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文一:《知识产权的保护》3600字
企业的知识产权战略
摘要:现今社会的发展,文化始终都是百家争鸣,兼容并包的状态,丰富着国家的社会文化的发展。在此自由开放的氛围中,学者的知识产权意识越来越强烈。在知识经济的时代条件下,知识产权的制度实施效果,关系到一国的经济发展、科技进步、文化与教育的繁荣;而在经济全球化的国际背景中,知识产权保护又事关国际政治、国际经贸、国际文化与科技的交流和合作。那么,国家如何更好的促进企业知识产权战略的实施,来进行对学者知识产权的保护,是本文所论述的重点。
关键词:知识产权 知识经济 企业知识产权战略
按照普遍人权的社会要求,在一国范围内,任何人都可以凭借创造性劳动而取得权利,一切知识产权主体平等地的受到保护;在国际社会中,注重对一切民族、种族的智力成果给予平等的保护,促进各国科学、技术与文化的发展。对创造者权利的保护,其本身表现了对人类尊严、人类智慧的尊重,也有助于其他人权的实现。学者既然创造出有益于人类的先进文化成果,我们就应该给予尊重和珍惜。只有让知识产权的保护真正落实到实处,才能提高文化创造者的积极性,鼓励更多的人创造出有价值的文化内容。
一、知识产权的概念
知识产权,指“权利人对其所创作的智力劳动成果所享有的专有权利”,一般只在有限时间期内有效。各种智力创造比如发明、文学和艺术作品,以及在商业中使用的标志、名称、图像以及外观设计,都可被认为是某一个人或组织所拥有的知识产权。
知识产权是关于人类在社会实践中创造的智力劳动成果的专有权利。随着科技的发展,为了更好保护产权人的利益,知识产权制度应运而生并不断完善。如今专利权、著作权、商标权等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越来越多。17世纪上半叶产生了近代专利制度;一百年后产生了“专利说明书”制度;又过了一百多年后,从法院在处理侵权纠纷时的需要开始,才产生了“权利要求书”制度。在二十一世纪,知识产权与人类的生活息息相关,到处
充满了知识产权,在商业竞争上我们可以看出他的重要作用。
所谓知识产权,最重要体现其独占性和专有性的特点。这是指劳动者可以独占智力成果为排他的利用。智力劳动者对其智力成果依法享有和处理的权力。客体是人类创造性智力劳动成果,这种智力劳动成果属于一种无形财产或者无体财产,它是大脑活动的直接产物。准确的了解知识产权的概念,为提出与之有关的策略做好相应的准备。知识产权的建立不仅仅是涉及到个人的合法权益,同时也是国家保护重要文化资源的必要手段。国家的知识产权战略也是站在知识者的利益基础之上,促进先进文化的发展。知识产权战略的本质是企业运用知识产权及其制度的特点去寻求市场竞争有利地位的总体性谋划和采取的一系列策略与手段。
一、企业知识产权的战略发展
知识产权在资本形态上表现为无形资产。在管理学中,无形资产属于固定资产的范畴,是一种不具有实物形态的独占经济资源。运用管理学的基本范畴与方法,研究知识产权中的单一资产要素的产出发展和各个资产要素的综合应用,探求知识产权作为无形资产资源在创造、流通各环节的运动规律,涉及到知识产权经营、管理、评估等方面的问题分析和对策谋划,具有重要的应用研究价值。财产与资产的关系,是研究知识产权无形资产属性的理论起点。无形资产是我国管理学界的热点话题,其资产项目多涉及各类知识产权。管理学理论认为,资产应该是指企业或个人拥有或控制的,能以货币计量,能为企业或个人获得效益的经济资源,包括实物资产、无形资产、债权及其他经济资源。其中,无形资产又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技术秘密、特许经营权、租赁权、土地使用权、商誉等。上述无形资产的类别主要涉及但不限于知识产权。
1、企业知识产权战略的内涵
企业知识产权战略是企业战略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知识产权战略的重要组成部分,属于企业战略与知识产权战略的交叉领域。其基本含义是,企业为获得并保持市场竞争优势,运用知识产权制度提供的保护手段,获取最佳经济效益的总体性谋划。其本质是企业运用知识产权及其制度的特点去寻求市场竞争有利地位的总体性谋划和采取的一系列策略与手段,是利用知识产权取得竞争优势的策略、措施和手段。当然,关于企业知识产权战略,还可以从动态层面理解,即由
企业知识产权战略规划、战略执行和战略评估与控制组成的开放系统。从这个意义上讲,企业知识产权战略可以被理解为“为实现自身总体目标,取得竞争优势、谋求最佳绩效,通过规划、执行和评估一系列战略措施以推进与己有关的知识产权工作,发挥知识产权管理、创造、保护和运用中的正效应,遏制其负效应的总体性、根本性和规律性的策略和手段”。
1、企业知识产权战略的手段
知识产权战略涉及知识产权创造、保护、运用和管理诸多方面。其中,“保护战略是主导,创造战略是目标,利用战略是手段,管理战略是协调”。企业知识产权战略的实施也需要围绕这四方面内容加以把握。
(1)保护战略是主导
企业应该依靠国家的有效强制的力量,对知识产权进行有效的保护与利用。一个企业的发展与强大,很大程度是依赖于企业内部人员的文化创造成果。如果人人皆能无条件的运用其他企业的核心文化和技术,那么企业的竞争力将大大下降,同时也降低了其他企业进行自主研发创造的积极性。所以,有效的保护策略是主导,促使企业研究开发成果和其他智力成果尽快转化为专利、商业秘密等知识产权。进一步说,在企业知识产权创造战略方面,企业重视和加强自主创新具有极端重要的意义。企业自主创新需要很好地和知识产权战略融合。如在研究开发阶段,即应有知识产权的监控,以使研究开发朝着预定目标前进。
(2)创造战略是目标
只有加强自主创新,企业才能获得强劲的竞争优势,也才能从根本上落实企业知识产权创造战略。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选择适当的创新模式。进行原始创新、合作创新、集成创新和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形成自主知识产权,都是企业知识产权创造的重要模式与策略,企业需要根据其自身特点加以选择。以集成创新为例,它是企业在不同的技术之间通过排列组合而获得创新,在战略思维上打破了单一技术之间画地为牢的局面,有利于企业开展技术联盟、战略联盟形式的技术创新工作。
(3)利用战略是手段
在创造过后的知识应该进行调整,为企业所用。只有创造的文化得到最大程度的开发与利用,才能更好的提高企业经济效益,提升市场竞争力。文化成果的
利用是需要贴合实际的,且是在符合中国法制的前提下。如果是通过非法手段以及破坏他们利益手段所得来的劳动成果是不受法律保护的。
(4)管理战略是协调
对知识产权的有效管理将会使其发挥最大的作用,促进我国经济的平稳发展。这其中就需要加大我国企业特别是大中型企业和高新技术企业的研发管理经费投入。据统计,我国企业研发经费投入与其产品销售额的比重和发达国家的企业相比有较大差距。在发达国家,企业为科研投资的主体,如美国企业科研投入占总投入的75%,而我国长期依赖政府投入,多数企业没有科研投入。这直接影响到企业有效管理与再次创造发展的物质基础。
将企业作为技术创新的主体和自主知识产权创造体系的核心,这样有利于国家将有限的创新资源用于企业知识产权创造。应当说,目前我国在这方面面临的问题还比较严重,即企业尚未成为技术创新的主体和自主知识产权创造体系的核心。统计资料表明,国内大部分科技创新力量不是在企业,而是在高校与科研院所,而像日本,其80%的科技力量集中于企业。
二、 知识产权战略的重要意义
1、 知识产权的发展能够为智力成果完成人的权益提供法律保
障,调动了
人们从事科学技术研究和文学艺术作品创作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2、 利于把概念意识的智力成果转化为实际的生产力,运用到生
产建设中,
产生巨大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3、
之间得到交
流与改进,使得企业的发展更进一步。
结语
企业知识产权战略的实施是企业充分运用知识产权制度获得与维持市场竞争优势,谋求最佳经济效益的战略措施。企业知识产权战略实施的基础是企业知识产权战略规划的系统制定,而这应立足于企业自身的特点和外部环境。由于企业知识产权战略和国家、地区、行业知识产权战略同处于国家知识产权战略体系知识产权战略是对知识产权的一种保护,能够使得文化成果
中,并且相互之间具有紧密的联系,企业知识产权战略的实施决不是企业孤立、单个地实施的行为,而是需要在国家知识产权战略指导和指引下,以地区和行业知识产权战略为依托,在政府部门各方面的大力支持和配合下,稳健地向前推进。
注释:
[1]冯晓青著:《企业知识产权战略》,知识产权出版社2008年第3版,第12页。
[2]梅术文:《知识产权战略的范畴界定与内容构成》,《中华商标》2008年第1期。
[3]陶用之、曾艳、袁界平:《提高我国高新技术产业专业产出水平的对策研究》,《科技进步与对策》2008年第4期。
[4]今日五金采编,国知网讯。
[5]王闻平:《高新技术企业知识产权战略与核心竞争力关系研究》,《技术与创新管理》2008年第1期。
[6]梅术文:《知识产权战略的范畴界定与内容构成》,《中华商标》2008年第1期。
[7]贝清华、朱向东:《实施知识产权战略必须创新体制机制》,《中国科技投资》2008年第2期。
作文二:《论知识产权的刑法保护》4400字
论知识产权的刑法保护
作者:朱丽
来源:《法制与社会》2013年第36期
摘 要 有关于知识产权的保护,已然成为世界性的关注课题。随着世界经济的大同化,我国目前关于知识产权的刑法保护并不完善,仍然存在较多的提升空间。
关键词 大学生 思想政治教育 实效性
作者简介:朱丽,南京工业大学政法学院研究生在读,研究方向:刑法。
中图分类号:D923.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3)12-014-02
知识产权是人类文明发展到一定程度才产生的,也成为人类文明和智慧进步的重要标志,它有助于人类科技和经济的发展。而随着知识产权中所包含的价值的逐渐扩大,社会上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也越来越多。美国相关协会机构曾明确指出,非法使用一项软件,在美国就会造成75亿美元的年损失量。在联合国规定的17类跨国犯罪行为中,侵犯知识产权犯罪行为也名列其中。为了应对知识产权侵犯行为愈演愈烈的现象,大多数国家在国内纷纷采用法律方式来保护知识产权,国际的知识产权保护相关条例也逐步建立起来。中国内地也同样十分重视知识产权的保护,因而也采用了刑法来规范侵犯知识产权的保护,与国际法律和其他国家相比,中国具有自己鲜明的特点,但也仍然存在不足之处。本文正是从刑法对知识产权的保护的相关条例出发,对其改进之处提出一己之见。
一、相关概念阐述
(一)知识产权
专利权、著作权、商标权等其他民事权利都被称为知识产权(Intellectual Property)。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将赋予知识产权以下的定义:“人类知识创造活动所产生的无形资产在法律上所享有的支配权利。”而在我国,法律学家又对知识产权赋予了不同的含义,即“法人或自然人进行智力劳动而创造出的成果通过法律得以确立,并被法律所赋予的权利”。通过智力劳动而产生的无形的成果——知识财产是知识产权的客体,这一无形的客体需要通过有形的载体得以体现,表现为艺术作品、专利产品等。
(二)知识产权犯罪
目前,侵犯知识产权犯罪在我国的法律中并没有成文完整的定义,这一概念甚至很少出现在法学的教材中。就犯罪构成而言,我们可以将违反知识产权相关保护法文条例,以营利为目的,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造成危害,通过非法渠道获利,并达到追诉标准,按照刑法相关规定应受到处罚的行为称为侵犯知识产权犯罪。
二、知识产权的刑法保护现状
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刑法保护受到了相关立法和司法部门的高度重视,其可操作性也随着定罪量刑标准的降低而得以不断提升,从而也为知识产权的刑事司法保护提供了有利的保障。然而司法的实践现状却不容乐观,出现了结案快数量少、受理多移交少、处罚多追刑少、国内重视低于国际等特点,以上种种现象都表明我国为建立创新性的知识产权强国还需要多方面的不懈努力。
(一)结案快,数量多
根据2012年4月公布的《中国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状况》现实的数据,可知在2009年,我国人民法院共审结的知识产权犯罪案件比2008年增长10.04%,为3660件,其中发生法律效力的也比2008年上涨8.31%,共有5836人,而其中被判决有罪的人数也比2008年上升8.28%。由此可见,我国刑事司法部门对侵犯知识产权犯罪行为的重视度和打击强度都有明显的增强,但是在增长快速的同时,我们也可以发现在同期审结的76万件总刑事案件中,知识产权犯罪案的比例十分小,而在全国各地盗版假售的现象泛滥的事实面前,知识产权犯罪的打击力度和打击现状不容乐观。
(二)受理多,移交少
目前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案件多为呈现出受理多,移交少的特点。造成这一现象的原因具有多方面,主要是执法人员的法律观念有多偏差;执法人员间的信息共享程度偏低;在相关案件处理过程中管理部门不统一等问题。另外由于部门利益等因素,导致大量的知识产权受理案件被藏起来不予理会。“受理多而移交少”已成为目前我国知识产权案件处理中的突出问题之一,这对我国知识产权的保护造成了一定的困难。
(三)处罚多,追刑少
侵犯知识产权罪的特点之一是产业化,往往是多数人进行伙同犯罪,然而在相关案件结案处理时,受到惩罚的人却往往是不足2人,同一案件的多数犯罪人都逃脱了惩罚,因此许多犯罪者的心理上没有自觉意识,从而加大了犯罪的可能性。从这一现象中,我们可以发现在知识产权的相关保护上仍然存在不足,而这样的现象无法对犯罪分子起到威慑作用。
(四)国际重视程度高于国内
有学者曾指出中国的知识产权保护立法多是来自于政治和外来经济的压力,而不是出于本身的需要。而随着经济、法律问题向外交政治的演变,中国的知识产权保护面临着更为严峻的形势。目前,国内相关知识产权保护法律的出台和一些案例的处理多是因为国际上所施加的压力。随着全球化的不断加深和我国国力的提高,越来越多的国际犯罪分子利用我国法律保护的缺口进行犯罪行为。为了降低这样行为的出现率,我们就需要思考如何运用司法和法律手段进行知识产权的进一步保护。
三、知识产权的刑法保护不足之处
(一)商标侵权
目前,我国对商标的保护上存在两个问题。
一是保护对象不够宽泛。因为在商标的保护上,按我过的有关规定,他人已注册的商标属于被保护对象,而未经注册的商标或到期未能续期的商标以及被注册的商标却并不在保护范围之内。然而,在我国对驰名商标的保护制度中却明文规定他人不得在权利人未许可下使用未注册的商标。
二是对本罪犯罪行为的规定过于简单。在我国刑法中,侵犯商标权犯罪共有三个罪名,但是对犯罪行为的规定却十分简单,且调整的范围也过于单一,对商标专利的保护造成了一些阻碍。
(二)著作侵权
在著作侵权的有关规定上,也存在三个方面的问题。
一是保护对象范围过窄。就保护主义种的刑法价值取向而言,著作权和债权、物权同是属于具有独占性的私权性质的民事权利。在对署名权的理解上也存在分歧。该条款究竟是对作者的姓名权进行保护还是署名权进行保护,在学术界仍争议不断。
二是行为规定不够明确。在《刑法》217条和218条中对五中著作权犯罪行为进行了相关规定,但是也存在规定过窄的问题,与其他相关法律完善的国家相比,我国还欠缺明确的相关规定。
三是主观要求过于严厉。在《刑法》217、128条规定中,对侵犯著作权的行为加上了“必须以盈利为目的”这一条件,这样一来不是以盈利为目的的侵犯著作权的行为就无法在法律中得意实施,而在目前情况下,不以直接利益为目的的知识产权侵权行为也广泛存在,而这样的行为却因为我国法律主观要求过严而无法受到遏制。
(三)专利侵权
目前,我国在专利的保护上也有三点需要完善。
一是需要继续完善侵犯商业机密的犯罪分子。我国对国际商业秘密的保护依然处于空白期,没有明确的对商业秘密和商业秘密的犯法行为进行明文规定,但是保护商业秘密却已是国际上尤为普遍的趋势。因而我国需要对商业秘密进行进一步的保护。
二是本罪中对商业秘密的认定有待完善。目前我国并没有明确鉴定商业秘密的部门,在一些案件处理时多是根据具体情况来确定,这样一来,就容易导致相关案件在处理上存在了缺陷,在案件诉讼时难以确定。
三是刑法对商业秘密罪的规定上存在不足。多数发达国家对商业秘密犯罪罪行具有多种不同形势的规定,而我国却只有一种规定,可见我国在对商业秘密罪的处置上存在空洞,早日实现与国际的接轨也是我国知识产权法律保护所要考虑的问题。
四、知识产权的刑法保护的几点改进对策
(一)相关法律系统的构建完善
以刑法为主体,商标法、著作权法、专利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其他司法为补充构成了我国完整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但正是因为这个多样化的体系,在对同一行为的规定上存在多样性,这对司法造成了很大的困扰,同时也严重破坏了立法的严肃性。例如著作权侵权行为,在《著作权法》的规定中有8中侵权行为会涉嫌犯罪,《刑法》中却规定了4中具体的行为表现,而《著作权法》中并没有明企鹅规定构成侵犯著作权罪的行为。如何将两者做有机衔接是司法必须要考虑的问题。
诸如此类的例子在相关法律法规中还有很多,又如关于假冒专利行为的在《专利法》第63条和《刑法》第216条的规定中存在差异;另外,关于侵犯著作权行为之一的发行的规定在著作权法和其他相关司法解释中也寻在分歧。为了使我国知识产权刑事保护法律体系更为完善,就必须要解决体系中法律间的衔接问题。
(二)刑罚分明,制度维护
制定“严刑峻法”并不等同于加强刑事司法打击力度。正如我国的著作权犯罪门槛不断降低却无法在根本上对侵权盗版行为起到遏制作用一样,加强刑事司法力度需要的并不知识严苛的法律条文的制定出台,而是要注重法律的执行效率和执行力度,只有加强法律的实际执行力度,才能真正达到制定法律的目的,才能更好得维护法律的尊严。因而我国现行知识产权犯罪刑法体制的调整已是势在必行。
1.增加罚金刑
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罪犯多是为了经济上的营利,当然也寻在少数是为了破坏他人的名誉而进行侵犯的现象。因而侵犯知识产业权利在给犯罪者带来经济或其他利益的同时也会对权力者造成精神和物质上的损失。根据犯罪者的出发点,为了有效遏制侵权行为,可以采用适当罚金的惩罚暗方式,在犯罪者心理上起到惩戒的作用。而为了规范罚金刑,我国的法律也需要在相关方面进行改善,因为目前无论是在我国刑法还是其他司法上都没有对罚金刑的具体数额做出明确的规定,而只是根据具体情况进行推价,做出相关处罚决定。如此一来,便会违背罪行适应的原则。
2.增加资格刑
目前,世界上一些国家还将资格刑用于侵犯知识产权犯罪刑法之中,大大扩大了其适用范围,包括剥夺一定的权利、禁止担任一定职务和禁止从事一定的职业等。鉴于国外的相关经验,我国也可以从中学习,在侵犯知识产权犯罪中新增使用的新的资格刑,从而剥夺或限制知识产权违法犯罪人的从事知识产品生产和流通等行为。并达到预防犯罪的最终目的,同时也可以警戒其他从业人员,增强他们对自己产业的珍惜程度,并提高他们的遵法守法以及利用法律进行自我保护的意识。
另外,在对知识产权犯罪刑罚制度进行适当调整的同时,对刑事诉讼过程中自送、简易程序适用的范围进行适当扩大。
(三)构建执法机制,形成刑罚体系
我国刑法所保护的为犯罪行为侵犯的知识产权社会关系是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客体。知识产权在本质上是一项私权利,在我国政府利用行政手段这一公权利对私权利进行服务是不恰当的,因而对这一私权利进行保护需要维护国家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等角度出发进行。
为了进一步加强知识产权保护还需要加强国民对知识产权的尊重度,并保持行政执法向常态化发展,防止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恶化,从实际上提高知识产权的保护力度。
另外,为了完善执法机构需要进一步完善行政移送制度,需要完善在知识产权侵权的案件的移交过程。行政管理部门在进行案件处理时,应在刑事纠纷中减少行政权力的使用。因而,在行政移交制度上,需要处理好行政手段和刑事手段的关系。协调好两者的关系对完善我国知识产权法律保护体系具有关键性意义。
参考文献:
[1]林亚刚.析侵犯著作权行为与侵犯著作权罪的衔接.法学评论.2006(6).
