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文一:挪用公款罪量刑标准
刑辩专家张智勇释义挪用公款罪量刑标准
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 编辑:张智勇律师(重庆律师协会刑事委员会副主任)
根据刑法第384条的规定,犯挪用公款罪,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挪用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归个人使用的,从重处罚。
挪用公款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行为。
挪用公款罪量刑标准的构成要件:
一、挪用公款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只有国家工作人员才能成为本罪主体。国家工作人员,主要指国家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等组织中依法从事公务的人员。同时,国家工作人员还包括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
二、挪用公款罪在主观方面只能由故意构成。即行为人明知是公款而故意将公款非法挪作私用,目的在于非法取得公共财物的使用权,通过暂时使用公款而获取经济上的利益。行为人挪用公款,其主观上还想在挪用后及时归还,不是永久地占有或侵吞公款。
三、挪用公款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既侵犯了国家公职人员的廉洁性,又侵犯了公共财物的所有权。本罪所侵犯的公共财物所有权,只是部分财物所有权,包括公共财物所有权中的占有权、使用权和受益权,不包括国有财物的处分权。挪用公款罪是一种暂时非法占有、使用公款、并从中受益的行为,当行为人通过
挪用公款满足自己或他人的需要后,又将公款归还,这种行为从结果上而言,侵犯和危害了公共财物所有权的完整性。
四、挪用公款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实施了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还的行为。所谓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指行为人利用自己主管、管理、经手、保管公款的便利条件。这里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既包括归自己使用,也包括归他人使用。
挪用公款罪量刑标准及司法解释: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1998年4月6日通过的《关于审理挪用公款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还的”,以挪用公款1万元至3万元为“数额较大”的起点,以挪用公款15万元至20万元为“数额巨大”的起点。挪用公款“情节严重”,是指挪用公款数额巨大,或者数额虽未达到巨大,但挪用公款手段恶劣;多次挪用公款;因挪用公款严重影响生产、经营,造成严重损失等情形。“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以挪用公款5千元至1万元为追究刑事责任的数额起点。挪用公款5万元至10万元以上的,属于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情节严重”的情形之一。各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本地实际情况,按照本解释规定的数额幅度,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并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挪用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归个人使用的数额标准,参照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数额标准。多次挪用公款不还,挪用公款数额累计计算;多次挪用公款,并以后次挪用的公款归还前次挪用的公款,挪用公款数额以案发时未还的实际数额认定。“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是指挪用公款数额巨大,因客观原因在一审宣判前不能退还的。携带挪用的公款潜逃的,依照刑法第382条、第383条的规定依贪污罪定罪处罚。因挪用公款索取、收受贿赂构成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挪用公款进行非法活动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挪用公款给他人使用,使用人与挪用人共谋,指使或者参与策划取得挪用款的,以挪用公款罪的共犯定罪处罚。
范文二:挪用公款罪量刑标准
挪用公款罪量刑标准
【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法定基准刑参照点】
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或进行营利活动,数额在1.5万元以上不足3万元,为拘役刑;数额为3万元的,为有期徒刑六个月,每增加3500元,刑期增加一个月。
挪用公款进行非法活动,数额在8000元以上不满1.5万元的,为拘役刑;数额为1.5万元的,为有期徒刑六个月,每增加800元,刑期增加一个月。
【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法定基准刑参照点】
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或进行营利活动,数额20万元的,为有期徒刑五年,每增加1万元,刑期增加一个月。
挪用公款进行非法活动,数额5万元的,为有期徒刑五年,每增加2000元,刑期增加一个月。
挪用公款20万元不退还的,为有期徒刑十年,每增加5000元,刑期增加一个月。
【挪用特定款项的重处规定】
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或挪用公款给国家、集体造成重大损失的,重处10%。
【缓刑适用但书】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缓刑:
(一)挪用公款进行非法活动且数额在7万元以上的;
(二)挪用公款数额在10万元以上,且无法定从轻、减轻处罚情节的;
(三)以个人名义将公款借给其他单位使用,从中谋取利益在5万元以上的;
(四)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归个人使用,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
(五)未退赃款在3万元以上的;
(六)共同犯罪中情节严重的主犯;
(七)给单位造成直接损失10万元以上的。
范文三:挪挪用公款罪量刑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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挪用公款罪量刑标准
刑法规定犯本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归个人使用的,从重处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审理挪用公款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l998年5月9日施行)的规定,对挪用公款案量刑时应注意以下问题:
1、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包括挪用者本人使用或者给他人使用。
挪用公款给私有公司、私有企业使用的,属于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
2、挪用正在生息或者需要支付利息的公款归个人使用,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但在案发前全部归还本金的,可以从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给国家、集体造成的利息损失应予追缴。挪用公款数额巨大,超过三个月,案发前全部归还的,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3、挪用公款数额较大,归个人进行营利活动的,构成挪用公款罪,不受挪用时间和是否归还的限制。在案发前部分或者全部归还本息的,可以从轻处罚;情节轻微的,可以免除处罚。
