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文一:《中国的德治与法治》800字
观点:中国社会需要法治
一辩陈词:我方的立场是中国社会更需要法治。 首先让我们明确几个 概念。德治:是以社会所推崇的好的价值观来规范和引导人的生活, 其最早由孔子提出, “吾未见好德如好色者”是孔子实施德治的政治 主张。 法治则是指国家通过法律的手段来治理国家, 从而维护社会的 稳定和国家的长治久安。 在我们当今中国的社会环境的前提下, 我方 认为,中国社会的发展更需要法治。有理由四:
1、依法治国是我国的一项基本治国方略。
法律代表的是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 法律史最高形式的国 家意志,任何时候都不能削弱。一个社会没有法治就会陷入混乱,惩 治就会成为一句空话。只有实现了法治,德治才可以得到保障。 2、法治能有效的解决社会几个人的矛盾。
法治和德治都是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手段, 社会与个人事物具有 多样性, 我们不可能对每一个社会案件寻求德治中的不稳定的多变的 评价标准, 这样既浪费了有限的社会资源, 又容易陷入徳义两难全的 境地。 而法治中的法律体现的是国家人民的集体意志, 给出了社会几 个人时间的一般的判断标准和客观依据。使得执法者可以有法可寻, 有法可依,从而有效的做到解决社会和个人矛盾。
3、法治是一种他律,德治是一种自律。
法治具有最高的确定性和稳定性,而德治的可变性很强,很不 稳定。我国现处于经济转型期,旧的道德规范体系已被打破,新的道 德规范体系正在建立, 容易在道德领域出现一定的紊乱无序状态, 正
所谓无规矩不成方圆, 因此在这种情况下, 有必要通过法律的形式将 其确定下来,使之成为人们的法律任务,以此来约束人们的行为。 4、纵观国际历史与中国历史,法治为主德治为辅的治理方针是最具 可行性的, 就维护社会稳定性而言, 德治的威慑力远不如法治的威慑 力。而只有确保社会稳定, 人们才能处于比较安定的环境之内,有基 本的安全感,其人财产和民主权利有安全的保障。
综上所述,我方坚持认为,中国社会更需要法治。
攻辩问题
1、
作文二:《法治与德治的调和》7400字
法治与德治的调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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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思想道德体系,把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紧密结合起来。这是法制的发展,也是时代的呼唤。法治和德治相互促进,相互补充。我们在加强法治建设的同时,要坚持不懈地加强德治,这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的过程中的必然要求。但在进行法治教育和德治教育时,客观上不同程度地存在着矛盾的地方,而两者发生矛盾时,又以哪一个为准,对此,鄙人谈一点粗浅的看法:
一、法治治外,德治治内,二者具有互补性。
法律与道德作为社会主义经济基础的上层建筑的重要组成部分,都是为巩固和发展社会主义制度服务的,由于两者之间各有独特的地位和功能,它们之间有着很强的互补性。依法治国是外在的,从外面的力量、从强制的角度来规范人的行为的话,以德治国就是从内心、从人的素质上要求来自觉地遵循这些规范,如果这两个相辅相成精神文明建设会搞得更好。法律的实施依然需要道德的土壤,当整个社会迷信
市场作用的时候,互助精神在法院的司法判决中无法体现。处于弱者的消费者面对一个又一个貌似公正却完全不同的判决无所适从。我们不缺少市场的理念,也不缺乏对法律的关照,我们缺少道德的支撑。
按马克思主义的观点,法律是统治阶级用以统治的一种工具,它必须同经济政治道德等诸因素紧密联系相互适应。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相结合的思想, 是在我国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实践的基础上,对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规律性再认识。我国市场经济下的法律和道德在实质上是一致的,有着共同的经济、政治和思想基础,法律的基本原则和内容体现了不同层次的道德要求,法律规范和道德规范都是对人们行为的约束力量和鼓励力量,并且通过对人们行为的约束和鼓励而具有指引人们应该怎样行为的功能,实现它为一定的社会经济基础和一定的阶级利益服务,对社会的发展起推动作用。遵纪守法成了社会生活的基本道德要求,法律具有崇高的道德价值。法治和德治是人类管理社会和阶级社会实现阶级统治的两种重要手段,是两种性质不同而又关系密切的社会现象。其中,法治是对道德中重要问题的调整,是对道德力量的强化,道德法律化把人类的理念铸化为法律;德治既是对法治内化,把法律内化为人们的品质,同时也是对法治的重要补充,把法律之外的社会关系纳入自己的管辖范围。法律道德化和道德法律化在人类社会发展中是一个交
互演进的过程。法律是传播道德的有效手段,?法律肩负着维护社会共同道德的任务。?「1」?法律的最终目标是使人们在道德上善良。为了求得众人所能达到的最大的善良,世俗法律使自己适应各种道德信条所认可的各种生活方式,但它应该抗拒那些由于道德观念的真正松弛和堕落的风尚而为人们所要求的变更。它应该始终保持走向有道德生活的总方向,并使共同的行为在第一个标准上面倾向于道德法则的充分实现。?「2」 道德是法律评价标准和推动力量,是法律的有益补充,二者在某些情况下可以相互转化。?道德和法律是不可分的,没有道德的支持,法律就不成其为社会组成部门,而仅仅是写在官方文件上的词句,只显得空洞且与社会无关。?「3」两者相辅相成、相互呼应,互相配合,实现对社会关系的调整。但是,法律本身属于政治上层建筑范畴,是以国家意志和全民必须遵守的姿态出现的,它直接干预人们的行为,它只要求对人们的行为是否违法、是否构成犯罪以及违法或犯罪的程度,作出相应的评判;道德属于思想范畴,而思想问题是不能靠国家权力的强制来解决的,它通过干预人们的思想和精神来实现干预人们的行为,道德规范的评判要求比法律要广泛得多和高得多。这告诉我们,在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过程中,必须高度重视道德建设,把法治和德治紧密结合起来,相辅相成,相互促进。法律的充分实现必然会提高一般公民和国家工作
人员的道德水平,反过来,社会道德水平的提高又必然会促进法律的制定和实现。我们在创建社会主义文明法治环境中,必须把握法治与德治的互补性、兼容性和一致性。
二、法治和德治的差别
法治和德治虽然具有一致性,但两者始终是两种不同的治理国家和社会的方式,二者不能混淆。其区别可以从法律和道德的区别中看出,即二者产生的条件不同,表现形式不同实施方式不同,调整范围不同。?法律与道德的区别非常明显:法律由国家制定和实施,道德则通过人的内心信念、信仰及社会舆论来实现;法律具有确定的、强制性的制裁力,道德的惩罚方式则主要依据公共舆论、不赞成、嘲笑和摒弃于某一特定的社会团体之外。……法律与道德在客观性及执行方面的区别表现在:法律着眼于行为,而道德着眼于意志和感情;法律规则的效力具有普遍性和绝对性,道德准则则因人、因环境而异。?「4」 ?法律规定一般来说总是避免涉及良心的问题,不过问其意图如何,而只考虑其行为和态度;与此截然相反,道德所选定的范围则是意图。对法律来说,‘所有未禁止的都是允许的’。然而,反过来人们可以说在制裁方面,法律比道德更有强制性。违反一项道德规范可以招致指责,这是不可忽视的,因为指责,或者哪怕是嘲笑,都可能导致严重的后果,如造成精神失常,毁了前程,
甚至引起自杀。但是,它毕竟不如公众权力的行为,如刑事判决那样在有关人员的身上打上烙印。?「5」
从《法律基础教程》和《思想道德修养教程》看,德治强调为人民服务为核心,以集体主义为原则;而法治则是强调公民意识,公民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法律兼顾国家、集体和个人的利益,公民个人和组织的合法权益受到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侵犯遭受损失时,有权提起行政诉讼和要求国家赔偿。德治要求人们多尽义务、多奉献;法治则要求人权保障,公民在享有权利的同时,要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权利和义务是一致的。德治要求发扬传统美德和老一辈革命传统,而法治要求遵循现行法律和法治与国际接轨。德治从治心的角度来规范人们的内心世界和行为,执行的标准有点空洞,不便于操作;而法治从治行为的角度来规范人们的行为,执行的标准就是法律,明确具体,便于操作。
法治与德治的关系在中国经历了一个历史的发展过程。早在西周时,?德?就是一个融道德、政治、信仰、策略为一体的综合概念。?德?既是治理国家、取得民心的主要方法,也是司法行政的指导方针。周礼所确定的基本原则是?亲亲?、?尊尊?。?礼?和?刑?在适用上是?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汉代提出罢黜百家、独尊儒术,在德刑关系上实行德主刑辅,并把《春秋》作为决狱的依据。唐朝继续
并发展了汉魏晋的法律儒家化的潮流,其特点是?一准呼礼?。其指导思想是?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德礼和刑罚之间的关系是?本?和?用?的关系。明朝在德法的关系上采用?刑乱国用重典?的指导思想,但并不放弃德礼的教化作用。清朝在立法上贯彻了?详译明律,参与国制?的基本指导思想。基本延续了前朝的做法。在我国的封建社会,历代封建王朝奉行?德主刑辅?、?出礼入刑?的思想。其结果是:道德训诫具有了法律的威势,甚至代替了法律,把道德义务和法律义务等同起来。
在现代社会,法治是主要的,德治是补充。强调以德治国和以德育人,法治与德治相结合,是对我们党治国理沦与实践经验的科学总结和深化发展。是个人健康成长和国家繁荣稳定的客观需要。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必然要求。是实现国家长治久安的迫切需要,是体现中国先进文化前进方向的治国理念。是建立健全社会秩序和市场经济秩序的重要手段。法律虽然严密,但也有它难以管辖的地方。因为违反法律的行为一般是违反最低层次的道德要求的行为,但不能由此认为一切违反道德的行为就是违反法律的行为。法律行为与道德行为,法律义务与道德义务之间是有严格界限的。法律规定人们的权利和义务,而道德一般强调的是义务。通过道德的义务推动法律的实施。以人作为主体而言,法律和道德都具有外界强制性。无论道德和
