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文一:《传统教育的代表人》1600字
影响与评价
赫尔巴特的教育学主要包括三大部分:管理、教
学和德育。在管理部分,他提出了纪律问题。他认为纪律的本质就是约束儿童的意志,管理本身并不是教育,而是进行教育的必要条件。他提出了威吓、监督、命令、禁止和惩罚等管理的方法,对待学生采取严酷的态度,很少注意培养儿童的创造性和主动性。赫尔巴特的德育理论重点论述五种道德观念的培养问题。他认为人类道德的基础是五种永恒不变的观念,即内在自由、完善、善意、法权和正义;观念是最根本的要素,人的一切心理过程——情绪、意志、思维、想象等,都不过是观念的变形。人们用这些观念来调节个人意志和社会冲突,就能使自己成为服从既定法制的、有美德的人。根据这个理论,他主张教育的目的就是要培养拥护普鲁士君主制度的具有“完美德性的人”。
如果说在赫尔巴特的管理和德育论中消极的东西比较多的话,那么他的教学理论在教育史上却是起了积极作用的。他首先阐明心理学对教育学的意义,要求以心理学作为教育、教学的理论基础之一。赫尔巴特曾受德国唯心主义哲学家莱布尼茨等人的影响,他
把莱布尼茨的统觉观念应用到他的教育学上来,认为统觉作用就是利用已有的观念吸收新的观念并构成统觉团。统觉团越丰富,越系统化,就越能吸收新知识。他认为教学过程就是教师利用学生原有的旧观念,引起学生的兴趣与注意,从而获得新观念的过程。并毕生致力于把教育学建立在心理学基础上的伟大尝试,开辟了教学论发展的新道路,这无疑是值得肯定的。 其次,赫尔巴特提出了多方面兴趣的概念以及教学必须培植多方面兴趣的要求。他认为多方面兴趣是教学的主要依据。他把人的兴趣分为经验的、思辨的、审美的、同情的、社会的、宗教的六种,认为课程的设置要适应这多方面的兴趣,所以他把所有的学科分为两大类,一类是“历史的”学科,包括历史、文学和语言文字等;二是“科学的”学科,即各种自然学科及数学等,提出了一个比较宽泛的课程系统。在他之后,各国形成了适合工业化需要的普通教育的课程体系。同时,他认为在教学中应追求实质的目的,即必须使学生学习有“实际用处”的知识,而获得这种知识的本身就包含着能力训练的作用,因而又形成了“实质训练说”。
再次,赫尔巴特提出了教学阶段的理论。他把人的一切心理活动都归结为观念的运动。他认为教学过
程可分为两个基本环节:“专心”和“审思”。所谓“专心”,就是深入钻研学习材料,力求清晰地认识个别的事物,学生专心致志地从事学习;所谓“审思”指的是深入理解和思考,把“专心”中认识的个别事物集中起来,使之相互联合形成统一的东西。由此就形成了教学的四个阶段:1.明了——给学生明确的讲授新知识;2.联想——新知识与旧知识联系起来;3.系统——做出概括结论;4.方法——把所学知识用于实际(习题解答、书面作业等)。赫尔巴特教学阶段理论在一定程度上揭示了教学书本知识的客观规律。 第四,赫尔巴特论证了智育和德育的关系,揭示了教学具有教育性这一原理。他说:“教学如果没有进行道德教育,只是一种没有目的的手段,道德教育如果没有教学,就是一种失去了手段的目的。”据此,他强调教学的教育性,把向学生传授知识看作是对他们进行教育的根本途径。这一点,反映了教学过程的基本规律,赫尔巴特揭示了这一原理,使人们对教学过程的认识“得到了深化”。
第五,赫尔巴特强调了教学中系统化和直观的观念形成的价值和必要性。他在重视古典教养的同时,也重视自然科学的教育意义。
但是,赫尔巴特的教学理论是一种闭门读书的教
学理论,其教学是一种从观念到观念的教学,甚少联系社会生活实际;过分强调教师的主宰作用,忽视儿童在教育中的地位,不引导儿童活动;过分注意知识的传授,而忽视儿童能力的培养。
赫尔巴特教育思想对后世有重大影响,19世纪中叶以后,欧美等许多国家都以他的教育理论为依据,形成所谓“传统教育”,这种教育重视课程教学制度,教学理论和方法的建设,其特点是按照逻辑顺序组织教材,分科教学,系统传授各种基本文化知识,注重强制性的纪律和教师的权威作用。
作文二:《走下神坛的保荐代表人》1000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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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下神坛的保荐代表人
作者:
来源:《新财富》 2013年第 03期
曾经数量稀缺的保荐代表人,从诞生之时就成为市场追捧的对象,转会费过百万者曾比比 皆是。 2012年的 IPO 暂停和保荐人制度改革,则使其优势地位不保。伴随监管力度的加大, 保荐代表人开始变成高危高压职业。
加入投行,成为一名保荐代表人,曾是许多名校高材生梦寐以求的目标。保荐代表人不仅 关系企业能否顺利实现 IPO ,也决定着投行能否展开 IPO 业务,加之可观的收入,保荐代表人 被奉为 “ 金领中的金领 ” 。不过,如今时过境迁,保荐人制度正在发生质的变化,保荐代表人也 开始走下神坛。
曾属稀缺资源
自 2004年 609人通过证监会首次举办的保荐代表人考试,幸运地成为中国第一批保荐代 表人以来,保荐代表人作为资本市场上一个专业群体,在保障上市公司质量、提高资源配置效 率、降低证券发行风险等方面无疑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每年保荐代表人考试的通过率由证监会把握,其高低起伏备受关注(附图), 2009年 24%的通过率被看作次年上市企业将大幅增加的积极信号,当年 630多人加入准保代的行列。 不出所料, IPO 重启后的 2010年, A 股迎来一场 IPO **的狂欢,不过令人意外的是,当 年保荐代表人的通过率跌至 1.05%, 31个人成为最终的幸运儿。
经过 9年的积累,中国保荐代表人群体从最初的 609人逐步壮大。据证监会的信息显示, 截至到 2013年 2月底,具有保荐资格的券商有 76家,保荐代表人 2283名。由于保荐代表人 的选拔制度要求颇高,同时人数受到严格控制,保荐代表人在相当长的时期内都属于稀缺资 源。
而根据证监会规定,一家券商必须拥有最少两名保荐代表人才能开展投行业务,每个上市 项目必须要有两个保荐代表人签字同意方可申请上市,这使得保荐代表人一直是资本市场上的 香饽饽,随之还产生所谓的签字费,高峰时期签字费在 80万 -100万元间。到 2008年底,证监 会新规又要求一家券商必须拥有 4名保荐代表人才能开展业务,为了保住投行牌照,不少中小 投行不得已高薪挖人。 2009年 IPO 重启后,新股上市发行速度加快,券商为了承揽更多投行 项目,必须储备更多的保荐代表人,从而带来保荐代表人第二个辉煌的春天。
