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权损害赔偿是指行为人因侵权而造成的他人财产、人身和精神的损害,依法应承担的以给付金钱或实物为内容的民事责任方式。侵权损害赔偿是一种适用最为普通、经常的民事责任方式。由于其涉及的内容较为庞杂,所以我们可以说,损害赔偿又是一种法律制度,它是由赔偿原则、赔偿范围、赔偿方式等各项制度构成的一个制度体系。
种类
1、侵害财产的损害赔偿
2、侵害知识产权的损害赔偿
3、侵害人格权的损害赔偿
4、侵害人身的损害赔偿
特征
1、损害赔偿责任的承担方式以造成他人财产或人身损害为前提。
在各种责任形式中,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影响这几种责任的承担,均不能以实际造成他人的财产或人身损害为前提,只要受害人的财产、人身或其他权利遭到侵害、面临危险或受到妨碍,即可要求行为人承担此几项责任;返还财产、恢复原状、修理、重做、更换这几种责任的承担只以财产受到侵害为前提;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和赔礼道歉这几种责任的承担通常仅以人身权或知识产权受到侵害为前提。而损害赔偿责任的承担既可以以他人财产受到损害为前提,也可以以他人的人身受到损害为前提。
2、损害赔偿以给付金钱或实物财产为内容
在其他责任形式中,侵权行为人不存在向受害人给付金钱的问题;即使以实物财产赔付,该财产也应属于侵权行为人所有。而在返还财产的责任形式中,侵权人向受害人返还的财产本来就属于受害人所有或管理。
3、损害赔偿责任的承担受各种因素的制约
其他形式的责任,在实际承担时较为简单,易于操作。而损害赔偿责任在实际承担时却较为复杂,通常会受到各种因素的影响。比如,要考虑到赔偿的范围、赔偿数额的计算、侵权人和受害人的经济状况,在故意侵权中,还要考虑到惩罚性赔偿,如《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9条的规定等。
打击互联网领域假冒伪劣侵权作文可以写什么事例?
预防青少年犯罪教育材料一、青少年违法犯罪的主要特点 在犯罪主体上:一是犯罪年龄呈集中性和阶段性分布,呈现低龄化倾向。
2000年以来,14—16岁未成年人违法犯罪增长率持续增高。
据统计,14—16岁未成年人犯罪比率从1999年的11.42%逐年递增至2003年的15.09%。
而16—18岁的青少年犯罪率始终居高不下。
二是性别分布上以男性为主,但部分地区女性青少年违法犯罪比例有所上升。
三是文化程度普遍较低,据2002年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研究报告表明,在未成年人犯罪群体中,小学以下文化程度占34.6%,而初中没毕业的占到了47.3%。
四是身份比较集中。
城市闲散青少年、学生等群体占相当比重。
在一项针对未成年人犯罪调查中的数据显示,闲散未成年人犯占全部调查对象的61.2%。
在犯罪行为上:一是团伙性明显。
由于青少年主观独立性较弱,有渴望友情,乐于群聚,向往集体的心理需求。
二是“五性”突出。
青少年群体兴趣爱好广泛,情感丰富,常对许多人、事物和社会事件产生情绪反应,由于青少年情绪的冲动和不稳定,导致了青少年犯罪行为的盲目性、冲动性、暴力性、模仿性和偶发性。
三是智能性趋向。
由于青少年文化程度的普遍提高和信息渠道的不断丰富,青少年犯罪行为开始由低级、简单、随意向高级、高智能发展,利用计算器、互联网等科技手段进行的青少年犯罪开始显现,犯罪方式在不断升级。