法律,既调整人们的外部行为,也调整人们的内心活动。但法律侧重于调整人们的外部活动,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是他律;道德侧重于调整人们的内心活动,一般体现为社会舆论的谴责,是自律。法律是外部强制性的管束,道德是发自内心的自我约束和社会舆论的外力作用于内心活动。内外结合,方可实现国家的长治久安。因为现实社会还存在一些不平等的现象,人们所处的社会地位、所接受的教育程度、所掌握的知识和技能,以及个人的遗传天赋、聪明才智等等在事实上还是不平等的。只有在法治社会中坚持正确的道德导向,在政策制定中充分注意保护社会的弱势群体,才能使社会稳定有序和文明进步。
法律的基础是道德,法律的立意和归宿是为了公正,公正也可看作是道德要求的范畴。法律实施的过程是个机械过程,它必须以道德作为基础。而且,一个国家的法制是否健全,主要取决于道德规范被纳入法律规则的数量。道德不具有国家强制性,而是基于个人的自主的创意和决心规范自己意志以及人们的相互高尚而建立的准则,它主要诉诸良心,明辨善恶,是居于人的内心自律。?法律不考虑潜在的动机如何而要求对现行规则与法规进行外部服从,而道德则求助于人的良心。道德规则要求人们根据高尚的意图-首先是根据伦理责任感-而行为,它还要求人们为了善而去追求善。?(「6」法治的实现只有通过立法者、执法者、守法者将自
身的道德修养、人格魅力体现在法治的活动中,使法律与道德的精神协调起来,使法律得到道德的内化力的支持,让法律精神同道德精神一起成为全社会共同的价值观念。只有这样,法治建设才会成为可能。一般地说来,道德调整的社会关系领域要比法律广泛。法律难以触及人的心灵,解决不了人的思想问题,而德治的落脚点在于人心,在于人的思想自觉。法律解决不了信仰、价值观问题,只有道德才能使人树立正确的信仰、价值观、人生观,并以其作为自己的行动指南。法律不可能把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统统管起来,而必然留有一些领域由道德来管理。道德是指导和制约人们思想和行为的精神力量,道德的相对独立性是道德的社会价值能够发挥出来的前提。道德建设中坚持以立为本、重在建设的方针,依靠教育、引导、培养和熏陶,辅之以相应的社会管理制度和法规约束,努力倡导和培育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道德规范,大力倡导社会文明新风尚,逐渐形成和确立以思想道德教育为内容,以排解引导为桥梁,以阵地建设为依托,以强化管理为手段的新机制,使一些公共道德规范上升为法律规范,再转化为人们的道德行为,改变人们的旧习惯,推动社会的不断文明和进步。
三、社会需要法治和德治的统一。
?法治的理念来自西方,德治则来自中国传统法文化,两者的结合顺应了寻根意识与全球意识相结合、民族性与时代性相结合的潮流。?「7」在一定意义上,市场经济就是法治经济,这主要表明法律对经济的影响和作用的密切关系。法律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的重要作用,搞市场经济离不开法或法治。法律对市场经济的运行起着引导、促进、保障和制约作用。法律确认经济活动主体的法律地位,调整经济活动中的各种关系,解决经济活动中的各种纠纷和维护正常的经济秩序。虽然法律对经济和社会的保障和促进作用是巨大的,但我们也应认识到,法律是概括的,它为一般人的行为提供了一个标准和模式,而实际生活却是具体和千变万化的,因而法律的作用也有其局限性:法律并不是调整社会关系的唯一手段:?徒善不足以为政,徒法不足以自行?; ?法律的抽象性、稳定性与现实生活的矛盾;法律所要适用的事实无法确定。「8」法律的这些缺陷,弥补的手段就是道德。道德就是渗透于经济、政治、行政、文化、教育、习惯、传统和舆论的思想观念和准则。制定得再好的法律,也需要合适的人正确地去执行和适用,如果一个法律工作者不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思想道德水平,又如何能正确理解和执行与道德紧密联系的法律呢,也就很难想象法律会得到有效实施。另外,制定得再好的法律,也需要绝大多数社会成员的支持,如果社会成员缺乏守法的思想道德风尚,没有他们对任何违
法行为的道德上的抵制,法律也不可能得到有效地实施。再者,法律的不健全和存在漏洞,如果社会成员缺乏起码的道德水平,就会做出不违法却又有害于社会公德的行为,影响社会的健康有序的发展。最后要提及的是,官僚腐败的滋生,一是法治观念的淡薄和官本位思想的突出,认为法律是?专管老百姓?的,二是道德约束下降,心理防线溃堤。市场经济需要道德和法律两手抓,两手都要硬。通过法律推动和影响道德的发展,通过道德推动法律的制定和实施,并弥补法律的不足。
在西方, 治理社会一手靠的是法律,一手靠的是《圣经》,法律管行为,《圣经》管灵魂和内心。?法律与道德代表着不通的规范性命令,其控制范围在部分上是重迭的。道德中有些领域是位于法律管辖范围之外的,而法律中也有些部门几乎是不受道德判断影响的。但是,存在着一个具有实质性的法律规范制度,其目的是保证和加强对道德规范的遵守,而这些道德规则乃是一个社会的健全所必不可少的。?「9」(「美」E.博登海默著:《法理学-法哲学及其方法》,第368页)。在我国,治理社会靠的是综合治理。但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中国改革由经济改革向经济、社会、政治以及伦理文化的综合改革发展。对市场经济的整体道德评价转向对市场中的道德秩序与行为规范的关心和评价,因而法律和道德成了治理社会和经济必不可少的重要手段。建设社会主
义市场经济不仅要建立与之相适应的法律规范体系,而且要建立与之相适应的道德规范体系。既要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依法治国,同时也要加强社会主义道德建设,以德治国,要把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结合起来。两者相互依存,相互补充,相辅相成。
我国的市场经济促进人们的自立、竞争、效率和开拓创新精神,但市场自身的弱点和消极方面也会反映到精神道德中来。市场经济就是竞争经济,其原则就是要求等价交换,即交换的商品应是货真价实和双方的互利互惠,同时又绝不允许搞权钱交易。我国目前社会面临的状况和带来的问题首先是信用危机问题,其突出表现是:在宏观方面,政府管理者一方以?三乱?来增加财政收入,甚至建立小金库,乱发奖金;社会单位(包括企事业单位和社团)一方以各种偷逃税方式来转移和隐瞒利润。在社会组织(特别是企业)之间利用?双轨制?长期存在的条件,大规模地、非法地侵占和转移权益,?三角债?是最突出的表现。在社会组织内部,管理人员利用国家?所有人缺位?以及改革赋予他们的?自主权?,为个人谋取利益;劳动者则利用抽象的?主人翁?地位普遍地消极怠工,追求分配利益的扩大化,而国家又使劳动者在缺乏社会保障的情况下下岗,其利益受到损害。这样,一方面,信用问题几乎遏制了社会经济活动,另一方面,社会对信用危机一致谴责,建立信用危机已经成为全社会的
普遍需要。其次是单纯谋利的动机和取向问题,表现为物质主义、拜金主义和享乐主义;再次是不择手段问题,表现为把致富与商业贿赂、商业欺骗、商业投机、商业偷窃和掠夺性开发经营;又次是对经济利益的态度问题,表现为欺行霸市、强买强卖、不对等交易和强制性签合同等;还有就是?搭便车?或?无票乘车?问题。不少人仍抱有?有权不用,过期作废?的思想,使得国家权力被滥用,社会上贪污腐败、徇私枉法现象屡禁不止,虽然采取多种措施,但各种职务犯罪行为仍然甚嚣尘上。这些现象的严重性在于,社会组织和个人普遍?陷入?了不道德的经济行为之网,对应当遵从的道德规则失去信任,将以不道德手段谋取利益作为普遍的行为准则。对此现象,用法律手段来解决,对一般的问题显得苍白无力。因而,随着中国经济进入全面的?系统整合?阶段,而全面的市场整合需要全面的伦理道德建设为基础,制度整合更需要以伦理道德观念整合为必要条件,社会对规范的市场经济伦理道德观念的呼吁已经越来越强。
全社会要共同行动,齐抓共管,协调一致,发挥法律的权威作用,发挥道德的感化作用。各级人大要发挥权力机关的主导作用,积极行使宪法和法律赋予的各项权力,加强监督,特别是有立法权的人大及其常委会,要积极适应形势要求,根据实际情况,抓紧制定建立社会主义思想道德体系所必需的法律法规,为建立社会主义思想道德体系提供有力的
法律保障。执法机关要按照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的要求,依法行政,从严治政,公正司法,严格执法,同时通过各种具体的执法活动,把基本道德观念的要求融于各项具体政策中,融于社会的各项管理中,不断推动社会主义思想道德体系在全社会的形成和完善。大力整顿社会秩序和市场经济秩序,创建社会主义文明的法治环境,进一步推动社会进步和经济发展。
四、德治应与法治的协调
近年来,由于市场经济的浪潮和西方文化的冲击,以儒家伦理文化为主导的?自然道德?传统已经崩溃,计划经济时代的道德体系也因为不能适应市场经济运行要求而失去其社会约束力和整合力。儒家的以人性论为基础的?德教为先?思想涵盖从政治到日常生活的基本道德秩序的内容,是与儒家的?德治?思想及治国方略紧密相联的,儒家的思想道德对中国历史上的法律产生了重大影响,特别是?德主刑辅?、?明刑弼教?和?出礼入刑?的思想。其优点在于强调人是可以教化而且必须教化的,这种教化,包括家庭道德和社会公德,其缺点在于它的立足点在治民,即教化老百姓对封建统治者安分守己,顺从封建专制和等级剥削制度。市场经济条件下需要的道德同传统社会是完全不同的。在新的历史条件下的?德治?的根本目的不在于治民,而在于服务,
在于通过道德和法律两种手段调节社会利益关系,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从而实现人民群众的最大利益。道德教育不是奴化和愚民的教育,而是?以科学的理论武装人,以正确的舆论引导人,以高尚的精神塑造人,以优秀的作品鼓舞人?。所有的人在不损害他人的条件下有权利追求自己生活的满足;道德规范在权利义务平等的基础上规定个人应尽的义务;在日常生活中,人们能够生活在一种实用化和功利化的道德环境和法治环境中。
