《为权利而斗争》是一本由[德]耶林著作,商务印书馆出版的平装图书,本书定价:15.00,页数:102,文章吧小编精心整理的一些读者的读后感,希望对大家能有帮助。
《为权利而斗争》读后感(一):斗争是一切的手段
耶林的这本书之声名可谓如雷灌耳,本科阶段就不断被各位老师推荐,但直到今天读研被经济法老师当作作业留给我们,才上手认真阅读。
第一部分:斗争之于民族和国家对于法权的意义
斗争与和平之于法权,斗争为手段,和平为目标,二者和谐共存,互不可分。
法律史所值得记载的丰功伟绩,往往须经最为激烈和持久的斗争方可取得。这是因为“法是吞噬他孩子的撒旦”,“法只有通过与自己的过去决裂才能使自己变得年轻”。在这斗争过程中,既得利益往往已与现行法紧密相连,每一次革新的尝试均会招致被威胁利益以自我保存欲望的本能方式的最激烈抵抗。
以萨维尼为代表的历史法学派关于对法的源头的理论,即民族的法的观念,如同语言或艺术,法的形成无需斗争,甚至探求,是经由自己行为外显的确信力自然而然产生的,这一理论是非常危险的,不适用于有人类存在的任何时代。实际情况恰恰相反:法的诞生如同人的诞生,通常伴随着剧烈的分娩阵痛。
对于法的这种诞生情态,我们不仅不应悲叹,反而应作如是观:正因法需由民众通过斗争和流血获得,才将民众与他们的法紧密结合起来。一个民族用来信奉和主张自己法的挚爱程度,取决于为获得法而付出的辛劳和努力。把民族与它的法连在一起的牢固纽带,不是习惯,而是牺牲。法所要求的斗争,不是不幸,而是恩典。
第二部分:为具体的权利而斗争,为私权斗争之于个人与集体的意义
当权利受到侵害时,每一个权利人都面对同一个问题:应主张权利,抵抗侵权者,亦即抗争,还是屈从侵权者而置权利于不顾。无论他作出何种决断,他均与牺牲相连,或是权利牺牲和平,或是和平牺牲权利。因此,这个问题似乎尖锐化为:根据事情与个人的个别关系,哪一种牺牲是更可忍受的。
对于某些涉及微不足道的争议而主张权利的人来说,在争议标的之价值与推测的成本和其他付出之间不相称的诉讼中,很少涉及微小的争议目的,而为了某个理想的目的:张扬人格本身和个人的是非感。一种心灵之声对他说,他不可退缩,之于他,这不关无用的标的物,而关乎其是非感,其自尊,其人格——质言之,之于他,诉讼从一个单纯的利益问题变成了一种人格问题。(秋菊打官司)
而面对那些劝诫人们在不法面前胆怯地逃逸的见解,作者提出这样的主张:抵抗不法是义务,是权利人对自己的义务——因为抵抗是道德的自我维护的命令——是权利人对集体的义务——因为为了卓有成效,抵抗必须是普遍的。
(一)为权利而斗争是一种权利人对自己的义务(关键词:是非感)
引出三个群体形象作为例子:农民(被视为有诉讼癖,但实为对个人财产权利的最坚定维护者),军人(对侵害名誉和对名誉产生最敏感情感的阶层)和商人(与名誉之于军人,所有权之于农民相当,信用之于商人甚为要紧),他们特别明确地体现了作者提出的个人道德生活条件这一观点的意义,它针对着是非感的病理学冲动。
在物上所占有和主张的,是自己与他人的力量和过去的一部分,当我使物变成我的之时,我就使之烙上了我的人格之印,对其的侵犯和打击,就是打击置身于其中的我本身——财产只是我的人格在物上外展的末梢。权利与人格的这一关联,赋予了一切权利无与伦比的价值,我将这种价值称为与纯物质价值不同的理想价值。而为权利而斗争,实际上是人格的诗歌。创造这奇迹的,不是认识,不是教养,而是痛苦这一质朴的情感。痛苦是对受威胁状况的紧急呼喊和求救声。
人的机体的病理学之于医生有何意义,是非感的病理学之于法律者和法哲学家有何意义,事实上,权利的全部秘密隐藏于是非感的病理学之中。是非感对它所遭受的侵害做出反应的剧烈程度和持续性,是其健全程度的试金石。是非感的本质是行动,在缺少行动的情况下,是非感日益枯萎,且慢慢地完全消沉下去,直至最后很少能感觉到痛苦。敏感性,即感到权利受到侵害的痛苦的能力;行动力,即对侵权予以拒绝的勇气和决心, 是健全的是非感的两个标准。
与之相连,使我得出如下结论:对是非感的敏感性,不关涉一切权利本身,而是视个人、阶层和民族群体的不同,感到受侵害的权利对他们自己道德生存条件的意义或弱或强。而是非感的第二个要素——行动力,是纯品质的事情,一个个人或民族对侵权而做出的行为,是其品质的最可靠的试金石。
主张受侵害的权利是一种自我维护人格的行为,因此,是权利者对自己的义务。
(二)为权利而斗争是一种权利人对集体的义务
单个个人的是非感关乎整个国家的国民性格,私权,而不是国家法律,才是一个民族政治发展的真正的学校!对此有一句话永恒正确:一个民族对外的政治权利和地位与其道德力量相适应——相对于外族,拥有数亿人口的中国将从不会有小小瑞士的令人尊重的国际法地位。而一个简单的原理是:对于一个愿意对外有尊严地屹立,其内部坚定和不可动摇的国家而言,除了民族的是非感,没有更值得它必须去守卫和呵护的财富了。
