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文一:《MPO的局限性》3800字
浅说目标管理的局限性
享誉全球的世界著名质量管理专家戴明说:“美国作为一个负责任的国家,可以出口任何东西,就是 不能出口目标管理绩效考核办法,至少不能出口到友好的国家” 。
目标管理的实质是 反向式控制管理 ,大多数的反向式管理就是从利润开始,反向推导获利润的方法, 先从结局开始,然后做一切必需的事为达成结局而努力。理论上是先进的,甚至在八十、九十年代被众多 企业家所接受与认同。毫无疑问,对多数企业转型初期,发挥了一定的历史作用。
但是,在生产、经营实践中发现,目标管理也确实存在着需要我们去思考与完善的诸多问题。
一是目标管理绩效考核与领导力和团队协作不相容,使每一个职工与其主管之间,都有个别绩效期望 与评审之关系,决定了员工的个人利益,在团队成员之间形成了竞争的关系,相互帮助就会使自己绩效下 降,就会使自己的工资奖金不如被帮助者,故而为了争夺同一个客户,职工之间争斗得你死我活的现象时 有发生;
二是绩效考核反映出领导对职工的态度,会促使一个团队的分裂和漠不关心,使组织失去温暖,喜欢 怪罪别人,职工士气低落;
三是绩效考核就是以找罪犯为主的解决方式,它鼓励表面化,鼓动人们问“谁?”而不问“为什么” ; 四是人们在设法实现目标时,就会有“移山”的精神,就会出现“亩产万斤粮的田”的问题;
五是目标管理绩效考核或称之为控制管理,给每个人定额目标,限期完工,对每个人施加压力,恐惧 被作为普遍的工具,质量早就被忘记了,人们在这样的环境里常常被一些愚蠢的条条框框所束缚控制,就 不会有不断改进和创新,也不会作出真正的贡献,创造力和生产效率就消失了,人们努力去达到他们的工 作定额绩效目标,并不关心自己的工作对公司的效果;
六是为了达到目标或由于压力,有些人就会不择手段,以公司的长期利益为代价,例如:销售人员会 承诺客户不可能兑现的产品和服务,还有些人会弄虚作假,做表面文章欺骗上级,有些人会采用非法手段 去实现目标,这些行为都会毒化企业文化,这些人会因为实现了目标而得到了奖赏和提升,如果依照绩效 提拔重用这些人就意味着一个公司的灭亡;
七是目标绩效考核,就是在用一把不可能准确的尺子在严肃地测量人们的表现,制造谎言、失败、恐 惧、不公平、怨气、不合作、不帮助、破坏团队精神和领导力。
用什么来弥补目标管理的不足呢?依笔者之见,首先是企业要建立一支相对稳定的职工队伍。生是企 业的人,死是企业的魂,那是计划经济年代职工与企业的一种依存关系,在实施市场经济的今天,同样我 们也需要一种精神依托来稳定职工队伍,让职工在企业工作有一种相对的安全感。企业要建立企业核心价 值下的领导力企业文化,要获得职工的人心(目标管理做不到这一点) ,要借鉴狼性文化所涵盖的团队合 作精神,要不断改进产品和系统(质量建立在整个系统之中) ,以有竞争力(低成本)的质量和超过客户 期望的产品和服务取胜的管理思想。
目标管理:目标管理的局限性
目标管理有许多优点,但它也有缺陷,这是一个事物的两个方面。有些缺陷是方式本身存在的,有些 缺陷是在实施过程中因工作没到位而引起的。
1、目标难确定。
真正可考核的目标是很难确定的,尤其是要让各级管理人员的目标都具有正常的“紧张”和“费力” 程度,即“不跳够不到” 、 “跳一跳够得到”的合理程度,是非常困难的。而这个问题恰恰是目标管理能否 取得成效的关键。为此,目标设置要比展开工作和拟订计划做更多的研究。
根据先进性、可行性、可量化、可考核等要求确定管理目标体系,会对各级管理人员产生一定的压力。 为了达到目标,各级管理人员有可能会出现不择手段的行为。为了防止选择不道德手段去实现目标的可能 性, 高层管理人员一方面要确定合理的目标, 另一方面还要明确表示对行为的期望, 给道德的行为以奖励, 给不道德的行为以惩罚。
2、目标短期化。
几乎在所有实行目标管理的组织中,确定的目标一般都是短期的,很少有超过一年的。其原因是组织 外部环境的可能性变化,各级管理人员难以作出长期承诺所致。短期目标的弊端在管理活动中是显而易见 的,短期目标会导致短期行为,以损害长期利益为代价,换取短期目标的实现。为防止这种现象的发生, 高层管理人员必须从长远利益来设置各级管理目标,并对可能出现的短期行为作出某种限制性规定。
3、目标修正不灵活。
目标管理要取得成效,就必须保持目标的明确性和肯定性,如果目标经常改变,说明计划没有深思熟 虑,所确定的目标是没有意义的。但是,如果目标管理过程中,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特别是上级部门的 目标已经修改,计划的前提条件或政策已变化的情况下,还要求各级管理人员继续为原有的目标而奋斗, 显然是愚蠢的。然而,由于目标是经过多方磋商确定。要改变它就不是轻而易举的事,常常修订一个目标 体系与制定一个目标体系所花费的精力和时间是差不多的,结果很可能不得不中途停止目标管理的进程。
综上所述,目标管理可能看起来简单,但要把它付诸实施,管理者必须对它有很好地领会和理解。 首先,管理者必须知道什么是目标管理,为什么要实行目标管理。如果管理者本身不能很好地理解和 掌握目标管理的原理,那么,由其来组织实施目标管理也是一件不可能的事。
其次,管理者必须知道组织的总目标是什么,以及他们自己的活动怎样适应这些目标。如果组织的一 些目标含糊不清、 不现实、 不协调、 不一致, 那么主管人员想同这些目标协调一致, 实际上也是不可能的。 第三、目标管理所设置的目标必须是正确的、合理的。所谓正确,是指目标的设定应符合组织的长远 利益,和组织的目的相一致,而不能是短期的。合理的,是指设置目标的数量和标准应当是科学的,因为 过于强调工作成果会给人的行为带来压力,导致不择手段的行为产生。为了减少选择不道德手段去达到这 些效果的可能性,管理者必须确定合理的目标,明确表示行为的期望,使得员工始终具有正常的“紧张” 和“费力”程度。
第四,所设目标无论在数量或质量方面都具备可考核性,也许是目标管理成功的关键。任何目标都应 该在数量上或质量上具有可考核性。有些目标,如“时刻注意顾客的需求并很好地为他们服务” ,或“使 信用损失达到最小” ,或“改进提高人事部门的效率”等,都没多大意义,因为在将来某一特定时间没有 人能准确地回答他们实现了这些目标没有。如果目标管理不可考核,就无益于对管理工作或工作效果进行 评价。
正因为目标管理对管理者的要求相对较高,且在目标的设定中总是存在这样、那样的问题,使得目标 管理在付诸实施的过程中,往往流于形式,在实践过程中有很大的局限性。于是,管理学者们顺应管理学 的不断发展,根据不同发展时期对人性的不同认识,提出了相应的管理方式。
绩效考核
360°考核法:又称交叉考核(PIV ) ,亦即,将原本由上到下,由上司评定下属绩效的旧方法,转变为全方 位 360°交叉形式的绩效考核。在考核时,通过同事评价、上级评价、下级评价、客户评价以及个人评价来 评定绩效水平的方法。交叉考核,不仅是绩效评定的依据,更能从中发现问题并进行改革提升。找出问题 原因所在,并着手拟定改善工作计划。
- Key Performance Indicators 关键业绩指标
KPI 体系的建立
建立 KPI 指标的要点在于流程性、计划性和系统性,指标必须是可以测量的,要按照定性和定量相结 合原则,使指标之间具有相对独立性和一定的层次性。
KPI 绩效考核的要点
KPI 绩效考核体系强调用工作结果来证实工作能力,通过被考评者在自然状态下稳定的工作表现证明 其实际能力,在企业管理过程中,要求任职中具有一定能力的目的,实质上是期望任职者有预期的工作表 现,能达到预定的工作目标。
考核指标的 SMART 原则
S :(Specific) ------明确的、具体的,指标要清晰、明确,让考核者与被考核者能够准确的理解目标; M :(Measurable)------可量化的。一家企业要量化老板、量化企业、量化组织架构。目标、考核指标更要量 化,比较好、还不错这种词都不具备可量化性,将导致标准的模糊,一定是要数字化的。没有数字化的指 标,是不能随意考核的,一考核就容易出现误差;
A :(Attainable)-----可实现的,目标、考核指标,都必须是付出努力能够实现的,既不过高也不偏低。比如 对销售经理的考核,去年销售收入 2000万,今年要求 1.5亿,也不给予任何支持,这就是一个完全不具备 可实现性的指标。指标的目标值设定应是结合个人的情况、岗位的情况、过往历史的情况来设定的; R :(Relevant) ------实际性的、现实性的,而不是假设性的。现实性的定义是具备现有的资源,且存在客观 性、实实在在的;
