军人必须按规定着装,并保持军容严整。着制式军服时,要遵守下列规定:⑴按照规定佩戴帽徽、肩章、军种(专业技术)符号、领花。
⑵男军人大檐帽、作训帽帽檐前缘与眉同高,女军人大檐帽、作训帽稍向后倾。绒(皮)帽护脑下缘距眉男军人一指(约1。5厘米),女军人三指(约4。5厘米)。无檐帽稍向后倾。水兵帽稍向**,帽墙下缘距右眉一指,距左眉两指。大檐帽饰带应并拢,并保持水平。士兵大檐帽风带不用时应拉紧并保持水平。大檐帽、水兵帽松紧带不使用时,不得露于帽外。不准戴便帽。
⑶扣好领钩、衣扣,不得披衣、敞怀、挽袖、卷裤腿。冬、夏季服装和毛、布料服装不得混穿。内衣下摆不得外露。军官着礼服、夏常服时,必须内着制式衬衫,系制式领带。士兵着夏常服时,必须内着制式衬衫。作训服(工作服)只限于作战、训练、施工、体力劳动时穿。
⑷不得在军服外罩便服,不准围围巾。
⑸通常应着制式军鞋。着便鞋(含凉鞋)时,只准穿黑、灰、棕色鞋(女军人还可着浅色凉鞋),鞋跟高度男军人不超过3厘米,女军人不超过4厘米。除工作需要外,不准着拖鞋。
⑹季节换装的时间和要求,城市驻军由卫戍(警备)勤务工作领导机构或军区指定负责维护军容风纪的单位统一规定,其他由师以上单位首长规定。
⑺参加集会、检(校)阅和外事活动时的着装按主管(主办)单位规定执行。
⑻参加值勤、操课、检(校)阅或携带武器、战斗器具时,要扎腰带,其他场合和时机可不扎腰带。特殊情况需扎腰带时,由团以上单位首长规定。
⑼担负施工、生产、营建等任务的部队(分队),和在企事业单位工作的军人,工作时间应着工作服或便服。
⑽军官、士官和学员非因公外出,女军人怀孕期间和给养员外出采购时,应着便服。士兵探家期间可着便服。乘公共车辆或骑自行车上下班的军官,往返途中可着便服。
⑾军服、服饰不准变卖,不得擅自拆改或借给非军人。军人转业退伍时,帽徽、肩章和军种(专业技术)符号、领花一律上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