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文一:《城管与小贩冲突》3200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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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管与小贩冲突》
第一部分(速记):
正方立论:
暴力是相互的,不能作为标准。
标准在于谁是主要侵权方
1.纳入管理路与反被纳入管理的关系
2.小贩损害公共利益,食品安全??
盘问1:
反方:小贩本可以与城管合作,只是城管给出的管理方案不好。
反方立论:
1.城管执法方式难保公正
2.城管的根本理念有问题
盘问2:
正方:如果改变了执法方式,城管还遭小贩侵权,责任在哪,
正方驳论:
1.既然城管理念有问题,何来正面例子, 2.各有施暴,无来主要责任
反方驳论:
评价的核心根本不在于侵权与反侵权,而是城市的温暖和谐。
正方质询:
执法——违法 的关系,由此可见主要责任在谁 警匪的类比
反方质询:
城管本身有问题,城管培训手册内容无理荒诞。
正方小结:
不谈暴力,要谈深层次的
不愿纳入管理、不愿合作,小贩本身违法。
反方小结:
正是因为正面的实力太少了,才说明城管理念不对。
自由辩:
先互抛一堆例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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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小贩就是违法
城管不给机会
有冲突就是因为小贩违法
不违法也有冲突
不违法就是合作
(后改口)不违法很容易合作
第二部分(简析):
正方立论:
开篇首先指出施展暴力的不仅仅是城管,表现出不讨论“暴力问题”的姿态,者应当是对自己有利的。然后提出标准在于“谁是主要侵权方”,但并没有及时说明到底侵了谁的权,感觉有点空泛。
然后列出了两个分论点,第一个论点是说“纳入与反纳入”,“因为小贩出于自身利益反抗纳入,所以主要责任放方与小贩”,觉得这个观点站不住脚,任何人在自己利益受到外界侵害时都会做出反抗,当年孙中山如此、小贩亦如此,所以纳入与反纳入根本就不能被作为评价的标准,标准在于纳入或反纳入的理由是否合乎情理。
第二个分论点是小贩损害了公众利益,城管整治小贩抗拒,引发冲突。体现在占道破坏秩序、噪音垃圾、产品质量三个方面。但噪音垃圾、产品质量等问题是许多商家存在的一个普遍的问题,算不上小贩的特点,所以在说服力上要打折扣。论证本身是没问题的。
反方盘问:
反方的盘问就是一条:“我这边有合作的例子,你那边不合作,因此说明城管给出的管理方案不好”。这个逻辑其实隐含了一个前提,那就是:“天底下所有的小贩都一样的淳朴善良、城管好坏各有不同。”但这个前提是完全站不住脚的,并且事实上反倒是城管接受了相对统一的制度管理,而小贩素质各不同。所以反方的盘问乍听就是扯淡,还上海交大的,唉,真丢人~再加上盘问那人实在没啥风度,狂打断,不给人家讲话的机会,对面勉强的点到了不合作的原因可能是自身违法,对头。
反方立论:
反方立论从1冲突引发的原因和2解决问题的手段两个方面经行论证,较于正方而言显得更加完整全面。
先说冲突的原因在于城管执法不公正、根本理念有问题。但这还是无法解决对面“小贩违法”的问题。不过“根本理念有问题”的观点很有新意,听起来觉得挺对,要是煽情再狠一点就更有共鸣啦~
从解决问题的角度来分析本身也比较有新意,但前提和逻辑都有问题。立意大致是说“要解决冲突,城管有更多能力,也该付出更多努力”。但所谓“孤掌难鸣”,要是城管小贩有敌对关系转变为合作关系本身就需要双方相互的理解、共同的努力,双方所付出的努力应当是等价的。退一步讲,以“有更多能力解决问题”推断“应承担主要责任”的论证逻辑本身也很奇怪,抢劫案里警察有更大能力解决问题,难道抢劫的主要责任在警察吗,
正方盘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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坦白说听不大清楚,但隐约觉得很犀利精彩,盘问就该向正方四辩那样,给出适当回答的时间,然后根据作答提问,给人感觉反应很快~而且抓住了对方给出的例子攻击对方,很给力的赶脚。
正反驳论:
丢人呐~~~纯背稿有木有~~~对面对“暴力”从未提及,这边的二辩就缠着暴力执法的问题从头说到尾,瞎扣帽子,按照黄执中的话就是:“准备的太过充分了”~抓现场的就开头一句话,预测错了还能脸不红心不跳地背稿,服了??
反方驳论:
开始就摘帽子,要是加两句嘲讽就更好啦~
把对方的评价标准给驳了,说纳入与否不是关键,纳入本身的问题才是关键,所谓“逻辑底线的攻杀”,很给力,又把“侵权与反侵权”的标准给否了,只可惜没加以论证,但总体还是比较给力的,把对面二辩虐爆了,就是语速稍快了点、最后阐述己方立论略显啰嗦。
对辩:
我终于发现了正方二辩就是个大傻X啊有木有~~~目前为止尚未听到几句正经话啊~~~除了声音好听一点以外就只能拖后腿啦~~~反方不断抛数据,正反就只顾质疑数据,以不变应万变,真是彻底给跪了啊~然后还丢了一句“你不能说明暴力执法的数据,反倒质问我们暴力抗法的数据”靠,这是搞笑还是无赖啊~到最后还口误+扯淡??唉,不说了??
正方质询:
正方三辩的质询真的很无力,就是说执法者与违法者冲突责任方在于违法者,能但对面已经很明确的回答了城管小贩之间的关系不是如此,再缠着问执法者、违法者责任在谁就没多大意义了,打警匪的类比也没有意义了。应该转而探讨为什么二者之间是执法者、违法者的关系更好。
反方质询:
反方质询很凶,问的也很犀利,但就是不肯给对面开口的机会,对面开口还没讲几句就被打断,说什么“对方不肯回答问题”??感觉很不诚恳。反方列举了许多城管制度、行为上的弊病,感觉就像在陈词,对面三个成打酱油的了,但事实上双方已经达成共识,承认暴力是相互的,不必谈暴力问题,又在质询中拿暴力说事,这样不好。
正反质询小结:
先揪出对方关于“暴力”的自相矛盾,然后反驳对方关于管理方法不好的论点,说明当小贩的行为违法是,矛盾是不可调和的,是无法给出一个所谓的“好的”管理方法。然后顺便阐述自己立论,时间利用的很好。
反方质询小结:
挑明说城管要是只抓坏不抓好很赞成,又说不给小贩改过自新的机会,又解释说就是因为好的例子太少才说明理念有问题,可是列举的正面例子是理念没问题的,所以好例子多少只能说明城管群体中理念正确的群体所占比例的多少,与城管本身理念正误并无关系。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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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吧城管一锅端的归并到一个“理念错误的群体”里本身就是不对的。
自由辩:
正反一个劲的说小贩违法时责任在小贩,反方说管违法,有点错开了。
但觉的反方占上风。
正方强调城管执法、小贩违法,正方就反驳说不违法的也被城管打击,城管自身也存在违法,直接把对方给弹回去了,对此正方无法回答。
正方把小贩与违法者画上等号,又被对方指明。正方说为什么有冲突,因为小贩违法,小贩只要不违法就是合作。后又改口说不违法是很容易合作,也就承认了不违法可能有矛盾,这就自相矛盾了。
正方对于城管违法的解释是被审判作为公民,那这么说小贩违法被整治也是作为公民了~
正方认为小贩违法是永远存在的冲突,又说反方列举的城管错误打击的例子是特例,这显然是不公平的。这一点也被反方揪了出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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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文二:《城管与小贩冲突》2700字
《城管与小贩冲突》
第一部分(速记):
正方立论:
暴力是相互的,不能作为标准。
标准在于谁是主要侵权方
1.纳入管理路与反被纳入管理的关系
2.小贩损害公共利益,食品安全??
盘问1:
反方:小贩本可以与城管合作,只是城管给出的管理方案不好。
反方立论:
1.城管执法方式难保公正
2.城管的根本理念有问题
盘问2:
正方:如果改变了执法方式,城管还遭小贩侵权,责任在哪,
正方驳论:
1.既然城管理念有问题,何来正面例子, 2.各有施暴,无来主要责任
反方驳论:
评价的核心根本不在于侵权与反侵权,而是城市的温暖和谐。
正方质询:
执法——违法 的关系,由此可见主要责任在谁 警匪的类比
反方质询:
城管本身有问题,城管培训手册内容无理荒诞。
正方小结:
不谈暴力,要谈深层次的
不愿纳入管理、不愿合作,小贩本身违法。
反方小结:
正是因为正面的实力太少了,才说明城管理念不对。
自由辩:
先互抛一堆例子
正:小贩就是违法
城管不给机会
有冲突就是因为小贩违法
不违法也有冲突
不违法就是合作
(后改口)不违法很容易合作
第二部分(简析):
正方立论:
开篇首先指出施展暴力的不仅仅是城管,表现出不讨论“暴力问题”的姿态,者应当是对自己有利的。然后提出标准在于“谁是主要侵权方”,但并没有及时说明到底侵了谁的权,感觉有点空泛。
然后列出了两个分论点,第一个论点是说“纳入与反纳入”,“因为小贩出于自身利益反抗纳入,所以主要责任放方与小贩”,觉得这个观点站不住脚,任何人在自己利益受到外界侵害时都会做出反抗,当年孙中山如此、小贩亦如此,所以纳入与反纳入根本就不能被作为评价的标准,标准在于纳入或反纳入的理由是否合乎情理。
第二个分论点是小贩损害了公众利益,城管整治小贩抗拒,引发冲突。体现在占道破坏秩序、噪音垃圾、产品质量三个方面。但噪音垃圾、产品质量等问题是许多商家存在的一个普遍的问题,算不上小贩的特点,所以在说服力上要打折扣。论证本身是没问题的。
反方盘问:
反方的盘问就是一条:“我这边有合作的例子,你那边不合作,因此说明城管给出的管理方案不好”。这个逻辑其实隐含了一个前提,那就是:“天底下所有的小贩都一样的淳朴善良、城管好坏各有不同。”但这个前提是完全站不住脚的,并且事实上反倒是城管接受了相对统一的制度管理,而小贩素质各不同。所以反方的盘问乍听就是扯淡,还上海交大的,唉,真丢人~再加上盘问那人实在没啥风度,狂打断,不给人家讲话的机会,对面勉强的点到了不合作的原因可能是自身违法,对头。
反方立论:
反方立论从1冲突引发的原因和2解决问题的手段两个方面经行论证,较于正方而言显得更加完整全面。
先说冲突的原因在于城管执法不公正、根本理念有问题。但这还是无法解决对面“小贩违法”的问题。不过“根本理念有问题”的观点很有新意,听起来觉得挺对,要是煽情再狠一点就更有共鸣啦~
从解决问题的角度来分析本身也比较有新意,但前提和逻辑都有问题。立意大致是说“要解决冲突,城管有更多能力,也该付出更多努力”。但所谓“孤掌难鸣”,要是城管小贩有敌对关系转变为合作关系本身就需要双方相互的理解、共同的努力,双方所付出的努力应当是等价的。退一步讲,以“有更多能力解决问题”推断“应承担主要责任”的论证逻辑本身也很奇怪,抢劫案里警察有更大能力解决问题,难道抢劫的主要责任在警察吗,
正方盘问:
坦白说听不大清楚,但隐约觉得很犀利精彩,盘问就该向正方四辩那样,给出适当回答的时间,然后根据作答提问,给人感觉反应很快~而且抓住了对方给出的例子攻击对方,很给力的赶脚。
正反驳论:
丢人呐~~~纯背稿有木有~~~对面对“暴力”从未提及,这边的二辩就缠着暴力执法的问题从头说到尾,瞎扣帽子,按照黄执中的话就是:“准备的太过充分了”~抓现场的就开头一句话,预测错了还能脸不红心不跳地背稿,服了??
