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文一:《党员党费缴纳标准》3500字
党员党费缴纳标准
党员党费缴纳标准
党员党费缴纳标准
中共中央组织部文件
中组发„2008‟3号
印发《关于中国共产党党费收缴、使用
和管理的规定》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组织部, 中央直属机关工委、中央国家机关工委组织部,国资委党委、中央各金融机构党委组织部,铁道部政治部、民航总局党委组织部,解放军总政治部组织部:
经党中央批准,现将《关于中国共产党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
行。
中共中央组织部
2008年2月4日
(此件发至基层党组织,可登党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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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中国共产党党费 收缴、使用和管理的规定
按照党章规定向党组织交纳党费,是共产党员必须具备的起码条件,是党员对党组织应尽的义务。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是党的基层组织建设和党员队伍建设中的一项重要工作。为了适应形势发展的要求,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党费收缴、使用、管理工作,现作如下规定。
一、党费收缴
第一条 按月领取工资的党员,每月以工资总额中相对固定的、经常性的工资收入(税后)为计算基数,按规定比例交纳党费。
工资总额中相对固定的、经常性的工资收入包括:机关工作人员(不含工人)的职务工资、级别工资、津贴补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岗位工资、薪级工资、绩效工资、津贴补贴;机关工人的岗位工资、技术等级(职务)工资、津贴补贴;企业人员工资收入中的固定部分(基本工资、岗位工资)和活的部分(奖金)。
第二条 党员交纳党费的比例为:每月工资收入(税后)在3000元以下(含3000元)者,交纳月工资收入的0.5%;3000元以上至5000元(含5000元)者,交纳1%;5000元以上至10000元(含10000元)者,交纳1.5%;10000元以上者,交纳2%。
第三条 实行年薪制人员中的党员,每月以当月实际领取的薪酬收入为计算基数,参照第一条、第二条规定交纳党费。
第四条 不按月取得收入的个体经营者等人员中的党员,每月以个人上季度月平均纯收入为计算基数,参照第一条、第二条规定交纳党费。
第五条 离退休干部、职工中的党员,每月以实际领取的离退休费总额或养老金总额为计算基数,5000元以下(含5000元)的按0.5%交纳党费,5000元以上的按1%交纳党费。
第六条 农民党员每月交纳党费0.2元1元。学生党员、下岗失业的党员、依靠抚恤或救济生活的党员、领取当地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党员,每月交纳党费0.2元。
第七条 交纳党费确有困难的党员,经党支部研究,报上一级党委批准后,可以少交或免交党费。
第八条 预备党员从支部大会通过其为预备党员之日起交纳党费。
第九条 党员一般应当向其正式组织关系所在的党支部交纳党费。持《中国共产党流动党员活动证》的党员,外出期间可以持证向流入地党组织交纳党费。
第十条 党员工资收入发生变化后,从按新工资标准领取工资的当月起,以新的工资收入为基数,按照规定比例交纳党费。
第十一条 党员自愿多交党费不限。自愿一次多交纳1000元以上的党费,全部上缴中央。具体办法是:由所在基层党委代收,并
提供该党员的简要情况,
通过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组织部,中央直属机关工委、中央国家机关工委组织部,国务院国资委党委、中央各金融机构党委组织部,铁道部政治部、民航总局党委组织部,解放军总政治部组织部转交中央组织部。中央组织部给本人出具收据。
第十二条 党员应当增强党员意识,主动按月交纳党费。遇到特殊情况,经党支部同意,可以每季度交纳一次党费,也可以委托其亲属或者其他党员代为交纳或者补交党费。补交党费的时间一般不得超过6个月。
第十三条 对不按照规定交纳党费的党员,其所在党组织应及时对其进行批评教育,限期改正。对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不交纳党费的党员,按自行脱党处理。
第十四条 党组织应当按照规定收缴党员党费,不得垫交或扣缴党员党费,不得要求党员交纳规定以外的各种名目的特殊党费。
第十五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中央直属机关、工委,中央国家机关工委,国务院国资委党委,中央各金融机构党委,铁道部政治部,民航总局党委和解放军总政治部,每年按全年党员实交党费总数的5,上缴中央。上缴中央的党费应当于次年4月底前汇入中央组织部党费帐户,不得少缴或拖延。
第十六条 铁路、民航系统党的关系在地方的党委,每年按照全年党员实交党费总数的10,向所在地方党委上缴党费。中国人民银行的地市级分支机构和中央其他金融机构的省级分支机构党
委,每年按本地本系统党员全年实交党费总数的5%向所在地方党委上缴党费,其他派出机构和下属单位党委不再向地方党委上缴党费。
二、党费使用
第十七条 使用党费应当坚持统筹安排、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
第十八条 使用党费要向农村、街道社区和其他有困难的基层党组织倾斜。
第十九条 党费必须用于党的活动,主要作为党员教育经费的补充,其具体使用范围包括:(1)培训党员;(2)订阅或购买用于开展党员教育的报刊、资料、音像制品和设备;(3)表彰先进基层党组织、优秀共产党员和优秀党务工作者;(4)补助生活困难的党员;(5)补助遭受严重自然灾害的党员和修缮因灾受损的基层党员教育设施。
第二十条 使用和下拨党费,必须集体讨论决定,不得个人或者少数人说了算。
第二十一条 请求下拨党费的请示,应当向上一级党组织提出,不得越级申请。上级党组织下拨的党费,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三、党费管理
第二十二条 党费由党委组织部门代党委统一管理。党费的具体管理工作由各级党委组织部门承担党员教育管理职能的内设机构
承办。
第二十三条 党费的具体财政工作由各级党委组织部门内设的财务机构或者同级党委的财务机构dai办。必须指定专人负责,实行会计、出纳分设。党费会计核算和会计档案管理,参照财政部制定的《行政单位会计制度》执行。
第二十四条 党费应当以党委或党委组织部门的名义单独设立银行帐户,必须存入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交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不得存入其它银行或者非银行金融机构。党费利息是党费收入的一部分,不得挪作他用。依法保障党费安全,不得利用党费帐户从事经济活动,不得将党费用于购买国债以外的投资。
第二十五条 党委组织部门要加强对党费管理工作人员的培训,提高其政治素质和业务水平。党费管理工作人员,必须先培训,后上岗。党费管理工作人员变动时,要严格按照党费管理的有关规定和财务制度办好交接手续。
第二十六条 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情况要作为党务公开的一项重要内容。党的基层委员会和各级地方委员会应当在党员大会或者党的代表大会上,向大会报告(或书面报告)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情况,接受党员或者党的代表大会代表的审议和监督。各级地方党委组织部门应当每年向同级党委和上级党委组织部门报告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情况,同时向下级党组织通报。党支部应当每年向党员公布一次党费收缴情况。
第二十七条 党的地方委员会和基层委员会可以留存党费。具体留存单位和留存比例,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中央直属机关工委,中央国家机关工委,国务院国资委党委,中央各金融机构党委,铁道部政治部,民航总局党委,解放军总政治部,根据实际情况和工作需要确定,留存比例应当向基层倾斜。
第二十八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组织部,中央直属机关工委、中央国家机关工委组织部,国务院国资委党委、中央各金融机构党委组织部,铁道部政治部、民航总局党委组织部,解放军总政治部组织部,每年4月底前就上年度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情况向中央组织部提交书面报告。报告内容是:上年度党费收缴、使用和结存的数额;党费开支的主要项目;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工作中的经验、做法、存在的问题及改进的意见和建议等。
第二十九条 各级党委组织部门每年要检查一次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情况,总结经验,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第三十条 对违**费收缴、使用和管理规定的,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及有关规定严肃查处,触犯刑律的依法处理。
第三十一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中的党组织收缴、使用和管理党费的办法,由解放军总政治部参照本规定制定。
第三十二条 本规定自2008年4月1日起施行,过去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三十三条 本规定由中央组织部负责解释
作文二:《党员党费缴纳标准》4800字
? ? ? ? ? ? 党?员党费?缴纳标?准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组?织部,? 中央?直属机?关工委?、中央?国家机?关工委?组织部?,国资?委党委?、中央?各金融?机构党?委组织?部,铁?道部政?治部、?民航总?局党委?组织部?,解放?军总政?治部组?织部:?