[2]王小龙.中国台湾地区知识产权刑事保护立法考察——兼谈其对大陆的启示.中国发展.2012(5).
作文三:《知识产权的保护对象》8500字
知识产权的保护对象
篇一:知识产权法题库
知识产权法概论部分
判断题:
难度:容易
1.知识产权具有无形性的特征。对
2.知识产权具有地域性的特征。 对
3.狭义的知识产权,即传统意义上的知识产权,应当包括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三个主要组成部分。 对
4.知识产权的指对智力劳动成果所享有的占有、使用、处分和收益的权利,它属于有形财产权。 错
5.智力成果是人们脑力劳动成果中具有创造因素的那部分,由知识产权法律加以保护。 对
难度:中等
1.知识产权的保护对象是无形智力成果。对
2.知识产权是对世权、支配权。 对
3.知识产权具有地域性,分地域取得和行使。 对
4.知识产权的权能可分别授予多人行使。对
5(知识产权法的调整对象包括智力成果、商业标志和其他信息的归属关系、利用关系和交换关系。对
6. 知识产权法是私法、国内法、强行法。 对
7.知识产权法的基本原则包括充分保护知识产权、反对不正当竞争和促进社会发展。 对
8.著作权人不得将同一作品的公开表演权同时授予两个以上的表演团体。错
9.我国公民甲就一项发明创造在中国、日本分别取得了专利权,在专利权的保护期内甲放弃了在中国的专利权,他在日本的专利权同时消灭。 错
10.美国和日本都是巴黎公约的成员国,美国公民甲的一项发明创造在日本获得了专利权,则他在美国当然获得该发明创造的专利权。 错
11.所有的信息都能成为知识产权保护的对象。 错
难度:困难
1.知识产品之无形是相对于动产、不动产之有形而言的,客体的非物质性是知识产权的本质属性。对
2.当法律规定的期限届满或者法律规定的情况出现时,知识产权即归于消灭,知识产权的客体也随之灭失。 错
3.知识产权法律体系是静止不变的,即使经济社会不断发展,它也保持着一定的稳定性。错
4.知识产权国际保护的主要原则包括国民待遇原则、最低限度保护原则、独立保护原则、优先权原则。对
单选题:
难度:容易
1. 知识产权的客体是( A )
A 智力成果
B 书
C 汽车
D 房屋
2. 知识产权的专有性是指( A )
A 知识产权由特定人享有,未经其许可任何他人不得行使
B 知识产权由国家专有,是公权力
C 作为知识产权客体的智力成果,都具有可以复制在一定的物
质载体上的特性
D 知识产权是法定的
3. 知识产权的专有性不包括( A )
A 可复制性
B 独占性
C 排他性
D 垄断性
4.以下不是我国民法体系中保护的知识产权形式的是(D )
A. 著作权、专利权
B. 商标权、发明权
C. 发现权及其他科技成果权
D. 制止不正当竞争权
5.“知识产权”在我国正式作为法律用语,最早出现在下列哪部
法律当中,() (答案:A)
A.《民法通则》
B.《宪法》
C.《商标法》
D.《著作权法》
6.下列哪种表述是正确的()。 (答案:C)
A.知识产权法属于经济法
B.知识产权法属于行政法
C.知识产权法属于民法
D.知识产权法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
7.传统意义上狭义的知识产权不包括(D )
A著作权B专利权C商标权D所有权
8.知识产权的保护对象是( )。参考答案:C
A、有形物 B、无形物 C、智力成果 D、权利
难度:中等
1.侵害知识产权赔偿责任的归责原则是( )。参考答案:C
A、无过错责任原则
B、公平责任原则
C、过错责任原则
D、严格责任原则
2.根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如果知识产权被侵权人所受损失和
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利益难以计算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 )以下的赔偿。( )参考答案:C
A、30万元
B、40万元
C、50万元
D、100万元
3.我国知识产权法确定的侵害知识产权的赔偿原则是( )。参考答案:B
A、惩罚性原则
B、补偿性原则
C、惩罚性原则为主、补偿性原则为辅
D、补偿性原则为主、惩罚性原则为辅
4.知识产权具有专有性、时间性、地域性特点,但是,在时间性方面,(D)具有其相对性特点,期满并非当然终止。
A、著作权
B、邻接权
C、专利权
D、商标权
5.以下属于知识产权性质范围的是(C )
A. 可触摸性
B. 不可复制性
C. 无形性
D. 永久性
6.国家知识产权保护的趋势不包括( D )
A. 知识产权保护的内容和范围不断扩大
B. 知识产权的保护和国际贸易的关系越来越密切
C. 知识产权保护的标准趋向国际化
D. 知识产权的保护趋于国内保护
7.下列哪一选项所列的知识产权的保护期都不受限制( B )
A. 商标权
B. 原产地名称权、商业秘密权、厂商名称权
C.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
D. 专利权
8.知识产权公约协议中,1994年4月15签署、1995年1月1日
生效的是那一协议(C )
A. 尼泊尔公约
B. 巴黎公约
C. 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TRIPS协议)
D.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
9.狭义的知识产权包括(A )
A. 工业产权和版权
B. 著作权和商标权
C. 专利权和著作权
D. 邻接权和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
10.以下属于知识产权保护客体范围的是(A )
A. 建筑作品图纸
B. 数学累加方法
C. 作家头脑中的灵感
D. 小学生背诵唐诗宋词
难度:困难
1.知识产权()。 (答案:C)
A.是一种财产权
B.是一种人身权,具有永续性的特点
C.以无体物为标的,兼具人身权与财产权的性质
D.在一国取得,即受世界各国的法律保护
2(就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而言,具有法定保护期的限制是其一个基本特征,但并非知识产权中每一项财产权都具有时间限制。根据知识产权法的有关规定,正确的说法是B
A(商业秘密权、商标权均有法定保护期限
B(商标权有法定保护期限,商业秘密权无法定保护期限
C(商业秘密权和商标权均无法定保护期限
D(商业秘密权有法定保护期限,商标权无法定保护期限
3(李某购买了一支“英雄”牌高级钢笔,而且该钢笔中还包含有一项实用新型
篇二:2014年专利保护的对象和主题考试试题及答案解析
专利保护的对象和主题考试试题及答案解析
一、不定项选择题(本大题41小题(每题2.0分,共82.0分。)
第1题
以下有关植物新品种专利保护问题的哪些说法是错误的?
A 由于植物的生产方法不给(本文来自:WwW.hNboxu.cOm 博旭 范文 网:知识产权的保护对象)予专利保护,因此植物新品种也不给予保护
B 植物新品种是由其他法律制度给予保护的
C 植物新品种不给予专利保护,但是植物品种的各种生产方法是给予专利保护的
D 微生物不属于专利法中所说的动物或植物品种,所以给予专利保护
【正确答案】:A,C 【本题分数】:2.0分
【答案解析】
[考点] 植物新品种专利保护问题
[详解] 《专利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一章4.4动物和植物品种:“动物和植物是有生命的物体。根据专利法第25条第1款第(四)项的规定,动物和植物品种不能被授予专利权。??动物和植物品种可以通过专利法以外的其他法律法规保护,例如,植物新品种可以通过《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给予保护。据专利法第25条第2款的规定,对动物和植物品种的生产方法,可以授予专利权。但这里所说的生产方法是指非生物学的方法,不包括生产动物和植物主要是生物学的方法。??所谓微生物发明是指利用各种细菌、
真菌、病毒等微生物去生产一种化学物质(如抗生素)或者分解一种物质等的发明。微生物和微生物方法可以获得专利保护。??”因此选项A、C错误,应该选择。选项B正确,不选。《专利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十章9.1.2.1微生物:“微生物包括:细菌、放线菌、真菌、病毒、原生动物、藻类等。由于微生物既不属于动物,也不属于植物的范畴,因而微生物不属于专利法第25条第1款第(四)项所列的情况。??”选项D正确,不选。
第2题
下列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发明创造,哪些属于能够获得实用新型专利保护的客体?
A 一种牙刷,其特征在于:刷柄和刷头为活动连接
B 一种降落伞,其特征在于:伞绳和背带系统之间采用拉环式连接
C 一种药片,其特征在于:该药片是由20%的A组分、40%的B组分及40%的C组分组成
D 一种木质牙签,其特征在于:木质牙签加工成形后,浸泡于医用杀菌剂中5,20分钟,然后取出晾干
【正确答案】:A,B 【本题分数】:2.0分
【答案解析】
[考点] 实用新型保护的客体
[详解] 根据《专利法》第2条第3款,选项A、B符合专利法规对实用新型的相关规定,正确。选项C记载的技术方案不具有形
状、构造特征,因此不属于实用新型保护的客体,不选。《专利审查指南》第一部分第二章6.1实用新型专利只保护产品:“??例如,一种木质牙签,主体形状为圆柱形,端部为圆锥形,其特征在于:木质牙签加工成形后,浸泡于医用杀菌剂中5,20分钟,然后取出晾干。由于该权利要求包含了对方法本身提出的技术方案,因而不属于实用新型专利保护的客体。”选项D记载的技术方案不属于实用新型保护的客体,不选。 第3题
下列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发明创造,哪些不属于实用新型专利保护的客体?
A 一种消毒巾,其特征在于:该消毒巾先经过消毒处理,然后经过烘干制成干性消毒巾
B 一种消毒巾,其特征在于:在长纤维绒毛浆块的表面附有一层无纺布
C 一种消毒巾,其特征在于:该消毒巾可以制成干、湿两种类型,湿性消毒巾的湿度为95%,98%
D 一种消毒巾,其特征在于:该消毒巾用于手术后消毒医疗器械
【正确答案】:A,C,D 【本题分数】:2.0分
【答案解析】
[考点] 不授予实用新型专利权的对象
[详解] 根据《专利法》第2条第3款,实用新型专利只保护产品。《专利审查指南》第一部分第二章6.1实用新型只保护产品:
“??一切方法以及未经人工制造的自然存在的物品不属于实用新型专利保护的客体。上述方法包括产品的制造方法、使用方法、通讯方法、处理方法、计算机程序以及将产品用于特定用途等。??”选项A权利要求的技术特征属于一种生产消毒巾的方法,不属于实用新型保护的客体,应该选择。选项B限定的技术方案具有结构特征,属于实用新型保护的客体,不选。《专利审查指南》第一部分第二章6.2.2产品的构造:“??物质的分子结构、组分、金相结构等不属于实用新型专利给予保护的产品的构造。例如,仅改变焊条药皮成分的电焊条不属于实用新型专利保护的客体。??”选项C中涉及消毒巾的湿度,不属于实用新型保护的客体,应该选择。选项D属于消毒巾的用途,属于方法的范围,不属于实用新型保护的客体,应该选择。 第4题
篇三:知识产权保护与管理实务试题与答案
知识产权保护与管理实务试题与答案(1) (2010-08-07 09:31:11)
一、A型题[共-1道题,每题1.5分]【单选题。从备选答案中选择一个最佳答案,并在答题卡上标注其相应字母】
1.一项发明或实用新型获得专利授权的实质条件是(C)
A. 创造性、新颖性、技术性
B. 新颖性、美观性、实用性
C. 新颖性、创造性、实用性
D. 创造性、合法性、新颖性
2.某教授完成一篇论文,投稿给某杂志社,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D )。
A. 杂志社有权对该论文进行修改
B. 杂志社可以在署名的情况下自行转投给其他杂志社
C. 杂志社可以对作品进行文字性修改、删节
D. 杂志社对作品的任何修改,应当经作者许可
3.下列选项中属于我国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是( C )。
A. 化学元素周期表
B. 农历历法
C. 建筑图纸
D. 法律法规
4.将营销模式纳入专利保护范围的是那个国家(B )
A. 荷兰
B. 美国
C. 中国
D. 丹麦
5.广义的版权分为(B )
A. 人身权和邻接权
B. 作品的创作者权、作品的传播权
C. 财产权和邻接权
D. 人身权和表演者权
6.以下不是我国民法通则中保护的知识产权形式的是(D )
A. 著作权、专利权
B. 商标权、发明权
C. 发现权及其他科技成果权
D. 制止不正当竞争权
7.甲公司想把注册商标“梅花”用在自己新近研发的产品上,应
当(A)
A. 另行提出注册申请
B. 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核准
C. 变更注册申请
D. 取得商标管理部门的同意
8.下列文件被认为是世界上第一部版权法的是(A )
A. 1709年英国的《安娜女王法》
B. 1890年美国的《谢尔曼反不正当竞争法》
C. 世贸组织的《知识产权协定》
D. 1900的《巴黎公约》
9.中国保护知识产权工作存在的问题不包括(C)。
A. 知识产权意识淡薄
B. 没有和国际接轨
C. 执法力度不足以震慑日益猖獗的侵权和犯罪
D. 与知识产权制度配套的制度尚不健全
10.以下属于知识产权性质范围的是(C )
A. 可触摸性
B. 不可复制性
C. 无形性
D. 永久性
11.下列选项中,属于口述作品的是(B )。
A. 散文
B. 即兴演讲
C. 相声
D. 书法
12.国家知识产权保护的趋势不包括( D )
A. 知识产权保护的内容和范围不断扩大
B. 知识产权的保护和国际贸易的关系越来越密切
C. 知识产权保护的标准趋向国际化
D. 知识产权的保护趋于国内保护
13.甲于1999年3月1日开始使用“春花”牌商标,乙于同年4月1日开始使用相同的商标。甲、乙均于2000年5月1日向商标局寄出注册“春花”牌商标的申请文件,但甲的申请文件于5月8日寄至,乙的申请文件于5月5日寄至。商标局应初步审定( B )
A. 同时公告,因甲乙申请日相同
B. 公告乙的申请,因乙申请在先
C. 公告甲的申请,因甲使用在先
D. 由商标局自由裁定
14.我国的知识产权政策和措施不包括( C )。
A. 健全工作机制,落实政府责任
B. 完善法律法规,改善性质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
C. 开展集中打击的专项行动
D. 开展跨区域执法协助和国际合作
15.下列哪一选项所列的知识产权的保护期都不受限制( B )
A. 商标权
B. 原产地名称权、商业秘密权、厂商名称权
C.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
D. 专利权
16.专利权的地域性是指在(B )拥有法律保护
A. 权利人所在的民族区域
B. 申请地所在的国家或者地区
C. 权利人所在国家的建交国家或地区
D. 权利人的国籍国或地区
17.红昌家俱厂设计了以下几个产品商标,不符合商标法有关规定的是(D)
A. 红昌
B. 长白山
C. 江南
D. 奥林匹克五环图形
18.一家饼干厂要以“香脆”作为商标申请注册,依我国商标法规定获得注册应具备的条件是(B)
A. 已经使
B. 已经使用并具有显著特征
C. 售后服务好
D. 商品销售量大
19.知识产权法的渊源一般分为两类,是指那两类(B )
A. 国际条约、 国际惯例
B. 国内法、国际法
C. 法律、国际条约
D. 法律、法规
20.知识产权公约协议中,1994年4月15签署、1995年1月1
日生效的是那一协议(C )
A. 尼泊尔公约
B. 巴黎公约
C. 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
D.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
21.以下属于边缘保护对象的是(A )
A. 外观设计权
B. 商标权
C. 著作权
D. 专利权
22.下列行为中不视为侵犯专利权的是( D )
A. 为生产经营的目的使用不知是假冒的专利产品
B. 购进假冒的专利产品再行销售的
C. 在专利权人的专利申请日以前从事相同产品的制造,在专利授权后扩大该产品的生产规模
D. 专为科学实验的目的使用他人的专利
23.我国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必要性和紧迫性的原因不包括(D)
A. 对知识资源的创造、占用和运用是提升综合国力的关键
B. 知识产权决定国际竞争力
C. 建设创新性国家需要加强知识产权保护
D. 知识产权保护有利于保护权利人
24.依我国《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的规定,计算机软件著作权取得的时间是( C )。
A. 自软件首次发表之日
B. 自软件进行著作权登记之日
C. 自软件开发完成之日
D. 自软件商业使用之日
25.某人购买了一幅美术作品,没有作者署名,请问该购买者享有下列哪项权利
(D )。
A. 署名权
B. 发表权
C. 复制权
D. 展览权
26.狭义的知识产权包括(A )
A. 工业产权和版权
B. 著作权和商标权
C. 专利权和著作权
D. 邻接权和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
27.1961年通过的第一个保护植物新品种国际公约是(B)
A. wTo
B. upov
C. un
D. ok
28.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作品的发表权和著作财产权的保护期限为
50年,其起算日是( B )。
A. 作品登记日
B. 作品发表日
C. 交纳样书日
D. 创作完成日
29.工业产权中的创造性成果权包括(A )
A. 发明专利权、使用新型权、外观设计权
B. 商标权、商号权
C. 服务标记权、货源标记权、原产地名称权
D. 制止不正当竞争权
30.麦当劳商标属于( D )
