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文一:《营改增口号的范文》6600字
营改增口号的范文
1( 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纳税人及扣缴义务人为哪些纳税人,
根据《关于在北京等8省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2]71号)及《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上海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1]111号)《附件1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规定:“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称境内)提供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服务(以下称应税服务)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纳税人。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应当按照本办法缴纳增值税,不再缴纳营业税。
单位,是指企业、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 个人,是指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
第二条 单位以承包、承租、挂靠方式经营的,承包人、承租人、挂靠人(以下称承包人)以发包人、出租人、被挂靠人(以下称发包人)名义对外经营并由发包人承担相关法律责任的,以该发包人为纳税人。否则,以承包人为纳税人。”
2(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哪些纳税人可以认定一般纳税人,
根据《关于在北京等8省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2]71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上海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
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1]111号)《附件1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上海市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有关事项的公告(2011年第65号)》规定:
一、试点纳税人应税服务年销售额超过500万元的,除本公告第二、三条规定外,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应税服务年销售额,是指试点纳税人在连续不超过12个月的经营期内,提供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服务的累计销售额,含免税、减税销售额。按《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1〕111号)
第一条第(三)项确定销售额的试点纳税人,其应税服务年销售额按未扣除之前的销售额计算。
二、已取得一般纳税人资格并兼有应税服务的试点纳税人,不需重新申请认定,由主管税务机关制作、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告知纳税人。
三、
四、应税服务年销售额未超过500万元以及新开业的试点纳税人,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提出申请并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试点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应当为其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一)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
(二)能够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核算,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
除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外,一经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后,不得转为小规模纳税人。
3、未达到一般纳税人认定标准的应税服务纳税人能否申请认定一般纳税人,
2012年08月13日 15:21:22 编辑:小楼 来源:
根据《关于在北京等8省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2]71号)及《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上海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1]111号)《附件1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四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会计核算健全,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成为一般纳税人。
会计核算健全,是指能够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核算。”
4、境外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提供应税服务的如何缴纳增值税,
根据《关于在北京等8省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2]71号)及《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上海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1]111号)《附件1交通运
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六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以下称境外)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提供应税服务,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其代理人为增值税扣缴义务人;在境内没有代理人的,以接受方为增值税扣缴义务人。”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上海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1]111号)《附件2 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规定:“二、扣缴义务人有关政策 符合下列情形的,按照《试点实施办法》第六条规定代扣代缴增值税:
(一)以境内代理人为扣缴义务人的,境内代理人和接受方的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均在试点地区。
(二)以接受方为扣缴义务人的,接受方的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在试点地区。 不符合上述情形的,仍按照现行营业税有关规定代扣代缴营业税。”
5(本省某公司向境外境外单位提供工业设计服务,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
根据《关于在北京等8省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2]71号)及《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上海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1]111号)《应税服务范围注释》规定:
工业设计属于营改增应税服务范围,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地区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免抵退税管理办法(暂行)》的公告(2012年第013号) 规定:向境外单位提供研发服务、设计服务适用零税率。
6(个人所有的车辆挂靠在运输企业并对外开展运输业务,这部分运输业务的增值税纳税人如何确认,
根据《关于在北京等8省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2]71号)及《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上海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1]111号)《附件1
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二条规定:“单位以承包、承租、挂靠方式经营的,承包人、承租人、挂靠人(以下称承包人)以发包人、出租人、被挂靠人(以下称发包人)名义对外经营并由发包人承担相关法律责任的,以该发包人为纳税人。否则,以承包人为纳税人。”
因此,根据该企业所述情况,如果挂靠车辆以运输企业名义对外提供运输劳务,且由该运输企业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则该运输企业为纳税人,否则提供运输劳务的车辆所有人为纳税人。
7(试点纳税人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的应税服务年销售额标准是多少,应税服务年销售额含义是什么,
根据《关于在北京等8省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2]71号)及国家税务
总局《关于上海市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65号)
第一条规定:“试点纳税人应税服务年销售额超过500万元的,除本公告第二、三条规定外,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应税服务年销售额,是指试点纳税人在连续不超过12个月的经营期内,提供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服务的累计销售额,含免税、减税销售额。按《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1]111号印发)
第一条第(三)项确定销售额的试点纳税人,其应税服务年销售额按未扣除之前的销售额计算。”
《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
[2011]111号附件2)第一条第(三)项规定“销售额
1.试点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按照国家有关营业税政策规定差额征收营业税的,允许其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给非试点纳税人(指试点地区不按照《试点实施办法》缴纳增值税的纳税人和非试点地区的纳税人)价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试点纳税人中的小规模纳税人提供交通运输业服务和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按照国家有关营业税政策规定差额征收营业税的,其支付给试点纳税人的价款,也允许从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
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提供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按照国家有关营业税政策规定差额征收营业税的,其支付给试点纳税人的价款,也允许从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其支付给试点纳税人的价款,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不得从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
允许扣除价款的项目,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营业税差额征税政策规定。
2.试点纳税人从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价款,应当取得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的凭证。否则,不得扣除。“
上述凭证是指:
(1)支付给境内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且该单位或者个人发生的行为属于增值税或营业税征收范围的,以该单位或者个人开具的发票为合法有效凭证。
(2)支付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或者政府性基金,以开具的财政票据为合法有效凭证。
(3)支付给境外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该单位或者个人的签收单据为合法有效凭证,税务机关对签收单据有疑义的,可以要求其提供境外公证机构的确认证明。
