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文一:《安徽哺乳假规定》1700字
安徽哺乳假规定
哺乳假是每个准妈妈在哺乳期都可以享受到的权利,那么安徽关于哺乳假有何规定呢?今天我们就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安徽哺乳假规定
女职工符合计划生育规定分娩,产假期满后抚育婴儿有困难的,经本人申请,领导批准,可请哺乳假。
1、生育第一个子女并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哺乳假6个月,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照发(发至子女满14周岁)。
2、生育第二个子女,哺乳假3个月(按计划生育条例允许生育第二个子女的)。
3、有条件的单位,也可给独生子女的女职工哺乳假一年(包括产假),哺乳假期间工资照发,但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不发。
4、假期待遇,
请3个月、6个月哺乳假的工资,均按本人基本工资加职务岗位津贴、省直补贴的80%发给,不影响晋级、调整工资并计算工龄。
请一年(含法定产假)哺乳假的,工资照发,职务岗位津贴、省直补贴停发。不影响晋级、调整工资并计算工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不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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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双生以上的女职工,可实行产后休息一年,其产假以外的工资,按本人基本工资的80%发给。
6、哺乳时间,对抚育未满周岁婴儿的女职工,在每班工时内应给予两次哺乳时间(包括人工喂养),每次哺乳时间单胎为30分钟。也可将两次哺乳时间合并使用。双生以上者的哺乳时间,按单胎哺乳时间相应成倍增加安徽哺乳假规定。哺乳时间及途中往返时间应扣除劳动定额,工资照发。
另外,领独生子女证将增1个月津贴,具体要求如下,
按企业生育保险费率缴费的用人单位,其女职工在产假期间,享受3个月的生育津贴。部分情况还可增发生育津贴,这些情况包括,分娩时出现符合医学指征的剖宫产手术的,增加半个月的生育津贴;符合计划生育晚育条件的初产妇,增加1个月的生育津贴;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半个月的生育津贴。在产假期间申请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增加1个月的生育津贴。按企业生育保险费率缴费的用人单位,其女职工妊娠3个月以上7个月以下流产、引产的,享受1个半月的生育津贴;3个月以下流产或患子宫外孕的,享受1个月的生育津贴。月生育津贴标准为本人生育或者流产、引产前12个月的平均缴费工资额。缴费不足 12个月的,按实际缴费的月平均缴费工资额计算安徽哺乳假规定。
延伸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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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产假规定
(一)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生育的女职工假期
1、产假假期,
(1)正常分娩者,给予产假90天。其中产前要求安排适当天数休息的,休息天数计算在90天产假之内。
(2)提前分娩或超期分娩的均按90天计算。难产或双生以上的,增加产假15天。
(3)妊娠三个月内自然(人工)流产的,给予产假20--30天;三个月以上七个月以下自然流产或人工引产的,给予产假50天。七个月以上早产的按正常产假处理。
2、产假期间的工资待遇,
产假期间基本工资、职务岗位津贴、省直补贴等津贴照发,不影响晋级、调整工资。
(二)女职工妊娠期间的待遇
1、妊娠七个月后,给予每天工间休息1小时,并扣除相应的劳动定额,不安排夜间工作。
2、妊娠未满七个月,不能胜任夜班工作的,可凭医疗保健机构的证明,酌情照顾不上夜班。
3、妊娠七个月以上的女职工,若体力不支,经本人申请,领导批准,可请假休息,工资以不低于百分之八十的标准发给,不影响晋级、调整工资。
4、女职工妊娠期间,应按有关医疗保健机构的要求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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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产前检查,所花费的时间作公假处理安徽哺乳假规定。
5、女职工符合计划生育规定妊娠,经县(区)级以上医疗保健机构开具证明,需要保胎休息的,保胎期间的待遇按本单位实行的疾病待遇规定办理
注,
合肥市职工个人申领生育津贴时需提交下列材料,职工本人身份证;计划生育有关证明;生育或施行计划生育手术医学证明;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受委托代为申领的被委托人,需提供申领人出具的委托书和被委托人的身份证。
“一般情况下,经办机构在受理申请后,15个工作日内,将会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有关部门将核定其享受期限和标准,并支付有关费用;对不符合条件的,有关部门也将书面告知申请人。有关部门在审核申请人提交的材料时,需要定点服务机构出具有关证明和病情证明的,定点服务机构应当予以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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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文二:《上海哺乳假规定》3000字
上海准妈妈注?意:产假、产前假、哺乳假、保胎假规定汇?总~ 2007-05-19 09:53
产假:
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九十?天的产假。(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六?十二条)? 女职工产假分?别按下列情况执行(上海市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第十四条)? (一)单胎顺产者,给予产假九十天,其中产前休息?十五天,产后休息七十?五天。? (二)难产者,增加产假十五天;多胞胎生育者?,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十?
五天。?
(三)妊娠三个月内自然流产或子??宫外孕者,给予产假三十天;妊娠三个月以?上,?七个月以下自然流产者,给予产假四十?五天。?
