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文一:《排他实施许可--指许》2200字
排他实施许可--指许可方许可被许可方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地区、技术领域内实施该专利申请技术的同时,许可方保留实施该专利申请技术的权利,但不得再许可被许可方以外的任何单位或个人实施该专利申请技术。
独占实施许可--指许可方许可被许可方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地区、技术领域内实施该专利申请技术,许可方和任何被许可方以外的单位或个人都不得实施该专利申请技术。
等等。
第二条 专利申请技术许可的方式与范围
该专利申请技术的许可方式是独占许可,(排他许可、普通许可等);
该专利申请技术的许可范围是在某地区或某技术领域制造(使用、销售)其专利申请的产品;(或者)使用其专利申请方法以及使用、销售依照该专利申请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或者)进口其专利申请产品(或者)进口依照其专利申请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
第三条 专利申请技术的技术内容
许可方向被许可方提供专利申请号为 ,专利申请名称为
的全部专利申请文件(见附件1),同时提供为实施该专利申请而必须的工艺流程文件(见附件2),提供设备清单(或直接提供设备)用于制造该专利申请产品(见附件3),并提供实施该专利申请所涉及的技术秘密(见附件4)及其它技术(见附件5)。
第四条 技术资料的交付
1、技术资料的交付时间
合同生效后许可方(中介方)收到被许可方支付的使用费(入门费)(,、, 万元)后的 日内,许可方向被许可方交付合同第三条所述的全部资料,即附件(1~5)中所示的全部资料。
合同生效后, 日内,许可方向被许可方交付合同第三条所述全部(或部分)技术资料,即附件(1~4)中所示的全部资料。
2、技术资料的交付方式和地点
许可方将全部技术资料以面交、挂号邮寄、或空运方式递交给被许可方,并将资料清单以面交、邮寄或传真方式递交给被许可方,将空运单以面交、邮寄方式递交给被许可方。
技术资料交付地点为被许可方所在地或双方约定的地点。
第五条 使用费及支付方式
1、本合同涉及的使用费为(,、,) 元。采用一次总付方式,合同生效之日起 日内,被许可方将使用费全部汇至许可方帐号或以现金方式支付给许可方。
2、本合同涉及的使用费为(,、,) 元。采用分期付款方式,合同生效后,
日内,被许可方即付使用费的 ,即(,、,) 元给许可方,待许可方指导被许可方生产出合格样机
台后 内再支付 ,即(,、,) 元。直至全部付清。
被许可方将使用费汇至许可方帐号或以现金方式支付给许可方。
3、使用费总额(,、,) 元,采用分期付款方式
合同生效日支付(,、,) 元
自合同生效日起 个月内支付(,、,) 元
个月内再支付(,、,) 元
最后于 日内支付(,、,) 元,直至全部付清。
被许可方将使用费汇至许可方帐号或以现金方式支付给许可方。
4、该专利申请使用费由入门费和销售额提成二部分组成。
合同生效日支付入门费(,、,) 元,
销售额提成为 ,(一般3~5,),每 个月(或每半年、每年底)结算一次。
被许可方将使用费汇至许可方帐号或以现金方式支付给许可方。
5、该专利申请使用费由入门费和利润提成二部分组成(方式同4)。
6、该专利申请使用费以专利申请技术入股方式计算被许可方与许可方共同出资(,、,) 万元联合制造该合同产品,许可方以专利申请技术入股股份占总投资的 ,(一般不超过20,),第 年分红制,分配利润。
支付方式采用银行转帐(托收、现金总付等)。
现金总付地点一般为合同签约地。
7、在4、5、6情况下许可方有权查阅被许可方实施合同技术的有关帐目。
第六条 验收的标准与方法
1、被许可方在许可方指导下,生产完成合同产品 个(件、吨、等单位量词)须达到许可方所提供的各项技术性能及质量指标(具体指标参数见附件6)并符合 国际 标准
国家 标准
行业 标准
2、验收合同产品。由被许可方委托国家(或某一级)检测部门进行,或由被许可方组织验收,许可方参加,并给予积极配合,所需费用由被许可方承担。
3、如因许可方的技术缺陷,造成验收不合格的,许可方应负责提出措施,消除缺陷。
第二次验收仍不合格,许可方没有能力消除缺陷的,被许可方有权终止合同,许可方返还使用费,并赔偿被许可方的部分损失。
4、如因被许可责任使合同产品验收不合格的,许可方应协助被许可方,进行补救,经再次验收仍不合格,被许可方无力实施该合同技术的,许可方有权终止合同,且不返还使用费。
5、合同产品经验收合格后,双方应签署验收合格报告。
作文二:《排他使用许可合同》5200字
排他使用许可合同
专利使用许可合同范本
专利使用许可合同范本
许可人:________________
被许可人:______________
鉴于:_________获国务院批准,对其资产进行了资产重组(以下简称“重组”),并作为发起人,依据中国法律于______年_____月______日,成立了
_________公司。_________向_________公司注入重组前属于_________及其下属企业或单位的主营业务,包括石油、天然气的勘探和开发、炼油、化工、管道运输、产品销售、有关科研机构以及相关的资产、负债和所有者权益(以下统称“核心业务”)。_________及其相关下属企业或单位拥有用于核心业务的专利及专有技术,并愿意将该等专利及专有技术许可给_________公司使用,且_________公司有意使用该等专利及专有技术。据此,双方协议如下:
第1条 许可人
本合同许可人是_________及其全权代表的相关下属企业或单位,其中包括_________本身,以及向_________发出关于代表其签署本合同等事宜的“授权委托书”的_________的全资子公司及其所控制的企业或单位。
第2条 专利和专有技术
2.1 本合同项下的专利是指截止至本合同生效时,
(a)许可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与核心业务有关的,已获得专利权授予的由被许可人无偿使用的附件一所列之专利,(以下简称“无偿使用的自有专利”);
(b)许可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与核心业务有关的,已获得专利权授予的由被许可人有偿使用的专利(以下简称“有偿使用的自有专利”);
(c)许可人和其他共有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共同拥有的与核心业务有关的附件二所列之专利,(以下简称“共有专利”)。自有专利和共有专利以下统称为“许可专利”。
2.2 许可专利内容是指专利证书、说明书、权利要求书及附图等专利文件所涉及的全部技术内容。
2.3 本合同项下的专有技术是指截止至本合同生效时,许可人已经拥有的与核心业务有关的附件三所列的专有技术(以下统称“许可专有技术”)。
第3条 许可
3.1 对无偿使用的自有专利及许可专有技术,许可人允许被许可人及其全资子公司和控股子公司自行继续无偿使用。
3.2 对有偿使用的自有专利,许可人允许被许可人及其全资子公司和控股子公司在重组前的使用范围内继续有偿使用,但须符合双方另行签定且有效的《产品和服务互供总协议》的规定。
3.3 被许可人及其全资子公司和控股子公司可以在重组前使
用共有专利的范围内继续使用该共有专利。该共有专利原为无偿使用的,被许可人继续无偿使用,原为有偿使用的,被许可人应支付使用费。许可人承诺就上述使用取得该共有专利的其他共有人的同意。
3.4 被许可人根据本合同对本合同附件所列的许可专利及许可专有技术的使用系排他性的使用,但许可人仍然可以使用许可专利及许可专有技术。许可人许可第三方使用或向第三方转让许可专利及许可专有技术,应提前通知被许可人,被许可人自收到该通知之日起30日内不表示异议,许可人可以许可第三方使用或向第三方转让。如上述许可或转让可能对被许可人的主营业务构成严重影响者,则被许可人有权不同意该等许可或转让。
3.5 被许可人根据本合同的规定对本合同附件所列之外的许可专利及许可专有技术的使用是非排他性的使用。
第4条 期限
4.1 被许可人可以使用任何一个或多个许可专利及许可专有技术直至该许可专利期限后满或该许可专有技术变成公开信息而不受法律保护或直至双方达成协议的终止使用日期。
4.2 上述4.1条所述之期限后满或终止,不影响本合同项下其他许可专利及许可专有技术的许可使用。
第5条 专利和专有技术资料的提交及后续服务的提供
5.1 许可人应自合同生效之日起应被许可人不时之要求将许可专利和许可专有技术资料提交予被许可人。
5.2 许可专利和许可专有技术实施的后续服务应保证许可专利及许可专有技术的有效实施,具体应视不同情况而定。需许可人提供技术人员予以指导的,许可人应予以充分合作,并安排专人负责有关指导工作。
第6条 维护费用
对于无偿使用的专利、专有技术,被许可人须于每年12月31日之前向许可人支付该年度许可人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为维系该等许可专利及许可专有技术的有效性而已经实际支出的费用。但是,被许可人不需向许可人支付按照本合同的规定被许可人已经停止使用的本合同项下一个或多个许可专利及许可专有技术的维系费用。
第7条 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7.1 许可人的权利:
(a)有权在自身范围内制造、使用、销售与许可专利及许可专有技术有关的产品,或者使用许可专利方法及许可专有技术。
(b)有权取得被许可人对许可专利及许可专有技术改进部分的使用权,但应补偿被许可人因该等改进而合理支出的费用。
(c)有权获得许可专利及许可专有技术所申请的各级发明和科技奖励。
(d)有权要求被许可人依本合同约定支付本合同第6条规定的费用。
7.2 许可人的义务:
(a)许可人允许第三方使用或向第三方转让许可专利及许可专有技术,应遵守本合同3.4条、3.5条的规定。
(b)根据本合同第2条及第5条的规定,提供全部技术资料和技术服务。
(c)按时向有关机关交纳有关维系许可专利申请和许可专利权的有效性的费用。
(d)对被许可人在实施过程中有关的技术及其经营秘密承担保密义务。本条规定的保密义务在本合同终止后继续有效。
(e)根据被许可人要求或专利权保护需要,向国家有关机构就有关许可专利申请保护。
(f)承诺并保证本合同项下许可专利及许可专有技术许可的合法性。如果有第三方因本合同向被许可人提出权利请求或诉讼时,许可人有义务赔偿被许可人因此而致的一切损失及费用支出。
(g)根据3.3条规定,承诺取得共有专利的其他共有人的同意。
(h)本合同签订后,许可人负责依法向专利管理机关办理本合同备案存查手
续。
7.3 被许可人的权利:
(a)有权在本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制造、使用和销售与许可专利及许可专有技术有关的产品,或者使用许可专利方法及许可专有技术。
(b)有权获得实施和使用许可专利及许可专有技术所必要的全
部技术资料和技术服务。
(c)有权得到许可人对许可专利及许可专有技术改进部分的使用权,但应补偿许可人因该等改进而合理支出的费用。
(d)有权对许可专利及许可专有技术进行改进,由被许可人独立进行的改进,其改进部分归被许可人所有。
(e)就许可专利及许可专有技术实施后取得的成果,有申请各级发明和科技奖励的权利。
(f)有权就许可专利产品及许可专有技术产品参加各级名优产品的评比,所获得的荣誉和物质利益归被许可人所有。
7.4 被许可人的义务:
(a)被许可人与第三人就许可专利及许可专有技术再签订使用许可合同应事先通知许可人,并获得许可人同意,且应遵守本合同3.4条、3.5条的规定。
(b)如发生许可专利及许可专有技术侵权事宜,许可人负责向有关部门投诉或起诉,被许可人应当协助查明。
(c)被许可人对本合同项下的许可专有技术和提交的资料承担保密义务。本条规定的保密义务在本合同终止后继续有效。
(d)承担生产、销售许可专利产品应缴纳的各种税款。
(e)按本合同第6条规定向许可人支付有关费用。
第8条 双方进一步的保证
许可人和被许可人有义务采取进一步的其他必要的行动,包括签署其他有关的协议或合同或文件,以确保本合同宗旨和规定内
容的实现。
第9条 合同的变更和终止
9.1 对本合同的任何变更,须经双方同意,并以书面形式作出方可生效。
9.2 本合同按下列方式终止:
(a)本合同期限后满,或
(b)本合同有效期限内双方达成终止协议,或
(c)本合同任何一方因地震、风暴、水灾、战争等不可抗力丧失继续履行本合同的能力,或
(d)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或有管辖权的法院或仲裁机构所做出的终止本合同的判决、裁定或决定而终止本合同。
9.3 无论9.1和9.2条如何规定,每年12月31日之前,被许可人有权按其生产经营需要,决定终止使用本合同项下一个或多个许可专利及许可专有技术,并须在该日之前书面通知许可人该等终止。一俟被许可人按前款规定终止使用该等专利及专有技术,则被许可人从下一个年度起对该等专利及专有技术不再支付本合同第6条所规定之费用。
第10条 违约责任
任何一方违约,另一方可以要求或采纳本合同和法律所允许的补救措施,包括但不限于实际履行和补偿经济损失。
第11条 双方的陈述和保证
11.1 许可人的陈述和保证:
(a)许可人是依法成立的企业,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现持有有效的营业执照。
(b)许可人一直依法从事经营活动,并未从事任何超出法律规定的营业范围的活动。
(c)许可人为签署本合同所需的一切政府审批(如需要)以及内部授权程序都已获得或完成,签署本合同的是许可人的有效授权代表,并且本合同一经签署即构成对许可人有约束力的责任。
(d)许可人签署本合同或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义务并不违反其订立的任何其他协议或其公司章程,亦不违反任何法律、法规或规定。
篇二:排他授权书
排他授权书
兹授权经销商上海时颖商贸有限公司在(东方商厦徐家汇店——东方商厦徐家汇B1楼食品超市)销售蒙特鲜MountainFresh果汁。
授权期间为:2014年07月11日至2015年07月12日。我公司承诺在上述期间内亦不再授权其他公司在东方商厦徐家汇店销售蒙特鲜MountainFresh果汁。
公司公章:
备注:若商标权人为自然人,授权公司公章处需
1、 商标权人亲笔签名,同时需提供其亲笔签名的身份证复印件;
2、 若授权到期,双方再协商,(转 载 于:wWW.xIElw.COM 写
论文网:排他使用许可合同)非特殊情况供应商配合经销商,不更改合同内容以及授权。。
篇三:著作权使用许可合同
著作权使用许可合同
合同登记编号: 许可方: (以下简称甲方)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地址:邮政编码:
被许可方: (以下简称乙方)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地址:邮政编码: 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对著作的使用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许可标的
甲方对 享有著作权。
第二条 权利保证
甲方保证该著作权是一项完整的权利,没有权利瑕疵;否则,甲方愿意承担因该权利瑕疵对乙方造成的一切损失的赔偿责任。
第三条 许可性质
甲方许可乙方在 区域内对本合同项下著作权享有排他性的独占使用权。
第四条 许可期限
本许可的有效期限自年 月 日至年月 日止,共 年。
第五条 许可费用
乙方取得该著作权独占使用权后,应当在年 月日之前一次性向甲方支付许可使用费元。
第六条 乙方保证
乙方保证将该许可使用的著作权用于符合法律要求的领域,如乙方违反该义务,将由乙方自行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法律后果。
第七条 合同有效期的中止条件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一方有权中止履行本合同:
1. 被许可方逾期未交付著作权许可使用费;
2. 许可方将独占使用许可的著作权另外许可第三方使用。
第八条 违约责任
如在违约事由出现或另一方应当知道对方已违约时起一个月内:
1. 违约方未消除或者未完全消除违约事由,则本合同自动终止,守约方有权要求违约方承担违约金元,并有权要求违约方赔偿守约方的经济损失;
2. 违约方消除了违约事由,则本合同应当继续履行,守约方有权要求违约方赔偿损失;如违约方不予赔偿,则视为违约方未在上述期限内消除违约事由,守约方有权按照本条第1 款的规定处理。
第九条 本合同有效期限
本合同有效期限等同于本合同第四条所指的许可有效期限。
第十条 合同纠纷的解决方式
双方当事人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发生争议时,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由鞍山仲裁委员会仲裁。
第十一条 其他
合同的变更、续签及其他未尽事宜,由双方另行商定。
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
许可方: (盖章) 被许可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 法定代表人: (签章)年月日 年月日
作文三:《专利排他许可合同》5200字
专利实施排他许可合同
前言
——鉴于许可方