? 经党?中央批?准,现?将《关?于中国?共产党?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中共?中央组?织部 ? 2?017?年2月?4日(?此件发?至基层?党组织?,可登?党刊)?---?---?---?---?关于中?国共产?党党费? 收缴?、使用?和管理?的规定?按照党?章规定?向党组?织交纳?党费,?是共产?党员必?须具备?的起码?条件,?是党员?对党组?织应尽?的义务?。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是党的?基层组?织建设?和党员?队伍建?设中的?一项重?要工作?。为了?适应形?势发展?的要求?,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党费收?缴、使?用、管?理工作?,现作?如下规?定。
? ?
?一、党?费收缴?第一条? 按月?领取工?资的党?员,每?月以工?资总额?中相对?固定的?、经常?性的工?资收入?(税后?)为计?算基数?,按规?定比例?交纳党?费。工?资总额?中相对?固定的?、经常?性的工?资收入?包括:?关于中?国共产?党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中?共中央?组织部? ?201?7年2?月4日?(此件?发至基?层党组?织,可?登党刊?)--?---?---?---?-关于?中国共?产党党?费 收?缴、使?用和管?理的规?定按照?党章规?定向党?组织交?纳党费?,是共?产党员?必须具?备的起?码条件?,是党?员对党?组织应?尽的义?务。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是党?的基层?组织建?设和党?员队伍?建设中?的一项?重要工?作。为?了适应?形势发?展的要?求,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党费?收缴、?使用、?管理工?作,现?作如下?规定。?
?
? 一、?党费收?缴第一?条 按?月领取?工资的?党员,?每月以?工资总?额中相?对固定?的、经?常性的?工资收?入(税?后)为?计算基?数,按?规定比?例交纳?党费。?工资总?额中相?对固定?的、经?常性的?工资收?入包括?》的党?员,外?出期间?可以持?证向流?入地党?组织交?纳党费?。第十?条 党?员工资?收入发?生变化?后,从?按新工?资标准?领取工?资的当?月起,?以新的?工资收?入为基?数,按?照规定?比例交?纳党费?。第十?一条 ?党员自?愿多交?党费不?限。自?愿一次?多交纳?100?0元以?上的党?费,全?部上缴?中央。?具体办?法是:?
? 由所?在基层?党委代?收,并?提供该?党员的?简要情?况,通?过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组织部?,中央?直属机?关工委?、中央?国家机?关工委?组织部?,国务?院国资?委党委?、中央?各金融?机构党?委组织?部,铁?道部政?治部、?民航总?局党委?组织部?,解放?军总政?治部组?织部转?交中央?组织部?。中央?组织部?给本人?出具收?据。第?十二条? 党员?应当增?强党员?意识,?主动按?月交纳?党费。?遇到特?殊情况?,经党?支部同?意,可?以每季?度交纳?一次党?费,也?可以委?托其亲?属或者?其他党?员代为?交纳或?者补交?党费。?补交党?费的时?间一般?不得超?过6个?月。第?十三条? 对不?按照规?定交纳?党费的?党员,?其所在?党组织?应及时?对其进?行批评?教育,?限期改?正。对?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不?交纳党?费的党?员,按?自行脱?党处理?。第十?四条 ?党组织?应当按?照规定?收缴党?员党费?,不得?垫交或?扣缴党?员党费?,不得?要求党?员交纳?规定以?外的各?种名目?的 特?殊党费? 。 ?
? 第十?五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中央?直属机?关、工?委,中?央国家?机关工?委,国?务院国?资委党?委,中?央各金?融机构?党委,?铁道部?政治部?,民航?总局党?委和解?放军总?政治部?,每年?按全年?党员实?交党费?总数的?5,上?缴中央?。上缴?中央的?党费应?
当于次?年4月?底前汇?入中央?组织部?党费帐?户,不?得少缴?或拖延?。第十?六条 ?铁路、?民航系?统党的?关系在?地方的?党委,?每年按?照全年?党员实?交党费?总数的?10,?向所在?地方党?委上缴?党费。?中国人?民银行?的地市?级分支?机构和?中央其?他金融?机构的?省级分?支机构?党委,?每年按?本地本?系统党?员全年?实交党?费总数?的5%?向所在?地方党?委上缴?党费,?其他派?出机构?和下属?单位党?委不再?向地方?党委上?缴党费?。
? 二、?党费使?用第十?七条 ?使用党?费应当?坚持统?筹安排?、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第十?八条 ?使用党?费要向?农村、?街道社?区和其?他有困?难的基?层党组?织倾斜?。第十?九条 ?党费必?须用于?党的活?动,主?要作为?党员教?育经费?的补充?,其具?体使用?范围包?括:
? ?
?(1)?培训党?员;
? (?2)订?阅或购?买用于?开展党?员教育?的报刊?、资料?、音像?制品和?设备;?
?(3)?表彰先?进基层?党组织?、优秀?共产党?员和优?秀党务?工作者?;
? (4?)补助?生活困?难的党?员;
? (?5)补?助遭受?严重自?然灾害?的党员?和修缮?因灾受?损的基?层党员?教育设?施。第?二十条? 使用?和下拨?党费,?必须集?体讨论?决定,?不得个?人或者?少数人?说了算?。第二?十一条? 请求?下拨党?费的请?示,应?当向上?一级党?组织提?出,不?得越级?申请。?上级党?组织下?拨的党?费,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 三、?党费管?理第二?十二条? 党费?由党委?组织部?门代党?委统一?管理。?党费的?具体管?理工作?由各级?党委组?织部门?承担党?员教育?管理职?能的内?设机构?承办。?第二十?三条 ?党费的?具体财?政工作?由各级?党委组?织部门?内设的?财务机?构或者?同级党?委的财?务机构?dai?办。必?须指定?专人负?责,实?行会计?、出纳?分设。?党费会?计核算?和会计?档案管?理,参?照财政?部制定?的《行?政单位?会计制?度》执?行。第?二十四?条 党?费应当?以党委?或党委?组织部?门的名?义单独?设立银?行帐户?,必须?存入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交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不得存?入其它?银行或?者非银?行金融?机构。?党费利?息是党?费收入?的一部?分,不?得挪作?他用。?依法保?障党费?安全,?不得利?用党费?帐户从?事经济?活动,?不得将?党费用?于购买?国债以?外的投?资。第?二十五?条 党?委组织?部门要?加强对?党费管?理工作?人员的?培训,?提高其?政治素?质和业?务水平?。党费?管理工?作人员?,必须?先培训?,后上?岗。党?费管理?工作人?员变动?时,要?严格按?照党费?管理的?有关规?定和财?务制度?办好交?接手续?。第二?十六条? 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情况要?作为党?务公开?的一项?重要内?容。党?的基层?委员会?和各级?地方委?员会应?当在党?员大会?或者党?的代表?大会上?,向大?会报告?(或书?面报告?)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情?况,接?受党员?或者党?的代表?大会代?表的审?议和监?督。各?级地方?党委组?织部门?应当每?年向同?级党委?和上级?党委组?织部门?报告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情况,?同时向?下级党?组织通?报。党?支部应?当每年?向党员?公布一?次党费?收缴情?况。第?二十七?条 党?的地方?委员会?和基层?委员会?可以留?存党费?。具体?留存单?位和留?存比例?,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中央直?属机关?工委,?中央国?家机关?工委,?国务院?国资委?党委,?中央各?金融机?构党委?,铁道?部政治?部,民?航总局?党委,?解放军?总政治?部,根?据实际?情况和?工作需?要确定?,留存?比例应?当向基?层倾斜?。第二?十八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组织?部,中?央直属?机关工?委、中?央国家?机关工?委组织?部,国?务院国?资委党?委、中?央各金?融机构?党委组?织部,?铁道部?政治部?、民航?总局党?委组
织?部,解?放军总?政治部?组织部?,每年?4月底?前就上?年度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情况向?中央组?织部提?交书面?报告。?报告内?容是:?行政单?位会计?制度》?执行。?第二十?四条 ?党费应?当以党?委或党?委组织?部门的?名义单?独设立?银行帐?户,必?须存入?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交?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不得?存入其?它银行?或者非?银行金?融机构?。党费?利息是?党费收?入的一?部分,?不得挪?作他用?。依法?保障党?费安全?,不得?利用党?费帐户?从事经?济活动?,不得?将党费?用于购?买国债?以外的?投资。?第二十?五条 ?党委组?织部门?要加强?对党费?管理工?作人员?的培训?,提高?其政治?素质和?业务水?平。党?费管理?工作人?员,必?须先培?训,后?上岗。?党费管?理工作?人员变?动时,?要严格?按照党?费管理?的有关?规定和?财务制?度办好?交接手?续。第?二十六?条 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情况?要作为?党务公?开的一?项重要?内容。?党的基?层委员?会和各?级地方?委员会?应当在?党员大?会或者?党的代?表大会?上,向?大会报?告(或?书面报?告)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情况,?接受党?员或者?党的代?表大会?代表的?审议和?监督。?各级地?方党委?组织部?门应当?每年向?同级党?委和上?级党委?组织部?门报告?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情况?,同时?向下级?党组织?通报。?党支部?应当每?年向党?员公布?一次党?费收缴?情况。?第二十?七条 ?党的地?方委员?会和基?层委员?会可以?留存党?费。具?体留存?单位和?留存比?例,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中央?直属机?关工委?,中央?国家机?关工委?,国务?院国资?委党委?,中央?各金融?机构党?委,铁?道部政?治部,?民航总?局党委?,解放?军总政?治部,?根据实?际情况?和工作?需要确?定,留?存比例?应当向?基层倾?斜。第?二十八?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组?织部,?中央直?属机关?工委、?中央国?家机关?工委组?织部,?国务院?国资委?党委、?中央各?金融机?构党委?组织部?,铁道?部政治?部、民?航总局?党委组?织部,?解放军?总政治?部组织?部,每?年4月?底前就?上年度?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情况?向中央?组织部?提交书?面报告?。报告?内容是?》及有?关规定?严肃查?处,触?犯刑律?的依法?处理。?第三十?一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中的党?组织收?缴、使?用和管?理党费?的办法?,由解?放军总?政治部?参照本?规定制?定。第?三十二?条 本?规定自?201?7年4?月1日?起施行?,过去?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第三十?三条 ?本规定?由中央?组织部?负责解?释
?
