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文一:《企业会计准则》10100字
企业会计准则
一、存货企业会计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存货的确认、计量和相关信息的披露,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 下列各项适用其他相关会计准则:
(1)因建造合同形成的存货,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15号——建造合同》。
(2)与农业生产有关的生物资产,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5号——生物资产》。
第二章 确认
第三条:存货,是指企业在日常活动中持有以备出售的产成品或商品、处在生产过程中的在产品、在生产过程或提供劳务过程中耗用的材料和物料等。
第四条:存货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才能予以确认:
(1)该存货包含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
(2)该存货的成本能够可靠计量。
第三章 计量
第五条: 存货应当按照成本计量。存货成本包括采购成本、加工成本和其他成本。
第六条: 存货的采购成本,包括购买价款、进口关税和其他税费、运输费、装卸费、保险费以及其他可归属于存货采购成本的费用。
第七条:存货的加工成本,包括直接人工以及按照一定方法分配的制造费用。 制造费用,是指企业为生产产品和提供劳务而发生的各项间接费用。企业应当根据制造费用的性质,合理地选择制造费用分配方法。
在同一生产过程中,同时生产两种或两种以上的产品,并且每种产品的加工成本不能直接区分的,其加工成本应当按照合理的方法在各种产品之间进行分配。
第八条:存货的其他成本,是指除采购成本、加工成本以外的,使存货达到目前场所和状态所发生的其他支出。
第九条: 下列费用应当在发生时确认为当期损益,不计入存货成本:
(1)非正常消耗的直接材料、直接人工和制造费用;
(2)仓储费用(不包括在生产过程中为达到下一个生产阶段所必需的费用);
(3)不能归属于存货达到目前场所和状态的其他支出。
第十条:应计入存货成本的借款费用,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7号——借款费用》的规定处理。
第十一条: 投资者投入的存货的成本,应当按照投资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值确定,但合同或协议约定价值不公允的除外。
第十二条:企业合并、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债务重组取得的存货的成本和收获时的农产品的成本,应当分别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0号——企业合并》、《企业会计准则第7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和《企业会计准则第5号——生物资产》确定。
第十三条:企业提供劳务的,所发生的直接从事劳务提供人员的直接人工和其他直接费用以及可归属的间接费用,作为存货成本计量。
第十四条:企业应当采用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或者个别计价法确定发出存货的实际成本。已售存货,应当将其成本结转为当期损益,相应的存货跌价准备也应当予以结转。
对于性质和用途相似的存货,应当采用相同的成本计算方法确定发出存货的成
本。
对于不能替代使用的存货、为特定项目专门购入或制造的存货以及提供劳务的成本,通常应当采用个别计价法确定发出存货的成本。
第十五条:资产负债表日,存货应当按照成本与可变现净值孰低计量。 存货成本高于其可变现净值的,应当计提存货跌价准备,计入当期损益。
可变现净值,是指在日常活动中,以存货的估计售价减去至完工时将要发生的成本、销售费用以及相关税费后的金额。
第十六条:企业确定存货的可变现净值,应当以取得的确凿证据为基础,并且考虑持有存货的目的、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的影响等因素。
用于生产而持有的材料等,用其生产的产成品的可变现净值高于成本的,则该材料仍然应当按成本计量;材料价格的下降表明产成品的可变现净值低于成本的,该材料应当按照可变现净值计量。
第十七条:为执行销售合同或者劳务合同而持有的存货,其可变现净值通常应当以合同价格为基础计算。
企业持有存货的数量多于销售合同订购数量的,超出部分的存货可变现净值应当以一般销售价格为基础计算。
企业持有存货的数量少于销售合同订购数量的,其会计处理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13号——或有事项》
用于出售的材料等,其可变现净值应当以市场价格为基础计算。
第十八条:企业应当按照单个存货项目计提存货跌价准备。
对于数量繁多、单价较低的存货,可以按照存货类别计提存货跌价准备。
与具有类似目的或最终用途并在同一地区生产和销售的产品系列相关,且难以与
其他项目分开计量的存货,可以合并计提存货跌价准备。
第十九条:资产负债表日,企业应当确定存货的可变现净值。以前减记存货价值的影响因素已经消失的,减记的金额应当予以恢复,并在原已计提的存货跌价准备的金额内转回,转回的金额计入当期损益。
第二十条:企业应当采用一次转销法或者五五摊销法对低值易耗品和包装物进行摊销,计入相关资产的成本或者当期损益。
第二十一条:企业发生的存货毁损,应当将处置收入扣除账面价值和相关税费后的金额计入当期损益。
企业存货盘亏造成的损失,应当计入当期损益。
第四章 披露
第二十二条:企业应当在附注中披露与存货有关的下列信息:
(1)各类存货的期初和期末账面价值。
(2)确定发出存货成本所采用的方法。
(3)存货可变现净值的确定依据、存货跌价准备的计提方法、当期计提的存货跌价准备的金额、当期转回的存货跌价准备的金额以及计提和转回的有关情况。
(4)用于债务担保的存货账面价值。
二、固定资产的会计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固定资产的确认、计量和相关信息的披露,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 下列各项适用其他相关会计准则:
㈠经济林木和产役畜等生物资产,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5号――生物资产》。
㈡矿区权益和石油、天然气矿产储量,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27号――石油天然气开采》。
㈢作为投资性房地产的建筑物,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3号――投资性房地产》。
第二章 确认
第三条 固定资产,是指同时具有下列两个特征的有形资产:
㈠为生产商品、提供劳务、出租或经营管理而持有的;
㈡使用寿命超过一个会计期间。
使用寿命,是指企业使用固定资产的预计期间,或者该固定资产所能生产产品或提供劳务的数量。
第四条 固定资产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才能予以确认:
㈠该固定资产包含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
㈡该固定资产的成本能够可靠计量。
第五条 固定资产的各组成部分具有不同使用寿命或者以不同方式为企业提供经济利益,使用不同折旧率或折旧方法的,应当分别将各组成部分确认为单项固定资产。
第六条 企业与固定资产有关的后续支出,符合本准则第四条规定的确认条件的,应当计入固定资产成本;不符合本准则第四条规定的确认条件的,应当在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
第三章 初始计量
第七条 固定资产应当按照成本计量。
第八条 外购固定资产的成本,包括购买价款、进口关税和其他税费,使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所发生的可归属于该项资产的场地整理费、运输费、装
卸费、安装费和专业人员服务费等。
以一笔款项购入多项没有单独标价的固定资产,应当按照各项固定资产公允价值比例对总成本进行分配,分别确定各项固定资产的成本。
第九条 自行建造固定资产的成本,由建造该项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所发生的必要支出构成。
第十条 应计入固定资产成本的借款费用,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7号――借款费用》的规定处理。
第十一条 投资者投入固定资产的成本,应当按照投资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值确定,但合同或协议约定价值不公允的除外。
第十二条 企业合并、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债务重组、融资租赁取得的固定资产的成本,应当分别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0号――企业合并》、《企业会计准则第7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和《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确定。
第十三条 确定固定资产成本时,应当考虑弃置费用因素。
第四章 后续计量
第十四条 企业应当对所有固定资产计提折旧;但是,已提足折旧仍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等除外。
折旧,是指在固定资产使用寿命内,按照确定的方法对应计折旧额进行的系统分摊。
应计折旧额,是指应当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的原价扣除其预计净残值后的金额。已计提减值准备的固定资产,还应当扣除已计提的固定资产减值准备累计金额。 预计净残值,是指假定固定资产预计使用寿命已满并处于使用寿命终了的预期状
态,目前从该项资产处置中获得的扣除预计处置费用后的金额。
第十五条 企业应当根据固定资产的性质和使用情况,合理确定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和预计净残值。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预计净残值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但是,符合本准则第十九条规定的除外。
第十六条 企业确定固定资产使用寿命,应当考虑下列因素:
㈠预计生产能力或实物产量;
㈡预计有形损耗和无形损耗;
㈢法律或者类似规定对资产使用的限制。
第十七条 企业应当根据固定资产所包含的经济利益预期实现方式,合理选择固定资产折旧方法。可选用的折旧方法包括年限平均法、工作量法、双倍余额递减法和年数总和法等。固定资产的折旧方法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但是,符合本准则第十九条规定的除外。
第十八条 固定资产应当按月计提折旧,并根据用途计入相关资产的成本或者当期损益。
第十九条 企业应当至少于每年年度终了,对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预计净残值和折旧方法进行复核。
使用寿命预计数与原先估计数有差异的,应当调整固定资产折旧年限。预计净残值预计数与原先估计数有差异的,应当调整预计净残值。
固定资产包含的经济利益预期实现方式有重大改变的,应当改变固定资产折旧方法。
固定资产使用寿命、预计净残值和折旧方法的改变应当作为会计估计变更。 第二十条 固定资产的减值,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处
理。
第五章 处置
第二十一条 固定资产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当予以终止确认:
㈠该固定资产处于处置状态。
㈡该固定资产预期通过使用或处置不能产生未来经济利益。
第二十二条 企业持有代售的固定资产,应当对其预计净残值进行调整。 第二十三条 企业出售、转让、报废固定资产或发生固定资产毁损,应当将处置收入扣除账面价值和相关税费后的金额计入当期损益。
企业固定资产盘亏造成的损失,应当计入当期损益。
第二十四条 企业根据本准则第六条的规定,将发生的固定资产后续支出计入固定资产成本的,应当终止确认被替换部分的长满价值。
第六章 披露
第二十五条 企业应当在附注中披露与固定资产有关的下列信息:
㈠固定资产的确认条件、分类、计量基础和折旧方法。
㈡各类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预计净残值和折旧率。
㈢各类固定资产的期初和期末原价、累计折旧额及固定资产减值准备累计金额。 ㈣当期确认的折旧费用。
㈤对固定资产所有权的限制及其金额和用于债务担保的固定资产账面价值。 ㈥准备处置的固定资产名称、账面价值、公允价值、预计处置费用和预计处置时间等。
三、长期股权投资的会计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长期股权投资的确认、计量和相关信息的披露,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 下列各项适用其他相关会计准则:
(一) 外币长期股权投资的折算,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19号——外币折算》。
(二) 本准则未予规范的长期股权投资,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
第二章 初始计量
第三条 企业合并形成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确定其初始投资成本:
(一) 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中,合并方以支付现金、转让非现金资产或承担债务方式作为合并对价的,应当在合并日按照取得被合并方所有者权益账面价值的份额作为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长期股权投资初始投资成本与支付的现金、转让的非现金资产以及所承担债务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应当调整资本公积;资本公积不足冲减的,调整留存收益。
合并方以发行权益性证券作为合并对价的,应当在合并日按照取得被合并方所有者权益账面价值的份额作为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按照发行股份的面值总额作为股本,长期股权投资初始投资成本与所发行股份面值总额之间的差额,应当调整资本公积;资本公积不足冲减的,调整留存收益。
(二) 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中,购买方在购买日应当以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0号——企业合并》确定的合并成本作为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
第四条 除企业合并形成的长期股权投资以外,其他方式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确定其初始投资成本:
(一) 以支付现金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按照实际支付的购买价款作为初始投资成本。初始投资成本包括与取得长期股权投资直接相关的费用、税金及其他必要支出,但实际支付的价款中包含的已宣告但尚未领取的现金股利,应作为应收项目单独核算。
(二) 以发行权益性证券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按照发行权益性证券的公允价值作为初始投资成本。
(三) 投资者投入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按照投资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值作为初始投资成本,但合同或协议约定价值不公允的除外。
(四) 通过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其初始投资成本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7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确定。
(五) 通过债务重组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其初始投资成本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确定。
第三章 后续计量
第五条 下列长期股权投资应当按照本准则第七条规定,采用成本法核算:
(一) 投资企业能够对被投资单位实施控制的长期股权投资。
控制,是指有权决定一个企业的财务和经营政策,并能据以从该企业的经营活动中获取利益。投资企业能够对被投资单位实施控制的,被投资单位为其子公司,投资企业应将子公司纳入合并财务报表的范围。
投资企业对子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采用本准则规定的成本法核算,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时,应当按照权益法进行调整。
(二) 投资企业对被投资单位不具有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并且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长期股权投资。
共同控制,是指按照合同约定对某项经济活动所共有的控制,仅在与该项经济活动相关的重要财务和生产经营决策需要分享控制权的投资方一致同意时存在。投资企业与其他方对被投资单位实施共同控制的,被投资单位为其合营企业。 重大影响,是指对一个企业的财务和经营政策有参与决策的权利,但并不能够控制或者与其他方一起共同控制这些政策的制定。投资企业能够对被投资单位施加重大影响的,被投资单位为其联营企业。
第六条 在确定能否对被投资单位实施控制或是施加重大影响时,应当考虑投资企业和其他方持有的被投资单位当期可转换公司债券、当期可执行认股权证等蚕在表决权因素。
第七条 采用成本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按照初始投资成本计价。追加或收回投资应当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成本。被投资单位宣告分派的现金股利或利润,确认为当期投资收益。投资企业确认投资收益,仅限于被投资单位接受投资后产生的累积净利润的分配额,所获得的利润或现金股利超过上述数额的部分作为初始投资成本的收回。
第八条 投资企业对被投资单位具有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按照本准则第九条至第十三条规定,采用权益法核算。
第九条 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大于投资时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不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小于投资时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其差额应当计入当期损益,同时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成本。
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应当比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0号——企业合并》的规定确定。
第十条 投资企业取得长期股权投资后,应当按照应享有或应分担的被投资单位实现的净损益的份额,确认投资损益并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投资企业按照被投资单位宣告分派的利润或现金股利计算应分得的部分,相应减少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
第十一条 投资企业确认被投资单位发生的净亏损,应当以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以及其他实质上构成对被投资单位净投资的长期权益减记至零为限,投资企业负有承担额外损失的情况除外。
被投资单位以后实现净利润的,投资企业在其收益分享额弥补未确认的亏损分担额后,恢复确认收益分享额。
第十二条 投资企业在确认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净损益的份额时,应当以取得投资时被投资单位各项可辨认资产等的公允价值为基础,对被投资单位的净利润惊醒适当调整后确认。
被投资单位采用的会计政策及会计期间与投资企业不一致的,应当按照投资企业的会计政策及会计期间对被投资单位的财务报表进行调整,并据以确认投资损益。
第十三条 投资企业对于被投资单位除净损益以外所有者权益的其他变动,应当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并计入所有者权益。
第十四条 按照本准则规定的成本法核算的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长期股权投资,其减值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规定处理;其他按照本准则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其减值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的规定处理。
第十五条 投资企业因减少投资等原因对被投资单位不再具有共同控制或重大影
响的,并且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改按成本法核算,并以权益法下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作为按照成本法核算的初始投资成本。
因追加投资等原因能够对被投资单位实施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但不构成控制的,应当改按权益法核算,并以成本法下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或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确定的投资账面价值作为按照权益法核算的初始投资成本。
第十六条 处置长期股权投资,其账面价值与实际取得价款的差额,应当计入当期损益。采用权益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因被投资单位除净损益以外所有者权益的其他变动而计入所有者权益的,处置该项投资时应当将原计入所有者权益的部分按相应比例转入当期损益。
第四章 披露
第十七条 投资企业应当在附注中披露与长期股权投资有关的下列信息:
(一) 子公司、合营企业和联营企业清单,包括企业名称、注册地、业务性质、投资企业的持股比例和表决权比例。
(二) 合营企业和联营企业当期的主要财务信息,包括资产、负债、收入、费用等的合计金额。
(三) 被投资单位向投资企业转移资金的能力受到严格限制的情况。
(四) 当期及累计未确认的投资损失金额。
(五) 与对子公司、合营企业及联营企业投资相关的或有负债
四、或有事项的会计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或有事项的确认、计量和相关信息的披露,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 或有事项,是指过去的交易或者事项形成的,其结果须由某些未来事项的发生或不发生才能决定的不确定事项。
第三条 建造合同、所得税、企业合并、租赁、原保险合同和再保险合同形成的或有事项,适用 其他相关会计准则。
第二章 确认和计量
第四条 与或有事项相关的义务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应当确认为预计负债:
(一) 该义务是企业承担的现时义务;
(二) 履行该义务很可参导致经济利益流出企业;
(三) 该义务的金额能够可靠计量。
第五条 预计负债应当按照履行相关现时义务所需支出的最佳估计进行初始计量。
所需支出存在一个连续范围,且该范围内各种结果发生的可能性相同的,最佳估计数应当按照该范围内的中间值确定。
其他情况下,最佳估计数应当分别下列情况处理:
(一) 或有事项涉及单个项目的,按照最可能发生金额确定。
(二) 或有事项涉及多个项目的,按照各种可能结果及相关概率计算确定。
第六条 企业在确定最佳估计数时,应当综合考虑与或有事项有关的风险,不确定性和货币时间价值等因素。
货币时间价值影响重大的,应当通过对相关未来现金流出进行折现后确定最佳估计数。
第七条 企业清偿预计负债需支出全部或部分预期由第三方补偿的,补偿金额只有在基本确定能够收到时才能作为资产单独确认。确认的补偿金额不应当超过预计负债的账面价值。
第八条 待执行合同变成亏损合同的,该亏损合同产生的义务满足本准则第四条规定的,应当矽为一项负债。待执行合同,是指合同各方尚未履行任何合同义务,或部分地履行同等义务的合同。亏损合同,是指履行合同义务不可避免会发生的成本超过预期经济利益的合同。
第九条 企业不应当就未来经营亏损确认为预计负债。
第十条 企业承担的重组义务满足本准则第四条规定的,应当确认一项预计负债。同时存在下列情况时,表明企业承担了重组义务:
(一) 有详细、正式的重组计划,包括重组涉及的业务、主要地点、需要补偿的员工人数及其岗位性质、预计重组支出、计划实施时间等;
(二) 该重组计划已对外公告。
重组,是指企业制定和控制的,将显改变企业组织形式,经营范围或经营方式的计划实施行为。
第十一条 企业应当按照与重级有关的直接支出确定预计负债金额。直接支出不包括员工岗前培训、市场推广、新系统和营销网络投入等支出。
第十二条 企业应当在资产负债表日对预计负债的账面价值进行复核。有确凿证据表明该账面价值不能真实反映当前最佳估计数的,应当按照当前最佳估计数对该账面价值进行调整。
第十三条 企业不应当确认或有负债和或有资产。
或有负债,是指过去的交易或者事项形成的潜在义务,其存在须通过未来不确定
事项的发生或不发生予以证实;或过去的交易或事项形成的现时义务,履行该义务不是很可能导致经济利益流出企业或该义务的金额不能可靠计量。或有资产,是指过去的交易或事项形成的潜在资产,其存在须通过未来不确定的发生或不发生予以证实。