伴随行情走高,保荐代表人的跳槽也变得更加频繁。保荐代表人跳槽时,新东家必须支付 一笔不菲的转会费,据业内人士透露, 2007年保荐代表人的转会费一般在 50万元左右,随后
作文三:《试论我国的代表人诉讼制度》3700字
试论我国的代表人诉讼制度
06法二 *** 指导老师:***
【摘要】代表人诉讼,是群体诉讼的一种,是指具有共同或同种类法律利益的一方当事人人数众多且不能进行共同诉讼时,由其代表人进行诉讼的一种制度。世界范围内比较具有代表性的群体诉讼制度有美国的集团诉讼制度、德国的团体诉讼制度和日本的选定当事人诉讼制度。我国的代表人诉讼制度实际上是借鉴了国外相关的几种群体诉讼制度,同时又以我国的具体情况为参考确立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第54、55条两条是关于代表人诉讼的规定,在最高人民法院1992年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意见》中,法院进一步细化了代表人诉讼的操作规则。
【关键词】代表人诉讼 评价 群体诉讼
一般来说,群体诉讼是由共同诉讼并结合诉讼担当而形成的一种新型的诉讼形态。当共同诉讼人数众多时,就出现了共同诉讼制度无法解决的问题。这就需要以一种新的诉讼制度和理论来解决这些问题,于是产生了群体诉讼制度理论。在众多群体诉讼制度中,较典型的有英美国家的集团诉讼制度,德国的团体诉讼制度,日本的选定当事人制度和我国的代表人诉讼制度。
美国集团诉讼,即共同利益群体中的一部分人自愿为整个群体提起诉讼或者参加诉讼,正如诉状中所称,原告自愿为本人及所有其他处境相似者提起诉讼或参加诉讼。①具有相同事实或法律关系的众多当事人,被拟制为一个“集体”,允许以默认方式消极地认可(没有明确表示异议或反对)诉讼代表人的当事人地位,无需群体成员的特别授权。
德国的《不正当竞争防止法》、《普通交易约款法》、《商标法》等特别法明确规定,特定的社会团体(消费者保护组织、行业组织)为了维护其成员或受其保护者的合法权益,可以原告的身份提起诉讼,这种诉讼类型即团体诉讼。团体诉讼中特定的社会团体提起和进行诉讼必须由法律明文规定才可。
日本的选定当事人制度,属于任意的诉讼担当。被选定人成为适格当事人是由于全体共同利益人的“选定”行为,即明确和特别的授权。被选定人(选定当事人)代表全体成员实施诉讼,而其他成员推出诉讼。判决在名义上是对选定当事人作出的,但其效力及于全体成员。②
一、我国的代表人诉讼制度
1991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四条、五十五条规定了有中国特色的群体性诉讼制度,即民事代表人诉讼制度。第五十四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的共同诉讼,可以由当事人推选代表人进行诉讼。代表人的诉讼行为对其所代表的当事人发生效力,但代表人变更、放弃诉讼请求或者承认对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进行和解,必须经被代表的当事人同意。第五十五条规定: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在起诉时人数尚未确定的,人民法院可以发出公告,说明案件情况和诉讼请求,通知权利人在一定期间向人民法院登记。向人民法院登记的权利人可以推选代表人进行诉讼;推选不出代表人的,人民法院可以与参加登一记的权利人商定代表人。代表人的诉讼行为对其所代表的当事人发生效力,但代表人变更、放弃诉讼请求或者承认对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进行和解,必须经被代表的当事人同意。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对参加登一记的全体权利人发生效力。未参加登记的权利人在诉讼时效期间提起诉讼的,适用该判决、裁定。
我国的代表人诉讼制度兼容并蓄了选定当事人制度和集团诉讼制度的优点,同时在内容上又有所创新。《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第54条规定的可称为人数确定的代表人诉讼制度,与选定当事人制度具有较多共同之处;而第55条规定的可称为人数不确定的代表人诉讼制度,与集团诉讼颇为相似。
1992年最高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对该制度做了进一步的规范:59,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四条和第五十五条规定的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一般指十人以上。60,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在起诉时确定的,可以由全体当事人推选共同的代表人,也可以由部分当事人推选自己的代表人;推选不出代表人的当事人,在必要的共同诉讼中可由自己参加诉讼,在普通的共同诉讼中可以另行起诉。61,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在起诉时不确定的,由当事人推选代表人,当事人推选不出的,可以由人民法院提出人选与当事人协商,协商不成的,也可以由人民法院在起诉的当事人中指定代表人。62,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四条和第五十五条规定的代表人为二至五人,每位代表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诉讼代理人。63,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规定受理的案件,人民法院可以发出公告,
通知权利人向人民法院登记。公告期根据具体案件的情况确定,最少不得少于三十日。64,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规定向人民法院登记的当事人,应证明其与对方当事人的法律关系和所受到的损害。证明不了的,不予登记,当事人可以另行起诉。人民法院的裁判在登记的范围内执行。未参加登记的权利人在诉讼时效期间内提起诉讼,人民法院认定其请求成立的,裁定适用人民法院已作出的判决、裁定。
此外,最高人民法院2003年发布的司法解释《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规定了代表人诉讼制度在证券领域某些案件上的适用。从以上法律条文的具体规定来看,立法者的旨意是想通过当事人发动代表人诉讼达到其实施最终司法救济、解决主体众多与诉讼空间容量不足的矛盾,实现诉讼经济的目的。