T :(Time bound)-----有时限性的,目标、指标都是要有时限性,要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时间一到,就要 看结果。如要求 2000万的销售额,单单这么要求是没有意义的,必须规定在多长时间内完成 2000万的销 售额,这样才有意义。
绩效考核的 PDCA 循环
绩效考核不是一个一步到位的过程,是一个互动、循环、纠偏的过程,不断通过 Plan 、 Do 、 Check 、 Action 四个步骤的循环逐步完善和落实。其主要流程有:
1、专业人员设计关键绩效指标
2、方案上报公司高层审议,并根据审议意见进行修订
3、将修订稿交各职能部门讨论,收集讨论意见,再次修订
4、上报公司高层批准、下发执行。
5、合理的绩效,防止发生极端的人际关系出现。
作文二:《谈法的局限性》2300字
广义上的法是指一切拥有立法权的国家机关所制定或认可的具有普遍约束立的规范、规则。法以其特有的规范作用和社会作用对社会生活发生着深刻影响,是当代社会经济、政治、文化发展和社会全面进步所必不可少的因素。我国现有法律300多部、行政法规800多部、地方性法规1200多部和众多的规章,这些法律规范在调整社会关系,调整人与人之间的关系,推进依法治国的进程和市场经济发展等方面起到了巨大的作用,走依法治国之路已经成为国人的基本共识。但是,作为一个有着几千年传统文化泱泱大国来说,我们也必须认识到现行法律自身的弱点和局限性。法的局限性主要表现在以下几点:
法律只是许多社会调整方法的一种
法律是调整社会关系的重要手段,但并不是惟一手段。在处理复杂社会问题时,除运用法律调整外,还应有政策、纪律、规章、习俗、道德及其它社会规范。就建立和维护整个社会秩序而言,法是十分重要的方法,但在某些社会领域和社会关系、社会生活中,法并不是调整社会关系的主要方法,比如在伦理道德中,法的作用就时常表现得十分无力。
法的作用的范围不是无限的
法律作用的范围是有限的,在社会生活中,并非所有的问题都可以适用法律,不少的社会关系、社会生活,如人们的思想、认识、宗教信仰或私生活(比如情感问题,人权中的隐私权等)方面,就不宜采用法律的手段强行干预、限制、禁止。在法制史上试图以法律的作用来改变根深蒂固的社会行为模式曾付出过荒唐和昂贵的代价,美国20世纪20年代和30 年代的禁酒令的失败,也很好的说明法的作用范围是有限的。
法律总是存在一定的滞后性
法对千姿百态、不断变化的社会生活的函盖性和适应性不可避免地存在一定的限度。法律作为规范,其内容是抽象、概括的、定性的,制定出来之后有一定的稳定性。法律不能朝令夕改,否则就会失去其权威性和确定性,但是它要处理的现实生活是具体的形形色色的、易变的,不可能有天衣无缝、预先包容全部社会生活事实的法典。比如,不少落后的农村受重男轻女的思想严重,国家基于现行计划生育政策,防止因人为原因造成男女比例失调,以法的形式明文规定"禁止胎儿性别鉴定"。但是,由于没有规定"胎儿性别鉴定行为"的责任后果,一些不法人员借助仪器设备,大肆进行胎儿鉴定方面的活动,结果造成男女比例严重失调的重大后果。国家已经认识到该问题的严重性,所以后来通过对刑法的补充,严厉制裁"胎儿性别鉴定"行为。
法的公平、正义的局限性
法学是社会科学中一门具有阶级性、政治性的科学,它总是体现着一定阶级的世界观及其政治的、经济的实际利益的需要。法律是统治阶级进行阶级统治的工具,是为实现阶级统治,统治阶级通过立法机关的立法活动,将自己的意志上升为国家意志,然后运用法律,以社会的名义巩固其在经济、政治、文化等方面的统治地位,从而更有效地维护其阶级利益,实现其阶级意志。统治阶级与被统治阶级是两个完全对立的阶级,利益不同,价值取向不同,对功过是非、公平正义,各有各的标准。虽然法律将公平、正义作为自己永恒的价值追求,但是,法律毕竟与国家相伴,与阶级相依,法律所追求的公平、正义,是与统治阶级价值取向一致的公平、正义,不是被统治阶级追求的公平和正义,在阶级存在的社会,不可能有真正的公平、正义。
法的作用总容易受社会或人为因素的制约
法律是通过法定程序制定并经由大量的人力、物力来执行的。如果没有高素质的立法者,就不可能有良好的法律。如果没有具有良好法律素质和职业道德的专业队伍,法律再好,其作用也是难以发挥的,"良法"执行的不好,也会变成"恶法"。而且,人们和社会的精神条件、法治意识以及文化氛围、权利义务观念、程序意识等都直接制约和影响着法律的作用的发挥。
法律总是十分依赖其外部条件,其作用总是容易受社会因素的制约。其中主要的因素有经济体制、政治体制、执法机关的工作状况、各级领导干部及普通公民的法律观、传统法律文化等。
法律的预期作用在实现效果中的局限性
(一)法律实施在条件及其他因素基本具备的情况下,仍不能达到法律预期目的。如刑法的最基本职能是打击犯罪,保障治安。但是自古至今,没有任何一个国家的刑法能够在完全、充分的意义上实现这一职能。事实上,总是有一些犯罪分子能够逃避法律制裁,总是有一些地区的治安在一定时期和一定情况下得不到充分、完全的保障。
(二)法律规定在形式上得到实施,但实施的效果导致了一个间接性的后果,这个间接后果有反过来直接影响了法律的的预期目的。结果不仅没有实现预期目标,反而损害了预期目的。
(三)法律条文规定的某些内容,因显示不具备相应条件而无法得到实施或真正实现,使法律的预期作用落空。20世纪80年代,中国农村的企业经济和家庭承包经济发展迅速,同时国家对生产管理、原料采购、销售等经济往来活动也制定了大量经济、民事法规。但是由于种种现实条件的限制和其他主观原因,这些法律中所体现的平等、价值、有偿的商品经济原则和合同契约关系在很大程度上还难以在农村经济中得到充分体现。
总之,对法的局限性应有客观的认识,要克服法律无用论和法律万能论两种观点。如果站在怀疑的立场上,任意夸大法律的缺陷、弊端、局限性,将法律说得一无是处,就有可能倒退到人治主义和无法状态的旧路上去。同样,对法律局限性的客观存在视而不见,就难以发现法律中客观存在的种种不足和问题,导致立法难以完善,法律就难以进步和发展,另一方面也会对法律的运用带来弊害。我们应依靠和利用社会一切有效资源和手段,尽早完成对法的局限性的研究和完善,使得法律更好的造福于人类和社会。
(作者单位:北京市东城区景山街道社会保障事务所)
作文三:《法的局限性》5500字
一。 法的局限性
尽管法在社会生活中有着举足轻重的作用,但法却不是万能的。因为法是以社会为基础的,所以他不可能超出社会发展的需要来创造社会;其次,法律也是一种社会规范,因此必然要受到其他社会规范的制约;再者法律自身条件也制约着法律,如语言表达的局限等等。在实践活动中,我们一定要结合法律的特点让它发挥最大的作用。
二。 自由
从哲学观念层面上讲,自由就是在没有外在强制力时能够按自己的意志和目的来安排自己的活动。马克思说过:“法典是人民自由的圣经”,那么从法的价值层面上讲,自由究竟是什么呢,应该是法以确认和保障人的这种行为能力为己任,从而使主体与客体之间能够达到一种和谐的状态。法律应该是给自由提供保障,而自由是评价法律进步与否的标准,更重要的是它体现了人性最深刻的需要。没有自由,法律就仅仅是一种限制人们行为的强制性规范,而无法真正体现它在提升人的价值、维护尊严上的伟大意义。
三。秩序
古希腊哲学家亚里士多德曾说过这样一句话:法律就是秩序,有好的法律才有好的秩序。虽然这只揭示了法一个方面的价值,但由此可见秩序在法的价值中的重要性。法学上所言秩序,主要是指社会秩序,它表明的是通过法律结构、法律规范、法律权威所形成的一种法律状态。关于法服务于秩序是不容置疑的,关键是法服务于谁的秩序、怎样的秩序。秩序是法的基本价值,首要任务就是要确保统治阶级秩序的建立;其次人们在社会生活中期望着行为安全与行为、社会的协调,这决定了秩序是法的基本价值;再次,法还是其他价值的基础,虽然自由和正义位阶在秩序之前,但同样需要以秩序为基础。失去了秩序的保障,所有的价值就会因为缺乏必要的保障而面临现实的威胁而最后丧失其意义。但是,秩序一定要符合人性,符合常理为目的,所以它应当收到自由和正义的限制。
四。 正义
正义存在于人与人的相互交往中,“不正义”绝对不会存在于孤立的个人之上,公正只是一种涉及利害关系的场合,要求平等地对待他人的观念形态,也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把各人应得的东西还给各人。从实质内容上而言,正义体现在平等、公正等诸多我们所熟悉的具体形态中。正义是法的基本标准,是评价体系,也极大地推动了法律的进化。正义形成了法律精神上进化的观念源头,促进了法律地位的提高,推动了法律内部结构的完善,也提高了法律的实效。法律的执行不仅要有利于秩序的维持,更主要的是要实现社会正义。正义不仅应当得到实现,而且应当以人们看得到的方式得到实现。
五。法的实施与实现
?。法在制定出来以后,实施前只是一种应然的状态,一种书本上的法律。法的实施就是要使法律从书本上的法律变成行动上的法律,使它从抽象的行为模式变成人们的具体行为,从应然走向实然;
