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文一:《金融自由和安全的法律平衡》15500字
法学家20Q5年第5期
[法学专论]
金融自由和安全的法律平衡
张宇润
[摘要]
自由是金融市场及其法律制度的本性,金融自由就是金融行为自由,从法律制度上就是
金融法律行为自由。安全是金融法律的基础性原则。金融自由和金融安全是一对矛盾,法律必须在金融自由和金融安全之间寻求平衡。在我国现阶段,矛盾的主要方面是金融安全,只能在金融安全的前提下逐步放开金融自由的缰绳。
[关键词]
金融自由金融安全金融法律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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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是金融资本的本性要求,没有自由,金融资本无法正常运行。但过度自由又会带来风险,有
时金融风险还会引起社会连锁反应。因此,法律必须在金融自由和金融安全之间寻求平衡。
一、自由是金融法律的本性
(一)自由是金融市场及其法律制度的本性要
求
行自我调节,以适应新的目标。它也是自由经济不可或缺的一个特征。它使私人企业成为可能,并鼓
金融市场是商品市场的最高形式,是现代市场的核心构成。市场经济是契约经济,而契约是当事人自由意志的产物,当事人是平等的市场主体,是自己权利的主人,可以自由地选择交易对方和交易品种,自由地决定交易和不交易,自由地决定交易内容。市场经济的法律自然要体现当事人的自由意志,法律行为就是当事人自由意志的产物,对当事人产生法律约束力。“私法最重要的特点莫过于个人自治或其自我发展的权利。契约自由为一般行为自由的组成部分……是一种灵活的工具,它不断进
励人们负责任地建立经济关系。因此,契约自由在整个私法领域具有重要的核心作用。”①
契约自由是建立在抽象人格所建立的社会关系的基础上的,而金融关系具有高度的抽象性,金融交易是虚拟资本的交易,脱离了实物的参照,债权债务关系直接表现在账户余额的增减上,现代金融交易大量使用电子交易手段,更是一种符号之间的往来,如果有稍稍的阻隔和限制,就会导致金融交易不能进行,或延缓进行,这样在分秒之间就可能
*安徽大学法学院暨经济法制研究中心教授。本文是安徽省教育厅人文社科重点基地专项基金项目“经济稳定增长与金融法律制度”的预期成果,项目编号:2005sK037。
①[德]罗伯特?霍恩、海因?科茨、汉斯?G.莱塞:《德国民商法导论》,楚建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6年版,第9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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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致金融资源和社会资源的浪费,甚至会导致金融动荡和经济危机。因此,金融自由的程度应当比一般商品交易更高。
(二)金融自由的法律表现
金融自由实际上就是金融行为自由,从法律角度上即金融主体可按照自己的意志在法律规定和允许的范围内设立、变更和终止金融权利和义务。金融自由包括的范围十分广泛,渗透到金融主体自身、金融行为和金融客体的各个方面。金融活动当事人可以按照自己的意愿,在法律条件下设立、变更和终止金融组织,以及改革金融组织的内部关系。金融主体可以在法律条件下自由对外设立债权债务关系,可以在法律条件下创新各类金融客体,很多金融客体已经成为物化的金融行为,如货币和有价证券。由于金融法主要属于强制性法律范畴,因此,金融自由从另外一种角度表现为法律对金融行为条件的放宽,及强制性规范更多地吸收任意性规范的理念。包括金融机构准入条件的放宽、金融公司和股东自治、允许混业经营、允许金融创新、利率市场化、资本账户对外开放等等。
1.金融主体和行为自由。鉴于金融主体的旺盛生命力源于金融公司与股东自治,作为对金融主体和投资者友善的金融法律应当相信市场和商人的智慧,扩张金融公司与股东的自治空间,尊重公司与股东的自治、自由、民主和权利。从规范形式上看,增加赋权规范和保护规范的比重,审慎拟定强制规范,适度减少禁止规范。在我国,金融机构都是独立的金融公司,是独立的法人,自主经营、自担风险、自负盈亏、自我约束,有完全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能够独立自主地设立、变更和终止民
实际上并不是这样,分业经营往往具有更好的专业性。②法律给予一种自由和权限,让市场自己去选择。金融市场具有一定的自然垄断性,为了安全和自由的平衡,各国反垄断法一般对金融垄断豁免规制。美国反垄断法所管辖的领域相当宽阔,但金融领域一般是其豁免领域。竞争和垄断在金融领域往往互为因果关系,是一对天生的矛盾结合体。金融控股公司是一种垄断组织,但实际上它是金融自由化革命的产物,它又是对传统的分业经营体制垄断的革命。在金融体制改革方面深受英国金融自由化思潮影响的日本在1992年通过的《金融制度改革法》中,即允许不同业态的金融机构通过设立子公司而实现业务的兼营,1997年修改的日本《禁止垄断法》使金融控股公司的设立被解禁,1997年12月通过了被称为日本的金融控股公司法的《由控股公司解禁所产生的有关金融诸法整备之法律》和其他相关金融法律的修改,促成了几家以资产规模名列世界前茅的大型银行为主而组建的金融控股公司的形成。③我国的金融分业的基本格局未变,但由于世界金融市场混业经营的影响以及市场自身的冲动,混业经营已经开始起航。2005年4月,经国务院批准,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监会和中国证监会共同确定工商银行、建设银行和交通银行为首批投资设立基金管理公司的试点银行。
3.利率市场化。利率就是资金的价格,利率市场化是指金融机构经营融资的利率水平由市场供求来决定,包括利率决定、利率传导、利率结构和利率管理的市场化。利率市场化至少应该包括以下四个方面的内容:第一,金融交易主体应享有利率决定权;第二,利率的数量结构、期限结构和风险结构应由市场自发选择。第三,同业拆借利率或短期国债利率将成为市场利率的基本指针。第四,政府或中央银行享有间接影响金融资产利率的权力。④在利率市场化的道路上,各国均有自身的经验。英国于1971年开始实现利率市场化,并一步
事法律关系。但这只是一般眭规定,不是说金融机
构能够从事任何金融行为,金融机构都有相应的一般业务限制。在扩大金融主体的自治权利和金融创新的能力方面,我国金融法有进一步改革的需要。
2.混业经营和分业经营应该是市场的自由选择。人们普遍认为分业经营的效率低于混业经营,
②2005年1月13日,花旗集团同意将旗下的旅行者寿险和年金公司(TravelersⅡfeAnnuity)及几乎全部国际保险业务,以115亿美元出售给大都会人寿保险。此举使花旗集团几乎不再经营保险业务,这也是花旗集团cE0普林斯调整策略的重要步骤。此次交易表明,花旗集团正在转变90年代末由董事长桑迪?威尔设定的“金融超市”战略。实际上,多年的金融超市战略并没有给花旗集团带来高效率。参见《中国证券报》2005年2月2日第3版。
③田田:《关于中国金融控股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思考》,载《安徽法学》2004年第6期。④朱大旗、沈小旭:《论利率市场化的法律意蕴》,载《法学家》2004年第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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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位。因为政治、经济的特殊性,美国的利率改革从一开始就受到来自国会、联储及各州政府的阻力,期间又遇到几次经济周期的波动,但经过不懈的努力,终于在1986年废止了利率管制,实现了利率自由化。⑤2005年3月,中国人民银行发布了《稳步推进利率市场化报告》,《报告》回顾了国内近年来金融市场利率市场化的进程,勾画出下一步市场化改革的初步设想,充分表达出中央银行力推利率市场化的强烈信号。按照市场化程度的高低来划分,目前我国利率可分为三类:一类是被严格管制的利率,主要是指居民和企业的人民币存款利率;二是正在市场化的利率,主要是银行的贷款利率和企业债券的发行利率;三是完全放开利率,包括企业债券发行利率以外的各种金融市场、银行同业拆借市场利率等。目前利率调整的最大任务是人民币存贷款利率的市场化,特别是居民存款利率的市场化。中央银行提出的“贷款利率管住下限,放
开上限;存款利率管住上限,放开下限”,基本展现了我国利率市场化发展的总体趋势。
4.对外开放。加入wID后,直接涉及我国金融业对外开放的协议有1994年4月签署的《服务贸易总协定》(GA偈)及1997年12月的《金融服务贸易协议》(FsA)。GA髑所确立的种种制度将迫使包括我国在内的尚未实施“金融自由化”的国家和地区在金融领域“更多地参与”和“逐步自由化”。FsA要求签约国取消或减少对外国金融机构的各种限制,旨在消除各国长期存在的银行、保险和证券等金融业的服务壁垒,确立多边的、统一开放的金融市场的制度安排。我国现有的金融监管体制,特别是针对外资准人的监管还未达到GA偈及聆A的一般要求。我国加入wm后,承诺2006年后必须为外资金融机构提供完全的市场准人许可和国民待遇,并且公布通过具体措施来对金融企业放松管制和开放金融市场的计划时间表。
二、安全是金融法律的基础性原则
(一)安全性原则是金融运行的基础性法律原
则
为何安全性原则是金融业经营活动的基础性法律原则?其根源是由于金融系统的复杂性、虚拟性以及与实体经济的关联性。
金融是虚拟经济的典型形式,其复杂性源于其系统是一个有机的系统,由各种身份不同的主体通过各种有形和无形的纽带联结在一起,各种不同的主体的意识和目的也不同,他们按照各自的意愿,根据各自所处的环境,预测金融市场的变化,并按照各自预定的目标采取行动。因此,要保持整个系统的协调一致,不是简单的各个要素市场的相加就能成功的。由于虚拟经济不是实体经济,没有物质外壳的阻隔,受时空的自然限制较小,受意志和能力的支配性影响极大,主体既有自主决策的自由,又会由于系统的关联性而受到他人决策的影响,从而使虚拟经济系统表现出混沌和有序交织出现的复杂性。同一主体在不同的关系链中具有不同的主体身份,在不同状态可以有多种行为表现,如商业银行在储蓄关系和借款关系中的地位就不同,而两者却紧密相关,又如证券发行人在承销关系和信息披
安全性原则是金融业经营活动的基础性法律原则。1995年《商业银行法》第4条第1款规定:“商业银行以效益性、安全性、流动性为经营原则,实行自主经营,自担风险,自负盈亏,自我约束。”2003年12月27日,十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的决定》,将第4条第1款修改为:“商业银行以安全性、流动性、效益性为经营原则,实行自主经营,自担风险,自负盈亏,自我约束。”可见,新商业银行法将安全性原则放在商业银行运营的第一位原则位置上。
安全性原则包括:首先,金融机构安全性地保护好存款人、投资者和委托人的财产,不得侵占和挥霍;其次,金融机构应该审慎地管理和运用自己和他人的财产,严格控制风险,实行资产负债比例管理和内部风险控制;再次,对金融机构安全性指标监管和风险监控也是金融监管的重要内容。
⑤黄文俊:《标本兼治推进利率市场化改革》,载《中国证券报》2005年4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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露关系中的地位也不同。由于各种主体身份和行为可以在各种形式下自由转换,不正当金融行为就能够寄生于各种合理行为中,披上各种合法行为的外衣,或打着金融创新的旗号。虚拟经济的稳定性较实体经济的稳定性要差得多,金融市场的规模扩大使其更加复杂,也使影响金融产品价格的不确定性因素增多和加剧。
由于金融市场属于虚拟资本市场,没有有形物的对照,其交易基本上是无形化的,电子货币的出现更加速了金融交易的国际化流程。因此,金融交易的安全就显得非常重要,而一般的民事或商事交易的流通性没有这么快,比如房地产交易、商品交易和劳务交易,都受到时空的限制。而金融交易,从某种意义上,更是一种信息和观念的交易。在电子信息时代,金融风险传递更加可怕。托马斯一弗里德曼说:“想起电子一族,就像在非洲大草原吃草的一群牛羚。当在边上吃草的一只牛羚看见附近高深浓密的灌木丛里有什么东西在移动时,他不会对他的同伴们发出警告,‘哎呀,我怀疑灌木丛里好像有一只狮子’,没门!那只牛羚会独自奔跑,接着其余的牛羚也会跟着没命似地奔逃几百里远,他们逃到邻近的草原,道路上的一切被他们压得粉碎。”⑥这就是1997年发生在亚洲小虎们身上的一切。电子一族不喜欢看到这些地区正在发生的情况,便在一夜之间卷走了资金。而这些国家在几天之内就从快乐的峰顶跌入了低谷。金融资本来源于投资大众和存款人,由于货币乘数原理,存款转化为贷款,贷款又转化为存款,整个社会被银行信用紧密地联系在一起,牵一发而动全身,一家银行倒闭会引起一连串银行倒闭,也会引起一连串大型企业倒闭,这就是金融危机和经济危机。其最终的受害人还是社会大众,他们会不会采取过激行动呢?