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必须在健全社会主义法律制度的同时形成社会主义市场道德。市场经济和依法治国的内容要求我们要发扬和继承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应该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构造具有时代特色的社会主义道德体系和框架,把当前我们已经提倡的加强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教育建设抓好。我们应使传统美德和新型规范相互渗透,法制和德治相辅相成,把依法治国不断完善,使以德治国深入人心。为改革发展营造一个人心思进的良好社会环境。
作文三:《“德治”与“法治”的关系》1300字
1. “德治”与“法治”的差异
法律规定一般来说总是避免涉及良心的问题,不过问其意图如何,而只考虑其行为和态度;与此截然相反,道德所选定的范围则是意图。对法律来说,所有未禁止的都是允许的。然而,反过来人们可以说在制裁方面,法律比道德更有强制性。
德治强调为人民服务为核心,以集体主义为原则;而法治则是强调公民意识,公民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法律兼顾国家、集体和个人的利益,公民个人和组织的合法权益受到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侵犯遭受损失时,有权提起行政诉讼和要求国家赔偿。德治要求人们多尽义务、 多奉献;法治则要求人权保障,公民在享有权利的同时,要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权利和义务是一致的。德治要求发扬传统美德和老一辈革命传统,而法治要求遵循现行法律和法治与国际接轨。德治从治心的角度来规范人们的内心世界和行为,执行的标准有点空洞,不便于操作;而法治从治行为的角度来规范人们的行为,执行的标准就是法律,明确具体,便于操作。
在中国古代,“法者,刑也”,法学家所主张的法治,实际上就是实行严刑峻法维护君主制。 儒家则反对法家的法治主张,他们认为,国家主要应由具有高尚道德的圣君通过道德手段来治理。“道之以政,齐之以刑,民免而无耻。道之以德,齐之以礼,有耻且格。”“君仁莫不仁,君义莫不义,君正莫不正,一正君而国定矣。”这就是儒家所推崇的德治。
2. “德治”与“法治”的辩证统一
“德治”与“法治”在多方面都表现出统一性。首先在内容上,二者互有重叠,可相互转化。虽然“德治”与“法治”的治域范围不同,但二者所规范的内容并没有绝对的界限,而且在条件适当的情况下可以相互转化。例如在家庭伦理中孝道、家庭道德等方面,有时候道德舆论不能使人们完全遵守,就必须要从法律上予以强制规范。而对于尊老爱幼、乐于助人等不能以法律进行强制规定的,就必须要依靠道德效应来实现。
“德治”与“法治”在实施的过程中,“德治”是“法治”的基础,“法治”是“德治”的保障,二者互相推动。一方面,“法治”的实施前提是“法”的制定,而“德”是“法”制定的基础。另一方面,“法治”是“德治”的保障,“法治”为道德建设提供有利的法制环境,为“德治”的施行创造“文明、和谐”、“平等、公正”的氛围。
(1)全面依法治国背景下法律对道德的促进作用
作为社会治理方式的法律与道德。法律和道德作为社会治理的重要方式,二者皆关涉规则的运行。
全面依法治国背景下全面的“规则之治”为道德建设奠定规则基础。法律与道德同为社会治理的重要方式,却具有不同的存在形态。
全面依法治国背景下法律促进道德的重点在于规范和约束公权力的运行。
(2)全面依法治国背景下道德对法律的支撑作用
全面依法治国背景下道德何以必要。道德与法律作为社会治理的重要方式,其要旨皆在于实现规则之治,为社会发展提供良好的秩序环境。相对于道德的知识化形态在规则约束上的乏力,法律则因其特有的可制度化优势而备受关注。法治进程的推进将在一定程度上促进道德的发展。
全面依法治国背景下道德对法律的支撑何以可能。从逻辑上来看,立法是法律运行过程的起始阶段,作为其成果的法律文本则是执法、司法过程的重要依据。因此,道德对立法内容的涉入是支撑法律良治的重要一环。
作文四:《德治与法治的关系》5700字
道德的动态系统——德治和法治,作为调节人类的两个手段,有着密切的关系,特别在社会主义市场中二者相互渗透,相互作用,法治、德治作为上层建筑是要建立在生产资料公有制及与之相适应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基础之上的,同时法治、德治的结合又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保驾护航。因此,二者的组合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统一的。二者相辅相成又是党治理国家基本方略的完善和创新,这种创新体现着丰富的思想,吸取古代儒法并用的思想精华,体现了软硬相佐的治国方略的辩证关系,二者相辅相成,相互促进,体现了矛盾统一性的关系。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的地位与功能,体现着上层建筑的整体与部分的关系,又体现出了矛盾两点论的辩证法原理。总之,坚持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的基本方略,不仅包含着丰富的辩证思想,具有重大的意义,而且,凝聚着重大的现实意义,在社会主义化建设中发挥了巨大作用。我们应始终注意把法制建设与道德建设紧密相结起来,坚持法治并举,才能保障社会稳定。经济繁荣和国家长治久安,才能为实现我国各民族现阶段的共同发展和实现共产主义的远大理想,奠定坚实的基础,不断完善有特色的社会主义治国体系。
**同志在“十五”计划实施的第一年年初,在全国宣传部长会议上明确指出:“对一个国家的治理来说,法治与德治从来都是相辅相成,相互促进的。二者缺一不可,也不可偏废??我们应始终注意把法制建设与道德建设紧密结合起来,把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紧密结合起来。”这一重要论述,为我国社会经济步入新的时期发展提出了极其重要的治国方略,对于我们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提高全民族的道德素质,完善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治国体系,意义十分深远。
道德概念在我国古籍上由“道”和“德”两个概念组成。“道”即是指事物运动变化的和做人的道理。“德者,得也。”实行原则有所得即如果一切都按一定的原则去做,就达到了道德的境界。马克思主义认为,道德是由一定的传统的社会经济关系决定的,依靠社会舆论、传统习俗和人们内在信念来维系的、并以善恶进行评价的原则规范、心理意识和行为活动的总和。阶级社会中的占统治地位的、起主导作用的道德是统治阶级的道德。德治就是道德建设,其中主要是指统治阶级的道德建设。
法治就是广大人民在党的领导下,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管理经济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使国家成为法治之国,使社会成为法治社会,所以,法治是一种倾向民主、排斥专制的治国。
道德和法律的动态系统,德治和法治,作为调节人类社会生活的两个手段,有着密切的关系,特别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二者相互渗透,相互作用。
一、法治和德治在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社会、发展市场经济中相互作用 法治和德治作为社会控制的两个手段,既相互联系又相互区别,这就决定了它们在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市场经济的过程中能够而且必须相互需要。
1、法治必须要发挥德治的作用,需要德治的支持和配合
首先,德治是法治的基础。法律是立法者对正义与非正义、善与恶的价值判断。所以,法治必须以德治为基础,如果失去这一基础与价值判断相冲突,法治就会蜕变为立法者的任意专横。在社会主初级阶段,尽管法治的指导思想是党的基本路线,但是同样要考虑社会主义道德的要求,必须与社会主义道德相适应。因此,社会主义法治必须以社会主义道德为基础,只有这样,才能建设富强、民主、文明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
其次,德治是法治的保障。社会主义国家,广大人民成为国家的主人,因而人们违法犯罪的根源就只能是思想堕落,道德败坏。加强社会主义道德建设,可以使全体人民明确非、善恶标准,自觉遵守国家法律,同一切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所以,大力加强德治,提高全民族的道德水平,使社会主义的法律规范由外在约束逐渐转变为广大公民的自我约束,这是保证法治得以顺利实现的主要精神力量。
再次,德治是法治的补充由于客观原因,社会主义法律还有待于进一步完善。另外,人
类社会的各种关系是复杂多变的,社会主义法律不可能将它们全部概括无遗,因而,社会生活中必然会存在的法律暂时还没涉及的一些不利于社会主义社会秩序的行为,这些行为任其发展,势必对社会造成危害,在这种情况下,只有通过强大的社会舆论和,对那些不利于社会健康发展的行为进行制约和调整,形成社会的道德秩序,来弥补法律规范在这方面的暂时空缺。
2、德治必须发挥法治的作用,需要法治的保障和辅助。
首先,法治是建立和维护德治的有力保障。由于社会主义法集中代表了工人阶级和广大人民的愿望和要求,因此,社会主义法律必然把培养和传播社会主义道德作为自己的任务。在社会主义法的制定过程中,总是以法律规范的形式,对社会主义道德基本原则和要求予以承认,使之成为人们的法律义务。当道德规范成为法律规范后,就意味着道德规范的这部分有了双重保障,从而更有力地保证了它们在现实生活中的更好地实现。
其次,法治是实现德治的辅助手段。由于社会主义法体现社会主义道德精神,所以,法治包括法的创制、实施和法制等,都必然会提高人们的道德水平和道德觉悟。一部新法的制定,不仅要符合经济的客观规律,还要符合道德的要求,因而一部法律的制定、颁布就帮助人们建立和提高道德意识。从法律的实施上看,当有关国家机关特别是司法机关适用法律时候,特别是表彰奖励守法好公民,作为人民的榜样时,就能形成一种良好的社会风气,从而较大地提高人民的道德水平,直接促进了精神文明的发展。
二、法治、德治的结合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统一的
