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文一:《国内外有关言论自由的部份表述》3100字
杨恒推荐:国内外有关言论自由的部份表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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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五条
保障人民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
——党的17大报告
在西方国家的宪法体系中,对公民的表达自由作了最明确、最坚定的表述的是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美国新闻法专家艾莫生《宪法第一修正案的一般论》一文中探讨了美国人为什么如此重视第一修正案,因为它所保障的公民的表达自由有着以下四个重要的属性和作用:
第一,公民的表达自由是保障个人自我实现的方法。表达自由是人格发展不可缺少的,即所谓人的本质属性。表达的自由构成了基本的人权,剥夺人的表达自由,就是对人权的侵犯,正如艾莫生所云:“表达是思想发展、知识探求与自我认识不可缺少的部分。压抑信念与意见的表现,就是对人的尊严的侮辱,对人的本性的否定。”
第二,表达的自由是人类达到真理的手段。西方文化的基督教渊源使得西方人充分认识到,人是有限的动物,人的判断是脆弱的。任何一个人都难以作出完美的判断,因此必须由他人补充、修正、提炼或给予拒绝。为了追求真理,每个人必须倾听关于该问题的各种意见,尤其应该倾听反面意见。即使新的意见完全是错误的,它的提出与讨论也非常重要,因为它可以加深人们对业已接受的思想的理解。
第三,表达的自由是保障社会成员参加国家决策的方法。民主在一个组织化的社会中的根本原则应该是:社会中的任何个人均拥有形成自己信念、并将其自由地传达给他人的权利。在此基础上,公民才能有效地、积极地参与国家的政治生活。
第四,表达的自由是维持社会稳定与变化均衡的手段。自由的社会是一个更为坚强的、更为紧密结合的社会,这种坚强和稳定不依赖于暴力和压制,而来自于每一个社会成员能充分发挥自己的天赋与才能。稳定不是“压倒一切”的目标,而是自由社会所必然结出的果实。只有建立在自由之上的稳定才是可靠的、恒久的。
以上四个方面的重要性中,第一条显然是公民表达自由本身的“自足性”,换言之它是“天赋人权”的重要部分。在人类基本的道德伦理范畴之内,它是不容质疑的,它是人的尊严和人的高贵性的不言自明的呈现。而后面三条则是由第一条所引申出来的“工具价值”。
——刘迪《现代西方新闻法概述》,中国法制出版社,1998年9月出版,第4页。
具有道德责任心的人们强调按照他们自由的意志对生活中或政治中的善恶作出判断,或者对公正或信仰的真伪作出判断。当政府颁布命令,声明它不能放任它的公民听从危险而大逆不道的蛊惑之言时,那么政府是在侮辱公民,并否认他们的道德责任。我们只有坚持——没有一个人——不管是政府还是大多数人——有权利认为我们不适合聆听和考虑某一观点从而取消我们的观点,从而维护我们作为独立个人的尊严。”
——(美)罗纳德·德沃金《自由的法——对美国宪法的道德解读》,上海人民出版社,2001年9月第1版,第283页
我们可以在公共讨论中自由地批评宪法,一如我们可以自由地为它辩护一样。它给予我们信仰和拥护社会主义或共产主义与我们的某些同胞拥护资本主义一样的自由。它表明,联邦调查局、外侨活动调查委员会、司法部及其移民事务局、总统忠诚令的所有镇压活动不仅在理论上是错误的而且在实践上是有害的。它告诉我们,诸如希特勒的《我的奋斗》、列宁的《国家与革命》、马克思和恩格斯的《共产党宣言》等书籍可以在美国自由地印刷,自由地发售,自由地传播,自由地阅读,自由地讨论,自由地相信,自由地质疑。这一规定的目的并不是要满足哪些特定的人的‘表达生活意义和价值’的需要。我们也不是要保护印刷者、传播者甚至作者的经济利益。它的目的是,美国公民只有充分、无畏地面对针对他们制度的一切辩护和一切批评,才适合实行自治。公共讨论的自由是不可限制的,这是自治政府的基石。立于这样的基石之上,我们不应当在明显且即刻的——甚至是极严重的——危险面前畏缩倒退。
——(美)亚历山大·米克尔约翰《表达自由的法律限度》,贵州人民出版社,2003年1月第1版,第65页。
在人类的交流活动中,还有许多思想和表达形式有助于增益投票者的知识、智慧和对于人类价值的关怀,有助于增进他们做出明智、客观判断的能力。这些活动的自由是不可限制的。米克尔约翰具体列举了这样的四类自由:
第一,教育旨在培养公民的心灵和意志,以使他们获得智慧、独立性,进而获得作为一个自治公民的尊严。因此,教育自由是建设一个自由社会的基本要求。
第二,哲学和科学有助于增进公民对于自身和世界的理解,每一个公民都必须不受限制地接触哲学和科学地成果。
第三,文学和艺术必须得到第一修正案的保障,因为它们有助于培养公民对于人类价值的深刻、丰富的认识和关怀,而公共幸福正是源于这些价值。
第四,对于公共问题作公共的讨论,以及有关这些问题的信息和意见的传播活动,必须享有不受政治代理人的限制的自由。尽管在表面上是政治代理人统治着我们,而在更深的意义上是我们在统治着他们。在我们的统治之上,他们没有任何的权力;而在他们的统治之上,我们享有主权性质的权力。9
——(美)亚历山大·米克尔约翰《表达自由的法律限度》之《译后记》,贵州人民出版社,2003年1月第1版,第85—86页。
对于许多人来说,道德责任感还有另一种更为积极的方面:这种责任不仅是为了建立个人本身的信念,而且是将这些信念传达于他人,这是出于对他们的尊敬和关怀,出于一种不可抗拒的愿望来揭明真理,实现正义并保障利益。当政府认为某些人的信念表明他们是无价值的参与者并以此为理由取消他们行使这种责任的资格时,政府便是阻挠并剥夺人们的道德人格的这种积极方面。只要政府对一个人施行政治支配权并有求他在政治上的驯服——它可能并不剥夺他的道德责任的两个属性中的任何一种(不管他所想倚重或宣扬的观点多么可恨),而只不过是剥夺他的平等投票权——如果真是这样,那政府就丧失了它对这个人合法力量的主张所具有的根本依据。政府禁止某些社会倾向或趣味的公开表达,这于政府公然地进行政治言论审查所犯的错误相比,两者的错误一样大;公民致力于形成道德或美学氛围,与参与政治具有同样的权利。
——(美)罗纳德·德沃金《自由的法——对美国宪法的道德解读》,上海人民出版社,2001年9月第1版,第283页。
“所有人都享有个人自由对一个良好社会是重要的。这个论断可以看作是包含了两个不同的组成部分,即:(1)个人自由的价值:个人自由是重要的,在良好的社会中应该确保每一个‘算数’的人都享有它;(2)自由平等享有:每一个人都‘算数’,向一个人提供的自由必须向所有人提供。”
——一九九八年诺贝尔经济学奖得主、印度经济学家阿马蒂亚·森《以自由看待发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年6月出版,第36页。
只要我还能有所选择,我就只想生活在这样的国家里,这个国家中所实行的是:公民、自由、宽容,以及在法律面前公民一律平等。公民自由意味着人们有用言语和文字表示其政治信念的自由;宽容意味着尊重别人的无论哪种可能有的信念。
—— 阿尔伯特·爱因斯坦
一个没有反对声音的社会,必定不是个好的社会,一个听不到反对声音的国家,必定是出了问题的国家。
——美国的老报人斯东
异议是爱国的最高形式
——托马斯.杰弗逊
“国家是属于人人的国家。属于人人的国家,人人对于国事当然有发言的权利。如果我们批评替国家办事的人没有把事办好,这当然不能视同‘危害国家利益’。‘危害国家利益’的帽子是不能随便乱加的。如果说把问题彻底谈明白就是‘危害国家利益’,那么说假话骗人,把真正严重的问题掩饰起来,就算是‘维护国家利益’吗?国事办理的好坏,与国人息息相关,因此大家应须发抒意见。这正是民主政治的常轨。”
——自由主义先驱殷海光
作文二:《浅谈言论自由的内涵 中国言论自由》2300字
浅谈言论自由的内涵 中国言论自由
话题:中国言论自由 文化活动 言论自由
