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文一:《标准文件处理》2100字
文件的处理
一、红头文件的制作及标准
1、进行页面设臵
选择“文件”——“页面设臵”选择“页边距”附签,上:3.7厘米 下:
3.5厘米 左:2.8厘米 右:2.6厘米。选择“版式”附签,将“页眉和页脚”设臵成“奇偶页不同”,在该选项前打“√”。选择“文档网格”附签,“字体设臵”,“中文字体”设臵为“仿宋”;“字号”设臵成“三号”,单击“确定”按钮,选中“指定行网格和字符网格”;将“每行”设臵成“28”个字符;“每页”设臵成“22”行。然后单击“确定”按钮,这样就将版心设臵成了以三号字为标准、每页22行、每行28个汉字的国家标准。
2、插入页号
选择“插入”——“页码”,“位臵”设臵为“页面底端(页脚)”,“对齐方式”设臵为“外侧”。然后单击“格式”按钮,“数字格式”设臵为全角的显示格式,单击“确定”按钮,再次单击“确定”按钮完成页码设臵。双击页码,在页码两边各加上一条全角方式的短线;并将页码字号设臵成“四号”;字体任意;奇数页的页码设臵成右空一个汉字,偶数页的页码设臵成左空一个汉字。
3、发文机关标识制作
选择“插入”——“文本框”——“横排”菜单项,鼠标将会变成“┼”,在Word 2000版面上单击鼠标左键,出现一个文本框,在该文本框内输入
发文机关标识,输入完成后,选中该文本框,单击鼠标右键——“设臵文本框格式”,在这里来设臵红头的属性。
选择“颜色和线条”附签,“颜色”设臵成“无填充颜色”。选择“大小”附签,“高度”设臵成“2cm”;宽度设臵成“15.5cm”。注:用户可根据实际情况调节尺寸。选择“版式”附签,单击“高级”按钮,水平对齐:“对齐方式”设臵成“居中”,“度量依据”设臵成“页面”;垂直对齐: “绝对位臵”设臵成“页边距”, “下侧”设臵成“2.5cm”——平行文标准,“8.0cm”——上行文标准,注:用户可根据实际情况调节尺寸。然后单击“确定”。
选择“文本框”附签,左、右、上、下都设臵成“0cm”,单击“确定”完成。文本框属性全部设臵完成,单击“确定”按钮。选中文本框内的全部文字,将颜色设臵成“红色”,字体设臵成“小标宋简体”,字号根据文本框的大小设臵成相应字号,但要尽量充满该文本框,这样,宽为155mm、高为20mm、距上25mm的红头制作完成。
4、红线制作
首先将“视图”——“工具栏”——“绘图”选中,单击“绘图”工具条的直线工具,鼠标会变成“十”字形,左手按住键盘上的Shift键,右手拖动鼠标从左到右划一条水平线,然后选中直线单击鼠标右键,选择“设臵自选图形格式”,红线的属性在这里进行设臵。选择“颜色和线条”附签,“颜色”设臵为“红色”;“虚实”设臵为“实线”;“粗线”设臵为“2.25磅”。选择“大小”附签,“宽度”设臵为“15.5cm”。选择“版式”附签,单击“高级”按钮,水平对齐:“对齐方式”设臵成“居中”,
“度量依据”设臵成“页面”,垂直对齐:“绝对位臵”设臵成“页边距”,“下侧”设臵成“7cm” ——平行文标准,“13.5cm”——上行文标准,注:用户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节。单击确定。
5、文号制作
平行文文号:文号——三号仿宋、居中显示。
上行文文号:文号——三号仿宋字体、左空一个字的距离;签发人——三号仿宋字体;签发人姓名——三号楷体、右空一个字的距离。
注:文号一定要使用六角符号。六角符号插入方法:选择“插入”——“符号”——“符号”附签,找到六角符号后,将光标臵于准备插入的地方,单击“插入”按钮即可。
6、主题词制作
选择“表格”——“插入”——“表格”,选中表格,单击鼠标右键——表格属性——“表格”附签,“对齐方式”设臵为“居中”;然后单击“边框和底纹”按钮,在“预览”窗口中将每行的下线选中,其它线取消,在表格中填写具体内容:主题词用三号黑体;主题词词目用三号小标宋;抄送、抄送单位、印发单位及印发日期用三号仿宋。
7、保存成模板文件
单击“文件”——“保存”,“保存类型”:选择“文档模板(*.dot)”;“文件名”:给模板命名;“保存位臵”:模板所在路径(一般不做,默认即可)。 至此,模板制作完成。以后所有属于此种类型的公文都可以调用该模板,直接进行公文正文的排版。 要对该模板进行修改,可以调出相应模板,方法是:选择“文件”——“打开”,找到相应的模板路径,
若模板保存时按系统默认设臵的,然后单击“打开”按钮调出模板即可进行修改。
二、公文正文排版
1依据模板建立新公文:选择“文件”——“新建”——“常用”附签,选中所需模板,单击确定,调出模板。
2 制作公文正文内容:正文内容根据用户的实际需求,可以直接录入文字,也可以从其它软件中将文字复制进来,但必须遵循以下国家标准:
标 题——二号小标宋字体,居中显示; 主送机关——三号仿宋字体,顶格,冒号使用全角方式;
正 文——三号仿宋字体;
成文日期——三号仿宋字体,右空四个字的距离,“○”和六角符号的输入方法一致,不能使用“字母O”或“数字0”代替。
文号、签发人、主题词——按照模板定义的字体填写完整。最后,将红头、红线、文号、签发人、标题、主送机关、正文、成文日期、主题词的相互位臵调整好。
作文二:《法兰标准文件》3300字
JB/T4701-2000甲型平焊法兰0.25MPa
公称直径DN
700800900
10001100120013001400150016001700180019002000
D815915101511300133014301530163017301830193020302130
D178088098010901190129013901490159016901790189019902090
D275085095010501150125013501450155016501750185019502050D2500550600650700755855955105511551255D2350400450500555605655705755855955D2355405
D374084094010451141124113411441154116411741184119412041D3490540590640690745845945104511411241D3340390440490545595645695745845945D3345395
D473783793710421138813381438153816381738183819382038D4487537587637687742842942104211388D4337387437487542592642692742842942D4342392
δ3636404040444646485052565660δ3030323236364044485560δ2626303434384044465460δ3032
d1818182323232323232323232323
28-M1632-M1636-M1632-M2032-M2036-M2040-M2040-M2044-M2048-M2052-M2052-M2056-M2060-M20
0.60MPa
公称直径DN
450500550600650700800900100011001200
D5656156657157658309301030113001300D4154655155656306807307808309301030D430480
D1530580630680730790890990109011901290D1380430480530590640690740790890990D1390440
d1818181818232323232323d1818181823232323232323d2323
20-M1620-M1624-M1624-M1628-M1624-M2024-M2032-M2036-M2044-M2052-M20
1.0MPa
公称直径DN
300350400450500550600650700800900
16-M1616-M1620-M1624-M2020-M2024-M2024-M2028-M2032-M2040-M2048-M20
1.6MPa
公称直径DN
300350
16-M2016-M20
40045050055060065053058063068073078049054059064069074045550555560565570544549554559564569544249254259264269236404450545823232323232320-M2024-M2028-M2036-M2040-M2044-M20
JB/T4702-2000乙型平焊法兰法兰质量焊环质量平面平面37.12.144.32.4522.765.13.471.53.485.33.796.14103.44.3115.24.6127.54.9140.45.2160.25.5168.65.8189.7
6.1
法兰质量焊环质量平面平面20.641.422.71.526.41.728.61.834.52422.447.82.764.6377.73.496.73.4113.93.7法兰质量焊环质量
平面平面12.50.914.41.218.51.223.21.429.11.735.21.940.32.147.42.252.82.469.52.784.33法兰质量焊环质量
平面平面16.41.120
1.2
0.25MPa
公称直径DN
DD1D2D3D42600276027152676265626532800296029152876285628533000
316031153076305630530.60MPa
公称直径DN
DD1D2D3D41300146014151376135613531400156015151476145614531500166016151576155615531600176017151676165616531700186018151776175617531800196019151876185618531900206020151976195619532000216021152076205620532200
236023152276225622532400
256025152476245624531.0MPa
公称直径DN
DD1D2D3D41000114011001065105510521100126012151176115611531200136013151276125612531300146014151376135613531400156015151476145614531500166016151576155615531600176017151676165616531700186018151776175617531800
1960
1915
1876185618531.6MPa
公称直径DN
DD1D2D3D4700860815776766763800960915876866863900106010159769669631000116011151076106610631100126012151176115611531200136013151276125612531300146014151376135613531400
1560
1515
1476
1456
1453
25.130.736.84452.260.21.41.61.71.92.12.2
法兰质量焊环质量
δ96102104δ70727476788084879092δ626466707478828894δ46485666768594103
d272727d27272727272727272727d232727272727272727
H345350355H270270270275280280285285340340H260265265270270275280280290
δt
161616
72-M2480-M2484-M24平面741.1828.3898.4平面285.4311.7339.8367.5396425.2462.6493.6602.9666.2平面188.5229.7254.1284.4316.2349.4384.1426.9471.9
平面10.811.612.5平面5.55.96.36.87.27.688.49.210平面4.24.75.15.55.96.36.87.27.6
法兰质量焊环质量
δt
16161616161616161616
36-M2440-M2440-M2444-M4448-M2452-M2456-M2460-M2464-M2468-M24
法兰质量焊环质量
δt
121616161616161616
40-M2032-M2436-M2440-M2444-M2448-M2452-M2456-M2460-M24
法兰质量焊环质量
d2727272727272727
H200200205260270280290295
δt
1616161616161616
24-M2424-M2428-M2432-M2436-M2440-M2444-M2452-M24
平面109.2127.5156.9213.3255.2298.5345393.4
平面3.64.14.654.75.15.55.9
作文三:《质量标准文件》3200字
质量标准文件
文件标题:锣机质检标准书
1. 目的
确保锣机工件符合质量要求,防止不良品流入下一道工序。
2. 适用范围
实木、板式锣机工序。
3. 品质检验
3.1检验工具:卷尺、游标卡尺。
3.2检验方法:工具测量、目视、手摸。
3.3首先检验模具是否符合图纸要求,来料是否符合质量要求。
3.4作业员必须做首件自检,并将结构记录于《生产命令单》内。
3.5品检员的品质检验结果记录于《加工检验日报表 ..
4. 品质要求
4.1工件弧度应与图纸一致(误差为 ±1mm ) 。
4.2工件线条流畅平滑,跳刀、崩缺、发黑、明显凹凸(程度在 ±0.5mm 内) ,压胶处不 露裂缝。
4.3薄木表面无划花、刮(碰)伤、压痕等现象。
4.4雕刻工件对称部位应对称,表面平滑顺畅,线条清晰、均匀。
4.5工件允许的公范围(单位:mm ) :
质量标准文件
文件标题:排钻质检标准书
1. 目的
确保排钻工件符合质量要求,防止不良品流入下一道工序。
2. 适用范围
排钻工序。
3. 品质检验
3.1检验工具:卷尺、游标卡尺。
3.2检验方法:工具测量、目视。
3.3首先确认来料是否符合质量要求。
3.4作业员必须做首件自检,并将结果记录于《生产命令单》内。
4. 品质要求
4.1孔径、孔位、孔深符合图纸的要求:孔径公差为 ±0.5mm ,孔位公差为 ±1mm ,孔深 公差为 0.5mm 。
4.2工件表面无明显划花(程度在 10mm 内) 、刮(碰)伤。
4.3孔位无钻穿、钻爆,孔边无崩缺。
4.4必须分清工件的前后与正反,不得搞错方向。
质量标准文件
文件标题 :排钻质检标准书
1. 目的
确保排钻工件符合质量要求,防止不良品流入下一道工序。
2. 适用范围
排钻工序。
3. 品质检验
3.1检验工具:卷尺、游标卡尺。
3.2检验方法:工具测量、目视。
3.3首先确认来料是否符合质量要求。
3.4作业员必须做首件自检,并将结果记录于《生产命令单》内。
4. 品质要求
4.1孔径、孔位、孔深符合图纸的要求:孔径公差为 ±0.5mm ,孔位公差为 ±1mm ,孔深 公差为 0.5mm 。
4.2工件表面无明显划花(程度在 10mm 内) 、刮(碰)伤。
4.3孔位无钻穿、钻爆,孔边无崩缺。
4.4必须分清工件的前后与正反,不得搞错方向。
质量标准文件
文件标题 :封边质检标准书
1. 目的
确保封边工件符合质量要求,防止不良品流入下一道工序。
2. 适用范围
封边工序。
3. 品质检验
3.1检验工具:卷尺、游标卡尺。
3.2检验方法:工具测量、目视。
3.3首先确认来料是否符合质量要求。
3.4作业员必须做首件自检,并将结果记录于《生产命令单》内。
3.5品检员的品质检验结果记录于《加工检验日报表》 。
4. 品质要求
4.1封边料型号、颜色符合要求,相邻封边料无色差,实木封边料比板材高出 0.5mm 。 4.2工件表面无明显划花、刮(碰)伤、压痕和胶痕等现象。
4.3封边后边部严密、平整、胶合牢固,无脱胶、溢胶现象。
4.4接头部位要求平整、密合、不能在显眼位置。
4.5清边要求整齐、平顺、不得有撕裂等现象。
质量标准文件
文件标题 :压胶质检标准书
1. 目的
确保压胶工件符合质量要求,防止不良品流入下一道工序。
2. 适用范围
拼花、冷压、热压工序。
3. 品质检验
3.1检验工具:卷尺、游标卡尺。
3.2检验方法:工具测量、目视。
3.3首先确认来料是否符合质量要求。
3.4作业员必须做首件自检,并将结果记录于《生产命令单》内。
3.5品质员的品质检验结果记录于《加工检验日报表》 。
质量标准文件
文件标题 :贴纸质检标准书
1. 目的
确保贴纸工件符合质量要求,防止不良品流入下一道工序。
2. 适用范围
贴纸工序。
3. 品质检验
3.1检验方法:目视、手摸。
3.2首先确认来料是否符合质量要求。
3.3作业员必须做首件自检,并将结果记录于《生产命令单》内。
3.4品质员的品质检验结果记录于《贴纸检验日报表》 。
4. 品质要求
4.1木纹纸应符合图纸要求。
4.2产品表面干净、无污渍、溢胶、粗粒、杂物和露白等现象。
4.3贴纸严密、平整、胶合牢固、无皱纹、断裂、气泡、脱胶和翘边等现象。 4.4异形、转角处无裂缝、崩烂等现象,接口不在显眼处。
质量标准文件
文件标题 :木磨质检标准书
1. 目的
确保砂光产品符合质量要求,防止不良品流入下一道工序。
2. 适用范围
机砂、手砂工序。
3. 品质检验
3.1检验方法:目视、手摸。
3.2首先确认来料是否符合质量要求。
3.3作业员必须做首件自检,并将结果记录于《生产命令单》内。
3.4品质员的品质检验结果记录于《贴纸检验日报表》 。
4. 品质要求
4.1机砂
4.1.1定厚砂光尺寸公差为 ±0.2mm 。
4.1.2表面应平整、 顺滑、 转角应平滑、 均匀、 过度柔畅。 不得有跳砂、 漏砂、 逆砂、 砂变形、薄片砂穿等现象。
4.1.3实木嵌补不能有明显色差、断痕、胶痕和修补痕。
4.2手砂
4.2.1浅色头木纹类:砂纸番号依次为 180#— 240#— 320#未过机砂工件应先用 150#砂纸处理。砂光精度四级:表面应无任何毛刺、跳刀很、雕痕、胶水痕、补灰痕、刮痕、粗 砂痕及凹凸不平等现象, 砂光细腻, 手感柔滑。 不允许砂变形 (特别注意雕刻部位和工艺线) , 边角不可锋利,倒角柔畅、均匀。
4.2.2深色半透明类:砂纸番号依次为 180#— 240#未过机砂工件应先用 150#砂纸 处理。砂光精度三级:表面应无任何跳刀很、雕痕、补灰痕、粗砂痕及凹凸不平等现象,允 许有少量细毛刺及胶水痕,手感柔滑,不允许砂变形(特别注意雕刻部位和工艺线) ,边角 不可锋利,倒角柔畅、均匀。
4.2.3全覆盖涂饰:砂纸番号依次为 180#— 240#,未过机砂工件应先用 150#砂纸 处理。砂光精度三级:表面应无任何跳刀痕及凹凸不平等现象,允许有少量雕痕、补灰痕、 粗砂痕、刮痕、细毛刺及胶水很,不允许砂变形,边角不可锋利,倒角柔畅、均匀。
4.2.4柜台内部或台类产品底部或台类产品底部不可见部位:砂纸番号用 180#。砂 光精度为两级:手摸无刺痕、扎手的感觉,无明显崩缺等现象。
4.3体积及雕刻部位:应无明显雕刀痕、崩烂、撕裂、胶水痕、外观顺畅,蜷曲形体柔 和,手感柔滑。
质量标准文件
文件标题 :组装质检标准书
1. 目的
确保组装产品符合质量要求,防止不良品流入下一道工序。
2. 适用范围
实木、板式工序。
3. 品质检验
3.1检验工具:测湿仪、卷尺、游标卡尺。
3.2检验方法:工具测量、目视。
3.3首先确认来料是否符合质量要求:长、 宽、 厚公差为 ±0.5mm , 对角线公差为 ±1mm 。 3.4作业员必须做首件自检,并将结果记录于《生产命令单》内。
3.5品检员的品质检验结果记录于《组装检验日报表》 。
4. 品质要求
4.1实木组件无腐烂、虫孔、断裂等现象,颜色、木纹方向一致,含水率≤ 12%。 4.2板式组件无空心、松散、虫蛀、开裂、崩缺、受潮等现象。
4.3组装成品结构牢固、着地平衡。无胶痕、崩缺、刮(碰)伤、出钉、穿钉等现象。 4.4有雕刻组件的产品,雕刻部分应对称、形体一致。
4.5组装成品允许的尺寸公差为(单位:mm ) :
质量标准文件
文件标题 :安装质检标准书
1. 目的
确保安装产品符合质量要求,防止不良品流入下一道工序。
2. 适用范围
安装工序。
3. 品质检验
3.1检验工具:卷尺、游标卡尺。
3.2检验方法:工具测量、目视、手摸。
3.3对油漆产品进行严格检验,防止不良品进入包装车间。
3.4品检员的品质检验结果记录于《包装检验日报表》 。
4. 品质要求
4.1实木组件无腐烂、虫孔、断裂等现象,颜色、木纹方向一致,含水率≤ 12%。 4.2板式组件无空心、松散、虫蛀、开裂、崩缺、受潮等现象。
4.3组装成品结构牢固、着地平衡。无胶痕、崩缺、刮(碰)伤、出钉、穿钉等现象。 4.4有雕刻组件的产品,雕刻部分应对称、形体一致。
4.5组装成品允许的尺寸公差为(单位:mm ) :
作文四:《诊所标准文件》3800字
附件1
张店区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卫生室、医务室)
基本标准(试行)
综合门诊部
一、房屋
建筑面积不少于500m2。
二、科室设置
(一)临床科室:至少设有5个临床科室。
急诊室、内科、外科(门诊)为必设科室,妇科、儿科、中医科、眼科、耳鼻喉科、口腔科、预防保健科等科室为选设科室。
(二)医技科室
至少设有药房、化验室、X光室、治疗室、处置室、消毒供应室。
根据开设的诊疗科目,可选设B超检查室、心电图检查室、病案资料室等相应的医技科室。
所增加辅助检查项目均需单设检查室。
(三)每室必须独立,各室设置布局及流程要符合相关要求,各室使用面积如下:
1、X光室不少于60m2(包括投照室、洗片室、阅片室等)。
2、集中输液的每个单元不少于16m2。
3、消毒供应室按规定标准建设。
4、各科专业诊室独立设置,每室不少于10m2。
5、化验室、治疗室、处置室不少于15m2。
6、各辅助检查科室(如心电图检查室等)不少于15m2。
(四)治疗床、观察床、牙科综合治疗椅每床(椅)使用面积不少于8 m2。
(五)有足够的公共活动场所。
三、人员
(一)执业医师配备不少于5名,其中至少有一名具有副主任医师以上职称,根据所设专业相应增加执业医师人员数,确保所设专业的工作需求。
(二)每临床科室至少有1名执业医师。
(三)注册护士配备不少于5名,其中至少有1名具有主管护师以上职称的护士。
(四)每医技科室至少有1名具备相应专业执业资格的卫生技术人员。
四、设备
(一)基本设备
氧气瓶、人工呼吸机、电动吸引器、气管插管、洗胃机、心电图机、显微镜、尿常规分析仪、血球计数器、生化分析仪、血液粘度仪、恒温箱、电冰箱、X光机、紫外线灯、高压灭菌设备、B超、 药柜、转台、密集架、调剂台、静脉切开包、气管切开包及规定的抢救药品
(二)根据所设专业配备相应的基本设备和其他设备
五、注册资金
注册资金不低于30万元。
六、其他
做到“八统一”、“五公示”:医疗机构标识统一、科室布局统一、规章制度统一、门诊病历统一、卫生技术人员执业挂牌统一、就诊登记统一、处方统一、收款凭据统一。“五公示”即:公示《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接诊时间、从业人员资格、收费项目和标准、监督电话。相应的规章制度健全并装订成册。
专科门诊部
一、房屋
建筑面积不少于300m2。
二、科室设置
(一)临床科室
至少设有1个一级科目或2个以上二级科目的专业科室。
(二)医技科室
至少设有药房、化验室、X光室、处置室、治疗室、消毒供应室。
根据开设的科目,选设相应的医技科室。每增加辅助检查项目均需单设检查室。
(三)每室必须独立,各室设置布局和流程符合相关要求,各室使用面积、每床(椅)净使用面积、公用面积及重点部门的相关要求同综合门诊部。
三、人员
(一)执业医师配备不少于5名,其中至少1名具有副主任医师以上职称。
(二)每临床科室至少有1名执业医师。
(三)注册护士配备不少于5名,其中至少有1名具有主管护师以上职称的护士。
(四)每医技科室至少有1名具备相应专业执业资格的卫生技术人员。
四、设备
(一)基本设备
基本设备:氧气瓶、人工呼吸机、气管插管、电动吸引器、洗胃机、心电图机、显微镜、尿常规分析仪、生化分析仪、血球计数仪、恒温箱、电冰箱、X光机、药柜、转台、调剂台、紫外线灯、高压灭菌设备
(二)有与开展的诊疗科目相应的其他设备
五、注册资金
注册资金不低于16万元。
六、其他