首先,法治,德治作为上层建筑要建立在生产资料公有制及与之相适应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基础之上,并随之不断丰富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要求法治和德治,要求构筑与之相适应的“法制家园”和“精神家园”,法治和德治内在统一性必须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为社会基础,因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为两者的统一提供了必要性和可能性,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和德治经济,其实是市场经济发展的内在要求与必然选择。
其次,法治、德治的结合又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保驾护航。作为治理国家的方略,两者都是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规范人们思想和行为的重要手段,它们相互补充,相互结合发挥作用。德治使人们认同“良法”而把外在法律规范内化为自觉行为的规范,这种自内而外的控制力弥补了法治的不足,督促人们自觉守法,法治才能贯彻控制,而对那些因“缺德”而不违法之举则难以奏效,这种“缺德管涌”将造成极大的隐患,而只有法治才能对这些行为作出有效控制。?因此,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过程中,必须将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相互结合起来。
三、法治、德治相辅相成是党治理国家基本方略的完善和创新
法治、德治在建设有特色主义,市场过程中,犹如鸟之两翼,在社会控制上具有共同的作用。但在某一特定价值取向和调整领域中,具有各自独立的功能,各有优劣,必须把二者结合起来。改革开放以来,在法治建设方面,党和国家加强了立法和执法工作。进一步完善了监督体系,大力发展了普法工作。“依法治国”已成为全社会共识,在德治方面,宣传先进地区,树立了典型榜样,并利用这些典型引导人们去正确评价社会上的真善美,假丑恶,唤起人们的责任感,并把德治与法治并举作为治国基本方略,这是党领导人们治理国家基本方略的完善与创新,是对马克思主义国家学说的丰富和发展。只有法制、德治并举,才能保障社会稳定,经济繁荣和国家长治久安,才能为实现我国各民族现阶段的共同发展和实现共产主义的远大理想奠定坚实的基础。
二
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相结合,是我国治国方略的一次创新,体现着丰富的思想。 一、吸取古代儒法并用的思想精华,体现软硬相佐的法国方略的辩证关系。 在我国上,法治与德治,历来是统治阶级治理国家、调整社会关系和维持社会秩序的管理之
道和根本。有的朝代以“法治”为主,有的注意“德治”。而儒家主张儒法并用,通过儒家的思想和伦理道德思想的教育手段,同国家的管理手段相结合起来,维护社会秩序,使社会生活、生产秩序产生了良好的一面。统治阶级一方面要求人们个人“有道德”、家庭要“以德治家”、君臣要“为政以德”,使“修身、齐家、治国、平天下”成为以德为本的管理体系;而另一方面,又制定出非常严密、非常系统的法律,把道德“定天下”的体系与法律“制天下”的体系紧密结合。从而推动了社会的发展,这种结合的重要性,孔子早就说过:“霸道的‘道之以政,齐之以刑,民免而无耻;道之以德,齐之以礼,有耻且格。’”?即靠行政命令和刑罚来制约人民,老百姓只知道避免犯罪而不知道犯罪是耻辱的事,而用道德和礼教来引导人民老百姓不仅知道犯罪是耻辱的事而且能够自我控制、自我约束,这充分说明了法制与德治结合的重要作用。
我们当今处在改革开放和化建设新时期,在依法治国,建立较完备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过程中,也必须吸取古代儒法并用的思想精华,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道德伦理建设,利用社会主义道德伦理调整个人之间、个人与社会之间行为的广泛社会性和共同规范性的特点,寻求法制和德治的最佳结合点和多种结合的具体载体形式,确保道德的说服力和劝导力,确保法律的威慑力和震撼力,让法的强力保障与德的教化力量由内外结合,真正把“两手抓,两手都要硬”的战略方针落实到实处。
二、法制与德治相辅相成,相互促进,体现了矛盾统一性的关系。
在当今,法制与德治的根本目的就是为了保证人民群众的利益,巩固人民群众当家作主的地位,推进社会向文明、民主、富强的社会发展,使社会既有严明的法律体系,又有较高的精神文明水平。两手可并行不悖、相互渗透、相互补充,像国家的大法,一般就包含着社会道德的基本原则,而遵纪守法又是道德规范之一,违法者首先为道德所不容、所反对、破坏公德、的损美德、背离职业道德的行为,不仅要受到社会舆论的谴责和社会公众的批评,而且也是法理难容的。所以,历代统治阶级都把一与其根本利益直接相关的道德内容吸收到法律里面,直接转化为国家意志,不仅用法律维护了道德,而且还保证实行了道德伦理的内容,况且遵守法律本身就是一种良好的道德行为,一般而言,违法犯罪多数道德品质低下者,而有高尚道德修养的人,大体也是守法的好公民。因此,一个社会如果没有广泛的社会性和道德作为立法、执法和维法的基础,专靠法制恐怕难以根治,而如没有法制建设作为后盾,专靠德治来管理社会,至少还不能使社会成为高度文明的有序状态。因而,法治与德治的共存性、依赖性和互相渗透性是二者相结合的理伦依据,是丰富和完善我国治国方略体系的辩证原理。
三、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的地位与功能体现着上层建筑的整体与部分的关系 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是一个紧密结合的整体,对于治国体系的方略而言,是不可或缺的;整体由部分组成,脱离任何一个部分,整体就是残缺不全的,也极易出现治标不治本的现象,要标本兼治,双管齐下,才能有国家的长治久安和国富民强。中华民族5000多年的发展,不仅是靠法治维系的,也是德治维系的,同时法律和社会伦理道德又都是上层建筑的重要组成部分,法治从属于政治建设是政治文明的内容,德治从属于理想建设,是精神文明的内容。在上层建筑的大整体中,法律和道德都是一个完整的部分,每个部分的子体系又需要单独地、分别地加以特殊的,不断的探索并加以完善,使上层建筑的巩固和促进作用更加巨大。在法治和德治的功能中,法治的政治文明是主导,是既定的对象和现实的力量,以其权威性和强制性手段规范社会成员的行为。而德治以其感召力和劝导力提高社会成员的思想认识和道德觉悟。法治和德治的这些功能,在上层建筑的整体功能中也是部分的,有限的,离开了整体也将失去其广泛的群众基础和强大的生命力。只有在整体事才能显示无限的力量,拧成和力,把国家和人民管理得国泰民安,从而自立于强国之林。
四、法治与德治体现出辩证法两点论的关系
辩证法的两点论,就是指在研究复杂事物的发展过程中,既要研究主要矛盾,又要研究次要矛盾;在研究任何一种矛盾的时候,不仅要研究矛盾的主要方面,也要研究矛盾的次要方面,否则是形而上学的一点论。法治与德治,由于他们的地位和功能不同,在治理国家的时候不同时期有不同的侧重,不同阶段有不同的侧重,这是由他们的特殊性和在历史发展中的不平衡性所决定的。中国古代是如此,新中国与改革开放新时期更是如此。重要的是如何吸取历史的成功经验与失败的教训,把两者有机结合起来,使他们之间的对立与斗争减少到最低限度,能融合成为一个崭新的治国方略。在阶级斗争异常复杂和经济领域的各种犯罪活动不断频发的岁月里,加强立法,完善法制体系并依法从严打击,就尤为重要;而在法制体系基本完备后,随着生产力的发展,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方面不断改革,各种条件逐渐成熟,进一步强化道德的感化和劝导作用,并与法治“融合”为新的治国方略,赋予社会主义道德以新的指导思想和“五爱”教育等新的内容,是完全可以相辅相成,相互促进的。马克思曾说:“两个相互矛盾方面的共存,斗争以及融合成为一个新范畴,就是辩证法的实质。”?在我国,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人们的法制意识、道德意识和文化素质逐步提高,人本意识也不断加强,对于市场经济发展的转型时期出现的一系列丑恶现象,党和国家有关部门一方面加强正面宣传和治理力度,从严打击少数犯罪分子,维护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另一方面强化道德意识,倡导职业道德,家庭美德和社会公德的巨大劝导力,感召力作用,不断寻找二者相结合的最佳载体形式。如“致富思源,富而思进”的“两思”教育、“五好家庭”的评定、英雄选进事迹报告等,正是不断加加宣传的结果。这不仅体现了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的治国方略,也体现了矛盾两点论的辩证法原理,是抓重点、树典型、促次要、保全面的表现形式。
总之,坚持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的基本方略,不仅包含着丰富的辩证法思想,具有重大的意义,而且凝聚着重大的现实意义。我们要高举**理论的伟大旗帜,坚持以“三个代表”为指导,始终注意把法制建设与道德建设紧密结合起来,把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紧密结合起来,身体力行,不断创新,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作更大的贡献。
作文五:《法治与德治的调和》6800字
法治与德治的调和
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思想道德体系,把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紧密结合起来。这是法制的发展,也是时代的呼唤。法治和德治相互促进,相互补充。我们在加强法治建设的同时,要坚持不懈地加强德治,这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的过程中的必然要求。但在进行法治教育和德治教育时,客观上不同程度地存在着矛盾的地方,而两者发生矛盾时,又以哪一个为准,对此,鄙人谈一点粗浅的看法:
一、 法治治外,德治治内,二者具有互补性.
