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文一:国家公职人员管理规定
国家公职人员管理规定2016
国家公职人员管理规定
国家公职人员责任贷款清收管理办法国家公职人员管理规定|2015-09-0613:45
一、指导思想:
当前,各地金融机构正在大力推进不良贷款的清收盘活工作,千方百计降低不良贷款比例,化解金融风险,并取得了积极成效,但仍面临着重重阻力和困扰,特别是部分国家公职人员自贷或担保贷款逾期不还,他们不同程度的掌握各种管理特权,身份特殊,关系复杂,他们形成的权力贷款或关系贷款日益成为金融部门依法收贷的老大难问题,金融机构多年不能收取贷款本息,损伤了银行对地方经济投入的积极性。这一问题,不仅为不守信用的社会风气起到了不良示范作用,也严重损害了党员干部的良好形象,形成新的腐-败现象。为此,强化清收国家公职人员的自贷或担保贷款工作势在必行,要大力运用行政纪律和综合手段,多策并举,齐抓共管,为了使这一工作取得实效,特制定本办法。
二、基本原则:
清收国家公职人员责任贷款坚持”谁借款、谁还债;谁担保、谁负连带责任;谁干预、谁负责清收。”的原则。做到依法收贷、执法必严、动真碰硬,对事不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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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公职人员管理规定2016
人,认帐不认人,具体清收时对贷款责任人实行有钱还钱,无钱还物,无钱无物追究行政纪律和法律责任,通过政府部门和金融部门的整体联动,确保贷款清理工作取得突破性成效。
三、组织领导:
清收公职人员责任贷款是一项阻力多、压力大、任务重的工作,必须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加强严肃性和权威性,由监察局和人行牵头成立,,,清收国家公职人员自贷或担保贷款领导小组,监察局和各金融机构派人参与,在人行办公。清收领导小组统一组织活动,集中清理所有公职人员的违规贷款,制定清收计划,分配各方任务,对拒不还贷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和作出处罚决定,并对清理工作进行阶段性总结。
四、统计认定:
1、由各金融机构分头调查摸底、全面清理,将国家公职人员在本单位自贷或担保贷款列出明细清册,报清收领导小组统计汇总,列出公职人员违规贷款总体情况及分布。然后,由清收领导小组制定统一的工作进度和计划。
2、凡国家公职人员立据借款并已逾期的贷款为本次清理的自贷贷款;凡国家公职人员为他人贷款提供书面担保或在贷款文书上签名盖章担保,并且贷款已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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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的,视为本次清理的担保贷款。
3、凡抽取抵质押物或用同一抵质押物多处套取贷款的或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拒不履行还贷义务的,视为涉嫌诈骗贷款行为,交司-法-部门立案查处。
五、清收办法:
1、向责任人下达崔收贷款本息通知书。由清收领导小组统计汇总后,在七月份与金融机构联合向有关公职人员下达催收通知书,要求责任人员限期到相关金融机构制定还款计划。
2、统一限定还款进度。对本次清理的贷款,统一规定归还进度,凡欠贷款本金在3万元以内的,在,,年,月底前还清;欠贷款本金在3万元以上的,年底前必须还本金一半以上,结清全部利息,余款在明年6月30日前还清。
3、向责任人所在单位下达协助收清收贷款本息通知书。对不积极履行还贷义务的公职人员,清收领导小组通过组织渠道向其单位通报,督促其单位协助清收。
4、举办信用法规学习班。监察局今年八月份举办一次信用法规学习班,对消极抵触清收工作人员的公职人员停岗培训,促使有关责任人员提高认识,积极还贷。
5、充分进行新闻监督。运用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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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用,大力倡导诚信意识,对国家公职人员不守信行为进行批评和曝光,在《,,报》和,,电视台设立拖欠银行贷款曝光台,每月定期公布清收进度和拖欠名单。
6、按月通报各责任人员的还款进度,采取经济和行政手段的清收。逾期不能完成的,视其具体情况和情节,分别给予责任人停职、停薪、行政处分或撤职等经济和行政制裁措施。
7、运用法律手段依法清收。对拒不还贷的钉子户进行集中攻坚,在今年底开展一次依法起诉活动,坚决打击以权谋贷、逃废债务的行为。
8、涉嫌贷款诈骗的,交政法部门立案查处。
六、配套措施:
1、对公职人员按清收计划一次性偿还全部贷款本息的,可实行适度的优惠政策,不计复利,免收逾期加罚利息,并在政策允许范围内采取一定的利率优惠,力争一次性解决这一困扰金融机构多年的老大难贷款逐步消化。