拥有 专利,该专利为 职务发明创造/非职务发明创造 ,申请日为 年 月
日,授权日为 年 月 日,专利的法定届满日为 年 月 日。并拥有实施该专利所涉及的技术秘密及工艺; ——鉴于被许可方 属于
领域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人,并对许可方的专利技术有所了解,希望获得排他许可而实施该专利技术(及所涉及的技术秘密、工艺等);
——鉴于许可方同意向被许可方授予所请求的许可;
双方一致同意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 名词和术语
本条所涉及的名词和术语均为签定合同时出现的需要定义的名词和术语。如:
专利——本合同中所指的专利是许可方许可被许可方实施的由中国专利局受理的发明专利(或实用新型专利或外观设计专利)专利号:
发明创造名称: 。 技术秘密(know-how)——指实施本合同专利所需要的、在工业化生产中有助于本合同技术的最佳利用、没有进入公共领域的技术。 技术资料——指全部专利申请文件和与实施该专利有关的技术秘密及设计图纸、工艺图纸、工艺配方、工艺流程及制造合同产品所需的工装、设备清单等技术资料。
合同产品——指被许可方使用本合同提供的被许可技术制造的产品,其产品名称为: 。
技术服务——指许可方为被许可方实施合同提供的技术所进行的服务,包括但不限于传授技术与培训人员。
改进技术——指在许可方许可被许可方实施的技术基础上改进的技
术。
排他实施许可——指许可方许可被许可方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地区、技术领域内实施该专利技术的同时,许可方保留实施该专利技术的权利,但不得再许可被许可方以外的任何单位或个人实施该专利技术。
第二条 专利许可的方式、范围与时间
该专利的许可方式是 排他许可 ;
该专利的许可范围是在 地区制造、销售其专利的产品。
该专利的许可时间是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为至(或至专利有效期届满时止)。
第三条 专利的技术内容
许可方向被许可方提供专利号为 ,专利名称为
的全部专利文件(可附件),同时提供为实施该专利而必须的工艺流程文件(可附件),并提供实施该专利所涉及的技术秘密(可附件)及其它技术(可附件)。
第四条 技术资料的交付
1、技术资料的交付时间
合同生效后,许可方收到被许可方支付的使用费 万元后的 日内,许可方向被许可方交付合同第三条(以及附件)所述的全部资料。
(或“自合同生效日起, 日内,许可方向被许可方交付合同第三条(以及附件)所述全部技术资料。”)
2、技术资料的交付方式和地点
许可方将全部技术资料以 方式递交给被许可方。
技术资料交付地点为 。
第五条 使用费及支付方式
使用费及支付方式采用以下第 种
1、本合同涉及的使用费为 元。采用一次总付方式。
合同生效之日起 日内,被许可方将使用费全部汇至许可方帐号(或以现金方式支付给许可方)。
2、本合同涉及的使用费为 元。采用分期付款方式。
合同生效后, 日内,被许可方即支付使用费的 %即 元给许可方,待许可方指导被许可方生产出合格专利产品 日后再支付 %即 元。
被许可方将使用费按上述期限汇至许可方帐号(或以现金方式支付给许可方)。
3、本合同涉及的使用费为 元。采用分期付款方式。
合同生效日支付 元
自合同生效日起 个月内支付 元
个月内再支付 元
被许可方将使用费按上述期限汇至许可方帐号(或以现金方式支付给许可方)。
4、该专利使用费由入门费和销售额提成二部分组成。
合同生效日支付入门费 元。
销售额提成为 %(一般为3%到5%),每 个月(或每半年/每年底)结算一次。
被许可方将使用费按上述期限汇至许可方帐号(或以现金方式支付给许可方)。
5、该专利使用费由入门费和利润提成二部分组成。
合同生效日支付入门费 元。
利润提成为 %,每 个月(或每半年/每年底)结算一次。
6、在4、5情况下许可方有权查阅被许可方实施合同技术的有关帐目,查阅方式如下:
(可附件)。
第六条 验收的标准与方法
1、被许可方在许可方指导下,生产完成合同产品 个(件、吨、等单位量词)须达到许可方所提供的各项技术性能及质量指标(具体指标参数可附件)并符合
〇 a.国际 标准
〇 b. 国家 标准
〇 c. 行业 标准
2、验收合同产品。由被许可方委托国家(或某单位)检测部门进行,(或由被许可方组织验收,许可方参加,并给予积极配合,所需费用由被许可方承担)。
3、如因许可方的技术缺陷,造成验收不合格的,许可方应负责提出措施,消除缺陷。
第二次验收仍不合格,许可方没有能力消除缺陷的,被许可方有权终止合同,许可方返还使用费,并赔偿被许可方的部分损失。
4、如因被许可方责任使合同产品验收不合格的,许可方应协助被许可方,进行补救,经再次验收仍不合格,被许可方无力实施该合同技术的,许可方有权终止合同,且不返还使用费。
5、合同产品经验收合格后,双方应签署验收合格报告。
第七条 对技术秘密的保密事项
1、被许可方不仅在合同有效期内而且在有效期后的任何时候都不得将技术秘密(可附件)泄露给本合同双方以外的任何第三方。
2、被许可方的具体接触该技术秘密的人员均要同被许可方的法人代表签订保密协议,保证不违反前款要求。
3、被许可方应将技术资料妥善保存(如放在保险箱里)
4、被许可方不得私自复制技术资料,合同执行完毕,或因故终止、变更,被许可方均须把技术资料退给许可方。
第八条 技术服务与培训(本条可签订从合同,也可以没有。)
1、许可方在合同生效后 日内负责向被许可方传授合同技术,并解答被许可方提出的有关实施合同技术的问题。
2、许可方在被许可方实施该专利申请技术时,要派出合格的技术人员到被许可方现场进行技术指导,并负责培训被许可方的具体工作人员。
被许可方接受许可方培训的人员应符合许可方提出的合理要求。(确定被培训人员标准)。
3、被许可方可派出人员到许可方接受培训和技术指导。
4、技术服务与培训的质量,应以被培训人员能够掌握该技术为准。(可确定具体标准)。
5、技术服务与培训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如差旅费,伙食费等均由被许可方承担。
6、许可方完成技术服务与培训后,经双方验收合格共同签署验收证明文件。
第九条 后续改进的提供与分享
1、在合同有效期内,任何一方对合同技术所作的改进应及时通知对方。
2、有实质性的重大改进和发展,申请专利的权利归属于改进方,对方有优先、优价被许可(或者免费使用该技术的权利)。
3、属原有基础上的较小的改进,双方免费互相提供使用。
4、对改进的技术还未申请专利时,另一方对改进技术承担保密义务,未经许可不得向他人披露、许可或转让该改进技术。
5、属双方共同作出的重大改进,申请专利的权利归双方共有。
第十条 违约及索赔
对许可方:
1、许可方拒不提供合同所规定的技术资料,技术服务及培训,被许可方有权解除合同,要求许可方返还使用费,并支付违约金 。
2、许可方无正当理由逾期向被许可方交付技术资料,提供技术服务与培训的,每逾期一周,应向被许可方支付违约金 ,逾期超过 (具体时间),被许可方有权终止合同,并要求返还使用费,支付违约金 。
3、许可方向被许可方以外的第三方许可该专利技术,被许可方有权终止合同,并要求支付违约金 。
对被许可方:
1、被许可方拒付使用费的,许可方有权解除合同,要求返回全部技术资料,并要求赔偿其实际损失,支付违约金 。
2、被许可方延期支付使用费的,每逾期 (具体时间),要支付给许可方违约金 ;逾期超过 (具体时间),许可方有权终止合同,并要求支付违约金 。
3、被许可方违反合同规定,扩大对被许可技术的许可范围,许
可方有权要求被许可方停止侵害行为,并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 ;并有权终止合同。
4、被许可方违反合同的保密义务,致使许可方的技术秘密泄露,许可方有权要求被许可方立即停止违约行为,并支付违约金
。
第十一条 侵权的处理
1、对合同有效期内,如有第三方指控被许可方实施的技术侵权,许可方应负一切法律责任;
2、合同双方任何一方发现第三方侵犯许可方的专利权时,应及时通知对方,由许可方与侵权方进行交涉(或负责向专利管理机关提出请求,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被许可方应予协助。
第十二条 专利权被撤销和被宣告无效的处理
1、在合同有效期内,许可方的专利权被撤销或被宣告无效时,如无明显违反公平原则,且许可方无恶意给被许可方造成损失,则许可方不必向被许可方返还专利使用费。
2、在合同有效期内,许可方的专利权被撤销或被宣告无效时,因许可方有意给被许可方造成损失,或明显违反公平原则,许可方应返还全部专利使用费,合同终止。
第十三条 不可抗力
1、发生不以双方意志为转移的不可抗力事件(如火灾,水灾,
地震,战争等)妨碍履行本合同义务时,合同双方应做到:
a.采取适当措施减轻损失;
b.及时通知对方当事人;
c.在(某种事件)期间,出具合同不能履行的证明;
2、发生不可抗力事件,在 (合理时间)内,合同延期履行;
3、发生不可抗力事件,持续时间超过 (具体时间),本合同即告终止。
第十四条 税费
本合同所涉及的使用费应纳税款,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法,由许可方缴纳。
第十五条 争议的解决方法
1、双方在履行合同中发生争议的,应按合同条款,友好协商,自行解决。
2、双方不能协商解决争议的,(提请 专利管理机关调处,对调处决定不服的,)向被许可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六条 合同的生效、变更与终止
1、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合同的有效期为 年(不得超过专利的有效期)。
2、合同双方经过协商,自愿达成变更条款的,可签订补充协议。
3、由于不可抗力的原因,致使本合同永久不能正常履行的,或合同履行终结的,本合同即告终止。双方另行约定变更本合同的有关条款的,应重新签订合同。
第十七条 其他
本合同一式四份,双方各执两份。
本合同需要登记备案的,由双方协同前往登记备案机关办理。
许可方: 被许可方: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或代理人): (或代理人):
日期: 年 月 日 日期: 年 月 日
作文四:《排他许可协议》7400字
篇一:排他性协议
设计合作协议
甲方:
乙方:
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就甲方 项目前期策划设计达成如下战略合作协议:
第一条 合作目的
1、 通过甲、乙双方的合作,进一步有效推动甲方的项目实施进度,运用乙方在布展策划设计的专业角度和技术力量给予甲方有力支持。
2、 通过甲、乙双方的合作,为后续的项目施工,奠定好的方向和基础。
第二条 合作内容
1、 乙方在项目前期根据甲方要求进行策划分析、大纲拟定及方案设计。
2、
3、 在策划设计阶段,甲方不得再与其它设计公司进行接洽和设计,否则需向乙方支持,元作为补偿。
1
4、 在项目设计阶段结束,施工阶段甲方可以邀请其它单位进行招投标,但乙方拥有优先权,并且施工方要以乙方的设计方案为准。
第三条 合作流程
1、 甲、乙双方在充分沟通的基础上,首先签订本协议。
2、 上述协议签订后,甲方在5个工作日内将策划设计费用的50%转入乙方账户。
第四条 甲方权利和义务
1、 甲方需向乙方提供项目的图纸、图片及策划设计所需的各类资料,配合乙方在策划设计阶段的资料需求。
2、 甲方有权在策划设计各阶段提供的成果上提出有效的修改意见,乙方需进行及时的修改。
第五条 乙方权利和义务
1、 乙方需全力按甲方要求进行策划、设计和方案成果汇报。
2、 乙方有权利对甲方提出的不符合项目要求的修改意见进行修正。
第六条 保密条款及约定
1、 在本协议有效期内,任何一方都不得有意或无意向第三方透露本协议的任何内容;任何一方都不得向第三方透露因签订和执行本协议过程中所获得的另一方的任何秘密,任何一方的知情人员都负有保密义务。。
2
2、 甲、乙双方约定本协议所涉及的合作内容在同一行业内均为排他性合作。
第七条 违约及违约责任
本协议生效后,除不可抗力外,甲、乙双方应严格履行本协议。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之规定,导致本协议不能履行而造成另一方经济损失,违约方须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另一方由此遭受的经济损失。
第八条 未尽事宜
未尽事宜或对本协议的修订由双方友好协商解决,经双方协商一致后可达成书面补充协议,双方签字盖章后即可生效,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如未能协商一致,均应提交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裁决。
甲方:乙方:
授权代表签字(盖章): 授权代表签字(盖章):
电话:电话:
传真:传真:
地址:地址:
日期:2014年 月 日日期:2014年 月 日
关于项目消防报批的建议
建议一由乙方负责:
1、项目的策划、方案及施工图绘制、消防报审图纸绘制及消防报审(详见后附)、最后项目施工实施等一条龙全程
3
给予甲方服务。
说明:
1、此方案对项目的时间控制比较有利,并且甲方只对接一家单位,不用几家公司来回反复的进行沟通。并且在施工阶段当中的交叉作业乙方能更有效的进行控制。
2、此方案产生的费用会高出一部分,用于消防图纸绘制、消防图纸晒图及报审手续费用。费用根据实际产生费用另计。
建议二由甲方负责:
1、项目策划设计方案定稿后,由甲方找专业的消防报审公司进行图纸绘制和报审,并且承担项目施工阶段的消防管道、喷淋、烟感、消防栓及消防器材等方面的建设。
2、乙方配合甲方委托的消防报审公司进行设计方案的交接讲解。
说明:
1、此方案甲方可以将消防方面的报审和实施进行有效的控制,并且利用自身的优势可以使报审的时间加快。
2、在项目施工阶段,布展施工和消防管道方面的施工会存在交叉方面的问题,则需要甲方进行有效的协调,可能会对工期造成一定的影响。
消防报审图纸说明及消防报审流程
第一节: 消防报审所需的图纸及制图说明
4
1(图纸目录:列出所有图纸名称及图纸编号。
2(图例:列出所有图例图形及名称,如在每张图中标注图例,本页可不制作。
3(装修设计说明:说明工程地址、面积、图纸编制依据及规范、装饰材料防火等级。
4(电气设计说明:说明设计时所参照的规范、标准,简单叙述配电箱、灯具、应急照明、电线电路的用材。
5(消防设计说明:说明设计依据及参照规范、主体建筑概况、消防水源及消防设施。
6(原始结构图:由物业提供的建筑原始结构图中施工区域的原始墙体结构,带轴线。
7(墙体分布图:到天花墙体及不到天花墙体用不同线型表示,标明消防通道。不得对承重墙、防火墙、抗震箱体墙进行拆除或扩宽门窗洞口,持设计单位批准文件、图纸并盖章的除外。
8(平面布置图:办公家具、墙体、摆放物品(落地式设备及其它不常移动物品)及消防通道、机房、强电配电箱、弱电机柜,含公用通道的标明消火栓、灭火器箱,不得遮挡配电箱、消火栓,不得摆放家具及其它物品占用消防通道。
9(地面铺装图:标明各区域使用的地面材料。常见地面材料有地毯、地砖、石材、抗静电地板、木地板、石塑地板、
5
水泥砂浆自流平等。
10( 综合天花图:标明所有到天花的墙体及在天花表面出现的喷淋、烟感、温感、消防广播、空调风口、灯具等。
11( 消防喷淋图:喷淋系统的供水、排水示意图,标明供水管径、水源及喷淋头位置,不吊顶的区域将朝下喷淋改为朝上喷淋。
12( 消防烟感图:标明烟感位置、系统来源。
13( 安全出口指示及应急照明控制图:根据逃生路线安装相应数量的出口指示灯、安全出口灯、应急照明灯,上述灯具内有蓄电池或夜光功能,并长期与专用灯具电路连接。
14( 排烟图:A. 动力排烟系统 B. 标明可开启窗占建筑面积的比例,大于消防局要求即可。
15( 照明回路图:每路负荷不超过2KW(千瓦),通常每路控制灯具在20个以内,标明从配电箱引出的电路走向示意,并用不同的图标表示不同的照明灯具,常见灯具例如格栅灯、斗胆灯、筒灯、射灯、暗藏灯带(T5灯管或LED发光灯带)、灯箱片灯带。
16( 插座回路图:常规采用BV2.52mm塑铜线,每路插座7-8个,每路总负荷2 KW,地面插座、墙面(含屏风内)插座、空调插座、380V插座用不同的图例表示。空调电路、机房电路及开水器、其它高负荷设备采用国标BV42mm(4平方毫米铜芯线),每路负荷5千瓦或BV62mm塑铜线(每
6
路负荷8千瓦)
17( 照明控制图:标明每个开关所控制的灯具。常用开关分为单联单控、双联单控、三联单控、四联单控。
18( 配电系统图:配电箱总控开关型号、照明电路的回路及满负荷电量、照明备用电路、供电电路的回路及满负荷电量、供电备用电路、空调电路回路及荷载(中央空调无备用电路,其余空调留备用电路)。机房、厨卫、开水器、应急照明、其它高负荷设备分别设单独回路或设立单独配电箱并标明荷载。380伏供电设其它高负荷设备备单独列出配电系统图。大面积办公室如有多个配电箱时分别列出配电系统图,开水器及其它高负荷设备可能由独立配电箱控制并列出配电系统图。照明电路采用国标空气开关,其余均采用国标漏电保护空气开关。
19( 报现场时提供施工区域及消防器材、楼外消防通道图:在楼层图中标明施工区域并用斜线填充,与非施工区域区分;标明楼层的消火栓、灭火器箱、消防通道、施工用灭火器(50平米/个)、消防电话、手动报警器等消防器材;标明楼外消防车通道的宽度(不小于4米)。
第二节:消防报审所需文件
第一步 报开工—消防报审开工手续
1、 建设单位盖章的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审核申报表、建设单位营业执
7
照复印件、建设单位委托书、建设单位法人身份证复印件.
