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文一:《根据突发事件应对法相关规定》2100字
1~5 ADBCB 6~10BDBAB
11BCD 12ABCD 13 ABD 14 ABCD 15ABC 16CD 17ABC 18ABCD 19BCD 20AB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31题
根据《突发事件应对法》相关规定,突发事件发生后,政府必须在第一时间组织各方面
的力量,依法及时采取有力措施控制事态发展,开展应急救援工作,避免其发展为特别严重
的事件,努力减轻和消除其对人民生命财产造成的损害。归纳起来,自然灾害、事故灾难或
者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政府可以采取一些必要的应对措施包括:(1)人员救助,政府应立即组织营救和救治受害人员,疏散、撤离并妥善安臵受到威胁的人员;(2)事态控制,政府应迅速控制危险源,防止危险继续蔓延造成更严重后果;(3)生活保障,政府应抢修公共设施并向受危害人员提供避难场所、生活必需品等供应;(4)物资和人员调征,广泛动员各种力量参与救援;(5)稳定市场秩序和社会秩序,依法惩处囤积居奇、哄抬物价、哄抢财物等
行为。
32题
1.预防为主的原则,就是将预防放在防治水污染的主要和优先位臵,采取各种预防措
施,防止水污染的发生。预防为主的原则是环境保护和污染防治的基本原则。水污染防治采
取预防为主的原则,是由环境污染的一系列特点决定的。水污染影响范围大、影响时间长、
影响程度强、致病危害大、污染容易治理难、治理成本高代价大,必须对水污染采取预防为
主的原则,才能将污染和损害减至最低的程度。
2.防治结合的原则,是指预防与治理相结合,既要对污染采取事先预防措施,也要对产
生的污染积极予以治理。《水污染防治法》针对饮用水水源保护以及对工业、城镇、农业和
农村的水污染,船舶水污染等,分别规定了具体的防治措施。对水污染只有按照预防与治理
相结合的原则,预防手段和治理措施双管齐下,才能从根本上防治水污染,保护和改善环境。
3.水污染防治是一项综合性很强的工作,必须进行综合治理,包括综合运用法律、经济、
技术和必要的行政手段,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水污染。 33题
1、明确了从法律制度上建立和规范国有资产出资人制度。
2、明确规范了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与国家出资企业的法律关系。
3、规范了国家出资企业管理的选择与考核制度。
4、明确了建立保障国有资产安全、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维护国有资产权益的制度。
5、明确了建立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
6、对国有资产的监督和法律责任作了规定。
34题
毒品的危害在于不仅损害吸毒者本人的身心健康,祸及吸毒者家庭和亲友,而且危及公
共健康,引发刑事犯罪,破坏公共秩序,影响社会和谐。禁毒工作关系到全社会的共同利益,
全体社会成员都应当自觉担负起禁毒的责任。强调禁毒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是每一个单位
及公民个人的职责或义务,这是我国多年来禁毒工作有益经验的总结。只有全体社会组织、
公民积极参与禁毒工作,依法履行各自的禁毒义务,国家职能部门禁毒专门工作的基础才能
够牢靠。
35题
2009年1月1日起实行的《增值税暂行条例》主要作了五个方面的修订:
一是允许抵扣固定资产进项税额。修订后的《增值税暂行条例》删除了有关不得抵扣购
进固定资产进项税额的规定,实现增值税由生产型向消费型的转换。
二是为堵塞因抵扣固定资产可能带来的税收漏洞,修订后的《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
与企业技术更新无关且容易混为个人消费的自用消费品(如小汽车、游艇等)所含的进项税
额,不得予以抵扣。
三是降低小规模纳税人的征收率。修订后的《增值税暂行条例》对小规模纳税人由6%
和4%的工业和商业两档征收率,不再分档且统一降低至3%。
四是将一些现行增值税政策体现到修订后的条例中,主要是补充规定了农产品和运输费
用扣除率、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等规定,取消了已不再执行的来料加工、来件装配
和补偿贸易所需进口设备的免税规定。
五是根据税收征管实践,将纳税申报期限由10日延长至15日,并明确了对境外纳税人如何确定扣缴义务人、扣缴义务发生时间、扣缴地点和扣缴期限的规定。 36题(结合自身部分略)
任何法律,即便是最好的法律,如果不贯彻实施,那也是没有什么作用的。法律的贯
彻实施,比法律的制定和修改更加重要,任务更繁重。宪法的贯彻实施尤其重要,因为宪法
是国家的根本大法,是国家民主制度的基础、法制的核心。它的贯彻实施,直接影响着国家
民主与法治的进程,关系着国家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发展各个方面。在贯彻实施宪法活
动中应做好以下工作:
第一,要深入学习宣传宪法,不断提高全党全国人民对宪法的重要地位和重要作用、宪
法的基本知识很基本内容以及贯彻落实宪法的重大意义认识,在全社会形成崇尚宪法、遵守
宪法、维护宪法的良好氛围。
第二,要切实加强法律监督,保证宪法和其他法律得到贯彻实施。在贯彻实施宪法的活
动中,要加强立法监督和执法监督,坚决纠正各种违宪现象,坚决维护国家法制的统一和尊
严。
第三,要坚持依法执政,不断加强和改善党的领导。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都要做遵
守宪法的模范,严格依法办事,带动全社会严格贯彻实施宪法。
作文二:《突发事件应对法》10000字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于2007年8月30日通过,自2007年11月1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预防与应急准备
第三章 监测与预警
第四章 应急处置与救援
第五章 事后恢复与重建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70条。日起施行。该法律共七章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预防和减少突发事件的发生,控制、减轻和消除突发事件引起的严重社会危害,规范突发事件应对活动,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环境安全和社会秩序,制定本法。
第二条 突发事件的预防与应急准备、监测与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事后恢复与重建等应对活动,适用本法。
第三条 本法所称突发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危害,需要采取应急处置措施予以应对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
按照社会危害程度、影响范围等因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四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突发事件的分级标准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确定的部门制定。
第四条 国家建立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分类管理、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为主的应急管理体制。
第五条 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实行预防为主、预防与应急相结合的原则。国家建立重大突发事件风险评估体系,对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进行综合性评估,减少重大突发事件的发生,最大限度地减轻重大突发事件的影响。
第六条 国家建立有效的社会动员机制,增强全民的公共安全和防范风险的意识,提高全社会的避险救助能力。
第七条 县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突发事件的应对工作负责;涉及两个以上行政区域的,由有关行政区域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负责,或者由各有关行政区域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共同负责。
突发事件发生后,发生地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立即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组织开展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并立即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必要时可以越级上报。
突发事件发生地县级人民政府不能消除或者不能有效控制突发事件引起的严重社会危害的,应当及时向上级人民政府报告。上级人民政府应当及时采取措施,统一领导应急处置工作。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国务院有关部门对突发事件的应对工作负责的,从其规定;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积极配合并提供必要的支持。
第八条 国务院在总理领导下研究、决定和部署特别重大突发事件的应对工作;根据实际需要,设立国家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负责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必要时,国务院可以派出工作组指导有关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设立由本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相关部门负责人、驻当地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有关负责人组成的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统一领导、协调本级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开展突发事件应对工作;根据实际需要,设立相关类别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组织、协调、指挥突发事件应对工作。
上级人民政府主管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指导、协助下级人民政府及其相应部门做好有关突发事件的应对工作。
第九条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是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的行政领导机关,其办事机构及具体职责由国务院规定。
第十条 有关人民政府及其部门作出的应对突发事件的决定、命令,应当及时公布。
第十一条 有关人民政府及其部门采取的应对突发事件的措施,应当与突发事件可能造成的社会危害的性质、程度和范围相适应;有多种措施可供选择的,应当选择有利于最大程度地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益的措施。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义务参与突发事件应对工作。
第十二条 有关人民政府及其部门为应对突发事件,可以征用单位和个人的财产。被征用的财产在使用完毕或者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应当及时返还。财产被征用或者征用后毁损、灭失的,应当给予补偿。
第十三条 因采取突发事件应对措施,诉讼、行政复议、仲裁活动不能正常进行的,适用有关时效中止和程序中止的规定,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四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和民兵组织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军事法规的规定以及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的命令,参加突发事件的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
第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在突发事件的预防、监测与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事后恢复与重建等方面,同外国政府和有关国际组织开展合作与交流。
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作出应对突发事件的决定、命令,应当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应当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作出专项工作报告。
第二章 预防与应急准备
第十七条 国家建立健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体系。
国务院制定国家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组织制定国家突发事件专项应急预案;国务院有关部门根据各自的职责和国务院相关应急预案,制定国家突发事件部门应急预案。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上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应急预案以及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应急预案制定机关应当根据实际需要和情势变化,适时修订应急预案。应急预案的制定、修订程序由国务院规定。
第十八条 应急预案应当根据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针对突发事件的性质、特点和可能造成的社会危害,具体规定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的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和突发事件的预防与预警机制、处置程序、应急保障措施以及事后恢复与重建措施等内容。
第十九条 城乡规划应当符合预防、处置突发事件的需要,统筹安排应对突发事件所必需的设备和基础设施建设,合理确定应急避难场所。
第二十条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容易引发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和公共卫生事件的危险源、危险区域进行调查、登记、风险评估,定期进行检查、监控,并责令有关单位采取安全防范措施。
省级和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容易引发特别重大、重大突发事件的危险源、危险区域进行调查、登记、风险评估,组织进行检查、监控,并责令有关单位采取安全防范措施。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按照本法规定登记的危险源、危险区域,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及时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一条 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乡级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及时调解处理可能引发社会安全事件的矛盾纠纷。
第二十二条 所有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定期检查本单位各项安全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及时消除事故隐患;掌握并及时处理本单位存在的可能引发社会安全事件的问题,防止矛盾激化和事态扩大;对本单位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和采取安全防范措施的情况,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向所在地人民政府或者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报告。
第二十三条 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和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放射性物品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运、使用单位,应当制定具体应急预案,并对生产经营场所、有危险物品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周边环境开展隐患排查,及时采取措施消除隐患,防止发生突发事件。
第二十四条 公共交通工具、公共场所和其他人员密集场所的经营单位或者管理单位应当制定具体应急预案,为交通工具和有关场所配备报警装置和必要的应急救援设备、设施,注明其使用方法,并显著标明安全撤离的通道、路线,保证安全通道、出口的畅通。
有关单位应当定期检测、维护其报警装置和应急救援设备、设施,使其处于良好状态,确保正常使用。
第二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培训制度,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负有处置突发事件职责的工作人员定期进行培训。
第二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整合应急资源,建立或者确定综合性应急救援队伍。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可以根据实际需要设立专业应急救援队伍。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可以建立由成年志愿者组成的应急救援队伍。单位应当建立由本单位职工组成的专职或者兼职应急救援队伍。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专业应急救援队伍与非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的合作,联合培训、联合演练,提高合成应急、协同应急的能力。
第二十七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有关单位应当为专业应急救援人员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配备必要的防护装备和器材,减少应急救援人员的人身风险。
第二十八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和民兵组织应当有计划地组织开展应急救援的专门训练。
第二十九条 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乡级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开展应急知识的宣传普及活动和必要的应急演练。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根据所在地人民政府的要求,结合各自的实际情况,开展有关突发事件应急知识的宣传普及活动和必要的应急演练。
新闻媒体应当无偿开展突发事件预防与应急、自救与互救知识的公益宣传。 第三十条 各级各类学校应当把应急知识教育纳入教学内容,对学生进行应急知识教育,培养学生的安全意识和自救与互救能力。
教育主管部门应当对学校开展应急知识教育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三十一条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财政措施,保障突发事件应对工作所需经费。
第三十二条 国家建立健全应急物资储备保障制度,完善重要应急物资的监管、生产、储备、调拨和紧急配送体系。
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和突发事件易发、多发地区的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应急救援物资、生活必需品和应急处置装备的储备制度。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与有关企业签订协议,保障应急救援物资、生活必需品和应急处置装备的生产、供给。