法律与道德作为社会主义经济基础的上层建筑的重要组成部分,都是为巩固和发展社会主义制度服务的,由于两者之间各有独特的地位和功能,它们之间有着很强的互补性。依法治国是外在的,从外面的力量、从强制的角度来规范人的行为的话,以德治国就是从内心、从人的素质上要求来自觉地遵循这些规范,如果这两个相辅相成精神文明建设会搞得更好。法律的实施依然需要道德的土壤,当整个社会迷信市场作用的时候,互助精神在法院的司法判决中无法体现。处于弱者的消费者面对一个又一个貌似公正却完全不同的判决无所适从。我们不缺少市场的理念,也不缺乏对法律的关照,我们缺少道德的支撑。
按马克思主义的观点,法律是统治阶级用以统治的一种工具,它必须同经济政治道德等诸因素紧密联系相互适应。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相结合的思想, 是在我国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实践的基础上,对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规律性再认识。我国市场经济下的法律和道德在实质上是一致的,有着共同的经济、政治和思想基础,法律的基本原则和内容体现了不同层次的道德要求,法律规范和道德规范都是对人们行为的约束力量和鼓励力量,并且通过对人们行为的约束和鼓励而具有指引人们应该怎样行为的功能,实现它为一定的社会经济基础和一定的阶级利益服务,对社会的发展起推动作用。遵纪守法成了社会生活的基本道德要求,法律具有崇高的道德价值。法治和德治是人类管理社会和阶级社会实现
阶级统治的两种重要手段,是两种性质不同而又关系密切的社会现象。其中,法治是对道德中重要问题的调整,是对道德力量的强化,道德法律化把人类的理念铸化为法律;德治既是对法治内化,把法律内化为人们的品质,同时也是对法治的重要补充,把法律之外的社会关系纳入自己的管辖范围。法律道德化和道德法律化在人类社会发展中是一个交互演进的过程。法律是传播道德的有效手段,“法律肩负着维护社会共同道德的任务” 。“法律的最终目标是使人们在道德上善良。为了求得众人所能达到的最大的善良,世俗法律使自己适应各种道德信条所认可的各种生活方式,但它应该抗拒那些由于道德观念的真正松弛和堕落的风尚而为人们所要求的变更。它应该始终保持走向有道德生活的总方向,并使共同的行为在第一个标准上面倾向于道德法则的充分实现。”道德是法律评价标准和推动力量,是法律的有益补充,二者在某些情况下可以相互转化。“道德和法律是不可分的,没有道德的支持,法律就不成其为社会组成部门,而仅仅是写在官方文件上的词句,只显得空洞且与社会无关。”两者相辅相成、相互呼应,互相配合,实现对社会关系的调整。但是,法律本身属于政治上层建筑范畴,是以国家意志和全民必须遵守的姿态出现的,它直接干预人们的行为,它只要求对人们的行为是否违法、是否构成犯罪以及违法或犯罪的程度,作出相应的评判;道德属于思想范畴,而思想问题是不能靠国家权力的强制来解决的,它通过干预人们的思想和精神来实现干预人们的行为,道德规范的评判要求比法律要广泛得多和高得多。这告诉我们,在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过程中,必须高度重视道德建设,把法治和德治紧密结合起来,相辅相成,相互促进。法律的充分实现必然会提高一般公民和国家工作人员的道德水平,反过来,社会道德水平的提高又必然会促进法律的制定和实现。我们在创建社会主义文明法治环境中,必须把握法治与德治的互补性、兼容性和一致性。
二、法治和德治的差别
法治和德治虽然具有一致性,但两者始终是两种不同的治理国家和社会的方式,二者不能混淆。其区别可以从法律和道德的区别中看出,即二者产生的条件不同,表现形式不同实施方式不同,调整范围不同。“法律与道德的区别非常明显:法律由国家制定和实施,道德则通过人的内心信念、信仰及社会舆论来实现;
法律具有确定的、强制性的制裁力,道德的惩罚方式则主要依据公共舆论、不赞成、嘲笑和摒弃于某一特定的社会团体之外。??法律与道德在客观性及执行方面的区别表现在:法律着眼于行为,而道德着眼于意志和感情;法律规则的效力具有普遍性和绝对性,道德准则则因人、因环境而异。”“法律规定一般来说总是避免涉及良心的问题,不过问其意图如何,而只考虑其行为和态度;与此截然相反,道德所选定的范围则是意图。对法律来说,‘所有未禁止的都是允许的’。然而,反过来人们可以说在制裁方面,法律比道德更有强制性。违反一项道德规范可以招致指责,这是不可忽视的,因为指责,或者哪怕是嘲笑,都可能导致严重的后果,如造成精神失常,毁了前程,甚至引起自杀。但是,它毕竟不如公众权力的行为,如刑事判决那样在有关人员的身上打上烙印。”
从《法律基础教程》和《思想道德修养教程》看,德治强调为人民服务为核心,以集体主义为原则;而法治则是强调公民意识,公民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法律兼顾国家、集体和个人的利益,公民个人和组织的合法权益受到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侵犯遭受损失时,有权提起行政诉讼和要求国家赔偿。德治要求人们多尽义务、多奉献;法治则要求人权保障,公民在享有权利的同时,要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权利和义务是一致的。德治要求发扬传统美德和老一辈革命传统,而法治要求遵循现行法律和法治与国际接轨。德治从治心的角度来规范人们的内心世界和行为,执行的标准有点空洞,不便于操作;而法治从治行为的角度来规范人们的行为,执行的标准就是法律,明确具体,便于操作。
法治与德治的关系在中国经历了一个历史的发展过程。早在西周时,“德”就是一个融道德、政治、信仰、策略为一体的综合概念。“德”既是治理国家、取得民心的主要方法,也是司法行政的指导方针。周礼所确定的基本原则是“亲亲”、“尊尊”。“礼”和“刑”在适用上是“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汉代提出罢黜百家、独尊儒术,在德刑关系上实行德主刑辅,并把《春秋》作为决狱的依据。唐朝继续并发展了汉魏晋的法律儒家化的潮流,其特点是“一准呼礼”。其指导思想是“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德礼和刑罚之间的关系是“本”和“用”的关系。明朝在德法的关系上采用“刑乱国用重典”的指导思想,但并不放弃德礼的教化作用。清朝在立法上贯彻了“详译明律,参与国
制”的基本指导思想。基本延续了前朝的做法。在我国的封建社会,历代封建王朝奉行“德主刑辅”、“出礼入刑”的思想。其结果是:道德训诫具有了法律的威势,甚至代替了法律,把道德义务和法律义务等同起来。
在现代社会,法治是主要的,德治是补充。强调以德治国和以德育人,法治与德治相结合,是对我们党治国理沦与实践经验的科学总结和深化发展。是个人健康成长和国家繁荣稳定的客观需要。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必然要求。是实现国家长治久安的迫切需要,是体现中国先进文化前进方向的治国理念。是建立健全社会秩序和市场经济秩序的重要手段。法律虽然严密,但也有它难以管辖的地方。因为违反法律的行为一般是违反最低层次的道德要求的行为,但不能由此认为一切违反道德的行为就是违反法律的行为。法律行为与道德行为,法律义务与道德义务之间是有严格界限的。法律规定人们的权利和义务,而道德一般强调的是义务。通过道德的义务推动法律的实施。以人作为主体而言,法律和道德都具有外界强制性。无论道德和法律,既调整人们的外部行为,也调整人们的内心活动。但法律侧重于调整人们的外部活动,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是他律;道德侧重于调整人们的内心活动,一般体现为社会舆论的谴责,是自律。法律是外部强制性的管束,道德是发自内心的自我约束和社会舆论的外力作用于内心活动。内外结合,方可实现国家的长治久安。因为现实社会还存在一些不平等的现象,人们所处的社会地位、所接受的教育程度、所掌握的知识和技能,以及个人的遗传天赋、聪明才智等等在事实上还是不平等的。只有在法治社会中坚持正确的道德导向,在政策制定中充分注意保护社会的弱势群体,才能使社会稳定有序和文明进步。
法律的基础是道德,法律的立意和归宿是为了公正,公正也可看作是道德要求的范畴。法律实施的过程是个机械过程,它必须以道德作为基础。而且,一个国家的法制是否健全,主要取决于道德规范被纳入法律规则的数量。道德不具有国家强制性,而是基于个人的自主的创意和决心规范自己意志以及人们的相互高尚而建立的准则,它主要诉诸良心,明辨善恶,是居于人的内心自律。“法律不考虑潜在的动机如何而要求对现行规则与法规进行外部服从,而道德则求助于人的良心。道德规则要求人们根据高尚的意图-首先是根据伦理责任感-而行为,它
还要求人们为了善而去追求善。”法治的实现只有通过立法者、执法者、守法者将自身的道德修养、人格魅力体现在法治的活动中,使法律与道德的精神协调起来,使法律得到道德的内化力的支持,让法律精神同道德精神一起成为全社会共同的价值观念。只有这样,法治建设才会成为可能。一般地说来,道德调整的社会关系领域要比法律广泛。法律难以触及人的心灵,解决不了人的思想问题,而德治的落脚点在于人心,在于人的思想自觉。法律解决不了信仰、价值观问题,只有道德才能使人树立正确的信仰、价值观、人生观,并以其作为自己的行动指南。法律不可能把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统统管起来,而必然留有一些领域由道德来管理。道德是指导和制约人们思想和行为的精神力量,道德的相对独立性是道德的社会价值能够发挥出来的前提。道德建设中坚持以立为本、重在建设的方针,依靠教育、引导、培养和熏陶,辅之以相应的社会管理制度和法规约束,努力倡导和培育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道德规范,大力倡导社会文明新风尚,逐渐形成和确立以思想道德教育为内容,以排解引导为桥梁,以阵地建设为依托,以强化管理为手段的新机制,使一些公共道德规范上升为法律规范,再转化为人们的道德行为,改变人们的旧习惯,推动社会的不断文明和进步。