(4)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凭证。
8(应税服务年销售额未超过500万元的试点纳税人能否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 根据《关于在北京等8省市开展交通运输业
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2]71号)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上海市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65号)
第四条规定:“应税服务年销售额未超过500万元以及新开业的试点纳税人,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提出申请并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试点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应当为其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一)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
(二)能够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核算,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
9(对取得一般纳税人资格的试点纳税人,是否可以进行辅导期管理,
根据《关于在北京等8省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2]71号)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上海市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65号)
第五条规定:“试点纳税人取得一般纳税人资格后,发生增值税偷税、骗取退税和虚开增值税扣税凭证等行为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以对其实行不少于6个月的纳税辅导期管理。”
10(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后,境外企业向本省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但代理人在非试点地区,应如何扣缴税款,
根据《关于在北京等8省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2]71号)及《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上海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1]111号)《附件2 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第二条扣缴义务人有关政策中第(一)项规定:“以境内代理人为扣缴义务人的,境内代理人和接受方的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均在试点地区的代扣代缴增值税。”不符合上述情形的,仍按照现行营业税有关规定代扣代缴营业税。
所以上述情况应由境内代理人代扣代缴营业税。
1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中的应税服务包括哪些,
根据《关于在北京等8省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2]71号)及《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上海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1]111号)《附件1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八条规定:“应税服务,是指陆路运输服务、水路运输服务、航空运输服务、管道运输服务、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文化创意服务、物流辅助服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鉴证咨询服务。
应税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本办法所附的《应税服务范围注释》执行。”
12(什么是非营业活动,非营业活动中提供的交通运输业和
部分现代服务业服务属于提供应税服务吗,
根据《关于在北京等8省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2]71号)及《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上海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1]111号)《附件1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九条规定:“非营业活动中提供的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服务不属于提供应税服务。 非营业活动,是指:
(一)非企业性单位按照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为履行国家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收取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的活动。
(二)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聘用的员工为本单位或者雇主提供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服务。
(三)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为员工提供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服务。
(四)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1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中哪些情形属于在境内提供应税服务
根据《关于在北京等8省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2]71号)及《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上海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1]111号)《附件1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十条
规定:“在境内提供应税服务,是指应税服务提供方或者接受方在境内。”
14(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中哪些情形不属于在境内提供应税服务,
根据《关于在北京等8省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2]71号)及《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上海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1]111号)《附件1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十条规定:“下列情形不属于在境内提供应税服务:
(一)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提供完全在境外消费的应税服务。
(二)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出租完全在境外使用的有形动产。
(三)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15(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中哪些情形应视同提供应税服务,
根据《关于在北京等8省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2]71号)及《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上海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1]111号)《附件1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下列情形,视同提供应税服务:
(一)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服务,但以公益活动为目的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二)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16(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中的交通运输业包含哪些运输服务,
根据《关于在北京等8省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2]71号)及《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上海市开展交通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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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文二:《营改增》7400字
在3月5日全国人大开幕会上〃**总理在《政府工作报告》中表示〃从5月1日起全面实施营改增〃并强调要“确保所有行业税负只减不增”。总理话音刚落〃现场即响起代表委员热烈的掌声。“代表委员的掌声可不是随便给你鼓的〃我们说话必须要算数〃承诺必须要兑现=”**在3月18日的国务院常务会议上这样说。
据财税部门统计〃从2012年我国开始营改增试点以来〃截至去年年底〃全国营改增试点纳税人共计592万户〃累计实现减税6412亿元。5月1日全面营改增大幕即将开启〃财税部门预计〃今年减税将超过5000亿元。
这也就是说〃通过营改增政策设计〃这5000多亿元的减税将实实在在地留给企业〃而5月1日后启动营改增的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生活服务业的企业〃无疑将是最大的受益者。
那么〃在此轮营改增政策设计中〃有哪些重要政策可为纳税人带来利好〃降低纳税人的税负1、一票结算
目前混凝土企业销售定价大多是“一票定价”,即将运费、装卸费等统一到商品混凝土中进行定价出售,统一开票,这在“营改增”前属于“混合销售”行为,如此开票没有影响。但“营改增”后,根据“营改增”试点文件规定,纳税人从事混业经营的,应当分别核算适用不同税率或征收率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从高适用税率,即17%,如此一来将造成税负奇高。 >2、多票结算
混凝土企业可根据“营改增”混业经营的“分开核算”的政策规定,将商品混凝土的价格分离为混凝土、运费、装卸费三部分分别开票,即“一票制改为多票制结算”,分别核算就可以大大降低企业税负。
例1:A 混凝土企业为一般纳税人,采用一般计税方式计税。
企业年营收8000万元(含税),其中商混收入6500万元,运费收入1000万元,装卸费500万元。不考虑进项税的情况下:
“一票结算”应交增值税:8000/(1+17%)*17%=1162.4(万元)
“多票结算”应交增值税:6500/(1+17%)*17%+1000/(1+11%)*11%+500/(1+6%)*6%=1071.84
可见“多票结算”比“一票结算”节约增值税90.56万元,所以结算方式应由“一票结算”改“多票结算”模式。
二计税方式选择
增值税的计税方法,包括一般计税方法和简易计税方法。一般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其中一般纳税人提供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特定应税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但一经选择,36个月内不得变更;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1、一般计税方法
一般计税方法的应纳税额,是指当期销项税额抵扣当期进项税额后的余额。应纳税额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 当期销项税额小于当期进项税额不足抵扣时,其不足部分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扣。
混凝土企业业务按一般计税方法缴纳增值税,按照“营改增”的政策规定,生产销售混凝土的适用税率为17%,运输业属于“交通运输服务”适用税率11%,装卸搬运属于“物流铺助服务”,适用税率为6%
>2、简易计税方法
简易计税方法的应纳税额,是指按照销售额和增值税征收率计算的增值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应纳税额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含税销售额÷(1+征收率)×征收率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证词的通知》(财税[2009]9号)规定,生产商品混凝土(仅限于以水泥为原料生产的水泥混凝土)的一般纳税人可选择简易办法计算增值税,简易办法计税的征收率为6%,选择简易办法计算缴纳增值税后,36个月内不得更改。