第三章 披露
第十四条 企业应当在附注中披露与或有事项有关的下列事项:
(一) 预计负债
1、预计负债的种类、形成原因以及经济利益流出不确定性的说明;
2、预计负债的期初、期末余额和本期变动情况;
3、与预计负债有关的预期补偿金额和本期已确认的预期补偿金额。
(二) 或有负债 (不包括极小可能导致经济利益流出企业的或有负债)
1、或有负债的种类及形成原因、包括已贴现商业承兑汇票、未决诉讼、未决仲裁、对外提供债务担保等形成的或有负债。
2、经济利益流出不确定性的说明。
3、或有负债预计产生的财务影响,以及获行补偿的可能性;无法预计的,应当说明原因。
(三) 企业通常不应当披露或有资产。但或有资产很可能会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的,应当披露其形成的原因、预计产生的财务影响等。
第十五条 在涉及未决诉讼、未决仲裁的情况下,按本准则第十四条披露全部或部分信息预期对企业造成重大不利影响的,企业无须披露这些信息。但应当披露该未决诉讼、未决仲裁的性质,以及没有披露这些信息的事实和原因
五、职工薪酬会计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职工薪酬的确认、计量和相关信息的披露,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 职工薪酬,是指企业为获得职工提供的服务而给予各种形式的报酬以及其他相关支出。职工薪酬包括:
(一)职工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
(二)职工福利费;
(三)医疗保险费、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和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
(四)住房公积金;
(五)工会经费和职工教育经费;
(六)非货币性福利;
(七)因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关系给予的补偿;
(八)其他与获得职工提供的服务相关的支出。
第三条 下列各项适用其他相关会计准则:
(一)以股份为基础的薪酬,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
(二)企业年金基金,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10号——企业年金基金》。
第二章 确认和计量
第四条 企业应当在职工为其提供服务的会计期间,将应付的职工薪酬确认为负债,除因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关系给予的补偿外,应当根据职工提供服务的受益对
象,分别下列情况处理:
(一)应由生产产品、提供劳务负担的职工薪酬,计入存货成本或劳务成本。
(二)应由在建工程、无形资产负担的职工薪酬,计入建造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成本。
(三)上述(一)和(二)之外的其他职工薪酬,确认为当期费用。
第五条 企业为职工缴纳的医疗保险费、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应当在职工为其提供服务的会计期间,根据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计算,按照本准则第四条的规定处理。
第六条 企业在职工劳动合同到期之前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关系,或者为鼓励职工自愿接受裁减而提出给予补偿的建议,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应当确认因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关系给予补偿而产生的预计负债,同时计入当期费用:
(一)企业已经制定正式的解除劳动关系计划或提出自愿裁减建议,并即将实施。 该计划或建议应当包括拟解除劳动关系或裁减的职工所在部门、职位及数量;按工作类别或职位确定的解除劳动关系或裁减补偿金额;拟解除劳动关系或裁减的时间。
(二)企业不能单方面撤回解除劳动关系计划或裁减建议。
第三章 披露
第七条 企业应当在附注中披露与职工薪酬有关的下列信息:
(一)应当支付给职工的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及其期末应付未付金额。
(二)应当为职工缴纳的医疗、养老、失业、工伤和生育等社会保险费,及其期
末应付未付金额。
(三)应当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及其期末应付未付金额。
(四)为职工提供的非货币性福利,及其计算依据。
(五)应当支付的因解除劳动关系给予的补偿,及其期末应付未付金额。
(六)其他职工薪酬。
第八条 因自愿接受裁减建议的职工数量、补偿标准等不确定而产生的或有负债,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3号——或有事项》进行披露。
作文二:《企业会计准则》4500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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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单选题(共20题)
1 . ( )要求企业对交易或者事项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时,不应高估资产或者收益.不应低估负债或者费用。
A. 相关性
B. 可靠性
C. 谨慎性
D. 严谨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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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确答案: C
解析:
2 . 要求企业对于已经发生的交易或者事项,应当及时进行确认.计量和报告,不得提前或者延后。
A. 相关性
B. 及时性
C. 重要性
D. 可比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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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确答案: B
解析:
3 . 下列对会计基本假设的表述中恰当的是( )。
A. 会计主体必然是法律主体
B. 会计分期确立了会计核算的空间范围
C. 货币计量为确认.计量和报告提供了必要的手段
D. 会计主体确立了会计核算的时间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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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确答案: C
解析:
4 . 会计信息更多地强调相关性,会计计量在坚持历史成本之外,也会较多地采用除历史成本之外的计量属性。该财务报告目标是定位于( )。
A. 受托责任观
B. 资产负债观
C. 决策有用观
D. 收入费用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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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确答案: C
解析:
5 . 企业计提固定资产折旧首先是以( )假设为前提的。
A. 会计主体
B. 会计分期
C. 持续经营
D. 货币计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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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确答案: C
解析:
6 . 企业应当以实际发生的交易或者事项为依据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如实反映符合确认和计量要求的各项会计要素及其他相关信息,保证会计信息真实可靠.内容完整。这体现会计核算质量要求中的( )要求。
A. 及时性
B. 可理解性
C. 相关性
D. 可靠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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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确答案: D
解析:
7 . 下列说法中,能够保证同一企业会计信息前后各期可比的是( )。
A. 为了提高会计信息质量,要求企业所提供的会计信息能够在同一会计期间不同企业之间进行相互比较
B. 存货的计价方法一经确定,不得随意改变,如需变更,应在财务报告中说明
C. 对于已经发生的交易或事项,应当及时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
D. 对于已经发生的交易或事项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时不应高估资产或者收益.低估负债或者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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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确答案: B
解析:
8 . 企业提供的会计信息应有助于财务会计报告使用者对企业过去.现在或者未来的情况作出评价或者预测,这体现了会计信息质量要求中的( )要求。
A. 相关性
B. 可靠性
C. 可比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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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确答案: A
解析:
9 . 企业将融资租入固定资产按自有固定资产的折旧方法计提折旧,遵循的是( )要求。
A. 谨慎性
B. 实质重于形式
C. 可比性
D. 重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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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确答案: B
解析:
10 . 甲企业2009年5月份购入了一批原材料,会计人员在7月份才入账,该事项违背的会计信息质量要求是( )要求。
A. 相关性
B. 客观性
C. 及时性
D. 明晰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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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确答案: C
解析:
11 . 企业在取得资产时,一般应按( )计量。
A. 历史成本
B. 重置成本
C. 可变现净值
D. 公允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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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确答案: A
解析:
12 . 企业提供的会计信息应当清晰明了,便于财务会计报告使用者理解和使用。这体现的是( )。
A. 相关性
B. 可靠性
C. 及时性
D. 可理解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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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确答案: D
解析:
13 . 下列各项中,不属于企业收入要素范围的是( )。
A. 销售商品收入
B. 出租无形资产收入
C. 转让投资性房地产收入
D. 接受现金捐赠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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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确答案: D
解析:
14 . 依据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下列有关收入和利得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A. 收入源于日常活动,利得也可能源于日常活动
B. 收入会影响利润,利得也一定会影响利润
C. 收入源于日常活动,利得源于非日常活动
D. 收入会导致所有者权益的增加,利得不一定会导致所有者权益的增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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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确答案: C
解析: )。
15 . 关于损失,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 )。
A. 损失是指由企业日常活动所发生的,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减少的经济利益的流出
B. 损失只能计入所有者权益项目,不能计入当期损益
C. 损失是指由企业非日常活动所发生的.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减少的.与向所有者分配利润无关的经济利益的流出
D. 损失只能计入当期损益,不能计入所有者权益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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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确答案: C
解析:
16 . 下列计价方法中,不符合历史成本计量属性的是( )。
A. 发出存货计价所使用的先进先出法
B. 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期末采用公允价值计价
C. 固定资产计提折旧
D. 发出存货计价所使用的移动加权平均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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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确答案: B
解析:
17 . 2007年3月8日,甲公司购入一批服装,总成本为100万元,则库存商品的入账价值为100万元,形成历史成本;2007年12月31日,该批服装预计售价为90万元,预计相关销售费用和相关税金为5万元,则可变现净值为( )。 A. 100 B. 90 C. 85
D. 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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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确答案: C
解析:
18 . 甲公司有辆货运汽车,2007年末账面价值为10万元,预计尚可使用3年。三年中,预计每年在使用中能带来现金流量为5万元,3年后处置时能带来现金流量1万元。假设资产报酬率为6%,则未来现金流量现值( )。 A. 15 B. 16 C. 14.21
D.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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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确答案: C
解析:未来现金流量现值=5÷(1+6%)+5÷(1+6%)2+6÷(1+6%)3=
4.72+4.45+5.04=14.21(万元)。
19 . 下列关于财务报告表述的说法中不正确的是( )。
A. 财务报告=财务会计报告=财务报表+其他资料
B. 财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
C. 财务报告=财务会计报告>财务报表>会计报表
D. 会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所有者权益变动表和利润分配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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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确答案: D
解析:
20 . 会计计量属性不包括( )。
A. 摊余成本
B. 公允价值
C. 历史成本
D. 评估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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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确答案: D
解析:
● 判断题(共20题)
1 . 会计期间分为年度和中期。年度和中期均按公历起讫日期确定。中期是指短于一个完整的会计年度的报告期间,如年报.月报.季报.半年报。()
A. 是
B.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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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确答案: B
解析:
2 . 以货币计量为假设,可以全面反映企业的各项生产经营活动和有关交易.事项。统一采用货币计量没有缺陷。()
A. 是
B.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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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确答案: B
解析:
3 . 我国新的企业会计准则采用了未来经济利益观,因为未来经济利益观动态地研究资产的特性,从资产在企业经营中发挥的功能的角度去考察资产的实质,这种表述完整而准确地诠释了资产的实质——是否能为企业带来未来经济利益。()
A. 是
B.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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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确答案: A
解析:
4 . 美国会计学家佩顿和利特尔顿在1940《公司会计准则绪论》中认为,成本可以分为两部分,其中已消耗的成本为费用,未消耗的成本为资产,将企业资产概括为“未消逝的成本”。()
A. 是
B.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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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确答案: A
解析:
5 . 由于持续经营假设,产生了当期与以前期间.以后期间的差别,权责发生制和收付实现制的区别。( )
A. 是
B.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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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确答案: B
解析:
6 . 无论何种情况下,企业都应按照持续经营的基本假设选择会计核算的原则和方法。( )
A. 是
B.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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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确答案: B
解析:
7 . 对于企业发生的或有事项,通常不能确认或有资产,只有当相关经济利益基本确定能够流入企业时,才能作为资产予以确认。相反,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出企业而且构成现时义务时,应当及时确认为预计负债,这体现了会计信息质量的谨慎性要求。( )
A. 是
B.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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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确答案: A
解析:
8 . 判断一项会计事项是否具有重要性,主要取决于会计制度的规定,而不是取决于会计人员的职业判断。所以,同一事项在某一企业具有重要性,在另一企业则也具有重要性。(
A. 是
B.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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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确答案: B
解析:
9 . 利得和损失一定会影响当期损益。( )
A. 是
B.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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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确答案: B
解析:
10 . 企业本期净资产的增加额一定是企业当期实现的净利润金额。( )
A. 是
B.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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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确答案: B
解析:
11 . 谨慎性要求企业尽可能低估资产.少计收入。( )
A. 是 )
B.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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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确答案: B
解析:
12 . 企业在对会计要素进行计量时,既可采用历史成本计量属性,也可采用其他计量属性。( )
A. 是
B.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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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确答案: B
解析:
13 . 企业发生的办公费和业务招待费,不会给企业带来未来经济利益,因此应于发生时直接确认为费用,计入当期损益。( )
A. 是
B.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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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确答案: A
解析:
14 . 负债,是指企业过去的交易或者事项形成的.预期会导致经济利益流出企业的现时义务。
A. 是
B.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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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确答案: A
解析:
15 . 出售固定资产,利得或损失直接调整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
A. 是
B.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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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确答案: B
解析:
16 . 利润,是指企业在一定会计期间的经营成果。反映的是企业的经营业绩情况,是业绩考核的重要指标。()
A. 是
B.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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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确答案: A