三、社会需要法治和德治的统一。
“法治的理念来自西方,德治则来自中国传统法文化,两者的结合顺应了寻根意识与全球意识相结合、民族性与时代性相结合的潮流。”在一定意义上,市场经济就是法治经济,这主要表明法律对经济的影响和作用的密切关系。法律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的重要作用,搞市场经济离不开法或法治。法律对市场经济的运行起着引导、促进、保障和制约作用。法律确认经济活动主体的法律地位,调整经济活动中的各种关系,解决经济活动中的各种纠纷和维护正常的经济秩序。虽然法律对经济和社会的保障和促进作用是巨大的,但我们也应认识到,法律是概括的,它为一般人的行为提供了一个标准和模式,而实际生活却是具体和千变万化的,因而法律的作用也有其局限性:法律并不是调整社会关系的唯一手段:“徒善不足以为政,徒法不足以自行”; “法律的抽象性、稳定性与现实生活的矛盾;法律所要适用的事实无法确定。法律的这些缺陷,弥补的手段就是道德。道德就是渗透于经济、政治、行政、文化、教育、习惯、传统和舆论的思想观念
和准则。制定得再好的法律,也需要合适的人正确地去执行和适用,如果一个法律工作者不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思想道德水平,又如何能正确理解和执行与道德紧密联系的法律呢,也就很难想象法律会得到有效实施。另外,制定得再好的法律,也需要绝大多数社会成员的支持,如果社会成员缺乏守法的思想道德风尚,没有他们对任何违法行为的道德上的抵制,法律也不可能得到有效地实施。再者,法律的不健全和存在漏洞,如果社会成员缺乏起码的道德水平,就会做出不违法却又有害于社会公德的行为,影响社会的健康有序的发展。最后要提及的是,官僚腐败的滋生,一是法治观念的淡薄和官本位思想的突出,认为法律是”专管老百姓“的,二是道德约束下降,心理防线溃堤。市场经济需要道德和法律两手抓,两手都要硬。通过法律推动和影响道德的发展,通过道德推动法律的制定和实施,并弥补法律的不足。
我国的市场经济促进人们的自立、竞争、效率和开拓创新精神,但市场自身的弱点和消极方面也会反映到精神道德中来。市场经济就是竞争经济,其原则就是要求等价交换,即交换的商品应是货真价实和双方的互利互惠,同时又绝不允许搞权钱交易。我国目前社会面临的状况和带来的问题首先是信用危机问题,其突出表现是:在宏观方面,政府管理者一方以“三乱”来增加财政收入,甚至建立小金库,乱发奖金;社会单位(包括企事业单位和社团)一方以各种偷逃税方式来转移和隐瞒利润。在社会组织(特别是企业)之间利用“双轨制”长期存在的条件,大规模地、非法地侵占和转移权益,“三角债”是最突出的表现。在社会组织内部,管理人员利用国家“所有人缺位”以及改革赋予他们的“自主权”,为个人谋取利益;劳动者则利用抽象的“主人翁”地位普遍地消极怠工,追求分配利益的扩大化,而国家又使劳动者在缺乏社会保障的情况下下岗,其利益受到损害。这样,一方面,信用问题几乎遏制了社会经济活动,另一方面,社会对信用危机一致谴责,建立信用危机已经成为全社会的普遍需要。其次是单纯谋利的动机和取向问题,表现为物质主义、拜金主义和享乐主义;再次是不择手段问题,表现为把致富与商业贿赂、商业欺骗、商业投机、商业偷窃和掠夺性开发经营;又次是对经济利益的态度问题,表现为欺行霸市、强买强卖、不对等交易和强制性签合同等;还有就是“搭便车”或“无票乘车”问题。不少人仍抱有“有权不用,过期作废”的思想,使得国家权力被滥用,社会上贪污腐败、徇私
枉法现象屡禁不止,虽然采取多种措施,但各种职务犯罪行为仍然甚嚣尘上。这些现象的严重性在于,社会组织和个人普遍“陷入”了不道德的经济行为之网,对应当遵从的道德规则失去信任,将以不道德手段谋取利益作为普遍的行为准则。对此现象,用法律手段来解决,对一般的问题显得苍白无力。因而,随着中国经济进入全面的“系统整合”阶段,而全面的市场整合需要全面的伦理道德建设为基础,制度整合更需要以伦理道德观念整合为必要条件,社会对规范的市场经济伦理道德观念的呼吁已经越来越强。
全社会要共同行动,齐抓共管,协调一致,发挥法律的权威作用,发挥道德的感化作用。各级人大要发挥权力机关的主导作用,积极行使宪法和法律赋予的各项权力,加强监督,特别是有立法权的人大及其常委会,要积极适应形势要求,根据实际情况,抓紧制定建立社会主义思想道德体系所必需的法律法规,为建立社会主义思想道德体系提供有力的法律保障。执法机关要按照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的要求,依法行政,从严治政,公正司法,严格执法,同时通过各种具体的执法活动,把基本道德观念的要求融于各项具体政策中,融于社会的各项管理中,不断推动社会主义思想道德体系在全社会的形成和完善。大力整顿社会秩序和市场经济秩序,创建社会主义文明的法治环境,进一步推动社会进步和经济发展。
四、德治应与法治的协调
近年来,由于市场经济的浪潮和西方文化的冲击,以儒家伦理文化为主导的“自然道德”传统已经崩溃,计划经济时代的道德体系也因为不能适应市场经济运行要求而失去其社会约束力和整合力。儒家的以人性论为基础的“德教为先”思想涵盖从政治到日常生活的基本道德秩序的内容,是与儒家的“德治”思想及治国方略紧密相联的,儒家的思想道德对中国历史上的法律产生了重大影响,特别是“德主刑辅”、“明刑弼教”和“出礼入刑”的思想。其优点在于强调人是可以教化而且必须教化的,这种教化,包括家庭道德和社会公德,其缺点在于它的立足点在治民,即教化老百姓对封建统治者安分守己,顺从封建专制和等级剥削制度。市场经济条件下需要的道德同传统社会是完全不同的。在新的历史条件下的“德治”的根本目的不在于治民,而在于服务,在于通过道德和法律两种手段调节社会利益关系,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从而实现人民群众的最大利益。道
德教育不是奴化和愚民的教育,而是“以科学的理论武装人,以正确的舆论引导人,以高尚的精神塑造人,以优秀的作品鼓舞人”。所有的人在不损害他人的条件下有权利追求自己生活的满足;道德规范在权利义务平等的基础上规定个人应尽的义务;在日常生活中,人们能够生活在一种实用化和功利化的道德环境和法治环境中。
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必须在健全社会主义法律制度的同时形成社会主义市场道德。市场经济和依法治国的内容要求我们要发扬和继承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应该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构造具有时代特色的社会主义道德体系和框架,把当前我们已经提倡的加强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教育建设抓好。我们应使传统美德和新型规范相互渗透,法制和德治相辅相成,把依法治国不断完善,使以德治国深入人心。为改革发展营造一个人心思进的良好社会环境。
张军
作文六:《法治与德治的关系》8300字
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思想道德体?系,把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紧密结合起?来。这是法制的?发展,也是时代的?呼唤。法治和德治?相互促进,相互补充。我们在加强?法治建设的?同时,要坚持不懈?地加强德治?,这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的过程中的?必然要求。但在进行法?治教育和德?治教育时,客观上不同?程度地存在?着矛盾的地?方,而两者发生?矛盾时,又以哪一个?为准:
一、法治治外,德治治内,二者具有互?补性。
法律与道德?作为社会主?义经济基础?的上层建筑?的重要组成?部分,都是为巩固?和发展社会?主义制度服?务的,由于两者之?间各有独特?的地位和功?能,它们之间有?着很强的互?补性。依法治国是?外在的,从外面的力?量、从强制的角?度来规范人?的行为的话?,以德治国就?是从内心、从人的素质?上要求来自?觉地遵循这?些规范,如果这两个?相辅相成精?神文明建设?会搞得更好?。法律的实施?依然需要道?德的土壤,当整个社会?迷信市场作?用的时候,互助精神在?法院的司法?判决中无法?体现。处于弱者的?消费者面对?一个又一个?貌似公正却?完全不同的?判决无所适?从。我们不缺少?市场的理念?,也不缺乏对?法律的关照?,我们缺少道?德的支撑。
