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 法律确认和保护公民在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处于平等的地位,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之上的特权。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观点,早在古希腊时期就曾经提出过,但作为法制的一个基本原则,是在资产阶级革命时期提出来的。1776年7月4日美国的《独立宣言》和1789年8月27日法国的《人权宣言》,都提及了这一原则。资产阶级确立这一法治原则,是对封建阶级特权的否定,在人类社会发展史上是巨大的进步。但是,资产阶级的法律是建立在私有制基础之上的,它的所谓的法律上的平等,掩盖着实际存在的人们经济上和社会地位上的不平等。而社会主义法律是建立在公有制基础之上的,因此我国在宪法中明确规定了“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这一基本原则,反映和集中了广大人民群众的意志和利益,使人民群众作为国家的主人的地位,决定了我国人民群众不仅在形式上,而且可以在事实上做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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