在犯罪类型上:一是从较为单一的犯罪类型向成人化犯罪类型发展。
二是随着青少年需求的广泛化,犯罪动机、犯罪目的出现多样化,形成了犯罪类型的多样化,给社会带来了极大的危害。
二、青少年违法犯罪的主客观原因 从社会客观原因看:一是在市场经济的环境中,一些领域道德失范,诚信缺失、假冒伪劣、欺骗欺诈活动有所蔓延;拜金主义、享乐主义、极端个人主义滋长,以权谋私等消极腐败现象屡禁不止,严重干扰社会生活;一些地方封建迷信、**和黄赌毒等社会丑恶现象沉渣泛起;国际敌对势力利用各种途径加紧对我未成年人进行思想文化渗透;社会转型期带来的在就业、就学等方面的诸多问题,这些无不对青少年的成长带来不可忽视的负面影响。
二是家庭教育不到位。
家庭是对青少年思想影响最深、联系最紧密的地方。
有些家长在教育子女尤其是独生子女的观念和方法上存在误区,给未成年人教育带来新的问题;一些特殊群体子女缺乏应有的关爱,不良的家庭环境影响他们的健康成长。
三是素质教育理念虽然早已提出,但应试教育的影响仍然存在。
学校存在的重智育轻德育以及智与育德育分离,对学校和学生的评价体系标准不够科学,学生中厌学、辍学等问题,都是引发学生不良行为甚至违法犯罪行为的潜在因素。
四是联网等新兴媒体的快速发展,给未成年人学习和娱乐开辟了新的渠道。
与此同时,充满暴力与色情的网络游戏软件对学生的诱惑,腐朽落后文化和有害信息也通过网络传播,腐蚀未成年人的心灵,不同程度地加大了预防未成年人违法犯罪工作的难度。
从个人主观因素看:一是未成年人心理上的不稳定性。
未成年人处于少年期、青年初期阶段,神经系统处于不稳定状态,其认识、感情和意志上的变化,让他们变得容易兴奋、容易冲动、容易感情用事,极易受外界环境的影响。
一旦受到不良因素的影响,他们就容易陷入青春危机。
如果在某些方面出现社会化障碍,这种危机就可能演化成犯罪危机。
二是生理上的不成熟性。
处于青春发育期的青少年,身体发育明显加速,性机能开始成熟,这些对他们的心理、情绪、精神、行为等各方面都产生深刻的影响。
由于生理成熟与心理成熟的不同步,导致了青少年的心理和生理发展上的不平衡,加上青春期知与行的差距,形成了青少年违法犯罪的生理因素。
三是犯罪机遇因素偶发性。
即诱发犯罪的最佳机遇和条件。
这里是指青少年由于外界原因造成激情冲动、思想偏差、行为失范,走上违法犯罪歧途的有所增多;或被动地、不自觉地卷入到违法犯罪活动中。
三、青少年犯罪的发展过程 特别是初犯之前,总是有一些明显的外部表现,也就是犯罪的征兆。
中小学生犯罪都有哪些前期征兆呢?(1)对学习不感兴趣,学习成绩无缘无故的下滑,不按时完成老师布置的作业,考试时进行抄袭,对考试结果不以为然,留级也无所谓; (2)对事物的兴趣开始变化,劳动懒散,上课思想不集中,而对武打、言情和低级庸俗甚至黄色的录像、书刊和光盘甚感兴趣;(3)经常迟到、早退、旷课,厌恶学校生活,这种孩子如果与校外的不法分子或无业人员有了联系,就会越来越不愿意回家;(4)心理方面有变化,如精神恍惚,情绪波动,举止反常,心神不定,东张西望;(5)对教师和家长的关心帮助表示反感,甚至怀有敌意,恶语顶撞,有时给教育者出难题,看笑话;(6)对遵守纪律、要求进步的学生进行讽刺、挖苦和打击,同情和包庇甚至效仿有劣迹或不法行为的人,把反社会的人格或行为当作是“勇敢”的表现;(7)原本养成的生活规律出现变化,如从早起变成睡懒觉,从注意卫生变为邋里邋遢、不修边幅甚至肮脏,或一反常态地特别喜欢梳妆打扮;(8)道德品质起了变化...