?。法的实现是指法的要求在社会生活中被转化为现实;
?。法的实施强调一种过程和行动,包括法的遵守、法的执行、法的适用;法的实效强调实施后的状态和结果,侧重于结果;
?。法的实现是将法的实施过程性和法的实效结果性结合的一个概念;
?。法的实现有着重要的意义,法作为一种通过规定人们权利、义务关系来调整人们行为或社会关系的规范,只有将抽象的行为模式转化为人们现实的权利、义务关系,才能发挥其应有的功能。
六。司法
司法即法的适用,是法律实施的一种方式,是根据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具体应用法律处理案件的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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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由特定的国家机关及其公职人员按照法定职权实施法律的专门活动,具有国家权威性:以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具有国家强制性;严格依照法定程序,运用法律处理案件,具有严格的程序性及合法性;同时司法还必须有表明法的适用结果的法律文书。从以上特点可以看出司法对实现立法目的,发挥法律的功能有着重要意义;
?。司法原则
?。司法公正
司法公正是社会正义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它既包括实质公正,也包括形式公正,其中尤其以程序公正为重点。司法公正有着无比重要的意义。英国哲学家培根在《论司法》中有一段精彩的论述:一次不公的裁判比多次的违法行为更严重,因为这些违法行为不过弄脏了水流,而不公的裁判则把水源败坏了。司法公正的重要意义在于它是法的内在精神要求,是由其司法活动裁判案件的性质决定的,同时公正司法也是其自身存在的合法性基础。如果司法机关不能保持其公正性,司法机关也就失去了自我存在的社会基础。我认为有一句话怎么说都不为过:公正是司法的生命~
?司法独立
在我国,司法机关独立行使职权,在宪法、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人民法院组织法、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等都明确规定了这一原则。它体现了如下含意:司法权专属于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都无权行使,而且不受他们的非法干涉,但是司法机关在审理案件时必须严格依照法律的规定,正确适用法律,不得滥用职权,枉法裁判。
卡尔。 马克思这样说过:法官是法律世界的国王,除了法律就没有别的上司。在贯彻司法独立的同时,需要解决以下几个问题:a.要正确处理司法机关与党组织的关系;b.在全社会进行有关树立、维护司法机关权威与尊重、服从司法机关决定的法制教育;c.积极推进司法改革,从制度上保证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
七。法治
法治是指依据法律治理。社会主义法治是指社会主义国家的依法治国的原则和方略,与人治相对的治国理论、原则、制度和方法。?。法治明确了法律在社会生活中的最高权威性。法治是众人之治,在我国,法律是在党的领导下通过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是党的主张和人民意志的协调和统一。法治的中国一切国家机关、各政党、武装力量、社会团体、企业单位和全体公民都必须在法律的范围内活动,不允许任何人、任何组织凌驾于法律之上。?。法治显示了法律介入社会生活的广泛性,在全部国家生活和社会生活中都必须依法办事;?。法治还表达了法律调整社会生活的正当性。法治与专制对立与民主联系,维护公民自由,符合社会生活理性化的要求。所以在当今中国建立法治,具有空前的意义,是国家长治久安的正确抉择。1999年第九届全国人大第二次会议进行的宪法修正就明确把“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法治国家”写进了宪法,这一修宪,让法治在我们的社会生活和国家发展中将扮演越来越重要的角色。
八。法治的制度要求
?。对立法者的要求:必须具有完备的法律既系统的法律体系;
?。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必须具有相对平衡和相互制约的符合社会主义制度需要的运行的法律机制。不能对权力有效约束的国家不是法治国家,不能运用法律约束权力的国家也不是法治国家;
?。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必须具有一个独立的具有极大权威性的司法系统和一支高素质的司法队伍;
?。最后,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必须具有健全的律师制度。
九。法治的思想条件
?。法律至上
指法律在社会规范中具有最高权威,所有的社会规范都必须符合法律的精神。法律至上能够维护中央和国家统一领导的权威,又能够使每个人享受到法治社会的公民自由,从而最大限度地调动个人的积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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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主动性;
?。权利平等
指全社会范围内人们的平等,承认所有社会成员法律地位平等。有人认为在立法活动中人们是不平等的,其实在我国,通过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人们选举人民代表,代表他们行使立法权,这就极大程度地体现了人们的立法权的平等;
?。权力制约权力
权力制约指所有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现的公共权力(主要是国家机构的权力)在运行的同时,必须受到其他公共权力的制约。实践证明,不受制约的权力必然导致腐败,必然被滥用。权力制约就是要依靠法律的规定,界定权力之间的关系,使权力服从法律。在我国,在保证效率的同时,应建立有限政府及责任政府使不可抵挡的历史必然。在我国权力制约的核心是监督。那么,监督体制的完善也势必成为法治建设中一项重要的工作;
?。权利本位
综上,当前加强法治建设,须更着眼于制度创新,一定的法治观念必须最终落实到具体的制度上。
十。法与道德
?。法与道德的联系
在人类社会早期,法与道德浑然一体,古代法学家尽量把“道德义务”转化为法律义务,而近代的法学家已将法和道德作为两个不同的社会规范,内容具有重合性,互相补充地调整各种社会关系,但在一点上达成了共识:法律是最低限度的道德。林肯有过这样一句名言:法律是显露的道德,道德是隐藏的法律,也很精辟地阐述了法与道德之间的关系。
?。法与道德的区别
并非所有违法的行为都是违反道德的行为,也不是违反道德的行为即违法行为。但在作为社会规范调整人们的社会生活来讲,法律应处于主导的地位,这也是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要求和体现。决不能以道德代替法律,那是历史退步的表现。
十一。法与人权
人权就其本来意义来讲,就是人的权利,即所有人可以享受的权利,也是基于人的本性,并在一定历史条件下基于一定的经济结构和文化发展,为了自由生存、自由活动、自由发展以能够真正掌握自己命运而必须平等具有的权利。人权不仅包括生存权和发展权,同时还包括人身权利、政治权利、经济权利和社会权利等各方面的权利。人权总的价值取向就是人能够真正把握自己的命运,拥有自由拥有平等。
人权首先是一种道德权利,基于人的本性和本质所应该享有的权利,但只有法律将之确认为“法定权利”后才有实现的可能。但这还是不够的,这仅仅为人权的实现提供一种可能性与资格,人权还必须是一种实有权利,一种实实在在的现实权利。从道德观念与价值观念上提出人权的要求并不困难,而要使人权切实实现,成为一种具体的现实权利则要复杂得多。因此,强调人权是一种实有权利,无论在理论上或实践中都有极大意义。