作文三:《2016党员缴纳党费标准》2300字
2016党员缴纳党费标准
按照党章规定向党组织交纳党费~是共产党员必须具备的起码条件~是党员对党组织应尽的义务。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是党的基层组织建设和党员队伍建设中的一项重要工作。为了适应形势发展的要求~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党费收缴、使用、管理工作~现作如下规定。
党费收缴
第一条按月领取工资的党员~每月以工资总额中相对固定的、经常性的工资收入,税后,为计算基数~按规定比例交纳党费。
工资总额中相对固定的、经常性的工资收入包括:机关工作人员,不含工人,的职务工资、级别工资、津贴补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岗位工资、薪级工资、绩效工资、津贴补贴,机关工人的岗位工资、技术等级,职务,工资、津贴补贴,企业人员工资收入中的固定部分,基本工资、岗位工资,和活的部分,奖金,。
第二条党员交纳党费的比例为:每月工资收入,税后,在3000元以下,含3000元,者~交纳月工资收入的%,3000元以上至5000元,含5000元,者~交纳1%,5000元以上至10000元,含10000元,者~交纳%,10000元以上者~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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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2%。
第三条实行年薪制人员中的党员~每月以当月实际领取的薪酬收入为计算基数~参照第一条、第二条规定交纳党费。
第四条不按月取得收入的个体经营者等人员中的党员~每月以个人上季度月平均纯收入为计算基数~参照第一条、第二条规定交纳党费。
第五条离退休干部、职工中的党员~每月以实际领取的离退休费总额或养老金总额为计算基数~5000元以下,含5000元,的按%交纳党费~5000元以上的按1%交纳党费。
第六条农民党员每月交纳党费元-1元。学生党员、下岗失业的党员、依靠抚恤或救济生活的党员、领取当地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党员~每月交纳党费元。
第七条交纳党费确有困难的党员~经党支部研究~报上一级党委批准后~可以少交或免交党费。
第八条预备党员从支部大会通过其为预备党员之日起交纳党费。
2016年党费收缴标准2016年党费收缴管理制度一览表
[2016年党费收缴标准]第九条党员一般应当向其正式组织关系所在的党支部交纳党费。持《中国共产党流动党员活动证》的党员~外出期间可以持证向流入地党组织交纳党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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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党员工资收入发生变化后~从按新工资标准领取工资的当月起~以新的工资收入为基数~按照规定比例交纳党费。
第十一条党员自愿多交党费不限。自愿一次多交纳1000元以上的党费~全部上缴中央。具体办法是:由所在基层党委代收~并提供该党员的简要情况~通过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组织部~中央直属机关工委、中央国家机关工委组织部~国务院国资委党委、中央各金融机构党委组织部~铁道部政治部、民航总局党委组织部~解放军总政治部组织部转交中央组织部。中央组织部给本人出具收据。
第十二条党员应当增强党员意识~主动按月交纳党费。遇到特殊情况~经党支部同意~可以每季度交纳一次党费~也可以委托其亲属或者其他党员代为交纳或者补交党费。补交党费的时间一般不得超过6个月。
第十三条对不按照规定交纳党费的党员~其所在党组织应及时对其进行批评教育~限期改正。对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不交纳党费的党员~按自行脱党处理。
第十四条党组织应当按照规定收缴党员党费~不得垫交或扣缴党员党费~不得要求党员交纳规定以外的各种名目的“特殊党费”。
第十五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中央直属机关工委~中央国家机关工委~国务院国资委党委~中央各金融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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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党委~铁道部政治部~民航总局党委和解放军总政治部~每年按全年党员实交党费总数的5%上缴中央。上缴中央的党费应当于次年4月底前汇入中央组织部党费账户~不得少缴或拖延。
第十六条铁路、民航系统党的关系在地方的党委~每年按照全年党员实交党费总数的10%向所在地方党委上缴党费。中国人民银行的地市级分支机构和中央其他金融机构的省级分支机构党委~每年按本地本系统党员全年实交党费总数的5%向所在地方党委上缴党费~其他派出机构和下属单位党委不再向地方党委上缴党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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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追缴党费 人民网北京4月29日电,李海霞,根据中央统一部署~2015年10月30日至12月30日~中央第六巡视组,以下简称中央巡视组,对中国人民银行,以下简称央行,党委开展了专项巡视。28日~央行在官网上公…[阅读]
2016年补交党费的意义 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和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大量改制企业党员、“两新”组织党员、军转复退党员、流动党员进入社区~党费收缴难已成为社区党组织存在的共性问题。一、问题的主要表现及原因一…[阅读]
2016年为什么补交党费 党费是党员向党组织交纳的用于党的事业和党的活动的经费。交纳党费是党员对党组织应尽的义务~是党员关心党的事业的一种表现。下面是小编整理的关于补交党费的通知~欢迎大家参考:各支部:根…[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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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文四:《党员党费缴纳最新标准》800字
党员党费缴纳最新标准
党员党费缴纳最新标准
附2-1: 中组部党费缴纳新标准一览表
(中组发〔2016〕3号 2016年4月1日起执行)
最新党费缴纳标准
最新交纳党费标准(转)
发布时间:2016-07-31 来源:原创 发布组织:小山村党支部 2016年最新交纳党费标准
一、从2016年4月,中组部开始执行新的党费交纳标准: 在职:税后月收入3000元(含3000元)以下者,交纳比例为0.5%;3000元—5000元(含5000元)者,交纳比例为1%;5000元—10000元(含10000元)者,交纳比例为1.5%;10000元以上者,交纳比例为2%。
离退休人员:
月实际领取离退休费总额或养老金总额5000元(含5000元)以下者,交纳比例为0.5%;5000元以上者,交纳比例为1%。
农民:
党员每月交纳0.2—1元;学生党员、生活困难党员每月交纳0.2元。 二、原党费标准:
1)凡有工资收入的党员,每月比较固定的经常性工作工资收入总额为基数,按以下比例交纳党费:
月收入在400元(含400元)者以下者,交纳月工资比例的0.5%; 月收入在400元以上至600元(含600元)者,交纳月工资比例的1%; 月收入在600元以上至800元(含800元)者,交纳月工资收入的 1.5%;
最新党费收缴标准——党员缴纳党费比例
最新党费收缴标准
党员缴纳党费比例
一、 在职职工中的党员
? 月工资收入?3000元 应缴党费=月工资×0.5% ? 月工资收入,3000元 应缴党费=月工资×1% ?5000元 应缴党费=月工资×1% ? 月工资收入,5000元 应缴党费=月工资×1.5% ?10000元 应缴党费=月工资×1.5% ? 月工资收入,10000元 应缴党费=月工资×2% 二、 离退休干部、职工中的党员
? 月工资收入?5000元 应缴党费=月工资×0.5% ? 月工资收入,5000元 应缴党费=月工资×1%
锦州市中医医院
2016年11月11日
作文五:《党员缴纳党费的标准》600字
党员缴纳党费的标准
关于中国共产党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规定》对党员交纳党费的标准作了明确规定:(1)按月领取工资的党员,每月以工资总额中相对固定的、经常性的工资收入(税后)为计算基数,按规定比例交纳党费。工资总额中相对固定的、经常性的工资收入包括:机关工作人员(不含工人)的职务工资、级别工资、津贴补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岗位工资、薪级工资、绩效工资、津贴补贴;机关工人的岗位工资、技术等级(职务)工资、津贴补贴;企业人员工资收入中的固定部分(基本工资、岗位工资)和活的部分(奖金)。(2)党员交纳党费的比例为:每月工资收入(税后)在3000元以下(含3000元)者,交纳月工资收入的0.5%;3000元以上至5000元(含5000元)者,交纳1%;5000元以上至10000元(含10000元)者,交纳1.5%;10000元以上者,交纳2%。
