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制执行申请书申请人: XXX,汉,X年X月X日出生,住所:XXXXXX ,电话:XXXXXX 被申请人: XXX,汉,X年X月X日出生,住所:XXXXXX,电话:XXXXXX 申请执行依据:XX省XX市XX人民法院(200X)XXXX号民事调解书申请请求:1,强制执行被申请人xx款XXXX元及其利息XXX元(自X年X月X日至X年X月X日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及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2,申请人预付的诉讼费XX元;3、本案执行费由被申请人承担。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X年X月X日经XXXX法院(201X)XXX民初XXX号调解书调解。调解书确定被申请人应于X年X月X日前偿还申请人XX元。由于被告未按调解书规定的期限内支付偿还申请人的欠款XX元。 故申请人请求法院强制执行。此致 XXXX人民法院申请人:年月日
执行之诉与执行异议之诉的区别在哪?
我国执行异议制度的以上问题,与两大基本的诉讼价值——公正与效率直接相悖,并且从很大程序上造成了司法资源的浪费。
在执行员审查案外人异议时,由于法律没有规定具体的程序,实践中主要由执行员一人负责调查与处理,复杂的可以组成合议庭进行。
审查以书面方式为主要形式,也可以召集利害关系人参加简易的听证。
具体选择何种方式由执行员自主决定。
如果执行员认为没必要请示院长批准中止执行,或者为了追求结案率及其他目的不想中止执行,那么他可以自行决定继续执行。
执行员在没有任何监督制约的情况下就凭个人感觉作出是否继续执行,以及在缺乏系统法律业务知识的情况下就对异议理由作出判断,有极大的随意性和片面性,发生执行错误在所难免,有失司法公正。
笔者个人认为,在实行“依法治国”战略目标的今天,司法公正这一概念,不仅应包括司法机关对案件进行处理时在程序和实体上做到公平、合法,还应包括司法机关在诉讼中的行为不侵害国家、集体和公民个人的合法利益。
由执行员对案外人异议进行审查的方式显然失去这一价值目标,可能造成对案外人合法权益的侵害。
在现行的法律监督体制之下,检察机关对民事案件的监督范围和方式,是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按审判监督程序提起抗诉。
这就是说,只有在民事裁决出现错误时,检察机关才能实施法律监督。
对于在执行过程中可能侵害案外人利益的情形,如果原裁判正确,那么其就不在法定的检察监督范围之内。
可见在民事执行程序中,执行权超然于法律监督之外。
笔者在此暂且不议论其不合理之处及对策。
仅从执行异议制度本身出发,如果对案外人基于实体法上的权利提出的异议进行判断,且判断的结果与案外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话,那么此种权力无疑带有司法裁判权的色彩,应接受司法监督。
否则,仅从法律机制上来讲,就先失去了公正的前提。
至于如何将其纳入司法监督的范围,则涉及到对现行的执行异议制度如何进行改革的问题,后文将述及。
在执行员做出处理决定而强制执行后,案外人如果不服则难以寻求法律救济,他最终很可能也只有提起国家赔偿申请,这在上文已述及。
按照国家赔偿法的规定,原执行法院为赔偿义务机关,案外人应向原执行法院提出申请,由原法院进行审查并在确认后以作出赔偿决定。
可以看出,原法院在此赔偿纠纷中是既以当事人身份又以裁判者身份出现的,扮演此二种相互矛盾的角色,原执行法院很难做出一个中立而又客观的判断。
所以有学者指出,在国家(刑事)赔偿程序中,由赔偿义务机关通过司法决定的手段来决定对受害人的赔偿,是显然不合理的。
[3]这一结论当然也适用于案外人因遭错误执行而提出的赔偿。
因此,仅有的这一救济手段的结果往往是案外人仍然不服处理决定,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复议,增加了讼累,降低了效率,浪费了司法资源。
不仅如此,法院还承担着不合理的赔偿责任。
因为在强制执行中,申请执行人是执行的受益者,根据权利义务相对等的原则,其理应承担错误执行的赔偿义务。
而在执行中,法院是以自己的名义为强制执行,从实现国家司法权的角度,这一职权法院不可免除。
然而又因为这一职权,法院的执行风险在法律上无法转移给申请执行人。
因此,这一理论上的矛盾表面上为法院承担了其错误执行的赔偿责任,从法理上分析,实际上是将私人的纠纷转嫁给了国家,国家因行使公权力而代替私人承担了私法上之义务。
因此,我们不得不承认,这仍然是司法资源的浪费。
求教:法院强制执行申请书范文
强制执行申请书申请人: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民族、文化程度、工作单位、职业、住址。
(申请人如为单位,应写明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姓名及职务、单位地址)被申请人: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民族、文化程度、工作单位、职业、住址。
(被申请人如为单位,应写明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姓名及职务、单位地址)请求事项:(写明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标的)申请强制执行的依据:(写明申请强制执行所依据的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如判决书、人民法院的调解书、仲裁机构的裁决书、调解书等)此致XXXX人民法院申请人:(签名或盖章)XXXX年XX月XX日列文:法院强制执行申请书申请人:王**,男,1980年5月11出生,汉族,北京市朝阳区**公司职工,住北京市**区**街道**楼**单元**号,电话:*********被申请人:北京市******有限责任公司地址:北京市朝阳区***街道***号法定代表人:李**职务:董事长电话:********邮编:1000**申请事项和理由:申请人王**诉被申请人*****有限责任公司工伤赔偿一案,贵院于****年**月**日已审理完结,下达了[*****]*法民初字第***号民事判决书,并于****年**月**日发生了法律效力。
该判决书规定,被告北京市******有限公司在本判决书生效后**日内赔偿给王**工伤期间工资,医疗费、一次性工伤补助金等共计***万元。
但是被申请人对贵院的上述判决拒绝履行,本应于****年**月**日以前归还的**万元,至今分文未付。
致使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不应有的损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16条、232条之规定,特请求贵院依法执行,强令被申请人如数给付限定期限内的款项,并加倍支付拖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承担申请强制执行的费用,以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
民事诉讼案件中的强制执行申请书范文?