解析:
17 . 在可变现净值计量下,资产和负债按照在公平交易中,熟悉情况的交易双方自愿进行资产交换或者债务清偿的金额计量。
A. 是
B.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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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确答案: B
解析:
18 . 交易性金融资产.可供出售金融资产.部分投资性房地产.债务重组和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取得的资产等,应按公允价值计量。
A. 是
B.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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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确答案: A
解析:
19 . 财务报告,是指企业对外提供的反映企业某一特定日期的财务状况和某一会计期间的经营成果.现金流量等会计信息的文件。()
A. 是
B.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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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确答案: A
解析:
20 . 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计入营业外收支。
A. 是
B.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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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确答案: B
解析:
作文三:《企业会计准则》400字
《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之会计科目
账户的借方表示:资产增加、成本费用增加、负债和所有者权益减少、收入成果减少
账户的贷方表示:负债和所有者权益增加、收入成果增加、资产减少、成本费用减少
借贷记账法的记账规则:“有借必有贷,借贷必相等”。
经济业务的发生,都不会破坏“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这一会计等式的平衡关系。
近期考试题型及分值一览
广东省2010年下半年会计从业资格考试时间表
附陈老师联系电话: 13423456661、13642988334 常用QQ :512011826、1282807028 YY 号:9838936 频道ID :91000156 个人邮箱:KJ —0769@163. 会计班会友会所QQ 群:122612801(群内昵称命名为:学员+实名) 会计班公用邮箱:chen13423456661@163. 密码:13423456661 温馨提示:
遇特殊情况需临时调整上课时间,我们将通过短信平台及QQ 群发布通知。请知照。 如学员有任何学习疑问,请通过小纸条、QQ 、邮件等及时提出问题、表达诉求及意见。
作文四:《企业会计准则》4000字
《企业会计准则》含一项基本准则和三十八项具体准则: 企业会计准则 - 基本准则
新会计准则01号存货
新会计准则02号长期股权投资
新会计准则03号投资性房地产
新会计准则04号固定资产
新会计准则05号生物资产
新会计准则06号无形资产
新会计准则07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
新会计准则08号资产减值
新会计准则09号职工薪酬
新会计准则10号企业年金基金
新会计准则11号股份支付
新会计准则12号债务重组
新会计准则13号或有事项
新会计准则14号收入
新会计准则15建造合同
新会计准则16号政府补助
新会计准则17号借款费用
新会计准则18号所得税
新会计准则19号外币折算
新会计准则20号企业合并
新会计准则21号 租赁
新会计准则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
新会计准则23号金融资产转移
新会计准则24号套期保值
新会计准则25号原保险合同
新会计准则26号再保险合同
新会计准则27号石油天然气开采
新会计准则28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 新会计准则29号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
新会计准则30号财务报表列报
新会计准则31号现金流量表
新会计准则32号 中期财务报告
新会计准则33号合并财务报表
新会计准则34号 每股收益
新会计准则35号 分部报告
新会计准则36号关联方披露
新会计准则37号金融工具列报
新会计准则38号 首次执行企业会计准则
其中:2007最新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的具体内容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租赁的会计处理和相关信息的列报,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 租赁,是指在约定的期间内,出租人将资产使用权让与承租人,以获取租金的协议。
第三条 下来各项适用其他相关会计准则:
(一)电影、录像、剧本、专利和版权等项目的许可使用协议,适用≤2007最新企业会计准则第3好——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
第二章 租赁的分类
第四条承租人和出租人应当在租赁开始日将租赁分为融资租赁和经营租赁。租赁开始日,是指租赁协议日与租赁各方就主要租赁条款作出承诺日中的较早者。
第五条 融资租赁,是指实质上转移了与资产所有权有关的全部风险和报酬的租赁。其所有权最终可能转移,也可能不转移。
第六条 符合下列一项或数项标准的,应当认定为融资租赁:
(一)在租赁期届满时,租赁资产的所有权转移给承租人。
(二)承租人有购买租赁资产的选择权,所订立的购买价款预计将远低于行使选择权时租赁资产的公允价值,因而在租赁开始日就可以合理确定承租人将会行使这种选择权。
(三)即使资产的所有权不转让,但是,租赁期占租赁资产使用寿命的大部分。
(四) 承租人在租赁开始日的最低租赁付款额现值,几乎相当于租赁开始日租赁资产公允价值:出租人在租赁开始日的最低租赁收款额现值,几乎相当于租赁开始日租赁资产公允价值。
(五)租赁资产性质特殊,如果不作较大改造,只有承租人才能使用。
第七条 租赁期,是指租赁合同规定的不可撤销的租赁期间。租赁合同签订后一般不可撤销,下列情况除外:
(一)经出租人同意。
(二)承租人与原出租人就同一资产或同类资产签订了新的租赁合同。
(三)承租人支付一笔足够大的额外款项。
(四)发生某些很少会出现的或有事项。
承租人有权选择续租该资产,并且在租赁开始日就可以合理确定承租人将会行使这种选择权,不论是否再支付租金,续租期也包括在租赁期之内。
第八条 最低租赁付款额,是指在租赁期内,承租人应支付或可能被要求支付的款项(不包括或有租金和履约成本),加上由承租人或与其有关的第三方担保的资产余额。
承租人有购买租赁资产选择权,所订立的购买价款预计将远低于行使选择权时租赁资产的公允价值,因而在租赁开始日就可以合理确定承租人将会行使这种选择权的,购买价款应当计入最低租赁付款额。
或有租金,是指金额不固定、以时间长短以外的其它因素(如销售量、使用量、物价指数等)为依据计算的租金。
履约成本,是指租赁期内为租赁资产支付的各种使用费用,如技术咨询和服务费、人员培训费、维修费、保险费等。
第九条 最低租赁收款额,是指最低租赁付款额加上独立于承租人和出租人的第三方对出租人担保的资产余值。
第十条 经营租赁是指除融资租赁以外的其他租赁。
第三章 融资租赁中承租人的会计处理
第十一条 在租赁期开始日,承租人应当将租赁开始日租赁资产公允价值与最低租赁付款额现值两者中较低者作为租入资产的入账价值,将最低租赁付款额作为长期应付款的入账价值,其差额作为未确认融资费用。
承租人在租赁谈判和签订租赁合同过程中发生的,可归属于租赁项目的手续费、律师费、差旅费、印花税等初始直接费用,应当计入租入资产价值。 租赁期开始日,是指承租人有权执行其使用租赁资产权利的开始日。
第十二条 承租人在计算最低租赁付款额的现值时,能够取得出租人租赁内含利率的,应当采用租赁内含利率作为折现率:否则,应当采用租赁合同规定的利率作为折现率。承租人无法取得出租人的租赁内含利率且租赁合同没有规定利率的,应当采用同期银行贷款利率作为折现率。
第十三条 租赁内含利率,是指在租赁开始日,使最低租赁收款额的现值与未担保余值的现值之和等于租赁资产公允价值与出租人的初始直接费用之和的折现率。
第十四条 担保余值,就承租人而言,是指由承租人或与其有关的第三方担保的资产余值;就出租人而言,是指就承租人而言的担保余值加上独立于承租人和出租人的第三方担保的资产余值。
资产余值,是指在租赁开始日估计的租赁期届满时租赁资产的公允价值。 未担保余值,是指租赁资产余值中扣除就出租人而言的担保余值以后的资产余值。
第十五条 未确认融资费用应当在租赁期内各个期间进行分摊。
承租人分摊未确认融资费用时,应当采用实际利率法。
第十六条 承租人应当采用与自有固定资产相一致的折旧政策计提租赁资产折旧。
能够合理确定租赁期届满时取得租赁资产所有权的,应当在租赁资产使用寿命内计提折旧。
无法合理确定租赁期届满时能够取得租赁资产所有权的,应当在租赁期与租赁资产使用寿命两者中较短的期间内计提折旧。
第十七条 或有租金应当在实际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
第四章 融资租赁中出租人的会计处理
第十八条 在租赁期开始日,出租人应当将租赁开始日最低租赁收款额与初始直接费用之和作为应收融资租赁款的入账价值,同时记录未担保余值;将最低租赁收款额、初始直接费用及未担保余值之和与其现值之和的差额确认为未实现融资收益。
第十九条 未实现融资收益应当在租赁期内各个期间进行分配。
出租人应当采用实际利率法计算确认当期的融资收入。
第二十条 出租人应当至少于每年年度终了,对未担保余值进行复核。未担保余值增加的,不作调整。
有证据表明未担保余值已经减少的,应当重新计算租赁内含利率,将由此引起租赁投资净额的减少,计入当期损益;以后各期根据修正后的租赁投资净额和重新计算的租赁内含利率确认融资收入。租赁投资净额是融资租赁中最低租赁收款额及未担保余值之和与未实现融资收益之间的差额。
已确认损失的未担保余值得以恢复的,应当在原已确认的损失金额内转回,并重新计算租赁内含利率,以后各期根据修正后的租赁投资净额和重新计算的租赁内
含利率确认融资收入。
第二十一条 或有租金应当在实际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
第五章 经营租赁中承租人的会计处理
第二十二条 对于经营租赁的租金,承租人应当在租赁期内各个期间按照直线法确认为当期损益;其他方法更为系统合理的,也可以采用其他方法。 第二十三条 承租人发生的初始直接费用,应当计入当期损益。
第二十四条 或有租金应当在实际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
第六章 经营租赁中出租人的会计处理
第二十五条 出租人应当按资产的性质,将用作经营租赁的资产包括在资产负债表中的相关项目内。
第二十六条 对于经营租赁的租金,出租人应当在租赁期内各个期间按照直线法确认为当期损益;其他方法更为系统合理的,也可以采用其他方法。 第二十七条 出租人发生的初始直接费用,应当计入当期损益。
第二十八条 对于经营租赁资产中的固定资产,出租人应当采用类似资产的折旧政策计提折旧;对于其它经营租赁资产,应当采用系统合理的方法进行摊销。 第二十九条 或有租金应当在实际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
第七章 售后租回交易
第三十条 承租人和出租人应当根据本准则第二章 的规定,将售后租回交易认定为融资租赁或经营租赁。
第三十一条 售后租回交易认定为融资租赁的,售价与资产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应当予以递延,并按照该项租赁资产的折旧进度进行分摊,作为折旧费用的调整。
第三十二条 售后租回交易认定为经营租赁的,售价与资产账面价值的差额应当予以递延,并在租赁期内按照与确认租金费用相一致的方法进行分摊,作为租金费用的调整。但是,有确凿证据表明售后租回交易是按照公允价值达成的,售价与资产账面价值的差额应当计入当期损益。
第八章 列报
第三十三条 承租人应当在资产负债表中,将与融资租赁相关的长期应付款减去未确认融资费用的差额,分别一年内到期的长期负债和长期负债进行列示。 第三十四条 承租人对于融资租赁,应当在附注中披露下列信息:(一)各类租入固定资产的期初和期末原价、累计折旧额。
(二)资产负债表日后连续三个会计年度每年将支付的最低租赁付款额,以及以后年度将支付的最低租赁付款额总额。
(三)未确认融资费用的余额,以及分摊未确认融资费用所采用的方法。 第三十五条 出租人应当在资产负债表中,将应收融资租赁款减去未实现融资收益的差额,作为长期债权列示。
第三十六条 出租人对于融资租赁,应当在附注中披露下列信息:(一)资产负债表日后连续三个会计年度每年将收到的最低租赁收款额,以及以后年度将收到的最低租赁收款额总额。
(二)未实现融资收益的余额,以及分配未实现融资收益所采用的方法。 第三十七条 承租人对于重大的经营租赁,应当在附注中披露下列信息:
(一)资产负债表日后连续三个会计年度每年将支付的不可撤销经营租赁的最低租赁付款额。
(二)以后年度将支付的不可撤销经营租赁的最低租赁付款额总额。
第三十八条 出租人对经营租赁,应当披露各类租出资产的账面价值。
第三十九条 承租人和出租人应当披露各售后租回交易以及售后租回合同中的重要条款。
作文五:《《企业会计准则》4400字
《企业会计准则一一借款费用》评析
多年以来,借款费用一直是某些企业调节利润的手段,尤其是上市公司,把尽 可能多的借款费用计入资产,从而达到虚增收入和利润的目的。为了增强企业 会计报表的可比性,提高会计信息质量,财政部多次颁布法规规范借款费用的 处理:1 9 9 2年颁布了《工业企业会计制度》,1 9 9 4年颁布了《企业会 计准则一借款费用(征求意见稿)》,2 0 0 0年颁布了《股份有限公司会 计制度》,2 0 0 1年颁布了《企业会计准则——借款费用》(以下简称《准 则》)。现就中外会计准则对借款费用的有关规定作以下比较分析。
一、关于处理原则
国际会计准则第2 3号阐述了借款费用的处理原则:“本号准则通常要求将借 款费用立即予以费用化,然而,作为所允许的备选处理方法,本号准则也允许 将那些可直接归属于相关资产的购置、建造或生产的借款费用予以资本化。” 可见,国际会计准则对借款费用以费用化为主,将费用化作为基本处理方法; 允许资本化,将资本化作为备选处理方法,这种精神体现在准则的名称上。目 前,马来西亚、新加坡、巴基斯坦、南非等国都采用这种模式。
借款费用费用化符合稳健性原则和一致性原则,操作比较简单,避免了同是借 款费用有的计入损益,有的计入资产的情况。但是如果全部费用化,必将影响 收益的合理反映和会计信息使用者的盈利预测,这也是企业所难以承受的。因 此我国《准则》在借鉴国际会计准则的基础上,考虑了我国的实情,对借款费 用的确认以资本化为主。但我国《准则》对借款费用的资本化处理作了严格的 限制:不仅限定借款种类——为获取特定资产而专门借入的资金,而且还指定 借款用途——购建固定资产,同时把生产期不超过一年的产品排除在资本化范 围之外。只有满足条件的资产发生的借款费用才能资本化,体现了统一性(与 《企业会计准则——建造合同》相一致)。同时,为避免资本化的随意性,保 证不同企业之间会计报表数据的可比性,压缩企业的造假空间,我国不采用备 选方案的模式。
美国、澳大利亚、法国、德国、韩国、菲律宾、泰国、中国香港等国家或地区 的会计准则耍求与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直接相关的借款费用资本化,其他借 款费用费用化。这一点基本与国际会计准则中“允许选用的处理方法”相一致。 日本会计准则关于借款费用资本化的规定是,除了特殊行业(如房地产商品开 发业)外,其他行业借款费用全部费用化。
二、关于适用范围
我国《准则》考虑到借款过程中发生的手续费、承诺费、佣金等是借入资金所 付出的代价,是借款费用的有机组成部分,因此将它们与利息费用一样计入固 定资产的原值,即资本化。如果金额较小,其是否资本化对当期利润影响不大, 出于重要性原则和成本效益原则的考虑,也可费用化。同时规定专门借款之外 的其他借款发生的辅助费用都要费用化。《准则》明确指出借款费用资本化的 范围不包括“与融资租赁有关的融资费用”和“房地产商品开发过程中发生的 借款费用”。
国际会计准则第2 3号规定的借款费用包括:①银行透支、短期借款和长期借 款的利息;②与借款有关的折价或溢价的摊销;③安排借款所发生的附加费用 的摊销;④按照《国际会计准则第1 7号——租赁会计》确认的与融资租赁有 关的财务费用;⑤作为利息费用调整的外币借款产生的汇兑差额部分。而适用 于资本化的资产是指“须经过较长准备期才能达到可使用或可销售状态的资 产”,很明显,可以资本化的资产不但包括固定资产,而且包括存货。澳大利 亚、南非、中国香港等国家或地区的会计准则规定借款费用应予资本化的范围 与国际会计准则基本相同。
美国会计准则规定的借款费用资本化的范围耍广泛得多,不仅包括了与融资租 赁有关的融资费用和房地产商品开发过程中发生的借款费用,而且包括了需要 经过相当长时间才能达到可销售状态的存货资产、投资等开发的借款费用。日 本会计准则则只允许房地产商品开发过程中发生的借款费用资本化。
在我国,与融资租赁有关的融资费用和房地产商品开发过程中发生的借款费用 已经在相关会计准则中加以规范,而且我国银行贷款制度不允许透支,所以我 国《准则》不涵盖以上内容。为了便于会计监管,同时保持会计准则的一致性, 我国会计实务对于应予资本化的资产范围限制得比较严格,《准则》将存货从 可资本化的资产范围中剔除。但是严格限制借款费用资本化范围也有不利影响, 如在参加国际工程承包招标业务中,外贸企业对出口信贷资金依赖性强,若出 口信贷资金利息不能予以资本化,将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企业的业绩,最终影响 企业在国际市场中的竞争地位。另外,对于技术指标要求高、生产程序特殊的 工程和生产周期长的大型设备类资产,将大量借款费用计入当期损益,不利于 对资产成本的合理核算,还容易导致短期行为。
三、关于资本化的起点
国际会计准则规定,借款费用开始资本化的时间是:①该资产的开支发生时; ②借款费用发生时;③资产达到预定使用或销售状态所必要的准备工作正在进 行时。这样的规定源于西方国家的贷款体制。这些国家的银行在贷款时,通常 只给定贷款指标,企业在实际需要时,银行直接支款,不必在贷款成立时就一
次性划入企业在银行的账户,因此在企业使用贷款之前不会承担利息支出,只 有在实际使用时才发生借款费用,才会产生借款费用资本化的问题。
在借鉴国际通用做法的基础上,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准则》规定借款费用 资本化应满足三个条件:①资产支出已经发生;②借款费用已经发生;③为使 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所必要的购建活动己经开始。这样规定虽然使资本化 金额计算比较复杂,但却体现了配比原则,避免了在所借款项未用于建造相关 资产而用于其他用途时,其借款费用也计入该资产成本的可能。
美国会计准则中,借款费用资本化的起点也必须满足三个条件,前两个条件与 我国《准则》基本相同,另一个是“为实现资产预定用途所必须的准备活动正 在进行”,和国际会计准则的规定大体相似。很明显,美国会计准则和国际会 计准则所规定的资本化的期间不但包括工程的建造阶段,而且包括工程的预备 建造阶段。由于预备建造阶段的界定比较模糊,加之在实际操作过程中,人为 因素比较多,需耍会计人员有良好的职业操守和较强的职业判断能力,因此单 从这个角度讲,我国《准则》的可操作性更强。
四、关于资本化的金额
国际会计准则规定:“对于专门为获取某项相关资产借入的资金,符合资本化 条件而计入该资产成本的借款费用的金额,应为借款期内发生的实际借款费用, 减去该借款用于临时投资所带来的任何投资收益。”但是这种规定是源于前面 提到的西方国家的贷款体制。国际会计准则对资本化金额的规定是“对于不是 专门为获取相关资产而借入和使用的资金,符合资本化条件的借款费用的金额, 应采用将资本化率乘上发生在该项资产上的支出的方式来确定。资本化率应是 借款费用相对于企业当期尚未偿还的所有借款,而不仅仅是为获得某项资产而 专门借入的借款的加权平均数。一个期间予以资本化的借款费用的金额不能超 过在这期间内发生的借款费用的金额。”
美国会计准则规定,某一特定会计期间的利息费用资本化总额等于资本化率乘 以这项资产的平均累计支出。资本化率的确定取决于企业为取得或建造一项合 格资产筹集资金是否发生新的借款而区别对待;平均累计支出的计算,由实际 工作者自由选择计算方法,具有较大的灵活性。
我国《准则》借鉴了国际上比较通用的做法,规定每一会计期间确定的资本化 金额是由平均累计支出和资本化率确定的,平均累计支出是该项固定资产累计 支出的加权平均数。累计支出加权平均数一方面体现了应予资本化的借款费用 与所购建固定资产的支出挂钩的原则,另一方面更加如实地反映了资产的实际 成本,避免了资产价值的高估和利润的虚增,同时也符合国际惯例。所不同的
是国际会计准则在计算每期应予资本化的借款费用时,没有区分借款费用的各 项组成。美国、中国台湾等国家或地区的会计准则也仅仅规范的是利息资本化 问题,没有涉及辅助费用和汇兑差额的处理。
五、关于停止资本化
国际会计准则和世界各国或地区的会计准则,一般都根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来 具体规范借款费用停止资本化的时间问题。国际会计准则规定:“当为使相关 资产达到预定用途或销售状态的所有准备工作实际上己完成时,应停止对借款 费用的资本化。”美国会计准则规定停止借款费用资本化的时间为“资产实质 上完工并达到用途时”。中国台湾会计准则规定停止借款费用资本化的时间为 “当资产完工可供使用时”。可见各国或地区会计准则对借款费用停止资本化 的时间规定基本上是一致的。界定时间时主要是看经济实质,而不是法律表现 形式。我国《准则》对借款费用停止资本化的时间问题作了进一步变革,以固 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为界。这一改变使借款费用资本化的金额进一步减 少,稳健性原则的贯彻力度得到进一步加强。
国际会计准则认为资产达到预定用途或销售状态时应停止资本化,并对预定用 途或销售状态给出了具体的判断:“当资产的实体建造结束时,尽管日常管理 工作仍在继续,一项资产已准备用于预定用途或准备销售。如果有少数工作尚 未完成,也表明所有工作实质上已经完成。当相关资产的建造的各个部分分别 完成,并且每个部分在其他部分继续建造中已可使用时,则在为使那一部分达 到预定用途或销售状态的所有必需的准备工作实际上己完成时,应停止对借款 费用的资本化。”
我国《准则》以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作为借款费用资本化的终点,而对预 定可使用状态的判断标准规定得更加详细:实体完工;达到或基本达到要求; 继续发生的资产开支很少;试生产表明能够正常运行。两种准则的表述虽略有 不同,但其本质基本是一致的。
六、关于披露
由于国际会计准则提供了两种借款费用的处理方法,即基本处理方法和备选处 理方法,所以国际会计准则规定企业必须披露借款费用所采用的会计政策。而 我国只有一种处理方法,因此没有要求企业披露借款费用所采用的会计政策。 美国、澳大利亚、中国台湾等国家或地区的会计准则也没有这方面的要求。对 于资本化的金额,国际会计准则和几乎所有已制订借款费用会计准则的国家都 要求披露,因为通过这一信息可以及时了解到借款费用在固定资产中的比重,
进而可以考查资金成本构成的合理性。对于资本化率,国际会计准则和我国 《准则》都要求披露,因为报表使用者通过对资本化率与市场利率的比较,可 以了解企业资金成本的高低,进而判断企业筹资的效率。
七、关于衔接
对于新会计准则实施前后的衔接问题,国际会计准则第2 3号提出“当采用本 号准则构成了会计政策的变更时,企业应根据国际会计准则第8号?本期净损 益、基本错误和会计政策的变更’来调整其财务报表。企业还可以根据所允许 的备选处理方法,只是在本号准则生效以后,将已发生的符合资本化标准的借 款费用予以资本化”。即费用化时,要追溯调整;资本化时,采用未来适用法 即可。我国《准则》也要求采用未来适用法,对《准则》实施前发生的借款费 用不作追溯调整。
作文六:《《企业会计准则》3900字
作者:汪寿成
财政监督 2006年09期
一、《企业会计准则——每股收益》制定的背景
关于每股收益的计算是自1950年以后在美国逐渐发展起来的,该指标主要用于帮助投资者评价企业的获利能力。每股收益指标可以反映企业的经营成果,反映普通股股东所享有的利润,反映企业不同会计期间之间的业绩。由于每股收益指标是以企业发行在外的普通股的股数作为分母所计算的比值,该指标还可以用于不同企业之间的业绩比较。目前世界各主要资本市场如美国、英国、澳大利亚、德国、法国、加拿大及日本均有每股收益准则,要求上市公司及处于申请上市过程中的企业计算和披露每股收益信息。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在其第33号准则中对每股收益的计算、列报等作出了规定。
以前,我国没有制定关于每股收益的会计准则。目前,上市公司主要是按中国证监会颁布的《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及《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9号——净资产收益率和每股收益的计算与披露》的要求提供每股收益信息。
我国现行的关于每股收益计算和披露的规定存在一定的不足之处,主要表现在:
(一)没有考虑潜在普通股的影响,没有要求计算稀释的每股收益。以前我国很少存在潜在普通股,所以中国证监会关于每股收益的计算没有考虑潜在普通股的影响,不要求计算稀释每股收益。近几年以来,随着资本市场的完善和发展,我国出现了可转换公司债券、认股权、认股权证等潜在普通股。如果还按现行的每股收益的计算方法来提供每股收益的信息,不考虑这些潜在普通股的影响,那么所提供的信息就无法满足信息使用者的需要,就会明显滞后于我国证券市场的发展。
(二)各期间的每股收益指标缺乏可比性。现行的关于提供每股收益信息的规定没有要求重新计算各列报期间每股收益。在提供比较财务报表的情况下,当各期的有关数据发生变化时,不必重述所列报期间的每股收益,这使得各期间每股收益指标缺乏可比性。
(三)与国际惯例不协调。无论是国际会计准则还是美国、英国等国家关于“每股收益”的准则均要求计算基本每股收益和稀释每股收益。稀释的每股收益主要是指可转换为普通股的优先股、可转换债券、期权及或有可发行股份等潜在普通股可能向普通股转换时所引起的对基本每股收益的稀释效应。我国现行的每股收益的计算没有考虑潜在普通股的影响,不计算稀释的每股收益。这种做法与国际惯例存在明显的不一致。
二、《企业会计准则——每股收益》的主要内容及特点
《企业会计准则——每股收益》共四章十五条。第一章总则部分主要明确了该准则制定的目的、依据和适用范围,第二章明确了基本每股收益的计算方法,第三章明确了稀释每股收益的计算方法,第四章明确了每股收益的列报。