2、 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建设单位盖章)。
3、 设计单位盖章的营业执照、资质证明,消防设计专篇。
4、 施工所在建筑的消防审核意见书复印件.
5、 消防报审图纸说明中的各种图纸,晒成蓝图并装订(A3-A0幅面,按
规定的比例-消防审图人员用比例尺测量,故使用比例尺上有的比例),在封面加盖设计单位公章及设计资质章,在每页加盖设计资质章。
备齐以上文件后,到施工地所在消防处进行报审,(8-16个工作日)取得《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
第二步 报现场—消防报审现场手续
1( 报现场需填写《施工现场报审备案表》并盖章
2( 施工单位提供营业执照及资质证明复印件、施工组织设计、用火用
电制度、消防安全协议并盖章。
拿到开工证后,备齐上述文件到施工所在地消防处办理报审现场手续。
第三步 消检及电检
1. 施工后由专业单位技术检测完成消检、电检并出报告(1-2天)。
2. 消防局指定的材料的燃烧检测,通常为3种,参考单价:
8
每项检测费3500元。
第四步 消防报审验收程序手续及所需文件
1. 报消防验收手续:填写《建筑工程消防验收申报表》,准备竣工图(盖章)、装修材料燃烧检测报告、消检及电检检测报告到施工所在地办
理验收申请手续。
2. 等消防处通知时间后,(7个工作日)消防处派人到现场进行验收时,
篇二:保密及排他性协议
保密及排他性协议
甲方:XXXXXXX(采购方)
乙方:OOOOOOO(供应方)
鉴于乙方为甲方提供产品及服务,在合作期间乙方有从甲方获得商业秘密和技术秘密的机会;乙方清楚泄露甲方商业秘密、技术及核心技术秘密会对甲方造成重大损害,为保护甲方商业秘密、技术秘密,切实维护甲方后市场,扩大甲方市场占有率,甲乙双方基于长远利益经友好协商,一致同意签订本保密及排他性协议。
1(保密及排他性内容和范围
1(1甲方提供给乙方的所有工艺技术资料、图纸及其他数据信息;
1(2乙方根据甲方技术实现要求,提供的相关设计图纸、
9
技术参数及其说明文档等;
1(3甲乙双方相关工作者之间往来的传真、信函、电子邮件;
1(4甲乙双方相关任务书中涉及的有关会议文件、纪要和决定及签订的技术协议等;
1(5甲方采购计划及客户(包括供应商、终端用户)资料等;
1(6相关工作实施过程中各有关当事人拥有的知识产权;
1(7乙方根据甲乙双方签署的技术协议要求、甲方所有权的模具等而衍生的任何产品只能销售给甲方,未征得甲方事先的书面许可,不得销售给任何第三方;
1(8甲乙双方共同开发的产品,只能销售给甲方,未征得甲方事先的书面许可,不得销售给任何第三方(包括但不限于甲方的同行和最终客户);
1(9甲乙双方需要保密的其他相关信息。
2(双方责任和义务及其它要求
2(1甲方根据相关工作,向乙方提供必要的技术信息和技术资料;
2(2甲方在以书面形式(包括邮件、传真、移动盘等)向乙方提供技术信息时,可以进行登记和备案;
2(3乙方在合同期内按甲方要求从事产品设计与开发,其设计开发所有资料属甲方所有;
10
2(4乙方对从甲方获得的信息负有保密责任,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不得提供给任何第三方;乙方不得利用甲方的图纸、模具及其它技术信息等为任何第三方提供服务;
2(5乙方为承担本协议约定的保密责任,应妥善保管有关的文件和资料,未征得甲方事先的书面许可,不得对其复制、仿造等;
2(6乙方应对有关人员进行有效管理,以确保本协议的履行。2(7发现有人侵犯甲
方商业秘密和技术秘密时,乙方有责任有义务维护甲方利益并及时向甲方通报并在第一时间采取一切必要措施防止信息的扩散,尽最大可能消除影响;
2(8本协议中涉及的有关保密信息,其中已经拥有知识产权的归原所有人所有;相关工作实施中产生的知识产权,其知识产权的归属依甲方所有;
2(9乙方获得的任何市场(包括但不限于甲方后市场、同行业等)的询价需求,均有责任有义务转发给甲方处理;
2(10甲乙双方信息的交流并不意味着甲方向乙方转让或许可使用这些信息,乙方只能在甲乙双方合作范围内使用,乙方不得利用甲方的信息从事营利活动。
3(协议期限
双方在有合同关系期限内及解除合同关系后5年内。
4(双方违约责任
11
4(1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的规定,另一方均有权无条件解除本协议,并有权向违约方提出违约赔偿金,赔偿违约金额应是技术含量价值的5倍以上(或由双方协商确定);
4(2乙方违反本协议,甲方有权减少或停止乙方供货,致使甲方重大经济损失的应赔偿甲方所受损失;
4(3 双方在履行协议中产生的纠纷,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若协商不成,双方约定的纠纷裁决地点为甲方所在地。
5(其它说明
5(1 本协议经双方签字盖章生效,未尽事宜由双方另行具文与本协议同等效力;
5(2本协议一式肆份均为正本有效,副本及复印本无效,协议甲、乙双方各执贰份。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XXXXXXX OOOOOOO
代表人(签字)代表人(签字)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篇三:著作权许可使用协议
著作权许可使用
协议
甲方(被许可方):
乙方(许可方):
【本合同由盈科研究院赵成伟、刘永沛、牟晋军律师提供】
12
甲方:(被许可方)
地址:
法定代表人:
电话:
邮编:
传真:
乙方:(许可方)
地址:
邮编:
电话:
传真: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等相关法律规定,现甲、乙双方(以下称“双方”)本着精诚合作,互利共赢的原则,就乙方文学作品著作权许可使用事宜自愿达成如下条款:
1.著作权许可使用及报酬
1.1 “签约作品”系指由乙方在本合同签订前已经创作并经乙方在本合同附件上确认向甲方提供的文学作品,包括但不限于上述文学作品的中文简体版本、中文繁体版本和任何外文版、译文版、图文版、
图片版等, 还包括上述文学作品的正传、 前传、 后传、 番外以及作者根据签约作品相关人物、故事而创作的后续、
13
旁支、 系列作品。
1.2双方一致同意,乙方授权甲方独家地、排他地使用签约作品的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展览权、表演权、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摄制权、改编权、翻译权、汇编权、以及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
1.3双方一致确认,甲方享有的上述许可使用权为独家的、排他的;即除甲方以外,乙方自身不得再行使上述著作权利,同时乙方也不得再向其他第三方授权行使上述著作权利。
【律师提示】 著作权中的署名权、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属于作者专有,具有专属性。著作权中的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展览权、表演权、放映权、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摄制权、改编权、翻译权、汇编权属于财产权或经济权,这种权利作为一种无体财产,是可以许可他人使用的。本条约定的为专有使用权,指著作权人只授权某人使用其作品,从而该使用人取得对该作品的专有使用权,著作权人不得将该作品在授权使用期限内再授权第三人使用。
1.4 授权使用的区域及期限:
1.4.1甲方享有的上述许可使用权的地域范围为全球。
1.4.2合同期限为 年 月 日至 年 月日。本合同期限届满前一个月,经协商同意,双方可续签本合同。
【律师提示】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第二十四条规定:使用他人
14
作品应当同著作权人订立许可使用合同,本法规定可以不经许可的除外。
许可使用合同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许可使用的权利种类;
(二)许可使用的权利是专有使用权或者非专有使用权;
(三)许可使用的地域范围、期间;
(四)付酬标准和办法;
(五)违约责任;
(六)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内容。
1.5双方一致确认,在授权地域和期限内,甲方有权与出版机构、 图书公司、影视剧制作公司、游戏厂商、文学网站等机构就签约作品和独家作品以图书、漫画、游戏、广播、电影、电视剧、有声读物、电子图书等形式出版、发行、网络传播、开发、商业运作进行洽商,并签订有关协议;甲方有权独立自主的选择合作对象,确定合作的各项基本条件,包括但不限于合作方式、合作价格、合作期限等。乙方确认,对甲方在合法授权范围内就签约作品和独家作品所签订的上述协议无条件接受并予以认可。
1.6许可使用的报酬及支付方式:
1.6.1双方一致同意,甲方采取报酬定金及许可使用收益分配的方式,向乙方支付本合同项下著作权许可使用的全部报酬。
15
1.6.2本合同签订后【】个工作日内,甲方应向乙方支付签约作品著作权许可使用的报酬定金人民币【】元。
【律师提示】此处约定定金,适用定金罚则,避免甲方无故反悔。按照合同标的额的一定比例(不超过20%),签合同时,对定金必需以书面形式进行约定,同时还应约定定金的数额和交付期限。给付定金一方如果不履行债务,无权要求另一方返还定金;接受定金的一方如果不履行债务,需向另一方双倍返还债务。债务人履行债务后,依照约定,定金应抵作价款或者收回。
1.6.3若甲方使用乙方签约作品著作权产生收益的,则甲、乙双方对该收益在扣除应缴税费和运作成本后进行分配,其中的【】%归甲方所有、【】%归乙方所有。
1.6.4甲方应在取得上述著作权收益且结算完毕后【】个工作日内,将属于乙方的收益支付至乙方指定账户。
开户行:
开户名:
账号:
【律师提示】此条约定事项是避免甲方无故拖延收益报酬支付时间。
1.7 双方一致同意,甲方有权将乙方的上述著作权授权再行向第三人转授权,且无需经过乙方许可。若因转授权获得收益的,甲、乙双方对该收益在扣除应缴税费和运作成本后
16
进行分配,其中的【】%归甲方所有、【】%归乙方所有。甲方应在取得上述著作权收益且结算完毕后【】个工作日内,将属于乙方的收益支付至乙方指定账户。
【律师提示】此处约定偏甲方,也可约定为,甲方上将乙方述著
17
作文五:《独占许可排他许可》400字
独占许可排他许可
1、注册商标的独占许可。这是指许可人在同一时间内只能准许一个被许可人在 规定的地域和指定的商品或者服务项目上独家使用其注册商标。在独占许可中, 被许可人获得了在合同规定范围内该注册商标的独占使用权。因此,在注册商标 的独占许可中,只能由被许可人使用该注册商标,连许可人即注册人自己也不能 使用该注册商标,否则即构成违约,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注册商标的排他许可。指许可人在同一时间内准许一个被许可人在规定的地 域和指定的商品或者服务项目上使用其注册商标的同时,不得再准许他人使用其 注册商标,但许可人本人仍然保留使用该注册商标的权利。
3、注册商标的普通许可。指许可人在同一时间内准许一个被许可人在规定的地 域和指定的商品或者服务项目上使用其注册商标的同时,不但许可人本人仍然保 留使用该注册商标的权利,而且还保留了许可其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权利。在 普通许可中,被许可人只是取得了该注册商标的使用权,至于许可人使用该注册 商标以及其他第三人经许可使用该注册商标,被许可人都无权干涉。
作文六:《排他许可【精品-doc】》6800字
排他许可
许可协议
本协议由 公司, 其总部位于 ~下称“许可人”,与 ,苏州, 公司,其总部位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苏州市~下称“被许可人”,于2002年1月1日签订。
前言
鉴于~许可人是某些与产品有关的知识产权和诀窍的权利、所有权和权益的所有人或被许可方~或者有权使用该等知识产权和诀窍,
鉴于~被许可人希望使用知识产权:
鉴于~许可人愿意向被许可人授予按照本协议的条款和条件使用知识产权的权利~而被许可人愿意接受该等权利和义务,
因此~考虑到本协议中所载明的相互承诺和条件~并本着在法律上受本协议约束的意图~双方特此同意如下:
第一条 定义
第1.1款 关联公司。“关联公司‘指直接或间接地拥有本协议任何一方、本协议任何一方拥有或者与本协议任何一方同被第三者拥有,“拥有”一词的意思是指至少拥有有关实体的有权对该实体的事务进行表决或掌握该实体的事务的股权的50%,的任何公司、商号、合伙或其他实体,不论是法律上还是事实上的,~以及实际上受本协议任何一方控制、控制本协议任何一方或与本协议任何一方受共同控制的任何人、商号、合伙、公司或其他实体。
第1.2 款 生效日期。“生效日期”指本协议签署日期。
第1.3款 知识产权。“知识产权”指现在由许可人拥有或已许可给许可人的或者此后由许可人取得的知识产权~包括但不限于,,a,附件B,可能不时加以修订,中所列的专利证书、专利申请、专利披露以及上述任何一项的一切相关续展、部分续展、分案、补发和复审,统称“专利”,,,b,版权及其登记和登记申请,,c,掩模作品及其登记和登记申请:(d)计算机和软件程序:,e,商业秘密和保密商业信息,不讼是否可以获得专利~也不讼是否已付诸实践,、发明、发现、诀窍、制造和产品工艺与技术、研发信息、可受版权保护的作品:,f,与上述任何一项有关的、属于类似性质和种类的民所有其他专有权利。
第1.4款 诀窍。“诀窍”指现在可以获得的或者在本协议期限内产生的、与产品或改进有关的一切技术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与产品或改进有关的并对产品的开发、制造或效能有益的所有制造数据和任何其他信息。
第1.5款 被许可人。“被许可人”指上文所定义的被许可人。 第1.6款 许可人。“许可人”指上文所定义的许可人。
第1.7款 净收人。“净收人”指被许可人销售产品所得的总收入扣除任何税款、运输费、装卸费、特殊包装费、保险费、折扣、回扣、佣金和所类似的费用后的净额。
第1.8款 产品。“产品”指使用或吸纳了任何知识产权或诀窍的不间断电源产品或相关产品。
第1.9款 区域。“区域”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但仅就本协议的目的而言~不包括台湾、香港和澳门。
第1.10款 第三方。“第三方”指并非本协议一方或关联公司的任何实体。 第1.11款 年。“第一年”指从生效日期起到当年12月31日止的期间~其后~“年”指于12月31日结束的12个月期间。