写作文摘抄了某一段算是侵权吗
花开不只在春天似曾邂逅于微黄着枝的秋日凄凉,却也如夏花般绚烂的激情澎湃.你我浮于尘世,从苍白的人生桎梏中品味多难的崎岖征途,然而却于草长莺飞的美景中,感知生命之花绽放的绮丽与精彩。
悲情人生注定了离人的漂泊,然而于凄凉的市井中,却传来柳永“执手相看泪眼”的真情流露,于无声处听惊雷,无独有偶,也正是几经仕途波折的江州司马于无限惆怅中,才道出“同是天涯沦落人,相逢何必曾相识”的千古积沉的辛酸,成就了变相生命形态的一朵奇葩。
明月抚慰受伤的心,面对如烟江南。
一位智者的精魂随蹁跹起舞的蝴蝶飞升于天际。
难饮任途之水,便选择了对显位持竿不顾。
渴求自由之法,便化作蝴蝶飘流人生。
这是何等的畅然与绝决。
庄周于人生四季中悲凉的生命之冬,成就了一棵守卫心灵月亮的常青树。
看,树下绽放朵朵秋菊;听,花开的声音。
人生似水,流年似水。
甘愿“落红不是无情物,化作春泥更护花”的柔情,你我便会领悟花开不只在春天,坚守便到山花烂漫处。
“不是花中偏爱菊,此花开尽更无花。
”一花一世界,从秋菊高洁的品质中,你我便会感悟开于内心世界的那种奔流的生命意念,固然多难、艰辛,然而异样的环境,却可呈现同样精彩的美丽画卷。
“梅须逊雪三分白,雪却输梅一段香。
”冬季寒风彻骨,独见梅之顽强,独傲琼枝。
人生难免遭遇命运的冬季,然而只要用清泉的纯净心态,去度量人生,那么你便会感到透心的温暖。
花开不只在春天,随风舞动,用意念做桨。
你便会顿感“直挂云帆济沧海”的壮丽。
花开不只在春天,寻寻觅觅,让精彩再现。
用枯萎的生存环境去彰显不朽生命形态的坚韧。
花开不只在春天,顾听于春雷的迅忽,才有含苞欲放的花蕾所造就的花团锦簇,流芳山水。
莫畏前路多崎岖,但求春水润心田。
人生若茶,茶似花;流水无意,人有情。
用心浇灌生命之盆景。
永远铭记花开不只在春天。
花开不只在春天,一份耕耘,一份收获。
狂风吹乱景致,你却依然可听见花开的声音。
点评:本文最大的亮点在语言方面,散文的笔法,诗歌的语言文采飞扬,精彩纷呈,走进文章,怡如走进了大观园,让人目不暇接,流连忘返。
“人生如茶,茶似花。
流水无意,人有情。
用心浇灌生命之盆景,永远铭记花开不只在春天。
”“花开不只在春天,一份耕耘,一份收获”。
文章虽美,但始终没有脱离主题,可以说达到了内容、形式语言的和谐统一。
但文章构思不够严谨,希望作者在这方面多多努力。
眼泪中的中国文化 你给我一滴眼泪,我就看见你心中的全部海洋。
——题记 我说中国的文化一半是浸在海水中的,咸涩的焦灼,凄苦的迷离,构建了华夏的高阁。
回望历史,我们无法不直视那些才华横溢的诗人,无法躲避他们脸上长流的泪。
那泪,是一种包含,包含了人生诸多的坎坷,包含了时代留下的痕迹,包含了中华文明蹒跚的脚步。
你看,李煜总在哭,哭声中是他渴望朱颜改的悲哀;陆游总在哭,哭声中是他北国久失的无奈;杜甫总在哭,哭声中是他渴望国强的期待;李白总在哭,哭声中是他一醉千年的姿态。
泪,飘洒。
你听,苏轼在泪中低吟:“相顾无言,惟有泪千行”;柳永在泪水里默念:“执手相看泪眼,竟无语凝噎。
”泪,表达了千种风情。
我听到阮籍呼号,“天下无智者,使竖子成名”而穷途而哭,那是魏纷乱的愤恨之泪;我听到李清照低吟“梧桐落,又还秋风又还寂寞”而双泪长流,那是南宋败落的无奈之泪。
泪,记录了一个时代。
中国,也许正因为这些泪流满面的感伤文人才有它更为鲜活的生命力。
而这些泪,又几经流传,流在后人的眼中。
我们无法忘却这些感伤的文人,他们对人世的种种必然丢失不能对之以坦然,对人世必有的缺憾总耿耿于怀,他们无法安宁于生活的定数,然而却既不能战胜世界又不能战胜自己。
这样的现实于是只能由泪来承担。
是的,一个又一个,一代接一代,悄然而来,溘然而逝,终于流下了风雨飘摇中的身影,流下了永不干涸的泪,而对无数的后人来说,则是流下了一个长久的永远的标志,一个属于东方的文化情结,一个不息地祈祷着昌盛的记忆。
泪,于是化为血液,流动在文化的全身,泪,于是成为烙印,镌刻着中华的文明;泪,于是折射着一种永恒的文化流转。
我总是这样想,在这个年代,我们不怕笑容的消亡,而是害怕在泪眼中无法了悟人生,了悟中国的文化。
泪,不只是一种实物的液体,而我们应清楚地明白,泪是一种精神的包含,在那里,我们可以看见一切的一切。
原来,小小的一滴泪,却滋润了华夏五千年的文明。
小小的泪滴,让我们看到过去与未来。
[点评]立意独具慧眼,从小小的泪滴中,折射出中国文化的感伤史。
文章采用总分总的结构样式,开头总说“泪,是一种包含,包含了人生诸多的坎坷,包含了时代留下的痕迹,包含了中华文明蹒跚的脚步”;主体部分发掘历代著名文人泪水的情感含量,升华泪水的文化价值;结尾总括全篇“小小的一滴泪,却滋润了华夏五千年的文明”。
请问别人抄袭我的作文侵权了吗?是不是知识产权这类的 我在跟老师辩...
既然你是在正方,首先侵权,著作权下属有十多种权利,抄袭乃复制权侵权的主要表现。
所以抄袭侵犯了你的复制权。
发表权也是十多项著作权之一,是另一个著作权的经济权利。
如果他说这个个人欣赏和使用,属于著作权上的合理使用,那么你要说,合理使用并非不侵权,只是不再予以法律上的责难,前提还是侵权。
他人的文章是侵权吗
您好,他人文章侵权有许多表现形式,如侵犯人姓名权,署名权等,还有出现频次最高的是抄袭。
在确认抄袭行为中,往往需要与形式上相类似的行为进行区别:(1)抄袭与利用著作权作品的思想、意念和观点。
一般的说,作者自由利用另一部作品中所反映的主题、题材、观点、思想等再进行新的创作,在法律上是允许的,不能认为是抄袭。
(2)抄袭与利用他人作品的历史背景、客观事实、统计数字等。
各国著作权法对作品所表达的历史背景、客观事实统计数字等本身并不予以保护,任何人均可以自由利用。
但完全照搬他人描述客观事实、历史背景的文字,有可能被认定为抄袭。
(3)抄袭与合理使用。
合理使用是作者利用他人作品的法律上的依据,一般由各国著作权法自行规定其范围。
凡超出合理使用范围的,一般构成侵权,但并不一定是抄袭。
(4)抄袭与巧合。
著作权保护的是独创作品,而非首创作品。
类似作品如果是作者完全独立创作的,不能认为是抄。