反方驳论:
开始就摘帽子,要是加两句嘲讽就更好啦~
把对方的评价标准给驳了,说纳入与否不是关键,纳入本身的问题才是关键,所谓“逻辑底线的攻杀”,很给力,又把“侵权与反侵权”的标准给否了,只可惜没加以论证,但总体还是比较给力的,把对面二辩虐爆了,就是语速稍快了点、最后阐述己方立论略显啰嗦。
对辩:
我终于发现了正方二辩就是个大傻X啊有木有~~~目前为止尚未听到几句正经话啊~~~除了声音好听一点以外就只能拖后腿啦~~~反方不断抛数据,正反就只顾质疑数据,以不变应万变,真是彻底给跪了啊~然后还丢了一句“你不能说明暴力执法的数据,反倒质问我们暴力抗法的数据”靠,这是搞笑还是无赖啊~到最后还口误+扯淡??唉,不说了??
正方质询:
正方三辩的质询真的很无力,就是说执法者与违法者冲突责任方在于违法者,能但对面已经很明确的回答了城管小贩之间的关系不是如此,再缠着问执法者、违法者责任在谁就没多大意义了,打警匪的类比也没有意义了。应该转而探讨为什么二者之间是执法者、违法者的关系更好。
反方质询:
反方质询很凶,问的也很犀利,但就是不肯给对面开口的机会,对面开口还没讲几句就被打断,说什么“对方不肯回答问题”??感觉很不诚恳。反方列举了许多城管制度、行为上的弊病,感觉就像在陈词,对面三个成打酱油的了,但事实上双方已经达成共识,承认暴力是相互的,不必谈暴力问题,又在质询中拿暴力说事,这样不好。
正反质询小结:
先揪出对方关于“暴力”的自相矛盾,然后反驳对方关于管理方法不好的论点,说明当小贩的行为违法是,矛盾是不可调和的,是无法给出一个所谓的“好的”管理方法。然后顺便阐述自己立论,时间利用的很好。
反方质询小结:
挑明说城管要是只抓坏不抓好很赞成,又说不给小贩改过自新的机会,又解释说就是因为好的例子太少才说明理念有问题,可是列举的正面例子是理念没问题的,所以好例子多少只能说明城管群体中理念正确的群体所占比例的多少,与城管本身理念正误并无关系。事实上吧城管一锅端的归并到一个“理念错误的群体”里本身就是不对的。
自由辩:
正反一个劲的说小贩违法时责任在小贩,反方说管违法,有点错开了。
但觉的反方占上风。
正方强调城管执法、小贩违法,正方就反驳说不违法的也被城管打击,城管自身也存在
违法,直接把对方给弹回去了,对此正方无法回答。
正方把小贩与违法者画上等号,又被对方指明。正方说为什么有冲突,因为小贩违法,小贩只要不违法就是合作。后又改口说不违法是很容易合作,也就承认了不违法可能有矛盾,这就自相矛盾了。
正方对于城管违法的解释是被审判作为公民,那这么说小贩违法被整治也是作为公民了~
正方认为小贩违法是永远存在的冲突,又说反方列举的城管错误打击的例子是特例,这显然是不公平的。这一点也被反方揪了出来。
作文三:《城管与小贩冲突的表象背后》3600字
城管与小贩冲突的表象背后
前一阵《城管执法操作实务》中赤裸裸的暴力教唆性内容曝光,引发新一轮关于城管与小贩冲突的热议,还使“城管”一词走出国门,进入国际视野。很多人试图解释,但这个全新术语所代表的机构出离老外想象力,所有给出的解释统统不得要领。但在国内,对城管与小贩之间已持续数年的冲突,其实很多人心里都明白,虽然冲突发生在一个特定机构与一个特定群体之间,却折射了扭曲的政绩观与民生的对立、折射了无制约状态下权力的僭越与嚣张。对这种谁也无法置身事外的根本性问题,可以从多方面检视。
小贩方面,不论流动还是固定,作为一种劳动谋生方式,天然合理,自古合法。而现代的一个基本法律精神是,对民而言,法无禁止即可为,对政府而言,法无授权不可为。小贩可能的违法,不是因为流动,不是因为拉东西进城卖,而是有没有售假、有没有坑蒙拐骗———这跟是不是小贩无关。
政府机构的合法性却并非与生俱来。有人把《行政处罚法》第十六条当成设立城管、并使城管有执法权的依据。该条规定:“国务院或者经国务院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决定一个行政机关行使有关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权??”然而,一部规范行政处罚行为的法律是不能为一个新机构的出现提供法律依据的。被当作依据的第十六条也只规定了“可以决定一个行政机关行使??处罚权”,并没有给任何一级政府在原有种种行政机关之外创设一个新机构的权力。事实上,去年天门城管打死魏文华事件把城管合法性问题、执法资格问题推向舆论高峰后,国务院法制办协调司司长青锋为城管辩解的那番话很说明问题。他称城管是改革产物,“既然是改革的产物,那么只能以改革的心态看待城管,通过调整法律由人大的授权、调整城管职权、完善执法程序等对它进行改革。”且不
1
论膨胀出庞大新机构和管控打压民间自发经济活动算何改革,这位司长的说法其实已经承认城管无合法出身,所以要“调整法律”“人大授权”“完善程序”。
而城管培训和演习,普遍以小贩为假想敌。去年初魏文华事件后,南方周末围绕城管存废的讨论附了一张照片,照片上一辆有“城管执法”字样的车,周围是一大群身着准警服的城管队员,其中两个队员把一扮小贩的黑衣人架到车面前。图片文字说明如下:“2007年8月15日,北京西城区城管大队在金融街举行一次针对小贩的实战演练”。不仅如此,二级警督、反恐谈判专家专门编写教材,传授怎样不留痕迹地施暴、怎样达到迅速拿人、扣物的目的??这一切都表明把小贩定格在违法群体,划进可以随时打击的“贱民”范畴。
执法常用的理由,诸如占道经营、影响市容、卫生、交通、影响居民休息等等,原本应该通过社区自治来解决。但前年北京某小区跟小贩之间初见成效的自治协定因城管反对而流产,表明至少在北京,解决问题的正道被横插进小贩和居民中间的城管机构堵死了,这一事实同时暴露了针对小贩的“执法”理由大多虚伪,暴露了这些理由背后的逐利冲动以及部门逐利驱动盖过小贩谋生需要和居民生活便利的真相。许多地方的小贩向城管每月缴纳保护费后便可占道经营、内江城管公开拍卖街道经营权??,同样在告诉人们,这些勉为其难的“执法”理由犹如一戳就破的气泡,透过气泡,是赤裸裸的部门利益。各地对城管队员下达的罚款指标,更是利益冲动的直接证据。
另一常用理由是无照经营。但小贩为什么不办照,首先该反省的应该是政府机构抬高门槛的做法,这背后照样晃动着部门利益的影子。
2
至于短斤少两、售假之类问题,流动小贩中有,固定摊位、超市也有。这方面有个事实需要提起注意:导致重大事故的商品———如自爆的电视机、手机,电死人的热水器;导致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假酒、毒奶,特别是假药,都不是小贩在销售。小贩的销售范围主要是时令蔬果和一些家庭日用小商品。
诚然,也不全是赤裸裸的利益。近一二十年来,暴发户般的城市审美观和市容追求在官员中如流行性传染病。这种上有所好的暴发户城市审美和市容追求,在官员升迁的现有机制下,势必衍生成一种跟底层民众的谋生需求和低成本生存条件格格不入的政绩观。街头经济,对小贩来说是谋生需要,对很多市民来说,是生活方便的需要。城管的这一不可能的任务跟底层民众的生存权直接对抗,注定双方冲突频发,冲突在现有格局下也注定不可解。数日前深圳那起悲剧性事件就起因于对天桥摆摊者的驱赶。天桥摆摊无碍交通,但在官员眼里有碍观瞻,非得驱赶,结果酿成祸端。这对城管和小贩是双输的局面,但把这种任务派给城管的市政当局却既不对此负任何责任,也不做任何反省,相反,再次以城管装备升级来回应。
上世纪八九十年代,成都闻名遐迩的青年路市场、春熙路夜市解决了很多人的就业。在春熙路那条商业街,成百上千的小贩每天都在规定的傍晚时分和划给各自的位置有序摆摊。形成的不夜城景象不仅吸引本市居民经常光顾,很多外地来蓉的游客都要专门去逛逛,感受那里的自由交易气氛和热闹、繁荣。但那景象已然不在。可惜了!