挪用公款存入银行、用于集资、购买股票、国债等,属于挪用公款进行营利活动。所获取的利息、收益等违法所得,应当追缴,但不计人挪用公款的数额。
4、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赌博、走私等非法活动的,构成挪用公款罪,不受数额较大和挪用时间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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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末还的,以挪用公款一万元至三万元为数额较大的起点,以挪用公款十五万元至二十万元为数额巨大的起点。挪用公款情节严重,是指挪用公款数额巨大,或者数额虽未达到巨大,但挪用公款手段恶劣;多次挪用公款;因挪用公款严重影响生产、经营,造成严重损失等情形。
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以挪用公款五千元至一万元为追究刑事责任的数额起点。挪用公款五万元至十万元以上的,属于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情节严重的情形之一。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情节严重的其他情形,按照上述规定执行。
各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本地实际情况,按照上述规定的数抵幅度,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
挪用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归个人使用的数额标准,参照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数额标准。
6、缓刑问题。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贪污、受贿、挪用公款犯罪分子依法正确适用缓刑的若干规定》(1996年6月26日)规定,对下列挪用公款犯罪分子可不适用缓刑:
(1)犯罪行为使国家、集体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
(2)没有退赃,无悔改表现的;
(3)犯罪动机、手段等情节恶劣,或将赃款用于走私、赌博等非法活动的;
(4)属于共同犯罪中情节严重的主犯,或有数罪的;
(5)曾因经济违法犯罪行为受过行政处分或刑事处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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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犯罪涉及的财物属于特定款物,情节严重的。
如何理解挪用资金罪与挪用公款罪量刑上的差异
量刑即刑罚的裁量,是审判机关在查明犯罪事实、认定犯罪性质的基础上,依法对犯罪人裁量刑罚的审判活动,它反映着对犯罪社会危害程度的客观评价。当前,因非公有制经济在整个国民经济建设中占有了相当的比重,于是就有观点认为:现行刑法对于侵犯私有财产所触及的挪用资金罪与侵犯国有财产所触及的挪用公款罪,因为侵害的客体不同而在量刑的规定上差别很大。随着私有财产保护入宪,刑法亦应体现出对私有财产的保护力度,在相等数额的情况下,要求对二罪同等量刑。在此,笔者尝试从宪法平等权与法益保护的角度,谈点自己的看法,以此与同仁商榷。
一、两罪的立法与司法认同
我国《刑法》第272条第1款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3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或者数额较大不退还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第384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经过3个月未还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讯、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归个人使用的,从重处罚。”根据上述法条,挪用资金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的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还,或者虽未超过3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行为。本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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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 工作人员。客体是单位资金的使用权。挪用公款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 、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还的行为,本罪主体也是特殊主体,即国家工作人员。客体是复杂客体,即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和公款使用权。
二、两罪理论上的异同
挪用资金罪与挪用公款罪在客观方面的表现大体是相同的,均是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都有三种不同的表现形式。在主观方面,都是由直接故意构成。但二者的区别也是比较明显的,主要表现在:
1、定罪上区别:根据两罪的犯罪构成特征,定罪上的区别主要表现在客体和主体上。客体上,挪用公款罪侵害的是国家对公款的所有权,而挪用资金罪侵害的是非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非国有单位资金的所有权。此外,前者还侵犯了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主体上,挪用公款罪的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具体是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并包括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挪用资金罪的主体是非国有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中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员。
2、量刑上的差别:根据刑法第272条、第384条的规定,一般性犯罪,挪用资金罪的最高法定刑为3年有期徒刑,而挪用公款罪的最高法定刑为5年有期徒刑;严重性犯罪,挪用资金罪的最高法定刑为10年有期徒刑;而挪用公款罪的最高法定刑为无期徒刑。
三、正确理解两罪量刑上的差别
刑法为何对主、客观方面大体相同的两罪,在量刑上却规定如此大的差别呢?笔者试从宪法平等权保护和刑法法益保护的角度来分析,以求对此能够正确理解和把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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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刑法》第四条规定:“对任何人犯罪,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这是宪法平等保护原则在刑法条文中的表述,可以称之为宪法平等保护原则的刑法典化。“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意味着:“凡是法律面前视为相同的人,都应该得到法律所确定的方式来对待”。宪法上的平等权保护主要是针对国家对私主体所采取的不平等措施,主旨在于保护人人得到国家的平等对待。国家的平等对待既包括法律适用上受到平等的对待,也包括法律内容上受到平等的对待;既包括国家的平等保护,也包括基于同样的原因而平等受到不利的待遇。近代宪法为了克服身份立法而主张的平等保护要求形式上的完全平等,忽视了现实生活中实际存在的各种差异。现代宪法主张依个人的不同属性进行实质的保护和修正不足形式平等保护,已经由主张绝对平等保护进化到相对平等保护。绝对平等是不存在任何差异,形式上完全一样的平等待遇;相对平等则是在法律上承认人类具有先天及后天的差异性存在,禁止不合理的差别待遇,认同差别的合理对待,主张“同等事物应该同等对待,不同事物应不同对待的原则”。相对平等原则基于其更符合事物的客观实际而为法学界广泛接受,立法者在设计刑法条文时亦充分考虑了其科学价值,将其精神落实于法条中。
