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文一:《关于名誉的小讨论》1800字
How to treat fame
Fame is a double-edged sword, it can bring immeasurable unity strength, but can also bring people to the prison-like abyss(地狱般的深渊).
How to correctly treat fame? The good reason to support it lies in legacy effect(遗留效应), if not Victor Hugo and Ba Jin(雨果巴金) these
Era celebrities for us, we might go to a different way. In their eyes maybe these glory is not a must, but really push the human civilization and progress.
Yet many people because mistakes to view reputation, on wrong direction. By what other people praise as consign is already enough sorrow, if you want to win others praise and try to make another try, then more sad. If the endeavors we do just to raise what other people think of us, we will never get happiness.
Nowadays social atmosphere gradually declines. For example, some people won attention from libeling stars. And various “door” events
online in recent years.
It’s something worth doing to overe vanity and inhabit the desire to fame. Life is not just some external things runs. We should do everything just because of our dream and strive just for ourselves, for the people we love.
In the process of this effort, you may get more important things far better than reputation.
Finally, I just want to say: resist the temptation of fame, independently walk your own way, and hold out for your own happiness .
名誉是把双刃剑,它可以带来无法估量的团结力量,也可以把人推向地狱般的深渊。
如何正确地看待名誉呢,支持它的美好原因在于遗留效应,如果没有雨果巴金这些时
代名人为我们树下标志,我们的道路或许又会走向不同。在他们眼里或许这些荣耀不是必须
的,可是却的确推动了人类的文明进步。
然而许多人因为错误地看待名誉,走上错误的道路。以别人的赞美作为寄托就已经够
悲哀的了,如果还要为赢得别人的赞美而刻意去作努力,那么就更加悲哀了。如果我们所做
的一切努力,仅仅是为了抬高别人对自己的评价,那么永远不会得到快乐。
纵观当今,社会风气日渐下滑,比如有些人以诽谤明星赢得关注;比如近几年网络上
出现的各种“门”事件等等。
克服虚荣心,抑制对名誉的欲望这是一件值得去做的事情。我们的生活不是为了一些
外在的东西而奔波,而应该为自己的理想奋斗。真正地为了自己,为了自己爱的人,单纯地
去努力,在这个努力的过程中,你所得到是的远比名誉重要得多的东西。
最后我只想说:抵挡名誉的诱惑,独立自主地走自己的路,执着地追求自己生活
的幸福。
作文二:《关于名誉股东的协议》5400字
篇一:股 东 协 议
1916Bar股 东 协 议
股1:袁再辉、身份证号:
股2:
股3:
股4:
股5:
股6:
(以上股份非名不分行先)
本着自愿、平等、互惠、互利的自觉赢亏的原则,以上六人共同出资在贵州省榕江县古州北路80号一楼经营1616Bar。
一、出资方式:六、以平均再股份,所投资资金均等。
二、经营模式:在六人中选举一名股东作为法人代表注册个体工商户。法人代表只是6名股东、选出的代表,仅代表所有股东在有关部门登记注册提供材料,任何由经营该场所而产生的一切法律责任均由所有股东共同承担。
三、管理模式:经营期间该场所全体员工以有偿方式聘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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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不直接参与经营。但享有监督权管理层员工解雇,聘用以及涉及到该场所任何股东不能私自、聘用、解雇员工任何大小事宜均由股东会讨论决定股东会讨论表决以4股以上同意为准。
四、股东内部条约(1)以上所有股东只认该股东的股份,旗下的小股在该场经营管理中股东不与以认可。(2)任何股东不得以任何方式挪用、公司财物。(3)任何股东不得私自出让,抵压,属于该股东股份,如需出让,抵压股份需通过股东会表决通过,并以内部消化进行收购,一切外来人员的收
购、股东会不与以认可。也不会承认任何外来人员的股东身份。
(4)任何股东不得以任何借口以公司名誉向自己亲人、朋友、赠送酒水小吃等,如需赠送必须以该股东自己私人名誉赠送。
(5)任何股东在该酒台,签章消费,每人每月有伍仟元的消费额度,超出部分需以现金现付,该额度每月一记,过期不累计,所有股东在该酒吧的签单,遵循谁同意谁负责,谁朋友谁负责原则(除有关部门工作费请外,工请需股东会认可为准)
(6)任何股东的签单、需1月1结,所需支付金额直接从股东红利中一次性扣出,任何股东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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付。
(7)任何股东不得以任何理由在该场所酗酒闹事,如有发生,除照价赔偿财物损失外,每次罚款叁仟元,罚款全额直接由股东红利分元中扣出,罚款所有得进入公司财务
篇二:股东协议书范本
股 东 协 议 书
为了发挥股份合作制企业的优势,保证企业顺利运作和不断发展,经全体股东共同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全体股东根据?????;指政府的某文件)关于股份合作制企业试点意见,一致同意以共同出资的方式组建股份合作制企业,定名为:?????(以下简称企业)。
企业注册地址:????? 。
二、企业的性质和组织形式为股份合作制。企业是营利性企业法人。企业注册资本总额为 ??万元人民币,由??家法人共同出资其中??%,其余??%由个人出资。股东以其出资额对企业承担有限责任,企业以其全部资产对企业债务承担责任。企业的一切活动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条例规定,并受国家法律、法规保护。
三、企业的经营宗旨:
充分发挥股份合作制企业的优势,面向国内外市场,积极发展多元化经营,全力追求最优经营业绩和利润的最大化,为全体股东提供优厚的回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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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企业 的经营范围:
主营:??、??、 ??。
兼营:??、??、??、??。
五、企业的经营方式:??、??、??、 ??。
六、企业坚持入股自愿、股权平等、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原则。
七、企业的股本总额为全体股东认缴股本的总和,并由股东一次认足。股东一经入股,在企业办理工商登记后不得退股。
企业设置优先股和普通股两种股权。其中优先股的股利每年按其出资额的??%派发。(注:企业也可不设优先股)
八、企业在办理注册登记后向股东签发记名的出资证明书,作为股东的入股证明和分红依据。
九、股东的出资额按下列原则解交到位:
全体股东在本协议签字后?个月内,必须按协议向企业筹备组办理入股资产移交和认缴出资的手续。移交、认缴手续完结后,其入股资产和出资归企业法人所有。
十、企业正式设立后,一年内股东不得转让其全部或部分股份,一年后需转让股份的,按企业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
十一、股东各方应完成组建企业的以下有关事项:
1、股东各方共同委托????作为企业筹备组负责人,负责办理组建企业的申请手续,并负责完成下列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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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组建企业筹备工作机构及配备工作人员;
(2)向有权审批企业的部门申报企业组建的有关申请报告及文件资料;
(3)负责向全体股东办理出资清缴手续;
(4)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开业登记注册,并负责办理税务登记、银行开户等手续;
(5)负责企业筹备过程中全体股东委托的其它事宜。
2、其他股东负责完成下列工作:
(1)各自认缴的出资额按本协议规定的时间到位;
(2)提供工商登记的有关资料,协助办理工商登记;
(3)负责企业筹建工作机构委托的其它事宜。
十二、股东会是企业的最高权力机构。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股东会的权利和义务在企业章程中另行规定。
十三、企业董事会是股东会的常设权力机构。由创立会选出董事会成员,企业正式注册登记之日董事会方可正式行使职权。
董事会由??名董事组成,董事任期??年,可连选连任。董事会设董事长(企业法定代表人)一名,副董事长??名,董事会可根据需要出聘请资深人士担任名誉董事长、董事会顾问。董事会职权在企业章程中另行规定。