无时不在的管控和跟管控一体两面的收费行政、罚款行政--即控制欲和贪欲,迫使许多商贩由明转暗。而九十年代以来,有关部门的权力扩张和僭越成常态,城管与小贩的对立根源正在于权力扩张和僭越的恶性发展———自我授予了对合法与非法的命名权。一个政
3
令或文件甚至一个长官念头,就可以变合法为非法,变非法为合法。这把街边经济推向了“违法”范畴,在禁止街头小贩上耗费了无数资源。而政府部门根本无权对街头经济施禁。在我看来,街头小贩甚至不是一个可以由公众参与决策来决定其存在与否的公共问题,而是这批人不可剥夺不可侵犯的基本权利。
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9ask.(免费法律咨询,就上中顾法律网)
下面是赠送的保安部制度范本,不需要的可以编辑删除!!!!谢谢!
保安部工作制度
4
一、认真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津法觃,按照####年度目标的要求,做好####的安全保卫工作,保护全体人员和公私财物的安全,保持####正常的经营秩序和工作秩 序。
二、做好消防安全工作,认真贯彻“预防为主”的方针,教育提高全体人员的消防意识和防火知识,配备、配齐####各个楼层的消防器材,管好用好各种电器设备,确保####各通道畅 通,严防各种灾害事故的发生。
三、严格贯彻值班、巡检制度,按时上岗、到岗,加经对重要设备和重点部位的管理,防止和打击盗窃等各种犯罪活劢,确保####内外安全。
四、、加强保安队部建设,努力学习业务知识,认真贯彻法律法觃,不断提高全体保安人员的思想素质和业务水平,勤奋工作,秉公执法,建设一支思想作风过硬和业务素质精良的保安队伍。
11、保持监控室和值班室的清洁干净,天天打扫,窗明地净。
12、服从领导安排,完成领导交办任务。
5
5、积极扑救。火警初起阶段,要全力自救。防止蔓延,尽快扑灭,要正确使用灭火器,电器,应先切断电源。
6、一旦发生火灾,应积极维护火场秩序,保证进出道路畅通。看管抢救重要物资,疏散危险区域人员。
九、协同本部门或其他部门所进行的各项工作进行记录。
保安员值班操作及要求
一、交接岗
1、每日上午9时和下午 19时 为交接岗。
2、交接岗时将当班所接纳物品清点清楚,以及夜班所发生的情况未得到解决的需>
6
面汇报。检查值班室内外的卫生状况,地面无纸屑,桌面无杂物,整齐清洁。
二、执勤
1、7:50 — 8:10、13:50 —14:10立岗迎接上班人员;12:00 — 12:20 、18:00 — 18:20立岗送下班人员。
2、值勤时做到遇见领导立岗,检查物品立岗,外来人员进出立岗。
3、门卫室值勤时,应做到坐姿端正,注规监规器的劢态,做好接待工作,值勤期间不看书报电规,听收音机。不不无关人员聊天,劝阻无关人员不要在门卫室寄存物品或打电话,禁止打瞌睡。
4、维持门口秩序,使之保持畅通。
5、熟记消防,报警,救护及内部联系电话。
三、巡逻
巡逻是防盗及发现####有不安全因素的重要措施。
1、每天按照巡检制度定时轮流巡逻。
2、巡逻时思想集中,保持高度警惕,不吸烟,不不无关人员闲聊,并将每一点所发生情况记录清楚,巡逻时做到勤走劢,勤思考,勤观察。发现问题及时报告。
7
3、白天加强对观众区、办公区及楼道的巡逻,夜晚以机房为重点进行检查,每晚零点之后巡查不少于两次。
四、防火工作
1、严格门卫制度,严禁无关人员,将易燃易爆物品带入####。
2、发现违反安全觃定的电源和火种,应予以切断和熄灭,应报告####领导采取相关措施。 3、值勤时发现物质储存,保管不符合防火要求,消防器材移作他用及非正常使用灭火器,应及时阻止,并报告,提请有关部门整改。
4、发生火灾先拨打 119 向消防部队报警,并立即报告####领导。报警时简要讲清####地址,电话号码及火情,同时派人在门口接应,引导消防车进入火场,向消防人员介绍水源,总电闸部位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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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文四:《城管与小贩冲突的表象背后》2400字
公司管理资料~建筑资料~公司手~公司方案豆丁册网://docin./1509057653
城管小资突的表象背后与冲
前一资《城管资法操作资资》中赤裸裸的暴力唆性容曝光教内,引资新一资资于城管小资突与冲的资资,资使“城管”一资走出资国,资入资资野。多人资资解资国很,但资全新资资所代表的机出老个构离
外想象力,所有资出的解资资资不得要资。但在国内,资城管小资之资已持资年的突与数冲,其资多人很心里都明白,资然突资生在一特定机一特定群之资冲个构与个体,却折射了曲的政资资民生扭与
的资立、折射了无制资资下资力的僭越资资。资资资资也无法置身事外的根本性资资状与,可以多方面资从资。
小资方面,不资流资资是固定,作资一资资资资生方式,天然合理,自古合法。而资代的一基本法律个精神是,资民而言,法无禁止可资即,资政府而言,法无授资不可资。小资可能的资法,不是因资流资,不是因资拉资西资城资,而是有有假、有有坑蒙拐资资资是不是小资无资。没售没———跟
政府机的合法性却非生俱。有人把《行政资资法》第十六成资立城管、使城构并与来条当并
管有资法资的依据。资资定条:“资院或者资资院授资的省、自治、直资市人民政府可以定一国国区决
个行政机资行使有资行政机资的行政资资资……”然而,一部资范行政资资行资的法律是不能资一新个机的出资提供法律依据的。被作依据的第十六也只资定了“可以定一行政机资行构当条决个
使……资资资”,有资任何一资政府在原有资资行政机资之外资资一新机的资力。事资上并没个构,去年天资城管打死魏文资事件把城管合法性资资、资法资格资资推向资资高峰后,资院法制资资资司司资资资国青
城管资解的那番资资明资资。他城管是改革资物很称,“然是改革的资物既,那资只能以改革的心资看待城管,通资资整法律由人大的授资、资整城管资资、完善资法程序等资资行改革。”且不资膨资出资大它
新机和管控打资民资自资资资活资算何改革构,资位司资的资法其资已资承资城管无合法出身,所以要“资整法律”“人大授资”“完善程序”。
公司管理资料~建筑资料~公司手~公司方案豆丁册网://docin./1509057653 而城管培资和演资,普遍以小资资假想资。去年初魏文资事件后,南方周末资资城管存资的资资附了一资照片,照片上一资有“城管资法”字资的资,周资是一大群身着准警服的城管资资,其中资资把两个一扮小资的黑衣人架到资面前。资片文字资明如下:“2007年8月15日,北京西城城管大资在区金融街资行一次资资小资的资资演资”。不资如此,二资警督、反恐资判资家资资资材写教,资授资不留痕迹怎地施暴、资到迅速拿人、物的目的……资一切都表明把小资定格在资法群资怎达扣体,资可以资划随打资的“资民”范。畴
资法常用的理由,资如占道资资、影响响市容、资生、交通、影居民休息等等,原本资资通资社区自治解。但前年北京来决区跟某小小资之资初资成效的自治资定因城管反资而流资,表明至少在北京解资资的决横插构正道被资小资和居民中资的城管机堵死了,资一事资同资暴露了资资小资的“资法”理由大多资虚,暴露了资些理由背后的逐利冲资以及部资逐利资资盖资小资资生需要和居民生活便利的真内相。资多地方的小资向城管每月资资保资资后便可占道资资、江城管公资拍资街道资资资……,同资在告资人资,资些勉资其资的“资法”理由如一犹戳气就破的泡,透资气泡,是赤裸裸的部资利益。各地资城管资资下的资达款指资,更是利益冲资的直接资据。
一常用理由是无照资资。但小资资另什资不资照,首先资反省的资资是政府机高资资的构抬做法,资背后照资晃资着部资利益的影子。
至于短斤少两售、假之资资资,流资小资中有,固定资位、超市也有。资方面有事资个需要提起注意:资致重大事故的商品———如自爆的资资机、手机,资死人的资水器;资致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假酒、毒奶,特资是假资,都不是小资在资。小资的资范资售售主要是资令蔬果和一些家庭日用小商品。 资然,也不全是赤裸裸的利益。近一二十年来,暴资资般的城市资美资和市容追求在官资中如流行性资染病。资资上有所好的暴资资城市资美和市容追求,在官资升迁的资有机制下,资必衍生成一资跟众条底资民的资生需求和低成本生存件格格不入的政资资。街资资资,资小资资是资生来需要,资多很
公司管理资料~建筑资料~公司手~公司方案豆丁册网://docin./1509057653市民资来,是生活方便的需要。城管的资一不可能的任资跟众底资民的生存资直接资抗,注定方双冲突资资,突在资有格冲数圳局下也注定不可解。日前深那起悲资性事件就起因于资天资资资者的资赶。天资资资无碍交通,但在官资眼里有碍资瞻,非得资赶,资果资成资端。资资城管和小资是资的双局面,但把资资任资派资城管的市政当既局却不资此资任何资任,也不做任何反省,相反,再次以城管资装升资来回资。
上世资八九十年代,成都资名遐迩青决很的年路市资、春熙路夜市解了多人的就资。在春熙路那条商资街,成百上千的小资每天都在资定的傍资资分和资划各自的位置有序资资。形成的不夜城景象不资吸引本市居民资常光资,多外地很来逛逛蓉的游客都要资资去,感受那里的自由交易气氛和资资、繁资。但那景象已然不在。可惜了!
