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文一:《远离非法集资心得》3500字
远离非法集资心得
学习打击非法集资心得
打击非法集资学习心得
通过讲座的学习,使我对什么是非法集资、非法集资的主要表现形式、非法集资的社会危害以及在今
后的工作当中如何防范非法集资有了更深刻的了解,下面就我这次的学习谈谈几点体会和心得:
一、 什么是非法集资,非法集资的特点及表现形式,
所谓非法集资,是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 包括没有批准权限的部门批准的集资,有审批权限的部门超越权限批准集资,即集资者不具备集资的主体资格,承诺在一定期限内给出资人还本付息。还本付息的形式除以货币形式为主外,也有实物形式和其他形式;向社会不特定的对象筹集资金。这里“不特定的对象”是指社会公众,而不是指特定少数人;以合法形式掩盖其非法集资的实质。 其特点主要有:
1、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包括没有批准权限的部门批准的集资;有审批权限的部门超越权限批准集资,即集资者不具备集资的主体资格。
2、承诺在一定期限内给出资人还本付息。还本付息的形式除以货币形式为主外,也有实物形式和其他形式。
3、向社会不特定的对象筹集资金。这里“不特定的对象”是指社会公众,而不是指特定少数人。
4、以合法形式掩盖其非法集资的实质。为掩饰其非法目的,犯罪分子往往与投资人(受害人)签订合同,伪装成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最大限度地实现其骗取资金的最终目的。
非法集资主要表现形式:非法集资情况复杂,表现形式多样。有的打着支持地方经济发展、倡导绿色、健康消费等旗号,有的引用产权式返租、电子商务、电子黄金、投资基金等新概念,手段隐蔽,欺骗性很强。从目前案发情况看,非法集资大致可以划分为债权、股权、商品营销、生产经营等四大类
二、非法集资的社会危害性:
非法集资涉及面广,对构建我国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危害极大,其主要表现在:
1(非法集资使参与者遭受经济损失。非法集资犯罪分子通过欺骗手段聚集资金后,任意挥霍、浪费、转移或者非法占有,参与者很难收回资金,严重者甚至倾家荡产、血本无归。
2(非法集资严重干扰正常的经济、金融秩序,极易引发社会风险。扰乱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非法集资活动以高额回报为诱饵,以骗取资金为目的,破坏了金融秩序,影响金融市场的健康发展,极易引发社会风险。
3(非法集资容易引发社会不稳定,严重影响社会和谐。非法集资往往集资规模大、人员多,资金兑付比例低,处置难度大,容易引发大量社会治安问题,极易引发群体事件,严重影响社会稳定。
4(损害了政府的声誉和形象。非法集资活动往往以“响应国家林业政策”、“支持生态环境保护”等为名,行违法犯罪之实,既影响了国家政策的贯彻执行,又严重损害了政府的声誉和形象。
作为金融行业的工作人员,更应该知法、懂法、守法,对非法集资敬而远之,努力提高自身的职业道德标准,当发现有群众上当受骗时,应当做到及时提醒和告诫,以免遭到不必要的损失。
篇二:防范和打击非法集资
防范和打击非法集资
通过学习如何防范和打击非法集资,我学到什么是非法集资、非法集资的主要表现形式、非法集资的社会危害以及在今后的工作当中如何防范非法集资了了更深刻的了解,下面就是我这次的学习谈谈几点体会和心得:
所谓非法集资就是指单位或者个人未依照法定的程序经有关部门批准,以发行股票、债券、彩票、投资基金证券或其他债权凭证的方式向社会公众筹集资金,并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及其他利益等方式向出资人还本付息给予回报的行为 。非法集资活动涉及内容广,表现形式多样。从目前案发情况看,主要包括债权、股权、商品营销、生产经营等四大类。
非法集资活动主要有以下四个方面的基本特征: 一是未经有权机关依法批准; 二是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即社会公众筹集资金;三是承诺在一定期限内给出资人货币、实物、股权等其他形式的还本付息;四是以合法形式掩盖其非法集资的目的。
事实上非法集资是一种违法活动,出资人的利益得不到法律的保护;资金大多被挪作他用,中饱私囊;活动中少数出资人侥幸获得回报,但往往都是拆东墙补西墙,给大多数投资人造成重大损失,甚至血本无归。
对此,我们要识别和防范非法集资活动 一要认清非法集资的本质和危害,提高识别能力,自觉抵制各种诱惑。坚信“天上不会掉馅饼”,对“高额回报”“快速致富”的投资项目进行冷静分析,避免上当受骗。二要正确识别非法集资活动,主要看主体资格是否合法,以及其从事的集资活动是否获得相关的批准;是否是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募集资金;是否承诺回报,非法集资行为一般具有许诺一定比例集资回报的特点;是否以合法形式掩盖其非法集资的性质。三要增强理性投资意识。高收益往往伴随着高风险,不规范的经济活动更是蕴藏着巨大风险。因此,—定要增强理性投资意识,依法保护自身权益。四要增强参与非法集资风险自担意识。非法集资是违法行为,参与者投入非法集资的资金及相关利益不受法律保护。因此,当一些单位或个人以高额投资回报兜售高息存款、股票、债券、基金和开发项目时,一定要认真识别,谨慎投资。 非法集资大多借助传销手段,由于多是亲戚、朋友、熟人介绍、推销,一方面,容易取得信任,另一方面,碍 于面子也不便推辞,因此这种方式更容易在民间渗透,其危害面也更广。因此面