1997年10月,我国签署了《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1998年10月我国政府又签署了《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的国际公约》,2004年我国把“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明确写进了我们的根本法—宪法,这都标志着我国人权建设的重大发展,这也将对我国的社会发展和在国际社会中的重要地位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
十二。宪法的基本原则
?。人民主权原则;?。基本人权原则;?。法治原则; ?。权力制约原则(关于上述原则,在法理部分已经阐述,但在论述时可以指出宪法的这四个基本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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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我国公民基本权利关于平等权的阐述
平等权是我国宪法赋予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是公民一切其他基本权利实现的基本要求,也是我国社会主义法治的基本原则。平等权是指公民依法平等的享有权利,不受任何差别对待,要求国家给予同等保护的权利。
我国现行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这一规定的含义体现如下:
?。任何公民都一律平等地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地权利,也都平等地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地义务;
?。对任何人的合法权利都一律平等地受到保护,对违法行为一律依法予以追究;
?。在法律面前,不允许任何公民享有法律以外地特权,任何人不得强制任何公民承担法律以外的义务,也不得随意剥夺任何人享受的法律权利。
十四。刑事诉讼法中关于自身的价值
刑事诉讼法价值包括两方面的内容,一是指刑事诉讼法的工具性价值,二是指自身的价值。
?。以往的理论认为刑事诉讼法存在的目的仅仅是为了保证国家刑罚权的实现,是为了刑法服务,所以刑事诉讼法被认为是刑法的从法,没有自身独立价值。认为刑诉不是作为独立的实体存在的,没有可以在内在品质上找到合理性与正当性的因素,所以往往结果的有效性也就成为评价司法公正的最终标准;
?。越来越多的学者认为诉讼法除了具有工具性价值外,还具有其内在价值,而且不依附于刑法的存在而存在。主张用“正当法律程序”或者“程序正义理论”来分析刑事诉讼法的自身价值。“通过程序的正当化”,用程序来吸收当事人的不满。程序的公正是一种看得见的公正,公正不仅应当实现,而且应当以人们看得见的方式实现。如果对程序的公正产生了怀疑,结果即使再好也使司法的公证性受到质疑而影响其内在价值的完美;
?。如何协调刑法与刑诉的关系目前存在很大的分歧。我以为两者都很重要,当前主张程序公正优先。在古罗马、英美法系中的普通法中都把程序摆在了第一位。只有程序公正了才能给实体公正提供有效保障。用看得见的公正来证明判决的公证性。当然,实体法也需要公正,而这种公正应该是在程序公正的基础上第二位要考虑的。
十五。行政合法性即合理性原则、行政公开原则
?。依法行政(法律优越,法律保留)
?。法律优越:禁止行政机关违反现行有效的法律;
?。法律保留:行政机关活动应当有明确的法律规定为前提和基础。
?。行政合理原则
?。行政决定应当具有一个有正常理智的普通人所能达到的合理和适当,并能够符合科学公理和社会公德;
?。行政合理原则要求行政裁量决定符合并体现法律对裁量权限的授权目的,不得以形式合法背离立法的实质要求;
?。行政裁量决定建立于相关因素的正当考虑之上,不得考虑不相关的因素。行政行为做出时涉及到多种因素,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决定时,应当全面考虑行为所涉及或影响到的因素;
?。行政裁量决定应当符合行政法的正当程序和最一般的法律正义要求;
?。行政公开原则
公众对行政决策的参与和对行政的监督提供条件,并且使行政活动具有可预见性和确定性,防止行政随意和行政专横。
?。行政依据的公开:行政机关只能执行那些已经公开发表并且易于获得的规定,否则可以认为行政决定没有法定依据;
?。行政决策过程的公开:行政机关为公众对行政决策的参与提供必要的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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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文四:《论GDP的局限性》800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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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 GDP 的局限性
作者:董祺琪
来源:《商情》 2015年第 21期
【摘要】通常 GDP 能够反映一个国家经济增长、经济规模、经济结构等各个方面的情 况,是国际上普遍使用的用来衡量国民经济的发展情况的重要工具。但其本身又存在多种局限 性,因此要正确认识并且合理使用 GDP 这一指标,从而能够更加准确地了解和评价一国的经 济状况。
【关键词】 GDP ,作用,局限性
一、 GDP 的概念
GDP(国内生产总值)是指一个国家或一个地区在一定时期内(通常为一年)利用各种生 产要素所生产的全部最终产品和劳务的市场价值。 20世纪 30年代, GDP被美国政府作为用来 衡量国民收入和产量的新工具,并被认为是宏观经济学最重要的进步之一。对 GDP 的理解, 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看:
1、 GDP 是一个市场价值的概念,所生产的最终产品和劳务都是用市场价值来衡量的。而 产品和劳务的市场价值又进一步表现为它们单位价格和数量的乘积。
2、 GDP 所衡量的是最终产品和劳务的价值,不包括正在生产中的产品和未完成的劳务, 要在中间产品和最终产品之间进行正确的区分。
3、 GDP 是一个地域概念,用来衡量一个国家或一个地区的总体经济状况。它和 GNP (国 民生产总值)之间存在较大的差异, GNP 包括本国所有国民,不论是在境内还是境外,所生 产出的最终产品和劳务的价值,而 GDP 不包括本国国民在境外所生产出的最终产品和劳务的 价值。
4、 GDP 衡量的是一定时期内生产的产品的价值而不是销售出去的产品价值,而现实中生 产和销售的数量往往是不一致的。
5、 GDP 衡量的产品和劳务的价值是通过市场活动来实现的,自给自足的活动所产生的价 值不能够包括在内。
二、 GDP 的作用
GDP能够对一个国家的经济实力、贫富状况、国民生活水平进行较为综合的考量,反映 出一国国民经济的总体规模,因而在国际上得到普遍应用。 GDP 通常被认为是反映经济规模 的最为重要的指标,它能够通过对一国经济水平的衡量反映出一国在世界上的国际地位和影响
作文五:《人的局限性》1400字
人的局限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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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国时期有许多著名的“笔墨官司”,鲁迅和林语堂、胡适等人的笔仗打得风生水起,至今仍留余韵。此外还有一宗不太有名的“官司”,那就是傅雷与张爱玲之间,说是傅对张大兴攻讦,极力反对这种文坛的唧唧歪歪之旖旎之风;而张爱玲也毫不客气,在一定的场合对傅雷假以辞色。依稀中也记得,张确实在自己的文字里间接而有力地言说过傅雷的“不懂行”。有天临睡前,无意中拿出一本《傅雷作品》,其中正好有占了14页的长文《论张爱玲的小说》。怀着看热闹的心情,直接翻到了这一篇。谁知道,体悟的不是热闹,而是感动。
令人吃惊的是,傅雷原来对张爱玲及其作品《金锁记》评价非常高。他说:“作家们在填补文艺作品的缺陷时,《金锁记》是一个最圆满肯定的答复,结构,节奏,色彩,在这件作品里不用说有了最幸运的成就??新旧文字的糅合,新旧意境的交错,在本篇里正是恰到好处。(《金锁记》)至少也该列为我们文坛最美的收获之一。”