第二条 授予使用知识产权的权利
第2.1款 由许可人授予。按照本协议的条款和条件~许可人特此向被许可人授予下列权利和许可:,i,在区域内以知识产权制造、委托他人制造、港口、使用、
提供和销售产品并使用诀窍的排他性权利与许可,专利权人保留自己使用制造的权利,~(ii)仅为依照许可人和被许可人之间的承揽制造协议制造产品以供出口的目的~在区域内以知识产权制造、委托他人制造和使用产品并使用诀窍的排他性、免收提成费的权利与许可。
第2.2款 不得转让。未经许可人给予明确的书面同意~被许可人不得将使用、开发或以其他方式享用知识产权的任何权利转让、分许可、提供或以其他方式转移或透露给并非关联公司的任何实体。
第2.3款 改进。被许可人在生效日期后作出的与产品有关的任何改进均为许可人的财产。被许可人特此向许可人或其指定人转让~并同意向许可人或其指定人转让被许可人或者共任何雇员或代理人对于产品的任何转换、改动或适应性调整或者基于产品的衍生作品,包括其所有改进或开发,的一切权利,包括但不限于创作和利用衍生作品的权利,。一经接到要求~被许可人应签署许可人可能合理要求的申请书、转让证书和其他文件。
第2.4款 质量。
a. 被许可人销售的产品应符合许可人不时确定的质量控制标准和规范~包括世
界各地的有关监管机构的任何要求。经提前向被许可人发出合理通知~许可
人有权在合理的基础上不时对被许可人的产品质量控制工作进行审查~费用
由许可人承担。
b. 如果被许可人的质量控制工作不符合许可人的标准和规范~则许可人应将此
种情况书面通知被许可人~而被许可人应自行承担费用~在通知中所载明的
合理通知期限内采取必要的改正措施~以将质量恢复到适当的水平。
第三条 付款
第3.1款 报酬。被许可人应按照作为附件A附于本协议的时间表向许可人付款~作为对本协议项下所授予的权利的报酬。
第3.2款 定期调整。如果双方相互同意~认定对报酬作出任何变更是适当的~则双方应按本协议第9.4款的规定~签署本协议的适当修订文本。
第3.3款 货币。本协议项下到期应付的所有款项应以美元支付。在确定本协议
项下到期应付的金额时~以美元以外的货币收到的任何交收入和发生的任何费用~应按收入和费用应计之日在《华尔街日报》上公布的通行汇率换算成美元。
第3.4款 予扣税和相关事宜。与本协议项下到期应付的款项有关的任何预扣税、相关税收或其他义务应由被许可人履行~而且不得变更被许可人在本第三条项下的义务的金额。被许可人应在代扣代缴上述任何税款之前通知许可人~被许可人应付给许可人的款项将予以增加~以便使许可人在扣除一切税款后所收到的实际金额等于向被许可人开具的发票金额~而且~被许可人将及时向许可人提供向有关税务机关交纳这些税款的正式收据。
第3.5款 净销售额数据。被许可人应保存所有产品净收入的完整和准确记录。经向被许可人发出合理的书面通知~许可人有权在合理的基础上~在本协议期限内和本协议终止后6个月内的正常营业时间查阅上述记录。
第四条 保密
第4.1款 保密。被许可人应净本协议、诀窍、知识产权和改进以及其从许可人处收到的所有信息、数据、报告和其他记录视为保密和专有信息~未经许可人事先书面同意~不得透露或使用该等信息~本协议另有规定的除外。被许可人应制定、执行必要的程序~以防止许可人传递给被许可人及其雇员的保密信息被故意或疏忽地透露给第三方。
本协议中的任何规定均不妨碍被许可人或其雇员透露下述保密信息: a. 在传递给被许可人之前已为公众所知的,
b. 在传递给被许可人之后~并非由于被许可人违反在本协议项下的任何义务而
成为公众所周知的,
c. 由许可人公开的,
d. 在许可人向被许可人透露之前已由被许可人以书面形式掌握的~而且是由被
许可人在无须对许可人或任何第三方承担任何保密义务的情况下持有的: e. 以善意的方式从某一第三方收到的~该第三方有权透露该信息~而且~据被
许可人所知~该第三方并未从许可人处获得该信息~亦未就该信息对被许可
人施加任何保密义务。
第五条 保证和陈述
第5.1款 许可人。许可人保证~其有权利和授权签订本协议。 第5.2款 被许可人。被许可人保证~其有权利和授权签订本协议。
第六条 免受损害
对因侵犯任何知识产权或者盗用与产品有关的任何商业秘密或其他知识产权的任何索赔或诉讼所发生的任何损失、费用或支出,包括合理的律师费、损害赔偿或任何种类的罚金,~许可人应使被许可人免于承担和免受损害~并为被许可人辩护。许可人应自行承担费用~对上述任何索赔或诉讼进行辩护~但条件是~被许可人应在得知上述任何索赔或诉讼后立即通知许可人~并在对上述任何索赔或诉讼进行辩护的过程中与许可人合作。
第七条 知识产权的所有权
被许可人承认许可人对知识产权的权利、所有权和权益。被许可人在任何进修均不得做出或者促使他人做出直接或间接质疑或以任何方式损害许可人对知识产权的权利、所有权或权益的任何行为或事情~亦不得不做出或者不促使他人做出如果不做即会直接或间接质疑或以任何方式损害许可人对知识产权的权利、所有权或权益的任何行为或事情。被许可人对任何知识产权的每次使用均由许可人受益。
第八条 期限和终止
第8.1款 期限。本协议的期限应自生效日期开始~除非被提前终止~否则在三,3,年的初始期限内持续有效~但如任何一方提前90天向另一方发出终止通知而终止则除外。其后~除第8.2款所述的情况外~本协议的有效期每次续展12个月~除非由任何一方提前不少于90天的时间通知另一方而予以终止~经双方同意~本协议可随时终止。
第8.2款 终止。一旦发生下列任何事件~任何一方均有权通过书面通知违约方
而随时终止本协议:
a. 一方不履行或者疏于履行本协议的保证或条款~而且该方款在收到另一方关
于该违约行为的书面通知后的30天内纠正该违约行为,
b. 有任何法令、决定、申请、判决、宣告、通知、指定接管人或托管人的情形、
未能偿债的情形或者适用于一方的任何法律项下的其他事件~表明该方无力
偿债或破产,
c. 政府采取任何非常行动~包括但不限于对与一方有关的资产、股票或其他资
产予以没收或实行国有化,
d. 发生使许可人对被许可人的稳定情况表示担心的任何其他事件。 第8.3款 终止时的权利和义务。本协议终止时~
a. 许可人有权保留被许可人已按本协议支付的任何款项~而且被许可人应支付
本协议项下到期应付的所有应计款项,
b. 被许可人应停止对知识产权的一切使用~而且不再对任何知识产权拥有任何
权利、所有权或权益,
c. 除因被许可人违约而终止的情况外~被许可人可继续经销其已付清款项的现
有产品存货~直到该存货已售完为止。
第8.4款 控制权的变更或重大的产权负担。如果被许可人已发行在外的股份发生非自愿性质的控制权变更~以致期作为许可人的关联公司的地位不再存在~或者~如果被许可人的重大部分资产或被许可人业务的进行因政府的非常行动或者法律的运用而被施加了重大的产权负担~则被许可人可以自行选择和决定~经向许可人发出书面终止通知而立即终止本协议。就本款的目的而言~通知应于发出时生效。
第九条 其他规定
第9.1款 通知。本协议项下允许或要求发出的所有通知、选择、要约、承诺和要求之人签署~并按收件方交另一方存档的地址或者以书面形式提供的其他地址~由专人递交或者用挂号或保证邮件寄给收件方。专人递交之日或邮寄之日,视情况而定,~即为该通知、选择、要约、承诺或要求的日期。
第9.2款 不可抗力。如果任何一方对本协议任何部分的履行或者本协议项下任何义务的履行因有责任履行的一方合理控制范围以外的任何原因而受到阻止、限
制、妨碍或延迟~那么~除非有确凿的相反证据~受影响的一方经书面通知另一方~应在上述阻止、限制、妨碍或延迟的范围内被免除上述履行的责任~但是~受影响的一方应尽其最大的合理努力~避免或消除无法履行原因~并在该等原因消除后以最快的速度继续履行。在出现上述情形时~双方应就是否需对本协议的条款作出任何修改进行讨论~以找到公平的解决办法。
第9.3款 继承人和受让人。本协议对双方、关联公司及其各自的继承人、权利继承人和受让人具有约束力~并由他们受益。每一方均代表自己及其关联公司、继承人、权利继承人和受让人同意签署对实现本协议的目的意图来说属于必要或适当的任何文件~并特此授权和指示其关联公司、继承人、权利继承人和受让人签署上述何及一切文件。任何一方或关联公司的每一权益继承人~不论该继承人是通过赠与、遗赠、转让、购买、让与、质押、抵押、取消回赎权的方式还是通过其他方式取得该权益的~均应在遵守本协议所有条款和规定的前提下持有该权益。双方、关联公司及其权益继承人的权利在彼此之间应受本协议条款的管辖~而任何一方、关联公司或权益继承人转让、出售或以其他方式让与或处理其在本协议项下的权益的权利应受本协议所规定的限制的制约。
第9.4款 修订。本协议的任何变更、修改或修订~只有采用书面形式并由被寻求执行该变更、修改或修订的一方或多方签署后方为有效~并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第9.5款 补救措施是累积性的。双方在本协议项下所享有的补救措施是累积性的~并不排除双方依法可能享有的任何其他补救措施。
第9.6款 进一步的保证。每一方特此保证并同意~其将签署和交付为执行本协议任何条款所需的契据和其他文件。
第9.7款 不弃权。任何一方未坚决要求对方严格履行本协议项下的某项保证或任何义务的~均不应作为该方对其将来要求对方严格履行该项保证或义务的权利的放弃~亦不得被解释为对本协议的更新。
第9.8款 整体。本协议构成双方之间的全部和完整协议。
第9.9款 标题。本协议中各条款的标题仅为方便和作为参考而知~而绝不是对本协议的范围或者本协议任何条款的意图加以界定、限制、扩大或描述。 第9.10款 数和性别。凡在上下文要求之时~单数应包括复数~复数应包括单数~任何代词的性别应包括各种性别。
第9.11款 文本份数。本协议可签署多份文本。就一切目的而言~每一份均构成一份协议~并对双方具有约束力。每方特此保证并同意签署可能需要的一切副本或替换文本。
第9.12款 适用法律和争议解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26条的规定~本协议受美国马萨诸塞州法律,排除其冲突法规定,管辖并依其解释。因本协议发生的或与之有关的任何争议~包括有关本协议存在、效力或终止的任何问题~应在美国马萨诸塞州波士顿根据届时有效的《美国促裁协会规则》,该规则在本款中提及即视为已载入本协议,通过仲裁由独任仲裁员排他性地予以最终解决。仲裁语言为英语。仲裁决定和仲裁裁定应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双方同意受其约束并依其行事。胜诉方有权获偿其费用和支出。尽管有上述规定~许可人有权在其认为适当的司法管辖区就针对侵犯知识产权的保密或专有信息提出的任何索赔提起任何起诉、诉讼或程序。
第9.13款 时间计算。如果任何权利行使或任何义务履行的最后一日为星期六、星期日或任何地方或全国性的公共或法定节假日~则享有权利或承担义务的一方应在下一营业下午5时前行使其权利或履行其义务。
第9.14款 可分性。如果本协议的任何条、款、句、字、词或其在任何情形中的适用被认定为无效或不可强制执行~则该等我效或不可强制执行性不得影响本协议其他部分的效力或强制执行性~也不得影响任何该等条、款、句、字、词在任何其他情形中的适用。
第9.15款 遵守法律。每一方在行使各自在本协议项下的权利、履行各自在本协议项下的义务时~应遵守一切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政府命令。在不限制本第9.15款一般性规定的前提下~每一方应邓得行使各自在本协议项下的权利、履行各自在本协议项下的义务所必须或适当的所有许可、同意、授权、批准、政府备案和注册~并使之在本协议整个有效期内保持完全有效。 第9.16款 美国出口管制。在不限制第 9.15款一般性规定的前提下~被许可人应严格遵守的一切有关的美国出口管制法律和法规~包括但不限于《美国出口管理法》~不得向古巴、伊朗、伊拉克、利比亚、朝鲜、苏丹、叙利亚或当时受到禁运或限制的任何其他国家或者上述国家的任何国民或公民出口、再出口、转移、转运或者间接披露任何产品、诀窍或其任何直接制成品~除非根据美国
出口管制法律和法规的受权。被许可人在本第 9.16款项下的义务在本协议无论困何原因终止后继续有效。
本协议双方已促使其正式授权高级职员于文首所示日期签署本协议~以资证明。
签署: 签署:
姓名: 姓名:
职务: 职务:
日期: 日期:
附件A
付款时间表
付款额,按净收入的百分比计, 4.5%
付款应按季度到期应付。被许可人应在每一日历季度结束后30天内支付全部款项。所有付款应附有被许可人在有关日历季度销售的全部产品的书面会计帐目。
附件B
在中国人民共和国注册的专利
作文七:《通信领域专利许可合同排他许可条款效力研究(可编辑)》18000字
通信领域专利许可合同排他许可条款效力研究
学校代码:
捌矽芗重节贸易声学法律硕士专业学位论文
通信领域专利许可合同排他许可条款效力
研究
培养单位:法学院
专业名称:法律硕士
研究方向:知识产权法
者:张岩
作
指导教师:马特副教授
论文日期:二。一二年二月
学位论文原创性声明
本人郑重声明:所呈交的学位论文,是本人在导师的指导下, 独立进行研究工作所取得的成果。除文中已经注明引用的内容 外,本论文不含任何其他个人或集体已经发表或撰写过的作品成 果。对本文所涉及的研究工作做出重要贡献的个人和集体,均已 在文中以明确方式标明。本人完全意识到本声明的法律责任由本 人承担。
曼
特此声明
学位论文作者签名:
矽,年厂月列日
彩%学位论文版权使用授权书
本人完全了解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关于收集、保存、使用学位 论文的规定,同意如下各项内容:按照学校要求提交学位论文的 印刷本和电子版本;学校有权保存学位论文的印刷本和电子版, 并采用影印、缩印、扫描、数字化或其它手段保存论文;学校有 权提供目录检索以及提供本学位论文全文或部分的阅览服务;学 校有权按照有关规定向国家有关部门或者机构送交论文;学校可 以适当复制论文的部分或全部内容用于学术活动。保密的学位论 文在解密后遵守此规定。
幻
学位论文作者签名:
年月纱阳
彬冤
导师签名:
汐年月棚
舀骑摘 要
通信技术属于积累性演进技术,新技术的发展过多的依赖于在原
有技术基础
上的改进。本文将研究的焦点集中在通信领域专利许可合同中的
排他许可条款效
力问题,通过借鉴竞争法、合同法、专利法的基本原理和有关规定,同时运用比
较研究和实证分析的方法,去探讨不同法律规定和司法环境下对排他许可条款效
力的认可程度。第一章主要介绍了本文写作所依据的背景形势,对知识产权目前
的应用价值做了简略探讨。第二章主要分析讨论了通信领域国际专利许可证贸易
市场的现状。第三章则详细介绍了通信许可合同中的关键条款。第四章则采用了
对比分析的方法研究了排他许可条款在中国、美国、欧盟的~般效力原则。第五
章详细分析了对排他许可条款效力影响的几种重要因素,在许可合同备案登记的
情况下排他许可条款的效力才达到最强,否则可能会受到专利权转让等因素的影
响;当许可合同的标的技术包括在某一技术标准之内时,排他许可条款的效力会
受到专利权人所做的许可允诺和标准化组织许可政策的影响;在判断排他许可条
款受平行进口问题的影响时要结合国内法和国外法的有关规定
综合判断。
关键词:排他许可,许可合同备案,平行进口,标准专利。.