对熟人的好心和善意推销,得多长个心眼儿。其次,形形色色的
非法集资活动都有一个共同点,那就是许诺高额回报。每当遇上诸如此类“天上掉下来的馅饼”,千万得悠着点儿,也不能因为看到别人发了财眼红,进而跌入欺骗者设下的陷阱。 作为金融行业的工作人员,更应该知法、懂法、守法,对非法集资敬而远之,努力提高自身的职业道德标准,当发现有群众上当受骗时,应当做到及时提醒和告诫,以免遭到不必要的损失。
篇三:打击非法集资情况总结
打击非法集资情况总结
自我行于2011年试营业以来,按照银监局整治非法集资问题专项行动的精神,并安排部署了为期半月的整治非法集资问题专项行动。现将行专项行动的开展情况总结汇报如下:
一、高度重视,加强领导
为了切实加强对打击整治非法集资专项行动的组织领导和贯彻实施,成立了以行长为组长,各部门负责人为副组长的专项行动领导小组。以营业部牵头、结合我行实际制定出了工作方案和措施,进一步加大打击和防范非法集资的工作力度。
二、细化措施,强化清理
(一)多方协作,合力打击。我行积极调集各部门优势资源和力量,各尽其责,密切配合,形成了整体作战的合力。营业部负责统计分析、统筹协调其他机构专项行动的开展情况,及时向相关部门提供打击和处置工作信息,其他部门负责各方联系传递相关打击非法集资的资料。
(二)密切配合,健全机制。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沟通、协作配合,建立健全协作机制,形成合力打击的态势。营业部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启动行级打击经济犯罪协调会商机制,主动加强与行审计、工商、发经等部门以及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联系,积极挖掘相关线索,努力解决资金查控方面存在的问题。
(三)全面摸排,深挖细查。行营业部多次组织开展行范围内的摸排工作,针对此类案件的特点,牢固树立“打早打小,主动出击”的原
则,在全面摸清底数的情况下,强化措施,充分发挥秘密力量和朋友关系的积极作用,加强阵地控制,有针对性的开展工作。
(四)发动群众,扩大宣传。我行利用多种形式广泛宣传动员,开展街头集中宣传活动、发放宣传资料,及时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发动人民群众积极参与打击行动。同时,加强与新闻媒体的衔接,广泛宣传非法集资活动的危害,揭露非法集资活动的手法,及时报道打击整治行动,为我行非法集资专项行动开展壮大了声势,不断形成工作合力。
(五)量化考核,加强督导。我行营业部注重加强对专项行动的监督指导,定期召开总结会议,多次组织工作组进行督导检查,就各部门专项行动的开展、案件线索的摸排等提出合理性意见和建议,极大的推动了专项行动的有序、有效开展。
三、存在的问题
(一)协作配合有待加强。与公安、审计、工商等部门配合有
待进一步加强,获取的案件线索较少,联合执法行动开展不够多,长效机制的建立还需完善。
(二)宣传工作力度不够大。规模性的宣传活动较少,发动群众还不够,举报投诉机制运作还需优化。
四、下一步打算
打击非法集资犯罪专项行动虽然已经结束,我行将继续按照市、县银监局的部署和要求,对照绩效考核情况,认真总结自查。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细化措施,强化配合,把打击非法集资犯罪作为一
项常态工作深入持久的开展下去,不断净化金融经济社会发展环境,为全县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作出应有的贡献。
作文二:《远离非法集资》2000字
远离非法集资
在经济高速发展的当今社会,人们时刻要面对形形色色的诱惑,有人把诱惑当机会深陷其中不能而自拔,甚至铤而走险,身陷囹圄。作为高风险行业的银行工作人员能否在非法集资高额利息面前保持清醒的头脑,拒绝利益诱惑,是摆在我们面前的重要课题。
首先要认清非法集资和合法融资的界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非法集资”的相关司法解释中对非法集资进行了重新定义:非法集资是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向社会公众(包括单位和个人)吸收资金的行为。并且细化了同时具备的四个条件,包括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
那么什么是合法融资呢?主要有两种情况:一是企业间的融资,二是民间融资。
企业间的融资有五种形式:一、委托贷款。委托贷款是指由委托人(包括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其他经济组织及个人等)提供资金,并确定贷款对象、用途、金额、期限、利率等,由金融机构代办发放、监督使用并协助收回,金融机构只收取手续费,风险由委托人完全承担的贷款。二、债权转让。债权转让,是指合同债权人通过协议将其债权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的行为。三、信托贷款。信托是指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将其财产权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义,