二、我国代表人诉讼制度的适用条件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及相关司法解释条文的规定,我国的代表人诉讼制度是指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由当事人中的一人或数人作为代表参加诉讼,法院所作判决对其所代表的成员具有约束力的诉讼制度。该制度有着严格的适用条件:
第一、从人数上讲,一般人数众多的当事人一方人数在十人以上。
第二、人数众多当事人一方的诉讼标的相同或属于同一种类。
第三、代表人合格。所谓代表人合格是指:必须是其所代表一方当事人中的一员,与其他成员具有共同的利害关系;具有相应的诉讼行为能力;能够正确履行代表人义务,善意地维护被代表全体成员的合法权益,必须由权利人推选或由人民法院与权利人商定。
第四、诉讼请求或者抗辩方法相同。人数众多的一方当事人在推举代表人进行诉讼时,除了诉讼标的同一或同类外,还应当具有相同的诉讼请求或抗辩方法。如果不同至少应当对各个成员都能成立而不相互矛盾。当人数众多一方当事人内部对诉讼请求或抗辩方法达不成一致意见的情况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60条的规定,可以由部分当事人推选出自己的代表人进行诉讼。
三、对我国代表人诉讼制度的评价
我国的代表人诉讼制度既借鉴了国外的群体诉讼制度,又不盲目照搬;既结合了本国的实际,又不拘泥于传统。因此,它是一种融贯中西,适合中国国情的崭新的群体诉讼制度。它的成功之处在于:
⑴完善了我国的民事诉讼制度。代表人诉讼制度的确立,标志着我国大陆新的诉讼形式体系的建立。三种并列的诉讼形式,即单一诉讼、共同诉讼和代表人诉讼,适应了不同的诉讼要求,共同覆盖着主体数量不同的民事诉讼,体现了法律对民事权利的全面保护。③
⑵为不同法系、法律制度的吸收,融合提供了成功的经验。代表人诉讼制度融汇了日本、我国台湾地区选定当事人制度和英美集团诉讼制度的优点,摒弃了其不适合中国法律传统之处,从而形成了中国式的群体诉讼制度。如代表人诉讼制度借鉴了选定当事人制度的诉讼代表制,拓宽了共同诉讼制度的主体容量,使多数人诉讼成为可能。同时,又对选定当事人制度进行改进,规定在诉讼代表人选出后,其他共同利害关系人并不“脱离诉讼”,而仍是案件的当事人,这既便于所有成员合法权益的保护,又有利于群体纠纷的正确及时解决。为了使涉及人数不确定的众多利害关系人的大规模群体诉讼得以进行,代表人诉讼制度广泛地吸收了集团诉讼的优点,但又设法避免了集团诉讼制度本身与我国传统民诉理论的不吻合之处。如创造性地采用登记制度,把人数不确定的当事人“确定”下来,用选任和商定的办法产生诉讼代表人,并对没有参加登记的权利人设置特殊的救济途径,从而克服了集团诉讼制度本身的诸如通知、当事人的范围级赔偿金额的认定、集团诉讼的费用承担,集团成员权利保障等痼疾,为集团诉讼走向世界作出了有益的尝试。④
然而,由于群体诉讼80年代中期才在我国出现,审判实践的经验不多,理论上也缺乏系统研究,在这种特定的条件下确立的代表人诉讼制度,难免存在一些缺陷和不足有待于完善。 参考文献:
[1]①See Geoffrey C. Hazard and Michele Taroffo: American Civil Procedure :An Introduction, Yale University Press,1993,p.160.
[2]江伟、邵明、陈刚著:《民事诉权研究》,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
[3]②江伟主编:《民事诉讼法学》,复旦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189-191页。
[4]常怡主编:《民事诉讼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
[5]③④岳悍惟主编:《中国名牌大学法学院》 华文出版社 2007年版。
[6]谭兵:《民事诉讼法学》,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
[7]邵明著:《民事诉讼法理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
作文四:《论代表人诉讼制度的功能》4200字
论代表人诉讼制度的功能
作者:郭猛
来源:《法制与社会》2013年第14期
摘 要 本文从法社会学中的功能理论出发,探讨我国代表人诉讼制度功能的内涵,理清与价值的关系,在代表人诉讼制度已有功能即扩大司法解决纠纷、提高诉讼效率、平衡当事人之间力量对比功能的基础上提出新时期还应具有的利益调控、激励、行为导向和政策形成功能。 关键词 功能 价值 代表人诉讼制度
作者简介:郭猛,福州大学法学院2011级法律硕士。
中图分类号:D92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3)05-045-02
一、问题的提出
自1991年《民事诉讼法》第54条、第55条设立具有中国特色的代表人诉讼制度以来,理论界和实务界都积极探索代表人诉讼制度的改革,首先这是值得肯定的。但是大多研究者在探讨代表人诉讼制度时仅停留在具体的程序规则设置上,忽视了对代表人诉讼制度功能的研究,这种实用主义的做法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舍本逐末的结果,以至于现如今,对其功能的认识仍然存在偏差和误解。有学者把功能和价值等同; 有人介绍到代表人诉讼制度的功能,但又仅停留在“扩大司法解决纠纷、提高诉讼效率、平衡当事人力量对比”这些原有功能上。 大多法律工作者都只注重研究代表人诉讼制度改革的具体路径和程序设计,忽视其功能的内涵和定位。代表人诉讼制度功能的不完善也成了这一制度滞用的原因。本文拟从法社会学中的功能和法律功能理论出发探讨我国代表人诉讼制度,理清功能和价值的关系,对代表人诉讼制度的功能进行深度挖掘,提出代表人诉讼制度应具有的功能,为诉讼程序设置的改革,代表人诉讼制度滞用问题的解决提供思路。
二、代表人诉讼制度功能的内涵
我国代表人诉讼制度是群体诉讼的模式之一,而有学者在探讨群体诉讼的功能时,把功能和价值混同,没有区分功能和价值的内涵。 笔者觉得这种说法欠妥当。价值是指客体满足主体需要的属性,法的价值有公正、自由、秩序、利益、效率等,具体到代表人诉讼制度,其价值基础是公正和效率。 而“功能”一词在不同学科有不同含义,生物学家说:“生命乃是抗拒死亡的各种功能的总和。” 在社会学家眼中,社会事实之所以存在是因为它们具有功能,功能概念在社会学中得到了最为广泛的应用。在法社会学中,法律功能是指法律作为体系或部分,在一定的立法目的指导下,基于其内在的结构属性而与社会单位所发生的,能够通过自己的活动(运行)造成一定客观后果,并有利于实现法律价值,从而体现自身在社会中的实际特殊地位的关系。 可见,价值体现了一种法的取向,说明法“应该是什么”的问题;功能则体现了一种法