做到“八统一”、“五公示”,“八统一”即:医疗机构标识统一、科室布局统一、规章制度统一、门诊病历统一、卫生技术人员执业挂牌统一、就诊登记统一、处方统一、收款凭据统一。“五公示”即:公示《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接诊时间、从业人员资格、收费项目和标准、监督电话。相应的规章制度健全并装订成册。
诊所、卫生所(室)、医务室
一、房屋
建筑面积不少于60m2。
二、科室设置
(一)临床科室:开展1个临床一级科目或1个临床二级科目。
卫生所(室)、医务室以预防保健为主,按核定项目开展医疗
服务。
至少设有诊室、治疗室、药房,根据开设诊疗专业可设处置室、
输液观察室等。
(二)每室独立且布局和流程符合相关要求。各室使用面积:
1、诊室、治疗室、药房均不少于10m2。
2、观察区域不少于15m2。
3、其他检查室不少于10m2。
4、治疗室、处置室独立。
(三)每观察床净使用面积不少于6m2。
三、人员
(一)至少有1名取得医师资格后从事5年以上临床工作的执业医师。
(二)开展输液服务的机构,至少有1名注册的执业护士。
四、设备
(一)基本设备
诊察床、诊察桌、诊察凳、听诊器、血压计、出诊箱、体温计、污物桶、压舌板、处置台、注射器、纱布罐、方盘、药品柜、紫外线灯、高压灭菌设备。
(二)有与开展的诊疗科目相应的其他设备。
五、注册资金
注册资金不低于5万元。
六、其他
做到“八统一”、“五公示”:医疗机构标识统一、各室布局统一、规章制度统一、门诊病历统一、卫生技术人员执业挂牌统一、就诊登记统一、处方统一、收款凭据统一。“五公示”即:公示《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接诊时间、从业人员资格、收费项目和标准、监督电话。相应的规章制度健全并装订成册。中医诊所
中医诊所
中医诊所的中医药治疗率不得低于85%
一、房屋
建筑面积不少于60m2。
二、科室设置
(一)临床科室开展1个中医临床一级科目或1个中医临床二级科目。
(二)设有诊室、药库、炮制室。
(三)每室独立,必须有硬质间隔。其中各室使用面积:
1、诊室不少于20m2。
2、药库、炮制室不少于10m2。
三、人员
(一)诊所主要负责人为从事本专业5年以上临床工作的中医执业医师。
(二)至少配备1名具有中药士以上职称的中药人员共同执业。
四、设备
有基本设备和与开展的诊疗科目相应的设备及中医诊疗器具。
五、注册资金
注册资金不低于5万元。
六、其他
做到“八统一”、“五公示”:医疗机构标识统一、各室布局统一、规章制度统一、门诊病历统一、卫生技术人员执业挂牌统一、就诊登记统一、处方统一、收款凭据统一。“五公示”即:公示《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接诊时间、从业人员资格、收费项目和标准、监督电话。相应的规章制度健全并装订成册。
中西医结合诊所
一、房屋
建筑面积不少于60m2。
二、科室设置
(一)临床科室开展中西医结合科
(二)至少设有诊室、处置室、治疗室、药房。
(三)每室独立,必须有硬质间隔。其中各室使用面积:
1、诊室不少于20m2。
2、处置室、治疗室不少于10m2。
三、人员
(一)诊所主要负责人为从事本专业5年以上中西医结合临床工作的执业医师。
(二)至少有1名护士。
四、设备
有基本设备和与开展的诊疗科目相应的设备及诊疗器具。
五、注册资金
注册资金不低于5万元。
六、其他
做到“八统一”、“五公示”:医疗机构标识统一、各室布局统一、规章制度统一、门诊病历统一、卫生技术人员执业挂牌统一、就诊登记统一、处方统一、收款凭据统一。“五公示”即:公示《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接诊时间、从业人员资格、收费项目和标准、监督电话。相应的规章制度健全并装订成册。
口腔诊所
一、房屋
建筑面积不少于60 m2。
二、科室设置
(一)临床科室:能开展口腔内科、口腔外科和口腔修复科的部分诊治工作。
(二)至少设有候诊区(缓冲区)、诊疗室(区)、牙科X光室、消毒供应室。根据开展业务可以增设科室,每室独立或相对独立,且符合卫生学标准。
(三)每室必须独立,各室使用面积如下:
1、每牙科治疗椅建筑面积不少于25 m2。
2、诊室每牙科治疗椅净使用面积不少于6 m2。
3、牙科X光室、处置室、观察室、技工室均不少于10m2。
三、开展项目
能开展口腔内科、口腔外科和口腔修复科的部分诊治工作,但不得开展口腔颌面部外科手术。
四、人员
(一)至少有1名取得医师资格后从事5年以上临床工作的口腔科执业医师。
(二)设1台牙科治疗椅,应配备执业医师和执业护士各1人;设2台牙科治疗椅,应配备执业医师2人、执业护士1人;设3台牙科治疗椅,应配备执业医师3人、执业护士2人。
五、设备
(一)基本设备
电动吸引器、X光牙片机、银汞搅拌器、紫外线消毒灯、高压灭菌设备、药品柜。
(二)每牙科单元设备
牙科综合治疗机一台,包括(手术灯、痰盂、器械盘、低速牙科切割装置一套)、医师坐椅一个、病历书写桌一张、观片灯一个、口腔检查器械至少一套。
(三)与开展的诊疗科目相应的其它设备。
六、注册资金
注册资金不低于8万元。
七、其他
做到“八统一”、“五公示”:医疗机构标识统一、各室布局统一、规章制度统一、门诊病历统一、卫生技术人员执业挂牌统一、就诊登记统一、处方统一、收款凭据统一。“五公示”即:公示《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接诊时间、从业人员资格、收费项目和标准、监督电话。相应的规章制度健全并装订成册。
医疗美容诊所
一 、房屋:
(一)建筑面积不少于60平方米;
(二)每室必须独立。
二、至少设有诊室、治疗室、消毒供应室。
三、人员:
(一)至少有1名取得医师资格后从事5年以上医疗美容工作的相应专科医师; (二)至少有1名护士。
四、设备:
(一)基本设备:
美容床、电冰箱、紫外线灯、高压灭菌设备、药品柜
(二)有与开展的诊疗科目相应的其他设备。
五、注册资金
注册资金不低于8万元。
六、其他
做到“八统一”、“五公示”:医疗机构标识统一、各室布局统一、规章制度统一、门诊病历统一、卫生技术人员执业挂牌统一、就诊登记统一、处方统一、收款凭据统一。“五公示”即:公示《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接诊时间、从业人员资格、收费项目和标准、监督电话。相应的规章制度健全并装订成册。
不设床位医疗机构户外标识式样之一
不设床位医疗机构户外标识式样之二
作文五:《BRC标准文件》500字
The BRC Global Standard for Food Safety, Issue 5 As reproduced by SAI Global/EFSIS.
Chinese translated and interpreted
by SAI Global (Thailand) Ltd.
Training Manual
This document was prepared for SAI Global/EFSIS internal use only. Any question, please refer to orginal English version of The BRC Global Standard for Food Safety Issue-5.
SAI Global (Thailand) Limited.
52/120 Room E, 3rd Floor, Grand Langsuan Condominium, Soi Langsuan, Ploenchit Rd.,
Lumpini, Pathumwan, Bangkok 10330 THAILAND
Tel. 66(0)26571947 Fax 66(0)26571948
e-mail pirapol.klipbua@saiglobal.
作文六:《VOC排放标准文件》3400字
江苏省暂时没有涂装作业VOCs 排放标准的相关文件,管理部门正在加快此类VOC 排放标
准和重点行业VOCs 污染治理基本要求等技术文件制定,现在江苏参照的是广东省制定的
《表面涂装(汽车制造业)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标准》(DB44/816-2010),此标准由广东
省环境保护厅提出并归口。标准规定了汽车制造业涂装生产线单位涂装面积的VOCs 排放
量限值,工艺过程VOCs 排放浓度限值及排放速率、无组织排放监控点浓度限值、监测要
求和汽车制造业控制VOCs 排放的生产工艺和管理要求,规定了广东省辖区内汽车制造业
生产过程中表面涂装作业的的挥发性有机化合物(VOCs )排放控制要求,适用于现有汽车
制造企业VOCs 排放控制,以及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设计、竣工验收
及其建成后污染源的VOCs 排放控制。关于排气筒VOCs 排放标准,广东省标准中列明了
排气筒VOCs 排放限值, 烘干室排气应安装废气净化装置进行处理,其VOCs 的总去除效率
应达到90%,排气筒排放的总VOCs 浓度限值为50mg/m3。其它排气筒排放的VOCs 浓度
限值应符合下列表格规定。
广东省标准中的排气筒高度与排放速率应符合下列要求
Ⅰ. 排气筒高度一般不应低于15 m ,不能达到该要求的排气筒,其排放速率限值按上述表
格所列对应排放速率限值的外推法计算结果的50%执行。
Ⅱ. 排气筒高度处于上述表格所列的两个排气筒高度之间时,其执行的最高允许排放速率以
内插法计算。排气筒高度大于60 m,按照60 m高度的排放限值执行。
Ⅲ. 排气筒高度除须遵守第一条的要求外,企业排气筒高度应高出周围200 m 半径范围的
最高建筑5 m 以上,不能达到该要求的排气筒,应按上述表格所列对应排放速率限值的50%
执行。
Ⅳ. 企业内有多根排放含VOCs 废气的排气筒的,两根排放相同污染物(不论其是否由同一
生产工艺过程产生)的排气筒,若其距离小于其几何高度之和,应合并视为一根等效排气筒。
若有三根以上的近距离排气筒,且排放同一种污染物时,应以前两根的等效排气筒,依次与
第三、四根排气筒取等效值。
There is no clear and published regulation on emission standard of VOCs for waste gas
in drying processes of paintshops in Jiangsu Province right now. Currently, Jiangsu has
the reference from The Emission Standard of Volatile Organic Compounds for Surface
Coating of Automobile Manufacturing Industry (DB44/816- 2010) formulated in
Guangdong Province. This standard is proposed and managed by Department of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of Guangdong Province. It provides for emission limits of VOCs
per unit coating area of coating production line in automobile industry, emission
concentration limits and emission rates of VOCs in technical process, concentration limits
of fugitive emission monitoring points, surveillance requirements as well as production
processes and management requirements for VOCs emission control in automobile
industry. It specifies the requirements for emission control of VOCs arising from coating
operations in the production process of automobile industry in the jurisdiction of
Guangdong province and is applicable to VOCs emission control of existing automobile
manufacturing enterprises, as well as environmental impact assessment, design and final
acceptance of newly-built projects, reconstruction projects and expansion projects, and
VOCs emission control of pollutant sources after their pletion.
The local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standard The Emission Standard of Volatile Organic
Compounds for Surface Coating of Automobile Manufacturing Industry is to be formulated
in Jiangsu province, and is currently soliciting external feedbacks. This is also the first
exhaust emission standard for automobile coating industry in Jiangsu province. The
standard to be formulated specifies operations related to coating in automobile industry of
Jiangsu province, including storage, mixing, stirring, cleaning, coating and drying in the
process of plete automobile and body manufacturing, as well as emission limits of
volatile organic pounds in after-treatment process, surveillance and monitoring
requirements, production technology and management requirements.
VOCs emission limits from pipeline in The Emission Standard of Volatile Organic
Compounds for Surface Coating of Automobile Manufacturing Industry (DB44/816-
2010)
Drying rooms shall be installed with waste gas purification apparatuses for exhaust
treatment. Their total removal efficiency of VOCs shall reach 90%. Concentration limits of
total VOCs emitted from pipelines shall be 50mg/m3. Concentration limits of VOCs
emitted from other pipelines shall conform to the provisions of the Table below.
作文七:《环评收费标准文件》2000字
环评收费标准
国家计委、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规范
环境影响咨询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计价格 [2002]12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省会城市计委、物价局、环境保护局:
为规范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咨询收费行为, 维护委托方和咨询机构合法收益, 提高建设项 目环境影响咨询工作质量, 促进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咨询业的健康发展, 现就环境影响咨询收 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如下:
一、环境影响咨询是建设项目前期工作中的重要环节。环境影响咨询内容包括:编制 环境影响报告书 (含大纲 ) 、 环境影响报告表和对环境影响报告书 (含大纲 ) 、 环境影响报告表 进行技术评估。
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咨询收费属于中介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公开、平等、自愿、有 偿的原则, 委托方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可自主选择有资质的环境影响评价机构开展环境影响评 价工作,相应的环境影响评估机构负责对评价报告进行技术评估工作。
三、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咨询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从事环境影响咨询业务的机构应根 据本通知规定收取费用。 具体收费标准由环境影响评价和技术评估机构与委托方以本通知附 件规定基准价为基础,在上下 20%的幅度内协商确定。
四、环境影响咨询收费以估算投资额为计费基数,根据建设项目不同的性质和内容, 采取按估算投资额分要定额方式计费。 不便于采取按估算投资额分档定额计费方式的, 也可 以采取按咨询服务工日计费。具体计费办法见本通知附件。
五、环境影响评价、技术评估机构从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评估业务,必须 符合国家及项目所在地的总体规划和功能区划,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环境标准和相关法律、 法规规定。
六、编制环境评价大纲应符合以下服务质量标准:确定评价范围和敏感保护目标,选 定评价标准, 阐述工程特征和环境保护特征, 识别和筛选污染因子、 评价因子、 设置评价专 题, 确定评价重点, 选定监测项目、 点位 (断面 ) 、 频次和时段, 确定预测评价模式和参数等。 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应符合以下服务质量标准:建设项目概况,周围环境现状,建设 项目对环境可能造成影响的分析和预测, 环境保护措施及其经济、 技术论证, 环境保护措施 经济损益分析,对建设项目实施环境监测的建议和环境影响评价结论等。
七、评估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大纲应符合以下服务质量标准:初步确认项目选址、 选线的环境可行性是否正确, 评价等级、 评价范围、 评价因子、 评价方法和预测模式选用是 否准确, 敏感目标, 监测布点、 监测时间和频率选择是否合理, 评价内容是否全面和评价重 点是否突出等基本内容。
评估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应符合以下服务质量标准:源强和物料平衡是否准确,工 艺是否符合清洁生产要求, 环境影响预测参数选择是否合理和预测结果是否正确, 污染防治、 生态保护措施是否完善可行,经济指标是否适当,总量控制指标是否符合国家和地方要求, 选址、 选线环境可行性结论是否明确, 评价结论是否可信, 是否符合国家有关环境影响评价、 评估技术导则,规范等。
八、环境影响评价、技术评估机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向委托方提供符合国家相关规定 的咨询服务; 服务成果达不到合同约定的, 应当负责完善、 造成损失的, 根据损失程度应将 部分或全部服务费退还委托方。
九、委托方应遵守本通知规定和项目合同约定,为接受委托的环境影响评价、评估机 构提供履约必须的工作条件和资料。 因委托方原因造成咨询业务量增加或延期的, 环境影响 评价、 评估机构可与委托方协商加收费用。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咨询服务费用计入建设项目前 期工作费。
十、委托方和环境影响咨询服务机构违反本通知规定的,由价格主管部门依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及有关法规予以处罚。
附件:
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咨询收费标准
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咨询收费调整系数
三、按咨询服务人员工日计算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咨询收费标准
附件 一 :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咨询收费标准
注 :
1. 表中数字下限为不含 , 上限为包含。
2. 估算投资额为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中的估算投资额。
3.咨询服务项目收费标准根据估算投资额在对应区间内用插入法计算。
4. 以本表收费标准为基础, 按建设项目行业特点和所在区域的环境敏感程度, 乘以调 整系数,确定咨询服务收费基准价。调整系数见附件二之表 l 和表 2。
5. 评估环境影响报告书 (含大纲 ) 的费用不含专家参加审查会议的差旅费; 环境影响评 价大纲的技术评估费用占环境影响报告书评估费用的 40%。
6. 本表所列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收费标准为不设评价专题的基准价, 每增加一个专题 加收 50%。
7.本表中费用不包括遥感、遥测、风洞试验、污染气象观测、示踪试验、地探、卫星 图片解读、需要动用船、飞机等的特殊监测等费用。
附件二: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咨询收费标准调整系数
表 2 环境影响评价大纲、报告书编制收费环境敏感程度调整系数
附件 3:
作文八:《预算取费标准文件》11600字
藏网发【2010】70号
关于下发《西藏电信公司光进铜退工程预算取费原则及相关费用计算办法》的通知
区公司政企客户支撑中心、网发部及各地市分公司:
为了更好地规范各建设单位在项目申报中的预算取费标准,准确描述项目预算,提高项目预算审查的效率和精确度。区公司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颁发的《工信部规[2008]75号》、2008年5月颁发的《通信建设工程预算定额?第四册?通信线路工程》和《通信建设工程预算定额?第五册?通信管道工程》,以及中国电信集团公司下发的《中国电信集团FTTX等三类工程项目补充施工定额》(中国电信[2009]973号)、《关于通信建设项目中建设单位管理费等部分费用计取办法的通知》(中国电信[2008]1269号)等相关文件,针对西藏公司光进铜退单项项目的性质和特点,以图表形式制定了《西藏电信公司光进铜退工程预算取费原则及相关费用计
算办法》,现下发给你们,请严格遵照执行!