刑法领域的平等保护,除了罪状建构上的平等外,更为根本的应该是法益保护的平等性,实质上是在承认“差别合理对待”的基础上,遵循“同等法益同等的保护”的相对平等原则,重点落脚在对刑法法益的保护上。所谓法益,就是法所保护的一种利益。刑法法益是刑法规范所保护的利益。笔者在此试对两罪的法益保护格局和层次进行比较,来阐明两罪存在的实质性差别及其在量刑上规定差别的合理性。
法益格局上,挪用资金罪所保护的法益是本单位资金的使用权。设置挪用资金罪防范的是对本单位财务管理制度的破坏,着眼财产在本单位与其他单位(或个人)之间的微观权属;而挪用公款罪所保护的法益是公款的使用权和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设置挪用公款罪防范的是公有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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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 产为私人所使用,着眼财产公有与私有之间的宏观权属,并对国家工作人员公职行为的廉洁性作特殊的保护,关注的是资金收益结果和国家工作人员公职行为中的公私利益冲突。
法益层次上,根据其主体不同,有国家法益,社会法益和个人法益三个层次。所谓国家法益,是指以国家作为法律人格所拥有的公法益;所谓社会法益,是指以社会整体作为法律人格所拥用的社会公同生活之利益;所谓个人法益,是指自然人所拥有的并由刑法加以保护的重要利益。理论上,公有财产属于国家法益或社会法益,私有财产属于个人法益。也就是说,挪用资金罪保护的是个人法益,而挪用公款罪保护的是国家法益或社会法益。我国由于深受传统法律文化和国家本位思想的影响,现阶段,不可能在国有资产大量流失的情况下,仍然将个人法益与社会法益、国家法益列于同等地位加以保护,表面上急于追上宪法的步伐。
综上,笔者认为,对两罪量刑差别的认识、理解和评价应在充分了解宪法平等权的实质精神和刑法所保护的法益内涵的基础上进行。所以,那种主张将挪用公款罪与挪用资金罪的量刑趋于平衡,以贯彻对公有制经济和非公有制经济的平等保护的观点,恰恰是没有认清平等保护的实质内涵,也没有清楚的界定两罪法益保护上的差别。
范文四:[定稿]挪用公款罪及量刑标准
刑法
第三百八十四条 【挪用公款罪】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是挪用公款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归个人使用的,从重处罚。
挪用公款罪量刑标准
【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量刑格】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或进行营利活动,数额在1.5万元以上不足3万元,基准刑为拘役刑;数额为3万元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六个月,每增加3 500元,刑期增加一个月。
挪用公款进行非法活动,数额在8 000元以上不满1.5万元的,基准刑为拘役刑;数额为1.5万元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六个月,每增加800元,刑期增加一个月。
【五年以上有期徒刑量刑格】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或进行营利活动,数额20万元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五年,每增加1万元,刑期增加一个月。
挪用公款进行非法活动,数额5万元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五年,每增加2 000元,刑期增加一个月。
挪用公款20万元不退还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十年,每增加5 000元,刑期增加一个月。
【挪用特定款项的重处规定】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或挪用公款给国家、集体造成重大损失的,重处10%。
超过三个月未还,但在侦查终结前归还的,从轻或者免予处罚。如犯贪污罪,数罪并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审理挪用公款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l998年5月9日施行)的规定,对挪用公款案量刑时应注意以下问题:
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以挪用公款五千元至一万元为追究刑事责任的数额起点。挪用公款五万元至十万元以上的,属于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情节严重的情形之一。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情节严重的其他情形,按照上述规定执行。
缓刑问题。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贪污、受贿、挪用公款犯罪分子依法正确适用缓刑的若干规定》(1996年6月26日)规定,对下列挪用公款犯罪分子可不适用缓刑:
(1)犯罪行为使国家、集体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
(2)没有退赃,无悔改表现的;
(3)犯罪动机、手段等情节恶劣,或将赃款用于走私、赌博等非法活动的;
(4)属于共同犯罪中情节严重的主犯,或有数罪的;
(5)曾因经济违法犯罪行为受过行政处分或刑事处罚的;
(6)犯罪涉及的财物属于特定款物,情节严重的。 刑法
第三百八十二条 【贪污罪】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
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
与前两款所列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
第三百八十三条 【对犯贪污罪的处罚规定】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个人贪污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二)个人贪污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十万元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
(三)个人贪污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五万元的,处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七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个人贪污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一万元,犯罪后有悔改
表现、积极退赃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予刑事处罚,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四)个人贪污数额不满五千元,情节较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较轻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酌情给予行政处分。
对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罚。
贪污罪的量刑标准
1、个人贪污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2、个人贪污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十万元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