第三十三条 国家建立健全应急通信保障体系,完善公用通信网,建立有线与无线相结合、基础电信网络与机动通信系统相配套的应急通信系统,确保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的通信畅通。
第三十四条 国家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为人民政府应对突发事件工作提供物资、资金、技术支持和捐赠。
第三十五条 国家发展保险事业,建立国家财政支持的巨灾风险保险体系,并鼓励单位和公民参加保险。
第三十六条 国家鼓励、扶持具备相应条件的教学科研机构培养应急管理专门人才,鼓励、扶持教学科研机构和有关企业研究开发用于突发事件预防、监测、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的新技术、新设备和新工具。
第三章 监测与预警
第三十七条 国务院建立全国统一的突发事件信息系统。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或者确定本地区统一的突发事件信息系统,汇集、储存、分析、传输有关突发事件的信息,并与上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下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专业机构和监测网点的突发事件信息系统实现互联互通,加强跨部门、跨地区的信息交流与情报合作。
第三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专业机构应当通过多种途径收集突发事件信息。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在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和有关单位建立专职或者兼职信息报告员制度。
获悉突发事件信息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立即向所在地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或者指定的专业机构报告。
第三十九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上级人民政府报送突发事件信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相关部门通报突发事件信息。专业机构、监测网点和信息报告员应当及时向所在地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突发事件信息。
有关单位和人员报送、报告突发事件信息,应当做到及时、客观、真实,不得迟报、谎报、瞒报、漏报。
第四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及时汇总分析突发事件隐患和预警信息,必要时组织相关部门、专业技术人员、专家学者进行会商,对发生突发事件的可能性及其可能造成的影响进行评估;认为可能发生重大或者特别重大突发事件的,应当立即向上级人民政府报告,并向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当地驻军和可能受到危害的毗邻或者相关地区的人民政府通报。
第四十一条 国家建立健全突发事件监测制度。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根据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和公共卫生事件的种类和特点,建立健全基础信息数据库,完善监测网络,划分监测区域,确定监测点,明确监测项目,提供必要的设备、设施,配备专职或者兼职人员,对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进行监测。
第四十二条 国家建立健全突发事件预警制度。
可以预警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和公共卫生事件的预警级别,按照突发事件发生的紧急程度、发展势态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和四级,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标示,一级为最高级别。
预警级别的划分标准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确定的部门制定。
第四十三条 可以预警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或者公共卫生事件即将发生或者发生的可能性增大时,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发布相应级别的警报,决定并宣布有关地区进入预警期,同时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必要时可以越级上报,并向当地驻军和可能受到危害的毗邻或者相关地区的人民政府通报。
第四十四条 发布三级、四级警报,宣布进入预警期后,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即将发生的突发事件的特点和可能造成的危害,采取下列措施:
(一)启动应急预案;
(二)责令有关部门、专业机构、监测网点和负有特定职责的人员及时收集、报告有关信息,向社会公布反映突发事件信息的渠道,加强对突发事件发生、发展情况的监测、预报和预警工作;
(三)组织有关部门和机构、专业技术人员、有关专家学者,随时对突发事件信息进行分析评估,预测发生突发事件可能性的大小、影响范围和强度以及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的级别;
(四)定时向社会发布与公众有关的突发事件预测信息和分析评估结果,并对相关信息的报道工作进行管理;
(五)及时按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发布可能受到突发事件危害的警告,宣传避免、减轻危害的常识,公布咨询电话。
第四十五条 发布一级、二级警报,宣布进入预警期后,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除采取本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的措施外,还应当针对即将发生的突发事件的特点和可能造成的危害,采取下列一项或者多项措施:
(一)责令应急救援队伍、负有特定职责的人员进入待命状态,并动员后备人员做好参加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的准备;
(二)调集应急救援所需物资、设备、工具,准备应急设施和避难场所,并确保其处于良好状态、随时可以投入正常使用;
(三)加强对重点单位、重要部位和重要基础设施的安全保卫,维护社会治安秩序;
(四)采取必要措施,确保交通、通信、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公共设施的安全和正常运行;
(五)及时向社会发布有关采取特定措施避免或者减轻危害的建议、劝告;
(六)转移、疏散或者撤离易受突发事件危害的人员并予以妥善安置,转移重要财产;
(七)关闭或者限制使用易受突发事件危害的场所,控制或者限制容易导致危害扩大的公共场所的活动;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必要的防范性、保护性措施。
第四十六条 对即将发生或者已经发生的社会安全事件,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向上一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报告,必要时可以越级上报。
第四十七条 发布突发事件警报的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事态的发展,按照有关规定适时调整预警级别并重新发布。
有事实证明不可能发生突发事件或者危险已经解除的,发布警报的人民政府应当立即宣布解除警报,终止预警期,并解除已经采取的有关措施。
第四章 应急处置与救援
第四十八条 突发事件发生后,履行统一领导职责或者组织处置突发事件的人民政府应当针对其性质、特点和危害程度,立即组织有关部门,调动应急救援队伍和社会力量,依照本章的规定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采取应急处置措施。
第四十九条 自然灾害、事故灾难或者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履行统一领导职责的人民政府可以采取下列一项或者多项应急处置措施:
(一)组织营救和救治受害人员,疏散、撤离并妥善安置受到威胁的人员以及采取其他救助措施;
(二)迅速控制危险源,标明危险区域,封锁危险场所,划定警戒区,实行交通管制以及其他控制措施;
(三)立即抢修被损坏的交通、通信、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公共设施,向受到危害的人员提供避难场所和生活必需品,实施医疗救护和卫生防疫以及其他保障措施;
(四)禁止或者限制使用有关设备、设施,关闭或者限制使用有关场所,中止人员密集的活动或者可能导致危害扩大的生产经营活动以及采取其他保护措施;
(五)启用本级人民政府设置的财政预备费和储备的应急救援物资,必要时调用其他急需物资、设备、设施、工具;
(六)组织公民参加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要求具有特定专长的人员提供服务;
(七)保障食品、饮用水、燃料等基本生活必需品的供应;
(八)依法从严惩处囤积居奇、哄抬物价、制假售假等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稳定市场价格,维护市场秩序;
(九)依法从严惩处哄抢财物、干扰破坏应急处置工作等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维护社会治安;
(十)采取防止发生次生、衍生事件的必要措施。
第五十条 社会安全事件发生后,组织处置工作的人民政府应当立即组织有关部门并由公安机关针对事件的性质和特点,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其他有关规定,采取下列一项或者多项应急处置措施:
(一)强制隔离使用器械相互对抗或者以暴力行为参与冲突的当事人,妥善解决现场纠纷和争端,控制事态发展;
(二)对特定区域内的建筑物、交通工具、设备、设施以及燃料、燃气、电力、水的供应进行控制;
(三)封锁有关场所、道路,查验现场人员的身份证件,限制有关公共场所内的活动;
(四)加强对易受冲击的核心机关和单位的警卫,在国家机关、军事机关、国家通讯社、广播电台、电视台、外国驻华使领馆等单位附近设置临时警戒线;
(五)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必要措施。
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秩序的事件发生时,公安机关应当立即依法出动警力,根据现场情况依法采取相应的强制性措施,尽快使社会秩序恢复正常。
第五十一条 发生突发事件,严重影响国民经济正常运行时,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有关主管部门可以采取保障、控制等必要的应急措施,保障人民群众的基本生活需要,最大限度地减轻突发事件的影响。
第五十二条 履行统一领导职责或者组织处置突发事件的人民政府,必要时可以向单位和个人征用应急救援所需设备、设施、场地、交通工具和其他物资,请求其他地方人民政府提供人力、物力、财力或者技术支援,要求生产、供应生活必需品和应急救援物资的企业组织生产、保证供给,要求提供医疗、交通等公共服务的组织提供相应的服务。
履行统一领导职责或者组织处置突发事件的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协调运输经营单位,优先运送处置突发事件所需物资、设备、工具、应急救援人员和受到突发事件危害的人员。
第五十三条 履行统一领导职责或者组织处置突发事件的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准确、及时发布有关突发事件事态发展和应急处置工作的信息。
第五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编造、传播有关突发事件事态发展或者应急处置工作的虚假信息。
第五十五条 突发事件发生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和其他组织应当按照当地人民政府的决定、命令,进行宣传动员,组织群众开展自救和互救,协助维护社会秩序。
第五十六条 受到自然灾害危害或者发生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的单位,应当立即组织本单位应急救援队伍和工作人员营救受害人员,疏散、撤离、安置受到威胁的人员,控制危险源,标明危险区域,封锁危险场所,并采取其他防止危害扩大的必要措施,同时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报告;对因本单位的问题引发的或者主体是本单位人员的社会安全事件,有关单位应当按照规定上报情况,并迅速派出负责人赶赴现场开展劝解、疏导工作。
突发事件发生地的其他单位应当服从人民政府发布的决定、命令,配合人民政府采取的应急处置措施,做好本单位的应急救援工作,并积极组织人员参加所在地的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
第五十七条 突发事件发生地的公民应当服从人民政府、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所属单位的指挥和安排,配合人民政府采取的应急处置措施,积极参加应急救援工作,协助维护社会秩序。
第五章 事后恢复与重建
第五十八条 突发事件的威胁和危害得到控制或者消除后,履行统一领导职责或者组织处置突发事件的人民政府应当停止执行依照本法规定采取的应急处置措施,同时采取或者继续实施必要措施,防止发生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的次生、衍生事件或者重新引发社会安全事件。
第五十九条 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履行统一领导职责的人民政府应当立即组织对突发事件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组织受影响地区尽快恢复生产、生活、工作和社会秩序,制定恢复重建计划,并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
受突发事件影响地区的人民政府应当及时组织和协调公安、交通、铁路、民航、邮电、建设等有关部门恢复社会治安秩序,尽快修复被损坏的交通、通信、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公共设施。
第六十条 受突发事件影响地区的人民政府开展恢复重建工作需要上一级人民政府支持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提出请求。上一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受影响地区遭受的损失和实际情况,提供资金、物资支持和技术指导,组织其他地区提供资金、物资和人力支援。
第六十一条 国务院根据受突发事件影响地区遭受损失的情况,制定扶持该地区有关行业发展的优惠政策。
受突发事件影响地区的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地区遭受损失的情况,制定救助、补偿、抚慰、抚恤、安置等善后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妥善解决因处置突发事件引发的矛盾和纠纷。
公民参加应急救援工作或者协助维护社会秩序期间,其在本单位的工资待遇和福利不变;表现突出、成绩显著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在应急救援工作中伤亡的人员依法给予抚恤。
第六十二条 履行统一领导职责的人民政府应当及时查明突发事件的发生经过和原因,总结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经验教训,制定改进措施,并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提出报告。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三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违反本法规定,不履行法定职责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情节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按规定采取预防措施,导致发生突发事件,或者未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导致发生次生、衍生事件的;
(二)迟报、谎报、瞒报、漏报有关突发事件的信息,或者通报、报送、公布虚假信息,造成后果的;
(三)未按规定及时发布突发事件警报、采取预警期的措施,导致损害发生的;
(四)未按规定及时采取措施处置突发事件或者处置不当,造成后果的;
(五)不服从上级人民政府对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的;
(六)未及时组织开展生产自救、恢复重建等善后工作的;
(七)截留、挪用、私分或者变相私分应急救援资金、物资的;
(八)不及时归还征用的单位和个人的财产,或者对被征用财产的单位和个人不按规定给予补偿的。
第六十四条 有关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地履行统一领导职责的人民政府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或者营业执照,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
(一)未按规定采取预防措施,导致发生严重突发事件的;
(二)未及时消除已发现的可能引发突发事件的隐患,导致发生严重突发事件的;
(三)未做好应急设备、设施日常维护、检测工作,导致发生严重突发事件或者突发事件危害扩大的;
(四)突发事件发生后,不及时组织开展应急救援工作,造成严重后果的。 前款规定的行为,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决定处罚的,从其规定。
第六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编造并传播有关突发事件事态发展或者应急处置工作的虚假信息,或者明知是有关突发事件事态发展或者应急处置工作的虚假信息而进行传播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暂停其业务活动或者吊销其执业许可证;负有直接责任的人员是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对其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
第六十六条 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本法规定,不服从所在地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发布的决定、命令或者不配合其依法采取的措施,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
第六十七条 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本法规定,导致突发事件发生或者危害扩大,给他人人身、财产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六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六十九条 发生特别重大突发事件,对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环境安全或者社会秩序构成重大威胁,采取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应急处置措施不能消除或者有效控制、减轻其严重社会危害,需要进入紧急状态的,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国务院依照宪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决定。
紧急状态期间采取的非常措施,依照有关法律规定执行或者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另行规定。
第七十条 本法自2007年11月1日起施行。
21
作文三:《突发事件应对法》500字
《突发事件应对法》第十九条规定:城乡规划应当符合预防、处置突发事件的需要,统筹安排应对突发事件所必需的设备和基础设施建设,合理确定应急避难场所。
一、城市人口疏散