[摘要]文章认为言论自由是指以口头、书面以及其他形式发表思想意见和观点的自由以及通过上述形式从别人那里获得思想及信息的自由,它应包括任意发表言论的自由、接受他人言论的自由以及保持沉默的自由这几方面的内涵。[关键词]言论自由;权利属性;内涵中图分类号:D9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6-0278(2013)08-150-01一、言论自由的概念我国宪法第35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本条规定是我国公民享有言论自由的宪法依据。第41条还规定: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第47条规定:公民有进行科学研究、文学艺术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的自由。在我国学界,目前对言论自由的概念没有统一的定义,综合各方观点后认为,言论自由是指以口头、书面以及其他形式发
表思想意见和观点的自由以及通过上述形式从别人那里获得思想及信息的自由,它应包括任意发表言论的自由、接受他人言论的自由以及保持沉默的自由这几方面的内涵。二、言论自由的权利属性(一)言论自由是人的一项基本权利根据基本权利的特性,首先言论自由具有固有性合法定性,它是人所固有的,是与生俱来的,不需要任何个人、国家或是社会的赋予,是天赋的自然权利。人之所以区别于其他动物,是因为人有思维能力,能自由表达自己的思想,正如法国大革命时期的领袖罗伯斯皮尔所说:“除了思维能力之外,想自己亲友表达自己的思想的能力,是人有别于动物的最惊人的品质。”人若缺乏言论自由,就如同行尸走肉,生活也了无生趣。既是固有权利,就不应受到不必要的干扰,法律对其应加以保护,对侵犯言论自由的行为加以处罚。其次,在民主社会中,人人平等,言论自由不再是少数人的特权,而具有普遍性,任何人所享有同等的言论自由权,法律对言论自由权加以平等的保护。(二)言论自由权是相对权利,而不是绝对权力如同自由是有限度的,言论自由必定还要收到法律的约束。任何人不得以言论自由为由,从事煽动反政府、危害国家和社会稳定的活动,不得以言论自由对他人进行侮辱、诽谤等类似的活动。超越法律限度的行为必定收到法律的制裁,法律是限定言论自由的唯一标准。(三)言论自由权具有政治属性言论自由首先是一种精神自由,精神自由是
纯属个人内心精神活动的自由,它决定着人的外在言论,精神自由是言论自由的基础和前提。同时,言论[bb.neT,自由是公民的一项基本的宪法权利,其本身又具有政治价值。现代民主社会,主权在民,人民是国家的主人,对国家的政治生活进行管理,而要参与政治,言论是重要的必不可少的手段,没有言论自由,就不能发表观点和意见,就不会有民主政治的进步。(四)言论自由具有消极权利的属性,但同时需要国家法律的积极保护所谓消极权利,是指不需要任何第三方做出某些行为或采取某些措施,主体通过自身的行为就能实现的权利。言论自由是指公民能自由的发表思想、见解、观点,而不受国家或他人的干涉,国家和他人只需采取消极的不干涉态度即可。因现实中存在着太多侵犯公民言论自由的行为,又需要法律采取积极的措施,对公民的言论自由加以切实的保障,是公民的权力能获得及时的救济。三、言论自由的意义与界限(一)言论自由的意义1 促进个体发展,有助于公民自我价值的实现。人之所以为人是因为人有思想,思想是人的灵魂,是人尊严的基石。言论自由是人自由表达其思想的武器,离开了言论自由,个人的思想就无从表达,个人只能在他人或是政治团体或是国家的高压政治下苟延残喘,如同行尸走肉,人的生命此时也就毫无意义与价值,个人的自我价值无从实现。宪法保护言论自由权,使公民通过自由地发表言论,实现自我价值,使公民的
理性与尊严得以尊重。2 促进对真理的追求。“理未易查,善未易明”,人人都不应以自己的主张为绝对之是。世界上不存在不容质疑、不容修改、不容反驳的原则和公理,真理是在不同观点的交锋中逐渐现身的,理只有通过辩论的方式才能为人类所认识。当公民发表与真理一致的言论时,可以让真理进一步明确自己的立场,坚定自己的立场;当发表的言论与真理不一致时,则与真理剧烈交锋,可能使真理愈辩愈明,也可能使真理变成谬误,从而形成新的真理性认识。3 有利于监督政治,促进民主政治的发展。民主的政治是公民能够参与的政治,公民是政治的中心,是国家的主人。而公民参与政治的主要途径是通过言论将自己的观点表达出来,让掌管国家政治权利的政客们知悉民意。同时,公民还通过言论的发表监督权力的运行,防止官员对权力的滥用。4 加强社会各界的沟通和交流,化解矛盾纠纷,巩固社会稳定。社会是各种利益的混合体,人与人的交往中,因为利益不同,价值观念不同,玩玩会产生种种矛盾纠纷,人的内心也会积聚着一股不满的情绪,尤其在当今社会矛盾众多,且呈尖锐化发展的趋势,人更需要通过沟通交流,化解矛盾纠纷,发泄内心的情绪,彼此相互谅解与信任,维护社会的稳定。(二)言论自由的界限世界上没有绝对的自由,言论自由也不例外,正如洛克所说:“自由不是‘人人都可为所欲为’”。言论自由并不意味想说啥就能说啥,它必定受到一定条件的限
制。言论自由主要受外在和内在两方面限制。内在的限制是指发表言论的行为人在主观上是善意的,其对自己的言论是负责的,是经得起自己的良心考验的。外在的限制是指言论自由的行使必须符合宪法法律的规定,没有跨越宪法和法律的底线。法律一般规定不得发表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扰乱社会秩序,侵害他人权利或是社会公共利益的言论。
作文三:《言论自由的权界》2800字
一 随着互联网的发展,人类进入了传播的新时代,言论和新闻自由切实走向了每一个公民,公民运用网络媒体对其关心的国家事务及各种社会现象提出建议和发表意见,在网上迅速形成舆论,进而产生巨大的舆论监督力量。但是,网络是一把“双刃剑”,它在促进民主的同时,也为网络多数人暴政、网络谣言的产生提供了可能。 网络媒体的受众面和聚集注意力的能力是传统媒体无法企及的,网络更容易、更快捷地让私人信息大量地进入公共领域,曝光于高度公开化的媒体平台,甚至出现传播虚假信息、诽谤、侵害隐私等情况,所涉及的当事人会在瞬间面临众目睽睽下的压力,而很多网友也抱着“看热闹”的心态“围观”,发表不公正的言论,宣泄不良情绪,“将多数人的意愿强加给少数人,剥夺少数人的权利和利益”,致使网络传播平台上经常出现多数人暴政现象,近年来,由于人肉搜索而造成“铜须门事件”、“奥运冠军寻父事件”、“死亡博客事件”、“王千源事件”等网络群体性事件,不但损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损害了保证社会良性互动的人与人之间的信任感,也扰乱了新闻传播的健康秩序。 而网络谣言更是很容易成为引发社会震荡、危害公共安全的因素。贵州瓮安事件中,有网络谣言说“三名嫌疑犯都是当地领导干部的亲戚”,“死者叔叔带到警察局问话被打死”;湖北石首事件中,有网络谣言称,“死者是在知晓当地公安局长、法院院长夫人同永隆大酒店老板走私贩卖毒品后被害的”;浙江钱云会案件中,有网络谣言说“钱云会是被谋杀的”……网络谣言严重威胁社会稳定,几乎每一次社会不安现象的出现,都有谣言的鼓动和伴随。① 言论自由的权界在哪里?如何限制滥用言论自由?这是当代政治学、社会学、新闻学亟待解决的难题。 二 言论自由是“自由”在公众话语权利领域中的表现形式,言论自由虽然具有崇高的地位,但并不意味着个体就能“由己”随心所欲。 1903年严复翻译约翰·密尔的《论自由》时,将书名译为《群己权界论》,“群”就是群体;“己”就是自己;“权界”就是“权限之分界”。严复之所以做这样的翻译,是有感于人们对“自由”的误解,严复在此书的《译凡例》中说:“中文自由,常含放诞、恣睢、无忌惮诸劣义。”②这个书名想要说明的是群体与个人之间的“权限之分界”。那么这个界限在哪里?密尔在《论自由》中做了回答:“个人的自由必须限制在这样一个界限上,就是必须不使自己成为他人的妨碍。”③ 人存在于一定的社会关系之中,这就需要将“自由”置于“人与人”这一关系语境中。如果前一个“人”是指想干什么就干什么的“我”,那么,后一个“人”,即除“我”之外的“他者”。这个“他者”不能排除在自由的语境之外。