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行社分社及服务网点备案材料
一、备案登记旅行社应提交的材料(一式两份,所有文件加盖旅行社公章)
1、设立社《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副本及复印件; 2、设立社《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的复印件; 3、工商局办理服务分社、服务网点的注册登记的《营业执照》及复印件;
4、分社和服务网点(门市部)负责人的任命书、履历表,身份证复印件;
5、分社和服务网点的员工与设立社签订的《劳动用工合同复印件》;
6、填写《旅行社分社备案登记表》(一式三份)或《旅行社服务网点备案登记表》(一式三份);
7、由旅行社法人代表签署的诚信保证书;
8、所设分社、服务网点房产证明或一年以上的租房协议的复印件;
9、旅行社分社质量保证金银行存储证明文件或依法取得的银行担保证明文件。
二、备案登记要求
各旅行社必须严格按照规定的时间和要求填写,报送的各类文件、报表和资料除必须用手写的(如签字)其余均打印,同时报送电子版。
国际旅行社"设立申请书"应包括哪些内容?
申请经营出境旅游业务的,应当向国务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受理申请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
予以许可的,向申请人换发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旅行社应当持换发的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不予许可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旅行社设立分社的,应当持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副本向分社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设立登记,并自设立登记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分社所在地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旅行社分社的设立不受地域限制。
分社的经营范围不得超出设立分社的旅行社的经营范围。
旅行社设立专门招徕旅游者、提供旅游咨询的服务网点(以下简称旅行社服务网点)应当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设立登记手续,并向所在地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旅行社服务网点应当接受旅行社的统一管理,不得从事招徕、咨询以外的活动。
旅行社变更名称、经营场所、法定代表人等登记事项或者终止经营的,应当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相应的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并在登记办理完毕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原许可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换领或者交回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旅行社应当自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在国务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银行开设专门的质量保证金账户,存入质量保证金,或者向作出许可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提交依法取得的担保额度不低于相应质量保证金数额的银行担保。
经营国内旅游业务和入境旅游业务的旅行社,应当存入质量保证金20万元;经营出境旅游业务的旅行社,应当增存质量保证金120万元。
质量保证金的利息属于旅行社所有。
旅行社每设立一个经营国内旅游业务和入境旅游业务的分社,应当向其质量保证金账户增存5万元;每设立一个经营出境旅游业务的分社,应当向其质量保证金账户增存30万元。
开办旅行社的问题
我认为,你加盟的这个旅行社,对方提出的条件有点儿太苛刻,按照常规每年只交管理费即可。
还出什么保证金2万、还要四六分成。
我怀疑你加盟的这个旅行社的经营状态太差,想从你这里挣点儿钱哪!按常规,你的做法等于是他的门市部,双方肯定要签订合同的,还交什么保证金呢?再者说,已经交了管理费,还要什么利润分成,如果真是这样签订合同,你的负担可不轻啊。
现在旅行社竞争非常厉害,挣点儿钱非常不容易,你给他交了那么多的钱,还要负担房屋租赁费、员工工资费、开办费和宣传费等等,刚刚开始搞旅游,你受的了吗?再说,到塘沽旅游的人并不多,即使你组织塘沽的人到外面去旅游,刚开始搞旅游谁能认识你呢,上哪儿挣那么多的钱呢?我搞了15年旅游,深知旅行社挣钱不容易。
你最好重新跟他们再商量一下,不然你肯定会吃不消的。
能跟他们搞到只交管理费还差不多,这样你的负担会轻易一些,多说点儿好话,想办法办成。
即使这样第一年也不一定能挣到多少钱。
旅游这个行业,最担心的是出事故、或被投诉。
如果出事故虽然有责任保险,但旅行社的花费也不少,弄不好会关门的;再就是被投诉,一定要保证服务质量,千万不要出现投诉,被投诉经济受损失是肯定的,再则你的名誉信誉就没了,谁还敢跟你去旅游。
切记这两点,一定要亲自把好关。
我上述说的,仅供参考,起码你的根据塘沽的具体情况,具体对待。
在此,我衷心祝愿你的门市部开办的成功!