(3)实行年薪制人员中的党员,每月以当月实际领取的薪酬收入为计算基数,参照第一条、第二条规定交纳党费。(4)不按月取得收入的个体经营者等人员中的党员,每月以个人上季度月平均纯收入为计算基数,参照第一条、第二条规定交纳党费。(5)离退休干部、职工中的党员,每月以实际领取的离退休费总额或养老金总额为计算基数,5000元以下(含5000元)的按0.5%交纳党费,5000元以上的按1%交纳
党费。(6)农民党员每月交纳党费0.2元—1元。学生党员、下岗失业的党员、依靠抚恤或救济生活的党员、领取当地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党员,每月交纳党费0.2元。(7)交纳党费确有困难的党员,经党支部研究,报上一级党委批准后,可以少交或免交党费。
作文六:《退休党员党费缴纳标准》3500字
退休党员党费缴纳标准
离退休干部、职工中的党员,离退休以后按国家规定领取离退休费或养老保险金,仍属于有固定收入的党员,因此,这部分党员要以国家规定的离退休费或养老保险金为交纳党费计算基数,参照上条规定的比例交纳党费。
按照党章规定向党组织交纳党费,是共产党员必须具备的起码条件,是党员对党组织应尽的义务。党费缴纳标准为:
一、党员交纳党费的比例为:每月工资收入在3000元以下者,交纳月工资收入的0.5%;3000元以上至5000元者,交纳1%;5000元以上至10000元者,交纳
1.5%;10000元以上者,交纳2%。
二、离退休干部、职工中的党员,每月以实际领取的离退休费总额或养老金总额为计算基数,5000元以下的按0.5%交纳党费,5000元以上的按1%交纳党费。
三、农民党员每月交纳党费0.2元-1元。学生党员、下岗失业的党员、依靠抚恤或救济生活的党员、领取当地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党员,每月交纳党费0.2元。
20**党费缴纳标准:通常在校生党费每月0.2元,一年共
4元;但是如果你已经参加工作则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党费;下面是缴纳党费的国家规定
关于中国共产党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规定 - 党费收缴总则
第一条 按月领取工资的党员,每月以工资总额中相对固定的、经常性的工资收入为计算基数,按规定比例交纳党费。
工资总额中相对固定的、经常性的工资收入包括:机关工作人员的职务工资、级别工资、津贴补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岗位工资、薪级工资、绩效工资、津贴补贴;机关工人的岗位工资、技术等级工资、津贴补贴;企业人员工资收入中的固定部分和活的部分。
关于中国共产党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规定 - 比例
第二条 党员交纳党费的比例为:每月工资收入在3000元以下者,交纳月工资收入的0.5%;3000元以上至5000元者,交纳1%;5000元以上至10000元者,交纳
1.5%;10000元以上者,交纳2%。
第三条 实行年薪制人员中的党员,每月以当月实际领取的薪酬收入为计算基数,参照第一条、第二条规定交纳党费。
第四条 不按月取得收入的个体经营者等人员中的党员,每月以个人上季度月平均纯收入为计算基数,参照第一条、第二条规定交纳党费。
第五条 离退休干部、职工中的党员,每月以实际领取的离退休费总额或养老金总额为计算基数,5000元以下的按0.5%交纳党费,5000元以上的按1%交纳党费。
第六条 农民党员每月交纳党费0.2元-1元。学生党员、下岗失业的党员、依靠抚恤或救济生活的党员、领取当地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党员,每月交纳党费0.2元。
关于中国共产党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规定 - 困难的党员
第七条 交纳党费确有困难的党员,经党支部研究,报上一级党委批准后,困难的党员可以少交或者免交。
第八条 预备党员从支部大会通过其为预备党员之日起交纳党费。
第九条 党员一般应当向其正式组织关系所在的党支部交纳党费。持《中国共产党流动党员活动证》的党员,外出期间可以持证向流入地党组织交纳党费
第十条 党员工资收入发生变化后,从按新工资标准领取工资的当月起,以新的工资收入为基数,按照规定比例交纳党费。
关于中国共产党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规定 - 特殊党费
第十一条 党员自愿多交党费不限。自愿一次多交纳1000元以上的党费,全部上缴中央。具体办法是:由所在基层党委代,收,并提供该党员的简要情况,通过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组织部,中央直属机关工委、中央国家机关工委组织部,国务院国资委党委、中央各金融机构党委组织部,铁道部政治部、民航总局党委组织部,解放军总政治部组织部转交中央组织部。中央组织部给本人出具收据。
第十二条 党员应当增强党员意识,主动按月交纳党费。遇到特殊情况,经党支部同意,可以每季度交纳一次党费,也可以委托其亲属或者其他党员代为交纳或者补交党费。补交党费的时间一般不得超过6个月。
第十三条 对不按照规定交纳党费的党员,其所在党组织应及时对其进行批评教育,限期改正。对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不交纳党费的党员,按自行脱党处理。
第十四条 党组织应当按照规定收缴党员党费,不得垫交或扣缴党员党费,不得要求党员交纳规定以外的各种名目的特殊党费。
第十五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中央直属机关工委,中央国家机关工委,国务院国资委党委,中央各金融机构党委,铁道部政治部,民航总局党委和解放军总政治部,每年按全年党员实交党费总数的5%上缴中央。上缴中央的党费应当于次年4月底前汇入中央组织部党费账户,不得少缴或拖延。
第十六条 铁路、民航系统党的关系在地方的党委,每年按照全年党员实交党费总数的10%向所在地方党委上缴党费。 中国人民银行的地市级分支机构和中央其他金融机构的省级分支机构党委,每年按本地本系统党员全年实交党费总数的5%向所在地方党委上缴党费,其他派出机构和下属单位党委不再向地方党委上缴党费。
关于中国共产党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规定 - 党费使用
第十七条 使用党费应当坚持统筹安排、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
第十八条 使用党费要向农村、街道社区和其他有困难的基层党组织倾斜。
第十九条 党费必须用于党的活动,主要作为党员教育经费的补充,其具体使用范围包括:培训党员;订阅或购买用于开展党员教育的报刊、资料、音像制品和设备;表彰先进基层党组织、 优秀共产党员和优秀党务工作者;补助生活困难的党员;补助遭受严重自然灾害的党员和修缮因灾受损的基层党员教育设施。
第二十条 使用和下拨党费,必须集体讨论决定,不得个人或者少数人说了算。
第二十一条 请求下拨党费的请示,应当向上一级党组织提出,不得越级申请。上级党组织下拨的党费,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关于中国共产党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规定 - 党费管理
第二十二条 党费由党委组织部门代党委统一管理。党费的具体管理工作由各级党委组织部门承担党员教育管理职能的内设机构承办。
第二十三条 党费的具体财务工作由各级党委组织部门内设的财务机构或者同级党委的财务机构代理。必须指定专人负责,实行会计、出纳分设。党费会计核算和会计档案管理,参照财政部制定的《行政单位会计制度》执行。
第二十四条 党费应当以党委或党委组织部门的名义单独设立银行账户,必须存入中国工商银行、 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 中国建设银行、交通银行、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不得存入其它银行或者非银行金融机构。党费利息是党费收入的一部分,不得挪作他用。依法保障党费安全,不得利用党费账户从事经济活动,不得将党费用于购买国债以外的投资。
第二十五条 党委组织部门要加强对党费管理工作人员的培训,提高其政治素质和业务水平。党费管理工作人员,必须先培训,后上岗。党费管理工作人员变动时,要严格按照党费管理的有关规定和财务制度办好交接手续。
第二十六条 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情况要作为党务公开的一项重要党的基层委员会和各级地方委员会应当在党员大会或者党的代表大会上,向大会报告 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情况,接受党员或者党
的代表大会代表的审议和监督。各级地方党委组织部门应当每年向同级党委和上级党委组织部门报告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情况,同时向下级党组织通报。党支部应当每年向党员公布一次党费收缴情况。