人作为社会动物,具有社会性,此社会性即指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它当然也常体现在人的个体行为上。④ 自由建立在人与人之间而非局限于孤立的自我,因此会关涉他人的自由和社会的安全秩序,所以自由要受到限制,并仅存在于作为限制的权界之内。人们自由行使法律法规保障的自由权利的同时,也要受到法律法规的制约,不能滥用这种自由权利,一旦越界,自由就不复存在。 三 言论自由作为一项人权受宪法保护,但宪法在保护公民言论自由的同时,也对其给予了“权限之分界”。当言论自由妨碍和伤害到“他者”(这个“他者”既包括个体的他人,也包括国家、社会及其他组织)的合法利益时,这种自由必然要承担相应的责任。当今各种涉及人权方面的国际公约、宣言以及各国的法律,都是在保障自由权利的同时也规定了义务性或禁止性规范。国际人权公约认为言论自由属于可以予以限制的权利,行使言论自由的权利负有特殊的义务和责任。《布莱克法律辞典》明确指出:“宪法所保护的言论自由并不是在任何时候、在任何情况下都是绝对的。言论的种类是有明确定义和恰当限定的。对诸如猥亵、淫秽、亵渎、诽谤、侮辱、挑衅等言论的禁止和处罚就不会引起宪法问题。”⑤联合国《世界人权宣言》第29条第2款对行使言论自由权利的限制作出如下规定:“人人在行使他的权利和自由的时候,只受法律所确定的限制,确定此种限制的唯一目的在于保证对旁人的权利和自由给予应有的承认和尊重,并在一个民主的社会里适应道德、公共秩序和普遍福利的正当需要。”我国宪法第51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权利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 明确违背法律的言论,可以依照法律予以限制和处罚,但滥用言论自由造成不良舆论,在很多时候无法用法律来制衡,比如媒体不恰当地隐蔽采访、不恰当地选择性写作、对私人空间的过度公开、网络偏激言论给当事人造成压力……这些有违新闻职业道德的现象,只能以自律、良知、道德、责任等非强制性因素来影响和限制,要求新闻人对其承担的社会角色及履行的使命有充分的自觉,要求公民以社会责任感和道德自律用好所拥有的“话语权”。胡适主张言论自由须负责任,1933年他提出了“敬慎无所苟”的议政理念,认为作政论的人,更不可不存“无所苟”的态度。作政论的人更应该处处存哀矜、敬慎的态度,在立说之前先想象一切可能的结果,必须自己的理智认清了责任而自信负得起这种责任,然后可以出之于口,笔之成书,成为“无所苟”的政论。⑥ 1919年美国联邦最高法院法官霍尔姆斯(Holmes)在一个法院判决书中,提出了“明显且即刻的危险”原则,即“不论自由言论受到何等严格的保护,如果有人在剧场中诈称发生火灾造成巨大混乱,这种言论就不应受到保障。同样,发表具有暴力效果言论的人也不受保护。不论任何事件都应该考察言论是否在具有明确、即刻的危险中表达的或者其使用的语言具有这种性质。”⑦对“明显且即刻的危险”原则可以有两种解读,一种解读是,言论只有在“明显且即刻的危险”情况下才能被禁止,只要公民的言论表达没有“明显且即刻的危险”,就应当予以保护,说明它是一个言论自由的保障原则。另一种解读是,只要言论中包含“明显且即刻的危险”,都可以被排除在第一修正案保障范围之外,说明它是一个言论自由的限制原则。事实上,更多的人将其理解为言论自由的限制原则。新闻和言论自由引导人类达到光明与真实的境界,没有言论自由就没有民主。但言论自由是有条件的、有限度的,不存在绝对的自由。 注释: ①白龙 张洋:《整治网络谣言是人心所向、法治要求》,《人民日报》,2012年4月18日 ②严复:《群己权界论·译凡例》[M],商务印书馆,1981年版 ③【英】约翰·密尔著,程崇华译:《论自由》[M],人民出版社,1959年版,第59页 ④夏中义主编:《大学人文读本·人与国家》[M],广西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144页 ⑤【美】亨利·坎贝尔·布莱克主编:《布莱克法律辞典》[M],WEST GROUP,1979年版,第565页 ⑥吴麟:《析胡适“敬慎无所苟”的议政理念》[J],《国际新闻界》,2007年第11期 ⑦刘迪:《现代西方新闻法概述》[M],中国法制出版社,1998年版,第35页 (作者单位:中国海洋大学文学与新闻传播学院)
作文四:《古代的言论自由》4300字
古代的言论自由
专业班级:勘查技术与工程(岩土钻掘)
班 号:
学生姓名:毛大平
任课老师:张阳
学 号:
2009030405 200903040525
古代的言论自由
唐宋之间,中国经历着“小分裂时期”,至宋,其王朝风格已与盛唐迥异。中央集权有了明显加强,商品经济也有较大发展,科举制盛行,市井文化活跃,这使得宋代的新闻传播环境有着明显改变。。虽然,在宋代没有出现象曹丕《典论》那样的专文,但是关于新闻传播观念的资料还是比较多的。中国古代的新闻传播活动发展到宋代才出现新闻传播事业。具体来说,传播活动在获得“定期性”之后,又在“专业性”和“商品性”这两项指标上取得突破。所谓“专业性”是指出现了“一个由一群人分工从事传播制作与发行的组织”。我们在宋代的官报系统与民报系统中均可观察到这种专业活动。相比较而言,后者更接近大众传播活动。
民报系统就是指宋代的“小报”。小报是中国古代民间私自发行的新闻传播媒介,其最早出现于北宋末年,盛行于南宋,以刊载新闻和时李性新闻材料为主。小报业者或径为邸吏(进奏官),或为与邸吏有相当私交的人士。此外,还有一些则是为小报所请托的政府工作人员。因为与官报相比,小报需要自己的采访力量。但从官方的立场来看,小报的主要新闻来源是“省、院之漏泄”。这些政府工作人员虽不算小报的正式职工,但却有很好的分工。所谓“内探”、“省探”、“衙探”,他们分别负责提供宫廷、中央各部委及在京一般衙门的政治情报,类似于今天的“新闻线人”。
作为与封建创及相对应的民间新闻媒介,在宋一代,小报一方面因其触犯了封建统治者的议论朝政之禁和新闻泄漏之禁而受到查禁,如孝宗淳熙十五(1188)正月诏令:“近闻不逞之徒,撰造无根之语,名日小报,传播中外,骇惑听闻。今后除进奏院合行关报已施行事外,如有似此之人,当重决配。其所受小报官吏,取旨施行.令临安府常切觉察禁取,勿致违决”;另一方面,如《宋会要辑要》刑法二之一二五所载,“近闻不呈之徒,撰造无根之语,名曰小报,传播中外,惑听闻旧出一纸一以传十,十以传百,以致遍达于州郡”.也就是说小报满足了一定的社会需求,得到了社会的支持而屡禁不止。
新闻传播活动发展到一定的水平,就会产生相应的新闻传播观念,从而出现“新闻的自觉”。
严格的说,无论是宋代进奏院及其所编办的朝报还是民间发行的小报,其都不能等同于现代意义上的新闻机构和报纸,但一方面朝报的确是宋代收集、整理和发布传播新闻的官方机构及主要方法,其在传播时局消息、贯彻政府政策等方面起到了一定的作用:另一方
面,虽然朝廷严厉打压,但因为小报契合了当时局势及百姓对信息的强烈需求,故而小报如烧不尽之春草一般屡禁不绝。
当然,指望小报起到现代典论监督的作用是不现实的,但是通过宋代朝报制度与小报现象的矛盾,我们或许可以体会以下几个问题:
第一,报禁以及公权力对言论自由的钳制到底是不是完全地密不透风,换言之,媒体的开放和言论的自由真的能够像当权者以为的那般被权力压制下去么?从宋代小报的命运,我们多少可以相信,即便只是星星之火,言论自由的光亮仍然是不会熄灭的。既然此火扑不灭,奈何不能让其轰轰烈烈的燃烧呢,历史的经验和教训不足以为近日之我们所借鉴、吸取么? 第二,官方固然需要自己的新闻喉舌,但是否这就意味着民间的新闻舆论没有丝毫的愈义进而完全不需要呢?或者说,在统一的口径之外,人们是不是能够自由地选择信息来源并表达意愿呢?看看宋代的小报,再联系到前段时间有关藏独、奥运的风波,我们也许应该承认,如果民间能够自由的发出声音,那么面对西方官方民间央论的双重话难,事情的真相至少不会是越描越黑。
第三,政府究竟当以何种心态对待新闻自由、言论自由.小报在宋朝屡禁不绝,士大夫在宋朝也不会因言致死。