晚育假、晚育护理假
已婚妇女生育第一个子女时??,年满二十四周岁的,为晚育。(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四条)?
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的晚育?妇女,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晚育假三?十天,?其配偶享受晚?育护理假三天。晚育假、晚育护理假期?间享受产假同?等待遇。(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三条)?
符合《条例》规定生育的晚育妇女,在国家规定的?产假基础上,增加晚育假?30?天,其配偶享受晚育护理假?3天。晚育假一般应?当与产假合并?连?续使用,晚育护理假 应当在产妇产假期间使用。晚育假期间享?受产假同等待?遇;晚育护理假期?间?的工资,按照本人正常出勤应得的工?资发给。晚婚假、晚育假、晚育护理假遇?法?定节假日 顺延。(上海市计划生育奖励与补助?若干规定第二?条)?
产前假:
女职工妊娠七个月以上?(照二十八周计算?),应给予每天工间休息一小时?,不得安?排夜班劳动。如工作许可,经本人申请,单位批准,可请产前假两?个半月。?(上海市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第十二条?)
女职工妊娠期间在医疗保健?机构约定的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包括?妊娠十二?周内的初查),应算作劳动时?间。(上海市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第十三条)?
授乳时间哺乳假:?
女职工生育后(在其婴儿一周?岁内应照顾其?在每班劳动时?间内授乳两次??(包括人工喂养)?。每次单胎纯授乳时间为三十?分钟,亦可将两次授?乳时间合并使?用。多?胞胎 生育者,每多生一胎,每次哺乳时间增加三十分钟?。婴儿满一周岁?后,经?区、县级以上医疗保健机构确诊?为体弱儿的,可适当延长女?职工授乳时期?,但最?多不超过六? 个月。授乳时间及在本单位授乳往?返时间,应算作劳动时??间。(上海市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第十五条)?
女职工生育后,若有困难且工?作许可(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单位批准,可谓哺乳?
假六个半月。(上海市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第十六条)
保胎假
女职工按计划生育怀孕,经过医师开据?证明,需要保胎休息?的,其保胎休息的?时?间,按照本单位实行的疾病待遇?的规定办理。(国家劳动总局?保险福利司关?于女?职工保胎休息和病假超?过六个月后生?育时的待遇问?题给上海市劳?动局的复函)?
注:产假90天是按自然天数计?算,包括法定节假?日。?
晚育假、晚育护理假遇法定节假日顺?延。?
归纳一下,这些假期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必须享?受的假期,单位无权剥夺?,另?一类是如工作许可、单位同意,可以请的假。?
一、必须享受的假 ?
产假:90天+30天(晚育)+15天(难产)+15天(多胞胎每多生一个婴儿)? 产前检查:女职工妊娠期间在医疗保健?机构约定的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包?括妊娠十二周内的初查),应算作劳动时?间。(有些企业将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的时?间计为病假、缺勤等,侵害女职工的?合法权益)? 产前假:怀孕七个月以上,每天工间休息?一小时,不得安排夜班?劳动。? 授乳时间:婴儿一周岁内每天两次授乳?时间,每次?30分钟,也可合并使用?。?
二、如工作许可,单位同意,可以请的假
产前假:怀孕7个月以上,如工作许可,经本人申请,单位批准,可请产前假两??个半月。
哺乳假:女职工生育后,若有困难且工?作许可,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单位批准,?可谓哺乳假六个半月。?
保胎假:医生开证明,按病假待遇。
相关假期的待遇规定?
一、保胎假,工资按照病假发?
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怀孕女?职工,经医师诊断出??具证明,需要保胎休息的,其假?期工资可按病假工资标?准发放。?
二、产前假,工资按照八成发?
原市劳动局《关于,上海市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中有关问题的?解释》明确:女?职工请产前假期间的工资?,?“其工资按本人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发给?”。这里的本人工 ?资是指按女职工请产前假或?请产假前正常?出勤月的实得?工资(不包括生产?性津贴和奖金)计算。?“在增加工资时应作出勤对待??。”
三、产假领生育生活津贴?
女职工产假期间,如已参加了生?育保险,根据生育保险?的规定享受生?育生活津贴?和医疗津贴,其所在单位不?再支付产假工?资。生育生活津贴?的标准是该年?度本人?缴纳 社会保险的基数,有多长产假,就领多久的生?育生活津贴。医疗津贴?30?00元。如员工所在单位没有参加生?育保险,产假期间应当?按规定支付正?常工作期间?的工? 资。女职工应当得到的生育保险?其他待遇,也应当由单位?承担。?
四、哺乳假,六个半月按照工资八成发,再延长期间按?七成发。? 根据原市劳动局《关于,上海市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中有关问题的?解释》,六?个半月哺乳假的工资按本?人原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发给?。这里的本人工?资是指按女?职工? 请产前假或请产假前正常出??勤月的实得工资(不包括生产?性津贴和奖金)?