附件:《西藏电信公司光进铜退工程预算取费原则及相关费用计算办法》
区公司“光进铜退”专项工作小组
(网发部代)
0一0年四月一十六日
二
西藏电信公司光进铜退工程预算取费原则
及相关费用计算办法
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颁发的《工信部规[2008]75号》、2008年5月颁发的《通信建设工程预算定额?第四册?通信线路工程》和《通信建设工程预算定额?第五册?通信管道工程》,以及中国电信集团公司下发的《中国电信集团FTTX等三类工程项目补充施工定额》(中国电信[2009]973号)、《关于通信建设项目中建设单位管理费等部分费用计取办法的通知》(中国电信[2008]1269号)等相关文件,针对西藏公司光进铜退单项项目的性质和特点,制定本文。
总目录
第一部分:
z 工程预算表(表一)取费原则
第二部分:
z 管线项目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预算表(表二)取费原则 z 设备安装项目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预算表(表二)取费原则 z 表二调遣费取费原则
第三部分:
z 建筑安装工程量预算表【(表三)甲】取费原则 z 建筑安装工程机械使用费预算表【(表三)乙】取费原则 z 建筑安装工程仪器仪表使用费预算表【(表三)丙】取费原则 第四部分:
z 表四甲相关费用取费原则
第五部分:
z 工程建设其他费预算表(表五)相关费用取费原则
第一部分:工程预算表(表一)取费原则
工程预算表(表一)
建设项目名称:XXXX单项项目预算 工程名称:XXXX单项项目预算
不需要安
工程费
表格编号:B01
第全页
建设单位名称:XXXXXXX 小型建筑 需要安装
装的 设备、工器具
费 (元)
序 号 表格编号 费用名称 工程费 的设备费
其他费用 总价值
人民币(元)
Ⅶ
Ⅷ
Ⅸ
由建安费+ 设备、工器具购置费
编制日期:XXXX-XX-XX
其中外币()
Ⅹ
Ⅰ
Ⅱ
工程费
Ⅲ Ⅳ Ⅴ Ⅵ
工程建设其它费 合计
预备费(见备注)
总计
审核:XXX
设计负责人:XXX 备注: 1、预备费
编制:XXX
1)线路工程需要计取:计费方式=工程总投资*4% 2)管道工程需要计取:计费方式=工程总投资*5% 3)设备工程不计取
预算编制分册、合册:各建设单位根据具体项目性质编制预算
- 1 -
第二部分:管线项目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预算表(表二)取费原则
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预算表(表二)
工程名称:XXXX单项项目管线预算 序号 Ⅰ
费用名称 Ⅱ
建筑安装工程费
依据和计算方法 Ⅲ
一+二+三+四
建设单位名称:XXXXXXX 备注 Ⅳ
序号 Ⅰ 8
费用名称 Ⅱ
夜间施工增加费(见备注3) 冬雨季施工增加费(见备注4)
生产工具用具使用费 施工用水电蒸气费 特殊地区施工增加费(见备注5)
已完工程及设备保护费
表格编号:B2 依据和计算方法Ⅲ
人工费×费率:3%
人工费×费率:2%
人工费×费率:3%
总工日×3.20元/工日
第全页 备注 Ⅳ
人工费×相关费率3%
一 直接费 (一)+(二) 9 人工费×相关费率2%
(一) 1 (1)
直接工程费 人工费 技工费
1+2+3+4 (1)+(2)
技工工日×48元/工日
普工工日×19元/工日
概(预)算技工费=技工单价×概(预)算技工总工日
概(预)算普工费=普工单价×概(预)算普工总工日
10 11 12
人工费×相关费率3% 不计取
概(预)算总共日×3.20元/工日
(2) 普工费 13 不计取
通信线路(城区部分)、通信管道工
2
材料费(见备注1)
(1)+(2) 14 运土费 程根据市政管理要求,按实计取运土费,计算依据参照地方标准。
(1) 主要材料费 表四(主材表)费用 15
施工队伍调遣费(见附表表二-调遣费)
单位调遣费定额×调遣人数×2 单程运价×调遣运距×总吨位×2
施工现场与企业的距离在35Km以内时,不计取此项费用;35KM以外时,单程调遣费定额×调遣人数×2 施工现场与企业的距离在35Km以内时,不计取此项费用;35KM以外时,单程运价×调遣运距×总吨位×2
当工程为通信线路工程时,费率按
(2)
辅助材料费
主要材料费×费率
0.3%计取;当工程为通信管道工程时,费率按0.5%计取
16
大型施工机械调遣费(见附表表二-调遣费)
- 2 -
3 机械使用费
机械台班单价×机械台班量
仪表台班单价×仪表台班量 1至16项之和 人工费×费率:1.5%人工费×费率:1.0%
表三乙费用 17
4 (二) 1 2
仪表使用费 措施费 环境保护费 文明施工费
表三丙费用
人工费×相关费率1.5% 人工费×相关费率1%
当工程为通信线路工程时,费率按
二 (一) 1 2
间接费 规费 工程排污费 社会保障费
(一)+(二) 1+2+3+4
人工费×费率:26.81% 人工费×费率:4.19% 人工费×费率:1.0%
不计取
人工费×相关费率26.81%
3 工地器材搬运费人工费×费率: 5%计取;当工程为通信管道工程时,费率按1.6%计取
3 住房公积金 人工费×相关费率4.19%
4
工程干扰费(见备注2) 工程点交、场地清理费
人工费×费率:6% 人工费×相关费率6% 4 危险作业意外伤害保险费 人工费×相关费率1%
当工程为通信线路工程时,费率按30%
5 人工费×费率:
通信线路工程时,费率按5%计取;通信管道工程时,费率按2%计取 通信线路工程时,且距离≤35公里时,费率按5%计取;当距离>35公
(二) 企业管理费 人工费×费率:计取;当工程为通信管道工程时,费率按25%计取
6 临时设施费 人工费×费率:
里时,费率按10%计取;通信管道工程时,且距离≤35公里时,费率按12%计取;当距离>35公里时,费率按15%计取
通信线路工程时,费率按6%计取;
当工程为通信线路工程时,费率按30%
三
利润
人工费×费率:
计取;当工程为通信管道工程时,费率按25%计取
7 工程车辆使用费人工费×费率: 当通信管道工程时,费率按2.6%计取
四 税金
(一+二+三)×税率:3.41%
(直接费+间接费+利润)×税率3.41%
设计负责人:XXX 审核:XXX 编制:XXX 编制日期:XXXX-XX-XX
- 3 -
备注1:主辅材定义
(1)、主材:凡在表四甲(主材表)中反映的材料为主材;
(2)、辅材:除表四甲(主材表)反映的材料之外,需要施工单位自行采购的材料。 备注2: 备注3: 备注4: 备注5:
需要计取的干扰地区指:城区、高速公路隔离带、铁路路基边缘等施工地带,综合布线工程不计取; 夜间施工增加费:不考虑施工时段,通信管道工程全额计取,通信线路工程只计取城区部分; 冬雨季施工增加费:不分施工季节,综合布线工程不计取;
特殊地区施工增加费:指在原始森林地区、海拔2000米以上高原地区、化工区、核污染区、沙漠地区、山区无人值守站等特殊地区施工所需增加的费用
备注6:施工费的计取方式
(1)、方式一:不含辅材的施工费=建安费-材料费-材料费税金(材料费*3.41%).
(2)、方式二:含辅材的施工费=建安费-主要材料费-主要材料费税金(主要材料费*3.41%).
第二部分:设备安装项目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预算表(表二)取费原则
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预算表(表二)
建设项目名称:XXXX单项项目设备预算 序号 Ⅰ 一
费用名称 Ⅱ
建筑安装工程费 直接费
依据和计算方法 Ⅲ
一+二+三+四 (一)+(二) 1+2+3+4 (1)+(2)
技工工日×48元/工日
普工工日×19元/工日 (1)+(2)
建设单位名称: 备注 Ⅳ
概(预)算技工费=技工单价×概(预)算技工总工日 概(预)算普工费=普工单价×概(预)算普工总工日
序号 Ⅰ 8 9 10 11 12
费用名称 Ⅱ 夜间施工增加费(见备注2)
冬雨季施工增加费 生产工具用具使用费 施工用水电蒸气费 特殊地区施工增加费(见备注3)
已完工程及设备保护费 运土费
表格编号:B2 依据和计算方法 Ⅲ
人工费×费率:2% 人工费×费率: 人工费×费率:2%
总工日×3.20元/工日
第全页 备注 Ⅳ
人工费×相关费率2% 不计取
人工费×相关费率2% 不计取
概(预)算总共日×3.20元/工日 不计取 不计取
(一) 直接工程费 1 (1)
人工费 技工费
(2) 2
普工费 材料费
13 14
- 4 -
材料原价十运杂费十运输保
(1)
主要材料费
险费十采购及保管费+采购代理服务费(即表四甲(材料)表费用)
(2)
辅助材料费(见备注1) 机械使用费
主要材料费×费率:3%
机械台班单价×机械台班量
仪表台班单价×仪表台班量 1至16项之和 人工费×费率:% 人工费×费率:1.0%人工费×费率:1.3%人工费×费率:% 人工费×费率:3.5%
主要材料费×辅助材料费系数3% 表三乙费用
16
大型施工机械调遣费
单程运价×调遣运距×总吨位×2
15
施工队伍调遣费(见附表表二-调遣费)
单位调遣费定额×调遣人数×2
施工现场与企业的距离在35Km以内时,不计取此项费用;35KM以外时,单程调遣费定额×调遣人数×2 不计取
3 17
4 仪表使用费 表三丙费用 不计取
人工费×相关费率1% 人工费×相关费率1.3% 不计取
人工费×相关费率3.5% 35KM以内,人工费×相关费
二 (一)1 2 3 4 (二)
间接费 规费 工程排污费 社会保障费 住房公积金
危险作业意外伤害保险费企业管理费
(一)+(二) 1+2+3+4
人工费×费率:26.81%人工费×费率:4.19% 人工费×费率:1% 人工费×费率:30%
不计取
人工费×相关费率26.81% 人工费×相关费率4.19% 人工费×相关费率1% 人工费×相关费率30%
(二) 措施费 1 2 3 4 5
环境保护费 文明施工费 工地器材搬运费 工程干扰费 工程点交、场地清理费
6 临时设施费 人工费×费率:% 率6%;35KM以外,人工费×相关费率12%
三 利润 人工费×费率:30% 人工费×相关费率30%
7 工程车辆使用费 人工费×费率:2.6%审核:
人工费×相关费率2.6%
四
税金 编制:
(直接费+间接费+利润)×税率:3.41%
(直接费+间接费+利润)×税率3.41% 编制日期:
设计负责人: 备注:
1、当施工单位反映辅材费用不够时,建议由施工单位提出辅材支出依据,由分公司确定是否增加 2、夜间施工增加费:不考虑施工时段,通信管道工程全额计取,通信线路工程只计取城区部分;
- 5 -
3、特殊地区施工增加费:指在原始森林地区、海拔2000米以上高原地区、化工区、核污染区、沙漠地区、山区无人值守站等特殊地区施工所需增加的费用
第二部分:表二调遣费取费原则
通信工程施工队伍单程调遣费定额表(技工)
调遣里程(L)
(km) 352000km每增250km增加
三、运输保险费:
运输保险费=材料原价×保险费率0.1%。 四、采购及保管费:光进铜退工程不计取
序号 1 2
五、采购代理服务费:按实计列。
光缆 1.0 1.1 1.2 1.3 1.4 1.7 1.9 2.2 2.4 2.6 2.8 0.2
电缆 1.5 1.7 1.9 2.1 2.4 2.6 3.0 3.4 3.8 4.0 4.3 0.3
塑料及塑料制
品 4.3 4.8 5.4 5.8 6.5 6.7 6.9 7.2 7.5 —— —— ——
木材及木制品
8.4 9.4 10.5 11.5 12.5 14.7 16.8 18.9 21.0 22.4 23.8 1.5
水泥及水泥制品
18.0 20.0 23.0 24.5 27.0 —— —— —— —— —— —— ——
钢材及其他
3.6 4.0 4.5 4.8 5.4 6.3 7.2 8.1 9.0 9.6 10.2 0.6 费率(%) 1.1 3.0
类 别 通信线路工程 通信管道工程
计 算 基 础 材料原价 材料原价
六、材料单价计取按照集团公司集采价格和《关于统一涉及“光进铜退”等滚动项目材料价格的通知》(中国电信藏网发【2010】67号)规定。
- 15 -
第五部分:工程建设其他费预算表(表五)相关费用取费原则
工程建设其他费预算表(表五)
工程名称:XXXX单项项目预算 序号 Ⅰ 1
费 用 名 称
Ⅱ
建设用地及综合赔补费
建设单位名称:
XXXXXXX
计算依据及方法
Ⅲ
可根据实际发生费用进行计列
中国电信[2008]1269号《关于通信建设项目中建设单位管理费等部分费用
2
建设单位管理费
(工程费)x1.5%
计取办法的通知》(不实行施工阶段监理的通信工程项目可根据有关规定全额计取建设单位管理费(计费方式=工程费*1.5%);实行施工阶段监理时,按不超过50%的比例计取建设单位管理费。(计费方式=工程费*1.5%*50%)) 参照《国家计委关于印发〈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咨询收费暂行规定〉的通知》
3
可行性研究费
(计投资[1999]1283号)的规定。可根据甲方要求决定是否取费(按照西藏电信公司资本性支出内控实施细则确定,需做可研的项目,可研费=总投资*0.4%计取)
4 5
研究试验费 勘察设计费
不计取
参照国家计委、建设部《关于发布〈工程勘察设计收费管理规定〉的通知》(计价格[2002]10号)规定。根据中国电信【2008】1269号文件,“光进铜退”设计费因环境因素可在标准设计费基础上调增最多不超过20% 参照国家计委、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规范环境影响咨询收费有关问题的
6
环境影响评价费
通知》(计价格[2002]125号)规定。(光进铜退项目属于城区内设备安装接入项目,不计取)
备 注 Ⅴ
第14页
- 16 -
7
8
9 劳动安全卫生评价费 建设工程监理费 安全生产费 建筑安装工程费×费
率:1.0%
建筑安装工程费×费
率:
建筑安装工程费×费
率:
引进工程其他费用
设计定员 × 生产准
备费指标(元/人)
审核:XXX 不计取 参照国家发改委、建设部[2007]670号文,关于《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的通知进行计算。 建筑安装工程费的1.0%计取。(建设单位在施工合同中须明确该费用) 中国电信[2009]89号转发《关于停止计列通信建设工程质量监督费和工程定额测定费的通知》,不计取 中国电信[2009]89号转发《关于停止计列通信建设工程质量监督费和工程定额测定费的通知》,不计取 不计取 不计取 不计取 不计取 不计取 编制日期:XXXX-XX-XX10 工程质量监督费 11 工程定额测定费 12 引进技术及引进设备其它费 13 工程保险费 14 工程招标代理费 15 专利及专利技术使用费 18 总 计 19 生产准备及开办费(运营费) 设计负责人:XXX
备注:
1、建设单位管理费取值
工程总概算(M)
(万元)
M≤1000
1000工程费的40%时,监理费=(建筑安装工程费+设备费*40%)*3.3%*高原系数
3、500万以上各区间监理费计算方法与500万以内的两种情况同理
- 18 -
(此页无正文)。
抄送:传输局、运维部、财务部、审计部,区公司领导,四川通信科研规划设计有限责任公司、重庆信科设计院、青海省邮电规划设计有限公司、广东省电信规划设计院有限公司、广州杰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甘肃省通信产业咨询设计有限公司
中国电信西藏公司总经理办公室 [发文日期]印发
- 19 -
作文九:《焊锡工艺标准文件》10900字
焊锡工艺基本知识与要领
一、 接点的形成
装配中利用热或压力使两种金属原子的壳层相互扩散,依靠原子间的内聚力使两金属永久地牢固结合在一起的方法称为焊接。
焊接通常分为熔焊、钎焊和接触焊三大类。在无线点整机装配中主要采用钎韩。所谓钎焊,是指加热熔化成液体的金属把固体金属连接在一起在方法。在钎焊中起速接作用的金属材料称为钎料,即焊料。
采用锡铅焊料进行的焊接称为锡焊,也叫锡铅焊。锡焊的的焊接温度低,使用简单的工具(电络铁)就可实现,方法简单。整修焊点、拆换元器件都很容易。只要有电源,不受其它条件的限制。加上成本低,易实现自动化焊接点等特点,所以是无线电整机装配中使用最普遍的一种焊接方法。
焊点的形成过程是这样的:焊料借助于焊剂的作用,经过加热熔化成液态,进入被焊金属的缝隙,在焊接物的表面,形成金属合金使两块金属体牢固地连接在一起,成为焊接点,也就是焊点。形成的金属合金就是焊锡中锡和铅的原子进入被焊金属的晶格中生成的。
钎焊除了锡焊以外,还有铜焊、银焊等多种,在特殊焊接中常使用它们。
锡焊除采用手工焊接外,目前常用的机器焊接方法有浸焊、波峰焊等。
近年来不用焊料和焊剂的无锡焊接法,如压接焊、绕接焊等,也在无线电装配中得到应用。无锡焊接也分为手工和机器焊接两种。
二、 被焊金属的可焊性
可焊性是指被焊接的金属材料与焊锡在适当的温度和焊剂的作用下,能形成良好结合的特征。一般导线和元器件的引线是由铜材制成。铜是一种可焊性较好的金属。有的金属,如金、银等可焊性极强,但价格很贵,除在特殊的场合,一般使用很少。有的金属虽可焊性较差,但可在其表面镀上一层金、银、镍等材料,以增强其可焊性能。有一些难以焊接的金属,可以用较强的有机酸性助焊剂进行焊接,不过焊接后要加强清洗,以免引起腐蚀。 三、 焊剂的选用
焊料因其中的锡、铅比例不同及其它金属含量的区别,可分成多种牌号。每种牌号具有不同的焊接性能。焊接时,要根据不同情况选用合适牌号的焊料。
1、 根据被焊金属材料的种类选用。在焊接过程中,锡铅焊料中的锡和铅,究竟是哪一种与
被焊金属材料生成合金,取决于被焊金属是何种金属材料,所以应根据被焊金属的种类
决定采用何种锡铅比例成分的焊锡。例如,铜、镍和银等在焊接时能与焊锡中的锡生成