根据《财政部。国际税务总局发布关于简并增值税征收率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57号)规定,“依照6%征收率”调整为“依照3%征收率”。
根据《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附件2《营业税改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规定,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提供的装卸搬运服务,可选择简易计税办法计算缴纳增值税。
各项规定可以了解,混凝土销售和装卸搬运服务可根据简易计税办法计算缴纳增值税,即依照3%征收率缴纳增值税。
例2、B 混凝土公司投资1500万元(不含税,下同)建设一个年产40万立方米的混凝土搅拌站,具体费用如下表:
项目
消费(万元)
进项税额(万元)
备注
混凝土设备
1500
255
搅拌车
530
90
泵车
588.25
100
年销售C20混凝土16000万元
20元/立方(原材料)
800
运输收入800万元
300(油耗)
51
装卸搬运收入1200万元
150(油料)
25.5
若企业申请一般计税方法计税,3年(36个月不变),假如3年营业收入相同,应交增值税:
[(16000*17%+800*11%+1200*6%)-(255+90+100+800+51+25.5)]+[(16000*17%+800*11%+1200*6%)-(800+51+25.5)]*2=5565.59万元) ,税负率10.31%。
若企业申请简易计税方法计税(混凝土生产销售和装卸搬运服务属于,混凝土运输必须按一般计税方法计税),3年(36个月不变),假设3年营业收入相同,应交增值税:
[(16000+1200)*3%+800*11%-51]*3=1659(万元),税负率3.07%。
可见采用简易计税方式计税更为节税。不过混凝土企业头三年均有设备投入,原材料的进项税抵扣也较为充足,这时选择一般计税方式可能较为节税,但第四年起,建议选择简易办法计税。
三运输方式
第一种是:自己购买搅拌车进行混业经营,第二种是:外雇搅拌车运输支付运输费,将运费打入到混凝土价格中,通过提高混凝土价格回收运费。
一般计税方法计税,混凝土销售和运输分开计税,混凝土销售按17%征收,运输按11%征收。此方法自行运输税负较轻。
简易计税方法计税,把运输收入转入混凝土销售收入,可按照简易计税方法计税,按照3%征收。此方法外雇较为有利。
两种计税方式,自行购买运输和外雇运输支付运输费,税收将存在一定差异。
例3:C 混凝土公司为一般纳税人,运输方面费用具体如下:
项目
消费(万元)
进项税额(万元)
备注
搅拌车
550
93.5
混凝土销售收入12000万元
600
运输收入800万元
300
51
简易计税方式下:若企业采用自行运输,则企业应交增值税为:12000*3%+800*11%-51=397万元,税负率3.1%,若企业外雇搅拌车运输,则企业应交增值税为:(12000+800)*3%=384万元,显然外雇车辆运输时,税负较轻。
一般计税方式下:若企业采用自行运输,则企业应交增值税为:
12000*17%-600+800*11%-51=1477万元,税负率11.54%;若企业外雇搅拌车运输,则企
业应交增值税:(12000+800)*17%-600-51=1525万元,税负率11.91%,显然自行运输税负较轻。
可见,在两种不同计税方式下,运输方式的选择,对企业的增值税税负有一定影响,企业可通过计算,比较各种方式下的税负,权衡利弊后作出选择。
四生产方式
混凝土企业生产混凝土可自行生产,也可采用接受委托加工,即委托加工方式。委托加工方式是指建筑商、房地产或其他企业(甲方)提供主要原材料,混凝土企业提供部分辅材,收取混凝土加工费。自行生产方式下,采用一般计税方式,征收率为17%,进项税可抵扣,采用简易计税方式,征收率为3%,进项税不可抵扣。如果采用委托加工方式,则加工费适用税率为17%。由于两种生产方式下,税基不同,税率不同,其税负也必然不同,给混凝土企业提供了纳税筹划空间。
例4:D 混凝土公司是一家商品混凝土生产销售单位,D 混凝土企业每年为E 建筑公司供混凝土2000万元(不含税) ,发生的原材料580万元,进项税98.6万元。若采用E 建筑公司提供主材,D 混凝土公司代加工,则D 公司应收加工费600万元(不含税),辅材取得抵扣进项税17万元。
简易计税方式:D 公司自行生产混凝土,应交增值税为:2000*3%=60万元;若采用受委托方式,则企业应交增值税为:600*17%-17=85万元,可见,在简易计税方式下,自行生产方式税负较轻。
一般计税方式:D 公司自行生产混凝土,应交增值税为:2000*17%-98.6=241.4万元;若采取受委托生产方式,应交增值税为:600*17%-17=85万元。可见一般计税方式下,受委托加工方式税负较轻。
混凝土企业在选择混凝土生产方式时,应在计算比较个生产税负情况下,结合企业的实际情况进行选择。
综上所述,混凝土企业不仅具有混业经营特点,而且在开票方式、计税方式、运输方式、生产方式也具有多样化的特点,因此,混凝土企业完全可以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在不违背税法原则的基础上作出正确的纳税筹划,以节约纳税成本,提高企业税收利益。 混凝土增值税销项税率预计为11%
(一)价格水平预测的假设
混凝土平均不含税单价为300元,总成本费用为270元,。
(二)预测的实际税负率和影响因素
按最理想、比较好、最坏三种情况进行预测,“营改增”后混凝土行业的实际税负率在
1.74%-3.89%之间。这一税负水平会受到以下因素的影响而发生变化:
(1)会随着水泥、外加剂、柴油、粉煤灰等重要原材料的价格、耗量的变化发生一定的变化,其中最敏感是水泥。
(2)现阶段,混凝土行业对外采购中,理论上能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税率包括:17%、13%、11%、6%、3%。因此,实际税负水平还与混凝土企业税收管理水平、管理力度密切相关,特别是供应商的筛选非常重要。大部分供应商都可以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只有砂石供应商很少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即不能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但一般能提供或代开来3%税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由于砂石成本占混凝土成本的比重较大,需要对砂石供应商进行重点管理和严格筛选。此外,还有一些零星的配件和办公用品采购不能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
(3)由于也有部分混凝土公司对泵送等劳务采用的外包方式,如考虑所发生的外包劳务费能够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预测税负率还会有所降低。
(4)上述预测税负率未考虑新增设备投资也能够抵扣而形成的税负降低因素。如加以考虑,预测税负率还会有所降低。
(5)上述预测税负率会随着单方净利润水平的提高而相应地提高。
(三)预测过程
我们基于以下假设进行预测,即能够完全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和部分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
1、(最理想的情况)混凝土行业对外的各项采购均能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情况下,实际税负实际为1.74%。预测过程如下:
可抵扣项目
现行进项税率
预计税率
约占成本的比重
预测实际进项税率
水泥
17%
27%
4.5900%
矿粉
17%
1%
0.1700%
粉煤灰
17%
5%
0.8500%
砂石
3%
35%
1.0500%
外加剂
17%
5%
0.8500%
机修零配件
17%
0.80%
0.1360%
运输费用
11%
8.5%
0.9350%
柴油、汽油
17%
2%
0.3400%
电
17%
1.30%
0.2210%
水
13%
0.30%
0.0390%
办公用品
17%
0.10%
0.0170%
利息费用(金融业)
6%
1%
0.0600%
9.2580%
假设1:实际税负率=11%-9.26%=1.74%。
2、(可能性较好的情况)部分采购不能全部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情况下,实际税负率
2.94%。预测结果如下:
可抵扣项目
现行进项税率
预计税率
约占成本的比重
取得专用发票的可能性
预测实际进项税率
水泥
17%
27%
100%
4.5900%
矿粉
17%
1%
100%
0.1700%
粉煤灰
17%
5%
100%
0.8500%
砂石
3%
35%
50%
0.5250%
外加剂
17%
5%
100%
0.8500%
机修零配件
17%
0.80%
70.00%
0.0952%
运输费用
11%
8.5%
40.0%
0.3740%
柴油、汽油
17%
2%
100%
0.3400%
电
17%
1.30%
100.00%
0.2210%
水
13%
0.30%
100.00%
0.0390%
办公用品
17%
0.10%
50.00%
0.0085%
利息费用(金融业)
6%
1%
100%
0.0000%
8.0627%
假设2:实际税负率=11%-8.06%=2.94%。
3、(可能性最坏的情况)砂石、运输均不能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且办公用品和机修零配件采购不能全部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情况下,实际税负率3.89%。预测结果如下: 可抵扣项目
现行进项税率
预计税率
约占成本的比重
取得专用发票的可能性
预测实际进项税率
水泥
17%
27%
100%
4.5900%
矿粉
17%
1%
100%
0.1700%
粉煤灰
17%
5%
100%
0.8500%
砂石
3%
35%
0%
0.0000%
外加剂
17%
5%
100%
0.8500%
机修零配件
17%
0.80%
30.00%
0.0408%
运输费用
11%
8.5%
0.0%
0.0000%
柴油、汽油
17%
2%
100%
0.3400%
电
17%
1.30%
100.00%
0.2210%
水
13%
0.30%
100.00%
0.0390%
办公用品
17%
0.10%
30.00%
0.0051%
利息费用(金融业)
6%
1%
100%
0.0000%
7.1059%
假设3:实际税负率=11%-7.11%=3.89%。
运输行业完成营改增后,增值税率从现在的5%增加到11%,但由于有油费和维修费等可以抵扣的进项税,实际税负经过税收筹划后,可能低于5%。参照运输行业的税率变化情况,估计房产地行业也有可能从目前执行的税率增加到11%,其可抵扣的进项税来源一是钢材,二是商混和其他砂石料,由于劳务行业目前暂未有营改增的迹象,但未来不排除仍有可能。 “营改增”政策既已出台,出于政策的严肃性和稳定,希冀国家再次调整预拌混凝土行业税率几乎不大可能,只能够被动接受。因此,对预拌混凝土行业的影响肯定是很大的。在此背景
下,只能够寄希望于政府有关部门尽快规范砂、石行业的“营改增”问题,否则,主要原材料不能实现进项抵扣,对整个预拌混凝土行业是不公平的。
如果砂、石行业的“营改增”得不到彻底解决,退而求其次,寄希望于政府(至少同一城市)有关部门严格执行国家“营改增”政策,规范税收行为,对全部预拌混凝土企业一碗水端平。这样,即使砂、石行业的营改增问题滞后,对同一城市的预拌混凝土企业相对公平,遵纪守法企业也能够接受现实。
作文九:《营改增》6100字
关于“营改增”各种问题的答疑
一、什么是增值税,什么是销项税,什么是进项税? 增值税是以商品(含应税劳务)在流转过程中产生的增值额作为计税依据而征收的一种流转税。从计税原理上说,增值税是对商品生产、流通、劳务服务中多个环节的新增价值或商品的附加值征收的一种流转税。实行价外税,也就是由消费者负担,有增值才征税没增值不征税。
增值税是对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就其实现的增值额征收的一个税种。增值税已经成为中国最主要的税种之一,增值税的收入占中国全部税收的60%以上,是最大的税种。增值税由国家税务局负责征收,税收收入中75%为中央财政收入,25%为地方收入。进口环节的增值税由海关负责征收,税收收入全部为中央财政收入。
销项税额是一般纳税人在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向购货方或建设方收取的货物增值税税额(实际是由销货方或施工方缴纳)。一般纳税人在销售货物时要收两部分钱,一部分是不含税价款,一部分是销项税额。
进项税额是指纳税人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所支付或者承担的增值税税额。所说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包括外购(含进口)货物或应税劳务、以物易物换入货物、抵偿债务收入货物、接受投资转入的货物、接受捐赠转入的货物以及在购销货物过程当中支付的运费。在确定进项税额抵扣时,必须按税法规定严格审核。 二、增值税普通发票与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区别? 增值税专用发票与增值税普通发票(俗称:普通发票)的区别在于:取得发票的纳税人是否可以依法抵扣购货进项税额。对于增值税专用发票,购货方可以凭抵扣联,依法申报认证抵扣进项税额,而普通发票,购货方不能抵扣进项税额。
增值税专用发票一般只能由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领购使用,小规模纳税人需要使用的,只能经税务机关批准后由当地的税务机关代开;普通发票则可以由从事经营活动并办理了税务登记的各种纳税人领购使用,未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也可以向税务机关申请领购使用普通发票。
三、增值专用发票是什么样子的?