曾读过傅雷的各类文字,此文是我见过的他对单个作者评价最高的一篇文艺评论。他用了差不多7页的篇幅来剖析《金锁记》及夸赞张爱玲这位当时很年轻的女作家。此后的7页内容,则对她的《倾城之恋》《连环套》进行了评点,同时也就短篇小说和长篇小说的写作技巧进行了探讨。其中,对《连环套》的批评是比较严厉的,让人不由自主就想起《傅雷家书》里傅雷对于傅聪语重心长的教导。臧否之间,傅雷对于张爱玲
的点评皆为肺腑之言,令人感动。即便在批评里,也有诚挚的赞赏与爱护在。
斯人已逝,空余惆怅。张爱玲终究是没有听进去傅雷的逆耳之言,心灵的窗户终究没有多开几扇。她的天才与她这个人一样,囿于一隅,人生的道路也越走越窄。她出走美国后,曾写过几部英文小说,天才的闪光依然令人惊叹,但题材基本没有大改变,此种才华在异域也没有什么市场。及至于在纽约终老,她的神奇之笔已日趋平淡,连不多的随笔和散文,也大多是平凡之作。而她本人晚年除了孤寂,还在与某种看不见的小昆虫搏斗而不断地搬家。如今已经有心理学者认为,这更多的是一种心理疾患,她其实是在与自己搏斗。
我们每个人都有自己的局限性,青春正好、风头正健、机遇很美时,很难去面对那些直接指出我们难堪的缺点的人。即便内心深处知道他(她)说的也许是对的,却也抹不下面子,只是一味逃避。最终,这个缺陷如一个返回的黄蜂,在拐角处狠狠地蜇你一下,而你再也不是过去的你了。傅雷曾经提出如父如兄才会说出的忠告,但那些在高度评价后的话语是多么让一个正值盛景的年轻人厌烦的啊,聪慧如张爱玲,也会蹈此人生困境。
我们每个人身边,或是人生的机缘里,都可能遇见一两个“傅雷”。学识广博、内心慈悲、言语锋利的他那么希望你在学业、事业及个人的修为方面少走弯路、可以“人尽其才”。但他们的表达再温厚婉转,亦令人难以接受。真相总是带刺的,而我们每个人要面对的真相就是,并非圣人的我们每个人,都要面对自身不完满、内心深处甚至有大弱点、看清别人总是比看清自己容易等等“盲点”,这也正是我们的局限性。因此,如果“傅雷”出现了,不要一味反击,不如“反求诸己”:是不是他说的正好是我们羞于承认的局限性。要知道,不是每一个有才华有见识的人都愿意来评价你,都愿意如父兄一般给你最真实的扶持。珍惜他对你说过的不那么好听的话,或许正是人生的另一扇窗。
(摘自《看世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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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文六:《论法的局限性》1700字
论法的局限性
————分析《辛普森杀妻案》 关于辛普森杀妻案的具体情节以及审判过程在这里我就不多做阐述了。在这里我们主要关注这几者之间的联系和区别。辛普森有没有杀妻?辛普森有没有违法?辛普森有没有罪?咋一看,这三者似乎没啥区别。但从法律角度上讲这三者之间还是有比较大区别的。其一,辛普森有没有杀妻是一个客观事件,不论我们是否了解真相,它的答案总是唯一的,杀妻或者没有杀妻。这样一说似乎是废话,但这正是这一案件所有法律关系和行为的导火索。对于这个事实的判断将直接影响之后法律行为的发展,以及对法律价值的认同或者否定。其二,辛普森有没有违法?这一判断要基于一些线索和取决于司法人员的水平,就像在此案中,由于警方的种种失误和一些不必要的外因干扰才导致本该顺理成章的案情峰回路转。首先有客
观的事实等待我们去发掘,然后有成文的法律加上司法取得的客观证据才得以判断其是否。 最后,也是本案中最为重要的部分,判断一个人是否有罪。这又与美国的司法制度和法律精神有关。 在美国的司法制度中,刑事案采用的定罪标准是“超越合理怀疑”。具体而言,在法庭审判时,检方若要指控被告有罪,一定要提出确凿可信的证据来证明被告的罪行。毫无疑问,任何证据都会存在某种疑点,但陪审团只有在确信证据已达到“超越合理怀疑”的标准时,才能判决被告有罪。
那么,什么是“超越合理怀疑”呢?美国证据法权威卫格莫 教授认为,这个法律术语的含义“难以捉摸,不可定义”。但是,这个术语包含一个极为重要的原则:由于刑事案人命关天,所以陪审团在裁决无罪时不一定非要确信被告清白无辜,只要检方呈庭证据破绽较多,没达到“超越合理怀疑”的严格标准,尽管有很多迹象表明被告涉嫌犯罪,但陪审团仍然可以判决被告无罪。有人说,美国司法制度的特征之一是“宁可漏网一千,不可冤枉一人”,此语极为传神。
通过辛普森一案,人们会注意到,美国司法制度对程序公正和确凿证据的重视程度远远超过了寻求案情真相和把罪犯绳之于法。假如美国司法制度的目的是寻求案情真相,那么犯罪嫌犯压根儿就不应该拥有沉默权。实际上,整个美国宪法和司法制度的核心是防止“苛政猛于虎”,是注重保障公民权利和遵循正当程序。美国最高法院大法官道格拉斯精辟地指出:“权利法案的绝大部分条款都与程序有关,这绝非毫无意义。正是程序决定了法治与随心所欲或反复无常的人治之间的大部分差异。坚定地遵守严格的法律程序,是我们赖以实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主要保证。”
美国最高法院大法官霍姆斯认为:“罪犯逃脱法网与政府的卑鄙非法行为相比,罪孽要小得多。”在霍姆斯看来,政府滥用权力和司法腐败对国家和社会造成的整体危害,远远超过了普通犯罪分子,因此,宪政法治的核心和重点绝非一味不择手段、从重从快打击犯罪分子,而是应当正本清源,注重对政府权力予以程序性约束和制衡,防止执法者和当权者凌驾于法律之上,利用手中特权和国家专政机器胡作非为、巧取豪夺、为害一方,任意欺压无处申冤的小民百姓。防官府恶政远甚于防犯罪刁民,防止“窃钩者诛,窃国者侯”和统治者随心所欲、逍遥法外的虚伪“法制”的弊端,正是美国宪政“法治”制度设计的重要特点。
基于以上的美国法律与司法制度的精神,因而美国法律对一个人判定有罪是除非必要而不为的。那么现在让我们回归主题,法律的局限性在于为了保证大多数人的权利而在此案中有所不公。那么我们说这种不公是否有其正当性,或者说是否可以为了大多数人的权利而放纵某些人的行为?听起来似乎并不合理也不公平,但我们说在这一行为规范或约定精神的到社会大多数人的认同的时候,它的存在就有其正当性。我们容忍这种不公平或者不正义的理由而且是唯一理由就是用它来避免更大的不公平和不正义。
这里还有一个问题,就是法律在执行过程中难免会遇到很多困难。而在此案中也得到了很好的体现,像此案警方的不专业行为就给此案的真实性与公正性造成了极大的干扰。由于警方的原因而很大程度上影响了此案的走向,这不得不说是法律又一不能所左右和明晰的地方。我们可以渐渐地制定出趋于完美的法律,课却无法保证其在执行中所发生的种种问题。这一局限性也是我们学习法律所应该注意的,而减轻这种干扰的方法就必然是进一步司法独立与不受外界干扰。
法律是一切社会的根本,时代的进步,会带来法律制度的渐渐发展,完善。其局限性也会渐渐不再明显。
作文七:《教材的局限性》1200字
前一段时间,读了一篇关于教材的局限性的文章。作者分析得是那么准确,读后真是受益匪浅。现介绍给大家一起来分享。
教科书易带有编写者的偏见、教科书的编写总是或多或少地受编写者的哲学观、社会观和课程观等一系列主观意识影响和左右。" 即使编写者想竭力保持公正客观的态度,但选择什么内容,删除什么内容,以及问题讨论的方式都反映出编写者的主观意识。" 譬如,持学科中心观的编写者就主张以有组织的学科内容作为材料依据,强调的是对所学内容进行合乎逻辑的组织。" 教科书是最常用的学习材料,它按照精心设计的顺序(逻辑顺序)将所要学习的内容呈现给学生。" 持学生中心观的编写者主张以学生作为材料的依据,所学习内容应根据学生的兴趣而定,应有助于学生经验的增长;持社会中心观的编写者则主张以社会作为材料依据,学习内容应来自社会生活,强调社会的功能、社会生活的主要活动或者学生和人类社会不断出现的问题。另外,社会上的舆论和偏见,也影响着编者,易使教科书带有偏见。如种族歧视、性别歧视很长时间是美国教科书一个严重的问题。
教科书的滞后性、当今的世界是知识爆炸的世界,科学技术与信息技术急速地发展,社会事件层出不穷。但教科书却不能将这些知识内容随时编入,致使教科书的知识内容瞬息便会陈旧不实用。另外,一套教科书本应被新的教科书所代替,由于经费的原因,却不得不使用很长时间,以致教科书内容的陈旧性与滞后性尤为突出。
教科书不利于适应学生的个别差异、每个学生都是一个独立的个体,其身心的发展及生长的环境都各不相同,因而在其" 智力、能力、性向、兴趣、经验、生活环境各方面都有很大差异。但是教科书大都是以中等儿童的程度而写的,不能适应儿童的个别差异。因此,中下程度的儿童赶不上进度,学习困难;中上能力的儿童则觉得太浅,而感到无聊厌烦。" 另外,为了具有广泛的适应性和扩大教科书市场,出版商有时会要求编写者尽量回避有争议性有挑战性的内容,而编写一些普通的、平庸无味的、非争议性的内容。这对于一些有特殊潜能的学生的发展是非常不利的。