锡铜、锡镍、锡银合金;金能在焊接中与铅生成铅金合金。有的金属能与焊锡中的锡与
铅两种金属同时生成合金。
2、 根据焊接温度选用。热能是进行焊接不可缺少的条件。其作用是使焊锡变成液体向被焊
金属材料扩散并使被焊金属上升到焊接温度,以便生成金属合金。所以,焊料的熔点要
与焊接温度相适应。而焊接温度又与被焊元器件和焊剂有关。焊接温度要足够使焊锡溶
化并同被焊金属形成合金,但也要考虑到被焊接器件的承受力。例如,温度过高,会使
元器件烫坏,印制电路板铜条起层和塑料线绝缘层烫糊等。所以,焊接温度低不行,过
高也不行。
3、 根据焊点的机械性能选用。焊点的机械性能与焊接时所用焊锡中的锡铅比例有关。使用
含锡量63%的共晶锡焊料形成的焊接点,其抗拉强度、冲击韧性和抗剪强度等机械性能
1
都比较好。
4、 根据焊点的导电性能选用。焊点的导电性能同机械性能一样,也与焊锡中的锡铅含量有
一定的关系。一般来说,焊接点对导电性能要求不严。但由于焊锡的导电率远低于金、
银、铜,甚至低于铁或其它金属,因此应考虑大电流通过焊接点时由于焊点电阻增大而
引起电路电压下降及发热问题。除了采用增大焊点面积外,可选用含锡成分较高的焊料
来解决。
四、 焊剂的选用
焊剂的选用是否合适,是决定焊接质量的重要因素。选用焊剂,首先要考虑的因素是
被焊金属的性能及氧化、污染情况。其次要考虑焊剂对被焊器件的腐蚀、导电性等影
响。焊剂的选用应从下列几方面考虑:
1、 对可焊性较强的金属。铂、金、银、铜和锡等金属,可焊性较强,为减少焊剂对金属材
料的腐蚀,一般使用松香或松香酒精溶液作焊剂。有一种松香焊锡丝,其丝芯中装有松
香,焊接起来尤为方便。
2、 对可焊性较差的金属。铅、黄铜、青铜、铍青铜及带有镍层的金属可焊性较差,应选用
中性焊剂或活性焊锡丝。活性焊锡丝的丝芯由盐酸二乙胺等胺盐加松香组成,其焊接性
能要比一般焊锡丝好,最适用于开关、接插件等热塑性塑料件的焊接。 3、 焊接半密封器件必须选用焊接后残留物无腐蚀性的焊剂,以防渗入被焊件内清洗不净的
残留物对器件产生不良影响。
4、 焊接高阻抗的半导体器件,如场效应管、MOS集成电路等,应避免采用绝缘性能较差的
焊剂,因为焊接后若清洗不净,会使其输入输出阻抗降低,影响电气性能。 五、 工具的选用
要保证焊接质量,工具的选用也是很重要的。要根据被焊器件的热敏感性和焊料的特性来考虑所采用的工具。另外,选用的电烙铁还要考虑操作者的方便,其功率、加热形式和烙铁头的形状都必须满足焊接要求。这样才能保证焊接质量。电烙铁的选用应符合下列要求。 1、 电烙铁功率的选择:
(1) 焊接小瓦数的阻容元件、晶体管、集成电路、印制电路板的焊盘和塑料导线,宜采
用25-45W直热式和20W内热电烙铁。其中20W内热式电烙铁最好。 (2) 焊接一般结构产品的焊接点,如线环、线爪、散热片接地焊片、聚乙烯绝缘同轴电
缆等,宜采用75-100W的电烙铁。
(3) 对于大型焊点,如焊接金属机架接地焊片等,宜采用100-200W的电烙铁。 2、 电烙铁加热形式的选择:
(1) 内热式与外热式的选择。相同功率的电烙铁,由于加热方式不同,烙铁头的温度是
不一样的。相同的瓦数,内热式电烙铁的温度要比外热式电烙铁的温度高。 (2) 应用调压器控制电烙铁的温度。电烙铁头的温度除了与电烙铁的功率和加热方式有
关外,与电源电压也有密切关系。实际使用中往往通过调低电源电压来降低电烙铁
的温度,而不是提高电源电压来提高电烙铁的温度,因为电压调高,容易损坏电烙
铁的发热器件。
(3) 通过调整电烙铁头伸出的长度控制温度。这种方法简单易行,但不能准确地进行控
制,必须有实际工作经验才能正确运用。
(4) 稳定烙铁头温度的方法:
1) 加装稳压电源,防止供电网电压变化。
2) 烙铁头保持一定体积、形状和长度。
2
3) 采用恒温电烙铁。
4) 室内温度保持稳定。
5) 避开自然风或电扇风头。
3、 烙铁头的选择:
(1) 烙铁头的形状要适合被焊物面的要求和产品的装配密度。烙铁头应用纯紫铜制成。
因为纯紫铜传热快,易上锡和不易腐蚀。烙铁头的体积因电烙铁的瓦数而异,瓦数
大的电烙铁,其体积也大。常用烙铁头的形状如图1至图7所示。其中前三种为錾
式,类似钳工用的錾子,常用于直热式电烙铁。图1所示为宽錾式,图2所示为窄
錾式。在焊接密度较大的产品时,为避免烫伤周围元件器及导线,可使用图3所示
的加长錾式烙铁头。图4所示为锥式烙铁所采用,适用于焊接精密电子元器件的小
型焊接点,图5所示为圆斜面式烙铁头,为内热式电烙铁所采用,适合焊接印制电
路板及小型接线端子、开关、插座等,图6所示为凹口式烙铁头,图7所示为空心
式烙铁头。还有一些专用烙铁头,为特殊焊接时所用。
1 2 3 4 5 6 7 (2) 烙铁头的顶端温度要适合焊料的熔点。烙铁头顶端的温度,在没有接触焊接点应当
比焊料的熔点高出30-80?。温度太低,焊锡不易溶化,焊接时间长,会损坏元器
件,如晶体管、绝级导线外皮等。而且由于温度不够高会使焊接点强度降低,焊点
表面发暗,不光亮,或者形成假焊。温度太高时,既容易损坏元器件和导线绝缘,
又会使烙铁头加速氧化,浪费电能,同时还会使焊料在液化时流动太快,不能暂留
在烙铁头上好控制。
(3) 烙铁头的温度恢复时间要适合被焊物面的热要求。温度恢复时间是指在焊接周期内,
烙铁头顶端温度因散热而降低后,再恢复到最高温度所需要的时间。这个时间太长,
对于一些精密电子器件和导线是不利的,容易使它们造成伤害。这个时间一般与烙
铁的功率、热容量及烙铁头的形状、长短和粗细有关。
六、 对锡焊焊点的质量要求
焊点质量的好坏,直接影响整机产品的质量。一台无线电整机,多的有成千上万个焊点,由于一个两个或几个焊点的质量问题造成整个产品不能正常工作的现象是经常发生的。由此而造成严重事故,造成人身安全和国家财产损失的例子也是屡见不鲜的。
对焊点的基本质量要求有下列几个方面:
1、 防止假焊、虚焊和漏焊。假焊是指焊锡与被焊金属之间被氧化层或焊剂的未挥发物及污物隔离,没有真正焊接在一起;虚焊是指焊锡只是简单地依附于被焊金属表面,没有形成金属合金。假焊和虚焊没有严格的区分界线,也可统称为虚焊,也有的统称为假焊。防止虚焊往往是考核工人焊接技术的重要内容之一。因为虚焊往往难以发现,有时刚焊接时正常,但过了一段时间由于氧化的加剧致使机器发生故障。至于漏焊,由于它是应焊的焊接点未经焊接,比较直观,故容易发现。
2、 焊点不应有毛刺、砂眼和气泡。这对于高频、高压设备极为重要。因为高频电子设备中高压电路的焊点,如果有毛刺,交会发生尖端放电。同时,毛刺、砂眼和气泡的存在,除影响导电性能外,还影响美观。
3、 焊点的焊锡要适量。焊锡太多,易造成接点相碰或掩盖焊接缺陷,而且浪费焊料;焊锡太少,不仅机械强度低,而且由于表面氧化层随时间逐渐加深,容易导致焊点失效。 4、 焊点要有足够的强度。由于焊锡主要由锡和铅为主要成分,它们的强度较弱。为了使焊
3
点有足够的强度。除了应适当增大焊接面积外,还可将被焊接的元器件引线、导线先进行网绕、绞合、钩接在接点上进行焊接。
5、 焊点表面要光。良好的焊点有特殊光泽和良好的颜色,不应有凹凸不平和波纹状以及光泽不均的现象。这主要与焊接温度和焊剂的使用有关。
6、 引线头必须包围包围在焊点内部。有的人喜欢将元器件引线插入印制电路板焊孔中后,先进行焊接,然后剪掉多余的引线。这样被剪的线头裸露在空气中,一是影响美观,二是时间长久之后,易氧化侵蚀焊点内部,影响焊接质量,造成隐患。
7、 焊点表面要清洗。焊接过程中用的焊剂,其残留物会腐蚀被焊件,特别是酸性较强的焊剂,危害性更大。绝缘性能差的焊剂会影响导电性能。焊接后焊剂残留物还能粘附一些灰尘或污染物,吸收潮气。因此,焊接后一定要对焊点进行清洗。如果使用的是无腐蚀性焊剂,且焊点的要求不高,也可不进行清洗。
七、 焊接操作要领
焊接操作首先要注意操作姿势和安全卫生。焊接操作一般是全天连续进行的。长年累月,如果不注意健康和安全生产,势必危害人的身体。焊接时应保持正确的毅然姿势,即烙铁头的顶端距操作者鼻尖部位至少要保持20CM以上的距离,要挻胸端座,不要躬身操作.室内焊接人数较多,或用自动焊接机接时,焊剂产生大量的烟罩室内。页这些烟中含有许多有毒物质。焊料中的铅,虽然几乎不蒸发,但用指尖操作,焊料的微细粉未会粘附到手指上,所以要养成饭前洗手的习惯。如室内烟太大,则必须设通风装置,以保持空气流通。其次,焊接操作必须熟练掌握焊接的各个步骤及各个步骤应注意的事项,这是保证高质量焊接的关键。
第一步,加温焊接点。将烙铁头放在焊接点,使焊接点加温。这时应注意准确掌握火候,操作要快捷熟练。也就是必须在有限的几秒钟内练熟地将金属工件加热到最佳焊接温度,然后讯速判断“何时”向“何处”填充多少焊料为宜。如果烙铁头上带有少量焊料,则可以使烙铁头上的热量较快的传到焊接点上。
第二步,填充焊料。在焊接点上的温度达到适当温度,应及时将焊锡丝放置到焊接点上熔化。操作时必须掌握好焊料的特性,充分利用它的特性,而且要对焊点的最终理想形状到心中有数。为了这焊点的理想形成,必须在焊溶化后,将依附在焊接上的烙铁头按焊接点的形状移动。如果总的焊料量已足够时,应迅速将焊料拿开。
第三步,拿开电烙铁。当焊料量的润湿状态、到光泽、焊料等均合适并无针孔时,应迅速将电烙铁拿开。拿开电烙的时间、方向、速度,对焊点的质量和外观起关键作用。一般应使烙铁头沿焊点水平方向移动,在焊料接近饱满、尚未完全挥发时快速时使烙铁头离开焊接。这样能保证焊接点光亮、平滑、无毛刺。
有时为了加快焊接速度,可以采取下列简化步骤:可使电烙铁与焊锡丝同时移向焊接点。如果采用无芯焊锡丝或焊锡条。则在焊接点先涂以焊剂。在快要使烙铁头接角焊接点时,用烙铁头溶化一段焊锡丝,然后迅速使烙铁头接触焊接点,并在焊接点上移动,使溶化的焊料流布焊接点并渗入被焊物面的缝隙。最后应在焊剂未完全挥发之前拿开电烙铁。 a) 电烙铁的操作方法
焊接时烙铁将热量传给焊接件时的接触压力、接触面积和接触角度都很重要,同时为了考虑烙铁如何省力、平稳等因素,对不同的焊件有不同的操作方法。
电烙铁的拿法
拿电烙铁的几种常用方法是:
1) 操作台上焊接面板布线的姿势:由于面板组装件的接线栓或焊线片较大,通常采用“一把抓“的方试拿烙铁。这样可增加接触压力,加快焊接升温。另外,这种焊接往往需要瓦数
4
大的烙铁,采取这种拿法,即省力又便于操作。
2) 在机架接线片上布线的姿势:由于机架往往比较高,烙铁头应比较高,烙铁头应朝上,以便于向焊件施加压力。值得注意的是,如果是用于拆卸焊过的导线,有时会因导线的弹性作用使用使焊料飞溅,弹回的焊料会引起意外伤害事故,所以应戴防护眼镜。 3) 在操作台上焊接小型焊件时的布线方法:由于所用电烙铁瓦数较小,就不必采用“一把抓”的方法,只要给焊件施加适当压力和保持合适角度即可。
4) 焊接印制电路板时的常见拿法:由于被焊件的热容量小,烙铁重量轻,故可采用握铅笔的姿势,这样便于手腕灵活转动和调整的传导。
b) 烙铁头的接触方法
烙铁头的热量传给被焊件时,与其接触面积、接触压力等因素有关。焊接印制电路板时,由于接触角度?不同,热的传导速度或是导线侧快,或是铅箔侧快。不论哪种方法都要达到一个目的,即必须在几秒钟内将热容量、比热、热传导系数都不同的金属件加热到相同的温度。接线柱焊接时,原则上烙铁头是置于导线裸头一侧,在将接线柱与绕接导线同时加热到相同温度的位置上加热。
c) 焊料的充真方法
1( 焊料的拿法:一般用电烙铁焊接时,右手拿电络铁,左手拿焊料。用拇指和食指轻轻地捏住焊丝,端部留出3-5CM,借助中指往前送料,这样就能自由地充真焊料。一般连续焊接时均采用这种方法。
2(焊料的充填方法:当被焊金属的温度在烙铁头的作用下达到足以使焊料溶化的温度时,应不失时机地充填焊料。因为这时焊剂容易在金属表面扩散,并且起净化效果。充填焊料,应先在与烙铁头工作面相接的被焊金属侧给予水量焊料,使热传导性能不同的金属的温度保持一致,然后在距烙铁头加热部位的最远处,也是焊料必须达到的接线柱的另一侧填加焊料。这时因为焊料有从低温处向高温处流动的特性。最后,从里外焊接。当卷绕的导线充分吸收焊料形成一层薄薄的焊料层后,立即停止送料,拿走电烙铁。
3(烙铁头的撤离:烙铁头何进撤离焊接点,其时机也是极为重要的。如果停送焊料后,还继续加热,将使已形成的焊料流淌,从面造成拉尖,并继续进行合金化反应,使焊点表面粗糙,失去金属光泽,颜色发白。如加热时间过短,则会造成虚焊。因此,撤离电烙铁时,要掌握时机,动作要迅速,以免形成拉尖。撤烙铁的同时,轻轻旋转一下,这时可以吸除多余焊料的技巧。
八、 焊接操作的具体手法
在保证得到优质焊点的目标下,具体的焊接操作手法可以因人而异,以下前人总结的方法,对初学者的指导作用不可忽略。
a) 保持烙铁头的清洁
焊接时,烙铁头长期处于高温状态,又接触焊剂等弱酸性物质,其表面很容易氧化并沾上一层黑色杂质。这些杂质形成隔热层,防碍了烙铁头与焊件之间的热传导。因此,要注意随时在烙铁架上蹭去杂质。用一块湿布或海绵随时擦拭烙铁头,也是常用的方法之一。对于普通烙铁头,在污染严重时可以使用锉刀锉去表面氧化层。对于长寿命烙铁头,就绝对不能使用这种方法了。
b) 靠增加接触面积来加快传热
加热时,应该让焊件上需要焊锡浸润的各部分均匀受热,而不是仅仅加热焊件的一个部分,更不要采用烙铁对焊件增加压力的办法,以免造成损坏或不易觉察的隐患。有些初学者企图加快焊接,用烙铁头对焊接面施加压力,这是不对的。正确的方法是,要根据焊件的形状选用不同的烙铁头,或者自己修整烙铁头,让烙铁头与焊件形成面的接触而不是点或线的
5
接触。这样,就能大大提高效率。
c) 加热要靠焊锡桥
在非流水线作业中,焊接的焊点形状是多种多样的,不大可能不断更换烙铁头。要提高加热的效率,需要有进行热量传递的焊锡桥。所谓焊锡桥,就是靠烙铁头上保留少量焊锡,作为加热时烙铁头与焊件之间传热的桥梁。由于金属溶液的导热效率远远高于空气,使焊件很快就被加热到焊接温度。应该注意,作为焊锡桥的锡量不可保留过多,以免造成焊点误连。 d) 烙铁撤离有讲究
烙铁的撤离要及时,而且撤离时的角度和方向与焊点的形成有关。图5-17所示为烙铁不同的撤离方向对焊料的影响。
烙铁头焊锡挂在焊锡烙铁头上工件烙铁头上不挂锡
向上方撤离 水平方向撤离 垂直向下撤离 垂直向上撤离 沿烙铁轴向45o撤离
e) 在焊锡凝固之前不能动
切勿使焊件移动或受到振动,特别是用镊子夹住焊件时,一定要等焊锡凝固后在移走镊子,否则极易造成虚焊。
f) 焊锡用量要适中
手工焊接常使用管状焊锡丝,内部已装有松香和活化剂制成的助焊剂。焊锡丝的直径有0.5、0.8、1.0…5.0MM等多种规格,要根据焊点的大小选用。一般,应使焊锡丝的直径略小于焊盘直径。
焊锡过多 焊锡过少 合适的锡量合适的焊点
如上图所示,过量的焊锡不但无必要地消耗了较贵的锡,而且还增加焊接时间,降低工作速度。更为严重的是,过量的锡很容易造成不易察觉的短路故障。焊锡过少也不能形成牢固的结合,同样也是不利的。特别是焊接印制板引出导线时,焊锡用量不足,极容易造成导线脱掉落。
g) 焊剂用量要适中
适量的助焊剂对焊接非常有利。过量使用松香焊剂,焊接以后势必需要擦除多余的焊剂,并且延长了加热时间,降低了工作效率。当加热时间不足时,又容易形成“夹渣”的缺陷。焊接开关、接插件的时候,过量的焊剂容易流到触点处,会造成接触不良。合适的焊剂量,应该是松香水仅能浸湿将要形成的焊点,不会透过印制板流到元件面或插孔里。对使用松香芯焊丝的焊接来说,基本上不需要在涂松香水。目前,印制板生产厂的电路板在出厂前大多进行过松香浸湿处理,无需再加助焊剂。
h) 不要使用烙铁头作为运载焊料的工具
有人习惯用烙铁头沾上焊锡再去焊接,结果造成焊料的氧化。因为烙铁头的温度一般都在300oC左右,焊锡丝中的焊剂在高温时容易分解失效。特别应该指出的是,在一些陈旧的图书中还介绍过这种方法,请读者注意鉴别。
九、 焊点质量及检查
6
对焊点的质量要求,应该包括电气接触良好、机械结合牢固和美观三个方面。保证焊点质量最关键饿一点,就是必须避免虚焊。
a) 虚焊产生的原因及危害
虚焊主要是由待焊金属表面的氧化物和污垢造成的,它使焊点成为有接触电阻的连接状态,导致电路工作不正常,出现时好时坏的不稳定现象,噪声增加而没有规律性,给电路的调试、使用和维护带来重大的隐患。此外,也有一部分虚焊点在电路开始工作的一段较长时间内,保持接触尚好,因此不容易发现。但在温度、湿度和振动等环境条件的作用下,接触表面逐步被氧化,接触慢慢的焊点情况进一步恶化,最终甚至使焊点脱落,电路完全不能正常工作。这一过程有时可长达一、二年。
据统计数字表明,在电子整机产品的故障中,有将近一半是由于焊接不良引起的。然而,要从一台有成千上万个焊点的电子设备里,找出引起故障的虚焊点来,实在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所以,虚焊是电路可靠性的一大隐患,必须严格避免。进行手工焊接操作的时候,尤其要加以注意。
一般来说,造成虚焊的主要原因为:焊锡质量差;助焊剂的还原性不良或用量不够;被焊接处表面未预先清洁好,镀锡不牢;烙铁头的温度过高或过低,表面有氧化层;焊接时间太才长或太短,掌握得不好;焊接中焊锡尚未凝固时,焊接元件松动。
b) 对焊点的要求
1. 可靠的电气连接
焊接是电子线路从物理上实现电器的主要手段。锡焊连接不是靠压力,而是靠焊接过程形成的牢固连接的合金层达到电器连接的目的。如果焊锡仅仅是堆在焊件的表面或只有少部分形成合金层,也许在最初的测试和工作中不会发现焊点存在问题,但随着条件的改变和时间的推移,接触层氧化,脱离出现了,电路产生时通时断或者干脆不工作,而这时观察焊点外表,依然连接如初,这是电子仪器使用中最头疼的问题,也是产品制造中必须十分重视的问题。
2. 足够的机械强度
焊接不仅起到电气连接的作用,同时也是固定元器件,保证机械连接的手段。这就有个机械强度的问题。作为锡焊材料的铅锡合金,本身强度是比较低的,常用铅锡焊料抗拉强度约为3~4.7KG/CM,只有普通钢材的10%。要想增加强度,就要有足够的连接面积。如果是虚焊点,焊料仅仅堆在焊盘上,自然就谈不到强度了。
常见的缺陷是焊锡未流满焊点或焊锡量过少而造成强度较低;还可能因焊接时焊料尚未凝固,就使焊件振动而引起的焊点结晶粗大(像豆腐渣状)或有裂纹,从而影响机械强度。
3. 光洁整齐的外观
良好的焊点要求焊料用量恰到好处,外表有金属光泽,没有拉尖、桥接等现象,并且不伤及导线的绝缘层及相邻元件。良好的外表是焊接质量的反映,注意:表面有金属光泽是焊接温度合适、生成合金层的标志,这是不仅仅是外表美观的要求。