在一个不安全的金融市场里,理性的人绝不敢拿钱去赌博,他们宁愿把钱放在自己的口袋里,才把那颗悬着的心放下来。“资本是懦弱的,不去它感觉有危险的地方。”④
(二)强制性规范和政府管制
金融行为是法律行为,是个人理性行为。从本性上,应该保障金融行为的参与人充分的自由,但如果让单纯的民法的任意法承认其法律效力,赋予其约束力,并不能达到目的。哈耶克说:“一方面,个人理性在理解它自身运作的能力方面,有着一种逻辑上的局限,这是因为,它永远无法离开自身而解释它自身的运作;而另一方面,个人理性在认识社会生活的作用方面也存在着极大的限度,这是因为,个人理性乃是一种植根于由行为规则构成的社会结构之中的系统,所以它无法脱离生存和发展它的传统和社会而达到这样一种地位。”⑧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经济人在追求其自身利益的过程中,无法预知所有的行为选择方案及其后果,由此形成了经济人的有限理性和市场失灵,需要法律的强制性规范和政府的适度干预,扩大理性范围和救治市场失灵。而金融市场是商品市场的最高形式——虚拟资本市场,是货币资本和证券资本运行的市场,没有有形物的外在形式,个人理性显得越发脆弱,市场失灵的可能性更大。因此,更需要法律的专门规范和政府的有效干预。在我国成立专门的金融政府(中央银行)和相关的金融监管机构,如银监会、证监会和保监会,它们在金融调控和监管中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
金融法律相对于个人,其理性属于一般理性,它是立法者在实证的基础上,对现实的金融关系进行理性化思考,然后上升为国家意志形式的结果,它克服了个人的非理性行为的弱点,它对金融风险有充分的预见,并通过详细的规则加以控制。对于金融个体风险,主要依靠商法的强制性规范,使金融主体能够自觉地遵守。商法规范确定了严格的风险防范的标准制度,比如资产负债比例、资产流动性比例、资本充足率制度,它们成为金融监管机构外部监管的依据,监管机构往往制定了更加详细的技术标准。为了保障了金融权利的有效性,商法规范还设定了金融个体的行为路径,硬化金融行为,比如票据和有价证券必须是符合法律规定的要式行为,并实行外观主义。为了保障投资者权利的真实
⑥转引自[美]罗伯特一T_清崎、莎伦.L莱希特:《富爸爸投资指南》,世界图书出版公司北京公司2001年版,第226页。
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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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s吐?reatmed”,这是美国财政部长约翰?斯诺谈伊拉克的投资环境时所说的一句话,
载《参考消息》2003年10月27日。
⑧[英]哈耶克:《自由秩序原理》,邓正来译,三联书店1997年版,第15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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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商法对证券发行人和金融机构实行严格的信息分是限制金融机构市场化的监管措施。风险陛监管
披露制度。商法规范为了保障金融个体的安全,还则是在保证银行以自由竞争者身份参与市场的基础对金融主体的行为自由进行必要的限制,比如我国上,监管机构对金融机构资产负债比例、资本充足1998年《证券法》就实行严格的分业经营限制,率、资产质量、流动性、盈利性和内部治理所实施禁止证券信用交易,禁止证券期货交易等等。
的监管。金融合规性监管的着力点是惩治金融市场在安全规制方面,金融法律制度形成一个系统的严重败德行为,即不正当金融行为,如虚假陈工程,以资产证券化为例,资产证券化至少包括六述、内幕交易、操纵市场、欺诈客户、地下金融和个参与主体:发起人;真正发行证券的特殊目的载洗钱犯罪行为,这些行为严重地破坏了金融市场秩体;由发起人或独立的第三方承担的、对发行的证序,侵害了存款人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金融监管券提供额外信用支持的信用增级机构;除初始评级机关对这些行为应当严厉管制。风险性监管是金融外还在整个证券的存续期间对其业绩、新的风险因监管改革的重点,对金融机构经营过程中的风险,素进行跟踪监督,做出升级、维持原状或降级的信金融监管机构通过设定标准进行监控。金融监管者用评级机构;承销商;对项目资产及其产生的现金必须关注那些反映金融机构风险的关键信息。这些流进行监理和保管、收取这些资产到期的本金和利指标必须是容易监控的和可操作性的。国际金融机息将其汇予受托人的服务机构等。而资产证券化成构所公认的且具有较强可操作性的关键指标有三功的基础条件包括:法律环境——资产证券化法、个:流动性、资本充足性和资产质量。⑨
sPv的法律支持、抵押贷款转移、破产风险隔离、(兰)危机救助
信用增级技术的合法性、证券的法律特性、法律的危机救助是克服系统性和社会性金融风险的必执行程度;涉及到如公司法、合同法、担保法等许要措施,金融机构陷入危机的严重后果不同于一般多法律法规;会计环境——真实出售和担保融资的商业主体,因为金融机构的资金来源主要是存款人会计确认、sPv与发起人的会计报表合并、剩余收益投资的会计处理、定价计量问题、会计报表披露的存款和投资者的保证金,一旦一家金融机构倒问题、资产服务的会计处理等等。
闭,就可能影响众多的存款人和投资者的利益,引然而,金融风险并不单是个体性风险,由于金发社会风险,而且金融机构与其他金融机构和一般融主体与其他金融主体、一般市场主体之间的连带商业主体具有紧密的关联性,商业银行的信贷资金性和关联性,金融虚拟资本的相对独立性和迅速流具有货币乘数效应,一家大型金融机构的倒闭有可动性,以及金融市场信息不对称和存款人、投资者能引起一连串金融机构和企业的倒闭,从而引发金的弱势地位等因素的存在,金融风险具有社会性,融危机和经济危机。因此,政府和社会不能不关注容易引发社会系统性风险,所以控制金融风险单单金融机构出现的危机现象,出台相关的法律,建立依靠商法规范是有局限性的,因为商法规范的本位相应的机构。从国外立法实践看,银行危机救助存属于个体本位,商法规范重点关注金融主体和金融在三种法律制度:最后贷款人制度,存款保险制行为本身。因此,必须借助经济的社会法以及政府度,以及对危机银行的接管与并购制度。⑩在西方调控和监管来克服这一局限性。中央银行的货币政发达市场经济国家,普遍建立了与市场经济国家相策行为就是属于经济法领域的经济调控行为,对金适应的存款保险制度和投资者保护制度。
融系统性风险具有很强的调控和制约能力。中央银我国目前对处于危机状态的金融机构主要是依行的反洗钱行为也是维护金融秩序所必要的管制性靠政府的隐性担保,由政府直接解决或政府是最后行为。一般性金融监管有两种形式,一是合规性监贷款人或担保人。我国目前还没有建立存款保险制管,二是风险性监管。合规性监管主要是针对金融度,在证券市场上还没有建立相应的投资者保障机机构执行金融法律法规和政策的监管,其中相当部
制。2004年11月,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中国
⑨参见王曙光:《金融自由化中的政府金融监管和法律框架》,载矧E京大学学报》2004年第l期。
⑩参见徐孟洲、郑人玮:《论我国银行危机救助法律制度的改革与完善》,载《经济法网》2004年5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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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监会、中国证监会四个部门联合制定了《个人债权以及客户证券交易结算资金收购意见》,其中明确规定,居民个人在依法设立的金融机构中开立账户或进行金融产品交易,并有真实资金投入所形成的对金融机构的债权,包括个人储蓄存款,居民个人持有的金融机构发行的各类债权凭证,居民个人委托金融机构运营的财产,以及居民个人持有的存放于金融机构相关账户上的、被金融机构挪用的有价证券形成的对金融机构的个人债权,按照规定可以在经过公告、登记、甄别确认之后,由中央政府或者地方政府筹集资金收购。不过,我国政府已经
意识到建立市场救助机制的必要。按照《收购意见》,如果投资人不愿意接受有关部门或者其委托单位对债权的收购处理方式,投资者作为债权人可以直接参与金融机构清算财产的分配。这种按照合同原则解决金融企业债权债务的办法,可以在最大程度上尊重债权人的民事权利。2004年底,中国保监会发布《保险保障基金管理办法》,自2005年1月1日起,保险公司按照从o.05%到l%不等的比例向中国保监会缴纳保险保障基金。在保险公司被撤销、被宣告破产等情形下,保险保障基金用于向保单持有人或者保单受让公司等提供救济。
自由和安全的平衡
(一)现代商法和经济法在自由和安全中寻求平衡
金融法在很大程度上是经济法和商法的融合法,单就金融主体和金融行为而言,当然是商法的规制范畴。商法是民法的特别法,民法在私法中具有统领三千的地位。就金融法而言,金融主体所享有的金融权利无疑是一种特殊的民事权利,金融客体的发行和交易无疑是特殊的民事行为。金融法的核心主线是金融交易合同法律制度。在储蓄者、投资者、证券发行人、银行等金融机构和其他金融中介机构之间存在着一系列的合同关系。契约自由是合同法的灵魂。契约自由受到现代社会的挑战,但只要当事人可以控制契约的内容和范围,居于核心地位的仍是约定原理,只不过约定原理被诚信原则补充和扩展。诚信原则是对契约自由原则的一次超越,它产生和发展了风险共担主义和利他主义。我国学者徐国栋认为诚实信用原则涉及两方面的关系,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关系和当事人与社会的关系。诚实信用原则的宗旨在于实现这两方面的利益平衡。⑩依据诚实信用原则而产生的附随义务,其核心在于安全信赖原则。所谓安全信赖原则是指合同在缔约、履行及完毕后,当事人具有对合同相对人的安全保护义务,此义务构成人们信赖交易具有安全性的基础。⑥
不过,商法是个体本位,其安全原则的适用是
为了个体之间交易的安全。金融市场的系统性风险和社会风险,在商法自身的体系中很难得到关注。个体安全是社会安全的基础,投资者、储蓄者与金融机构和企业之间存在关联性关系,比如某一大型银行倒闭必然会引起众多的公众储蓄者遭受损失,必然引起相关的金融机构和企业遭受重创甚至倒闭。在这里,经济法和民商法找到了切合点。商法和经济法通过设立标准和条件制度,对条件优越和内控机制健全的金融市场主体,在金融行为的创新方面给与更大的自由。相反,则给与更多的限制。
自由和安全是一对矛盾,如果去除了矛盾的一极,另一极也失去了生命力。王松奇教授认为:“一个国家的金融体系是否脆弱,关键要看它的掌控水平高低和抵御外部冲击能力的大小。从近20多年世界经济金融发展的实践看,市场主导型金融体系国家比银行主导型体系国家的风险掌控优势更明显。因为社会信用过度集中在银行系统,银行系统中占比重较大的机构一旦出现流动性危机或支付性危机就会产生难以消除的传染效应进而威胁国家的金融安全。而在市场主导型金融体系中,直接融资机构出现的个别风险甚至是出现市场行情危机,其牵扯的对象往往是分散的投资者,只要不出现大规模的资本外逃,它就不会出现间接融资中的挤兑式危机传染过程。从这一点说,中国在金融体系的
⑩徐国栋:《民法基本原则之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第75页。
⑩参见张宇润等著:《中国证券法:原理?制度?机制》,中国经济出版社2002年版,第3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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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新构造中最重要的前提是能不能将市场主导型金融体系建设当成金融改革和开放的发展方向。”⑩西方的银行在国际金融市场比我国银行具有更大的自由度,其抗风险能力自然也更强大。因此,自由和安全之间需要一种张力。但是,自由不能超过其弹性强度。否则,就容易将弹簧拉断。在我国,金融机构的自由受到传统的制度约束,过去都是服从政府的意志,金融主体没有自己的独立意志,在市场化改革过程中,政府通过制度变革逐渐引进市场机制,使金融主体逐渐有了自己的独立意志,已经具备对付一定的金融风险的能力。政府的渐进式改革避免了市场经济一步到位而市场主体并没有市场竞争意识和能力所导致的金融崩溃和经济崩溃的命运。我国金融市场和市场经济成功地进行了软着陆。面对经济全球化,我们还需要进一步放开自由的缰绳,但政府站在宏观的角度,另一方面又要抓住安全的龙套,绝不能让自由超过必要的限度。