A. 等级商标
B. 集体商标
C. 证明商标
D. 立体商标
31.以下属于知识产权范围的是(A )
A. 石子游戏规则
B. 数学累加方法
C. 作家头脑中的灵感
D. 舞蹈演员的表演
32.下列知识产权中,既包括人身权利,又包括财产权利的是
(A )。
A. 商业秘密
B. 商标权
C. 著作权
D. 地理标志权
33.下列选项,哪项中含有保护期限不受时间限制的知识产权,
(A )
A. 商标权
B. 著作权
C. 实用新型专利权
D. 发明专利权
34.以下属于身份权的是(C )
A. 发行权
B. 复制权
C. 署名权
D. 展览权
35.作者的传播权包括(D )
A. 放映权和展览权
B. 人身权和财产权
C. 排他权和独占权
D. 表演者权、录制者权、广播组织权、出版者权
36.普通商标许可合同中的许可人应当承担的义务是( B )
A. 保护注册商标的有效性
B. 不能再许可他人以同样的方式使用注册商标
C. 发生商标侵权时协助被许可人查明侵权事实
D. 在使用人使用期间自己不得以同样方式使用商标
37.我国保护知识产权的工作现状不包括(C)
A. 建立健全符合国际通行的规则、门类齐全的法律法规体系
B. 建立健全协调、高效的工作体系和执法机制
C. 从严从重打击知识产权侵权行为
D. 加大知识产权保护的执法力度
38.A公司向社会公开征集产品广告,并声明中选作品的著作权归属A公司,王某设计的广告中选,王某设计的广告属于( A )。
A. A公司的委托作品
B. A公司的法人作品
C. A公司的职务作品
D. A公司与王某的合作作品
39.初步审定予以公告的商标被异议,经过审理裁定异议不成立予以核准注册的,商标权保护期的起算日是( D )
A. 核准注册日
B. 公告日
C. 商标申请日
D. 初审公告3个月期满之日
40.职务作品著作权归作者享有的情况下,单位在其业务范围内享有二年优先使用权,该优先使用权期限的起算日为(A )。
A. 作者向单位交付作品之日
B. 作者向单位交付作品之年的12月31日
C. 作品创作完成之日
D. 按合同约定之日
二、X型题[共-1道题,每题2分]【多选题。每一道题有一个或多个正确答案,请在答题卡上标注其相应字母】
作文四:《论知识产权的司法保护》4600字
[摘要] 随着知识经济时代的来临,要求世界各国加强对知识产权的法律保护,其中司法作为一切社会秩序的最终法律保障手段,可以在知识产权产生争议或遭受侵犯,甚至出现了严重侵犯知识产权的犯罪时,提供有效的法律救济。涉及知识产权的行政审查、民事诉讼和刑事诉讼等司法途径是对知识产权保护极其必要的有效途径。 [关键词] 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民事制裁刑事惩罚行政审查 知识产权是法律主体依照法律规定就一切人类智力创造的成果所享有的权利,从目前我国法律所保障知识产权范围来看,知识产权主要是指著作权、商标权、专利权和商业秘密权。由于知识产权具有无形性、可复制性以及权利内容的公开性,使得权利人不能像财物的所有权人一样对物拥有完全排他的控制和支配权,权利容易被侵犯。 知识产权有其特殊的存在形态,知识产权是一种人身权与财产权的有机结合体,知识产权的客体主要表现为智力成果。这种精神成果是有非实物性的,它的存在没有不依赖于一定的形状,不占有一定的空间。权利人对其的“占有”无法通过具体实物的控制来实现,在权利使用过程中,经常面对的是不特定的多数人,难以通过自己实际的有效管理既排除他人的侵占,因此,这种无形财产又具有脆弱性和易受侵害性。因此,知识产权作为一种无形财产权,它对法律和法律施行依赖的程度较其他有形财产要高得多,主要通过国家立法使其地位得到确认,且当权利人在发现了侵权时,通过诉讼等方式主张自己的权利,方能显示出权利人对知识产权行使占有、控制,通过知识产权法律的施行和司法而使其取得法律保护。 而对知识产权的侵犯不仅是知识产权产权人权益损害,还阻碍我们国家和民族的知识创新,破坏了公平竞争市场环境,破坏我国市场经济建设,甚至损害我国的国际形象。因而,改革开放以来,随着国内外经济社会形势的变化以及中国加人WTO,相继颁布和完善了专利法、商标法、著作权法以及与知识产权相关的对外贸易法和刑法等相关法律。司法机关还根据知识产权保护的具体司法实践需要,颁布了进一步具体实现知识产权保护的司法解释,对严重侵犯了知识产权的行为予以严厉惩罚和打击。可以说,目前,我国已逐步建立起相对完善的知识产权民事法、行政法以及刑事法律体系以及实体和程序等方面的保护机制。 根据权益维护的途径进行划分,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可以分为知识产权的自行维护、知识产权的行政保护和知识产权的司法保护。这三种保护途径并不相互排斥,权利人提起知识产权之诉,既是寻求司法保护,也是出于对知识产权的自行维护;权利人还可以先行寻求行政保护,而后再诉诸于司法,也可以直接诉诸于法院,直接寻求司法对知识产权的保护。但通过司法途径实现对知识产权保护是最终的、最根本且有效的法律途径。由权利人提起知识产权的诉讼或对侵犯知识产权的犯罪人提起刑事诉讼,人民法院对其进行审理和裁判,对违法行为予以纠正,对侵犯知识产权的人和构成犯罪的人予以法律制裁,从而维护知识产权人的权利、维护我国知识产权管理秩序,切实实现对知识产权的司法保护。因此,以司法的方式可以国家司法权强制力来实现知识产权人的权利,对侵犯知识产权的犯罪行为予以严厉打击,因此,运用民事或刑事制裁、通过行政诉讼等方式来实现对知识产权的司法保护是最为实际有效的保护方式。根据人民法院所审理知识产权案件性质和不同程序特点,可以将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可划分为知识产权的民事司法保护、行政司法保护和刑事司法保护。 一、知识产权的民事司法保护 对知识产权的民事司法保护是通过产权人或争议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确认或保护知识产权的诉讼请求,由人民法院对涉及知识产权争议的案件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判,从而实现对知识产权的民事司法保护。通过知识产权的民事司法程序所审理的案件主要为:关于知识产权的权利归属纠纷案件;关于侵犯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和邻接权、科技成果权等纠纷案件;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件,指依照《反不正当竞争法》第5条、9条、10条和14条的规定受理的案件;知识产权合同纠纷案件;以及其他知识产权纠纷案件。目前民事司法程序将TRIPS协议规定的所有领域的知识产权,包括专利(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和植物新品种、商标、著作权和邻接权,以及计算机软件、集成电路布图设计、商业秘密、地理标识权利等,还有与知识产权相关领域的许多新类型权利,如计算机网格著作权、网络域名、数据库、民间艺术作品、实用艺术作品、原产地名称等方面权利纳入知识产权司法保障的范围。 由于知识产权方面的案件专业性、技术性较强,证据的收集与认定的难度较大,法律关系多有交叉,而且通常是关于知识产权的确认、授权、维权与知识产权的侵权诉讼程序结合在一起,因此,在知识产权案件的司法管辖上,将专利权纠纷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作为一审法院,而对于其他知识产权的案件,有条件的法院设立知识产权审判庭,统一审理知识产权民事纠纷案件,或将各类知识产权民事纠纷案件集中于一个庭进行审理。甚至有人建议除少数已经成立知识产权审判庭的基层法院外,各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由中级人民法院作为知识产权民事纠纷案件的一审法院。 知识产权民事纠纷案件与其他民事纠纷案件一样,应当适用“谁主张,谁举证”的举证责任原则。在侵权案件中,原告应当证明自己享有的知识产权等民事权利及被告对其实施了法律所禁止的行为。而被告提出的抗辩主张,对原告所举事实与证据的否定或其自已的主张,就应当为此提供必要的证据。对于已查明被告构成侵权并造成原告损害的情况下,但原告损失额与被告获利额等均不能确认的案件,采用定额赔偿的办法来确定损害赔偿额。定额赔偿的幅度、具体数额,由人民法院根据被侵害的知识产权的类型、评估价值、侵权持续的时间、权利人因侵权所受到的商誉损害等因素在定额赔偿幅度内确定。 为加强知识产权的司法保护,在程序上,知识产权人或利害关系人在必要情况下可以依法向法院申请采取诉前临时措施和诉中财产保全、先予执行等诉讼措施,及时制止侵权行为,有效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从而利用司法手段维护权益。 二、知识产权的行政司法保护 对知识产权的行政司法保护是通过司法对行政机关所实施的,确认、管理知识产权等执法行为的合法性、合理性实行司法审查来实现。我国目前主要是以行政诉讼的方式实现对知识产权人的合法权利的行政司法保护,当产权人不服行政机关所作出的涉及知识产权的具体行政执法行为不服时,可提起行政诉讼,由人民法院对其行为的合法性予以审查,纠正违法行政行为,从而达到对知识产权的行政司法保护目的。 我国已在过去两三年内修改了《专利法》和《商标法》,将所有专利和商标的授权和维持程序改为司法终局裁决,对于专利复审委员会和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违法行为可以提出起诉,而且近几年将专利复审委员会和商标评审委员会作为被告的诉讼案件迅速增长,成为当事人维护其知识产权的一条重要司法途径。但我国目前对行政行为的司法审查范围还是有限的,从而导致以行政司法审查方式来保障知识产权也有限,其有限性体现在三个方面。 1.不能侵害知识产权的对抽象行政行为予以司法审查。现行《行政诉讼法》规定法院只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对具体人、具体事、在具体环境中做出的对行政相对人有法律约束力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不能对抽象的行政行为进行审查,哪怕这些行为已经实际损害到了不特定的、多数人的知识产权方面的权益。
2.不能对知识产权的行政终局裁决进行司法审查。根据我国《行政诉讼法》第12条第4项规定,人民法院不受理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具体行政行为。如不服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而向国务院申请裁决,国务院作出最终裁决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3.缺失正当法律程序审查。行政行为应当公平、公正,符合正当法律程序的原则,司法审查也应力求确保任何涉及知识产权的行政决定符合最低限度的公正、合理性,如果行政司法审查仅以“显失公正”或“滥用职权”作为是否合理与正当的标准,则会使一些行式或程序不合理、不公正的行政行为跃过司法审查范围而致使对知识产权人的权益保护不利。 我国已加入WTO,所签署的WTO法律文件当中的TRIPs协议关于涉及知识产权保护涉及行政审查范围、司法保护的程序、保护措施等规定,它规定司法审查应涵盖所有有关知识产权的取得或维持的行政决定,异议、撤销和注销的行政决定,并要求各成员国采用有效的程序措施,即司法审查程序,制止任何侵犯协议所包含的知识产权的行为,且避免对合法贸易造成障碍。因此,当有行政行为或行政决定侵犯到知识产权人的权利的时候,我国目前还难以全面对知识产权的予以行政司法保护,还需通过其他途径解决。 三、知识产权的刑事司法保护 知识产权刑事司法保障主要是通过对严重侵犯他人知识产权,情节严重,依照刑法构成犯罪的行为处以刑罚处罚的制裁方式予以保障,当然,作为知识产权受到侵害的人可以在国家对犯罪人进行追诉的同时,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追偿受到犯罪行为侵害的物质、财产损失。 对知识产权的刑事司法保护既维护了权益的合法权利,又促进经济秩序健康、稳定的发展,从而维护了我国良好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同时,对知识产权的刑事司法保障也是世界贸易组织对成员国基于TRIPs协议关于知识产权保障的国内法要求。TRIPs协议第61条规定:“全体成员均应提供刑事程序及刑事惩罚,至少对有意以商业规模假冒商标或对版权盗版的情况是如此。成员可规定将刑事程序以及刑事惩罚适用于侵犯知识产权的其他情况,尤其是有意侵权并且以商业规模侵权的情况。”作为WTO成员国,积极而真实地履行了自已所出的承诺。 目前,我国通过刑事司法途径所制裁的侵犯知识产权的犯罪,是我国《刑法》分则第三章第七节中专节规定的“侵犯知识产权罪”这一类犯罪,从罪名来看,我国刑事法所保护的权利涵盖了商标权、专利权、著作权和商业秘密等知识产权,而且规定单位可以成为该犯罪主体。而在司法实践中,对于侵犯知识产权犯罪还能根据《刑法》其他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的其他规定加以定罪处罚。例如,根据牵连犯的原理,对既侵犯知识产权又生产、销售伪劣商品或非法经营的行为,按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或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由此,对于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法定刑的确定规定可以是多层次的,最低的可单处罚金,最高则可判处死刑(生产、销售假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即使单纯的侵犯知识产权犯罪行为,最高也可以判处7年有期徒刑,并且无论对侵犯知识产权罪定罪处罚还是以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或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均必须同时判处财产刑,从经济上剥夺犯罪分子的再犯能力。 为加强我国知识产权刑事司法的保护,国家最高司法机关联合发布了《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司法解释。作为一种犯罪,知识产权犯罪是典型的经济犯罪和财产犯罪,衡量其犯罪社会危害性程度的主要标准就是其犯罪数额,犯罪数额的高低直接决定某一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我国《刑法》规定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必须达到一定严重程度才能构成犯罪,具体来说是必须达到一定数额或造成重大损失才构成犯罪。而该司法解释明确降低了定罪的额度标准,加大了对单位犯罪的惩罚力度,厘定了涉及定罪量刑的一些法律概念,如“销售金额”“违法经营数额”“相同商标”“假冒他人专利”等,从而进一步强化刑事司法对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的打击力度,更加有利于对知识产权的保障。
作文五:《香港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1500字
香港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
香港知识产权署确保香港的知识产权制度能鼓励创意并符合其作为国际贸易和金融中心的地位。保护知识产权即保护人的创意。香港是国际商贸中心,保护知识产权能确保企业在公平自由的环境中运营。
专利权
专利权可保障技术创新。专利权条例(香港法律第514章)规定在香港成立一个独立的专利制度,并为标准专利和短期专利提供拨款。缴付续期费后,标准专利的可保障期最长为20年,而短期专利则最长为8年。
该条例为申请标准专利设立了两阶段的注册制度。在首阶段,申请人必须在指定的专利办事处刊载申请后6个月内提出要求,以记录指定的专利申请。指定的专利办事处包括:中国知识产权办事处、英国专利权办事处和欧洲专利权办事处(专利指定为英国)。此外,香港拥有中介机构(如:香港生产力促进局)代办中国、英国和美国等主要国家的专利申请。
在第二阶段,申请人必须在指定专利批出或要求纪录刊登后6个月内,以较迟的为准,提出注册申请。
短期专利申请可直接向香港提出。经正式核检后,产品或生产过程会获发短期专利权。申请人必须提交一份经认可研究机构发出的搜寻报告。
专利权只发予创新而具独创性,并可应用于工业上的发明。香港的专利权属地区性,只保障在港注册的专利。
创新科技署还为申请专利的公司或个人提供“专利申请资助计划”。有关详情请参阅“资助计划”中的“专利申请资助计划”。
商标
商标是一个标志,用以识别不同商户的货品和服务。商标可以由文字(包括个人姓名)、标识、设计式样、字母、字样、数字、图形要素、货品的形状或其包装,以及上述标志的任何组合所构成。能够以书写或绘图方式表述的标记,才可以注册为商标。在2003年4月4日生效的商标条例(香港法律第559章),将商标的范围扩大至包括颜色、声音和气味。
商标条例阐明了注册的基础及准则,以及注册商标可享的权利。
注册商标的拥有人可在其货物或服务专享使用该商标的权利,以及可向未经拥有人同意使用该商标的任何人士采取法律行动。
根据商品说明条例(香港法律第362章),任何人士以欺诈方法使用商标,包括售卖及进口配有冒认商标的货品,拥有或使用可制造或为货物及配上假冒商标的工具,都构成刑事罪行。
版权
在香港,版权获版权条例(香港法律第528章)保护。在世界任何地方独创的作品及表演无须互惠条件在港都受到保障。版权无须注册,如果该作品本身蕴含版权,便自动受到保障。
版权拥有人可向任何侵犯版权的人士采取法律行动,例如发出禁制令以防止版权受侵,以及进行索偿。刑事执法行动也适用。
注册设计
香港根据注册设计条例(香港法律第522章)成立了一个独立的设计注册处。
注册只保障作品的外观。一个可注册的设计包括一件作品的形状、构造、图案和经任何工程加上的装饰。该设计必须具美感及新颖。注册有效期共25年,每5年须重新续期。