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进行管理或者处分的行为。根据《信托法》、《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的规定,企业可以作为委托人以信托贷款的方式实现借贷给另一企业的目的。信托贷款的贷款对象是由受托人确定的,委托人在乎的是收益,而不是借款给谁。四、自然人替身模式。由于企业和公民之间的借贷属于民间借贷,依法受法律保护。所以出借方可以先将资金借给个人(通常为借入资金方的大股东或者可信赖的第三人),该个人再将资金借给实际使用资金的企业,该企业则为该个人向资金出借方的企业提供连带保证,或者再提供抵押、质押等担保。如果个人不能还款时,则出借方追索个人借款人,并同时要求担保企业承担担保责任。不过,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这是一个程序上的要求。五、存单质押担保贷款模式。存单质押担保贷款模式是与银行贷款相结合的模式。拟出借资金方实际并不借出自己,而是将自己存入银行取得存单,并以该存单为借款企业向银行申请贷款作质押担保。以存款做单板,其安全度很高,而且银行业可以获得利息,企业可以从银行实际获得贷款资金。如果借款人不能按期偿还贷款,银行则将在质押存单账户中直接划扣还款。担保方则可以向借款人追偿。该种模式下存单质押担保人不能按借贷关系收取利息,但是可以收取一定的担保费。 而民间融资指的是个人、企业或其他组织未经国家金融监管机构批准,自发向多个资金持有人筹集资金用于使用的一种融资方式。民间融资既有合法集资,也有非法集资。民间融资是一种经济现象,而非法集资行为是一种破坏金融秩序的违法行为,要受到行政甚至刑事的制裁。涉及非法集资的主要罪名有集资诈骗
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和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等。 次要加强对员工的职业道德教育和风险意识教育,规范员工操作行为。
为了加强对员工的职业道德教育和风险意识教育,规范员工操作行为,总行相继出台了《中国建设银行员工职业操守》、《中国建设银行员工从业禁止若干规定》、《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员工行为规范》、《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员工合规手册》、《中国建设银行员工交易行为管理规定》以及《关于开展员工涉及社会融资高风险投资风险排查的通知》、《关于组织开展员工参与非法集资排查工作的通知》等一系列规章制度。按照总行专项治理的统一安排和部署,我行各级机构和业务主管部门把员工参与民间借贷、非法集资等行为列入今年案件专项治理工作的重点内容,在专项治理过程中,加强对员工职业操守教育和法纪意识教育,消除个别员工试图通过非法集资谋利的念头,前移防范关口,把隐患消灭在萌芽状态。
第三要强化制度的执行力,严格责任追究制度。
强化开户管理,严格执行个人账户实名制和开户审查制度,防止虚假开户;规范资金存取、转账、挂失、网银签约等业务操作行为,加强对票据、印鉴卡、重要单证的管理,严格执行授权、对账等制度,防止非法集资资金“借道”银行结算网络进行流转;加强印章管理,严格执行印章使用的登记审批制度,防止违规用印;加大稽核监测力度,不断完善数据模型,提升对资金大进大出、快进快出等业务的稽核监测能力,增强技术防控的效果;加强对柜面业务和员工交易行为的检查、审计,实行早预警、早发现、早处置,防止风险积聚扩散;加强媒体信息检测,及时掌握
可疑线索。总行和省分行三令五申对严重违规行为实行“零容忍”,各级行处和各部门要严格执行,绝不姑息。
非法集资,害人害己,我们面对非法集资坚决说“不”!
二〇一二年十月二十一日
作文三:《远离非法集资征文》1500字
远离非法集资征文
李嘉诚曾经说过,他做生意有个原则:既考虑自己能赚多少,也要考虑对方能赚多少。最后李嘉诚成了富豪。
现在社会渴望成为李嘉诚的人不在少数,但是如何变得富有,变得和他一样的却是非常艰难。面对各种经济诱惑,我们是否能够做到“君子爱财,取之有道”,这是十分重要的。 近来,社会上流传非法集资,其实它是一个严重的社会问题。在我看来,犯罪分子之所以能够得逞,无非是以下几点:
1.不少人有“发横财”想法,企图不劳而获。
2.在投资前调查工作不够详细,对集资者的底细了解不深。 3. 明明知道存在风险,却为了 “暴富”,不惜赌上一把。 4. 法律观念淡薄,不知什么是非法集资。
对此,我有那么几点看法。首先不能参与非法集资。简单的说就是:我们既要不信“非”,保持清醒的头脑,不上当;如果当了受害者,更要不参与做害人者。所以我们不但要自己远离非法集资,而且要以一个公民的良心和责任,自觉抵制、积极举报这一祸国殃民的非法行径。最近侦破的一起非法集资案中,某女士先是经人介绍在一家非法融资机构存款,后来在对方6%的“好处费”诱惑下代为揽储。不久,对方人去楼空,卷走数百万资款。该女士不是悬崖勒马,及时报案,而继续大肆集资,企图填补黑洞,结果东窗事发,领刑六年,酿成了人财两空、害人害己的悲剧。
其次不要轻信熟人“热心”。非法集资大多借助传销手段,由于多是亲戚、朋友、熟人介绍,一方面,容易取得信任,另一方面,碍于面子也不便推辞,故这种方式更容易在民间渗透,其危害面也可想而知。西安市公安局前不久破获的一起诈骗金额达1.4亿元,全国18个省、市的27万群众受骗的非法集资案,犯罪嫌疑人也正是采用了这种类似传销的熟人骗熟人方式。因此面对熟人的好心和善意推销,也得多长个心眼儿。