十四、企业设立监事会,对董事会及其成员和经理(厂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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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管理人员行使监督职能。监事会成员由??人组成,任期??年,可连选连任。监事会的职权在企业章程中另行规定。
十五、企业经理(厂长)在董事会领导下全面负责企业的日常经营管理和行政管理工作,执行董事会决议,对董事会全面负责。
十六、企业设经理(厂长)一名,经理(厂长)由董事会聘任;副经理(副厂长)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协助经理(厂长)工作,对经理(厂长)负责。
十七、经理(厂长)任期为??年,可连聘连任。
十八、董事长、经理(厂长)不得在其他经济组织兼职,不得从事与本企业有竞争或损害本企业利益的活动。
十九、企业根据经营管理的需要,由经理(厂长)负责按照精简、高效的原则,提出设立相应的经营管理机构的方案,经董事会批准后,由经理(厂长)负责组织和领导。二十、经理(厂长)的职权在企业章程中另行规定。
二十一、企业按照国家有关法律和条例规定缴纳各项税费。企业的员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交纳个人所得税。
二十二、企业按照国家规定建立内部财务管理制度、设立专职财务负责人,配备专业人员负责管理财务工作,企业财务接受全体股东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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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三、企业的会计年度从每年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企业的一切凭证、单据、账薄、报表用汉字书写。
二十四、企业财务部门在每一个会计年度终了的第一个月内,由经理(厂长)负责编制上一个会计年度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和利润分配方案,提交董事会和股东会审查批准。二十五、企业当年实现的利润总额依法缴纳规定的税费后,其净利润按以下顺序分配:
1、弥补亏损(指超过用利润抵补亏三年期限仍未补足的亏损);
2、提取公积金15%(经股东会批准可增加提取比例);
3、提取公益金5%;
4、支付优先股股利;
5、支付普通股股利。
企业发放股利可采用现金、出资证明书及其它有价证券的方式。
二十六、企业税后净利润在未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公益金前,不得分配股利。企业根据经营情况对普通股股利的分配实行上不封顶,下不保底。企业无盈余时,原则上不得分配股利。
二十七、企业破产或终止时,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清算,企业破产以其全部资产清理为限。
二十八、由于不可抗力的原因,企业组建后连续三年亏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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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力继续经营时,经全体股东一致同意,并报原审批机关批准,可宣告企业终止并进行清算。
二十九、任何股东未按协议第九条规定如期缴纳出资时,每逾期一个月,违约股东应向企业缴付认股额的??%作为违约金。无正当理由拒付违约金的,取消其股东资格。
三十、因任何股东违约,造成本协议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时,除应赔偿企业的实际损失外,守约股东都有权要求其退出企业。
三十一、任何股东不得用企业的名义进行违法活动。如发生,该股东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和造成的全部损失。
三十二、由于不可抗力的原因,使本协议无法继续履行,企业设立失败,任何股东均不负违约责任,企业筹备组应负责退还股东的全部出资。创立过程中已开支的费用,由全体股东按其股份比例分摊。
三十三、凡因执行本协议所发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由全体股东协商解决。三十四、按照本协议规定的各项原则所制定的企业章程为本协议的组成部分,全体股东均应遵守。
三十五、本协议经订立协议的全体股东签字盖章,并经审批部门审核后生效。
三十六、本协议的未尽事宜,由订立协议的全体股东协商解决,必要时可对本协议作补充。补充协议必须交审批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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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案,补充协议限于企业创立会召开之前。
三十八、本协议于2000年 月 日在????签订。协议一式??份,企业管理部门及订立协议的股东各执一份,其余分别报送审批机关、体改、工商部门。
年 月 日
篇三:股东协议
股东合作协议书
一、 订立协议股东名单:
1、股东: 身份证:
2、股东: 身份证:
3、股东: 身份证:
二、 总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法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股东本着公平、公正、平等、互利、相互尊重、相互扶持、共同创业、共同致富的原则,经过友好协商在XXXXXXXXXXXXXXX订立本协议。
三、 出资方式、股权比例:
1、股东一:XXX以出资人民币15万元(来自:WWw.xlTkwj. 小龙文 档网:关于名誉股东的协议),占总公司股份的33.3%;
2、股东二:XXX以出资人民币15万元,占总公司股份的33.3%;
3、股东三:XXX以出资人民币15万元,占总公司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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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33.3%;
四、利润分享及风险承担:
1、各股东以各自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学校的债权债务承担责任,按实际缴出资比例分享利润,分担风险及亏损。
2、因不可抗拒因素,所有股东无能力阻挡的风险,如天灾人祸,所造成的一切损失,股东无须承担责任。
3、如果是正常的经营风险,由全体股东以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若因个人原因对学校造成损失,则由造成损失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及学校损失。
五、出资及股权转让:
1、出资:(1)需承认本协议及相关条款;(2)需经全体股东同意;
(3)执行协议规定的权利义务。
2、各股东股份不得随意转让,必须经过全体股东商议批准,股东转让股份时,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XXX年XX月XX日后股东三方共同出资购买和出资建设该学校的其他设施项目以现金退还))。
六、股东职责:责任校长负责所有外围的交际工作;教学大纲规划、师资力量配备及安排以及比赛考级相关事宜;学校内部工作:陈秋菊负责该校财务,清算、核实、查证学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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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切财务管理,坚决做到严格化、正规化、细致化财务管理机制;XXX负责学校内外一切安全隐患及安全范围事项,做到早发现、早整改、早预防,切实抓好学校安全发展理念管理制度,XXX全权负责本校一切教学事项安排,不参与其他任何工作。
七、禁止事项:
1、所有股东不得向股东以外的人透露合伙资金、项目情况及学校内部一切涉密的事项,所有人均做好保密工作。
2、未经全体股东同意,禁止任何股东私自以本校名义进行业务活动
及开办分校、或以本校名义在外合作,一经发现,如其业务活的利益归学校所有,造成相应的法律责任及名誉损失的,由该事件当事人全权承担事件的法律责任及赔偿责任,与其他未参与该事件的人员无任何法律承担责任及赔偿责任。
3、各股东不能私自退股,若在其他股东不同意的情况下坚持退股,退股股东只能拿走原始出资资金,并按照实际情况赔偿其他股东损失。
4、所有股东不得私自动用学校资金,与学校相关的资金动用需经过全体股东一致同意;股东不得因个人原因动用学校资金。
如股东违反上述各条,应按照实际赔偿给其他股东与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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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益者,劝阻不听者可由除该涉事股东以外的股东全体决定除名。
八、合伙的终止及终止后的事项:
(一)以下情况可终止合伙关系:
1、全体股东同意终止合伙关系;
2、其他法律规定的情况。
(二)终止后的事项:
1、即行推举主要清算人,并成立清算小组,可由股东组成也可以单位聘请,参与清算工作。
2、清算后如有盈余,则按收取债权、清偿债务、返还出资、按比例分配剩余财产的顺序进行,固定资产和不可分物,可作价卖给股东或者第三人,其价款参与分配。
3、清算后如有亏损,先以合伙共同财产偿还,合伙财产不足清偿的
部分,由股东按出资比例承担。
九、其他事项:
1、协议未尽事宜可补充规定,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本协议一式三份,各个股东各持一份。
3、本合作协议书自各股东签字之日起生效。
股东签字:
年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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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文三:《名誉的价值英语作文》800字