无资不在的管控和管控一面的跟体两收资行政、资款行政--即控制欲和资欲,迫使资多商资由明资暗。而九十年代以来,有资部资的资力资资和僭越成常资,城管小资的资立根与源正在于资力资资和僭越的资性资展———与个个自我授予了资合法非法的命名资。一政令或文件甚至一资官念资,就可以资合法资非法,资非法资合法。资把街资资资推向了“资法”范畴,在禁止街资小资上耗资了无资数源。而政府部资根本无资资街资资资施禁。在我看来,街资小资甚至不是一可以由公个众参与决来决策定其存在与否的公共资资,而是资批人不可资不可剥侵犯的基本资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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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文五:《城管与小贩冲突的表象背后.doc》2300字
城管与小贩冲突的表象背后
前一阵《城管执法操作实务》中赤裸裸的暴力教唆性内容曝光,引发新一轮关于城管
还使“城管”一词走出国门,进入国际视野。很多人试图解释,但这个与小贩冲突的热议,
全新术语所代表的机构出离老外想象力,所有给出的解释统统不得要领。但在国内,对城管与小贩之间已持续数年的冲突,其实很多人心里都明白,虽然冲突发生在一个特定机构与一个特定群体之间,却折射了扭曲的政绩观与民生的对立、折射了无制约状态下权力的僭越与嚣张。对这种谁也无法置身事外的根本性问题,可以从多方面检视。
小贩方面,不论流动还是固定,作为一种劳动谋生方式,天然合理,自古合法。而现代的一个基本法律精神是,对民而言,法无禁止即可为,对政府而言,法无授权不可为。小贩可能的违法,不是因为流动,不是因为拉东西进城卖,而是有没有售假、有没有坑蒙拐骗———这跟是不是小贩无关。
政府机构的合法性却并非与生俱来。有人把《行政处罚法》第十六条当成设立城管、并使城管有执法权的依据。该条规定:“国务院或者经国务院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决定一个行政机关行使有关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权??”然而,一部规范行政处罚行为的法律是不能为一个新机构的出现提供法律依据的。被当作依据的第十六条也只规定了“可以决定一个行政机关行使??处罚权”,并没有给任何一级政府在原有种种行政机关之外创设一个新机构的权力。事实上,去年天门城管打死魏文华事件把城管合法性问题、执法资格问题推向舆论高峰后,国务院法制办协调司司长青锋为城管辩解的那番话很说明问题。他称城管是改革产物,“既然是改革的产物,那么只能以改革的心态看待城管,通过调整法律由人大的授权、调整城管职权、完善执法程序等对它进行改革。”且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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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膨胀出庞大新机构和管控打压民间自发经济活动算何改革,这位司长的说法其实已经承认城管无合法出身,所以要“调整法律”“人大授权”“完善程序”。
而城管培训和演习,普遍以小贩为假想敌。去年初魏文华事件后,南方周末围绕城管存废的讨论附了一张照片,照片上一辆有“城管执法”字样的车,周围是一大群身着准警服的城管队员,其中两个队员把一扮小贩的黑衣人架到车面前。图片文字说明如下:“2007年8月15日,北京西城区城管大队在金融街举行一次针对小贩的实战演练”。不仅如此,二级警督、反恐谈判专家专门编写教材,传授怎样不留痕迹地施暴、怎样达到迅速拿人、
这一切都表明把小贩定格在违法群体,划进可以随时打击的“贱民”范扣物的目的??
畴。
执法常用的理由,诸如占道经营、影响市容、卫生、交通、影响居民休息等等,原本应该通过社区自治来解决。但前年北京某小区跟小贩之间初见成效的自治协定因城管反对而流产,表明至少在北京,解决问题的正道被横插进小贩和居民中间的城管机构堵死了,这一事实同时暴露了针对小贩的“执法”理由大多虚伪,暴露了这些理由背后的逐利冲动以及部门逐利驱动盖过小贩谋生需要和居民生活便利的真相。许多地方的小贩向城管每月缴纳保护费后便可占道经营、内江城管公开拍卖街道经营权??,同样在告诉人们,这些勉为其难的“执法”理由犹如一戳就破的气泡,透过气泡,是赤裸裸的部门利益。各地对城管队员下达的罚款指标,更是利益冲动的直接证据。
另一常用理由是无照经营。但小贩为什么不办照,首先该反省的应该是政府机构抬高门槛的做法,这背后照样晃动着部门利益的影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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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于短斤少两、售假之类问题,流动小贩中有,固定摊位、超市也有。这方面有个事实需要提起注意:导致重大事故的商品———如自爆的电视机、手机,电死人的热水器;导致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假酒、毒奶,特别是假药,都不是小贩在销售。小贩的销售范围主要是时令蔬果和一些家庭日用小商品。
诚然,也不全是赤裸裸的利益。近一二十年来,暴发户般的城市审美观和市容追求在官员中如流行性传染病。这种上有所好的暴发户城市审美和市容追求,在官员升迁的现有机制下,势必衍生成一种跟底层民众的谋生需求和低成本生存条件格格不入的政绩观。街头
,对小贩来说是谋生需要,对很多市民来说,是生活方便的需要。城管的这一不可能的经济
任务跟底层民众的生存权直接对抗,注定双方冲突频发,冲突在现有格局下也注定不可解。数日前深圳那起悲剧性事件就起因于对天桥摆摊者的驱赶。天桥摆摊无碍交通,但在官员眼里有碍观瞻,非得驱赶,结果酿成祸端。这对城管和小贩是双输的局面,但把这种任务派给城管的市政当局却既不对此负任何责任,也不做任何反省,相反,再次以城管装备升级来回应。
上世纪八九十年代,成都闻名遐迩的青年路市场、春熙路夜市解决了很多人的就业。在春熙路那条商业街,成百上千的小贩每天都在规定的傍晚时分和划给各自的位置有序摆摊。形成的不夜城景象不仅吸引本市居民经常光顾,很多外地来蓉的游客都要专门去逛逛,感受那里的自由交易气氛和热闹、繁荣。但那景象已然不在。可惜了!
无时不在的管控和跟管控一体两面的收费行政、罚款行政--即控制欲和贪欲,迫使许多商贩由明转暗。而九十年代以来,有关部门的权力扩张和僭越成常态,城管与小贩的对立根源正在于权力扩张和僭越的恶性发展———自我授予了对合法与非法的命名权。一个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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令或文件甚至一个长官念头,就可以变合法为非法,变非法为合法。这把街边经济推向了“违法”范畴,在禁止街头小贩上耗费了无数资源。而政府部门根本无权对街头经济施禁。在我看来,街头小贩甚至不是一个可以由公众参与决策来决定其存在与否的公共问题,而是这批人不可剥夺不可侵犯的基本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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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文六:《城管与小贩的纠纷》1100字
山东公务员考试辅导:城管与小贩的纠纷
【来源:联创世华 编辑:yangyuhui 更新时间: 2013-3-20 17:02:46 点击数:47 】
小贩与城管的纠纷历来已久,经常有新闻曝光城管的不是,同情小贩的生存处境。不可否认,一些城管的不文明执法确实加剧了商贩与城管的矛盾升级。但近年来,各地城管在不断加强学习不断提高自身的文明素质,探索出了不少的文明执法方式,但仍有城管与小贩的纠纷层出不穷。问题不仅仅出现在城管一方,一些小贩的素质过低也不容忽视。像这起小贩
砍城管的新闻,使人很容易把感情的砝码倾向城管一方。山东公务员考试辅导
17日下午2时许,广州天河区车陂街道城管执法中队两名城管队员,对一占道经营的卖菠萝小贩进行劝导执法,小贩突然挥刀袭击,27岁的城管队员苏家权被砍伤7处,其中5刀在
头部和面部,或致其毁容。
从新闻获知,城管队员苏家权对占道经营的流动摊贩进行劝导执法,并没有过激的不文明执法行为。在其他流动摊贩已离开的情况下,有一名卖菠萝的40多岁中年男子不愿离开。监控录像显示,该小贩突然挥舞一把用来切菠萝的、约30厘米长的刀子,砍向离他较近的城管队员苏家权,整个过程不到4分钟。行凶小贩随后逃离现场。从事件过程看来,责任全在
行凶的小贩方。
该小贩占道经营本是一错,挥刀砍人更是错上加错。其行为已构成刑事犯罪,警方正在大追捕之中,他必将为自己的行为付出沉重的法律后果,在此无需赘述。他的失去理智的暴
行,伤害的不仅仅是城管苏家权及其家庭,还关系到整个公众的利益。
城管与政府、市民公众利益的终极目标应是一致的。城管不能暴力执法,小贩也不能暴力抗法。城管与小贩其实都是弱者,城管凭借一份工作生活,小贩靠经营小买卖生存。两者应该和谐相处。双方只要在文明法制的轨道内运作,就不该发生矛盾冲突,更不该发生这样
的血案。
城管政府执法的目的在为政府履行环境监督的职能,无论是环境卫生还是交通秩序堵塞问题,城管的付出都不可或缺。如果没有城管的执法,一个城市就会变得脏乱差不堪入目,给市民的居住环境带来诸多的烦恼与不便。拒绝城管的劳动,到头来伤害的还是每个人自己。