的状态,说明法“是什么”的问题。法律功能具有动态的意味,体现于内外部环境相互作用的过程中。同一价值可以通过不同的功能实现,反之,同样的功能也可能实现不同的价值。代表人诉讼制度作为一种具体的法律诉讼制度,它的功能就体现为通过其运行而对社会发生影响的客观能力,其功能应从法律功能内涵中去探讨。因此,笔者认为法律功能是不同于法律价值的,二者属于不同程度的范畴,有不同内涵,不能混同。
三、代表人诉讼制度的已有功能
我国学者也有提到代表人诉讼制度的功能,其认为代表人诉讼制度的功能是扩大司法解决纠纷、提高诉讼效率、平衡当事人之间力量对比。 笔者也赞同这一说法,认为这是代表人诉讼制度的原有功能。
(一)扩大司法解决纠纷
代表人诉讼的最重要特征就是具有关联性或同质性的主体人数众多,如果按照传统的单独诉讼或共同诉讼方式处理,就会面临人数众多以至于不可能让所有当事人都参加诉讼的问题。而代表人诉讼制度通过选出特定诉讼代表人,其他人不亲自参与而法院判决效力扩张的诉讼模式一次性解决所有纠纷,扩大同一诉讼空间的主体容量,成功解决主体人数众多与诉讼空间有限的矛盾。
(二)提高诉讼效率
代表人诉讼制度通过一个诉讼解决具有共同争点的大量诉讼请求,把众多主体纳入同一程序,通过对多数人的共通问题进行一次举证、审理,避免了重复诉讼,节约了当事人资源、减轻了法院负担,提高了诉讼效率。
(三)平衡当事人之间力量对比
传统的单独诉讼或共同诉讼涉及的当事人主要是个人和一般商业组织,双方在经济地位、社会资源占有、诉讼投入等方面不会有很大的差别,但群体纠纷涉及的一方是人数众多的一般居民而另一方是经济实力雄厚的大企业,社会地位显著的社会组织、行使国家公权力的政府机关,显然双方无论是在地位上或经济实力上都相差悬殊。而代表人诉讼使多数当事人联合起来,提高其诉讼能力,增加社会影响力从而缩小双方当事人的力量差异,平衡当事人之间的力量对比。
四、代表人诉讼制度的应有功能
法律是功能性的。 只有懂得哪些是法律的功能时,才能很好地使用它。代表人诉讼制度对社会的影响,在一定程度上取决于其功能发挥的状态和结果。如果不充分挖掘代表人诉讼制度应具有的功能,就无法设置一个功能完善的诉讼程序。功能的明确决定程序的设置,想要改革代表人诉讼制度,前提必然是首先明确代表人诉讼制度的功能。
笔者认为现行的代表人诉讼制度不应该只具备上述三项功能,面对其滞用的现状,应赋予其新的功能,在新功能指导下进行诉讼程序设置,以提高代表人诉讼制度的适用率。笔者从法律功能角度出发联系我国代表人诉讼制度的现状提出新时期代表人诉讼制度应具有的以下功能。
(一)利益调控功能
法律对社会的功能主要是通过对利益的调整控制而实现的。法律体现的意志背后是各种利益,“利益支配着我们对于各种行为所下的判断,使我们根据这些行为对于公众有利、有害或者无所谓,把它们看成道德的、罪恶的或可以容许的。”
现行环境下,法院的利益诉求不是追求群体纠纷的正当化解决而是追求稳定保守的社会效果,因此其不愿接触群体纠纷,只注重自身诉讼便利。而当事人想要最大限度得维护权利不受侵犯,具体到诉讼代表人制度上,其关注更多的是诉讼费用的多寡、诉权行使方便与否、群体是否形成。这就造成了当事人和法院的利益诉求不能得到同时满足,而代表人诉讼制度缺乏对二者利益的调控,以至于法院面对群体纠纷案件选择分案处理,导致代表人诉讼制度的原有功能也得不到任何发挥。而美国集团诉讼通过采取一定的法院职权主义和赋予诉讼代表人充分的实体权利处分权,加强监督来调整不同主体间的利益冲突。
(二)激励功能
“激励是什么?就是在人的前面放一块大金坨子,在人的后面放一只老虎。跑得快的人得金坨子,跑得慢的人被老虎吃掉”。 激励,就是调动人的积极性,是主体追求行为目标的愿意程度。法律对个体行为的激励功能,就是通过法律激发个体合法行为的发生,使个体受到鼓励去做出法律所要求和期望的行为,最终实现法律所设定的整个社会关系的模式系统的要求取得预期的法律效果,造成理想的法律秩序。
我国代表人诉讼制度适用率低的很大原因跟我国缺少激励机制相关。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和裁定的效力扩张到未参加登记的权利人,这就出现一种“搭便车”的现象,即很多受害人不愿首先提起群体诉讼,等其他人提起,自己视情况决定是中途加入还是判决后再起诉,代表人诉讼制度缺乏一种内在动力机制来敦促当事人积极维护权利。正如美国经济学家诺思指出,“如果私人成本超过了私人收益,个人通常不会愿意去从事活动,虽然对社会来说可能有利。” 有理性的、寻求自我利益的个人不会采取行动以实现他们共同的或集团的利益。 另外,现行代表人诉讼制度中对律师如何处理群体纠纷没有相关规定,不能调动律师参与代表人诉讼的积极性。一个公信力强、冷静灵活、业务水平高的代表人,不仅能为大多数当事人最大限度地争取利益,还可以积极协调好内部关系、协调法院顺利地审理案件。 要达到这种效果就需要律师的介入,而我国又缺乏对律师的激励措施,不能使律师有足够的动力代理群体纠纷案件。而美国集团诉讼中通过“胜诉酬金制”来增加律师的诉讼收益,提高律师代理群体纠纷案件的积极性。
(三)行为导向和政策形成功能
霍布斯说:“法律制定出来并不是为了恐吓人,正如自然界设下堤岸并不是要阻止河水的流动,而是要指导它的流向。”我国代表人诉讼制度作为解决群体纠纷的诉讼模式,其重要目标之一应在于矫正群体社会中的不法行为,寻求特定领域内行为方式、交易规则及相关行为等的变革。德国团体诉讼就通过提请法院判决被告中止或撤回一定行为之诉给其他市场主体确立行为标准,使其在以后的活动中自觉遵照执行,并以此形成相关政策。美国的集团诉讼允许成员向法院申请发布禁令阻止被告获得不正当的财富,其惩罚性赔偿金制度更能对潜在的违法者产生震慑作用,给其他市场主体以警示作用,使其预见到自己行为的后果。谷口安平在谈到集团诉讼时,认为集团诉讼与其说是为了救济已受侵害的权利并挽回损失,还不如说是基于让侵害者吐出不法所得的利益并不敢再犯的动机。集团诉讼实质上是动员个人的利益动机来实现一定公共目的或公共政策的手段之一。 而我国的代表人诉讼分类中没有禁令之诉的设置,也缺乏惩罚性赔偿机制,因此其行为导向和政策形成功能存在一种缺失状态。
我国现行代表人诉讼制度存在很多问题,需要不断的改革和完善,而只有先确定功能,才能进行相应的诉讼程序设置,因此笔者提出代表人诉讼制度应具有的功能,为其制度的改革提供理论基础。
注释:
彰武生,杨严炎.群体诉讼的价值与功能.法学评论.2007(5).