再有,那就是面对高息“诱饵”不动心。对于宣传者天花乱坠的语言,给出的利润,要时刻记住天上不会掉下来馅饼的。纵观本类事件都有一个共同点,那就是许诺高额回报。像万里大造林案、兴邦仙人掌种植等大案,无不以各种名目的“致富项目”、“发财捷径”粉墨登场,通过许诺高额利息,诱使那些急于找到投资、赚钱门路的人上当受骗。因此,每当遇上诸如此类“天上掉下来的馅饼”,千万得悠着点儿,更不能因为看到别人发了财眼红,进而跌入欺骗者设下的陷阱。 还有,要不断增强法律意识。通过学习获得更多的知识,了解什么能做,什么不能做。遵守宪法和法律,通过正当的途径就业、获得报酬。在往届大学生毕业中,因找不到自己合意的工作而成为集资者的一份子也不在少数。所以我们要时刻保持清醒的头脑,用马克思主义理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武装自己的头脑,使自己更为强大,面对小小的诱惑毫不动心。
其实,在很早以前,马克思说过"如果有20%的利润,资本就会蠢蠢欲动;如果有50%的利润,资本就会冒险;如果有100%的利润,资本就敢于冒绞首的危险;如果有300%的利润,资本就敢于践踏人间一切的法律"。在巨大的利益面前,资本是疯狂的,人性是贪婪的。非法集资的屡禁不止,从某种程度上来说,也是人性贪婪的产物。
所以说只要有人性的贪婪,就有非法集资的市场;只要心里还有贪婪,就有被非法集资套牢的危险。根本不要指望各式各样的非法集资会销声匿迹,恐怕在人类历史中它还将以不同形式长期存在,也不应该过多地迁怒于他人和执政者,毕竟苍蝇不叮无缝的蛋。 物质上的贪婪往往意味着精神上的贫乏,在物欲横飞的今天,我们要牢记"天上不会掉馅饼"的同时,实在有必要品品李嘉诚说过的另一句话:贪婪是最真实的贫穷,满足是最真实的财富。
最后我要奉劝所有以身试法的人:君子爱财,取之有道。天网恢恢,疏而不漏。远离
非法集资,让我们从预防做起!
作文四:《远离非法集资》700字
远离非法集资
中国银监会公众教育服务网
近一段时间来,一些不法分子利用各种手段从事非法集资活动,欺骗广大人民群众,隐藏了很大的债务风险,给人民群众造成了重大损失,严重影响和谐社会建设,干扰国家政策的执行。
按照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凡从事面向社会公众的社会集资活动均须经国家相关部门的批准。未经批准,擅自进行社会集资活动,均以非法集资论处。
非法集资形式多样,手段隐蔽,欺骗性很强,其主要表现形式有:
·以还本和高额利息为诱饵,通过直接或变相吸收存款的方式,向不特定公众进行融资活动; ·以支付高额股息、红利为诱饵,通过募集股权等方式,向社会不特定公众募集资金; ·以签订商品经销、产品开发、技术转让合同等形式,对社会不特定公众变相募集资金; ·未经批准,擅自以委托理财、中介服务等方式,向社会不特定公众募集资金。
非法集资的共同特征是:
·以高额的融资利息、投资回报或理财收益等为诱饵;
·集资者不具备法定的集资主体资格;
·向社会不特定公众集资;
·行为性质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
非法集资活动的风险:
广大公众要充分认识到非法集资活动潜在的违规风险、管理风险和利益风险。 ·非法集资是违法活动,出资人的利益得不到法律的保护;
·非法集资的资金大多被挪作他用,中饱私囊;
·非法集资活动中少数出资人侥幸获得回报,但往往都是拆东墙补西墙,给大多数投资人造成重大损失,甚至血本无归。
个人如何避免卷入非法集资活动:
·为保护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国家在加强对社会集资管理的同时,加大了打击非法集资活动的力度,希望广大公众增强自我保护意识,不要轻信高额回报。
·参与社会集资活动时,应该审查集资主体的资格和行为是否合法,提高识别非法集资的能力,远离非法集资活动。
作文五:《远离非法集资》1100字
“远离非法集资,拒绝高利诱惑”主题班会
一、了解非法集资是什么?
所谓“非法集资”,就是指单位或者个人未依照法定的程序经有关部门批准,以发行股票、债券、彩票、投资基金证券或其他债权凭证的方式,向社会公众筹集资金,并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及其他利益等方式向出资人还本付息给予回报的行为。非法集资活动涉及内容广,表现形式多样。从目前案发情况看,主要包括债权、股权、商品营销、生产经营等四大类。 非法集资活动主要有以下四个方面的基本特征:一是未经有权机关依法批准;二是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即社会公众筹集资金;三是承诺在一定期限内给出资人货币、实物、股权等其他形式的还本付息;四是以合法形式掩盖其非法集资的目的。
用简单的案例来说明:2011 年 4 月 14 日,三明沙县,因非法集资 4000 多万,沙县检察院以涉嫌集资诈骗罪批准逮捕乐某。
二、了解我国的法律是如何界定的
刑法第 176 条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刑法第 192 条 【集资诈骗罪】
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不同,集资诈骗罪是以非法占有集资款为目的。 集资诈骗罪两大特征:一是以非法为目的,即借钱不还;二是违背诚信,使用诈骗 手法,即捏造事实、隐瞒真相
三、了解民间借贷以及民间借贷与非法集资的区别: 民间借贷是民间资本的一种投资渠道,是民间金融的一种形式。
四、作为一个普通人,应该如何辨识和防范非法集资呢?