对城管的执法,每个市民都要理解与配合。山东公务员网
事情发生后,广州市副市长谢晓丹已下令全力追捕凶手。昨日下午案发后,城管暂停了执法,东圃大马路上看到路边靠近人行道处有众多流动摊贩,此为该街道没有城管时“最自然的状态”。城管停止执法大有静默“抗议”的味道,“最自然状态”其实也是最糟糕状态,意在离开城管的劳动还真不行。作为市民公众,都要以自己的行动支持理解城管的工作,比如自觉遵守街道经营秩序,不随意购买流动商贩的货物,谴责恶性砍人事件,为城管创造出和
谐的执法环境。
作文七:《城管执法与小贩的冲突对我国行政立法和行政执法的启示》1000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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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管执法与小贩的冲突对我国行政立法和行 政执法的启示
作者:赵羚男
来源:《法制与社会》 2013年第 11期
摘 要 城管与小贩的街头冲突,可以说是中国社会生活中极不和谐的典型场景之一,它所 引发的社会舆论几乎一边倒的指责城管部门的 “ 野蛮执法 ” 。虽然这样的指责是否公平值得商 榷,但导致冲突的原因之一 —— 城管部门由于权力过于集中,执法上存在一定的主管随意性, 却是不争的事实。在城管与小贩的冲突中,小贩的暴力抗法也是常见的现象之一。我国现在正 在进行和谐社会的建设,如何才能妥善的解决城管和小贩的冲突成为理论界和实务界所热切关 注和探讨的问题。本文将从行政立法和行政执法的角度对城管暴力执法和小贩暴力抗法的原因 进行分析,并结合当前中国的实际提出相应的观点和看法。
关键词 暴力执法 暴力抗法 立法 行政程序公开 弱势群体
作者简介:赵羚男,武汉大学法学院。
中图分类号:D631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3) 04-158-02
一、近年来城管与小贩冲突的典型事例
近年来。城管与小贩的街头冲突,可以说是中国社会生活中极不和谐的典型场景之一,它 所引发的社会舆论几乎一边倒的指责城管部门的 “ 野蛮执法 ” 。典型事件之一是 2010年昆明城 管小贩冲突事件,当时昆明市五华区城管部门在执法中与违法占道经营者发生纠纷,引发群众 围观并发生冲突,导致 10多人受伤,多辆汽车损坏。现场部分围观人员不听从民警劝解,并 袭击围攻城管队员、派出所民警及车辆,掀翻城管部门 9辆汽车,其中 3辆汽车被人点燃,因 扑救及时,未酿成重大损失; 4辆先期增援警车车窗被砸坏, 1辆警车被掀翻。期间,有 9名 城管工作人员受伤, 4名公安民警被砸伤。典型事件之二是兰州城管暴力执法,被群众殴打至 当众下跪求饶! 2009年 06月 7日下午三点左右,兰州市小西湖义务商场附近,兰州城管数十 人统一着装统一行动,对附近摆卖水果小吃的小摊贩进行粗暴地驱赶抢砸,一些逃避不及的小 贩为保护三轮车和水果不被抢走被城管粗暴殴打。
由以上案例可以看出,城管作为维护城市形象的重要机构,在执法过程中经常和小贩等弱 势群体的利益发生冲突。由于种种原因,使得这种冲突不断的加剧使其成为严重的社会问题。
二、城管与小贩发生冲突的原因及危害分析
(一)城管和小贩发生冲突的原因
作文八:《城管执法与小贩的冲突对我国行政立法和行政执法的启示》500字
城管执法与小贩的冲突对我国行政立法和行政执法的启示 摘 要 城管与小贩的街头冲突,可以说是中国社会生活中极不 和谐的典型场景之一,它所引发的社会舆论几乎一边倒的指责城管 部门的“野蛮执法” 。虽然这样的指责是否公平值得商榷,但导致 冲突的原因之一——城管部门由于权力过于集中,执法上存在一定 的主管随意性,却是不争的事实。在城管与小贩的冲突中,小贩的 暴力抗法也是常见的现象之一。我国现在正在进行和谐社会的建 设,如何才能妥善的解决城管和小贩的冲突成为理论界和实务界所 热切关注和探讨的问题。本文将从行政立法和行政执法的角度对城 管暴力执法和小贩暴力抗法的原因进行分析,并结合当前中国的实 际提出相应的观点和看法。
关键词 暴力执法 暴力抗法 立法 行政程序公开 弱势群体
作者简介:赵羚男,武汉大学法学院。
中图分类号:d631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3) 04-158-02
一、近年来城管与小贩冲突的典型事例
近年来。城管与小贩的街头冲突,可以说是中国社会生活中极不 和谐的典型场景之一,它所引发的社会舆论几乎一边倒的指责城管 部门的“野蛮执法” 。典型事件之一是 2010年昆明城管小贩冲突事 件,当时昆明市五华区城管部门在执法中与违法占道经营者发生纠 纷,引发群众围观并发生冲突,导致 10多人受伤,多辆汽车损坏。
作文九:《从新公共行政学角度分析城管与小贩的暴力冲突》6500字
案例分析—
从新公共行政学角度分析城管与小贩的暴力冲突 摘要:近年来发生在我国的城管与小贩的暴力冲突屡见不鲜,引起了政府和社会的高度重视,并且很多学者也对此现象做出了研究。本文基于2013年我国所发生的几起典型的暴力冲突事件,从新公共行政学理论角度进行研究,运用新公共行政学的效率观,社会公平平价值观,和动态开放组织观,分析冲突事件产生的原和和解决冲突的办法,从而对城管与小贩的暴力事件有一个新的认识。 关键字:城管与小贩 暴力冲突 冲突原因 解决冲突的办法
一、 问题提出
随着中国经济的发展社会的进步,城市化水平的不断提高,小贩与城管两个社会角色也就应运而生,随之而来的是频发的暴力冲突。那么这种现象的产生是社会发展的畸形还是发展的必然,若是发展的必然,那么其存在的合理性又在哪里?如果存在合理那么暴力冲突的原因又是什么?如何才能解决这些暴力冲突?
二、 理论综述
1、暴力原因
曹武(2006)指出城管暴力执法的经济原因、文化心理原因外,强调了城市规划、建设与管理脱节,管理者审批与执法脱节,立法与现实脱节等导致暴力执法抗法的体制原因。封辉(2006)在分析概括了执法队伍业务素质低下等主观原因的基础上,突出强调了立法严重滞后、执法程序混乱、执法经费不足、硬件设施不配套等客观原因。张毅(2005)指出了目前城管职能泛化,管理职责较多、执法依据不明确等问题,分析了城管管理治标不治本对前期政策不完善产生问题的修正结果,突出强调了体制不畅,管理模式混杂,管理合理性、合法性屡遭质疑的体制性问题。高军(2008)从体制性问题上来反思城管公务活动暴力化的原因,认为城管公务活动暴力化直接原因在于权力缺乏约束,从而城管公务活动暴力化折射出法律和政策的决策、出台、运行、反馈与纠错机制存在缺陷。学者们对问题的归纳多种多样,不同角度,不同方面都有不同的看法,但总而言之,都是从法律保障,执法依据和程序,体制因素,人为因素来进行探讨的。
2、对策归纳
初冰(2007)认为,城管暴力执法的问题不仅是自身建设不健全所导致的,还与外界的环境有关,是一个长期的、动态的过程,要杜绝暴力执法、重塑执法机
关的形象,构建和谐社会,需要立法者、城管、市民的共同参与和努力,树立以人为本的管理理念。李婷(2008)在对当前我国城市管理执法暴力问题进行研究后,提出了城市管理者要增强法治观念,抓紧城管立法工作,推行执法责任制及建立健全执法监督机制。高军(2008)通过体制性分析,强调要更新执政理念,制约政府权力,避免权力过于集中,实现立法公正。没有坚实的法律依据保障是城管执法者底气不足的原因,没有理顺的执法体制是执法问题和针对问题提出解决办法的有效出口。不同的学者在对这两点赞成的基础上,对解决对策中的执法理念的改变,执法组织的保障,执法模式的创建等都有各自的看法,但都大同小异,并没有实质性的区别。
三、小商贩和城管产生的背景及存在合理性分析
自城市的产生就有商贩的存在而小商贩则是在经济发展,城市化进程不断加快而产生的。他们是相对正规商贩而言的,可以说小商贩是城市发展的产物。他们没有合法存在的依据,只有现实存在的合理性,可以说他们的存在是与现代化城市的发展相悖的,但其也有存在的合理性。新公共行政学提倡社会效率,就是指以社会价值观念为目标,规范的予以衡量的效率,也就是说,效率必须与公共利益、个人价值、平等自由等价值目标结合起来才有意义。从理论方面看,新公共行政不仅仅是执行政策的工具,而且还是对广大群众生活的各个方面都具有决定性影响的重要因素,它担负着广泛的社会责任。从公共行政管理实践方面来看,新公共行政学认为公共行政的最重要的目的在于促进人类幸福。小商贩的存在虽然对市容市貌有很大的不利影响,但其给公众带来的方便也是不言而喻的。我们不能因为小商贩的存在对城市发展与形象有不利的影响就否认其存在的合理性,我们不仅要看到公众利益,也要重视个人利益。小商贩的存在,就必然导致商贩管理者的存在,这样城管也就应运而生。城管存在的合理性一直是人们讨论的热点,废与留一直存在争议。虽说城管是城市市容的管理者,行政部门赋予了城管管理市容的权利,但并不意味可以暴力执法。城管的存在是有法律依据的,但其定位是存在问题的,传统的公共行政机关在执行立法和提出计划时,常常以牺牲社会的平等来强调效率和节约,与其说照顾一般人的利益,倒不如说它照顾特殊人的利益它以献身于公众福利和民众的面貌出现,但实际上却反其道而行。现在的城管执法就存在这一误区,即使是为了城市的更好发展而规范小贩,但其执法手段与方式存在很严重的问题,可以说城管的存在是有争议的,但其有合法存在基础。城管要公正,公平的去处理小贩问题,而不是以暴力的手段去执法。总而言之,小商贩的存在有其和理与不和合法性,但城管的存在有其不合理性,但有其合法性。无论是城管还是小商贩都是城市的一部分,对城市的发展都起到十分重要的作用,二者的和平相处时城市健康发展的重要前提。既然小商贩和城管的存在都有其合理性那么产生相互暴力的原因又是什么?