薛永慧.群体纠纷与群体诉讼研究.知识产权出版社.2009年版.第208-209页.
张金泽.从价值理念来看我国代表人诉讼制度的不足.决策与信息.2011(12).
[法]迪韦尔热.政治社会学.华夏出版社.1987年版.第183页.
付子堂.法律功能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35页,第68-69页.
群体诉讼的这一功能最初由我国学者肖建华提出,肖建华.民事诉讼当事人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386页.
[美]波斯纳.法理学问题.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第578页.
爱尔维修语;苏宏章.利益论.辽宁大学出版社.1991年版.第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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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诺思,等.西方世界的兴起.华夏出版社.1999年版.第8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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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
[1]公丕祥.法理学.复旦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
作文五:《民事诉讼的诉讼代表人》800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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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代表人诉讼的特点
(1)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的共同诉讼:一般指10人以上。
(2)代表人为2至5人,每位代表人可以委托1至2名诉讼代理人。
2.人数确定的代表人诉讼
(1)起诉时当事人人数已经确定。
(2)多数当事人之间具有同一的诉讼标的或具有同一种类的诉讼标的。
(3)人数确定的诉讼代表人的产生
①推选方式:全体当事人推选共同的代表人;部分当事人推选自己的代表人。
②推选不出代表人的人:必要共同诉讼由自己参加诉讼;普通共同诉讼_______________.
3.人数不确定的代表人诉讼
(1)起诉时当事人人数尚未确定。
(2)多数当事人之间的诉讼标的同一种类。
(3)人数不确定的诉讼代表人的产生
①推选代表人。
②法院提出人选与当事人协商。
③可以由法院在起诉的当事人中指定代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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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人数不确定代表人诉讼中的特殊程序
①公告说明案件情况和诉讼请求,通知权利人向人民法院登记。公告期最少不得少于30日。
②向人民法院登记的当事人,应证明其与对方当事人的法律关系和所受到的损害。证明不了的,不予登记,当事人可以另行起诉。
③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对参加登记的全体权利人发生效力。未参加登记的权利人在诉讼时效期间提起诉讼的,法院裁定适用该判决、裁定。
4.诉讼代表人的权限
(1)代表人的诉讼行为对其所代表的当事人发生效力;
(2)但代表人变更、放弃诉讼请求或者承认对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进行和解,必须经被代表的当事人同意。
5.代表人诉讼与共同诉讼人的区别:
(1)在普通共同诉讼中,其中一人的诉讼行为对其他共同诉讼人_______________.
(2)在必要共同诉讼中,其中一人的诉讼行为经其他共同诉讼人承认,对其他共同诉讼人发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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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文六:《经验主义学派的代表人》1900字
* 经验主义学派的代表人物主要有戴尔,他的代表作有《伟大的组织者》、《管理:理论和实践》;德鲁克的代表作有《有效的管理者》。
* 这一学派主要从管理者的实际管理经验方面来研究管理,他们认为成功的组织管理者的经验是最值得借鉴的。因此,他们重点分析成功组织管理人员的经验,然后加以概括,找出他们成功经验中具有共性的东西,然后使其系统化,理论化,并据此向管理人员提供实际的建议。
* 认真学习现代管理思想的发展过程,分析现代管理学派的师承关系,了解先进的管理思想和方法,对促进环境规划与管理的现代化具有重要的意义。
二、管理的二重性特点
(一)管理二重性的涵义
* 管理作为一种社会活动,必然有其质的规定性。管理的本质具有二重性,它既有同生产力、社会化大生产相联系的自然属性,又有同生产关系、社会制度相联系的社会属性。 1. 管理的自然属性
* 管理的自然属性表明,管理之所以必要,是由劳动的社会化和生产力发展水平所决定的。管理是分工协作的共同劳动得以顺利进行的必要条件。
* 管理的自然属性就是管理的技术性,技术性是管理本质的一个重要方面。 * 管理是生产力的要素之一,不进行有效的管理,生产就无法顺利地进行,更谈不上发展。
2. 管理的社会属性
* 管理的社会属性是与生产关系、社会制度的性质紧密相关的。因为管理是一种社会活动,管理必须且只能在一定的社会历史条件下和一定的社会关系中进行,因而也必然采取一定的社会组织形式来执行管理的职能。
* 管理学中的组织目标、组织道德、领导作风、激励方式、管理理念、人际关系、群体价值观、组织文化等等,主要是对人的管理,具有较强的意识形态色彩,属于生产关系和社会关系的范畴。
(二)自然属性和社会属性的关系
* 管理的二重性是相互联系、相互制约的。
* 一方面,管理的自然属性不可能孤立存在,总是在一定的社会制度和生产关系条件下发挥作用。而管理的社会属性也不可能脱离管理的自然属性而存在,否则管理的社会属性就会成为没有内容的形式;
* 另一方面,两者又是相互制约的。管理的自然属性要求具有一定的??社会属性??的组织形式和生产关系与其适应。同样,管理的社会属性也必然对管理的科学技术等方面发生影响或制约作用。
* 管理的自然属性和社会属性是两位一体的,不能把它们截然分开。
(二)自然属性和社会属性的关系
(三)对环境规划与管理的启发
* 根据管理的二重性学说,环境管理应从基本国情出发,坚持改革开放,改革经济体制和社会体制,建立可持续发展的经济体系、社会体系、政策体系、法律体系,建立促进可持续发展的综合决策机制和协调经营机制,加强同国际社会的经济、科学和技术交流与合作,吸取适合中国国情的先进适用技术和经验。