1.认清非法集资的本质和危害,提高识别能力,自觉抵制各种诱惑。坚信“天上不会掉馅饼”,对“高额回报”“快速致富的投资项目进行冷静分析,避免上当受骗。对照银行贷款利率和普通金融产品的回报率,看回报率是否过高
2.正确识别非法集资活动,主要看主体资格是否合法,以及其从事的集资活动是否获得相关的批准;是否是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募集资金;是否承诺回报,非法集资行为一般具有许诺一定比例集资回报的特点;是否以合法形式掩盖其非法集资的性质。通过查询工商登记资料, 相关企业是否经过法定注册、 是否办理了税务登记等。通过政府网站查询相关企业是不是经过国家批准的合法上市公司, 是否可以发 行公司的股票、债券。
3.增强理性投资意识。高收益往往伴随着高风险,不规范的经济活动更是蕴藏着巨大风险。因此,—定要增强理性投资意识,依法保护自身权益。
4.增强参与非法集资风险自担意识。非法集资是违法行为,参与者投入非法集资的资金及相关利益不受法律保护。因此,当一些单位或个人以高额投资回报兜售高息存款、股票、债券、基金和开发项目时,一定要认真识别,谨慎投资。
5.非法集资大多借助传销手段,由于多是亲戚、朋友、熟人介绍、推销,一方面,容易取得信任,另一方面,碍于面子也不便推辞,因此这种方式更容易在民间渗透,其危害面也更广。因此对于亲朋好友低风险、高回报的投资建议和反复劝说,要多向专业人士咨询。
作文六:《远离非法集资》300字
为遏制非法集资,维护储户资金安全,引导储户理性投资理财,5月28日上午,分行营业部在营业厅门口开展了《远离非法集资 理性投资理财》的宣传活动。
团支部书记颜雯雯带领团支部成员,积极向前来办理业务的客户宣传防范非法集资的知识,提醒客户要谨慎投资。在活动中,我们发现不少客户对于非法集资的概念不甚清楚,对非法集资带来的危害认识也不够深刻。针对客户的疑问和担忧,我们热情地为客户解答,并对客户的资金使用给出了建议和参考。
同时,我们提醒客户要学法、懂法,要牢固树立风险防范意识,明白“天上不会掉馅饼”的道理。面对手段多样的非法集资行为,要端正心态、拒绝诱惑,善于理性思考和分析,谨防上当受骗,造成资金损失。
此次远离非法集资的宣传活动,让更多的客户了解了非法集资的危害,打击了非法集资犯罪活动的势头。同时,也使建行以客户为中心的经营理念深入人心,获得了广大客户的一致好评。
作文七:《四步远离保险非法集资》900字
近期,“钱荒”蔓延,不少理财产品的收益率水涨船高,但其中的风险也不容忽视,投资者尤其应避免掉入“非法集资”的陷阱。日前,北京保监局提醒广大消费者,认清非法集资的本质和危害,坚信“天上不会掉馅饼”,尤其需对“高额回报”保险产品提高警惕,自觉远离和抵制非法集资。
非法集资是指单位或者个人未依照法定程序经有关部门批准,以特定方式向社会公众筹集资金,并承诺在一定期限内给出资人还本付息的行为。非法集资是违法犯罪活动,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一是当事人投资的本金和利息会遭受严重经济损失;二是严重干扰了正常的经济、金融秩序;三是容易引发社会不稳定因素。此外,非法集资的犯罪特点是手段多样,隐蔽性高,欺骗性强。
保险业已发生的非法集资案件主要表现为:一是利用保险公司声誉虚构投资项目并承诺给予高额回报,诱骗消费者投资;二是利用保险公司或代理机构营业场所获取消费者信任,在销售保险产品或银行代理保险业务时,以投资理财的名义,借机向消费者非法筹集资金。
例如,2012年发生的一起保险非法集资案件中,犯罪分子利用其保险公司代理人身份,与当地银行工作人员相互勾结,通过银行营业网点,以明显高于银行利息的高收益为诱饵,以理财产品名义向消费者推销伪造的假保单,导致上千受害人受损达5000余万元。
如何才能有效抵制非法集资呢?北京保监局建议,首先要看清销售人员身份。要主动询问保险销售人员的姓名、营销员编号及所在保险公司的全名,必要时应登录中国保监会的网站查询保险机构合法性,并致电保险公司核实销售人员身份真实性;
其次,要认清保险产品。要认真阅读保险条款,看清合同约定的收益领取方式,不要盲目听信销售人员“收益高”、“回报快”等不实承诺,避免上当受骗;
再者,要注意缴费方式。消费者切忌将现金直接支付给销售人员,更不要向销售人员指定的某个特定账户汇款,要尽量选择转账至保险公司账户等付款方式,确保资金安全;
最后,要及时确认保单的真实性。消费者购买保险产品并收到保单后,应通过保险公司网站或客服电话查询投保情况,并检查保险合同所载明的个人信息和保险利益是否与销售人员介绍的内容一致,切莫将保单束之高阁,事隔多年才发现上当受骗的话,则为时已晚。
作文八:《远离非法集资承诺书》1400字
远离非法集资承诺书
远离非法集资承诺书,拒绝一个不好的东西,先从远离它开始,学会了远离非法集资,就更能拒绝了。以下小编准备了两篇远离非法集资承诺书,可供有需要的朋友参考。下面两篇文章由资料站提供。
远离非法集资承诺书一
本人郑重承诺,
一、自觉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不组织、不从事非法集资活动。
二、不组织、不支持、不参与非法上访、集会、游行等妨碍社会公共秩序的行为。
三、不利用职权或职务上的影响,为自己或帮助亲友提前兑付在涉嫌非法集资公司投放的资金,本篇文章来自资料管理下载。或获取比普通群众更高的孳息。