3、个人贪污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五万元的,处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七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4、个人贪污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一万元,犯罪后有悔改表现、积极退赃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予刑事处罚,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5、个人贪污数额不满五千元,情节较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较轻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酌情给予行政处分。
范文五:挪用公款罪量刑标准2016
挪用公款罪量刑标准2016
挪用公款罪量刑标准20162016-12-15浏览:分享人:彭敬霄手机版
导语:按照本解释规定的数额幅度~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并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挪用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归个人使用的数额标准~参照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数额标准。国有单位领导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指令具有法人资格的下级单位将公款供个人使用的~属于挪用公款行为~构成犯罪的~应以挪用公款罪定罪处罚。
挪用公款罪2016年新规定 2016年4月18日起施行的《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两高解释中~对挪用公款罪的数额标准和情节标准进行了调整~现将有关内容按量刑档次编排如下。
一、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标准(数额较大的)
1. 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2. 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营利活动~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3. 挪用公款超过三个月未还~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
二、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的标准(情节严重)
1. 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数额在一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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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元以上的;2. 挪用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特定款物~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一百万元的;3. 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不退还~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一百万元的;4. 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营利活动或者超过三个月未还~数额在二百万元以上的;5. 挪用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特定款物归个人使用~进行营利活动或者超过三个月未还~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的;6. 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营利活动~不退还~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的;7. 其他严重的情节。
三、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的标准(数额巨大不退还的)
1. 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数额在三百万元以上~不退还的;2. 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营利活动~数额在五百万元以上~不退还的;3. 挪用公款超过三个月未还~数额在五百万元以上~不退还的。
本次司法解释规定的数额标准比2016年的司法解释有大幅度提升。
但本次司法解释与刑法条文之间存在一个矛盾~按照该解释~只有在挪用数额巨大同时具有不退还情节时~才能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但按刑法条文~挪用公款情节严重的~即可判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意思是可以突破十年。看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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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刑法条文与司法解释之间还存在不够协调之处。
相关阅读:
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16年3月28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80次会议、2016年3月25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第50次会议通过,自2016年4月18日起施行)
为依法惩治贪污贿赂犯罪活动,根据刑法有关规定,现就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贪污或者受贿数额在三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较大”,依法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贪污数额在一万元以上不满三万元,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其他较重情节”,依法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一)贪污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防疫、社会捐助等特定款物的;
(二)曾因贪污、受贿、挪用公款受过党纪、行政处分的;
(三)曾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追究的;
(四)赃款赃物用于非法活动的;
(五)拒不交待赃款赃物去向或者拒不配合追缴工作,致使无法追缴的;
(六)造成恶劣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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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贿数额在一万元以上不满三万元,具有前款第二项至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之一,或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其他较重情节”,依法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一)多次索贿的;
(二)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损失的;
(三)为他人谋取职务提拔、调整的。