有的学者认为,判断抄袭与其它行为的区别,可以从下面5个方面去分析:(1)看被告对原作品的更改程度;(2)看原作品与被告作品的特点;(3)看作品的性质;(4)看作品中所体现的创作技巧和作品的价值;(5)看被告的意图。
在推理文学、影视、漫画等作品中,同一个诡计、手法往往可以以不同的形式呈现。
因此通常要界定一个作品是否有抄袭是很困难的。
如能给出详细信息,则可作出更为周详的回答。
用别人的文章怎样不算侵权
根据2010年2月26日第十一届全国人 民代 表大会 常务 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明确规定,符合法定情形使用作品,不属于侵权行为。
《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 在下列情况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一)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二)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三)为报道时事新闻,在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中不可避免地再现或者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四)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其他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已经发表的关于政治、经济、宗教问题的时事性文章,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五)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在公众集会上发表的讲话,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六)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翻译或者少量复制已经发表的作品,供教学或者科研人员使用,但不得出版发行;(七)国家机关为执行公务在合理范围内使用已经发表的作品;(八)图书馆、档案馆、纪念馆、博物馆、美术馆等为陈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复制本馆收藏的作品;(九)免费表演已经发表的作品,该表演未向公众收取费用,也未向表演者支付报酬;(十)对设置或者陈列在室外公共场所的艺术作品进行临摹、绘画、摄影、录像;(十一)将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已经发表的以汉语言文字创作的作品翻译成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作品在国内出版发行;(十二)将已经发表的作品改成盲文出版。
前款规定适用于对出版者、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广播电台、电视台的权利的限制。
第二十三条 为实施九年制义务教育和国家教育规划而编写出版教科书,除作者事先声明不许使用的外,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在教科书中汇编已经发表的作品片段或者短小的文字作品、音乐作品或者单幅的美术作品、摄影作品,但应当按照规定支付报酬,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前款规定适用于对出版者、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广播电台、电视台的权利的限制。
侵权别人文章构不构成犯罪?
是否侵犯他人著作权,不是凭借鉴数量进行认定的,凡使用他人有独创性的部分都可能侵权。
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第四十七条 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表其作品的; (二)未经合作作者许可,将与他人合作创作的作品当作自己单独创作的作品发表的; (三)没有参加创作,为谋取个人名利,在他人作品上署名的; (四)歪曲、篡改他人作品的; (五)剽窃他人作品的; (六)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展览、摄制电影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使用作品,或者以改编、翻译、注释等方式使用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七)使用他人作品,应当支付报酬而未支付的; (八)未经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录音录像制品的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出租其作品或者录音录像制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九)未经出版者许可,使用其出版的图书、期刊的版式设计的; (十)未经表演者许可,从现场直播或者公开传送其现场表演,或者录制其表演的; (十一)其他侵犯著作权以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的行为。