第三部分:近代法律(主要指称罗马法)远落后于健全的是非感的正当要求
健全的是非感的本质是指那种理想主义,它认为,在侵权中,不仅仅物体受到损害,而且人格本身被冒犯。我们所指的法律对这种理想主义充耳不闻,它对侵权做出判断的立场,对侵权进行评价的标准,仅仅是物质价值的——这是地地道道的、味同嚼蜡的唯物主义,这种唯物主义在这种物质价值标准中得以淋漓尽致地体现。
(一)罗马法的三个发展阶段
第一阶段是完全无节制的、不能达到自我控制的是非感的古罗马法;第二阶段,是非感有节制的中世纪的罗马法;第三阶段,是非感减弱和麻木不仁的晚期帝国时代,尤其是优士丁尼法。
(二)近代法学的两个原则性的弊端
第一个是,近代法学完全失去了前文提到的质朴的思想:在侵权中,完全不关乎金钱的价值,而在于补偿受伤害的是非感。近代法学的标准完全是无聊的标准,单调的唯物主义:只对金钱有兴趣。与我们的实用法学对侵权的理想层面缺乏感受紧密相关的是,罗马法中受损害的是非感和法律应获赔偿的所有惩罚全都消失。主观不法已丧失了其与客观不法相对立的资格,并被降至后者的水平。
第二个是,近代的证据理论:这是原告的不幸,被告的幸事。
第四部分:“你应当累得满头大汗才吃到你的面包”
你当在斗争中发现你的权利。从权利放弃准备斗争这一刻起,它就放弃了自己。我用一位诗人的话作为结束:这是智慧最后的结论:唯有为自由和生活付出者,才应该每天获得它们。
《为权利而斗争》读后感(二):《为权利而斗争》读后感
2018年5月15日 花了2个小时看完了这本书
一本很薄的书,阐述的观点非常直接,也非常简洁明了。先是提出为权利而斗争是对个人的义务,也是对集体的义务。然后谈到是非感,是非感的两个因素——痛苦和行动。如果仅仅只是感到痛苦而没有付出行动,最终是非感只会变得越来越麻木。后面提到为权利而斗争对于一个国家的意义。的确也是非常明显的,不仅仅是针对当时的社会环境,就拿到现在来说,都是适用的,一个人不维护自己的权利,也许没什么,但是助长了的是那些侵害别人利益的人的威风,从而影响了社会风气,就像一棵大树的根须渐渐被腐蚀,我们可能看不到,只有当大树倒了的时候才发现。文中还提到将农民与资本家做对比,对于财产权和人格尊严的天平如何倾斜,来阐述在不同的时期不同的群体之中,对于权利的斗争也是不同的。这是非常实际的问题,以前我们同态复仇,以命抵命,到后来用钱抵命,可能会让人们觉得不公平,受害者可能也咽不下这口气。不知道该如何解释这个问题,不知道该说对还是不对。
耶林一生之中也不是坚定地走一个学派,在年轻的时候师从萨维尼的学生,而后期形成了自己的立场——目的论学派,也就是利益法学。光从字面上看,感觉蛮现实的,如果法律没有保护到权利,那么这样的法律就是无用的法律(应该大概是这个意思),从而达到有法律效的目的。
法,是一场不停歇的斗争,是一个吃掉自己孩子的母亲,通过不断否定自己(之前)来达到完善与进步,这个角度来看,人其实也是一样的,人这一辈子,不也是在struggle吗,只是不一定否定自己罢了,但是做错了就应该勇于去纠正,而不是自欺欺人。
唯有为自由和生活付出者,才应该每天获得它们(智慧)。
.s.看书的时候有一个习惯,就是习惯性地联系当下的情况,然后在脑子里自己想,未果,就觉得有一点绝望,其实这样不好,因为知识储备还没有达到这个条件,逻辑能力也是。还是想先多看看书,积累一些东西吧,不要半瓶子水晃荡。
《为权利而斗争》读后感(三):本书基本思路
我喜欢在傍晚时分走山路,一路看着晚夕褪去白日光辉,将掩盖星光的白幕撤去。这是一种感受美好的方式,美好的感觉产生于大脑的神经分子,但又脱于人的肉体,归于更高一级的维度。这种属灵的感觉意识,其实一直都在。我们的祖先在森林里勇猛地捕杀野兽,围在火堆旁驱退暗夜的寒冷--温和饱是生命进化初期所享受到的最基础的美好。后来,一些人歌颂神,感恩神的造物,在对美好感觉的患失患得里学会了对神卑微,小心翼翼地哀求神不要将世间美好之物、生命的幸福快乐全盘收回。希腊神话里,勇士挥剑,取下邪恶神灵的头颅,鲜血喷向空中,还未冷却凝结,为权利而斗争已然开始。 哈姆莱特在复仇中自我毁灭;奥赛罗被奸人蒙蔽而掐死爱妻后,选择拔剑自刎;李尔王抱着死去的女儿疯狂而死…美好陨灭后,癫狂、血腥、暴力接踵而来。美好在丑恶中更显得楚楚动人;战争过后,往往诞生出最坚固的和平;而当权利被掠夺时,原始力量爆发出的愤怒和炽热,将为权利而斗争摆上至高无上的神坛,“斗争不是法权的陌路人”!