教科书容易忽视地方的特殊需要、各地区的社会、经济、文化的发展都存在着差异。城市、农村、山区、海边由于不同的地理环境和人文环境,其间的差异也是相当大的。为此,一套教科书或几套教科书很难适应这些地区的差异,满足各地区的需要。另外,出于教科书市场效益的考虑,出版商们更愿编写迎合大多数地区学生需要的书,而对于少数地区尤其是落后地区,却很少愿意进行另外投资编写适应这些地区需要的教科书。
教科书易窒息学生的好奇心和创造性、由于受到教科书篇幅、形式与要求的限制,教科书呈现给学生的大都是人类几千年科学文明进步的直接成果或现成经验,对于其间的复杂的进化过程,不得不简化或省略。因此学生从教科书中接受的大多是间接经验和现成结论,这对于培养学生的好奇心和创造性是极为不利的。尤其当教师依照教科书照本宣科,学生背诵教科书以应付考试,教科书的这种负面效应就尤其突出。
作文八:《论GDP的局限性》2700字
论GDP的局限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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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通常GDP能够反映一个国家经济增长、经济规模、经济结构等各个方面的情况,是国际上普遍使用的用来衡量国民经济的发展情况的重要工具。但其本身又存在多种局限性,因此要正确认识并且合理使用GDP这一指标,从而能够更加准确地了解和评价一国的经济状况。
【关键词】GDP,作用,局限性
一、GDP的概念
GDP(国内生产总值)是指一个国家或一个地区在一定时期内(通常为一年)利用各种生产要素所生产的全部最终产品和劳务的市场价值。20世纪30年代, GDP被美国政府作为用来衡量国民收入和产量的新工具,并被认为是宏观经济学最重要的进步之一。对GDP的理解,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看:
1、GDP是一个市场价值的概念,所生产的最终产品和劳务都是用市场价值来衡量的。而产品和劳务的市场价值又进一步表现为它们单位价格和数量的乘积。
2、GDP所衡量的是最终产品和劳务的价值,不包括正在生产中的产品和未完成的劳务,要在中间产品和最终产品之间进行正确的区分。
3、GDP是一个地域概念,用来衡量一个国家或一个地区的总体经济状况。它和GNP(国民生产总值)之间存在较大的差异,GNP包括本国所有国民,不论是在境内还是境外,所生产出的最终产品和劳务的价值,而GDP不包括本国国民在境外所生产出的最终产品和劳务的价值。
4、GDP衡量的是一定时期内生产的产品的价值而不是销售出去的产品价值,而现实中生产和销售的数量往往是不一致的。
5、GDP衡量的产品和劳务的价值是通过市场活动来实现的,自给自足的活动所产生的价值不能够包括在内。
二、GDP的作用
GDP能够对一个国家的经济实力、贫富状况、国民生活水平进行较为综合的考量,反映出一国国民经济的总体规模,因而在国际上得到普遍应用。GDP通常被认为是反映经济规模的最为重要的指标,它能够通过对一国经济水平的衡量反映出一国在世界上的国际地位和影响力。从GDP中,我们也可以了解到一个国家经济结构的组成情况,分析该组成结构的合理性,从而成为国家进行经济结构调整的依据。此外,GDP还能对某一时期内国家所作的各项宏观经济调控进行评价,为下一年制定经济计划提供借鉴和指导。同时,GDP也是一国承担国际义务所依据的标准。
三、GDP的局限性
在GDP高速发展的同时,我们也应当注意到它所暴露出来的各项缺陷和局限性。批评者早就指出,它准确地衡量了整个经济的增长和衰退,但它对于描述社会状况却是一个粗略的工具。具体表现为:
(一)不能衡量无法用货币计量的价值。GDP可以用来反映经济福利,它很好地衡量了可以以货币进行计量的最终产品和劳务的价值,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一国国民的生活水平。但是生活水平却不等同于生活质量,GDP并没有将一些不能用货币计量却能给人带给人福利的要素囊括在内。比如,国民所受的教育程度是无法用GDP来衡量的,但是教育一方面能够满足人对于自身发展的需要,是一个人在精神文化方面的追求;另一方面,一个人所受的教育程度越高,能够从事的工作范围就越大,相应地在其职业生涯中发展的机会也就越多,社会地位也会得到一定程度的提高,这对一个人生活质量的提高有着重
要的意义。再比如,国民能够得到的医疗服务也难以用GDP来衡量。医疗服务是对国民身体健康的一种保障。一国的医疗服务水平越高,国民能得到的医疗服务越完善,那么国民的生活质量也就越高。而我国虽然GDP飞速增长,但仍存在看病难、医疗费高等问题,所以此时用GDP来衡量生活质量是有失偏颇的。又比如,一国的政治环境也无法用GDP来衡量。一国的政治环境越好,国民拥有自由的政治发言权,那么这个国家国民的生活质量从这个角度来看也是相对较高的。
(二)没有减除负外部效应。GDP没有减除它所带来的负面效应。在一国经济高速发展的同时,一系列的自然生态社会问题所引发的矛盾日益增加。以我们国家为例,自从1978年改革开放以来,我国GDP实现了持续快速的增长,2010年更是超越日本成为仅次于美国的世界第二大经济体。可以说我国所取得的经济成就是举世瞩目的。然而,GDP高速增长的代价却是对资源的无限开发利用和对环境的破坏。近些年,我国的自然生态环境不断恶化。由于大面积砍伐林木、开采山石,各种自然灾害如沙尘暴、泥石流、山体滑坡频频发生,而随着环境的恶化,各种珍稀动植物也在锐减。由于工业废气、废水的大量排放,我国空气质量越来越差,雾霾天气时有出现,河流耕地污染严重,水生生物数量骤减,农作物产量下降。此外,GDP的增长还带来了一系列的公共安全方面的问题。近些年,食品安全问题越来越受到公众的关注,一些不良厂商为了追求经济利益,将毒奶粉、皮革老酸奶、地沟油、假药、假酒、毒蜜饯等问题食品大量投放进市场,对国民身体健康造成了严重的伤害。从表面上看,GDP的确大幅增长了,但究其根本,却不难发现这些问题所带的负面效应远远超过GDP增长所带来的价值。
(三)不能反映区域性差异。GDP衡量的是一国的总体经济状况,但它却无法反映地区之间的差异。像我国地域辽阔,各个地区的发展很不均衡,存在严重的贫富差距。从一国的角度来看,我国GDP增长如此之快,国民的生活水平也必定与之
成正比提高,但是现实情况并不是这样,在如此高的产出之下,有些贫困地区的温饱问题至今仍未得到解决。此外,GDP也无法反应一个国家的财富分配情况。GDP的增加只能说该国国民的平均福利有所提高,但由于分配的不均衡,每个人福利提高的水平是存在差异的,这时候使用GDP这一指标显然不合理。
(四)不注重产品的销售实现性。GDP衡量的只是生产出来的最终产品和劳务的价值而不是销售所实现的价值。如果一个国家一味追求GDP指标的增长,不顾实际的市场供求状况而盲目地大量生产,最终导致产品积压,这必然引发物价的剧烈波动,不利于一个国家经济健康良好的发展,也不利于国民生活质量的提高。
四、结语。我们不得不承认GDP在衡量一国经济总体规模方面的重要作用,但同时我们也应该看到它的种种局限性。从GDP这个数字的背后,我们应该看到更多深层次的的亟待我们解决的问题。在追求GDP增长的过程中,要始终坚持以人为本、全面协调可持续的科学发展观。在衡量一国经济时,要综合运用多个指标,从多方面进行考量,了解经济发展的实际情况,从而为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制定更为科学合理的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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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文九:《论法的局限性》2100字
论法的局限性 2010年1O月
Oct.2010
文海艺苑
LlTERARYGALLERY
论法的局限性
曲健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天津300000) 摘要:法作为国家最重要的法律规范,有着极为重要的作用,但是随着近些年媒体
对法律的广泛宣传,
社会上出现了法律万能的思想,本文希望通过探讨法的局限性,使人们正确认识法,
正确遵守法律的规
定.