..、
,
,...
.
,
, .
.
, 。场
,.
.
,: ,
.
目录
第章引言
第章通信领域专利许可证贸易市场现状?..通信领域专利情况概
述?.
..专利整体规模庞大.. ..企业之间专利诉讼频发??. ..专利技术的标准化.. ..专利许可证贸易的迅速增长?
.通信领域许可证贸易市场参与主体概述??.. ..强势许可方??..
..大型跨国通信企业..
..小型通信企业..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个人为主体的许可方??.
..以美国高智发明公司为代表的资本市场.. 第章通信领域专利许可合同中的“关键条款”?. .专利的实施许可方式.许可期限和地域范围..许可期限. ..地域范围.
.专利许可费用条款??..
.侵权责任风险分担条款?.
第章对排他许可条款效力审查的一般原则??.. .中国.
.美国.
.欧盟.
第章几种因素对“排他许可”条款效力的影响? .许可合同备案??一?
..中国?.
..其它地区??...
。标准专利.交叉许可。平行进口..中国?. ..美国?.
..欧盟?.
第章总结??.
致谢参考文献..
个人简历..
第章引言
知识是一种创造价值的战略性材料,从几千年的人类历史来看,技术知识不
断的引发变革并且创造机遇,同时技术的持续优势也深刻的改变了经济,社会和
人类生活方式的各个方面。随着技术的快速发展,、高科技行业内部的竞争加剧,
越来越多的产品和服务建立在一系列发散的技术上,参与市场竞争的企业之间必
须开始深入理解不同技术领域之间的相互关联。技术是一种高度专业化和非标准
化的交易对象,有时候在市场上很难匹配到合适的许可方与被许可方,同时昂贵
的交易成本也阻碍了专利许可协议的达成。在通信技术领域中,由于技术专业化
的加剧以及通信市场的碎片化使得基本上没有任何一家通信企业能够独立的积
累取得成功所需要的全部技术和业务能力,也没有企业能够只使用自己的专有技
术而不使用他人的专利技术来完成产品的开发。为了使自己的产
品处于市场技术
领先的地位,大部分通信制造企业之间需要相互依存相互配合,专利技术许可成
为在通信设备制造领域普遍发生的现象。由于专利权对于技术独特的垄断性的保
护方式,使得法律对专利技术的所有权保护是强有力的,因此专利许可作为一种
非常有效的提升技术价值的方式而在通信技术领域广泛采用。专利权的最大价值
不再是将其作为防御竞争者的武器,而是作为合作的桥梁促使企业努力去获取在
竞争中取得成功所需要的技术和能力。
本文将研究的范围限制在通信领域的专利许可合同中,包括中国专利法意义
上的独占许可合同和排他许可合同内的排他条款效力的分析研究。目的是更清晰
的展现现实生活中在通信领域订立专利许可合同时所遇到的有关排他许可条款
效力的问题,并努力寻求合适的解决方案。本文将根据文献材料采用比较分析的
方法,并结合通信领域许可证贸易的实际情况采用具体分析的方法探讨排他许可
条款的效力问题。本文先整体介绍通信领域专利许可的现状以及参与主体对待专
利许可的不同态度,然后分析通信领域专利许可合同的关键条款并且介绍排他许
可条款的一般效力原则,再结合通信领域专利许可合同的特点分别探讨排他许可
条款在受到几种常见因素影响后的效力,最后总结得出结论。第章通信领域专利许可证贸易市场现状
.通信领域专利情况概述
随着移动互联网、物联网等技术的蓬勃发展,通信技术逐渐成为当代生产
力中最活跃的技术因素。现如今的通信技术是从世纪以电磁波为信息传递载
体的技术发展而来的,主要的目标是实现随时随地的信息传递。而通信技术产生
之初,就与专利保护息息相关,通信技术取得巨大的变革和进步的时候往往伴随
着产生该领域专利申请量爆炸式增长的现象,可以说技术创新和知识产权保护在
通信产业的发展过程中,发挥了重要的支撑与推动作用。信息通信技术属于积累
性的演进技术,新技术的发展主要是在原有技术上进行的完善与
改进,从而提升
通信设备的性能,通信技术领域能够进行技术创新的点有很多。深入的对通信技
术领域的专利进行分析可以发现如下的特点:
..专利整体规模庞大。
经过几百年的发展,通信行业已经累计获得了数以百万计的专利,而且每年
全球范围内来自通信领域的专利申请数量和授权数量都非常庞大。根据世界知识
产权组织公布的年数据显示,年,全球专利申请的前名企
业中,属于通信领域的中兴、华为、爱立信及分别位列第二、四、九和十位。
而根据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和工业与信息化产业部的相关统计,涉及到通信信息
技术领域的专利申请已经占到全部申请的%以上,且仍处在稳定增长的过程中
..企业之间专利诉讼频发。
通信行业是一个市场竞争激烈的领域,每次通信信息技术大的变革跨越出现
的时候往往就会产生跨国通信企业之间的专利混战,仅在年度就发生了中
兴与爱立信、华为与摩托罗拉、中兴与华为等企业之间的多起专
利诉讼。通信企
业之间进行的专利诉讼纠纷往往在全球范围内展开,涉及到的专利数量也很多,
在一系列的专利诉讼案件中互为原被告,整个系列专利诉讼比拼的是通信企业持
有的专利数量与专利质量。
国家知识产权局,“我国信息通信技术专利呈现五大特点”,年月,://.//
...../..........................。.................。
..专利技术的标准化
通信行业的特殊性决定了各个企业之间生产的设备必须要互联互通才能够实
现信息的有效传递。因此就产生了大量的标准化组织,在通行领域比较重要的有
影响力的标准化组织主要包括国际电信联盟、欧洲标准化委员会、
美国电气电子工程师协会等。这些组织致力于在国际问设定统一的通信
设备技术标准,实现全球信息的安全有效的传递,而这些技术标准包含了大量的
专利技术。专利技术的标准化将大量的私有专利技术变成了公用的必要专利,使
得通信企业无法绕开这些专利技术开发功能上实质相同的产品设备。技术标准所
包含的专利的垄断性得到增强。
..专利许可证贸易的迅速增长
专利许可合同也称为专利许可证贸易,是指专利技术所有人或其授权人许可
他人在一定期限、一定地区、以一定方式实施其所拥有的专利,并向他人收取使
用费用。在国际通信领域专利许可是一种较为普遍的现象,通信企业或多或少都
会参与到许可证贸易中去,这主要是和通信技术的标准化包含有大量专利技术有
关。通信领域是技术高度密集的行业,一套通信设备涉及到的专利可能数以万计,
没有任何一家企业有能力不依靠外部力量完成通信设备的研发制造。根据世界知
识产权组织发布的 年度报告显示,来自通信领域的企业的许可费收入在最
近几年稳定增长,排名第一的美国高通公司年度的专利许可收入达到了
亿美元。而根据诺基亚、微软等公司的财报,来自专利许可的收入都达到了数亿
美元。随着企业专利数目的日益庞大,维持专利组合运营的成本负担也越来越高,
对外进行专利许可活动在减轻企业的成本负担的同时又能从企业外部获得良好
的收益,从而吸引了大量通信企业的关注并参与进来。通信企业对专利技术许可
投入的精力和资源逐渐增多,带动了专利许可证贸易市场的迅速发展。
.通信领域许可证贸易市场参与主体概述
通信领域专利许可合同的一个特点是参与的主体的多样性,从年收入数百亿
美元的跨国通信巨头到普通的技术人员都参与其中。从全球通信领域专利许可市
场来看,按照对待专利许可的态度和方式划分的话,参与专利许可合同的当事人
主要包括以下几类:,。
..强势许可方
美国高通公司在专利许可市场上是比较特殊的一类,对通信产业链而言,它
被称为“绕不过去的高通。根据高通公司的年第四季度财务报告可知,其
专利许可收入高达.亿美元,约占财季总营业收入的%,而此前其
专利收
入占比一度高达/。此类企业的特点是在某一领域拥有大量的核心专利,企业
自身生产制造通信产品的同时对外进行技术许可。此类企业只专注于某一细分市
场,他们几乎不从外部市场获取许可,因此在专利许可合同谈判中处于强有力的
优势地位,专利许可收入在企业的整体收入中占据了很大的比重。这类企业的数
量较少,但影响力很强,主导着专利许可合同的制定过程,参与专利许可的主要
目的是为了获得许可费收入。此类主体并不愿意在许可合同中加入排他条款,主
要是以普通许可的方式对外发放许可证。
..大型跨国通信企业
此类主体典型的代表有瑞典的爱立信、美国的思科、中国的华为等通信企业。
整体数量大概在家左右,是几大通信联盟的重要组成部分。这些企业对技术
研发投入较高,持有的专利数量庞大,参与专利许可贸易以及企业相互之间进行
专利诉讼等行为十分活跃。他们往往从企业整体战略的角度看待
专利许可问题,
参与专利许可合同的目的是为了体现企业在通信市场中的竞争优势。
..小型通信企业
主要是作为被许可方参与专利许可贸易,对待专利许可的态度较为消极被
动。此类主体数量众多,自主研发实力较弱,需要获得外部的专利技术支撑才能
参与到市场竞争中去。他们参与许可合同的目的是为了获得已经成熟的专利技
术,减少企业的成本负担,此类主体愿意在一定数额范围内支付许可费用。
..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个人为主体的许可方
此类主体在产业链中主要进行前端的研发工作,并不参与到后续的产品的制
造销售过程中去。这类主体在专利许可证贸易中主要作为技术供给方对通信企业
进行专利技术的许可,以获得许可费收入为主要许可目的。
刘琪,专利这门生意,《经理世界》,年第期,第页。
..以美国高智发明公司为代表的资本市场
这些企业自身并不制造任何的专利产品或者使用专利方法,而是通过投资到
技术的开发过程中,或者从技术市场收购的方式获得专利技术。高智发明目前已
经拥有了超过.万件的专利,正在逐渐成为国际许可证贸易市场中一股不可忽
视的力量。此类主体参与专利许可证贸易的主要目的是为了获得许可费收入,是
以资本收益的角度看待专利许可证贸易,专利技术只是为了获得投资收入的一种
工具。
第章 通信领域专利许可合同中的“关键条款’’
专利许可合同的关键条款指的是使得专利许可合同有效成立并产生法律效
力的条款,关键条款主要影响的是许可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专利许可合
同的关键条款确定了之后,许可方与被许可方的权利义务就基本确定了下来,关
键条款的确立为许可合同当事人正确恰当的履行合同提供了法律依据。在国际通
信领域的专利许可证贸易市场中,影响专利许可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法律关系的
关键条款主要包括专利的实施许可方式、许可期限和地域范围、专利许可使用费
的判断标准和支付方法以及风险分担条款等,,这些条款的效力主要受到合同法、
专利法以及竞争法的影响。而这些条款的内容是由许可合同当事人的竞争战略和
对待许可的姿态所决定的。
.专利的实施许可方式
专利的实旌是实现专利权经济效益的途径,专利权人可以通过自己实施、许
可他人实施以及转让专利权的方式来实现专利权的经济权能。专利实施许可的作
用是实现专利技术成果的转化、应用和推广,从而激励市场创新推动科学技术的
进步。专利的实施方式主要包括独占实施许可、排他实施许可以及普通实施许可
。许可方与被许可方对实施许可方式的约定是专利许可合同的核心内容。相对
于普通许可,独占和排他许可都会因为法律的特殊规定而使得被许可方获得更多
的权利,大多数国家的法律都授予了独占许可人独立的诉权。根据我国法律的有
关规定,独占实施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可以独立的向法院提起第三方侵权之诉,
排他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在专利权人不起诉的情况下也可以向法院提起第三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技术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条。
侵权之诉。日本也有类似的规定,根据《日本专利法》第条的规定,独占
实施权人有独立排除妨碍的权利,即独立提出诉讼的权利。
独占实施许可和排他实施许可合同中都包含有排他许可条款,这些条款主要
用于约束专利权人不得再向合同约定范围外的第三方颁发许可证。而在普通许可
合同中专利权人并不受到这些规则的限制,仍然可以自由的再和第三方签署许可
合同,但是专利权人和第三方签署的许可合同也只能是普通许可。普通许可等同
于专利权人给予了被许可方一个免于受到侵权起诉的保证,而独占和排他许可则
授予了被许可方在许可合同范围内限制其它人实施许可标的技术的权利。排他许
可条款限制了专利权人就同一标的向第三方颁发许可证的范围,从而使得被许可
方在一定区域内获得了竞争优势。
.许可期限和地域范围
..许可期限
对于专利许可合同的许可期限,理论上是不能超过专利权的有效保护期限
的,这是因为许可合同的标的主要是专利的合法实施权,一旦专利权的法律效力
终止,专利技术就进入了公有技术领域,任何人都可以自由的使用这种技术,合
同的标的就会灭失。专利权的法律效力终止以后,专利权人试图通过任何隐蔽的
方式继续从该技术中获得垄断性的利益都是违反专利法的政策和目标的。
对于单一专利的许可,在专利权到期后许可人不能再对专利权的任何实施方
式收取费用。许可合同若是规定的分期付款则是个例外,这种情况下被许可方在
专利权到期后支付的费用仍然属于许可合同签订时总的许可费用的一部分,只是
付款的期限向后延伸了。
通信领域中较常出现的是一揽子的总体许可,是由一个或多个专利权人组建
专利池用来开展对外许可。年,和专利池在我国掀起的专利
收费风波以及年张平等五位知识产权教授诉飞利浦专利池中专利无
效案件引起了我国学术界对专利池合法性的广泛关注。专利池的一个特点就是
包含着大量的流动专利,即池内的专利会不停的变化,有的专利保护期限终止仍
然滞留在专利池内同时又不断的有新的专利补充到专利池中来。对于专利池的许
可方而言,其并不会因为其中一项或几项专利权效力的终止而丧失收取专利费用
的权利。这类许可协议通常包括一个延续至期满的条款,该条款要求被许可方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诉前停止侵犯专利权行为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条。
《日本专利法》,杜颖、易继明译,中译本,法律出版社,年出版,第页。
詹映,专利池的形成之困,基于博弈分析的一种新解释,《中国软科学》,年期,第页。
续的支付费用包括对法律效力已经终止的专利直到最后一项专利到期。美国
的法官在泽尼斯案件的法律意见中表明:“只要一揽子协议和总销售使用费条款
不是强迫签订的,延续至期满条款具有强制执行力。’’这种意见的出现和美国
的自由主义经济思想息息相关,而在一些政府对经济干预和管制较多的国家和地
区,延续至期满的条款的效力是非常不稳定的。合同法上的意思表示自由要受到
竞争法的制约,法院是有可能认定许可方制订的这种条款是在试图扩张专利权的
垄断效力,从而判定该条款不存在法律效力。
..地域范围
专利权作为知识产权的一种是具有地域性的,即在不同的司法管辖区内依据
不同的法律产生的知识产权是独立的,相互之间并不存在依赖关系。在专利许可
合同中对地域范围的规定包括允许被许可方进入的地域范围和禁止被许可方进
入的地域范围两个方面。在一个司法管辖区的内部,对于许可区域范围的限制主
要是受到反垄断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的限制,这种限制可能会被认为是滥用市场
支配地位阻碍市场公平竞争的一种手段而被法律所禁止。在不同的司法管辖区之
间进行地域范围的限制,如果其对某个司法管辖区具有实质性的影响,这种行为
也可能会受到该司法管辖区内部法律的支配。
世界上各个司法管辖区对待限制地域范围的态度是有很大区别的。美国在过
去,尤其是在国际社会中对区域限制采取了相当宽松的方式,但这种方式似乎缺
乏坚实的法律基础。欧洲实行了较为严格的方式,这主要是因为自从欧共体成立
以来,欧洲各国间的人员和商品的自由流动已经成为欧共体存在的基本价值。日
本对待区域限制的方式则处于中间范畴:它一般允许专利许可中的区域限制,而
在未被渗入的出口市场则予以限制。
就某个司法管辖区内部而言,区域许可限制可能的法律风险在于需要判断这
种划分是否属于反垄断法所禁止的分割市场行为。此处的产品市场,不仅包括使
用专利技术生产的最终或中间产品市场,也包括使用专利技术时所需要的原材料
市场。技术相关市场指的是由许可标的技术和可以相互替代的现有同类技术之间
相互竞争所构成的市场。相关市场是反垄断法上一个重要的概念,相关市场的
大小直接影响到企业市场份额的确定。以第三代移动通信技术为例,国际
市场上存在四种标准:,,?,。国际电信联盟确定的
三个无线接口标准,分别是美国,欧洲,中国。这其
德雷特勒,《知识产权许可上》,王春燕等译,中译本,清华大学出版社,年版,第页。
德雷特勒,《知识产权许可下》,王春燕等译,中译本,清华大学出版社,年版,第页。
加美国巡回法院曾指出,出于反托拉斯法的目的相关技术市场就是那些技术和产品的假定垄断者可能对于
行使市场支配力的最小一组技术和产品。
中,美国的高通公司持有绝大多数技术的基础专利,在相关
产品市场拥有统治性的话语权。而?是中国自己独立自主开发的通信技
术,中国的企业掌握着有关?技术标准的核心专利。单就某一技术标准