第一联:存根联,销货方留存备查。
第二联:发票联,购货单位作付款的记账凭证。
第三联:税款抵扣联,购货方作扣税凭证。
第四联:记账联,销货方作销售的记账凭证。
1、标准:
(一)字迹清楚。
(二)不得涂改。
(三)项目填写齐全。
(四)票、物相符,票面金额与实际收取的金额相符。
(五)各项目内容正确无误。
(六)全部联次一次填开,上、下联的内容和金额一致。
(七)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发票专用章。
(八)按照规定的时限开具专用发票。
(九)不得开具伪造的专用发票。
(十)不得拆本使用专用发票。
(十一)不得开具票样与国家税务总局统一制定的票样不相符合的专用发票。 开具的专用发票有不符合上列要求者,不得作为扣税凭证,购买方有权拒收。
2、增值税专用发票特征:
(一)是在发票联和抵扣联印有水印图案。即有两组4个标准的税微图案组成的环形,中间有正反税字的拼音字母SHUI。将专用发票联和抵扣联背面对光检查,可以看见水印防图案。
(二)是有红色荧光防伪标记。发票联和抵扣联中票头套印的是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采用红色荧光油墨印刷,在紫外钱灯发票鉴别仪照射下呈洋红色反应。
(三)是有无色荧光防伪标记。即在发票联和抵扣联的中间采用无色荧光油墨套印国家税务总局监制字样和左右两边的花纹图案、用肉眼是看不见的,用紫外线灯发票鉴别仪器照射呈洋或红色荧光反应。
四、虚开代开增值税形为及相关法律责任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是指在没有任何购销事实的前提上,为他人、为自己或让他人为自己或介绍他人开具发票的行为。
我国刑法第205条规定,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增值税发票,骗取国家税款,数额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给国家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司法解释:
【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量刑格】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款数额1万元或使国家税款被骗取5000元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六个月;虚开的税款数额每增加3 000元或实际被骗取的税款数额每增加1 500元,刑期增加一个月。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款数额不满1万元或使国家税款被骗取不满5000元的,情节严重的,可以本罪论处,基准刑为拘役刑。
【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量刑格】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款数额10万元或使国家税款被骗取5万元的,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三年;虚开的税款数额每增加6 000元或实际被骗取的税款数额每增加3 000元,刑期
增加一个月。
【十年以上有期徒刑量刑格】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款数额50万元或使国家税款被骗取30万元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十年;虚开的税款数额每增加1万元或实际被骗取的税款数额每增加5 000元,刑期增加一个月。
【缓刑适用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缓刑:
(一)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款数额30万元以上或使国家税款被骗取25万元以上的;
(二)曾因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被行政处罚或判刑的;
(三)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累计5次以上的;
(四)未按规定缴纳60%以上罚金的。
五、建筑业“营改增”的相关信息
1、税率:
建筑业明确的增值税税率拟为11%,老项目暂按3%简易征收,即新项目按11%征收。
2、新、老项目划分为四种情况:
(一)营改增之前,签订的建筑施工合同,但是,没有办理工程施工许可证,导致了工程未动工,营改增之后,才办理了工程施工许可证,工程正式动工的项目,叫做新项目。第一个标准是以工程施工许可证为标准的。
(二)营改增之后才签订的建筑施工合同的项目叫做新项目,所以第二个标准是以合同为主。
(三)营改增之前未完工的施工项目,营改增之后继续施工的项目,叫做老项目。
(四)先上车后买票的行为,营改增之前没有办理任何的合同,包括工程施工等法律手续,但是工程已经正式动工了,营改增后再补办有关的合同、工程施工规划等一些手续的工程,这还是叫做老项目。
3、新、老项目归类完毕之后,必然会涉及到“营改增”过渡期,建筑企业新老项目如何衔接?
(一)营改增之前采购的建筑施工材料已经用于工程施工项目,但是,拖欠材料款,营改增后,才支付供应商的材料款,而获得了供应商开据的增值税专用
发票,不可以抵扣增值税的进项税。
(二)营改增之前,施工企业购买的办公用品,机械设备等固定资产以及其他存量资产,但是一次未获得对方开据的发票,等到营改增以后,才获得以上资产供应商开据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同样不可以抵扣增值税的进项税。
(三)营改增之前已经完工的施工项目,但是未进行工程结算,营改增后才进行了工程结算,收到了业主支付的工程款,建筑企业按3%简易征收增值税。
(四)营改增前,已经完工的施工项目,而且,进行了工程结算,但是业主一直拖欠工程款,营改增后业主才支付工程款,建筑企业按3%简易征收增值税
(五)营改增之前已经完工以及营改增之前未完工的施工项目,营改增之后继续施工的项目执行3%的税率简易增值税。
(六)营改增之后,新老项目交替出现,共同经营,共同生产的情况下,必须要分开采购,分开核算,分开决算,也就是说,营改增后老项目产生的增值税的进项税,不可以在新项目进行抵扣。
六、那些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可抵扣?
1、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2、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
3、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4、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纳税人自用消费品;
5、本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的货物的运输费用和销售免税货物的运输费用。
主要涉及以下内容:贷款利息、旅客运输、餐饮、娱乐、居民日常用品不允许抵扣。
七、增值税怎么个征收法?
根据相关信息透露增值税的征收分为两块:首先由项目工程所在地的国税局预征2%的增值税,再由总公司所在地开具另外的9%。总公司在下月时统一汇算清缴公司上月所有增值税。
八、营改增后增值税及附加税金怎么算?
1、附加税金的计算方法
营改增前 营改增后
营业税 增值税
流转税 3% 11% 附加税金 3%*12% 11%*12%
2、老工程采用简易征收计算方法(税负比原来稍有减轻)
收入/(1+3%)*3%=2.91%
3、当期应纳增值税征收计算方法
当期应纳增值税征=当期销项税额-当期经认证的进项税额-项目所在地预征税额
九、进项税额中不动产如何抵扣销项税?
1.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试点纳税人,2016年5月1日后取得并在会计制度上按固定资产核算的不动产或者2016年5月1日后取得的不动产在建工程,其进项税额应自取得之日起分2年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第一年抵扣比例为60%,第二年抵扣比例为40%。
取得不动产,包括以直接购买、接受捐赠、接受投资入股、自建以及抵债等各种形式取得不动产,不包括房地产开发企业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
融资租入的不动产以及在施工现场修建的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其进项税额不适用上述分2年抵扣的规定。
2.按照《试点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一)项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发生用途改变,用于允许抵扣进项税额的应税项目,可在用途改变的次月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
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净值/(1+适用税率)×适用税率
上述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应取得合法有效的增值税扣税凭证。
3.纳税人接受贷款服务向贷款方支付的与该笔贷款直接相关的投融资顾问费、手续费、咨询费等费用,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十、一般纳税人在什么情况下可以选择简易征收?