四、不利用掌握的工作情况,为自己谋取不当利益,或为亲友提供内幕信息。
五、不利用职权或职务上的便利,在涉嫌非法集资公司资产处置、兑付中为自己和亲友谋取利益。
六、不向涉案人员通风报信,为其逃避追缴、转移资产提供方便。
to see the village was founded after the "tax class", on the way to meet Japan soldiers to the countryside "mop-up", caught suspected him of "Shina". Ma Xiren
七、积极参与本单位开展的反对非法集资有关活动,学习和了解非法集资相关知识,坚决抵制并检举非法集资活动,配合相关部门开展反非法集资监督工作。
本人如果违反以上承诺,发生直接、间接参与非法集资的行为,参与非法上访、集会、游行等妨碍社会公共秩序的行为,自愿承担相应的党纪政纪或法律责任,产生的一切后果由本人自行承担。
特此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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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x年x月x日
远离非法集资承诺书二
申请人已收到《非法集资风险告知书》,对告知书中的法律、法规和内容不存在任何疑问,现郑重承诺,
一、不组织或参与非法集资或集资诈骗活动,不使用非法集资资金,本篇文章来自资料管理下载。自觉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依法经营,诚信自律,自觉远离和抵制非法集资。
二、积极响应政府部门开展的反对非法集资培训和宣传活动,关注和了解反对非法集资知识。
三、积极参与、支持政府部门所倡导的反对非法集资活动,坚决抵制并检举非法集资活动,接受并配合相关单位查处非法集资工作。
to see the village was founded after the "tax class", on the way to meet Japan soldiers to the countryside "mop-up", caught suspected him of "Shina". Ma Xiren
如果违反以上承诺或发生直接、间接参与非法集资的行为,自愿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并对因参与非法集资活动所造成的经济损失负全部责任。
特此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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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x年x月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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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文九:《远离非法集资诈骗陷阱》3200字
非法集资诈骗手段多样,其实犯罪分子的基本手段都是以高额回报为诱饵骗取人们投资,因此人们的侥幸心理要不得。
近年来,各种各样的诈骗犯罪行为都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
中老年人成为重点受害人群
2006年6月,在尹廷卫、薛智辉(均在逃)等人的组织、策划下,在乌鲁木齐市繁华街头发放宣传单,虚构精晨阳光公司开发研究保健治疗仪、太阳能热水器有“高额回报率”的事实,先后与118名被害人签订“委托租赁合约”或“合作协议书”,大肆实施集资诈骗的犯罪活动,骗取被害人现金约计500余万元。2007年2月,田广兴经尹廷卫介绍到精晨阳光公司工作。在此期间,田广兴与精晨阳光公司的主要负责人尹廷卫、薛智辉等人,共同骗取87名被害人现金共计330.19万元,其中给被害人返还租金共计173505.60元。2008年4月21日,被告人田广兴在北京被北京市公安局通州分局台湖镇派出所抓获归案。2009年7月9日,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田广兴有期徒刑10年,剥夺政治权利1年,罚金10万元。
这起案例主要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这种行为就是集资诈骗犯罪。集资诈骗犯罪的显著特点集中在确定诈骗对象;制定高额回报的销售模式;购买相关产品;招聘培训业务员;以高额回报为诱饵,引诱群众投资;前期严格履约,诱骗更多群众;后期销毁各种犯罪证据,携款外逃。