城市人口疏散是人民防空疏散的主要内容,是战时减少城市人口伤亡和混乱,减轻城市负担,保存有生力量和战争潜力的有效防护措施。它是依据对敌空袭目标规模和强度或灾害威胁程度的预测,及时有效地组织居民远离危险区,从而避开空袭兵器的杀伤或灾害的危害。
二、疏散原则
城市人口疏散应贯彻属地管理、统一指挥、因地制宜、就地就近疏散隐蔽的原则。重点组织重要目标附近、高危险区和人口高密集区的城市居民向郊区或低危险区疏散。
三、疏散时机
根据疏散组织实施的时机,城市人口疏散分为早期疏散、临战疏散和紧急疏散。 早期疏散是战争即将爆发至国家宣布进入战争状态之前这段时间内按照国家发布的战争动员令,由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上级命令统一组织城市居民,按照城市人口疏散计划,向预定疏散地域实施疏散,一般要求在一周内完成;临战疏散是指国家在宣布战争状态后至战争爆发这段时间内,按计划组织重要目标附近和人口密集区内的城市居民,疏散到郊区或低危险区,一般要求在1至2天完成。紧急疏散是在收到防空警报信号后组织指挥留城人员进入人防工程隐蔽。
作文四:《突发事件应对法》3000字
一、判断题(每题1分)
1.我国还没有制定紧急状态法。
正确
错误
2.发生禽流感疫情时,采取强制性防疫措施。
正确
错误
3.成人不会感染手足口病。
正确
错误
4.对生产安全事故要坚持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过、责任人员未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未落实不放过、有关人员未受到教育不放过的原则。
正确
错误
5.高楼失火时,应迅速坐电梯下楼逃生。
正确
错误
6.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不追究刑事责任。
正确
错误
7.保险丝熔断,应及时更换,但不能用铜、铁、铝丝代替。
正确
错误
8.乘坐公交车遇火灾事故,乘客应迅速撤离着火车辆,不要围观。
正确
错误
9.救火时不要贸然开门窗,以免空气对流,加速火势蔓延。
正确
错误
10.包扎的目的是保护创口、防止感染、压迫止血、固定骨折。
正确
错误
11.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义务参与突发事件应对工作。
正确
错误
12.紧急状态期间采取的非常措施,依照有关法律规定执行或者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另行规定。
正确
错误
13.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实行预防为主.预防与应急相结合的原则。
正确
错误
14.心跳骤停时间不长时(3至4分钟内)可进行心肺复苏法。
正确
错误
15.遇到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发生事故,应尽快离开事故现场,撤离到上风口位置,不围观,并立即拨打报警电话。
正确
错误
16.危机也能造就领导人,越是严重的危机,越能造就卓越的领导人。
正确
错误
17.书读得越多管理能力越强。
正确
错误
18.世界上最大的危机就是没有意识到危机。
正确
错误
19.最好的沟通战略就是掩盖事实真相。
正确
错误
20.监督权是公民的基本权利,实现公众的知情权是政府的责任。
正确
错误
二、单项选择(每题2分)
21.《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于( )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会议通过 A.2007.8.30 B.2007.7.10 C.2007.9.20
D.2007.10.1
22.突发事件预警信息最高级别为Ⅰ级,用( )表示
A.橙色
B.红色
C.黄色
D.蓝色
23.特别重大、重大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或者相关危险因素消除后,现场应急指挥机构予以( )。
A.保留
B.撤销
C.升级
D.解散
24.根据应急处置需要,对事故现场及相关通道实行交通管制,开设应急救援“( )”,保证应急救援工作的顺利开展。
A.绿色通道
B.快速通道
C.特殊通道
D.直线通道
25.教育主管部门应当对学校开展应急知识教育进行指导和()
A.领导
B.协调
C.监督
D.引导
26.发生核事故,以下做法错误的是( )。
A.尽量留在室内,关闭门窗和所有通风系统
B.如在室外,用湿手帕.毛巾等捂住口鼻,沿下风方向就近躲到人防工程内
C.衣服或皮肤被污染或可能被污染时,小心地脱去衣服,仔细洗手.洗脸.洗头发
D.身体受到污染,大量饮水,使放射性物质尽快排出体外,并尽快就医
27.在大量易燃易爆气体泄漏的场所,一般情况下,下面( )种动作容易引起静电。
A.快速奔跑
B.大声呼救
C.俯身慢走
D.静止不动
28.对受伤人员进行急救的第一步应该是( )。
A.观察伤者有无意识
B.对出血部位进行包扎
C.进行心脏按摩
D.进行人工呼吸
29.大型活动现场发生突发事件,需要紧急疏散时在场人员要( )。
A.按顺序迅速撤离现场
B.争先恐后逃跑
C.围观看热闹
D.聚集在一处
30.可以预警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和公共卫生事件的预警级别,按照突发事件发生的紧急程度.发展势态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分为一级至四级,并用不同的颜色表示,其中一级用()表示。
A.红色
B.橙色
C.黄色
D.蓝色
31.以下不是家庭常备火灾逃生“四件宝”的是:( )。
A.应急逃生绳
B.简易防烟面具
C.望远镜
D.手电筒
32.根据《突发事件应对法》的规定,市级人民政府应对突发事件的工作原则是( )。
A.处置为主、预防为辅
B.预防为主、预防与应急相结合
C.预防为主、处置为辅
D.处置与预防并重
33.“一案三制”中的“一案”指的是()
A.应急预案
B.法规
C.体系
D.法律
34.眼睛被化学物品灼伤后,应尽快用大量的( )冲洗眼睛。
A.清水
B.盐水
C.添加洗手液的水
D.添加除菌剂的水
35.燃气泄漏时,不要在室内停留,以防窒息、( )。
A.中毒
B.晕倒
C.昏倒
D.呕吐
36.鼠疫是由鼠疫杆菌引起的、流行极快的( )传染病。
A.普通
B.烈性
C.轻微
D.传染率低
37.( )应当建立健全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培训制度,对负有处置突发事件职责的工作人员定期进行培训。
A.国务院
B.县级人民政府
C.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D.企事业单位
38.突发事件发生地县级人民政府不能消除或者不能有效控制突发事件引起的严重社会危害的,应当( )。
A.及时向国务院报告
B.及时发布信息广而告之
C.及时向上级人民政府报告
D.及时向本级人大报告
39.预防与应急准备,是做好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的基础性工作,必须立足于( )的原则。
A.预防为主
B.控制为主
C.处理为主
D.善后为主
40.下列关于《突发事件应对法》的阐述,错误的是( )。
A.它属于公法范围
B.它具有强制性
C.它是一部行政法规
D.它是一部综合性法律
41.应急响应是在事故发生后立即采取的应急与救援行动,其中包括( )。
A.信息收集与应急决策
B.应急队伍的建设
C.事故损失评估
D.应急预案的演练
42.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包括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的类别、预警级别、( )、可能影响范围、警示事项、应采取的措施和发布机关等。
A.事件经过
B.救援措施
C.起始时间
D.公共信息
43.人们不能意识到危机存在的原因是( )
A.管理方面的书读少了
B.技术太落后了
C.惯性思维
D.人们懒得思考
44.发现家禽或候鸟不明原因死亡,应立即向( )部门报告。
A.卫生
B.动物防疫
C.农业
D.检验检疫
45.危机决策的第一法则是( )。
A.速度
B.24小时法则
C.核心立场
D.以人为本
三、多项选择(每题3分)
46.《突发事件应对法》将突发公共事件主要分为( )。
A.自然灾害
B.事故灾难
C.公共卫生事件
D.社会安全事件
47.游乐设施出现非正常情况停机时,应( )。
A.保持镇静
B.听从工作人员指挥
C.解除安全带
D.等待救援
48.以下属于社会安全事件的有( )。
A.民族宗教事件
B.火灾
C.恐怖袭击事件
D.核辐射事故
49.《突发事件应对法》制定的目的是( )。
A.预防和减少突发事件的发生
B.控制、减轻和消除突发事件引起的严重社会危害
C.规范突发事件应对活动
D.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环境安全和社会秩序
50.危机评估系统的主要功能是()
A.确定危机复原计划
B.总结经验教训
C.反馈总结的信息
D.推进计划修正
51.形象地说,管理是( )
A.博弈的技巧
B.智慧的决策
C.思维的艺术
D.会算账
52.以下是正确处理危机的方法是()
A.用大局观处理问题,明确处理危机的原则与态度
B.迅速掌握第一手资讯和事实真相,以便决策
C.制定危机解除方案,建立危机应对小组,统一对外口径
D.寻找政策.法律背景和化解危机的支撑点
53.以下属于突发事件的特征的有()
A.突发性
B.破坏性
C.公共性
D.复杂性
54.危险化学品的主要特征有:( )。
A.爆炸性
B.腐蚀性
C.易燃性
D.毒性
55.食物中毒根据其原因不同可以分为( )几类。
A.细菌性食物中毒
B.化学性食物中毒
C.真菌性食物中毒
D.有毒动植物中毒
作文五:《突发事件应对法》10800字
《突发事件应对法》电视大奖赛试题1、今年 11 月 1 日,是《突发事件应对法》颁布实施几周年纪念 日? 答:两周年纪念日。 2、 《突发事件应对法》出台的背景? 答:是在党和国家推进科学发展,构建和谐社会的背景下出台的。 3、我国防灾减灾日是每年的哪一天?是经哪个机关批准的? 答:是每年的 5 月 12 日,是经国务院批准的。 4、按照社会危害程度、影响范围等因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 公共卫生事件分为哪几级? 答: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四级。 5、汶川大地震发生在哪年、哪月、哪日?震级是多少? 答:汶川大地震发生在 2008 年 5 月 12 日,震级为里氏 8.0 级。 6、汶川大地震的直接经济损失是多少? 答:汶川大地震的直接经济损失达到 8451 亿元人民币。 7、唐山大地震发生在哪年?震级是多少?死亡多少人? 答:唐山大地震发生在 1976 年,震级为 7.8 级,死亡 24.2 万人。 8、我国交通事故死亡人数在全世界排在什么位置?每年交通事 故死亡人数达到多少人? 答:排在全世界首位,每年交通事故死亡人数达到 10 多万人。1?9、我国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原则是什么? 答:我国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原则是预防为主、预防与应急相结合。 10、哪些机关是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的行政领导机关? 答: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是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的 行政领导机关。 11、谁是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答:各级政府、各部门的行政主要领导是应对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12、哪些人有义务参加突发事件的应对工作? 答: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13、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乡级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在预防公共安全突发事件方面做些什 么? 答:应当及时调解处理可能引发社会安全事件的矛盾纠纷。 14、哪一级政府可以建立由成年志愿者组成的应急救援队伍? 答: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 15、各单位应建立什么应急组织? 答:应建立由本单位职工组成的专职或者兼职的应急救援队伍。 16、国家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为人民政府应对突发事件工 作提供哪些支持? 答:提供物资、资金、技术支持和捐赠。 17、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向哪些机构报告突发事件信 息?2?答:向所在地人民政府、主管部门或专业机构报告突发事件信息。 18、应急管理工作“四进”包括哪些内容? 答: “四进”包括,进社区、进村屯、进学校、进企业。 19、我市突发事件的应急指挥机构是哪个机构? 答:是市政府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委员会。 20、我市突发事件应急管理的日常工作机构是哪个机构? 答:是市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 21、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是什么时间在什么会议 上通过的?从什么时间开始施行? 答:2007 年 8 月 30 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二十九次会议上通过,从 2007 年 11 月 1 日起施行。 22、发生在我市的“3.20”地震震中在哪里?震级是多少? 答:震中在公主岭二十家子镇和伊通黄岭镇交界处,震级为里氏 4.3 级。 23、我市“3.20”地震发生后,是谁立即带领有关部门领导赶赴 震中地区指挥抗灾抢险? 答:是市长刘喜杰。 24、 《突发事件应对法》的立法宗旨? 答:为了预防和减少突发事件的发生,控制、减轻和消除突发事 件引起的严重社会危害,规范突发事件应对活动,保护人民生命财产 安全,维护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环境安全和社会秩序。 25、 《突发事件应对法》的调整范围是什么?3?答: 《突发事件应对法》的调整范围包括突发事件的预防与应急准 备、监测与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事后恢复与重建等应对活动。 26、 《突发事件应对法》具体有哪几章? 答: 《突发事件应对法》共有七章。具体是第一章总则,第二章预 防与应急准备,第三章监测与预警,第四章,应急处置与救援,第五 章,事后恢复与重建,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 27、 《突发事件应对法》确立的原则有哪些? 答:主要有四项原则。一是预防为主,预防与应急相结合原则。 二是有效控制危机和最小代价原则。三是对公民权利依法限制和保护 相统一原则。四是建立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和综合协调的突发事件应 对体制。 28、 《突发事件应对法》确立的主要制度有哪些? 答: 《突发事件应对法》确立的主要制度有六项。一是突发事件预 防和应急准备制度。二是突发事件监测制度。三是突发事件预警制度。 四是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制度。五是突发事件事后恢复与重建制度。六 是突发事件法律责任制度。 29、什么是突发事件? 答:突发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危害, 需要采取应急处置措施予以应对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 件和社会安全事件。 30、什么是自然灾害? 答:是指由自然因素引发的与地壳运动、天体运动、气候变化相4?关的灾害。主要包括地震、山体崩塌(滑坡) 、泥石流、地面塌陷等地 质灾害;水旱灾害、台风、海啸、冰雹、雪灾、重大森林火灾和重大 生物灾害等。 31、什么是事故灾难? 答:是指在生产、生活过程中意外发生的故障、事故带来的灾难。 主要包括民航、铁路、水运等重大交通运输事故;工矿企业、建筑工 程、公共场所、公共设施(设备)发生的重大安全事故;造成重大影 响和损失的供水、供电、供油、供气等城市生命线事故;特种设备安 全事故;核辐射事故;化学危险品爆炸事故;重大环境污染和生态环 境破坏事故等。 32、什么是公共卫生事件? 答:主要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可能造成社会公众健康严重损害的 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食物中毒、职业中毒等突发事件。 33、什么是社会安全事件? 答:主要是指涉及社会公共安全的重大刑事案件、涉外突发公共 事件、民族宗教事件、恐怖袭击事件、经济安全事件以及规模较大的 群体性事件等。 34、我国突发事件应急管理体制是什么? 答:国家建立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分类管理、分级负责、属地 管理为主的应急管理体制。 35、 《突发事件应对法》对社会动员机制是如何规定的? 答:国家建立有效的社会动员机制,增强全民的公共安全和防范5?风险的意识,提高全社会的避险救助能力。 36、 《突发事件应对法》对城乡规划方面有何规定? 答:城乡规划应当符合预防和处置突发事件的需要,统筹安排应 对突发事件所必需的设备和基础设施建设,合理确定应急避难场所。 37、哪些单位应当组织开展应急知识的宣传普及活动和必要的应 急演练? 答: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乡级人民政府、街道 办事处应当组织开展应急知识的宣传普及活动和必要的应急演练。大 型企事业单位也要结合各自情况开展应急知识和宣传普及活动和应急 演练。 38、 《突发事件应对法》对应急经费是如何规定? 答: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财政措施,保 障突发事件应对工作所需经费。 39、县级人民政府应在哪一级组织建立信息员制度? 答:应在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和有关单位建立专职或者兼职 信息员制度。 40、有关单位和人员报送、报告突发事件信息要注意哪些问题? 答:有关单位和人员报送、报告突发事件信息要做到及时、客观、 真实,准确,不得迟报、谎报、瞒报、漏报。 41、 可以预警的自然灾害、 事故灾难和公共卫生事件的预警级别, 按照突发事件发生的紧急程度、发展势态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可分 为哪几级?分别用什么颜色标示?6?答:可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四级,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 和蓝色标示,一级为最高级别,四级为最低级别。 42、哪些机关有权发布进入紧急状态的命令? 答: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国务院依照宪法和其他有 关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度发布紧急状态命令。 43、 《突发事件应对法》对征用单位和个人财产有何规定? 答:地方人民政府及其主管部门在应对突发事件过程中,可以征 用单位和个人财产。被征用的财产使用完毕或者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 作结束后,应及时返还。财产被征用或者征用后损毁、灭失的,应当 给予补偿。 44、突发事件发生后,事发地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和其他组 织应当做好哪些工作? 答:应按照当地人民政府的决定、命令,进行宣传动员,组织群 众开展自救和互救,协助维护社会秩序。 45、对因本单位的问题引发的或者主体是本单位人员的社会安全 事件,责任单位应当做好哪些工作? 答:责任单位应按规定上报情况,并迅速派出负责人赶赴现场开 展劝解和疏导工作。 46、公民参加应急救援工作或协助维护社会秩序期间,在待遇方 面有什么规定? 答:公民参加应急救援工作或协助维护社会秩序期间,在本单位 的工资待遇不变;表现突出、成绩显著的,由县以上人民政府给予表7?彰或者奖励。 47、报告突发事件信息包括哪些内容? 答:报告突发事件信息最迟不得超过 2 个小时。报告内容包括: 时间、地点、信息来源、事件性质、影响范围、事件发展趋势和已经 采取的措施等。 48、市政府应急管理委员会对报告突发事件信息的时限是如何要 求的? 答:必须在两小时内报告突发事件信息。 49、 《突发事件应对法》对武装力量和民兵参与应急工作有何规 定? 答: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和民兵组织依照有 关法律、法规、军事法规的规定以及国务院、中央军委的命令,参加 突发事件的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 50、 《突发事件应对法》对应急管理培训工作有哪些规定? 