关键词:法的局限性;法的作用;辩证法
中图分类号:D911.0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5—5312(2010)20—0196—01
法的涵义十分丰富,以至于无法用一个完美的定义涵盖 法的全部内容,一般来说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有国家强 制力保证其实施的,反映着统治阶级意志的规范系统,它通过 规定人们在相互关系中的权利和义务,确认,保护和发展对统 治阶级有利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随着国家生活中各种社 会关系的不断出现,不断复杂化,以及人们的法制意识不断增 强,法在国家社会生活中的重要程度更是与日俱增. 上面提到的现象都是现实中正在发生的,没有问题,问题 的关键在于一些人却进入了一种极端:随行就市,过分地夸大 和强调法的作用,任何社会关系之间的纠纷争议都能在法律 面前迎刃而解,也就是所谓的"法是万能的".辩证唯物主义的 分析方法告诉我们,任何事物都不可能是完美无缺的,不可能
是万能的,法也不例外.我们应当全面客观地看待法的作用, 正确地运用辩证法来分析这一问题,确立法不是万能的,法也 是有其缺陷的观点.那么为什么说法有其局限性,其缺陷在何 处呢?
一
,法产生于统治阶级的意志决定了法的局限性
法总是体现着一定阶级的世界观及其政治的,经济的实 际利益的需要.法是统治阶级进行阶级统治的工具,统治阶级 通过立法机关的立法活动,将自己的意志上升为国家意志,然 后运用法律,以社会的名义巩固其在经济,政治,文化等方面 的统治地位,从而有效地维护其阶级利益.统治阶级与被统治 阶级是两个对立的阶级,利益,价值取向各有不同,这就决定 了法必然在某些方面有悖于被统治阶级的意志和价值取向. 二,法调整社会关系的范围有限决定了法的局限性 法是调整社会关系的手段,但并不是唯一的手段.在调整 纷繁复杂的社会关系过程中,除了法律调整方法外,还有伦理 道德调整,民俗习惯调整,政策纪律调整等等.在某些社会领 域,社会关系中,法的作用常常无力发挥,比如对于婚外情或 者"包二奶"的问题上,如果没有构成重婚罪的情况下,法是无 法调整发挥作用的,只能凭借传统的伦理道德规范来约束.再 比如法对于人们的思想,意识的调整也是无力的,法无法处罚 思想犯.以"公"的手段来解决纯粹"私"的问题,不仅无益,反 而有害.
三,法律规范内容的有限性决定了法的局限性
法归根结底是用法律规范的形式表现出来的,它不可能 对千变万化,纷繁复杂的社会现象进行描述,法律规范必须用 196
简明扼要的语言,特定的概念来表述社会现象,它不可能穷尽 所有的事项.当面对具体个案时,法有可能会成为不公平的,
僵化的规则,因为法是通过特定程序制定出来的,适用法的过 程中任何人非经法定程序无法对法进行修改或解释,所以法 是僵化的,有时在适用过程中会违背法的本意和宗旨.此外, 在立法过程中,由于立法者本人的认识程度,水平以及社会关 系复杂性,变化性的制约,立法者不可能准确无误地预测社会 生活中所有可能发生的情况,即使预测到,由于种种原因,立 法者也不可能对所有情形作出准确无误的表述. 四,法制定及修改的滞后性决定了法的局限性
前面提到的法律规范的有限性分析中,在运用法律调整 社会关系时,首先考虑制定法如何规定.如果行为人实施的是 危害社会的行为,并对社会产生一定的危害性,而刑法没有规 定这种行为是违法时,行为人的行为因为缺少"刑事违法性" 就得不到相应制裁.比如1982宪法中"承包的土地不得转租" 的规定出台后,相关法律都作出了"土地不得转租"的详细规 定,在农村承包土地的农民们慑于法律的威力,不论是没有劳 动能力的人,还是进城打工的人,宁肯让土地荒芜,也不敢将 土地转租给有劳动能力的人耕种,结果导致大片大片的土地 被闲置,被浪费.基于这种情况,国家及时修改了法律,允许土 地使用权的转租,这才彻底改变了土地闲置,荒芜的局面,提 高了土地的利用效率,促进了经济的发展.
五,法依赖外部条件发挥作用的特性决定了其局限性 法的制定过程需要大量的人力,物力,如果没有高素质的 立法者,就不可能有良好的法律.在实施过程中,同样需要有 良好法律素质和职业道德的人来实施,否则其作用是难以发 挥的.此外执法机关的工作状况,各级领导干部及普通公民的 权利义务观念以及社会的法律氛围等等也影响着法的作用的 发挥.
通过上面的分析我们不难看出,由于种种原因,法并不是 万能的,法有其局限性.认识法的局限性,能够于使我们更全
面,更理智地了解和掌握法的特性,从而在运用法的时候能够 注重其弊端的克服.在分析法的局限性的同时,我们也要注意 避免走向法无能论的另一极端,我们要在肯定法作用的前提 下,全面地两分法地看待法的作用,充分发挥法的调整作用, 早日建成社会主义法制国家.