* 要正确认识管理的二重性,一方面要学习、借鉴发达国家先进的管理经验和方法,以便迅速地提高我国的管理水平;另一方面又要考虑我们自己的国情,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的环境规划与管理体系,实现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的双赢。
三、管理的职能
(一)计划职能
1. 计划的性质
* ? 计划的目标性。任何组织或个人制定计划都是为了有效地达到某种目标。 * ? 计划的首要性。计划是管理的首要职能。
* ? 计划的普遍性。任何管理者或多或少都有某些制定计划的权力和责任。 2. 计划类型
3. 目标管理
* 目标管理,是在一定时期内,激励各级管理人员积极参加工作目标的制订,并在管理中实行自我控制,自觉完成工作目标,以保证总目标的实现。目标管理的基本思想是,一切活动开始于目标的制订,活动的进行以目标为导向,活动的结果以完成目标的程度来评价。
目标管理实施的步骤是:
* ?制订规划的目标方针,然后由上而下逐级展开,分解为各部门、各地区的分目标,形成目标体系;
* ?组织实施目标方案,进行信息交流、检查、控制等活动,保证各项目标的实现; * ?对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自下而上的评定、考核、奖励和表彰;
* ?在实现预定目标的基础上,进行全面总结,找出问题,提出改进方案,制订新的目标,转入下一个循环。
(二)组织职能
1. 组织的含义
* 古典管理学派的定义将组织定义为:??组织是为了达到某些特定目标经由分工与合作及不同层次的权力和责任制度,而构成的人的集合。??这个含义具有3层意思:?组织必须具有目标;?没有分工与合作也不能称其为组织;?组织要有不同层次的权力与责任制度。
2. 组织环境
* 任何组织都是在一定的环境下生存和发展的。环境给组织提供资源,吸收组织的产出,同时又给予组织许多约束。
* 一个组织要保持持续的发展,它就必须适合其周围的环境。
作文七:《走下神坛的保荐代表人》3800字
曾经数量稀缺的保荐代表人,从诞生之时就成为市场追捧的对象,转会费过百万者曾比比皆是。2012年的IPO暂停和保荐人制度改革,则使其优势地位不保。伴随监管力度的加大,保荐代表人开始变成高危高压职业。
加入投行,成为一名保荐代表人,曾是许多名校高材生梦寐以求的目标。保荐代表人不仅关系企业能否顺利实现IPO,也决定着投行能否展开IPO业务,加之可观的收入,保荐代表人被奉为“金领中的金领”。不过,如今时过境迁,保荐人制度正在发生质的变化,保荐代表人也开始走下神坛。
曾属稀缺资源
自2004年609人通过证监会首次举办的保荐代表人考试,幸运地成为中国第一批保荐代表人以来,保荐代表人作为资本市场上一个专业群体,在保障上市公司质量、提高资源配置效率、降低证券发行风险等方面无疑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每年保荐代表人考试的通过率由证监会把握,其高低起伏备受关注(附图),2009年24%的通过率被看作次年上市企业将大幅增加的积极信号,当年630多人加入准保代的行列。不出所料,IPO重启后的2010年,A股迎来一场IPO**的狂欢,不过令人意外的是,当年保荐代表人的通过率跌至1.05%,31个人成为最终的幸运儿。
经过9年的积累,中国保荐代表人群体从最初的609人逐步壮大。据证监会的信息显示,截至到2013年2月底,具有保荐资格的券商有76家,保荐代表人2283名。由于保荐代表人的选拔制度要求颇高,同时人数受到严格控制,保荐代表人在相当长的时期内都属于稀缺资源。
而根据证监会规定,一家券商必须拥有最少两名保荐代表人才能开展投行业务,每个上市项目必须要有两个保荐代表人签字同意方可申请上市,这使得保荐代表人一直是资本市场上的香饽饽,随之还产生所谓的签字费,高峰时期签字费在80万-100万元间。到2008年底,证监会新规又要求一家券商必须拥有4名保荐代表人才能开展业务,为了保住投行牌照,不少中小投行不得已高薪挖人。2009年IPO重启后,新股上市发行速度加快,券商为了承揽更多投行项目,必须储备更多的保荐代表人,从而带来保荐代表人第二个辉煌的春天。
伴随行情走高,保荐代表人的跳槽也变得更加频繁。保荐代表人跳槽时,新东家必须支付一笔不菲的转会费,据业内人士透露,2007年保荐代表人的转会费一般在50万元左右,随后价格水涨船高,2008年涨到100万元,到2009年已上升一个台阶至150万元,资深保荐代表人的转会费甚至高达200万元以上,其价值可谓达到巅峰。
相比动辄百万的转会费,保荐代表人的收入只高不低。据业内人士透露,黄金时期的保荐代表人收入分为固定工资、津贴、签字费、项目提成和奖金五部分,保荐代表人一般每月可领取10万元津贴,签字费为80万元,再融资项目是60万元。在这一薪酬体系下,勤快点的保荐代表人年收入三五百万再平常不过,超过千万者也不在少数。在2009年IPO重启后,保荐代表人的年薪普遍在200万-300万元之间。
执业风险加大
然而高薪之下,仍然出现了不少问题保代。在利益驱使下,部分保荐代表人成为包装问题公司上市圈钱的合伙人,2009年IPO重启后,这种现象更加突出。当利益至上成为行业“潜规则”时,部分保荐代表人“荐而不保”,要求保荐代表人维护投资者利益、尽职调查早已成为奢望。
针对各种问题,证监会不断加大对这一行业的监管,采用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暂不受理与行政许可有关的推荐文件等多种措施,提醒相关人员恪守职业道德,提升工作质量,并先后撤销多名申报材料弄虚作假、调查不尽职的保荐代表人资格。
在证监会的信用监管中,我们发现,从2004年以来,证监会对75名保荐代表人的违规行为进行处罚或者警示;2009年开出针对保荐代表人的第一张罚单,实施3到12月不受理保代负责的推荐的处罚共10起;而胜景山河保荐代表人林辉和周凌云被撤销保荐代表人资格,则是有史以来最严厉的处罚。2012年后,证监会对保荐代表人的监管更明显加强。当年9月以来,不到半年时间共有14个保荐代表人被证监会处于3到12个月不受理其负责推荐的项目的处罚,而这些处罚基本都是与上市公司业绩“大变脸”有关。
不过,证监会对于保荐机构的处罚仍显宽松。在2012年前,针对保荐机构的罚单仅5单,2012年后的罚单也仅为9个,且仅仅是出具警示函这种不痛不痒的处罚。对于保荐业务负责人和内核负责人这些直接分管保荐业务的投行管理者,各种公示里没作任何处罚。中国IPO市场乱象丛生,企业上市不足一年立马业绩“大变脸”,保荐代表人难辞其咎,对违规者处罚也在所必行,但需要追究的责任,并不止于保荐代表人。
从某种程度上看,保荐代表人成为投行违规行为的唯一处罚对象。在目前的新股发行体制下,如果项目出现问题,首先追究的是保荐代表人的责任,如果保荐代表人负责的项目当年业务下滑超过50%,证监会还有追溯保荐代表人责任的可能。在监管压力不断加大的今天,面对越来越重的保荐责任,曾经令无数人眼红的保荐代表人开始变成一个高危、高压的职业。令人唏嘘的是,重压下的保荐代表人生存状况令人担忧,2012年发生了数起投行精英猝死事件,其中包括一名保荐代表人。
优势地位不保