第二十七条 党的地方委员会和基层委员会可以留存党费。具体留存单位和留存比例,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中央直属机关工委,中央国家机关工委,国务院国资委党委,中央各金融机构党委,铁道部政治部,民航总局党委,解放军总政治部,根据实际情况和工作需要确定,留存比例应当向基层倾斜。
第二十八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组织部,中央直属机关工委、中央国家机关工委组织部,国务院国资委党委、中央各金融机构党委组织部,铁道部政治部、民航总局党委组织部,解放军总政治部组织部,每年4月底前就上年度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情况向中央组织部提交书面报告。报告内容是:上年度党费收缴、使用和结存的数额;党费开支的主要项目; 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工作中的经验、做法、存在的问题及改进的意见和建议等。
关于中国共产党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规定 - 监督
第二十九条 各级党委组织部门每年要检查一次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情况,总结经验,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第三十条 对违**费收缴、使用和管理规定的,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及有关规定严肃查处,触犯刑律的依法处理。
第三十一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中的党组织收缴、使用和管理党费的办法,由解放军总政治部参照本规定制定。
关于中国共产党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规定 -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规定自20**年4月1日起施行,过去规定与本规
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三十三条 本规定由中央组织部负责解释
作文七:《学生党员党费缴纳标准2016》2800字
学生党员党费缴纳标准2016
党费是党员向党组织交纳的用于党的事业和党的活动的经费。交纳党费是党员对党组织应尽的义务~是党员关心党的事业的一种表现。
1、缴纳党费是每个党员的义务~在无正当理由的情况下~党费不得拖欠或不交~党 员连续六个月没有交纳党费~经教育仍不改正~就认为是自行脱党~由党组织召开大会决定对其除名~并报上级党组织批准。
2、新入党的党员~从批准为预备党员的当月开始交纳党费。
3、交纳标准
(1)每月工资收入(税后)在 3000 元以下(含 3000 元)者~交纳月工资收入的 %;3000 元以上至 5000 元(含 5000 元)者~交纳 1%;5000 元以上至 10000元(含 10000 元)者~交纳 %;10000 元以上者~交纳 2%。
(2)实行年薪制人员中的党员~每月以当月实际领取的薪酬收入为计算基数~参照前一款规定交纳党费。
(3)交纳党费有困难的党员~由本人申请~经党组织委员会同意~报上一级党委批准后~可以少交或不交。
4、交纳时间。党员应按月交纳党费~外出党员可视具体情况~经所在党组织同意~可以委托亲属或其他党员交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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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者补交党费~补交党费时间不得超过半年。企业 党组织每月应向上级党组织上缴当月党费。
5、党组织每年要公布一次党费收缴情况。
凡有工资收入的党员~每月以国家规定的工资总额中相对固定的、经常性的工资收入为计算基数~按规定比例交纳党费。工资总额中相对固定的、经常性的工资收入包括:机关工作人员(不含工人)的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基础工资、工龄工资、津贴;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的职务工资、等级工资、津贴、奖金;机关、事业单位工人的岗位工资、等级工资、津贴、奖金;企业人员工资收入中的固定部分(基本工资)和活的部分(津贴、奖金)。实行年薪制人员中的党员以上年月平均收入为计算基数。
列入交纳党费计算基数的津贴、奖金~是指年功性津贴、地区性津贴、工资性津贴和按月发放的奖金。
按照党章规定向党组织交纳党费~是共产党员必须具备的起码条件~是党员对党组织应尽的义务。党费缴纳标准为:
一、党员交纳党费的比例为:每月工资收入(税后)在3000元以下(含3000元)者~交纳月工资收入的%;3000元以上至5000元(含 5000元)者~交纳1%;5000元以上至10000元(含10000元)者~交纳%;10000元以上者~交纳2%。
二、离退休干部、职工中的党员~每月以实际领取的离退休费总额或养老金总额为计算基数~5000元以下(含5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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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的按%交纳党费~5000元以上的按1%交纳党费。
三、农民党员每月交纳党费元-1元。学生党员、下岗失业的党员、依靠抚恤或救济生活的党员、领取当地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党员~每月交纳党费元。
中共中央组织部印发《中国共产党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规定》(中组发[2016]3号~以下简称《党费收缴管理规定》)之后~一些地方和单位党委组织部的同志就文件的部分条款如何理解进行询问~经研究~现就几个具体问题答复如下:
1、列入党员交纳党费计算基数的津贴补贴包括哪些收入?
答:列入交纳党费计算基数的津贴补贴是指:根据国家关于规范津贴补贴的有关规定~对各地各单位干部职工普遍发放的规范津贴补贴(工作性津贴和生活性补贴)。对于只有少数地区、部分单位或特殊岗位享有的津贴补贴~比如:艰苦边远地区津贴、特殊岗位津贴和补贴(法院检察院办案津贴、审计补贴、纪检监察办案人员补贴、公安值勤岗位津贴、密码人员岗位津贴、信访岗位津贴、有突出贡献专家享受的政府特殊津贴等)、改革性补贴(住房公积金、住房提租补贴、通讯补贴、交通补贴等)~以及社会保险类补贴、伤残人员抚恤金等~不列入交纳党费计算基数。
2、党员交纳党费计算基数的“税后”应如何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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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交纳党费计算基数的“税后”是指:列入交纳党费计算基数的各项收入之和扣除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的余额。
例如~某省市机关单位的党员~某月单位为其发放的工资和各项津贴补贴的项目有: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工资改革保留补贴、规范的工作性津贴和生活性补贴~以及住房提租补贴、通讯补贴、交通补贴、医疗补贴、住房公积金等。按照《党费收缴管理规定》第一条和问答第一条规定的口径~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工资改革保留补贴、规范的工作性津贴和生活性补贴列入交纳党费计算基数~其他收入项目不列入交纳党费计算基数。上述列入交纳党费计算基数的各项收入之和扣除该党员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后的余额~即为其税后交纳党费的基数。
3、在企业~列入党员交纳党费计算基数的工资收入的固定部分和活的部分包括哪些项目?
答:目前~由于企业人员工资项目没有统一规定~对同类性质的工资项目在不同的企业叫法也不尽相同~因此~列入党员交纳党费计算基数的收入项目~应当按照是否符合“相对固定的、经常性的工资收入”的原则来确定。根据多数企业的做法~“固定部分”是指在企业内职工普遍发放的基本工资、岗位(职务)工资、技能工资、岗位(职务)津贴补贴。“活的部分”是指在企业内职工定期普遍发放的奖金和绩效工资。对于只有特殊岗位发放的津贴补贴(如~有突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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贡献专家享受的政府特殊津贴~高空、高温作业和有害、有毒等岗位发放的保健类补贴)~以及社会保险类补贴、住房补贴、加班补贴、误餐补贴、表彰奖励完成某项工程项目有功人员发放的一次性奖金等~不列入党员交纳党费计算基数。
4、列入党员交纳党费计算基数的离退休费总额或养老金总额主要指什么?