政治环境的动荡是北宋小报产生的社会基础。北宋末年,内外矛盾交织的时局使国内民众对国家政治、边境战争、农民起义的消息,有极大的需求量。到了“只把杭州当汁州”的南宋,偏安一隅的中央政府史是将北宋以来“冗官、冗兵、冗费”的弊病继续发展,对外不求收复故上,对内党争不断。自北宋到南宋的政局不明朗、军事动荡,使普通民众对小报信息的需求长期保持在较高的水平。
北宋文人社会的高度发展为小报提供了读者基础。两宋300年间,自太祖建国起,就实行“重文轻武”的政策。宋代废除了东汉以来的门阀制度,使贫苦百姓也可参加科举考试,北宋还有“不杀士大夫”的祖制。这些政策和宋代将儒学进一步发展的程朱理学,以及遍布全国的书院,共同将北宋缔造成了一个文化艺术高度发达的文人社会。宋代士大夫阶层、知识分子的数量.是历朝历代都无法企及的。
宋代媒介技术的发展为小报的传播提供了技术基础。北宋活字印刷技术的发明、造纸技术的发展推动了宋代出版业的繁荣。宋代的邸报和小报大多以手抄为主,少数辅以雕版印刷发行,媒介技术的进步为小报传播创造了一个良好的发展环境。同时,宋代陆路、水路交通、驿站较前代的发展,也为小报的传播提供了便捷的途径。
宋代商品经济的发展为小报的产生创造了市场基础。宋代打破了市坊制度,将商业
区与居民区完全融合在一起,给商业发展创造了巨大的空间。从现存于北京故宫博物院的北宋名画张择端《清明上河图》中可以清楚看到北宋汴梁沿街叫卖的小贩和道路两旁林立的店铺。小报在宋代一方而为传播信息,而存在,另一方而销售小报也是编印、销售小报人员获得利益的手段,宋代空前繁荣和自山的商业社会,为小报销售的实现创造了可能。
总之,宋代小报产生的背景是受到那一时期中国封建社会整体发展推动的,虽不为统治阶级所认同,但却有着充足的必要性。
观乎宋朝的新闻管制,其主要目的还是为了禁锢民众的视听,以维护政治上的统治。在高度集权的制度下,只有帝王和少数权臣能够决定政治生活的方向和国家的命运,广大的民众不但没有参政、议政的权利,而且不能享有政治上的知闻权.作为对社会、对政治生活有重要作用的新闻,总是与国家的政策密不可分,在封建专制社会,其也必定成为专制的工具或是被专制的对象。
自诞生起,小报就不被宋代统治者所接受。宋代定本度对邸报的审查,造成了邸报信息传播滞后,同时邸报作为朝廷官报,其传播内容受到中央政府的严格管制,无法满足百姓对信息的需求。由于小报是非官方性登载新闻,并且具有时效性的报纸,小报的发行人和信息来源既有进奏官、在政府工作的下级官员,也有出入宫禁的各色人等,所以小报所登载、传播的信h,除邸报所刊载的外,也必然会有剽闻杜撰之作。民办小报对官办邸报内容的突破,使小报所传播的内容被认为是不利于巩固宋代中央集权统治的消急,小报因此也自然而屡遭政府查禁。
而小报之所以屡禁不止,有以下原因:
其一:内容方面,小报传播的内容比邸报更丰富,多有邸报中所没有涉及的内容,读者可以从小报中获得比邸报更多的信息;其二,在传播速度方面,小报不需经过审查,可以比邸报更早发表新闻,因而其新闻时效性更强。因此,小报有比邸报更为广泛的读者,除了官员、士大夫外,社会上关心时事的人也都是小报的读者。
这些都是小报与邸报相比的优势,它使小报史有可读性,也使小报的广泛传播成为必然,同时也给政府查禁小报制造了巨大的难度。
追溯历史,中国最早的毁档禁书当推商秧变法进程中发生的“燔《诗》、《书》”一案。这次事件开了我国历代封建王朝禁书毁档之先河。自此以后,历朝历代程度不同地表现出对图书和档案典籍的野蛮行为,给中国档案和图书带来了深重的灾难。
公元前213年,秦吞并中原六国、完成统一大业后,秦始皇即命李斯等人进行文字的划一整理工作。李斯不负所托,创制了体形更加规范的秦篆作为当时统一的标准字体,秦始
皇号召全国统一使用。这是一个了不起的历史性贡献。但到了后来,还是这个李斯,为了巩固统一,厉行法治,向秦始皇建议,下令焚烧六国档案典籍。当时的规定,除史官和博士所收藏的秦国档案典籍外,其他收藏于民间的一概烧毁。在规定时月内未送交官府销毁者一罚筑长城劳役四年,以古非今者一火族,吏见不举者与同罪。一时间,咸阳宫外的焚烧之火燃遍了大江南北,使我国古代积累起来的文化财富受到了严重摧残,造成了无可弥补的损失。
宋代对史书、档案典籍,一方面,从中央到地方设置了架阁库,以保管保护好档案和史书。利用档案编史也很有特点,《资治通鉴》这部不朽名著就是一个例证。另一方面,宋朝的禁书毁档范围也扩大了,自太祖至仁宗百年间,天文与兵书是禁毁的两大对象。到徽宗卞朝时期,苏轼和黄庭坚的文集曾两度遭到空前的劫难,所有印版都被禁毁。如果说禁止天文兵书还只是“继往”,那么禁毁苏、黄文集就具有“开来”的意义了。
案中,康熙进行了血腥的屠杀,遭杀害的至少在1000人左右,还有不少被发配到边睡充军或垦荒。乾隆朝,文字狱登峰造极。在位60年,比较严重的文字狱就有30余起。更有甚者,连疯子也不放过。据记载,乾隆18年时期,有一个叫丁文彬的神经失常的人,自称衍圣公把两个女儿许配给了他,还说写了一部叫《洪范春秋》的书,原署“丁子曰”,后改为“天子曰”。就为这,丁文彬被捉拿审问。从供词看,分明是个偏执性精神病患者。然而因他自称天子,还写了什么书,这还了得,最终被以大逆不道罪凌迟处死。还有一件令世人刻骨铭心的事,乾隆借编纂《四库全书》,在征集图书的幌子下,大肆地毁掉了一些史书和档案典籍。他曾两次提出:对古籍该“毁弃”的应子毁弃,该“删改”的应该删改。其原则是,凡“有低毁本朝之语,正应乘以机会查办一番,尽行销毁,以杜绝、遏止邪言,正人心而厚风俗”。因此,凡涉及女真建州部来历以及汉族对少数民族的贬词,一律销毁;凡只要内容稍有嫌疑而对清廷不利者,都一概子以焚毁。据不完全统计,当时一被全毁的书就有2453种,被抽毁的402种。而收入《四库全书》的书为3470种。被全毁的数相当于成书的四分之三。这是一个多么惊人的数字。中国的史书和档案典籍遭受如此之劫难,乾隆之举可堪称空前绝后。
随着清王朝寿终正寝,漫长而残酷的封建社会禁书毁档史终于划上了句号。这以后,销毁书籍和档案的事仍有发生,“八千麻袋”事件就是一个很典型的例子。**逃离大陆去台湾前夕,焚烧档案也达到了最疯狂的程度,仅锉叙部就动员了80余人,烧了三天之久。其他各部也都程度不同地销毁过图书和档案。
封建的经济、政治和文化桎梏,制约着中国古代言论自由的形成和发展。然而时代的进步,人民意识的觉醒将会推动历史向前发展。新闻作为体现一个社会言论自由和政治自由
的要素,不得不说,宋代的小报的出现和发展具有时代和现实意义。
言论受限,则思想也会停滞不前,没有思想就像是没有灵魂的尸体,国家和民族的发展需要社会具有一定的言论自由氛围。
作文五:《言论自由的故事》6100字
大约一个半世纪以前,清廷开始睁开眼睛看世界,向外国派驻外交使节。郭嵩焘奉命出使英法,他风尘仆仆赶到伦敦赴任,就去旁听设在西敏寺的英国下院辩论。他对贵族绅士的慷慨陈词非常感兴趣,虽然他只能由同文馆译员的翻译多少知道辩论的内容,但他还是深切感受到那种自由放言的气氛,他把议会民主理解成“绅权”的张扬,同时特别欣赏英国议会里的“发言人”(Speaker)制度。因为发言人在郭大人的眼里就是士绅的领袖,而他服务的朝廷不仅没有这样一种议会制度让士大夫表达他们的利益诉求,而且他的同僚里也缺乏一位像议会发言人那样勇敢的领袖。 言论自由作为人类文明的一项重要成果,比之郭嵩焘的时代,又不知普及和推进了多少。作为价值观,尊重和容忍别人表达意见的权利,正是“文明”和“有教养”的表示,反之则是不宽容和暴虐。虽然由于不同的历史和文化传统,各个国家的法律制度规范下社会成员可以得到的自由各有程度上的不同,但是,“言论自由”作为一项原则,却是被世界绝大多数的成文法和习惯法所承认和确定。即使在帝制传统深厚的中国社会,经历了辛亥革命和国内革命,言论自由亦赫然写在了宪法。比之郭嵩焘的时代,至少更多的人理解了它对社会进步的正面意义。 追溯起来,“言论自由”这样一项人类文明的“共识”,居然是由小小的英国的小小的议会演化出来,实在是一件不可思议的事情。尤其是它当初只是一小部分贵族和绅士的“特权”,而不是像今天那样被理解成一种“公民权利”。或许事情当初总是从小地方开始的吧,庞大而复杂的帝国演化不出议会民主制度,而首先没有一小部分人的“特权”,也就不会有其后普遍的“公民权利”。于是,回顾言论自由在英国议会取得的“突破”,就是一件很有意味的事情。 从《大宪章》到“模范议会” 1215年6月,一帮英格兰贵族不满当时的约翰王长年在法国穷兵黩武,致使他们不堪负担沉重的赋税,于是,乘着月色,绑架和扣押了约翰王。