The Value of a Good Reputation
A good reputation is a man’s best wealth. Everyone judges you as
a gentleman;When people talk about you, they always show thumbs-up;
You can always get the trust of others;Almost no one say you are ill;I
think all above can show you have a good reputation.
If you wantto have a good reputation, the road will be long and not so easy to go on. You need a lot of efforts. Firstly, you should do good things as much as possible and try not to do bad things. Secondly, ready to do your best to help those who need help. Thirdly, strictly request your words and deeds to make yourself a gentleman. If you can do all these, You will get a good reputation.
If you have a good reputation, you will get the trust of others and everyone will respect you. In a word, you will get lots of benefits andconvenience because of your good reputation.
作文四:《名誉的价值英语作文》900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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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Value of a Good Reputation
A good reputation is a man’s best wealth. Everyone judges
you as a gentleman;When people talk about you, they
always show thumbs-up; Y ou can always get the trust of
others;Almost no one say you are ill;I think all above can
show you have a good reputation.
If you wantto have a good reputation, the road will be long and not so easy to go on. You need a lot of efforts. Firstly, you should do good things as much as possible and try not to do bad things. Secondly, ready to do your best to help those who need help. Thirdly, strictly request your words and deeds to make yourself a gentleman. If you can do all these, You will get a good reputation.
If you have a good reputation, you will get the trust of others and everyone will respect you. In a word, you will ge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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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ots of benefits andconvenience because of your good
reput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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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文五:《关于名誉》9700字
关于名誉
上篇
世间最悲痛的事,莫过于好人自杀。
好人自杀,原因很多。有些名震国际的作家、艺术家也走这条路,是出于对生
命的特殊感悟,虽然高贵却毕竟罕见,不宜作为普遍现象来讨论。我感兴趣的是古
往今来大多数普通好人的自杀原因。
只要稍稍闭眼一想,有一个原因就会立即浮现出来,并且几乎毫无争议地占据
主要地位,那就是:为了名誉。
为了名誉,这么多善良无辜的躯体居然愿意撕裂自己。殒灭自己,结束自己的
存在状态,细细想来,实在让人震颤。有时在电视中看到世界某地一些动物在海滩
边上或密林深处自杀,已经使我们难过得说不出话来,何况我们说的是人,而且是
好人。逼迫好人自杀的一定是邪恶,但好人既然连死都不怕,为什么要去怕邪恶,
可见还有一种比邪恶更为恐怖的力量横亘其间。
1935年阮玲玉自杀留下的遗言是“人言可畏”,“我不死不能明我冤。”我们
未成年时从书上读到这个遗言十分困惑,心想面对一些闲言碎语何至于此,不予理
睬,或大声抗辩,不就结了,后来随着年龄增长才慢慢知道,人世间有一种东西你
即便不理,它也在盈缩消长,你如去对抗,则往往劳而无功,甚至适得其反,而它
又是那样强大而恒久,几乎能够决定你的社会地位和人际关系,那就是所谓名誉。
对于闲言碎语,阮玲玉可以怒目而视,但对它,阮玲玉只能瑟瑟发抖。因此,并不
是人言可畏,而是名誉可畏;人言是纯粹的客体,名誉却可以笼罩自己,如果坦直
地说名誉可畏,就会分不清自己该承担多少责任,结果既害怕它又不敢说它,它成
了一种神秘而巨大的恐吓。
在阮玲玉自杀四十余年后的1978年,我家乡的一位女青年在边疆农场受到严重
毁谤,而在当时,我国还没有建立反毁谤机制,丧魂落魄的她就在一次射击训练中
把枪口指向了毁谤者。她成了杀人犯而理所当然地被捕,并且必将重判,这是她意
料中的,因此她的举动至少有一半也可算作是自杀。没有想到的是,当这个案件的
来龙去脉在报纸上以整版篇幅公布之后,她在狱中收到了难以计数来自全国各地的
**”浩劫的阴影里走出,对于人身毁同情信件。那时人们刚从“
谤、名誉侵害,
有普遍的切肤之痛。无论是她还是同情者,都把名誉看得比生命还重。
我原先一直想用远眺或俯视的目光来看待这个问题,因为近距离的刺痛往往不
适合文学情怀,但事实上却很难做到。你看,就在我写前面几段文字的时候,1997
年12月20日,又一颗高贵的灵魂为了捍卫自己的名誉而殒灭了,那是日本继黑泽明
之后最杰出的电影导演伊丹十三。伊丹是一位勇敢的文明斗士,他与妻子宫本信子
拍摄的电影强烈地抨击时弊,揭露黑社会,并号召人们与之斗争,因此引起黑社会
各暴力团伙的刻骨仇恨,一再威胁恐吓、袭击骚扰,但是,这一切都没有使他屈服。
怎么也没有想到,他像戴安娜王妃那样遇到了以追踪偷摄为业的“狗仔队”,一家
杂志刊登了他与一位年轻女职员一起走路和交谈的照片,并借此说他们有不正当的
男女关系。伊丹原定就此发表声明,不知怎么突然改变主意,决定自杀,他在遗书
上写道:“新闻界各位,我愿意以死来证明我的清白,除此别无他法。请诸位今后
多多关照宫本信子,她是日本最好的妻子、母亲和演员。”在放着这份遗书的办公
桌上,电脑屏幕仍显示着宫本信子的照片,他是看着爱妻的照片写遗书的。
为什么面对暴力团伙能够如此坚强的硬汉子,会在捕风捉影的照片和谣传前消
灭自己,因为暴力袭击不仅无法损害他的名誉反而会使他大大增光,而那个看来十
分无稽的谣传却是一切仇恨他和热爱他的人都会密切关注的,在这种关注中,无论
是他,还是他的妻子,以及那位女职员,都不具备让人信服的辟谣身份,不管怎么
说都尴尬,而除了他们三人,又有谁能说话,按照我以一个男人立场的猜测,伊丹
自杀未必全然为了自己单方面的名誉,他太爱妻子,生怕妻子因此落入一个被人指
点、嘲笑而有口难辩的可怕境地,只得用自己的生命做个名誉的救生圈抛给她。
那家杂志在伊丹死后成了人们指责的对象,只好发表声明,一
是对伊丹之死表
示深切哀悼,二是宣称本杂志没有违反新闻法。是的,这未必构得成犯法,但由于
按动了社会神经网络中有关名誉的按钮,其恶果远远超过了那些暴力团伙。在名誉
问题上,越高贵的群落往往越脆弱,要伤害他们太容易了。
以命相搏,毕竟是一种极端形态。在尚未抵达这条边界线之前,天地间又有多
少人为了名誉在辗转反侧、夜不成寐、徘徊海滨、饮泣山角,或者血脉贲张、怒火
填膺、亲族支离、老友反目,
名誉婷婷袅袅地飘浮在世间上空的名誉二字,给人类带来过多少心灵的重压~
针对名誉的重压,有些放达潇洒之士提出了一张消散的方剂,日“名誉值几个
钱,你为别人活着还是为自己活着,把名誉扔开,什么也不要在乎”~
这种声音,带着一种可爱的悍气和赖气,对于即将寻短见的人无异是一声重喝,
容易使他们蓦然止步,霍然惊醒;对于那些满脑子愁云惨雾的人也会有快速的疗效,
使他们突然轻松起来。但是如果细细品咂,又觉得不是味道,其间疑惑甚多。
突然轻松起来了的人们走向何方,他们也许会立即联想到一部电视剧中某个角
色的台词:“嗨,做小人真痛快~”漠视名誉当然未必做小人,但如果完全以放弃
社会名誉来换取自身轻松,就难免会进入一种“失重”状态,飘到哪里都不知道,
这种滋味也是不好受的。更重要的是,如果大家都不在乎名誉,人与人的交往失去
了最起码的精神前提,整个社会就会变得跌跌撞撞。置身于这样的生态环境中,就
像在黑夜里误人中世纪一个破残的乞丐城堡,哪一级石阶都踩不着实,哪一个转弯
都鬼影幢幢,什么怪事都会发生。
其实,人类最初需要名誉,正是为了摆脱黑暗和无序。最初的名誉不是个人所
能争取的,这是人们在黑暗中猛然听到一种强健声音之后的安静,安静之后的搜寻,
搜寻之后的仰望,仰望之后的追随,追随之后的效仿,效仿之后的传递。名誉是对
个人品行的社会性反馈,如果这种反馈广泛而持续,就能起到协调关系、统一观念、
整顿秩序的作用。在这种情况下,名誉实际上已成为一种权力,一种在政治权力和
军事权力之外的精神权力,而且在很多时候,政治权力和军事权力也要借助于它。
这种精神权力,由民众执掌;其执行方式,只是对荣耀感或耻辱感的激发而已,
别无其他手段。但它的强度,有时超乎想象。去年在台湾,经常在电视里看到黑社
会各级帮派头目向警方登记的报道。其中有些老人已与帮派脱离多年,即便不登记