2、对金融机构实行多收多贷,使金融机构的收贷和放贷挂钩,收回的额度循环使用,促进信贷业务走向良性循环。
3、对社会各界协助银行收贷的,实行多收多奖,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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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部门对清收工作卓有成效的单位和个人给予一定比例的提成和奖励,收回贷款本金的奖励比例为5%以内,收回贷款利息的奖励比例为10%以内,奖励资金由收回贷款的受益金融机构支付,半年一结算,多收多奖,上不封顶。
4、清收领导小组每季度召开一次联席会议,通报全面的清收情况,找出存在的问题,总结成效,研究对策,使这项工作务求必胜,取得实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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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公司人事变动的程序,特制定本制度。本制度适用
于公司全体员工。第二章人员需求申请第二条各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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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文二:兰州规定公职人员强制休假_手机新浪网
2015-05-18 09:26 工人日报分享859
“休假申请——交吧,担心惹怒了领导;不交吧,原本应休没休的年休假补贴算是没了。”在兰州市某机关单位工作的赵女士,在“五一”小长假结束后就写好了申请,但锁在抽屉里已经整整一周,愣是没敢拿出来。
让她观望、彷徨也犯难的这份申请,与兰州市近日下发的一份文件有关。
终结“有假难休”,不强制难以落实
5月4日,兰州市人社局印发了《关于全面落实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制度的实施办法》,其中明确规定:“凡经批准执行机关事业单位工资收入分配制度的机关事业单位中工作1年以上的工作人员,均可享受年休假待遇”;“凡符合年休假条件的工作人员必须休年休假,应休不休的年休假补贴不再发放”;“不安排工作人员休年休假的机关事业单位,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社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该《办法》一出即刻引发当地职工的普遍关注。
1995年,《劳动法》就明确了国家实行带薪年休假制度,提出保障职工休假权利;2008年,《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出台,细化了职工休假方法以及单位违规处分;2013年国务院印发《国民旅游休闲纲要》,并设定发展目标,希望到2020年,职工带薪年休假制度能够得到基本落实。
对兰州市政府的决定,许多人纷纷点赞。媒体评论员张永恒、惠铭生等人认为,虽然带薪休假制度至今已有20年了,但“有假难休”的现实却让许多职工深感无奈,不强制不足以推进落实,希望此举产生示范效应,使“国民福利”能最终落实到每个职工的身上。
“国民福利”变成了“少数人的福利”?
5月10日,有关强制带薪休假的争议再起。
当日上午10时,兰州市人社局党组书记、局长吴永建带领局机关部分处室、二级单位负责人走进当地媒体开办的一档电视节目。现场有观众通过微信就带薪年休假问题进行提问:请问《办法》中是否包括机关事业单位的聘用制工作人员,聘用制工作人员可否享受带薪工休假?
吴永建现场明确答复:做这项安排时,主要针对的机关事业单位的公务员和事业单位正式的工作人员,没有包括临时聘用人员。
这样的公开答复一出,甚至让现场的许多工作人员都深感诧异。一位电视台的工作人员表示:“我们都属于事业单位的聘用人员,这样的规定意味着我们既不能享受带薪休假,更没有应休没休的年休假补贴。强制休假为什么就这样变成了强制不休假?”
“强制”带薪年休假何故“跑偏”
落实国家的带薪年休假制度,在兰州为何被媒体质疑“跑偏”?
据悉,兰州市新出台的“强制”带薪年休假《办法》,并非由人社局独自做出,而是在4月20日召开的兰州市委有关会议上审议并通过的。
有关人士介绍说:出台这个《办法》,目的在于维护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权利,切实关心干部职工身心健康,调动干部职工工作的积极性。
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文件出台后在各机关事业单位职工中就引发了一轮波动。某机关单位工作的赵女士说:“众所周知,政府不带头、领导不带头,普通工作人员哪里好意思休假,所谓带薪休假长期以来都是‘空头支票’。以前,机关事业单位还有应休没休的年休假补贴,现在也取消了,这到底是让我们休还是不休?”