(二)金融安全前提下金融自由化的法律框架和政府行为选择
沃克尔(2000)列举了有益于金融自由化顺利进行和金融体系稳健运作的市场经济法律体系的10个指导性原则,这些原则对于发展中国家在金融自由化过程中健全法律框架有很好的借鉴意义:(1)市场经济的法律体系建立在公共利益来自于市场中的个人决策的假定之上。(2)法律规则应该认识到私人产权的重要性并对界定清晰的产权进行保护。(3)法律规则应该在人类对于自由和秩序这两种基本欲望之间做有效平衡。(4)法律、规则、行为规范,应该基于透明性和开放性,应该鼓励和有益于经济交易。(5)政府对市场的干预要求以必要的可信任度为基础,防止专断和不公平行为。(6)应该在社会中逐渐培育支持法律规则和反对腐败的法律文化(culture
of
改革的意愿应该来自于一个社会的内部。(8)法律规范应该培育一种奖贤任能的社会氛围(foster
meri妣racy)。(9)金融法律框架为参与者提供了稳
定的交易媒介,可信任的金融机构,公平诚实的资本市场和有效的支付体系与清算结算体系。(10)法律规则应该支持和鼓励创新和竞争,同时应该为市场经济带来合作和信心。@
就我国金融法律制度而言,应当在安全的前提下,放开自由的缰绳。中央银行法必须保证中央银行的独立性和中央银行功能的正常发挥,而且中央银行有责任维护金融稳定和鼓励金融创新。商业银行法和其他金融机构法必须保证金融机构的独立法人地位,并以安全性、流动性和效益性为经营原则。金融市场法律框架必须为金融资本市场建立一个透明、公平、有效的法律和监管环境,包括保护存款人和投资者利益、对证券发行和交易的监管、对交易商和经纪人的监管等,法律还必须通过足够的信息披露以及会计和审计规则来保证透明性,对衍生金融产品和集体性的投资工具,必须有特别的监管制度;市场经济法律框架必须包含那些用来规范非现金交易的法律规则以及有关金融交易的清算与结算体系。金融法律框架还必须包含严格的反垄断法,以防止经济力量的过分集中以及垄断性的价格设定,反垄断法必须有助于鼓励和培育竞争精神和创新精神;金融法律框架还需要清晰、公平和可预测的税法体系,金融体系中公平而有效的税法可以保证金融机构的公平竞争。金融市场体系还必须包括高效的相对市场化的保障制度,要改革我国现行的政府隐性担保制度,吸收和借鉴西方的存款保险制度和保障基金制度,建立我国的金融市场保障体系,把针对金融机构的流动性安全保障体系与针对存户的存款安全保障体系结合起来。⑩有效的金融法律体系属于市场经济法律体系的一个有机组成部分,它是不断发展和不断完善的,随着经济条件
law)。(7)法律规则应该反映
一个社会独特的文化、历史和人口状况,法律规则
⑩王松奇:《推进创投建设,降低金融风险》,载《中国证券报》2005年4月12日。
[M].F制Reserv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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载矧E京大学学报》2004年第l期。
o2005年5月31日,中国人民银行行长助理刘士余在“中美存款保险制度高级研讨会”上指出,我国存款保险制度框架初步考虑包括四个方面:一是实行强制性存款保险,所有存款类金融机构必须参加存款保险计划;二是对存款人实行限额赔付,但具体赔付标准将高于国际上的经验数据,以确保绝大部分存款人都能得到全额赔付;三是存款保险的费率要逐步与金融机构的风险评价挂钩;四是成立专门机构管理存款保险基金,待条件成熟时再建立存款保险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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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变化和立法水平的提高,不断地克服自身的局限性,呈螺旋型上升和发展。
1.政府的改革方向。不要把政府视为自由的天敌。菲斯教授这位被人们称为“博学而温和的作者”(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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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为两种类型。一是金融控股公司模式,金融控股公司不直接从事金融业务,但同时控股商业银行、证券公司或保险公司,如中信控股。由于金融控股公司所需要的市场条件、法律基础和监管框架在我国都有待进一步探索和完善,短时间内也很难普遍采用这种模式。二是以某个金融机构作为投资主体投资设立独立的其他类型的金融机构,如商业银行设立基金管理公司。由于在这种综合经营模式下,商业银行并非直接从事证券业务,因而有利于控制风险。政府还应当建立紧急应对金融突发性风险爆发的机制,银行挤兑、股市暴跌、金融机构倒闭、境外金融冲击、金融危机……这些金融突发事件离我们多远?全局性的金融危机眼下也许还不会骤然袭来,但是,近年来,问题券商、问题信托“地雷”不时炸响,钱庄、农信社倒闭等事件时有发生。金融突发事件的偶然性、传导性决定了那种“头痛医头、脚痛医脚”甚至挖疮补肉的处置方式只能是下策。国家应当有一套完整、系统而又给临机处置留有余地的预案。@
2.中央银行的调控。“利率市场化也并不意味着中央银行将利率的决定权全部下放给金融机构,而是保留对于本国经济能够产生关键性作用的利率——通常是该国的基准利率的决定权,并且通过对这些管制利率的调整,通过货币政策工具的灵活运用来间接影响市场利率,传导当局的货币政策,并最终实现对经济社会的宏观调控的目的。”⑩西方国家的中央银行把利率作为货币政策的中介目标,甚至等同于货币政策。最典型的是美联储,利率几乎就是货币政策,公开市场操作是为了使利率调整达到所预期的政策目标而采取的“辅助性”的手段。利率是资金的价格,利率调节的结果是货币供应量和货币需求量的市场均衡,应该是更准确的市场化经济体系中的供求关系,按照利率给出的信号做决策,一般更能够把握经济运行的趋势。而我国由于直接目标是货币总量,存款准备金制度和公开市场操作等,直接影响商业银行流动性和影响商业
wdter)在《言论自由的
反叛》一书中指出:那种把国家视为自由的天敌(natu耐enemv0f舶ed伽)的观点显然是以偏概全了。在某些情况下,国家完全可以成为自由的朋友,因为它可以通过分配公共资源——例如对公共基金的适当分配——改变沉寂化效应。一个形象的比喻是国家可以发放扬声器给一些弱势群体(dis—
advantaged
gIDup),从而让他们的声音能够广为人
知。⑩我国的市场经济是在政府立法和政府直接放松政策的引导下逐渐发展起来的,推进金融自由化包括利率市场化、汇率市场化和对外资本账户的开放,⑩都是我国政府坚定不移的信念,也是我国金融体制改革和金融法律改革的方向,但我国政府不能采取**机会主义路线,必须根据客观条件的变化,因地制宜地制定金融自由化政策。在市场准入方面,坚持弱化行政干预,市场能解决的问题一定要交给市场解决,把风险识别和风险承担的职责交给投资者,把信息揭示的职责交给专业评级机构和中介服务机构。一般金融产品创新,实行备案或登记制度,对重大金融产品实行许可制度。对从分业到混业经营制度的改革,要根据客观条件和主观条件的成熟程度,决定实施的步骤和程度。如2005年2月20日,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监会和中国银监会联合发布实施《商业银行设立基金管理公司试点管理办法》就充分地考虑了主客观条件。目前,世界上的综合经营主要有两种模式。第一种是法人综合模式,同一法人同时经营银行、证券、保险中的两种或两种以上业务。这类模式的典型代表是德国和瑞士。这种模式需要金融机构具有较强的法律观念、良好的信用文化传统和自律意识,在我国现阶段,要推行这种模式条件还不成熟。第二种模式是以资本为纽带的集团综合模式。这种模式又
⑩参见贺卫芳:《序(言论自由的反叛)》,载《南方周末》2005年4月21日。⑩国务院总理**2005年6月26日在出席第六届亚欧财长会议开幕式时指出,我们要继续完善人民币汇率形成机制,进一步健全面向市场、更加具有弹性的汇率制度,但是,人民币汇率改革必须坚持主动性、可控性和渐进性的原则。
⑩2005年6月底,国务院印发了《国家金融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各金融监管部门也正考虑出台相应金融行业的应急预案。⑩朱大旗、沈小旭:《论利率市场化的法律意蕴》,载《法学家》2004年第2期。
一98—
金融自由和安全的法律平衡
银行创造经济循环中的货币量的方式,成为主要货的银行业监管为例,首先,美国实行国法银行和州币政策工具,操作目标是基础货币。公开市场操作法银行并存的双重银行体制,联邦政府财政部设立更是在银行间市场上,直接通过正回购和逆回购国货币监管总署,各州政府设立银行监管机构,从而债和操作短期票据,进行货币供应量的目标控制。形成联邦政府和州政府的双线监管体制。其次,美从这些工具的传导机制中,我们很难观察到利率在联储、联邦存款保险公司、司法部、证券交易委员货币政策中的直接作用和对经济的直接影响。④虽会、储蓄机构监管办公室、国家信用合作办公室、然在转型经济体系中,由于各种条件的限制,货币联邦交易委员会、州保险监管署、联邦调查局等从供应量作为货币政策的目标,技术上可能更容易掌各自的职责对商业银行进行监督和管理。由于美国握。但人为色彩过浓的货币供应量为中介目标的货《金融服务现代化法案》允许美国的金融控股公司币政策往往对金融市场和整个经济体系的反应比较通过设立子公司的方式来实现混业经营,金融控股生硬和迟钝,大多数新兴市场经济国家逐渐将货币公司本身并不开展具体业务,其主要是向美联储申供应量目标转向利率指标,虽然不是一步到位的。请营业执照,对集团公司和子公司进行内部管理。现在我们已经朝着这个方面进行了探索。.2004年所以美联储按照金融控股公司的这种伞型结构,被以来,中国人民银行灵活地运用利率杠杆进行金融赋予了伞型监管者的职能。金融控股公司的银行分调控,以循序渐进的方式推进利率市场化改革,主支机构和非银行分支机构仍分别由原来的监管机构要分为三个阶段:一是从1月1日起商业银行、城监管,例如,证券子公司由证券交易委员会监管,市信用社贷款利率的浮动区间扩大为贷款基准利率保险子公司由州保险监管署监管。⑤功能性监管
的[0.9,1.7];农村信用社贷款利率的浮动区间(FullctionalRegulation),是指基于金融体系基本功
扩大为贷款基准利率的[o.9,2]。二是从3月25能而设计的具有连续性和一致性的监管,并能实施日起实行再贷款浮息制度,即中国人民银行在国务跨产品、跨机构、跨市场协调的监管。我国目前由院授权的范围内,根据宏观经济金融形势,在再贷于实行分业经营和分业监管,虽然各监管机构存在款(再贴现)基准利率基础上,适时确定并公布中着一定的合作关系,但离真正的功能监管还有一定央银行对金融机构贷款(贴现)利率加点幅度。三的距离。为了建立有效的功能监管体系,目前我们是从10月29日起放开金融机构(城乡信用社除应当做好以下工作:首先要建立一个以非现场为主外)人民币贷款利率上限并允许人民币存款利率下的功能监管信息体系,促进监管机构之间的信息交浮。同时,上调金融机构存贷款基准利率,以进一流和建立制度性的信息共享机制,克服机构监管带步缓解通货膨胀的压力,防止投资反弹。待条件成来的因信息封闭所导致的监管效率低下和监管空熟时,我们要进行质的飞跃。
白。其次,在现行机构监管体制下要强化监管机构3.功能化监管。功能监管就是自由和安全法之间已建立的高层定期会晤制度,经常就一些重大律平衡的结果之一。美国于1999年11月通过了问题进行磋商、协调,并建立一定制度使其向功能《金融服务现代化法案》,该法提出了“效率与竞性监管过渡。再次,对业务交叉领域和从事混业经争”这种金融法律发展的新理念。该法一方面确立营的金融集团,对出现混业经营特征的外资参股商了混业经营的制度模式,这是金融自由化改革在法业银行,各监管机构要达成联合监管协议。只有在律上的确认;另一方面保留其双线多头的金融监管这种体制下,才可能以适应市场机制为出发点,完体制并扩展监管机构,实行功能监管和控制金融风善监管措施和制度,进而向统一监管过渡。