计算。若女职工生活困难,符合本市生活?困难补助标准?的,单位应按有关?规定给?予困难补? 助。
如女职工六个半月哺乳假期?满后,确有困难,要求继续请假?为婴儿哺乳的?,各单?位可根据生产和女职工?的实际情况,哺乳假可酌情?延长,但不得超过一?年。这期?间,其工资按本人工资的百分之?七十发给(生活确实有困?难的,可适当提高,但?
最高不超过本人工资的百?分之八十)。?
还有要提醒大家一点:单位增加工资?时,女职工按规定?享受的产前假?、产假、哺?乳假,应作出勤对待。?
由于缴费基数是与工资?相关的,一般情况下是?不会低的。只有收入高于?平均工资?300%?,超过部分不计入缴费基数才?会生育津贴比?工资低。低的部分应由?单位补足。?
规定是这样的:?“从业妇女,其生产或者流产当月领取的?生育生活津贴?,因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收入高于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300%、超过部分不计?入缴费基数而不足其缴费年?度工资收入的?,不足部分应当?由单位发放。?”
权利受到侵害时怎么办?
女职工的特殊劳动保护权利?受到侵害时,女职工可采取?下列方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一是向企业主管部门或?劳动监察部门申诉?。(《上海市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规?定:“女职工劳动保护的权益受到?侵害时,依照国务院的?有关规定,有权向所在?
单位? 的上级主管部门或者该单位?所在地区、县劳动部门提?出申诉。受理申诉的?
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诉书之日起?30?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女职工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在收到 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二是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需要注意的是?应该在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内。
三是对劳动行政部门处理决?定或仲裁裁决?不服的,可向人民法院?起诉。?
作文三:《哺乳假规定2017》1600字
哺乳假规定2017
关于女职工的哺乳假是如何规定的?妈妈们都知道吗?多了解一下才能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一、哺乳假法律规定 为了维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保护女职工在生产劳动中的安全和健康~推动计划生育~促进优生优育~提高民族素质~国家制定了女职工哺乳假的规定。具体如下:
女职工符合计划生育规定分娩~产假期满后抚育婴儿有困难的~经本人申请~领导批准~可请哺乳假。
1、生育第一个子女并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哺乳假6个月~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照发(发至子女满14周岁)。
2、生育第二个子女~哺乳假3个月(按计划生育条例允许生育第二个子女的)。
3、有条件的单位~也可给独生子女的女职工哺乳假一年(包括产假)~哺乳假期间工资照发~但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不发。
二、哺乳假假期时长 哺乳假一年(宝宝出生后一年计算)~可以享受每天两次小时的哺乳时间~可以合并为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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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时。提前一小时下班或晚上班1小时(哺乳假含人工喂养)。
1、哺乳时间:对抚育未满周岁婴儿的女职工~在每班工时内应给予两次哺乳时间(包括人工喂养)~每次哺乳时间单胎为30分钟。也可将两次哺乳时间合并使用。双生以上者的哺乳时间~按单胎哺乳时间相应成倍增加。哺乳时间及途中往返时间应扣除劳动定额~工资照发。
2、婴儿满周岁后~确诊为体弱儿~可适当延长哺乳期~但最多不超过六个月。
3、确诊患有更年期综合症的女职工~症状较重~每月可给予公假休息1-2天。
4、女教师产假正值寒暑假期间~其寒暑假休假时间可以顺延(国家教委教人[1992]8号)。
5、实行劳动合同制的女职工~在合同期未满的情况下~不能以怀孕、生育、哺乳为由~解除其劳动合同。
三、哺乳安排 如果离家比较近~可在将哺乳假一分为二~午休时提前半小时回家喂奶一次~下班提前半小时回家喂宝宝~加上夜间的几次喂奶~基本上就能满足宝宝的需要了。如果离家远~可以事先将母乳挤出储存好~请家人代喂一到两次~晚上回到家再喂奶。
四、产假分类 产假:98天+30天/15天(晚育)+15天/30天(难产)+15天(多胞胎每多生一个婴儿)
产前检查:女职工妊娠期间在医疗保健机构约定的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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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包括妊娠十二周内的初查)~应算作劳动时间。(有些企业将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的时间计为病假、缺勤等~侵害女职工的合法权益)
产前工间休息:怀孕七个月以上~每天工间休息一小时~不得安排夜班劳动。
授乳时间:婴儿一周岁内每天两次授乳时间~每次30分钟~也可合并使用。
产前假:怀孕7个月以上~如工作许可~经本人申请~单位批准~可请产前假两个半月。部分属于地方法规规定必须给假的情况~单位应批准其休假。如上海市规定经二级以上医疗保健机构证明有习惯性流产史、严重的妊娠综合症、妊娠合并症等可能影响正常生育的~本人提出申请~用人单位应当批准其产前假。”
哺乳假:女职工生育后~若有困难且工作许可~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单位批准~可请哺乳假六个半月。
保胎假:医生开证明~按病假待遇。
遇法定节假日顺延。
产假98天是包括双休日和国定假日的
晚育假~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处理。例如~广东省为15天~上海市为30天。晚育假包括双休日~但不包括法定节假日。
女职工生育后.在其婴儿一周岁内应照顾其在每班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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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时间内授乳两次(包括人工喂养)。每次单胎授乳时间为三十分钟~亦可将两次授乳时间合并使用。多胞胎生育者~每多生一胎~每次哺乳时间增加三十分钟。女职工生育后~若有困难且工作许可.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单位批准~可谓哺乳假六个半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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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文四:《贵州哺乳假规定》2900字
贵州哺乳假规定
哺乳假是每个准妈妈都享有的福利,那么贵州哺乳假有何规定呢?今天我们就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贵州哺乳假规定
哺乳时间及往返途中时间算作劳动时间。哺乳假法律规定为了维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保护女职工在生产劳动中的安全和健康,推动计划生育,促进优生优育,提高民族素质,国家制定了女职工哺乳假的规定。