注册设计持有人的权利,是防止任何人士在未取得同意的情况下,制造或进口一件相同或大体上相似的设计,以供销售或出租或供贸易及商业用途。设计经注册后,拥有人的权利扩展至任何物品。
注册并不保障一项设计的功能性特征。如果该等特征是新颖而具创意,根据专利法,该等功能性特征可受到保护。
已注册设计在物品首次推出市场起,可根据版权条例获25年的保障。根据版权条例,本质上可被注册但未经注册的设计也可获15年的保障。
积体电路的设计
这项保障的内容用于积体电路的原创设计。除某些情况外,拥有人可采民事法律行动,禁止其它人未经其同意或没有支付版权税下,复制或分销其设计。拥有人无须为设计注册,因保障自动生效。
执法
香港海关负责知识产权的刑事执法行动。该处调查侵犯商标及版权,以及假冒商品说明的投诉。该处获赋予广泛的搜查及逮捕权力,并与海外执法机关及商标与版权持有人合作,打击侵犯知识产权的罪行。
作文六:《保护知识产权的意义》300字
保护知识产权,有利于调动人们从事科技研究和文艺创作的积极性。知识产权保护制度致力于保护权利人在科技和文化领域的智力成果。只有对权利人的智力成果及其合法权利给予及时全面的保护,才能调动人们的创造主动性,促进社会资源的优化配置。
保护知识产权,能够为企业带来巨大经济效益,增强经济实力。知识产权的专有性决定了企业只有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才能在市场上立于不败之地。越来越多的企业开始意识到时技术、品牌、商业秘密等无形财产的巨大作用,而如何让这些无形资产逐步增值,有赖于对知识产权的合理保护。
保护知识产权,有利于促进对外贸易,引进外商和外资投资。我国已于2001年12月1日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履行《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保护国内外自然、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知识产权。如果没有知识产权保护,我国就不能参与世界贸易活动。
作文七:《公证与知识产权的保护》6600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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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 学 研 究
公证 与知 识产权 的保护
高 雪蕾
摘 要 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 知识产权在经济发展过程 中的重要性 日益 凸现 , 尤其是对于企业来说 , 知识产权甚至可 以
说是企业参与市场竞争的 噪 手锏” 创造 、 , 利用和保护 自 己的知识产权, 尊重他人知识产权 已 成为企业融入经济全球化并
从中获益的重要条件。因此提高知识产权的保护意识, 并健全知识产权保护体 系, 已成为我 国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本文 先大概介绍下我国目前的知识产权保护现状, 再论述公证对我国知识产权能起到的保护作用。
关键 词 知识 产权 公证 证据 保全 作者简介: 高雪蕾, 吉林市江城公证处。
中图分类号: 2 . D9 6 6
一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0 9 5221)8 3- 10 - 9(010- 1 2 0 0 0
公 布的 专利 申请 文件 或者 公告 的专 利文 件 中。 公证 证据 在 审判人 员认 为无 疑义 的情 况下 无需 当事人 举证 ,
、
我 国知 识产 权保 护现 状
我 国是 世界 上最 大 的发展 中 国家 , 国加入 WT 中 O后 , 识 知
产 权在 经济 发展 中的作 用越 来越 大 。一 方面 我 国 已经建 立 了 比 审判 人 员一 般无 需进 行 法律 上 的审 查可直 接采 证 。公 证 的证 公
较完整的知识产权法律体系, 在加入世贸后, 我国知识产权建设 证 的证据 效 力亦得 到世 界各 国的普遍 认可 。因此 。 产权 经过 知识 已经逐步与国际接轨, 并取得一举世瞩 目的成绩。 我国 自主知识 公证 。 生纠纷 进 入诉 讼, 发 公证所 具有 的独 特 的证据 效 力, 于 有利 产权的产出能力也有所提高, 知识产权数量名列世界前茅, 成为 维护 知识 产权 权利 人 的合法 权益 。 世界知识产权大国。 另一方面, 我国自主知识产权状况也存在很 多不足。首先是人们对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识不强。例如我 国企
( 公证作为证据的保存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优势明显。 二)
在 知识产 权保 护 的实践 中, 我们 经常遇 到发 生纠纷 的双方 或
业每年取得省部级以上的重大科技成果有几万个项 目, 申请的 者 几方 , 而 由于 在知 识产 权 的所有 权 的证据 不足 或者 不完 整 , 合 给 专利数却不到 1% 企业常常忽视了知识产权这种无形资产 , 0。 导 法 所有 者得 正 当权 益带 来损 害 。这 是 由知识 产权 的特 征 所决 定 致没年我国都有很多 自主知识产权被
别人注册 。 其次, 缺乏知识 的。 知识产权具有无具体形态的特征, 没有固定的载体, 因此, 其 产权人才, 专门负责知识产权的人员极度缺乏, 真正了解知识产 他证 据 很难有 效保 存 。 权的人不多, 同时高校也没有专 门培养知识产权方面的人才。 造
此 时, 公证在 证据 保存 方面 的 作用就 显得 极 为便利 。 公证 是
成我国大部分企业一旦涉及到知识产权之争 ,处于很被动的地 通过证明法律行为、 有法律意义的文书和事实的真实性、 合法性。 位。最主要的是我国 目前关于知识产权保护的相关法律还很不 确认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 以消除各种纠纷隐患, 防患于未然。
为 完善。而公证宣传法制, 提供证明, 加强沟通, 化解矛盾, 实施监 证据 保全 是指 当事 人基 于 民事权 利 , 了维护 自身的 合法权 益 , 督 , 防纠纷 , 少诉讼 , 进交 往 , 预 减 促 构筑 诚信 , 护权益 。 维 正好 能 自主选 择 在一定 时机 , 向特定 机构 提起 的收集 、 固定 、 保管 相关证
够有效的起到对知识产却的保护作用。
据, 以保证其证明力的活动。随着经济快速发展, 保全证据公证
至今为止, 国还要很多企业对商标 、 我 专利的保护意识不够, 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它对于预防纠纷, 减轻法院负担, 维护
民诉 法》 《 和 公证 法》 明确指 出公证 都 有的企业即使注册 了商标, 还是会忽视很多细节问题 , 例如: 在注 社 会诚 信 意义 重大 。我 国 《 其 证人 证 言和 册 商标 时 , 注册 主品牌 商标 , 只 而对 相近 商标不 进行注 册 ; 只注册 机 构保 全证 据 的权 利和 效力 , 效 力高 于其他 书证 、
本类别商标, 不注册相关类别商标。 有的企业有了新产品也不注 视听资料。 可见公证对知识产权的做用, 证据保全公证能有效的
册, 以至造 成大 量损 失 。 . 保 护知 识产 权 。
二 、 证在 知 识产权 保护 中 的作用 公
知 识产权 诉讼 前保全 公证 具有很 大的优 势 , 知识 诉讼 过程 在 中, 很容 易销毁侵 权证 据 , 尤其 是信息技 术方 面 , 互联 网上 的盗 如
( 通过公证在法律上具有证据的效力保护知识产权 一)
按照《 商标法》 的第 l 条规定, 8 商标注册实行申请在先的原 版行 为 , 作侵权 等 , 著 证据往 往只 存在 于一段 时间 内, 而在 证据 可
则 。在 同一 天 申请 , 申请人 要让 自己的 商标获 得注 册 , 要 提供 能灭 失或 者 以后难 以取得 的情 况下 , 以进行 诉前 证据 保全 。 就 可 由 使用 在 先 的证据
, 一般 这些 证 据是 要经 过公 证才 行 的。 体 的 出 具 于 当事人 自行取 证证 明的 效力不 足 , 意当事 人可 以想 国家公证 随
证方式, 以采用公证书正文后面粘贴的“ 可 谈话笔录” 或相关产品 机关 申请对证据保全 。公证机构对证据保全的程序也不像法院
包装 等 。这 时公 证 的法律 效力 就体 现 出来 了 。而 《 专利 法》 中第 那般严格 , 时效性高。在知识产权侵权诉讼的司法实践中, 从权
侵权行为状态、 侵权损害程度, 从 二十二条: 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和实用新型, 应当具备新颖性、 创造 利存在及其存在状态到侵权人、
性 和 实用 性 新 颖性 , 是指 该 发明 或者 实用 新型 不属 于现 有 技 版权保护到商标权、 专利权及其他权益的保护, 都能以公证证据
术; 也没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就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申请 来 证 明 。 日以前 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 并记载在 申请 日以后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 法律法规的不断完善以及人们知识产
( 下转 第 4 7页 )
3 1
制占 缸金
2 1 ?0 ( ) . 01 8— \
◆ 法 制 园 地
将带来住房保障、 随军家属就业保障、 无工作随军家属基本生活、 共 同生活而 未 实际参 加工 作的, 确定其 劳动 时间和 总工龄 时, 在 以
基 本养 老 和 医疗 保 险 、 女入 学 等相关 政策 的配 套跟 进 。 当降 婚姻 关系 存续 为前 提, 子 适 自婚姻 成立 之 日视 为参 』工 作并 连续 计算 J u 低 随 军 门槛 , 以有 效提升 军人 生 活幸福 指 数 , 高军人 婚姻 质 工龄 , 将 来享 有各 种优待 。也可 考虑 取消 现行 的无工 作 无收 可 提 以便 量 。目前两 地 分居 军婚 家庭 的主 力军 主要 是工 作在 基层 、 处低 入随军 配偶 生活 困难补 助 , 所有 符合随 军随调 条件 的 已婚干 部 身 对 阶 的 已婚 排连 职干 部和 四级 以下 士官 , 由于 尚未符 合随 军随调 条 发放一定数额的军人配偶国防奉献津贴。 件, 或是基 层 部队高度 集 中的特殊 管理 要求 , 这些年 轻人 与配 偶、 2 开展军 人婚 姻家 庭援 助 汁划 。 目前 两地 分居 军婚 家庭 的 . 子 女相 聚的 时间 屈指可 数 。2 1 年 3月 公布 的 《 于调 整军 人 主 力军 主要是 工作 在基层 、 处低阶 的 已婚排 连职 干部 和四级 以 01 关 身 家属 随 军政 策 的意 见》将 军人 家 属 随军条 件 与 以往 相 比 明 显放 下 士官 , 部分 群体 普遍 年龄 在 2 岁-0岁 左右 , 处于 事业冲 这 5 3 正 宽 , 计惠及 全军近 l
官兵 。 预 0万 按照 新 的随 军政策 , 全 国一般 刺期、 驻 新婚磨合期、 育儿关键期, 不管是其本人还是家属都十分需 地 区部队干 部 的家属 随军 条件 由副 营职 或服 役满 1 5年统 一调整 要 来 自婚姻 中 另一半 的情 感抚 慰 , 又容 易因生 活 的压力 、 乏沟 缺
为 正连 职 ; 消驻艰 苦边远 地 区部 队和在特 殊 岗位工 作干部 的家 通技 巧等 原 因使双 方 都感 到沮 丧 。 议 从军 地两方 入手 , 视军 取 建 重 属 随军 条件 。
人婚 姻 家庭 的援助 与支 持 , 积极 开展 婚姻 家庭 知识 培训 。 要做 主
出于 部队 高度集 中统一 的特殊 管理 要 求 ,20 年总 政 治部 好 以下三 方面 的工 作 : 好未 婚 军人 的婚恋 观教 育 ; 01 做 针对 不 同时 发 布的 《 队贯彻 实施 ( 人 民共 和 国婚 姻 法) 干 问题 的规 期如探 亲 期 、 女更年 期 、 姻 危险 期的 军人 家庭进 行 必要 的婚 军 中华 若 妇 婚 定》 军人 恋爱 、 对 结婚 作 了一定 的地域 限制 : 务兵 一律不 准在 部 姻 家庭 知 识培 训 ; 义 定期 开展心 理 咨询活 动等 。
队内部或驻地找对象, 士官原则上不得在部队驻地或本部队内部
注释t
找对象结婚。下一步, 建议在满足部队集中统一管理的前提下,
适 当放 宽士 官恋爱 、 结婚 的地 域要 求 , 同时保 证在 驻地 安家 的 已
①荀恒株 , 等著 . 军婚法 律问题. 解放军出版礼. 0 9 20 年版 . l . 第 页 ②**军 事文集 ( l . 第 卷) 军事科学出版杜. 9 3 1 9 年版 .
婚士官休息 日和节假 日期间轮流回家住宿的权益。 ( ) 二 加大帮扶, 开展军人婚姻 家庭援助 1 加大对军人家属的优抚帮扶力度。根据马克思的权利义 .
务 观“ 没有 无义 务 的权利 , 没有 无权 利 的义务 ” 军 人家 属 享受 也 。 国家优 抚权 利 的前 提是 军 人 已经履 行 了相 应军 人职 责或 法律 规 定 的义 务 。 可参 考俄 罗斯 的 军属优 抚政 策 , 将军 人配 偶 因与 军人
( 上接 第 3 页 ) 1
③张希坡 . 中国婚姻立法 史. 民山版 社.03年版. 35 . 人 20 第 6页 ④韩延龙 . 常兆儡主编 . 中国新 民土 主义革命时期根据地法制文献选编 ( 4卷) 巾围 第 . 社会科学小版社. 9 4年版. 8 0页. 18 第 1 ⑤刘豢萍 . 婚姻法学参考 资料 . 中国人 民大学}版社.99年版. { 】 18 ⑥张云, 李雪梅 . 离婚立法原则辨析 . 想战线.03 1. 思 20 () ⑦ 张贤钰I编 . 外国婚姻 家庭法 资料选编 . 旦大
学 出版 社.99年敝. 31 . 复 19 第 9页 ⑧张文显. 法学綦本范坤研究 . 国政法大学 m版 杜.9 3年版. 中 I9 ⑧ } ‘ 万官兵将告别“ 牛郎织女 生活. 解放军报 .0 年版 . 21 1
权意识 的不断加 强 。公 证对知识产 权的保 护作用会越 来越 强,人 公 证 是 国家的 证 明, 律 效力 最强 。在 知识 产权纠 纷 中 , 法 公证 具 们对 公证的需求 也会越 来越多 ,而 国家公证机 构作为 国家专 门的 有 证据 效力 , 国《 我 民事 诉讼 法》 6 条规定 “ 过法定 程序 公证 第 7 经
证明机构所发挥的作用也会越来越大, 更好的维护 自 主知识产权。 证 明 的法律 行 为 、 法律 事实 和 文书 , 民法 院应 当作 为认 定事 实 人 ( ) 三 公证在跨 国知识产权 纠纷中作用明显 的踝据” 公证证明在诉讼中具有的证据效力更不需要当事人举 。
公证 是现 在 国际 上通 行 的知识 产权 保 护 的方式 之 一 。同 时 证 可 以直接采 用 。所 以, 发 生经济 产权 的纠 纷时 , 过 公证 的 当 经 公证 证 明的效 力具 有域 外性 。 经济 全球 化得 今天 , 于企 业保 知 识产 权 , 证具 有独 特 的证据 效力 , 这 对 公 能够 起到 维护 知识产 权权 护 知识 产权 具 有独特 的作用 , 重要 性也 日益显现 。 .
利 人 的合法权 益 。
知 识产权一股 只有在权 利取得 国有效 , 而不具 有域外 效力 。 但
另外, 当知 识产权被别人侵权时, 公证具有强制执行的效力。
随着科学技术迅速发展和经济全球化,知识产权的地域性限制逐 我 国 《 民事 诉讼 法》 2 8 规 定: 对 公证机 关依 法赋 予 强制执 第 l条 “ 渐减小,使得一国授予的知识产权在其他国家也具有效力。我国 行的债权文书, 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 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
已经 加入 了三 十多个 知识产权 国际条约 。从实 际情况看 ,我 国公 的人 民法 院 申请执 行, 申请 的人 民法 院应 当执行 。“ 受 公证 的强
民和企业越来越多向他国提出保护知识产权的要求 当我国企业 制执 行效 力在于 , 人 无需通 过诉 讼 可直接 申请 人 民法院 强制 债权
使其 由于 免去 了诉讼 程序, 进入 执行 程 直接 要向外国申请专利时, 所需提供的文件证明由我国公证机关办理。 执 行, 权利 得到 实现 。 我 国企业 要想在 国外 获得知 识产权 保护 , 企业 必须拥 有专利 序 , 速 、 时地 维护 知识产 权 被侵权 人 的合 法权 益 。 可迅 及 证书 、 计算 机软 件登 记 文件 、 册商 标 等知 识产权 凭 证
的公证 。 注 通 过订 立知 识产权 合 同办理 公证 , 于 当事人 正确运用 法 有利
办理 知识 产权 公 证合 同 , 国家公 证机 关 另外 。 向国外 申请 专利 、 要 注册 商标 。经 过我 国公 证机 关证 明 的 律 维护 自身 的合 法权 益 。
可 以要求 优先 权 。 可 以有 效 的防 范 当事人 因对 知 识产 权相 关法 律知 识 了解 不足 而
三、 公证 在知 识产权 保 护 中的效 力
造成损失的情况, 剔除发生纠纷的隐患以及不真实和不合法爱的
公证 是对 公证 事项 的真 实性 和合法 性予 以确 认, 公证书 因素 。同 时也 能有 效的 防止 知识产 权领 域 的不法 行为 。 出具 的活动 。公证 证 明不 同于一 般单 位和 个 人的证 明, 国家 的证 它是
参考文献 t
明, 其证明的真实性、 合法性得到国家法律的认可。公证具有具 有法律上的证明力。 公证证明与一般的单位或个人的证明不同,
【】 】 李浩. 我围知 识产权 贸易存在 的问题及对 镶. 围际贸易问题 .05 1) 20 (1 【】 }. 同公 证的理 论与实务. 民法 院出版社,0 1 2何i 台 j I 人 20 . fIL 面 向2 3. . J ' l世纪的中 国知 识产权 问题 . 知识产 权出版 社.00 20 .