旅行社分社的设立流程
一、设立范围根据《旅行社条例》第十条的规定,旅行社分社的设立不受地域限制,即分社可以在成都市行政区域内设立,也可以在全国范围内设立。
二、设立数量 《旅行社条例》和《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均没有对旅行社设立分社数量做限制,旅行社设立分社的数量,包括在同一区域、同一城市设立分社的数量,由旅行社根据经营服务的需要决定。
三、经营范围 根据《旅行社条例》第十条的规定,分社的经营范围不得超出设立分社的旅行社的经营范围。
经营出境旅游业务的旅行社既可设立只经营国内旅游业务和入境旅游业务的分社,也可以设立只经营出境旅游业务的分社,还可以设立经营国内、入境和出境旅游业务的分社,增存的质量保证金分别为5万元、30万元、35万元。
赴台游旅行社跨省级行政区域设立的分社,一律不得经营赴台游业务,在本省级行政区域内设立的分社只能从事赴台游客招徕业务。
申请设立旅行社,经营国内旅游业务和入境旅游业务的,应当具备哪些...
旅行社设立的条件和程序一、设立旅行社,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固定的营业场所;(二)有必要的营业设施;(三)有符合《旅行社管理条例》规定的注册资本和质量保证金。
二、旅行社的注册资本,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国际旅行社,注册资本不得少于150万元人民币;(二)国内旅行社,注册资本不得少于30万元人民币。
三、申请设立旅行社,应当按照下列标准向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交纳质量保证金:(一)国际旅行社经营入境旅游业务的,交纳60万元人民币;经营出境旅游业务的,交纳100万元人民币。
(二)国内旅行社,交纳20万元人民币。
质量保证金及其在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管理期间产生的利息,属于旅行社所有;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从利息中提取一定比例的管理费。
四、申请设立国际旅行社,应当向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旅游工作的部门提出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旅游工作的部门审查同意后,报国务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批准。
申请设立国内旅行社,应当向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管理旅游工作的部门申请批准。
五、申请设立旅行社,应当提交下列文件:(一)设立申请书;(二)设立旅行社可行性研究报告;(三)旅行社章程;(四)开户银行出具的资金信用证明、注册会计师及其会计师事务所或者审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五)经营场所证明;(六)经营设备情况证明。
六、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收到申请书后,根据下列原则进行审核:(一)符合旅游业发展规划;(二)符合旅游市场需要;(三)符合《旅行社管理条例》规定的设立条件。
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书之日起3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
七、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向经审核批准的申请人颁发《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申请人持《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领取营业执照。
未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不得从事旅游业务。
八、旅行社变更经营范围的,应当经原审批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审核批准后,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旅行社变更名称、经营场所、法定代表人等或者停业、歇业的,应当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相应的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并向原审核批准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九、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对旅行社实行公告制度。
公告包括开业公告、变更名称公告、变更经营范围公告、停业公告、吊销许可证公告。
十、旅行社每年接待旅游者10万人次以上的,可以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分社(以下简称分社)。
国际旅行社每设立一个分社,应当增加注册资本75万元人民币,增交质量保证金30万元人民币;国内旅行社每设立一个分社,应当增加注册资本15万元人民币,增交质量保证金5万元人民币。
旅行社同其设立的分社应当实行统一管理、统一财务、统一招徕、统一接待。
旅行社设立的分社,应当接受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管理旅游工作的部门的监督管理。
十一、外国旅行社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常驻机构,必须经国务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外国旅行社常驻机构只能从事旅游咨询、联络、宣传活动,不得经营旅游业务。
如何申请办理旅游公司
申请设立国际旅行社,应当向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旅游工作的部门提出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旅游工作的部门审查同意后,报国务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批准。
申请设立国内旅行社,应当向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管理旅游工作的部门申请批准。
设立旅行社,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固定的营业场所;(二)有必要的营业设施;(三)有经培训并持有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上人民政府旅游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资格证书的经营人员;(四)有符合本条例第七条、第八条规定的注册资本和质量保证金。