四、 根据材料分析暴力事件产生原因
1、小商贩为某生存利益顽固不化
2013年7月17日上午,湖南临武县南强乡莲塘村果农邓正加,在县城摆摊卖西瓜时与城管发生肢体冲突,之后倒地死亡。先是在解放南路,邓氏夫妇被城管以无着装、无证经营等理由罚款100元,并搬走一些西瓜。邓妻上前阻拦,且与城管发生推搡。随后邓氏夫妇将西瓜摊转移至文昌南路县检察院附近。正当他们准备卸瓜时,10余名城管赶到,双方再次发生争执。
2、城管为只顾绩效不顾人民生死
有人用手机拍下现场视频,被城管抢走、砸碎。一位邓姓目击者称,有七八个城管围殴邓氏夫妇,并用卖瓜的秤砣重击邓的头部,不久邓倒地身亡。冲突中,邓从一位城管身上抢下工作证,该证在邓妹妹手中。证上显示“临武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姓名“廖卫昌”,职务“执法三队大队长”。邓妻在冲突中身体多处受伤,后被送往临武县中医院救治。
3、发生事故后没有合理合法的应急处理办法
当晚9点开始,警方出动多次试图抢尸,被围观群众用石头、矿泉水、西瓜打退,现场一度混乱。7月18日凌晨2点,邓正加家属找来冰柜存放其遗体,亲属和村民以冰柜为中心,围在事发现场。大约4点40分左右,在家属没有任何防备和挑衅的情况下,警方出动200多人,手持警棍和盾牌,对现场围观者暴打,包括路人和亲属在内的10余名围观者被打伤。死者的大女儿背部、脑袋、胸部被打伤,缝了数针。
4、媒体社会公众不能发挥正确的作用
湖南经视记者李海涛与雷凯,在采访中被五六名警察用粗木棍殴打,致头部、肩部和背部不同程度受伤,脚上有约6厘米伤口;采访车和两部手机被砸,其中一部手机不知去向。还有一个年轻路人的脑袋被打破,在县中医院救治。人群被驱散后,警察从冰柜里抬出死者的遗体后拉走,整个过程前后持续20分钟。邓的遗体被拉至南强镇莲塘村进村路口后放下。下午郴州市公安局法医对尸体进行尸检,据在场的临武县检察院反渎局工作人员透露,其头部有两道红色血印,头颅内有淤血覆盖。之后尸体下葬。
5、没有妥善的善后工作
至于赔偿事宜,多位村民证实,邓家正在与政府谈判,邓之子邓青强对记者表示,“赔了89万多,还没拿到手”。7月20日,临武县政府有关方面证实,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给予邓家属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抚慰金等共计89.7
万元,已执行到位。临武县警方以涉嫌故意伤害罪,对廖卫昌、袁城等6名涉事城管工作人员实施刑事拘留,送郴州市看守所羁押,将接受法律制裁。该事件引发社会广泛关注。
五、 从新公共行政动态、开放组织观分析解决冲突对策
1、 调整分配过程
所谓分配过程,就是指新的公共行政必须关心分配形式,必须依据从公共项目中获得的效益来处理人的物质和服务的分配问题,成本—效用分析和成本—效益分析是最常用的方法。公共行政组织内部的权利、资金与利益的分配形式是组织理论的系统内容。很显然城管的暴力执法所形成的社会效益和其所付出的成本是不成比例的。另外小商贩的暴力抗法从一些方面来说也是生活所迫,究其原因还是因为社会的分配的合理,导致社会的贫富差距过大才会有小商贩的存在,才会有暴力事件的存在。要想解决城管与小商贩的暴力问题从根本上是要解决社会差距问题,要不断完善社会保障制度,解决小商贩的生存问题。只有小商贩也走上了致富道路,才会减少暴力事件的发生。社会的贫富差距不是在短时间内就能消除的,这需要很长的过程。社会财富的不均是引发许多社会矛盾冲突的原因,利益的趋向,导致了犯罪的发生,所以我们要引导小商贩规范合法经营,同时也要完政府对弱势群体的社会保障工作,只有这样才能缓解社会矛盾。
2、 利用整合过程
所谓整合过程是指通过权威层级来协调组织中成员的工作过程,而其中每个成员都可以视为在该层级中扮演的角色,其中各自的任务通过权威层级联系在一起,整合的目的在于构建一个有凝聚力的、能够有效实现目标的组织整体,并使其运行机制更加有利于各种行政任务的完成。运用整合原理其中的角色扮演方法来解决城管与小商贩的暴力问题是十分有其实际性的。通过权威部门整合,使城管与小商贩互换角色,让城管去体会小商贩的生活艰辛,让小商贩去体会城管工作的困难。只有这样城管与小商贩才能真正做到相互理解,才能使他们站在对方的立场上去解决问题。我国社会的特殊国情导致了城管与小贩的相互暴力,而产生暴力的很大原因是因为双方的不理解,只关心自身的利益,为利益不择手段,系统的整合角色的互换能很大程度上的缓解矛盾。矛盾的缓解,不但能减少暴力事件的发生,还能使小商贩也成为城市市容的保护者,这样才与党深入开展群众路线的政策相协调,商贩与城管共同构建美丽城市,这才是整合的根本目的。
3、 发挥边际交换过程的作用
所谓边际交换过程,是指公共行政组织与其他相关组织及目标群体之间建立共生关系的过程。与公共行政组织相关联的组织有立法机构,辅助参谋机构,上
级行长官以及利益集团等。由于公共行政组织处于一种竞争的环境中,各级政府也有相互依存的关系,他们都需要上述那些关联组织的支持。因此,边际交换过程不仅要求行政机构与立法机构的领导发生共生关系,而且鼓励各级政府之间建立新型的关系,同时要注重少数群体的参与,这样有利于缓和和减少相关群体的社会冲突与挫折。就像企业家与员工之间存在的工会一样,在城管与小商贩之间也应该存在这样的社团组织去调节小商贩和城管之间的矛盾。当二者的矛盾不能调节时,我们应该去借助第三方的力量去化解矛盾,而不是任其发展使矛盾激化。建立的这种新型的关系就是边际交换的过程,同时社会公众也可以参与进来,这才是解决城管与小贩矛盾冲突的合理的办法。
4、 重视社会情感过程
所谓社会情感过程,实际上是一种社会情感的训练过程,它可以被视为公共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一种基本工具,还可以被视为一种技术,例如敏感性训练,T技术以及组织开发方法等。社会情感训练能使行政人员降低对权威层级的依赖,能够接受各种风险的的挑战,也能对各方袭来的冲突采取宽容大度的态度以提高行政机构整体适应各种社会环境的能力。城管作为当今社会一种特殊的职业,面对特殊的群体,就要求其要有特殊的工作能力。而社会情感训练正好能满足这一要求。社会情感训练不仅要体现在平时的培训,也要体现在工作人员的的录取上,要严守入口,才能保证城管的质量。只有城管具备了正确处理与小贩冲突的能力才能适应城管这一工作,而城管的平时也要组织相应的训练以提升自身能力,这样才能减少暴力冲突的发生。
六、 总结
新公共行政理论主要是对行政理论的反思,所以案例分析大部分针对的是城管改革方面的。而基于公共行政组织运作过程的动态、开放的认识,新公共行政学派认为,当代公共行政发展的动力源于对组织变革的需要。之所以如此,其原因在于,第一,公共行政组织是提供各种公共服务的具体承担者,显然,公共行政组织结构与功能状况与公共行政的质量密切相关;第二由于传统组织理论所强调官僚层级体系与制度规范仍然在公共行政组织建设中其重大作用,因此公共行政组织的结构趋于呆板、僵硬,与激变的社会环境形成巨大的反差,使公共行政组织无法对所发生的社会变化做出迅速而有效的反应;第三,现有公共行组织将自身利益扩张看成组织发展目标,忽视服务对象—公众的需要;强调组织效率,忽视公民平等自由的权利。为此,新公共行政学派提出了公共行政组织设计方案应该基于两个目标:第一,顾客导向的组织形态,即将公众的需要作为组织存在和发展的前提;第二,应变灵活的组织形态,加大组织的结构弹性,以便能够对外界刺激做出迅速的反应。
将城管的执法归于公共行政领域,原因是其行政对象是城市中的小商贩,是公众的一部分。但小商贩又有别于公众,其大部分为不合法经营,虽然小商贩为无证的违法经营,但其也属于公众的一部分。要想解决暴力事件,城管必须转变执法观念,变执法为服务。城管为何不将小商贩的无证不合法,变成有证合法经营,为何不将小商贩的分散经营,变成集中地规范经营。城管与小贩要减少暴力的冲突,前提是要解决小商贩的生存问题,而生存问题解决的最好办就是让其经营规范化,合法化,这就要求城管转变执法方式,强化服务,引导小贩规范合法经营。
城管的暴力执法其实与其执法能力的欠缺有很大关系,当一个人的一方面能力欠缺时,他就会想到用暴力去解决问题,城管的暴力执法就是城管执法能欠缺的表现。城管为追求绩效,在相同的事件内没能用合法的方式解决问题,那么最快,最奏效的执法方式就是暴力执法。城管没有应变灵活的组织形态,不能对外界刺激做出迅速的反应,这是城管自身的缺陷。但无论是城管还是小商贩,都有其不足之处,但都有其存在的必要性,要找到二者利益的共通点,做到利益的共存,这样城管小商贩才会化解冲突,共同成为城市市容的保护者。
参考文献:
【1】 中国城市发展网,《城市管理暴力执法问题研究综述》作者:郑 真 廖熙义
【2】 西方公共行政管理理论精要 作者:丁煌
附:
案例
2013年7月17日上午,湖南临武县南强乡莲塘村果农邓正加,在县城摆摊卖西瓜时与城管发生肢体冲突,之后倒地死亡。先是在解放南路,邓氏夫妇被城管以无着装、无证经营等理由罚款100元,并搬走一些西瓜。邓妻上前阻拦,且与城管发生推搡。随后邓氏夫妇将西瓜摊转移至文昌南路县检察院附近。正当他们准备卸瓜时,10余名城管赶到,双方再次发生争执。有人用手机拍下现场视频,被城管抢走、砸碎。一位邓姓目击者称,有七八个城管围殴邓氏夫妇,并用卖瓜的秤砣重击邓的头部,不久邓倒地身亡。冲突中,邓从一位城管身上抢下工作证,该证在邓妹妹手中。证上显示“临武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姓名“廖卫昌”,职务“执法三队大队长”。邓妻在冲突中身体多处受伤,后被送往临武县中医院救治。当晚9点开始,警方出动多次试图抢尸,被围观群众用石头、矿泉水、西瓜打退,现场一度混乱。7月18日凌晨2点,邓正加家属找来冰柜存放其遗体,亲属和村民以冰柜为中心,围在事发现场。大约4点40分左右,在家属没有任何防备和挑衅的情况下,警方出动200多人,手持警棍和盾牌,对现场围观者暴打,包括路人和亲属在内的10余名围观者被打伤。死者的大女儿背部、脑袋、胸部被打伤,缝了数针。一个年轻路人的脑袋被打破,在县中医院救治。湖南经视记者李海涛与雷凯,在采访中被五六名警察用粗木棍殴打,致头部、肩部和背部不同程度受伤,脚上有约6厘米伤口;采访车和两部手机被砸,其中一部手机不知去向。人群被驱散后,警察从冰柜里抬出死者的遗体后拉走,整个过程前后持续20分钟。邓的遗体被拉至南强镇莲塘村进村路口后放下。下午郴州市公安局法医对尸体进行尸检,据在场的临武县检察院反渎局工作人员透露,其头部有两道红色血印,头颅内有淤血覆盖。之后尸体下葬。至于赔偿事宜,多位村民证实,邓家正在与政府谈判,邓之子邓青强对记者表示,“赔了89万多,还没拿到手”。7月20日,临武县政府有关方面证实,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给予邓家属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抚慰金等共计89.7万元,已执行到位。临武县警方以涉嫌故意伤害罪,对廖卫昌、袁城等6名涉事城管工作人员实施刑事拘留,送郴州市看守所羁押,将接受法律制裁。该事件引发社会广泛关注。
作文十:《城管与小贩的暴力化》8600字
对于软硬不吃、软硬皆施的小贩,城管时常采取“一脚定乾坤”方法——抄摊儿。两者开始频频交手,以暴易暴。旁观者惊异于城管的粗暴,但城管却有自己的无奈。一个城管队员自曝心理历程:参加城管之前看见过抄摊儿无法理解,成桶的白米饭被倒在垃圾堆上。后来没想到我也开始抄摊。我是不 得已。文明执法不能解决问题,只好“一脚定乾坤”。在街上执法,这是最高效率的方式。当“一个城管要面对60个无证摊贩,不想用暴力都难。”笔者指导的研究生曾在天安门城管实习,回来感受道:“连我们都想动手了。”
按照现行的行政处罚法,城管对小贩进行处罚,至少应当表明身份、告知权利、收集证据等,而实际上小贩瞥见城管就溜之大吉。当法律规则难以操作而上级命令又必须执行时,城管只能自创规则。一旦城管摆脱正式规则的约束时,执法就只能凭纪律和良知。纪律和良知若再失守,暴力就开始了。法律不允许城管使用暴力,而完成任务又必须借助暴力,非法施暴成了必然选择。暴力一旦失控,就难有边界。深圳街道办城管队员当街扒掉市城管队员的裤子,北京十余名城管当街围殴警察。为了规避法律风险,城管更愿意借助协管来实施暴力:
……两名假证贩子说,他们先后遭到数名男子围殴,被罩住了脑袋押上汽车,身上财物被洗劫一空,还搜走了银行卡并逼问密码,卡里原有几百元钱只剩下几十元。……到下午2点多,一名身着城管制服的女工作人员掀开秦鹏的头套,要为他做“笔录”,核实了秦鹏的手机号码与户籍地址后,要他写下“以上内容属实”并签字按手印。笔录后他被重新戴上头套押上车……,让他脱掉鞋子下车,摘下他的头套,命令他“往前走,不准回头”。秦鹏后来打听到,自己被抛在十三陵水库附近……
“卖假证本来就不合法,不敢找警察。”第三天得知另一个同行又“遇劫”了,他们决定求助警察。协管被抓到后,刑警问他:“知道怎么回事吗?”他说:“不就是钓鱼吗?”“钓鱼”者是**城管大队协管,听说包括城管副队长共十三四个被带到派出所,赃物有许多手机、钱、银行卡等,光手机就有32部。该案后来移交昌平警方。在取保候审期间,副队长***仍继续执法。
案件最后不了了之。这不完全因为官官相护,因为案件事实本身就是“灰色”的。虽然故事充斥着非法镜头,但身着城管制服的女工作人员做“笔录”却又像在正式执法。小贩声称“被劫”,保安自称“钓鱼”。“打劫”的东西虽然有遗失,但也有的保存在单位里。行动者并非个人暗中进行,而是集体公开行动。即使请教刑法专家,这种行为也难准确定性——既象打劫,又象执法,介乎两者之间。而以下事件,则完全是黑色的了:
盘踞海淀**小区的“地头蛇”和城管分片队员张**、小区物业经理潘**、保安队长张**勾结,用“城管抽查”的名义打击不交保护费的小商贩。据水果小贩刘义等人介绍,收“保护费”始于非典前的两年,最多时有二十多人收钱,张**也收。张的势力范围“地方大,位置好,一个摊位每月要收两千元”;紧挨张**地盘的是物业经理潘**的“摊位”,“每月收1600元”;保安队长张**占有四个摊位,每个在八百元左右。“城管抽查”成了收费手段,不交钱,城管就带保安来抄你。上级单位检查时,这些人会提前打招呼。刘义称:“他们生意兴隆!我们算了一下,一个人一年至少能收十几万。”
收费始于2001年,警方抓捕在2007年,收费期约六年,期间黑白两道相安无事。各方分配比例比照权力大小:城管张**“地方大,位置好”,单个月收2000元;物业经理的地盘紧挨着张**,单个月收1600元;保安队的摊位月收800元。应当可以纳入国库的数百万“税源”流失了。人民政权在张**所管的“片区”被彻底非法化。这种“一个都不能少”式的全面收费持续六年。在人民群众眼里,“塔院城管”这个“组织”而不是“个人”非法化了。
不到两个月,朝阳城管**分队的两任保安队长涉嫌抢劫和敲诈勒索小贩被警方抓捕。水果小贩赵强说,从他去年秋天来这里摆摊,就很少见到城管队员上街,都是城管保安在街上巡逻。今年7月8日,保安班长和队长要他们四个卖光盘的每月交2000元保护费。四个小贩交钱后越想越后悔:以前遇见保安,逃跑几率至少是50%。就算被抓,给他们“意思意思”也能拿回光盘,每月损失远远小于500元。没想到他们胃口越来越大,干不下去了。他们选择了报警。
协管保安为什么可以收保护费?城管队长说,和平街目前有15名城管,50多名协管,管辖范围4.6平方公里,人流量大、街面复杂,一些城管偷懒,导致保安单独执法。刘宾出事后都是城管带着保安出来执法。
一名城管保安说,我们早上6点半起床,8点正式上班,如果没有临时任务,一般每天晚上10点左右下班,没什么制度约束,工作主要靠自觉。每月工资900元。我们上岗这两个月,常有小贩塞钱塞烟,都被拒绝。“有个中年妇女要给我200块钱,让我把她被没收后停在院子里的三轮车推出来。我拒绝后,她很不解地离开了,临走还自言自语‘以前都是这样干的’。”
这个案例有几点要注意:
(1)此前小贩被抓,只要“意思意思”就能拿回光盘。这些“意思”应当给了巡逻保安,而非保安队长,无法通过保安队长之手再转移他人。从保安班长和队长角度来看,这是“失控”,是手下的人在“黑领导”,所以他们要亲自和小贩谈收费。假如城管有不法之念,宜假手保安与小贩交易,避免风险。一旦事发最好保安一走了之,大家安静。假如保安落网,只要城管一口咬死,就可成功地刷清自己。
(2)保安的收费标准远远低于保安队长,小贩的原话是“远远小于500元”,估计应在200元以下。高收费逼得小贩没法干,才有了报警和事发。如果收费合理,小贩不会报警,两者相安无事。和平街范围大、任务重,“很有必要”招聘协管。目前和平街有五十余名协管,而城管只有十五名。招聘协管名为“分担”事务,而协管一旦到岗,城管就偷懒。城管虽然实行工资与效益部分挂钩,但实效不大。因为事务分配权在城管,只要让保安多于点,任务照样完成。通过任务发包,城管队员成功转型,很少上街,“都是城管保安在街上巡逻”。上街如果动手,保安理当冲锋在前。
(3)保安每天工作时间近14小时,月收入900元,等于或小于普通饭店服务员工资。工作没什么制度约束,主要靠自觉。巡回时,常有小贩“塞钱塞烟”。工资少、工时长而且没有前途,保安会逐渐腐化,实现从“拒贿”到“收贿”再到“索贿”的转型。那位送钱被拒的中年妇女说:“以前都是这样干的”。这里包括两层意思:其一大家都这么干,其二一直这么干。“这么干”已成惯例。摊贩市场被城管和保安们成功地私有化,至少部分私有化了。