有调查显示,落实带薪休假比较好的集中在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大型国有企业,而一些民营企业、中小企业落实得相对较差。落实企业尤其是民营和中小企业职工带薪休假,显得尤为迫切和重要。
许多靠加班加点想多拿些收入的职工选择不休,靠订单赶工期的企业主也不愿放职工带薪假,一些企业职工提出休假申请后很可能就面临辞职走人的“报复”——这些现实中存在的“约定俗成”现象,被认为是推动“强制休假”过程中的最大障碍。
“我们原本希望政府部门能率先做出表率,并把强制带薪休假纳入劳动监察范围,对企业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既不安排职工带薪休假又不支付任何经济补偿的单位,依照法规限期整改。”一位在非公企业供职的职工对记者说:“但是现在按照兰州市人社局的说法,连机关事业单位的临时聘用人员都不管,我们非公企业的员工就更没有指望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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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文三:国家公职人员办理婚丧等事宜的规定
XXX县国家公职人员办理
婚丧等事宜的规定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县国家公职人员办理婚丧事宜~促进作风好转和廉政建设~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以及中央、省市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制止奢侈浪费、加强廉洁自律的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国家公职人员办理婚丧事宜~是指国家公职人员操办的本人及配偶、子女、父母,含配偶父母,的婚丧嫁娶事宜。除婚丧嫁娶外~国家公职人员严禁以子女升学、建房乔迁、工作变动、庆生祝寿等名目宴请亲戚,直系亲属、三代以内旁系亲属及近姻亲,以外的人员。
第三条 国家公职人员操办婚丧事宜要坚持节俭、廉洁的原则~带头移风易俗~自觉抵制大操大办、讲排场、比阔气等歪风。
第四条 国家公职人员操办婚丧事宜或参与婚丧宴请~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严禁利用职权或职务影响大操大办、借机敛财,
,二,严禁借婚丧事宜收受与行使职权有关或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单位、个人的礼金、礼品、有价证券和支付凭证,
,三,严禁以单位名义组织宴请和使用单位名义致贺或吊唁,
,四,严禁用公款送礼,
,五,严禁收受、索取管理和服务对象的财物,
,六,严禁使用公务用车,
,七,严禁擅自放假和影响正常公务活动、机关工作秩序、交通秩序,
,八,严禁在本单位或与自己行使职权有关的单位报销或变相报销办理婚丧事宜的费用,
,九,严禁搞封建迷信活动,
,十,严禁其他违反廉洁自律规定的行为。
第五条 国家公职人员办理婚丧事宜中未能按照上述规定谢绝和退还的礼金礼品等财物~应按照有关规定在30天内上交组织处理。
第六条 国家公职人员办理婚丧事宜中需宴请的必须报告。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具体事宜、时间、地点、宴请人员范围、数量及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并签订廉政承诺~经单位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审核后~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实职副科级以上领导干部向县纪委监察局报告~其他人员向本乡镇本部门本系统报告后报县纪委监察局备案,实职副科级以上领导干部执行本暂行规定的情况~应当作为民主生活会和年度述职述廉对照检查的一项内容,各单位各部门的国家公职人员每年度办理婚丧事宜的数据统计进入当年度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工作自查报告中。婚嫁事宜应提前10天报告~丧葬事宜不能提前报告的~应于事后10天内补办书面报告手续。
第七条 对办理婚丧事宜无正当理由不按时报告、不如
实报告、隐瞒不报~以及违反本规定的~依据有关规定~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条 各级党政主要领导要严格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党政班子成员要切实抓好分管范围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对国家公职人员操办婚丧事宜负有教育、管理和监督责任。对疏于监督管理~导致管辖范围内国家公职人员操办婚丧事宜违反有关规定并造成不良影响的~按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追究相关领导的责任。
第九条 年度内有干部职工违反本规定造成不良影响的~该单位一年内不得参与评先评优活动~并取消已获得的一切荣誉称号~同时取消该单位全体干部职工当年年终一次性奖金。
第十条 本规定中的国家公职人员是指全县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政协机关、国家行政机关、司法机关、事业单位、群团组织、国有企业中的党员、干部及其他工作人员。
中央、省、市驻镇单位~村,社区,“两委”及村务监督委员会、纪检监督小组参照本规定执行。
本暂行规定由中共XXX县纪委、县监察局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暂行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有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附:XXX县国家公职人员操办婚丧事宜报告表
XXX县国家公职人员操办婚丧事宜报告表 姓 名 工作单位
政治面貌 职 务
配偶姓名 工作单位
政治面貌 职 务
月 日起 操办事由 操办时间
月 日止 操办地点 宴请桌数
餐 标 元/桌 收礼情况
本人承诺
