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然,我们可以根据一部文学作品的特定客观内容来判断它将在精神文明的建设中起到怎样的作用,但是如果完全不去考虑各个读者的情况,不去考虑对于同一作品的接受程度不尽相同,因此一也就否定了产生作用的差异性,进而容易忽略了对大部分读者的针对性。所以,我们要使义学作品收到预期的社会效果,不能无视读者,不能不去考察和了解大多数读者的需要和可能接受的情况。
一方面要适应要求,一方面又引导向前,就是这样,文学作品才成为读者的良师和益友的。第三,文学作品在发挥它的作用时,还要受到本身特点的影响。刘赫说:“观文者披文以入情,沿波讨源,虽幽必显。”阅读作品是一种直观的感受,这与通过概念推理去直接把握事物本质的理性认识不完全相同。
作品作用于澳者,不是完全诉诸于理智的指一导,而是一种潜移默化的感染。阅读文学作品,不能完全依靠行政命令手段和绳之法律的强制办法,而是依靠作品本身的艺术魅力吸引读者,影响其行动。鲁迅说:“看客的取舍,是没法强制的,他若不要看,连拖也无益。”所以要使文学作品为促进精神文明做出贡献。不能设想仅仗着某一本书就能指导读者的全部行动。
开展各种形式的读书活动以来,有的青少年出现了“读时很激动,过后没行动”的情况,如果对此现象迸行剖析,就会发现那种读作品时的激动心情并不完全是虚假的,而过后需要行动时,则需要多种条件配合才能奏效。不能因为一时还没见到明显的行动,就来否定读时的激动,而应及时地加以因势利导,创造多方面的条件,引人不断前进。如果忽略了文学本身“潜移默化”的特点,要求它发挥作用时那么“立竿见影”,是违反文学本身规律的。这样看来,对于文学作品所发挥的作用应该持有正确的看法:既不能无视,也不能夸大。无视其作用,认为可以不去顾及社会效果,想怎么写就可以怎么写,那是缺乏起码的社会责任感和使命感,是不足取的。
但是,也不能把文学在精神卒明建设中所能发挥的作用夸张到不恰当的地步,例如说文学似乎可以扭转乾坤,“一言兴邦,一言丧国”,那同样是有害的。夸大了文学的作用,吹嘘它比什么都灵,必然要跌进唯心主义的意识决定论的泥沼,以此来认识,指导创作实践,将会急于功利而忽视文学创作的客观规律,制造出大批生硬配合现行政策和图解改策的简单粗糙作品。
在十年动乱里,是不乏这样例证的。恶梦一般的往事,应该再也不被重演了。我们要把文学的作用放到恰当的位置上加以认识和对对待,迸而去正确地指导实践,不断尖展和繁荣社会主义的文学事业,为促进社会主义的精神文明建议做出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