1、一般纳税人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以清包工方式提供建筑服务,是指施工方不采购建筑工程所需的材料或只采购辅助材料,并收取人工费、管理费或者其他费用的建筑服务。
2、一般纳税人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甲供工程,是指全部或部分设备、材料、动力由工程发包方自行采购的建筑工程。
3、一般纳税人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4、一般纳税人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十一、甲供设备及材料进项税很难抵扣或差异很大
(1)甲供设备和材料:因甲供设备及材料是由建设单位根据施工企业提报的设备及材料需求计划而直接供应的,但是甲供设备及材料的购货发票却是由供应商直接开给建设单位的,施工企业因拿不到购货发票造成甲供设备及材料的增值税进项税额无法抵扣;
(2)地材:施工企业从项目所在地采购的砂石、沙、砖瓦、土等地材,都是由当地的个体户或自然人提供,经常款项收讫后给施工企业打白条或开收据,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可能性几乎没有;
(3)二三项料:施工企业采购的铁丝、铁钉、水桶、电钻、电线等价值低的二三项料,基本上由项目所在地的小商店供应,款项收讫后大多数情况下也是开具收据或白条,最好的情况是开具普通发票,也很难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
(4)部分材料进项税抵扣差异很大。根据有关税法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自产的建筑用砂、土、石料;以自己采掘的砂、土、石料或其他矿物质连续生产的砖、瓦、石灰、自来水;以水泥为原料生产的商品砼时,可以按照简易办法依照6%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以上列出的材料都是工程项目所需的主要材料,占合同价款比例较大,这就使得施工企业使用这部分材料时可用于抵扣的进项税税率
只有6%,而不是11%,从而造成施工企业的税负进一步增大,
挤占本就微利的利润空间。
十二、建筑企业“营改增”风险管控—“四流合一” 1、建筑业“营改增”有何风险?
对于建筑工程企业来说,“营改增”将给企业的组织架构、营销模式、采购模式、财务管理、税务管理、信息系统等带来重大影响和挑战。“营改增”绝不只是简单的税制转变或者财务会计核算方式的改变,而是会影响企业发展战略的重大变革。如果应对得当,可以为企业创造价值、提高竞争力。但如果不及时有效应对,企业将会在税收管理和企业运营管理上产生巨大的风险。
2、什么是“四流合一”?
(一)合同管理:在“营改增”之前很多建筑公司只对承包合同进行规范化管理。而对采购合同、劳务合同疏忽管理,更严重的是双方就口头约定下,对于这种行为,在“营改增”之后要绝对的杜绝。合同管理是“四流合一”管理的起点,也是重点。首先要做到对合同签定的重视,合同文本中需附税务登记证、营业执照,明确收款方名称、账号,而且需登记台账报送公司,公司对合同执行情况予以跟踪。
(二)物资管理:建筑业中材料是最大的一部分约占整个项目成本的60%以上,随着“营改增”之后材料的价税分离,且增值税税率较高普遍在17%。如何降低材料的库存量但又要保证项目现场的需要,找出这个平衡点是关键,因此对项目经理,仓库人员的业务水平是个较高的挑战。在采购过程中,需明确采购人员第一责任人的责任:确定劳务关系、签订《委托采购协议》及发票背书。材料进出库手续需及时健全。
(三)发票管理: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是相互结合的。营改增后,企业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即可以获得进项来抵扣增值税,又可以获得成本来抵扣所得税。反之,如果无法获取发票,将蒙受双重损失。营业税时代不重视发票的思维是错误理念。发票管理是营改增之后的重中之重。如果只会做业务,没有发票管理,企业最后会被11%的增值税和25%的企业所得税的税负压垮。
由于增值税税率较高,对总公司资金有较大的依赖,所以如何降低公司资金成本是项非常重要的事。总公司与各工程处在发票管理中如何衔接是关键。
1、收到材料或劳务等供应商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在第一时间将发票联、抵扣联送至公司。注意:自取得发票后180天内经税务审核认证才允许抵扣,超过180天将不允许抵扣。
2、各工程处需要开具增值发票的,需将开具增值税(9%)税额上缴至公司,在公司开具增值税发票后,工程处可凭收到材料或劳务等供应商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予以抵扣,公司在收到增值税专用发票后进认证确认后,对其可抵扣的税额予以退还。
(四)资金管理 “现金为王”一直以来都被视为企业资金管理的中心理念。企业现金管理水平往往是决定企业存亡的关键所在。在建筑企业中,由于全国各地项目的数量较
多,资金流动性较高,如何防控资金风险对建筑企业来说是件很困难的事,但也是件不可不做的事。因此,公司需要严格监督资金的流行,做到点对点支付。
所谓“四流合一”是基于系统实现四流(合同、物资、发票、资金)合一、信息集中管控是营改增纳税风险 规避唯一有效之道。是“营改增”后企业为各项目避免虚假交易,代开发票等风险管控的重要手段。需要做到合同、出入库单、发票及公司汇款单或支票上,单位、单价、数量等相关数据一致。四流不一致,影响抵扣。总之,营改增不仅仅是公司财务部门的事情,关系到公司各部门,需
要公司各部门的紧密配合。
作文十:《营改增》13300字
建筑业“营改增”应对之道及试运行经验交流
主要内容
一、释义“营改增”政策
二、交流模拟运行经验
三、工程造价的应对策略
四、“营改增”实务操作
一、释义“营改增”政策
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及附件
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
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
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
4、跨境应税行为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和免税政策的规定
一、释义“营改增”政策
关于发布《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 )
关于发布《不动产进项税额分期抵扣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5号 )
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后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3号 )
(一)纳税人
1、概念: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称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以下称应税行为)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纳税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缴纳增值税,不缴纳营业税。 单位,是指企业、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
个人,是指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
2、纳税人分
类
3、划分标准:
⑴ “营改增”企业
应税服务年销售额≥500万元为一般纳税人
应税服务年销售额< 500万元为小规模纳税人
⑵ 批发、零售等商贸企业
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 80万元为一般纳税人
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 80万元为小规模纳税人
⑶ 生产性企业
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50万元为一般纳税人
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50万元为小规模纳税人
⑷ 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是指连续12个月,不是会计年度,且销售额为不含税的销售额。 ⑸ 一经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后,不得转为小规模纳税人。
财税[2016]36号附件一第三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当按照销售额和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也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
(一)一般纳税人会计核算不健全,或者不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
(二)应当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而未办理的
(二)征税范围
在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 。
其中:建筑服务的应税范围
1、工程服务。
工程服务,是指新建、改建各种建筑物、构筑物的工程作业,包括与建筑物相连的各种设备或者支柱、操作平台的安装或者装设工程作业,以及各种窑炉和金属结构工程作业。
2、安装服务。
安装服务,是指生产设备、动力设备、起重设备、运输设备、传动设备、医疗实验设备以及其他各种设备、设施的装配、安置工程作业,包括与被安装设备相连的工作台、梯子、栏杆的装设工程作业,以及被安装设备的绝缘、防腐、保温、油漆等工程作业。
固定电话、有线电视、宽带、水、电、燃气、暖气等经营者向用户收取的安装费、初装费、开户费、扩容费以及类似收费,按照安装服务缴纳增值税。
3、修缮服务。
修缮服务,是指对建筑物、构筑物进行修补、加固、养护、改善,使之恢复原来的使用价值或者延长其使用期限的工程作业。
4、装饰服务。
装饰服务,是指对建筑物、构筑物进行修饰装修,使之美观或者具有特定用途的工程作业。
5、其他建筑服务。
其他建筑服务,是指上列工程作业之外的各种工程作业服务,如钻井(打井)、拆除建筑物
或者构筑物、平整土地、园林绿化、疏浚(不包括航道疏浚)、建筑物平移、搭脚手架、爆破、矿山穿孔、表面附着物(包括岩层、土层、沙层等)剥离和清理等工程作业。
三)税率和征收率
1、税率
⑴ 17%: 纳税人销售或者进口货物,提供有形动产租赁服务及加工、修理修配劳务。 ⑵ 13%:纳税人销售或者进口下列货物:
①粮食、食用植物油; ②自来水、暖气、冷气、热水、煤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沼气、居民用煤炭制品;③图书、报纸、杂志; ④饲料、化肥、农药、农机、农膜。
⑶ 11%:提供交通运输、邮政、基础电信、建筑、不动产租赁服务,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 。
⑷ 6%: 金融业、服务业(含增值电信服务 ,但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除外),以及无形资产(但土地使用权除外)
⑸ 零税率:
2、征收率增值税征收率为3%
适用以下采用简易计税方法的纳税人:
⑴ 小规模纳税人
⑵ 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一般纳税人
特殊情况下的征收率:5%(房地产老项目) 、2%(减并政策)、1.5%境内单位和个人发生的跨境应税行为,税率为零
(四)计税方法:
1、分类
⑴ 一般计税方法
一般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
⑵ 简易计税方法
一般纳税人发生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特定应税行为,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但一经选择,36个月内不得变更。
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2、简易计税方法
应纳税额=销售额×征收率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征收率)
如建筑业: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3%)
应纳税额=销售额×3%
例如:某一老项目含税收入3090万元
⑴ “营改增”后,按简易计税计算
应交增值税:90万元
3090 ÷(1+3%)×3%=90万元
⑵ “营改增”前,应交营业税92.7万元
3090 ×3%=92.7万元
税负减少2.7万元,较营业税降低2.91%。
哪些建筑服务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1、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2、一般纳税人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以清包工方式提供建筑服务,是指施工方不采购建筑工程所需的材料或只采购辅助材料,并收取人工费、管理费或者其他费用的建筑服务。
3、一般纳税人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甲供工程,是指全部或部分设备、材料、动力由工程发包方自行采购的建筑工程。
4、一般纳税人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建筑工程老项目是如何规定的?