4 7
作文八:《策划方案的知识产权保护》28900字
策划方案的知识产权保护
人类提高、 社会发展、 经济增加、 技术创新以及人们的日常生涯, 处处都离不开策划。 策划来源于人类生涯实践的开端, 贯串于人类社 会活动的始终。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 随着市场调节机制和现 代企业制度的树立,企业被推向市场,成了真正自主经营、自信盈亏 的生产经营主体。企业必需遵守价值规 律 ,及 时 调 剂投资 方向、产 品 构造 ,开 辟 市场, 促进效益 。经营 治理智慧 的 重要性愈益浮 现 出 来, 一种特别 的 智慧 成 果形式也应运而 生, 这就是 企业策划方案。 通过一 个优良 的策划方案,企业 可 以实现 准断定位 , 胜利地整合 社会 资 源, 从而进步资本运 营的 胜利率 和 效益程 度 ; 可 以 通过具有 新 鲜性 和 吸引 力 的 运 动 或事 件, 成 为公众关注 的 焦点 , 从而 提高 公众对 企业的 认 知 度和企业 形象 。 在现代 商战中 , 以 独具 创 意 的策划发生 深入影响 和 良 好效益 的案 例 不 胜枚举 。 然而 , 作为一种特殊 的 智慧 成 果形式 , 至今 仍然缺 少法 律 上 的 认定 , 其 企业策划方案的知识产权 也 因 于 法无据 而 陷 于 法 律 真 空之 中 , 无法得到 有效 的保护。 笔者试 应 用 知识产权 法 的 一 般 理 论 , 对 该课题 作一 初 步 摸索 , 以 期 引 起学界 的 深 度 共 识和 学 术 关注 。
一 、企业 谋 划 计 划 :一种特别 的 智慧 结 果 。 ①
(一 ) 企业策划方案的 概念界 定 与内容概览
从 最基 本 、 最 通 俗 的 意 义 上说 ,策划 就是 体 系 地 、 科学 地出 策划 策。策划 是 找失 事 物 的 因 果关 系 , 衡 度 未 来 可 采取之道路 , 作为 目前 决 策 之根据 , 即 策划 是 预先决议做什么 , 何 时 做 , 如何做 , 谁 来 做 。 在经济 范畴 , 既 有 宏观 经济策划, 城 市及 区域 经济策划, 又 有 微观 的 企业策划, 但 在 通 常的经济 治理 语境 中 , 主 要 指 的 就是 企业策划。 “所 谓 企业策划, 大抵 是对 企业的 商品资 源、人 力资 源、 财 力资 源、 公 共 关 系 资 源 等 方方 面面 作出战 略 战 斗 性 兼 顾部署 。 ”②它 是一 项 贯串企 业 全部 生产经营 全 进程 的体 系 工 程 , 涉 及企业发展 战 略 、 项 目 可 行 性 研讨 、 资本运 营、 内 部管 理 、技术开发、市场营 销 、 广告 运作 、 媒 体 投 放 、 公关 宣扬 等 方方 面面 , 是一个整 体的活动。
在企业策划 过程中 , 策划人 一 般 会遵守 科学 性 原则 、 创 造性 原则 、 超 前 性 原则 、 具 体 化原则 和 个性 化原则 , 通过 大 批 的社会调 查 和市场 调 研工 作 , 进 行 市场需 求 、市场 容 量 、市场 寿命 、市场 潜 力 、市场 可 接收 性 以及技术 含量 、生产 才能 、 资 金 需 求 、社会 迫害 性 大 小 、 公众 消费神 理 偏 向 与 经济 蒙受才能 等 全 方 位 的 综 合 剖析 , 才能 制 订 出可 行 的实 施 方案。 回想 中 国 企业策划的发展, 大 致阅历 了以下 四 个重要 阶 段 :出 卖 “ 点 子” 开始的 “ 点 ”状 策划 ; 以 消息炒 作为 代 表 、以 消息 包装 和 形象 推 广 为 主 要 手腕 的 “ 线” 状 策划 ; 以企业 全 面 诊 断为特点 、 以 品 牌 、 形象 和企业 战 略 为 主 要 内容 的 “面 ”状 策划 ; 企业 与 专 业策
划机 构 的 长 期 合作 甚 至 参股 所 形 成的 “ 体 ”状 策划。 ③ 在 这一 发展 过 程中 ,企业策划不 仅 主体发生了 变更 ,产生了 独 立的策划业, 出 现了 以 政府 、高 校 、社 团 及企 事 业 单 位为 背景 的 咨询 策划机 构 、 专 业 性 咨 询 策划机 构 以及 独 立策划人 三 大 类策划主体 ; 策划的 内容 也 日 益 得到 了 拓 展, 既 涉 及企业 运 营的 特定过程或 环 节, 也 涉 及企业的发展 目 的, 其内容 笼 罩 了发展 战 略 、 项 目 投资 、 管 理理 念与 企业 文 化 、人 力资 源 开发、产 品 营 销 与 市场开 辟 以及 品 牌 、 广告 、 公关 的 咨询 策划 等 多 个 领 域 ; 策划方案 也从 “ 点 子” 发展 到如 今 的 内容 全 面 翔 实、 办 法科学 的策划方案。
(二 ) 企业策划方案的 智慧 成 果特性
美 国 哈佛 企业 管 理 丛书编委 会 曾 经 指 出 :“ 策划 是一种程 序 , 其 实 质 是一种应 用 脑 力 的 理性 行 为 。 ” 然而 ,策划 却 不 同 于 一 般 的 智力 活动的成 果 。 作为一种智慧 成 果 , 与 现 行 著 作 权 法 、 专 利 法 、 商 标 法 保护的 对象 相较 ,企业策划方案 带 有 与之 截 然 不 同 的 特 色 :
第 一 ,企业策划方案的 有 限 公 开 性 。 按照 企业策划主体的不 同 , 可 将 企业策划方案 分 为 三 种 主 要 情况 :有 劳 动 关 系 的 职务 策划方案 ; 有 委托 关 系 的 委托 策划方案 ; 自动 投 稿 (尤 其 是应 聘 时 的 投 稿 ) 的 独 立策划人策划方案。 无论 以 上 哪 一种 策划方案, 都 有一个 必 定 的 往 向 :送给 决 策人 评审 和实 施 。 如 果 不 适 于实 际 利 用 , 就 不必 (一 般 也 不会
公 开 ) ;而一 旦 进入 实 施 过程 , 就 必 定 会随实 施 过程而 逐 步公 开。 因 此 , 它 既 不 像 未 发 表 的 作品 那样 具有 私 人 性 ,不 像 商 业 秘密 (包 括 专 有 技术 ) 那样 具有 秘密 性; 也 不 像已 发 表 的 作品 那样 进入 社会 公 共 领 域(注意 :不 是公有 领 域 ! ) ,不 像 专 利 技术 那样 具有公 开 性 。 其 是 否 公然 不 是 取决 于 法 律 行 为 , 而是 取决 于经济 行 为 。 在被企业 采 纳 之前 , 它 无法 像 商 业 秘密 一 样 采取 严厉 的保 密措 施 , 一 旦 保 密 就 会 反 而 在 基 本 上 损 失其 适 用 价值。
第二 ,企业策划方案的创 意性 。 这 里 的创 意性 , 既 不 同 于 著 作 权 法 对作品要 求 的 独 创 性或 原 创 性 , 也 不 同 于 专 利 法所 要 求 的新 鲜性 。 它 不 是对智慧 成 果 的 形式要 求 , 而是对 成 果 的 思 想 内容 的 要 求 。 在创 意 的 出 生 过程中 ,人类 共 有 的知识 财 富尽 可为 我 所取 、 为 我 所用 , 因 此 , 他 人 也可 以 运 用 同样 的知识信 息 , 做 出 并 实 施 同样 的创 意 。策划 的创 意 并 不 要 求 必 须 别出 心裁 , 只 要 与 企业 目 标相 一 致 , 策划方案 中 各措 施 相匹配 , 并 有 助 于实现企业 目 的, 即 使 是 多 学科 知识、 多 方 面 信 息 的 简 略 组 合 ,都 可 能 成 为有效 的创 意 。 这种 “ 你 有 , 别 人 也可 以 有 ” 的 特点 与 商 业 秘密 的 法 律特性 上 有 着 一定 的类 似 性 。
第 三 , 企业策划方案的 可 操 作性 。 策划 请 求 必需 是 适 用 的 或可 操 作 的 因 此 , 它 必需 包 括 有具 体、 详尽 的实 施 办 法 。在 这一点 上 ,企业 策划方案 与 剧 本 等 可 表 演 的 文字 作品 ④相相似 ,在 它 的实 行 进程中 , 企业 也 会 对 策划方案 进 行 恰当 的 改革 , 甚 至 随着 时 光 的推 移 、 企业 内
外 部 因 素 的 变更 而作 大 幅 度的调 剂 。 但与 剧 本 等 可 表 演 的 作品 不 同 的 是 , 因 为 策划方案 是 针 对特定 经济 组 织 的, 假 如 策划方案不 进进 实 施 进程 , 除 了 证 实策划人的 智慧 和策划业的 专 业 程 度 之 外 , 仅 靠 发 表 、 复 制 该 方案, 其 价值 是 十 分 有 限 的, 也是 策划人不 愿 意 看 到 的, 由 于 策划的 目 标 就 在于在企业 运 营 过程中 的实 施 。
第 四 , 反 复 利 用 性 。 擅 长 凭借 企业的 特殊性 和 利 用 时 势 环 境 , 是 策划的 一 大 特点 。 科学 的企业策划方案必 须 对 企业 运 营的 政 治 经济 环 境 、 内 部 资 源 状 态 、 民 众 消费神 理 和经济 行 为 取 向 等因 素 因 素 有 灵敏 的 反 映 和正 确 的 断定 , 并 以 此 为 企业 造 势 。 因 此 ,策划方案必 须 是具 有个性 的, 企业策划方案 就 其 整 体来 说 , 一 般 不 宜 反 复 运 用 于 同 类企 业, 募仿 和 抄袭 是 愚 者所 为 。 然而 , 假 如 企业 所 处的 境 遇 大 致 相同 , 企业 目 的、 才能 大 致 相 当 , 并 不 消 除 使 用 相同 或 近 似 的策划方案的 可 能 性 。在 商战中 , 我 们 还 会 看 到 ,在 一个 企业 采用 某 一 策划方案 获 得 初 步胜利 之 后 ,不 少 同 类企业 往往 特地 选择 与之 相同 或 近 似 的策 略 、 措 施 (如 定 价策 略 、市场开发策 略等) 参 与 同 业 竞争 。
(三 ) 企业策划方案 之 知识产权保护的必 要性 与 意 义
在 一 般 意 义 上 , 对 企业策划方案 这一 人类 重要 的 智慧 成 果 实 施 必 要 的 法 律 保护, 同样 是 以制度 文 明 为 杠杆 ,以 个 人 利益为 支 点 , 既 可 以 激 发人们的创 造 热忱 , 又 促进个 人 将 其 聪 慧 才 智 转 化 为 无 尽 的社会
财 富 , 因 此 , 也 必 将 极 大 地 推动 听 类 物 质文 明 和 精 力 文 明建设 事 业的 发展。 此 外 , 对 企业策划方案的知识产权保护, 也意 味 着 对 策划主体 的社会 位 置 、 职 业价值在 法 律 上 的 充 分 确 定 , 从 人的价值 与 人的发展 角 度 看 , 同样 有 着 深 远 的 意 义。
企业策划活动 是 在 我 国 经济 由打算 体制向市场体制 转型 , 市场经 济发展 到 一定 阶段 后 才 产生的。 在市场经济社会, 策划不 仅 已 经成 为 现代企业 管 理 的 重要 内容 , 也是 企业 参 与 市场 竞争 时 取 胜 的 重要 保 证 。 正 是 由 于市场的需 要 , 才 涌 现了 一 大 量专 门 从事 企业策划 工 作 的 经济 管 理 人 才 , 也 才 有 了企业策划的 职 业 化 。 目前 , 中 国国 情 研 究 会 教导培训 中 心 、 中 国 社会经济 咨询 中 心已 经开始 进 行 中 国 策划 师 资 历 认 证 , 这 不 仅表 明 ,策划业开端 通过 规 范 化 、制度 化 并 走 向成 熟 , 还 突 出地 显示 了策划人的 专 业策划 工 作对 于经济、社会发展的 重要作 用 。
中 国 策划业 原 来 就 尚 处于发展的 低级 阶段 ,需 要 给 予 特殊 的保 护。 而就 策划活动的 职 业 化 来 说 , 则更 依附 于策划方案的知识产权保 护。 “ 知识产权制度实 质 上 乃 是利益 驱 动机制 利 用 增 进 经济和 科 技增 长 的 行 之 有效 的制度。 ” ⑤ 如 果 企业策划方案的知识权 益 不 能 得到 保 障 , 势 必会 影响 策划人、策划业的经济 利益 和 事 业发展, 从而影响 经 济 总 量 的增加和经济 效益 的 进步; 相反 地 , 如 果 策划人的知识权 益 得 到 了 应有 的保护, 其 知识开发 本 钱 会 得到 补偿 , 创 造 动机 遇 得到 鼓 励 ,
创 造性 成 果也 会不 断出 现 并 投入 现实的经济 过程 , 从而促进 经济发 展。 这也 正体现了知识产权的 私 益性 与 公益性 的 完善 同 一 以及知识产 权制度的价值。
二 、企业策划方案 援 引 现 有 知识产权 法 保护的 可 行 性 剖析 。 (一 ) 作品 , 还 是 技术方案 :企业策划方案的 法 律定位
有 学者何 兵 在 一 次访谈 中 曾 经 指 出 :“ 任 何 通过 文字 、 符号 、 图 表 、 口头 表 述 等 形式 表 达 出 来的创 造性 思 想 都 应 当 属 于 作品 之 列 , 策 划方案 当 然 属 于 此 列 。 ” ⑥ 在 这 里 ,策划方案 是 被 视 为 受 著 作 权 法 保 护的 “ 作品 ” 的。 从 目前 对 企业策划方案的 有 限 的 一 些 学 术 思 考 看 , 把 企业策划方案 视 为作品也 似 乎 是一种 主 流 的 观 点 。
然而 , 在 笔者 看 来, 企业策划方案的 “ 作品 ” 特性 只 是一种 表 象 。 企业策划方案的 最 主 要特性 不在于 它 的 可 复 制 性 , 而 在于 它 的创 意性 和 可 操 作性 , 即:可 以 将 创 意 付诸 实 施 , 并 凭 此 获 得 经济 效益 。 因 此 , 企业策划方案 应 当 是一整 套 技术方案, 它 属 于 专 有 技术 领 域 , ⑦ 是商 务 性 技术知识。 当 作品 使 用 人 仅 以发 表 、 复 制的方 式 使 用 作品时 , 可 以 将 它 视 为 著 作 权 法所 称 的 作品; 一 旦 作品 使 用 人 将 策划方案 付诸 实 施 , 作品 即 具有 技术方案的 法 律特性 , 作品 的 作 者(策划人 ) 也 即 成 为 技术方案的开发人。
(二 ) 援 引 著 作 权 法 保护的 可 行 性 与 有 限 性
就形式 上说 , 企业策划方案 既 是一种具有 原 创 性 的 智慧 成 果 , 又 是一种 标 准 的 文字 作品 , 因 此 , 完 整 符 合 著 作 权 法 保护的 作品 的 构 成 要 件, 应 当 受 到 著 作 权 法 的保护。 而从 司 法 实践 看 ,企业策划方案 既 然 已 经 用 特定 的 符号 系 统 (语 言 、 文字 、 图 形 、 图 表 等) 表 现 出 来, 而 不 再 是 停留 于创 造 者 的 大 脑 活动 阶段 , 无论 是 口述 , 还 是 书 面 表 达 , 都 有 了 可 以 记录 于 特定 的 物 资资 料 之上 的 特性 。 援 引 著 作 权 法 保护企 业策划方案,不 是 看 文 生义, 而是 的 确 存 在着现实 可 能 性 。
然而 , 著 作 权 法 对 企业策划方案的保护不 仅 不 是 充 足 的, 也是本 末颠倒 的。 企业策划方案 中 多 种 类 型 的方案都 无法 仅 靠 著 作 权 法 来保 护, 或 者说 著 作 权 法 的保护 毫 无 实 质 性 上 的 力 度 可 言 。 由 于 :
第 一 , 企业策划方案的 最大 特 色 在于创 意性 , 它 是 创 造性 的 思 想 观 点 的 聚集 。 但 著 作 权 法 并 不保护 著 作中 的 思 想 内容 。 著 作 权 法 对作 品 的保护 并 不 是 针 对作品中 所 蕴 含 的 思 想 内容 , 而是 针 对 思 想 的 表 现 形式 的。 思 想 观 点本 身属 于主 观范 围 , 是 无 形 的, 既 缺 乏 法 律 保护的 可 操 作性 , 也缺 少法 律 保护的 公 道 性 (因 为 法 律 并 无 垄 断 思 想 的权 利 ) 。 因 此 , 法 律 并 不保护 思 想 观 点本 身 。 我 国 台湾 地 域 1998年修 订 的 《 著 作 权 法 》 新增 第 10条 之 一 规 定 :“ 依 本 法取得之 著 作 权, 其 保
护 仅 及于 该 著 作 之 表 达 , 而 不及于 其 表 达 之 思 想 、 程 序 、制 程 系 统 、 操 作 办 法 、 概念 、 原 理 、发 明 。 ” 世 界 贸易 组 织 《 与 贸易 有关 的知识 产权 协 议 》 (TRIPS ) 第 9条 第 2项 也 规 定 :“ 著 作 权保护 应 及于 表 达 方 式 , 但 不 延 及 思 想 、 程 序 、 操 作 方 式或 数 学概念 本 身 。 ” 在 这一 问 题上 , 我 国 现 行 著 作 权 法 虽 未 明 白 规 定 , 但无论 是 在 理 论上 、 还 是 在 法 律 实践 中 , 也 都 未 将思 想 内容 本 身 作为 法 律 保护的 对象 。
第二 , 侵 略 著 作 权的 行 为中 最 广 泛 、 最 重要 的 表 现 是 未 经 许 可 发 表 或 复 制 他 人 拥 有 著 作 权的 作品 , 但 在企业策划方案的 侵 权 事 件 中 , 侵 权 行 为一 般 表 示 为 未 经 允许 实 施 策划方案。 两 种 侵 权的 手腕 存 在着 明显 的 差 别 。 假 如 仅 靠 著 作 权 法 对 策划方案 进 行 保护, 那 么 , 只 有 当 侵 权人以 特定 的方 式 使 用 权 利 人的 作品 (如 发 表 或 以 改 编 、 拍摄 、 出 版 等 方 法 向 公众 颁布 权 利 人的企划方案 ) 时 , 才 会 构 成 侵 权, 著 作 权 法 才 会发生 有效 保护的 后 果 。 而 且 ,在经济生涯现实 中 , 直 接 发 表 或 复 制 他 人的策划方案 对 侵 权人来 说 并 无 太 大 吸引力 , 付诸 实 施 既 是 策 划方案产生的 原 因 , 也应 成 为 使 用者 构 成 侵 权的主 要 情 节。 只 有 制 止 未 经 许 可 的实 施行 动, 才 干 真正实现 对 权 利 人的 本 质 性 保护。