典型的焊点的外观要求是:
1) 形状为近似圆锥而表面微凹呈慢坡状(以焊接导线为中心,对称成裙形拉开)。虚焊点
表面往往呈凸形,可以鉴别出来。
2) 焊料的连接面呈半弓形凹面,焊料与焊件交界处平滑,接触角尽可能小。 3) 表面有光泽且平滑。
4) 无裂纹、针孔、夹渣。
焊点的外观检查,除用目测(或借助放大镜,显微镜观测)焊点是否合乎上述标准以外,还对整块印制电板进行以下几个方面焊接质量的检查:漏焊;焊料拉尖;焊料引起导
7
线间短路(即所谓“桥接”);导线及元器件绝缘的损伤;焊料飞溅。
检查时,除目测外还要用指触、镊子拨动、拉线等办法检查有无导线断线、焊盘剥离等缺陷。
c) 通电检查
在外观检查结束以后认为连线无误,才可进行通电检查,这是检验电路性能的关键。如果不经过严格的外观检查,通电检查不仅困难较多,而且有可能损坏设备仪器,造成安全事故。例如电源连线虚焊,那么通电时就会发现设备加不上电,当然无法检查。
通电检查可以发现许多微小的缺陷,例如用目测观察不到的电路桥接,但对于内部虚旱的隐患就不容易觉察。所以根本的问题还是要提高焊接操作的技艺水平,不能把问题留给检验工作去完成。
通电检查的结果及原因分析如下图所示。
通电检查结果 原因分析
过热损坏、烙铁漏电 失效
元器件损坏
烙铁漏电 性能降低
低
通电检查 短路 桥接、焊料飞溅
导通不良 断路 焊锡开裂、松香夹渣
虚焊、插座接触不良等
时通事断 导线短丝、焊盘剥落等
d) 常见焊点缺陷及分析
造成焊接缺陷的原因很多,在材料(焊料与焊剂)与工具(烙铁、夹具)一定的情况下,采用什么样的方式方法以及操作者是否有责任心,就是决定性的因素了。在接线端子上焊接导线时常见的缺陷如下图所示,供检查焊点时参考。下表列出了各种焊点缺陷的外观、特点及危害,并分析了产生原因。
常见焊点缺陷及分析
焊点缺陷 外观特点 危害 原因分析
8
焊锡与元器件引线或1. 元器件引线未清洁好,未镀好锡
不能正常工作 被氧化 与
铜箔之间有明显黑色2. 印制板未清洁好,喷涂的助焊剂
质量不好 虚焊 界线,焊锡向界线凹陷
1. 焊料质量不好
焊点结构松散白色、 机械强度不2. 焊接温度不够
无光泽 足,可能虚焊 3. 焊锡未凝固时,元器件引松动 焊料堆积
焊料面呈凸形 浪费焊料,且焊丝撤离过迟
可能包藏缺陷
焊料过多
焊接面积小于焊盘的 1. 焊锡流动性差或焊丝撤离过早
机械强度不足 80%,焊料未形成平滑2. 助焊剂不足
的过度面 3. 焊接时间太短
焊料过少
强度不足,导 1. 焊剂过多或已失效
焊缝中夹有松香渣 通不良,有可2. 焊接时间不足,加热不足
能时通时断 3. 表面氧化膜未去处
松香焊
焊点发白,无金属光焊盘容易剥烙铁功率过大,加热时间过长
泽,表面较粗糙 落,强度降低
过热
表面呈豆腐渣状颗粒,强度低,导电焊料未凝固前焊件抖动
有时可能有裂纹 性不好
冷焊
1. 焊件清理不干净
焊料与焊件交界面接强度低,不通2. 助焊剂不足或质量差
触过大,不平滑 或时通时断 3. 焊件未充分加热
浸润不良
1. 焊料流动性好
焊锡未流满焊盘 强度不足 2. 助焊剂不足或质量差
3. 加热不足
不对称
导线或元器件引线可导通不良或不1. 焊锡未凝固前引线移动造成空隙
移动 导通 2. 引线未处理好(浸润差或不浸润)
松动
出现尖端 外观不佳,容1. 助焊剂过少,而加热时间过长
易造成桥接现 2. 烙铁撤离角度不当
拉尖 象
9
相邻导线连接 电气短路 1. 焊锡过多
2. 烙铁撤离方向不当
桥接
目测或低倍放大镜可强度不足,焊引线可与焊盘孔的间隙过大
见有孔 点容易腐蚀
针孔
暂时导通,但 1. 引线与焊盘孔间隙大
引线根部有喷火式焊长时间容易引2. 引线浸润性不良
料隆起,内部藏有空洞 起导通不良 3. 双面板堵通孔焊接时间长,孔内空
气泡 气膨胀
焊点从铜箔上剥落(不焊盘上金属镀层不良
是铜箔与印制板剥离) 断路
剥离
工程部
2015.3.8
10
作文十:《有机食品标准文件》27700字
ICS 65.020.01
B 04
有机产品 Organic Products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发布 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目 录
GB/T 19630.1-2005 有机产品 第1部分:生产…………………………………………………1 GB/T 19630.2-2005 有机产品 第2部分:加工…………………………………………………28 GB/T 19630.3-2005 有机产品 第3部分:标识与销售…………………………………………38 GB/T 19630.4-2005
有机产品 第4部分:管理体系……………………………………………44
ICS 65.020.01
B 04
有机产品 第1部分:生产 Organic Products Part 1: Production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发布 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1
GB/T 19630. 1—2005
前 言
GB/T19630《有机产品》分为四个部分:
——第1部分:生产
——第2部分:加工
——第3部分:标识与销售
——第4部分:管理体系
本部分为GB/T19630《有机产品》的第1部分。
本部分的附录A、附录B、附录C为规范性附录,附录D为资料性附录。
本部分由国家认证认可监督委员会提出。
本部分起草单位:中国农业大学,南京国环有机产品认证中心、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中心。 本部分主要起草人:杜相革、周泽江、汪云岗、王茂华、**华、徐娜。
2
GB/T19630. 1—2005
有机产品
第1部分: 生产
1 范围
GB/T 19630的本部分规定了农作物、食用菌、野生植物、畜禽、水产、蜜蜂及其未加工产品的有机生产通用规范和要求。
本部分适用于有机生产的全过程,主要包括: 作物种植、食用菌栽培、野生植物采集、畜禽养殖、水产养殖、蜜蜂养殖及其产品的运输、贮藏和包装。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GB/T 19630的本部分的引用而成为本部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部分,然而,鼓励根据本部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部分。
GB3095-1996 环境空气质量标准
GB5084 农田灌溉水环境质量标准
GB574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GB9137 保护农作物的大气污染物最高允许浓度
GB11607 渔业水质标准
GB15618-1995 土壤环境质量标准
GB18596 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GB/T 19630的本部分。
3.1
有机农业 organic agriculture 遵照一定的有机农业生产标准,在生产中不采用基因工程获得的生物及其产物,不使用化学合成的农药、化肥、生长调节剂、饲料添加剂等物质,遵循自然规律和生态学原理,协调种植业和养殖业的平衡,采用一系列可持续发展的农业技术以维持持续稳定的农业生产体系的一种农业生产方式。
3.2
有机产品 organic product
生产、加工、销售过程符合本部分的供人类消费、动物食用的产品。
3.3
3
GB/T 19630. 1—2005
常规 conventional
生产体系及其产品未获得有机认证或未开始有机转换认证。
3.4
转换期 conversion
从按照本标准开始管理至生产单元和产品获得有机认证之间的时段。
3.5
平行生产 parallel production
在同一农场中,同时生产相同或难以区分的有机、有机转换或常规产品的情况,称之为平行生产。
3.6
缓冲带 buffer zone
在有机和常规地块之间有目的设置的、可明确界定的用来限制或阻挡邻近田块的禁用物质漂移的过渡区域。
3.7
投入品 input
指在有机生产过程中采用的所有物质或材料。
3.8
顺势治疗 homeopathic treatment
一种疾病治疗体系,通过将某种物质系列稀释后使用来治疗疾病,而这种物质若未经稀释在健康动物上大量使用时能引起类似于所欲治疗疾病的症状。
3.9
生物多样性 biological diversity
地球上生命形式和生态系统类型的多样性,包括基因的多样性、物种的多样性和生态系统的多样性。
3.10
转基因生物 GMOs
通过基因工程技术导入某种基因的植物、动物、微生物。
3.11
允许使用 allowed (permitted)
本部分许可使用的物质或方法。
3.12
限制使用 restricted
本部分允许有条件地使用的物质或方法。
3.13
禁止使用 prohibited
本部分不允许使用的物质或方法。
4
GB/T19630. 1—2005
4 作物种植
4.1 总则
4.1.1 农场范围
农场应边界清晰、所有权和经营权明确;也可以是多个农户在同一地区从事农业生产,这些农户都愿意根据本标准开展生产,并且建立了严密的组织管理体系。
4.1.2 产地环境要求
有机生产需要在适宜的环境条件下进行。有机生产基地应远离城区、工矿区、交通主干线、工业污染源、生活垃圾场等。
基地的环境质量应符合以下要求:
a)土壤环境质量符合GB15618-1995中的二级标准。
b)农田灌溉用水水质符合GB5084的规定。
c)环境空气质量符合GB3095-1996中二级标准和GB9137的规定。
4.1.3 缓冲带和栖息地
如果农场的有机生产区域有可能受到邻近的常规生产区域污染的影响,则在有机和常规保证有机生产地块不受污染。以防止临近常规地块的禁用物质的漂移。
在有机生产区域周边设置天敌的栖息地,提供天敌活动、产卵和寄居的场所,提高生物多样性和自然控制能力。
4.1.4 转换期
转换期的开始时间从提交认证申请之日算起。一年生作物的转换期一般不少于24个月转换期,多年生作物的转换期一般不少于36个月。
新开荒的、长期撂荒的、长期按传统农业方式耕种的或有充分证据证明多年未使用禁用物质的农田,也应经过至少12个月的转换期。
转换期内必须完全按照有机农业的要求进行管理。
4.1.5 平行生产
如果一个农场存在平行生产,应明确平行生产的动植物品种,并制订和实施了平行生产、收获、储藏和运输的计划,具有独立和完整的记录体系,能明确区分有机产品与常规产品(或有机转换产品)。
农场可以在整个农场范围内逐步推行有机生产管理,或先对一部分农场实施有机生产标准,制订有机生产计划,最终实现全农场的有机生产。
4.1.6 转基因
禁止在有机生产体系或有机产品中引入或使用转基因生物及其衍生物,包括植物、动物、种子、成分划分、繁殖材料及肥料、土壤改良物质、植物保护产品等农业投入物质。存在平行生产的农场,常规生产部分也不得引入或使用转基因生物。
4.2 作物种植
4.2.1种子和种苗选择
5
GB/T 19630. 1—2005
应选择有机种子或种苗。当从市场上无法获得有机种子或种苗时,可以选用未经禁用物质处理过的常规种子或种苗,但应制订获得有机种子和种苗的计划。
应选择适应当地的土壤和气候特点、对病虫害具有抗性的作物种类及品种。在品种的选择中应充分考虑保护作物的遗传多样性。
禁止使用经禁用物质和方法处理的种子和种苗。
4.2.2 作物栽培
应采用作物轮作和间套作等形式以保持区域内的生物多样性,保持土壤肥力。
在一年只能生长一茬作物的地区,允许采用两种作物的轮作。
禁止连续多年在同一地块种植同一种作物,但牧草、水稻及多年生作物除外。 应根据当地情况制定合理的灌溉方式(如滴灌、喷灌、渗灌等)控制土壤水分。
应利用豆科作物、免耕或土地休闲进行土壤肥力的恢复。
4.2.3 土肥管理
应通过回收、再生和补充土壤有机质和养分来补充因作物收获而从土壤带走的有机质和土壤养分。
保证施用足够数量的有机肥以维持和提高土壤的肥力、营养平衡和土壤生物活性。 有机肥应主要源于本农场或有机农场(或畜场);遇特殊情况(如采用集约耕作方式)或处于有机转换期或证实有特殊的养分需求时,经认证机构许可可以购入一部分农场外的肥料。外购的商品有机肥,应通过有机认证或经认证机构许可。
限制使用人粪尿,必须使用时,应当按照相关要求进行充分腐熟和无害化处理,并不得与作物食用部分接触。禁止在叶菜类、块茎类和块根类作物上施用。
天然矿物肥料和生物肥料不得作为系统中营养循环的替代物,矿物肥料只能作为长效肥料并保持其天然组分,禁止采用化学处理提高其溶解性。
有机肥堆制过程中允许添加来自于自然界的微生物,但禁止使用转基因生物及其产品。 在土壤培肥过程中允许使用和限制使用的物质见附录A。使用附录A未列入的物质时,应由认证机构按照附录D的准则对该物质进行评估。
在有理由怀疑肥料存在污染时,应在施用前对其重金属含量或其它污染因子进行检测。应严格控制矿物肥料的使用,以防止土壤重金属累积。
在有理由怀疑肥料存在污染时,应在施用前对其污染因子进行检测。
检测合格的肥料,应限制使用量,以防土壤有害物质累积。
禁止使用化学合成肥料和城市污水污泥。
4.2.4 病虫草害防治
病虫草害防治的基本原则应是从作物一病虫草害整个生态系统出发,综合运用各种防治措施,创造不利于病虫草害孳生和有利于各类天敌繁衍的环境条件,保持农业生态系统的平衡和生物多样化,减少各类病虫草害所造成的损失。优先采用农业措施,通过选用抗病抗虫品种,非化学药剂种子处理,培育壮苗,加强栽培管理,中耕除草,秋季深翻晒土,清洁田6
GB/T19630. 1—2005
园,轮作倒茬、间作套种等一系列措施起到防治病虫草害的作用。还应尽量利用灯光、色彩诱杀害虫,机械捕捉害虫,机械和人工除草等措施,防治病虫草害。
以上方法不能有效控制病虫害时,允许使用附录B所列出的物质。使用附录B未列入的物质时,应由认证机构按照附录D的准则对该物质进行评估。
4.2.5 污染控制
有机地块与常规地块的排灌系统应有有效的隔离措施,以保证常规农田的水不会渗透或漫入有机地块。
常规农业系统中的设备在用于有机生产前,应得到充分清洗,去除污染物残留。
在使用保护性的建筑覆盖物、塑料薄膜、防虫网时,只允许选择聚乙烯、聚丙烯或聚碳酸酯类产品,并且使用后应从土壤中清除。禁止焚烧,禁止使用聚氯类产品。
有机产品的农药残留不能超过国家食品卫生标准相应产品限值的5%,重金属含量也不能超过国家食品卫生标准相应产品的限值。
4.2.6 水土保持和生物多样性保护 等,在土壤和水资源的利用上,应充分考虑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提倡运用秸秆覆盖或间作的方法避免土壤裸露。
应重视生态环境和生物多样性的保护。
应重视天敌及其栖息地的保护。
充分利用作物秸秆,禁止焚烧处理。
5 食用菌栽培
5.1 场地和环境
直接与常规农田毗邻的露天食用菌栽培区必须设置大于30m的缓冲带,以避免禁用物质的影响。在培养场地和周围禁止使用化学合成农药。水源应符合GB5749的要求。
5.2 菌种
应尽可能采用经认证的有机菌种,并可以清楚的追溯菌种的来源。
5.3 栽培
应采用有机生产或天然材料的基质。
覆土栽培食用菌生产中所使用的土壤,其要求与作物生产的土壤要求相同。
木料和接种位使用的涂料应是食用级的产品,禁止使用石油炼制的涂料、乳胶漆和油漆等。
5.4 害虫和杂菌
5.4.1 应采用预防性的管理措施,保持清洁卫生,进行适当的空气交换,去除受感染的菌
簇。
7
GB/T 19630. 1—2005
5.4.2 在非栽培期,允许使用低浓度氯溶液对培养场地进行淋洗消毒。
5.4.3 允许采用设置物理障碍物及调节温、湿度或石灰水等手段防治有害生物。
6 野生植物采集
6.1 野生植物采集区域应当边界清晰,并处于稳定和可持续的生产状态。
6.2 野生植物采集区应是在采集之前的三年中没有受到任何禁用物质污染的地区。
6.3 野生植物采集区应保持有效的缓冲带。
6.4 采集活动不得对环境产生不利影响或对动植物物种造成威胁,采集量不得超过生态系统可持续生产的产量。
6.5 应制订和提交有机野生植物采集区可持续生产的管理方案。
7 运输、贮藏和包装通则
7.1 运输
7.1.1 混杂使用的运输工具在装载有机产品前应清洗干净。
7.1.2 在运输工具及容器上,应设立专门的标志和标识,避免与常规产品混杂。
7.1.3 在运输和装卸过程中,外包装上应当贴有清晰的有机认证标志及有关说明。
7.1.4 运输和装卸过程应当有完整的档案记录,并保留相应的票据,保持有机生产的完整性。
7.2 贮藏
仓库应清洁卫生、无有害生物,无有害物质残留,7d内未经任何禁用物质处理过。 允许使用常温贮藏、气调、温度控制、干燥和湿度调节等储藏方法。
有机产品尽可能单独贮藏,与常规产品共同贮藏,应在仓库内划出特定区域,并采取必要的包装、标签等措施,确保有机产品和常规产品的识别。
应保留完整的出入库记录和票据。
7.3 包装
包装材料应符合国家卫生要求和相关规定;提倡使用可重复、可回收和可生物降解的包装材料。
包装应简单、实用。
禁止使用接触过禁用物质的包装物或容器。
8 畜禽养殖
8.1 转换期
8.1.1 饲料生产基地的转换期的要求与有机农场的转换期要求一致。
牧场、非草食动物运动场草地的转换期可以缩短到12个月;如果从未使用过禁用物质,则转换期可以缩短到6个月。
8.1.2畜禽需经过转换期后,方可作为有机产品出售。畜禽的转换期如下:
8
GB/T19630. 1—2005
(a)肉用牛、马属动物、驼,12个月;
(b)肉用羊和猪,6个月;
(c)乳用畜,6个月;
(d)肉用家禽,10周;
(e)蛋用家禽,6周;
(f)其它种类的转换期应长于其养殖周期的四分之三。
8.2 平行生产
如果一个养殖场同时以有机方式及非有机方式养殖同一品种或难以区分的畜禽品种,则应满足下列条件,其有机养殖的畜禽才可以作为有机产品销售:
(a)有机畜禽和非有机畜禽的圈栏、运动场地和牧场完全分开,或者有机畜禽和非有机畜禽是易于区分的品种;
(b)贮存饲料的仓库或区域分开并设置了明显标记;
(c)保留了有机畜禽和非有机畜禽的分群、饲喂、治疗等详细记录;
(d)有机畜禽不能接触非有机饲料和禁用物质的贮藏区域。
8.3 畜禽的引入
8.3.1 应引入有机畜禽。当不能得到有机畜禽时,允许引入常规畜禽,但应符合以下条件:
(a)肉牛、马属动物、驼,已断乳但不超过6个月龄。
(b)猪、羊,不超过6周龄且已断乳;
(c)乳用牛,出生不超过4周龄,接受过初乳喂养且主要是以全乳喂养的犊牛; (d)肉用鸡,不超过3日龄;(其他禽类可放宽到2周龄)
(e)蛋用鸡,不超过18周龄;
8.3.2 允许引入常规畜,每年引入的数量不能超过同种成年有机畜总量的10%。以下情况,经认证机构许可该比例可以放宽到40%。
(a)不可预见的严重自然灾害或人为事故;
(b)养殖场规模大幅度扩大;
(c)养殖场发展新的畜禽品种。
所有引入的常规畜禽必须经过相应的转换期。
8.3.3 允许引入常规种公畜,引入后应立即按照有机方式饲养。
8.3.4 所有引入的畜禽都不能受到转基因生物及其产品的污染,包括涉及基因工程的育种材料、疫苗、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等。
8.4 饲料
8.4.1 畜禽应以有机饲料饲养。饲料中至少应有50%来自本养殖场饲料种植基地或本地区有合作关系的有机农场。饲料生产应符合本部分第4章作物种植的要求。
8.4.2 在养殖场实行有机管理的第一年,本养殖场饲料种植基地按照本标准要求生产的饲
9
GB/T 19630. 1—2005
料可以作为有机饲料饲喂本养殖场的畜禽,但不能作为有机饲料出售。
8.4.3 当有机饲料供应短缺时,允许购买常规饲料。但每种动物的常规饲料消费量在全年消费量中所占比例不得超过以下百分比:
(a)草食动物(以干物质计) 10%。
(b)非草食动物(以干物质计) 15%。
畜禽日粮中常规饲料的比例不得超过总量的25%(以干物质计)。
出现不可预见的严重自然灾害或人为事故时,允许在一定时间期限内饲喂超过以上比例的常规饲料。
饲喂常规饲料须事先获得认证机构的许可,并详细记录饲喂情况。
8.4.4 必须保证反刍动物每天都能得到满足其基础营养需要的粗饲料。在其日粮中,粗饲料、青饲料或青贮饲料所占的比例不能低于60%(对乳用畜,前3个月内此比例可降低为50%)。在猪和家禽的日粮中必须配以粗饲料、青饲料或青贮饲料。
8.4.5 初乳期幼畜必须由母畜带养,并能吃到足量的初乳。允许用同种类的有机奶喂养哺乳期幼畜。在无法获得有机奶的情况下,可以使用同种类的非有机奶。
禁止早期断乳,或用代乳品喂养幼畜。在紧急情况下允许使用代乳品补饲,但其中不能含有抗生素、化学合成的添加剂或动物屠宰产品。哺乳期至少需要:
(a)猪、羊,6周;
(b)牛、马,3个月。
8.4.6 配合饲料中的主要农业源配料都必须获得有机认证。
8.4.7 在生产饲料、饲料配料、饲料添加剂时均不得使用转基因生物或其产品。
8.4.8 禁止使用以下方法和产品:
(a)以动物及其制品饲喂反刍动物,或给畜禽饲喂同科动物及其制品;同科动物 (b)未经加工或经过加工的任何形式的动物粪便;
(c)经化学溶剂提取的或添加了化学合成物质的饲料;
8.5 饲料添加剂
8.5.1 使用的饲料添加剂应在农业部发布的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中,同时应符合本部分中的其他要求。
8.5.2 允许使用氧化镁、绿砂等天然矿物和微量元素。
8.5.3 添加的维生素应来自发芽的粮食、鱼肝油、酿酒用酵母或其它天然物质。
8.5.4 禁止使用以下产品:
(a)化学合成的生长促进剂(包括用于促进生长的抗生素、激素和微量元素);
(b)化学合成的开胃剂;
(c)防腐剂(作为加工助剂时例外)。
(d)化学合成的色素;
(e)非蛋白氮(如尿素);
(f)化学提纯的氨基酸;
10
GB/T19630. 1—2005
(g)转基因生物或其产品。
8.6 饲养条件
8.6.1 畜禽的饲养环境(圈舍、围栏等)必须满足下列条件,以适应畜禽的生理和行为需要:
(a
(b)空气流通,自然光照充足,但应避免过度的太阳照射;
(c)保持适当的温度和湿度,避免受风、雨、雪等侵袭;
(d)足够的垫料;
(e)足够的饮水和饲料;
(f)不使用对人或畜禽健康明显有害的建筑材料和设备。
8.6.2 畜禽饮用水水质应符合附录C.1章的要求。
8.6.3 饲养蛋禽允许用人工照明来延长光照时间,但每天的总光照时间不得超过16h。
8.6.4 应使所有畜禽都应在适当的季节到户外自由运动。但以下情况允许例外:
(a)特殊的畜禽舍结构使得畜禽暂时无法在户外运动,但应限期改进;
(b)圈养比放牧更有利于土地资源的持续利用。
8.6.5 禁止采取使畜禽无法接触土地的笼养等饲养方式和完全圈养、舍饲、拴养等限制畜禽自然行为的饲养方式。
8.6.6 群居性畜禽不能单栏饲养,但患病的畜禽、成年雄性家畜及妊娠后期的家畜例外。
8.6.7 应采取必要的保护措施,避免畜禽遭受野生捕食动物的伤害。
8.6.8 禁止强迫喂食。
8.7 疾病防治
8.7.1 有机畜禽疾病预防应依据以下原则进行:
(a)根据地区特点选择适应性强、抗性强的品种;
(b)根据畜禽需要,采用轮牧、提供优质饲料及合适的运动等饲养管理方法,增强畜禽的非特异性免疫力;
(c)确定合理的畜禽饲养密度,防止畜禽密度过大导致的健康问题。
8.7.2 允许在畜禽饲养场所使用附录C中所列的消毒剂。允许在畜禽饲养场所,以对畜禽绝对安全的方式使用国家批准使用的杀鼠剂和附录B中的物质。
8.7.3 消毒处理时,应将畜禽迁出处理区。应定期清理畜禽粪便。
8.7.4 允许采用中兽医、针灸、植物源制剂和顺势疗法等自然疗法医治畜禽疾病。
8.7.5 允许实行国家法定的预防接种。
当农场有发生某种疾病的危险而又不能用其它方法控制时,允许紧急预防接种(包括为了促使母源体抗体物质的产生而采取的接种)。但接种的疫苗不能是转基因疫苗。
禁止使用抗生素或化学合成的兽药对畜禽进行预防性治疗。
8.7.6 当采用多种预防措施仍无法控制畜禽疾病或伤痛时,允许在兽医的指导下对患病畜禽使用常规兽药,但必须经过该药物的停药期的二倍时间(如果二倍停药期不足48h,则必
11
GB/T 19630. 1—2005
须达到48h)之后,这些畜禽及其产品才能作为有机产品出售。
8.7.7 禁止为了刺激畜禽生长而使用抗生素、化学合成的抗寄生虫药或其它生长促进剂。禁止使用激素控制畜禽的生殖行为(例如诱导发情、同期发情、超数排卵等)。但激素可在兽医监督下用于对个别动物进行疾病治疗。
8.7.8 除法定的疫苗接种外,饲养周期不足1年的只允许接受一个疗程的对抗性兽药治疗;饲养周期超过1年的,每年最多允许接受三个疗程的对抗性兽药治疗,否则该畜禽不得作为有机畜禽或有机产品出售,如该畜禽要继续留在有机养殖体系内,则必须在认证机构同意后再经过规定的转换期。
8.7.9 必须对疾病诊断结果、所用药物名称、剂量、给药方式、给药时间、疗程、护理方法、停药期进行记录。对于接受过常规兽药治疗的畜禽,大型动物应逐个标记,家禽和小型动物则可按群批标记。
8.8 非治疗性手术
8.8.1 有机养殖强调尊重动物的个性特征。应尽量养殖不需要采取非治疗性手术的品种。在尽量减少畜禽痛苦的前提下,允许对畜禽采用以下非治疗性手术,必要时可使用麻醉剂:
(a)物理阉割(肉猪、牛、鸡等);
(b)断角;
(c)在仔猪出生后24h内对乳牙进行钝化处理(防止伤害母猪乳房);
(d)羔羊断尾;
(e)剪羽;
(f)扣环。
8.8.2 禁止进行以下非治疗性手术:
(a)断尾(除羔羊外);
(b)断喙、断趾;
(c)烙翅;
(d)仔猪断牙;
(e)其它没有明确允许采取的非治疗性手术。
8.9 繁殖
8.9.1 提倡自然繁殖。
8.9.2 允许采用人工授精等不会对畜禽遗传多样性产生严重影响的各种繁殖方法。
8.9.3 禁止使用胚胎移植、克隆等对畜禽的遗传多样性会产生严重影响的人工或辅助性繁殖技术。
8.9.4 除非为了治疗目的,禁止使用激素促进畜禽排卵和分娩。
8.9.5 母畜在妊娠期的后三分之一时段内接受禁用物质处理后,其后代不能被认证为有机。
8.10 运输和屠宰
8.10.1 畜禽在装卸、运输、待宰和屠宰期间都必须有清楚的标记,易于识别。
8.10.2 畜禽在装卸、运输和待宰期间必须有专人负责管理。
8.10.3 应给畜禽提供适当的条件,例如:
12
GB/T19630. 1—2005
(a)避免畜禽通过视觉、听觉和嗅觉接触到正在屠宰或已死亡的动物;
(b)保持现存的群体联系,避免混合不同群体或性别的畜禽;
(c)提供缓解应激的休息时间;
(d)确保运输方式和操作设备的质量和适合性;运输工具应适合所运输的畜禽。 (e)运输途中应避免饥渴,如有需要,应给畜禽喂食、喂水;
(f)考虑并尽量满足畜禽的个别需要;
(g)提供合适的温度和相对湿度。
(h)装载和卸载时对畜禽的应激应最小。
8.10.4 运输和宰杀动物的操作应力求平和。禁止使用电棍及类似设备驱赶动物。禁止在运输前和运输过程中对动物使用镇静剂或兴奋剂。
8.10.5 除非从养殖场到屠宰场的距离太远,一般情况下用车辆运输畜禽的时间不应超过8h。应尽量就近屠宰。
8.10.6 禁止在畜禽失去知觉之前就进行捆绑、悬吊和屠宰。用于使畜禽在屠宰前失去知觉的工具应随时处于良好的工作状态。如因宗教或文化原因不允许在屠宰前先使畜禽失去知觉,而必须直接屠宰,则应尽可能在平和的环境下以尽可能短的时间进行。
8.10.7 有机畜禽和常规畜禽应分开屠宰,屠宰后的产品应分开贮藏并清楚标记。用于畜体标记的色料必须符合国家的食品卫生规定。
8.11环境影响
8.11.1 必须保证饲养的畜禽数量不超过其养殖范围的最大载畜量,要充分考虑饲料生产能力、畜禽健康和对环境的影响。如果因过度放牧而导致对环境的不利影响,则不能获得认证。
8.11.2 必须保证畜禽粪便的贮存设施有足够的容量,并得到及时处理和合理利用,所有粪便储存、处理设施在设计、施工、操作时都应避免引起地下及地表水的污染。养殖场污染物的排放应符合GB18596 养殖场污染物排放标准。
9 水产养殖
9.1 转换期
9.1.1 封闭水体养殖场从常规养殖过渡到有机养殖至少需要经过12个月的转换期。转换期的开始时间从生产者向认证机构提交认证申请之日算起。
9.1.2 位于同一封闭水体内的生产单元的各部分不能分开认证,只有整个水体都完全符合有机认证标准后才能获得有机认证。
9.1.3 如果一个生产单元不能对其管辖下的各水产养殖水体同时实行有机转换,则必须制订严格的平行生产管理体系。该管理体系应满足下列要求:
(a)有机和常规养殖单元之间必须采取物理隔离措施。
开放水域生长的固着性水生生物,其有机养殖区域必须和常规养殖区域、常规农业或工业污染源之间保持一定的距离。
(b)有机水产养殖体系,包括水质、饵料、药物、投入物和与标准相关的其它要素应能够被认证机构检查。
13
GB/T 19630. 1—2005
(c)常规生产体系和有机生产体系的文件和记录应分开设立。
(d)有机转换养殖场要持续进行有机管理,不得在有机和常规管理之间变动。
9.1.4 开放水域捕捞区的野生固着生物,在下列情况下可以直接被认证为有机水产品:
(a)水体未受本部分中禁用物质的影响,水质符合相应国家标准;
(b)水生生态系统处于稳定和可持续的状态;
(c)该水域的水质、饵料和药物的投入以及标准的其他要求能够被检查。
9.1.5 允许引入常规养殖的水生生物,但必须经过相应的转换期才能获得认证。引进非本地种的生物品种时应避免外来物种对当地生态系统的永久性破坏。
禁止引入转基因生物。
9.1.6 所有引入的水生生物都必须至少在其后三分之二的养殖周期内采用有机方式养殖。
9.2 养殖场的选址
9.2.1 养殖场选址时,应当考虑到维持养殖场的水生生态环境和周围水生、陆生生态系统平衡,并有助于保持所在水域的生物多样性。有机水产养殖场应不受污染源和常规水产养殖场的不利影响。
9.2.2 养殖和捕捞区必须界定清楚,以便对水质、饵料、药物等要素进行检查。
9.3 水质
有机水产养殖场水质必须符合国家GB11607的规定。
9.4 人工养殖
9.4.1 养殖基本要求
9.4.1.1 殖对象的健康,满足其基本生活需要。禁止采取永久性增氧养殖方式。
9.4.1.2 必须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其它养殖体系的水生生物进入有机养殖场及捕食有机水生生物,同时防止有机养殖场的水生生物进入其他养殖水体。
9.4.1.3 禁止对养殖对象采取任何人为伤害措施。
9.4.1.4 可人为延长光照时间,但日光照时间不应超过16h。
9.4.1.5 在水产养殖用的建筑材料和生产设备上,禁止使用涂料和合成化学物质,以免对环境或生物产生有害影响。
9.4.2 饵料
9.4.2.1 有机水产投喂的饵料必须是有机的、野生的或认证机构许可的。在有机的或野生的饵料数量或质量不能满足需求时,可以投喂最多不超过总饵料量5%(以干物质计)的常规饵料。在出现不可预见的情况时,可以在获得认证机构同意后在该年度投喂最多不超过20%(干物质计)的常规饵料。
9.4.2.2 在需要饵料投入的系统中,饵料中必须至少有50%工的副产品或其他不适于人类消费的物质。在出现不可预见的情况时,允许在该年度将该比例降至30%。
9.4.2.3 允许使用天然的矿物质添加剂、维生素和微量元素。
禁止使用人粪尿。禁止不经处理就直接使用动物粪肥。
9.4.2.4 禁止将下列物质添加到饵料中或以任何方式投喂给水生生物:
(a)合成的促生长剂
(b)合成诱食剂
(c)合成的抗氧化剂和防腐剂
14
GB/T19630. 1—2005
(d)合成色素
(e)非蛋白氮(尿素等)
(f)与养殖对象同科的生物及其制品
(g)经化学溶剂提取的饵料
(h)化学提取的纯氨基酸
(i)转基因生物或其产品
特殊天气条件下,允许使用合成的饵料防腐剂,但必须事先获得认证机构认可,并需由认证机构根据具体情况规定使用期限和使用量。
9.4.3 疾病防治
9.4.3.1 养殖对象的健康主要通过预防措施(如优化管理、饲养、进食)来保证。所有的管理措施应当旨在提高生物的抗病力。
9.4.3.2 养殖密度不能影响水生生物的健康,不能引起其行为异常。必须定期监测生物的密度,并根据需要进行水质监测。
9.4.3.3 允许使用生石灰、漂白粉、茶籽饼和高锰酸钾对养殖水体和池塘底泥消毒,以预防水生生物疾病的发生。
禁止使用抗生素、化学合成的抗寄生虫药或其它化学合成的渔药消毒。
9.4.3.4 患病的水生生物,应优先采用自然疗法。
9.4.3.5 在预防措施和天然药物治疗无效的情况下,允许对水生生物使用常规渔药。在进行常规药物治疗时,必须对患病生物(水产)采取隔离措施。
使用过常规药物的水生生物必须要经过所使用药物的2个停药期后才能被继续作为有机水生生物销售。
9.4.3.6 禁止使用抗生素、化学合成渔药物和激素对水产品实行日常的疾病预防处理。要定期检查水产种苗的健康状况。
9.4.3.7当有发生某种疾病的危险而不能通过其它管理技术进行控制,或国家法律有规定时,可为水生生物接种疫苗,但不允许使用转基因疫苗。
9.4.4 繁殖
9.4.4.1 应尊重水生生物的生理和行为特点,减少对它们的干扰。提倡自然繁殖。限制采用人工授精和人工孵化等非自然繁殖方式。禁止使用三倍体、孤雌繁殖和基因工程等技术繁殖水生生物。
9.4.4.2 应尽量选择适合当地条件、抗性强的的品种。如需引进水生生物,则在有条件时必须优先选择来自有机生产体系的。
9.5 捕捞
9.5.1 有机水产的捕捞量不能超过生态系统的再生产能力,不能影响自然水域的持续生产,也不能威胁到其他物种的生存。
9.5.2 尽可能采用温和的捕捞措施,以使对水生生物的应激和不利影响降至最小程度。
9.5.3 捕捞工具的规格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9.6 鲜活水产品的运输
9.6.1 在运输过程中要有专人负责管理运输对象,使其保持健康状态。
9.6.2 运输用水的水质、水温、含氧量、pH值,以及水生生物的装载密度都应适应所运输物种的要求。
9.6.3 应尽量减少运输的距离和频率。
15
GB/T 19630. 1—2005
9.6.4 运输设备和材料应对生物没有潜在的毒性影响。
9.6.5 在运输前或运输过程中禁止使用化学合成的镇静剂或兴奋剂。
9.6.6 运输时间一般不应超过4h,运输过程中,不应对运输对象造成可以避免的影响或物理伤害。
9.7 水生动物的宰杀
9.7.1 在宰杀过程中,应尽量减少对水生动物的胁迫和痛苦。宰杀前应使其首先处于无知觉状态。要定期检查设备是否处于良好的功能状态,确保在宰杀时让水生动物快速丧失知觉或死亡。要经常对使用瓦斯或电的宰杀设备进行维护。
9.7.2 宰杀的管理和技术应充分考虑水生动物的生理和行为,并合乎一般道德标准。
9.7.3 应避免让活的水生动物直接或间接接触已死亡的或正在宰杀的水生动物。
9.7.4 在水生动物运输到达目的地后,应给予一定的恢复期,再行宰杀。
9.8 环境影响
9.8.1 封闭水体的排水应当得到当地环保行政部门的许可。
9.8.2 鼓励对封闭水体底泥的农业综合利用。
9.8.3 在开放水域养殖有机水生生物应避免和减少对水体的污染。
10 蜜蜂和蜂产品
10.1 转换期
至少需要经过12个月的转换期后,蜜蜂及其产品才能获得有机认证。
10.2 采蜜范围
10.2.1 养蜂业通过蜜蜂传粉对环境、农业以及林业生产发挥重要贡献。养蜂场应设在有机农业生产区内或设在至少3年未使用过禁用物质的自然(野生)区域内。
10.2.2 距蜂房(箱)(采蜜半径)半径3千米范围内必须有充足的蜜源植物,并靠近清洁的水源。
10.2.3 蜂箱必须远离开花期的常规农作物和可能的污染源,例如市区、公路、垃圾场、化工厂、农药厂等,也应远离可能的转基因作物种植区域,实际距离不得小于3km。 10.2.4 当蜜蜂在野生区域放养时,应考虑对当地昆虫种群的影响。
10.2.5 应明确划定蜜蜂放养范围,并绘制蜂箱位置图。
10.3 蜜蜂的饲喂
10.3.1 采蜜期结束时,蜂巢内应存留足够的蜂蜜和花粉,以备蜜蜂过冬。