而言,美国的高通公司和中国的大唐集团分别在技术和?技术相关
市场拥有支配性的地位,但就技术作为一个整体而言,并没有哪家企业有能
力占据市场支配地位。在划分了相关技术市场的范围和确定了企业的在相关技术
市场的市场份额之后,下一步是确定许可协议对区域市场的限制是否会限制市场
竞争以及是否会遏制创新。因为区域限制会产生多种不同的经济效果,一方面通
过授予被许可方在某一区域的垄断权来鼓励被许可方承受风险去促进竞争和刺
激创新。但另一方面区域许可合同条款的设置又可能是许可方滥用专利权控制市
场的一种手段,从而破坏竞争,不利于创新。对区域许可合同条款应当依据其性
质、目标、采取的方式以及市场反应来评估这些条款内容的合法性。
.专利许可费用条款
许可费用的确定主要采用固定费用或者浮动费用的方式。固定费用指的是许
可合同当事人在许可合同达成时即确定被许可方需要支付的费用总额,这种费用
并不因为外界条件的变化而改变,固定费用的支付可以采取一次总付或分期付款
的方式。采用固定方式的好处是可以使得许可方在许可合同生效
后即获得稳定的
预期收入,并不承担后续的风险。而对许可方不利之处则在于固定费用往往不能
正确的体现专利技术蕴含的价值,许可方获得的收益较为有限。普通通信企业和
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以及个人作为当事主体参与到专利许可合同时较为愿意采用
固定费用的方式。主要的原因在于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以及个人等主体缺乏足够
的能力去监督被许可方对所许可的专利技术的使用情况及相关产品的销售情况,
同时他们也不愿意承担专利技术市场商业化所带来的风险,所以这些主体也比较
倾向于收取固定费用的方式。普通通信企业可以提前锁定因专利许可合同带来的
成本,也方便他们作为技术引入方找寻替代的技术,并且比较这些替代技术所需
要花费的成本,从中选择最利于自己的技术解决方案。同时通信企业作为被许可
方时也无需向许可方公开企业经营数据,避免了将企业的商业秘密至于许可方的
监控之下的经营风险。固定费用方式所带来的法律问题相对较少,
更多的是取决
于商业上的考虑。总体而言,采用固定费用的方式确定许可费用的数额并不会产
生额外的法律风险,法律并未对固定费用的数额做出限制性的规定,专利许可合
同的当事人有充分的意思自治能力去确定许可费用的数额。
在采用浮动费用的方式时,通常需要确定两个值,一个是使用费率,以百分
比为典型形式,另一个值是确定使用费时所依据的基础数据。两者相乘以得到最终的许可费用。使用费率往往在订立合同时就已经作为一种数值常量被固定下
来,恶意的被许可方会通过改变基础数据的数值来减少专利使用费的支付,给许
可方造成经济利益的损失。当专利许可合同约定的基础数据和被许可方的销售额
有关时,被许可方较为常见的做法是以免费赠送或者不合理的低价格的方式向购
买方出售通信设备,然后通过在销售合同中约定高昂的维护费管理费等手段,将
通信设备的价格转移到后续的运营维护收费中,从而逃避支付专利许可费用。许
可方需要对此加以警惕,可以采取的方式有按照专利技术被使用
的次数付费或者
将被许可方的全部收入作为基础数据收取许可费用,从而降低自己的风险。需要
注意的是,按照被许可方的全部收入计算许可费用的合同条款可能会被认为违反
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从而导致该条款被认定为不具有效力。
当技术许可方在某一相关市场具有市场支配地位时,许可方对多个被许可方
的专利使用费用采取差别对待的方式会受到竞争法和禁止权利滥用原则的限制。
一般而言,就相同的技术标的对不同的被许可方规定不同的价格是不被合同法所
禁止的。潜在的专利技术需求方对待专利权价值的评估方法和评估结果并不相
同,也就使得其愿意支付的价格并不一致。通常认为只有当许可方对许可费用的
差别对待实质性的削弱竞争,以及损害了任何第三方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时才
构成违法。
.侵权责任风险分担条款
专利权自身的法律特点决定了其法律效力的不稳定性,这种不稳定性在专利
授权之后仍然存在,由于专利权保护范围的模糊性?,不同的专利权之间产生冲
突的情况是经常发生的。即使获得了有效的法律授权,被许可方得到的法律保护
也是非常有限的,被许可方仍然存在侵犯第三方专利权的风险,这种风险并不会
因为许可方的专利技术是其独立自主研发获得或是从同样独立自主研发的他人
处合法获得而降低。第三方仍有可能会起诉被许可方侵犯了其在被许可的专利权
上存在的优先的或其它独立的权利。美国苹果公司针对台湾、韩国三星、美
国摩托罗拉等采用了安卓系统的手机制造商的全球系列诉讼就反映了这点,上述
三家企业虽然从美国谷歌公司处获得了合法使用安卓操作系统的权利,但仍然面
临着败诉承担巨额经济损失的风险。而这种风险在许可合同签订时是完全无法预
测的,被许可方需要在专利许可合同中加入侵权风险分担条款来保障自己的利
益,降低因为侵权诉讼给自己带来的经济损失。
在合同中约定诉讼风险的分担方式只能在合同当事人之间产生
法律约束力,
?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受到权利要求书和说明书文字表述的限制,在确定专利权保护范围时要以权利要求书
为主,说明书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书。同时需要借助一些专家证言帮助理解具体文字的特定含义。
并不具有对抗善意第三人的法律效力。所以这种风险分担条款只能给被许可方经
济上的补偿,而无法规避法庭颁布的禁止令等责任承担方式。实际上,在第三方
提起的专利侵权之诉中,被许可方主张其和许可方签署的合同中存在风险分担条
款对侵权诉讼的判决很少会产生影响。
许可合同当事方在合同中约定出现侵害第三方知识产权风险时的责任分担
条款的意义在于,被许可方可以在出现侵权诉讼时要求许可方承担自己一部分的
经济损失。既可以约定一个固定数额,也可以约定被判罚损害赔偿金时各方承担
的比例。这种风险分担条款是法律所允许的,也是被许可方维护自己利益的一种
合理方式。
第章对排他许可条款效力审查的一般原则
对于普通许可合同条款的效力审查,一般按照合同法中的有关规定进行处
理,从当事主体的合法性、意思表示的真实性、以及标的技术的有效性方面进行
审查。排他许可条款的效力则在符合合同法规定的基础上,还要符合竞争法的有
关规定。这主要是因为在普通许可的情况下,被许可方没有权利限制专利权人自
由的发放专利许可证,这就不会因为被许可方的原因对市场竞争造成不利的影
响。而排他许可条款则在一定程度上具有抑制竞争的作用,当一个专利合同中包
含有排他许可条款时,能够使用该合同标的技术的当事人范围就会被确定下来,
从而限制了第三方再充分利用该标的技术的可能。含有排他许可条款的专利许可
合同在约束合同当事人的同时,也排除了在某个特定市场上存在充分竞争的可能
性。相对于普通许可合同而言,竞争法要求对含有排他许可条款的许可合同进行
更加严格详尽的审查。在不同的司法管辖区对待专利许可合同中的排他许可条款
审查的重点并不相同,这主要取决于当地的法律环境和对待竞争法的态度。下面
将分别讨论主要的国家和地区对待排他许可条款效力的审查方式。
.中国
中国对于专利许可合同的规定主要适用《合同法》中的技术转让合同部分,
另外则是在年开始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技术合同纠纷案件适用
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对专利许可合同的具体内容和形式做了更详细的规定。
从中可以看出,合同当事人必须对许可合同中的排他许可条款内容作充分的明示
约定,否则就存在可能会被视为普通许可的风险。合同当事人在约定许可合同的
关键条款时,需要明确的约定被许可方在技术标的使用方式和许可区域等所拥有
的排他性权利,在专利许可合同中,所有未被明确授予的权利都被认为是由专利
权人所保留,除一些极其特殊的情况外一般认为在许可合同中不存在默示条款。
按照我国的有关技术合同的司法解释,已经申请但尚未授权的技
术也是可以
作为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标的技术。因此在签订专利许可合同时,除非合同所涉
及的专利权利已经被宣告无效,一般来说对于合同标的技术的权利稳定性法律没
有过多要求,留给许可合同当事人去自主判断。因此目前国内对于专利许可合同
条款效力的审查主要依据的还是合同法的一般原则,所要满足的条件如合同当事
人双方主体适格、意思表示真实等。合同法上对技术许可合同的特别规定是将含
有非法垄断技术、妨碍技术进步或者侵害他人技术成果等内容或效果的合同判定
为无效合同。这些规定对于所有的专利许可合同有普遍的约束力,并没有对独占
许可和排他许可合同做出特殊的规定。这主要也是因为我国的专利制度起步较
晚,专利许可证贸易市场还不活跃,与之相关的市场交易环境和法律环境也就没
有完善起来。
而在竞争法领域,我国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只对商标、商业秘密做了一些
针对性的规定,对专利许可仍然要适用一般性的规定。而在年开始实施的
《反垄断法》则没有回避有关知识产权垄断的处理问题,该法的第条明确规
定了经营者滥用知识产权,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要适用反垄断法的有关规定。
比较遗憾的是这仍然只是一种原则性的规定,给人的感觉还是比较笼统模糊,在
具体的司法实践过程中适用反垄断法去限制知识产权的行为所需要的条件仍然
需要观察。
因此在我国,目前对于专利许可合同中的排他许可条款效力主要还是从合同
法和专利法的角度去审查,判断某一合同是否会产生限制、排除竞争的效果仍然
要借助竞争法的一般原则和许可合同实际造成的市场竞争格局等方面做综合判
断。目前并没有形成统一认可的辨别独占和排他许可合同垄断性的标准。中国的
司法实践中还没有出现对含有“排他许可条款的专利许可合同适用反垄断法审
查的先例。
.美国
在美国,对专利许可合同条款效力的审查主要依据的是《谢尔曼法》和美国
司法部和联邦贸易会员会联合发布的《知识产权许可的反托拉斯指南》。该《指
南》认为知识产权法和反托拉斯法具有共同的促进创新,保护消费者利益的目标。
美国承认知识产权的特殊性,但是在适用反托拉斯法上对知识产权和其它任何有形或无形财产适用同样的规则。因此对“排他许可条款对于经济的影响作评
估是评价该条款合法性的重要步骤,这就需要确定独占许可对竞争影响的效果主
要是垂直的还是水平的。对于效果主要在垂直关系上的独占许可,需要依据合理
性规则进行分析,对于效果主要在水平关系上的独占许可限制则可能本质上违
法。年许可准则》承认了对垂直和水平关系的区分在独占许可性质认定中
得重要性?。
在大部分情况下,判断独占许可对竞争造成的限制是在水平还是垂直上产生
经济效果主要是从排他许可条款的内容以及许可合同当事方之
间是否存在明显
的竞争关系上表现出来。对排他许可条款最常用的一个检验标准是,由独占许可
形成的垂直限制在相关的地理市场上,对相关的产品或服务是否具有市场支配
力,这有点类似于我国反垄断法上对“市场支配地位”采取的判断标准。同时法
院也会对独占许可授予的动机以及专利权的价值等因素做综合考虑来判断一个
独占许可合同的法律效力。
可以看出,美国法律对于排他许可条款效力的审查主要取决于该条款所造成
的实际的或潜在的市场经济后果,这主要是由美国自身的法律文化体系传统造成
的。在判断独占许可合同效力时,会先判断该许可合同对竞争的影响是垂直还是
水平的。若是水平的则会直接认定许可合同中得“排他许可’’条款为无效条款。
否则将根据合理性原则继续审查“排他许可”条款的效力,会综合考虑市场支配
因素以及专利权价值等因素。
.欧盟
欧盟在其《关于技术转让协议的指南》中指出:知识产权法授予专有使用权,
这一事实情况并不意味着知识产权不受竞争法的约束,权利人许可另一个企业使
用其知识产权的协议,尤其需要适用条约的第条和第条“。欧洲的专利许
可合同除受到各个国家的域内法管辖外,还受到欧盟颁布的《技术转让条例》的
规范。《技术转让条例》采用列举法的形式明确了限制性许可合同条款应受禁止、
不受禁止和可受豁免的范围和条件。使得在判断一个许可合同的排他条款是否产
生反竞争的效果时有更多的确定性。《技术转让条例》将许可合同的条款内容分
为白色清单条款、黑色清单条款和灰色清单条款,同时还规定了集体豁免的条件
和范围。
’ ,
.. 。
德雷特勒,《知识产权许可下》,王春燕等译,中译本,清华大学出版社,年版,第页。
黄勇,知识产权与反垄断法的基本关系,《电子知识产权》,年第
期,第页。
李玫,知识产权领域反垄断行为评估方法比较,《中华商标》,年第期,第.页。
欧盟这种清晰的规定使得判断“排他许可”条款在竞争法上的效力变的相对
比较简单。只要合同条款符合集体豁免的要求或者属于白色清单条款,则就不会
产生竞争法上的不利后果;同时许可合同的参与方要注意合同条款的内容要避开
黑色清单条款上所规定的行为。而对于灰色条款则需要按照条例所规定的程序向
欧共体委员会申报请其评估该条款的效力。因此“排他条款在经过充分的评估
检验之后效力会基本确定下来,这符合许可合同当事人共同的利益,也是值得我
国法律借鉴的一种立法方式。
第章 几种因素对“排他许可条款效力的影响
.许可合同备案
专利许可合同的备案是指专利行政管理部门对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当事人已
经缔结的许可合同加以登记保存,并且允许公共自由查询许可合同登记的内容。
合同进行备案登记产生的是权利变动生效的效力或者对抗善意第三人的效力,有
的国家将专利许可合同的备案作为许可合同生效的法定条件,也有国家将许可合
同备案作为对抗善意第三方的有效手段。
..中国
我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条第款规定:专利权人与他人订立的专利
实施许可合同,应当自合同生效之日起个月内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备案。可
以看出我国对许可合同的备案并不是许可合同生效的必要条件。但是我国采取的
又是强制性备案,只有经过了专利行政部门的备案,被许可方才获得了专利的许
可使用权。
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关于许可备案的效力一直存在不同的理解,这就使得
独占许可使用权权利的冲突得不到妥善的解决。下面结合具体案例分别讨论中国
司法实践中对待许可合同中“排他许可条款效力的有关情况:南京希科集团有
限公司与珠海汇贤企业有限公司专利侵权纠纷案件。该案的基本
案情为:涉案
的专利权为蒋建华、马瑞敏二人所共有,专利权人蒋建华后来将该专利以独占许
可的方式授权给南京希科集团有限公司使用,但是该专利许可合同并没有在国家
知识产权局登记备案。随后,蒋建华、马瑞敏二人又将专利权转让给珠海汇贤企
业有限公司。珠海汇贤企业有限公司又将该专利权独占许可给了安信科技深圳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粤高法民三终字第号民事判决书。
有限公司,并向国家知识产权局办理了备案登记。珠海汇贤企业有限公司去起诉
南京希科集团有限公司,认为其生产、销售专利产品的行为并没有获得自己的授
权同意,是典型的侵权行为。一审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涉案专利权为蒋建
华、马瑞敏两人共有,而与被告签订专利许可合同的只有马瑞敏一人,且该合同
未向国家知识产权局办理备案登记,从而认定该合同未成立,合同无效。而在二
审法院的判决中,将南京希科集团有限公司与蒋建华签订的专利许可合同认定为
合法有效,同时蒋建华和珠海汇贤企业有限公司都没有将专利权转让的事实告知
南京希科集团有限公司,南京希科集团有限公司拥有的有效许可合同的法律效力
可以对抗在后的专利权人珠海汇贤企业有限公司,其不够成侵权。
本案中,共涉及到了专利权共有、专利权转让、专利许可合同备案登记三种
因素影响下的独占许可合同的效力。
在专利权共有的情况下,除非有特殊的约定之外,独占许可和排他许可的被
许可人需要获得所有专利权人的同意才能使得许可合同中的“排他许可条款产
生法律效力,这点有别与普通许可合同,普通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只要获得一个
专利权人的许可就可以合法实施专利技术。法律有关许可合同的这种规定是符合
专利法鼓励竞争和创新的精神的,每个共有人都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思表示颁发普
通许可证,但独占许可和排他许可则需要所有的共有人意思表示一直才能行使此
项权利。在本案中,一审法院和二审法院对合同效力的认定看起
来矛盾,其实内
在的本质法理是一样的。一审法院认为另一专利权马瑞敏并没有在独占许可合同
上签字,所以此合同为无效合同。二审法院查明的事实得知马瑞敏早就知悉南京