也算不了什么大问题,但他们却满脸无奈地对着电视镜头说:实在
了周围人群 受不
对自己的鄙夷,仅仅对自己倒也罢了,但连儿子、孙子的名誉也受到污染,因此宁
肯拼着老脸在电视上清洗一次。
然而必须看到,名誉的裁断一旦产生,便是一把寒光逼人的双刃剑,正面功能
和负面功能同淬一身。
好的一面,它使无数丑类恶行聚焦示众,使不同的道德等级各自归位,使高尚
的品格受到四方濡养,使可疑的行止遭遇怀疑的目光;但是,这种威力的发挥却严
重地缺少查访核实机制,只靠口口相传来完成,因此必然夹杂着大量的夸张、错位
和颠倒。这种情况常常使好人惊心、君子皱眉、坏人暗喜、小人活跃。
我不相信人类到哪一天能够彻底解决这个麻烦。这是名誉的灰色传播本质决定
的,再激愤也没有用。能够看到这一点,心也就宽了。经过多年的观察与思考,我
终于领悟,在这个问题上,关键不在于要不要名誉,而在于要哪种名誉。
在名誉问题上我们最容易进入的误区是超敏感度的全方位把守。好些年前我在
一所高等院校担任院长,必须处理学生宿舍的打架事件和教师之间的积年陈怨,有
机会冷静地观察了这类矛盾的爆发和延续过程。总的说来,无论学生还是教师之间
的恶性冲突,起因都很小,小到他们都不好意思再复述一遍,但都觉得有涉名誉,
一下子怒不可遏,过后还越想越气,无法罢休。然而有趣的是,把学生宿舍的冲突
说给教师听,教师淡然一笑,觉得那是孩子们的无聊游戏;把教师间陈年烂芝麻的
争斗说给学生们听,学生更是不屑,觉得那是迂腐老人在无事生非。他们作为旁观
者都非常清醒,作为当局者却完全迷失,这种近乎荒诞的强烈对比说明,人们在名
誉的争夺中最容易降低自己的生命方位,降低到令人难以置信的地步。
在很低的方位上争夺名誉,其实是在争夺不名誉。记得在盛行阶级斗争”的 “
年代,不少人喜欢在自己的家庭出身上做文章,竟然有那么多出身成份已经很“革
”了的人还要一个劲地硬说自己的父母亲是乞丐,而且几乎都被命
地主的狗咬过。
但奇怪的是,如果他们的父母亲突然来到同事们面前,他们又会觉得太土气、太寒
酸而百般掩饰,把父母亲说成是“乡下亲戚”。这里就出现了两种很矛盾的名誉,
实际上都因为等级太低而成了不名誉。
我们一生都在不同的名誉等级里打转,要始终清晰地分辨出它们的轻重主次还
真不容易。一个现代人理智的成熟与否,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他能不能在古今中外无
数先例中寻找到有关名誉的几条基本界线,并把它们与自己的天性和体验连结起来,
自觉自愿地加以防守。
据我视野所及,古今中外公认不名誉的行为大致有以下四项——
一、违背全人类的生存原则,伤害无辜、欺凌众生,参与黑帮,投靠法西斯,
协助侵略者,成了汉奸或其他什么奸;
二、触犯普通刑法,如偷盗、诈骗、贪污之类;
三、出卖朋友、背叛友情、忘恩负义——这是在日常生活中最容易发生,因此
也最具有广泛敏感度的不名誉行为;
四、因嫉贤妒能而造谣诽谤、制造事端。
世上的坏事多得很,但有些坏事,哪怕是带有拳脚气的坏事,名誉上的损耗并
不大,而只要牵涉到以上四项,名誉的裂缝就难于弥补了。此间差别,关及人类心
灵深处的一些微妙颤动,深可玩味。
同样,若要找出不受时空限制的名誉原则,大致也只有以下三项而已——
一、对人类的由衷慈爱和真诚贡献;
二、面对世间邪恶,敢于抗争;
三、维护自身和群体的体面和尊严。
其他名誉,大多由这几项派生出来,如果全然无关,则就不必过于在意了。
我知道作这种一二三四的罗列在散文写作中十分犯忌,但不这样又难以说明,
在名誉上值得我们认真考虑的问题井不太多。一个自觉的人应该是执持简单的人,
他迟早会从太多太密的精神罗网中挣身而出。
下篇
从精神罗网中挣身而出的过程,很可能贯穿人的一生。有的人,终其一生都未
能全然挣脱,其中包括一些极其杰出的人物。这实在是有关生命本质的一系列悲剧
故事。
我深知只有具体地体验了这种故事才能真正领悟有关名誉的种种涵义,因此必
须选一个这样的人来举例,选来选去选中了李清照——一个清纯绝俗到似乎不应该
有名誉问题的人。女诗人风华绝代又与世无争,成天独个儿仁立于西风黄花之中,
又不招谁惹谁,会遇到一些什么名誉问题呢,正是这种疑问,触及了人生与名誉之
间的险恶玄秘。
李清照是在与赵明诚结婚之后,开始目睹长辈们遭受的名誉灾祸的。这种经历
像是一种试炼,让她明白一个人在名誉问题上的乖谬无常。她的父亲李格非与当时
朝廷全力排斥的所谓“元祐党人”有牵连,罢职远徙。这种名誉上的打击,自上而
下,铺天盖地,轰传一时,压力极大,但年轻的李清照还能承受,因为这里还有另
一种名誉——类似于“持不同政见者”的名誉,然而不幸的是,处理这个案件的恰
恰是丈夫的父亲赵挺之~这一下就把这对恩爱的年轻夫妻推入到十分尴尬的境地:
只要一方的父亲能保持名誉,另一方的父亲就必然失去名誉;而这种你死我活的格
局压在一个家族的头顶,实际上连一半名誉也无法保持,只能是在众目睽睽之下被
别人看笑话,两败俱伤。李清照身在其中立即体会到了这种尴尬,曾大胆写诗给公
人间父子情”为虑,顾及儿子、儿媳和亲家的公赵挺之,要他以“
脸面,不要做炙
手可热、让人寒心的事。
一个新过门的儿媳妇能够以如此强硬的口气上书公公,可见做公公的赵挺之当
时在亲友家族乃至民间社会中是不太名誉的,但实际上他很可能是一个犹豫徘徊的
角色,因此最终也遭到打击,甚至在死后仅仅三天,家产被查封,亲属遭拷问,儿
子赵明诚也被罢免官职。事虽如此,他原先缺失于民间士林的名誉并没有恢复,反
而增加了一层阴影,人们只把他看成三翻四覆的小人。古往今来,很多勉强进人不
同身份而又良知未泯的知识分子官吏,大多会在自身名誉上遭此厄运而百口莫辩。
这时,李清照跟随着落魄的丈夫赵明诚返回故里青州居住,对世间名誉的品尝已经
是涩然不知何味了。
我想,被后世文人一再称道的赵明诚、李清照夫妇俩在青州十余年的购书、猜
句、罚茶的风雅生活,正是在暂离升沉荣辱旋涡后的一湾宁静。他们此时此地所达
到的境界,好像已经看破红尘,永远不为是非所动了,但事实并非如此。名誉上的
事情没有止境,你参破到什么程度,紧接着就有超过这一高度的骚扰让你神乱性迷,
失去方寸。就像是催逼,又像是驱赶,非把你从安宁自足的景况中驱赶出来不可。
似乎是上天的故意,李清照后来遇到的名誉问题也越来越大,越来越关及个人,
越来越无法躲避。例如那个无中生有的“玉壶事件”就很典型。事情的起因发生于
赵明诚重病期间,曾有一位探望者携带一把石壶给这位病榻上的文物鉴赏家看过,
没想到赵明诚死后即有谣传兴起,说他直到临死还将一把珍贵的玉壶托人献给金国。
当时宋、金之间正在激烈交战,这种谣传关涉到中国文人最重视的气节问题,李清
照再清高也按捺不住了。但她又不知道应该如何洗刷,想来想去选了一个最笨的办
法:带上夫妻俩多年来艰辛收藏的全部古董器物,跟随被金兵追得走投无路的宋高
宗赵构一起逃难,目的是希望有机会把这些古董全部献给朝廷。她的思路是,谣传
不是说我的丈夫将一把玉壶献给了金国吗,现在金国愈加凶猛而宋廷愈加萎弱,我
却愿意把全部古董献给宋廷,这是一切稍有势利之心的人做得出来的吗,已故的丈
夫与我完全同心,怎么可能叛宋悦金呢,
这实在是只有世界上最老实的文化人才想得出来的表白方式,她显然过高地估
计了造谣者的逻辑感应能力,他们只顾捕风捉影罢了,哪里会留心前后的因果关系,
她也过高地估计了周围民众的内心公正,他们大多乐于听点别人的麻烦事罢了,哪
里会感同身受地为别人辩诬,她更是过高地估计了丧魂落魄中的朝廷,他们只顾达
命罢了,哪里会注意在跟随者的队伍里有一个疲惫女子,居然想以家庭的全部遗藏
来为丈夫洗刷名声,
宋高宗在东南沿海一带逃窜时一度曾慌张地在海上舟居,李清照也从海路追踪。
这一荒诞的旅程最后在一位远房亲戚的疏通和劝说下终于结束,但在颠沛流离中,
所携文物已损失绝大部分。
付出如此代价,名誉追回来没有,这真是天知道了。
至此李清照已经年近五十,孤孤单单一个人,我想她一定累极了。在国破家亡
的大背景下,她颓然回想,父亲的名誉、公公的名誉、丈夫的名誉,已经摧肝裂胆
地折腾了大半辈子,究竟有多大实质性的意义呢,她深深喘一口气,开始渴望过几
年实实在在的日子,她已受不住在寒秋的暮色里回忆那早已远逝的亲情抱肩而泣的
凄楚,她想暂别往昔,她想寻找俚俗,于是,她在思虑再三之后接受了一个叫张汝
舟的军队财务人员的热烈求婚,又有了一个家。
她当然知道,在儒家伦理的重压下,一个出身官宦之家的上层女子,与亡夫的
感情弥深弥笃,而且又年近半百,居然公开再嫁,这会受到上上下下多少人的指责,
我们今天还能看到当时很有见识的文人学者在自己著作里对李清照再嫁的恶评:
“传者无不笑之”、“晚节流荡无依”??对此,我们的女诗人似乎有一种破釜沉
舟般的勇敢。
如果事情仅仅到此为止,倒也罢了,李清照面对鼎沸的舆论可以闭目塞听,关
起门来与张汝舟过最平凡的日子。然而万万没有想到,这个张汝舟竟然是不良之徒。
他以一个奸商的目光,看上了李清照在离乱中已经所剩无几的文物,所谓结婚只是
诈骗的一个手段,等到文物到手,他立即对李清照拳脚相加,百般虐待。可怜的李
清照,只要还有一点可容忍的余地,是绝不会再破门而出公开家丑的,她知道一切
刚刚嘲笑过她的正人君子们得知内情后会笑得更响,但她毕竟更知道生命的珍贵,
知道良善高雅不应该在凶恶横蛮前自甘灭亡,因此不顾一切地在结婚三个月后向官
府提出上诉,要求解除他们的婚姻关系。
李清照知道宋朝法律,妻子上告丈夫,即便丈夫真的有罪,妻子也要被判两年
徒刑。但她宁肯被官府关押,宁肯审案时在大庭广众之下与无赖张汝舟对质,丢尽
脸面,也要离婚。
没有任何文字资料记载李清照出庭时的神态,以及她与张汝舟的言词交锋内容,
但是可以想象那都不是我们愿意看到和听到的。为了达到离婚的目的她必须诉苦,
但只要诉苦就把自己放置到了博取人们同情的低下地位上,这是她最不肯做的,更
何况即便诉苦成功,所有旁观者的心中都会泛起“自作自受”四个字,这些她全能
料到。如此景况,加在一起,出庭场面一定不忍卒睹。让这一切都从历史上隐去吧,
我们只知道,这次上诉的结果,张汝舟被问罪,李清照也被关押,但离婚是成功了。
李清照没有被关押太久,由于一位朝中亲戚的营救,她在九天后出狱。出狱后立即
给营救她的那位亲戚写信,除了感激,还是在担心自己的名誉:“清照敢不省过知
惭,们心识愧。责全责智,已难逃万世之讥;败德败名,何以见中朝之士”;“虽
南山之竹,岂能穷多口之谈,惟智者之言,可以止无根之谤”。
女诗人就是在如此沉重的名誉负荷下,悄悄地进入了老年。由此我们可以更深
人地懂得她写于晚年的代表作如《声声慢》了,那就不妨再读一遍:
寻寻觅觅,冷冷清清,凄凄惨惨戚戚。乍暖还寒时候,最难将息。三杯两盏淡
酒,怎敌他、晚来风急~雁过也,正伤心,却是旧时相识。
满地黄花堆积,憔悴损,如今有谁堪摘,守着窗儿,独自怎生得黑~梧桐更兼
细雨,到黄昏、点点滴滴。这次第,怎一个愁字了得,/coc2不知道为什么我们许多
写李清照的影、视、剧作品要故意讳避她如此剧烈的心理挣扎,可能也是担心一涉
及名誉就怎么也表述不清。名誉,实在是一种足以笼罩千年的阴云。
结果,千千万万不知李清照命运悲剧的读者,却在心中一直供奉着一个无限优
雅的李清照。这是一种虚假吗,不是,这是一种比表层真实更深的真实。挣扎于身
边名誉间的李清照虽然拥有几十年的真实反倒并不重要,而在烦闷时写下一些诗词
的李清照却因创造了一种东方高雅女性的人格美而光耀千秋。为此,真希望饱学之
士不要嘲笑后代读者对李清照命运悲剧的无知,这种无知正体现了一种历史的过滤
和选择。那些连李清照本人也担心“难逃万世之讥”的恶名并未长久延续,真正延