《企业会计准则——每股收益》与我国现行的每股收益计算和列报的规定既有相同之处,也有不同之点。相同之处表现在:两者目的都是为了规范每股收益的计算与列报,其适用范围相同,都是适用于普通股或潜在普通股已公开交易的企业,以及正处于公开发行普通股或潜在普通股过程中的企业。两者的区别主要表现在:
(一)制定颁布的主体不同。目前,我国上市公司遵循的计算和披露每股收益的规定是中国证监会制定和颁布的;而每股收益准则则是由财政部制定和颁布的。正因为如此,两者之间的差异需要由两个部门协调才能解决。
(二)每股收益包含的内容不尽相同。按照中国证监会的现行规定,准备上市或者已经上市的公司需要计算加权平均的基本每股收益和全面摊薄的每股收益,没有考虑潜在普通股的影响,不需计算稀释每股收益。在计算每股收益时,公司应分别按主营业务利润、营业利润、净利润和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分别计算每股收益。而每股收益准则要求公司计算和列报基本每股收益和稀释每股收益,不需要计算和列报全面摊薄的每股收益。在计算每股收益时,只需以净利润为基础。
(三)每股收益信息的披露形式不同。按《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的规定,上市公司应在年度报告中采用列表的形式提供截至报告期末公司前三年的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其中包括全面摊薄的每股收益和加权平均的每股收益,并要求另以利润表附表的形式分别列示按全面摊薄法和加权平均法计算的净资产收益率和每股收益,而不是将每股收益列入利润表正表,有关每股收益信息的披露也不是体现在会计报表的附注中;而每股收益准则要求公司将每股收益在利润表中列示,并且要求在会计报表附注中披露基本每股收益和稀释每股收益及其计算过程等。
三、每股收益准则重点难点解析
(一)基本每股收益的计算
基本每股收益的计算公式如下:
基本每股收益=归属于普通股股东的当期净利润÷当期发行在外普通股的加权平均数
从公式中可以看出,计算基本每股收益,关键是要确定归属于普通股股东的当期净利润和当期发行在外普通股的加权平均数。在计算归属于普通股股东的当期净利润时,应当考虑公司是否存在优先股。如果不存在优先股,那么公司当期净利润就是归属于普通股股东的当期净利润。如果存在优先股,在优先股是非累积优先股的情况下,应从公司当期净利润中扣除当期已支付或宣告的优先股股利;在优先股是累积优先股的情况下,公司净利润中应扣除至本期止应支付的股利。在我国,公司暂不存在优先股,所以公司当期净利润就是归属于普通股股东的当期净利润。
新发行普通股股数,应当根据发行合同的具体条款,从应收对价之日(一般为股票发行日)起计算确定。当期发行在外的普通股可能处于不断的变化中,所以在计算每股收益时应计算其加权平均数。其计算公式如下:
当期发行在外普通股加权平均数=期初发行在外普通股股数+当期新发行普通股股数×发行在外时间÷报告期时间-当期回购普通股股数×已回购时间÷报告期时间
在计算当期发行在外普通股加权平均数时,权数可以按天数来计算,在不影响计算结果合理性的前提下,也可以按月来计算。
在计算当期发行在外普通股的加权平均数时,有两个问题值得注意:第一,在企业合并采用权益结合法处理的情况下(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应根据合并过程中发行或取消的股票数调整加权平均数;第二,在发生不改变企业资源但将引起当期发行在外普通股股数发生变动的情况(如派发股票股利、公积金转增股本、拆股和并股)下,需重新计算所有列报期间的股份数,并追溯调整所有列报期间的每股收益。
在计算流通在外普通股加权平均数时,特别要注意的是企业合并中所采取的核算方法,核算方法不同,外发普通股在外流通的时间也不相同。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应采用购买法核算。在购买法下,被合并企业的合并前的净利润不包括在合并企业的净利润中,只有合并以后的利润才包括在合并企业的净利润中,所以在购买法下,因合并而发行的股票流通在外的时间应从股票发行的时间开始计算。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应采用权益结合法核算。
(二)稀释的每股收益
1.潜在普通股是否具有稀释性的判别。如果公司存在潜在普通股,首先应判断潜在普通股是否具有稀释性。如果潜在普通股不具有稀释性,那么公司只需计算基本每股收益;如果潜在普通股具有稀释性,公司还应当根据具有稀释性的潜在普通股的影响,分别调整归属于普通股股东的当期净利润以及当期发行在外普通股的加权平均数,据以计算稀释的每股收益。
这里涉及潜在普通股的概念和潜在普通股是否具有稀释性的判定。所谓潜在普通股是赋予其持有者在报告期或以后期间享有取得普通股权利的一种金融工具或其他合同。如可转换公司债券、期权、认股权证等。随着股票交易方式的发展,还会出现新的交易方式,只要会影响普通股股数的,都称为潜在普通股。
在衡量潜在普通股是否具稀释性时,我国的每股收益准则采用了国际会计准则中的规定,即以是否会减少每股持续正常经营净利润作为衡量潜在普通股是否具稀释性的尺度。持续正常经营净利润是指在扣除优先股股利和与非持续经营有关的项目后的正常经营净利润,不包括会计政策变更及重大会计差错更正的影响。该项目应结合“终止经营”、“财务报告的列报”及“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及会计差错更正”准则要求提供的信息综合考虑。
如果潜在普通股转换成普通股会增加持续正常经营每股收益或减少持续正常经营每股亏损,则该潜在普通股是具反稀释性的。在计算稀释的每股收益时,只考虑具有稀释性的潜在普通股的影响。不考虑具有反稀释性或不具有稀释性的普通股的影响。
2.稀释的每股收益的计算。计算稀释的每股收益时,应对基本每股收益的分子和分母进行调整。就分子而言,当期可归属于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应根据下列事项的税后影响进行调整:(1)当期已确认为费用的稀释性潜在普通股的利息;(2)稀释性的潜在普通股转换时将产生的收益或费用。这里主要是指可转换公司债券。就分母而言,普通股加权平均股数为在计算基本每股收益时的股份加权平均数加上全部具稀释性潜在普通股转换成普通股时将发行的普通股的加权平均数量。以前发行的具稀释性潜在普通股应视为已在当期期初转换为普通股,本期发行的潜在普通股应视为在发行日转换成普通股。对分母的调整主要涉及期权和认股权证。具有稀释性的期权和认股权证不影响归属于普通股的净利润,只影响普通股的加权平均数。只有当行权价格低于平均市场价格时,股票期权和认股权证才具有稀释性。计算时,应假定已行使该期权,因此发行的普通股股数包括两部分:(1)按当期平均市场价格发行的普通股,不具有稀释性,计算稀释的每股收益时不必考虑;(2)未取得对价而发行的普通股,具有稀释性,计算稀释的每股收益时应当加到普通股股数中。调整增加的普通股股数用公式表示如下:
调整增加的普通股股数=拟行权时转换的普通股股数-行权价格×拟行权时转换的普通股股数÷平均市场价格
作者介绍:汪寿成,湖北大学商学院。
作文七:《企业会计准则》23000字
企业会计准则
1.企业会计准则 ―― 基本准则…………………………………3
2.企业会计准则第 1号 ―― 存货………………………………12
3.企业会计准则第 2号 ―― 长期股权投资……………………17
4.企业会计准则第3号 ―― 投资性房地产……………………23
5.企业会计准则第 4号 ―― 固定资产…………………………27
6.企业会计准则第 5号 ―― 生物资产…………………………33
7.企业会计准则第 6号 ―― 无形资产 …………………………40
8.企业会计准则第7号 ―― 非货币性资产交换…………………46
9.企业会计准则第 8号 ―― 资产减值…………………………50 10.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 ―― 职工薪酬…………………………64 11.企业会计准则第10号 ―― 企业年金基金…………………67 12.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 ―― 股份支付………………………73 13.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 ―― 债务重组………………………77 14.企业会计准则第13号 ―― 或有事项………………………81 15.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 ―― 收入……………………………85 16.企业会计准则第15号 ―― 建造合同………………………90 17.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 ―― 政府补助………………………96 18.企业会计准则第 17号 ―― 借款费用………………………98 19.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 ―― 所得税…………………………103 20.企业会计准则第19号 ―― 外币折算………………………109
21.企业会计准则第20号 ―― 企业合并……………………114 22.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 ―― 租赁…………………………121 23.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 ―― 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129 24.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153 25.企业会计准则第24号——套期保值……………………162 26.企业会计准则第25号——原保险合同…………………173 27.企业会计准则第26号——再保险合同…………………181 28.企业会计准则第27号——石油天然气开采……………187 29.企业会计准则第28号 ——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194 30.企业会计准则第29号——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199 31.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财务报表列报………………202 32.企业会计准则第31号——现金流量表…………………211 33.企业会计准则第32号——中期财务报告………………220 34.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225 35.企业会计准则第34号——每股收益……………………235 36.企业会计准则第35号——分部报告……………………239 37.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246 38.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250 39.企业会计准则第38号——首次执行企业会计准则……266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
第 33号
根据《国务院关于,的 批复》 (国函[1992]178号)的规定,财政部对《企业会计准则》 (财政部令第 5号) 进行了修订, 修订后的《企业会计准则-基 本准则》已经部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 2007年 1月 1日起施行。
部长金人庆
二○○六年二月十五日 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企业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行为,保证 会计信息质量,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和其他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 本准则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企业 (包括公司,下同) 。
第三条 企业会计准则包括基本准则和具体准则,具体准 则的制定应当遵循本准则。
第四条 企业应当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又称财务报告,下 同) 。则务会计报告的目标是向财务会计报告使用者提供与企业
财务状况、 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等有关的会计信息, 反映企业管 理层受托责任履行情况, 有助于财务会计报告使用者作出经济决 策。
财务会计报告使用者包括投资者、债权人、政府及其有关 部门和社会公众等。
第五条 企业应当对其本身发生的交易或者事项进行会计 确认、计量和报告。
第六条 企业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应当以持续经营为前 提。
第七条 企业应当划分会计期间,分期结算账目和编制财 务会计报告。
会计期间分为年度和中期。中期是指短于一个完整的会计 年度的报告期间。
第八条 企业会计应当以货币计量。
第九条 企业应当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进行会计确认、计 量和报告。
第十条 企业应当按照交易或者事项的经济特征确定会计 要素。会计要素包括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收入和费用和利 润。
第十一条 企业应当采用借贷记账法记账。
第二章 会计信息质量要求
第十二条 企业应当以实际发生的交易或者事项为依据
进行会计确认、 计量和报告, 如实反映符合确认和计量要求的各 项会计要素及其他相关信息, 保证会计信息真实可靠、 内容完整。 第十三条 企业提供的会计信息应当与财务会计报告使用 者的经济决策需要相关,有助于财务会计报告使用者对企业过 去、现在或者未来的情况作出评价或者预测。
第十四条 企业提供的会计信息应当清晰明了,便于财务 会计报告使用者理解和使用。
第十五条 企业提供的会计信息应当具有可比性。
同一企业不同时期发生的相同或者相似的交易或者事项, 应当采用一致的会计政策,不得随意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在 附注中说明。
不同企业发生的相同或者相似的交易或者事项,应当采用 规定的会计政策,确保会计信息口径一致、相互可比。
第十六条 企业应当按照交易或者事项的经济实质进行会 计确认、 计量和报告, 不应仅以交易或者事项的法律形式为依据。 第十七条 企业提供的会计信息应当反映与企业财务状 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等有关的所有重要交易或者事项。 第十八条 企业对交易或者事项进行会计确认、 计量和报告 应当保持应有的谨慎, 不应高估资产或者收益、 低估负债或者费 用。
第十九条 企业对于已经发生的交易或者事项, 应当及时进 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不得提前或者延后。
第三章 资产
第二十条 资产是指企业过去的交易或者事项形成的、 由企 业拥有或者控制的、预期会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的资源。
前款所指的企业过去的交易或者事项包括购买、 生产、 建造 行为或其他交易或者事项。 预期在未来发生的交易或者事项不形 成资产。
由企业拥有或者控制,是指企业享有某项资源的所有权, 或 者虽然不享有某项资源的所有权,但该资源能被企业所控制。 预期会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 是指直接或者间接导致现金和 现金等价物流入企业的潜力。
第二十一条 符合本准则第二十条规定的资产定义的资源, 在同时满足以下条件时,确认为资产:
(一)与该资源有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
(二)该资源的成本或者价值能够可靠地计量。
第二十二条 符合资产定义和资产确认条件的项目,应当 列入资产负债表; 符合资产定义、 但不符合资产确认条件的项目, 不应当列入资产负债表。
第四章 负债
第二十三条 负债是指企业过去的交易或者事项形成的、 预期会导致经济利益流出企业的现时义务。
现时义务是指企业在现行条件下已承担的义务。 未来发生的 交易或者事项形成的义务, 不属于现时义务, 不应当确认为负债。
第二十四条 符合本准则第二十三条规定的负债定义的义 务,在同时满足以下条件时,确认为负债:
(一)与该义务有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出企业;
(二)未来流出的经济利益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第二十五条 符合负债定义和负债确认条件的项目, 应当 列入资产负债表; 符合负债定义、 但不符合负债确认条件的项目, 不应当列入资产负债表。
第五章 所有者权益
第二十六条 所有者权益是指企业资产和除负债后由所 有者享有的剩余权益。
公司的所有者权益又称为股东权益。
第二十七条 所有者权益的来源包括所有者投入的资 本、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的利得和损失、留存收益等。
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的利得和损失,是指不应计入当期损 益、 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发生增减变动的、 与所有者投入资本或者 向所有者分配利润无关的利得或者损失。
利得是指由企业非日常活动所形成的、会导致所有者权益 增加的、与所有者投入资本无关的经济利益的流入。
损失是指由企业非日常活动所发生的、 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减 少的、与向所有者分配利润无关的经济利益的流出。
第二十八条 所有者权益金额取决于资产和负债的计量。 第二十九条 所有者权益项目应当列入资产负债表。
第六章 收入
第三十条 收入是指企业在日常活动中形成的、会导致所 有者权益增加的、与所有者投入资本无关的经济利益的总流入。 第三十一条 收入只有在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从而导致企 业资产增加或者负债减少、 且经济利益的流入额能够可靠计量时 才能予以确认。
第三十二条 符合收入定义和收入确认条件的项目, 应当列 入利润表。
第七章 费用
第三十三条 费用是指企业在日常活动中发生的、会导 致所有者权益减少的、 与向所有者分配利润无关的经济利益的总 流出。
第三十四条 费用只有在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出从而导致企 业资产减少或者负债增加、 且经济利益的流出额能够可靠计量时 才能予以确认。
第三十五条 企业为生产产品、 提供劳务等发生的可归属 于产品成本、劳务成本等的费用,应当在确认产品销售收入、 劳 务收入等时, 将已销售产品、 已提供劳务的成本等计入当期损益。 企业发生的支出不产生经济利益的, 或者即使能够产生经济 利益但不符合或者不再符合资产确认条件的, 应当在发生时确认 为费用,计入当期损益。
企业发生的交易或者事项导致其承担了一项负债而又不确
认为一项资产的,应当在发生时确认为费用,计入当期损益。 第三十六条 符合费用定义和费用确认条件的项目, 应当 列入利润表。
第八章 利润
第三十七条 利润是指企业在一定会计期间的经营成果。 利润包括收入减去费用后的净额、 直接计入当期利润的利得和损 失等。
第三十八条 直接计入当期利润的利得和损失,是指应 当计入当期损益、 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发生增减变动的、 与所有者 投入资本或者向所有者分配利润无关的利得或者损失。
第三十九条 利润金额取决于收入和费用、 直接计入当期 利润的利得和损失金额的计量。
第四十条 利润项目应当列入利润表。
第九章 会计计量
第四十一条 企业在将符合确认条件的会计要素登记入 账并列报于会计报表及其附注(又称财务报表,下同)时,应当 按照规定的会计计量属性进行计量,确定其金额。
第四十二条 会计计量属性主要包括:
(一)历史成本。在历史成本计量下,资产按照购置时支 付的现金或者现金等价物的金额, 或者按照购置资产时所付出的 对价的公允价值计量。 负债按照因承担现时义务而实际收到的款 项或者资产的金额, 或者承担现时义务的合同金额, 或者按照日
常活动中为偿还负债预期需要支付的现金或者现金等价物的金 额计量。
(二)重置成本。在重置成本计量下,资产按照现在购买相 同或者相似资产所需支付的现金或者现金等价物的金额计量。 负 债按照现在偿付该项债务所需支付的现金或者现金等价物的金 额计量。
(三)可变现净值。在可变现净值计量下,资产按照其正常 对外销售所能收到现金或者现金等价物的金额扣减该资产至完 工时估计将要发生的成本、 估计的销售费用以及相关税费后的金 额计量。
(四)现值。在现值计量下,资产按照预计从其持续使用和 最终处置中所产生的未来净现金流入量的折现金额计量。 负债按 照预计期限内需要偿还的未来净现金流出量的折现金额计量。 (五)公允价值。在公允价值计量下,资产和负债按照在 公平交易中, 熟悉情况的交易双方自愿进行资产交换或者债务清 偿的金额计量。
第四十三条 企业在对会计要素进行计量时,一般应当 采用历史成本,采用重置成本、可变现净值、现值、公允价值计 量的,应当保证所确定的会计要素金额能够取得并可靠计量。 第十章 财务会计报告
第四十四条 财务会计报告是指企业对外提供的反映企 业某一特定日期的财务状况和某一会计期间的经营成果、 现金流
量等会计信息的文件。
财务会计报告包括会计报表及其附注和其他应当在财务会 计报告中披露的相关信息和资料。 会计报表至少应当包括资产负 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等报表。
小企业编制的会计报表可以不包括现金流量表。
第四十五条 资产负债表是指反映企业在某一特定日期 的财务状况的会计报表。
第四十六条 利润表是指反映企业在一定会计期间的经 营成果的会计报表。
第四十七条 现金流量表是指反映企业在一定会计期间 的现金和现金等价物流入和流出的会计报表。
第四十八条 附注是指对在会计报表中列示项目所作的 进一步说明,以及对未能在这些报表中列示项目的说明等。 第十一章 附则
第四十九条 本准则由财政部负责解释。
第五十条 本准则自 2007年 1月 1日起施行。
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存货的确认、计量和相关信息的披 露,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 ,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 下列各项适用其他相关会计准则:
(一)因建造合同形成的存货、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15号――建造合同》 。
(二)与农业生产有关的生物资产,适用《企业会计准则 第5号――生物资产》 。
第二章 确认
第三条 存货, 是指企业在日常活动中持有以备出售的产成 品或商品、 处在生产过程中的在产品、 在生产过程或提供劳务过 程中耗用的材料和物料等。
第四条 存货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才能予以确认:
(一)该存货包含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
(二)该存货的成本能够可靠计量。
第三章 计量
第五条 存货应当按照成本计量。存货成本包括采购成 本,加工成本和其他成本。
第六条 存货的采购成本,包括购买价款、进口关税和 其他税费、运输费、装卸费、保险费以及其他可归属于存货采购
成本的费用。
第七条 存货的加工成本, 包括直接人工以及按照一定方 法分配的制造费用。
制造费用,是指企业为生产产品和提供劳务而发生的各项 间接费用。 企业应当根据制造费用的性质, 合理地选择制造费用 分配方法。
在同一生产过程中, 同时生产两种或两种以上的产品, 并且 每种产品的加工成本不能直接区分的, 其加工成本应当按照合理 的方法在各种产品之间进行分配。
第八条 存货的其他成本, 是指除采购成本, 加工成本以 外的,使存货达到目前场所和状态所发生的其他支出。
第九条 下列费用应当在发生时确认为当期损益, 不计入 存货成本:
(一)非正常消耗的直接材料、直接人工和制造费用;
(二) 仓储费用 (不包括在生产过程中为达到下一个生产阶 段所必需的费用) ;
(三)不能归属于存货达到目前场所和状态的其他支出。 第十条 应计入存货成本的借款费用,按照《企业会计 准则第17号――借款费用》的规定处理。
第十一条 投资者投入的存货的成本,应当按照投资合 同或协议约定的价值确定,但合同或协议约定价值不公允的除 外。
第十二条 企业合并、 非货币性资产交换、 债务重组取得 的存货的成本和收获时的农产品的成本, 应当分别按照 《企业会 计准则第20号――企业合并》 、 《企业会计准则第7号――非货币 性资产交换》 、 《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 和 《企业会 计准则第5号――生物资产》确定。
第十三条 企业提供劳务的, 所发生的直接从事劳务提供 人员的直接人工和其他直接费用以及可归属的间接费用, 作为存 货成本计量。
第十四条 企业应当采用先进先出法、 加权平均法或者个 别计价法确定发出存货的实际成本。 已售存货, 应当将其成本结 转为当期损益,相应的存货跌价准备也应当予以结转。
对于性质和用途相似的存货,应当采用相同的成本计算方 法确定发出存货的成本。
对于不能替代使用的存货、为特定项目专门购入或制造的 存货以及提供劳务的成本, 通常应当采用个别计价法确定发出存 货的成本。
第十五条 资产负债表日、 存货应当按照成本与可变现净 值孰低计量。
存货成本高于其可变现净值的,应当计提存货跌价准备, 计 入当期损益。可变现净值,是指在日常活动中,以存货的估计售 价减去至完工时将要发生的成本、 销售费用以及相关税费后的金 额。
第十六条 企业确定存货的可变现净值, 应当以取得的确 凿证据为基础, 并且考虑持有存货的目的、 存货负债表日后事项 的影响等因素。
用于生产而持有的材料等, 用其生产的产成品的可变现净值 高于成本的, 该材料仍然应当按成本计量; 材料价格的下降表明 产成品的可变现净值低于成本的, 该材料应当按照可变现净值计 量。
第十七条 为执行销售合同或者劳务合同而持有的存货, 其可变现净值通常应当以合同价格为基础计算。
企业持有存货的数量多于销售合同订购数量的, 超出部分的 存货可变现净值应当以一般销售价格为基础计算。
企业持有存货的数量少于销售合同订购数量的,其会计处 理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13号――或有事项》 。
用于出售的材料等,其可变现净值应当以市场价格为基础 计算。
第十八条 企业应当按照单个存货项目计提存货跌价准 备。
对于数量繁多、单价较低的存货,可以按照存货类别计提 存货跌价准备。