英雄倒下了,悲剧诞生了,歌谣写在纸了上,吟游诗人默记于心,在风和日丽的和平午后慢慢讲述着英雄往事。“精致”的人可能无法认同英雄的行为,他们嘀咕纳闷,只有愚蠢的人才会为争取权利连命都不要,当他们的钱财遭人掠夺,手中的项链被人窃取时,一杆秤产生两种结果:当失去的利益重于斗争成本时,他们向法律求助;当失去的利益轻于斗争成本时,他们两手一挥,主动放弃。
这是最初为了权利而斗争可以舍弃生命的英雄后代吗?耶林站在台上演讲,猛烈地抨击了这类人。他指出了人们对待法律的唯物主义看法:出于低级物质利益的动机来决定是否主张其权利。
如何来阐明这种看法的危险性呢?他讲到了是非感,即道德为了保护道德本身安全的应急机制和反弹机制。而是非感依靠两个指标来衡量:敏感性和行动力。所谓敏感性,即“感到权利受到侵害的痛苦的能力”,就是权利意识;而行动力是指“对侵权予以拒绝的勇气和决心”。用这两个指标来作为是非感健全程度的试金石,从而区别出健全或病态的是非感。由此,在病态的是非感下,受害人感到侵权痛苦的能力(即敏感性)与损失利益的多少相关,行动力的强弱由斗争成本和预期得利的纯物质比较决定,而这些就是法律唯物主义的内容表现,它在法律事务实践中的状态将是:一方面,权利人看到昂贵的诉讼费用,将放弃对自己失去的权利的主张,另一方面,勇于主张权利会受到围观者的嘲弄,因为这一行为已经被降低至纯逐利行为,而丧失其在英雄史诗中的今人动容的悲剧色彩,权利的内在价值荡然无存,“说到权利,到处都是金钱”。
这种唯物主义法律的表像看似是正确的理智行为,但其本质是已经腐坏、散发出恶臭的道德尸体。而它的危害不仅仅在于对权利美好价值的污名化,更在于对法律的戕害。如何说明其对法律的危害呢?耶林在演讲中提到了法的生命力。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践,“当罗马法承认不使用是废止制定法的根据,罗马法就明确地对制定法予以了惩罚”。更进一步说,实践法律,其实就是在具体的法律条文中主张具体的权利,法律与权利的关系是神圣的,法律对权利做出庄严的保护承诺,而权利在其得到保护时回报法律,使法的生命力更加旺盛。在懒散的道德之下,在根据争议标的之实际价值来决定抵抗不法的唯物主义下,权利被权利人自以为是地抛弃,法律被宣告死亡……在演讲的开始,耶林感伤而诗意地讲述了法的自身救赎之路:“在法律走过的这条路上,不难见血流成河,到处是被蹂躏的法律。因为,法是吞噬他自己孩子的撒旦,法只有通过与自己的过去决裂才能使自己变得年轻。…所形成的一切,都是值得毁灭的。”他批评了当时学术界对法的浪漫主义作派的认识:“法如同原野之草木,无痛苦、不费力、无劳作地生成”,而指出“法的诞生如同人的诞生,通常伴随着剧烈的分娩阵痛”。当奴隶们集体站起来向不公正的法律奋力挥舞镣铐时,当黑人全部走上街道为“人生而平等”这一美好理想动情演讲时,当异教徒被缚在火柱上高昂头颅望向天空时,新的法在旧法中破壳了,斗争带来的巨大分娩痛苦使权利和法律签订了新的神圣契约,而契约精神是以强大的敏感性和行动力作支撑的健全的是非感,毁约后果是权利、法律两相俱陨。
无需多言,唯物主义下的法律就是违背了以上契约精神并且已快流血身亡的空壳,而拥有病态是非感的权利人又是那些悲情英雄式人物的目光短浅、畏畏缩缩的不肖子孙。但耶林并没有将这种危害阐明止步于法权与是非感层面,他又以极富使命感的音调向民族和国家发出骇言:“对于一个愿意对外有尊严地屹立,其内部坚定和不可动摇的国家而言,除了民族的是非感,没有更值得它必须去守卫和呵护的财富了”。正如上一段所言,健全的是非感使得主张权利的斗争异常激烈,他们前仆后继地奔走呐喊、流血抗争,“斗争和流血,正是这种情况把他们和他们的法紧密地联系起来,正如在分娩时母亲与孩子以自己的生命为代价”,“很少从一个民族那里夺去他们在艰难困苦浴血奋斗中获得的法和制度”。由此可见,一个为权利而不懈斗争的民族,他们强有力的是非感和对自身奋斗而来的权利的深爱,会使得,当他们的国家大厦将倾时,将掀起怎样的狂风暴雨震慑住凶残的外族侵略者!