第四十八条 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可以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并可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还可以没收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 (三)未经表演者许可,复制、发行录有其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或者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表演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四)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未经许可,播放或者复制广播、电视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六)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避开或者破坏权利人为其作品、录音录像制品等采取的保护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技术措施的,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七)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删除或者改变作品、录音录像制品等的权利管理电子信息的,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八)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作品的。
第四十九条 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给予赔偿;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可以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
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不能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十万元以下的赔偿。
第五十条 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有证据证明他人正在实施或者即将实施侵犯其权利的行为,如不及时制止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责令停止有关行为和财产保全的措施。
人民法院处理前款申请,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至第九十六条和第九十九条的规定。
第五十一条 为制止侵权行为,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可以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人民法院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十五日内不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措施。
第五十二条 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对于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可以没收违法所得、侵权复制品以及进行违法活动的财物。
第五十三条 复制品的出版者、制作者不能证明其出版、制作有合法授权的,复制品的发行者或者电影作品或者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录音录像制品的复制品的出租者不能证明其发行、出租的复制品有合法来源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第五十四条 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条件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有关法律规定承担民事责任。
第五十五条 著作权纠纷可以调解,也可以根据当事人达成的书面仲裁协议或者著作权合同中的仲裁条款,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当事人没有书面仲裁协议,也没有在著作权合同中订立仲裁条款的,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五十六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又不履行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执行。
司法实践中的著作权侵权赔偿计算方法 除上述规定以外,各地法院在审判著作权侵权案件实践中还创造积累了其...
转载请注明出处作文大全网 » 知识产权的侵权有哪些种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