险。实质上,美国《金融服务现代化法案》的功能(责任编辑:朱大旗)
监管是一种各个金融监管机构的交叉监管。以美国
④参见左晓蕾:《未雨绸缪改进货币政策目标》,载《中国证券报》2004年11月6日。
⑨参见黄积虹、杨丰:《(论金融服务现代化法)对我国金融监管立法的启示》,载《思想战线》2003年第6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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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文二:《法律和自由》3700字
法伦理学
(选修论文)
学院(部): 电气与信息工程学院
班 级:
学 号:
姓 名:
教学老师:
法律与自由
法律是社会规则的一种。今天,法律以各种方式影响着每个人的日常生活与整个社会。依照法律治理国家和管理社会的方式被称为法治。古希腊哲学家亚里斯多德于西元前350年写道。“法治比任何一个人的统治来得更好。”
法律是一系列的规则,通常需要经由一套制度来落实。但在不同的地方,法律体系会以不同的方式来阐述人们的法律权利与义务。其
中一种区分的方式便是分为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两种。有些国家则会以他们的宗教法条为其法律的基础。
“自由”一词是在哲学中经常被提及的问题。那么什么是自由?它与法律的关系如何?法律是限制了人们的自由还是赋予了人们更多的自由? 从哲学上看,自由有一个核心的要素,那就是主体意志的放任,(我爱怎么想就怎么想,我“想”做什么都可以)用比较正规的词来讲就是“思想的绝对自由”。除了这个核心的要素外,还有一个实质要素,那就是人能够根据自己的意志去进行实践,这种实践所受的限制越小,他的自由度越高。这些限制有可能是自然力量,人的无知,他人的束缚,道德的束缚,宗教的束缚,法律的束缚等等。那么绝对的自由是否真的存在?我认为不可能,人不可能想做什么就能做成什么,他多少会受到一些限制,举个极端的例子,我很想活到一千岁,但是我的的身体构造限制了我的这种想法。 法律究竟是为了限制人的自由而创立还是赋予人的自由而创立的?显然人们创立法律的目的不可能是来限制自己的,所以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从终极意义上讲,法律是为了赋予和保护人们的自由而创立的。至于它赋予人们自由的途径,则应包括:确认人们最基本的权利(通常在宪法中),限制人们的自由或赋予义务,确定自由的界限。
洛克曾指出:“自由固然要受法律的约束,但法律的目的不是废除或限制自由,而是保护和扩大自由。”他说:“法律按其真正的含义而言,与其说是限制还不如说是指导一个自由而有智慧的人来追求他的正当利益,它并不在受这种法律约束的人们的一般福利范围之外作出规定。”洛克指出法律以自由为目的旨在保护和扩大自由,这一论述揭示了自由对法律的意义。马克思进一步深化了对法律与自由关系的认识,他认为,“法律是自由的实在,在法律中自由的存在具有普遍的、肯定的、合符人的本性要求的性质,哪里的法律真正实现了人的自由,哪里的法律就成为真正的法律。因此,法律不是与自由相悖的东西,更不是压制自由的手段,法律是人民自由的圣经。
下面我从电影《肖申克的救赎》来谈谈自由与法律吧。这部电影讲的,绝不仅仅是司法体制的不健全或者监狱制度的罪恶,而是影射着整个现代社会对人类自由的束缚。影片一唱三叹地以老布的悲惨人生和阿瑞的不同结局, 彰显着“例行公事”的生活终将“例行化”因而僵化整个人生。老布在监狱里生活了50年。当他被批准假释的时候,他却想要通过重新犯罪而留在监狱之中。阿瑞一语道破: “监狱是个怪
地方,起先你恨它,然后习惯它,更久后,你不能没有它。”一个例行化的人,就像老布,已经像他动脉硬化的血管一样僵硬了,不再能够适应新的生活。因此新的生活并不是新生。最终,老布自缢身亡时留下的“老布来此一游”的遗言, 是对狱墙外的这个陌生世界的告别,也是对自己习以为常的狱墙内的“家”的怀念。但这不是因为老布懦弱无能。因为甚至像阿瑞这样在监狱中都可以如鱼得水的人,一样难以适应一个新世界的生活。阿瑞如果不是安迪的救赎,他的“瑞德也来过”将会是另一个结局。要知道,老布和瑞德不是完全进入一个新世界,而是回到一个离开已久的地方,已然不再可能。他们已经太过依附于某一种生活方式。影片通过这一情节深刻揭示了例行生活的无形囚禁:甚至监狱都可以因为长期生活而让人无法离开,更何况社会的其他地方。能够让人情愿留在监狱、渴望重回监狱的那种日复一日的例行生活,才是最牢固的监狱。
许多人从这段影片中得出的教训是程序的不健全,但影片提出的问题恰恰在于,是不是我们的程序足够正义了,制度足够健全了,永远不会出现冤假错案,只要“事实真相”是你和安迪一样无辜,那么法律一定可以发现这一真相,一定可以让清者自清,浊者自浊,法网恢恢,疏而不漏?也许安迪已经找到了答案。他最终一定明白了,正如上帝只帮助自助的人,法律只能成为自由的人实现自由的工具。法律不能救赎海利和诺顿,而安迪已经不再需要法律的救赎。他以自己的逃离暗示着,没有人可以无需任何努力而静静等待完美正义的法治乌托邦的降临,而且真正的自由绝不是依靠法律才能获得的。
如果我们能够学会从《肖申克的救赎》的视角看待自己所处的世界,那么自己身处其中的现代社会也不过是另外一个大监狱而已。至少在“自由”问题上,现代社会中的人们和肖申克监狱中的囚徒一样,如卢梭在《社会契约论》中的那段名言:生而自由,但无处不在枷锁之中。《肖申克的救赎》从多个侧面揭示了这一自由的枷锁。如狱长诺顿和狱警海利所象征的“僭主暴政”,但其中最为深刻之处是揭示了托克维尔说的那种“温和专制”,揭示了每一个孤零零的现代人在社会里慢慢被体制化的无可挣脱的命运。这才是卢梭意义上的真正的“社会枷锁”,才是现实社会中与肖申克监狱最为相近的地方:“所有生活都是例行公事, 而且一天比一天例行公事。”而这种例行化的生活就是韦伯为我们描述的现代生活,如今,我们每天的生活都已经离不开这个例行化的世界,只喝自来水甚至含各种添加剂的水,一旦停电就会
全城瘫痪,工作和生活依赖于手机、电脑、网络,看似精致的现代生活让我们与电影里吸了鸦片的少爷是否也有某种相似之处呢?我们经历着和老布一样的例行化的僵化生活。这当然并不比监狱中更悲惨。但除此以外,我们还能凭什么聊以自慰?如此下去,我们是不是也注定要在几十年后就被这个高速发展的现代社会所淘汰,不再能“跟得上时代的步伐”?我不知道影片里“例行化”这个用词是不是在回应韦伯的悲凉。但这毫无疑问是我们该认真对待的事情。例行化的生活既是自我规训,也是彼此囚禁。这是韦伯说的铁笼和福柯说的圆形监狱的深刻意涵。这些隐喻都意味着现代社会中法律和自由之间极大的张力。人们信奉的理想,是因为法律可以给人们自由。然而“当理想照进现实”,要知道究竟是法律在“救赎”不自由的人,还是自由的人在”救赎”法律?毕竟,自由不是理由而是问题。自由不是用来为我们任性放肆进行的辩解,而是要我们力为笃行做出的回答。真正的自由并不是口号、激情和写在纸上的法律权利,不是自由主义鼓吹的可以带来福利的自由,而必须植根于公民的心中,植根于古老的传统中,植根于年复一年、日复一日的工作和生活中。自由是一种生活方式,要不失去这样一种生活方式,就必须天天过这样的生活,而不是天天想像这样的生活。自由,只能是每个人自己在每日每时的日常生活中给出的人生答案,而这答案却又那么飘渺虚无。中国十九世纪的历史是一部屈辱的历史,但是也是必然的历史,一个国家固步自封必然会导致落后,也就自然而然会被先进的文化所侵略。而我们当今社会正是中华民族崛起的重要时期,保持一颗理性而且有责任的头脑是非常必要的。而对自由真正的理解和正确的认识,正是任何民族前进源源不断的动力,至于我们该怎么做也是我们应得的自由。
曾有这么一幅漫画:一只鱼儿终日只能在水中,它心想:要是没有水的约束,那该多自由啊!于是鱼儿就来到了岸上,可是没过多久,鱼儿就因为缺氧而死亡,永远失去了自由。这幅漫画令人想到了“法律与自由”这一问题。
现实生活中不乏“想干什么就干什么”去寻找自由,最后也和鱼儿一样失去了自由的人。这些人究其原因在于没有弄清自由与法律的关系,早在古希腊和启蒙时代,先哲们就对法律与自由问题作出论述。亚里士多德说:“法律不应该被看作(与自由相对的)奴役,法律毋宁是拯救。”孟德斯鸠有一个归纳性的总结:“政治自由不是想做什么就做什么。在一个国家里,在一个有法律的社会里,自由仅仅是一个人
能够做他应该做的事情,而不被强迫做他不应该做的事情。”
自由离不开法律,不仅仅表现在自由是做法律所许可的事情,更表现在法律在保障和促进自由的实现过程中所起的积极作用。这可以简括为以下几个方面:(1)法律把现实的、应有的自由提升为法定的权利;(2)法律通过明确自由权的范围,实现对公民的自由的限制和保护;(3)为公民行使自由排除障碍;(4)为公民的自由提供条件和机会。
同样,法律也离不开自由。一个没有充分尊重和适当保障自由的法律,是一个非正义的法律,也就是说,是否尊重和保障自由是评判法律优劣的一项重要标准。从一定意义上讲,对自由的追求还会推动法律变革,使我们制定更好的法律。
总之,只有弄清自由与法律的关系,我们才能在法律的条条框框中尽享自由带来的快乐,才不会重蹈漫画中鱼儿的悲剧。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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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刘星:《法律是什么》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01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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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德)帕普克:《知识,自由与秩序》,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1年6月
[5]刘春梅,论自由心证与法定证据之关系,湖湘论坛,2004年第5期
作文三:《法律和自由》5700字
法律与自由
摘要
《一九八四》是奥威尔所处时代的现代极权社会的真实写照。小说对大洋国的物质生活、意识形态、政治架构、高压统治等等场景作了具体深入的描绘。在大洋国经济萧条这种极致的环境下,造成了人们精神的异常狂热亢奋,遍地是标语、画像、集会、游行,到处可见的是:战争即和平、自由即奴役、无知即力量。
在《发条橙》中,吉伯斯阐述了关于人类社会的一个自由悖论:自由是人人都向往的,但自由过度会因不受控制而导致罪恶;相反,过度控制自由又会因法律约束而导致人性的丧失,而人类最终将面临的是自由意志和遵守法律的双重选择。随着经济的发展,文化的碰撞和融合不断深化,对于人类生存的境遇,自由的探讨以及对法律的思考,越来越引起人们的关注。
自由是人类一直追寻的目标。在人类的发展中,一种对自由有着双刃剑作用的东西法律产生了。自由是人类基本的权利之一,同时它又是法律精神的集中体现,直接决定着法律的发展方向。法律与自由的关系问题成为法律学以及社会学的问题。
文章着重通过《一九八四》和《发条橙》这两篇小说探讨了法律与自由的关系。正确认识法律和自由的关系对于理论和实践两方而都具有重要的意义:从理论上说,法律与自由的问题是法律价值的核心问题,统一对法律与自由关系的认识问题,无疑为进一步研究法律价值问题提供有力的指导;从实践上看,解决好法律和自由的关系的认识问题,能更好保护人权,对于推动我国的法治建设进程作出一点贡献。
关键词:法律,自由,价值,困境
目 录
摘要................................................................ 1
一、小说引发的自由和法律............................................ 3