那怎么才能使人们感召到其权利冥冥中的动人蕴意呢?歌手动情地演唱,台下的观众或黯然自伤或无动于衷;一部悲剧,有人看得捶胸顿足,也有人梦境神游、情不为动。同样,权利的美好品性也因其所有人的感知能力的不同而有所差别,而人感受美好的能力与他经历过的、失去过的、获得过的、流过的泪和接纳过的来自他人的美好息息相关。当哥伦布踏足美洲、阿姆斯特丹登陆月球时,一样壮观的激动心情跨越时空、种族,把两人连接在一起。而权利也应当这样,当农民在向法官对其土地遭受侵夺进行申诉时,他和以前的或未来的、不同职业的(将军、医生、教师、商人等)但同样在主张权利的人有何种区别呢?而台下的听众对耶林质疑:“你说的这些法学家或许能懂,但普通民众呢?”现实的引力太沉重了,它把权利的纯洁蕴意扯下来,拍上平庸世俗的脏泥,对忙于谋生的普通人摆摆手,而耶林像理想主义者那样激情反驳:主张权利是对权利人自身的义务,也是对集体的义务,更是登上权利理念的理想巅峰!
他首先指出当权利被烙上个人人格时,主张权利就是一种维护自我人格的行为,他用到了两个例子:土地之于农民和名誉之于士兵。农民为什么要为其土地的所有权而斗争呢?耶林为了说明这点,先谈了两国之争。一个国家该为被掠夺的一平方公里的不毛之地斗争吗?相比其可能带来的生灵涂炭、朝野忧心、国力耗尽的战争,意义几何呢?以唯物主义的法律观来看待,为此标的而开战是多么的愚蠢!但同时,他又说到“每个人会感到,对这样的侵权而沉默不语的国家,似乎是在自己的死刑判决书上签字画押”。如果我们对国家做出开战的要求,那么为什么当一个农民在为他心爱的土地投入一切而斗争的时候,又指责他为“固执的诉讼癖”呢?对此,耶林不留情面地嘲讽这种说法为“只许州官放火,不许百姓点灯”。无论是农民还是士兵抑或是其他任何人,当他们主张权利时,他们清清楚楚地明白自己的痛点何在,他们向法律要求拯救那岌岌可危的权利人格,“有不可抗拒的渴望使对方痛苦,即使明白这样做必须付出比对手也许还要高昂的代价”。
结束了对主张权利是对自身的义务的阐明后,耶林进一步借助法律作为桥梁来说明其对主体的义务:一个人拿出法律来捍卫其权利,法律同时也得到了维护,而他实际上是在捍卫集体不可或缺的秩序,也即他同时履行了对集体的义务。或许他在主张权利时,并未意识到他这一行为对于集体的美好崇高的意义在哪,但反过来,当他主动放弃主张权利时,集体所受的耻辱和疼痛将刻骨铭心,如同一场战争,逃兵丢下兵器,慌忙逃走,这与敌人的屠杀相比,难道不更让那些坚持战斗的战士感受到被背叛的愤怒和心寒吗?耶林说,这样的行为在个体层面来讲可以归责于怯懦胆小,但上升到集体的行为准则时,一个民族的毁灭将从自身开始。所以,他提出权利的第一规则是不容忍不法,第二规则才是不为不法。因为不容忍不法意味着不容忍法的叛徒对共同事业的亵渎,意味着为权利而斗争会是平凡生活里的英雄行为而得到歌颂,而它比那个根本上是纯道德命令的不为不法更有力! 在说完了主张权利对自身和集体的义务后,耶林满怀激动地讲出了理想主义的权利理念。不同于从利益的低层动机和人格道德的自我维护的立场去主张权利,耶林将其上升到了对维持人类道德理念的力量的使命。他说,“每一个一看见不法盛行或者不法猖獗就感到愤慨和在道德上激愤的人…,这种感情的根据是关于人类的道德理念的力量,…,据我所知,概无另一种情绪能突然地在人类中引起如此强烈的改变。”当人们目睹或听说别人的不幸故事时,尽管他们没有亲身经历,共鸣也能基于人类道德的肥沃土壤而迅速发展起来,而当他们一同主张权利时,道德的世界秩序中的伟大和崇高的使命并未告知他们就已经落在了他们身上,“之于诗人,这是道德世界中的雷雨现象--道德力量的形式庄严、壮丽,其爆发骤然、直接、激烈,暴风雨般的异常激烈,横扫一切,霹雷声下,震慑万物…”当夏洛克被法拒之门外时,人类的道德力量也就此枯竭了,他对神圣、美好、庄严和星空的信仰荡然无存,流放到法外之地而痛苦承担着因主张权利而受到的法的背叛…夏洛克是失魂落魄地走了,而米歇尔?科尔哈斯做出了不同的抉择:在被邪恶政府堵死了他的法律救济途径后,在为了权利而斗争用尽了一切手段之后,他疯狂地操起了宝剑,像灭绝人性的恶魔那样全力复仇,又像无人疼爱的弃婴那样脆弱卑微地乞求法的哺乳,而当他被无耻之至的虚假诺言所蒙骗,保证给予权利时,他就自愿放下了手中的武器,犹如最恪守道德理想信念的天真英雄那样死在了肮脏的罪人的刀下…这就是耶林所崇敬的理想主义者,他健全的是非感,他对道德力量的精准把控,他对自身权利的深爱,以及像所有生活在现实泥潭中的理想主义者的陨落,都让耶林动容。