与具有类似目的或最终用途并在同一地区生产和销售的产 品系列相关, 且难以与其他项目分开计量的存货, 可以合并计提 存货跌价准备。
第十九条 资产负债表日,企业应当确定存货的可变现净 值。 以前减记存货价值的影响因素已经消失的, 减记的金额应当 予以恢复, 并在原先计提的存货跌价准备的金额内转回, 转回的 金额计入当期损益。
第二十条 企业应当采用一次转法或者五五摊销法对低 值易耗品和包装物进行摊销,计入相关资产的成本或者当期损 益。
第二十一条 企业发生的存货毁损,应当将处置收入扣 除账面价值和相关税费后的金额计入当期损益。
企业存货盘亏造成的损失,应当计入当期损益。
第四章 披露
第二十二条 企业应当在附注中披露与存货有关的下列信 息:
(一)各类存货的期初和期末账面价值。
(二)确定发出存货成本所采用的方法。
(三)存货可变现净值的确定依据、存货跌价准备的计提 方法、 当期计提的存货跌价准备的金额、 当期转回的存货跌价准 备的金额以及计提和转回的有关情况。
(四)用于债务担保的存货账面价值。
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长期股权投资的确认、 计量和相关信息的 披露,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 ,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 下列各项适用其他相关会计准则;
(一) 外币长期股权投资的折算, 适用 《企业会计准则第19号――外币折算》 。
(二)本准则未予规范的长期股权投资,适用《企业会计准 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 。
第二章 初始计量
第三条 企业合并形成的长期股权投资, 应当按照下列规 定确定其初始投资成本:
(一)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中,合并方以支付现金、转让 非现金资产或承担债务方式作为合并对价的, 应当在合并日按照 取得被合并方所有者权益账面价值的份额作为长期股权投资的 初始投资成本、 长期股权投资初始投资成本与支付的现金、 转让 的非现金资产以及所承担债务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 应当调整资 本公积;资本公积不足冲减的,调整留存收益。
合并方以发行权益性证券作为合并对价的, 应当在合并日按 照取得被合并方所有者权益账面价值的份额作为长期股权投资 的初始投资成本。 按照发行股份的面值总额作为股本, 长期股权 投资初始投资成本与所发行股份面值总额之间的差额, 应当调整 资本公积;资本公积不足冲减的,调整留存收益。
(二) 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中, 购买方在购买日应当以
按照 《企业会计准则第20号――企业合并》 确定的合并成本作为 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
第四条 除企业合并形成的长期股权投资以外, 其他方式 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确定其初始投资成本: (一) 以支付现金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 应当按照实际支付 的购买价款作为初始投资成本。 初始投资成本包括与取得长期股 权投资直接相关的费用、 税金及其他必要支出, 但实际支付的价 款中包含的已宣告但尚未领取的现金股利, 应作为应收项目单独 核算。
(二) 以发行权益性证券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 应当按照发 行权益性证券的公允价值作为初始投资成本。
(三) 投资者投入的长期股权投资, 应当按照投资合同或协 议约定的价值作为初始投资成本, 但合同或协议约定价值不公允 的除外。
(四) 通过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 其初始 投资成本应当按照 《企业会计准则第7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 确定。
(五) 通过债务重组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 其初始投资成本 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确定。
第三章 后续计量
第五条 下列长期股权投资应当按照本准则第七条规定, 采用成本法核算:
(一) 投资企业能够对被投资单位实施控制的长期股权 投资。
控制,是指有权决定一个企业的财务和经营政策,并能据 以从该企业的经营活动中获取利益。 投资企业能够对被投资单位 实施控制的, 被投资单位为其子公司, 投资企业应将子公司纳入 合并财务报表的范围。
投资企业对子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采用本准则规定的 成本法核算,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时,应当按照权益法进行调整。 (二)投资企业对被投资单位不具有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 并且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 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长期股权 投资。
共同控制,是指按照合同约定对某项经济活动所共有的控 制, 仅在与该项活动相关的重要财务和生产经营决策需要分享控 制权的投资方一致同意时存在, 投资企业与其他方对被投资单位 实施共同控制的,被投资单位为其合营企业。
重大影响, 是指对一个企业的财务和经营政策有参与决策的 权力, 但并不能够控制或者与其他方一起共同控制这些政策的制 定。 投资企业能够对被投资单位施加重大影响的, 被投资单位为 其联营企业。
第六条 在确定能否对被投资单位实施控制或是施加重大 影响时, 应当考虑投资企业和其他方持有的被投资单位当期可转 换公司债券、当期可执行认股权证等潜在表决权因素。
第七条 采用成本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按照初始投 资成本计价。追加或收回投资应当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成本。 被
投资单位宣告分派的现金股利或利润,确认为当期投资收益。 投 资企业确认投资收益, 仅限于被投资单位接受投资后产生的累积 净利润的分配额, 所获得的利润或现金股利超过上述数额的部分 作为初始投资成本的收回。
第八条 投资企业对被投资单位具有共同控制或重大影 响的长期股权投资, 应当按照本准则第九条至十三条规定, 采用 权益法核算。
第九条 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大于投资时应享有 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 不调整长期股权投资 的初始投资成本; 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小于投资时应享 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 其差额应当计入当 期损益,同时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成本。
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应当比照 《企业会计准则 第20号――企业合并》的规定确定。
第十条 投资企业取得长期股权投资后,应当按照应享有 或应分担的被投资单位实现的净损益的份额, 确认投资损益并调 整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 投资企业按照被投资单位宣告分派 的利润或现金股利计算应分得的部分, 相应减少长期股权投资的 账面价值。
第十一条 投资企业确认被投资单位发生的净亏损, 应当以 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以及其他实质上构成对被投资单位净 投资的长期权益减记至零为限, 投资企业负有额外损失的情况除 外。
被投资单位以后实现净利润的, 投资企业在其收益分享额弥
补未确认的亏损分担额后,恢复确认收益分享额。
第十二条 投资企业在确认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净损益的份 额时, 应当以取得投资时被投资单位各项可辨认资产等的公允价 值为基础,对被投资单位的净利润进行适当调整后确认。 被投资单位采用的会计政策及会计期间与投资企业不一致 的, 应当按照投资企业的会计政策及会计期间对被投资单位的财 务报表进行调整,并据以确认投资损益。
第十三条 投资企业对于被投资单位除净损益以外所有者 权益的其他变动, 应当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并计入所有 者权益。
第十四条 按照本准则规定的成本法核算的在活跃市场中 没有报价、 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长期股权投资, 其减值应当 按照 《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 的规定处 理;其他按照本准则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其减值应当按照《企 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的规定处理。
第十五条 投资企业因减少投资等原因对被投资单位不再 具有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 并且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 公允 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长期股权投资, 应当改按成本法核算, 并以 权益法下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作为按照成本法核算的初始 投资成本。
因追加投资等原因能够对被投资单位实施共同控制或重大 影响但不构成控制的, 应当改按权益法核算, 并以成本法下长期 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或按照 《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 确认和计量》 确定的投资账面价值作为按照权益法核算的初始投 资成本。
第十六条 处置长期股权投资, 其账面价值与实际取得价款
的差额,应当计入当期损益。采用权益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 因被投资单位除净损益以外所有者权益的其他变动而计入所有 者权益的, 处置该项投资时应当将原计入所有者权益的部分按相 应比例转入当期损益。
第四章 披露
第十七条 投资企业应当在附注中披露与长期股权投资有 关的下列信息:
(一)子公司、合营企业和联营企业清单,包括企业名称、 注册地、业务性质、投资企业的持股比例和表决权比例。 (二)合营企业和联营企业当期的主要财务信息,包括资 产、负债、收入、费用等的合计金额。
(三) 被投资单位向投资企业转移资金的能力受到严格限制 的情况。
(四)当期及累计未确认的投资损失金额。
(五)与对子公司、合营企业及联营企业投资相关的或有负 债。
企业会计准则第3号——投资性房地产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投资性房地产的确认、计量和相关信息的 披露,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 ,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 投资性房地产,是指为赚取租金或资本增值,或两 者兼有而持有的房地产。
投资性房地产应当能够单独计量和出售。
第三条 本准则规范下列投资性房地产:
(一)已出租的土地使用权。
(二)持有并准备增值后转让的土地使用权。
(三)已出租的建筑物。
第四条 下列各项不属于投资性房地产:
(一)自用房地产,即为生产商品、提供劳务或者经营管理 而持有的房地产。
(二)作为存货的房地产。
第五条 下列各项适用其他相关会计准则:
(一)企业代建的房地产,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15号— —建造合同》 。
(二)投资性房地产的租金收入和售后租回,适用《企业会 计准则第21号——租赁》 。
第二章 确认和初始计量
第六条 投资性房地产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才能予以确 认:
(一) 与该投资性房地产有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
(二)该投资性房地产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第七条 投资性房地产应当按照成本进行初始计量。
(一)外购投资性房地产的成本,包括购买价款、相关税 费和可直接归属于该资产的其他支出。
(二)自行建造投资性房地产的成本,由建造该项资产达 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所发生的必要支出构成。
(三)以其他方式取得的投资性房地产的成本,按照相关
会计准则的规定确定。
第八条 与投资性房地产有关的后续支出, 满足本准则第六 条规定的确认条件的, 应当计入投资性房地产成本; 不满足本准 则第六条规定的确认条件的,应当在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 第三章 后续计量
第九条 企业应当在资产负债表日采用成本模式对投资性 房地产进行后续计量,但本准则第十条规定的除外。
采用成本模式计量的建筑物的后续计量,适用《企业会计 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 。
采用成本模式计量的土地使用权的后续计量,适用《企业 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 。
第十条 有确凿证据表明投资性房地产的公允价值能够持 续可靠取得的, 可以对投资性房地产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进行后续 计量。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计量的,应当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一)投资性房地产所在地有活跃的房地产交易市场;
(二)企业能够从房地产交易市场上取得同类或类似房地 产的市场价格及其他相关信息, 从而对投资性房地产的公允价值 作出合理的估计。
第十一条 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计量的, 不对投资性房地产计 提折旧或进行摊销, 应当以资产负债表日投资性房地产的公允价 值为基础调整其账面价值, 公允价值与原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计 入当期损益。
第十二条 企业对投资性房地产的计量模式一经确定, 不得 随意变更。 成本模式转为公允价值模式的, 应当作为会计政策变 更,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8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 和差错更正》处理。
已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不得从公允价值 模式转为成本模式。
第四章 转换
第十三条 企业有确凿证据表明房地产用途发生改变, 满足 下列条件之一的, 应当将投资性房地产转换为其他资产或者将其 他资产转换为投资性房地产:
(一)投资性房地产开始自用。
(二)作为存货的房地产,改为出租。
(三)自用土地使用权停止自用,用于赚取租金或资本增 值。
(四)自用建筑物停止自用,改为出租。
第十四条 在成本模式下, 应当将房地产转换前的账面价值 作为转换后的入账价值。
第十五条 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转换为 自用房地产时, 应当以其转换当日的公允价值作为自用房地产的 账面价值,公允价值与原账面价值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第十六条 自用房地产或存货转换为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计 量的投资性房地产时, 投资性房地产按照转换当日的公允价值计
价, 转换当日的公允价值小于原账面价值的, 其差额计入当期损 益; 转换当日的公允价值大于原账面价值的, 其差额计入所有者 权益。
第五章 处置
第十七条 当投资性房地产被处置, 或者永久退出使用且预 计不能从其处置中取得经济利益时, 应当终止确认该项投资性房 地产。
第十八条 企业出售、转让、报废投资性房地产或者发生投 资性房地产毁损, 应当将处置收入扣除其账面价值和相关税费后 的金额计入当期损益。
第六章 披露
第十九条 企业应当在附注中披露与投资性房地产有关的 下列信息:
(一)投资性房地产的种类、金额和计量模式。
(二)采用成本模式的,投资性房地产的折旧或摊销,以 及减值准备的计提情况。
(三)采用公允价值模式的,公允价值的确定依据和方法, 以及公允价值变动对损益的影响。
(四)房地产转换情况、理由,以及对损益或所有者权益 的影响。
(五)当期处置的投资性房地产及其对损益的影响。
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固定资产的确认,计量和相关信息的披 露,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 ,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 下列各项适用基本相关会计准则:
(一)经济林木和产役畜等生物资产,适用《企业会计准 则第5号――生物资产》 。
(二)矿区权益和石油、天然气矿产储量,适用《企业会 计准则第27号――石油天然气开采》 。
(三)作为投资性房地产的建筑物,适用《企业会计准则 第3号――投资性房地产》 。
第二章 确认
第三条 固定资产,是指同时具有下列两个特征的有形资 产:
(一)为生产商品、提供劳务、出租或经营管理而持有的;
(二)使用寿命使用过一个会计期间。
使用寿命, 是指企业使用固定资产的预计期间, 或者该固 定资产所能生产产品或提供劳务的数量。
第四条 固定资产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才能予以确认:
(一)该固定资产包含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
(二)该固定资产的成本能够可靠计量。
第五条 固定资产的各组成部分具有不同使用寿命或者以 不同方式为企业提供经济利益,适用不同折旧率或折旧方法的, 应当分别将各组成部分确认为单项固定资产。
第六条 企业与固定资产有关的后续支出, 符合本准则第四 条规定的确认条件的, 应当计入固定资产成本; 不符合本准则第 四条规定的确认条件的,应当在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
第三章 初始计量
第七条 固定资产应当按照成本计量。
第八条 外购固定资产的成本, 包括购买价款、 进口关税和 其他税费, 使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所发生的可归属于 该项资产的场地整理费、运输费、装卸费、安装费和专业人员服 务费等。
以一笔款项购入多项没有单独标价的固定资产, 应当按照各 项固定资产公允价值比例对总成本进行分配, 分别确定各项固定 资产的成本。
第九条 自行建筑固定资产的成本, 由建造该项资产达到预 定可使用状态前所发生的必要支出构成。
第十条 应计入固定资产成本的借款费用, 按照 《企业会计 准则第17号――借款费用》的规定处理。
第十一条 投资者投入固定资产的成本, 应当按照投资合同 或协议约定的价值确定,但合同或协议约定价值不公允的除外。 第十二条 企业合并、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债务重组、融
资租赁取得的固定资产的成本, 应当分别按照 《企业会计准则第 20号――企业合并》 、 《企业会计准则第7号――非货币性资产交 换》 、 《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 和 《企业会计准则第 21号――租赁》确定。
第十三条 确定固定资产成本时,应当考虑弃置费用因 素。
第四章 后续计量
第十四条 企业应当对所有固定资产计提折旧;但是, 已 提足折旧仍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等除外。
折旧, 是指在固定资产使用寿命内, 按照确定的方法对应计 折旧额进行的系统分摊。
应计折旧额, 是指应当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的原价扣除其预 计净残值后的金额。 已计提减值准备的固定资产, 还应当扣除已 计提的固定资产减值准备累计金额。
预计净残值, 是指假定固定资产预计使用寿命已满并处于使 用寿命终了时的预期状态, 目前从该项资产处置中获得的扣除预 计处置费用后的金额。
第十五条 企业应当根据固定资产的性质和使用情况, 合理 确定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和预计净残值。
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 预计净残值一经确定, 不得随意变更; 但是,符合本准则第十九条规定的除外。
第十六条 企业确定固定资产使用寿命,应当考虑下列因
素:
(一)预计生产能力或实物产量;
(二)预计有形损耗和无形损耗;
(三)法律或者类似规定对资产使用的限制。
第十七条 企业应当根据固定资产所包含的经济利益预 期实现方式,合理选择固定资产折旧方法。
可选用的折旧方法包括年限平均法、 工作量法、 双倍余额递 减法和年数总和法等。
固定资产的折旧方法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但是,符合 本准则第十九条规定的除外。
第十八条 固定资产应当按月计提折旧, 并根据用途计入 相关资产的成本或者当期损益。
第十九条 企业应当至少于每年年度终了, 对固定资产的 使用寿命,预计净残值和折旧方法进行复核。
使用寿命预计数与原无估计数有差异的, 应当调整固定资产 折旧年限。
预计净残值预计数与原先估计数有差异的, 应当调整预计净 残值。
固定资产包含的经济利益预期实现方式有重大改变的, 应当 改变固定资产折旧方法。
固定资产使用寿命, 预计净残值和折旧方法的改变应当作为 会计估计变更。
第二十条 固定资产的减值, 应当按照 《企业会计准则第 8号――资产减值》处理。
第五章 处置
第二十一条 固定资产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 应当予以终 止确认:
(一)该固定资产处于处置状态。
(二) 该固定资产预期通过使用或处置不能产生未来经济利 益。
第二十二条 企业持有待售的固定资产,应当对其预计 净残值进行调整。
第二十三条 企业出售、 转让、 报废固定资产或发生固定 资产毁损, 应当将处置收入扣除账面价值和相关税费后的金额计 入当期损益。
企业固定资产盘亏造成的损失,应当计入当期损益。 第二十四条 企业根据本准则第六条的规定, 将发生的固 定资产后续支出计入固定资产成本的, 应当终止确认被替换部分 的账面价值。
第六章 披露
第二十五条 企业应当在附注中披露与固定资产有关的 下列信息:
(一)固定资产的确认条件、分类、计量基础和折旧方法。
(二)各类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预计净残值和折旧率。
(三) 各类固定资产的期初和期末原价、 累计折旧额及固定 资产减值准备累计金额。
(四)当期确认的折旧费用。
(五)对固定资产所有权的限制及其金额和用于债务担保的 固定资产账面价值。
(六)准备处置的固定资产名称、账面价值、公允价值、预 计处置费用和预计处置时间等
企业会计准则第5号――生物资产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与农业生产相关的生物资产的确认、 计 量和相关信息的披露,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 ,制 定本准则。
第二条 生物资产,是指有生物的动物和植物。
第三条 生物资产分为消耗性生物资产、 生物性生物资产 和公益性生物资产。
消耗性生物资产, 是指为出售而持有的、 或在将来收获为农 产品的生物资产,包括长年中的大田作物、蔬菜、用材林以及存 栏待售的牲畜等。
生产性生物资产, 是指为产出农产品、 提供劳务或出租等目 的而持有的生物资产,包括经济林、薪炭林、产畜和役畜等。 公益性生物资产, 是指以防护、 环境保护为主要目的的生物 资产,包括防风固沙林、水土保持林和水源涵养林等。
第四条 下列各项适用其他相关会计准则:
(一)与生物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 16号-政府补助》 。
(二)收获后的农产品,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 货》等。
第二章 确认和初始计量
第五条 生物资产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才能予以确认:
(一)企业因过去的交易或者事项而拥有或者控制该资产;
(二)该资产所包含的经济利益或服务潜能很可能流入企 业;
(三)该资产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第六条 企业取得的生物资产,应当按照取得时的成本 进行初始计量。
第七条 外购生物资产的成本包括购买价款、运输费、 保 险费、相关税费以及可直接归属于购买该资产的其他支出。 第八条 自行栽培、 营造、 繁殖或养殖的消耗性生物资产 的成本,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 自行栽培的大田作物和蔬菜的成本, 按照其在收获前 耗用的种子、肥料、农药等材料费、人工费和应分摊的间接费用 等必要支出确定。
(二) 自行营造的林木类消耗性生物资产的成本, 按照其郁 闭前发生的造林费、抚育费、营林设施费、良种试验费、调查设 计费及其他管护费等必要支出确定。
(三) 自行繁殖的育肥畜的成本, 按照其在出售前发生的饲 料费、人工费和应分摊的间接费用等必要支出确定。