答:列入交纳党费计算基数的离退休费总额包括:离退休时计发的基本离退休费和离退休后历次按国家规定增加的基本离退休费之和~以及按国家规定发放的离退休人员补贴。离退休人员补贴是指:根据国家关于规范津贴补贴的有关规定~各地各单位离退休人员普遍发放的补贴(相当于在职人员的规范津贴补贴)。对于只有部分离退休人员享受的补贴(不同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补贴、离休干部护理费、艰苦边远地区补贴等)、改革性补贴(住房提租补贴、住宅电话补贴、交通补贴等)、伤残人员抚恤金等~不列入交纳党费计算基数。
列入交纳党费计算基数的养老金总额包括:基本养老金(包括基础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企业年金和统筹外养老金。
5、实行年薪制人员中的党员如何交纳党费?
答:对于实行年薪制人员中的党员~每月以当月实际领取的薪酬收入为计算基数~年终兑现绩效薪酬的当月按本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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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领取薪酬的总数为计算基数~交纳党费的比例参照《党费收缴管理规定》第二条规定执行。例如:某实行年薪制人员党员年薪(税后)30万元~其中~基本薪酬为6万元~与绩效挂钩的薪酬为24万元。基本薪酬每月领取5000元~属于月收入3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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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文八:《党员缴纳党费要求和标准》900字
党员缴纳党费要求和标准
按照党章的规定,党员按期向党组织交纳党费,是党员必须具备的起码条件。每个党员都应当按照党章和有关规定自觉地交纳党费,是党员对党组织应尽的义务,是党员关心党的事业的一种表现,是党员具有党员意识的具体体现。按照《党费收缴规定》要求,党员应当主动按月交纳党费。遇到特殊情况,经党支部同意,可以每季度交纳一次党费,也可以委托其亲属或者其他党员代为交纳或者补交党费。补交党费的时间一般不得超过6个月。对不按照规定交纳党费的党员,其所在党组织应及时对其进行批评教育,限期改正。对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不交纳党费的党员,按自行脱党处理。
党费的收缴、使用和管理,是党的基层组织建设和党员队伍建设中的一项重要工作。
根据《关于中国共产党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规定》(中组发〔2008〕3号,以下简称《党费收缴规定》),机关工作人员党员交纳党费的计算基数,由原来“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基础工资、工龄工资、津贴”五项,调整为“职务工资、级别工资、津贴补贴”三项
关于交纳党费的档次和比例。划分四个档次和四个比例:税后月收入3000元(含)以下的按0.5%,3000-5000元(含)的按1%,5000-10000元(含)的按1.5%,10000元以上的按2%的比例交纳党费。
离退休干部、职工中的党员,每月以实际领取的离退休费总额或养老金总额为计算基数,5000元以下(含5000元)的按0.5%交纳党费,5000元以上的按1%交纳党费。
农民党员每月交纳党费0.2元?1元。学生党员、下岗失业的党员、依靠抚恤或救济生活的党员、领取当地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党员,每月交纳党费0.2元。 交纳党费确有困难的党员,经党支部研究,报上一级党委批准后,可以少交或免交党费。
预备党员从支部大会通过其为预备党员之日起交纳党费。
党员一般应当向其正式组织关系所在的党支部交纳党费。持《中国共产党流动党员活动证》的党员,外出期间可以持证向流入地党组织交纳党费。
党费由基层党组织负责代收,按隶属关系逐级上交。
党费应当以党委或党委组织部门的名义单独设立银行账户,必须存入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交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不得存入其它银行或者非银行金融机构。
作文九:《党员党费缴纳建议》8700字
党员党费缴纳建议
党员党费缴纳建议2016-08-01浏览:分享人:高辉松手机版
下面关于党员党费缴纳建议是由小编收集整理的~大家可尽情浏览借鉴~希望能帮到大家。
党员党费缴纳建议篇一:
按期交纳党费是申请入党的必备条件~是作为一名共产党员最基本的要求~是党员应尽的义务。《党章》第九条规定~党员不履行党员义务~不符合党员条件~党的支部应当对他进行教育~要求他限期改正;经教育仍无转变的~应当劝他退党。党员如果没有正当理由~连续六个月不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或不交纳党费~就被认为是自行脱党。但实际中~在收缴党费方面存在着很多问题~其中的原因也是多方面的~如果不有的放矢有针对性地予以解决~势必思想认识得不到提高、党员意识得不到增强、党性修养得不到锻炼。
一、收缴党费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党费收缴基数难以确定。具有工资明细是单位党员确定收缴基数、收取党费的前提条件~但乡镇除了机关支部、老干支部和财经所支部等支部可以确定外~绝大部分支部都难以确定。一是八大中心及部分其他单位党员的工资由上级主管单位发放~没有工资明细或支部无法知道相关工资构成~因此~支部缴纳党费的基数一般由单位确定~存在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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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工资等情况;二是事业单位中的党员存在30%或40%奖励性绩效工资~通过考核在年底进行发放~这部分工资理应纳入到党费的收缴基数中~但一般未纳入;三是农村支部不按月取得收入的人员、外出务工的流动党员、非公企业党员等党费计算基数无法确定~一般以农民党员的缴费标准交纳党费。
(二)重收缴结果、轻教育提醒过程。不少支部把收缴党费简单地当成任务去完成~主要表现在:一是支部跨季度、跨年度收缴党费的现象比较普遍~一般为年底一次收齐或缴清~党员不主动交~支部也不收~二是部分支部党费存在直接从工资中扣除的现象~只注重收取到党费的结果~忽略了通过收取党费提醒党员积极履行义务的作用。
(三)代缴、少缴、不缴党费现象较为严重。农村支部党员的党费由支部书记一人代缴的现象较为普遍~支部书记也极少向本支部党员收取;部分党支部由于管理不到位~少数党员长期未与组织之间取得联系~因此无法按要求收取党费;部分党员缴费意识不强~不愿、不想交纳党费~极少数党员喜欢在党费缴纳问题上与组织“讨价还价”~还有个别党员通过将组织关系转移到农村支部逃避党费缴纳;村主职干部、大学生村官等组织关系在村~但有固定收入的党员~没有按规定以固定工资作为缴费基数~以农民党员标准交纳党费。
二、问题存在的原因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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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收缴制度不健全~制度落实不到位。现有的党费收缴制度是以已经知晓党费交纳基数为前提的~即清楚工资构成或工资明细或固定收入情况~但实际中这一前提条件很难掌握~尤其是乡镇直单位的党员党费需要由乡镇组织部门收取~而这些单位工资均由上级主管部门发放~因此收取党费时难度极大;对于居住地或单位所在地与组织关系相分离的党员~党费收缴制度没有相应规定;缺少对党费收缴工作的监督~党费收缴公示制度、登记核对制度等制度写在纸上、说在嘴上没有得到落实~没有起到应有效果。
(二)对不缴党费的党员处理不及时不严厉。实际中~因为不缴党费而受到相应处理的党员少之又少~对党员的管理失之于松、失之于宽、失之于软~使得很多党员没有绑紧这根弦~认为党费交与不交是一回事~不会对自己产生影响。正是由于组织上对不缴纳党费的党员处理不及时不严厉~使得部分党员心中无所戒惧~间接地在党员中滋长了不良的思想和风气。
(三)党员的党性意识不强~支部书记不得力。很多党员没有将按期交纳党费作为自己的义务来看待~总是不催不交~能少交就少交~乡镇党委和各支部缺少对党员教育和培训;少数支部书记不得力~长期对本支部党员的基本情况不管不问~对党员交纳党费的重要性和相关要求~宣讲不到位~组织生活严重缺乏~使部分党员对缴纳党费产生抵触情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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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党员每月缴纳党费标准偏低也是导致农村党员党费由书记代缴的重要原因。
三、解决问题的对策和建议
(一)确定党费缴纳基数~加大党员教育培训力度。县委组织部门要通过党员人事关系或工资关系确定党费缴纳基数。对于乡镇直单位~县组织部门要加强与其主管单位的联系~确定党费缴纳基数;对于组织关系与人事关系相分离的党员~如借调人员等~要通过人事关系所在单位确定党费缴纳基数~并由组织关系所在支部收取党费;针对农村支部代缴党费的问题~要结合农村实际情况~适当提高农民党员的月缴费标准~建议农民党员每月缴纳党费标准定为1元~同时加大对农村党员的教育力度~提高党员积极缴纳党费的意识~增强党员组织观念~使农村党员认识到按期缴纳党费是成为党员、作为党员的基本要求~坚决杜绝支部书记代缴党费的问题。
(二)严格执行党章规定~维护党章的权威性和严肃性。党内不允许存在不交纳党费的“编外党员”~更不允许有不交党费的特殊党员。要按照党章中相关要求~严格执行、监督到位~对于没有及时按要求缴纳党费的人员~要及时督促、批评教育~对无正当理由~6个月不缴纳党费的党员~应按其自行脱党处理~坚决维护党章的权威性~确保党费收缴的严肃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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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完善党费收缴制度~用制度堵塞收缴工作漏洞。一是完善党费收缴公示制度。乡镇组织部门每季度要对各支部缴纳党费情况进行公示~充分利用信息网络平台扩大知晓面~接受广大群众监督~督促支部党员按期缴纳党费;二是建立党费收缴责任制制度。本支部党员少交、不交党费~支部书记应承担起批评教育的责任和管理本支部党员不力的领导责任~问题突出的支部要限期整改~对党员严肃处理;三是建立健全困难党员少交、免交党费制度。对生活困难、患有重大疾病的党员~应由党员个人提出少交、免交党费申请~经所在党支部研究~报乡镇党委批准。四是形成由支部、乡镇组织部门与县组织部门构成的党费收、交链条~即党员向支部每月交一次党费~支部向乡镇组织部门每季度交一次党费~乡镇组织部门每季度对支部上缴党费情况进行汇总并公示~乡镇每半年向县组织部门上交一次党费~对无正当理由6个月不缴纳党费的党员按自行脱党处理。