续万世的名誉,在当时却被大家忽视了,包括李清照自己。
至此已可看出,我花这么多笔墨来谈李清照,是舍不得她的故事对于名誉的全
方位阐释功能。名誉的荒诞性、残忍性、追逼性、递进性,以及日常体验的名誉与
终极名誉之间的巨大差异,都包含在其中。
其实,可以让人们作类似体验的典型还有很多,例如拿欧洲的小说家笛福、思
想家伏尔泰、戏剧家维迦的坎坷经历来解析名誉问题也会很深刻,但我最终还是选
中了李清照,因为她是中国人,又是弱女子,当然,更因为她是中国古代第一女诗
人。
李清照的遭遇至少使我们懂得,我们一生最花力气维护并始终为之奋斗、为之
苦恼的东西,往往并不是生命中最珍贵的东西。
那么,最珍贵的东西在哪里,靠谁来挖掘和鉴定,人们常常把希望寄托在同代
或后代评论者身上。但事实证明,这种寄托很不可靠。即便是对那些与人为善、公
正平和的评论者,也不能指望太深。仍以李清照为例,尽管自宋以来有那么多评论
者抓住她再嫁之事大肆毁谤,却也总有一些人为她辩诬,这些人学问高,声望大,
总该恢复李清照的真面目了吧,然而并不。例如清代的朱彝尊。王土禃、俞正燮、
李慈铭等大学者都努力否定李清照曾经再嫁,说那是一群小人为了毁损李清照的名
誉造的谣。我不知道李清照如果获悉她身后有那么多杰出人物为她作这种辩护,将
作何想。名誉好像是挽回了,但这是真的名誉吗,
自身名誉的基点是生命质量的自然外化。这是追求不到、争取不来、包装不出
的,同时也是掩盖不住、谦虚不掉、毁损不了的。说到底,一个人在自身名誉的问
题上是无能为力的。好就好在无能为力,一旦用力追求,便会弄巧成拙。在这里正
好可以引用十七世纪英国政治家哈利法克斯的一句话:
从被追求的那一刻开始,名誉就是一种罪恶。只有在那些人们能自然拥有而不
必强求的地方,它才成为一种美德。
这话好像说得太硬了一点,但世间很多罪恶都从追求本来并不拥有的名誉开始,
倒是确实的。
最后,想顺便谈谈已经取得名誉的人的心态问题。
已经取得名誉的人,一般被叫做名人。身为名人而做着不名誉的事,大家就会
有一种受欺骗的感觉,这种心情很可理解,因为名人早已与大家有关。所谓“欺世
盗名”的恶评,就很难用到一般骗子身上,因为只有真正出名才有资格欺世。鉴于
此,人们在向名人喝彩、与名人套近乎的同时,往往又保持着潜在的警惕性、监视
性乃至否定性,而且名声越大,这方面的目光就越峻厉,因而产生了“楼有多高,
阴影就有多长”的说法。对此,名人大多感到委屈,觉得本来名声也是你们给的,
怎么一下我倒成了谁都可以指手划脚的对象,其实一切受惠都是有代价的,不应该
存在委屈的心理。
并不是说,名人应该谨小慎微、寡言少语、处处陪笑地过日子,因为这种状态
不可能对事业有重大创造、对社会有像样贡献,而没有创造和贡献,何以还算作名
人,因此,名人们总是进退维谷。常听人说,名人太嚣张,但据我观察,出名后很
快变得萎缩的名人更多。萎缩不完全是害怕,大多是应顺和期待,应顺着众人炯炯
逼视的眼,期待着众人欲说未说的嘴。贝多芬在一篇书简中说:“获得名声的艺术
家常受名声之苦,使得他们的处女作往往是最高峰。”这就说明了成名之后萎缩的
普遍性。
不管是萎缩还是嚣张,都是病态。要克服这种“名人症候”唯一的办法是在名
誉上“脱敏、消炎”,平平稳稳地找回自己。我们原本是寻常的从业人员,周围突
然响起了喝彩声,抬头一看居然是针对自己的,不免有点惊慌,那就定定神,点头
表示感谢,然后继续低头做自己的事吧。如果觉得要为喝彩声负责,那么今后的劳
作也就成了表演——万万不可进入表演状态,因为一旦进入,你就成了取悦于人、
受制于人的角色——喝彩声刚刚过去,往往又会传来起哄声和叫骂声,仍然不要抬
头竖耳,神定气闲地把持住自己,好在未曾进人过表演状态,你就没有义务要听命
于这种声音。
但是,尽管你不加理会,一阵阵声浪使你渐渐孤独。即便全是喝彩声,这声音
也成了一道影影绰绰的围墙,一种若有若无的距离,使你难于像以前那样融入四周。
这种孤独并不是自闭,因为你心中还有终极原则,还有茫茫众生,但终极原则无形
无貌,茫茫众生也不发出什么声音,更不会向你走近,因此你所把握的仍然是寂寞。
一个人,如果能够领悟名誉和寂寞之间的关系,两相淡然,他也就走出了病态,既
不会萎缩,也不会嚣张了。泰戈尔说:
我攀登上高峰,发现在名誉的荒芜不毛的高处,简直找不到一个遮身之地。
名誉的高处找不到这身之地,这种说法真好。人们常常误会,以为那里也像平
地一样,总会有一些草树和别人的身躯可以为自己阻挡一点什么的,其实正是高度
把这些遮盖物全都舍弃了。因此,要求接受高度就要准备接受难堪。但是难堪也只
是心理感受罢了,如果你自知脚下的高度不是勉强堆垒而成,为何要躲避别人的目
光,为何要掩饰自己的缺点,不把难堪当难堪,难堪也就不成其为难堪。
——如果实在消受不了名誉的重压,那还不如悄然从山峦爬下,安顿于人间万
象的浓荫里。高峰对大地而言是一种景观,对自己而言却是一种牺牲。何必人人都
去参加登山运动呢,你看连银髯飘飘的泰戈尔都有点懊悔了。
作文六:《关于死者名誉权保护的研究》5200字
关于死者名誉权保护的研究
LegalS~ernAndSociety
{I;I占缸金2009.6(下)
关于死者名誉权保护的研究
王敏
摘要人身权的法律保护具有相对稳定性的特点,但由于市场经济的发展具有持续性和跳跃
性的特点,人身权保护的现
行法律与层出不穷的新问题相矛盾,相冲突,使得完善我国目前人身权立法的现状及相关法
律制度的重构成为摆在学者和
相关法务工作者眼前的一个重大课题,本文所要研究讨论的死者名誉权问题就是其中一个
典型例子.文中简要的分析了死
者人身权的保护问题,以期对构建我国人身权民法保护体系有所助益.
关键词死者名誉权人身权保护
中图分类号:D920.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09)06.021.02
一
,民法关于名誉权的解释
名誉作为一种社会评价,是指社会或他人对特定公民,法人的品
德,才干,信誉,商誉,功绩,资历和身份等方面的评价的总和.名誉的
好坏直接关系到民事主体在社会上的地位,尊严和信誉,并可能对其
参与民事活动的机会产生影响.0而名誉权则是指民事主体就自身属
性和价值所获得的社会评价和自我评价享有的保佑和维护的人格
权.0法律明确规定了对于人身权侵害时给予的法律保护,如我国《民
法通则》第一百零一条明确规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
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
在现实社会中,当一个人 法律赋予了公民保护自身权利的手段.
的名誉权受到侵害时,当事人可以根据受到的侵害程度不同,运用不
周的法律手段达到对自身的保护.比如因侮辱,诽谤等构成的犯罪,
应根据’刑法》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侵犯公民名誉权未上升
到刑事制裁的程度时,则根据《民法通则》的相关规定给予民事制裁.
但当一个人已经死亡,仍存在对其名誉的大肆诋毁,侮辱,披露死
者隐私等严重损害死者名誉的行为时,如何保护已逝者的名誉在法律
上尚未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实务上的案件层出不穷与法律的空白使
其成为不可回避的问题,本文也正是从这一问题入手,希望能通过自
己的思考来理清对这一问题纷繁复杂的理解.
二,关于死者名誉权保护问题的引出和争论
在我国理论上对死者名誉权的法律保护问题的讨论始于实务界
的判例,上世纪八十年代的荷花女案及九十年代关于范应莲诉敬永祥
等侵害海登法师名誉权一案引发了关于死者名誉权保护的争论死
者的名誉,严格来讲是死者生前的名誉,是社会对死者生前各种因素
进行的评价,这些评价是死者生前的一种无形财产.法院的判决结果
是死者的名誉权应依法保护,这无论是在理论上还是实务上都已经有
了明确的结论.但关于死者名誉权法律保护问题的讨论却给人们以
更为广泛,更为深刻的再思考空间.保护死者的名誉权究竟有无法律
依据的关键就在于是否承认公民死后仍享有名誉权.我国的民法通
则第一百零一条规定了公民享有名誉权,但没有明确载明公民死亡后
是否仍享有名誉权,由于法律没有明确的规定,司法界争论延续已久
却始终未能形成一个统一的意见.现在主要存在的观点有:
(一)认为死者不享有名誉权,法律保护的是死者的名誉而非死者
的名誉权
作者简介:王敏,河南大学法学院2007级民商法专业研究生.
持这种观点的学者认为:1.死人不再享有民事权利.根据我国民
法通则第九条规定:公民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
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即民事权利始于出生终于死亡,
当人死后便不再是民事权利的主体,不能再享有”人所特有的民事权
利能力,不承担义务也不再享有权利.2.民事权利能力是法律赋予自
然人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法律赋予公民的人身权
等某些权利,是与主体不可分的,伴随着公民的死亡,这些权利也会随
着人身的消失而消失.3.作为人的名誉,生者和死者均有之,一个人
的名誉并不会随他的死亡而消失不见,而名誉权是法律赋予一个主体
扞卫自己名誉的权利能力,是一个人在世的权利,一旦主体消亡,这种
权利能力也随之消失.即公民一旦死亡便不再享有生前所享有的名
誉权利,但作为权利客体的名誉并不随之消失,他们仍然是属于死者
所有的客观存在的精神利益,如果不对其有效保护,就会导致许多人
任意侵害死者的利益.因此,当发生死者名誉纠纷的诉讼时,法律应
保护死者的名誉而非名誉权.并且根据现行法律的规定,对死者名誉
权受到侵犯时,有权起诉的当事人只能是死者本人,而死者本人既不
能亲自起诉又无法通过代理人代理起诉,因此从这个角度也可以说公
民死后不再享有名誉权.
(二)有学者认为法律应规定准名誉权,即死者视为尚生存,享有
准名誉权,受法律保护0
持这种观点的学者借用了我国为了保护胎儿利益而设置的准继
承权制度.即我国的法律并不承认未出生胎儿有继承权,但为了保护
胎儿出生后的利益,为胎儿保留了相应的份额.即我国《继承法》第二
十八条的规定: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以此类推:死
者虽然不能享有名誉权,但为了保护其生前的利益免受损害,由法律
明确作出相应的规定:在名誉方面,死者视为尚生存,享有准名誉权的
保护,受法律保护,不容侵害.
这种观点的优点在于:1.解决了民事主体问题,避免了法律的自
相矛盾.法律规定民事权利能力的主体只能是生者,名誉权作为与特
定公民的人身密切不可分的权利,按照法律的规定只有生者才享有
而准名誉权不是一种完全意义上的权利,而是由法律仓设的类似名誉
权的准权利,故死者仍可享有.2.准名誉权理论在司法实践中具有很
强的操作性,可以达到保护死者名誉的目的.在法学事务中如果发生
有关死者名誉权受到侵犯的案件时,由于死者视为尚生存,所以死者
2l
LegalSystemAndsoemy
2..9.6(下){I;I占缸金
与其近亲属问可以产生法定代理关系.即死者的名誉被损害时,其近
亲属可以以代理人的身份,请求司法保护.