第二条贪污或者受贿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三百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巨大”,依法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贪污数额在十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具有本解释第一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依法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受贿数额在十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具有本解释第一条第三款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依法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三条贪污或者受贿数额在三百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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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贪污数额在一百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三百万元,具有本解释第一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其他特别严重情节”,依法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受贿数额在一百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三百万元,具有本解释第一条第三款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其他特别严重情节”,依法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四条贪污、受贿数额特别巨大,犯罪情节特别严重、社会影响特别恶劣、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可以判处死刑。
符合前款规定的情形,但具有自首,立功,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真诚悔罪、积极退赃,或者避免、减少损害结果的发生等情节,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符合第一款规定情形的,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同时裁判决定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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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的规定以挪用公款罪追究刑事责任;数额在三百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巨大”。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挪用公款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
(二)挪用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特定款物,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一百万元的;
(三)挪用公款不退还,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一百万元的;
(四)其他严重的情节。
第六条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营利活动或者超过三个月未还,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在五百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巨大”。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挪用公款数额在二百万元以上的;
(二)挪用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特定款物,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的;
(三)挪用公款不退还,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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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的;
(四)其他严重的情节。
第七条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九十条的规定以行贿罪追究刑事责任。
行贿数额在一万元以上不满三万元,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九十条的规定以行贿罪追究刑事责任:
(一)向三人以上行贿的;
(二)将违法所得用于行贿的;
(三)通过行贿谋取职务提拔、调整的;
(四)向负有食品、药品、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工作人员行贿,实施非法活动的;
(五)向司法工作人员行贿,影响司法公正的;
(六)造成经济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一百万元的。
第八条犯行贿罪,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九十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行贿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不满五百万元的;
(二)行贿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一百万元,并具有本解释第七条第二款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的情形之一的;
(三)其他严重的情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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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造成经济损失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不满五百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九十条第一款规定的“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
第九条犯行贿罪,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九十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
(一)行贿数额在五百万元以上的;
(二)行贿数额在二百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五百万元,并具有本解释第七条第二款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的情形之一的;
(三)其他特别严重的情节。
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造成经济损失数额在五百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九十条第一款规定的“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