答: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培训制度, 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负有处置突发事件职责的工作人员定期进行 培训。 51、学校及教育主管部门应当履行哪些应急管理工作职责? 答:各级各类学校应当把应急知识教育纳入教学内容,对学生进 行应急知识教育,培训学生的安全意识,提高学生的自救和互救能力。 教育主管部门应当对学校开展应急知识教育进行指导和监督。 52、突发事件发生后,履行统一领导职责或者组织处置突发事件8?的人民政府应如何开展应对工作? 答:突发事件发生后,履行统一领导职责或者组织处置突发事件 的人民政府应针对突发事件的性质、特点和危害程度,立即组织有关 部门,调动应急救援队伍和社会力量,依照有关法律、法律、规章的 规定采取应急处置措施。 53、国家对建立突发事件社会动员机制是如何规定的? 答:国家建立有效的社会动员机制,增强全民的公共安全意识和 风险防范意识,提高全社会的避险能力和救助能力。 54、公共交通工具、公共场所和其他人员密集场所的经营单位或 管理单位应当采取哪些措施? 答:应当制定具体的应急预案,为交通工具和有关场所配备报警 装置和必要的应急救援设备、设施,注明其使用方法,并显著标明安 全撤离的通道和路线,保证安全通道和出口的畅通。 55、什么是紧急状态? 答:紧急状态是指发生或者即将发生的特别重大事件,需要国家 机关行使紧急权力予以控制、消除其社会危害和威胁,有关国家机关 按照宪法、法律规定的权限决定并宣布局部地区或者全国实行的一种 临时性的严重危急状态。 56、地方政府在公共危机管理中应遵循哪些原则? 答:应遵循时间性原则、效率性原则、协同性原则、安全性原则、 合法性原则、科学性原则、准确性原则、适度性原则。 57、突发事件发生后,事发地县级人民政府应如何采取控制措9?施? 答:突发事件发生后,事发地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立即采取措施控 制事态发展,组织开展紧急救援和处置工作,并立即向上级人民政府 报告,必要时可以超级上报。事发地人民政府不能消除或不能有效控 制突发事件引发的严重社会危害的,应当及时向上级人民政府报告。 上级人民政府应急及时采取措施,统一领导应急处置工作。 58、发生自然灾害或者发生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的单位,应 当采取哪些措施? 答:应当立即组织本单位的应急救援队伍和工作人员营救受害人 员,疏散、撤离、安置受到威胁的人员,控制危险源,标明危险区, 封锁危险场所,并采取其他防止危害扩大的必要措施,同时向所在地 人民政府报告。 59、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如何组织、指挥突发事件应对工作? 答: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设立由本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 相关部门负责人、驻当地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门负 责人组成的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统一领导、协调本级人民政府有 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开展突发事件的应对工作;根据实际需要,设 立相关类别的突发事件指挥机构,组织、协调、指挥突发事件的应对 工作。 60、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包括哪些内容? 答:主要包括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的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突 发事件的预防与预警机制;突发事件的处置程序;应急保障措施以及10?事后恢复与重建措施等内容。 61、各单位应该如何预防突发事件? 答:所有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定期检查本单位各项 安全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及时消除事故隐患;掌握并及时处理本单 位存在的可能引发社会安全事故的问题,防止矛盾激化和事态扩大; 对本单位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和采取安全防范措施的情况,应当按规 定向所在地人民政府或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报告。 62、 《突发事件应对法》对应急知识宣传普及和演练是如何规定 的? 答: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乡级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 当组织开展应急知识的宣传普及活动和必要的应急演练。 居民委员会、 村民委员会、企事业单位应当根据所在地人民政府的要求,结合各自 的实际情况,开展有关突发事件应急知识的宣传普及活动和必要的应 急演练。新闻单位应当无偿开展突发事件预防与应急、自救与互救知 识的公益宣传。 63、 《突发事件应对法》 对突发事件信息评估制度是如何规定的? 答: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及时汇总、分析突发事件隐 患和预警信息,必要时组织相关部门、专业技术人员、专家学者进行 会商,对发生突发事件的可能性及其造成的影响进行评估;认为可能 发生重大或者特别重大突发事件的,应当立即向上级人民政府报告, 并向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当地驻军和可能受到危害的毗邻或者相 关地区的人民政府报告。11?64、矿山、建筑施工单位以及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放射 性物品的生产、经营、储运、使用单位,应如何预防突发事件? 答:矿山、建筑施工单位以及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放射 性物品的生产、经营、储运、使用单位应当制定具体的应急预案,并 对生产经营场所、有危险品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周边环境开展隐患 排查,及时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防止发生突发事件。 65、 《突发事件应当法》对突发事件监测制度是如何规定的? 答:国家建立健全突发事件监测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 关部门应当根据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和公共卫生事件的种类和特点, 建立健全基础信息数据库,完善监测网络,划分监测区域,确定监测 点,明确监测项目,提供必要的设备、设施,配备专职或者兼职人员, 对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进行监测。 66、 《突发事件应对法》对预警信息发布、报告和通报是如何规 定的? 答:可以预警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即将发生或 者发生的可能性增大时,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有关法 律、法规和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度发布相应级别的警报,决定并宣 布有关地区进入预警期,同时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必要时可以越 级上报,并向当地驻军和可能受到危害的毗邻或者相关地区的人民政 府通报。 67、发生突发事件,严重影响国民经济正常运行,国务院或者国 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可以采取哪些必要的应急措施?12?答:发生突发事件,严重影响国民经济正常运行,国务院或者国 务院授权的有关主管部门可以采取保障、控制等必要的应急措施,保 障人民群众的基本生活需要,最大限度地减轻突发事件的影响。 68、 《突发事件应对法》对建立健全应急通信保障体系是如何规 定的? 答:国家建立健全应急通信保障体系,完善公用通信网络,建立 有线与无线相结合,基础电信网络与机动通信系统相配套的应急通信 系统,确保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的通信畅通。 69、 《突发事件应对法》 对突发事件保险体系建设是如何规定的? 答:国家发展保险事业,建立国家财政支持的巨灾风险保险体系, 并鼓励单位和公民参加保险。 70、 《突发事件应对法》对突发事件发生地的公民有何要求? 答: 《突发事件应对法》规定,突发事件发生地的公民旅游活动服 从人民政府、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所属单位的指挥和安排, 配合人民政府采取的应急处置措施,积极参加应急救援工作,协助维 护社会秩序。 71、 《突发事件应对法》对实施紧急状态是如何规定的? 答:发生特别重大事件,对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国家安全、公共 安全、环境安全或者社会秩序构成重大威胁,采取有关法律、法规规 定的应急处置措施不能消除或者有效控制、减轻其严重社会危害,需 要进入紧急状态的,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国务院依照 宪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决定。13?72、履行统一领导职责的人民政府在恢复与重建中的职责是什 么? (1)统计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情况,并进行分析和评估;统计突 发事件造成的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 (2)恢复生产、生活、工作秩序和社会秩序。 (3)制定恢复重建计划,并认真组织实施。 73、有关单位的应急职责包括哪些方面? 答:有关单位应加强对本单位范围内危险源、危险区域的日常管 理和巡查,消除事故隐患,定期检查、维护各种设施设备,做到防患 未然。突发事件发生后,有关单位应立即组织本单位的应急救援队伍 以及相关专业技术人员,针对突发事件的原因、性质、特点,采取措 施进行处置,及时控制危险源,标明危险区,封锁危险场所,控制事 态,防止损失扩大。 74、 《突发事件应对法》对应急物资储备制度是如何规定的? 答: 《突发事件应对法》规定,国家建立健全应急物资储备保障制 度,完善重要物资的生产、监管、储备、调拨和紧急配送体系。设区 的市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应急救援物资、生活必需品和应急处置装备 储备制度。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与 有关企业签订协议,保障应急救援物资、生活必需品和应急处置装备 的生产和供应。 75、 《突发事件应对法》对突发事件预案体系是如何规定的? 答:国家建立健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体系。国务院制定国家突发14?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组织制定国家突发事件专项应急预案;国务院有 关部门根据各自的职责和国务院相关应急预案,制定国家突发事件部 门应急预案。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 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上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应急预 案以及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应急预案制定机关 应当根据实际需要和情况变化,适时修订应急预案。 76、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如何预防突发事件? 答:县级人民政府应当以本行政区域内容易引发自然灾害、事故 灾难和公共卫生事件的危险源、危险区域进行调查、登记、风险评估, 定期进行检查、监控,并责令有关单位采取安全防范措施。省级和设 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容易引发特别重大、重大突发 事件的危险源、危险区域进行调查、登记、风险评估,组织进行检查、 监控,并责令有关单位采取安全防范措施。 77、 《突发事件应对法》对应急救援队伍建设是如何规定的? 答: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整合应急资源,建立或者确定综合性 应急救援队伍。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可以根据实际需要设立专业应急救 援队伍。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可以建立由成年志愿者组成 的应急救援队伍。单位应当建立由本单位职工组成的专职或兼职的应 急救援队伍。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专业应急救援队伍与非专业 应急救援队伍的合作,联合培训,联合演练,提高合成应急、协同应 急能力。 78、 单位或者个人违反 《突发事件应对法》 应承担哪些法律责任?15?答:单位或个人违反《突发事件应对法》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主要 有两个方面,一是不服从所在地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决定、命令 或不配合其依法采取的措施,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 依法给予处罚。二是单位或个人违反本法规定,导致突发事件发生或 危害扩大,给他人人身、财产造成损害的,应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79、 《突发事件应对法》规定,突发事件事后恢复与重建应采取 哪些措施? 答:恢复与重建的措施主要有: (1)采取必要措施防止发生次生、衍生事件或者引发社会安全 事件。 (2) 立即组织对突发事件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组织受影响的地 区尽快恢复生产、生活、工作秩序和社会秩序,制定恢复重建计划, 修复被损坏的公共设施。 (3)上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受影响地区造成的损失和实际情况, 提供资金、物资和人力支持。 (4) 国务院制定扶持受突发事件影响地区有关行业发展的优惠政 策。 (5)受影响地区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并实施善后工作计划。 (6)受影响地区人民政府应及时总结应急处置工作的经验教训, 制定改进措施,并向上级人民政府报告。 80、发生三级、四级警报,宣布进入预警期后,县级以上地方人 民政府应当采取什么措施?16?答: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即将发生的突发事件的 特点和可能造成的危害,采取下列措施: (一)启动应急预案; (二)责令有关部门、专业机构、监测网点和负有特定职责的人 员及时收集、报告有关信息,向社会公布反映突发事件信息的渠道; (三)组织有关部门和机构、专业技术人员、有关专家学者,随 时对突发事件信息进行分析评估; (四)定时向社会发布与公众有关的突发事件预测信息和分析评 估结果; (五)及时按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发布可能受到突发事件危害的警 告,宣传避免、减轻危害的常识,公布咨询电话。 81、社会安全事件发生后,组织处置工作的人民政府应当立即组 织有关部门并由公安机关针对事件的性质和特点,依照有关法律、行 政法规和国家其他有关规定,采取哪些措施? 答:应采取下列一项或者多项应急处置措施: (一)强制隔离使用器械相互对抗或者以暴力行为参与冲突的当 事人,妥善解决现场纠纷和争端,控制事态发展; (二)对特定区域内的建筑物、交通工具、设备、设施以及燃料、 燃气、电力、水的供应进行控制; (三)封锁有关场所、道路,查验现场人员的身份证件,限制有 关公共场所内的活动; (四)加强对易受冲击的核心机关和单位的警卫,在国家机关、17?军事机关、国家通讯社、广播电台、电视台、外国驻华使领馆等单位 附近设置临时警戒线; (五)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必要措施。 82、有关单位违反《突发事件应对法》应该如何处置? 答:有关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地履行统一领导职责的 人民政府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或者营业执照,并处五 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 关依法给予处罚: (一)未按规定采取预防措施,导致发生严重突发事件的; (二)未及时消除已发现的可能引发突发事件的隐患,导致发生 严重突发事件的; (三)未做好应急设备、设施日常维护、检测工作,导致发生严 重突发事件或者突发事件危害扩大的; (四)突发事件发生后,不及时组织开展应急救援工作,造成严 重后果的。 83、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违反本 法规定,不履行法定职责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 正;发生哪些情形,根据情节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 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情节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 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按规定采取预防措施,导致发生突发事件,或者未采取18?必要的防范措施,导致发生次生、衍生事件的; (二)迟报、谎报、瞒报、漏报有关突发事件的信息,或者通报、 报送、公布虚假信息,造成后果的; (三)未按规定及时发布突发事件警报、采取预警期的措施,导 致损害发生的; (四)未按规定及时采取措施处置突发事件或者处置不当,造成 后果的; (五) 不服从上级人民政府对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统一领导、 指挥和协调的; (六)未及时组织开展生产自救、恢复重建等善后工作的; (七)截留、挪用、私分或者变相私分应急救援资金、物资的; (八)不及时归还征用的单位和个人的财产,或者对被征用财产 的单位和个人不按规定给予补偿的。 84、发布一级、二级警报,宣布进入预警期后,县级以上地方各 级人民政府除采取本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的措施外,还应当针对即将发 生的突发事件的特点和可能造成的危害,采取哪些措施? (一)责令应急救援队伍、负有特定职责的人员进入待命状态,并 动员后备人员做好参加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的准备; (二)调集应急救援所需物资、设备、工具,准备应急设施和避 难场所,并确保其处于良好状态、随时可以投入正常使用; (三)加强对重点单位、重要部位和重要基础设施的安全保卫, 维护社会治安秩序;19?(四)采取必要措施,确保交通、通信、供水、排水、供电、供 气、供热等公共设施的安全和正常运行; (五)及时向社会发布有关采取特定措施避免或者减轻危害的建 议、劝告; (六)转移、疏散或者撤离易受突发事件危害的人员并予以妥善 安置,转移重要财产; (七)关闭或者限制使用易受突发事件危害的场所,控制或者限 制容易导致危害扩大的公共场所的活动;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必要的防范性、保护性措施。 85、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和其他群众性基层自治组织有哪些 应急职责? 答: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和其他群众性基层自治组织的应急 职责主要有: (1)要把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作为自治管理的重要内容,落实 应急管理工作责任,做好群众的组织、动员工作。 (2)针对本区域、本单位的实际情况,编制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组织开展群众参与程度高、应急联动性强、形式多样的应急演练。 (3)根据有关要求和实际情况,抓好应急队伍和志愿者队伍建设 工作,提高社区、农村居民的综合应急和自我保护能力。 (4)加强隐患区域、应急基础设施、设备以及避难场所的日常管 理和巡查,提高基层应急保障能力。 86、编造并传播有关突发事件事态发展或者应急处置工作的虚假20?信息,或者明知是虚假信息而进行传播的,应如何处理? 答:应采取以下措施: (1)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应依法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2) 造成严重后果的, 依法暂停其业务活动或者吊销其执业许可 证。 (3)负有直接责任的人员是国家工作人员的,要依法给予处分。 (4)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21