尽管保荐代表人承受的职业风险加剧,其收入却开始出现走低的倾向。从2011年底开始,市场上开始出现保荐代表人大幅降薪传闻,包括许多大型投行被普遍降薪20%-30%,而且,以往投行为保荐代表人支付百万转会费的情况也正在慢慢消失。进入2012年,降薪、裁员成为投行业传闻的一大主题,市场上相继传言中信证券取消保荐代表人津贴,中金公司裁减投行部门30名员工,华泰联合、兴业证券、广州证券等多家券商的投行部门均降低了保荐代表人津贴。其实,从2009年开始,保荐代表人行业已呈现过剩的迹象,供求关系扭转也是保荐代表人被降薪的主要原因,2012年的IPO暂停更让拥有庞大保荐代表人团队的投行人员支出压力倍增。 数据显示,目前在审的IPO企业有近900家,以一个项目需要两名保荐代表人签字,而每个保荐代表人可以“2+2”签字计算,投行项目理论上只需要900个保荐代表人即可。对照目前市场中存在的2283个保荐代表人,有1300多人处于“半赋闲状态”。假设每个保荐代表人年薪为100万元,光是2283个保荐代表人投行每年的支出就高达22亿元,而据中国证券业协会数据,2012年中国券商各投行部门的证券承销与保荐业务(含债券承销收入)收入也不过177.44亿元。
另一方面,鉴于近几年新股上市速度过快,A股市场整体表现低迷,预计未来几年A股IPO速度将不复2009年后的盛况。这势必使得投行部门收入锐减,维持高薪的保荐代表人将让投行陷入养不起的局面。随着市场环境的转变,部分投行改变过往的薪酬结构,降低了保荐代表人的津贴同时提高签字费,多拿项目多赚钱,少拿项目少赚钱,以此减轻压力。
2012年的保荐人制度改革,更是彻底改变了保荐代表人的优越地位,保荐代表人资格或将沦为与证券从业资格一样的“鸡肋”资格。首先,保荐代表人考试管理权被下放到中国证券业协会;其次,在证券业协会草拟的文件中,首次将从事并购重组业务的投行人员纳入保代注册范围。证券业协会在开放保荐代表人渠道的同时,还将原有的“1+1”即一名保荐代表人被允许同时在主板(含中小板)及创业板保荐一家在审企业扩大为“2+2”。不仅如此,从2013年开始,保荐代表人考试正式由一年一考变更为一年两考,这将极大增加保荐代表人的有效供给,同时也令保荐代表人的稀缺性彻底不复存在。
保荐代表人渠道被放开,注册范围被扩大,市场供求关系产生逆转,失去高门槛的保荐代表人最风光的时期已成过去。不过,2012年的多重改革举措中,对保荐代表人算得上好消息的是放宽注册范围后,保荐代表人与财务顾问主办人可实现角色互换,这为其增加了一条新的出路。
借鉴香港提高违规成本
在中国当前制度下,屡禁不止的上市公司造假等违规事件,归根到底是上市公司、保荐代表人、保荐机构造假的成本极低,对于保荐代表人而言,最严厉的处罚也仅是撤销保荐资格,而且保荐人制度推行9年以来,被撤销保荐代表人资格的仅仅4人,其中两人还是因为个人资料造假。保荐代表人的造假行为,就算可能给A股投资者带来高达数亿元的损失,也都只能由投资者自己埋单,而违规操作下被造假包装上市的上市公司照样圈钱入袋,投行也无风险地赚取高额发行费用,这种处罚显然无法让人满意。
同样是针对上市过程中不断出现的企业造假行为,香港证监会的最新规定是,从2013年10月1日起,若递交上市申请的企业招股文件出现失实陈述,上市公司保荐代表人将负刑事责任,违规的保荐代表人最高将被监禁三年及罚款70万元。不仅如此,香港监管部门还表示,日后检讨招股章程时可考虑再调高对保荐代表人的处罚。
加强对保荐代表人的管理与整治,对中国资本市场未来的健康发展不可或缺,香港的做法或许值得内地借鉴:加大对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违规操作的处罚力度,包括处以罚金、市场禁入等措施,对于欺诈、造假IPO等严重违规事件,尤其要加以重罚,不仅打破违规保荐代表人的饭碗,若情节严重,还可以考虑追加相应的罚款,甚至追究刑事责任。大幅提高违规成本,才有助于资本市场正本清源。
作文八:《承包代表人的权利与义务》800字
承包代表人的权利与义务
1、承包代表人的权利
(1)决定内部经营方式和分配方式。
(2)在定编的范围内,可调整内部人员的岗位和决定内部人员待岗。管理人员变动时需经总公司批准。
(3)在保证首末班车按时运营的前提下,根据客流变化调整线路运营时间并决定运营车辆的增减。调整运营时间应与营运调度指挥中心协商后执行。
(4)根据工作需要,对股级和车(班)组长进行任免,任免情况应报劳资科备案。
(5)决定本公司职工的调入与调出。
(6)按规定对职工进行奖惩,对职工进行组织与行政处分应报总公司批准后执行。
(7)在不影响线路正常运营的前提下,决定租包车业务。
(8)决定本公司的日常支出和报销。
(9)积极开展第三产业,努力拓宽创收渠道。
(10)全面掌握本公司的运营情况,及时协调与解决运营中发生的问题。
2、承包代表人的义务
(1)遵守国家的政策和法律,遵守总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做到依法经营。
(2)接受总公司的财务监督与审计监督。
(3)全额上交每月的运营收入和其它收入(含事故外赔),不截留、不坐支、不挪用。
(4)服从总公司的领导,接受上级党委和同级党组织的领导与监督,搞好本公司的各项管理工作。
(5)确保本公司所有固定资产的完好与完整,对新增的固定资产和工、用具应登记造册,承包结束后要交归总公司所有。
(6)全面完成总公司下达的年度各项承包指标和运营计划。
(7)按季定期向职工公布本公司的经济活动和奖金分配(包括承包集团的个人收入)、外协支出等情况,要做到张榜公布,增强经济活动的透明度。对按规定留有的剩余资金,承包结束或承包集团人员变动时,不准突击花钱,不准铺张浪费。
(8)领导职工搞好增收创收工作,定期召开经济分析会,针对运营中的问题,采取有效措施,不断提高经济效益,努力提高职工收入。
(9)开展经常性的政治教育、文化教育、安全教育和技术培训,不断提高职工队伍的整体素质。
(10)搞好内部治安、防火、防盗等综合治理工作和计划生育工作。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搞好职工的民主监督。
在承包期内,要确保所有固定资产的完好,如有丢失或损坏,由分公司赔偿。
作文九:《风轻云淡仅仅代表人的一种心境》500字
风轻云淡仅仅代表人的一种心境,每一步都是一段刻骨铭心的经历,每一步都是一段可喜抑或可悲的故事,每一步都是一段成长的过程,从那个幼稚爱哭任性的丫头慢慢的学会忍受学会释放,四年的时间可以让一个人改变很多很多,哭过笑过却错过太多太多,或许真的是命中注定,所以懂得了明白了,爱情亲情友情的目的并不是找一个归宿,而是一份理解,一份珍惜,当你觉得自己一无所有的时候请你回头看看你失去了什么,再微笑的对自己我剩下了什么,是否真的一无所有,或许下一个转角一切都会是别样的风采。
我不是一个喜欢孤独的人,但如今偶尔会爱上这种感觉,清净闲适,放着自己最喜欢的音乐,想着自己的梦想,自己爱的人,生活真的很美好,关于爱情也许我本来就不会去爱,只是不顾一切,一切随着自己的心,徘徊在伤害和被伤害的十字路口,爱情本身是否就是如此?看着幸福的恋人,我笑着,我也曾经幸福过,浪漫过,感动过。
时间过得好快,曾经的壮志凌云已经被逝去的岁月沉淀下来,有的只是那一份靠谱的未来,潜心修炼,终成正果,不论遇到什么困难,不放弃不抛弃才是王道,人生可以有遗憾但不可以有后悔,
不要等到于事无补的时候,才去追逐,痴情的脚步永远追不上变心的翅膀。
喜欢一首歌的旋律,可以让人陶醉,风轻云淡,淡雅舒适,命里有时终须有,命里无时莫强求,待到山花笑烂漫,请一定要幸福!!!