(三)还有学者认为法律保护死者的名誉其实质是保护死者近亲
属的名誉
持这种观点的理由是:名誉权是法律赋予每一个具体的,客观的
公民的一项民事权利,根据《民法通则》,有关公民死亡后,不再享有任
何民事权利的规定,已死亡的公民的名誉权当然随人身的消失而不复
存在.但因公民的名誉体现着社会对该公民的评价.一般来说,这种
评价并不随着公民的死亡而发生变化或是消失,而且这种社会评价通
常对死亡公民的亲属具有重要的意义,侵犯死者的名誉往往有损于死
者亲属的名誉和利益.所以说法律保护死者的名誉,这实质上是保护
死者亲属的名誉.因此,与其说对死者的名誉需要法律保护,还不如
说是对死者近亲属的利益或人身权的法律保护,对死者名誉的侵害,
则视为对其近亲属的利益或人身权的侵害.
这几种观点都有其各自的合理性,通过这几种观点的比较整合,
以及从立法的精神考虑,笔者认为公民死后仍享有名誉权.当一个人
死亡后,法律仍保护死者的名誉权而非名誉.其理论依据在于:
首先,认定死者享有名誉权并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和法理传统的
观点否认死者享有名誉权在于把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权利二者等同,
民事权利能力与民事权利有一定的联系,但两者的区别是显而易见
的.民事权利能力是公民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资格,它只对生
者而言.但不能由此推导:有民事权利的公民,必定具有民事权利能
力;根据法律规定无民事权利能力的人,同样可享受某些权利,如,对
胎儿保留的继承份额.同时权利既可以依附于权利能力,又可依附某
种法律事实或法律事件产生.0
我国目前的法律虽没有明文规定保护死者的名誉权,但有关司法
解释中对这一问题已有了明确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1988年4月
12日就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荷花女名誉权纠纷案的请求所
作的报告中指出:荷花女死亡后,其名誉权应依法保护,其母陈秀琴亦
有权向人民法院起诉.这无疑从司法实践上支持了保护死者名誉权
的观点.
另外,如果承认了死者享有名誉权,则由法律创设一个准名誉权
便没有了必要.
对于近亲属名誉保护说,由于忽视了法律保护死者的原始权利,
这一说法也存在闯题.实际上,在侵害死者名誉权问题上存在着双重
侵害:既侵害死者的名誉权,也侵害死者近亲属的名誉权由于死者
与其近亲属存在直接间接的人身关系,因此,死者的名誉权与其近亲
属的名誉权有着或多或少的联系.对死者名誉权造成的损害将不同
程度地影响到其近亲属的名誉权和其他合法权益的取得.因此,死者
近亲属可以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以原告的身份起诉请求人民法院
保护自己的名誉权及其它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同时也维护了死者的名
誉权.侵害死者的名誉权,其近亲属对同时受到的物质损害和精神损
害,享有诉权,可以以原告的身份提起诉讼.
但是法律赋予死者近亲属诉讼权并不能等同于认为法律并非保
护死者名誉,而只是保护死者近亲属的名誉.法律赋予死者近亲属诉
讼权,是基于死者名誉权的延伸,死者近亲属行使这一权利是一种新
22
的权利,与死者继续存在名誉权即原权利是不同的.这种权利不仅反
映在程序上,也反映在实体方面,它是随着行为人侵犯死者名誉权,同
时又独立侵犯死者近亲属名誉权而产生的,只是死者近亲属在行使了
维护自身的名誉权和其它合法权益的同时也维护了死者的名誉权.
三,关于死者名誉权法律保护的完善建议
(一)关于死者名誉权应由谁提起诉讼的问题
1.死亡人的近亲属行使诉权.这点在前面已有说明,由于死者与
其近亲属间的关系,死者的近亲属可以为保护死者得到名誉权和保护
自己的合法权益而行使请求权或提起诉讼.
2.由近亲属以外的其他公民及组织提起诉讼.当侵犯死者名誉
权的行为既损害了死者生前的名誉又损害了死者近亲属以外的其他
主体的权利时,该特定的公民或组织有权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以
保护本身的名誉权及死亡人的名誉.
3.由国家提起诉讼.如果侵权行为既侵犯了死者的名誉权和其
近亲属的权利,同时又严重破坏了公序良俗,侵犯了社会公共利益,检
察机关有权代表国家以国家的名义提起诉讼.
(二)死者名誉权的保护期限
名誉权是自然人所享有的人身权,这种权利是专属于自然人的权
利,自然人在其生前可以无限制,无限期的受到法律保护.但对于死
者名誉权的保护,应当确定一定的期限,因为无期限,不加任何限制的
保护一个曾经存在过的人的名誉权是没有必要的.确定死者名誉权
的保护期可以根据《民法通则》关于诉讼时效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关于近亲属范围的确定,并参照
着作权关于公民某些权利的死后保护期限的规定.具体来说,《民法
通则》第135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为
两年.第137条规定: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
之时起计算.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
予保护.’着作权》第21条规定,公民的作品,其发表权,使用权和获
得报酬权的保护期为作者终身及其死亡后五十年.根据上述规定,我
们认为可以借鉴其用于死者名誉权的保护,即死者名誉权的诉讼时效
期限为两年,自请求权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死亡人名誉权被侵犯之日起
计算,自死亡人名誉权被侵犯之日起超过2O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
护.同时,死者名誉权的保护期为自然人死亡后五十年,超过五十年
的,人民法院不再保护.
目前,我国就”死者名誉权保护”问题在立法上处于空白,司法解
释比较简单,存在着许多不足和缺陷,尚不够系统和完善.因此,应当
提高有关”死者人身权保护”规定的科学性,使其在文字上更加准确,
内容上更加完备,在逻辑上更加严谨,在技术上更加规范,以此促进我
国死者名誉权制度的完善和发展.
注释:
?彭万林.民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165.
?魏振漂.民法.北京大学出版社.2002.652.
?孙加峰.依法保护死者名誉的原因及方式.法律科学.199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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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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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文七:《关于金钱与财富的格言_名誉》1900字
名誉是一件无聊的骗人的东西;得到它的人未必有什么功德,失去它的人也未必有什么过失。
——〔英〕莎士比亚《奥赛罗》
名声只不过是人类的偶发事件,它绝非财产。
——〔英〕卡莱尔《外国评论》
搜集一个人的生活细节,而且把这些小事情联系起来,其结果,就是那个人的名誉。
——〔法〕雨果《海上劳工》
名誉只是有钱人的奢侈品,那些有钱的畜生进了坟墓还要留下墓志铭。
——〔法〕罗曼·罗兰《哥拉·布勒尼翁》
名声是歌者的破衣烂衫上一块颜色鲜艳的补丁。
——〔俄〕契诃夫《新进作家应遵守的规则》
名望就意味着孤独。
——〔意〕莫拉堆亚《女明星》
品行是一个人的内在,名誉是一个人的外貌。
——〔英〕莎士比亚《莎士比亚戏剧集》
美名盛誉恰似过眼云烟。
——〔美〕马克·吐温《傻子出国记》
什么是人的名誉呢?这就是要做一个真正的人。
——〔美〕赣特,引自《美国人谈生活的艺术》
名誉是生命之流中的泡沫。
——〔印度〕泰戈尔《春之循环》
名者,实之宾也。
——〔中〕庄周《庄子·逍遥游》
名誉和美德是心灵的装饰,要没有它,那肉体虽然真美,也不应该认为美。
——〔西班牙〕塞万提斯《堂吉诃德》
女人身上最可爱的东西有二:一是具有吸引力的美;二是纯洁无污的名誉。
——〔西班牙〕塞万提斯《堂吉诃德》
无瑕的名誉是世间最纯粹的珍宝;失去了名誉,人类不过是一些镀金的粪土,染色的泥块。
——〔英〕莎士比亚《理查二世》
无论男人女人,名誉是他们灵魂里面最切身的珍宝。
——〔英〕莎士比亚《奥赛罗》
当我估量到生命中所有的忧愁的时候,我就觉得生命是不值得留恋的;可是名誉是我所要传给我的后人的,它是我唯一关心的事物。
——〔英〕莎士比亚《冬天的故事》
没有东西像一个清洁的名誉那样可贵。
——〔英〕拜伦《唐璜》
与其为名誉而活,不如获得名誉,光荣赴死。
——〔法〕路易六世《语丝》
名望的滋味如此甘美。所以我们热爱与它有关的一切——甚至死亡。
——〔法〕帕斯卡尔《思想录》
坚持你的主义,主义重于生命,宁愿生命消失,只要声誉能够留存。
——〔匈〕裴多菲《裴多菲诗选》
名誉比金钱宝贵。
——〔埃及〕陶菲格·阿量·哈基姆《契约》
唯器与名,不可以假人。
——〔中〕左丘明《左传·成公二年》
坏人的名望和他本人一样靠不住。
——〔古罗马〕小普林尼《书简集》
名声逃离追求他的人,追赶无视它的人。
——〔西班牙〕奥勒修斯《名声论》
名声之来,脚步至缓。
——〔葡〕卡穆恩士《书简》
名誉犹如江河,它所漂起的常是轻浮之物。
——〔英〕弗·培根《人生论·论称赞》
声名像一颗陨星,除了几个卓越的和不可战胜的名字之外,闪耀一下,就永远消逝了。
——〔英〕缪尔·约翰生《论未来》
一个人羞愧的事情越多,他的名声就越大。
——〔英〕萧伯纳《人与超人》
名声如雾,顷刻间消失无踪。
——〔英〕卫斯理《书简》
有了声名而不被了解比没有声名更难堪。
——〔法〕罗曼·罗兰《约翰·克利斯朵夫》
获得名声的艺术家,常受名声之苦,这就造成他们的处女作往往是最高峰的结果。
——〔德〕贝多芬《书简》
财富就像海水,饮得越多,渴得越厉害;名望实际上也是如此。
——〔德〕叔本华《附录与补遗·一个人所拥有的》
一个人要无愧于心较为容易,若要改变恶劣的名声则难。
——〔德〕尼采《快乐的科学》
名誉之于无赖正如铃铛之于驴子一样,愈是遐迩闻名,愈是丑态毕露。
——〔俄〕克雷洛夫《克雷洛夫寓言·驴子和它的铃铛》
名誉有了污点,是什么也洗不掉的。
——〔阿根廷〕胡·曼·戈里蒂《一只黑手套》
山不在高,有仙则名;水不在深,有龙则灵。
——〔中〕刘禹锡《陋室铭》
富贵名誉,自道德来者,如山林中花,自是舒徐繁衍;自功业来者,如盆槛中花,便有迁徙废兴;若以权力得者,如瓶钵中花,其根不植,其萎可立而待矣。
——〔中〕洪应明《菜根谭》
声誉越高,自由度越小。
——〔中〕张扬《第二次握手》
假如你是一个穷人,你应该用你的操守来维护你的名誉;假若你是一个富翁,你应该用你的慈悲来维护你的名誉。
——〔法〕儒贝尔《回忆录》
年轻的姑娘,特别是你们,必须知道好名誉比任何修饰都来得宝贵,而且好名誉像春天的花朵一样,一阵风就能把它毁了。
——〔俄〕克雷洛夫《克雷洛夫寓言》
爱惜衣裳要从新的时候起,爱惜名誉要从幼小时候起。
——〔俄〕普希金《上尉的女儿》
宁肯死掉也不能失口毁了自己的名誉。
——〔阿根廷〕胡·曼·戈里蒂《一只黑手套》
名,公器也,不可多取。
——〔中〕庄周《庄子·天运》
不苟一时之誉,思为利于无穷。
——〔中〕欧阳修《堰虹堤记》
声誉可不是朝夕能重建的城!