建筑工程老项目,是指:(1)《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前的建筑工程项目;
(2)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
2016年4月30日后,老项目签的新合同(包括分包合同、补充协议),算新项目?老项目? 试点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换句话说: 按简易征收计税,仍可总分包差额纳税,征收率3%。
一般纳税人发生下列应税行为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1. 仓储服务、装卸搬运服务、收派服务和文化体育服务。
2.以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取得的有形动产为标的物提供的经营租赁服务。
3.在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签订的尚未执行完毕的有形动产租赁合同。
3、一般计税方法
⑴ 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
如建筑业:
销项税额=含税收入÷(1+11%)×11%
进项税额=∑外购物资或劳务(服务)时获取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所列的增值税额
对比营业税计税方法:
应交营业税=含税收入×3%
⑵ 可抵扣进项税额的增值税发票
① 增值税专用发票(新版)(含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 ② 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
③ 农产品收购发票
④ 农产品销售发票
⑤ 税收缴款凭证。
⑶ 不动产和临时设施的抵扣
①不动产可抵扣进项税额分两年抵扣
②临时设施可抵扣进项税额一次性抵扣
政策依据:1)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试点纳税人,2016年5月1日后取得并在会计制度上按固定资产核算的不动产或者2016年5月1日后取得的不动产在建工程,其进项税额应自取得之日起分2年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第一年抵扣比例为60%,第二年抵扣比例为40%。 取得不动产,包括以直接购买、接受捐赠、接受投资入股、自建以及抵债等各种形式取得不动产,不包括房地产开发企业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
融资租入的不动产,以及在施工现场修建的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其进项税额不适用上述分2年抵扣的规定。
2)纳税人2016年5月1日后购进货物和设计服务、建筑服务,用于新建不动产,或者用于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并增加不动产原值超过50%的,其进项税额依照本办法有关规定分2年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不动产原值,是指取得不动产时的购置原价或作价。
⑷ 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开具
一般纳税人(包括一般计税方法和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通过税控机自开或建筑劳务地代开;发票备注栏要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县(市、区)名称及项目名称。
小规模纳税人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 。
⑸ 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项目
①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
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属于个人消费。
②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③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④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以及该不动产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 ⑤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在建工程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
⑥购进的旅客运输服务、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
⑦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非正常损失,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货物被盗、丢失、霉烂变质,以及因违反法律法规造成货物或者不动产被依法没收、销毁、拆除的情形。
哪些建筑服务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
⑴ 一般纳税人企业于2016年4月30日后新承接的工程项目。
⑵ 一般纳税人企业放弃简易征收计税方法的项目:
⑴ 清包工(建筑劳务)
⑵ 甲供工程
⑶ 老项目
(五)免征增值税项目
1、工程项目在境外的建筑服务。
2、工程项目在境外的工程监理服务。
3、工程、矿产资源在境外的工程勘察勘探服务。
(六)兼营行为
1、注意发票管理: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纳税人,兼营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而无法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按照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期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当期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销售额+免征增值税项目销售额)÷当期全部销售额
主管税务机关可以按照上述公式依据年度数据对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进行清算。 政策依据:《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一(第二十九条)
“营改增”后,建筑企业应注意:
新项目、老项目都要索取成本发票。
按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项目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
按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项目索取增值税普通发票。
2、收入分别核算。
纳税人兼营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应当分别核算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从高适用税率。 政策依据:《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一(第三十九条)
纳税人兼营免税、减税项目的,应当分别核算免税、减税项目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不得免税、减税。
政策依据:《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一(第四十一条)
(七)混合销售
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服务又涉及货物,为混合销售。
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服务缴纳增值税。(钢结构、BT\PPP项目、防水、外墙保温)
政策依据:《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一(第四十条)
(八)纳税义务、扣缴义务发生时间
1、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
为开具发票的当天。(四个标准)
2、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3、增值税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的当天。
(九)跨区服务纳税地点
概括为“就地预缴,汇总申报”
1、一般纳税人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计算应纳税额。(全额申报)
纳税人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2%的预征率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差额预缴)例如: 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应预缴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的分包款) ÷(1+11%)×2%
2、一般纳税人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纳税人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3、试点纳税人中的小规模纳税人(以下称小规模纳税人)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纳税人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应预缴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的分包款) ÷(1+3%)×3%
如:(1021-300)÷(1+3%)×3%=700 ×3%=21万元
4、一般纳税人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计划单列市)提供建筑服务或者销售、出租取得的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计划单列市)的不动产,在机构所在地申报纳税时,计算的应纳税额小于已预缴税额,且差额较大的,由国家税务总局通知建筑服务发生地或者不动产所在地省级税务机关,在一定时期内暂停预缴增值税。
5、其他个人提供建筑服务,销售或者租赁不动产,转让自然资源使用权,应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不动产所在地、自然资源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6、纳税人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负数的,可结转下次预缴税款时继续扣除。
纳税人应按照工程项目分别计算应预缴税款,分别预缴。
7、可扣除支付的分包款的合法有效凭证为:
(1)从分包方取得的2016年4月30日前开具的建筑业营业税发票。
上述建筑业营业税发票在2016年6月30日前可作为预缴税款的扣除凭证。
(2)从分包方取得的2016年5月1日后开具的,备注栏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所在县(市、区)、项目名称的增值税发票。
(3)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凭证。
最新政策:
1、增设砂石料开票点
2、甲供材料项目,允许从不含税造价中扣除甲供材后,作为销项税计算基数。
3、6月份纳税申报期延长至6月27日。
4、A级、B级纳税人免进项税扫描认证手续。
5、主管国税局上门培训、宣讲政策。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税总局公告2016年23号)
6、劳务派遣服务政策
(1)一般纳税人:一般计税方法(全额,6%)、简易计税方法(差额纳税 ,5%)
(2)小规模纳税人:简易计税方法
7、收费公路通行费抵扣及征收政策
8、其他政策
《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有关劳务派遣服务及收费公路通行费抵扣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47号)
1、增值税征收管理一览表
2、预缴税款表
3、预缴税款完税证
4、预缴税款附加税完税表
(十)不动产(含房地产)
1.土地出让金允许从销售额中减除
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销售其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的房地产老项目除外),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受让土地时向政府部门支付的土地价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房地产老项目,是指《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房地产项目。
“扣除受让土地时向政府部门支付的土地价款”的合法有效凭证是省级以上(含省级)财政部门监(印)制的财政票据。
2、销售不动产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情形
(1)一般纳税人
①.一般纳税人销售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不含自建)的不动产,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去该项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差额)
纳税人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②.一般纳税人销售其2016年4月30日前自建的不动产,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全额)
纳税人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③.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老项目,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计税。
(2)小规模纳税人
①.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其取得(不含自建)的不动产(不含个体工商户销售购买的住房和其他个人销售不动产),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去该项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差额)
纳税人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②.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其自建的不动产,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全额)
纳税人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③.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按照5%的征收率计税。
3、销售不动产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情形
(1)一般纳税人销售其2016年5月1日后取得(不含自建)的不动产,应适用一般计税方法,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计算应纳税额。
纳税人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去该项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后的余额,按照5%的预征率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差额预交,全额申报)
(2).一般纳税人销售其2016年5月1日后自建的不动产,应适用一般计税方法,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计算应纳税额。
纳税人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按照5%的预征率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全额预缴,全额申报)
(3)一般纳税人销售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不含自建),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计算应纳税额。(放弃简易,选择一般) 上述纳税人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去该项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后的余额,按照5%的预征率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4)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销售房地产老项目,以及一般纳税人出租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按照3%的预征率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放弃简易,选择一般)
(5)一般纳税人销售其2016年4月30日前自建的不动产,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计算应纳税额。
纳税人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按照5%的预征率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放弃简易,选择一般)
房地产老项目
计税方法选择:简易还是一般计税方法?