作文十:《一个保荐代表人的困惑》1600字
一个保荐代表人的困惑
■证券日报 潘侠
提到今年以来一系列有关券商投行业务的改革措施, 小王坦言 , 心情很矛盾。 作为一名从业数年的保荐 人,他对行业未来的发展和自己的职业前景感到困惑。一方面,他认为,对行业来讲,这些新规定、新措 施的市场化导向是利于行业健康发展的。但回到现实,自己费半天劲考过的保荐人资格考试感觉有点白花 力气了。
小王告诉《证券日报》 记者,一直以来,投行人的收入其实也是金字塔型的,应届毕业生刚开始当 “ 金 领中的金领 ” 时,第一年拿到手的月工资也不过几千而已,以后会逐年增加一些,当然还与运气有关,比 如你跟的项目做成了,那多少会有些奖金。但总的来说,在没通过保代考试之前, “ 金领中的金领 ” 这个称 号是无论如何担不起的。
在通过考试后,因为保代是稀缺资源,所以保代基本是在靠资格吃饭,做事不做事都有固定的津贴。 比如,有些没有项目开工的券商为了保留自己的投行牌照,就必须高薪养 4个有保代资格的 “ 闲人 ” 。也有 不那么幸运的保代,比如保荐的项目夭折或未过会,尤其是后者,发行人在选保荐人的时候都是会看以往 经验的,如连续两个项目都未过会,那以后再接项目就变得较为艰难。
当然,从近两年 IPO 八成左右的通过率看来,不幸运的还是小部份。对大多数投行人来讲,通过保代 考试就是收入的分水岭。
但今年开始,一切都在悄然改变。
先后有 “ 单签 ” 变 “ 双签 ” 、保代注册门槛拟放宽、 25%市盈率红线等保荐制度的改革,小王认为,制度 改革后,投行特别是保代的收入趋势也基本确定是下降的,以后的大趋势是,能人多赚,大家拼的是本事 和资源,而不再仅仅是考试能力了。
小王说,以前是不管你业务能力多么突出,经验多么丰富,只要你没通过保代考试,那就只能眼睁睁 的看着比你小,但考试能力比你强的人有签字权,这对很多经验丰富的 “ 老人 ” 很不公平,而且这样一来, 大家自然会努力学习理论知识, 但实际上, 做 IPO 的过程中, 很多具体至微的问题的处理才是显露个人 “ 真 本事 ” 的地方。 “ 只会考试的 ? 小孩子 ? 根本都不懂怎么处理, ” 小王说:“ 保荐制度改革后,保荐代表人稀缺 局面会逐渐改观,这个时候,真正有业务能力的人才会脱颖而出,而且虽然津贴会下降,但项目奖金会提 高并且与业绩挂钩得更紧密。所以以后必然是能人多赚,大家拼的是本事和资源,而不再是资格了。 ”
小王认为,新制度虽然对行业肯定有冲击,但说保代薪酬 “ 一落千丈 ” 未免有些夸张。
“ 降薪肯定是趋势,但其实,真正影响的就是所谓的现在每年固定的那几十万津贴而已,固定津贴对 业务能力强且有资源的的保荐代表人来说,只是小意思。影响最大的应该是毕业不久的保荐代表人,因为 很多业务经验不足的年轻人很会考试,在保代稀缺的时候,他们靠资格吃饭,工作没几年就百万年薪不是 难事,这对那些有能力有资源但未通过考试的有投行经验的人士来说很不公平。新制度的目的是让行业更 市场化、不养懒人,因此,对能人的不利影响有限。 ”
不过,虽然能理性思考问题,但小王也会觉得自己运气不太好。 “ 保荐代表人考试非常难,尤其是工 作后,时间紧,复习面又广,真的是相当花力气的一个考试,本以为考完了,注册后就可以当被人羡慕嫉 妒恨的 ? 金领中的金领 ? 了,结果现在又不是稀缺资源了,而且还有个市盈率的要求再那儿,投行整个行业 的收入下降是肯定的,象我这种刚注册不久的保代要想几年间就年薪税后过百万貌似也不容易了。 ” 小王所在的投行总部位于北京, 他表示, 自己公司的投行部门目前并未降薪。 “ 还没这么快, ” 他说, “ 现 在政策刚开始有变,等真正显效大概要一到两年时间,届时签字权不再稀缺,供给变大之后,预期公司都 会给保代降薪。 ” 另一位保荐代表人对本报记者说到, “ 以前签字权稀缺时,公司怕留不住保代,因此把保 代当上帝,现在供给多了,上帝自然就变平民了。以后要想在投行 ' 混 ' 得好,还得有真功夫才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