第 三 , 企业策划方案的实 施 也 不 同 于 对 剧 本 等 可 表 演 的 文字 作品 的实 施 。 如 果 援 引 著 作 权 法 保护企业策划方案, 即 使 在 已 被 许 可 实 施 的 情况 下, 被 许 可 方的实 施行 为仍 存 在 极 大 的 侵 权 可 能 性 。 这 与 策划 方案的 性 质 有关 。 虽 然 策划方案 可 能 是 策划人在 科学 评 估 环 境 及 内 部
各 种关 系 、 运 用科学决 策 办 法做 出 的, 但 并 非 是 完 全 适 用 的, 也 并 非 都 能 为 被 许 可 方 接收 , 因 此 ,在实 施 过程中 , 往往 会 对 方案 做 各 种 修 改 、 弥 补 和 完 美 , 这 必 然 会 有 损 作品 的 独 立 性 、 完 全 性 。 这 使 得 著 作 权 法与 被 许 可 方 出 现了 一种 紧张 关 系 , 因 为 被 许 可 方 稍 有 不 慎 , 就 会 导 致 对 策划方案的 修 正权、 保护 作品 完 整 权的 侵犯 , 除 非 在 许 可 协 议 中 详 细 订 明 有关 修 改 的 事 项 。
(三 ) 援 引 贸易 机 密 法 维 护的 法 理 透视
在 尚 未 单 独 立 法 对 专 有 技术加以保护的 情况 下, 我 国 现 有 立 法 是 通过商 业 秘密 权的保护 对 专 有 技术 进 行 保护的, 商 业 秘密 被 定 义 为 “ 不 为公众 所 知 悉 、 能 为 权 利 人 带 来经济 利益 、 具有 实 用 性 并 经权 利 人 采取 保 密措 施 的技术信 息 和经营信 息” 。 关 于 商 业 秘密 的规 模 问 题 上 的 分 歧 (即:商 业 秘密 是 仅 指 经营 性 信 息 , 还 是 同 时 包 括 技术 性 信 息 ) , 笔者 不 再 赘 述 ,企业策划方案 作为商 业 秘密 的保护 对象 , 这 已 经 表 明 了 笔者 的 观 点 , 因 为 策划方案正 是 经营 性 信 息 的 一种形式 。 因 此 , 在 当 前 的 情况 下, 援 引商 业 秘密 法 ⑧ 是 企业策划方案 之法 律 保护 的 可 行 门 路 。
虽 然 学 术 界 对商 业 秘密 的 构 成 要 件、规 模 、 特点 等 多 有 探 讨 ,在 其 权 利 主体 问 题上 却并 无 详 细 阐 述 , 似 乎 已 经 商定 俗 成 地 被 定位 于 “ 经济 组 织 ” 。 但 是 ,在企业策划方案 问 题上 ,主体 问 题 却 成了 重要
的 问 题 。 因 此 , 如 果 援 引商 业 秘密 法 保护企业策划方案, 将 出 现以下 理 论 困难 :
第 一 , 企业策划方案的发 明 主体 (策划人 ) 大 多 是 与 企业 分 别 的, 企业策划的 职 业 化 还 会 使 这种 分 别 趋 势 更 为 显明 , 假 如 将 贸易 机 密 的 权 利 主体 定位 于 “ 经济 组 织 ” , 那 么 , 只 有 当 策划方案被经济 组 织 接 纳 为 即 将 实 施 的方案 时 , 企业 才 会 采用 保 密办 法 , 策划方案 才 干 得到 保护。保护的自动权 并 不 把 握 在策划人 (权 力 人 ) 手 中 , 而是 控 制在 经济 组 织 手 中 , 这 不 仅 对 权 利 掩 护不 利 ,在 逻辑 上 也 站 不 住脚 。
第二 , 如 果 仅 将 商 业 秘密 的主体 定位 于 “采用 策划方案的经济 组 织 ” , 还 会 使委托 策划、自 由 投 稿 中 大 批 未 被 采用 的方案 无法得到 保 护。 在 委托 策划和自 由 投 稿 的策划方案 中 , 由 于需 要 得到 某 企业的 认 同 ,策划人 就 必 须 向 该 企业 公 开 其 策划方案, 对 于策划人来 说 ,信 息 必 然 失 密 , 并同 时 增 大 了被 侵 权的 风险 。在企业经营 管 理 实践 中 ,不 少 企业都 采取 过一种特殊 的 伎俩 :公 开 征 集 (或 在 应 聘 人 员 大 幅 度 时 索取) 策划方案, 然 后 或 者 搁 置 方案, 过一 段 时 间 后 实 施 ;或对 各 方 案 进 行 拼 接 , 改 头 换 面 地 采用 。 目前 , 对这一 问 题 只 能 信 誉 或 道 德 角 度 进 行 谴责 , 法 律 上 的制 裁 是缺位 的。
另 外 , 将 企业策划方案 作为商 业 秘密 进 行 保护, 还 会 使 策划人 面 临 着 严 格 的 竞 业 禁 止 形 势 。 这 在 司 法 实践 上 也是一个 艰苦 。 因 为一 旦
策划方案 为 某 一 企业 所采用 , 其内容无论 整 体 还 是 部 分 , 都 将 成 为 该 企业的 商 业 秘密 。 依 据 知识产权 法 的 一 般 规 矩 , 策划人在 为 其 他相同 或 相 近 类 型 的企业 进 行 策划 时 , 就 不 得 设 计 相同 或 相 近 的方案。 但 鉴 于策划活动 本 身 所 具有 的 明显针 对性 , 这 里 的 “ 相同 或 相 近 ” 很难 有 一个公 道 的 断定 尺 度, 因 此 , 也可 能 会 导 致 较多 的 法 律 纠纷 , 而这种 法 律 纠纷 的 解 决目前 同样 难 以 找到法 律 根据 。
三 、企业策划方案 之 知识产权保护的实践 考 量 。
(一 ) 企业策划方案 之 知识产权 掩 护的 分 辨 实 用 原则
企业策划方案的 内容 涉 及企业经济 运 营的 各 个 环 节和方 面 , 策划 方案的 形式 各 不 相同 , 详尽 水平 也有 很 大 差 别 。 在企业策划方案的知 识产权保护 问 题上 , 笔者 主 张差 别 不 同 侵 权 情况 , 分 辨 适 用 不 同 的 法 律 。 这种 分 离 适 用 ,主 要 表 现 为 两 种 情况 :
第 一 , 依 据 行 为 人的 行 为性 质 和 具 体 情 节, 断定 被 侵 权的 是 著 作 权 法所 称 的 “ 作品 ” , 还 是作为 专 有 技术的 “ 技术方案 ” 。 当 行 为 人 未 经 许 可 ,以发 表 的方 式 向 公众 颁布 权 利 人的企划方案, 或 者 以 转 载 、 摘 编 、 改 编 、 出 版 等 特定 方 式 使 用 权 利 人的 作品 , 则 应 依 照著 作 权 法 的 有关 规 定 处 置 ; 当 行 为 人 未 经 许 可 , 以实 施 策划方案的方 式利 用该 智慧 成 果 , 则 应 承担 侵犯 专 有 技术权的 法 律 义 务 , 适 用 专 有 技术保护
的 有关 法 律 。
第二 , 在实 施 策划方案 这种特定应 用 方 法之 下, 也可 能 存 在 侵 略 策划人的 著 作 权的 情况 。 就 目前所 见 的案 例 看 , 重要 反 应 在 广告 策划、 企业 理 念与 文 化 策划 范畴 。 广告 的 文 案 可 能 会在 未 经 许 可 的 情 形 下被 直 接 采取 ; 有 些 策划方案 中 已 经 包含 了 视 听 广告 的 脚 本 , 如未 经 许 可 直 接 据 此 进 行 摄 制, 也 会 构 成 对作 者(策划人 ) 文字 作品 的 侵 权 ; 企 业 理 念与 文 化 策划 也 主 要 由 文字 与 特别 的 图 形构 成, 未 经 允许 予 以 采 用 , 同样 可 以 依 照著 作 权 法 的 有关 规 定进 行 处 置 。 在 按照著 作 权 法 追 究 有关 义 务 的 同 时 , 权 力 人在企业策划方案 上 的 其 他 权 利 的主 意 不 受 影响 。
(二 ) 企业策划方案 之 知识产权保护的立 法 建 议
前 文已 对 企业策划方案的 智慧 成 果特 征 作 了 充 分 论 证 , 同 时也 探 讨 了在现 有 法 律 框架 中对 企业策划方案的知识产权 进 行 保护的 可 行 门 路 。 然而 , 这 两 种 保护 门 路 都 并 不 足 以 解 决 已 经发生的案 例 , 而 且 在 理 论上 并 不 是 自 足 的。 要 想 从 基 本 上 问 题 解 决 , 必 须将 企业策划方 案以及 其 他相似 的 智慧 成 果 权 益 保护 问 题 纳 进 立 法 轨 道 。
既 然 企业策划方案 是一整 套 技术方案, 属 于 专 有 技术 领 域 , 是商 务 性 技术知识, 而 我 国 目前 关 于 专 有 技术保护的 法 律 规 定 又 十 分 疏
散 , 笔者 认为 , 从 立 法上 解 决 这一 问 题 的 最 佳 思 路 是 制 订单行 的 专 有 技术保护 法 , 作为 知识产权 法 的 重要 组 成 部 分 , 这 既 可 以 解 决 现 已 出 现的 问 题 , 也有利 于知识产权 法 律 制度 系 统 的 完善 。 另 外 , 鉴 于 作为 商 业 秘密 进 行 保护 所面 临 的 理 论 困难 主 要 来自 对 其 权 利 主体的 限 制, 建 议 在 专 有 技术保护的立 法 中 , 将 专 有 技术的权 利 主体 扩 大到 个 人, 只 有这 样 , 才能 给 予 专 有 技术的开发人 (包 括 企业策划方案的开发人, 也 即 策划人 ) 以 更 充 分 、 更 有效 的 法 律 保护。
(三 ) 策划人 对 企业策划方案 之 知识权 益 的自 我 保护
鉴 于 目前 我 国 在企业策划 计 划的 法 律 掩 护方 面 不 够 完 备 的现实, 策划人 还 应注意 采用 必 要 的自 我 维 护 办 法 , 以 利 于保护自 己 在发 明 性 结 果 上 的正 当 权 益 。 具 体 道路 按照 谋 划主体的不 同情 形而定 。
在策划人 与 企业 存 在 劳 动 关 系 或 即 将 发生 劳 动 关 系 的 情况 下, 策 划人 应 当 注意利 用 劳 动 合 同 保护自 己 的知识产权 利益 。 如 果 策划人 已 是 某 企业的 员 工 或 将 成 为 该 企业的 员 工 , 而 且 专 职 从事 策划 或 与 此 亲 密相 干 的 工 作 , 无论 策划方案 是 否 采用 , 都 属 于自 身 职 责 规 模 内 的知 识产 品; 如 果作为 该 企业 员 工 的策划人的方案 未 被 采 纳 , 或 者 策划 工 作 并 非 其 本 职 工 作 , 在企业不 筹备 采用该 策划方案 时 , 策划人 可 以 通 过特定 的方 式 实现 该 策划方案的价值 (包 括 发 表 或 实 施 ) , 但 不 得 违 背 法 律 上 有关 竞 业 禁 止 的规 定 和企业 有关 保 密 协 议 。
在 委托 策划的 情况 下,策划人 与 委托 人 (企业 )之 间 应就 策划方 案的权 利 回 属问 题 进 行 具 体 商 量 , 并 在 委托 合 同 中 订 明 。 如 果 未 就 该 问 题 达 成 协 议 , 在策划人 供 给多 种 方案 供 委托 方 选择 时 , 未 被 选 中 的 方案 委托 人不 得采用 和实 施 。 但 策划人 也应 遵 照 保护 商 业 秘密 的 有关 法 律 ,不 得 泄漏 委托 方 为 策划人的策划活动 供 给 的 委托 方的技术 性 、 经营 性 信 息 。
在自 由 投 稿 的 情况 下, 投 稿 者 也应 声名 自 己 的权 利 (如 在 应 聘 时 , 可 以 写 明 “如 不 录 用 ,不 得 实 施 与 本 策划方案 相同 或 近 似 的策划方 案 ” ) , 但其 权 利是 否 受 到 保护 并 不 依 其 是 否 申 明 为 转移 。 在 应 征 或应 聘 的 情况 下, 只 要 没 有 签 订 劳 动 合 同 , 企业方 也 未 明确 表 示 采用 自 己 的策划方案 并 为 此 支 付 使 用 费 ,自 由 投 稿 者 就有 权主 张 自 己 的权 利 。 应 征 或应 聘 时 上 交 的策划方案 文 本 未索 回 , 并 不 意 味 着 应 征 或应 聘 者 默 许 企业方 使 用其 策划方案。
在 程 序 上 , 企业策划方案的权 利 人 还 应注意 证 据 留存问 题 。 这一 点对应 征 或应 聘 者 尤 其 重要 。 尽 管 要 求 对 方 签 署 协 定可 能 会 影响 其 对 策划人 或 其 方案的 录 用 , 但 为 保护自 己 的权 利 , 也 不 能 不实 行 必 要 的 手 续 。 应 征 或应 聘 者 至 少 应 当 请 求 对 方开 出 收 据 , 并 且 在策划人 所 持 的策划方案 复 印 件 上 签 字 。 只 有这 样 , 应 征 或应 聘 者 可 能 据 此 主 张 自 己 的权 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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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 科 事 件 敲 响 设 计 方案知识产权保护 警钟
2003年 08月 22日
编 者 按 :保护知识产权 是 全 球 经济活动 中 最基 础 的 游戏 规 矩 。 当 前 , 全 球 著 名 的 跨 国 公 司 不 仅 纷纭抢摊 中 国 , 而 且非 常 器 重 保护自 己 的知识产权, 都在 中 国 注 册 了代 表 自 身 形象 的 各 类 商 标 。 而有关 国 内 企业 遭 到 国 外 企业知识产权 投 诉 的 事 件 则 屡 见 不 鲜 , 作为 综 合性 很 强 的 地 产 行 业 原 来 也应 该 注意这 方 面 问 题 , 但该 行 业 一 直 未 真正 对 国 际 企业 放 开。 所 以, 国 内 开发 商 们的知识产权 意 识 一 直 比 较 淡漠 , 甚 至 包 括 万 科 这 样 的 全国 着 名 的 大 地 产 公 司 。 不 久 前内 地 与 香港CEPA 签 订 协 议 , 该 协 议 几 乎 涉 及了 内 地 的 所 有 行 业, 这 其 中 当 然也 包 括 房 地 产。 也 许 有 的开发 商 会 这 样 想 , 以 前 从 未 听 说 房 地 产 行 业 有 知识产 权 纠纷 , 但 这 并 不代 表 以 前 就 没 有 此 类 事 件发生。 万 科 事 件 给 还 抱 有 这种 想 法 的人 敲 响 了 警钟 。
本 报 上期 报 道 , 北京 万 科 企业 有 限 公 司侵犯 北京恒 真 科 技 有 限 公 司 设 计 方案知识产权, 终 极 被 法 院 认定 万 科 公 司存 在 侵 权 行 为 , 并 责
令 其结 束 损 害 、 赔礼报歉 、 赔 偿 恒 真 公 司 经济 丧 失 2.9万 国 民 币 , 引 起 业 内 及 政府 有关 部 分 和 专 家 学者 的高度 器 重 , 纷纭 与 本 报 接 洽 发 表 自 己 的 观 点 。
事 实 上 ,开发 商 们在 为 项 目 开发、 广告宣 传 、 销 售楼盘忙 得 不 亦 乐 乎 之 时 , 几 乎 没 有 人会 去 思 考 知识产权 与 自 己 有 多 大 干 系 , “ 只 要 我 把 屋 子卖 完 , 就一 切OK 了 ! ” 但 是 , 我 们在 这 里 要 提 示 众 开发 商 , 你 的 项 目 包 括 建 筑 物 本 身 的 外 观 、 外 形 、 装 潢 以及 地 下 车库 、 园林绿 地 等 设 计 都 是 专 业 职 员 创 造出 来的, 有 的 可 能 还 是 你 破 费 价 钱 不 菲 的 设 计 费 招 标 来的, 这 些 都 存 在 著 作 权的价值, 这种 权 利是 不 能 被 侵犯 的, 如 果 谁 想 取 而 用之 就 必 须 支 付 报酬 , 否 则 有可 能 被 告 上法 庭 。 这 是 法 律 赋 予 著 作 权人的权 利 。
[B]国 度 版 权 局 :建 筑 及 设 计 都 应 受 到 保护 [/B]
日 前 , 记 者 就 建 筑 作品 的 著 作 权保护 问 题采 访 了 国 度 版 权 局 的 有 关 职 员 。 信 息宣扬 处的 一位 工 作 人 员 告 知 记 者 , 具 备 一定 审美 价值的 建 筑 作品 以及 相 关 设 计 图 纸 和 三 维 模 型 的都 是 受 到 《 著 作 权 法 》 保护 的。在 有关 审美 价值的 问 题上 , 他 说 明 道:“ 20世 纪80年 代 曾 经 风 行 过一种 四 、 五层 的 板楼 , 这种 板楼 就 不被 列 入 《 著 作 权 法 》 的保 护 范 围 , 因其 只 有 居 住 的 功 效而 谈 不 上什么 审美 价值, 这 些 建 筑 是 不 能 与 奥 运 会场 馆 、 悉 尼歌 剧 院 相 提 并 论 的, 而 开发 商 开发的 楼盘 项 目
无 疑 都 是 经 过 精 心 设 计 并 具有一定 审美 价值的, 有 的 甚 至 能 称 得上 是 艺 术 品 , 这 些 都 要 当 作作品 来 看 待 , 理 所 当 然 会 受 到 《 著 作 权 法 》 的 保护。 另 外 , 项 目 整 体 计 划 中 的 园林绿 地 的 设 计 、 具有特点 的 地 下 车 库 设 计 都 是 既 实 用又 有 审美 价值的 独 创 性 的 设 计 产 品 , 也应 被 当 作一 种智力 成 果而 受 到 国 度 法 律 的保护。 ”