《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九条规定,有不满一周岁婴儿的女职工,其所在单位应当在每班劳动时间内给予其两次哺乳(含人工喂养)时间,每次三十分钟。多胞胎生育的,每多哺乳一个婴儿,每次哺乳时间增加三十分钟。女职工每班劳动时间内的两次哺乳时间,可以合并使用。哺乳时间和在本单位内哺乳往返途中的时间,算作劳动时间。
女职工符合计划生育规定分娩,产假期满后抚育婴儿有困难的,经本人申请,领导批准,可请哺乳假。
1、生育第一个子女并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哺乳假6个月,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照发(发至子女满14周岁)。
2、生育第二个子女,哺乳假3个月(按计划生育条例允许生育第二个子女的)。
3、有条件的单位,也可给独生子女的女职工哺乳假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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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包括产假),哺乳假期间工资照发,但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不发。
哺乳假是职场妈妈们都应该享有的权利,但是妈妈们难免会有这样的担忧,请了哺乳假,工资是不是不发放了呢?哺乳假工资怎么算的呢?
若妈妈们请3个月、6个月哺乳假的工资,均按本人基本工资加职务岗位津贴、省直补贴的80%发给,不影响晋级、调整工资并计算工龄。
若妈妈请一年(含法定产假)哺乳假的,工资照发,职务(岗位)津贴、省直补贴停发。不影响晋级、调整工资并计算工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不发。
而对于生双胞胎及以上的职场妈妈,可实行产后休息一年,其产假以外的工资,按本人基本工资的80%发给贵州哺乳假规定。
综上所述,妈妈们不必担忧请了哺乳假就没有工资,哺乳假是有工资发放的,但是对于工资的结算就和一般员工的工资结算方法不同了,上述三种就是哺乳假工资的算法了。
贵州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正案
(2016年3月31日贵州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
一、将第十七条修改为,“公安部门应当协助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做好人口核查工作,对办理成年流动人口居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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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的,应当将办理结果通报其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社区)。”
二、将第十八条修改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办理成年流动人口营业执照的,应当将办理结果通报其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社区)。”
三、将第十九条修改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当监督用工单位在办理成年流动人口用工手续时,将办理结果通报其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社区)。”
四、将第二十八条修改为,“民族宗教事务部门应当配合卫生和计划生育等行政部门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引导少数民族实行计划生育、优生优育,对实行计划生育的少数民族贫困家庭给予重点扶持。”
五、将第三十二条与第三十四条合并作为第三十二条,修改为,“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夫妻,可以申请再生育一个子女,
“(一)再婚前各生育过一个子女的;
“(二)再婚前一方生育过一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过,再婚后已生育一个子女的;
“(三)再婚前一方未生育过,另一方生育过两个子女的;
“(四)已生育两个子女,其中一个子女或者两个子女,经县级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组织鉴定患有非遗传性疾病,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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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六、将第三十三条与第三十九条合并作为第三十三条,修改为,“公民依法结婚后生育第一个和第二个子女的,应当凭个人身份证明、结婚证明到现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社区)或者村(居)民委员会登记,免费领取服务证;符合本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申请再生育的,应当经县级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审核批准,办理《计划生育证》。”
七、删去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贵州哺乳假规定。
八、将第三十八条改为第三十五条;将第四十条改为第三十四条。
九、将第四十四条改为第三十九条,第一项修改为,“对育龄人群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基础知识宣传教育,对已婚育龄妇女开展计划生育、生殖保健的咨询、指导和技术服务”。
十、将第四十五条改为第四十条,修改为,“坚持避孕为主。有生育能力的夫妻,已生育两个子女的,或者符合本条例规定再生育的,提倡使用长效避孕节育措施;不符合本条例规定再生育的,应当落实长效避孕节育措施;不符合本条例规定怀孕的,应当及时采取补救措施。”
十一、将第四十六条改为第四十一条,第二款修改为,“育龄夫妻免费享受孕情、环情检查等国家规定的基本项目的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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划生育技术服务。”
十二、将第五十三条改为第四十八条,第一款中的“农民、城镇居民”修改为“其他城乡居民”。
十三、将第五十四条改为第四十九条,修改为,“接受节育手术后,因特殊情况且符合本条例规定申请再生育的,需持有《计划生育证》,医疗机构方可施行恢复生育手术。”
十四、将第五十五条改为第五十条,其中的“农民、城镇居民”修改为“城乡居民”。
十五、将第五十七条改为第五十二条,修改为,“已经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以及依法生育两个女孩并已落实绝育措施的,继续享受原有各项计划生育奖励优惠政策。”
十六、将第五十八条改为第五十三条,修改为,“各级人民政府为农村中已经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家庭、生育两个女孩并已落实绝育措施的家庭和其他实行计划生育的家庭,推行养老保险制度及提供其他社会保障。”
十七、将第五十九条改为第五十四条,修改为,“县级人民政府在实施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中,应当为农村已经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独生子女户、生育两个女孩并已落实绝育措施的二女户的父母及其未成年子女缴纳需要由个人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
十八、将第六十条改为第五十五条,修改为,“国家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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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人员、企业事业单位职工依法登记结婚的,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10天;符合政策生育的,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女方增加产假60天,男方享受护理假15天;接受节育手术的,按照规定享受休假。在享受以上规定假期间的工资照发,福利待遇不变,不影响考勤、考核和晋级、晋职、提薪。”