——〔英〕拜伦《唐璜》
只有善行才会为你带来声誉。
——〔波斯〕萨迪《蔷薇园》
名不可简而成也,誉不可巧而立也。
——〔中〕墨翟及弟子《墨子·修身》
作文八:《关于自强社名誉干部的设立》400字
自强社名誉干部的设立
由于社团必要的更新和个人学习任务加重等原因, 一批批有心继 续为社团出力的干部不得不离开社团委员会, 这在一定程度上削弱了 社团资源和实力,为了使社团实力更加充沛和社团更新更加人性化, 经社团代表大会通过设立名誉干部的职位。
对名誉干部的一些权利和义务拟定如下:
1、 名誉干部的任期为不大于自离开本职起至离校之日止
2、 名誉干部需本人提出申请后,经社委会表决通过
3、 原社长离职后更为名誉副社长,其他职位不变
4、 名誉干部一般情况下不得干预在职社团干部的工作,除非 社团出现重大问题
5、 在职社团干部可以向名誉社团干部请教指导,也可以邀请 名誉干部参加社团活动, 但是不能以任何理由和名义要求名誉 干部参加社团活动
6、 名誉干部只在社团内部受认可,除其对社团有特殊贡献外 大家提下意见修改下
石河子大学自强社 社团委员会
传递社会关爱 锻造自强人才
石河子大学自强社干部申请档案表
石河子大学自强社 办公室制
作文九:《关于关于死者名誉的法律保护问》5200字
关于死者名誉的法律保护问题
关于死者名誉的法律保护问题
作者
华中师范大学法学院 孟奇勋
[内容提要]:对死者名誉的法律保护,不仅在我国民事立法中未予以明确规定,在学理上也较少引起关注。然而,这类保护由于此类实际问题(侵害死者名誉的行为)的存在而不可避免。死者的名誉因死者生前的身份、地位、声誉等因素仍有其特定的象征意义。因此对它的法律保护也显得很重要。在实际中我们有必要对其进行探讨。
[关键词]:死者名誉 法律保护 阻却违法事由
近几年来,有关死者名誉的案件不断传出,比较著名的有海灯法师养子范应莲、王洛宾的儿子、科学家李四光的女儿等。最先提出死者名誉权问题的是天津已故艺人荷花女的母亲,她于1987年起诉小说《荷花女》的作者及刊登小说的《今晚报》损害其女儿的名誉权。案件受理后,有关法院向最高人民法院请示死者是否有名誉权?最高法院在回复中明确表示:“荷花女死亡后,其名誉权应依法保护,其母有权向法院起诉。”对死者名誉的法律保护,这在理论和司法实践中都是一个新的课题,1993年8月7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在《解答》之五指出:死者名誉受到损害的,其近亲属有权向人民法院起诉。
[1]
一 、对死者名誉保护的学说
死者的名誉,是指人们对死者生前的道德品质、生活作风、工作能力等方面的社会评价。[2]一个人生前追求的好的名誉,在死后能长时间的存在于人们的意识之中,并为人们所仰慕效仿,因此,一个人的名誉并没有因生命的消失而死亡,而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那么,保护的依据是什么?学术界主要有以下几种观点:
第一,名誉权说。这种观点 认为死者和生者一样享有受法律保护的名誉权,身体权等这种观点被我国一些法院所
采纳,在司法实践中也经常出现近亲属基于死者名誉权受损提起诉讼,受到法院的支持最高人民法院也曾在(1988)00字号第52号复函中指出,死者享有名誉权,应予以保护。
第二,准名誉权说,此种观点认为死者不能像生者一样享有名誉权、身体权,因此不能基于名誉权受损提起诉讼,但为保护死者生前利益,可适当参考胎儿利益的规定,视死者为生存,享有准名誉权,其名誉不容损害。[3]它不是完全意义上的名誉权,而是由法律创设的,不可由死者享有。
第三,死者遗族利益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五条的规定,将对死者名誉的保护延伸到死者姓名、肖像、荣誉、隐私、遗体、遗骨。中国古代思想家认为,慎终追远,民德归厚。对逝去亲人的怀念和哀思,是生者精神利益的重要内容,其中所体现出的人性的光辉,有助于社会的团结和睦,有利于维护社会稳定。故其名誉的好坏也直接关系到遗族利益,其近亲属也会因死者名誉的受损而感到愤怒、痛苦抑或不安,因此与其说法律保护的是死者的名誉,不如说死者近亲属的名誉权或利益需要受到法律的保护。[4]
第四,死者名誉说。此种观点区别了名誉和名誉权的概念,名誉权作为人身权的一部分,随自然人的消亡而消亡,而名誉作为社会对某人的评价并不会因其死亡而立即灭失,还可能在社会成员中存在相当长的时间,因此对死者的名誉也应视以同样的保护。[5]
二、与有关学者的商榷
以上三种观点都有一定的道理,但在理论上仍有值得商榷之处。第一、二种观点都肯定了死者享有民事权利。这与《民法通则》的规定不一致,也容易导致民法理论的自相矛盾,在法律上,不可能有无主体的权利,死者既然不是权利主体,也就当然不享有名誉权。准名誉权认为死者不具有权利能力,却又享有法律创设的准权利,这本身就有牵强之嫌,也是与主体制度相矛盾的,故无国多数学者不同意此两种主张,死者遗族利益说是我国民法界的主流观点,但有几点值得注意:首先,从实践中看,损害死者的名誉与其近亲属的名誉的受损没有必然的因果联系,更何况如果死者没有近亲属,就更谈不上对近亲属名誉的影响问题。其次,从举证责任上看,“谁主张,谁举证”,死者遗族必须有充足理由证明自身名誉因此而受损,这对于他们来说是很困难的,也就很难说明被告的侵权行为早成对遗族利益的毁损。而名誉说认为保护的是死者生前利益的延伸,它固然做到了对死者名誉的周全保护,但对死者家属由此造成的损失和社会公益的破坏却缺乏有利的保护措施。
笔者个人认为,死者无人格权,故不存在所谓对死者名誉权、肖像权、姓名权等的保护。基于死者而产生的人格权纠纷,可分为两个方面来对待:
第一,侵权行为损害死者亲属的利益。此时,权利主体是死者亲属。在学理上,非财产损害依损害行为是否直接触及加以区分.可分为直接的非财产损害与反射的非财产损害,反射的非财产上损害,倘依法得请求赔偿时,赔偿请求权人所请求赔偿的乃是自己所感受的痛苦与损害,而非替他人主张权利。[6]侵害死者生前的人格利益,间接地侵害到死者的亲属,导致了死者亲属的精神痛苦,从而侵犯了死者亲属的人格权。所以,此时法律保护的是死者亲属的人格权,并不是死者本人的人格权。在行使诉讼时,诉权主体也就是死者亲属本人,实体权利主体与诉权主体是统一的,并不存在任何理论上的难点。最高人民法院(1988)民他字第52号复函及(1990)民他字第30号复函中均认为死者享有名誉权,应予以依法保护,但实际上案件中提起诉讼的又是死者的亲属,在理论上无法自圆其说。
第二,对死者生前人格利益予以侵害的行为可能同时损及社会公共利益,此时,应出于社会公共利益维护的需要而提起权利请求和诉讼主张。这时便涉及行使权利的代表人的问题。笔者认为,在此情形,任何个人,任何机关、组织均可行使;执法机关亦可在其认为必要时主动干预。
总起来说,对死者“人格”权益的保护,是上述两个方面的结合。质言之,法律对死者“人格”的保护主要是从维护公序良俗及保护现存社会关系参与者利益的角度出发的。两者一方面统一于整体的权利保护体系中,另一方面又有所区别。比如,为社会利益的保护.可不受时间的限制、不受诉权主体的限制;而死者亲属的权利的行使,则可能受到法律规定的期限的限制且只能由权利受到侵害者本人行使。
三、对死者名誉侵害的具体行为
在实践中,对死者名誉的侵害主要表现为直接方式和间接方式两种。
(一)直接方式:即以直接毁损的方式强加与死者尸体,使其物理方面的特征发生显著的变化。这类行为主观上多为恶意,不仅破坏了身体的完整性,也造成对死者名誉的严重损害,主要有以下表现:
1、故意损害尸体。如吉林省深江市某宫姓公民先后两次切割女性尸体的乳房、生殖器,以满足变态的性欲。另外,一些人为泄私愤,将某人的尸体进行当众鞭打,或剥光衣物以示羞辱,都构成对其名誉的侵害。
2、非法利用尸体。某些医院在没有得到死者生前同意或其近亲属同意,利用公安机关委托解剖尸体鉴定之机,进行教学,擅自摘取内脏制作教学标本或是将尸体上的器官高价出售给病患者以谋取私利。
3、盗墓盗尸行为。我国传统认为“入土为安”,因此任何对坟墓进行损坏或盗墓盗尸行为都被视为大忌,对死者的名誉也会产生极大的消极影响,在一定程度上也影响到死者遗族利益和社会公德。
4、其他的侵害尸体的行为,如非法陈列尸体、殡仪馆错误火化尸体,不准尸体入葬等。
(二)间接方式。即不给尸体以实体的损害,但以抽象的方式造成死者名誉的降低等。主要包括侮辱、诽谤、揭露隐私等行为。
1、侮辱行为。即用暴力或其他方式贬低他人人格,毁损他人名誉,主要有语言侮辱和文字侮辱。语言侮辱是用语言对尸体进行辱骂,使尸体蒙受耻辱,名声败坏。行为作出一定的姿态表演有辱尸体名声的,也属此列。文字侮辱是通过书写文字、图形对尸体进行的侮辱,如书写、张贴大字报等。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解释,只有侮辱造成一定影响后,才能认定为侵害受害人名誉的行为。“一定影响”即指影响受害人在公众中的社会评价。
2、 诽谤行为。即因过错捏造并散布虚假事实,损害他人名誉的行为。期特点是捏造虚假事实并予以传播,若所言属实,则只能视为批露事实,可能侵害到他人的隐私。对死者的诽谤多表现在对其生平进行造谣生非,影响其社会公众评价。[7]
3、揭露隐私。即揭露死者生前的学习、工作、家庭生活中的一些不愿为他人所知的事情,造成死者社会评价的降低,一般构成对死者名誉的侵害,但新闻工作者依职权对死者生前进行评价的,不在此列。
四、侵害死者名誉的法律责任
对死者名誉的侵害,其责任方式主要包括停止侵害、返还、恢复原状、赔偿损失、恢复名誉。在追究责任上应采取特殊诉讼方式予以保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中第161条规定:“公民死后,其名誉受到侵害,使其配偶、父母、子女或其他有关人员受到损害的,受害人可以提起诉讼。”当然在死者没有近亲属时,人民检察院可作为诉讼主体来维护死者名誉。下面对这几种责任方式分别阐述。