(五)国际旅行社,注册资本不得少于150万元人民币;(六)国内旅行社,注册资本不得少于30万元人民币。
扩展资料:一、质量保证金申请设立旅行社,应当按照下列标准向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交纳质量保证金:(一)国际旅行社经营入境旅游业务的,交纳60万元人民币;经营出境旅游业务的,交纳100万元人民币。
(二)国内旅行社,交纳10万元人民币。
质量保证金及其在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管理期间产生的利息,属于旅行社所有;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从利息中提取一定比例的管理费。
二、申请设立旅行社,应当提交下列文件:(一)设立申请书;(二)设立旅行社可行性研究报告;(三)旅行社章程;(四)旅行社经理、副经理履历表和本条例第六条第三项规定的资格证书;(五)开户银行出具的资金信用证明、注册会计师及其会计师事务所或者审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六)经营场所证明;(七)经营设备情况证明。
三、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收到申请书后,根据下列原则进行审核:(一)符合旅游业发展规划;(二)符合旅游市场需要;(三)具备本条例第六条规定的条件。
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书之日起3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
四、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向经审核批准的申请人颁发《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申请人持《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领取营业执照。
未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不得从事旅游业务。
五、旅行社变更经营范围的,应当经原审批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审核批准后,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旅行社变更名称、经营场所、法定代表人等或者停业、歇业的,应当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相应的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并向原审核批准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六、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对旅行社实行公告制度。
公告包括开业公告、变更名称公告、变更经营范围公告、停业公告、吊销许可证公告。
七、旅行社每年接待旅游者10万人次以上的,可以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分社(以下简称分社)。
国际旅行社每设立一个分社,应当增加注册资本75万元人民币,增交质量保证金30万元人民币;国内旅行社每设立一个分社,应当增加注册资本15万元人民币,增交质量保证金5万元人民币。
旅行社同其设立的分社应当实行统一管理、统一财务、统一招徕、统一接待。
旅行社设立的分社,应当接受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管理旅游工作的部门的监督管理。
八、外国旅行社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常驻机构,必须经国务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外国旅行社常驻机构只能从事旅游咨询、联络、宣传活动,不得经营旅游业务。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旅游公司
关于想开一间旅行社!!!
1.到当地的主管工商局核准名称;2.旅行社的注册资本,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 国际旅行社,注册资本不得少于 150 万元人民币;(二) 国内旅行社,注册资本不得少于 30 万元人民币;3.申请设立旅行社,应当按照下列标准向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交纳质量保证金:(一) 国际旅行社经营入境旅游业务的,交纳 60 万元人民币;经营出境旅游业务的,交纳 100 万元人民币。
(二) 国内旅行社,交纳 10 万元人民币。
质量保证金及其在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管理期间产生的利息,属于旅行社所有;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从利息中提取一定比例的管理费。
4.申请设立旅行社,应当向旅游局提交下列文件:(一) 设立申请书;(二) 设立旅行社可行性研究报告;(三) 旅行社章程;(四) 旅行社经理、副经理履历表和本条例第六条第三项规定的资格证书;(五) 开户银行出具有的资金信用证明、注册会计师及其会计师事务所或者审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六) 经营场所证明;(七) 经营设备情况证明。
5.到工商局申请执照,准备材料:(1)《企业设立登记申请书》(内含《企业设立登记申请表》、《单位投资者(单位股东、发起人)名录》、《自然人股东(发起人)、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合伙企业合伙人名录》、《投资者注册资本(注册资金、出资额)缴付情况》、《法定代表人登记表》、《董事会成员、经理、监事任职证明》、《企业住所证明》等表格);(2)公司章程(提交打印件一份,请全体股东亲笔签字;有法人股东的,要加盖该法人单位公章);(3)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4)《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及《预核准名称投资人名录表》;(5)股东资格证明;(6)《指定(委托)书》;(7)《企业秘书(联系人)登记表》;(8)旅游局的批准文件。
6.到技术监督管理局办理组织机构代码;7.到税务局办理税务登记。
最后就可以正常经营了。
设立旅行社的条件???