十九、将第六十一条改为第五十六条,第一款中的“获得”修改为“已经领取”贵州哺乳假规定。
二十、将第六十四条改为第五十九条,第二项、第四项中的“农民”修改为“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修改为“人均可支配收入”。
二十一、将第六十五条改为第六十条,第一款修改为,“非婚生育和违法收养子女的,比照第五十九条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十二、将第六十六条改为第六十一条,修改为,“对已经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生育第二个子女,二女绝育户违反本条例规定再生育的,停止原享受的各项计划生育奖励优惠待遇。”
二十三、将第六十八条改为第六十三条,其中的“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七条”修改为“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二条”。
二十四、将第七十三条改为第六十八条,其中的“第四十九条”修改为“第四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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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对条文的顺序作相应调整。
本修正案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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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文五:《哺乳假国家规定》1100字
一、 什么是哺乳假? 每天一小时的叫授乳假,产假后的6个半月叫哺乳假!
《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有不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其所在单位应当在每班劳动时间内给予其两
次哺乳(含人工喂养)时间,每次30分钟。多胞胎生育的,每多哺乳一个婴儿,每次哺乳时间增加30
分钟。女职工每班劳动时间内的两次哺乳时间,可以合并使用。哺乳时间和在本单位内哺乳往返途中
的时间,算作劳动时间。
二、哺乳假假期的相关规定
为了维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保护女职工在生产劳动中的安全和健康,推动计划生育,促进优生优育,
提高民族素质,国家制定了女职工哺乳假的规定。具体如下:
女职工符合计划生育规定分娩,产假期满后抚育婴儿有困难的,经本人申请,领导批准,可请哺乳假。
1、生育第一个子女并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哺乳假6个月,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照发(发
至子女满14周岁)。
2、生育第二个子女,哺乳假3个月(按计划生育条例允许生育第二个子女的)。
3、有条件的单位,也可给独生子女的女职工哺乳假一年(包括产假),哺乳假期间工资照发,但独生
子女父母奖励费不发。
哺乳假是每个妈妈都应该享有的权利。宝宝出生后的一年内,可以享受每天工作时间内两次0.5小时的哺乳时间。哺乳假的工资,均按本人基本工资加职务岗位津贴、省直补贴的80%发给,而且不影响晋级、调整工资并计算工龄。有不满1周岁宝宝的职场妈妈,在每天的工作时间内享有两次哺乳时间,每次30分钟,合共1小时的哺乳假。
假期时长
哺乳假一年(宝宝出生后一年计算),可以享受每天两次0.5小时的哺乳时间,可以合并为1小时。提前一小时下班或晚上班1小时(哺乳假含人工喂养)。
1、哺乳时间:对抚育未满周岁婴儿的女职工,在每班工时内应给予两次哺乳时间(包括人工喂养),每次哺乳时间单胎为30分钟。也可将两次哺乳时间合并使用。双生以上者的哺乳时间,按单胎哺乳时间相应成倍增加。哺乳时间及途中往返时间应扣除劳动定额,工资照发。
2、婴儿满周岁后,确诊为体弱儿,可适当延长哺乳期,但最多不超过六个月。
3、确诊患有更年期综合症的女职工,症状较重,每月可给予公假休息1-2天。
4、女教师产假正值寒暑假期间,其寒暑假休假时间可以顺延(国家教委教人[1992]8号)。
5、实行劳动合同制的女职工,在合同期未满的情况下,不能以怀孕、生育、哺乳为由,解除其劳动合同。
6、男女双方均晚婚晚育的,男方可享受5-7天的护理假。
哺乳安排
如果离家比较近,可在将哺乳假一分为二,午休时提前半小时回家喂奶一次,下班提前半小时回家喂宝宝,加上夜间的几次喂奶,基本上就能满足宝宝的需要了。如果离家远,可以事先将母乳挤出储存好,请家人代喂一到两次,晚上回到家再喂奶。
作文六:《哺乳假如何规定》500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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哺乳假如何规定
【女工哺乳期 】《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九条规定:有不满一周岁婴儿的女职工,其所在单位应当在每班劳动时间内给予其两次哺乳(含人工喂养)时间,每次三十分钟。多胞胎生育的,每多哺乳一个婴儿,每次哺乳时间增加三十分钟。女职工每班劳动时间内的两次哺乳时间,可以合并使用。哺乳时间和在本单位内哺乳往返途中的时间,算作劳动时间。
授乳时间哺乳假
女职工生育后.在其婴儿一周岁内应照顾其在每班劳动时间内授乳两次(包括人工喂养)。每次单胎授乳时间为三十分钟,亦可将两次授乳时间合并使用。多胞胎 生育者,每多生一胎,每次哺乳时间增加三十分钟。女职工生育后,若有困难且工作许可.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单位批准,可谓哺乳假六个半月。(上海市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第十六条)
授乳时间:婴儿一周岁内每天两次授乳时间,每次30分钟,也可合并使用。
哺乳假:女职工生育后,若有困难且工作许可,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单位批准,可请哺乳假六个半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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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文七:《辽宁省哺乳假规定》2200字
辽宁省哺乳假规定
辽宁省哺乳假规定是怎样的呢?大家是否了解呢?今天我们就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辽宁省哺乳假规定
《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九条规定,有不满一周岁婴儿的女职工,其所在单位应当在每班劳动时间内给予其两次哺乳(含人工喂养)时间,每次三十分钟。多胞胎生育的,每多哺乳一个婴儿,每次哺乳时间增加三十分钟。女职工每班劳动时间内的两次哺乳时间,可以合并使用。哺乳时间和在本单位内哺乳往返途中的时间,算作劳动时间。
女职工符合计划生育规定分娩,产假期满后抚育婴儿有困难的,经本人申请,领导批准,可请哺乳假。
1、生育第一个子女并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哺乳假6个月,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照发(发至子女满14周岁)。
2、生育第二个子女,哺乳假3个月(按计划生育条例允许生育第二个子女的)。
3、有条件的单位,也可给独生子女的女职工哺乳假一年(包括产假),哺乳假期间工资照发,但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不发。