作文十:《论法的局限性》3500字
论法的局限性
【摘要】法律是国家制定或认可的,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以规定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为内容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社会规范。统治阶级通过强制力保证实施的法律来表现自己的意志,尽管赋予公民的权利和义务让法看起来正气岸然,但人类想当然的调转了人类与自然的主体地位所衍生的法,因为其不同于自然规律而只适用于人类的局限性,所以也必然导出更多的局限性。
【关键词】统治阶级 意志 局限性
马克思和恩格斯在《德意志意识形态》中指出,在一定的物质生产关系中“占统治地位的个人除了必须以国家的形式组织自己的力量外,他们还必须给予他们自己的由这些特定关系所决定的意志以国家意志即法律的一般表现形式”。“由他们的共同利益所决定的这种意志的表现,就是法律。”
既然法是“统治阶级的意志体现”,那么无论用多美丽动人的语言去掩饰,我们现在所遵循的法律条文依然是一部分人的意志体现。一部分人意志能否代表全体人类的伦理道德规范?思想家亚当·弗格森曾说过,“人类是从原始蒙昧状态中脱颖而出的,我们应该想到人类是按他们习以为常的平等精神或适度的等级制度行事的。”“对于妄想夺取权势者,群众已过于熟悉,所以他们无法将自己的意志强加于群众。”也就是说,一部分人意志无法直接强加给群众。
于是某程度上法律便是统治阶级间接强加给群众的意志,作为一种人为制定的社会控制工具, 法必然有其局限性。
一, 由法的范围引出的局限性
不同时代、社会的法对同样的行为、利益和要求之所以会做出不同的反应,其直接原因就在于它们体现了不同的法律价值观念。法的价值论包括法的价值的概念以及法与人权、秩序、自由、正义、效率的关系等问题。不同于社会习俗、道德规范和正义观念,法具有强制性和惩罚性。由此引出的一个法的局限性就是,法与社会习俗、道德规范和正义观念的界限性。
虽然在现代社会,就建立和维护整个社会秩序而言,法是最主要的方法,但在某些社会关系和社会生活领域,法并不是主要的方法。在“小悦悦事件”中,引出过一个讨论就是“见死不救是否应该定罪”。从社会习俗、道德规范和正义观念上看,十八个见死不救的路人是值得谴责的,然而必须承认的事实是中国法律对于见死不救并未入罪。在这个事件中体现的法的局限性在于明明道德规范和正义观念告诉我们见死不救应该谴责,但是法律并未“支持”这一说法。
而当我们讨论“见死不救是否应该定罪”时,某程度上却是将社会习俗、道德规范和正义观念渗透进法当中。矛盾在于,法律通常只能有效地控制公开的、外显的、可观察的社会行为,而很难控制人们内心的思想、情感、信仰。按照现代法的基本精神,个人在不损害他人利益和公共利益的范围内通常有权支配自己的人身、行动和利益。于是乎由于法与社会习俗、道德规范和正义观念的界限性,法律并不能有效地干预或解决所有的社会问题。
一, 由法的对象效力引出的局限性
法的对象效力,是指法的适用对象有哪些,对什么样的人和组织有效。各国法的对象效力颇有差异,所实行的原则包括属人原则、属地原则、保护原则、综合原则等等。由此引
出的一个法的局限性就是,法缺少一般适用性。
著名启蒙思想家孟德斯鸠在《论法的精神》中指出了法律与一个国家或者民族生活的地理环境、人民的生活方式、风俗习惯、宗教等具有非常密切的内在关联,所以,“为某一国人民而制定的法律,应该是非常适合于该国的人民的;所以如果一个国家的法律竟能适合于另外一个国家的话,那只是非常凑巧的事”。然而法律和法律制度是人类观念形态,正如其他观念一样,不能够被禁锢在国界之内。著名法律史学家阿兰·沃森在《法律的演变》一书中提到,“法律基本上是自主的(autonomous)而不是由社会需要形成;虽然没有相应的社会制度就不存在法律制度,法律是从法律传统演变而来的。”
然而无论承认与否,各国的法律制度确实大相庭径。比如不同国家对公民法定结婚年龄的规定不同,韩国为男18岁、女16岁以上,伊朗法定结婚年龄甚至是9岁。这些微小的细节决定了许多时候一个国家的法律并不适合另一个国家的公民,然而制定并强制执行法律的是国家,公民更多是遵守,这样导致法的普遍适用性扩展到国际级别就经不起考验了。说到底既然国家是“经济上占据统治地位的阶级进行阶级统治的工具”,作为统治工具之一的“法”也必然戴上人类的政治隔膜。
三,由法的制定、解释和执行引出的局限性
徒法不足以运行。法律本身是一堆毫无生命力的规则,归根到底还是人的意志的体现,无论是以神或者天或者人民的名义,当法治由抽象的回归到现实层面的操作,立法、行政、司法所对应的法律的制定、执行和解释过程中,人的因素如影随形。由此引出的一个法的局限性就是,法无法做到如数学般公正与使用。
如中国制定法律的主要是全国人大和地方性人大,那人大是选出来的?说起来好像的全国人民选出来的,但选举权形同虚设的中国人民都心知肚明并非如此。那么人大能否代表人民?许多连人大代表的脸都没见过的人民显然不会同意,但是全国人大和地方人大制定出来的法律公民们依然要去遵守,这就是“自由的被统治”。又如被誉为法治典范的美利坚联合众国,其正义的最后一道屏障,其实不是法律,而是联邦最高法院的九名大法官。即使是启蒙时期的思想家提出了三权分立,分权制衡的绝妙设想,然而当我们绕过其光环,却发现三权分立也无非就是把权力的蛋糕分成了三块,它的背后然而摆脱不了人的因素。
因为法律有强力的保证的外在约束功能,成文法才能够不仅仅停留在意志层面而具有对社会成员行为和利益关系进行调整的重大作用。然而,这是一把双刃剑,法律运行过程中对权力和对人的依赖,仍然不可避免地会使法律的实际运行效果与其预期目的之间产生巨大差距,甚至出现相互背离现象。因为这种以强力为后盾进行运行的法律即可以是为“性善者”所掌控而成为维护民众福社和社会公益的“善法”。亦可以为“性恶者”所操纵而成为镇压民众自由和人权的“恶法”。
同时,由于法是一种成本高昂的社会控制方法,许多学者批评社会的大量资源浪费在法律领域。以解决社会纠纷为例,法的介入会产生两种诉讼成本:一是公共成本,包括国家维持司法体系之运转的费用以及司法机关审理和执行案件的费用。二是私人成本,包括诉讼当事人支付的诉讼费、律师费,出庭应诉所耗的时间和费用,以及诉讼久拖不决所带来的消极损失。单讨论私人成本,当公民有着因为诉讼费用过高而放弃通过法律途径去解决纠纷的意识,法就是无用的奢饰品,无人问津。
四,由法的演进与发展引出的局限性
一个国家或者社会之中的法律制度在整体上从落后状态向先进状态的发展或者进步是长期而缓慢的。在某一时期,法必须保持一定的稳定性,而不能朝令夕改,但社会生活又是易变的、多变的,因而法有可能落后于社会生活的发展。由此引出的一个法的局限性就是,
在某一时期,法律具有保守性、僵化性和限制性。
如果严格按照落后于社会生活的法办事,法就有可能成为社会进步和发展的阻碍。并且正式法的内容是抽象的、概括的、简洁的,而社会生活是千姿百态、纷繁复杂的,因而在某些特殊的情形中,如果严格地适用法,反而会出现不合理、不公正甚至荒唐的结果。法为维护某种秩序而对人们的行为所施加的约束,有可能转化为限制人们进行有益创新和改革的枷锁。
中国社会传统历来重视风俗习惯,民众对习惯、民俗、伦理、道德等民间法更是有所偏好和青睐。在我国许多农村和少数民族地区,传统的影响根深蒂固,人们对民俗习惯的信奉,甚至大于对法律的遵守。在这种现实情况下,如果机械运用法律,不注重民俗习惯,就会使判决说理无法服人,判决内容无法执行,最终损害司法权威与司法公信力。在基层法院审判工作中,审理案件决大多数为财产、婚姻、赡养类案件居多。在审判过程中,如果不能主动克服法律的保守性和僵化性,适时引入风俗习惯,那么法律便与广大农民群众的一般道德评价标准、法律认知尺度和对事物普遍性的是非判断标准产生矛盾,使法律脱离人民的实际和需要,导致法律失去真正的含义与生命。
最后,正确的认识法的局限性能更好的发挥法的作用。正式法的运行需要良好的政治法律体制、良好的法律和法律体系、高素质的法律职业群体、良好的法律文化氛围、良好的物质条件。这些条件在任何一个国家都是不容易齐备的,通过讨论法的局限性,或许我们能找到一条使这些条件得以齐备的捷径,这才是笔者的最终目的。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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