看 来 法 律对 于 房 地 产 相 关 方 面 的知识产权的保护 还 是 比拟 明 白 的, 但 是 开发 商 往往 不 够器 重这 些 权 利 的保护 问 题 , 这可 能 有 两 个 原 因:一 方 面 , 开发 商 无 精 神顾 及 其 他 开发 商是 否 会 抄袭 他 的 项 目 的 某 些 设 计 , 在 运作 完 一个 项 目 后 就 会 投 身 于 另 一 项 目 的开发 ; 另 一 方 面 , 我 国 《 著 作 权 法 》 采取 的 是 著 作 权主动保护 原则 , 即 著 作 权的产生 是 以 作品 的 完 成 为 必 要 条件, 而 不需 要 像 商 标 注 册 那样 到指 定 部 分 申 报 登 记 , 这可 能 会 导 致 开发 商 保护自 己 著 作 权的 意 识 还 相 对 较 弱 。 据 懂 得 , 目前 虽 然也有 部 分 建 筑 作品 在 版 权 局登 记 , 但 不 过是 凤毛麟 角 。 这 样 一 来, 如 果 发生了 著 作 权 侵 权 纠纷 , 权 利 人 是 需 要 承担 大 部 分 举 证 责 任 的, 那 些侵 权 者 正 是 钻 了 这个 法 律 的 空 子 。
[B]专 家 :国 内 开发 商有 被 诉 侵 权 危 险 [/B]
有 名 知识产权 法 专 家王 素 娟 教 授 对 目前 房 地 产 行 业 淡薄 的知识 产权保护的现 象 比拟 担 忧 。 她 以 为 , 目前 房 地 产市场 上 广 泛存 在着 抄 袭 国 外 成 熟 园林 设 计 、 建 筑 设 计 的 行 为 , 比 如 号称 “ 整 体 克隆欧洲x
x ” 的 楼盘 。 这 些 是 否 构 成 侵 权 则 要 看 这 些 被 “ 克隆 ” 的 国 外设 计 有 没 有 申 请 外 观 保护 专 利 , 如 果 申 请 了 相似 的知识产权保护, 而 国 内 的 这 些 行 为 又 没 有 得到 授 权的 话 , 就有可 能 被 诉 侵 权。 在 这 类案件的 具 体 审 讯 中 , 法 官 裁 量 的 是这种 “ 克隆 ”行 动 有 没 有 直 接 使 用 被 剽窃 设 计 的 本 质 性 内容 , 如 果 实 质 性 内容 雷 同 则 构 成 侵 权。
王 教 授 认为 , 本 质 性 内容 的 界 定 固 然有一 些 法 律 的规 定 , 但 更 多 是 依附 于 法 官 的自 由 裁 量 权。 这也是 知识产权案件 审 理 的 一个 共 同 特 色 。 由 于知识产权案件的 这种特点 , 使 得 诸 如“ 西 现代 城 ” 抄袭 “ 现 代 城 ” 文 案 设 计 这 类 行 为 若 产生 诉 讼 ,在 审 理时就 会 存 在 很 大 变 数 。 出 于 对 实 质 性 内容 认定 的不 同 , 判 决 的成 果 往往 也 不 一 样 。 而对 于 万 科 被 诉 侵 权 一 案, 她 认为 首 先 应 当确 认 恒 真 公 司 的 设 计 方案 是 否 具有 独 创 性 , 如 果有独 创 性 , 那 么 万 科 的 行 为应 当 是一种 侵 权 行 为; 侵犯 知识产权 有 几 种 表 示 情 势 , 如 果 该 设 计 方案 是 恒 真 公 司 采用 保 密 手腕 守 旧 的 贸易 秘密 , 万 科 的 行 为可 以 看 成 是 侵 占 商 业机 密 ; 此 案 中 万 科 得到 这 些 设 计 方案 是通过公然 招 标 的 形式 , 似 乎 可 以实 用 侵 略 著 作 权 或 产业 设 计 的知识产权 法 规 范 。
[B]设 计 师 要 爱 护自 己 的创 造性 劳 动 [/B]
就 万 科未 经 恒 真 公 司 批 准 , 擅 自 采用其 设 计 的 地 下 车库 的 墙 面 、 柱 体及 楼层 标 识方案的 事 件, 记 者采 访 了 北 大 景 观 设 计学 研讨 院院
长 、 哈佛 大学 设 计学 博士 、 我 国 有 名 的 景 观 设 计学 专 家 俞孔坚 教 授 。
俞 教 授 以 为 :如 果 万 科未 经 恒 真 公 司 批 准 , 擅 自 采取其 设 计 的 地 下 车库 的 墙 面 、 柱 体及 楼层 标 识方案, 而 未 付 与 恒 真 任 何 劳 动 报酬 , 那 么 , 万 科 的 这种 行 为就是 知识 侵 权 行 为 , 是对 设 计 方案的 一种 抄袭 。
谈 到 处 置 此 事 的方 式时 , 俞 教 授 提 出 三 点 建 议:第 一 , 万 科 要对 恒 真 有一个 设 计 费 的 赔 偿 , 依 照 有关 收费 的规 范 来 做 赔 偿 ; 第二 , 因 为 万 科 的 侵 权 行 为造 成 恒 真 公 司 商 业信 誉 、 声誉 受 到 损 害 , 所 以 要对 恒 真 公 司 的 声誉 丧 失做 出 赔 偿 ; 第 三 , 万 科 要公然 表 现 报歉 。
俞 教 授 认为就 万 科 这 次 事 件 而 言 , 双 方都 是有 义 务 的。 服 务 的条 件条件 就是 确 保 服 务 的 物 有 所 值。 设 计 师 应从中 汲 取 教训 , 在 没 有 签 署 任 何 协 议 时 不 应 当 提 前 拿 出 自 己 的 设 计 方案, 要 爱 护自 己 的 设 计 。 不 能 因 为 开发 商 的 请 求 而 疏 忽 了 对 自 己 劳 动成 果 的保护, 因 为这 不 仅 仅 是为 了保护 设 计 师 自 己 的 利益 , 还 涉 及 到 全部国 内 设 计 市场的规 范 问 题 。 我 国 之所 以 没 有出 现 大 量 优 秀 的 设 计 师 , 设 计 精 品也 很 少 , 就 是 因 为 设 计 师 没 有 自 己 的 尊 严 , 疏 忽 自 己 的 职 业 任 务 , 成 为 开发 商 随 意 滥 用 的 工 具 , 使 设 计 行 业 得 不 到 应有 的 尊 重 。 这 次 事 件 同 时也 警 告 开发 商 不 要 因 为 计 较 区区 的 设 计 费 而 丧 失 更长 远 的 利益 。
房 地 产 本 身 就是一个 综 合性 的产业, 它涉 及 很 多 行 业, 房 产 项 目
标 设 计 方案 招 标 活动 到最 后 会 涌 现 “ 集 百 家 之 长” 的 情况 。 这种 现 象 是 否 属 于 对 设 计 作品 的 侵 权 行 为 ?俞 教 授 表 现了 他 的 见解 :大 部 分 招 标 活动 或 方案 征 集 都会在 招 标 或 征 集 文 件 中 声 明 , 对 于提 交 的、 分 歧 乎 条件的 设 计 方案不 予 以 采 纳 , 对 采用 的 设 计 方案会 付 与 对 方必 定 的 征 集 费 用 。 对 设 计 作品 的 侵 权 行 为 , 俞 教 授 认为是 被 采用 的 设 计 作品 必 须 是 新 鲜 的、 具有 原 创 性 的, 同 时 使 用者 没 有 付任 何用 度 或 在 没 有 得到 设 计者 赞 成的 情况 下 采用 设 计 的 能 力 被 视 为 侵 权。 反 之 , 设 计 作 品是 日常 所 见 或 已 存 有 类 似 的 外 观 设 计 时 , 开发 商 采用 而 不 付任 何用 度 时 不 属 于 侵 权 行 为 。
他 以 为 目前 房 产 界 的 招 标 广 泛存 在的现 象是 知识产权 意 识 淡薄 , 对 设 计 作品 的不 尊敬 。 开发 商出 于 种种 目 标 , 往往 不会 让 一 家 单 位中 标 , 也 会 导 致 房 产 项 目 呈 现 “ 集 百 家 之 长” 。 其 中 的 一 些 优良 的 作品 得 不 到 开发 商 的 认可 ,不经 批 准地 被 一而 再 地 修 改 , 改 得面目 全 非 。 开发 商 的 这种 行 为也是对 设 计 作品 的 一种 侵 权 行 动, 转 变 了 设 计 作品 的 作 风 , 影响 了 设 计 师 的 名誉 。
开发 商对 征 集 方案 只 采用 部 分 设 计 方案, 付 之 低 额 的 设 计 费 , 其 行 为是 正 当 的, 但 缺 乏 了 对 知识的 尊敬 。 同 时 设 计 师 的主 要 设 计 思 想 往往 得 不 到 展现, 失 往 了 建 筑 的 整 体 设 计概念 。 长 此 以来,开发 商 自 然 看低 了 设 计 行 业, 认为 那只 是 普 通 的 画匠 图 , 这也是 设 计 行 业的 悲 痛 。 设 计 本 身 是一种 创 造性 劳 动, 设 计 师 必 须 有 足 够 的 时 光 、 精 神 、
具有对作品 的 设 计 豪 情 , 能 力 完 成 一 件 优 秀 的 设 计 作品 。 低 廉 的 招 标 用 度 妨 害 了 国 内 优良 设 计 师 的发展, 设 计 师 劳 动成 果 得 不 到 应有 的 回 报 。 这也是 我 国 设 计 市场 一 直 落伍 的 原 因之 一 。
[B]开发 商 :很 恼怒 但 很 无 奈 [/B]
北京 富 力 团 体 总 经 理 谢 强 看 待 此 事 的 态 度 是 , 既 很 恼怒 但又 很 无 奈 。 谢 强 是 文 人 出 生, 在 进入 房 地 产以 前 他 就 遇 见 过这 样 令 人 “ 闹 心 ” 的 事 情 。 据其先容 , 他曾 经 写 过一 篇 《 船 歌 》 , 后 来被 一 份 报纸 的 记 者 整 篇 抄袭 。 当 他 写 信 给 该 报 社 阐 明 情况 时 , 当 事 人 也 赔礼报歉 后 就 不了了 之 了。 谢 强 感 到 房 地 产 行 业 这 方 面 的 侵 权 也 依 然 很 多 , 比 如说 营 销 策划方案、 广告 设 计 、 园林 计 划、 墙 面 外 观 、 户 型设 计等等 , 但 如 都 要 追 究 的 话 , 受害 者根 本 耗 不 起 这个 精 神 。 因 为 自 己 花 了 几 百 万 购 置 的 设 计 ,被 别 人 剽窃 仿 造 后 , 打 官 司 不 仅 要 牵扯 很 大 的 精 力 , 有 的 即 使 判 了 也 只 能 拿 回 几 万 块 钱 , 所 以 得 不 偿 失 。不 过 , 谢 总 认为 房 地 产 是一 项综 合性 的 行 业, 其 中 所 涉 及 到 的 各 行 各 业的知识产权 太 多 了, 这就 急 需 政府 要有一个 专 门 标 准 来规 范 , 这 样 能 力 增 强 开发 商 的 维 权和 尊 重 知识的 意 识。
实在, 我 国国 民 的知识产权保护 观念 是 比拟淡漠 的, 企业 界 也是 这 样 。 例 如 现在 很 多 的 建 筑 存 在 剽窃 国 外 有 名 建 筑 设 计 的 灵 感 或 者 干 脆 照 搬 的现 象 , 这种 行 为一 方 面 不 尊敬 别 人的 劳 动 结 果 , 轻 易 引 起 侵
权 纠纷 ; 另 一 方 面 也 使我 们自 己 的 建 筑 缺 乏 个性 , 对 城 市 建设 没 有利 益 。 中 国 已 经 参 加 WT O , 以 后 涉 外 的知识产权 纠纷 确 定 会经常产生, 房 地 产 行 业 当 然也 不 例 外 。 房 地 产 领 域 存 在的 这种 侵 占 著 作 权的 行 为 实 际 上 是一种 不正 当竞争 行 为 , 其 中也 包 括 楼盘 项 目 名 称 的类 似 问 题 。 固 然 在 《 著 作 权 法 》 保护的 作品中 , 名 称 或 词 组 是 不在 其 列 的, 楼盘 的 项 目 名 称 不 是一个独 创 性 的 “ 作品 ” , 它 不 受 《 著 作 权 法 》 的 保护, 但 是 照 抄 或应 用 别 人成 熟 的 项 目 名 称 的 行 为 实 很 卑劣 。 在 剧 烈 的市场 竞争 中 , 一个 项 目 打 出 很 好 的市场 后 果是要 付 出 相 当 大 的代价 的, 如 广告宣扬 、营 销 策划、 品 牌 推 广 等等 , 如 果 自 己 费 了 九牛 二 虎 才 闯 出 的 名声 却 被 一 些 “ 跟 风 者 ” 便 “ 慕 名 ” 而 来 分 一 杯羹 ,实在 让 人 有点 “ 烦 ” 。 这种 不正 当竞争 的 黑 风 如 果 再 蔓 延 下 往 , 将 会 对 全部 房 地 产市场的 健康 发展 造 成 灾 害 。知识产权的主 要性 在 专 利 、 商 标 、 出 版 发 行 等范畴 都 已 得到 充 足 的体现, 对 于规 范 相 干 市场的 竞争 秩 序 也 起到 了必 定 的 作 用 , 而 房 地 产市场 同样须 要这种 健康 有 序 的 竞争 环 境 。
(三 ) 企业策划方案 之 知识产权保护的必 要性 与 意 义
时 间 :2007-6-5 10:56:22 作 者:来 源 :安徽 深 蓝 律 师 事 务 所
://.52design./html/200706/design20076510 5622_2.shtml我 爱 设 计 网
在 一 般 意 义 上 , 对 企业策划方案 这一 人类 重要 的 智慧 成 果 实 施 必 要 的 法 律 保护, 同样 是 以制度 文 明 为 杠杆 ,以 个 人 利益为 支 点 , 既 可 以 激 发人们的创 造 热忱 , 又 增 进个 人 将 其 聪 慧 才 智 转 化 为 无 尽 的社会 财 富 , 因 此 , 也 必 将 极 大 地 推动 听 类 物 资 文 明 和 精 力 文 明建设 事 业的 发展。 此 外 , 对 企业策划方案的知识产权保护, 也意 味 着 对 策划主体 的社会 位 置 、 职 业价值在 法 律 上 的 充 分 确 定 , 从 人的价值 与 人的发展 角 度 看 , 同样 有 着 深 远 的 意 义。
企业策划 运 动 是 在 我 国 经济 由打算 体制向市场体制 转型 , 市场经 济发展 到 必 定 阶段 后 才 发生的。 在市场经济社会, 策划不 仅 已 经成 为 现代企业 管 理 的 重要 内容 , 也是 企业 参 与 市场 竞争 时 取 胜 的 重要 保 证 。 正 是 由 于市场的 须 要 , 才 呈 现了 一 大 量专 门 从事 企业策划 工 作 的 经济 治理 人 才 , 也 才 有 了企业策划的 职 业 化 。 目前 , 中 国国 情 研讨 会 教导培训 中 心 、 中 国 社会经济 咨询 中 心已 经开始 进 行 中 国 策划 师 资 历 认 证 , 这 不 仅表 明 ,策划业开端 通过 规 范 化 、制度 化 并 走 向成 熟 , 还 突 出地 显示 了策划人的 专 业策划 工 作对 于经济、社会发展的 重要作 用 。
中 国 策划业 原 来 就 尚 处于发展的 低级 阶段 , 须 要 给 予 特殊 的保 护。 而就 策划活动的 职 业 化 来 说 , 则更 依附 于策划方案的知识产权保 护。 “ 知识产权制度实 质 上 乃 是好 处 驱 动机制 应 用 促进 经济和 科 技增
加的 行 之 有效 的制度。 ” ⑤ 如 果 企业策划方案的知识权 益 不 能 得到 保 障 , 势 必会 影响 策划人、策划业的经济 利益 和 事 业发展, 从而影响 经 济 总 量 的增 长 和经济 效益 的 进步; 相反 地 , 如 果 策划人的知识权 益 得 到 了 应有 的保护, 其 知识开发 本 钱 会 得到 补偿 , 创 造 动机 遇 得到 鼓 励 , 创 造性 成 果也 会不 断出 现 并 投进 现实的经济 过程 , 从而 增 进 经济发 展。 这也 正体现了知识产权的 私 益性 与 公益性 的 完善 同 一 以及知识产 权制度的价值。
二 、企业策划方案 援 引 现 有 知识产权 法 保护的 可 行 性 剖析 。 (一 ) 作品 , 还 是 技术方案 :企业策划方案的 法 律定位
有 学者何 兵 在 一 次访谈 中 曾 经 指 出 :“ 任 何 通过 文字 、 符号 、 图 表 、 口头 表 述 等 形式 表 达 出 来的发 明 性 思 想 都 应 该 属 于 作品 之 列 , 策 划方案 当 然 属 于 此 列 。 ” ⑥ 在 这 里 ,策划方案 是 被 视 为 受 著 作 权 法 保 护的 “ 作品 ” 的。 从 目前 对 企业策划方案的 有 限 的 一 些 学 术 思 考 看 , 把 企业策划方案 视 为作品也 似 乎 是一种 主 流 的 观 点 。
然而 , 在 笔者 看 来, 企业策划方案的 “ 作品 ” 特 征 只 是一种 表 象 。 企业策划方案的 最 重要特性 不在于 它 的 可 复 制 性 , 而 在于 它 的创 意性 和 可 操 作性 , 即:可 以 将 创 意 付诸 实 行 , 并 凭 此 获 得 经济 效益 。 因 此 , 企业策划方案 应 该 是一整 套 技术方案, 它 属 于 专 有 技术 范 围 , ⑦ 是商
务 性 技术知识。 当 作品 使 用 人 仅 以发 表 、 复 制的方 法 应 用 作品时 , 可 以 将 它 视 为 著 作 权 法所 称 的 作品; 一 旦 作品 使 用 人 将 策划方案 付诸 实 施 , 作品 即 具有 技 巧 方案的 法 律特性 , 作品 的 作 者(策划人 ) 也 即 成 为 技术方案的开发人。
(二 ) 援 引 著 作 权 法 保护的 可 行 性 与 有 限 性
就形式 上说 , 企业策划方案 既 是一种具有 原 创 性 的 智慧 成 果 , 又 是一种 尺 度的 文字 作品 , 因 此 , 完 整 符 合 著 作 权 法 保护的 作品 的 构 成 要 件, 应 当 受 到 著 作 权 法 的保护。 而从 司 法 实践 看 ,企业策划方案 既 然 已 经 用 特定 的 符号 体 系(语 言 、 文字 、 图 形 、 图 表 等) 表 现 出 来, 而 不 再 是 停留 于创 造 者 的 大 脑 活动 阶段 , 无论 是 口述 , 还 是 书 面 表 达 , 都 有 了 可 以 记录 于 特定 的 物 资资 料 之上 的 特 征 。 援 引 著 作 权 法 保护企 业策划方案,不 是 看 文 生义, 而是 的 确 存 在着现实 可 能 性 。
然而 , 著 作 权 法 对 企业策划方案的保护不 仅 不 是 充 分 的, 也是本 末颠倒 的。 企业策划方案 中 多 种 类 型 的方案都 无法 仅 靠 著 作 权 法 来保 护, 或 者说 著 作 权 法 的保护 毫 无 实 质 性 上 的 力 度 可 言 。 因 为 :