按马克思主?义的观点,法律是统治?阶级用以统?治的一种工?具,它必须同经?济政治道德?等诸因素紧?密联系相互?适应。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相?结合的思想?,是在我国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实?践的基础上?,对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规律?性再认识。我国市场经?济下的法律?和道德在实?质上是一致?的,有着共同的经济、?政治和思想?基础,法律的基本原则和内容??体现了不同?层次的道德?要求,法律规范和?道德规范都?是对人们行?为的约束力?量和鼓励力?量,并且通过对?人们行为的?约束和鼓励?而具有指引?人们应该怎?样行为的功?能,实现它为一?定的社会经?济基础和一?定的阶级利?益服务,对社会的发?展起推动作?用。遵纪守法成了社会生活??的基本道德?要求,法律具有崇?高的道德价?值。法治和德治?是人类管理?社会和阶级?社会实现阶?级统治的两?种重要手段?,是两种性质?不同而又关?系密切的社?会现象。其中,法治是对道?德中重要问?题的调整,是对道德力?量的强化,道德法律化?把人类的理?念铸化为法?律;德治既是对?法治内化,把法律内化?为人们的品?质,同时也是对?法治的重要?补充,把法律之外?的社会关系?纳入自己的?管辖范围。法律道德化?和道德法律?化在人类社?会发展中是?一个交互演?进的过程。法律是传播?道德的有效?手段,“法律肩负着?维护社会共?同道德的任?务。”
「1」“法律的最终?目标是使人?们在道德上?善良。为了求得众?人所能达到?的最大的善?良,世俗法律使?自己适应各?种道德信条?所认可的各?种生活方式?,但它应该抗?拒那些由于?道德观念的?真正松弛和?堕落的风尚?而为人们所?要求的变更?。它应
该始终?保持走向有?道德生活的?总方向,并使共同的?行为在第一?个标准上面?倾向于道德?法则的充分?实现。”
「2」 道德是法律?评价标准和?推动力量,是法律的有?益补充,二者在某些?情况下可以?相互转化。“道德和法律?是不可分的?,没有道德的?支持,法律就不成?其为社会组?成部门,而仅仅是写?在官方文件?上的词句,只显得空洞?且与社会无?关。”
「3」两者相辅相?成、相互呼应,互相配合,实现对社会?关系的调整?。但是,法律本身属?于政治上层?建筑范畴,是以国家意?志和全民必?须遵守的姿?态出现的,它直接干预?人们的行为?,它只要求对?人们的行为?是否违法、是否构成犯?罪以及违法?或犯罪的程?度,作出相应的?评判;道德属于思?想范畴,而思想问题?是不能靠国?家权力的强?制来解决的?,它通过干预?人们的思想?和精神来实?现干预人们?的行为,道德规范的?评判要求比?法律要广泛?得多和高得?多。这告诉我们?,在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过程中,必须高度重?视道德建设?,把法治和德?治紧密结合?起来,相辅相成,相互促进。法律的充分?实现必然会?提高一般公?民和国家工?作人员的道?德水平,反过来,社会道德水?平的提高又?必然会促进?法律的制定?和实现。我们在创建?社会主义文?明法治环境?中,必须把握法?治与德治的?互补性、兼容性和一?致性。
二、法治和德治?的差别
法治和德治?虽然具有一?致性,但两者始终?是两种不同?的治理国家?和社会的方?式,二者不能混?淆。其区别可以?从法律和道?德的区别中?看出,即二者产生?的条件不同?,表现形式不?同实施方式?不同,调整范围不?同。“法律与道德?的区别非常?明显:法律由国家?制定和实施?,道德则通过?人的内心信?念、信仰及社会?舆论来实现?;法律具有确?定的、强制性的制?裁力,道德的惩罚?方式则主要?依据公共舆?论、不赞成、嘲笑和摒弃?于某一特定?的社会团体?之外。??法律与道德?在客观性及?执行方面的?区别表现在?:法律着眼于?行为,而道德着眼?于意志和感?情;法律规则的?效力具有普?遍性和绝对?性,道德准则则?因人、因环境而异?。”
「4」 “法律规定一?般来说总是?避免涉及良?心的问题,不过问其意?图如何,而只考虑其?行为和态度?;与此截然相?反,道德所选定?的范围则是?意图。对法律来说?,‘所有未禁止?的都是允许?的’。然而,反过来人们?可以说在制?裁方面,法律比道德?更有强制性?。违反一项道?德规范可以?招致指责,这是不可忽?视的,因为指责,或者哪怕是?嘲笑,都可能导致?严重的后果?,如造成精神?失常,毁了前程,甚至引起自?杀。但是,它毕竟不如?公众权力的?行为,如刑事判决?那样在有关?人员的身上?打上烙印。”
「5」从《法律基础教?程》和《思想道德修?养教程》看,德治强调为?人民服务为?核心,以集体主义?为原则;而法治则是?强调公民意?识,公民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法律兼顾国?家、集体和个人?的利益,公民个人和?组织的合法?权益受到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侵?犯遭受损失?时,有权提起行?政诉讼和要?求国家赔偿?。德治要求人?们多尽义务?、多奉献;法治则要求?人权保障,公民在享有?权利的同时?,要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权利和义务?是一致的。德治要求发?扬传统美德?和老一辈革?命传统,而法治要求?遵循现行法?律和法治与?国际接轨。德治从治心?的角度来规?范人们的内?心世界和行?为,执行的标准?有点空洞,不便于操作?;而法治从治?行为的角度?来规范人们?的行为,执行的标准?就是法律,明确具体,便于操作。
法治与德治?的关系在中?国经历了一?个历史的发?展过程。早在西周时?,“德”就是一个融?道德、政治、信仰、策略为一体?的综合概念?。“德”既是治理国?家、取得民心的?主要方法,也是司法行?政的指导方?针。周礼所确定?的基本原则?是“亲亲”、“尊尊”。“礼”和“刑”在适用上是?“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汉代提出罢?黜百家、独尊儒术,在德刑关系?上实行德主?刑辅,并把《春秋》作为决狱的?依据。唐朝继续并?发展了汉魏?晋的法律儒?家化的潮流?,其特点是“一准呼礼”。其指导思想?是“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德礼和刑罚?之间的关系?是“本”和“用”的关系。明朝在德法?的关系上采?用“刑乱国用重?典”的指导思想?,但并不放弃?德礼的教化?作用。清朝在立法?上贯彻了“详译明律,参与国制”的基本指导?思想。基本延续了?前朝的做法?。在我国的封?建社会,历代封建王?朝奉行“德主刑辅”、“出礼入刑”的思想。其结果是:道德训诫具?有了法律的?威势,甚至代替了?法律,把道德义务?和法律义务?等同起来。
在现代社会?,法治是主要?的,德治是补充?。强调以德治?国和以德育?人,法治与德治?相结合,是对我们党?治国理沦与?实践经验的?科学总结和?深化发展。是个人健康?成长和国家?繁荣稳定的?客观需要。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必然要求?。是实现国家?长治久安的?迫切需要,是体现中国?先进文化前?进方向的治?国理念。是建立健全?社会秩序和?市场经济秩?序的重要手?段。法律虽然严?密,但也有它难?以管辖的地?方。因为违反法律的行为一??般是违反最?低层次的道?德要求的行?为,但不能由此?认为一切违?反道德的行?为就是违反?法律的行为?。法律行为与?道德行为,法律义务与?道德义务之?间是有严格?界限的。法律规定人?们的权利和?义务,而道德一般强调的是义??务。通过道德的?义务推动法?律的实施。以人作为主?体而言,法律和道德?都具有外界?强制性。无论道德和?法律,既调整人们?的外部行为?,也调整人们?的内心活动?。但法律侧重?于调整人们?的外部活动?,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是他律;道德侧重于?调整人们的?内心活动,一般体现为?社会舆论的?谴责,是自律。法律是外部?强制性的管?束,道德是发自?内心的自我?约束和社会?舆
论的外力?作用于内心?活动。内外结合,方可实现国?家的长治久?安。因为现实社?会还存在一?些不平等的?现象,人们所处的?社会地位、所接受的教?育程度、所掌握的知?识和技能,以及个人的?遗传天赋、聪明才智等?等在事实上?还是不平等?的。只有在法治?社会中坚持?正确的道德?导向,在政策制定?中充分注意?保护社会的?弱势群体,才能使社会?稳定有序和?文明进步。
法律的基础?是道德,法律的立意?和归宿是为?了公正,公正也可看?作是道德要?求的范畴。法律实施的?过程是个机?械过程,它必须以道?德作为基础?。而且,一个国家的?法制是否健?全,主要取决于道德规范被??纳入法律规?则的数量。道德不具有?国家强制性?,而是基于个?人的自主的?创意和决心?规范自己意?志以及人们?的相互高尚?而建立的准?则,它主要诉诸?良心,明辨善恶,是居于人的?内心自律。“法律不考虑?潜在的动机?如何而要求?对现行规则?与法规进行?外部服从,而道德则求?助于人的良?心。道德规则要?求人们根据?高尚的意图?-首先是根据?伦理责任感?-而行为,它还要求人?们为了善而?去追求善。”
「6」法治的实现?只有通过立?法者、执法者、守法者将自?身的道德修?养、人格魅力体?现在法治的?活动中,使法律与道?德的精神协?调起来,使法律得到?道德的内化?力的支持,让法律精神?同道德精神?一起成为全?社会共同的?价值观念。只有这样,法治建设才?会成为可能?。一般地说来?,道德调整的?社会关系领?域要比法律?广泛。法律难以触?及人的心灵?,解决不了人?的思想问题?,而德治的落?脚点在于人?心,在于人的思?想自觉。法律解决不?了信仰、价值观问题?,只有道德才?能使人树立?正确的信仰?、价值观、人生观,并以其作为?自己的行动?指南。法律不可能?把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统统管起来?,而必然留有?一些领域由?道德来管理?。道德是指导?和制约人们?思想和行为?的精神力量?,道德的相对?独立性是道?德的社会价?值能够发挥?出来的前提?。道德建设中?坚持以立为?本、重在建设的?方针,依靠教育、引导、培养和熏陶?,辅之以相应?的社会管理?制度和法规?约束,努力倡导和?培育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道德规范,大力倡导社?会文明新风?尚,逐渐形成和?确立以思想?道德教育为?内容,以排解引导?为桥梁,以阵地建设?为依托,以强化管理?为手段的新?机制,使一些公共?道德规范上?升为法律规?范,再转化为人?们的道德行?为,改变人们的?旧习惯,推动社会的?不断文明和?进步。