住宅类→个人
写字楼→企业
配套商业→个人或企业
4、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
(1)一般计税方法
(2)简易计税方法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委托地税机关代征税款和代开增值税发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9号)
(十一) 金融业
1.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税率6%。
2.同业拆借不征收增值税,存款利息费用不得扣除;
3.金融商品买卖按差额纳税。
4.融资租赁与金融业合并;
5.贷款利息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十二)生活服务等
1.代理服务新旧合并统称经纪代理
2.代理服务按差额销售额计税
3.旅游服务按差额销售额计税
4.融资租赁不动产不得抵扣
5.外购餐饮、娱乐服务不得抵扣
6.外购居民日常服务不得抵扣进项
(十三)不征收增值税项目。
1.存款利息。
2.被保险人获得的保险赔付。
3.房地产主管部门或者其指定机构、公积金管理中心、开发企业以及物业管理单位代收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4.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其中涉及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转让行为。(实质为股权转让)
(十四)试点前发生的业务
1.营业税差额纳税的项目,截至“营改增”试点之日前尚未扣除的部分,不得在计算试点纳税人增值税应税销售额时抵减,应当向原主管地税机关申请退还营业税。
2.营改增试点之日前已缴纳的营业税,营改增试点后因发生退款减除营业额的,应当向原主管地税机关申请退还已缴纳的营业税。
3.试点纳税人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发生的应税行为,因税收检查等原因需要补缴税款的,应按照营业税政策规定补缴营业税。
二、交流模拟运行经验
(一)模拟运转的配套文件
1、陕建集团
⑴ 2013年11月,印发《陕西建工集团应对“营改增”政策的实施方案》
“营改增”模拟试点项目月度财务信息表
⑵ 2014年3月,下发《建筑企业“营改增”模拟试点工作流程》
⑶ 2015年1月,印发《关于加强和改进项目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
2、子公司
⑴ 《陕建五建集团“营改增”准备阶段的应对方案》(9条)
⑵ 陕建机施集团《关于做好“营改增”试点前准备工作的通知》(18条)
(二)、模拟运转的目的
⑴ 测算实际税负。通过对房建、安装、路桥和钢结构等不同专业、不同类型的工程进行模拟运转,测算出各类工程营改增后的真实税负。
⑵ 摆出实际问题。通过模拟运行,找出影响税负的主、客观原因,以及对经营、生产和收入、成本、现金流的影响。
⑶ 引起全员重视。通过模拟运行,自下而上引起项目经理部、分公司、二级集团、集团等各层级管理人员的高度重视,以便转变观念,及时应对。
⑷ 锻炼财务队伍。通过模拟运转,让部分财务人员熟悉并掌握增值税的业务核算、纳税申报,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的识别、审核等知识,为“营改增”后账务处理做好准备。 ⑸ 规范企业管理
为建筑业“营改增”后,合理调整企业战略、经营模式、组织架构,规范和完善企业管理流程、管理意识和管理习惯奠定基础。
(三)、模拟运行案例分析
案例一:房建项目
案例二:房建项目(含甲供材料)
案例三:钢结构项目
案例四:公路项目
(四)存在问题
1、受施工环境影响,以下材料难以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
⑴ 砖、瓦、砂、石等地方材料;
⑵ 拆迁补偿费;
⑶ 青苗补偿费;
⑷ 业务协调费;
⑸ 民房临时租赁费;
⑹ 其他(甲供材料)
2、受税收政策影响,进项税额抵扣范围减少。
⑴ 商品混凝土等按简易征收的材料进项税额仅能抵扣3%。
根据财税[2009]9号及财税[2014]57号文件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自产的下列货物,可选择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① 建筑用和生产建筑材料所用的砂、土、石料;
② 以自己采掘的砂、土、石料或其他矿物连续生产的砖、瓦、石灰;
③ 自来水;
④ 商品混凝土(仅限于以水泥为原料生产的水泥混凝土)等。
依据国税函 [2009]90 号文件规定,以上材料生产厂家可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购买方可按 3% 抵扣进项税 。
11%-3%=8%
⑵ 建筑企业的存量资产(机械设备、设施料、原材料等)的进项税不能抵扣。 ⑶ 一般纳税人认定标准高,减少了进项税抵扣范围。
应税服务的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500万元的工程分包商、租赁商将被划入小规模纳税人行列,降低了建筑企业取得高税率进项税额的比例。
3、建筑劳务费可能影响企业税负。
建筑工程劳务费占工程总造价的20%~35%,劳务用工主要来源于成建制的建筑劳务公司。 ⑴ 一般纳税人以清包工形式提供的建筑劳务,可以选择采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销11%-进3%=8%
⑵ 小规模纳税人的建筑劳务公司,假设在税务机关代开征收率3%劳务增值税专用发票。 则:11%-3%=8%
4、企业自身问题及其他问题
⑴ “营改增”后,“联营挂靠”、“以包代管”等经营模式,会受到巨大的冲击,企业若不及时调整思路,转变经营方式,由此增加的税负可能会危及到企业的生存。
⑵ 一些经营管理者存在“水涨船高”、“羊毛出在羊身上”、“船到桥头自然直”的消极思想,对”营改增”工作重视程度参差不齐。
预计“营改增”后的一两年内,由于对增值税新政策理解不透,应对不当,可能会在投标报价、商务谈判及生产、合同、发票管理等环节埋下较大的税收隐患。
⑶ 对分供方的纳税人资格重视程度不够,分供商中小规模纳税人偏多,尤其是砂石料的供应商、工程机械和设施料的租赁商及部分劳务分包方主要为个人。“营改增”后,可能增加企业税负,降低企业利润。
⑷ 收入的确认与进项税发票的取得在金额和时间等方面不配比,“营改增”后,可能导致进项和销项之间不配比,对企业经营活动现金流产生不利影响。
⑸ 若分供合同签订不规范,内容划分不细致,“营改增”后可能导致高税率的业务取得低税率的进项发票,如建筑劳务扩大分包,将辅材、机具工具、周转材料等纳入劳务合同;还有强夯、桩基、土石方等工程中将机械租赁合同(17%税率)签订为工程分包合同(11%税率)。 ⑹ 建筑行业存在二级单位借用集团公司资质、平级公司之间借用资质、分公司代管项目、与集团外单位共享资质等行为,导致合同主体与分包、采购、租赁等业务脱节,出现合同流、发票流、货物流、资金流“四流不一”问题。
实施“营改增”后,合同主体与施工主体不一致,从而造成增值税进销项不匹配,加大了增值税管理风险,直接影响到项目盈利水平。
⑺ “营改增”后,账面大额欠税的清缴,给企业带来资金压力。
⑻ BT、 PPP项目涉及投融资、建设、运营等不同税率业务,属混业经营行为。
“营改增”后,BT、PPP项目的不同税率业务能否分别签合同,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如何确定,项目收入如何确认等问题,都会影响到销项税的确认和进项税的抵扣。
三、工程造价的应对策略
1、改造企业内部现行造价管理机制
2、加大造价人员和经营人员培训力度。
3、关于建筑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调整北京市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的实施意见