说到这里,耶林其实在用两个悲情人物的故事,悄悄地将他对权利理念的理想主义巅峰的歌颂转移到了批判不完善法律制度的战场。人一出现,权利就随之而来,但法律却还未登场:野蛮蒙昧的人类祖先从野生动物的生死竞争中领悟到了主张权利的暴力手段,他们凭借身体力量,通过比武审判来主张自身权利,为权利而斗争从开始就沾满了血;而后来随着文明程度的提升,从汉谟拉比法典“以眼还眼,以牙还牙”的同态复仇原则里,斗争的血腥气仍然扑面而来。看似血腥野蛮的背后,蕴藏着人类最为朴素强大的道德观,而法律随之发展,这一蕴意始终是法的出发点,但审判手段不同了,脱离了充斥暴力的野蛮力量,取而代之的是一条条严谨细致的法规,用平静内敛的文字倾吐出其道德诉求,这是文明。而在将这种法的发展源头作为评价法律的标准背景时,“不完善”指什么呢?耶林说,“不完善”意味着法无法满足是非感。
演讲的最后,耶林大胆地批评了他们今天的法律,即那时的罗马法,仍远远地落后于一个健全的是非感的正当要求。他指责,当人的财产权受到伤害时,物被小偷偷走,法律所讨论的仅仅限于标的价值,所以按照这种观点,小偷归还所偷之物时,人们应该放走他。以此唯物主义来看待诉讼结果,无非是:原告得到了他应得的,被告什么也没有失去。那么人们在为其权利而斗争时受到的人格侵犯、道德伤害怎么弥补呢?他进一步指出,“当法律制度的不完善无法满足是非感时,何种迷途威胁着有着强大力量和理想的是非感”,是非感将通过自我帮助,正如米歇尔?科尔哈斯的复仇那样,从为权利而斗争转变为反对法律的斗争。如何证明这一点?耶林指出,中世纪的私刑法院就是当时国家制度的民间替代品和补充物,它是当时国家刑事法院软弱无能或偏私枉法的重要证明,还有自卫权,“它坦言了国家权力的无力”。
而法律发生这一变化的原因,耶林将其归责于学术研究对法的形成和发展的影响。什么意思呢?耶林说,近代法学完全失去了质朴的思想,而是单调的唯物主义:只对金钱有兴趣。他说了一个故事,在一个很小额度的争议标的的案件中,法官提议从自己的口袋里掏出钱来还给原告而遭到拒绝时,极为光火。这位受过良好教育的法官竟然完全不知道争取权利时除了金钱外还存在着什么,法学研究里充盈着软塌塌的是非感已经让权利理念在法律中受到了不可理喻的荒唐对待。对于这种情况,耶林悲观地承认,在法的发展道路上,肯定会从事实本身进到在一定程度上必须形成的纯学术优势,法在专业人士的圈子里发展地越来越充满逻辑美感,越来越以文明包容的姿态来惹人喜爱,同时人的权利种类也越来越丰富,法所保留的原始的野蛮的尾巴不断退化,而其弊端也不可避免地凸现了:民族的是非感与这样的法存在着严重的裂缝,民众不理解法,法不理解民众。当外行人拿着几十年前的借据到法院申诉请求权时,他的质朴的健全的理智在面对诉讼时效制度时应当如何吱声呢?当受害者愤怒地指出残害自己的犯人时,当他在面对施害者因年龄不符合其行为能力要求而减刑或无罪释放时,他朴素的道德观将会产生如何的困惑不解?当一个杀人犯的罪行已经使得人神共愤时,却因为国家废除了死刑而无法满足人民因为道德上的撕心痛楚要求的那种结果时,所有人都黯然落泪…耶林惊呼:宁愿对一百个债权人公然地不公,而不能严厉处置一个债务人!他把这种现象归于民法和诉讼法学家的错误理论,而这一错误可以称为对权利理念的暗杀,对是非感的最恶劣的亵渎!并且这一学术领域上的亵渎将会进一步蔓延进入社会:人们可能认为被投入了一个道德被阉割了的社会!