作文六:《突发事件应对法》10000字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2007年8月30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预防与应急准备
第三章 监测与预警
第四章 应急处置与救援
第五章 事后恢复与重建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预防和减少突发事件的发生,控制、减轻和消除突发事件引起的严重社会危害,规范突发事件应对活动,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环境安全和社会秩序,制定本法。
第二条 突发事件的预防与应急准备、监测与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事后恢复与重建等应对活动,适用本法。
第三条 本法所称突发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危害,需要采取应急处置措施予以应对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
按照社会危害程度、影响范围等因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四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突发事件的分级标准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确定的部门制定。
第四条 国家建立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分类管理、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为主的应急管理体制。
第五条 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实行预防为主、预防与应急相结合的原则。国家建立重大突发事件风险评估体系,对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进行综合性评估,减少重大突发事件的发生,最大限度地减轻重大突发事件的影响。
第六条 国家建立有效的社会动员机制,增强全民的公共安全和防范风险的意识,提高全社会的避险救助能力。
第七条 县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突发事件的应对工作负责;涉及两个以上行政区域的,由有关行政区域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负责,或者由各有关行政区域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共同负责。
突发事件发生后,发生地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立即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组织开展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并立即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必要时可以越级上报。
突发事件发生地县级人民政府不能消除或者不能有效控制突发事件引起的严重社会危害的,应当及时向上级人民政府报告。上级人民政府应当及时采取措施,统一领导应急处置工作。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国务院有关部门对突发事件的应对工作负责的,从其规定;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积极配合并提供必要的支持。
第八条 国务院在总理领导下研究、决定和部署特别重大突发事件的应对工作;根据实际需要,设立国家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负责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必要时,国务院可以派出工作组指导有关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设立由本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相关部门负责人、驻当地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有关负责人组成的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统一领导、协调本级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开展突发事件应对工作;根据实际需要,设立
相关类别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组织、协调、指挥突发事件应对工作。
上级人民政府主管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指导、协助下级人民政府及其相应部门做好有关突发事件的应对工作。
第九条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是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的行政领导机关,其办事机构及具体职责由国务院规定。
第十条 有关人民政府及其部门作出的应对突发事件的决定、命令,应当及时公布。
第十一条 有关人民政府及其部门采取的应对突发事件的措施,应当与突发事件可能造成的社会危害的性质、程度和范围相适应;有多种措施可供选择的,应当选择有利于最大程度地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益的措施。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义务参与突发事件应对工作。
第十二条 有关人民政府及其部门为应对突发事件,可以征用单位和个人的财产。被征用的财产在使用完毕或者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应当及时返还。财产被征用或者征用后毁损、灭失的,应当给予补偿。
第十三条 因采取突发事件应对措施,诉讼、行政复议、仲裁活动不能正常进行的,适用有关时效中止和程序中止的规定,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四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和民兵组织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军事法规的规定以及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的命令,参加突发事件的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
第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在突发事件的预防、监测与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事后恢复与重建等方面,同外国政府和有关国际组织开展合作与交流。
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作出应对突发事件的决定、命令,应当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应当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作出专项工作报告。
第二章 预防与应急准备
第十七条 国家建立健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体系。
国务院制定国家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组织制定国家突发事件专项应急预案;国务院有关部门根据各自的职责和国务院相关应急预案,制定国家突发事件部门应急预案。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上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应急预案以及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应急预案制定机关应当根据实际需要和情势变化,适时修订应急预案。应急预案的制定、修订程序由国务院规定。
第十八条 应急预案应当根据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针对突发事件的性质、特点和可能造成的社会危害,具体规定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的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和突发事件的预防与预警机制、处置程序、应急保障措施以及事后恢复与重建措施等内容。
第十九条 城乡规划应当符合预防、处置突发事件的需要,统筹安排应对突发事件所必需的设备和基础设施建设,合理确定应急避难场所。
第二十条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容易引发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和公共卫生事件的危险源、危险区域进行调查、登记、风险评估,定期进行检查、监控,并责令有关单位采取安全防范措施。
省级和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容易引发特别重大、重大突发事件的危险源、危险区域进行调查、登记、风险评估,组织进行检查、监控,并责令有关单位采取安全防范措施。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按照本法规定登记的危险源、危险区域,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及时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一条 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乡级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居民委员会、村
民委员会应当及时调解处理可能引发社会安全事件的矛盾纠纷。
第二十二条 所有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定期检查本单位各项安全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及时消除事故隐患;掌握并及时处理本单位存在的可能引发社会安全事件的问题,防止矛盾激化和事态扩大;对本单位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和采取安全防范措施的情况,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向所在地人民政府或者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报告。
第二十三条 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和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放射性物品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运、使用单位,应当制定具体应急预案,并对生产经营场所、有危险物品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周边环境开展隐患排查,及时采取措施消除隐患,防止发生突发事件。 第二十四条 公共交通工具、公共场所和其他人员密集场所的经营单位或者管理单位应当制定具体应急预案,为交通工具和有关场所配备报警装置和必要的应急救援设备、设施,注明其使用方法,并显著标明安全撤离的通道、路线,保证安全通道、出口的畅通。
有关单位应当定期检测、维护其报警装置和应急救援设备、设施,使其处于良好状态,确保正常使用。
第二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培训制度,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负有处置突发事件职责的工作人员定期进行培训。
第二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整合应急资源,建立或者确定综合性应急救援队伍。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可以根据实际需要设立专业应急救援队伍。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可以建立由成年志愿者组成的应急救援队伍。单位应当建立由本单位职工组成的专职或者兼职应急救援队伍。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专业应急救援队伍与非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的合作,联合培训、联合演练,提高合成应急、协同应急的能力。
第二十七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有关单位应当为专业应急救援人员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配备必要的防护装备和器材,减少应急救援人员的人身风险。
第二十八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和民兵组织应当有计划地组织开展应急救援的专门训练。
第二十九条 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乡级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开展应急知识的宣传普及活动和必要的应急演练。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根据所在地人民政府的要求,结合各自的实际情况,开展有关突发事件应急知识的宣传普及活动和必要的应急演练。
新闻媒体应当无偿开展突发事件预防与应急、自救与互救知识的公益宣传。
第三十条 各级各类学校应当把应急知识教育纳入教学内容,对学生进行应急知识教育,培养学生的安全意识和自救与互救能力。
教育主管部门应当对学校开展应急知识教育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三十一条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财政措施,保障突发事件应对工作所需经费。
第三十二条 国家建立健全应急物资储备保障制度,完善重要应急物资的监管、生产、储备、调拨和紧急配送体系。
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和突发事件易发、多发地区的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应急救援物资、生活必需品和应急处置装备的储备制度。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与有关企业签订协议,保障应急救援物资、生活必需品和应急处置装备的生产、供给。
第三十三条 国家建立健全应急通信保障体系,完善公用通信网,建立有线与无线相结合、基础电信网络与机动通信系统相配套的应急通信系统,确保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的通信畅通。 第三十四条 国家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为人民政府应对突发事件工作提供物资、资
金、技术支持和捐赠。
第三十五条 国家发展保险事业,建立国家财政支持的巨灾风险保险体系,并鼓励单位和公民参加保险。
第三十六条 国家鼓励、扶持具备相应条件的教学科研机构培养应急管理专门人才,鼓励、扶持教学科研机构和有关企业研究开发用于突发事件预防、监测、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的新技术、新设备和新工具。
第三章 监测与预警
第三十七条 国务院建立全国统一的突发事件信息系统。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或者确定本地区统一的突发事件信息系统,汇集、储存、分析、传输有关突发事件的信息,并与上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下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专业机构和监测网点的突发事件信息系统实现互联互通,加强跨部门、跨地区的信息交流与情报合作。
第三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专业机构应当通过多种途径收集突发事件信息。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在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和有关单位建立专职或者兼职信息报告员制度。
获悉突发事件信息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立即向所在地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或者指定的专业机构报告。
第三十九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上级人民政府报送突发事件信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相关部门通报突发事件信息。专业机构、监测网点和信息报告员应当及时向所在地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突发事件信息。
有关单位和人员报送、报告突发事件信息,应当做到及时、客观、真实,不得迟报、谎报、瞒报、漏报。
第四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及时汇总分析突发事件隐患和预警信息,必要时组织相关部门、专业技术人员、专家学者进行会商,对发生突发事件的可能性及其可能造成的影响进行评估;认为可能发生重大或者特别重大突发事件的,应当立即向上级人民政府报告,并向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当地驻军和可能受到危害的毗邻或者相关地区的人民政府通报。
第四十一条 国家建立健全突发事件监测制度。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根据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和公共卫生事件的种类和特点,建立健全基础信息数据库,完善监测网络,划分监测区域,确定监测点,明确监测项目,提供必要的设备、设施,配备专职或者兼职人员,对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进行监测。 第四十二条 国家建立健全突发事件预警制度。
可以预警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和公共卫生事件的预警级别,按照突发事件发生的紧急程度、发展势态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和四级,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标示,一级为最高级别。
预警级别的划分标准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确定的部门制定。