(一)《一九八四》中的自由 ....................................... 3
(二)《发条橙》中的自由 ......................................... 3
二、从自由到法律.................................................... 4
(一)什么是自由 ................................................ 4
(二)什么是法律 ................................................ 4
(三)法治社会的法律和自由 ...................................... 4
三、法律与自由的关系................................................ 4
(一)法律与自由的联系 .......................................... 5
(二)法律与自由的区别 .......................................... 5
参考文献............................................................ 7
一、小说引发的自由和法律
(一)《一九八四》中的自由
《一九八四》以写实的手法描述了20世纪以来现代极权主义统治下的国家制度、社会环境和人民生活。它既是奥威尔所处时代的极权社会的真实写照,也是奥威尔对极权主义未来发展的预言。在奥威尔的视野里,20世纪以来的极权社会由如下特点:
(1)权力更集中。由资产阶级的工业垄断所组成的集权政府他们没那么贪婪,他们对自己正在进行的行为有更清醒的认识,在镇压反抗方面更有决心。社会主义的政党则多了一个“集体主义”思想。他们把社会财富集合到党的手里即“消灭私有财产”,其实意味着财富集中到比以前少得多的人们的手里,差别之处就在于是财富的拥有者是个政党,而不是单独的人手里。
(2)宣传攻势更强大。现代独裁者认为“大众从来不会自发造反??只要不让他们掌握作比较的标准,他们就根本永远意识不到自己在受压迫。”因此,他们的统治就是要把“自由主义和怀疑主义”扼杀在萌芽状态之中。
(3)统治更有效率。现代高科技的发展,使人们全天候处于的监视之中成为可能。随着远程视像技术的开发,技术进步使得人们从此无法再过不受干涉的生活。
《一九八四》表达了奥威尔对自己所处时代的政治情形和社会状况的关注,不满于那个充满战乱、独裁和饥饿的社会。可以说《一九八四》是极权主义治理机器的操纵手册或者技术大全,它揭示了极权主义政治的秘密。这样的集权主义下,自由的要求更高,法律充分体现了集权政党的意志。
(二)《发条橙》中的自由
《发条橙》是安东尼?伯吉斯创作并于1962年出版的一部小说。小说的冲击力主要表现在其对暴力的描写、渲染,在于它“洗脑”的艺术展现。他对暴力场面的再现、对“洗脑”过程的详尽刻画,强烈地冲击着人们的道德观念,是继鲍威尔的《一九八四》之后,再次对极权社会的深刻发问。统观《发条橙》,其目的是在于揭示人的本质,进而展示了人类社会中两种极端的生存状态,极端挥霍个人的自由意志和极权社会的控制后,探求人类社会中很容易陷入的困境—自由的困境。当自由被理解为人的本质的自由时,它也就成为人自身的人格化的一种体现,这种自由对人自身构成限制----反身限制。《发条橙》中的亚历克斯,在其肆意挥霍其“自由权利”的时候,他就是自愿放弃自身的这种为“人”的自由,忘却了这些暴力行为最终将带来的是其自由的丧失。
伯吉斯在小说中指出:“人在定义中就被赋予了自由意志,因此他可以使用自由意志来选择善恶。只能行善,或者只能行恶的人,就成了发条橙。也就是说,他的外表是有机物,似乎具有可爱的色彩和汁水,实际上仅仅是发条玩具,由着上帝、魔鬼或无所不能的国家来摆弄,彻底的善与彻底的恶一样没有人性,重要的是道德选择权。”他把人比喻成了机械,将人性与机械二者熔合,结合为一个新的个体,即一个有血有肉的活生生的人,被安装了发条,使其变得完全听凭外界的控制和驱使,丧失了自己意志。在此可以看出,伯吉斯的“道德选择权”实际上道出了关于人的自由意志,即自由的问题:肆意放纵人的自由意志,将会带来极端的恶,必将带来自由的丧失;而毫无道德选择权的行善,无非是机械地遵循或承受着某种拥有极端权力的载体的摆弄而已,毫无自由可言。如果一个社会为了达到某个目的,有意识地用非人化的方式来利用一个人,那么,这个社会就
已经有效启动了一个最终将社会所有成员牵涉在内的程序当社会成员都变成了上了发条的橙子,真正的自由能实现吗?
作为人的本质的自由意志,内在地要求人对自由权利的追求就是要实现这种本质,违背这种本质追求的任何行为,都是不允许的。《发条橙》再一次深刻地体现了集权社会人的自由的困境。处于这种社会的人的自由到底何在?引人发问。在这种集权主义的统治下,法律也只体现统治者的意志。
二、从自由到法律
(一)什么是自由
自由的概念经历了漫长的历史过程。在不同的历史时期,人们对由自由的意义有着不同的认识和理解,这对理解自由并进一步认识自由由与法律之间的关系无疑是个障碍。因此,深刻认识自由的含义对正确由理解和把握自由与法律的关系,以及在此基础上进一步论述如何促进由法律的自由化具有重要的意义。
从哲学上看,所谓自由即主体的认识和实践与客观必然性由的统一,自由是意志的规定性,在很大程度上还只是一种本能式自由。从生存论的关系来看,自由本质上是一种对由自由的感受和体验。
(二)什么是法律
法律作为一种行为规范,必然与其他行为规范一样,必须反映客观规律,必然对人们的行为予以规范作用。但是,由于它国家紧密联系在一起,由国家制定和执行,因而它不同由由于一般的行为规范,是一种公共的行为规范。它是统治阶级共同意志的集中体现,而这个共同意志又是由统治阶级所处的共同韵生存条件和拥由由有的共同利益所决定的。
(三)法治社会的法律和自由
法律产生的根本目的就是为了保障自由。法律自从诞生就与自由有着不可分割的密切关系。在法治社会,法律和自由的关系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1)自由是法律的基础。
康德认为自由是人的一种木性,意志和实践理性是自由的源泉。黑格尔认为法律是人的规律,自由是其木质。马克思认为法律是自由的肯定存在。总之,真止的法律应当体现自由,自由是以法律这种形式而存在的。法律不能成为压制自由的手段,否则这种法律则只是独裁者或者暴君的法,而不是人民的法。
(2)法律是对自由的确认。
自由是一个抽象的概念,法律使自由具体化为规定的权利。自由和权利是一对孪生姐妹。离开自由就无所谓权利;反之亦然。两者在法律范围内达到了统一。当人们在寻找一种理想的社会生活模式时,就不得不而对这样一种困境,即法律所维护的秩序与自由之间的冲突。
法治社会所追寻的自由是实质的自由,法律是保障这种自由的手段。在法治社会更要求的是法律内化成人们心中的行为准则,人们从心底里愿意遵循法律,信仰法律。另一方而,法治强调法律以约束自由的方式来保障自由,自由的根本性被体现到了法律中并被至始至终地贯彻执法律的至上性,防止个人自由的滥用。从这个程度上来说,在法治社会,从而构成了法律与自由的统一。
三、法律与自由的关系
通过两篇小说,引发了人们对自由的认识。通过自由又引发了法律。在认识了二者的概念之后,就不难研究二者的关系了。我们可以从法律与自由的联系
方面进行阐述。
(一)法律与自由的联系
马克思主义认为,法律与自由之间有着内在的联系。真正的法律即反映客观规律的法律,不仅不压制自由,而且是它所在社会——阶级社会的自由的普遍规定和可靠保障。所以,法律规定和保护自由,不压制自由。具体说来,法律之所以规定和保护自由,是因为:
(1)自由是被认识和被利用的必然。作为一种特殊的行为规范,法律正是被认识被利用的必然的一种,是统治阶级站在维护其利益的立场上认识和利用必然。所以,由法律所作出的规定必包含着自由。
(2)自由是社会的。必须从社会的角度去认识、去规定并依靠社会的力量去保证。法律正是在阶级社会里由社会的公共机关---国家所制定和实施的行为规范,它具有普遍的约束力和无比明确的内容。因而,在阶级社会里,对自由的规定和保障只能以法律的形式出现。
(3)自由是对纪律而言的。没有无自由的纪律,也没有无纪律的自由。自由和纪律的关系,实际上是个人自由和社会自由的关系。而法律正是这两种自由的具体化。所以,遵守法律,才能维持社会存在的基本条件,才能维护社会自由,即个人自由的前提条件。
(4)自由是历史的。在阶级社会里是有阶级性的,它只为统治阶级所具有。按统治阶级意志办事,它对统治阶级来说当然是自由的。然而,这种自由要以被统治阶级的不自由为前提条件和补偿部分。在阶级社会里,只有统治阶级的自由,而法律是保护这种自由的。在社会主义的背景下,法律保护的正是人民的自由。
综上所述,法律和自由之间有着内在的联系。人类是个复杂的动态系统,在这个系统中存在着两种基本关系:一种是人和自然的关系;另一种是人和人的关系。自由就是在人们处理这两种关系时所取得的一种主动状态。它依赖于人们对这两种关系的本质的正确认识和对其规律的自觉遵守。这两种关系是随着人类社会的发展而发展的,不同的社会有不同的性质、形式和具体内容。因而自由是具体的和历史的。在人与人的关系中有一种最重要的关系,这就是个人与集体或社会的关系。法律并不是自由之外的东西,而是从自由本身产生的,是自由为其具体适用所规定的一种具体的尺度和准则。所不同的是,它是阶级社会所特有的,是由国家这个组织起来的统治阶级所规定的,而这是适应阶级社会那种自由所需要的。因此,在阶级社会里,自由必然以法律的形式来规定和保证,而离开法律去空谈自由,或追求法律之外的自由都是不可能的。
(二)法律与自由的区别
法律与自由有着内在的联系,并不等于说二者之间没有差别。所以,在强调了法律和自由的联系之后,有必要研究一下二者之间的区别。
(1)外延和内涵均不相同
任何概念都有其特定的内涵和夕旧,作为两个不同概念的法律和自由,也是一样。从外延上看,自由比法律要大。自由的问题几乎涉及到人类的一切方面和全部历史。从个人看,既意志自由,又涉及行动自由;而法律仅涉及人的外部行动。
从内涵上看自由意味着独立性和主动权,意味着驾驭自然和社会的能力,还意味着内心的自信心和安全感。而法律只意味着对社会的统治。
由此看来,法律和自由并不是两个重合或并列的概念,而是不同层次的两个概念。从一定意义上说,二者有着从属的关系,如果说自由是属概念的话,法律
只是种概念,自由是整体和全过程的话,法律只是部分和过程中的一个片段。
(2)并非所有的法律都保护自由,更不是保护所有人的自由。因此,它在对自由的保护中往往伴随着对自由的限制甚至压制和剥夺。因为法律是由统治阶级制定的,而统治阶级必然只站在本阶级的立场上认识和利用规律、制定法律。这样,法律的内容中必然包含有统治阶级的偏见和立法者的成见,致使任何实际存在的法律都不可能与客观规律完全相符,任何法律都包含着限制自由的方面,即使是统治阶级成员的自由。在资本主义社会里,虽然无产者的人身自由得到了承认,政治权利名义上也规定了一些,但这都是以不损害资产阶级的自由为界限的,都是适应资产阶级的剥削工人的自由和政治统治需要的。由此看来,任何法律,既然它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那么,它除了保护统治阶级的自由外,必然压制与之对立的被统治阶级的自由。即它除了有保护自由的方面外,还有压制自由的方面。这种压制有时也表现在统治阶级内部,特别是当出现个人或少数人的独裁统治时,法律成了他们任性的产物,而大多数成员的自由就会遭到随意的侵犯。
综上所述,法律和自由是对立统一的关系,二者既有联系,又有区别,既在总体上统一,又在一定社会条件下互相对立,有时甚至达到尖税的程度。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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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文四:《法律以内的自由》1700字
法律以内的自由
小孩子常常让我回味,我就一直期望着自己不要长大。可是时间就像一瓶催人长大的药,一天24小时1440分钟86400秒,每秒钟就像一颗灰色的药丸,让你苦苦地吞服着。小孩子童真,不会因为任何事来烦恼,饿了有人喂吃了,摔痛了就人疼。可是我们呢,难道也不曾拥有过吗?可怜啊,我们自己早就随着长大,在社会这个大染缸下,变得麻木不仁了。失去了的,有多大希望找得回来呢?