对此,他满腹情怀地怀念起以前的罗马法,并将罗马法分为三个阶段:第一个阶段,是“完全无节制的、不能达到自我控制的是非感的罗马法”,它将一切对权利的侵害和否认都视为主观不法,而不考虑对方是否可能过失犯法,故意犯法者和过失犯法者同等处罚,甚至对原告也有着严格的道德要求:如果原告对所诉债务的额度有半点不符,他将丧失整个请求权;第二个阶段,耶林对其毫不保留地进行了赞美,称“这是中期罗马法最完善的思想之一”。因为这个阶段的罗马法将客观不法和主观不法严格地区分开来,“前者仅仅涉及简单的归还所有之财物,后者还涉及刑罚,或是罚金”。这种区分,既保护了客观不法者的是非感,又满足了主观不法下受害人的权利理念的诉求,诉讼中的金钱处罚首先满足了纯实用的目的:“为私人生活的利益不受侵害提供安全保障”,再是满足了道德的目的:“给受伤害的是非感以补偿,使受蔑视的法律的权威重新获得名誉”,金钱变成了目的的手段,而不是目的本身;而第三个阶段,即上文所讲的是非感减弱和麻木不仁的现代法,它将一切不法都降至为客观不法。耶林犀利地用继承法来讽刺:“正如通过自己的力量可能难以维系生活而要靠留下遗产者的财富活命的继承人,”现在的罗马法竟抛弃了其以前健全的是非感、理想意义上的权利理念,而变成了“地地道道的、味同嚼蜡的唯物主义”…
但耶林并不是偏激地支持重典治国,也不是反人道的演讲家,他指出了人道的真正意义。现在对被告的保护以及种种是非感薄弱的惩罚的确不同于以前血腥暴力的处罚手段,法律用一张张契约来化解矛盾,避免无谓的流血斗争,但他说“一个强盛的时代首先考虑的是债权人获得其权利,尽管这使债务人走入低谷”,只在充分保障了正当的权利和满足了健全的是非感时,去考虑法律作为一种暴力机器对受审者的制裁并且赋予“严父慈母式”的处罚时,这才是人道,而不是圣母式的宽宥一切。对此,耶林讽刺同时代其他人对人道的看法时说,“对债务人的同情,是一个式微时代的征兆。这个时代自称为人道。”
至此,耶林在一片掌声中结束了演讲。后人再看到其演讲稿时,不会难以感受到耶林沉重澎湃的心情。他们一同在权利理念的理想主义巅峰上聚首,心中萦绕着是美丽的家乡记忆还是亲人相伴的温暖都不重要了,因为为权力而斗争已经超出了人类感受奇迹、感受其他美好的能力范围。或许,还有悲烈的心情使他们落泪,因为意识到被茫茫宇宙像弃婴一样丢在了一个星球上,从他们睁眼起,就必须为权利而斗争,而途中的鲜血是如同宿命发生那样必然要付出的,他们试图百般说服自己是上帝的宠儿,终于在偷看了生存的真谛后哑然失色,但之后他们并未被这一残酷的真相击败,他们更加勇敢,更加无怨死亡宿命的到来,他们在斗争的路上奋勇直前,这是多么伟大壮观的图景!如果真的存在一种宇宙知觉,它将描述着不同未来可能性的人类历史的波函数一一坍缩,而只剩下了今天我们所生活于其中的一种可能性,如果以上遐想是真的话,从某种意义上来讲,这就是宇宙的恩赐。我们要到哪里去?几十亿年后太阳枯灭了,人类会在哪?可能到时,包裹着所有人类文明信息的“种子”会通过虫洞,会散播到宇宙每一个可能温暖、可能寒冷的角落,继续卑微汲取着恒星的光亮。人类这样的结局让我们灰心失意吗?我们可不可以承认这是个悲剧呢?我们不妨大胆承认是吧,然后不懈地为权利而斗争,因为它也许是宇宙统一道德观里阐述的生存第一要义。
《为权利而斗争》读后感(四):一个学生的读后感
继去年看了《如何阅读一本书》这本工具书或指南后,我今天尝试着在那本书的影响下,写《为权利而斗争》的感想。
首先作者的观点脉络是法的重大变革决定于斗争,到从病理角度说明权利处于人格的围度即主张权利是对自我的义务,基于抵御外敌的情况延伸到也是对国家的义务,谈及罗马三个时期,最后批判了近代德国的法制度状况,强调务实的考量。
其次,作者的说理方式是抽象的推理和文学作品及实例的举证。将主张权利的意识与是非感等同。归纳理想化诉讼经历了三个阶段:从单纯利益问题,到人格问题,上升到对集体以及法律本身正义公平的维护。两个文学作品形象以及罗马的例子富有感性与热情。
最后,得掌握重要概念recht.需要指出的是,它是指法律领域的权利,与健全的是非感和正义公平联接。
这本书对于我的意义在于,助于形成民法的基本观念——重视主张个人权利、信仰法律即使做殉难者比如夏洛特、实际的行动赋予抽象的法律以实效……
作者强调的是较小阶段里人为的积极变革,不在于历史维度上法的内在有机地发展。这点不必苛求完美都照顾到。
《为权利而斗争》读后感(五):今人再读为权力而斗争