这些图谋不轨的贵族本来可以废黜储君,另立新王,可是他们不这样做,不去重复以往无数宫廷阴谋的做法,而是迫使约翰与贵族签订一个对双方都有约束力的协议。这份协议后来被称做《大宪章》,共有60多条款。其中最重要的内容是国王定期召集贵族会议,商量国事;贵族封臣有义务交税,但增税必须得到贵族的同意。约翰王当时并没有准备真正履行协议,这份有他和另外20多位贵族的签署的协议只是他的缓兵之计。王权在本性上是要凌驾其他一切权力之上的,可是贵族却不依不挠,利用这个多少带点偶然幸运的事件,迫使国王服从《大宪章》。约翰王之后,君主企图违背《大宪章》和贵族谋求国王重新承认《大宪章》,成为了权力斗争的焦点,以致到1485年都铎王朝之前的中世纪英国史,《大宪章》被重新发布有数十次之多,成为中世纪英国政治的传统。 视《大宪章》为英国宪政的开端,这多少是有点道理的。这并不是说从13世纪初,英格兰就有了上轨道的宪政,而是说,环顾人类历史,封建王权甘愿屈服于一份双方签署的协议,确实是开天辟地以来的头一遭。由于双方的契约,王权和贵族权力的漫长博弈开始形成了一个制度的框架,而作为现代社会“共识”的言论自由,就是在这个制度框架内出现的。 1066年英吉利海峡对面的法国诺曼底地方的威廉公爵率领大约6000亲兵渡过海峡,迅速占领英格兰,开始了英格兰的中世纪历史。威廉以少胜多,在他的铁骑统治下英格兰和威尔士的人口有一两百万。无论王权多么强大,威廉和他的后裔都不可能实施直接统治。作为王权代表的威廉亦深知自己独力难支,传说他当年在西敏寺被拥戴为王,坐在登基仪式的“龙椅”上“浑身颤抖不已”。虽然军事征服建立起统治秩序,但若要维持这个秩序则必须加强封建关系,国王必须依赖大贵族,大贵族又必须仰赖骑士,才能维持社会的安定。例如,国王负责领兵打仗,东征西讨,征战的费用,都由国王自己出,这就是中世纪封建制度下所谓“国王自费行政”的传统;而国王征战的兵力和费用,则由骑士负担和向贵族征税中得来。国王和贵族虽然同属“统治阶级”,但他们之间作为封主和封臣的人身依附关系中却有一重收税人与纳税人的利益关系。作为收税人,当然收得越多越好,而作为纳税人当然要以自己能够负担为限度,当然要关心自己花了钱,是不是花得其所。国王和贵族既然不能撕裂和突破封建关系,那就只能在封建的框架内进行讨价还价式的合作。 这个合作的场所,开始被称为“大议会”(General Assembly),后来被称为“议会”(Parliament)。Parliament这个词来源于法文,意思是讨论、会商的意思。13世纪后期才比较频繁地运用,它的内容所指也是逐渐明确的。威廉征服以来,国王同贵族商议国事,都以“宫廷会议”的形式进行,“宫廷会议”既是行政方面的决策,也包括司法方面的审判,同时也是立法咨询。参加者通常是红衣主教、大法官、公爵、枢密顾问等,早期的“大议会”,哪怕是大宪章之后,下级贵族、骑士和富有的自由人,是没有资格参加的。后来,由于中世纪英格兰社会的变化,比如自治市镇的兴起,由贸易而致富的有产者增加,使得国王的税收来源发生变化。国王如欲征收他们的税,那他们也要在议会上有代表。这样就使得议会的组成人员发生变化,下等贵族和富有者得以通过选举成为下院议员而参与国政。世袭的大贵族不屑于与这些下等贵族和非贵族同室议政,于是才出现议会中上院和下院的分别。 1295年英王爱德华一世时为征税而举行的议会,史称“模范议会”。因为这次议会除了大主教、主教、修道院院长、伯爵、男爵之外,每个主教区都有两名教士代表、每个郡都有两名骑士代表、每个自治市镇也有两名市民代表,共约400余人。“模范议会”不仅再次重申征税需要得到同意的原则;同时也确立了向自治市镇征税也要得到同意;下层教士也要有自己议政的代表。到了“模范议会”召开的时候,议会作为一种传统可以说已经确立起来了。 言论自由――议会提出自己的要求 言论自由在它的开始阶段,并不是作为一种自然权利来伸张的,而是作为一种自我保护的防卫措施来争取的。国王召集议会,议政就一定要发言出声,说出的话却难免得罪国王,令“龙颜大怒”,一旦发生“逆鳞”之事,议员的安全就没有保障了。 1397年发生托马斯?哈克斯事件,直接刺激了言论自由思想的产生。哈克斯是一个政府官员,他或许仅仅是立案人之一,促使下院讨论一个令国王讨厌的提案。国王就唆使上院的贵族判他叛国罪。到了亨利四世(1399~1413)的第一届议会,下院就替哈克斯求情伸冤,认为判决违反了议会的惯例和权利。 由于此案件的影响,1401年议会的“发言人”托马斯?萨维奇爵士就留了一个心眼,他在议会开始的仪式上就事先声明:在议员讨论某些议案的时候,在这些议案还没有达成一致意见,还在商议中的时候,它们也许会激怒国王。他请求国王注意到这一点,并给予宽恕。 最早说出“言论自由”这个词的人是布里斯托尔镇的托马斯?扬爵士,他是一名骑士,之前在伦敦塔被囚禁了5年。1455年,他带着一件议案来求情。他说,“由这件事情看来,人们会承认,虽然这片土地上的议会可以享受、拥有古老的自由,但是,所有的议员在这个议会商议任何议案的时候,都应该拥有言论自由,在议会说出他们的意见,而不会因此受到质疑、指控和惩罚。” 这是中世纪后期惟一一次正式要求“言论自由”的呼声。在中世纪以至其后相当一段时期,王权都是至高无上的权力。虽然允许亲贵和骑士议政,但并不意味着他们可因此而免除暴力的威胁,触怒了龙颜,国王随便找一个理由,就铲除了他的眼中钉。国王以隐蔽的暴力来对付越轨的要求,议员则用“言论自由”保护自己。这说明,言论自由其实是权力博弈中出现的,只是要求者把它提升成一种古老的传统和自然的权利。 言论自由的进展 1523年,托马斯?莫尔被选为发言人,那是正是英格兰强悍的亨利八世(1509~1547)统治时期。议会开始,他就当着国王陈情。他说,“如此众多的聪明之士组成议会,当然并不是每个人都同样聪明。我们恳求陛下给予议会中的每一个人您的慷慨的特许和宽恕的自由,以便让他们不用害怕您的天威,尽职尽责,放心地说出他们的忠告。不论他们说出什么,都体现了陛下您无可估量的仁慈和宽宏大量。深望陛下以仁慈对待他们说出来的一切,无论他们多么地不得体,他们也是您忠实的仆人和为了朝廷的利益。”很明显,莫尔以求情的方式来重申他们应该有的权利,这是都铎王朝时期议会与王权斗争的方式。我们今天很难说这是议会的软弱,因为必要的妥协常常是达成权利进展的一步。莫尔卑微的请求声中包含着为了自己的权益而不懈努力的坚定。 莫尔的求情很快受到检验。14天之后,亨利八世派他的枢密院院长卡迪纳尔?沃尔西大主教来到议会要求追加80万英镑税收,用于对法国战争。那时英法百年战争正在进行中。但是,议会要求减少数目。大主教说,他宁愿咬断舌头,也不愿意转达议会的这一要求。议会陷入僵局,因为他们既不能说答应,也不能说不答应。聪明的议员想出一个绝妙的办法抵制这无理的加税:全体沉默。或许这不是谁想出来的,而是走投无路的惟一选择。从头到尾,没有一个议员说话,除了他们的发言人。莫尔双膝下跪,当着国王的代表大主教解释道:“他们当中没有任何一个人,就像这里的惯例一样,同意授权发言人作出回答。由于议会古老的自由传统,要他们作出回答既是不可行的,也是不可能被同意的。”亨利八世怒不可遏,但又无人可以治罪,他只好解散议会。但是,在议会重新召集的时候,他的傲慢终于屈服了,他接受了议会加税6万英镑而不再坚持原来的数目。 伊丽莎白一世(1558~1603)统治时期,英国国力高速增长,击败西班牙无敌舰队之后,英国已经是欧洲的头号强国。但是,在女王的高压统治下,“言论自由”虽然可以作为一个说辞而被接受,它不再是一种非分的要求,但所谓的“自由”自始至终都在女王界定的圈子之内。王权不反对言论自由,但却给言论自由安排一个“鸟笼”,自由是只笼中的鸟,王权就是那个笼子。不过,当笼子明确设定之日,也是议会明确表示反对之时。议员们为挣脱这个笼子而努力。 1592年,当议会再次请求言论自由时,女王派基普尔伯爵传话:“陛下命令我告诉你们,关于自由地对议案说是与不是,神禁止任何人限制或害怕按照自己良好的意愿说出自己的答案,他们有自己的理由,有自己的声音。这就是议会的自由,但这并不意味着他可以随意提出议案,议论宗教和国家事务,就像他们的糨糊脑袋所想象的那样。陛下说,没有任何一个国王可以忍受如此的荒唐。” 女王定下议会可以讨论什么问题,不可以讨论什么问题的界线。她说,关于宗教事务、皇位继承等“国家事务”不属于议员可以放言的范围,在议会里议员只可以讨论“公共利益事务”。