(四) 水产养殖的动物和植物的成本, 按照其在出售或入库 前耗用的苗种、饲料、肥料等材料费、人工费和应分摊的间接费 用等必要支出确定。
第九条 自行营造或繁殖的生产性生物资产的成本,应 当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 自行营造的林木类生产性生物资产的成本, 按照其达 到预定生产经营目的前发生的造林费、抚育费、营林设施费、 良 种试验费、调查设计费及其他管护费等必要支出确定。
(二) 自行繁殖的产畜和役畜的成本, 按照其达到预定生产 经营目的(成龄)前发生的饲料费、人工费和应分摊的间接费用 等必要支出确定。
达到预定生产经营目的, 是指生产性生物资产进行正常生产 期,可以多年连续稳定产出农产品、提供劳务或出租。
第十条 自行营造的公益性生物资产的成本,应当按照其 达到郁闭前发生的造林费、 抚育费费、 森林保护费、 营林设施费、 良种试验费、调查设计费及其他管护费等必要支出确定。 第十一条 应计入生物资产成本的借款费用, 按照 《企业 会计准则第17号――借款费用》 的规定处理, 消耗性林木类生物 资产发生的借款费用,应当在郁闭时停止资本化。
第十二条 投资者投入的生物资产的成本, 应当按照投资 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值确定, 但合同或协议约定价值不公允的例 外。
第十三条 天然起源的生物资产的成本, 应当按照名义金 额确定。
第十四条 企业合并取得的生物资产的成本,应当按照
《企业会计准则第20号――企业合并》确定。
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取得的生物资产的成本,应当按照《企 业会计准则第7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确定。
债务重组取得的生物资产的成本,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 则第12号――债务重组》确定。
第三章 后续计量
第十五条 企业应当采用成本模式对生物资产进行后续 计量,但本准则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情况除外。
第十六条 因择伐、 间伐或抚育更新性质采伐而补植林木 类生物资产发生的后续支出,应当计入林木类生物资产的成本。 生物资产在郁闭或达到预定生产经营目的后发生的管护、 饲养费用等后续支出,应当确认为当期费用。
第十七条 企业对达到预定生产经营目的的生产性生物 资产, 应当按期计提折旧, 并根据用途分别计入相关资产的成本 或当期费用。
第十八条 企业应当根据生产性生物资产的性质、 使用情 况和所包含经济利益的预期消耗方式,合理确定其使用寿命、 预 计净残值和折旧方法, 可选用的折旧方法包括年限平均法、 工作 量法、产量法等。
生产性生物资产的使用寿命、 预计净残值和折旧方法一经确 定,不得随意变更;但是,符合本准则第二十条规定的除外。 第十九条 企业确定生产性生物资产的使用寿命, 应当考
虑下列因素:
(一)该资产的预计产出能力或实物产量;
(二) 该资产的有形损耗, 如因新品种的出现而使现有的生 产性生物资产的产出能力和产出农产品的质量等方面相对下降、 市场需求的变化使生产性生物资产产出的农产品相对过时等。 第二十条 企业应当定期对生产性生物资产的使用寿命、 预计净残值和折旧方法进行复核。
使用寿命或预计净残值的预期数和原先估计数有差异的, 或 者包含的经济利益预期实现方式有重大改变的, 应当作为会计估 计变更,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8号――会计政策、 会计估计变 更和差错更正》 处理, 调整生产性生物资产的使用寿命或预计净 残值或者改变折旧方法。
第二十一条 企业至少应当于每年年度终了对消耗性生 物资产和生产性生物资产进行检查, 有确凿证据表明由于遭受自 然灾害、病虫害、动物疫病侵袭或市场需求变化等原因,使消耗 性生物资产的可变现净值或生产性生物资产的可收回金额低于 其账面价值的, 应当按照可变现净值或可收回金额低于账面价值 的差额, 计提生物资产跌价准备或减值准备, 并确认为当期损失。 上述可变现净值和可收回金额, 应当分别按照 《企业会计准则第 1号――存货》和《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确定。 消耗性生物资产减值的影响因素已经消耗的, 减记金额应当 予以恢复, 并在原已计提的跌价准备金额内转回, 计入当期损益。
生产性生物资产减值准备一经计提,不得转回。
公益性生物资产不计提减值准备。
第二十二条 有确凿证据表明生物资产的公允价值能够 持续可靠取得的,应当对生物资产采用公允价值进行计量。 采用公允价值计量的,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生物资产所在地有活跃的交易市场;
(二) 能够从交易市场上取得同类或类似生物资产的市场价 格及其他相关信息,从而对生物资产的公允价值做出合理估计。 第四章 收获与处置
第二十三条 对于消耗性生物资产, 应当在收获或出售时, 按照其账面价值结转成本。结转成本的方法包括加权平均法、 个 别计价法、蓄积量比例法、轮伐期年限法等。
第二十四条 生产性生物资产收获的农产品成本, 按照产 出或采收过程中发生的材料费、 人工费和应分摊的间接费用等必 要支出计算确定,并采用加权平均法、个别计价法、蓄积量比例 法、轮伐期年限法等方法,将其账面价值结转为农产品成本。 收获之后的农产品,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 货》等进行处理。
第二十五条 生物资产转变用途后的成本应当按照转变 用途时的账面价值确定。
第二十六条 生物资产出售、盘亏或死亡、毁损时,应当 将处置收入扣除其账面价值和相关税费后的余额计入当期损益。
第五章 披露
第二十七条 企业应当在附注中披露与生物资产有关的 下列信息:
(一) 生物资产的类别以及各类生物资产的实物数量和账面 价值。
(二) 各类消耗性生物资产的累计跌价准备金额, 以及各类 生产性生物资产的使用寿命、预计净残值、折旧方法、累计折旧 和累计减值准备金额。
(三)天然起源生物资产的类别、取得方法和实物数量。
(四)作为负债担保物的生物资产的账面价值。
(五)与生物资产相关的风险情况与管理措施。
第二十八条 企业应当在附注中披露与生物资产增减变 动有关的下列信息:
(一)因购买而增加的部分;
(二)因自行培育而增加的部分;
(三)因出售、转让而减少的部分;
(四)因死亡、毁损或盘亏而减少的部分;
(五)计提的折旧及计提的减值准备或跌价准备;
(六)其他变动。
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无形资产的确认、 计量和相关信息的披 露,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 ,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 下列各项适用其他相关会计准则:
(一)企业合并中产生商誉的确认和计量,适用《企业会计 准则第20号――企业合并》 。
(二)矿区权益的确认和计量,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27号――石油天然气开采》 。
(三)作为投资性房地产的土地使用权,适用《企业会计 准则第3号――投资性房地产》 。
第二章 确认
第三条 无形资产,是指企业拥有或者控制的没有实物 动态的可辨认非货币性资产。
资产在符合下列条件时, 满足无形资产定义中的可辨认性标 准:
(一) 能够从企业中分离或者划分出来, 并能单独或者与相 关合同、资产或负债一起,用于出售、转移、授予许可、租赁或 者交换;
(二)源自合同性权利或其他法定权利,无论这些权利是否 可以从企业或其他权利和义务中转移或者分离。
第四条 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无形项目, 才能确认为无形 资产:
(一)符合无形资产的定义;
(二)与该资产相关的预计未来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
(三)该资产的成本能够可靠计量。
第五条 企业在判断无形资产产生的经济利益是否很可能 流入时, 应对无形资产在预计使用年限内可能存在的各种经济因 素作出合理估计,并且应当有明确证据支持。
第六条 企业无形项目的支出,除下列情形外,均应于 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
(一) 符合本准则规定的确认条件、 构成无形资产成本的部 分;
(二) 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中取得的、 不能单独确认为无 形资产、构成购买日确认的商誉的部分。
第七条 企业内部研究开发项目的支出, 应当区分研究阶 段支出与开发阶段支出,分别按本准则规定处理。
内部研究开发项目的研究阶段, 是指为获取新的科学或技术 知识并理解它们而进行的独创性的有计划调查。
内部研究开发项目的开发阶段, 是指在进行商业性生产或使 用前, 将研究成果或其他知识应用于某项计划或设计, 以生产出 新的或具有实质性改进的材料、装置、产品等。
第八条 企业内部研究开发项目研究阶段的支出, 应当于
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
第九条 企业内部研究开发项目阶段的支出, 能够证明下 列各项时,应当确认为无形资产;
(一) 从技术上来讲, 完成该无形资产以使其能够使用或出 售具有可行性;
(二)具有完成该无形资产并使用或出售的意图;
(三)无形资产产生经济利益的方式,包括能够证明运用 该无形资产生产的产品存在市场或无形资产自身存在市场; 无形 资产将在内部使用的,应当证明其有用性。
(四)有足够的技术、财务资源和其他资源支持,以完成 该无形资产的开发,并有能够使用或出售该无形资产;
(五)归属于该无形资产开发阶段的支出能够可靠计量。 第十条 企业取得的已作为无形资产确认的正在进行中研 究开发项目,在取得后发生的支出应当按照本准则有关规定处 理。
第十一条 企业自创商誉以及内部产生的品牌、报刊名 等,因其成本无法明确区分,不应当确认为无形资产。
第三章 初始计量
第十二条 外购无形资产的成本,包括购买价款、进口 关税和其他税费以及直接归属于使该项资产达到预定用途所发 生的其他支出。
购买无形资产的价款超过正常信用条件延期支持的,无形
资产的成本为其等值现金价格。 实际支付的价款与确认的成本之 间的差额, 除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7号――借款费用》 应予资 本化的以外,应当在信用期间内确认为利息费用。
第十三条 自行开发的无形资产, 其成本包括自满足本准 则第四条和第九条规定后至达到预定用途前所发生的支出总额, 但是对于以前期间已经费用化的支出不再调整。
第十四条 投资者投入的无形资产, 应当按照投资合同或 协议约定的价值作为成本,但合同或协议约定价值不公允的除 外。
第十五条 企业合并取得的无形资产的成本,应当按照 《企业会计准则第20号――企业合并》确定。
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取得的无形资产的成本, 应当按照 《企业 会计准则第7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确定。
债务重组取得的无形资产的成本,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 则第12号――债务重组》确定。
债务重组取得的无形资产的成本,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 则第16号――政府补助》确定。
第四章 后续计量
第十六条 企业应当于取得无形资产时分析判断其使用 寿命。
无形资产的使用寿命如为有限的, 应当估计该使用寿命的年 限或者构成使用寿命的产量等类似计量单位数量; 无法预见无形
资产为企业带来未来经济利益的期限的, 应当视为使用寿命不确 定的无形资产。
第十七条 使用寿命有限的无形资产, 其应摊销金额应当 在使用寿命内系统合理摊销。
企业摊销无形资产, 应当自无形资产可供使用时起, 至不再 作为无形资产确认时止。
企业选择的无形资产摊销方法, 应当反映企业预期消耗该项 无形资产所产生的未来经济利益的方式, 无法可靠确定消耗方式 的,应当采用直线法摊销。
无形资产的摊销金额一般应当计入当期损益, 其他会计准则 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八条 无形资产的应摊销金额为其入账价值扣除残 值后的金额, 已经计提无形资产减值准备的, 还应扣除已经提取 的减值准备金额。 除以下任一情况外, 使用寿命有限的无形资产, 其残值应当视为零。
(一)有第三方承诺在无形资产使用寿命结果时购买该无形 资产;
(二)可以根据活跃市场得到残值信息,并且该市场在无形 资产使用寿命结束时很可能存在。
第十九条 使用寿命不确定的无形资产不应摊销。 第二十条 无形资产的减值, 应当按照 《企业会计准则第 8号――资产减值》的规定处理。
第二十一条 企业应当至少于每年年度终了,对使用寿 命有限的无形资产的使用寿命及未来经济利益消耗方式进行复 核。 无形资产的预计使用寿命及未来经济利益的预期消耗方式与 以前估计不同的,应当改变摊销期限和摊销方法。
企业应当在每个会计期间对使用寿命不确定的无形资产的 使用寿命进行复核。 如果有证据表明无形资产的使用寿命是有限 的,应当估计其使用寿命,并按本准则规定处理。
第五章 处置和报废
第二十二条 企业出售无形资产, 应当将取得的价款与该 无形资产账面价值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第二十三条 无形资产预期不能为企业带来未来经济利益 的,应当将该无形资产的账面价值予以转销。
第六章 披露
第二十四条 企业应当按照无形资产的类别在附注中披 露与无形资产有关的下列信息:
(一)无形资产的期初和期末账面余额、累计摊销额及累 计减值损失金额。
(二) 使用寿命有限的无形资产, 其使用寿命的估计情况; 使用寿命不确定的无形资产,使用寿命不确定的判断依据。
(三)无形资产摊销方法。
(四) 作为抵押的无形资产账面价值、 当期摊销额等情况。 第二十五条 企业应当披露当期确认为费用的研究开发 支出总额。
企业会计准则第7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的确认、 计量和相关 信息的披露,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 ,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 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是指交易双方主要以存货、 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长期股权投资等非货币性资产进行的交 换。该交换不涉及或只涉及少量的货币性资产(即补价) 。 货币性资产, 是指企业将在固定或可确定金额的货币收取的 资产,包括现金、银行存款、应收账款和应收票据以及准备持有 至到期的债券投资等,货币性资产以外的资产为非货币性资产。 第三条 下列各项适用其他相关会计准则:
(一)企业合并中发生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适用《企业 会计准则第20号――企业合并》 。
(二)以权益性工具换取非货币性资产,适用《企业会计准 则第11号――股权支付》 。
第二章 确认和计量
第四条 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 应当以 公允价值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入资产的成本, 公允价值与 换出资产账面价值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一)该项交换具有商业性质;
(二)换入资产或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能够可靠计量。
换入资产和换出资产公允价值均能够可靠计量的, 应当以换 出资产的公允价值作为确定换入资产成本的基础, 除非有确凿证 据表明换入资产的公允价值更加可靠。
第五条 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 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具有商 业实质:
(一) 换入资产的未来现金流量在风险、 时间和金额方面与 换出资产显著不同。
(二)换入资产与换出资产的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现值不同, 且其差额与换入资产和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相比是重大的。 第六条 在确定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是否具有商业实质时, 企业应当关注交易各方之间是否存在关联方关系。 关联方关系的 存在可能导致发生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不具有商业实质。 第七条 未同时满足本准则第四条规定条件的, 应当以换 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入资产的成本, 不 确认损益。
第八条 企业在按照公允价值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 换入资产成本的情况下,发生补价的,应当分别下列情况处理: (一) 支付补价的, 换入资产成本与换出资产账面价值加支 付补价、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之和的差额,应当计入当期损益。 (二) 收到补价的, 换入资产成本加收到补价之和与换出资 产账面价值加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之和的差额,应当计入当期损 益。
第九条 企业在按照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和应支付的相 关税费作为换入资产成本的情况下, 发生补价的, 应当分别下列 情况处理:
(一)支付补价的,应当以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加上支付 的补价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 作为换入资产的成本, 不确认损益。 (二)收到补价的,应当以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减去收到 的补价并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 作为换入资产的成本, 不确认 损益。
第十条 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同时换入多项资产的, 在确定 各项换入资产的成本时,应当分别下列情况处理:
(一) 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具有商业实质, 且换入资产的公允 价值能够可计量的, 应当按照换入各项资产的公允价值占换入资 产公允价值总额的比例, 对换入资产的成本总额进行分配, 确定 各项换入资产的成本。
(二)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不具有商业实质,或者虽具有商业 实质, 但换入资产的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 应当按照换入各 项资产的原账面价值占换入资产原账面价值总额的比例, 对换入 资产的成本总额进行分配,确定各项换入资产的成本。
第三章 披露
第十一条 企业应当在附注中披露与非货币性资产交换 有关的下列信息:
(一)换入、换出资产的类别。
(二)换入资产成本的确定方式。
(三) 换入、 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以及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
(四)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确认的损益。
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资产减值的确认、 计量和相关信息的披 露,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 ,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 资产减值, 是指资产的可收回金额低于其账面价 值。
本准则中的资产, 除了特别规定外, 包括单项资产和资产组。 资产组, 是指企业可以认定的最小资产组合, 其产生的现金 流入应当基本上独立于其他资产或者资产组产生的现金流入。 第三条 下列各项适用其他相关会计准则:
(一)存货的减值,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 。
(二)采用公允价值计量模式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的减值, 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3号――投资性房地产》 。
(三)消耗性生物资产的减值,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5号――生物资产》 。
(四)建造合同形成的资产的减值,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 15号――建造合同》 。
(五)递延所得税资产的减值,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 。
(六)融资租赁中出租人未担保余值的减值,适用《企业会 计准则第21号――租赁》 。
作文八:《小企业会计准则与企业会计准则》3300字
小企业会计准则与企业会计准则
一、 导言
《企业会计准则》自 2007年 1月 1日在上市公司施行,并逐步扩大实施范 围, 经过几年的运行, 较好地实现了新旧转换和平稳过渡, 已经被上市公司等为 主的企业群体接受, 但在我国小企业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力量, 据有关 资料统计, 在所有 477万户企业中, 小企业数量占 97.11%、 从业人员占 52.95%、 主营业务收入占 39.34%、资产总额占 41.97%,加强小企业管理、促进小企业发 展是保持国民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重要基础, 是关系民生和社会稳定的重大战略 任务。 《小企业会计准则》的颁布是我国会计准则体系构建完成的基本标志,它 意味着我国的总体会计改革已经完成了从会计制度为核心的规范体系向以会计 准则为核心规范体系的重大转变。 《小企业会计准则》与《会计准则》共同形成 了我国企业会计界完整的会计准则体系,但是《小企业会计准则》和《企业会计 准则》还是存在比较大的差异。本篇论文主要阐述的就是两者的区别。
二、小企业会计准则与企业会计准则的不同
(一)准则框架体系
1. 企业会计准则
企业会计准则由一项基本准则、 38项具体准则和准则指南构成。其中准则指南 包括会计准则解释、会计科目和主要账务处理。
2. 小企业会计准则
小企业会计准则由总则、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收入、费用、利润及利润分 配、财务报表、外币业务、附则等组成。
(二)会计科目设置
1. 企业会计准则
企业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及其应用指南的规定,设置会计科目进行账务处理, 在不违反统一规定的前提下, 可以根据本企业的实际情况自行增设、 分拆、 合并 会计科目。 不存在的交易或者事项, 可以不设置相关的会计科目。 企业也可以根 据规定,结合本企业的实际情况自行确定会计科目编号。
会计科目和主要账务处理, 主要根据具体准则中涉及确认和计量的要求, 规定了 160多个会计科目及其主要账务处理,基本涵盖了所有企业的各类交易或事项。 会计科目的分类:分为 6类, 分别为:资产类、 负债类、 共同类、 所有者权益类、 成本类、损益类。
2. 小企业会计准则
会计科目和主要账务处理, 主要根据具体准则中涉及确认和计量的要求, 规定了 60多个会计科目及其主要账务处理,主要涵盖小企业的常见交易或事项。 会计科目的分类:分为 5类, 分别为:资产类、 负债类、 所有者权益类、 成本类、 损益类。
(三)财务报表的组成
1. 企业会计准则
财务报表是对企业财务状况、 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的结构性表述, 至少应当包括: (1)资产负债表; (2)利润表; (3)现金流量表; (4)所有者权益(股东权益) 变动表; (5)附注。
2. 小企业会计准则
财务报表是指对小企业财务状况、 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的结构性表述。 小企业的
财务报表至少应当包括下列组成部分:
(1)资产负债表;
(2)利润表;
(3)现金流量表;
(4)附注。
(四)主要会计处理对比
1. 存货
(1)存货跌价准备的处理不同
在 《企业会计准则》 下, 资产负债表日, 企业根据存货准则确定存货发生减值的, 按存货可变现净值低于成本的差额,借记“资产减值损失”科目,贷记“存货跌 价准备”科目;在《小企业会计准则》下,不计提存货跌价准备。
(2)投资者投入存货成本的初始计量不同
在《企业会计准则》下,投资者投入存货的成本,应当按照投资合同或协议约定 的价值确定,但合同或协议约定价值不公允的除外;在《小企业会计准则》下, 应当按照评估价值确定。
(3)盘盈存货的处理不同
在《企业会计准则》下,盘盈存货实现的收益应当冲减管理费用;在《小企业会 计准则》下,计入营业外收入。
2. 金融资产投资
(1)分类不同
在 《企业会计准则》 下, 将金融资产划分为交易性金融资产、 可供出售金融资产、 持有至到期投资、贷款和应收款项、长期股权投资。
在《小企业会计准则》下,将金融资产划分为短期投资、长期债券投资和长期股 权投资。
(2)计量属性选择不同
在《企业会计准则》下,交易性金融资产、可供出售金融资产采用公允价值进行 后续计量;持有至到期投资、贷款和应收款项采用历史成本(摊余成本)与未来 现金流量现值孰低计量; 长期股权投资需要区分权益法和成本法, 采用账面价值 与可收回金额孰低计量。
在《小企业会计准则》下,均采用历史成本计量。
(3)减值处理不同
在《企业会计准则》下,除交易性金融资产外,其他金融资产均需要计提减值准 备,除长期股权投资外,减值准备均可转回。
在《小企业会计准则》下,发生损失时直接冲减资产,不计提减值准备。
(4)投资收益确认不同
在《企业会计准则》下,持有期间投资收益需要根据具体准则确定。
