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间谍法》已经发布了,令人欣慰的是把草案中“坚持GCD的领导”条文给去掉了。这个条文从草案一公布起我就主张去掉,因为其显然与法治理念背道而驰。现在正式法案中给改成了“反间谍工作坚持中央统一领导,”这么说也算是差强人意吧。因为通常所称的“中央”就是指的党中央和国务院,说中央领导当然就不仅是党来领导,也有政府的领导。最终能改成这样,也算是往法治理念上靠近了一步。改成这样的说法也是煞费苦心了,既要顾及法治,还要确保党的领导。这在我看来,还不算最理想的。这反映的是人们的思想还是不够解放,对于法治的态度还是有点畏首畏尾,总显得犹犹豫豫、吞吞吐吐。其实,就直接简单明了地规定“反间谍工作坚持国务院统一领导”又如何?按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以及法治理念,这本来就是国务院职权范围内的事,怎么就不敢理直气壮地规定由其领导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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