第 一 , 企业策划方案的 最大 特点 在于创 意性 , 它 是 创 造性 的 思 想 观 点 的 聚集 。 但 著 作 权 法 并 不保护 著 作中 的 思 想 内容 。 著 作 权 法 对作 品 的保护 并 不 是 针 对作品中 所 蕴 含 的 思 想 内容 , 而是 针 对 思 想 的 表 现
形式 的。 思 想 观 点本 身属 于主 观 领 域 , 是 无 形 的, 既 缺 乏 法 律 保护的 可 操 作性 , 也缺 少法 律 保护的 合理性 (因 为 法 律 并 无 垄 断 思 想 的权 利 ) 。 因 此 , 法 律 并 不保护 思 想 观 点本 身 。 我 国 台湾 地 域 1998年修 订 的 《 著 作 权 法 》 新增 第 10条 之 一 规 定 :“ 依 本 法取得之 著 作 权, 其 保 护 仅 及于 该 著 作 之 表 达 , 而 不及于 其 表 达 之 思 想 、 程 序 、制 程 系 统 、 操 作 方 法 、 概念 、 原 理 、发 明 。 ” 世 界 贸易 组 织 《 与 贸易 有关 的知识 产权 协 议 》 (TRIPS ) 第 9条 第 2项 也 规 定 :“ 著 作 权保护 应 及于 表 达 方 式 , 但 不 延 及 思 想 、 程 序 、 操 作 方 法 或 数 学概念 本 身 。 ” 在 这一 问 题上 , 我 国 现 行 著 作 权 法 虽 未 明确 规 定 , 但无论 是 在 理 论上 、 还 是 在 法 律 实践 中 , 也 都 未 将思 想 内容 本 身 作为 法 律 保护的 对象 。
第二 , 侵犯 著 作 权的 行 为中 最 普遍 、 最 主 要 的 表 现 是 未 经 许 可 发 表 或 复 制 他 人 拥 有 著 作 权的 作品 , 但 在企业策划方案的 侵 权 事 件 中 , 侵 权 行 为一 般 表 现 为 未 经 许 可 实 施 策划方案。 两 种 侵 权的 手段 存 在着 显 著 的 差 异 。 如 果 仅 靠 著 作 权 法 对 策划方案 进 行 保护, 那 么 , 只 有 当 侵 权人以 特定 的方 式 使 用 权 利 人的 作品 (如 发 表 或 以 改 编 、 拍摄 、 出 版 等 方 式 向 公众 颁布 权 利 人的企划方案 ) 时 , 才 会 构 成 侵 权, 著 作 权 法 才 会产生 有效 保护的 后 果 。 而 且 ,在经济生活现实 中 , 直 接 发 表 或 复 制 他 人的策划方案 对 侵 权人来 说 并 无 太 大 吸引力 , 付诸 实 施 既 是 策 划方案产生的 原 因 , 也应 成 为 使 用者 构 成 侵 权的 重要 情 节。 只 有 禁 止 未 经 许 可 的实 施行 为 , 才能 真正实现 对 权 利 人的实 质 性 保护。
第 三 , 企业策划方案的实 施 也 不 同 于 对 剧 本 等 可 表 演 的 文字 作品 的实 施 。 如 果 援 引 著 作 权 法 保护企业策划方案, 即 使 在 已 被 许 可 实 施 的 情况 下, 被 允许 方的实 施行 为仍 存 在 极 大 的 侵 权 可 能 性 。 这 与 策划 方案的 性 质 有关 。 固 然 策划方案 可 能 是 策划人在 科学 评 估 环 境 及 内 部 各 种关 系 、 应 用科学决 策方 式 做 出 的, 但 并 非 是 完 整 适 用 的, 也 并 非 都 能 为 被 许 可 方 接收 , 因 此 ,在实 施 过程中 , 往往 会 对 方案 做 各 种 修 正、 弥 补 和 完 美 , 这 必 定 会 有 损 作品 的 独 立 性 、 完 全 性 。 这 使 得 著 作 权 法与 被 许 可 方 涌 现了 一种 紧张 关 系 , 因 为 被 许 可 方 稍 有 不 慎 , 就 会 导 致 对 策划方案的 修 改 权、 保护 作品 完 全 权的 侵 占 , 除 非 在 许 可 协 定 中具 体 订 明 有关 修 正的 事 项 。
(三 ) 援 引商 业 秘密 法 保护的 法 理 透视
在 尚 未 单 独 立 法 对 专 有 技术加以保护的 情况 下, 我 国 现 有 立 法 是 通过商 业 秘密 权的保护 对 专 有 技 巧 进 行 保护的, 商 业 秘密 被 定 义 为 “ 不 为公众 所 知 悉 、 能 为 权 利 人 带 来经济 好 处、 具有 适 用 性 并 经权 利 人 采取 保 密措 施 的技术信 息 和经营信 息” 。 关 于 商 业 秘密 的 范畴 问 题 上 的 分 歧 (即:商 业 秘密 是 仅 指 经营 性 信 息 , 还 是 同 时 包含 技术 性 信 息 ) , 笔者 不 再 赘 述 ,企业策划方案 作为商 业 秘密 的保护 对象 , 这 已 经 表 明 了 笔者 的 观 点 , 由 于策划方案正 是 经营 性 信 息 的 一种 情 势 。 因 此 , 在 当 前 的 情况 下, 援 引商 业 秘密 法 ⑧ 是 企业策划方案 之法 律 保护 的 可 行 道路 。
虽 然 学 术 界 对商 业 秘密 的 构 成 要 件、 范畴 、 特点 等 多 有 探 讨 ,在 其 权 利 主体 问 题上 却并 无 具 体 阐 述 , 似 乎 已 经 商定 俗 成 地 被 定位 于 “ 经济 组 织 ” 。 但 是 ,在企业策划方案 问 题上 ,主体 问 题 却 成了 重要 的 问 题 。 因 此 , 如 果 援 引商 业 秘密 法 保护企业策划方案, 将 出 现以下 理 论 困难 :
第 一 , 企业策划方案的创 造 主体 (策划人 ) 大 多 是 与 企业 分 离的, 企业策划的 职 业 化 还 会 使 这种 分 别 趋 势 更 为 显明 , 如 果 将 商 业 秘密 的 权 利 主体 定位 于 “ 经济 组 织 ” , 那 么 , 只 有 当 策划方案被经济 组 织 接 纳 为 即 将 实 施 的方案 时 , 企业 才 会 采取 保 密措 施 , 策划方案 才能 得到 保护。保护的自动权 并 不 把 握 在策划人 (权 利 人 ) 手 中 , 而是 控 制在 经济 组 织 手 中 , 这 不 仅 对 权 利 保护不 利 ,在 逻辑 上 也 站 不 住脚 。
第二 , 如 果 仅 将 商 业 秘密 的主体 定位 于 “采用 策划方案的经济 组 织 ” , 还 会 使委托 策划、自 由 投 稿 中 大 批 未 被 采用 的方案 无法得到 保 护。 在 委托 策划和自 由 投 稿 的策划方案 中 , 由 于需 要 得到 某 企业的 认 同 ,策划人 就 必 须 向 该 企业 公 开 其 策划方案, 对 于策划人来 说 ,信 息 必 然 失 密 , 并同 时 增 大 了被 侵 权的 风险 。在企业经营 管 理 实践 中 ,不 少 企业都 采取 过一种特殊 的 伎俩 :公 开 征 集 (或 在 应 聘职 员 大 幅 度 时 索取) 策划方案, 然 后 或 者 搁 置 方案, 过一 段 时 光后 实 施 ;或对 各 方 案 进 行 拼 接 , 改 头 换 面 地 采用 。 目前 , 对这一 问 题 只 能 信 誉 或 道 德 角
度 进 行 谴责 , 法 律 上 的制 裁 是缺位 的。
另 外 , 将 企业策划方案 作为商 业 秘密 进 行 保护, 还 会 使 策划人 面 临 着 严 格 的 竞 业制 止 形 势 。 这 在 司 法 实践 上 也是一个 艰苦 。 因 为一 旦 策划方案 为 某 一 企业 所采用 , 其内容无论 整 体 还 是 部 分 , 都 将 成 为 该 企业的 商 业 秘密 。 依 据 知识产权 法 的 一 般 规 矩 , 策划人在 为 其 他相同 或 相 近 类 型 的企业 进 行 策划 时 , 就 不 得 设 计 相同 或 相 近 的方案。 但 鉴 于策划 运 动 本 身 所 具有 的 明显针 对性 , 这 里 的 “ 相同 或 相 近 ” 很难 有 一个公 道 的 断定 尺 度, 因 此 , 也可 能 会 导 致 较多 的 法 律 纠纷 , 而这种 法 律 纠纷 的 解 决目前 同样 难 以 找到法 律 根据 。
三 、企业策划方案 之 知识产权保护的实践 考 量 。
(一 ) 企业策划方案 之 知识产权保护的 分 离 适 用 原则
企业策划方案的 内容 涉 及企业经济 运 营的 各 个 环 节和方 面 , 策划 方案的 情 势 各 不 雷 同 , 详尽 水平 也有 很 大 差 别 。 在企业策划方案的知 识产权保护 问 题上 , 笔者 主 意 差 别 不 同 侵 权 情况 , 分 辨 实 用 不 同 的 法 律 。 这种 分 离 适 用 ,主 要 表 示 为 两 种 情况 :
第 一 , 根据 行 为 人的 行 为性 质 和 具 体 情 节, 断定 被 侵 权的 是 著 作 权 法所 称 的 “ 作品 ” , 还 是作为 专 有 技术的 “ 技术方案 ” 。 当 行 为 人 未
经 许 可 ,以发 表 的方 式 向 公众公 布 权 利 人的企划方案, 或 者 以 转 载 、 摘 编 、 改 编 、 出 版 等 特定 方 式 使 用 权 利 人的 作品 , 则 应 依 照著 作 权 法 的 有关 规 定 处 理; 当 行 为 人 未 经 许 可 , 以实 施 策划方案的方 式利 用该 智慧 成 果 , 则 应 承担 侵犯 专 有 技术权的 法 律 责 任 , 适 用 专 有 技术保护 的 有关 法 律 。
第二 , 在实 施 策划方案 这种特定 使 用 方 式 之 下, 也可 能 存 在 侵犯 策划人的 著 作 权的 情况 。 就 目前所 见 的案 例 看 , 主 要 反 应 在 广告 策划、 企业 理 念与 文 化 策划 领 域 。 广告 的 文 案 可 能 会在 未 经 许 可 的 情况 下被 直 接 采用 ; 有 些 策划方案 中 已 经 包 括 了 视 听 广告 的 脚 本 , 如未 经 许 可 直 接 据 此 进 行 摄 制, 也 会 构 成 对作 者(策划人 ) 文字 作品 的 侵 权 ; 企 业 理 念与 文 化 策划 也 主 要 由 文字 与 特殊 的 图 形构 成, 未 经 许 可 予 以 采 用 , 同样 可 以 依 照著 作 权 法 的 有关 规 定进 行 处 理 。 在 依 照著 作 权 法 追 究 有关 责 任 的 同 时 , 权 利 人在企业策划方案 上 的 其 他 权 利 的主 张 不 受 影响 。
(二 ) 企业策划方案 之 知识产权保护的立 法 建 议
前 文已 对 企业策划方案的 智慧 成 果特性作 了 充 分 论 证 , 同 时也 探 讨 了在现 有 法 律 框架 中对 企业策划方案的知识产权 进 行 保护的 可 行 途 径 。 然而 , 这 两 种 保护 途 径 都 并 不 足 以 解 决 已 经发生的案 例 , 而 且 在 理 论上 并 不 是 自 足 的。 要 想 从 根 本 上 问 题 解 决 , 必 须将 企业策划方
案以及 其 他 类 似 的 智慧 成 果 权 益 保护 问 题 纳 入 立 法 轨 道 。
既 然 企业策划方案 是一整 套 技术方案, 属 于 专 有 技术 范 围 , 是商 务 性 技术知识, 而 我 国 目前 关 于 专 有 技 巧 保护的 法 律 规 定 又 十 分 疏 散 , 笔者 认为 , 从 立 法上 解 决 这一 问 题 的 最 佳 思 路 是 制 订单行 的 专 有 技术保护 法 , 作为 知识产权 法 的主 要 组 成 部 分 , 这 既 可 以 解 决 现 已 呈 现的 问 题 , 也有利 于知识产权 法 律 制度 系 统 的 完 美 。 另 外 , 鉴 于 作为 商 业 秘密 进 行 保护 所面 临 的 理 论 艰苦 主 要 来自 对 其 权 利 主体的 限 制, 建 议 在 专 有 技术保护的立 法 中 , 将 专 有 技术的权 利 主体 扩 大到 个 人, 只 有这 样 , 才 干 给 予 专 有 技术的开发人 (包含 企业策划方案的开发人, 也 即 策划人 ) 以 更 充 足 、 更 有效 的 法 律 保护。
(三 ) 策划人 对 企业策划方案 之 知识权 益 的自 我 保护
鉴 于 目前 我 国 在企业策划方案的 法 律 保护方 面 不 够 完 备 的现实, 策划人 还 应注意 采取 必 要 的自 我 保护 措 施 , 以 利 于保护自 己 在创 造性 成 果 上 的正 当 权 益 。 具 体 途 径 依 照 策划主体的不 同情况 而定 。
在策划人 与 企业 存 在 劳 动 关 系 或 即 将 产生 劳 动 关 系 的 情况 下, 策 划人 应 该 注意应 用 劳 动 合 同 保护自 己 的知识产权 好 处。 如 果 策划人 已 是 某 企业的 员 工 或 将 成 为 该 企业的 员 工 , 而 且 专 职 从事 策划 或 与 此 亲 密相 干 的 工 作 , 无论 策划方案 是 否 采用 , 都 属 于自 身 职 责 范畴内 的知
识产 品; 如 果作为 该 企业 员 工 的策划人的方案 未 被 采用 , 或 者 策划 工 作 并 非 其 本 职 工 作 , 在企业不 筹备 采用该 策划方案 时 , 策划人 可 以 通 过特定 的方 式 实现 该 策划方案的价值 (包 括 发 表 或 实 施 ) , 但 不 得 违 背 法 律 上 有关 竞 业制 止 的规 定 和企业 有关 保 密 协 定 。
在 委托 策划的 情况 下,策划人 与 委托 人 (企业 )之 间 应就 策划方 案的权 利 回 属问 题 进 行 详 细 商 量 , 并 在 委托 合 同 中 订 明 。 如 果 未 就 该 问 题 达 成 协 议 , 在策划人 供 给多 种 方案 供 委托 方 选择 时 , 未 被 选 中 的 方案 委托 人不 得采用 和实 施 。 但 策划人 也应 遵 照 保护 商 业 秘密 的 有关 法 律 ,不 得 泄漏 委托 方 为 策划人的策划活动提 供 的 委托 方的技术 性 、 经营 性 信 息 。
在自 由 投 稿 的 情况 下, 投 稿 者 也应 声名 自 己 的权 利 (如 在 应 聘 时 , 可 以 写 明 “如 不 录 用 ,不 得 实 行 与 本 策划方案 雷 同 或 近 似 的 谋 划方 案 ” ) , 但其 权 力是 否 受 到 维 护 并 不 依 其 是 否 声名 为 转移 。 在 应 征 或应 聘 的 情 形 下, 只 要 没 有 签 署 劳 动 合 同 , 企业方 也 未 明 白 表 现 采取 自 己 的策划 计 划 并 为 此 支 付 使 用 费 ,自 由 投 稿 者 就有 权主 意 自 己 的权 利 。 应 征 或应 聘 时 上 交 的策划方案 文 本 未索 回 , 并 不 意 味 着 应 征 或应 聘 者 默 许 企业方 应 用其 策划方案。
在 程 序 上 , 企业策划方案的权 利 人 还 应注意 证 据 留存问 题 。 这一 点对应 征 或应 聘 者 尤 其 重要 。 尽 管 要 求 对 方 签 订 协 议 可 能 会 影响 其 对
策划人 或 其 方案的 录 用 , 但 为 保护自 己 的权 利 , 也 不 能 不实 行 必 要 的 手 续 。 应 征 或应 聘 者 至 少 应 当 要 求 对 方开 出 收 据 , 并 且 在策划人 所 持 的策划方案 复 印 件 上 签 字 。 只 有这 样 , 应 征 或应 聘 者 可 能 据 此 主 张 自 己 的权 利
作文九:《知识产权的保护范围》400字
知识产权的保护范围
这里所要解决的一是知识产权包含哪些权利类型,受保护的智力成果范围如何划定;二是确定保护范围的依据。
广义的知识产权从权利类型来说,包括着作权、专利权、商标权和其他知识产权;从保护对象上说则是作品、发明创造、商标等商业标识、未公开信息、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等各类知识产品、信息产品。狭义的知识产权是指由着作权(含邻接权)、专利权、商标权三个部分组成的传统知识产权,涉及的对象为作品、发明创造、商标。
划定广义知识产权范围的依据通常为国际公约,一个是《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一个是wto《知识产权协议》,当前尤其应当注意wto《知识产权协议》,广义的知识产权与该协议保护的知识产权完全一致。
最后,以wto《知识产权协议》为据图示广义的知识产权范围:
知识产权版权工业产权创造性成果权着作权邻接权(相关权利)专利权工业品外观设计权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商业秘密权识
别性标记权商标权地理标记权
作文十:《商誉的知识产权保护》400字
浅析商誉的知识产权保护
摘 要 商誉的知识产权保护主要是从知识产权保护的客体来看
的,商誉作为一种无形资产,是企业的一种综合优势,是企业持续
发展的软实力,但对于企业商誉却缺乏强有力的保护,中国目前的
商誉体制仍旧不完善。因此,本文以商誉的知识产权保护为内容,
通过分析商誉的特征及组成,探究其知识产权保护的基础,并借鉴
国外经验,从知识产权方面进行制度设计,以加强对商誉的专门保
护。
关键词 商誉 知识产权 法律保护
作者简介:殷娜、简汕汕,天津工业大学2011级研究生。
一、商誉概述
(一)概念
对于商誉概念的解释,在经济学界一般被概括为:企业在产品质
量、财务状况、经营管理、职工素质和工作效率等方面,均排在同
行业中较为领先的地位,在消费者心目中享有较高的声誉,并且具
有获得高于一般经营者的盈利水平。而商誉作为法律概念则源自于
英美法系国家,虽然法学界与经济学界对于商誉的界定不尽一致,
但能为大部分学者所接受的解释是,商誉是指商品的生产者、经营
者在生产、流通或者与此有相关联系的经济活动中逐渐形成的,反
映社会对其产品、销售、生产、服务等多方面的综合评价。
作为企业的一种综合优势,商誉包括商业信誉与商业声誉。对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