在伊丽莎白时代,为什么宗教、继承是“国家事务”而不是“公共利益事务”?这不是一个关于道理的问题,而是一个关于权力的问题。女王在议会力量的成长中看到了它对王权的威胁,她不愿意让步,或者不能让步太多,所以设立一个“基本原则”限制议会步步进逼的权力要求。然而,16世纪的英国人和英国议会,再也不是中世纪闭塞的人民和弱小的议会。正如议员温特沃思说的,大地上没有任何权力可以阻止英国人民思考这些不能议论的所谓“国家事务”。1571年,议会甚至走得更远,它在关于叛国罪的法律中加进一条文:任何拒绝议会对皇室继承的决定权将被视为叛国罪行。 这个温特沃思,是伊丽莎白时代最勇敢放言争取言论自由的议员,他非常不满女王的高压。他在议会上说:“在这个议会里,我看见言论自由受到如此众多的阻碍,没有言论自由,那简直就是对国会的嘲笑和轻蔑。”他的话使议会感到不安,因为他冒犯了一代英主,议会匆忙宣布他有罪并将他关进伦敦塔,再由发言人为他求情和向女王道歉才释放出来。 言论自由原则的确立 伊丽莎白之后,英国进入动荡的斯图亚特王朝(1603~1688)时代,在这并不算长的85年中,发生了英王查理一世被国会判处斩首、没有国王的议会独裁11年以及1688年的“光荣革命”等大事件。这个动荡的年代,也是言论自由最终确立的年代。 整个詹姆斯一世(1603~1625)统治时期,国王和议会都处于对立的状态,国王痛恨议会不驯的抗争,议会则采取咄咄逼人的进攻策略。在国会与国王的权力斗争中,国王处于守势而议会处于攻势。议会无时不想确立自己的特权,当议员托马斯?雪莉因为欠债被投进监狱时,议会却一致向国王求情:议员不受逮捕,国王必须过问将他释放出来。国王不想将事情闹大,只有顺从议会的要求。还有一件事就是白金汉郡的不法之徒古德温爵士被选为议会议员,而大法官的法庭却宣布当选无效,然而,议会认为古德温爵士既然当选,那就完全有资格到国会议事,国王反对议会干预司法。虽然国王最终还是让步,开了绿灯,但古德温爵士后来并没有出席议会。 这两件事情使得议会大为光火,他们起草了辩护词,刊登在报上,声称国王的所有臣民拥有古老的自由权利。这篇辩护词体现出来的理念,令后来的历史学家大吃一惊:君主的特权依然存在,而臣民的特权却已经牢不可破。当1604年的议会结束休会的时候,国王对自己和议会的这种关系心生不满,他在休会陈词中挖苦下院议员,称他们为“我的下院老爷们”。 1621年国会召集,詹姆斯一世忍无可忍,命令议长也就是发言人,“要让议会里每一个人都知道,无人可以擅自妄议政府和国家内部机密。” 议会对国王的傲慢还以颜色,他们提出了抗议,抗议书被詹姆斯一世当场撕毁。但这却是一篇理直气壮的宣言: 议会的自由、选举权、特权和司法权是英格兰子民古老的与生俱来的天赋权利,那些时常发生的关系到国王和国家,关系到英国国教,关系到维持法治和立法以及免除冤情、匡时补救的艰难而紧急的事务是议会辩论、提出建议的合适题目。那些处理上述事务的国会议员,拥有而且应该拥有言论自由的权利,以便提出理由和处理方案使那些问题得以解决。 1688年“光荣革命”之后,国会立即通过著名的“权利法案”,由议会自己界定“言论自由”的空间:“议会程序之内的辩论和言论自由,不得在议会以外的任何地方和法庭提出质疑和指控。”到此为止,英国议会漫长的争取言论自由的戏剧,终于落下了帷幕。这场权力的博弈以议会的胜利而告结束。如果从现代史角度来观察,其实国王也不是失败者,只是现代社会本身的变化,安排了王权逐渐淡出政治舞台。 “言论自由”的原则最终在英国议会确立,在现代文明史上,虽然只是一小步,但却是一个重大的突破,它创造了此前没有的价值观和制度规则。这种价值观和制度规则虽然只体现在一个小小的英格兰议会,仅仅是一小部分人的“特权”,但是,随着资本主义制度的扩张,它从议会进入更广大的社会,也随着贸易的商船、传教士和书籍,传播到世界各地。从“光荣革命”到现在,又过了300多年,“言论自由”已经脱去“特权”的面纱而成为现代社会生活中重要的“基本同意”。这项“基本同意”亦在不同程度为中国社会所接受,虽然要达到制度规则的明确保障,还有很远的路要走。 (作者:著名学者,中山大学中文系教授)
作文六:《言论自由的界限》1400字
看《红楼梦》〔2〕,觉得贾府上是言论颇不自由的地方。焦大以奴才的身分,仗着酒醉,从
主子骂起,直到别的一切奴才,说只有两个石狮子干净。结果怎样呢?结果是主子深恶,奴
才痛嫉,给他塞了一嘴马粪。
其实是,焦大的骂;并非要打倒贾府,倒是要贾府好,不过说主奴如此,贾府就要弄不
下去罢了。然而得到的报酬是马粪。所以这焦大,实在是贾府的屈原〔3〕,假使他能做文
章,我想,恐怕也会有一篇《离骚》之类。
三年前的新月社〔4〕诸君子,不幸和焦大有了相类的境遇。
他们引经据典,对于党国有了一点微词,虽然引的大抵是英国经典,但何尝有丝毫不利
于党国的恶意,不过说:“老爷,人家的衣服多么干净,您老人家的可有些儿脏,应该洗它
一洗”罢了。不料“荃不察余之中情兮”〔5〕,来了一嘴的马粪:国报同声致讨,连《新月》
杂志也遭殃。但新月社究竟是文人学士的团体,这时就也来了一大堆引据三民主义,辨明心
迹的“离骚经”。现在好了,吐出马粪,换塞甜头,有的顾问,有的教授,有的秘书,有的大
学院长,言论自由,《新月》也满是所谓“为文艺的文艺”了。
这就是文人学士究竟比不识字的奴才聪明,党国究竟比贾府高明,现在究竟比乾隆时候
光明:三明主义。
然而竟还有人在嚷着要求言论自由。世界上没有这许多甜头,我想,该是明白的罢,这
误解,大约是在没有悟到现在的言论自由,只以能够表示主人的宽宏大度的说些“老爷,你
的衣服……”为限,而还想说开去。
这是断乎不行的。前一种,是和《新月》受难时代不同,现在好像已有的了,这《自由
谈》也就是一个证据,虽然有时还有几位拿着马粪,前来探头探脑的英雄。至于想说开去,
那就足以破坏言论自由的保障。要知道现在虽比先前光明,但也比先前利害,一说开去,是
连性命都要送掉的。即使有了言论自由的明令,也千万大意不得。这我是亲眼见过好几回的,
非“卖老”也,不自觉其做奴才之君子,幸想一想而垂鉴焉。
四月十七日。
〔1〕 本篇最初发表于一九三三年四月二十二日《申报?自由谈》,署名何家干。
〔2〕 《红楼梦》长篇小说。清代曹雪芹著。通行本为一二?回,后四十回一般认为是高鹗续作。焦大是小说中贾家的一个忠实的老仆,他酒醉骂人被塞马粪事见该书第七回。
只有两个石狮子干净的话,见第六十六回,系另一人物柳湘莲所说。
〔3〕 屈原(约前340—约前278) 名平,字原,又字灵均,战国后期楚国诗
人。楚怀王时官至左徒,由于他的政治主张不见容于贵族集团而屡遭迫害,后被顷襄王放逐
到沅、湘流域,愤而作长诗《离骚》,以抒发其愤激心情和追求理想的决心。
〔4〕 新月社 以一些资产阶级知识分子为核心的文学和政治团体,约于一九二三年
在北京成立,主要成员有胡适、徐志摩、陈源、梁实秋、罗隆基等。该社曾以诗社名义于一
九二六年夏在北京《晨报副刊》出过《诗刊》(周刊)。一九二七年在上海创办新月书店,一
九二八年三月出版综合性的《新月》月刊。一九二九年他们曾在《新月》上发表谈人权等问
题的文章,引证英、美各国法规,提出解决中国政治问题的意见,意在向**献策邀宠。
但文章发表后,国民党报刊纷纷著文攻击,说他们“言论实属反动”,国民党中央议决由教育
部对胡适加以“警诫”,《新月》月刊曾遭扣留。他们继而变换手段,研读“国民党的经典”,著文引据“党义”以辨明心迹,终于得到**的赏识。
〔5〕 “荃不察余之中情兮” 语见屈原《离骚》:“荃不察余之中情兮,反信谗而怒。”
作文七:《高考模拟作文点评|关于网络言论自由的材料作文《规矩相限 网言芬香》》1600字
阅读下面的材料,根据要求写一篇不少于800字的文章(60分)【模考】
北京卫视《我是演说家》第三季的一期节目中,公关男陈抒泽就当年加州被枪杀中国留学生被网络暴民贴上各种“富二代”“活该”“宝马男”的标签事件进行正名,认为网络“键盘侠”很多都是抱着不负责任的态度无理取闹,恶意揣测,甚至肆意诽谤。
有人认为,自由必须要限定在一定的规矩之中才能体现其益处,我们应注意自己在网络上的言论影响,限制网民不加思考和调查的自由表达,禁止诽谤和传播谣言;有人认为网络言论自由是时代发展、民主进步的集中体现,不应外力干预:也有人认为……
那么,关于网络言论自由,你有怎样的看法和评价?