10.3.2 非采蜜季节,应为蜜蜂提供充足的经有机认证的最好是产自同一生产单元的食物。 10.3.3 在蜜蜂得不到食物面临饥饿困境的情况下,允许人工饲喂有机糖浆或糖蜜。在无法获得有机糖浆或糖蜜的情况下,经认证机构许可可以饲喂常规糖浆或糖蜜。
16
GB/T19630. 1—2005
10.3.4 人工饲喂只能在最后一次蜂蜜收获季节结束后到下一次流蜜期开始前15d之间进行。
10.4 疾病防治
10.4.1 应主要通过蜂箱卫生和管理来保证蜂群健康和生存条件,以预防病虫害的发生。具体措施包括:
(a)选择适合当地条件的健壮品种; (b)如需要,更新蜂王; (c)对设施定期清洗和消毒; (d)定期更换蜂蜡;
(e)在蜂箱内保留足够的花粉和蜂蜜; (f)对蜂箱进行系统的检查; (g)蜂箱中工蜂的系统控制; (h)需要时将染病蜂箱移至隔离区; (i)销毁被污染的材料和蜂箱。
10.4.2 在已发生病虫害的情况下,应优先采用植物或植物源制剂治疗或顺势疗法; 10.4.3 在植物或植物源制剂治疗和顺势疗法无法控制病害的情况下,允许使用以下物质控制病害:
(a)苛性钠;
(b)乳酸、草酸和醋酸; (c)蚁酸; (d)硫磺;
(e)天然香精油(如薄荷醇、桉油精或天然樟脑等); (f)苏云金杆菌;
(g)允许使用蒸汽和火焰方法对蜂箱消毒。
10.4.4 应将有患病蜜蜂的蜂箱放置到远离健康蜂箱的隔离区。 10.4.5 应销毁受疾病严重感染的蜜蜂生活过的蜂箱及材料;
10.4.6 禁止使用抗生素或化学合成药品预防和治疗蜜蜂疾病,但当整个蜂群的健康受到威胁时可以使用抗生素或化学合成药品进行处理。经这些药物处理后的蜂箱应立即从有机生产中撤出并重新转换,当年的蜂产品也不能被认证为有机产品。
10.4.7 对每一项药物处理都应进行明确的记录(药品名称、有效的药理成分、诊断结果、用药剂量、用药方法、治疗持续时间和法定停药期等内容),并且在产品作为有机生产的产品销售之前要向检查机构申报用药的详细情况。 10.4.8 禁止使用化学合成药物进行预防性治疗。 10.4.9 只有在被螨虫感染时,才允许杀死雄蜂群。
10.4.10 在流蜜期及流蜜盛期,严禁(禁止)用任何药物处理蜂蜜。
17
GB/T 19630. 1—2005
10.5 蜂王和蜂群的饲养
10.5.1 鼓励交叉繁育不同类型的蜜蜂。 10.5.2 允许进行选育,但禁止对蜂王人工授精。 10.5.3 为了防止疾病的传播,应培育自己的蜂王。 10.5.4 允许为了替换蜂王而杀死老龄蜂王,但不允许剪翅。
10.5.5 引入的蜂群应尽量来自有机生产单元。允许每年购进不超过蜂群数量10%的按常规饲养方法饲养的蜜蜂。
10.5.6 禁止在秋天捕杀蜜蜂群体。 10.6 蜂蜡和蜂箱
10.6.1 用于有机蜂的蜂蜡必须来自有机养蜂单位;转换期的养蜂场,如果不能从市场或其它途径获得有机蜂蜡,经认证机构批准允许使用常规蜂蜡。如果不能在一年内替换所有蜂蜡,在获得认证机构同意的前提下可以延长转换期。
10.6.2 蜂蜡加工方法应确保能加工出供应有机养蜂场的有机蜂蜡。 10.6.3 禁止使用来源不明的蜂蜡。
10.6.4 蜂箱应用天然材料(如未经化学处理的木材等)制成,禁止使用有毒的材料制作蜂箱。
10.7 蜂产品收获与处理
10.7.1 蜂箱管理和蜂蜜采集方法应以保护蜂群和维持蜂群为目标;禁止为提高产量而杀死蜂群。
10.7.2 收集蜂蜜时严禁使用化学驱避剂驱赶蜂群。允许采用吹风或天然的或符合本标准的熏烟物质,通过烟雾发生器把蜜蜂从蜂箱中驱赶出去。应尽量减少烟熏的次数和使用量。 10.7.3 在提取和加工蜂产品时,加热温度不得超过47℃,尽量缩短加热过程。 10.7.4 应尽量采用机械性蜂房脱盖,避免采用加热性蜂房脱盖。
10.7.5 应通过重力作用使蜂蜜中的杂质沉淀出来,如果使用细网过滤器,其孔径应大于等于0.2mm。
10.7.6 接触蜂蜜的所有材料表面应当是不锈钢、玻璃、陶瓷、搪瓷等耐腐蚀材料,或用蜂蜡覆盖,或用食品和饮料包装中许可的涂料涂刷并用蜂蜡覆盖。
10.7.7 蜂蜜提取设施必须杜绝蜜蜂进入,以防止蜜蜂偷食蜂蜜以及传播疾病。 10.7.8 提取设施应当每天用热水清洗以保持清洁。 10.7.9 摇蜜室和包装室应全部密封,不受害虫侵扰。
10.7.10 蜂蜜收获处理过程中只能使用物理方法防治有害生物。 10.7.11 禁止使用氰化物等化学合成物质作为熏蒸剂。 10.8 蜂产品贮存
10.8.1 成品蜂蜜应密封包装并在稳定的温度下贮存,以避免蜂蜜变质。
18
GB/T19630. 1—2005
10.8.2 禁止对贮存的蜂蜜和蜂产品使用萘等化学合成物质来控制蜂蜡蛾等害虫。
19
GB/T 19630. 1—2005
附录A (规范性附录)
有机作物种植允许使用的土壤培肥和改良物质
表A.1 有机作物种植允许使用的土壤培肥和改良物质
20
GB/T19630. 1—2005
附录B (规范性附录)
有机作物种植允许使用的植物保护产品和措施
21
GB/T 19630. 1—2005
22
GB/T19630. 1—2005
附录C (规范性附录)
有机畜禽饮用水水质要求、有机畜禽饲养场所允许使用的消毒剂
23
GB/T 19630. 1—2005
24
GB/T19630. 1—2005
附录D (资料性附录)
评估有机生产中使用其它物质的准则
在附录A和B涉及有机农业中用于培肥和植物病虫害防治的产品不能满足要求的情况下,可以根据本附录描述的评估准则对有机农业中使用除附录A和B以外的其它物质进行评估。 D.1 原则
D.1.1 土壤培肥和土壤改良允许使用的物质
D.1.1.1 为达到或保持土壤肥力或为满足特殊的营养要求,而为特定的土壤改良和轮作措施所必需的,本标准附录A和本标准概述的方法所不可能满足和替代的物质。 D.1.1.2 该物质来自植物、动物、微生物或矿物,并允许经过如下处理:
(a)物理(机械,热)处理; (b)酶处理;
(c)微生物(堆肥,消化)处理。
D.1.1.3经可靠的试验数据证明该物质的使用应不会导致或产生对环境的不能接受的影响或污染,包括对土壤生物的影响和污染。
D.1.1.4该物质的使用不应对最终产品的质量和安全性产生不可接受的影响。 D.1.2 控制植物病虫草害所允许使用的物质表时使用
D.1.2.1该物质是防治有害生物或特殊病害所必需的,而且除此物质外没有其它生物的、物理的方法或植物育种替代方法和(或)有效管理技术可用于防治这类有害生物或特殊病害。 D.1.2.2该物质(活性化合物)源自植物、动物、微生物或矿物,并可经过以下处理: (a)物理处理; (b)酶处理; (c)微生物处理;
D.1.2.3有可靠的试验结果证明该物质的使用应不会导致或产生对环境的不能接受的影响或污染。
D.1.2.4如果某物质的天然形态数量不足,可以考虑使用与该自然物质的性质相同的化学合成物质,如化学合成的外激素(性诱剂),但前提是其使用不会直接或间接造成环境或产品污染。 D.2 评估程序 D.2.1.必要性
只有在必要的情况下才能使用某种投入物质。投入某物质的必要性可从产量、产品质量、环境安全性、生态保护、景观、人类和动物的生存条件等方面进行评估。
25
GB/T 19630. 1—2005
某投入物质的使用可限制于:
(a) 特种农作物(尤其是多年生农作物); (b)特殊区域;
(c)可使用该投入物质的特殊条件。 D.2.2投入物质的性质和生产方法 D.2.2.1投入物质的性质
投入物质的来源一般应来源于(按先后选用顺序): (a)有机物(植物、动物、微生物); (b)矿物。
可以使用等同于天然产品的化学合成物质。
在可能的情况下,应优先选择使用可再生的投入物质。其次应选择矿物源的投入物质,而第三选择是化学性质等同天然产品的投入物质。在允许使用化学性质等同的投入物质时需要考虑其在生态上、技术上或经济上的理由。 D.2.2.2生产方法
投入物质的配料可以经过以下处理: (a)机械处理; (b)物理处理; (c)酶处理; (d)微生物作用处理;
(e)化学处理(作为例外并受限制)。 D.2.2.3采集
构成投入物质的原材料采集不得影响自然生境的稳定性,也不得影响采集区内任何物种的生存。 D.2.3环境安全性
投入物质不得危害环境或对环境产生持续的负面影响。投入物质也不应造成对地面水、地下水、空气或土壤的不可接受的污染。应对这些物质的加工、使用和分解过程的所有阶段进行评价。
必须考虑投入物质的以下特性: D.2.3.1可降解性
所有投入物质必须可降解为二氧化碳、水和(或)其矿物形态。 对非靶生物有高急性毒性的投入物质的半衰期最多不能超过5d。 对作为投入的无毒天然物质没有规定的降解时限要求。 D.2.3.2对非靶生物的急性毒性
当投入物质对非靶生物有较高急性毒性时,需要限制其使用。应采取措施保证这些非靶生物的生存。可规定最大允许使用量。如果无法采取可以保证非靶生物生存的措施,则不得
26
GB/T19630. 1—2005
使用该投入物质。 D.2.3.3长期慢性毒性
不得使用会在生物或生物系统中蓄积的投入物质,也不得使用已经知道有或怀疑有诱变性或致癌性的投入物质。如果投入这些物质会产生危险,应采取足以使这些危险降至可接受水平和防止长时间持续负面环境影响的措施。 D.2.3.4化学合成产品和重金属
投入物质中不应含有致害量的化学合成物质(异生化合制品)。仅在其性质完全与自然界的产品相同时,才可允许使用化学合成的产品。
投入的矿物质中的重金属含量应尽可能地少。由于缺乏代用品以及在有机农业中已经被长期、传统地使用,铜和铜盐目前尚是一个例外。但任何形态的铜在有机农业中的使用应视为临时性允许使用,并且就其环境影响而言,应限制使用。 D.2.4.对人体健康和产品质量的影响 D.2.4.1人体健康
投入物质必须对人体健康无害。应考虑投入物质在加工、使用和降解过程中的所有阶段的情况,应采取降低投入物质使用危险的措施,并制定投入物质在有机农业中使用的标准。 D.2.4.2产品质量
投入物质对产品质量(如味道,保质期和外观质量等)不得有负面影响。 D.2.5伦理方面----动物生存条件
投入物质对农场饲养的动物的自然行为或机体功能不得有负面影响。 D.2.6社会经济方面
消费者的感官:投入的物质不应造成有机产品的消费者对有机产品的抵触或反感。消费者可能会认为某投入物质对环境或人体健康是不安全的,尽管这在科学上可能尚未得到证实。投入物质的问题(例如基因工程问题)不应干扰人们对天然或有机产品的总体感觉或看法。
27
65.020.01 ICS 04 B
Organic Products
Part 2: Processing
2005-01-19发布 2005-04-01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发布
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有机产品
第2部分:加工
28
GB/T 19630. 2—2005
前 言
GB/T19630《有机产品》分为四个部分: — 第1部分:生产; — 第2部分:加工; — 第3部分:标识与销售; — 第4部分:管理体系。 本部分为GB/T19630的第2部分。
本部分的附录A为规范性附录,本部分的附录B为资料性附录。 本部分由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
本部分起草单位:杭州万泰认证有限公司、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中心。 本部分主要起草人:卢振辉、袁清、**华、徐娜、王茂华。
29
GB/T 19630. 2—2005
有机产品 第2部分: 加工
1 范围
GB/T 19630的本部分规定了有机加工的通用规范和要求。
本部分适用于以GB/T 19630.1生产的未加工产品为原料进行加工及包装、贮藏和运输的全过程。 本部分有机纺织品的适用范围为棉花或蚕丝纤维材料的制品。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GB/T 19630的本部分的引用而成为本部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部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部分。
GB2760 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 GB4287 纺织染整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GB574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GB14881-1994 食品企业通用卫生规范 GB/T18885-2002 生态纺织品技术要求 GB/T19630.1-2005 有机产品 第1部分: 生产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GB/T 19630的本部分。
3.1
配料 ingredient
在制造或加工食品时使用的,并存在(包括改变性的形式存在)于产品中的任何物质,包括食物添加剂。 3.2
食品添加剂 food additives
为改善食品品质和色、香、味、形、营养价值,以及为防腐和加工工艺的需要而加入食品中的化学合成或天然物质。 3.3
加工助剂 food processing aids
本身不作为产品配料用,仅在加工、配料或处理过程中,为实现某一工艺目的而使用的物质或物料(不包括设备和器皿)。 3.4
离子辐照 ionizing irradiation
放射性核素(如钴60和铯137)的辐照,用于控制食品中的微生物、寄生虫和害虫,从而达到保存食品或抑制诸如发芽或成熟等生理过程的目的。
30
GB/T 19630. 2—2005
4 要求 4.1 总则
4.1.1 应当对本部分所涉及的有机加工及其后续全过程进行有效控制,以保持加工的有机完整性。 4.1.2 有机食品加工的工厂应符合GB14881-1994的要求,其他加工厂应符合国家及行业部门有关规
定。 4.2 加工厂环境
4.2.1 周围不得有粉尘、有害气体、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扩散性污染源;不得有垃圾堆、粪场、露天厕所和传染病医院;不得有昆虫大量孳生的潜在场所。 4.2.2 生产区建筑物与外缘公路或道路应有防护地带。
4.2.3 应制定文件化的卫生管理计划,并提供以下几方面的卫生保障:
(a)外部设施(垃圾堆放场、旧设备存放场地、停车场等) (b)内部设施(加工、包装和库区)
(c)加工和包装设备(防止酵母菌、霉菌和细菌污染) (d)职工的卫生(餐厅、工间休息场所和厕所) 4.3 配料、添加剂和加工助剂
4.3.1 加工所用的配料必须是经过认证的有机原料、天然的或认证机构许可使用的。这些有机配料在
终产品中所占的重量或体积不得少于配料总量的95%。 4.3.2 当有机配料无法满足需求时,允许使用非人工合成的常规配料,但不得超过所有配料总量的5%。
一旦有条件获得有机配料时,应立即用有机配料替换。使用了非有机配料的加工厂都应提交将其配料转换为100%有机配料的计划。
4.3.3 同一种配料禁止同时含有有机、常规或转换成分。
4.3.4 作为配料的水和食用盐,必须符合国家食品卫生标准,并且不计入4.3.1所要求的有机配料中。 4.3.5 允许使用附录A中的添加剂和加工助剂,使用条件应符合GB2760的规定。GB2760中的天然添加剂也可使用。需使用其它物质时,应事先按照附录B中的程序对该物质进行评估。
4.3.6 禁止使用矿物质(包括微量元素)、维生素、氨基酸和其他从动植物中分离的纯物质,法律规定必须使用或可证明食物或营养成分中严重缺乏的例外。 4.3.7 禁止使用来自转基因的配料、添加剂和加工助剂。 4.4 加工
4.4.1 有机加工应配备专用设备,如果必须与常规加工共用设备,则在常规加工结束后必须进行彻底清洗,并不得有清洗剂残留。也可在有机转换或常规产品加工结束、有机产品加工开始前,先用少量有机原料进行加工将残存在设备里的前期加工物质清理出去(即冲顶加工)。冲顶加工的产品不能作为有机产品销售。冲顶加工应保留记录。
4.4.2 加工工艺应不破坏食品的主要营养成分,可以使用机械、冷冻、加热、微波、烟熏等处理方法及微生物发酵工艺;可以采用提取、浓缩、沉淀和过滤工艺,但提取溶剂仅限于符合国家食品卫生标准的水、乙醇、动植物油、醋、二氧化碳、氮或羧酸,在提取和浓缩工艺中不得添加其它化学试剂。 4.4.3 加工用水水质必须符合GB 5749的规定。
31
GB/T 19630. 2—2005
4.4.4禁止在食品加工和贮藏过程中采用离子辐照处理。
4.4.5 禁止在食品加工中使用石棉过滤材料或可能被有害物质渗透的过滤材料。 4.5 有害生物防治
4.5.1 应优先采取以下管理措施来预防有害生物的发生:
(a)消除有害生物的孳生条件;
(b)防止有害生物接触加工和处理设备;
(c)通过对温度、湿度、光照、空气等环境因素的控制,防止有害生物的繁殖。
4.5.2 允许使用机械类的、信息素类的、气味类的、粘着性的捕害工具、物理障碍、硅藻土、声光电器具,作为防治有害生物的设施或材料。
4.5.3 允许使用以维生素D为基本有效成分的杀鼠剂。 4.5.4 允许使用GB/T19630.1-2005附录B中的物质。
4.5.5 在加工或储藏场所遭受有害生物严重侵袭的紧急情况下,提倡使用中草药进行喷雾和熏蒸处理;限制使用硫磺。如果应使用常规熏蒸剂对加工设备或储藏场所实施熏蒸,则应先将有机产品移出熏蒸场所,熏蒸后至少经过5d才可将有机产品移回经过熏蒸的场所。禁止使用持久性和致癌性的消毒剂和熏蒸剂。 4.6 包装
4.6.1 提倡使用由木、竹、植物茎叶和纸制成的包装材料,允许使用符合卫生要求的其它包装材料。 4.6.2 包装应简单、实用,避免过度包装,并应考虑包装材料的回收利用。 4.6.3 允许使用二氧化碳和氮作为包装填充剂。
4.6.4 禁止使用含有合成杀菌剂、防腐剂和熏蒸剂的包装材料。 4.6.5 禁止使用接触过禁用物质的包装袋或容器盛装有机产品。 4.7 储藏
4.7.1 经过认证的产品在贮存过程中不得受到其它物质的污染。