三、社会需要法?治和德治的?统一。
“法治的理念?来自西方,德治则来自?中国传统法?文化,两者的结合?顺应了寻根?意识与全球?意识相结合?、民族性与时?代性相结合?的潮流。”
「7」在一定意义?上,市场经济就?是法治经济?,这主要表明?法律对经济?的影响和作?用的密切关?系。法律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的重要?作用,搞市场经济?离不开法或?法治。法律对市场?经济的运行?起着引导、促进、保障和制约?作用。法律
确认经?济活动主体?的法律地位?,调整经济活?动中的各种?关系,解决经济活?动中的各种?纠纷和维护?正常的经济?秩序。虽然法律对?经济和社会?的保障和促?进作用是巨?大的,但我们也应?认识到,法律是概括?的,它为一般人?的行为提供?了一个标准?和模式,而实际生活?却是具体和?千变万化的?,因而法律的?作用也有其?局限性:法律并不是?调整社会关?系的唯一手?段:“徒善不足以?为政,徒法不足以?自行”。
「8」法律的这些?缺陷,弥补的手段?就是道德。道德就是渗?透于经济、政治、行政、文化、教育、习惯、传统和舆论?的思想观念?和准则。制定得再好?的法律,也需要合适?的人正确地?去执行和适?用,如果一个法?律工作者不?具备思想道?德水平,又如何能正?确执行与道?德紧密联系?的法律呢,也就很难想?象法律会得?到有效实施?。另外,制定得再好?的法律,也需要绝大?多数社会成?员的支持,如果社会成?员缺乏守法?的思想道德?风尚,没有他们对?任何违法行?为的道德上?的抵制,法律也不可?能得到有效?地实施。再者,法律的不健?全和存在漏?洞,如果社会成?员缺乏起码?的道德水平?,就会做出不?违法却又有?害于社会公?德的行为,影响社会的?健康有序的?发展。最后要提及?的是,官僚腐败的?滋生,一是法治观?念的淡薄和?官本位思想?的突出,认为法律是?”专管老百姓?“的,二是道德约?束下降,心理防线溃?堤。市场经济需?要道德和法?律两手抓,两手都要硬?。通过法律推?动和影响道?德的发展,通过道德推?动法律的制?定和实施,并弥补法律?的不足。
在西方, 治理社会一?手靠的是法?律,一手靠的是《圣经》,法律管行为??,《圣经》管灵魂和内?心。“法律与道德?代表着不通?的规范性命?令,其控制范围?在部分上是?重迭的。道德中有些?领域是位于?法律管辖范?围之外的,而法律中也?有些部门几?乎是不受道?德判断影响?的。但是,存在着一个?具有实质性?的法律规范?制度,其目的是保?证和加强对?道德规范的?遵守,而这些道德?规则乃是一?个社会的健?全所必不可?少的。”
在我国,治理社会靠?的是综合治?理。但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中国改革由?经济改革向?经济、社会、政治以及伦?理文化的综?合改革发展?。对市场经济?的整体道德?评价转向对?市场中的道?德秩序与行?为规范的关?心和评价,因而法律和?道德成了治?理社会和经?济必不可少?的重要手段?。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不仅要建立?与之相适应?的法律规范?体系,而且要建立?与之相适应?的道德规范?体系。既要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依法治国,同时也要加?强社会主义?道德建设,以德治国,要把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结合起来?。两者相互依?存,相互补充,相辅相成。
我国的市场?经济促进人?们的自立、竞争、效率和开拓?创新精神,但市场自身?的弱点和消?极方面也会?反映到精神?道德中来。市场经济就?是竞争经济?,其原则就是?要求等价交?换,即交换的商?品应是货真?价实和双方?的互利互惠?,同时又绝不?允许搞权钱?交易。我国目前社?会面临的状?况和带来的?问题首先是?信用危机问?题,
其突出表现?是:在宏观方面?,政府管理者?一方以“三乱”来增加财政?收入,甚至建立小?金库,乱发奖金;社会单位(包括企事业?单位和社团?)一方以各种?偷逃税方式?来转移和隐?瞒利润。在社会组织(特别是企业??)之间利用“双轨制”长期存在的?条件,大规模地、非法地侵占?和转移权益?,“三角债”是最突出的?表现。在社会组织?内部,管理人员利?用国家“所有人缺位?”以及改革赋?予他们的“自主权”,为个人谋取?利益;劳动者则利?用抽象的“主人翁”地位普遍地?消极怠工,追求分配利?益的扩大化?,而国家又使?劳动者在缺?乏社会保障?的情况下下?岗,其利益受到?损害。这样,一方面,信用问题几?乎遏制了社?会经济活动?,另一方面,社会对信用?危机一致谴?责,建立信用危?机已经成为?全社会的普?遍需要。
其次是单纯?谋利的动机?和取向问题?,表现为物质?主义、拜金主义和?享乐主义;再次是不择?手段问题,表现为把致?富与商业贿?赂、商业欺骗、商业投机、商业偷窃和?掠夺性开发?经营;又次是对经?济利益的态?度问题,表现为欺行?霸市、强买强卖、不对等交易?和强制性签?合同等;还有就是“搭便车”或“无票乘车”问题。不少人仍抱?有“有权不用,过期作废”的思想,使得国家权?力被滥用,社会上贪污?腐败、徇私枉法现?象屡禁不止?,虽然采取多?种措施,但各种职务?犯罪行为仍?然甚嚣尘上?。这些现象的?严重性在于?,社会组织和?个人普遍“陷入”了不道德的?经济行为之?网,对应当遵从?的道德规则?失去信任,将以不道德?手段谋取利?益作为普遍?的行为准则?。对此现象,用法律手段?来解决,对一般的问?题显得苍白?无力。因而,随着中国经?济进入全面?的“系统整合”阶段,而全面的市?场整合需要?全面的伦理?道德建设为?基础,制度整合更?需要以伦理?道德观念整?合为必要条?件,社会对规范?的市场经济?伦理道德观?念的呼吁已?经越来越强?。
全社会要共?同行动,齐抓共管,协调一致,发挥法律的?权威作用,发挥道德的?感化作用。各级人大要发挥权力机??关的主导作?用,积极行使宪?法和法律赋?予的各项权?力,加强监督,特别是有立?法权的人大?及其常委会?,要积极适应?形势要求,根据实际情?况,抓紧制定建?立社会主义?思想道德体?系所必需的?法律法规,为建立社会?主义思想道?德体系提供?有力的法律?保障。执法机关要?按照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的要求,依法行政,从严治政,公正司法,严格执法,同时通过各?种具体的执?法活动,把基本道德?观念的要求?融于各项具?体政策中,融于社会的?各项管理中?,不断推动社?会主义思想?道德体系在?全社会的形?成和完善。大力整顿社?会秩序和市?场经济秩序?,创建社会主?义文明的法?治环境,进一步推动?社会进步和?经济发展。
四、德治应与法?治的协调
近年来,由于市场经?济的浪潮和?西方文化的?冲击,以儒家伦理?文化为主导?的“自然道德”传统已经崩?溃,计划经济时?代的道德体?系也因为不?能适应市场?经
济运行要?求而失去其?社会约束力?和整合力。儒家的以人?性论为基础?的“德教为先”思想涵盖从?政治到日常?生活的基本?道德秩序的?内容,是与儒家的?“德治”思想及治国?方略紧密相?联的,儒家的思想?道德对中国?历史上的法?律产生了重?大影响,特别是“德主刑辅”、“明刑弼教”和“出礼入刑”的思想。其优点在于?强调人是可?以教化而且?必须教化的?,这种教化,包括家庭道?德和社会公?德,其缺点在于?它的立足点?在治民,即教化老百?姓对封建统?治者安分守?己,顺从封建专制和?等级剥?削制度。市场经济条?件下需要的?道德同传统?社会是完全?不同的。在新的历史?条件下的“德治”的根本目的?不在于治民?,而在于服务?,在于通过道?德和法律两?种手段调节?社会利益关?系,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从而实现人?民群众的最?大利益。道德教育不?是奴化和愚?民的教育,而是“以科学的理?论武装人,以正确的舆?论引导人,以高尚的精?神塑造人,以优秀的作?品鼓舞人”。所有的人在?不损害他人?的条件下有?权利追求自?己生活的满?足;道德规范在?权利义务平?等的基础上?规定个人应?尽的义务;在日常生活?中,人们能够生?活在一种实?用化和功利?化的道德环?境和法治环?境中。
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必须在健全?社会主义法?律制度的同?时形成社会?主义市场道?德。市场经济和?依法治国的?内容要求我?们要发扬和?继承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应该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构造具有时?代特色的社?会主义道德?体系和框架?,把当前我们?已经提倡的?加强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教?育建设抓好?。我们应使传?统美德和新?型规范相互?渗透,法制和德治?相辅相成,把依法治国?不断完善,使以德治国?深入人心。为改革发展?营造一个人?心思进的良?好社会环境?。
作文七:《法治与德治的关系》1400字
孙冠臣:康德通向自由的两条道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