本人签字: 年 月 日
单位意见
负责人签字,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备 注
注:此表一式二份~分别送县纪委监察局党风廉政室和干部职工所在单位纪检监督机构。
范文四:国家公职人员犯罪
国家公职人员犯罪:
1. 贪污罪
贪污罪是国家工作人员和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
2. 挪用公款罪
挪用公款罪是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还的行为。
3. 受贿罪
受贿罪是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
4. 玩忽职守罪
玩忽职守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不正确履行或者放弃履行其职责,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5. 滥用职权罪
滥用职权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故意逾越职权或者不履行职责,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法定继承、代位继承和转继承
法定继承
1. 法定继承的概念
法定继承又称无遗嘱继承,是指继承人的范围、继承顺序、代位继承以及遗产的分配原则均由法律直接规定的继承。
2. 法定继承的顺序
第一顺序是配偶、子女、父母,丧偶的儿媳对公婆、丧偶的女婿对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为第一顺序继承人。第二顺序是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前一顺序排斥后一顺序,但同一顺序的继承人之间并无先后次序之分。
代位继承和转继承
代位继承是指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继承其应继承的遗产份额的制度。它仅适用于法定继承,不适用于遗嘱继承。
转继承实质上是继承遗产权利的转移,是指继承人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之前死亡,其应继承的遗产份额由其合法继承人继承的制度。
公民的基本权利 犯罪形态,是指故意犯罪在其发展过程中,由于某种原因出现结局所呈现的状态,包括完成形态和未完成形态。完成形态是刑法分则明确规定的,完全符合犯罪构成要件的形态,是犯罪的一般形态。未完成形态是不完全符合犯罪构成要件,是对犯罪构成要件的修正,是由分则和总则共同确定的,是犯罪的特殊形态,它包括犯罪预备、未遂和中止。
2. 侵占罪
侵占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或将他人的遗忘物、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或者拒不交出的行为。
3. 职务侵占罪
职务侵占罪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数额较大的财物非法占为己有的行为。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只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非国家工作人员才能构成,以区别于贪污罪。
范文五:关于党员领导干部和国家公职人员操办婚丧事宜的有关规定
XXX县国家公职人员办理
婚丧等事宜的规定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县国家公职人员办理婚丧事宜,促进作风好转和廉政建设,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以及中央、省市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制止奢侈浪费、加强廉洁自律的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国家公职人员办理婚丧事宜,是指国家公职人员操办的本人及配偶、子女、父母(含配偶父母)的婚丧嫁娶事宜。除婚丧嫁娶外,国家公职人员严禁以子女升学、建房乔迁、工作变动、庆生祝寿等名目宴请亲戚(直系亲属、三代以内旁系亲属及近姻亲)以外的人员。
第三条 国家公职人员操办婚丧事宜要坚持节俭、廉洁的原则,带头移风易俗,自觉抵制大操大办、讲排场、比阔气等歪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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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国家公职人员操办婚丧事宜或参与婚丧宴请,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严禁利用职权或职务影响大操大办、借机敛财;
(二)严禁借婚丧事宜收受与行使职权有关或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单位、个人的礼金、礼品、有价证券和支付凭证;
(三)严禁以单位名义组织宴请和使用单位名义致贺或吊唁;
(四)严禁用公款送礼;
(五)严禁收受、索取管理和服务对象的财物;
(六)严禁使用公务用车;
(七)严禁擅自放假和影响正常公务活动、机关工作秩序、交通秩序;
(八)严禁在本单位或与自己行使职权有关的单位报销或变相报销办理婚丧事宜的费用;
(九)严禁搞封建迷信活动;
(十)严禁其他违反廉洁自律规定的行为。
第五条 国家公职人员办理婚丧事宜中未能按照上述规定谢绝和退还的礼金礼品等财物,应按照有关规定在30天内上交组织处理。