要求:请结合材料内容及含义作文,选好角度,确定立意,明确文体,自拟标题,不要套作,不得抄袭。
规矩相限? 网言芬香
①泼墨画确以随性无拘著名,然若无内在审美规律与章法相佐,岂非人人皆成大师?盆景确以草木自然生长为依托,然无修剪雕琢,怎会不枝杈横生,无美感可言?网络言论确以个人思想认识为准,然无规矩无修正限制,谁又可保证其不伤他人、不损民心?因此,我认为:网络言论自由应建立在负责任的基础上,自由不失规矩,不超越底线,才能网言芬香。
②言论自由是把双刃剑。“富二代……活该……宝马男”等言语,“键盘侠”的杰作实如一石激起千层浪,引发网络言论自由的大讨论。讨论的确应该,来得也及时,又给当下提出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网络法规。的确,依照法规,公民享有言论自由权,网言也不例外,但因网络一时难以查明身份,就可无所顾忌“口无遮拦”吗?非也。任何事物都不是绝对的,自由也一样。失去限制的自由犹如决堤洪水,泛滥成灾,殃及社会稳定。
③于情,在自己酣畅淋漓大抒所想所恶时,不应顾念他人之感。就拿加州枪杀案来说,你可有对炫富行为的不满,也可有豪车招致横祸的感叹,但你绝不应将嘲讽化作“活该”二字解恨,向死者亲人伤口撒盐,这是仇富的心理作怪。人都有父母,所谓“己所不欲,勿施于人”,若易位思考,岂不让人心碎?因此,当我们言将出口,须遵从规矩和道德伦理而后言。谨言慎行,不仅符合道德要求,更符合法律规范,防止祸从口出。
④于理,更应随着时代发展,社会进步。21世纪,个人的自由、民主和权利不断扩张。当人们满足了这些要求,不应忘记,它来之不易,理应珍惜而不是破坏。自由、民主、平等和博爱,是先辈流血牺牲换来的,但需法律维护。公正、法治、文明与和谐是吾辈追求的终极目标,理应保护。加强品德修养,在家树立良好的家风;在外行为习惯良好,民风纯朴,社会秩序井然。“文质彬彬,然后君子也”,因此,树立正确价值观和法律意识十分必要。
⑤于法,畅所欲言,不应超出法规。《论语》说:“七十而从心所欲不逾矩”;法治社会的今天,“自由言论”不是隐形暴力,网上无名,心中有德。有人恶意揣测、肆意诽谤,无意于推波助澜,对无辜之人造成侵犯或伤害。于情于理于法都不容,贻害无穷。应如泰戈尔所言“世界以痛吻我,我当报之以歌。”
⑥所以,加强网络管理,规范言论,从我做起,从小事做起。语文月刊诚愿人人为网络世界增添一抹绿色,绽放一朵芬芳,释放一缕馨香。
辽宁省大石桥市高级中学2017届23班?? 柴俊竹????? 指导教师:孙延堂
【佳作点评】
1.内容上:文章的内容始终围绕中心“规矩相限? 网言芬香”,比较对照,展开论述。
2.表达上:①题目经典;开篇排比句式自然的引出材料,再提出观点,清晰的表明态度;②第2段由言论自由是把双刃剑的分论点展开论述,指出处理不好的危害;第3段由情展开,第4段由理展开,第5段,从德与法的角度展开论述。同时每段论述中,都没有离开规矩和德法的比较;结尾段总结上文,描摹情境,展现美好的未来:运用通感手法,调动视觉与嗅觉,形成美言美句,增强文采。
3.发展上:①语言表达朴素严谨,又不乏文采;②论述中,长短句式搭配,整散结合;修辞排比巧妙使用,增强语势;③能够透过现象看本质,揭示因果关系,提出解决问题的办法,彰显深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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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文八:《雅思作文优秀范文:言论自由》5200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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雅思作文优秀范文:言论自由
言论自由优秀范文
Write about the following topic:
Is freedom of speech necessary in a free society?
Model Answer:
In the last decade, there has been considerable debate over the role of free speech in a free society. Some object to absolute freedom of speech. Others advocate free speech, arguing that the freedom of speech is the single most important political right of citizens in a civilized society. Whilst I believe that there are strong arguments on both sides, I would suggest that freedom of speech should be protected in all but extreme circumstances.
The freedom of speech is important at all levels in a society. Yet it is most important for the governments. A government which does not know what the people feel and think is in a dangerous position. This is how the munist regimes of Eastern Europe were toppled in the 1980s. The same is happening again in other regions of the world today. The governments tha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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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uzzle free speech run a risk of pushing their people to behave destructively or to rebel.
Furthermore, without free speech no political action is possible and no resistance to injustice and oppression is possible. Without free speech elections would have no meaning at all. Policies of contestants bee known to the public and bee responsive to public opinion only by virtue of free speech. Between elections the freely expressed opinions of citizens help restrain oppressive rule. Without this freedom it is futile to expect political freedom or consequently economic freedom.