第四十三条 可以预警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或者公共卫生事件即将发生或者发生的可能性增大时,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发布相应级别的警报,决定并宣布有关地区进入预警期,同时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必要时可以越级上报,并向当地驻军和可能受到危害的毗邻或者相关地区的人民政府通报。 第四十四条 发布三级、四级警报,宣布进入预警期后,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即将发生的突发事件的特点和可能造成的危害,采取下列措施:
(一)启动应急预案;
(二)责令有关部门、专业机构、监测网点和负有特定职责的人员及时收集、报告有关信息,向社会公布反映突发事件信息的渠道,加强对突发事件发生、发展情况的监测、预报和预警工作;
(三)组织有关部门和机构、专业技术人员、有关专家学者,随时对突发事件信息进行分析评估,预测发生突发事件可能性的大小、影响范围和强度以及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的级别;
(四)定时向社会发布与公众有关的突发事件预测信息和分析评估结果,并对相关信息的报道工作进行管理;
(五)及时按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发布可能受到突发事件危害的警告,宣传避免、减轻危害的常识,公布咨询电话。
第四十五条 发布一级、二级警报,宣布进入预警期后,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除采取本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的措施外,还应当针对即将发生的突发事件的特点和可能造成的危害,采取下列一项或者多项措施:
(一)责令应急救援队伍、负有特定职责的人员进入待命状态,并动员后备人员做好参加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的准备;
(二)调集应急救援所需物资、设备、工具,准备应急设施和避难场所,并确保其处于良好状态、随时可以投入正常使用;
(三)加强对重点单位、重要部位和重要基础设施的安全保卫,维护社会治安秩序;
(四)采取必要措施,确保交通、通信、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公共设施的安全和正常运行;
(五)及时向社会发布有关采取特定措施避免或者减轻危害的建议、劝告;
(六)转移、疏散或者撤离易受突发事件危害的人员并予以妥善安置,转移重要财产;
(七)关闭或者限制使用易受突发事件危害的场所,控制或者限制容易导致危害扩大的公共场所的活动;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必要的防范性、保护性措施。
第四十六条 对即将发生或者已经发生的社会安全事件,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向上一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报告,必要时可以越级上报。 第四十七条 发布突发事件警报的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事态的发展,按照有关规定适时调整预警级别并重新发布。
有事实证明不可能发生突发事件或者危险已经解除的,发布警报的人民政府应当立即宣布解除警报,终止预警期,并解除已经采取的有关措施。
第四章 应急处置与救援
第四十八条 突发事件发生后,履行统一领导职责或者组织处置突发事件的人民政府应当针对其性质、特点和危害程度,立即组织有关部门,调动应急救援队伍和社会力量,依照本章的规定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采取应急处置措施。
第四十九条 自然灾害、事故灾难或者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履行统一领导职责的人民政府可以采取下列一项或者多项应急处置措施:
(一)组织营救和救治受害人员,疏散、撤离并妥善安置受到威胁的人员以及采取其他救助措施;
(二)迅速控制危险源,标明危险区域,封锁危险场所,划定警戒区,实行交通管制以及其他控制措施;
(三)立即抢修被损坏的交通、通信、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公共设施,向受到危害的人员提供避难场所和生活必需品,实施医疗救护和卫生防疫以及其他保障措施;
(四)禁止或者限制使用有关设备、设施,关闭或者限制使用有关场所,中止人员密集的活动或者可能导致危害扩大的生产经营活动以及采取其他保护措施;
(五)启用本级人民政府设置的财政预备费和储备的应急救援物资,必要时调用其他急需
物资、设备、设施、工具;
(六)组织公民参加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要求具有特定专长的人员提供服务;
(七)保障食品、饮用水、燃料等基本生活必需品的供应;
(八)依法从严惩处囤积居奇、哄抬物价、制假售假等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稳定市场价格,维护市场秩序;
(九)依法从严惩处哄抢财物、干扰破坏应急处置工作等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维护社会治安;
(十)采取防止发生次生、衍生事件的必要措施。
第五十条 社会安全事件发生后,组织处置工作的人民政府应当立即组织有关部门并由公安机关针对事件的性质和特点,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其他有关规定,采取下列一项或者多项应急处置措施:
(一)强制隔离使用器械相互对抗或者以暴力行为参与冲突的当事人,妥善解决现场纠纷和争端,控制事态发展;
(二)对特定区域内的建筑物、交通工具、设备、设施以及燃料、燃气、电力、水的供应进行控制;
(三)封锁有关场所、道路,查验现场人员的身份证件,限制有关公共场所内的活动;
(四)加强对易受冲击的核心机关和单位的警卫,在国家机关、军事机关、国家通讯社、广播电台、电视台、外国驻华使领馆等单位附近设置临时警戒线;
(五)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必要措施。
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秩序的事件发生时,公安机关应当立即依法出动警力,根据现场情况依法采取相应的强制性措施,尽快使社会秩序恢复正常。
第五十一条 发生突发事件,严重影响国民经济正常运行时,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有关主管部门可以采取保障、控制等必要的应急措施,保障人民群众的基本生活需要,最大限度地减轻突发事件的影响。
第五十二条 履行统一领导职责或者组织处置突发事件的人民政府,必要时可以向单位和个人征用应急救援所需设备、设施、场地、交通工具和其他物资,请求其他地方人民政府提供人力、物力、财力或者技术支援,要求生产、供应生活必需品和应急救援物资的企业组织生产、保证供给,要求提供医疗、交通等公共服务的组织提供相应的服务。
履行统一领导职责或者组织处置突发事件的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协调运输经营单位,优先运送处置突发事件所需物资、设备、工具、应急救援人员和受到突发事件危害的人员。
第五十三条 履行统一领导职责或者组织处置突发事件的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统
一、准确、及时发布有关突发事件事态发展和应急处置工作的信息。
第五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编造、传播有关突发事件事态发展或者应急处置工作的虚假信息。
第五十五条 突发事件发生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和其他组织应当按照当地人民政府的决定、命令,进行宣传动员,组织群众开展自救和互救,协助维护社会秩序。
第五十六条 受到自然灾害危害或者发生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的单位,应当立即组织本单位应急救援队伍和工作人员营救受害人员,疏散、撤离、安置受到威胁的人员,控制危险源,标明危险区域,封锁危险场所,并采取其他防止危害扩大的必要措施,同时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报告;对因本单位的问题引发的或者主体是本单位人员的社会安全事件,有关单位应当按照规定上报情况,并迅速派出负责人赶赴现场开展劝解、疏导工作。
突发事件发生地的其他单位应当服从人民政府发布的决定、命令,配合人民政府采取的应急处置措施,做好本单位的应急救援工作,并积极组织人员参加所在地的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
第五十七条 突发事件发生地的公民应当服从人民政府、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所
属单位的指挥和安排,配合人民政府采取的应急处置措施,积极参加应急救援工作,协助维护社会秩序。
第五章 事后恢复与重建
第五十八条 突发事件的威胁和危害得到控制或者消除后,履行统一领导职责或者组织处置突发事件的人民政府应当停止执行依照本法规定采取的应急处置措施,同时采取或者继续实施必要措施,防止发生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的次生、衍生事件或者重新引发社会安全事件。
第五十九条 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履行统一领导职责的人民政府应当立即组织对突发事件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组织受影响地区尽快恢复生产、生活、工作和社会秩序,制定恢复重建计划,并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
受突发事件影响地区的人民政府应当及时组织和协调公安、交通、铁路、民航、邮电、建设等有关部门恢复社会治安秩序,尽快修复被损坏的交通、通信、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公共设施。
第六十条 受突发事件影响地区的人民政府开展恢复重建工作需要上一级人民政府支持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提出请求。上一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受影响地区遭受的损失和实际情况,提供资金、物资支持和技术指导,组织其他地区提供资金、物资和人力支援。
第六十一条 国务院根据受突发事件影响地区遭受损失的情况,制定扶持该地区有关行业发展的优惠政策。
受突发事件影响地区的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地区遭受损失的情况,制定救助、补偿、抚慰、抚恤、安置等善后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妥善解决因处置突发事件引发的矛盾和纠纷。
公民参加应急救援工作或者协助维护社会秩序期间,其在本单位的工资待遇和福利不变;表现突出、成绩显著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在应急救援工作中伤亡的人员依法给予抚恤。
第六十二条 履行统一领导职责的人民政府应当及时查明突发事件的发生经过和原因,总结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经验教训,制定改进措施,并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提出报告。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三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违反本法规定,不履行法定职责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情节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按规定采取预防措施,导致发生突发事件,或者未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导致发生次生、衍生事件的;
(二)迟报、谎报、瞒报、漏报有关突发事件的信息,或者通报、报送、公布虚假信息,造成后果的;
(三)未按规定及时发布突发事件警报、采取预警期的措施,导致损害发生的;
(四)未按规定及时采取措施处置突发事件或者处置不当,造成后果的;
(五)不服从上级人民政府对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的;
(六)未及时组织开展生产自救、恢复重建等善后工作的;
(七)截留、挪用、私分或者变相私分应急救援资金、物资的;
(八)不及时归还征用的单位和个人的财产,或者对被征用财产的单位和个人不按规定给予补偿的。
第六十四条 有关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地履行统一领导职责的人民政府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或者营业执照,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
(一)未按规定采取预防措施,导致发生严重突发事件的;
(二)未及时消除已发现的可能引发突发事件的隐患,导致发生严重突发事件的;
(三)未做好应急设备、设施日常维护、检测工作,导致发生严重突发事件或者突发事件危害扩大的;
(四)突发事件发生后,不及时组织开展应急救援工作,造成严重后果的。
前款规定的行为,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决定处罚的,从其规定。
第六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编造并传播有关突发事件事态发展或者应急处置工作的虚假信息,或者明知是有关突发事件事态发展或者应急处置工作的虚假信息而进行传播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暂停其业务活动或者吊销其执业许可证;负有直接责任的人员是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对其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
第六十六条 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本法规定,不服从所在地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发布的决定、命令或者不配合其依法采取的措施,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
第六十七条 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本法规定,导致突发事件发生或者危害扩大,给他人人身、财产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六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六十九条 发生特别重大突发事件,对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环境安全或者社会秩序构成重大威胁,采取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应急处置措施不能消除或者有效控制、减轻其严重社会危害,需要进入紧急状态的,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国务院依照宪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决定。
紧急状态期间采取的非常措施,依照有关法律规定执行或者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另行规定。
第七十条 本法自2007年11月1日起施行。
作文七:《突发事件应对法ok》900字
普及应急知识 提高应急能力
一、火灾逃生自救知识
1、火灾来袭时要迅速逃生,不要贪恋财物。
2、受到火势威胁时,要当机立断披上浸湿衣物、被褥等向安全出口方向冲出去。
3、穿过浓烟时,要尽量使身体贴近地面,并用湿毛巾捂住口鼻。
4、身上着火时,千万不要奔跑,可就地打滚或用厚重衣物压灭火苗。
5、室外着火,门已发烫时,千万不要开门,以防大火窜入室内。要用浸湿的被褥、衣物等堵塞门窗,并泼水降温。
6、如所有的逃生路线均被大火封锁,要立即退回室内,用打手电筒、挥舞衣物、呼叫等方式向窗外发送求救信号,等待救援。
7、千万不要盲目跳楼,可利用疏通楼梯、阳台、排水管等逃生,或把床单、被套撕成条状连成绳索,紧拴在窗框、铁栏杆等固定物上,顺绳滑下,或下到未着火的楼层脱离险境。
二、踩踏事件急救知识
1、若自己不幸被人群挤倒后,要设法靠近墙角,身体卷成球状,双手在颈后紧扣以保护身体最脆弱的部位。
2、在人群中走动,遇到台阶或楼梯时,尽量抓住扶手,防止摔伤。
3、在拥挤的人群中,要时刻保持警惕,当发现有人情绪部队,或人群开始骚动时,就要做好准备以保护自己和他人。
4、在人群慌乱时,脚下注意些,千万不能绊倒,避免自己成为拥挤踩踏事件的诱发因素,
5、当发现自己前面有人突然摔倒了,马上要停住脚步,同时大声呼救,告知后面的人不要向前靠近。
三、食物中毒应急处理知识
1、一旦有人出现上吐、下泻、腹痛等食物中毒症状,首先应立即停止食用可疑食物,同时,立即拨打中心120呼救。
2、想吐的话,就吐出,并用塑料袋留好呕吐物或大便,以便医院检查时有助于诊断。
3、急救车来到之前可催吐。对中毒不久而无明显呕吐者,可先用手指、筷子等刺激其舌根部的方法催吐,或让中毒者大量饮用温开水并反复自行催吐,以减少毒素的吸收。
4、保留食物样本。由于确定中毒物质对治疗来说至关重要,因此,在发生食物中毒后,要保存导致中毒的食物样本,以提供给医院进行检测。
四、触电现场所急救知识
1、有人触电时不能用身体拉他,应立刻关掉总开关,然后用干燥的木棒将人和电线分开;
2、当伤员脱离电源后,应立即检查伤员全身情况,特别是呼吸和心跳。
3、第一时间拨打120急救电话。
4、发现呼吸、心跳已经停止的,立即将其转移到通风较好地方,解开其衣扣、裤袋,保持其呼吸道通畅,然后进行人工呼吸,同时进行胸外心脏挤压。触电人可能出现“假死”现象,所以要长时间进行抢救,而不应轻易放弃。
作文八:《《突发事件应对法》的试题》3600字
单 位: 姓 名: 序 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试题
一、单项选择题。(20分)
1.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的施行日期,以下四项中哪一项是正确的( )。
A.2007年8月30日;
B.2007年11月1日;
C.2008年1月1日;
D.2007年12月31日;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的规定,市人民政府应对突发事件的工作原则是( )。
A.处置为主、预防为辅;
B.预防为主、预防与应急相结合;
C.预防为主、处置为辅;
D.处置与预防并重;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的规定,可以预警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和公共卫生事件的预警级别分为四级,即一级、二级、三级和四级,分别是下列何种颜色标示( )。
A.红、橙、黄、蓝
B.红、黄、橙、绿
C.红、黄、绿、蓝
D.黄、红、橙、蓝
4.国务院和( )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是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的行政领导机关,其办事机构及具体职责由国务院规定。
A.省级;
B.地市级;
C.县级;
D.乡镇级;
5.突发事件分为四类,即自然灾害、事故灾难、( )和社会安全事件。
A、地质灾害;
B、森林火灾;
C、公共卫生事件;
D、洪涝灾害
6.某区某单位未按照规定采取预防措施,导致发生严重突发事件,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的规定,某区人民政府可以对其处于最高额度几万元的罚款
( )。
A.5万元;
B.10万元;
C.15万元
D.20万元;
7.各地区、各部门要针对各种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完善( )机制,开展风险分
析,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
A.信息报告;
B.预测预警;
C.信息发布;
D.评估;
8.恢复工作应在事故发生后立即进行,首先使事故( )恢复到相对安全的基本状
态,然后逐步恢复到正常状态。
A.发生区域;
B.影响生产;
C.引发地区;
D.影响区域;
9.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包括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的类别、( )、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