(一)停止侵害。死者近亲属有权要求行为人停止正在进行的侵害。例如对具有诽谤性的书刊正在发行,有权要
求停止发行或予以销毁。应当指出的是,停止侵害还包括防止侵害,即阻止某些即将发表或传播的诽谤性作品,此种请求权的行使对防止损害的发生十分必要。
(二)返还。在某些情况下,对尸体名誉的侵害还涉及到对死者身体的损害,死者近亲属得行使返还请求权。有学者认为“公民死之后,其所有的尸体应由其继承人依法继承,他人损害以及非法利用该尸体即为侵权。”[8]即把尸体作为一种特定的“继承之物”,它不同于一般财产返还请求。
(三)赔偿损失。非法使用尸体的,应向死者的近亲属进行经济赔偿。非法移植死者器官的,应按移植器官的一般补偿标准进行赔偿。非法利用尸体进行教学、科研的,也应予以赔偿。如果因侵害死者名誉而给死者的近亲属造成精神痛苦和感情创伤的,应给予近亲属以精神损害赔偿。[9]
(四)恢复名誉。行为人的不法行为的直接后果是再成死者生前名誉的毁损,只有令加害人承担恢复名誉之责,才能彻底根除损害名誉的直接后果,在适用这一形式时,应当注意(1)必须证明加害人的行为让死者名誉受损。
(2)恢复名誉的具体措施视侵害行为及造成后果来决定。(3)适用应当及时。
(六)赔礼道歉。可采取口头方式,也可用书面形式,刊登于报刊上或张贴有关场所,主要是对死者的一种慰藉,使其受损的名誉得到恢复,一定程度也体现了对死者近亲属的安慰。
五、侵害名誉的阻却违法事由
阻却违法事由是指,某些行为虽侵害了死者的名誉,但在特定的情况下,法律上将其视为一种合法行为。主要有以下几种:
(一)行为经公民生前同意。即死者生前以遗嘱或其他方式明确作出自愿承担某种损害后果的意思表示。例如公民生前表示死后将遗体用于科学研究事业,其近亲属不得主张返还、恢复原状等。死者生前的同意作为阻却事由必须具备以下条件:第一,必须是死者生前明确的意思表示。同意可以单方声明,或是签订免责合同等,但必须明确表示,不得适用推定。第二,必须是出于资源,凡因欺诈、胁迫、趁人之危、重大误解等作出的意思表示,不视为同意。第三,行为人的行为必须限定在同意的范围,例如死者生前表示捐献角膜,但行为人却趁机摘除其他器官、组织,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二)内容真实。指行为人言词的主要内容真实,符合实际。根据德国法,原告要行使恢复名誉的请求权,被告要免除其责任,就不许证明其言词是真实的。[10]在实践中,有关机关或个人基于扬善惩恶,对死者生前事情作客观、公正的评价,只要非恶意散布有损死者的言论,不构成对名誉的侵害。但如果擅自揭露他人隐私或无任何根据而大肆指责他人的道德品行方面的严重问题,则可能发生侵害名誉与侵害隐私的竞合,不能据此作为抗辩事由。
(三)正当舆论监督。舆论监督属新闻自由的范畴,它是维护社会的正常运行,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重要措施。实践中,新闻工作者和其他人,从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出发,对死者生前的恶行大加批露,以警示后人,只要主要事实符合客观实际,善意表达自己的真实见解,而非故意地贬损死者的名誉,即使个别细节上稍有失真或遣词造句不当,一般不认定为侵害死者名誉。
注释:[1]参见《人民法院案例》(总第三辑),人民法院出版社,1993版,第97页。
[2]张俊浩:《民法学原理》,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144页。
[3]何孝元:《损害赔偿之研究》载《中国法学》,2000年第2期,第134页。
[4]王利明,杨三新:《人格权与新闻侵权》,中国方正出版社,2000年版,第381页。
[5]孙加锋:《依法保护死者名誉的原因及方式》,载《法律科学》,1991年第3期,第57页。
[6] 曾世雄:《非财产上之损害赔偿》,中华书局1989年版.第15页。
[7]魏振瀛:《侵害名誉权的认定》,载《中外法学》,1990年第1期,第9页。
[8]史浩明:《关于名誉权法律保护的几个理论与实践问题》,载《学术论坛》,1990年第3期。
[9]刘风景、管仁林:《人格权》,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9年7月第1版,第85页。
[10]龙显铭:《私法上人格权之保护》,法律出版社,1993年,第59页。你好哦啊,
作文十:《关于声誉名誉Fame》2100字
关于声誉名誉 Fame
Fame is very much like an animal chasing its own tail who, when he captures it, does not know what else to do but to continue chasing it. Fame and the delighting popularity that acpanies it, force the famous person to participate in his or her own destruction.
Those who gain fame most often gain it as a result of possessing a single talent or skill: singing, dancing, painting, or writing, etc. The successful performer develops a style that is marketed aggressively and gains some popularity. And it is this popularity that usually convinces the performer to continue performing in the same style, since that is what the public seems to want and to enjoy. But in time, the performer bees bored singing the same songs in the same way year after year, or the painter bees bored painting similar scenes or portraits, or the actor is tired of playing the same character repeatedly. The demand of the public holds the artist hostage to his or her own success, fame. If the artist attempts to change his or her style of writing or dancing or singing, etc.the audience may turn away and look to confer changeable fame which is passing quickly on another. I believe that fame and celebrity, influence and power,success and failure, reality and illusion are all somehow neatly woven into a seamless fabric we laughingly call reality. I say to those who desperately seek fame and fortune, celebrity:good luck. But what will you do when you have caught your tail, your success, and your fame? Keep chasing it? If you do catch it, hang on for dear life because falling is not as painful as landing. See you soon famous and almost famous. 英语六级作文范文:关于声誉名誉
声誉很像一只追逐自己尾巴的动物,当它抓住了自己的尾巴后,除了再继续追逐外再不知做什么。声誉与令人兴奋的知名度相生相伴,从而使名人走向毁灭。
那些声名鹊起之人多半是由于有一技之长;唱歌、跳舞、绘画或写作等。一个成
功的表演者发展了一种雄踞市场的风格因而受到欢迎。正是由于这种受欢迎程度才使得他继续保持这种风格,因为这种风格是大众所需要和喜爱的。但最终,歌手为年复一年地以同样的方式唱同样的歌而感到心烦,画家为画类似的风景人物而感到厌倦,演员为反复演同样的角色而疲惫不堪。公众的需求使得艺术家们固守自己的名誉。若他们企图改变自己的写作风格、唱腔、舞步等,则听众、观众便会离去,把稍纵即逝的名誉给予他人。
我相信名誉和声望、影响和权力、成功与失败,现实和幻想都以某种方法整齐地编织在山张无缝隙的织缎中,即我们所笑称的现实。我对那些拼命寻求名誉、财富和声望的人说:祝你好运。但当你抓住自己的尾巴、获得成功和赢得名誉之后你又能做什么呢?继续追逐名利吗?如果你确实抓住的话,千万抓紧了,因为下坠与落地的痛楚不一样。祝你很快成名或差不多成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