党员党费缴纳建议篇二:
按照党章规定向党组织交纳党费~是共产党员必须具备的起码条件~是党员对党组织应尽的义务。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是党的基层组织建设和党员队伍建设中的一项重要工作。为了适应形势发展的要求~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党费收缴、使用、管理工作~现作如下规定。
一、党费收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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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按月领取工资的党员~每月以工资总额中相对固定的、经常性的工资收入(税后)为计算基数~按规定比例交纳党费。
工资总额中相对固定的、经常性的工资收入包括:机关工作人员(不含工人)的职务工资、级别工资、津贴补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岗位工资、薪级工资、绩效工资、津贴补贴;机关工人的岗位工资、技术等级(职务)工资、津贴补贴;企业人员工资收入中的固定部分(基本工资、岗位工资)和活的部分(奖金)。
第二条党员交纳党费的比例为:每月工资收入(税后)在3000元以下(含3000元)者~交纳月工资收入的%;3000元以上至5000元(含5000元)者~交纳1%;5000元以上至10000元(含10000元)者~交纳%;10000元以上者~交纳2%。
第三条实行年薪制人员中的党员~每月以当月实际领取的薪酬收入为计算基数~参照第一条、第二条规定交纳党费。
第四条不按月取得收入的个体经营者等人员中的党员~每月以个人上季度月平均纯收入为计算基数~参照第一条、第二条规定交纳党费。
第五条离退休干部、职工中的党员~每月以实际领取的离退休费总额或养老金总额为计算基数~5000元以下(含5000元)的按%交纳党费~5000元以上的按1%交纳党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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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农民党员每月交纳党费元-1元。学生党员、下岗失业的党员、依靠抚恤或救济生活的党员、领取当地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党员~每月交纳党费元。
第七条交纳党费确有困难的党员~经党支部研究~报上一级党委批准后~可以少交或免交党费。
第八条预备党员从支部大会通过其为预备党员之日起交纳党费。
第九条党员一般应当向其正式组织关系所在的党支部交纳党费。持《流动党员活动证》的党员~外出期间可以持证向流入地党组织交纳党费。
第十条党员工资收入发生变化后~从按新工资标准领取工资的当月起~以新的工资收入为基数~按照规定比例交纳党费。
第十一条党员自愿多交党费不限。自愿一次多交纳1000元以上的党费~全部上缴中央。具体办法是:由所在基层党委代收~并提供该党员的简要情况~通过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组织部~中央直属机关工委、中央国家机关工委组织部~国务院国资委党委、中央各金融机构党委组织部~铁道部政治部、民航总局党委组织部~解放军总政治部组织部转交中央组织部。中央组织部给本人出具收据。
第十二条党员应当增强党员意识~主动按月交纳党费。遇到特殊情况~经党支部同意~可以每季度交纳一次党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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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可以委托其亲属或者其他党员代为交纳或者补交党费。补交党费的时间一般不得超过6个月。
第十三条对不按照规定交纳党费的党员~其所在党组织应及时对其进行批评教育~限期改正。对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不交纳党费的党员~按自行脱党处理。
第十四条党组织应当按照规定收缴党员党费~不得垫交或扣缴党员党费~不得要求党员交纳规定以外的各种名目的“特殊党费”。
第十五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中央直属机关工委~中央国家机关工委~国务院国资委党委~中央各金融机构党委~铁道部政治部~民航总局党委和解放军总政治部~每年按全年党员实交党费总数的5%上缴中央。上缴中央的党费应当于次年4月底前汇入中央组织部党费账户~不得少缴或拖延。
第十六条铁路、民航系统党的关系在地方的党委~每年按照全年党员实交党费总数的10%向所在地方党委上缴党费。中国人民银行的地市级分支机构和中央其他金融机构的省级分支机构党委~每年按本地本系统党员全年实交党费总数的5%向所在地方党委上缴党费~其他派出机构和下属单位党委不再向地方党委上缴党费。
二、党费使用
第十七条使用党费应当坚持统筹安排、量入为出、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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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
第十八条使用党费要向农村、街道社区和其他有困难的基层党组织倾斜。
第十九条党费必须用于党的活动~主要作为党员教育经费的补充~其具体使用范围包括:(1)培训党员;(2)订阅或购买用于开展党员教育的报刊、资料、音像制品和设备;(3)表彰先进基层党组织、优秀共产党员和优秀党务工作者;(4)补助生活困难的党员;(5)补助遭受严重自然灾害的党员和修缮因灾受损的基层党员教育设施。
第二十条使用和下拨党费~必须集体讨论决定~不得个人或者少数人说了算。
第二十一条请求下拨党费的请示~应当向上一级党组织提出~不得越级申请。上级党组织下拨的党费~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三、党费管理
第二十二条党费由党委组织部门代党委统一管理。党费的具体管理工作由各级党委组织部门承担党员教育管理职能的内设机构承办。
第二十三条党费的具体财务工作由各级党委组织部门内设的财务机构或者同级党委的财务机构代办。必须指定专人负责~实行会计、出纳分设。党费会计核算和会计档案管理~参照财政部制定的《行政单位会计制度》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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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条党费应当以党委或党委组织部门的名义单独设立银行账户~必须存入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交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不得存入其它银行或者非银行金融机构。党费利息是党费收入的一部分~不得挪作他用。依法保障党费安全~不得利用党费账户从事经济活动~不得将党费用于购买国债以外的投资。
第二十五条党委组织部门要加强对党费管理工作人员的培训~提高其政治素质和业务水平。党费管理工作人员~必须先培训~后上岗。党费管理工作人员变动时~要严格按照党费管理的有关规定和财务制度办好交接手续。
第二十六条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情况要作为党务公开的一项重要内容。党的基层委员会和各级地方委员会应当在党员大会或者党的代表大会上~向大会报告(或书面报告)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情况~接受党员或者党的代表大会代表的审议和监督。各级地方党委组织部门应当每年向同级党委和上级党委组织部门报告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情况~同时向下级党组织通报。党支部应当每年向党员公布一次党费收缴情况。
第二十七条党的地方委员会和基层委员会可以留存党费。具体留存单位和留存比例~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中央直属机关工委~中央国家机关工委~国务院国资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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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委~中央各金融机构党委~铁道部政治部~民航总局党委~解放军总政治部~根据实际情况和工作需要确定~留存比例应当向基层倾斜。
第二十八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组织部~中央直属机关工委、中央国家机关工委组织部~国务院国资委党委、中央各金融机构党委组织部~铁道部政治部、民航总局党委组织部~解放军总政治部组织部~每年4月底前就上年度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情况向中央组织部提交书面报告。报告内容是:上年度党费收缴、使用和结存的数额;党费开支的主要项目;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工作中的经验、做法、存在的问题及改进的意见和建议等。
第二十九条各级党委组织部门每年要检查一次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情况~总结经验~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第三十条对违**费收缴、使用和管理规定的~依据《纪律处分条例》及有关规定严肃查处~触犯刑律的依法处理。
第三十一条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中的党组织收缴、使用和管理党费的办法~由解放军总政治部参照本规定制定。
第三十二条本规定自2016年4月1日起施行~过去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三十三条本规定由中央组织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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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党费收缴工作中几个具体问题的问答
中央组织部印发《中国共产党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规定》(中组发[2016]3号~以下简称《党费收缴管理规定》)之后~一些地方和单位党委组织部的同志就文件的部分条款如何理解进行询问~经研究~现就几个具体问题答复如下:
1.列入党员交纳党费计算基数的津贴补贴包括哪些收入?