辽宁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2003年1月16日辽宁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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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通;根据2004年6月30日辽宁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辽宁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06年1月13日辽宁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关于修改〈辽宁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4年9月26日辽宁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的决定》第三次修正;根据2016年3月23日辽宁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的决定》第四次修正)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以下简称《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居住在本省的以及户籍在本省而居住在省外的公民,应当遵守《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本条例。
第三条 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坚持宣传教育为主、避孕为主、经常性工作为主的方针,建立和完善依法管理、村(居)民自治、优质服务、政策推动、综合治理的管理机制辽宁省哺乳假规定。
第四条 省、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省、市、县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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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计划生育工作和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人口工作;其他行政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第五条 工会、共青团、妇联及计划生育协会等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公民,应当协助人民政府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在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组织和个人给予奖励。
鼓励公民对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监督,对举报违反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法规行为并经查实的,由被举报人所在县人民政府给予奖励。
第二章 人口发展规划的制定与实施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据《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编制本行政区域的年度人口发展计划和中、长期人口发展规划,根据人口发展计划和规划,制定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辽宁省哺乳假规定。
第八条 县 以上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的组织、协调、考核、评估等日常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管辖区域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贯彻落实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
第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逐步提高人口与计划生育经费投入的总体水平,保障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必要的经费。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贫困地区、少数民族地区开展人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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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计划生育工作给予重点扶持。
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提供必要的经费,保证本单位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开展。
鼓励社会团体、组织和个人为人口与计划生育事业提供捐助。
第十条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由流动人口户籍所在地和现居住地的人民政府共同负责,以现居住地人民政府为主,户籍所在地人民政府予以配合。实行统一服务管理,推进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
第十一条 广播电视、新闻出版和文化等部门应当采用多种形式,宣传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及计划生育知识。大众传媒应当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的社会公益性宣传辽宁省哺乳假规定
第十二条 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指导学校安排必要的课时,在学生中开展人口理论教育、生理卫生教育、青春期教育或者性健康教育。
第十三条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村(居)民委员会,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设立计划生育机构或者指定人员,做好本单位、本管辖区域内的计划生育工作,落实本条例规定的计划生育奖励与优待措施,并向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报告本单位、本管辖区域有关计划生育的工作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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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建立和完善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实行人民政府对其所属部门和下一级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对本级人民政府所属其他部门和下一级人民政府所属部门的双重监督。建立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计划生育工作责任制,并采取日常监督与定期检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考核。
第十五条 实行计划生育委员会兼职委员制度。兼职委员单位由政府有关部门和有关社会团体组成,并具有下列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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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文八:《2017哺乳假最新规定》1300字
2017哺乳假最新规定
哺乳假是妈妈们的权利~哺乳假有何新规~有哪些注意事项?小编总结了2017年的最新规定~一起来看看吧!