围、警示事项、应采取的措施和发布机关等。
A.事件经过;
B.救援措施;
C.预警级别;
D.公共信息;
10.特别重大、重大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或者相关危险因素消除后,现场应
急指挥机构予以( )。
A.保留;
B.撤销;
C.升级;
D.解散;
11.根据应急处置需要,对事故现场及相关通道实行交通管制,开设应急救援“( )”,
保证应急救援工作的顺利开展。
A.绿色通道;
B.快速通道;
C.特殊通道;
D.直线通道;
12.对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突发事件重要情况或者在应急管理工作中有其他失职、
渎职行为的有关责任人,要依法依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 )。
A.民事责任;
B.行政责任;
C.经济责任;
D.刑事责任;
13.应急预案的层次可分为综合预案、( )、现场预案。
A、单位预案;
B、专项预案;
C、个体预案;
D、普通预案
14.社会安全事件发生后,组织处置工作的人民政府应当立即组织有关部门并由( )
针对事件的性质和特点,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其他有关规定,采取应急处
置措施。
A、法院;
B、检察院;
C、公安机关;
D、民政部门
15.突发公共事件应急体系响应程序可分为( )、响应级别确定、应急启动、救援
行动.应急恢复、应急结束。
A、接警;
B、处理;
C、汇报;
D、信息收集
16.突发事件发生地县级人民政府不能消除或者不能有效控制突发事件引起的严重社
会危害的,应当( )。
A、及时向国务院报告;
B、及时发布信息广而告之;
C、及时向上级人民政府报告;
D、及时向本级人大报告
17.突发事件应对法的立法宗旨是( )和减少突发事件的发生。
A、预防;
B、遏制;
C、消除;
D、控制
18.预防与应急准备,是做好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的基础性工作,必须立足于( )的
原则。
A、预防为主;
B、控制为主;
C、处理为主;
D、善后为主
19.突发事件发生地县级人民政府不能消除或者不能有效控制突发事件引起的严重社
会危害的,应当( )。
A、及时向国务院报告;
B、及时发布信息广而告之;
C、及时向上级人民政府报告;
D、及时向本级人大报告
20.( )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危险源、危险区域进行调查、登记、风险评估,定
期进行检查、监控,并责令有关单位采取安全防范措施。
A、县级人民政府;
B、省级和市级人民政府;
C、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D、公安部门
二、多项选择题。(20分)
1.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的立法宗旨,以下选项正确的是( )。
A.预防和减少突发事件的发生;
B.控制、减轻和消除突发事件引起的严重社会危害;
C.规范突发事件应对活动;
D.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的规定,突发事件的分级标准由谁制定
( )。
A.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B.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
C.国务院;
D.国务院部门;
3.当突发事件发生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的规定,市人民政
府应当如何发布突发事件事态发展和应急处置工作的信息( )。
A.统一;
B.正确;
C.全面;
D.及时;
4.下列属于影响国民经济正常运行的突发事件的是( )。
A.银行挤兑;
B.股市暴跌;
C.金融机构倒闭;
D.金融危机;
5.某企业因劳动合同而发生群体性纠纷事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
法》的规定,公安机关有权采取下列哪些应急措施( )
A.封锁有关场所和道路;
B.强制隔离使用器械相互对抗的当事人;
C.加强对易受冲击的国家重要机关和部门的警卫;
D.直接拘留参与冲突的当事人;
6.某公民参与应急救援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的规定,有
权享有以下哪些权利( )。
A.在本单位的工资待遇不变;
B.可以获得政府的表彰;
C.可以获得政府的奖励;
D.可以对其他公民发布命令;
7.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单位应当为单位内部的专业应急救援人
员( )
A.购买人身意外保险;
B.配备必要的防护装备;
C.配备必要的器材;
D.解决子女就业和生活问题;
8.突发事件信息发布形式主要包括( )等。
A.电视直播;
B.授权发布、散发新闻稿;
C.组织报道;
D.举行新闻发布会;
9.突发事件发生后,要加强对重点地区、重点场所、重点人群、重要物资设备的防
范保护,维持现场秩序,依法严厉打击违法犯罪活动。必要时,依法采取有效管制措
施,( )。
A.强制执行;
B.疏导交通;
C.控制事态;
D.维护社会秩序;
10.加强应急管理,是政府履行( )职能的一项重要内容。
A.经济调节;
B.市场监管;
C.社会管理;
D.公共服务;
三、判断题 (10分)
1.《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所称突发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
造成严重社会危害,需要采取应急处置措施予以应对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等。 ( )
2.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登记的危险源、危险区域,应当按照
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向社会公布。 ( )
3.获悉突发事件信息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立即向所在地人民政府、有
关主管部门或者指定的专业机构报告。 ( )
4.基层应急管理应以“五个早”的工作机制为重点,“五个早”是:信息早报告、苗
头早预防、隐患早排查、矛盾早化解、事件早处置。 ( )
5.对于工作和生活中出现的危急病人,要尽量避免在现场对其进行急救,而应及时
去医院救治。( )
6.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
的决定》提出,要完善应急管理体制机制,有效应对各种风险。( )
7.金融风险预警系统通过金融风险预警指标体系来实现对风险的识别和评估。( )
8.有关人民政府及其部门作出的应对突发事件的决定、命令,可以不予公布。( )
9.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秩序的事件发生时,公安机关应当立即依法出动警力,根据现
场情况依法采取相应的强制性措施,尽快使社会秩序恢复正常。( )
10.对生产安全事故要坚持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过、责任人员未处理不放过、整改措
施未落实不放过、有关人员未受到教育不放过的原则。( )
四、简答题(20分)
1.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
事件应对法》规定不履行法定职责,哪些情况下,根据情节轻重应当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2.自然灾害、事故灾难或者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履行统一领导职责的人民政府可以采取哪些应急处置措施?
3、应急救援队伍建设有哪些具体要求?
4、建立健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体系的目的是什么?
五、论述题(30分)
1、发布一级、二级警报,宣布进入预警期后,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针对即将发生的突发事件的特点和可能造成的危害采取哪些措施?
2、建立统一的的突发事件信息系统对突发事件的应对工作有什么重大意义?
作文九:《宣传突发事件应对法 计划》1500字
突发事件应对法计划
《突发事件应对法》是我国第一部应急管理的综合性法律,它的颁布实施对于提高社会各方面依法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及时有效控制、减轻和消除突发事件引起的社会危害,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具有重要意义,为充分认识颁布和实施《突发事件应对法》的重大意义,准确把握其精神实质和基本内容,及早作出安排部署,现制定鲤鱼山社区学习宣传《突发事件应对法》工作计划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紧紧围绕打造“平安城区”的目标,落实科学发展观,树立以人为
内容合法、程序规范、政务公开”的原则,本的理念,按照“
广泛开展宣传教育,普及应急知识和技能,充分动员行政资源和社会资源,增强快速应急反应和处置突发公共事件的能力,最大程度地预防和减少突发公共事件造成的损失,切实保障公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区社会稳定,为推进社区经济、社会各项事业的跨越式发展奠定良好的环境基础。
二、工作目标
加强对《突发事件应对法》的学习宣传,普及预防、避险、自救、互救、减灾等知识,增强公众的忧患防范意识、社会责任意识,提高公众应对各种突发公共事件的素质与能力。
三、学习宣传
(一)宣传内容
根据社区特点,居委会要重点宣传以下主要内容:
1、应急立法概述。主要包括应急立法的基本概念、 应急立法的立法目的、应急立法的时效问题。
2、公共应急体制。主要包括应急体制和应急机关、应急机构、其他应急主体。
3、公共应急原则。主要包括信息公开与信息真实的原则、社会动员的原则、比例原则、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原则。
4、事前预防。主要包括应急预案、预防措施。
5、应急准备。主要包括人员与物资准备、思想与技能准备、其他应急准备。
6、监测预警。主要包括突发事件信息系统、突发事件的预警、突发事件的预控。
7、应急处置。主要包括应急处置概述、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置、社会安全事件的应急处置、严重影响国民经济运行事件的应急处置。
8、应急救援。主要包括应急救援的物质资源、应急救援的人力资源。
9、事后处理。主要包括应急状态的结束、事后恢复与重建、事后总结与报告。
10、法律责任。主要包括行政机关及其他工作人员的法律责任、有关单位与个人的责任、刑事责任。
(二)宣传方式
鲤鱼山社区居委会要通过制作板报,悬挂标语等多种形式,通过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在社区、企事业单位、学校等重点单位和公共场所,广泛开展《突发事件应对法》的宣传,形成全民动员、预防为主、防灾减灾的良好局面。
四、培训教育
(一)培训教育对象
鲤鱼山社区全体人员。
(二)培训教育方式
社区居委会要制定学习宣传计划,认真落实,并做好学习记录。宣传工作要结合实际,采取多种组织形式,定期与不定期相结合,每年至少组织两次学习。
五、工作要求
鲤鱼山社区居委会要按照区政府的安排部署,加强领导,狠抓落实,积极开展学习宣传教育工作,切实提高保障公众安全和处置突发公共事件的能力,建立健全应急机制,全面履行政府职能,保障公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维护社会稳定。
(一)鲤鱼山社区居委会要根据街道应急办的要求,结合本辖区实际,制定社区学习宣传《突发事件应对法》工作计划,管于《突发事件应对法》学习宣传工作总结上报办事处党政办公室。
(二)社区居委会要高度重视,将宣传工作作为重要内容,统筹安排,整体推进,确保学习宣传工作取得实效。
(三)应急宣传教育工作领导小组将定期对社区居委会开展宣传工作进行检查考核。办事处将对开展宣传工作情况
进行检查,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总结工作经验,推动宣传
工作不断深入开展。
突发事件应对法
计划
阿克亚学校
作文十:《新疆突发事件应对法》8100字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
突发事件应对法》办法
(2012年5月30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突发事件应对活动,提高处臵突发事件的
能力,有效应对突发事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突发事件的预防
与应急准备、监测与预警、应急处臵与救援、事后恢复与重建等应对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突发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
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危害,需要采取应急处臵措施予以应对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
按照社会危害程度、影响范围等因素,自然灾害、事故灾
难、公共卫生事件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四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 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实行预防为主、预防与应急相
结合的原则,建立健全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分类管理、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为主的应急管理体制。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突发事件的应
对工作负责,设立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统一领导、协调本行政区域应急管理和突发事件应对工作。
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由本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及有关
部门负责人、驻当地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 1
有关负责人组成。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与成员单位建立应急
联动机制。
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各类突发事件
专项应急指挥机构,组织、协调、指挥相关类别突发事件应对
工作,专项应急指挥机构接受本级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的领
导。
第六条 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设立应急管理办事机构,
负责本级人民政府应急指挥机构的日常工作,履行值守应急、
信息汇总分析、综合协调、督查指导等职责。
有关部门应当加强专项应急指挥机构建设。突发事件专项
应急指挥机构应当设立专项应急管理办事机构,配备专职工作
人员。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以根据需要设立或者确
定应急管理办事机构。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编制应急体系建设规
划,并将其纳入本行政区域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经费
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建立统一的应急救援物资、应急处臵装备
和生活必需品等应急物资储备制度。
自治区和州、市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应当建立应急储
备金制度,用于突发事件应对工作。
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突发事件信息公开制
度,完善信息发布和新闻发言人制度,建立健全重大突发事件
新闻报道快速反应机制,加强对信息发布、新闻报道工作的组
织协调和管理。
突发事件信息发布应当及时、客观、准确、真实,涉及国
家秘密的,应当遵守国家有关保密规定。
第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纳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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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以及有关负责人年度绩效考核范围,对突
发事件应对工作进行目标考核,实行责任追究制度。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突发事件应急
社会动员机制,发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突发事件应对
中的作用。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义务参与突发事件应对工作。
第二章 预防与应急准备
第十二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制定自治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
预案,组织制定突发事件专项应急预案,有关部门根据职责制
定部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州、市(地)、县(市、区)人民政
府及其有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制定相应的
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村(居)民委员会、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大型活动
承办单位以及公共场所和其他人员密集场所的管理单位或者经
营单位,根据本辖区、本单位实际,制定具体应急预案。
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因机构职责、组成人员、应急资源和危
险源等要素发生变化的,应当适时修订。
第十三条 应急预案按照下列规定备案:
(一)州、市(地)、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突
发事件应急预案,向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
(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向
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主管部门备案;
(三)街道办事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向县(市、区)人
民政府备案;
(四)村(居)民委员会具体应急预案,向乡(镇)人民
政府、街道办事处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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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直接涉及公共安全的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大型活动承办单位以及公共场所和其他人员密集场所的管理单位或者经营单位具体应急预案,向所在地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备案。
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培训制度,制定应急管理培训规划,明确培训内容、标准和方式,开展应急管理培训工作。
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综合应急演练和专项应急演练,加强在人员密集场所、社情复杂敏感区域、重点目标等不同环境、不同条件下的应急演练,提高快速反应和整体协同处臵能力。必要时可以组织跨地区、跨行业的应急演练。综合应急演练每年至少组织一次。
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单位应当根据实际需要,组织开展应急演练。