第六条 国家公职人员办理婚丧事宜中需宴请的必须报告。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具体事宜、时间、地点、宴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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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范围、数量及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并签订廉政承诺,经单位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审核后,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实职副科级以上领导干部向县纪委监察局报告,其他人员向本乡镇本部门本系统报告后报县纪委监察局备案;实职副科级以上领导干部执行本暂行规定的情况,应当作为民主生活会和年度述职述廉对照检查的一项内容;各单位各部门的国家公职人员每年度办理婚丧事宜的数据统计进入当年度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工作自查报告中。婚嫁事宜应提前10天报告,丧葬事宜不能提前报告的,应于事后10天内补办书面报告手续。
第七条 对办理婚丧事宜无正当理由不按时报告、不如
实报告、隐瞒不报,以及违反本规定的,依据有关规定,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条 各级党政主要领导要严格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党政班子成员要切实抓好分管范围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对国家公职人员操办婚丧事宜负有教育、管理和监督责任。对疏于监督管理,导致管辖范围内国家公职人员操办婚丧事宜违反有关规定并造成不良影响的,按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追究相关领导的责任。
第九条 年度内有干部职工违反本规定造成不良影响的,该单位一年内不得参与评先评优活动,并取消已获得的一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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荣誉称号,同时取消该单位全体干部职工当年年终一次性奖金。
(来自:www.zaidian.cOm 在 点 网:关于党员领导干部和国家公职人员操办婚丧事宜的有关规定) 第十条 本规定中的国家公职人员是指全县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政协机关、国家行政机关、司法机关、事业单位、群团组织、国有企业中的党员、干部及其他工作人员。
中央、省、市驻镇单位,村(社区)“两委”及村务监督委员会、纪检监督小组参照本规定执行。
本暂行规定由中共XXX县纪委、县监察局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暂行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有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附:XXX县国家公职人员操办婚丧事宜报告表
XXX县国家公职人员操办婚丧事宜报告表
注:此表一式二份,分别送县纪委监察局党风廉政室和干部职工所在单位纪检监督机构。
篇二:规范领导干部办理婚丧喜庆事宜的管理办法_(1)
xxx有限公司
领导干部婚丧嫁娶管理制度(暂行)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领导干部办理婚丧嫁娶事宜,促进作风建设和廉政建设,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以及中央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制止奢侈浪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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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廉洁自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总部在职中层以上领导干部,下属企业领导班子成员,其他领导干部参照执行。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领导干部办理婚丧嫁娶事宜,是指领导干部主持操办的本人及配偶、子女、父母的婚丧嫁娶事宜。除婚丧嫁娶外,领导干部不得以子女升学、建房乔迁、工作变动、庆生祝寿等名目宴请亲属(直系亲属、三代以内旁系亲属及近姻亲)以外的人员。
第四条 领导干部办理婚丧嫁娶事宜要坚持文明、节俭、廉洁的原则,带头移风易俗,革除封建陋习,提倡简朴办事,自觉抵制大操大办、讲排场、比阔气等歪风。
第五条 领导干部操办婚丧嫁娶事宜或参与婚丧嫁娶宴请,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严禁大操大办、借机敛财;
(二)严禁借婚丧嫁娶事宜收受与行使职权有关、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或有权属关系的单位、个人的礼金、礼品、有价证券和支付凭证等;
(三)严禁用公款送礼,严禁使用公车、公物服务于个人婚丧嫁娶事宜。
第六条 领导干部操办婚丧嫁娶事宜,应按照中央、北京市及昌平区相关规定严格控制规模和消费标准,提倡不收受礼金、礼品。同一婚事不得多处设席或多次操办;丧事活动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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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办理为主。办理婚丧嫁娶事宜,不得造成不良影响,不得做有损社会公德的庸俗活动或封建迷信活动。
第七条领导干部办理婚丧嫁娶事宜必须按规定上报并填写党员干部办理婚丧嫁娶等事宜报告表。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具体事宜、时间、地点、宴请人员范围、数量及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并签订党员干部廉洁操办婚丧嫁娶事宜承诺书,经公司主管部门审核后,按干管权限决定是否向国资委党委及国资委纪检监察机关报告;婚嫁事宜应提前10天报告,丧葬事宜不能及时报告的,应于事后10天内补办书面报告手续。 第八条 对办理婚丧嫁娶事宜无正当理由不按时报告、不如实报告、隐瞒不报,以及违反第五条规定的,依据规定严肃处理。