哺乳假 哺乳假是指妈妈在宝宝出生后的一年~在工作日内~每天有两次小时的授乳时间~每天合共1小时~两次可一起用~也可以分开用。每天1个小时的哺乳假视为工作时间~工资正常发放不应减少~而且不影响晋级、调整工资并计算工龄。
由于哺乳假的时间比较零碎~很多妈妈不知道该怎么用~如果公司离家比较远的话~可以将每天的哺乳假分开用~例如午休时间提前半小时回家~晚上下班后再提前办小时回家~夜间多喂几次奶。
哺乳假规定 为了维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保护女职工在生产劳动中的安全和健康~推动计划生育~促进优生优育~提高民族素质~国家制定了女职工哺乳假的规定。具体如下:
女职工符合计划生育规定分娩~产假期满后抚育婴儿有困难的~经本人申请~领导批准~可请哺乳假。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九条对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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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用人单位应当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为哺乳期女职工安排1小时哺乳时间;女职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天增加1小时哺乳时间。此规定已经2017年4月18日国务院第20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哺乳假是多长时间 哺乳假一年(宝宝出生后一年计算)~可以享受每天两次小时的哺乳时间~可以合并为1小时。提前一小时下班或晚上班1小时(哺乳假含人工喂养)。
《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九条规定:有不满一周岁婴儿的女职工~其所在单位应当在每班劳动时间内给予其两次哺乳(含人工喂养)时间~每次三十分钟。多胞胎生育的~每多哺乳一个婴儿~每次哺乳时间增加三十分钟。女职工每班劳动时间内的两次哺乳时间~可以合并使用。哺乳时间和在本单位内哺乳往返途中的时间~算作劳动时间。
哺乳假工资怎么算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九条对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用人单位应当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为哺乳期女职工安排1小时哺乳时间;女职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天增加1小时哺乳时间。此规定已经2017年4月18日国务院第20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根据如上条文规定~女职工1小时哺乳时间视为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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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工资照发~不应减少~而且不影响晋级、调整工资并计算工龄。
二胎哺乳假多少天 二胎哺乳假多少天?随着二胎生育政策的落实~很多妈妈打算生二胎~一般来说~只要是合法生的二胎~妈妈依然享有哺乳假~二胎哺乳假时间为三个月。
但妈妈怀二胎7个月以上~在工作许可的条件下~本人就可以提出哺乳假的申请~单位批准的话~也可以适当延长哺乳假的天数。
根据广州市女职工劳动保护实施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女职工产假期满后~如有实际困难~由本人申请~经领导批准~可请哺乳假至婴儿一周岁。哺乳期间~由所在单位发给本人标准工资的75%和工资性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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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文九:《2017上海哺乳假规定》1800字
2017上海哺乳假规定
哺乳期是女职工哺育婴儿的时间,按照国家规定为一年。哺乳期是指小孩出生到其满周岁的这段期间。在产假休完后,在哺乳期内每天有小时的哺乳假,国家法律没有连续休息不上班的哺乳假。上海哺乳假规定是怎样的呢?下面随小编一起来看看2017上海哺乳假规定~
2017上海哺乳假规定 《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九条规定:有不满一周岁婴儿的女职工,其所在单位应当在每班劳动时间内给予其两次哺乳(含人工喂养)时间,每次三十分钟。多胞胎生育的,每多哺乳一个婴儿,每次哺乳时间增加三十分钟。女职工每班劳动时间内的两次哺乳时间,可以合并使用。哺乳时间和在本单位内哺乳往返途中的时间,算作劳动时间。
女职工符合计划生育规定分娩,产假期满后抚育婴儿有困难的,经本人申请,领导批准,可请哺乳假。
1、生育第一个子女并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哺乳假6个月,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照发(发至子女满14周岁)。
2、生育第二个子女,哺乳假3个月(按计划生育条例允许生育第二个子女的)。
3、有条件的单位,也可给独生子女的女职工哺乳假一年(包括产假),哺乳假期间工资照发,但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不发。
哺乳假工资及放假时间 根据市劳动局《关于中有关问题
的解释》,六个半月哺乳假的工资按本人原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发给。这里的本人工资是指按女职工请产前假或请产假前正常出勤月的实得工资(不包括生产性津贴和奖金)计算。若女职工生活困难,符合本市生活困难补助标准的,单位应按有关规定给予困难补助。
如女职工六个半月哺乳假期满后,确有困难,要求继续为婴儿哺乳的,各单位可根据生产和女职工的实际情况,哺乳假可酌情延长,但不得超过一年。这期间,其工资按本人工资的百分之七十发给(生活确实有困难的,可适当提高,但最高不超过本人工资的百分之八十)。
延伸阅读
上海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条例解读
一、关于本市女职工产假期限
(一)本市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符合计划生育晚育条件的,增加晚育假30天。
(二)本市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产假15天;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产假42天。
二、关于本市女职工产假待遇
本市女职工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生育或者流产的,按照以下规定享受生育生活津贴:
(一)参加本市城镇生育保险的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的,其生
育生活津贴按照女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除以30天再乘以应享受的产假天数计发,所需资金由本市城镇生育保险基金支付。
(二)本市女职工享受的生育生活津贴低于本人产假前工资标准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和《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五条执行。
(三)未参加本市城镇生育保险的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的,其生育生活津贴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标准和应享受的产假天数计发,所需资金由用人单位支付。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17年12月31日。
2012年4月28日《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实施后生育或者流产的本市女职工生育保险待遇,参照本通知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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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定201792017国家规定哺乳假几天102017哺乳假最新规定