4.7.2 贮藏产品的仓库必须干净、无虫害,无有害物质残留,在最近5d内未经任何禁用物质处理过。 4.7.3 除常温储藏外,允许以下储藏方法:
(a)储藏室空气调控; (b)温度控制; (c)干燥; (d)湿度调节。
4.7.4 有机产品应单独存放。如果不得不与常规产品共同存放,必须在仓库内划出特定区域,采取必要的包装、标签等措施确保有机产品不与非认证产品混放。
4.7.5 产品出入库和库存量必须有完整的档案记录,并保留相应的单据。 4.8 运输
4.8.1 运输工具在装载有机产品前应清洗干净。
32
GB/T 19630. 2—2005
4.8.2 有机产品在运输过程中应避免与常规产品混杂或受到污染。
4.8.3 在运输和装卸过程中,外包装上的有机认证标志及有关说明不得被玷污或损毁。 4.8.4 运输和装卸过程必须有完整的档案记录,并保留相应的单据。 4.9 环境影响
4.9.1 废弃物的净化和排放设施或贮存设施应远离生产区,且不得位于生产区上风向。贮存设施应密闭或封盖,便于清洗、消毒。
4.9.2 排放的废弃物必须达到相应标准。 4.10 纺织品 4.10.1 原料
(a)纺织品的纤维原料应该是100%的有机原料。
(b)在原料加工成纤维的过程中,应尽可能减少对环境的影响。
(c)纺织品中的非纺织原料,在生产、使用和废弃物的处理过程中,不应对环境和人类造成危害。 4.10.2 加工
(a)在纺织品加工过程中应采用最佳的生产方法,使其对环境的影响程度降至最小。
(b)禁止使用对人体和环境有害的物质,使用的任何助剂均不得含有致癌、致畸、致突变、致敏性的物质,对哺乳动物的毒性口服LD50大于2000mg/kg。
(c)禁止使用已知为易生物积累的和不易生物降解的物质。 (d)在纺织品加工过程中能耗应最小化,尽可能使用可再生能源。
(e)如果在工艺或设备上将有机加工和常规加工分离会对环境或经济造成显著不利的影响,而不分离不会导致有机纺织品与常规加工过程中使用的循环流体(如碱洗、上浆、漂洗等工序)接触的风险,则允许有机和常规工艺不分离,但加工单位必须保证有机纺织品不受禁用物质污染。
(f)加工单位应采用有效的污水处理工艺,确保排水中污染物浓度不超过GB4287的规定。 (g)在初次获得有机认证的当年,应制定出生产过程中的环境管理改善计划。 (h)煮茧过程或洗毛过程所用的表面活性剂应该选择易生物降解的种类。 (i)浆液应易于降解或至少有80%可得到循环利用。
(j)在丝光处理工艺中,允许使用氢氧化钠或其它的碱性物质,但应最大限度地循环利用。 (k)纺织油和编织油(针油)应选用易生物降解的或由植物提取的油剂。
(l)4.2中关于加工厂卫生、4.5关于有害生物防治、4.6关于贮藏、4.7关于运输和4.8关于包装的规定适用于纺织品加工。4.3关于配料、食品添加剂和加工助剂的规定不适用于纺织品加工。 4.10.3 染料和染整
(a)应使用植物源或矿物源的染料。
(b)禁止使用GB/T18885-2002中规定的不允许使用的有害染料及物质,如对人体和环境有害的有毒芳胺、含氯酚、杀虫剂、有机氯载体、PVC增塑剂、禁用阻燃剂等。
(c)允许使用天然的印染增稠剂。
33
GB/T 19630. 2—2005
(d)允许使用易生物降解的软化剂。
(e)禁止使用含有会在污水中形成有机卤素化合物的物质进行印染设备的清洗。 (f)染料中的重金属类含量不得超过表1中的指标。
表1 染料中重金属类含量指标
4.10.4 制成品
(a)辅料(如衬里、装饰物、钮扣、拉链、缝线等)必须使用对环境无害的材料,尽量使用天然材料。
(b)制成品加工过程(如砂洗、水洗)不得使用对人体及环境有害的助剂。 (c)制成品中有害物质含量不得超过GB/T18885-2002的规定。
34
GB/T 19630. 2—2005
附录A
(规范性附录)
有机食品加工中允许使用的非农业源配料及添加剂
A.1 非农业源食品添加剂和加工助剂
表A.1 非农业源食品添加剂和加工助剂列表
35
A.2 调味品
(a)香精油:以油、水、酒精、二氧化碳为溶剂通过机械和物理方法提取的天然香料; (b)天然烟熏味调味品;
(c)天然调味品:须根据附录B评估添加剂和加工助剂的准则来评估认可。 A.3 微生物制品
(a)天然微生物及其制品:基因工程生物及其产品除外; (b)发酵剂:生产过程未使用漂白剂和有机溶剂。 A.4 其它配料
(a)饮用水; (b)食盐;
(c)矿物质(包括微量元素)和维生素:法律规定必须使用,或有确凿证据证明食品中严重缺乏时才可以使用。
36
GB/T 19630. 2—2005
附录B
(资料性附录)
评估有机食品添加剂和加工助剂的准则
附录A所列的允许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和加工助剂不能涵盖所有符合有机生产原则的物质。当某种物质未被列入附录A时,认证机构应根据以下准则对该物质进行评估,以确定其是否适合在有机食品加工中使用。 B.1 必要性
每种添加剂和加工助剂只有在必需时才允许在有机食品生产中使用,并且应遵守如下原则: (a)遵守产品的有机真实性。
(b)没有这些添加剂和加工助剂,产品就无法生产和保存。 B.2 核准添加剂和加工助剂的条件
添加剂和加工助剂的核准应满足如下条件:
(a)没有可用于加工或保存有机产品的其它可接受的工艺。
(b)添加剂或加工助剂的使用应尽量起到减少因采用其它工艺可能对食品造成的物理或机械损坏。 (c)采用其它方法,如缩短运输时间或改善储存设施,仍不能有效保证食品卫生。 (d)天然来源物质的质量和数量不足以取代该添加剂或加工助剂。 (e)添加剂或加工助剂不危及产品的有机完整性。
(f)添加剂或加工助剂的使用不会给消费者留下一种印象,似乎最终产品的质量比原料质量要好,
从而使消费者感到困惑。这主要涉及但不限于色素和香料。 (g)添加剂和加工助剂的使用不应有损于产品的总体品质。 B.3 使用添加剂和加工助剂的优先顺序
B.3.1 应优先选择如下方案以替代添加剂或加工助剂的使用:
(a)按照有机认证标准的要求生产的作物及其加工产品,而且这些产品不需要添加其它物质,例如
作增稠剂用的面粉或作为脱模剂用的植物油。
(b)仅用机械或简单的物理方法生产的植物和动物来源的食品或原料,如盐。 B.3.2 第二选择是:
(a)用物理方法或用酶生产的单纯食品成分,例如淀粉、酒石酸盐和果胶。
(b)非农业源原料的提纯产物和微生物,例如金虎尾(acerola)果汁、酵母培养物等酶和微生物制
剂。
B.3.3 在有机食品中不允许使用以下种类的添加剂和加工助剂: (a)与天然物质“性质等同的”物质。
(b)基本判断为非天然的或为“食品成分新结构”的合成物质,如乙酰交联淀粉。 (c)用基因工程方法生产的添加剂或加工助剂。 (d)合成色素和合成防腐剂。
添加剂和加工助剂制备中使用的载体和防腐剂也必须考虑在内。
37
ICS 65.020.01 B 04
Organic Products
Part 3: Labeling and Marketing
2005-01-19发布 2005-04-01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发布
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有机产品
第3部分: 标识与销售
38
GB/T 19630. 3—2005
前 言
GB/T19630《有机产品》分为四个部分: — 第1部分:生产; — 第2部分:加工; — 第3部分:标识与销售; — 第4部分:管理体系。 本部分为GB/T19630的第3部分。
本部分由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
本部分起草单位:中国标准化研究院、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中心等。 本部分主要起草人:杨丽、刘文、王茂华、**华、徐娜。
39
GB/T 19630. 3—2005
有机产品
第3部分: 标识与销售
1 范围
GB/T 19630.3的本部分规定了有机产品标识和销售的通用规范及要求。
本部分适用于按GB/T 19630.1、GB/T 19630.2生产或加工并获得认证的产品的标识和销售。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GB/T 19630的本部分的引用而成为本部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部分,然而,鼓励根据本部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部分。 GB/T 19630.1 有机产品 第1部分:生产 GB/T 19630.2 有机产品 第2部分:加工 GB/T 19630.4 有机产品 第4部分:管理体系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GB/T 19630的本部分。 3.1
标识 labeling
在销售的产品上、产品的包装上、产品的标签上或者随同产品提供的说明性材料上,以书写的、印刷的文字或者图形的形式对产品所作的标示。 3.2
认证标志 certification mark
证明产品生产或者加工过程符合有机标准并通过认证的专有符号、图案或者符号、图案以及文字的组合。 3.3
销售 marketing
批发、直销、展销、代销、分销、零售或以其它任何方式将产品投放市场的活动。 4 标识通则
4.1 有机产品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标准的要求进行标识。
4.2 “有机”术语和中国有机产品认证标志只能用于按照GB/T 19630.1、GB/T 19630.2和GB/T 19630.4的要求生产和加工的有机产品的标识,除非“有机”表述的意思与本标准完全无关。 4.3 未获得有机产品认证的产品,不能使用有机产品认证标志。
4.4 标识中的文字、图形或符号等应清晰、醒目。图形、符号应直观、规范。文字、图形、符号的颜色与背景色或底色应为对比色。
40
GB/T 19630. 3—2005
4.5 标识的文字应使用国家规定的规范汉字。可同时使用相应的汉语拼音、外文或少数民族文字,但汉语拼音、外文或少数民族文字的字体大小应不大于相应的汉字。 4.6 进口有机产品的标识和有机产品认证标志也应符合本标准的规定。
4.7用于出口的产品,根据国外有机标准或国外合同购货商要求生产的产品,可以根据该国家或合同购货商的有机产品标识要求进行标识。 5 产品的标识要求
5.1 按有机产品国家标准生产并获得有机产品认证的产品,方可在产品名称前标识“有机”,在产品或者包装上加施中国有机产品认证标志并标注认证机构的标识或者认证机构的名称。
5.2 有机配料含量等于或者高于95%并获得有机产品认证的加工产品,方可在产品名称前标识“有机”,在产品或者包装上加施中国有机产品认证标志并标注认证机构的标识或者认证机构的名称。
5.3 有机配料含量等于或者高于95%并获得有机转换产品认证的加工产品,方可在产品名称前标识“有机转换”,在产品或者包装上加施中国有机转换产品认证标志并标注认证机构的标识或者认证机构的名称。认证机构的标识不能含有误导消费者将有机转换产品作为有机产品的内容。
5.4 有机配料含量低于95%、等于或者高于70%的加工产品,可在产品名称前标识“有机配料生产”,并应注明获得认证的有机配料的比例。
5.5 有机配料含量低于95%、等于或者高于70%的加工产品,有机配料为转换期产品的,可在产品名称前标识“有机转换配料生产”,并应注明获得认证的有机转换配料的比例。
5.6 有机配料含量低于70%的加工产品,只能在产品配料表中将某种获得认证的有机配料标识为“有机”,并应注明有机配料的比例。
5.7 有机配料含量低于70%的加工产品,有机配料为转换期产品的,只能在产品配料表中将某种获得认证的配料标识为“有机转换”,并注明有机转换配料的比例。 6 有机配料百分比的计算
6.1 对于固体形式的有机产品,其有机配料百分比按照式(1)计算:
有机配料百分比?
产品中有机配料的总重量(不包括水和食盐)
?100% ??????(1)
产品总重量(不包括水和食盐)
6.2 对于液体形式的有机产品,其有机配料百分比按照式(2)计算(对于由浓缩物经重新组合制成的,应在配料和产品成品浓缩物的基础上计算其有机配料的百分比):
有机配料百分比?
产品中有机配料的总体积(不包括水和食盐)
?100% ??????(2)
产品总体积(不包括水和食盐)
产品中有机配料的总重量(不包括水和食盐)
?100% ??????(3)
产品总重量(不包括水和食盐)
6.3 对于包含固体和液体形式的有机产品,其有机配料百分比按照式(3)计算:
有机配料百分比?
6.4 有机配料的百分比均应四舍五入取整。 7 中国有机产品认证标志
7.1中国有机产品认证标志和中国有机转换产品认证标志仅用于按照有机产品国家标准生产或者加工并经认证机构认证的相应的有机产品或者有机转换产品。
41
GB/T 19630. 3—2005
7.2 中国有机产品认证标志和中国有机转换产品认证标志的图形与颜色要求如图1、图2所示: 7.3 印制的中国有机产品认证标志和中国有机转换产品认证标志应当清楚、明显。
7.4 印制在获证产品标签、说明书及广告宣传材料上的中国有机产品认证标志和中国有机转换产品认证标志,可以按比例放大或者缩小,但不得变形、变色。
图1 中国有机产品认证标志
图2 中国有机转换产品认证标志
8 认证机构标识
8.1 有机产品认证机构的标识或者机构名称的印刷应当清楚。
42
GB/T 19630. 3—2005
8.2 有机产品认证机构的认证标志,仅用于按照有机产品国家标准生产或者加工并经该认证机构认证的产品。
8.3 认证机构的标识的相关图案或者文字应不大于中国有机产品认证标志或者中国有机转换产品认证标志。 9 销售要求
9.1 为保证有机产品的完整性和可追溯性,销售者在销售过程中应当采取但不限于下列措施:
—有机产品应避免与非有机产品的混合; —有机产品避免与本部分不允许使用的物质接触;
—建立有机产品的购买、运输、储存、出入库和销售等记录。
9.2 有机产品进货时,销售商应索取有机产品认证证书等证明材料,有机配料低于95%并标识“有机配料生产”等字样的产品,其证明材料中应能证明有机产品的来源。 9.3 应对有机产品的认证证书的真伪进行验证,并留存认证证书复印件。
9.4 应在销售场所设立有机产品销售专区或陈列专柜,并与非有机产品销售区、柜分开。 9.5 在有机产品的销售专区或陈列专柜,应在显著位置摆放有机产品认证证书复印件。 9.6 不符合GB/T 19630的本部分标识要求的产品不能作为有机产品进行销售。
43
GB/T 19630. 4—2005
ICS 65.020.01 04 B
Organic Products
Part 4: Management System
2005-01-19发布 2005-04-01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发布
有机产品
第4部分:管理体系
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44
GB/T 19630. 4—2005
前 言
GB/T 19630《有机产品》分为四个部分: — 第1部分:生产; — 第2部分:加工; — 第3部分:标识与销售; — 第4部分:管理体系。 本部分为GB/T 19630的第4部分。
本部分由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
本部分起草单位:中绿华夏有机食品认证中心、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中心。 本部分主要起草人:郭春敏、李显军、高秀文、时松凯、王茂华、**华、徐娜。
45
GB/T19630. 4—2005
有机产品 第4部分: 管理体系
1 范围
GB/T 19630的本部分规定了有机产品生产、加工、经营过程中必须建立和维护的管理体系的通用规范和要求。
本部分适用于有机产品的生产者、加工者、经营者及相关的供应环节。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GB/T 19630的本部分的引用而成为本部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部分,然而,鼓励根据本部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部分。 GB/T 19630.1 有机产品 第1部分:生产 GB/T 19630.2 有机产品 第2部分:加工 GB/T 19630.3 有机产品 第3部分:标识与销售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GB/T 19630.4的本部分。 3.1
有机产品生产者 organic producer
按照本部分从事有机种植、养殖以及野生产品采集,其生产单元和产品已获得有机认证机构的认证,产品已获准使用有机产品标志的单位或个人。 3.2
有机产品加工者 organic processor
按照本部分从事有机产品加工,其加工单位和产品已获得有机认证机构的认证,产品已获准使用有机产品标志的的单位或个人。 3.3
有机产品经营者 organic handler
按照本标准从事有机产品的运输、储存、包装和贸易,其经营单位和产品获得有机认证机构的认证,产品获准使用认有机产品认证标志的单位和个人。 3.4
生产基地 production base
从事有机种植、养殖或野生产品采集的生产单元。 3.5
内部检查员 internal auditor
有机产品生产、加工、经营单位内部负责有机管理体系审核,并配合有机认证机构进行检查、认证
4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