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意恰当与否决定着高考作文的成败,有的省市在高考阅卷的作文判分标准中就明确提出,切合题意的文章,一般不低于45分,而偏离题意的文章,一般在26分以下。且在阅卷的实际操作中,立意恰当与否是作文判分的首要标准。由此看来,必须高度重视作文的立意。只有准确而恰当地确定立意方向,才能获得满意的分数。那么,高考作文怎样确定立意方向呢? 一.扩展立意法。 所谓扩展立意法,就是把一个外延相对较小的命题,通过抽取深层的、一般性的特征或规律,使其上升到一种理性的或较为普遍性的层面上,然后,确定立意的具体目标和方位。这种立意法就是跳出“具体化”的圈子,让 “意”的范围和意义有所扩展,有所提升,从而,使立意具有相对的思想性或典型性。比如,2006年重庆高考作文话题“走与停”,“走与停”本来是生活中常见的具体现象,可通过意义扩展的方式,将其普遍化为“进化与停滞”“发展与守旧”等立意方向,就可以将立意的视野拓宽。 二.设限立意法。 所谓设限立意法,就是在命题规定的范围内,对题目、话题或关键词,进一步加以限制,缩小其外延,扩大内涵,将一个相对庞大、笼统、宽泛、抽象的命题,通过添加限制性因素使其缩小或局限到某一方面的具体范围,或者具体化为某一具体的人、事、情、理。这样使所立之“意”逐渐具体明朗起来,具有了相当大的可操作性。比如,2007年福建卷题目“季节”,通过添加限制可逐步具体化为一个具体的事件:“季节”——“自然的季节变化” ——“与自然的季节变化有密切关系的故事”——“在自然的季节变化中,一个山区少年求学的故事”……当然也可以这样具体化为一个“理”:“季节”——“人生的季节” ——“人生的季节变化”——“人生季节变化中的人生感悟”。 三.因果立意法。 就是通过由果溯因或由因导果来确定立意的方向。有些作文命题本身含有某些“因”或“果”的因素,联系情景,推想“果”或“因”就可以确定立意的方向。比如,2007年上海卷,以“必须跨过这道坎”为题目,写一篇文章。题目就包含了明显的“果”的因素,立意时,只要添加一个“为什么”,就比较容易确定立意了。 四.类比立意法。 类比立意法就是运用类比联想,确定文章的立意。类比立意法的关键在于找到恰当的类比点和类比的事物,为立意找到着陆点。类比的方式可以是同类联想,也可以是不同类的比喻式联想,只要具有相对突出的类似点,就可以设定类比的目标,将命题引向类比的事物,从而确定立意的方向和角度。比如,2007年安徽卷题目 “提篮春光看妈妈”,可以通过类比确定立意为“怀着一颗感恩的心回报妈妈”、“用优异的成绩赢得**的微笑”等等。 五.逆向立意法。 逆向立意法也有人称为“反弹琵琶”。就是打破传统观念和传统思维,跳出人云亦云、亦步亦趋的思维窠臼,一反常规思维,从崭新的逆向角度来立意。这是运用求异思维从相反的方向进行探索,从正方面事物或道理中求其不足之处甚至完全相反的认识,进而阐述出使人信服的道理,给人以耳目一新之感。 逆向立意法需注意稳妥和严密,思维方向本身决定了这是一步险招,因此,要从以理服人的角度,设想周全,否则,可能会造成立意的偏颇。 六.假想立意法。 围绕题目、话题或关键词,展开创造性的假设和猜想,可以开辟新的立意视角,对于大家都熟知的事物,采用常规立意的方式难以体现创意和个性色彩,而如果依据命题信息,“大胆假设”,然后在写作过程中运用恰当的素材“小心求证”,那么,这种立意方式会展现出一种独辟蹊径的鲜亮特征,自然也会赢得阅卷人的青睐。比如,2005年江苏卷作文《没有了妖魔的取经之路》运用大胆的设想,展示出全新的视角,出奇制胜。
如何看待樊师贝,写段新闻点评不超100字
作为川师人,大家的心情我能理解,社会上对此事的评价,当然以批判为主,也是不可避免的。
因为在这个时代,我们的社会心理受到了太多太多关于炒作,走秀,甚至欺诈行为的伤害,于是此事一出,正好剌中了那个要害,于是就批判判而言,有人就直接大骂不要脸,有点文才,地位的人就换个方式骂,总之就一个结论,这种人为了钱什么事都能做出来!可是,不论樊师贝本人的动机如何,我们有没有想过,我们大多数人把这当作一个事件,一个噱头来批判,很少有人能从她个人的角度去看待这件事,因为自始至终,真正的话语权就摆在媒体的手中,当事人内心的真正想法是微不足道的。
大家都知道,很多媒体本身就是在借机炒作,媒体的宣传无可厚非,但有些新闻人是否从中断章取义,然后迎合人们这种社会心理的行为,或许是值得大家思考的。
显然如北京青年报,重庆日报等媒体所言,樊师贝的做法让人无法接受,甚至伤害到了很多人的同情心,这一些我们无法否定。
但今天我想说的是。
一、媒体是否应该更理性。
首先,当二十几岁的樊师贝面对媒体采访时,她说出了在没偿还之清,可以做牛做马之类的话,于是这些话被绝大多数媒体反复强调,最后被贴上"卖身"的标签,这本身就是不合理的,这必然会造成三人成虎的局面;其次是新闻的价值真正在哪里,是唤醒正能量,是促进社会的健康理性法治的发展,显然有些新闻媒体忽视了,或是说没有重视这一点。
第二,校方是否应该更理性。
校方在此事一出,立刻做出反映,摆明立场。
当然出于维护学校声誉的考虑,此举无可厚非。
可是,校方有没有有把重点放在和当事人的交流以及与社会心理的沟通上,显然没有。
因为,校方在一开始就认为樊师贝借债买房这件事是肮脏的,下流的,不道德的行为。
在这件事中,校方始终是以一个管理者而不是家长的身份出现的。
处理结果就证明了这一点。
三,公众包括川师人是否要更加理性一点。
让我们从樊师贝的个人角色入手。
首先,她是一个女儿,当年近七旬的双亲生活不如意时,她想尽点孝,合情合理。
其次,她是一个二十出头的女生,她的能力还不够强,这也是事实。
当然动机之类的很容易让人联想,或许本身就不纯,但这不重要,重要的是社会的看法,是我们绝大多数公众的看法。
如果我们公众更加理性,社会更多法治,那么我个人认为,炒作就没有市场,正能量也因此能得到弘扬。
这不正是我们希望看到的那样吗~~~~~~~~~~~最后声明,此文只代表个人观点,不代表校方,媒体等各方观点。
欠了10万,无力偿还,怎么办?
一般3个月后还不还款,会构成信用卡欺诈,会坐牢。
1、如果只是暂时还不上,之后能还清的话,只是产生利息和滞纳金而已。
2、但是如果本金透支超过一万以上,经银行催收,仍不还款的,可能要受到刑事处分的。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9〕19号): 第六条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3个月仍不归还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恶意透支”。
恶意透支,数额在1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在10万元以上不满100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
恶意透支的数额,是指在第一款规定的条件下持卡人拒不归还的数额或者尚未归还的数额。
不包括复利、滞纳金、手续费等发卡银行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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