犯罪分子制定高额回报的销售方式是精心策划好的骗局。在本案例中,尹廷卫、薛智辉等人就利用这一点,先行设置了一个骗局:高额回报的销售方式。他们先是在乌鲁木齐繁华街头发放宣传单,虚构精晨阳光公司开发研究保健治疗仪、太阳能热水器有“高额”回报率的事实。骗局设好后,为了将骗局做得更能迷惑群众,他们第二步是招聘培训业务员介绍产品性能,利用业务员展开骗局。然后用高额回报为诱饵,引诱一些中老年人参与投资。这是骗子的第三步。为了吸引更多的中老年人投资,他们在前期设局,都会严格履约。在本案例中,他们给受害人返还租金173505.60元,就很好地说明这一点,他们让受害人尝到一点小甜头,就是为了吸引更多的人信以为真来投资。最后等到差不多的时候,犯罪分子就会销毁各种犯罪证据,携款外逃。
就这起案例来说,将诈骗对象定位为中老年人。犯罪分子为什么选择中老年人进行诈骗?原因在于中老年人投资渠道比较狭窄,又普遍存在想一夜之间暴富速富的心理在作崇。利用高额回报诱使群众从口袋里掏钱来投资,是所有犯罪分子屡屡得手的“法宝”。
2005年8月,唐彩霞伙同汪洋、钟和涛、刘刚等人冒用他人名义成立“乌鲁木齐康福斯电子产品有限公司”,借推销足浴盆为名,以高额回报为诱饵,骗取方玉华等52名被害人集资款1694300元。2007年6月,唐彩霞伙同江家福、张海清等人冒用他人名义,在河南省平顶山市成立呼和浩特电子商贸有限公司平顶山分公司,以合作经营、高额利润回报为诱饵,骗取田金花等80名被害人集资款2625800元。2009年9月4日,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以集资诈骗罪分别判处唐彩霞、周华保、周群生有期徒刑15年、有期徒刑10年、有期徒刑6年。
诈骗分子摸准了中老年人的发财心理是这类案子共同点之一。
骗术众多本质不变
在非法集资诈骗案中,犯罪分子骗术很多。
2004年7月,马世昌用私存已被查封停产的三道坝镇六号煤矿的公章与三道坝政府签订了六号煤矿的经营权买断合同,期限自2004年8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
马世昌又以六号煤矿的名义与乌鲁木齐市达坂城区东沟乡兰州湾煤矿承包人张某签订联合开发合同。之后,马世昌伙同李平、王强、宋黎成虚假出资注册了“昌永达”、“昌瑞达”、“世平吉”等公司。以投资六号煤矿、汉唐西域酒店为幌子,面向社会公开非法集资。承诺集资的高额回报是:一年期的回报率为10%,3年期的回报率为14%,5年期的回报率为16%,投资期满后公司将本利一并返还投资人。而后,马世昌和李平又瞄上了建筑商。他们谎称六号煤矿、兰州湾煤矿以及汉唐西域酒店有项目即将施工。建筑商为了能够承包项目,纷纷将工程风险抵押金、工程保证金交到了马世昌等人的手里。截至案发,马世昌等非法集资的数额高达398.8万元。
在本案例中,马世昌用了一系列虚虚实实的手段骗取了很多投资人的信任。还有些假象更能迷惑人。
除以上骗术之外,犯罪分子的骗术还有很多。比如以消费有“积分”设置陷阱。2004年9月至2005年12月,陕西益万家购销服务有限公司打着“利国、利民、利己”等口号,大肆宣传益万家的“消费积分”方法,迷惑广大群众特别是中老年人的信任加入公司,然后再用高额回报为诱饵等方法骗取钱财。
还有的以采取出具借据、签订借款协议等方式诈骗受害人钱款。2004年8月至2008年3月,吕伟强以支付高额利息为诱饵,采取出具借据、签订借款协议等方式,在浙江丽水市莲都区、缙云县、青田县等地非法集资人民币2.6亿余元,所得款项除用于偿还前期集资款、支付高额利息外,其余部分被吕伟强用于在澳门赌博、购买房产、汽车等个人挥霍。
还有的夸大虚假宣传公司经营状况,与受害人签订协议,骗取钱财。2004年6月至2007年3月,唐亚南伙同他人以高额回报为诱饵,夸大、虚假宣传万物春公司养殖梅花鹿的经营状况,在安徽、河南、河北、山东、江西、江苏、北京等7省市116县区,以万物春公司的名义先后与49786人(次)签订《联合种植养殖合同书》,非法集资人民币9.73亿元,所得款项大部分被唐亚南等人用于个人购车、购置房产、挥霍、转移隐匿以及支付先前集资的本息、发放高额集资业务奖励及业务提成等。至案发时止,尚有集资款人民币3.33亿余元无法归还,并导致一名被害人自杀。
骗子的骗术再多,高额回报是这类集资诈骗的重要本质特征。所谓的“只要投入少量的资金,就能获得高额回报,本金分文不少”,这样的宣传对群众确实充满诱惑。因为表面上看起来,这种投资比开店做生意更轻松,比购买股票、基金、期货风险更小。在非法集资者的密集攻势下,群众的防范意识自然降低,最终经不住高额回报的诱惑,主动将自己的钱掏出来,拱手送给了骗子。
反思
集资诈骗犯罪受害人的损失由谁负责呢?《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由于犯罪行为而使被害人遭受经济损失的,对犯罪分子除依法给予刑事处罚外,并应根据情况判处赔偿经济损失,也就是说由人民法院判处犯罪分子予以赔偿。如果犯罪分子没有能力赔偿受害人的经济损失,依据我国法律规定,侦查机关在侦办经济犯罪案件中,应当依法追缴犯罪所得,以挽回国家、集体或被害人因犯罪造成的经济损失。如果没有追缴到赃款赃物或犯罪分子没有能力赔偿,也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应当在对其量刑时,作为造成社会危害的从重酌定情节依法从重判处。