(一)基本要求 申请设立旅行社,经营国内旅游和入境旅游业务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 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2、 有必要的营业设施;应当至少包括下列设施、设备:2部以上的直线固定电话;传真机、复印机;具备与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及其他旅游经营者联网条件的计算机。
3、 有不少于30万元的注册资本。
(二)保证金要求 1、 保证金额度 旅行社取得业务许可证后,应在国家旅游局指定的银行开设专门的质量保证金账户,存入质量保证金,或者向作出许可的旅游局提交不低于相应质量保证金数额的银行担保。
国内游、入境游业务的质量保证金20万元;经营出境旅游业务的旅行社,应当增存质量保证金120万元。
旅行社每设立一个经营国内旅游业务和入境旅游业务的分社,应当向其质量保证金账户增存5万元;每设立一个出境游的分社,应当增存30万元。
(详见《条例》第十三条规定) 2、 保证金的使用 如果旅行社违反旅游合同约定,侵害旅游者合法权益,经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查证属实;旅行社因解散、破产或者其他原因造成旅游者预交旅游费用损失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可以使用旅行社的质量保证金。
人民法院作出生效法律文书认定旅行社损害旅游者合法权益,旅行社拒绝或者无力赔偿的,人民法院可以从旅行社的质量保证金账户上划拨赔偿款。
3、 保证金允许减少 旅行社自交纳或者补足质量保证金之日起三年内未因侵害旅游者合法权益受到行政机关罚款以上处罚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将旅行社质量保证金的交存数额降低50%,并向社会公告。
旅行社可凭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凭证减少其质量保证金。
(三)设立程序 1、 先行经营国内游和入境游业务 根据《条例》第七条、第八条和《细则》第八条、第十条规定,设立旅行社必须先经营国内旅游业务和入境游业务。
应当向省级旅游局或者其委托的地级市旅游局提出申请,提交相关证明文件。
受理申请部门20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
予以许可的,向申请人颁发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申请人持许可证向工商部门办理设立登记;不予许可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2、 须提交的材料有: (1) 设立申请书。
内容包括申请设立的旅行社的中英文名称及英文缩写,设立地址,企业形式、出资人、出资额和出资方式,申请人、受理申请部门的全称、申请书名称和申请的时间; (2) 法定代表人履历表及身份证明; (3) 企业章程; (4) 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5) 经营场所的证明; (6) 营业设施、设备的证明或者说明; (7)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3、 申请经营出境游业务 (1) 法规规定: 根据现行《条例》规定,旅行社取得经营许可满两年,且未因侵害旅游者合法权益受到行政机关罚款以上处罚的,可以申请经营出境旅游业务。
(《条例》第九条) 根据《细则》第十条规定,申请出境游资格应向国家旅游局提交原许可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其经营旅行社业务满两年、且连续两年未因侵害旅游者合法权益受到行政机关罚款以上处罚的文件。
经许可后换发经营许可证。
(2) 准入原则 向国家旅游局咨询得知,《条例》实施一年多以来,对境内游转出境游的审批很少,因为具体的准入条件尚不明确,一直在等待出台详细文件。
经向上海市旅游局旅行社处咨询,此前都没有明确的准入条件,各方都在等待更明确的规定,但原则上总局会“量入为出”,即衡量上报旅行社的过去两年的入境游业务量,来决定是否给予出境游的资格,这一业务量的衡量很大程度取决于同时申报的其它旅行社的入境游业务量对比。
(3) )媒体调查报道 目前本土旅行社经营出境游业务的资格必须同时具备三个条件,首先,取得国际旅行社资格满1年;其次,经营入境旅游业务有突出业绩;最后,经营期间无重大违法行为和重大服务质量问题。
国内经营出境游的旅行社数量有几百家,多数是通过门市店在国内收客组团,称为组团社,然后与海外旅行社合作,由海外旅行社负责当地的接待,海外旅行社就作为地接社,这些海外旅行社也多为华人开设。
中国山水旅行社日韩部负责人说,国内旅行社很少有资本能够在国外开地接社。
国内旅行社组团,再通过与境外地接社合作共同完成接待,相应利润也就分流很多。
但是国外旅行社资金雄厚,一旦进驻国内,自己就可形成组团、接待一条线,将利润独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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