答:列入交纳党费计算基数的津贴补贴是指:根据国家关于规范津贴补贴的有关规定~对各地各单位干部职工普遍发放的规范津贴补贴(工作性津贴和生活性补贴)。对于只有少数地区、部分单位或特殊岗位享有的津贴补贴~比如:艰苦边远地区津贴、特殊岗位津贴和补贴(法院检察院办案津贴、审计补贴、纪检监察办案人员补贴、公安值勤岗位津贴、密码人员岗位津贴、信访岗位津贴、有突出贡献专家享受的政府特殊津贴等)、改革性补贴(住房公积金、住房提租补贴、通讯补贴、交通补贴等)~以及社会保险类补贴、伤残人员抚恤金等~不列入交纳党费计算基数。
2.党员交纳党费计算基数的“税后”应如何计算?
答:交纳党费计算基数的“税后”是指:列入交纳党费计算基数的各项收入之和扣除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的余额。
例如~某省市机关单位的党员~某月单位为其发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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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资和各项津贴补贴的项目有: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工资改革保留补贴、规范的工作性津贴和生活性补贴~以及住房提租补贴、通讯补贴、交通补贴、医疗补贴、住房公积金等。按照《党费收缴管理规定》第一条和问答第一条规定的口径~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工资改革保留补贴、规范的工作性津贴和生活性补贴列入交纳党费计算基数~其他收入项目不列入交纳党费计算基数。上述列入交纳党费计算基数的各项收入之和扣除该党员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后的余额~即为其税后交纳党费的基数。
3.在企业~列入党员交纳党费计算基数的工资收入的固定部分和活的部分包括哪些项目?
答:目前~由于企业人员工资项目没有统一规定~对同类性质的工资项目在不同的企业叫法也不尽相同~因此~列入党员交纳党费计算基数的收入项目~应当按照是否符合“相对固定的、经常性的工资收入”的原则来确定。根据多数企业的做法~“固定部分”是指在企业内职工普遍发放的基本工资、岗位(职务)工资、技能工资、岗位(职务)津贴补贴。“活的部分”是指在企业内职工定期普遍发放的奖金和绩效工资。对于只有特殊岗位发放的津贴补贴(如~有突出贡献专家享受的政府特殊津贴~高空、高温作业和有害、有毒等岗位发放的保健类补贴)~以及社会保险类补贴、住房补贴、加班补贴、误餐补贴、表彰奖励完成某项工程项目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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功人员发放的一次性奖金等~不列入党员交纳党费计算基数。
4.列入党员交纳党费计算基数的离退休费总额或养老金总额主要指什么?
答:列入交纳党费计算基数的离退休费总额包括:离退休时计发的基本离退休费和离退休后历次按国家规定增加的基本离退休费之和~以及按国家规定发放的离退休人员补贴。离退休人员补贴是指:根据国家关于规范津贴补贴的有关规定~各地各单位离退休人员普遍发放的补贴(相当于在职人员的规范津贴补贴)。对于只有部分离退休人员享受的补贴(不同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补贴、离休干部护理费、艰苦边远地区补贴等)、改革性补贴(住房提租补贴、住宅电话补贴、交通补贴等)、伤残人员抚恤金等~不列入交纳党费计算基数。
列入交纳党费计算基数的养老金总额包括:基本养老金(包括基础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企业年金和统筹外养老金。
5.实行年薪制人员中的党员如何交纳党费?
答:对于实行年薪制人员中的党员~每月以当月实际领取的薪酬收入为计算基数~年终兑现绩效薪酬的当月按本月实际领取薪酬的总数为计算基数~交纳党费的比例参照《党费收缴管理规定》第二条规定执行。例如:某实行年薪制人员党员年薪(税后)30万元~其中~基本薪酬为6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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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绩效挂钩的薪酬为24万元。基本薪酬每月领取5000元~属于月收入30005000元的档次~111月份应按1%交纳党费~每月交纳党费50元;12月份兑现与绩效挂钩那部分薪酬时领取的薪酬和按月领取的薪酬之和为万元~属于月收入10000元以上的档次~应按2%交纳党费~本月需交纳党费4900元(万元×2%)。
6.农民党员交纳党费的标准是否需要根据不同情况加以区分?
答:考虑到不同地区农民收入存在较大的差异~《党费收缴管理规定》对农民党员每月交纳党费标准提出元1元的弹性要求。对农民党员交纳党费的具体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组织部根据本地农民收入的实际情况确定。
农民党员交纳党费元1元的规定~主要适用于在农村中从事普通农牧渔业生产的农民党员。对于外出务工经商和承包集体林地、果园、鱼塘等经营项目的农民党员~由本人申报月平均收入~自觉参照《党费收缴管理规定》第二条规定交纳党费。
对于领取定额补贴的村干部党员~参照按月领取工资的党员交纳党费的办法交纳党费。
7.流动党员外出期间如何交纳党费?
答:流动党员外出期间交纳党费的标准~对在流入地就业的流动党员~参照《党费收缴管理规定》第一条、第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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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规定执行;对未就业的流动党员~其中~有固定收入的~仍按其原交纳党费的标准执行~没有固定收入的~按以每月不低于元的标准交纳党费。
流动党员外出期间一般应向流入地党组织交纳党费。由流出地党组织在流入地建立党组织并进行管理的流动党员~外出期间一般应向在流入地建立的党组织交纳党费;由流出地党组织委托流入地党组织管理的流动党员~外出期间一般应向流入地党组织交纳党费。因外出地点变动频繁而未能落实接收组织关系单位的流动党员~未落实接收组织关系单位期间~可向流出地党组织交纳党费~也可在落实接收组织关系单位后~向流入地党组织补交党费。对于尚未落实就业去向~按有关规定将党员组织关系保留在原就读学校党组织的学生党员~仍向原就读学校党组织交纳党费~其交纳党费的数额~按在校学生党员交纳党费标准执行。
8.不按月取得收入的党员主要包括哪些?这部分党员如何交纳党费?
答:不按月取得收入的党员是指既不拿年薪也不按月领取薪酬的党员~主要包括:个体工商户、个体经营者、私营企业主、民办非企业单位出资人、自由职业者等人员中的党员。
对不按月取得收入的个体经营者等人员中的党员交纳党费~要按照自觉、主动的原则办理。这些党员能否自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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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动交纳党费~是衡量他们党员意识和党性强弱的一个重要标志。党员组织关系所在党组织首先要把党员交纳党费的相关规定向党员本人讲清楚~然后~由党员本人主动申报上季度月平均收入~自觉参照《党费收缴管理规定》第二条规定交纳党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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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文十:《党员缴纳党费制度》400字
党员缴纳党费制度 1、党员一般应当向其正式党组织关系所在的党支部交纳党 费。按党章规定向党组织交纳党费,是共产党员必须具备的起码 条件,是党员对党组织应尽的义务。 2、党员必须按规定的基数、比例交纳党费。党员工资收入 发生变化后,从按新工资标准领取工资的当月起,以新工资收入 为基数,按照规定比例交纳党费。自愿多交者不限,生活确实有 困难的党员,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党支部研究、报上一级党委 批准后,可以少交或免交党费。 3、党员应当主动按月交纳党费。预备党员从支部大会通过 其为预备党员之日起交纳党费。遇到特殊情况,经党支部同意, 可以每季度交纳一次党费, 也可以委托其亲属或者其他党员代为 交纳或者补交党费,补交党费的时间一般不得超过 6 个月。 4、对不按照规定交纳党费的党员,支部应及时对其进行批 评教育,限期改正。对无正当理由,连续 6 个月不交纳党费的党 员,按自行脱党处理,支部大会应当决定将其除名,并报上级党 组织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