今天,我去法院转了一圈了,听宣判结果。法庭上空荡荡的没几个人影,一些亲属散漫地靠在坐椅上,眼睛充满了迷惘,他们双手下垂,仿佛使不上力气似的,一些类似通知书的东西勉强地贴在他们的大腿上,也许上面写满了他们的无奈与辛酸吧。庭室里很热,他们的都穿着宽松的衣服,有着宽松的领口和袖口,但人人都好象窒息了一般,仿佛有一条无形的钢丝勒紧了他们的脖子。偶尔的一两个人,头埋得低低的,双手擎着头,我自始至终都看不到他们的脸,但是我清楚地看到了他们短小的眉毛与睫毛,睫毛是湿润的。在我所看到的他们的脸颊上,挂着一条泪水滑过的痕迹,那只手上还残留着泪滴,像极了荷叶上的露珠。我不能感受到他们的痛苦,但,很明显,他们的痛苦是相同的。
在这间屋子里充满了悲伤的气氛。审判长在上面像只胖老鼠似的,唧唧歪歪地念着我听不懂的闽南方言。她的身材很矮小,我眼睛看过去,她的头恰好搁浅在审判桌上。我看不到她的下面,兴许是踮着脚尖吧,又或者是半坐在那张高大的椅子上。不管怎样,我对她的印象是颇不佳的,一件乌鸦黑的外套紧紧地套在她的身上,哦,对了,她的声音也很像乌鸦的,大概她就是乌鸦吧,反正我敢说,到场的每个人都是不喜欢她的。她那些无情的话语想必给我上述的那些人旧伤上又加了新痛吧。她脖子上挂着一条项链,项链粘着她那又粗又短的脖子,丝毫没有动摇过,倒是项链反射出来的光,让我觉得很刺眼,就像她的人一样。她那被袖子套得很紧的双手,坚实地围绕着那正在念的那些文件,仿佛抓着一根救命稻草似的,旁边的话筒呆呆地战立着,充当她那无可匹敌的声音的帮凶。
还有那个公诉员,披着件白亮亮的衬衫,随便扣着几个扣子就大摇大摆地出现在公诉席上了。那件衬衫的衣襟在他的腰边虎虎生风地飘着,有点狐假虎威的味道,而领子却东倒西歪的斜挂在他的脖子上,开了个大大的口子,他的胸脯赫然清晰可见。如果他是谢灵运的话,我还是可以理解他的。但如果他在盛唐时代的话,我想
有辱斯文的骂名肯定一直会追随他的。扣好了扣子后,在众人的视线里,他极不情愿的戴上了他藏在口袋里的那条黑得不能再黑且满是褶皱的领带。算是个君子了吧。他就正襟危坐着,好象是个深沉不漏的大讲师,眼睛里透视着一种不可捉摸的意味,那眼睛瞥啊瞥的,最后终于定格在他身边的一位穿着短裙的女士身上。这位女士穿着制服,显得极其抚媚,阿挪多姿的,像是赵飞燕。我想,我们的这位伟大的公诉员此刻正犯愁着怎么才能让她掌上起舞吧。这位女士也是挺大胆的类型,不知其是故意或是不小心,竟在递文件之时紧紧地贴在那位公诉员的肩上,好象就是他带来的贴身衣物似的。这种场面,我估计历史无一吧。
有一个胖胖的警察就站在我左手边斜上方的位置,摆了个很是非主流的姿势,显得很帅气。他双手交叉叠放在胸前,头就略向手臂的方向倾斜着,整个身子就匀称配合着弯了三分之一个90度,就像一张猥亵的弓,没有一点气势可言,又像是被人抛弃了似的,躲在角落里独自哭泣的流浪汉。我想,说流浪汉也许是抬高了他了,这么一个落魄的形象出现在这种庄严的场合,应该说是一种天大的讽刺吧:他警服上的“警察”而字,早就暗淡得没有金黄光亮了,相反,代替的却是整体的黑。无穷无尽的黑。
这不是庄严的场合吧。我转念一想,在这里也许出现过许多无法为人知的事吧。突然想到了冰心老人写过的《法律以外的自由》,在文中,连那些小孩子都明白什么是自由,他们从小就懂得在心里扎下的自由的根,却因为这个社会而不理解。想反的,这些象征法律以内自由的人,却以一副邋遢不堪的尊容赢得了世人的敬畏。他们背地里有什么阴暗的勾当,有谁知道呢。就是他们做了惹小孩子质问的事。在那些天真无邪的小孩子面前,他们是多么该无地自容啊。
当我走出司法厅时,大门前牌匾上“为人民服务”五个大字,正在阳光下熠熠生辉,诉说着这人间世不平的屈辱。
作文五:《自由的法律限度》6500字
2006年9月
第33卷第5期湖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JournalofHubeiUniversity(PhilosophyandSocialScience)Sep.,2006自由的法律限度
许娟
(中南民族大学法学院,湖北武汉430074)
[摘要]“本文通过法律既限制自由又保护自由”,意指法律通过限制政府的恣意以保护公民的行动自由。
自由-利益、权力-责任、权利-义务的关联性分析,将法律限制自由的原则归结为:规律原则,损对自由-秩序、
害原则,权利抽象化、权力细化原则。
[关键词]自由;法律限度;利益;规律;损害
[中图分类号]D911
一、自由的价值界碑[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1-4799(2006)05-0599-03
1.秩序是法律自由的边界通常认为秩序意味着义务,自由意味着权利,法律权利与法律义务的关系正如一个硬币的两个方面,权利与义务对应,自由与秩序对应,秩序体现静态美,自由体现动态美,自由的边界即秩序,法律为了维护和保障秩序才限制人们自由的发展,柏克认为,秩序是自由的条件,有秩序才可能有自由;没有秩序就谈不到自由,只能是一片强暴和混乱;而要维护秩序就必须尊重传统,包括尊重自己的和别人的传统。[1]这种传统具有社会性,因而,秩序主要表现为社会秩序,而自由主要表现为个人自由,秩序更多的强调社会性,自由更多的强调个体性。
2.利益是法律自由的确认自由首先是体现为一种利益表达,孟德斯鸠认为自由是做法律所许可的事情的权利[2]154,耶林认为权利就是法律所保护的利益[3]。由此,自由与利益以权利为中介,自由体现了利益的表达。在实践中,法律确认并保护自由主要是为了保护某种法益。利益确认自由,一方面保障合理的法益,另一方面限制非法利益,但是利益确认自由有缺陷,其一容易限制少数人正当利益的实现,按照政策的要求,当两种或多种法(正当性)益发生冲突时,法官基于某种利益的考虑,必然会牺牲一部分人的正当利益以保护另一部分人的正当利益,是否没有被保护的利益就是不正当的利益,并非如此,唯法律的天平不得不倾向于某一边。其二,很多打着公共利益之名行侵犯私人利益之实的行为,被确认为自由是不合适的。
二、自由的法律限度
礼法的产生表明了人类社会行为规则和社会调控手段的丰富。在人类进入法律社会之前,人类所拥有的原始习俗、
仪、宗教、道德等规则调节着人们的思想、行为和相互关系。随着人类社会的发展,人类既有的社会规则和调控手段已不能
法律产生后,社会已有的习惯、道德,满足人们的需要,显得日益局限和缺乏力量,社会迫切需要新的规范,法律应运而生。
并没被法律取而代之,它们同样发挥应有的作用,法律只是社会调控规范的补充,一方面,法律也不能越俎代疱,表现出万
从法的产生来看,法是对自由的肯定与保护,但是,法能的力量;另一方面,法律仅仅做它所要做的事,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自律没有必要将自由的所有内容以权利形式均予以肯定。一般来讲,有些习惯权利,共知权利为社会所共同遵守和自觉、
发的享有,如果法律多此一举地用权利肯定某些自由,不仅不利于自由的行使,反而有限制自由的嫌疑。如人们有权选择自己的饮食习惯,法律如果规定人们每天进餐的次数与数量为法定权利,这不是对自由行为的肯定,而是对自由行为的限制。法律所要明确肯定的自由应该是一些重要的容易受他人侵犯的自由。同样,法律也不能用义务来任意限制人们的思想、行为。虽然非自由的行为需要法律加以限制,但这种限制不能漫无边际,法律过分限制非自由范围,人们就会感到生活在一个十分压抑的社会。有些非自由行为应归于道德、习惯去调整。究竟在哪里划出这条界限,是一个颇有争议而且是一“
个讨价还价的问题,自由主义者主张应当为个人保留较大的活动范围,保守主义者则认为应扩大集中控制范围,但不管划
[4]526分的原则是什么,不管是自然法和自然权利或是功利原则或是道德的绝对命令原则,总是可以确定边界的”法律对自。
由的确认范围以及对非自由的行为、思想、关系的限制范围的界定是立法执法的重要依据,它避免法律过分发挥其作用或过窄发挥其力量。要界限分明、立法准确,就需对法律确认自由和限制非自由的思想、行为的界碑作原则性认识。
法律限制自由的原则主要有:伤害原则,仅当为了防止和控制一个人对他人造成利益损失时,限制一个人的自由才是可以确证的[5]135;亲缘主义原则(父爱主义原则,法律家族主义原则),当一个人的行为会严重伤害自己,或者他的行为将使他丧失重大利益时,限制他的自由可以得到确证。其所隐含的依据是:一个人自愿的行为有时并不是自由的行为,主要是因为该行为人没有意识到自己的行为会发生不可逆转的危害结果,这种时候运用法律的手段加以引导,无疑会增进自由。
[收稿日期]2006-03-08
[作者简介]许娟(1972-),女,湖北仙桃人,中南民族大学法学院讲师。
600湖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第33卷对这一原则的批评主要在于,可能存在扩大国家对个人自由干预的危险,因此,其运用要加以严格的限制[5]135;立法伦理主义原则(法律道德主义原则),法律应该对违反道德的行为进行限制。其核心是法律的道德化;违反道德的行为包括两种:一是有受害者的违反道德的行为,二是仿佛没有受害者,或者因为出于自愿的没有受伤害的行为。前者可归于伤害原则,后者则是立法伦理主义引起争论的重点。例如:是否应该限制赌博、卖淫、同性恋的行为[5]135;冒犯原则,比如出版或传播色情淫秽物品的行为。赞成:冒犯行为和犯罪之间具有紧密联系,具有导致伤害他人的性质,应加以禁止。反对:政府不应介入公民的私生活,政府的干涉常产生出比防止伤害更为严重的伤害。
笔者以为,确立限制自由的原则是立法的指导,也是法律确认和保护权利的合理界限,有必要重构法律限制自由之原则,以明晰法权。
要获得自由,就必须使客体顺从主体,客观顺从主观。要实现这一点,必须以主体对客体的客观性,确定1.规律原则“
[6]自由以法律作为参照因素,符合法律的思想性顺从为前提”。这就要求法律内容的设立以规律为原则。法律作用于自由、
行为关系是法律所许可的,否则就受到法律的惩罚,处于不利的地位。自由主体如若期望依照法律进行对象性活动,并在这种活动中获得对于自身的肯定性价值,从而使自身的活动具有自由的性质,其前提要求是法律必须具有科学性。所谓科学性即是法律对自然、社会客观规律的反映。如果法律违背自然、社会规律,反映的只是某些人的意志和利益,人们依法行事虽然不会受到法律的惩罚,甚或得到法律的称许,但依法从事的这种有背客观规律的活动要受到客观规律的惩罚,其最终也是不自由的。故此,法律的立、改、废都应以规律为标准。我国立法原则就确立规律原则,其理由也应在于此。要准确理解规律原则必须理解法的本质。法的外部特征之一是国家意志性具有主观属性。如果只注意到法的这一特征,偏执于法
[7]379使法脱离它的实在基础,从而得出某种‘的主观属性,“统治者的意志’”。这样势必陷入主观主义法学观。实际生活中,
法律都是以国家为中介的,都带有政治形式。由此便产生了一种错觉,好象法律是以意志为基础的,而且是以脱离现实基“
[7]71础的自由意志为基础的”。所以,马克思强调,考察作为国家意志的法律,不能把国家意志与制约这种国家意志的社会
经济关系割裂开来,而是把法的主观性与客观性结合起来,并且使法的客观性成为法的主观性的基础。法的客观性即法反映的真正内容是一定社会经济关系。这里的客观社会经济关系最重要的是指人与自然,人与人之间的相互作用的发展规律,也即自然、社会规律。所以,从法的本质看,法应当是规律的反映,法应以规律为标准。
规律原则可以解释当代西方思想家不能解释的某些法现象。西方思想家把行为受限归结到“伤害、损害”原因,但对非
合法的家长式”统治。范伤害、损害行为受限情况不能用充分理由去证明,只是把这类行为受限的根据无可奈何地归结为“
根据‘父亲最明白事理’的道理,人伯格认为:“不管人们喜不喜欢,国家都有理由为了使人们获得自身的好处而施行强制。
们期待父母对他们子女生活进行干涉并认为这是合理合法的家长式统治意味着这样的道理。即由于国家对个别公民利益
[8]63~64替代父母’家长式统治”理论是没有说的理解经常比公民本人要高明些,它就象一个‘,是这些利益的永久监护人。”“