第十条刑法第三百八十八条之一规定的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定罪量刑适用标准,参照本解释关于受贿罪的规定执行。
刑法第三百九十条之一规定的对有影响力的人行贿罪的定罪量刑适用标准,参照本解释关于行贿罪的规定执行。
单位对有影响力的人行贿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九十条之一的规定以对有影响力的人行贿罪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第二百七十一条规定的职务侵占罪中的“数额较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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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额巨大”的数额起点,按照本解释关于受贿罪、贪污罪相对应的数额标准规定的二倍、五倍执行。
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规定的挪用资金罪中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以及“进行非法活动”情形的数额起点,按照本解释关于挪用公款罪“数额较大”“情节严重”以及“进行非法活动”的数额标准规定的二倍执行。
刑法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中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的数额起点,按照本解释第七条、第八条第一款关于行贿罪的数额标准规定的二倍执行。
第十二条贿赂犯罪中的“财物”,包括货币、物品和财产性利益。财产性利益包括可以折算为货币的物质利益如房屋装修、债务免除等,以及需要支付货币的其他利益如会员服务、旅游等。后者的犯罪数额,以实际支付或者应当支付的数额计算。
第十三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为他人谋取利益”,构成犯罪的,应当依照刑法关于受贿犯罪的规定定罪处罚:
(一)实际或者承诺为他人谋取利益的;
(二)明知他人有具体请托事项的;
(三)履职时未被请托,但事后基于该履职事由收受他人财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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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作人员索取、收受具有上下级关系的下属或者具有行政管理关系的被管理人员的财物价值三万元以上,可能影响职权行使的,视为承诺为他人谋取利益。
第十四条根据行贿犯罪的事实、情节,可能被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可以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九十条第二款规定的“犯罪较轻”。
根据犯罪的事实、情节,已经或者可能被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或者案件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全国范围内有较大影响的,可以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九十条第二款规定的“重大案件”。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九十条第二款规定的“对侦破重大案件起关键作用”:
(一)主动交待办案机关未掌握的重大案件线索的;
(二)主动交待的犯罪线索不属于重大案件的线索,但该线索对于重大案件侦破有重要作用的;
(三)主动交待行贿事实,对于重大案件的证据收集有重要作用的;
(四)主动交待行贿事实,对于重大案件的追逃、追赃有重要作用的。
第十五条对多次受贿未经处理的,累计计算受贿数额。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前后多次收受请托人财物,受请托之前收受的财物数额在一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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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以上的,应当一并计入受贿数额。
第十六条国家工作人员出于贪污、受贿的故意,非法占有公共财物、收受他人财物之后,将赃款赃物用于单位公务支出或者社会捐赠的,不影响贪污罪、受贿罪的认定,但量刑时可以酌情考虑。
特定关系人索取、收受他人财物,国家工作人员知道后未退还或者上交的,应当认定国家工作人员具有受贿故意。
第十七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同时构成受贿罪和刑法分则第三章第三节、第九章规定的渎职犯罪的,除刑法另有规定外,以受贿罪和渎职犯罪数罪并罚。
第十八条贪污贿赂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依照刑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对尚未追缴到案或者尚未足额退赔的违法所得,应当继续追缴或者责令退赔。
第十九条对贪污罪、受贿罪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应当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金;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应当并处二十万元以上犯罪数额二倍以下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的,应当并处五十万元以上犯罪数额二倍以下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对刑法规定并处罚金的其他贪污贿赂犯罪,应当在十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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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以上犯罪数额二倍以下判处罚金。
第二十条本解释自2016年4月18日起施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此前发布的司法解释与本解释不一致的,以本解释为准。
【相关链接】: 犯挪用公款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审理挪用公款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l998年5月9日施行)的规定~对挪用公款案量刑时应注意以下问题:1、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包括挪用者本人使用或者给他人使用。挪用公款给私有公司、私有企业使用的~属于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2、挪用正在生息或者需要支付利息的公款归个人使用~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但在案发前全部归还本金的~可以从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给国家、集体造成的利息损失应予追缴。挪用公款数额巨大~超过三个月~案发前全部归还的~可以酌情从轻处罚。3、挪用公款数额较大~归个人进行营利活动的~构成挪用公款罪~不受挪用时间和是否归还的限制。在案发前部分或者全部归还本息的~可以从轻处罚;情节轻微的~可以免除处罚。挪用公款存入银行、用于集资、购买股票、国债等~属于挪用公款进行营利活动。所获取的利息、收益等违法所得~应当追缴~但不计人挪用公款的数额。4、挪用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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款归个人使用~进行赌博、走私等非法活动的~构成挪用公款罪~不受数额较大和挪用时间的限制。
挪用公款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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