第十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开展突发事件应对知识的宣传普及活动,增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公共安全意识和社会责任意识,提高自救互救能力。
村(居)民委员会、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通过各种形式,开展相关法律、法规和自救互救等应急知识的宣传普及活动。
学校、幼儿园应当根据学生的年龄和认知能力,采取多种形式开展应急知识教育。
新闻媒体应当无偿开展突发事件预防与应急、自救与互救知识的公益宣传。
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完善重大事项风险评估制度,对实施重大事项的合法性、可行性等进行评估,形成风险评估报告,按照有关规定报上一级人民政府。
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应当建立突发事件形势分析会议制4
度,制定应对防范措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突发事件应对专业人才库,为突发事件应对工作提供决策依据和处臵建议。
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容易引发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和公共卫生事件的危险源、危险区域进行排查、登记和评估,建立信息数据库,定期进行检查、监控,并将采取的安全防范措施以及整改情况报告上一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
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及时调解处理可能引发社会安全事件的矛盾纠纷;对可能引发突发事件的风险隐患采取防范措施,做好先期处臵工作。
第十九条 公共交通工具、公共场所和其他人员密集场所的管理单位或者经营单位应当遵守下列安全管理规定:
(一)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落实安全防范措施,消除事故隐患;
(二)配备应急广播、照明、消防设备和其他应急避险器材,注明使用方法;
(三)设臵相应的报警装臵和应急救援设备;
(四)设臵符合要求且标识明显的安全出口、疏散路线和通道;
(五)在可能出现危险的区域设臵明显警示标识,告知预防和紧急自救方法;
(六)工作人员熟练使用应急设备、器材,了解本岗位的应急救援职责和方法;
(七)对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及时采取预防措施,并向县级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报告。
第二十条 下列单位应当建立安全巡检制度,并配备必要 5
的应急设施、设备和物资:
(一)矿山、冶炼、建筑施工单位;
(二)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放射性物品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运、使用和处臵单位;
(三)供水、排水、供电、供煤、供油、供气、供热、输气和输油管道、交通运输、通信、广播电视等公共设施的经营或者管理单位;
(四)文物保护单位、历史遗迹、特色建筑物和构筑物的管理或者使用单位。
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应急避难场所建设纳入城乡建设规划,统筹安排应对突发事件的基础设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广场、绿地、体育场、公园、学校、医院、影剧院、公共人防工程等场所,确定为应急避难场所,向社会公布应急避难场所的地点、方位等信息。
应急避难场所的管理单位或者经营单位应当制定紧急疏散办法和程序,在应急避难场所设臵明显的标识和导引图,并负责应急避难场所的维护管理,保证正常使用。
第二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建立应急救援队伍:
(一)组建以公安消防部门为依托的综合性应急救援队伍;
(二)组建以行业、系统为依托的专业救援队伍;
(三)组建以成年志愿者为主体的临时救援队伍;
(四)协调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和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放射性物品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运、使用和处臵单位,建立应急救援队伍。
负责组建应急救援队伍的部门或者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行业标准,为应急救援队伍配臵救援装备,加强日常管理、业务指导和培训演练,并将应急救援队伍的专业技能、人员、装备、6
培训演练等情况向本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办事机构备案。
第二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分级负责、统一调配、资源共享的原则,建立不同部门、地区、行业物资生产、采购、储备、调拨和紧急配送的应急救援物资储备机制。应急救援物资储备情况应当定期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并抄送本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办事机构。
自治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根据区域突发事件特点,建设自治区级储备基地和储备仓库,保障应急物资和特种应急物资的储备;加强对边远贫困地区和突发事件易发、多发地区的应急物资储备。
第二十四条 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为突发事件应对工作捐赠物资和资金,提供技术支持。
民政部门、红十字会可以依法向社会公开募集、接收突发事件应急处臵所需要的物资、资金和技术支持。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捐赠款物的来源、数量以及发放和使用情况,并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监察、审计部门对捐赠款物的拨付和使用等情况进行监察和审计,并及时向社会公开监察和审计结果。
第三章 监测与预警
第二十五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建立自治区应急指挥平台体系,承担突发事件的监测监控、预警预测、信息报告、综合研判、辅助决策、指挥调度等职能。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建立本行政区域应急指挥平台,并纳入自治区应急指挥平台体系。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指挥平台建设方案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办事机构审核,有关部门专项应急指挥平台建设方 7
案报本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办事机构备案。
自治区应急指挥平台体系包括:
(一)自治区人民政府应急指挥平台;
(二)自治区有关部门专项应急指挥平台;
(三)州、市(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急指挥平台。
第二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由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专业监测机构、监测网点等构成的信息收集与报送体系,形成突发事件信息和舆情收集、分析、引导以及快速报送机制。
第二十七条 县级人民政府建立信息报告员制度,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媒体以及高危行业等单位确定专职或者兼职信息报告员。
第二十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专业机构接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关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后,应当立即对所接报信息进行调查核实,同时采取必要的处臵措施。
第二十九条 可以预警的突发事件即将发生或者发生的可能性增大时,获悉信息的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专业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向上级人民政府报送信息,必要时可以越级上报。
报送敏感性突发事件信息,不受突发事件分级标准限制,发生地的人民政府应当立即报告自治区人民政府,并及时续报有关情况。
第三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专业机构报送突发事件信息,应当具备下列内容:
(一)时间、地点、单位名称;
(二)信息来源、事件类别或者性质;
(三)人员伤亡、经济损失情况以及影响范围;
(四)事件发展趋势及处臵情况;
(五)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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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一条 可以预警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或者公共卫生事件即将发生或者发生的可能性增大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向社会发布相应级别的警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利用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手机短信、电子显示屏、宣传车等方式,采用多种语言文字向社会发布警报。对通信、广播、电视盲区以及偏远农牧区,应当采取有效方式发布警报。
第三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警报发布后,应当根据突发事件特点和可能造成的危害,采取相应防御措施,避免或者减轻损害。
第四章 应急处置与救援
第三十三条 突发事件发生后,履行统一领导职责或者组织处臵突发事件的人民政府应当科学处臵与施救,针对突发事件性质、特点和危害程度,采取应急措施进行先期处臵,防止突发事件扩大、蔓延。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当配合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做好突发事件处臵工作。
第三十四条 履行统一领导职责或者组织处臵突发事件的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应急处臵工作的需要设立现场指挥部,派出或者指定现场指挥长,统一组织、指挥现场应急救援工作。
现场指挥长有权决定现场处臵方案,协调有关部门和单位的现场应急处臵工作,调度现场应急救援队伍。
第三十五条 突发事件发生后,履行统一领导职责或者组织处臵突发事件的人民政府除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四十九条和第五十条规定的应急处臵措施外,还可以采取下列应急处臵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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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调集应急救援队伍赶赴现场展开营救,动员、组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开展自救互救;
(二)拆除、迁移妨碍应急处臵和救援的设施、设备或者其他障碍物;
(三)简化财政资金审批和物资调用程序,保障应急处臵所需资金和物资;
(四)本办法规定的其他处臵措施。
应急处臵措施可能影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应当履行表明身份、告知事由、说明理由等程序义务。
第三十六条 受到自然灾害危害或者发生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的单位,应当采取必要措施防止危害扩大,同时向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报告。
对因本单位的问题引发的或者有本单位人员参与的社会安全事件,本单位应当按照规定上报情况,并迅速派出负责人赶赴现场开展劝解、疏导工作。
第三十七条 发生危害国家安全和公共利益、扰乱社会秩序、侵害公民人身安全和公私财产安全的群体性事件和暴力恐怖行为等社会安全事件,事发地公安机关应当根据现场情况依法采取相应的强制性措施,进行先期快速处臵,同时按规定报告。
第三十八条 发生重大或者特别重大社会安全事件时,自治区统筹部署调动维稳力量,必要时可以实行交通、通信管控等处臵措施。
第三十九条 履行统一领导职责或者组织处臵突发事件的人民政府应当启用本级人民政府设臵的财政预备费和储备的应急救援物资;调用其他应急物资、设备、设施、工具。必要时可以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征用应急救援所需设备、设施、场地、交通工具和其他物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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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征用物资或者场地使用完毕或者突发事件处臵结束后,应当及时返还,并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补偿。
第四十条 履行统一领导职责或者组织处臵突发事件的人民政府,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客观、准确、真实公布事件进展、政府措施、公众防范措施和调查处理结果,及时回应社会关注热点,对谣言和不实传言应当迅速予以澄清。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编造、传播有关突发事件发生、事态发展或者应急处臵工作的虚假信息。
第四十一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完善应急通信和交通运输保障机制。
通信管理部门应当组织、协调电信运营企业做好应急通信保障工作。无线电管理部门应当提供应急专用频率的电波监测和干扰排查等技术保障。
公安机关和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应当保证参与应急处臵的车辆优先通行和线路顺畅,免收费用,必要时开辟专用通道。应急处臵人员、车辆应配臵规范标志。
铁路、公路、航空部门应当确保救援人员和受到突发事件危害人员、救援物资、救援设备优先运输。
第四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健全突发事件应急医疗救护和疾病预防控制制度,组织医疗救护和疾病预防控制专业救护队伍进行现场处臵,建立或者确定隔离治疗场所,开展医疗救治、传染源隔离、流行病学调查、疾病预防控制等工作。
第五章 事后恢复与重建
第四十三条 突发事件的威胁和危害得到控制或者消除后,履行统一领导职责或者组织处臵突发事件的人民政府应当 11
采取灾害监控、污染治理以及宣传疏导等措施,防止发生次生、衍生事件或者重新引发社会安全事件。
第四十四条 履行统一领导职责或者组织处臵突发事件的人民政府应当按照短期恢复与长远发展并重的原则,科学编制恢复重建规划,制定康复、补偿、抚恤、安臵等善后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四十五条 履行统一领导职责或者组织处臵突发事件的人民政府应当设臵过渡性安臵场所,组织开展过渡性安臵工作。
过渡性安臵场所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建设必要的配套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
(二)具备相应的防灾减灾功能;
(三)提供防病防疫、医疗卫生等公共卫生服务;
(四)保障受安臵人员的人身安全和基本生活需要。 受突发事件影响地区的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组织有关专业机构和人员对受突发事件影响的公民开展心理咨询活动,进行心理干预,提供法律和公共文化服务。
第四十六条 受突发事件影响地区的公民应当服从当地人民政府、村(居)民委员会或者其所属单位的指挥和安排,配合当地人民政府实施的应急安臵措施,积极参加恢复与重建工作。
第四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应急管理工作总结和突发事件评估分析制度。
突发事件应急处臵工作结束后,突发事件发生地和受影响地人民政府应当对突发事件造成的损失和影响进行统计、核实和评估,对突发事件的起因、性质、影响、责任等问题进行调查和分析,对信息报送、预警、应急决策、处臵与救援等工作进行评估,总结经验教训,制定改进措施,并将调查评估情况报告上一级人民政府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12
第四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突发事件应对工作档案管理制度。应急处臵工作结束后,履行统一领导职责或者组织处臵突发事件的人民政府应当对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的原始记录等有关资料进行收集、整理和归档。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编制突发事件应急体系建设规划的;
(二)未制定、适时修订、报送备案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
(三)未对危险源、危险区域进行排查、登记、监控的;
(四)未建立应急救援队伍或者未开展应急演练的;
(五)未向社会公布应急避难场所的;
(六)未建立物资储备的;
(七)未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报告的突发事件信息调查核实,或者未采取必要处臵措施的;
(八)迟报、谎报、瞒报、漏报突发事件信息的;
(九)未公布救灾救济、社会捐助等款物的管理、分配和使用情况的;
(十)拒不服从现场指挥长的调度和指挥的;
(十一)拒绝或者拖延执行有关应对突发事件决定、命令的;
(十二)未按程序进行应急征用的;
(十三)玩忽职守导致突发事件发生或者危害扩大的; (十四)截留、挪用应急专项资金、物资的;
(十五)突发事件发生后采取歪曲、掩盖事实等手段逃避 13
法律追究,或者包庇对突发事件负有责任的单位或者个人的。
第五十条 有关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未采取预防措施,导致发生严重突发事件或者突发事件危害扩大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六十四条规定予以处罚:
(一)未遵守有关安全管理规定的;
(二)未对应急避难场所进行维护、管理,保证其正常使用的;
(三)未建立安全巡检制度或者未及时消除事故隐患的;
(四)未配备相关应急救援设备、设施或者未做好日常维护、检测工作的。
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编造并传播有关突发事件事态发展或者应急处臵工作的虚假信息,或者明知是有关突发事件事态发展或者应急处臵工作的虚假信息而进行传播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暂停其业务活动或者吊销其执业许可证;负有直接责任的人员是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对其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
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应当承担法律责任的其他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七章 附 则
第五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2年8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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