4、关于调整陕西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的通知
四、“营改增”实务操作
(一)、夯实增值税管理基础
1、建立企业“营改增”准备工作领导小组,为“营改增”准备工作做好组织保障,并将“营改增”应对工作定位为“一把手”工程和全员工程。
2、设立税管部门,做好企业“营改增”的政策衔接和实施工作。
3、加强学习和培训,让各级管理人员都能熟练掌握“营改增”政策、增值税基本知识和应对措施。特别是营改增后的计价规则。
4、成立劳务公司和租赁公司,解决劳务分包和机械、设施料租赁环节进项税发票问题。
5、加强存货及固定资产的盘点和清理
四、“营改增”实务操作
6、税企紧密配合,做好政策辅导,控好涉税风险。
7、根据营改增政策,制定营改增应对方案,调整业务模式,优化组织架构,修订和完善企业的合同、资金、成本、内控、资质等管理制度和业务流程,适应政策的变化。 特别是增值税下的发票管理制度和会计核算制度 。
8、规范内部管理,使每月生产报量、收款和收入的确认与进项发票的取得、销项发票的开具时间配比,减少涉税风险。
9、“营改增”前,抓紧对分供方纳税人资格进行梳理,推行集中采购;“营改增”后,根据成本比价原则,合理选择一般纳税人或小规模纳税人供应商,完善增值税抵扣链条。 特别将调的是:
集采管理部门要进行市场调研,梳理现有分供方管理系统,确认纳税身份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供应商纳税人身份、纳税识别号、增值税税率或征收率、提供发票类型等信息,完善分供方资料等,建立具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的分供方名录。
10、鉴于建筑工程老项目可以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首先应加强老项目的盘点,配合税务局做好老工程的界定。
其次,简易计税方法的选择权在甲乙双方,各项目部尽快与业主方协商,确定老项目的计税方法。尽快完成业主方开票信息的采集。
若业主方坚持对老项目按一般计税方法,则应合理测算因采用一般计税方法而增加的应缴增
值税及附加费,并提请业主方认可。
11、由于跨县(市)的建筑工程新项目实行“劳务所在地预缴,机构所在地申报”的方式缴纳增值税。
试点后应建立项目“销项税、进项税、应纳税额、已预缴税额”等台帐,按月清算项目税款。对比分析应纳与已预缴税额的差异,计算各项目税负,作为项目纳税考核依据。
12、由于一般纳税人企业为甲供工程提供建筑劳务,可选择简易计税方法计税。因此,要做好甲供工程的市场研判、标前评审和成本测算工作,投标报价要遵循成本效益原则,控制好风险。
沦为清包工?
招标绕开简易征收?
13、关注含税造价与营业收入的变化。
营改增后,一般计税方法下:
营业收入=含税造价÷(1+11%)
假设含税造价1110万元,则营业收入1000万元,占含税造价的90.09%。
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下:
营业收入=含税造价÷(1+3%)
假设含税造价1110万元,则营业收入1077.67万元(1110÷1.03),占含税造价的97.09%。
二)、清理账面欠交税款
1、逐项目盘点清理
2、代扣代缴
3、已收款没开票
4、已开票没收款
5、分包分供发票清理
(三)修订制度和合同
1、修订合同范本(通知、买卖合同、专业分包合同、劳务分包合同、租赁合同)
2、修订管理制度
(四)做好纳税筹划
1、资质共享
2、集中采购
3、混业经营
销项税(钢结构、EPC),进项税(一票制与两票制、租赁与分包、劳务大包与清包)
4、甲供材料
甲供材→甲控材或视同销售
税差:17%-11%=6%
5、商品混凝土
委托加工,水泥17%,混凝土3%
6、现场水电费
7、免税项目
⑴ 对免征增值税项目,必须按项目独立核算,并按主管税务局要求做好报备事宜。
⑵ 由于免税项目进项税额不能抵扣,因此,免税项目发生的成本费用只需增值税普通发票。 ⑶ 做好免税与应税项目之间的成本费用的划分和进项税的核算。
8、合作项目
⑴ 可采取吸收、兼并、收购等方式,有选择地将合作方纳入“自营化”管理。
⑵ 健全账务核算体系,规范合作项目成本发票。
⑶ 探索财务专业化外包或增加财务人员。
(五)、发票管理
1、学习相关政策,规范专票的开具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 (国税发[2006]156号)要求:(一)项目齐全,与实际交易相符;
(二)字迹清楚,不得压线、错格;
(三)按照增值税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开具。
对不符合上列要求的专用发票,购买方有权拒收。
第十二条 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可汇总开具专用发票。汇总开具专用发票的,同时使用防伪税控系统开具《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清单》。
(2)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7号 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决定第二十八条 “单位和个人在开具发票时,必须做到按照号码顺序填开,填写项目齐全,内容真实,字迹清楚,全部联次一次打印,内容完全一致,并在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发票专用章。”
⑶ 成本发票的“购货方”要用全称。
⑷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十六种情形
2、各企业要建立严格的发票管理制度或办法。
特别要结合以上国税总局文件,严格规范发票的开具、取得和保管行为。
3、 增值税的管理要求,企业资金流向,发票的开具,劳务接受方,必须一致。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局公告2014年39号
简而言之,国税局判断发票是否真实的标准为:
一项经济业务的“合同流、发票流、货物流、现金流”是否一致,简称“四流” 政策。 如:A建筑公司与B厂签订了水泥供应合同,则
1)增值税发票: B → A
2)水泥发货: B → A
3)货款支付: A → B
房地产代建行为:四流合一问题
4、高度重视刑法有关增值税发票的规定(列举最高刑)
第二百零五条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二百零六条 伪造或者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数量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二百零七条 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数量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二百零八条 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第二百一十条 明知是伪造的发票而持有,数量较大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5、限定“专票” 滞留时间
建筑业“营改增” 后,企业必须设置增值税专用发票管流程,明文限定外部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在业务人员及业务部门滞留的时间不能超过60天,一定要给财务部门预留足够的
收集、整理、认证的时间。
(六)纳税申报
1、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9张
2、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用)2张
3、增值税预缴税款表1张
(七)账务核算
1、销项税额核算
2、进项税额核算
3、汇总纳税核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