In conclusion, I believe that the importance of free speech as a basic and valuable characteristic of a free society cannot be underestimated. It may be challenging for society to allow differences of opinion out into the open; however, the consequences of restricting free speech are likely to be more damaging in the longer ter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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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文九:《关于言论自由的几点想法》2200字
关于言论自由的几点想法
我们都知道米兰达警告,“You have the right to remain silent and refuse to answer questions. Anything you do say may be used against you in a court of law.”这是一条伟大的规则,它提醒人们沉默是一种抗争的权利,是一种保护自我的手段。发表出来的言论好似倒出来的水一样,覆水难收,每一个心智成熟的人都应当也必须为自己的言论承担责任和付出代价。
谈到责任和代价,就不免要提及这二者在当下社会究竟会以什么样的形态出现。很遗憾,在建设和谐社会成为社会主诉求的今天,发表言论的后果反而是有可能获罪的,这就是说一些人为自己的口中之言、手下之作所承担的责任和付出的代价有可能是是入狱。网络上最近一直在探讨的福建“三网民诬告陷害案”恰恰是反映这种矛盾关系的典型案件。我们需要重新审视在当今中国所谓的言论自由。
一、由“纽约时报案”出发审视我国的言论自由
该案新闻媒体最终胜诉的最重要原因是联邦最高法院第一次提出并贯彻了“实际存在恶意”原则,即当政府公职官员(public officials)因处理公众事务遭受批评和指责使个人的名誉可能受到损害时,不能动辄以诽谤罪起诉和要求金钱赔偿,除非公职官员能拿出证据,证明这种指责是出于“真正的恶意”(actual malice),即发表该些言论时明知其言虚假,或满不在乎它是否虚假(the statement was made with knowledge of its falsity or with reckless disregard of whether it was true or false)。
该原则的确立对于新闻媒体的言论自由是一次极大的促进,反观中国,却经常会发生因言获罪的案例。不免让人感叹,宪法所规定的人民享有的言论自由,该自由究竟在哪里,为什么此种言论自由与诽谤罪竟是那么接近。人民享有的这种自由究竟是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还是政府与官员给予的。我们无需把问题再次上升到民主与人权的高层次,就单单从政府对待一些不利于其自身形象的言论的态度就可以意识到,在中国,人民享有的言论自由只不过是个掩人耳目的幌子罢了。
在网络上看见过这么一句话,“我想深刻得了解我的祖国,其实就已经走上了犯罪的道路。”诚然,话有些调侃和夸大,但从中透出的无奈却让人唏嘘不已。前几年我一直在用饭否网站,这是一个微型博客的先驱者。可在去年的时候被关闭了,官方理由是维护,可一直没有再次运营的迹象,当然从一些渠道得知是由于一些敏感内容的传播造成了饭否最终的悲剧。信息技术的发达,网络生活的普及,人们信息量来源的扩张都使得真相变得越来越为人所知,也让人越来越有主见,越来越对一件社会事件有自己的思考。可是有些人怕了,这种新媒体的存在和广泛流行爆发出前所未有的冲击力,有些事情想通过惯用的掩盖手段遮掩过去变得困难了,人们开始有了许多新方法去表达感受,去揭示真相,去质问当权者,表达言论自由的路子正愈来愈宽。害怕的那些人开始有所行动了,他们利用自己手中的权力去扼杀人们美好的愿望。关闭你的网站,跨省追捕你、和谐掉你的文章,甚至像对待福建的三个网友一样,控告你诽谤,权力支配下玩弄出的花样还是层出不穷的。在这些系列案件背后,我们不难嗅到一种严重的特权气味。法律的程序可以不要,法律的正义可以不要,但大大小小的领导的“尊严”却必须维护,这或许就是为何言论自由在中国难寻踪迹的根本原因吧。
二 网络力量的不可阻挡
谈谈未来吧。上面说了,许多新媒体从诞生到被终结,再到最近又有恢复的迹象(以新浪微博为首的一些新微型博客的开通),这代表了一个大的趋势和走向,由于网络平台的特殊性以及人们的基本良知,那些人的纸开始难以包住所有所谓敏感事件的火。王帅案遭遇强大舆论和公众监督从而获得解决是一个极其鼓舞人的例子,有越来越多的网民参与到网络拯救中来,不为什么自己的利益,只为凡事都能有个透明的程序,凡事都有一个公正的结局,这种充分彰显出来的言论自由逼得那些人做了让步,不得不说我们看见了希望。在死寂一片的原野上重新长出来了草。或许网民的力量还是不够强大,那些人还会用千奇百怪的方式去封杀去阻扰网民发表自己的言论,去掩饰去篡改事件的真相,但是我相信,这种类似事后补救的方式,对于这不可阻挡的网络力量来说只不过是螳臂当车,惹人捧腹罢了。
三、为真实付出代价的不可承受
还有一个问题,就是要谈谈我们每个人自身,我们这些享有言论自由的人们。有多少人在真正得去行使自己的权利,有多少人是在向那些人妥协,我看到许多网站上开始流传一些帖子,说着一些事实去告诉人们真相,这些帖子标题里通常会有这样的字眼,“你懂的”“我不说话,我只看看”等等。这表明了什么,表明了我们深知一些丑陋可耻的情况却只是保持一种所谓的淡定,我们手上攥着表达言论的自由却不太愿意真正享受它,我有,但是我不用。因为现实的生活给了我们太多的压力,适者生存的训诫在我们每个人心里都扎下了根,我们要去迎合和妥协才能不被甩掉,我们为真实付出的成本让我们承受不起。
所以,许多人选择了缄默、不言传只意会。这在一定程度上是不是也给了那些人为非作歹的资本呢,如果我们每个人都能够真真正正毫无顾虑得去说出自己想说的,去说出自己真正看到的听到的想到的,那么比起任何新媒体的出现都要让那些人畏惧。
唤起心中的良知,真正得享受言论的自由,怎样让为真实付出的成本变得低廉才是更加值得去深思和探讨的主题。
作文十:《对言论自由的理解》1700字
对“言论自由”的理解
讨论组第六组
【小组成员】
XXX XXXX XXX
【内容摘要】关于言论自由,人们经常产生误解:以为言论自由问题是一个取决于当权者意志的问题。事实上,一个国家如果没能实现言论自由,原因就在于那里的人民对言论自由缺乏觉悟。因此,对于即将步入社会的大学生,讨论言论自由,澄清言论自由的含义,阐明它的价值是一件很有意义的事情。本论文则从“言论自由”的含义及利弊来阐述我们第六组在讨论之后对“言论自由”理解。
【关 键 词】 言论自由 诽谤 利弊 权衡
【 正 文 】
一、言论自由的含义
什么是言论自由?那就是发表各种意见的自由。好话、坏话、正确的话、错误的话,统统包括。如果说言论自由仅止于以当权者意志许可范围之内为限,那麽试问,古今中外,还有哪一个国家的言论是不“自由”的呢?这样一来,我们神圣宪法上的言论自由条款,岂不成了最无聊的废话? 在法律中,《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中,第二章,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第三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言论自由通常被认为是现代民主中一个不可或缺的概念,在这概念下,它被认为不应受到政府的审查。但是各国法律都规定公民的言论自由不得侵犯其他人的权利和名誉,否则构成诬陷、诽谤与煽动罪,这就与言论自由产生了一定的矛盾。
二、诬陷、诽谤与煽动罪的含义
只有当言论直接与行动相关时,言论才可能作为一种犯罪,所谓诬陷、诽谤、煽动就属于这一类,我们必须为诬陷、诽谤、煽动作出明确的定义,提供切实的标准。
诬陷罪的定义是:意图陷害他人受刑事处分而捏造事实,伪造证据,作虚假告发。注意:诬告必须是指向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作虚假告发,其目的是使被告人受刑事处分,所以诬陷罪的标准是很清楚的。诽谤罪指散布虚假的、足以侮辱他人人格的言论的行为。最后,什么是煽动罪?煽动罪是指促使人们从事某种非法行动。此处须注意两点:一、是促使人们从事某种行动,而不是促使人们相信某种事物。没有这一条,谈不上煽动。二、所促成的行动须是非法行动,而不是合法行动。没有这一条,构不成犯罪。二者缺一不可。
需要提醒的是:作为法律用语的诬陷、诽谤、煽动等罪名,与日常用语中的诬陷、诽谤、煽动等词汇,含义有些不同,前者要狭窄一些,这也是不可混同的。
所以言论自由和和诬陷、诽谤与煽动罪还是有一定的界限的。
三、言论自由的利弊
1、实行言论自由有利于认识真理
首先,实行言论自由有利于认识真理,发展真理。这又包含两层意思,其一是说,在实行言论自由的条件下,新真理不会因多数人的一时反对而扼杀在摇篮中,
其二是说,在各种言论自由发表的地方,人们会更乐于思考,思力会更敏捷,因而更容易发现新的真理。
2、实行言论自由有利于真理发展
众所周知,一个基本上谬误的思想,其中也可能包含有部分真理,至少它常常含有能引起进一步思考的有价值的因素。不同思想间的相互影响关系,有时是非常奇特、事先难以料想的。马尔萨斯的《人口论》恐怕不是真科学,可是它却是刺激达尔文发现自然选择原理的一个诱因。抛砖可引玉,谬误可以引出真理,唯心主义可以引出唯物主义,反动思想可以引出革命理论。这一点在哲学史、科学史上屡见不鲜,人们都是承认的。如果我们不实行真正的言论自由,不允许对马克思主义真理进行批评,我们就不能造就出真正的马克思主义者。
3、实行言论自由有利于国家的统一
统一,倘就其广泛意义而言,并不强求信仰上的一致,而只是要求对一个共同法律的服从。必须看到,一个守法的不同政见者于整个社会的统一有积极意义,至于它所带来的消极意义,如果硬要用强权予以镇压,无疑会得不偿失。人类社会,尤其是现代社会,是异常复杂的,凡是想凭藉强权的力量取缔一些我们看不顺眼的事事物物,非陷入难以自拔的泥潭不可。所以,实行言论自由,其实有利于国家的团结与统一,不实行言论自由,反而有害于团结和统一,事物的辩证法就是如此。 三、实行言论自由是全面权衡的结论
总结上述几个方面,我们可以清楚地看到实行言论自由的种种好处。非常明显,实行言论自由是利大于弊,事实上,它唯一的弊病就是会引起反动思潮的公开出笼.但是这一弊病我们可以通过刑罚以外的其它手段予以有效的清除,而且借此转害为利,所以实行言论自由就是非常可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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