在《小企业会计准则》下,一般情况下,持有期间投资收益等于应收股利、应收 利息, 但对于存在折溢价的债券投资、 债券的折价或者溢价在存续期间按直线法 摊销时,摊销的金额也计入投资收益。
3. 固定资产
(1)投资者投入固定资产成本的初始计量不同
在《企业会计准则》下,投资者投入固定资产的成本,应当按照投资合同或协议 约定的价值确定,但合同或协议约定价值不公允的除外;在《小企业会计准则》 下,应当按照评估价值和相关税费确定。
(2)减值处理不同
在《企业会计准则》下,均需要计提减值,减值不得转回。
在《小企业会计准则》下,发生损失时直接冲减资产,不计提减值准备。
4. 生物资产
(1)分类不同
在《企业会计准则》下,分为消耗性生物资产、生产性生物资产和公益性生物资 产。
在《小企业会计准则》下,分为消耗性生物资产、生产性生物资产。
(2)减值的处理不同
在《企业会计准则》下,消耗性生物资产计提减值,可变现净值的确定遵循《企 业会计准则第 1号——存货》 。在《小企业会计准则》下,消耗性生物资产不计 提减值。
在《企业会计准则》下,生产性生物资产计提减值,可收回金额的确定遵循《企 业会计准则第 8号——资产减值》 。在《小企业会计准则》下,生产性生物资产 不计提减值。
5. 无形资产
(1)减值处理不同
在《企业会计准则》下,均需要计提减值,减值不得转回。
在《小企业会计准则》下,发生损失时直接冲减资产,不计提减值准备。
(2)摊销方法不同
在《企业会计准则》下,摊销方法应根据资产经济利益的预期实现方式确定,使 用寿命不确定的无形资产不进行摊销。在《小企业会计准则》下,全部采用直线 法摊销。
(3)对于不能可靠估计使用寿命的无形资产的处理不同
在《企业会计准则》下,对于该类无形资产,可以不摊销,但需每期进行减值测 试。在《小企业会计准则》下,对于该类无形资产,要按照不短于 10年的期限 进行摊销。
6. 借款
利息计算不同。 在 《企业会计准则》 下, 利息费用根据实际利率和摊余成本确定。 在 《小企业会计准则》 下, 长期借款应当按照借款本金和借款合同利率按期计提 利息费用。
7. 收入
收入的确认条件不同。 在 《企业会计准则》 下, 更关注风险报酬是否转移。 在 《小 企业会计准则》下,更加关注收到货款或取得收款权利。
8. 所得税费用
在《企业会计准则》下,采用资产负债表债务法,需要确认递延所得税费用。在 《小企业会计准则》下,采用应付税款法,不需要确认递延所得税费用。
三、举例说明比较《小企业会计准则》与《企业会计准则》差异
(一 ) 营业外收入
1、小企业的营业外收入包括:非流动资产处置净收益、政府补助、捐赠收益、 盘盈收益、 汇兑收益、 出租包装物和商品的租金收入、 逾期未退包装物押金收益、 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 已作坏账损失处理后又收回的应收款项、 违约金收益 等。
2、企业准则营业外收入主要包括:非流动资产处置利得、盘盈所得、罚没所得、 捐赠所得、无法支付的应付账款、政府补助利得、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利得、债务 重组利得等。
(二 ) 利润表
小企业会计准则利润表项目比企业会计准则利润表的项目更加详细 ; 但也删除了 资产减值损失和公允价值变动损益等小企业会计准则不存在的项目。
(三 ) 现金流量表
小企业会计准则现金流量表要求必须编制。 小企业会计准则现金流量表是企业会 计准则现金流量表的简化版,但是相关项目的名称发生了较大变化。
作文九:《小企业会计准则与企业会计准则》7700字
小企业会计准则与企业会计准则
比 较
《小企业会计准则》与《企业会计准则》相同之处 :
(一 ) 制定依据相同 :
两准则都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 (二 ) 会计核算基础工作的要求相同
两准则都要求企业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管理会计档案等,按着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 《会计基础工作规范》 、 《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的 规定执行。
(三)会计核算的前提条件相同
两准则都要求企业的会计核算应以持续、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为前提, 划分会计期间,分期结算账目,会计期末编制财务报告。
(四)会计核算应遵循的基本原则相同
《企业会计准则》和《小企业会计准则》都要求企业遵循客观性原则、实质 重于形式原则、相关性原则、一贯性原则、可比性原则、及时性原则、明晰 性原则、权责发生制原则、收入与费用配比原则、划分收益性支出与资本性 支出原则、谨慎性原则和重要性原则。
(五)会计核算方法相同
会计科目设置基本相同。
《企业会计准则》设置了 85个一级科目, 《小企业会计准则》设置了 66个 一级科目。其中 61个一级科目与《企业会计准则》的不仅名称相同,而且核 算内容也基本相同。
会计核算基本方法相同。
如资产的计价方法都以取得时发生的货币支出,或以形成前所发生的料工 费支出,或以换出非货币资产的账面价值加上支付的相关税费,或以重组债 权的账面价值,作为资产的入账价值。资产增减、负债增减、所有者权益增 减、收入的分类与确认、费用的分类归集,利润的形成等账务处理基本相同。 对外提供财务会计报告的内容和要求基本相同
两准则都要求定期编报资产负债表、利润表、
现金流量表、同时提供会计报表附注,但《小企
业会计准则》要求在会计报表附注中披露的内容
相对更为简化。
《小企业会计准则》与《企业会计准则》不同之处 :
(一)适用范围不同
《小企业会计准则》适应于在中国境内设立的、符合 2011年 6月 18日发 布的《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 (见准则书第 120#-122#)的小型企业标准的 企业。
但下列小企业除外:(这三类企业执行《企业会计准则》 )
1、股票或债券在市场上公开交易的小企业。
2、金融机构或其他具有金融机构性质的小企业。
3、企业集团内的母公司与子公司。
执行原则
1、符合《小企业会计准则》的小企业,按准则规定可执行《小企业会 计准则》 ,也可执行《企业会计准则》 。但不得在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同 时,又选择执行《小企业会计准则》的有关规定。
2、集团公司内部母子公司分属不同规模的,为统一会计政策和合并会 计报表等目的,集团内小企业应执行《企业会计准则》 。
3、按照《小企业会计准则》进行核算的小企业,如果需要公开发行股票或 债券,应转为执行《企业会计准则》 ;因经营规模或企业性质变化导致不符合 小企业标准而成为大中型企业或金融企业的,应当从次年 1月 1日起转为执 行《企业会计准则 》 。
4、已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上市公司、大中型企业和小企业、不得转 为执行《小企业会计准则》
(二)会计科目设置不同
《小企业会计准则》比《企业会计准则》少设了 19个一级科目。
资产类:《小企业会计准则》设置 32个一级科目,而《企业会计准则》设 置 41个一级科目。
《小企业会计准则》比《企业会计准则》少设置 9个一级科目,其中:少 设置 11个一级科目为:发出商品(可增设) 、存货跌价准备、持有至到期投 资、持有至到期投资减值准备、可供出售金融资产、长期投资减值准备、投 资性房地产、固定资产减值准备、无形资产减值准备、递延所得税资产、商 誉。增设 2 个为,生产性生物资产、生产性生物资产累计折旧。 (“金融性交 易资产”改为了“短期投资” )
负债类:《小企业会计准则》设置 12个一级科目,而《企业会计准则》设 置 16个一级科目。 《小企业会计准则》比《企业会计准则》少设置 4个一级 科目,其中:少设 4个一级科目为,交易性金融负债、应付债券、预计负债、 递延所得税负债。 (“应付股利”改为“应付利润” )
《小企业会计准则》中取销了共同类 3个一级科目即,衍生工具、套期工
具、被套期项目。
所有者权益类:《小企业会计准则》中设置了 5个一级科目, 《企业会计准 则》设置了 6个一级科目, 《小企业会计准则》中少设置了 1 个一级科目,取 销库存股。
成本类:《小企业会计准则》中设置了 5 个一级科目, 《企业会计准则》 设置了 4 个一级科目, 《小企业会计准则》中增设置了 1 个一级科目,其中:少设置了 1个“劳务成本” (可增设)一级科目,增加了 2个一级科目,工程 施工、机械作业。
损益类:《小企业会计准则》 中设置了 12个一级科目, 《企业会计准则》 设置了 15个一级科目, 《小企业会计准则》中少设置了 3 个一级科目,即公 允价值变动损益、资产减值准备、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三)账务处理不同:
1、资产清查的处理不同
应收款项坏账的处理
《小企业会计准则》中,为了简化小企业会计核算,减少所得税纳税调整, 对于应收及预付款项发生的坏账损失(符合坏账条件) ,采用直接转销法,与 《企业会计准则》规定的备抵法有差异。
在确认坏账损失时:已核销的坏账又收回时:
借 营业外支出 借:银行存款
贷 应收账款等 贷:营业外收入
确认坏账损失应符合下列条件:
债务人依法宣告破产、关闭、解散、被撤销、或被依法注销、吊销营 业执照,其清算财产不足清偿的。
债务人死亡,或依法宣告失踪、死亡,其财产或遗产不足清偿的。 债务人逾期 3年以上未清偿,且有确凿证据证明已无力清偿债务的。 与债务人达成债务重组协议或法院批准破产重整计划后,无法追偿的。 因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导致无法收回的。
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核销坏账损失应依据的证据材料
国家税务总局第 25号公告第十二条、第二十三条和第二十四条规定:企 业(包括小企业)应收及预付款项坏账损失应依据以下相关证据材料:
(1)相关事项合同、协议或说明;
(2)属于诉讼案件的,应出具人民法院的判决书或裁决书或仲裁机构的仲 裁书,或被法院裁定终(中)止执行的法律文书;
(3)属于债务人破产清算的,应有人民法院的破产、清算公告;
(4)属于债务人停止营业的,应有工商部门注销、吊销营业执照证明; (6)属于债务重组的,应有债务重组协议及其债务人
重组收益纳税情况说明;
(7)属于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而无法收回的,应有债务人受灾难情 况说明及放弃债权申明;
小企业发生的应收及预付款项坏账损失,应当在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证 据资料证明其已符合法定资产损失确认条件,且会计上已作损失处理的年度 申报扣除。坏账损失应按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后方能在税 前扣除,未经申报的损失不得在税前扣除。 (即要求企业应认真作好相关的申 报工作)
存货清查处理
对于盘盈、盘亏存货, 《小企业会计准则》规定,在未查明原因前都通过 “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
在批准处理后,盘盈的处理:
借 待处理财产损溢 -待处理流动资产损溢
贷 营业外收入。
盘亏的处理:
借 营业外支出
贷 待处理财产损溢 -待处理流动资产损溢
注意:对于小企业发生的存货损失,应按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向税务机关申 报后方能在税前扣除,未经申报的损失,不得在税前扣除。
小企业存货损失应依据的证据材料
国家税务总局第 25号公告第二十六条、二十七条、二十八条规定;存货 盘亏损失,存货报废、毁损、变质或变质损失,存货被盗损失,为其盘亏金 额和其计税成本扣除残值和责任人赔偿后的余额,应依据下列证据材料确认:
(1)存货计税成本确定依据;
(2)企业内部有关责任认定、责任人赔偿说明和内部核批文件;
(3)存货盘点表;
(4)存货保管人对于盘亏的情况说明;
(5)企业内部关于存货报废、毁损、变质、残值情况说明及核销资料;
(6)涉及责任人赔偿的,应当有赔偿情况说明;
(7)损失数额较大的应有专业技术鉴定意见或法定资质中介机构出具的专 项报告等;
(8)存货被盗的损失,应有向公安机关报案记录;
(9)被盗的存货,涉及责任人和保险公司赔偿的,应有赔偿情况说明等。 固定资产清查处理
《小企业会计准则》中规定,对于固定资产的盘盈、盘亏的处理,在未 查明原因前, 通过:“待处理财产损溢—待处理非流动资产损溢” 科目核算。 盘盈的:按同类或类似固定资产的市价或评估价值和扣除按照新旧程 度估计的折旧后余额。
盘盈时
借 固定资产
贷 待处理财产损溢—待处理非流动资产损溢
批准转销时:
借 待处理财产损溢—待处理非流动资产损溢
贷 营业外收入
盘亏的固定资产:
借 待处理财产损溢—待处理非流动资产损溢
累计折旧
贷 固定资产
批准转销时:
借 营业外支出
贷 待处理财产损溢—待处理非流动资产损溢
注意:小企业对于盘盈的固定资产,不作为前期差错处理,这与《企 业会计准则》中的规定有一定差异。
国家税务总局第 25号公告第 29条、第 30条、第 31条、第 32条规定:固 定资产盘亏、丢失损失,报废、毁损损失,被盗损失,在建工程停建、报
废损失,应依据以下证据资料确认:
盘亏、丢失损失应依据的证据资料
(1)企业内部有关责任认定和核销资料;
(2)固定资产盘点表;
(3)固定资产的计税基础相关资料;
(4)固定资产盘亏‘、丢失情况说明;
(5)损失金额较大的,应有专业技术鉴定报告或法定资质中介机构出具 的专项报告等。
报废、毁损损失应依据的证据资料
(1)固定资产的计税基础相关资料;
(2)企业内部有关责任认定和核销资料;
(3)企业内部有关部门出具的鉴定材料;
(4)涉及责任赔偿的,应当有赔偿情况说明;
(5)损失金额较大的或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原因造成固定资产毁损、报废 的,应有专业技术鉴定意见或法定资质中介机构出具的专项报告等。 被盗损失应依据的证据资料
(1)固定资产的计税基础相关资料;
(2)公安机关的报案记录,公安机关立案、破案和结案的证明材料;
(3)涉及责任赔偿的,应当有赔偿责任的认定及赔偿情况说明;
在建工程停建、报废损失应依据的证据资料
(1)工程项目投资账面价值确定依据;
(2)工程项目停建原因说明及相关材料;
(3)因质量原因停建、报废的工程项目和因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停建、报
废的工程项目,应出具专业技术鉴定意见和责任认定、赔偿情况的说明等。 固定资产的日常修理费的核算:
《企业会计准则》规定:车间和管理部门使用的固定资产的日常修理费 在“管理费用”账户列支;销售部门使用的固定资产的日常修理费在“销 售费用”账户中列支。
《小企业会计准则》规定是:车间使用的固定资产发生的日常修理费在 “制造费用”账户中列支;管理部门使用的固定资产发生的日常修理费在 “管理费用”账户中列支;销售部门使用的固定资产发生的日常修理费在 “销售费用”账户中列支。
2、不要求计提资产减值准备
《小企业会计准则 》中,要求小企业的资产按成本计量,不计提减值准 备。对应收及预付款项发生的坏账损失,采用直接转销法。不要求对存货、 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资产计提减值准备。
3、简化长期股权投资的核算
考虑到小企业对外投资较少,与《企业会计准则》存在的差异是:对 长期股权投资统一要求采用成本法进行后续计量。而不论投资企业单位的 影响程度及是否存在活跃市场、公允价值能否可靠取得等情况。
4、简化长期债券投资的核算
《小企业会计准则》 规定, 长期债券投资溢折价摊销的方法均采用直线法。 对于无法收回的“长期股权投资”和“长期债券投资”损失(符合 本准则第十条所列条件之一的) , 实际发生时计入 “营业外支出” , 冲减 “长 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
5、简化借款费用的核算
《小企业会计准则》规定,小企业在固定资产开始建造至达到预定可使用 状态之前所发生的专门借款的借款费用,均可资本化计入固定资产成本, 而不必与资产支出数相挂钩。
6、简化融资租赁固定资产的核算。
《小企业会计准则》规定,以合同或者协议约定应支付的租赁款及使固定 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所发生的其他必要支出,来确定其账面价值, 而不必对未来现金流量进行折现,即不涉及“未确认融资租赁费用”的核 算。
7、采用应付税款法核算所得税
《小企业会计准》要求小企业采用比较简单的应付税款法,而不采用纳税 影响会计法。 《企业会计准则》要求采用资产负债表债务法
8、简化捐赠的核算
《小企业会计准则》规定,小企业接受捐赠的材料、固定资产等非货币性 资产,如果捐赠方提供了有关凭据,按凭据上标明的金额加上应支付的相 关税费,确认为实际成本。如果捐赠方没有提供有关凭据的,应按同类或 类似资产的市场价格估计的金额,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确认为实际成 本即可。
9、有关账户核算内容发生变化其他货币资金账户核算的内容发生了变化 《小企业会计准则》规定,对于采用定额备用金制度的小企业,发生备 用金时,应在“其他货币资金”科目下或单独设置“备用金” 科目进行核 算。
营业外收入和营业外支出账户核算内容有变化
营业外收入除了原来核算的非流动资产处置净收益(含非货币性资产
交换、偿债收益) 、政府补助、捐赠收益、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违约 金收益外,增加了存货盘盈的收益、出租包装物和商品的租金收入、逾期 未退包装物押金收益、汇兑收益、已作为坏账损失处理后又收回的应收款 项。
营业外支出除了原来核算的非流动资产处置损失、自然灾害(即非常 损失)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损失、税收滞纳金、罚金、罚款、被没收财物 损失、捐赠支出、赞助支出等外,增加了存货盘亏、毁损、报废损失,坏 账损失,无法收回的长期债券投资损失,无法收回的长期股权投资损失。 营业税金及附加账户核算内容有变化
《小企业会计准则》规定,营业税金及附加,核算小企业日常生产经营 活动应负担的消费税、营业税、城市建设维护税、资源税、土地增值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车船税、印花税 (不通过应交税费科目 ) 、教育费 附加、矿产资源补偿费、排污费等。
管理费用账户核算内容有变化:
取消了房产税,土地使用税、车船税、印花税、矿产资源补偿费、排污 费核算内容。
10、简化了销售收入确认的条件
对小企业商品销售收入确认做了原则性规定:一般情况下,应当在发 出商品且收到货款或取得收款权利时,确认销售商品收入。即两个标志:物权的转移、收到货款或取得收款权利。
11、应付职工薪酬的核算与《企业会计准则》中的核算规定一致。
应付职工薪酬——职工工资
——职工福利
——社会保险费
——住房公积金
——工会经费
——职工教育经费
——非货币性福利
——辞退福利
注意:在确认应付职工薪酬时,计提标准应加以区别:
(1)国家统一规定了计提基础和计提比例的,应按规定的标准计提。
(2)没有规定统一计提基础和计提比例的,应合理预计当期应付职 工薪酬。
账务处理:
发放职工薪酬(上述费用支出)时:
借:应付职工薪酬——职工工资等
贷:银行存款等
月末,应将本月发生的职工薪酬进行分配(按受益对象进行分配) 生产工人工资薪酬, 计入“生产成本”账户
车间管理人员工资薪酬,计入“制造费用”账户
管理部门人员工资薪酬,计入“管理费用”账户
销售部门人员工资薪酬,计入“销售费用”账户
在建工程人员工资薪酬,计入“在建工程”账户
解除员工劳动合同补偿,计入“管理费用”账户(辞退福利)
研发无形资产人员薪酬,计入“研发支出”账户
举例:
(1) A 小企业本月应付工资总额 300000元,工资汇总表中显示:生产工 人 200000元,车间管理人员工资 20000元,行政管理部门人员工资 50000元,销售部门人员工资 30000元。
借:生产成本 100000
制造费用 20000
管理费用 50000
销售费用 30000
贷:应付职工薪酬——职工工资 300000
(2) A 小企业本月应付社会保机构养老保险金 60000元,工会经费 6000元。 (见计提明细表) 66000
60006000020%300000合计 66006002%600020%30000
销售部门 1100010002%1000020%50000
行政管理部门 44004002%400020%20000
车间管理人员 4400040002%4000020%200000
生产工人 合计 工会 经费 计提 比例 基本 养老 保险 计提 比例 工资总
额
部门人员
根据自制的明细表作为原始凭证,作如下账务处理
借:生产成本 44000
制造费用 4400
管理费用 11000
销售费用 6600
贷:应付职工薪酬——社会保险费(基本养老保险) 60000
——工会经费 6000 (3)本月以银行存款支付上述费用 66000元。
借:应付职工薪酬——社会保险费 60000
——工会经费 6000 贷:银行存款 66000 (4) A 小企业本月在岗员工共计 200人,其中:生产工人 160人,车间管理 人员 5人,行政管理部门人员 20人,销售部门人员 15人。按企业规定每人 每月企业应给食堂补贴伙食费 100元。
借:生产成本 16000 (160人 *100元)
制造费用 500 (5人 *100元)
管理费用 2000 (20人 *100元)
销售费用 1500 (15人 *100元)
贷:应付职工薪酬 ——职工福利 20000
(5)本月以现金支票支付给本厂食堂伙食补贴 20000元
借:应付职工薪酬 ——职工福利 20000
贷:银行存款 20000 (6) A 小企业将自己生产的取暖器发给职工,每台成本 120元,每台不含税 的售价 200元,增值税率 17%,该企业共有员工 200人,其中:生产工人 160人,车间管理人员 5人,行政管理部门人员 20人,销售部门人员 15人。 计提:借:生产成本 37440(160*200*1.17)
制造费用 1170 (5*200*1.17)
管理费用 4680 (20*200*1.17)
销售费用 3510 (15*200*1.17)
贷 :应付职工薪酬——非货币性福利 46800
发放取暖器时:
借:应付职工薪酬——非货币性福利 468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40000 应交税费——增值税(销项税) 6800
同时:结转取暖器成本
借:主营业务成本 24000(200台 *120)
贷:库存商品——取暖器 24000
(7) A 小企业本月解除了 2名员工的劳动关系, 经计算应给予 2 名员工的补 偿费共计 20000元。
计提时:借:管理费用 20000
贷:应付职工薪酬——辞退福利 20000
(8) A 小企业本月以银行存款划转给了 2名员工共计补偿费 20000元。 借:应付职工薪酬——辞退福利 20000
贷:银行存款 20000
财政部文件,财会〔 2011〕 17号文,关于《小企业会计准则》执行日期问题 作出了具体规定,要求自 2013年 1月 1日起在全国小企业范围内施行,鼓励 小企业提前执行。财政部 2004年 4月 27日发布的《小企业会计制度》同时 废止
作文十:《小企业会计准则》12900字
小企业会计准则》与《企业会计准则》比较
一、流动资产
1.小企业的资产应当按照成本计量,不计提资产减值准备。资产实际损失的确定参照了《企业所得税法》中的有关标准。
2.资产盈亏需通过“待处理财产损溢”账户进行核算
资产盘盈:营业外收入
资产盘亏:营业外支出
3.按照收入的稳定性和经常性分类以反映小企业盈利能力的稳定性和可持续性。 出租包装物和商品的租金收入、逾期未退包装物押金收益列入“营业外收入”
出租固定资产、出租无形资产、销售材料等实现的收入列入“其他业务收入”
二、长期资产
1、将小企业的投资分为短期投资、长期债券投资及长期股权投资,以投资时间进行判断,减少职业判断。均以历史成本进行核算。
《小企业会计准则》规定,小企业统一采用成本法对长期股权投资进行会计处理。
2、对小企业的长期债券投资中不再要求按照公允价值入账,而是要求按照成本(购买价款加上相关税费减去实际支付价款中包含的已到付息期但尚未领取的债券利息)入账;对长期债券投资的利息收入不再要求在债务人应付利息日按照其摊余成本和实际利率计算,债券的折价或溢价在债券存续期间内于确认相关债券利息收入时统一采用直线法摊销债券进行摊销。
3、对小企业融资租入固定资产的入账价值不再要求按照租赁开始日租赁资产公允价值与最低租赁付款额现值两者中较低者作为会计计量基础,而是要求按照租赁合同约定的付款总额和在签订租赁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相关税费等确定。
三、负债对小企业 的负债不再要求按照公允价值入账,而是要求按照实际发生额入账;对小企业借款利息不再要求按照借款摊余成本和借款实际利率计算,而是要求按照借款本金和借款合同利率计算。
四、所有者权益
《小企业会计准则》规定,资本公积仅包括资本溢价(或股本溢价),是指小企业收到的投资者出资额超过其在注册资本或股本 中所占份额的部分。
五 、收入
在收入确认方面,不再要求遵循 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而是要求小企业采用发出商品或者提供劳务交易完成和收到货款或取得收款权利作为 标准,减少关于风险与报酬 转移的职业判断,同时就几种常见的销售方式 明确规定了收入确认的时点。在收入计量方面,不再要求小企业按照从购买方已收或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或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的公允价值确定收入的金额,而是要求按照从购买方已收到或应收到 的合同或协议价款确定收入的金额 。
六、费用
小企业的费用应当在发生时按照其发生额计入当期损益。通俗地讲,就是据实列支原则。
《小企业会计准则》规定小企业费用应在发生时按照其发生额计入当期损益。土地
增值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车船税、印花税和矿产资源补偿费、排污费等。统一借记“营业税金及附加”账户下核算。
六、利润分配
营业外收入、营业外支出
《小企业会计准则》规定,小企业采用应付税款法核算所得税,将计算的应缴所得税确认为所得税费用,大大简化了所得税的会计处理。
七、财务报表
小企业的财务报表至少应当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和附注4个组成部分,小企业不必编制所有者权益(或股东权益)变动表。
考虑到小企业会计信息使用者的需求,《小企业会计准则》对现金流量表也进行了适当 简化 ,无需披露将净利润调节为经营活动现金流量、当期取得或处置子公司及其他营业单位等信息。此外,小企业财务报表附注的披露内容大为减少,披露要求也有所降低
十、营业处收入及营业外支出
资产:
第六条 小企业的资产应当按照成本计量,不计提资产减值准备。
(一)库存现金(现金溢余的处理变化)
本科目核算小企业的库存现金。小企业有内部周转使用备用金的,可以单独设置“备用金”科目。
有外币现金的小企业,还应当分别按照人民币和外币进行明细核算。
每日终了结算现金收支、财产清查等发现的有待查明原因的现金短缺或溢余,应通过“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核算.