希科集团有限公司和蒋建华之前签署了独占许可合同,但并没有明确的反对。二
审法院根据此事实推定马瑞敏对独占许可合同采取了默示同意的态度,因此判决
该独占许可合同成立。这符合我国的法律规定,正确的确认了许可合同的“排他
许可条款在专利权共有下发生效力所需要满足的条件。
按照我国的相关司法解释,让与人与受让人订立的专利权转让合同,不影响
在合同成立前让与人与他人订立的相关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效力。因此在即使
原专利权人向他人转让了专利权,被许可方与原专利权人签订的许可合同仍然受
到法律的保护,许可合同含有的关键条款仍然具有法律效力。不会因为专利权所
有人的变动而产生变化,这点类似于物权法领域上的“买卖不破租赁”的概念。
因此无论是现在的专利权人珠海汇贤企业有限公司还是安信科技深圳有限公
司,都没有权利阻止南京希科集团有限公司在原有许可协议约定的范围内继续使
用该专利技术。
本案中,由于蒋建华和南京希科集团有限公司之间签订的独占许可合同没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技术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
经过备案登记公示,并没有产生对抗善意第三人的效力,该合同的排他许可条款
并不能够产生对抗他人的法律效力,只在合同当事方之间产生约束力。因此许可
合同中“排他许可条款的效力在专利权转移完成后就已经丧失,南京希科集团
有限公司不能利用“排他许可”条款限制现专利权人珠海汇贤企业有限责任公司
以及独占被许可方安信科技深圳有限公司对合同涉及的专利技术的使用。此
时南京希科集团有限公司原有的专利独占实施权改变为普通实旋权。可见备案登
记对于“排他许可条款的效力起到非常重要的作用,经过了备案
登记后的专利
许可合同,就产生了对抗善意第三人的效力,可以防止专利权利变动等不稳定因
素给被许可方造成经营上的风险;如果许可合同没有进行备案,许可合同中的排
他许可条款的效力就存在被无效的可能性。当专利权人再给予第三方发放许可证
时,前一个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只能去法院起诉专利权人违约,而不能适用专利
法的强制性规定禁止后一被许可人实施与前一许可人相同的专利技术。
..其它地区
美国对专利权利备案登记的规定是在《美国法典》的第条,该条款内容
为:“一项转让、赠与或转移,如果与其后支付了合理对价且为善意的买受人或
抵押权人的相应行为发生冲突,应被视为无效。除非自上述行为发生之日起
个月内或先于其后的买受或抵押在专利商标局进行登记”。此条款只对专利的转
让、赠与和转移做出了必须登记的规定,无论是独占许可还是普通许可都没有被
要求进行登记。美国专利与商标局的相关规则上是允许接受专利许可的登记的,
但需要注意的是,当一个许可合同含有排他条款时,即使该许可合同已经在专利
商标局进行了登记,这些排他条款仍然只能排除第三方就同一标的再寻求获得专
利许可的可能。若是在签署含有排他许可的协议前许可方已经发出了一些普通许
可,那么排他许可条款对先前发放的普通许可证并不具有法律效力。造成这种结
果的主要原因是美国的司法实践主要认为在两个相互冲突的许可合同之间,先签
订者是享有优先权的,美国专利法中没有法律条文赋予专利文件的登记以推定共
知的效力。因此含有排他许可条款的许可合同在美国的登记与否不会影响其自
身的法律效力,排他许可条款内容的法律效力能否充分的实现更多的会受到许可
方就同一标的先前签署的许可协议条款的影响。
日本的专利许可登记制度中,明确区分了普通许可使用权和独占许可使用权
登记所产生的不同法律后果。对于独占许可使用权的设定,如果
没有向特许厅登
记,则独占许可使用权不发生效力;而对于普通许可使用权,在完成了向特许厅
...
,。
德雷特勒,《知识产权许可下》,王春燕等译,中译本,清华大学出版社,年版,第页。
的登记之后,就可以对抗在后的第三人。我国台湾地区的法律规定发明专利权
人以其发明专利权许可他人实施时,如果没有向负责机关登记则不得对抗第三
人。
我国关于专利许可合同的备案只起到一种登记公示的作用,并不影响专利许
可合同的生效。这在司法实践中引发了许多专利许可使用权冲突的现象。典型的
如专利共有人分别授予第三方独占许可,造成这些许可合同之间的排他许可条款
存在效力冲突难以恰当解决。本人建议在以后修改专利法的过程中对许可合同备
案登记的方式的相关规定应当参考日本这种区别对待的做法。我国在物权法和合
同法的立法构建上,已经对权利变动中起到公示作用的登记和引起权利变动的债
权合同的效力进行了区别对待。在独占和排他许可合同中,被许可方获得的独占
性许可使用权是具有物权化性质的债权,由于其本身具有的支配性和攻击性。对
于此类合同应该采用强制性的备案登记,否则其排他许可条款就不产生法律效
力,采取强制备案的方式可以有效保护社会公众的利益,减少不同许可合同之间
存在条款效力冲突的法律风险。而对于普通许可合同,由于被许可方获得许可使
用权仅仅是一种债权上的免责保证,被许可方进行备案登记之后,可以产生对抗
效力。这样保护了普通许可的被许可方免于受到专利权转让或者其它许可协议内
容对自身合法利益的冲击。
.标准专利
通信技术领域具有显著的规模经济效益特点,用户规模越大则单用户成本越
低,通信厂商必须遵循某些技术标准才能实现设备之间信息的传输和共享互通。
国际标准化组织和国际电工委员会共同对标准做出的定义是:“标
准是由一个工人的机构制定和批准的文件。它对活动或活动的结果规定了规则、
准则或特性值,供共同和反复使用,以实现在预定领域内最佳秩序和效益。”技
术标准与专利权集合的方式主要有以下三种:、技术标准的技术要素包含对某
种产品功能的规定或者指标要求,而专利技术则是实现该要求的具体技术方案;
、标准的技术要素涉及产品的某些特征,而专利是实现这些特征的技术手段;、
标准的技术要素包含专利技术的全部技术特征,此时技术要素的字面内容即构成
一项完整的专利技术方案虬。当在技术标准中吸收加入了专利技术以后,对技术
标准的遵循必然要牵涉到对专利技术的实施问题,只有在获得了专利权人的合法
许可授权后才能实施其专利技术。这就使得专利权的垄断效力被技术标准所增
强。而排他许可条款对竞争的排斥在技术标准下显得更加强烈。因此当专利许可
邱永清,《专利许可合同法律问题研究》,法律出版社年版,第页。
张平、马骁,《标准化与知识产权战略》,知识产权出版社,年版,第页。
合同中所涉及的专利技术被纳入到某一标准中后,排他许可条款的效力往往是受
到严格限制的。产业界为了防止专利权人滥用标准化后的专利权提出了一项专利
许可的基本原则一公平、合理、无歧视。
标准化组织为了减少其自身的法律风险,多数标准化组织并不介入任何具体
的法律和商业谈判,在标准的使用中涉及到的具体的许可问题仍需要使用者和专
利权利持有人进行私下协商船。因此这就牵涉到了专利权人将标准专利排他许可
给某一被许可人是否合法的问题。我认为在专利权人不知道自己的专利技术已经
被标准化组织纳入技术标准的情况下,专利权人仍然可以自由的给予他方专利的
独占许可使用权,此时专利权人与他人签署的许可合同中的“排他条款并不受
到技术标准的影响,仍然合法有效。
在专利权人是某一标准化组织成员或者其在技术标准确立阶段
已经得知该
专利技术会被纳入标准之中的,需要分析专利权人在标准确立阶段所做的意思表
示,这种意思表示可以是明示做出的,也可以是根据专利权人的行为合理推断出
的。专利权人做出的按照公平、合理、无歧视的原则许可技术标准的实施方实施
其专利的声明,构成了对于技术标准实施方的默示许可。此时专利权人已经无法
再签发独占许可证,任何满足实旅条件的技术标准使用者都可以按照专利权人的
声明获得许可实施该专利技术的权利。技术标准专利的权利人拒绝许可或者差别
对待的拒绝许可、要求被许可方接受无关专利的许可、要求被许可方支付不合理
的许可费用等行为均属于专利权的滥用。某些情况下,法庭会对技术标准专利的
实施颁发
作文八:《注册商标排他许可合同中被许可人的诉权.doc》3300字
注册商标排他许可合同中被许可人的诉权
注册商标许可使用是指:商标注册人或其授权人将注册商标的部分或全部使用权许可给他人使用的法律行为。注册商标的使用许可根据授权的范围不同,可分为独占许可(ExclusiveLicence)、非独占许可(Non-ExclusiveLicence)、排他许可(SoleLicence)。排他许可是指商标注册人将注册商标的使用权许可给他人使用的法律行为。排他许可有以下特征:一是在指定地区内,被许可方在协议有效期间对许可协议项下的商标享有排他使用权;二是许可人不得把同一许可授予协议地区内的任何第三方;三是许可方保留自己在协议地区内使用该商标的权利。
从排他许可协议的特征来看,在一定的期间和地区,市场内存在两个合法使用注册商标的主体,他们均共享注册商标的使用利益,任何对该注册商标的侵犯均会对注册人和被许可人造成损害。因此,市场中一旦出现第三人侵权的事实,注册人和被许可人均有理论上的诉权寻求司法救济。但在审判实践中,并非具有理论上的诉权就可自动获得民事诉讼的主体资格。人民法院在审查当事人诉权的同时,还应审查诉讼主体是否符合具体的法律规定。
对于排他许可协议的被许可人是否享有诉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全国部分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法199865号)(以下简称“座谈纪要”)中规定,“??知识产权民事纠纷案件的起诉人,可以是合同当事人、权利人和利害关系人。利害关系人包括独占、排他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即是说,排他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有权提起商标侵权的诉讼。提起知识产权民事纠纷案件的起诉人可是当事人、权利人和利害关系人等多个主体,在实践中,可能存在着很多不同情况,比如多个主体可能同时起诉,也可能
1
部分起诉、部分不起诉,或者部分先起诉、部分后起诉。人民法院对各个主体在不同情况下的起诉是应一视同仁还是区别对待,各个主体是否具有平等的诉权,对他们起诉的先后次序是否需要加以引导、规定,尤其是排他许可协议的被许可人是否应具有独立的诉权,在该“座谈纪要”中没有明确,学界及审判实践中有不同观点。
一种观点认为:排他许可协议的被许可人享有独立诉权,对商标侵权行为可以与商标注册人平等行使诉权。在协议规定的期间和范围内,排他许可协议的被许可人与商标注册人对第三人的商标侵权行为有平等禁止权,故被许可人可以自己的名义起诉。最高法院在“座谈纪要”中确立商标侵权诉讼的起诉人的诉权时,并未区分商标注册人和排他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诉权的先后顺序,而是将“权利人”和“利害关系人”并列为可以提起诉讼的起诉人,因此排他许可协议的被许可人与商标注册人的诉权具有平等性,具有独立于商标注册人的起诉权。
另一种观点认为:商标注册人在诉权上具有优先序位,排他许可协议的被许可人只能依附于商标注册人对商标侵权行使诉权,被许可人不享有与商标注册人平等的诉权。其理由是:
首先,尽管排他许可协议的被许可人在特定的地区和期间成为除商标注册人以外的惟一使用人,但商标注册人在该地区和期间内保留对商标的使用权,是在该地区的注册商标的所有人,而被许可人在法律上只是使用人地位。在商标权权属上,商标注册人仍保留该商标的全部权益。由于两者权利属性的不同,法律不应赋予其平等的诉权。
其次,商标注册人对商标的使用权是源于法律的授权,具有物权性质和对世的效力,属于绝对权,任何不特定的第三人都负有不得侵犯其权利的强制性义务。而被许可人对商
2
标的使用权是基于商标许可合同获得,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该授权的效力只及于商标注册人与被许可人,不具有对世的效力,一旦发生第三人侵权的情况,该诉权仍归于注册商标的主权利人。
再次,我国商标法对注册人和被许可人商标使用的审查制度是不同的,商标的注册、续展及转让均须经核准和公告;商标注册人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许可合同只须报商标局备案,无须核准和公告。强制备案公示使被许可人有限地突破了合同的相对性,获得了注册商标使用权相对的对世效力,但其效力相对核准和公告要弱,故而在被许可人获得诉权上也应有所区别。
最后,最高法院在2002年1月9日公布的法释20022号的《关于诉前停止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和保全证据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中规定了“??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诉前责令停止侵犯注册商标专有权行为或者保全证据的申请。”“??排他使用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在商标注册人不申请的情况下,可以提出申请。”同时,该解释第四条还规定“??排他使用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单独提出申请的应当提交商标注册人放弃申请的证据材料??”该解释对商标注册人和被许可人提出申请的资格的先后顺序作了规定,对排他使用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提出诉前申请增加了条件限制,即肯定了被许可人单独提出申请,但商标注册人有优先申请的地位。虽然该“解释”是针对权利人和利害关系人申请诉前停止侵权和诉前证据保全进行规定的,但对权利人和利害关系人的基础诉权也具有指导意义。综上所述,商标注册人与排他许可协议的被许可人在诉权上前者具有优先序位。以上两种观点,笔者倾向于第二种观点。
3
然而,在商标的排他使用许可协议中,存在商标注册人怠于行使或滥用诉权优先权的情况,例如出于种种原因商标注册人既不表示起诉,也不出具放弃诉讼的声明;或者商标注册人私下授予多人的商标排他使用许可,在商标注册人拥有诉权的优先序位的同时,若不赋予排他使用的被许可人独立的诉权,这将导致被许可人处于极为不利的地位,被许可人将无法有效地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座谈纪要”及“解释”中均没有明确规定商标注册人怠于行使或滥用诉权优先权的情况,实践中也没有统一的标准,具体操作中往往参照上述“解释”的规定要求被许可人出具商标注册人放弃起诉的证据材料,若被许可人不能举证的话,将承担被驳回起诉的风险。在商标排他许可使用方面,有些商标注册人系国外的企业或公司,在联系沟通及对市场的掌握方面存有诸多不便,若不及时制止侵权,往往会使被许可人的损失扩大。
如何及时保护被许可人利益,有一种观点认为,若商标注册人怠于行使诉权,被许可人可请求法院剥夺其诉权的优先权而获得独立的诉权。其理由是被许可人和商标注册人之间存在着合同关系,在商标注册人怠于行使或滥用诉权的情况下,被许可人的诉权首先应指向商标注册人,通过法院强制其起诉或剥夺其优先权,从而豁免其举证责任,继而可独立起诉。这一观点类似于申请宣告死亡制度。持这观点的,例如王利明教授认为,在申请宣告死亡制度中,位于前一顺序的配偶出于不正当目的不申请宣告死亡,构成优先序位的滥用,可由其他利害关系人在举证证明这一情形的前提下,请求人民法院剥夺其优先序位。
这种观点有其合理的方面,但在制止侵权的及时性和经济性方面,对被许可人十分不利。因为被许可人在获得起诉第三人侵权的诉权之前,还要通过另一场诉讼来豁免其举证责任,这不但不能及时制止侵权还要增加讼累,有悖于诉讼经济原则。笔者认为:被许可人只需举证商标注册人怠于行使诉权即可获得独立诉权,有权单独起诉。最高法院的“解
4
释”要求排他使用的被许可人承担商标注册人“放弃”申请的举证责任,“放弃”申请和“怠于”申请的要求和条件均不相同。“放弃”要求商标注册人明确的意思表示,而不适用默示规则,适用默示规则要有明确的法律依据,这在一定程度上加大了被许可人的举证责任,同时“放弃”的要求没有明确注册人的主观上过错的形态;而“怠于”申请的要求,其证明的难度相对“放弃”申请来说要低一些。“怠于”行使诉权,包含了注册人作为和不作为两种行为,涵盖了商标注册人过错和无过错的两种责任形态,弥补“放弃”申请条件下的不足,降低了被许可人起诉的难度,其只要证明商标注册人既不承诺对侵权人放弃起诉的权利,又不以诉讼或仲裁方式向侵权人主张权利,致使被许可人权利受到损害的,即可证明商标注册人放弃诉权优先序位,被许可人有权单独起诉,从而不必承担其举证不能的风险。当然,在被许可人径行起诉侵权人的同时,人民法院应当及时通知商标注册人或追加其为第三人参加诉讼,这样既有利于保护被许可人的权益,又兼顾了商标注册人的利益。
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 (免费法律咨询,就上中顾法律网)
5
作文九:《专利排他许可有哪些特征》600字
专利排他许可有哪些特征?