今人再读为权力而斗争 耶林其人 鲁道夫·冯·耶林(Rudolph von Jhering,1818-1892) 耶林生于德意志北部的一个小镇上,父亲是一位职业律师。耶林以其不朽成就,得以与萨维尼、祁克并列,成为19世纪西欧最伟大的法学家,也是新功利主义(目的)法学派的创始人,其思想不仅对西欧,而且对全世界都产生了巨大的影响。耶林的《为权利而斗争》是他在世界范围内引起轰动的著作,同时,这也是迄今为止他的著作中最早被翻译成中文的作品。 耶林的《为权利而斗争》正是这样一篇经典文字。王泽鉴先生将该文置于他的《民法总则》之首,并称“余特别爱好是书富有感情,而且创见极多,能够说出别人所不能说出的话……‘法律的斗争’(台湾译名)可作为初习民法的‘精神教育’。” 二.文章总论 《为权利而斗争》是耶林在1872年春天在维也纳那场获得满堂喝彩的告别演说而出现的。后经过详细修改和较大补充而刊印文本。1872年,普法战争硝烟尚未散尽,耶林带着强烈的民族自豪感在维也纳做出了这样一份有关法律的演讲。 《为权利而斗争》共分为六章,标题分别是“法的起源”、“斗争是法的生命”、“为权利而斗争是对自己的义务”、“主张权利是对社会的义务”、“为国民生活权利而斗争的重要性”、“现代罗马法与为权利而斗争”。耶林的论点虽然富于激情,但其论证方式却绝不空洞,绝不意识形态,其结论雄辩而有力,令人振奋。 《为权利而斗争》作为一份演讲稿,也出于作者的用意,这本小册子极具普及性,是法律初学者培养法感的不二读物之一。 观点分析 1,斗争与法 耶林在文中开宗明义,他说,“法的目标是和平,而实现和平的手段是斗争。只要法必须防御来自不法的侵害——此现象将与世长存,则法无斗争将无济于事。法的生命是斗争,即国民的、国家权力的、阶级的、个人的斗争。”耶林在文中雄辩地批评了萨维尼所认为的“法的形成同语言的形成一样,是在无意识之中,自发自然形成的,既无任何角逐,亦无任何斗争”这一观点。耶林的文字提醒我们,不要安稳地沉浸于所谓的“自生自发演进秩序”的幻景之中,而要去靠斗争去争取权利,去呼唤法律。 这再次验证了“以斗争求和平则和平存,以妥协求和平则和平亡”,更告诉我们矛盾存在于一切事物之中,并且贯穿于每一事物的始终,即事事有矛盾,时时有矛盾,这就是矛盾的普遍性。 实现权利需要斗争,实现法律需要斗争,法律的发展更需要斗争,“法是吞噬自己孩子的撒旦”法的发展就是辩证否定,自我否定。 “任何时代必定有人想用不法的手段侵害法律。此际国家若袖手旁观,不与斗争,则法律的尊严扫地,人民将蔑视法律,视为一纸具文。然而我们须知法律又不是永久不变的,一方有拥护的人,同时又有反对的人,两相对立,必引起一场斗争。在过去的法制史上,如奴隶农奴的废除,土地私有的确立,营业的自由,言论的自由等等,都是人民经过数世纪的斗争,才能取得的。法律所经过的路程,不是香花铺路,而是腥血涂地,吾人读史,即可知之。” 总而言之,法律不是人民从容揖让,坐待苍天降落的。人民要取得法律,必须努力,必须斗争,必须流血。人民与法律的的关系犹若母子一样,母之生子须冒生命的危险,母子之间就发生了亲爱感情。凡法律不由人民努力而获得者,人民对之常无爱惜之情。同样,人民流血得到的法律,亦必爱护备至,不易消失。因此,吾人遇到权利受到损害时,应投身于斗争之中,“为权利而斗争”! 2,为权力而斗争 在耶林看来,一个农民为了主张哪怕是一寸土地的所有权而进行烦琐的诉讼,哪怕是得不偿失也是值得肯定的。因为他们诉讼的目的并不在于微不足取的标的物,而是为了主张人格本身及其法感情(法感情是书中多次使用的一个词语,意指权利的心理泉源)这一目的,与这一目的相比,诉讼带来的一切牺牲和劳神对权利人而言,通通无足挂齿——目的补偿了手段。 “与长久平稳地享受权利相比,权利的真义和真正的本质只有在采取充满激情的直接的感情形式的瞬间,才明明白白地呈现出来。未有亲身体验到这一痛苦或未通过他人经历这一痛苦的人,即使把法典背得滚瓜烂熟,也不会晓得权利为何物的。不是智慧,只有感情能够回答这个问题。” 耶林认为,一个人放弃自己的权利,从法律本身的规定来说并无不可。因为权利只是一种选择的自由,当事人完全可以根据自己的判断选择是为和平而放弃权利还是为权利而牺牲和平。但如果从功利主义的角度来考察其社会影响,放弃权利的行为就是非常危险的,因为当这种行为成为一种社会普遍现象的时候,无疑是对非法行为的纵容和鼓励,法律自身的权威将受到严重的挑战,法律的功能将得不到发挥,社会秩序也就很难得到有力维护了。 