强制执行申请书申请人: XXX,汉,X年X月X日出生,住所:XXXXXX被申请人: XXX,汉,X年X月X日出生,住所:XXXXXX申请执行依据:XX省XX市XX区人民法院(200X)XXXX号民事调解书申请请求:1,强制执行被申请人赔偿款XXXX元及其利息XXX元(自X年X月X日至X年X月X日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及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2,本案执行费由被申请人承担。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于X年X月X日,在法院调解下达成调解协议,由法院依据调解协议制作的调解书已经双方签收而生效结案。
调解书约定被申请人应于X年X月X日前支付申请人XX元。
被告于X年X月X日已支付赔偿费XXX元,尚有XXX元未支付。
被告于X年X月X日又要求原告再次签订协议书并注明已收过其已支付的赔偿费用,且延迟之前规定的最后日期。
但如今被告并未在约定期限内支付完剩下的赔偿费用XXX元。
故申请人请求法院强制执行被申请人赔偿款XXXX元及其利息XXX元(自X年X月X日至X年X月X日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及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此致XXXX人民法院 申请人: 日期...
什么是执行异议之诉
执行异议之诉,是指当事人和案外人对执行标的实体权利存有争议,请求执行法院解决争议而引起的诉讼。
执行异议之诉是执行救济的重要途径之一。
执行法律关系纷繁复杂,执行中合法权益遭受侵害的情形在所难免,救济与侵害理应相伴相随。
案外人异议之诉作为一种执行救济,是执行法律体系中不可或缺的内容。
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意义之诉该怎么写,
强制执行申请书申请人: XXX,汉,X年X月X日出生,住所:XXXXXX ,电话:XXXXXX 被申请人: XXX,汉,X年X月X日出生,住所:XXXXXX,电话:XXXXXX 申请执行依据:XX省XX市XX人民法院(200X)XXXX号民事调解书申请请求:1,强制执行被申请人xx款XXXX元及其利息XXX元(自X年X月X日至X年X月X日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及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2,申请人预付的诉讼费XX元;3、本案执行费由被申请人承担。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X年X月X日经XXXX法院(201X)XXX民初XXX号调解书调解。
调解书确定被申请人应于X年X月X日前偿还申请人XX元。
由于被告未按调解书规定的期限内支付偿还申请人的欠款XX元。
故申请人请求法院强制执行。
此致 XXXX人民法院申请人:年月日...