一、专利排他许可是指什么?
专利排他许可是指在一定地域内,被许可方在合同有效期间对被许可使用的专利技术享有排他的使用权,许可方不得把该专利技术再许可第三方使用,但许可方自己有权在该地域内使用该项技术。
二、专利排他许可具有哪些特征?
排他许可有以下特征:
一是在指定地区内,被许可方在协议有效期间对许可协议项下的专利享有排他使用权; 二是许可人不得把同一许可授予协议地区内的任何第三方;
三是许可方保留自己在协议地区内使用该专利的权利。
从排他许可协议的特征来看,在一定的期间和地区,市场内存在两个合法使用专利的主体,他们均共享专利的使用利益,任何对该专利的侵犯均会对许可人和被许可人造成损害。因此,市场中一旦出现第三人侵权的事实,许可人和被许可人均有理论上的诉权寻求司法救济。但在审判实践中,并非具有理论上的诉权就可自动获得民事诉讼的主体资格。
人民法院在审查当事人诉权的同时,还应审查诉讼主体是否符合具体的法律规定。
三、专利实施许可的区别
1.普通实施许可,又叫非独占许可,指许可人允许被许可人在特定地域实施其专利,但许可人保留自己实施和再许可其他人实施该专利的权利。
2.排他实施许可,也叫独家许可,即许可人允许被许可人在一定地域内独家实施其专利,并不再许可该区域内任何第三人实施,但许可人自己保留实施的权利。
3.独占实施许可,即许可人允许被许可人在一定地域内享有独占实施其专利的权利,许可人不仅不能再许可该区域内任何第三人实施,并且自己也不能在该区域内实施。
作文十:《独占许可与排他许可的分析》4300字
独占许可与排他许可的分析
一、独占许可
1.独占许可含义
独占许可是指许可权人(专利权人或商标权人)的一种许可权利,即只有被许可人可以使用许可人的专利或商标,其他人包括许可人本人均不得使用该专利或商标。鉴于独占许可的特殊性,法律一般赋予独占被许可人一定程度的独立诉权,同时从保护竞争的角度出发,法律禁止独占许可人在缔结独占许可合同时滥用其优势地位,从而不合理地限制被许可人的正当权益。
独占许可协议即独占许可合同,是国际许可合同的一种,即在一定的地域和期限内,受让方对受让的技术享有独占的使用权,供方和任何第三方在规定的期限内都不得在该地域使用该种技术制造和销售产品。为此,受让方需向供方支付相当高的使用费和提成费。
2(独占许可的案例分析
【案例】上海拉法基石膏建材有限公司与王立周、石家庄拉法基石膏建材厂商标侵权纠纷一案。
上海拉法基石膏建材有限公司诉称:是拉法基股份有限公司(法国)在中国成立的一家中外合作企业。经双方协议,并经国家商标局备案,享有注册商标“拉法基”(石膏建材产品)的独占许可使用权。近年来,“拉法基”石膏板被不法厂商所假冒,王立周是其中的一家经销商,石家庄拉法基是其中的一家生产销售商。2005年,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闸北分局(以下简称:工商闸北分局)在对王立周的经营场所检查中查获假冒“拉法基”注册商标的石膏板2286张,其中已销售546张,尚余1740张未售出,合计经营额共计人民币22,968元。2006年3月8日,工商闸北分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石家庄拉法基在企业名称中使用“拉法基”,且在石膏板产品显著位置突出使用“拉法基”字样。王立周未经商标注册人的授权许可,擅自销售“拉法基”石膏板的行为已构成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石家庄拉法基将“拉法基”突出使用,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也构成对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害。故请求本院判令两停止商标侵权行为,赔偿经济损失人民币10万元,并要求石家庄拉法基在沪、冀两地新闻媒体上消除影响。
法院经审理查明:拉法基股份有限公司是“拉法基”商标的注册人,“拉法基”商标注册号为928982,有效期自1997年1月14日至2007年1月13日。核定使用商品包括非金属建筑材料;即水泥,石灰,矾土材料,石膏隔板和石膏板等。2005年3月30日,拉法基股份有限公司与订立了一份《商标许可协议》,约定拉法基股份有限公司(许可人)授予(被许可人)在石膏板、石灰及相关建筑用非金属材料以及轻钢龙骨和螺钉产品上独占使用许可商标(包含注册号为928982
商标)标示所有由被许可人制造、供应和销售的独占合同产品的权利。
2006年9月4日,拉法基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一份《授权书》,授权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对所有侵犯拉法基股份有限公司知识产权(包括但不限于商标、商号、专利)的违法行为和其它不正当竞争行为,可以“上海拉法基石膏建材有限公司”为诉讼主体,向中国各级法院提起诉讼,行使和承担所有的诉讼权利和义务。
2006年3月8日,工商闸北分局对王立周经营的上海市闸北区彭浦镇星龙建材经营部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查明其在2005年以每张7.5元的价格,从石家庄拉法基用现金方式购进“拉法基”石膏板2286张。同年11月19日至21日,当事人在明知上述石膏板系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的情况下,以每张17.5元至25元不等价格销售了546张,销售金额9,918元,尚余1740张未售出,合计非法经营额为22,968元。上述石膏板经商标权利人鉴定属假冒产品。据此,工商闸北分局作出如下处罚决定:一、没收、销毁假冒侵犯“拉法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石膏板1740张;二、罚款人民币29,000元。
据提供的材料反映,上海市闸北区彭浦镇星龙建材经营部销售的石膏板外包装上有“拉法基石膏建材厂”字样,其中“拉法基”三字较其他字样大。 上海市闸北区彭浦镇星龙建材经营部经营者为王立周,组织形式为个人。石家庄拉法基系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为王增起。王增起与王立周系父子关系。 以上事实,有商标注册证明、商标许可协议、授权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工商登记资料、户籍资料、律师费发票及本院审理笔录等证据证实。
【分析】通过与商标权人订立商标许可协议而取得的对“拉法基”注册商标的独占许可使用权应当受到法律保护。经商标权人授权,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对他人的商标侵权行为提起诉讼。石家庄拉法基在其生产、销售的石膏板上突出使用“拉法基”字样,容易使消费者产生误认,构成对享有的注册商标独占许可使用权的侵害。王立周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商品行为,也侵犯了对“拉法基”商标享有的独占许可使用权,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要求两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由于两系家族式经营,故两应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关于赔偿数额,鉴于的实际损失及两的违法所得均难以确定,法院将根据现已查明的销售数量、侵权行为的性质、后果、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等因素,酌情确定赔偿数额。
二、排他许可
1.排他许可的含义
除了许可人本人,只有被许可人可以使用许可人的商标。其独占程度比普通许可高,比独占许可低。
在国际技术贸易合同中,排他许可即独家许可。指许可方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和地域内允许引进方利用其技术;许可方不得再将此项技术转让给第三方,但许可方自己保留利用此项技术的权利。
2.排他许可的案例分析
【案例】兴发公司、兴发集团与蔡陈俊、江阴公司侵犯专利权纠纷一案。两诉称,公司法定代表人罗苏于2000年6月由国家知识产权局授予了型材(12,D1212)外观设计专利,专利号99338388.22002年4月,罗苏以排他许可的方式许可兴发集团实施该专利。2003年罗苏将本专利转让给兴发公司,兴发公司以排他许可的方式许可兴发集团实施该专利。近年来,兴发公司、兴发集团发现蔡陈俊大量销售由江阴公司制造的仿冒其专利的产品,侵犯了专利权人的合法权益。故请求法院判令:1、两立即停止专利侵权行为并销毁侵权产品,二并销毁制造模具;2、判令赔偿的经济损失人民币40万元;3、本案诉讼费用由承担。
为证明其主张,提供的证据有:第一组权利证据:1、专利证书,证明专利合法存在;2、专利登记簿副本,证明系本案专利的合法权利人;3、专利公报,证明专利权权利保护范围;4、外观设计审查部出具的证明,证明专利权权利保护范围;5、专利费收费收据,证明专利有效;6、无效宣告审查决定书,证明本专利已被维持有效;7、专利实施许可合同,证明二是权利人,享有诉权;8、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备案证明,证明本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已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备案。第二组侵权证据:9、公证书,证明销售侵权产品;10、物证,证明销售了侵权产品。
法院认为,证据1—5,因两不持异议,本院对其真实性予以确认。证据6、7、8均系原始证据,无相反证据予以推翻,故对其真实性予以认定。证据9系公证文书,依法具有法律效力,非经法定程序撤销,应作为本案定案证据。
经审理查明,原广东兴发铝型材厂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罗苏于1999年12月6日申请了型材(12—D1212)外观设计专利,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00年6月24日授予专利权,专利号ZL99338388.2。该专利显示为:该型材外形是台阶状铝框条,上部带有四块竖板,呈两级台阶状,左右两竖板位于铝框条的侧边,中间两竖板的上端呈圆柱状,中间两竖板位于不同的台阶上,每块竖板依次由高到低排列,两台阶的下部各带有一个开口向下的大半圆螺丝固定孔。铝框条的底部呈平板状,中间有一竖板连接底部及台阶面,下部两边带有对称的L状支脚。
2002年9月16日,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作为第4436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书,维持上述专利有效。2003年12月26日,罗苏将本专利转让给兴发公司,2004年1月16日,兴发公司以排他许可的方式许可原广东兴发铝型材厂有限公司(2004年5月9日变更名称为本案兴发集团)实施该专利,每年
的许可使用费为40万元。2005年5月10日,兴发集团的代理人与苏州市相城公证处的公证员,到常熟市藕渠永发铝材经营部购买了被控侵权的铝框条型材,公证员对该过程进行了公证,出具(2005)苏相证经字第83号公证书一份,并对购得的铝框条型材作了封样。常熟市永发铝材经营部系个体工商户,经营者为蔡陈俊。
两者的不同点,1、铝框条中间连接底部及台阶面的竖板位置不同,导致专利的竖板把铝框条型材分成两个腔体,一个为异形,一个为矩形,而被控侵权产品中间的竖板则把铝框条型材分成正方形、矩形两个腔体,2、左侧腔体内的螺丝固定孔位置不同,专利的位于偏左,被控侵权产品的偏右。另,公证书封存的样品中有被控侵权产品上的贴膜,生产商为江阴公司。江阴公司系中外合资经营企业,设立于1998年6月25日,注册资本为285万美元,投资总额476万美元,经营范围为生产销售铝塑复合材料。
【分析】兴发公司系型材(12—D1212)、专利号ZL99338388.2外观设计专利的专利权人,该专利为有效专利,兴发集团通过合同取得了排他许可实施权,故两的合法权益应受国家法律保护。外观设计专利的保护范围以表示在图片或者照片中的该外观设计专利产品为准。
江阴公司生产、蔡陈俊销售的被控侵权产品,与专利系同类产品。以一般购买者的综合判断,对专利与被控侵权产品在外观上进行整体观察,两者在整体上均是台阶状铝框条,上部带有四块竖板,依次呈左高右低排列,主体由两个腔体组成,两台阶的下部各带有一个开口向下的大半圆螺丝固定孔。铝框条的底部呈平板状,中间有一竖板连接底部及台阶面,下部两边带有对称的L状支脚。两者虽然也存在着细小的差别,但是在分隔对比的情况下,对其几何形状进行整体判断,两个腔体的不同,并不影响整体判断,而螺丝固定孔位置的细小差异很容易被忽视,会造成普通消费者对两产品的误认和混淆。因此,被控侵权产品与专利产品构成近似,落入外观设计专利的保护范围,在未经许可的情况下,江阴公司生产、销售、蔡陈俊销售了与专利相近似的产品,侵犯了两的合法权益,蔡陈俊在审理中又未能提供其产品的合法来源,证明其无过错,故两均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侵权责任。
法院认为,在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和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均难以查清的情况下,可以参照该专利的许可使用费来确定,但是本案中兴发公司与兴发集团仅仅在专利实施许可合同中约定了许可使用费,但并无实际履行的依据,故该许可使用费不能作为赔偿依据。法院依据专利的类别、江阴公司的注册资本、侵权行为的性质、情节等因素,予以酌定。对于两要求江阴公司销毁制造模具的诉讼请求,因不属本案审理范围,故本院不予支持。
转载请注明出处作文大全网 » 排他实施许可--指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