附件1 党员干部廉洁操办婚丧嫁娶事宜承诺书
附件2 党员干部办理婚丧嫁娶等事宜报告表
附件1
xxx有限公司
党员干部廉洁操办婚丧嫁娶事宜承诺书
按照《关于规范党员干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的规定》的要求,本人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时向组织承诺:
1、注意社会影响,严格控制操办规模,不滥发请柬、大操大办,不采取事前预请、事后续请、化整为零、分批宴请等方式变相大操大办,不讲排场、比阔气、搞铺张浪费。
6
2、不邀请管理或服务对象参加婚丧喜庆事宜。
3、不借机收受礼金、礼品、有价证券或支付凭证等。
4、不在操办中私用公车、公款、公物或办公场所,不在正常工作时间请单位工作人员参与操办婚丧喜庆事宜。
5、不利用职权、职务上的影响,要求管理和服务对象及下属单位报销有关费用或承办婚丧喜庆事宜。
6、不搞庸俗迷信,不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中搞有损社会公德、有损党和政府形象的庸俗活动或封建迷信活动。
如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中违反以上有关规定,本人自愿接受组织处理。
承诺人职务:
承诺人(签字):
年月日
附件2
xxx有限公司
党员干部办理婚丧嫁娶等事宜报告表 报告人签名: 报告日期: 年 月 日
篇三:规范领导干部办理婚丧喜庆事宜的管理办法
严格规范干部职工办理婚丧喜庆事宜的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全体干部职工办理婚丧喜庆事宜,促进作风好转和廉政建设,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云南省纪委省监察厅《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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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规范领导干部办理婚丧喜庆事宜的暂行规定》、《德宏州严格规范领导干部办理婚丧喜庆事宜的实施办法》,以及中央和省委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制止奢侈浪费、加强廉洁自律的有关规定,结合德宏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全体干部职工办理婚丧喜庆事宜,是指干部职工主持操办的本人及配偶、子女、父母的婚丧嫁娶事宜。除婚丧嫁娶外,干部职工不得以子女升学、建房乔迁、工作变动、庆生祝寿、民族节庆等名目宴请亲戚(直系亲属、三代以内旁系亲属及近姻亲)以外的人员。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县委党校在职干部职工,离退休干部参照执行。
第四条 干部职工办理婚丧喜庆事宜要坚持文明、节俭、廉洁的原则,带头移风易俗,革除封建陋习,提倡简朴办事,自觉抵制大操大办、讲排场、比阔气等歪风。
第五条 干部职工操办婚丧喜庆事宜或参与婚丧喜庆宴请,应遵守以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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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严禁大操大办、借机敛财;
(二)严禁借婚丧喜庆事宜收受与行使职权有关或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单位、个人的礼金、礼品、有价证券和支付凭证;
(三)严禁用公款送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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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严禁使用公车、公物服务于个人婚丧喜庆事宜。
第六条 干部职工操办婚丧喜庆事宜,应按照中央、省、州和县相关规定严格控制规模和消费标准,提倡不收受礼金、礼品。同一婚事不得多处设席或多次操办;干部职工去世,其丧事活动以家庭办理为主,所在单位予以协助并悼念;干部职工亲属去世,不以单位名义制送花圈、祭幛。办理婚丧喜庆事宜,不准造成不良影响。
第七条 干部职工办理婚丧喜庆事宜违反上述规定的应按照有关规定在30日内上交组织处理。
第八条 干部职工办理婚丧喜庆事宜必须报告。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具体事宜、时间、地点、宴请人员范围、数量及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并签订廉政承诺,经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核后,按干管权限向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部门报告;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部门将报告情况存入干部职工廉政档案。婚嫁事宜应提前10天报告,丧葬事宜不能及时报告的,应于事后10天内补办书面报告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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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对办理婚丧喜庆事宜无正当理由不按时报告、不如实报告、隐瞒不报,以及违反第五条规定的,报县纪委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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