明力的,专制统治也可借口维护公民个人的利益而任意限制公民自由的行为。自由意志和行为是以对规律的认识把握为要件的,反映规律的法律为了人们的自由,有理由去限制对规律歪曲性认识所形成的意志和行为。如小孩子患病需吃药,但孩子惧味苦而拒绝服用,家长强制其服用,强制的理由是孩子不理解其中的规律,强制的目的是为了孩子的利益。同样,公民对规律不把握而做出非自由行为,法律强制校正其行为。法律强制的根据在于法律反映了规律,而不是因为法律有强大的力量。法律强制的目的,亦是主体自由的正确实现。伴随法律社会化的运动,此类法律强制愈加增多,这类法律特征有
前者如禁止使用毒品的法律,后者如普及接二:其一,国家干预不仅用来阻止自我伤害,而且也用来产生或促进自我利益。
受义务教育的法律;其二,受益人不一定总是行为受到限制的人,如不允许把受害者的同意作为推卸法律责任的辩护理由,这种法律限制主要影响施害者,而试图保护的却是心甘情愿的受害者。
2.损害原则法律正面肯定自由以法律权利,同时,法律反面规范非自由行为以法律义务。法律并非对所有有碍自由的思想行为和关系都规定为法律义务。法律义务界限也应有参考标准,笔者认为损害原则可以借鉴。损害原则由英国思想家密尔最早提出,并经过许多学者的进一步论证,是限制自由的首要原则。损害包括公众损害与个人损害,个人损害主张限制某个人的行为,以防止损害其他特定的个人。公众损害是为了公众的利益,必须防止对社会制度和社会调节系统的危害。损害的实质是对某种利益的侵犯,判断是否损害以及损害大小都是以利益来量化和衡量的。利益的正当与否也是损害原则的重要根据。有些对正当利益的侵害也是法律所许可的,如紧急避险,这种损害是利益相权的结果,是损害原则的特例。对损害行为的控制应有度的规定性。人是社会的人,个人的行为往往并非单纯地对个人本身发生影响,由于存在着成千上万的微妙和间接的方式,每个人的行动都要影响他人,不管它如何地属于个人的或孤立的。所以人的行为往往自觉不自觉地或多或少地损害他人的利益,这似乎要求法律对人的一举一动都加以规范,最终导致毫无自由可言。其实不然,对损害只有达到一定程度才用法律加以规范,提高度的测评,能够从根本上区别涉及自身行为和直接地、主要地或基本上只涉及自己的行为。虽然将存在一个难以归类的模糊的个案领域,但这种情况对于许多行得通的界限划分都是有的,包括划分白天和黑夜那样界限分明的区别。
义务与权利相关联,划定权利、明确责任是法律“定分止争”的基本内容,抽3.权利抽象化权力细化原则责任与权力、
象的权利可以给予行使权利者以很大的空间,留有更大的可选择的空间。所谓意志自由就是作为私权之法权的最本质的
第5期许娟:自由的法律限度601特征,而行为自由则是意志自由的必然延伸,私权的核心在于自由的行使,也是法律为何不限制私权的行使,而为私权设置过多的界限或壁垒的理由之一。权利抽象化指对权利的规范以粗线条为主,不能过于具体细致。权利规定得过于细化、
通常而言,对权利规范应多一些授权性规范,少一些附加性条格式化,权利的行使受到拘束过多,不利于主体自由的实现。
款。我国受国家主义影响较深,对个体的自由重视不够,在立法方面体现了对权力的偏爱,对权利的忽略。如在设立公民游
不”字,只是有人提出这种规范不是对权利的肯定,而是对权利的限制,所以后来行示威权利过程中,立法草案中有22个“
不”字,对权利规范附加条款过多,然而,对抽象行政行为的不能起诉规定表明对权力的明显偏袒。才减至12个“
作为公权之权力必须要通过细化来限制,权力细化指法律对权力的范围、运作方式等应作细致的规范,使权力依法而
摒弃法外治权的目的。权力法定是时代的产物,并非自古就有。在权力钦定时代,君主是权力最高拥行,以达到权力法定、
所以,权力钦定时代是权力肆虐的时代,人有者,君主可以任意操纵权力,法非但不能约束君主权力,相反,君主言出法随。
民的生命、财产、自由都得不到保障。与权力钦定时代相对应的是权力约定时代,权力的产生和安排不是一位伟大权威的
卢梭的《社会契约论》集契约论之大成,标志着一个迥异于钦定权力时代的任意,而是市民社会和政治国家所达成的契约。
约定权力时代的开始。人们之所以要约定权力乃是“要寻找一种结合的形式,使它能够以全部共同的力量来卫护和保障每个结合者的人身和财富,并且由于这一结合而使每一个与全体相联合的个人又只不过是在服从自己本人,并且仍然像以
[9]23往一样地自由”。权力约定时代的要义是使权力受制于法律,即只有法律下的权力,没有法律上的权力。
权力细化符合权力约定的时代要求,也是公民自由权利的保障。通过权力细化限制政府自由的要旨为:一是权力细化要求权力明文化,通过明文的权力来限制政府的权力,以保障私人的权利,公民自由的保障就是对国家权力的限制。具体的标准即为,政府作为公民权利的维护者,必须站在民众的立场上,将自由赋予公民,将责任归于政府,法律自由的界限在于权利与权力的明文化;二是权力细化是限制政府权力,保障主体自由之必须。现代国家权力设立的目的不是权力本身,而是为了主体的权利和自由,权力的正当与否便以主体权利和自由能否顺畅地实现为标准,如果权力设定和行使不但没有保障主体权利和自由的实现,反而成为自由和权利实现的障碍,那么,这种权力便失去其合理性基础。如果权力不明细化,放任权力自由裁量,那么权利、自由以及法治只能牺牲于权力的擅断。因此,为了确保法治的基本价值权利和自由,必须确定权力细化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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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朱建堂]
OntheLegalLimitofIndividualFreedom
XUJuan
(SchoolofLaw,SouthCentralUniversityofNationalitiesWuhan,Hubei430074,China)
Abstract:“thelawhadnotonlybeenplacedrestrictionsonthatthefreedomprotectsfreedomagain”theideafingeringlawisunscrupulouswiththeactiontoprotectcitizenfreedombywayofconfinementtothegovernment,andtheprinciplefreewiththelawconfinementissummeduptheinterrelatednatureanalysisofthistext,,etc.bywayoftothefreedom-order,freedom-interest,power-dutyandright-duty:thelawprincipleisdoneharmtotheprinciple,andabstractizationofrightandpowerarecarefullydividedtheprinciple.
Keywords:freely;thelawlimit;theinterest;thelaw;damage
作文六:《关于法律、公正和自由》1300字
关于法律、民主和自由
在对于现代社会的表述中, 民主与法制是两个核心的也是必须提及的词汇, 从某种角度 来说, 民主与法制是现代社会的直观特征, 也是衡量一国社会制度完善与否的重要参考因素。 对于社会主义的中国来讲, 其实时至今日, 我国的历史上也不曾出现过任何的哪怕是短 暂的所谓“西方式的民主”时期。这对于中国人民来讲应该是一种损失,资本主义的民主本 来应该在推倒清王朝后随之而来,但是事情往往不像我们想象的那样。
对于一个有着深厚民主传统的国家来说, 完善的法制与对于自由的向往深深的植根于这 个国家每一个公民心中。 发祥于意大利的文艺复兴运动以及发祥于法国的自由与民主思潮推 动近代欧洲走向繁荣与富强,对于每一个欧洲人尤其是西欧人来讲,民主的传统由来已久, 完善的法制早就在不断的修改中确立了下来, 而对于自由的向往似乎已经融入他们的血液里。 这似乎是一个必然的结论, 没有那个民主的国家没有完善的法律制度的, 也不会有这样的国 家,他们孜孜不倦的追求自由但是却没有民主的氛围与完善的法制。
的确, 一切的出发点都可以归咎为法制的健全与否, 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 人类社会的 民主与自由是由健全的法律制度保障的, 如果抛开法制讲民主与自由那将会是十分荒谬的事 情。对于法律, 探寻人类的历史我们总是能够体会到,其实法律是大多数人意愿的体现,无 论是以上帝的名义还是以这个国家国民的名义来确立, 法律之所以能够称之为法律是因为它 体现了大多数人的意愿, 它确立了大多数人认可的价值观念与做事的方式。 这就理清了法制 和民主自由的关系, 对于任何一个人的集合来讲, 总会因为某些人的某种拥有而使一些人的 权益收到侵害或是不能有效的行使, 而因此自然也会存在某些人的欲望因为没有相应的限制 而无限的膨胀,导致其他人的权益受到不同程度上的剥削。
法律就是这样的东西, 它为大多数人确立公平, 通过法律限制权利与欲望, 从而使大多 数人的民主与自由得到有效的保障。 对于中国来讲, 由于长期的封建统治和近代屈辱历史的 双重作用, 对于民主与自由地渴求虽然显得十分迫切, 但是社会经济以及政治文化条件一直 限制着中国人获得民主与自由。 我们对于民主与自由的表述应该得到这样的澄清, 即社会主 义条件下的人民民主与自由与传统的西方式的民主与自由不尽相同, 我们没有一套标准来衡 量到底哪个更好, 我们只能说哪个更加的适合。 对于现阶段, 中国的法制仍旧不健全的条件 下来谈所谓的民主仍旧显得有些不切合实际, 这里笔者所表述的不切合实际并非是民主的难 以实现性, 而是民主得到广泛的认可性, 以及他所带来的对于社会、文化、 经济进步所带来 的促进效应的不明显。 简单的一句话, 没有完善的法律制度就不会有正真的民主与自由存在, 社会的公平性与道德感就会受到大众的质疑。
民众是完善法制的推动者和民主、 自由的受益者, 同样民众也是不健全社会制度的塑造 者, 从某种意义上说, 民众对于社会制度的完善起到决定性的作用, 只有民众真正的向往民 主与自由, 那么我们的法制才会得到逐步的健全, 我们的社会才会回归真正的理性与感性并 存,公平促进社会和谐的新局面。
2012/1/30
作文七:《自由和生命的选择作文》700字
自由和生命的选择 浙江省杭州市 杭州市杭十三中 初三(五)班 何笑盼 世上所有的母亲都非常慈爱,都万分爱护自己的孩子,不过,就是有那么一种画眉鸟,在有必要时,它会亲自杀掉自己的孩子,当它们被关进笼子时,它们的妈妈就会这样做。
小孩子总是好奇心特别强,他们总喜欢捕捉一些小动物来饲养,就有一个孩子曾经捕捉了一只小画眉来放进了笼子里。
小画眉先是很恐惧,它在笼子里乱飞乱撞,后来便安静下来,承认了自己空虚的新家,小画眉每天都在笼子里唱歌,孩子十分高兴,要知道画眉的鸣叫声是非常动听的。 几天后,小画眉的妈妈找到了自己的孩子,她口含食物亲自来喂小画眉,画眉妈妈知道这样比人类来喂养小画眉要好得多,孩子认为这是件皆大欢喜的事。
可是第二天,当孩子想去看看他的“小俘虏”在干什么的时候,却发现小画眉安静地躺在笼子里,已经死了。
孩子的父亲告诉他说:“这种美洲的雌性画眉鸟很特别,当她们发现自己的孩子被关进笼子里后,就一定要喂小画眉以致死的毒莓,她似乎坚信死了比活着做囚徒要好得太多了。” 这是我不久前看到的一篇文章。
匈牙利诗人写到:“生命诚可贵,爱情价更高。”孩子的确是很爱小画眉,但其结果却是造成小画的死亡的它妈妈的悲伤,人的自私的爱也可能扼杀生灵,况且孩子的喜爱仅限于把小画眉当成一个玩具,不然也不会叫它“小俘虏”,他就这样无知地害死了一个生命。 不知道你有没有因宠物死亡而流泪,我是有的,世上很多人也有,为仅为它们的死,甚至看到这个城市里的建筑,都有想哭泣的冲动,当那些动物被关在精致的笼子里,你如何看待它们?喜爱动物还是笼子?