耶林强调法律和平目标的实现只能靠权利的斗争。这种斗争是合法合理正当的斗争,是一定限度内的理性的斗争。斗争的权利是一种积极行动者的权利,而不是消极等待者的权利。为具体权利而进行的抗争与整体法秩序的安定是相辅相成的:为具体权利的斗争有助于夯实稳固那种客观和整体的法秩序。 但是,我们作为法律人,对法律有更多的了解,是否更加要慎用这种依法斗争的权利? 要考虑正义的成本问题,诉讼的成本并非你一人支付,更有社会成本,而且现实情况更加错综复杂,法,理,情相互纠缠,不仅仅要有“为权利而斗争”的勇气,更要有为谁斗争,为什么而斗争的思考。 就像下面这个案例,假如你是一位中产白领,一位特困户过失损坏了你的车,且损坏情况还比较严重,但你已经从保险公司那里拿到了足额的赔偿,你是否还要上法庭去起诉他呢? 3,法与社会 “为权力而斗争从个人的利益开始,经由强调人格和其道德深层条件的理想层面,直至正义理念实现的最高峰。” 2003年,一个叫孙志刚的青年用自己的生命改写了一部法律。 2003年3月17日晚上,任职于广州某公司的湖北青年孙志刚在前往网吧的路上,因缺少暂住证,被警察送至广州市“三无”人员收容遣送中转站收容。次日,孙志刚被收容站送往一家收容人员救治站。在这里,孙志刚受到工作人员以及其他收容人员的野蛮殴打,于3月20日死于这家收容人员救治站。孙志刚的遭遇在网络和社会上造成了巨大的反响,引起了人们对生命、对权利、对法律的反思。 “权利是人类文明社会所具有的一种实质性要素。它既是人的进步价值追求, 也是社会文明演化进取的不可缺少的力量。仅此而言, 任何权利的探寻也都是人作为主体自我需求与满足的探寻。”它是对国家社会的义务—因为它是为实现法所必需的,只有当人们为权利而斗争时,法律才真正的实施,才是法律活的绽现。 法律权利变为真正的现实权利则需要全体人民激扬其自己的法感情为自己的权利进行斗争。只有当我们每一个人都为自己的权利而进行不懈的斗争,立法者、司法者、普通公民,无一例外,意识到自己的权利即法,那么,我们的权利,应有权利、法律权利、现实权利才能得到最大的保护,才能更深入的走向法治。 “事实上,在一个稳定而和谐的社会中,任何形式的斗争都将受到最大程度的保护,因为既然已经达到稳定和谐社会的程度,人们便毫无理由再以超出必要限度的激进方式表达不满情绪。从某种意义上说,社会的高度法制化与人们温和的姿态是相辅相成的。社会的高度法制化有效限制了各种强制权力的滥用,维护了人们所关心的各类权益,进而使人们有理由接受现实;而人们温和的姿态则维持了社会的和谐与稳定。” 耶林还提到法律与“民族是非感”的问题: “民族力量与法感情的力量为同义语,培养国民的法感情就是培养国家的健康和力量,当然这种培养不是学校和课堂上的理论培养,而是把正义原则实际地贯彻于一切生活关系。” 耶林在文中还提到了19世纪的中国,他说,“因此一个民族对内对外的政治地位与其道德力量相应这一命题永远正确——中国只要保留对成年孩子加以管束的戒尺,纵使拥有几亿民众也绝不会占据小国瑞士对他国所拥有的国际法上受尊敬的地位。” 但耶林错了,他把国家强大和法制完善的顺序颠倒了,1871年普法战争的硝烟未散,完整的德意志帝国刚刚出现,德奥两国还相互视为日耳曼兄弟,他当然可以对积贫积弱的中国发出嘲笑,但没有稳定的秩序就根本不会有法治,弱国没有资格谈法治,像1949年之前的中国,像埃及,像叙利亚,像巴勒斯坦。有能力维护自身存在的政权才有资格谈法治,哪怕是瑞士也是凭瑞士雇佣兵在古代立足,凭军事力量在一战二战立足(难打且没有油水)。 法律确实对社会风气和意识形态具有极大的影响力,法治的完善也是国家软实力的增强。 耶林还认为私权是民主的根基,但人不可能孤立存在,每个人出生时就和父母建立社会关系,完全脱离社会的个人是不可能存在的,每个人行使权力都不可避免对社会和他人造成影响,且不论民主的根基是否是私权,完全从私权的角度立法无疑是社会的灾难,法律从诞生时就是为了集体的存续。尽管有很多争论,我个人还是偏向法律要立足于集体和社会。 梦想大国崛起的人要正视“为法的诞生而必要的斗争,不是灾祸,而是恩惠。”就如耶林在文章的最后所引的箴言一样:“这是智慧最终的结论:唯有为自由和生活付出者,才应该每天获得它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