国家禁止非法集资活动,参与高息集资、高息存款和购买非法债券都不受法律保护,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都要由自己承担。作为诈骗案的受害人,为了追求高额回报的非法利益,盲目相信犯罪分子编造的谎言,不顾国家法律严格禁止非法集资或变相集资的有关规定,自己主动参与非法集资活动,既给自己带来重大经济损失,更为非法集资犯罪活动创造了条件。作为诈骗的受害人,必须从个人主观过错上认真总结教训,认真学习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防今后再上当受骗。
广大市民特别是中老年人要增强理性投资意识,高收益往往伴随着高风险。不规范的经济活动更是蕴藏着巨大风险,要认清非法投资的本质和危害,提高识别能力。在经济活动中,“合作”经营陷阱多,盲目投资风险高!对于以形形色色有高额回报为诱饵的“合作”和经营行为,一定要先向有关部门了解清楚,一定要行使自己的查阅权,及时识破犯罪分子的伎俩,以免掉入圈套。在经济活动中,如果不幸受骗,要在第一时间内向公安机关报案,争取最佳破案时机,最大可能挽回经济损失。
作文十:《看紧钱包远离非法集资》1700字
▲ 当前,非法集资的犯罪手法已由早期直接吸款的债权类投资、生产经营类投资,转变为私募基金等股权类投资,以及承诺商品回购、公司加盟返利等商品营销类投资
▲打击非法集资不仅需要相关部门不断深入做好常态化宣传教育,也需要广大群众更加积极主动地丰富金融风险知识,培养理性投资理念,强化投资风险意识,切实维护自己的财产安全
处置非法集资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发布的最新统计数据显示,2016年全国新发非法集资案件5197起、涉案金额2511亿元,同比分别下降14.48%、0.11%。虽然非法集资案件高发势头有所遏制,但总体形势依然严峻,大案要案时有发生,风险隐患也大量积聚,且各地存量案件化解缓慢,新发案件不断积压,化解处置压力比较大。
具体来看,民间投融资中介机构仍是非法集资重灾区,非法集资组织化、网络化趋势日益明显,跨区域案件不断增多,虽然随着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的不断深入,P2P网络借贷领域非法集资案件增速回落,但前期野蛮增长存量风险依然积累较大。特别是非法集资下乡进村趋势明显,严重损害农民群众切身利益,成为影响当地农村金融环境和社会环境的重要隐患。
近年来,非法集资案件高发也是多方面原因造成的。一是经济新常态下,企业生产经营比较困难,一些企业前期通过非法集资来维持正常运转,一旦资金链断裂非法集资风险就随之暴露;二是民间投资热情高涨,但正规金融服务难以满足民众投资需求,给非法集资活动以可乘之机,犯罪分子假意迎合社会公众对个人资产保值增值需求,包装推出各种形式并承诺高收益、高回报的所谓理财产品,手段花样不断翻新,投资者辨别难度加大;三是虽然民间投融资比较活跃,但在一些领域法律制度还需完善,监管空白易被不法分子利用,实施非法集资活动,而且,很多群众对非法集资了解不多,缺乏成熟的金融风险防范意识,投资理财时容易忽视风险,甚至受骗上当。
据了解,当前,非法集资的犯罪手法已由早期直接吸款的债权类投资、生产经营类投资,转变为私募基金等股权类投资,以及承诺商品回购、公司加盟返利等商品营销类投资。而且,为逃避打击通常以合法形式掩护犯罪行为,如通过注册成立公司企业,虚报注册资本,制造实力雄厚的假象,再以投资、理财等名义,以高额回报为诱饵,吸收社会不特定公众的资金。
比如,通过民间“抬会、合会、标会”等组织或者地下钱庄向社会公众集资;以兴办实业,借种植、养殖、项目开发、庄园开发等名义,承诺回报以收取定金、股金等。而且,组织从事非法集资的人员往往利用职业融资团队包装项目、招募专业营销人员、在大中城市核心地段设立网点等手段开展非法集资,欺骗性强。
针对非法集资的新变化和新趋势,相关部门强化重点行业领域监管,对于非法机构、非法业务注重分工配合,实现“穿透式”监管,消除监管真空;稳妥做好案件风险处置,并于5月份至7月份针对投资咨询、第三方理财、网络借贷平台、私募股权投资、电子商务等重点领域,开展涉嫌非法集资风险专项排查;同时全力推动出台《处置非法集资条例》,为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提供法律制度保障。
需要看到的是,虽然通过完善监管制度、强化防控措施、依法有力打击能够有效遏制非法集资活动,但公众强化理性投资的理念、增强风险意识是削弱非法集资生存基础的关键。这不仅需要相关部门不断深入做好非法集资的常态化宣传教育,也需要广大群众更加积极主动地丰富金融风险知识,培养理性投资理念,强化投资风险意识,切实维护自己的财产安全。
广大群众对于这些行为尤其要提高警惕,比如所许诺的投资收益率畸高,尤其是许诺“静态”“动态”收益等回报方式;在街头、超市、商场等人群密集、流动场所及金融机构办公场所附近发放“理财产品”广告;频繁招揽老年人投资,尤其以公开讲座、聚会、馈赠礼品等方式吸引老年人加入;以“虚拟货币”“资金互助”及境外股权、期权、期货、能源、贵金属等投资、交易为噱头吸引投资,投资金额不限且许诺固定回报;要求向个人账户交付投资款、以现金、POS刷卡等方式交付投资款或者让投资人在境外开立银行账户划转投资款;声称与银行“战略合作”或者声称群众的资金由银行托管、监管,但实际上仅仅是在银行开立账户。(经济日报·中国经济网记者 常艳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