112017上班期间哺乳假新规及期间工资如何计算 分享到:
作文十:《四川省哺乳假规定》1900字
四川省哺乳假规定
四川省哺乳假规定是怎么样的呢?大家是否清楚呢?今天我们就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四川省哺乳假规定
《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九条规定:有不满一周岁婴儿的女职工,其所在单位应当在每班劳动时间内给予其两次哺乳(含人工喂养)时间,每次三十分钟。多胞胎生育的,每多哺乳一个婴儿,每次哺乳时间增加三十分钟。女职工每班劳动时间内的两次哺乳时间,可以合并使用。哺乳时间和在本单位内哺乳往返途中的时间,算作劳动时间。
哺乳假是指作为不满一周岁婴儿的母亲,所拥有的给孩子哺乳的时间。
它是每个妈妈都应该享有的权利。宝宝出生后的一年内,可以享受每天工作时间内两次小时的哺乳时间。哺乳假的工资,均按本人基本工资加职务岗位津贴、省直补贴的80%发给,而且不影响晋级、调整工资并计算工龄。
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群众性自治组织和公民以及户籍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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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省而离开本省行政区域的公民。
第三条 实行计划生育是国家的基本国策,是每个公民和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四川省哺乳假规定。
公民有生育的权利,也有依法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实行计划生育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夫妻双方在实行计划生育中有共同的责任。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员在推行计划生育工作中应当严格依法行政,文明执法,不得侵犯公民的合法权益。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受法律保护。
第四条 计划生育工作,坚持以宣传教育、避孕、经常性工作为主的方针,辅以必要的行政、经济措施,引导公民自觉实行计划生育。
计划生育工作,依靠科学技术进步,建立健全奖励和社会保障制度,并与发展经济、帮助公民勤劳致富、建设文明幸福家庭相结合,建立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具体实施的工作机制,为实行计划生育的家庭开展生产、生活、生育服务。
第五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负责实施本条例,将人口计划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实行由本级人民政府主要领导负责的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四川省哺乳假规定。
第六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排落实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经费,确保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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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要。
省、市人民政府建立健全对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先进地区在经费上予以激励的机制;对贫困地区、少数民族地区的计划生育工作在经费上予以重点扶持。
鼓励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提供捐助。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克扣、挪用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经费、奖励专项经费和社会抚养费。
第七条 对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取得显著成绩的组织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对本条例贯彻实施不力的地区或者单位,由同级或者上级人民政府给予批评、教育,责令其限期改进。
第二章 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
第八条 县级以上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同级发展和改革、财政、工商、公安、卫生、民政、劳动和社会保障、税务、建设、交通、统计、教育等行政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有关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贯彻落实上级人民政府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其计划生育工作机构具体负责本辖区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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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依法做好计划生育工作,将人口与计划生育纳入自治的内容。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有负责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人员。
第九条 国家机关、部队、社会团体实行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责任制,企业事业单位实行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法定代表人责任制,落实计划生育机构或者专职、兼职人员,做好人口与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和经常性服务工作,保障实行计划生育职工的合法权益四川省哺乳假规定
各级计划生育协会应当充分发挥其在计划生育工作中的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作用。
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及个体劳动者协会等社会团体应当根据其职责和特点,支持和配合政府做好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第十条 计划生育、教育、科技、文化、卫生、民政、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等部门应当组织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宣传教育。
大众传媒负有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的社会公益性宣传的义务。
学校应当在学生中,以符合受教育者特征的适当方式,有计划地开展生理卫生教育、青春期教育或者性健康教育。
4免责声明,本文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与本网无关。 看完本文,记得打分哦,很差差还行好很好很好下载Doc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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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苹果没有价值,写作仍需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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