属于现金短缺,应按照实际短缺的金额,借记“待处理财产损溢——待处理流动资产损溢”科目,贷记本科目。
属于现金溢余,按照实际溢余的金额,借记本科目,贷记“待处理财产损溢——待处理流动资产损溢”科目。批准后处理转入“营业外收入”科目
? (二)其他货币资金(核算范围少了存出投资款,多了备用金) ? 本科目核算小企业的银行汇票存款、银行本票存款、信用卡存款、信用证保
证金存款、外埠存款、备用金等其他货币资金。本科目应按照银行汇票或本票、信用卡发放银行、信用证的收款单位,外埠存款的开户银行,分别“银行汇票”、“银行本票 "、“信用卡”、“信用证保证金”、“外埠存款”等进行明细核算。
? 小企业增加其他货币资金,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减少其他货币
资金,做相反的会计分录。
短期投资。(变化较大)
是指小企业购入的能随时变现并且持有时间不准备超过1年(含1年,下同)的投资,如小企业以赚取差价为目的从二级市场购入的股票、债券、基金等
注意:短期投资后续计量采用历史成本。即该账户始终反映的是“历史成本价值”。 短期投资会计处理:
(一) 以支付现金取得的短期投资,应当按照购买价款和相关税费作为成本进行计量。
(二)
实际支付价款中包含的已宣告但尚未发放的现金股利或已到付息期但尚未领取的债券利息,应当单独确认为应收股利或应收利息,不计入短期投资的成本。
借:短期投资-股票(或债券)
应收股利(已宣告但尚未发放的现金股利)
或:应收利息(已到付息期但尚未领取的债券利息)
贷:银行存款/其他货币资金
(二)在短期投资持有期间,被投资单位宣告分派的现金股利或在债务人应付利息日按照分期付息、一次还本债券投资的票面利率计算的利息收入,应当计入投资收益。
借:应收股利/应收利息
贷:投资收益
借:银行存款
贷:应收股利/应收利息
(三)出售短期投资,出售价款扣除其账面余额、相关税费后净额,应当计入投资收益。
借:银行存款
投资收益(差额)
贷:短期投资
投资收益(差额)
应收股利/应收利息
【提示】小企业会计准则下,不计提任何一项资产减值准备。因此不再设置“短期投资跌价准备”科目。
应收及预付款项。(不计提坏账准备)
是指小企业在日常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各项债权。包括:应收票据、应收账款、应收股利、应收利息、其他应收款等应收款项和预付账款。
(一)应收票据(不计提坏账准备)
本科目核算小企业因销售商品(产成品或材料,下同)、提供劳务等日常生产经营活动而收到的商业汇票(银行承兑汇票和商业承兑汇票)。本科目应按照开出、承兑商业汇票的单位进行明细核算。
(1)小企业因销售商品、提供劳务等而收到开出、承兑的商业汇票,按照商业汇票的票面金额,借记本科目,按照确认的营业收入,贷记“主营业务收入”等科目。涉及增值税销项税额的,还应当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
(2)持未到期的商业汇票向银行贴现,应按照实际收到的金额(即减去贴现息后的净额),借记“银行存款”科目,按照贴现息,借记“财务费用”科目,按照商业汇票的票面金额,贷记本科目(银行无追索权情况下)或“短期借款”科目(银行有追索权情况下 )
票据贴现的有关计算公式
贴现所得=票据到期值-贴现利息
贴现利息=票据到期值*贴现率*贴现期
贴现期=票据期限-企业已持有的票据期限
? (二)应收账款(不计提坏账准备)
? 本科目核算小企业因销售商品、提供劳务等日常生产经营活动应收取的款项。
本科目应按照对方单位(或个人)进行明细核算。
? (1)小企业因销售商品或提供劳务形成应收账款,应当按照应收金额,借记
本科目,按照税法规定应交纳的增值税销项税额,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按照其差额,贷记“主营业务收入”或“其他业务收入”科目。 ? (2)收回应收账款,借记“银行存款”或“库存现金”科目,贷记本科目。 ? (三)预付账款(不计提坏账准备)
? 预付账款核算小企业按照合同规定预付的款项。包括:根据合同规定预付的购
货款、租金、工程款等。预付款项情况不多的小企业,也可以不设置本科目,将预付的款项直接记入“应付账款”科目借方。本科目应按照对方单位(或个人)进行明细核算。
? 小企业进行在建工程预付的工程价款,也通过本科目核算。
(四)其他应收款(不计提坏账准备)
小企业发生的出口产品或商品按照税法规定应予退回的增值税款
借:其他应收款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
小企业应收及预付款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减除可收回的金额后确认的无法收回的应收及预付款项,作为坏账损失:
(一)债务人依法宣告破产、关闭、解散、被撤销,或者被依法注销、吊销营业执照,其清算财产不足清偿的。
(二)债务人死亡,或者依法被宣告失踪、死亡,其财产或者遗产不足清偿的。
(三)债务人逾期3年以上未清偿,且有确凿证据证明已无力清偿债务的。
(四)与债务人达成债务重组协议或法院批准破产重整计划后,无法追偿的
(五)因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导致无法收回的。
(六)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应收、预付款项等应收款项的坏账损失应当于实际发生时计入营业外支出,同时冲减应收及预付款项。账务处理:
借:银行存款(按可收回的金额)
营业外支出(实际发生的坏账损失)
贷:应收账款/预付账款/其他应收款 等
? 存货。(不计提存货跌价准备)
? 是指小企业在日常生产经营过程中持有以备出售的产成品或商品、处在生产过程中
的在产品、将在生产过程或提供劳务过程中耗用的材料和物料等,以及小企业(农、林、牧、渔业)为出售而持有的、或在将来收获为农产品的消耗性生物资产。
? 小企业的存货包括:原材料、在产品、半成品、产成品、商品、周转材料、委
托加工物资、消耗性生物资产等。
消耗性生物资产,是指小企业(农、林、牧、渔业)生长中的大田作物、蔬菜、用材林以及存栏待售的牲畜等。
下列费用不计入存货的成本,而在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
(1)非正常消耗的直接材料、直接人工和制造费用,应在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不应计入存货的成本。
(2)仓储费用,指小企业在存货购采购入库后发生的储存费用,应在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
(3)小企业(批发业、零售业)在购买商品过程中发生的运输费、装卸费、包装费、保险费、运输途中的合理损耗和入库前的挑选整理费等,在发生时计入“销售费用”,不计入所购商品的成本。
【提示】只有批发和零售业,发生的购买过程中的费用在“销售费用”中核算,其他行业的小企业,发生的购买过程中的费用仍在“在途物资”中核算。
小企业应当采用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或者个别计价法确定发出存货的实际成本。计价方法一经选用,不得随意变更。
对于性质和用途相似的存货,应当采用相同的成本计算方法确定发出存货的成本。 对于不能替代使用的存货、为特定项目专门购入或制造的存货以及提供的劳务,采用个别计价法确定发出存货的成本。
对于周转材料,采用一次转销法进行会计处理,在领用时按其成本计入生产成本或当期损益;金额较大的周转材料,也可以采用分次摊销法进行会计处理(周转材料下设“在库”、“在用”和“摊销”3个明细账进行核算)
出租或出借周转材料,不需要结转其成本,但应当进行备查登记。
本准则规定小企业出租周转材料取得的租金作为营业外收入,而不是其他业务收入进行核算。
对于已售存货,应当将其成本结转为营业成本。
? 小企业出租或出借周转材料,不需要结转其成本,但要进行备查登记。
? 小企业确认出租包装物的租金收入
? 借:其他应收款
? 贷:营业外收入
? 收到出租出借的押金(退回押金做相反会计处理)
借:银行存款(按可收回的金额)
营业外支出(实际发生的坏账损失)
贷:应收账款/预付账款/其他应收款 等
? 存货。(不计提存货跌价准备)
? 是指小企业在日常生产经营过程中持有以备出售的产成品或商品、处在生产过程中
的在产品、将在生产过程或提供劳务过程中耗用的材料和物料等,以及小企业(农、林、牧、渔业)为出售而持有的、或在将来收获为农产品的消耗性生物资产。
? 小企业的存货包括:原材料、在产品、半成品、产成品、商品、周转材料、委
托加工物资、消耗性生物资产等。
消耗性生物资产,是指小企业(农、林、牧、渔业)生长中的大田作物、蔬菜、用材林以及存栏待售的牲畜等。
下列费用不计入存货的成本,而在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
(1)非正常消耗的直接材料、直接人工和制造费用,应在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不应计入存货的成本。
(2)仓储费用,指小企业在存货购采购入库后发生的储存费用,应在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
(3)小企业(批发业、零售业)在购买商品过程中发生的运输费、装卸费、包装费、保险费、运输途中的合理损耗和入库前的挑选整理费等,在发生时计入“销售费用”,不计入所购商品的成本。
【提示】只有批发和零售业,发生的购买过程中的费用在“销售费用”中核算,其他行业的小企业,发生的购买过程中的费用仍在“在途物资”中核算。
小企业应当采用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或者个别计价法确定发出存货的实际成本。计价方法一经选用,不得随意变更。
对于性质和用途相似的存货,应当采用相同的成本计算方法确定发出存货的成本。 对于不能替代使用的存货、为特定项目专门购入或制造的存货以及提供的劳务,采用个别计价法确定发出存货的成本。
对于周转材料,采用一次转销法进行会计处理,在领用时按其成本计入生产成本或当期损益;金额较大的周转材料,也可以采用分次摊销法进行会计处理(周转材料下设“在库”、“在用”和“摊销”3个明细账进行核算)
出租或出借周转材料,不需要结转其成本,但应当进行备查登记。
本准则规定小企业出租周转材料取得的租金作为营业外收入,而不是其他业务收入进行核算。
对于已售存货,应当将其成本结转为营业成本。
? 小企业出租或出借周转材料,不需要结转其成本,但要进行备查登记。
? 小企业确认出租包装物的租金收入
? 借:其他应收款
? 贷:营业外收入
? 收到出租出借的押金(退回押金做相反会计处理)
?
?
?
?
?
? 借:库存现金 银行存款 贷:其他应付款 小企业确认逾期未退包装物押金收益 借:其他应付款 贷:营业外收入 涉及增值税销项税额的,还应进行相应的账务处理。
存货的毁损及盘盈盘亏(有变化)
存货发生毁损,处置收入、可收回的责任人赔偿和保险赔款,扣除其成本、相关税费后的净额,应当计入营业外支出或营业外收入。 盘盈存货实现的收益应当计入营业外收入。盘亏存货发生的损失应当计入营业外支出。
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固定资产和存货的盘亏、毁损、报废损失,转让财产损失,呆账损失,坏账损失,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损失以及其他损失,企业发生的损失,减除责任人赔偿和保险赔款后的余额,依照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扣除。
财税57号文件第七条第九条规定:对企业盘亏的固定资产或存货,以该固定资产的账面净值或存货的成本减除责任人赔偿后的余额,作为固定资产或存货盘亏损失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对企业毁损、报废的固定资产或存货,以该固定资产的账面净值或存货的成本减除残值、保险赔款和责任人赔偿后的余额,作为固定资产或存货毁损、报废损失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时扣除。企业因存货盘亏、毁损、报废、被盗等原因不得从增值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可以与存货损失一起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为了简化核算,便于小企业实务操作,减轻纳税调整负担,本条有关存货清查的会计处理与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基本一致
? 涉税提示:
? 1、转出增值税进项税额。
? (1)、一般原材料损失应转出进项税额=原材料损失金额*适应增值税税率
? (2)、已计算抵扣进项税额的农产品原材料损失应转出进项税额=原材料损失金额
/(1-13%) *13%
? (3)已计算抵扣进项税额的购进材料发生的运费应转出进项税额=运费金额/(1-7%)
*7%
? 2、发生的损失应按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后方能在税前扣除。未
经申报的损失,不得在税前扣除。
存货会计处理大小准则对比
甲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10年至2×11年发生以下业务
长期债券投资
? 长期债券投资,是指小企业准备长期(在1年以上,下同)持有的债券投资。 ? 小企业应当设置“长期债券投资”科目来进行核算,并应按照债券种类和被投资单
位,分别“面值”、“溢折价”、“应计利息”进行明细核算。
(一)第十八条:长期债券投资应当按照购买价款和相关税费作为成本进行计量
? 借:长期债券投资——面值
? 应收利息(已到付息期但尚未领取的债券利息)
? 贷:银行存款(购买价款和相关税费)
? 借或贷:长期债券投资——溢折价(倒挤差额)
? 长期债券投资在持有期间发生的利息——应当确认为投资收益。
? (1)分期付息、一次还本的长期债券投资,在债务人应付利息日按照票面利
率计算的应收未收利息收入应当确认为应收利息。
? 借:应收利息
? 贷:投资收益
? (2)一次还本付息的长期债券投资,在债务人应付利息日按照票面利率计算
的应收未收利息收入应当增加长期债券投资的账面余额。
? 借:长期债券投资——应计利息
? 贷:投资收益
? (3)债券的折价或者溢价在债券存续期间内于确认相关债券利息收入时采用直线
法进行摊销。
? 借:投资收益
? 贷:长期债券投资——溢折价(也可能做相反分录)
? 【提示】折溢价的摊销是在债务人的应付利息日,而不是在会计期末。 ?
? 长期债券投资到期
? 第二十条:长期债券投资到期,小企业收回长期债券投资,应当冲减其账面余
额。
? 借:银行存款
? 贷:长期债券投资——面值、溢折价、应计利息等
? 应收利息
? 处置长期债券投资,处置价款扣除其账面余额、相关税费后的净额,应当计入
投资收益。
? 借:银行存款
? 贷:长期债券投资——面值、溢折价
? 应收利息
? 投资收益(也可能在借方)
? 长期债券投资损失
? 第二十一条:小企业长期债券投资符合小企业会计准则第十条(参见应收款项
的坏账损失)所列条件之一的,减除可收回的金额后确认的无法收回的长期债券投资,作为长期债券投资损失。长期债券投资损失应当于实际发生时计入营业外支出,同时冲减长期债券投资账面余额。
? 借:银行存款等(可收回的金额)
? 营业外支出
? 贷:长期债券投资——成本、溢折价
? 长期债券投资损失
? 第二十一条:小企业长期债券投资符合小企业会计准则第十条(参见应收款项
的坏账损失)所列条件之一的,减除可收回的金额后确认的无法收回的长期债券投资,作为长期债券投资损失。长期债券投资损失应当于实际发生时计入营业外支出,同时冲减长期债券投资账面余额。
? 借:银行存款等(可收回的金额)
? 营业外支出
? 贷:长期债券投资——成本、溢折价
? 长期股权投资(有变化)
? 长期股权投资,是指小企业准备长期持有的权益性投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按
照成本进行计量。
? 小企业应当设置“长期股权投资”科目来核算准备长期持有的权益性投资,并应
按照被投资单位进行明细核算。
? (一)第二十三条:长期股权投资的取得,应当按照成本进行计量 ? 1.以支付现金方式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
? 小企业以支付现金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按照购买价款和相关税费作为成
本进行计量。如果实际支付的购买价款中包含已宣告但尚未发放的现金股利,应当单独确认为应收股利,不计入长期股权投资的成本
? 即按照实际支付的购买价款和相关税费扣除已宣告但尚未发放的现金股利后
的金额,借记“长期股权投资”,按照应收的现金股利,借记“应收股利”科目,按照实际支付的购买价款和相关税费,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 长期股权投资应当采用成本法进行会计处理。
? 在长期股权投资持有期间,被投资单位宣告分派的现金股利或利润,应当按照
应分得的金额确认为投资收益:
? 借:应收股利
? 贷:投资收益
? 【提示】小企业会计准则下,长期股权投资只采用成本法进行后续计量,不涉
及权益法。实际收到的现金股利直接计入投资收益。P 88 例2-60
? (三)长期股权投资的处置
? 第二十五条:处置长期股权投资,处置价款扣除其成本、相关税费后的
净额,应当计入投资收益。
? 借:银行存款(处置取得价款)
? 借或贷:投资收益(差额)
? 贷:长期股权投资(成本)
? 应收股利(应收未收的现金股利或利润)
? 【例题·综合题】A公司于2013年1月1日以银行存款5万元以及一项闲置的固定
资产,取得B公司30%的股权。该闲置的固定资产账面原值为80万,已提折旧45万,评估至值40万元,此外另发生相关税费0.5万元。2013年-2015年,有关业务内容如下:
? (1)2013年,B公司实现利润115万元。
? (2)2014年4月18日,B公司董事会提出2013年分配方案,按照2013年实
现净利润的10%提取盈余公积,并发放现金股利40万元。
? (3)2014年5月10日,B公司股东会批准董事会提出2013年分配方案。2014
年7月2日,B公司向各股东支付现金股利.
? (4)2014年10-12月,B公司连续出现了重大的运营错误,导致当年最终亏
损240万元。
? (5)2015年8月,A公司决定转让持有的B公司的股权,最终转让价款为
37.2万元,转让款已经收到并存入银行。
? A公司从2013年1月1日起,一直执行《小企业会计准则》。
? (1)A公司2013年1月1日投资时
? A 借:固定资产清理 35
? 累计折旧 45
? 贷:固定资产 80
? C 借:固定资产清理 5
? 贷:营业外收入 5
(2)2014年5月10日,B公司提出2013年分配方案发放现金股利40万元。
? 借:应收股利 12
? 贷:投资收益 12
(3)2014年7月2日,B公司向各股东支付现金股利时
? 借:银行存款 12
? 贷:应收股利 12
(4)2015年8月,A公司转让持有的B公司的股权
? 借:银行存款 37.2
? 投资收益 8.3
? 贷:长期股权投资 45.5
? 长期股权投资损失
? 第二十六条:小企业长期股权投资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减除可收回的金额后
确认的无法收回的长期股权投资,作为长期股权投资损失:
? (1)被投资单位依法宣告破产、关闭、解散、被撤销,或者被依法注销、吊
销营业执照的。
? (2)被投资单位财务状况严重恶化,累计发生巨额亏损,已连续停止经营3
年以上,且无重新恢复经营改组计划的。
? (3)对被投资单位不具有控制权,投资期限届满或者投资期限已超过10年,
且被投资单位因连续3年经营亏损导致资不抵债的。
? (4)被投资单位财务状况严重恶化,累计发生巨额亏损,已完成清算或清
算期超过3年以上的。
(5)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 长期股权投资损失应当于实际发生时计入营业外支出,同时冲减长期股权投资
账面余额。
? 借:银行存款(可收回的金额)
? 营业外支出(倒挤差额)
? 贷:长期股权投资(账面金额)
固定资产
小企业应当设置“固定资产”、“累计折旧”、“在建工程”、“工程物资”以及“固定资产清
理”等科目进行固定资产的核算。
(一)固定资产概述
第二十七条:固定资产,是指小企业为生产产品、提供劳务、出租或经营管理而持有的,使用寿命超过1年的有形资产。小企业的固定资产包括:房屋、建筑物、机器、机械、运输工具、设备、器具、工具等。
小企业购置计算机硬件所附带的、未单独计价的软件,也通过固定资产核算。小企业临时租入的固定资产和以经营租赁租入的固定资产,应另设备查簿进行登记,不在固定资产核算。
小企业根据实际情况设置“固定资产登记簿”和“固定资产卡片”。
? 固定资产应当按照成本进行计量。
? 1.外购的固定资产
? 外购固定资产的成本包括:购买价款、相关税费、运输费、装卸费、保险费、
安装费等,但不含按照税法规定可以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
? 借:固定资产(外购固定资产的成本)
?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 贷:银行存款
? 或长期应付款(分期付款购入时)
? 【提示】分期付款购入的固定资产,《小企业会计准则》和《企业会计准则》
下,其入账价值的确定是不同的。《小企业会计准则》是以合同价为入账价值,不考虑公允价或折现价值。
? 购入需要安装的固定资产,先记入“在建工程”科目,安装完成后再转入“固定
资产”。
? 自行建造固定资产的成本,由建造该项资产在竣工决算前发生的支出(含相关的借
款费用)构成。
? 【提示】小企业会计准则下,在建工程转固是以竣工决算为标准的,而不是企
业会计准则下“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的标准。
? (1)自营工程
? A 自营工程领用工程物资
? 借:在建工程
? 贷:工程物资
? C 在建工程使用本企业的产品或商品
? 借:在建工程
? 贷:库存商品
?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 【提示】如果该小企业是一般纳税人,建造的固定资产为增值税可抵扣的项目,
则领用企业产品时,也无须计算增值税销项税额。
? 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
? 自行建造固定资产的成本,由建造该项资产在竣工决算前发生的支出(含相关的
借款费用)构成。
? 【提示】小企业会计准则下,在建工程转固是以竣工决算为标准的,而不是企
?
?
?
?
?
?
?
?
? 业会计准则下“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的标准。 (1)自营工程 A 自营工程领用工程物资 借:在建工程 贷:工程物资 C 在建工程使用本企业的产品或商品 借:在建工程 贷:库存商品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提示】如果该小企业是一般纳税人,建造的固定资产为增值税可抵扣的项目,
则领用企业产品时,也无须计算增值税销项税额。
在建工程在竣工决算前发生的借款利息
借:在建工程
贷:应付利息
在建工程在试运转过程中发生的支出,借记“在建工程”,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小企业在建工程在试运转过程中形成的产品、副产品或试车收入冲减在建工程成本
? 借:库存商品(按照售价或估计售价)
? 贷:在建工程
销售时:
? 借:应收账款等
? 贷:主营业务收入(售价)
? 借:主营业务成本(售价)
? 贷:库存商品(售价)
自营工程办理竣工决算,借记“固定资产”科目,贷记“在建工程”。
? P101 例2-64
? (2)出包工程:按照工程进度和合同规定结算的工程价款,借记“在建工程”,贷
记“银行存款”、“预付账款”等科目。工程完工收到承包单位提供的账单,借记“固定资产”科目,贷记“在建工程”。
3.投资者投入的固定资产——应当按照评估价值和相关税费确定。
? 借:固定资产(或在建工程)
? 贷:实收资本
? 资本公积
4.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应当按照租赁合同约定的付款总额和在签订租赁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相关税费等确定。
? 借:在建工程(固定资产)
? 贷:长期应付款
5.盘盈固定资产——应当按照同类或者类似固定资产的市场价格或评估价值,扣除按照该项固定资产新旧程度估计的折旧后的余额确定。
? 借:固定资产
? 贷:待处理财产损溢——待处理非流动资产损溢
? 固定资产的后续计量
? 1.固定资产折旧
? 2.固定资产的后续支出
? (1)第三十二条:固定资产的日常修理费,应当在发生时根据固定资产的受
益对象计入相关资产成本或者当期损益。
? 在固定资产使用过程中发生的日常修理费,
? 借:制造费用(如生产线维修)、管理费用
? 贷:银行存款等
? 固定资产的大修理支出
? 借:长期待摊费用
? 贷:银行存款等
? (2)第三十三条: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应当计入固定资产的成本,但已提
足折旧的固定资产和经营租入的固定资产发生的改建支出应当计入长期待摊费用。 ?
处置固定资产,处置收入扣除其账面价值、相关税费和清理费用后的净额,应当计入营业外收入或营业外支出。
1.固定资产出售、报废、毁损、投资等
(1)结转账面价值
借:固定资产清理
累计折旧
贷:固定资产
(3)结转清理净损益
借:营业外支出——非流动资产处置净损失
贷:固定资产清理
或借:固定资产清理
贷:营业外收入——非流动资产处置净收益
“固定资产清理”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小企业尚未清理完毕的固定资产清理净损失;“固定资产清理”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小企业尚未清理完毕的固定资产清理净收益。
? 盘亏的固定资产
? 小企业盘亏固定资产发生的损失,应当计入营业外支出。
? 借:待处理财产损溢
? 累计折旧
? 贷:固定资产
? 借:营业外支出
? 贷:待处理财产损溢
无形资产
? 无形资产应当按照成本进行计量。设置“无形资产” 和“累计摊销”
? (一)外购无形资产: 外购无形资产的成本包括:购买价款、相关税费和相
关的其他支出(含相关的借款费用)。
? (二)投资者投入的无形资产的成本,应当按照评估价值和相关税费确定。 ? (三)自行研发的无形资产
? 自行开发的无形资产的成本,由符合资本化条件后至达到预定用途前发生的支
出(含相关的借款费用)构成。
? (四)无形资产的摊销
? 第四十一条:无形资产应当在其使用寿命内采用年限平均法进行摊销,根据其
受益对象计入相关资产成本或者当期损益。
? 无形资产的摊销期自其可供使用时开始至停止使用或出售时止。有关法律规定
或合同约定了使用年限的,可以按照规定或约定的使用年限分期摊销。
? 小企业不能可靠估计无形资产使用寿命的,摊销期不得低于10年。 ? 借:制造费用”、“管理费用”
? 贷:累计摊销
? (五)无形资产的处置
? 借:银行存款等
? 累计摊销
? 贷:应交税费——应交营业税等
? 无形资产
? 营业外收入——非流动资产处置净收益(也可能是借记“营业外支出
——非流动资产处置净损失”)
? P134 例2-92
? 长期待摊费用
? 第四十三条:小企业的长期待摊费用包括:已提足折旧的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经
营租入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固定资产的大修理支出和其他长期待摊费用等。小企业应当设置“长期待摊费用”科目进行核算。
? 固定资产的大修理支出,是指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支出:
1.小企业发生的长期待摊费用时
? 借:长期待摊费用
? 贷:银行存款、原材料等
? 2.小企业按月摊销长期待摊费用时
? 第四十四条:长期待摊费用应当在其摊销期限内采用年限平均法进行摊销,根
据其受益对象计入相关资产的成本或者管理费用,并冲减长期待摊费用。
? 借:制造费用(管理费用)等
? 贷:长期待摊费用
? 3.长期待摊费用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小企业尚未摊销完毕的长期待摊费用。
? 待处理财产损溢
? 小企业应当设置“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核算在清查财产过程中查明的各种财
产盘盈、盘亏和毁损的价值。小企业所采购物资在运输途中因自然灾害等发生的损失或尚待查明的损耗,也通过本科目核算。
? 小企业的财产损溢,应当查明原因,在年末结账前处理完毕,处理后本科目应无余
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