申请执行异议之诉如何列当事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十五、执行异议之诉 第三百零四条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案外人、当事人对执行异议裁定不服,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由执行法院管辖。
第三百零五条 案外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除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案外人的执行异议申请已经被人民法院裁定驳回; (二)有明确的排除对执行标的执行的诉讼请求,且诉讼请求与原判决、裁定无关; (三)自执行异议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提起。
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起诉状之日起十五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第三百零六条 申请执行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除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依案外人执行异议申请,人民法院裁定中止执行; (二)有明确的对执行标的继续执行的诉讼请求,且诉讼请求与原判决、裁定无关; (三)自执行异议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提起。
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起诉状之日起十五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第三百零七条 案外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以申请执行人为被告。
被执行人反对案外人异议的,被执行人为共同被告;被执行人不反对案外人异议的,可以列被执行人为第三人。
第三百零八条 申请执行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以案外人为被告。
被执行人反对申请执行人主张的,以案外人和被执行人为共同被告;被执行人不反对申请执行人主张的,可以列被执行人为第三人。
第三百零九条 申请执行人对中止执行裁定未提起执行异议之诉,被执行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人民法院告知其另行起诉。
第三百一十条 人民法院审理执行异议之诉案件,适用普通程序。
第三百一十一条 案外人或者申请执行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案外人应当就其对执行标的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第三百一十二条 对案外人提起的执行异议之诉,人民法院经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案外人就执行标的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的,判决不得执行该执行标的; (二)案外人就执行标的不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的,判决驳回诉讼请求。
案外人同时提出确认其权利的诉讼请求的,人民法院可以在判决中一并作出裁判。
第三百一十三条 对申请执行人提起的执行异议之诉,人民法院经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案外人就执行标的不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的,判决准许执行该执行标的; (二)案外人就执行标的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的,判决驳回诉讼请求。
第三百一十四条 对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人民法院判决不得对执行标的执行的,执行异议裁定失效。
对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人民法院判决准许对该执行标的执行的,执行异议裁定失效,执行法院可以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恢复执行。
第三百一十五条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审理期间,人民法院不得对执行标的进行处分。
申请执行人请求人民法院继续执行并提供相应担保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
被执行人与案外人恶意串通,通过执行异议、执行异议之诉妨害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处理。
申请执行人因此受到损害的,可以提起诉讼要求被执行人、案外人赔偿。
第三百一十六条 人民法院对执行标的裁定中止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在法律规定的期间内未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人民法院应当自起诉期限届满之日起七日内解除对该执行标的采取的执行措施。
执行完毕能否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执行完毕还可以提出执行异议。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请执行书之日起超过六个月未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上一级人民法院经审查,可以责令原人民法院在一定期限内执行,也可以决定由本院执行或者指令其他人民法院执行。
对于执行终结的理解 这里,需要将执行完毕与执行终结进行联系性的分析。
前面已经说了,一般来说,执行完毕是指执行案件的完毕。
执行完毕与执行终结基本同义。
《民事诉讼法》有时用执行完毕这一说法,有时用执行终结这一说法,这是一种不太统一的用法。
申请法院执行申请书如何写?
网络有范本,自己下载后,根据判决书的内容修改即可。
参考如下 强制执行申请书 执行申请人:北京XX在线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地:北京大兴区XX镇XX村委会 法定代表人:赵XX 电话:139101xxxxx 被申请人:XX市XX网络系统技术有限公司 住所地:河北XX市XX道44号 法定代表人:刘XX 电话:139101xxxxx 申请事项: 1、请求强制执行(2005)海民初字第179xxx号民事判决书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货款339200元人民币,承担诉讼费7889元人民币,违约金以未付货款339200元人民币,自2004年9月28月至货款付清之日止,按每日万分之二点一计算,以上共计379499元人民币(至执行立案时)。
2、被申请人加倍支付迟延履行利息。
事实与理由: 执行申请人诉被申请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2005年10月20日北京海淀区人民法院做出(2005)海民初字第179xxx号民事判决,确定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339200元人民币,承担诉讼费7889元人民币,违约金以未付货款339200元人民币,自2004年9月28月至货款付清之日止,按每日万分之二点一计算,至执行立案时违约金32409元人民币。
现在该民事判决已经生效。
被申请人拒不履行判决,为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特申请贵院强制执行该判决。
此致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执行申请人: 法定代表人: 年 月 日 附: 1、判决书复印件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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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为什么要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一、什么是执行异议之诉执行异议之诉,是指当事人和案外人对执行标的实体权利存有争议,请求执行法院解决争议而引起的诉讼。
执行异议之诉是执行救济的重要途径之一。
执行法律关系纷繁复杂,执行中合法权益遭受侵害的情形在所难免,救济与侵害理应相伴相随。
案外人异议之诉作为一种执行救济,是执行法律体系中不可或缺的内容。
二、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条件根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五条 中国公民一方居住在国外,一方居住在国内,不论哪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国内一方住所地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
国外一方在居住国法院起诉,国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受诉人民法院有权管辖。
第三百零五条 案外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除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案外人的执行异议申请已经被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二)有明确的排除对执行标的执行的诉讼请求,且诉讼请求与原判决、裁定无关;(三)自执行异议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提起。
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起诉状之日起十五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第三百零六条 申请执行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除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依案外人执行异议申请,人民法院裁定中止执行;(二)有明确的对执行标的继续执行的诉讼请求,且诉讼请求与原判决、裁定无关;(三)自执行异议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提起。
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起诉状之日起十五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三、执行异议之诉审理期间是否停止执行异议之诉并不影响执行程序的进行,执行机构可依法开展工作。
审理中如发现案外人确实存在足以阻却执行的权利的,可以先行作出中止对执行标的继续执行的裁定,并将裁定送达执行机构,以使执行机构能够依法停止执行程序。
审理后再以判决形式对争议执行标的是否停止执行作出最终认定。
如果不足以充分确定案外人之权利,但认为继续执行可能产生的影响或损失较大的,可以援引《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部分及其司法解释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试行)》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向执行机构发出停止处分执行标的的建议书,陈述暂缓执行之理由,是否停止执行由执行机构决定。
求采纳~
执行异议之诉能否上诉?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第二百二十七条 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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