每个生灵都有选择自由的权力,这权力是没有谁有权力剥夺的,笼子再精致漂亮,也改变不了它们只是没有生命的装饰品。它们不能囚禁任何生命,掠夺它们的自由。
作文八:《有关自由和开放的作文题》800字
龙源期刊网 ://.qikan..
有关自由和开放的作文题
作者:史峰
来源:《高中生·高考指导》2013年第10期
从2013年高考来看,作文命题追求越来越自由、越来越开放的考查方式。高考作文命题的变化,不是人为的主导,而是时代精神背景下的必然应变——中国,正处于思维自狭隘向开放、思想自封闭向自由过渡的时代节点上,观念的更新、思想的活跃促使高考作文命题更加追求自由和开放。
综观2013年高考的作文命题,无不用“招摇多姿”的方式,招引考生尽可能地开放自己的思想闸门,进行自由的表达。甚至有些作文命题因“招摇多姿”过度,所以显得有些“怪异”……
一、自由与开放隐于“怪异”的材料中
2013年高考作文的话题材料总体呈现“怪异”的含义和状态。其中,最“怪异”的当属北京卷的命题。
阅读下面的对话,按要求作文。
科学家:假如请爱迪生来21世纪生活一个星期,最让他感到新奇的会是什么呢? 文学家:我想,手机会不会让他感到不可思议呢?
科学家:我同意。手机是信息时代的一个标志物,简直称得上是一部掌中电脑,丰富的功能一定会让这位大发明家感到新奇。
文学家:手机的广泛应用,深刻地影响着人们的交往方式、思想情感和观念意识,或许这也是爱迪生意想不到的吧。
科学家与文学家各自对手机的看法,引发了你哪些思考、想象?请自选角度,自拟题目,自定文体(诗歌除外),写一篇不少于800字的文章。
科学家、文学家关于“手机”的对话,“怪味”十足吧。其实这则材料就是想用“怪味”来增加考生的思维弹性,打破考生头脑中原本存在的封闭的“框架结构”,以材料中的“怪味”对话牵引出考生写作思维的自由与开放。
高考作文已经从纯“文采”的比拼,过渡到“思想”的较量了。因为“文采”中包裹着过多的虚情假意,而“思想”才是真枪实弹。考生如果头脑里有含量丰富的“思想观点”,那么完全可以悟透材料“怪异”表象之下的思辨与智慧,从而把这些思辨和智慧“嫁接”成为自己进行自由和开放
作文九:《[作文]自由和生命的选择》800字
世上所有的母亲都非常慈爱,都万分爱护自己的孩子,不过,就是有那么一种画眉鸟,在有必要时,它会亲自杀掉自己的孩子,当它们被关进笼子时,它们的妈妈就会这样做。
小孩子总是好奇心特别强,他们总喜欢捕捉一些小动物来饲养,就有一个孩子曾经捕捉了一只小画眉来放进了笼子里。
小画眉先是很恐惧,它在笼子里乱飞乱撞,后来便安静下来,承认了自己空虚的新家,小画眉每天都在笼子里唱歌,孩子十分高兴,要知道画眉的鸣叫声是非常动听的。精彩内容,尽在百度攻略:://gl.baidu.
几天后,小画眉的妈妈找到了自己的孩子,她口含食物亲自来喂小画眉,画眉妈妈知道这样比人类来喂养小画眉要好得多,孩子认为这是件皆大欢喜的事。
可是第二天,当孩子想去看看他的“小俘虏”在干什么的时候,却发现小画眉安静地躺在笼子里,已经死了。
孩子的父亲告诉他说:“这种美洲的雌性画眉鸟很特别,当她们发现自己的孩子被关进笼子里后,就一定要喂小画眉以致死的毒莓,她似乎坚信死了比活着做囚徒要好得太多了。”精彩内容,尽在百度攻略:://gl.baidu.
这是我不久前看到的一篇文章。
匈牙利诗人写到:“生命诚可贵,爱情价更高。”孩子的确是很爱小画眉,但其结果却是造成小画的死亡的它妈妈的悲伤,人的自私的爱也可能扼杀生灵,况且孩子的喜爱仅限于把小画眉当成一个玩具,不然也不会叫它“小俘虏”,他就这样无知地害死了一个生命。
不知道你有没有因宠物死亡而流泪,我是有的,世上很多人也有,为仅为它们的死,甚至看到这个城市里的建筑,都有想哭泣的冲动,当那些动物被关在精致的笼子里,你如何看待它们?喜爱动物还是笼子?精彩内容,尽在百度攻略:://gl.baidu.
每个生灵都有选择自由的权力,这权力是没有谁有权力剥夺的,笼子再精致漂亮,也改变不了它们只是没有生命的装饰品。它们不能囚禁任何生命,掠夺它们的自由。
如果你是一只动物,而你又被关进笼子,那么你选择生命还是自由?
作文十:《有关自由和开放的作文题》2600字
从2013年高考来看,作文命题追求越来越自由、越来越开放的考查方式。高考作文命题的变化,不是人为的主导,而是时代精神背景下的必然应变——中国,正处于思维自狭隘向开放、思想自封闭向自由过渡的时代节点上,观念的更新、思想的活跃促使高考作文命题更加追求自由和开放。
综观2013年高考的作文命题,无不用“招摇多姿”的方式,招引考生尽可能地开放自己的思想闸门,进行自由的表达。甚至有些作文命题因“招摇多姿”过度,所以显得有些“怪异”……
一、自由与开放隐于“怪异”的材料中
2013年高考作文的话题材料总体呈现“怪异”的含义和状态。其中,最“怪异”的当属北京卷的命题。
阅读下面的对话,按要求作文。
科学家:假如请爱迪生来21世纪生活一个星期,最让他感到新奇的会是什么呢?
文学家:我想,手机会不会让他感到不可思议呢?
科学家:我同意。手机是信息时代的一个标志物,简直称得上是一部掌中电脑,丰富的功能一定会让这位大发明家感到新奇。
文学家:手机的广泛应用,深刻地影响着人们的交往方式、思想情感和观念意识,或许这也是爱迪生意想不到的吧。
科学家与文学家各自对手机的看法,引发了你哪些思考、想象?请自选角度,自拟题目,自定文体(诗歌除外),写一篇不少于800字的文章。
科学家、文学家关于“手机”的对话,“怪味”十足吧。其实这则材料就是想用“怪味”来增加考生的思维弹性,打破考生头脑中原本存在的封闭的“框架结构”,以材料中的“怪味”对话牵引出考生写作思维的自由与开放。
高考作文已经从纯“文采”的比拼,过渡到“思想”的较量了。因为“文采”中包裹着过多的虚情假意,而“思想”才是真枪实弹。考生如果头脑里有含量丰富的“思想观点”,那么完全可以悟透材料“怪异”表象之下的思辨与智慧,从而把这些思辨和智慧“嫁接”成为自己进行自由和开放表达的嫩芽,获得一个巨大开放的写作空间。这无疑会给“有思想”的考生带来一个充分展示自己“思想能力”的良好契机。
其实,以“怪异”面容出现,暗含“自由和开放”写作平台的命题不止北京卷这一例,其他作文题的材料中大都存在“怪异”因素。比如,重庆卷的“根据大豆写作文”有大豆的“怪味”,而这大豆的“怪味”恰是引导考生眼观人生大舞台的启迪;全国大纲卷的“拾到手机之后”有“失而即失,失而复得”的“怪事”,而这“怪事”却是引导考生思考“善与恶”的大指引。这些命题材料中充斥“怪人”“怪事”“怪言语”“怪道理”。这些不同的“怪异”中,却有着相同的写作导向:借“怪”引路,启发考生进行自由、开放的思想表达,放开手脚秀出“作文真功夫”。
二、自由与开放隐于“怪异”的文体中
文体不明一直是高考作文的“致命伤”——考生的作文如果无法区别到底属于何种“文体”,则有被判以“文体不明,打入三类”的风险。鉴于“文体不明”风险的存在,考生总是努力记住“记叙文的六要素”“论据充足”“说明的方法”等各种文体的“标准属性”,然后依照这些“标准属性”写一篇文体明确的“记叙文”“议论文”或“说明文”,避免写出“非叙非议非说明”的“三不像”文。
可是,2013年的高考作文对于“文体”的规定,却突破了“严格样式”的要求,有了一个“怪”要求:“文体”已经打破“记叙文”“议论文”“说明文”之间的严格界限,变成“可叙可议可说明”的“评述文”,类似于当下各报刊的“时评文体”。各种表达方式可杂糅作文其间,已经成为高考作文可以接受的一种“怪样文体”。
比如,广东卷有“文体不限”的命题。
阅读下面的文字,根据要求作文。
有一个人白手起家,成了富翁。他为人慷慨,热心于慈善事业。
一天,他了解到有三个贫困家庭,生活难以为继。他同情这几个家庭的处境,决定向他们提供捐助。
一家十分感激,高兴地接受了他的帮助。
一家犹豫着接受了,但声明一定会偿还。
一家谢谢他的好意,但认为这是一种施舍,拒绝了。
要求:①自选角度,确定立意,自拟标题,文体不限。②不要脱离材料内容及含意的范围。③不少于800字。④不得套作,不得抄袭。
这个作文题的写作要求是“文体不限”。所谓“不限”,就是不需要用“记叙文”或“议论文”来生硬地重叙生活细节或议论“捐助的意义”,而是可以用“评述”的方式挖掘出材料下面隐含的思想意义,把材料中的“不同价值观”进行个性化的取舍或是整合。要把材料内容“申论”成功,依靠的就不会是一种“单一”的文体,而是“以观点为中心”“以评述为方法”“以证明为构件”写成的一篇“评述文”。“评述文”这种“怪文体”,正是近几年来高考作文悄悄青睐的,能体现考生观点提炼、评述相宜能力的“新文体”。
三、自由与开放隐于“怪异”的潮流中
社会环境中“鼓励批判”的氛围,已经融进校园,体现在高考作文命题上,其价值取向就出现一种看似“怪异”的潮流:命题看重发展考生的理性思辨力和批判力,不再努力压制考生天然具有的自由个性,跳出逢命题必讲“高尚”“主流”“正确”的套路,取而代之的是“注入个性灵魂要素”,构建“自由、开放平台”的材料内容。比如山东卷的高考作文题。
阅读下面的材料,根据要求写一篇不少于800字的文章。
近年来,素有“语林啄木鸟”之称的《咬文嚼字》杂志开设专栏,为当代著名作家的作品挑错,发现其中确有一些语言文字和文史知识差错。对此,这些作家纷纷表示理解,并积极回应。中国作协主席铁凝诚恳地感谢读者对她的作品“咬文嚼字”;莫言在被“咬”之后,也表达了自己的谢意,他表示,请别人挑错,可能是消除谬误的好办法。
要求:①选准角度,自定立意;②自拟题目;③除诗歌外,文体不限,文体特征鲜明;④不要脱离材料内容及含意的范围。
以前,作家是个神圣的字眼,特别是获得诺贝尔文学奖的莫言,更应该是令人膜拜的角色。不过,在这道作文题中,莫言却不是被放在让人膜拜的位置上,而是被放在让人“咬”的位置上。所谓“咬”,就是可以“批评”,可以“批判”。
“允许批判”是一个“怪异”的潮流,这种潮流有别于以往的“只许赞美”之风。应运这个潮流而生的作文命题,无论是从自由程度还是开放程度来看,进步都是非常大的。考生只有敢于“批评”,勇于“判断”,才能更高远地找到自己的作文切入点,从而写出犀利耀眼的“考场雄文”。(责任编校?筑曾向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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