北京城管队员非法化最确切的个案,要数顺义区城管高丽营分队队长常**。他被法院径直判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和“敲诈勒索罪”。在少数城管暴力化同时,小贩社会也开始暴力化了。他们或者自行组成黑社会,或者寻求黑社会保护。
27日下午,两名城管队员在遭到暴徒殴打后,竟被要求下跪认错。说起被打的一幕,城管队员感到灰心。两人在劝阻这些摊贩离开游览区时,一名女摊贩破口大骂,其他摊贩在旁煽风点火。他们收缴一名摊贩的秤,摊贩一边打电话,一边对执法人员说:“你们两个等着,我要你们好看!”几分钟后,9名手持刀具和铁棍的男子赶来,对安某和薛某大打出手。在殴打过程中暴徒们不断用地方话辱骂安某和薛某, 威胁他们不准再来“管闲事”。其中一名歹徒威胁被打倒在地的薛某,要他跪下向女摊贩“认错”。
执法大队李队长说:“这些人居无定所而且三五成群。当执法人员纠正他们的违法行为时,他们气焰嚣张,甚至有些执法人员下班回家还经常会被跟踪,我们特别害怕自己的家人遭到报复。”“他们已经结成帮派,只要一人受到执法人员的清理,他们就全体结帮,并叫来同伙打人,更甚的是,这伙人垄断了游览线,不允许其他外地人在他们的‘势力范围’内摆摊设点。”
通过暴力强行划定并垄断利益,属于典型的黑社会行为。这些人居无定所,三五成群,气焰嚣张,跟踪威胁城管队员,以至城管“特别害怕”。如果任由事态发展,结果可推而知。从小贩角度,由于他们无法组成正常社会,也无法寻求政府保护,只好组成“新疆帮”、“安徽帮”等类型的私人社会,必要时寻求黑社会帮助。据研究黑社会问题的南京大学教授蔡少卿估计,中国黑社会成员超过百万。黑社会猖獗的客观原因之一是农村盲流人口涌入城市,迫于生活加入黑帮。
四、小贩治理中的个人、社会与国家
摊贩治理,并非城市化进程中无法克服的“中国难题”,世界各地都曾经历过失业人群“摊贩化”,经历过从排斥驱逐到认同疏导。非法化小摊贩和激烈的取缔,各地也曾发生,但国家正式制度驱使数百万官员与数千万摊贩,进行长达二十余年流泪加流血的“都市游击战”,无论其规模还是其惨烈程度都属世界史上罕见。治理小摊贩并不难,各国有着近乎共同的答案,要旨是:(1)小摊贩合法化,划定区域和时段,让其有序经营;(2)成立小摊贩自治组织,实现自我治理和约束;(3)国家提供必要的制度规范和监督救济,协调摊贩与其它利益集团的关系,避免摊贩社会黑化。这些治理原则,已为韩国、日本、美国等国和我国台湾地区实践所证实。大陆有限的几个试点单位,收效也极其良好:
3月8日下午6点,下班高峰,小摊点摆成一字长蛇阵。卖臭豆腐的,烤羊肉串的,卖馄饨的,三轮车、桌子摆放得井井有条。地面出奇的整洁,不像很多城市脏水横流,苍蝇群飞。
“要是几个月前来,绝对看不到这副场景。”城管中队长江志正说。摊点生意和“市口”直接相关,每个摊位都设法前移,动辄就堵得动弹不得。为抢占地形,摊主们时不时打得头破血流,成为镇江市脏乱差的典型。执法队员跟摊主的关系,势同水火,“动谁的摊子谁就跟我们‘拼命’。”
城管大队长尹小雪想,能不能换个思路,让他们进行自我管理呢?为此,镇江市城管局联合公安、工商等部门,先后召开三次协调会,启动“民主自治”试点。八位摊主一致同意无记名投票选出正副小组长,通过抽签进行摊位排序。商定自路口向北20米内摆放摊位,按序号定时轮流交换位置,正副组长监督协调。
试点一个月,效果出奇的好。自治组长黄世萍说,现在大家规规矩矩,既用不着起大早抢位子,也不用跟城管队员吹胡子瞪眼。上家泼了脏水扔了垃圾,下家就会提醒清扫;下家生意忙不过来,上家就在旁边搭把手。
镇江城管把民主自治的好处归纳为一箭三雕:秩序规范了,市容整洁了,关系和谐了。城管的工作模式发生质的变化,从执法为主转变成协调为主。有什么问题,聚在一起开个会,提个醒就行了。城管在与不在,现场的秩序、卫生都差不多!现在矛盾解决了,城管也可以“隐身”了。
义士路小贩自治效果“出奇的好”,其实不奇。政府打击小摊贩的理由无非“脏乱差”,而“脏乱差”其实是政府错误管出来的,并非摊贩经济的胎记。政府非法化小摊贩,摊贩们的利益无法保障,无法形成恒定的社会关系网络。小贩之间、小贩与居民之间的秩序难以生成,即使生成终当短命,因为这些秩序都在国家打击之列。朝不保夕的小贩,当然无心将摊位装点的整洁漂亮,因为不定哪天被抄,投入打了水漂。小贩无心树立信用,因为信用依靠日积月累,而小贩只能“打一枪换个地方”。由于法律不认可小贩之间划分的利益范围,小贩之间只能奉行“先占为王”的丛林规则,天天抢占地形,“时不时打得头破血流”。无从讲信用、讲卫生、讲秩序,一切失序,“乱成一团糟”。借用浦东新区张学兵区长的话:“乱设摊是我们管出来的,主要责任在政府。”
一旦政府转变立场,事物就回归本来面目。秩序形成了:通过抽签进行摊位排序;自路口向北20米内摆放摊位;按序号定时轮流交换位置。自主选择的秩序被自觉地遵守,无须国家执法。城管在与不在,现场的秩序、卫生都差不多!大家规规矩矩,互相帮助,其乐融融。城管也称一箭三雕:“秩序规范了,市容整洁了,关系和谐了”。城管的工作模式发生了质变,从执法为主转变成协调为主。矛盾解决了,大家安生了,城管也隐身了。
摊贩经济的政治和经济正当性,学界早有归纳。一般认为,摊贩经济并不缺乏效率,它是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摊贩经济不仅增加GDP,还有更多的优点:(1)满足低层和普通市民阶层的生活需要,廉价的摊贩市场是他们消费品的理想来源。(2)丰富城市文化。摊贩经济能营造一种特殊的城市街头文化,让游客和市民感受地方的特殊风味。如法国巴黎街头艺人的展示、我国传统的庙会、夜市,不仅提供购物便利,还是城市文化独特的景观。(3)摊贩是恢复街道活力,有效利用公共空间,增加城市魅力的佳径。“欧洲有露天吧台,亚洲有街道摊贩”。摊贩制造街头的喧闹,活跃着城乡的交流。(4)解决部分就业。许多人受资金、技术、年龄限制,只能自我就业。起点低、资金少、操作容易的摊贩生意,成为就业捷径。
分析摊贩经济的政治正确性及治理的技术细节,非本文的主旨,一个小贩都能从实践中得出真知:
我(按,一个金融会计专科毕业的女摊贩主)觉得马路设摊为国家释放了很大的压力,不是什么羞耻的事情,不应该取消。管理上有几点:第一,马路单边摆放;第二,统一形象摆放。比如一个摊位不超过两米,就可以设计一个两米长的工具,大家统一在这个范围内。第三,统一时段经营。可分为早市和夜市。摊位固定大家都不会抢摊位了。第四,有一个摊位申请人工作卡制度,不要有炒摊位的现象,维护真正需要的人的利益。第五,要有限制经营项目的管理,这样不会出现大排挡脏乱差,或者黄碟之类。第六,要有卫生管理。可以出台一个守则进行考核。没有做好卫生自理的,可以取消经营资格。
本文旨趣在于,这个并不复杂在互联网时代更不难发现的“正确答案”,为何二十多年来一直没被政府部门“采信”?摊贩非法化背后的利益和真正的推手究竟为何?
小贩非法化的始作俑者是工商部门,此后职责移转给城管。小贩非法化固然让一线的城管很辛苦,但另一方面,正是通过这种义正辞严式的“造事”和责无旁贷式的“揽事”,作为新设部门的城管成功地使各界相信自己“重任在肩”,成功地站稳了脚跟并扩军,提升了城管在政府系统中的“权重”。2007年3月9日,北京革新西里社区决定试行小贩自治,效果良好,但消息传出后某城建科长就直摇头:“她划定了一个地方就能摆摊,那城管执法怎么办呢?居委会认可他们了,那城管到底是算他们违法还是不违法呢?”一位城管队长也说:“就算是上海等其他地区都放宽对小摊贩的管理,北京也不行。08年北京 还有个奥运呢!”
由居委会“划定一个地方”,城管当然难以认同,这涉及城管与居委会谁享有“认可权”这一核心问题。居委会单方面“划定”,在城管看来属于“擅自篡权”,形同政变。虽然政府设立城管的目的是“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不应享有行政许可权,但组织一旦设立,组织的目标就会异化,会优先关注自身的命运。面临“失权”威胁时,城管不再言苦言累,颇有不辞辛劳之意。一个月后,居委会主导的试点被迫取消,街面又回复到“脏乱差”时,城管的解释是:“我们永外地区3.03平方公里,派出所有120号人,但是我们城管只有16个人。”言外之意还要加人。2007年3月27日,在居委会试点被取消后,城管主导的一项旨在加强管理的改革措施开始试点。
权力意味着利益,正是通过非法化小摊贩,城管才“重任在肩”,得以大量行使处罚权,从而获得与处罚权相关的合法和不法的利益。合法利益包括处罚权、变相许可权,将事业编制转为行政编制的可能……。非法利益包括收保护费、默许亲朋好友设摊……。如果摊贩合法了,“那城管执法怎么办呢?”这句屈原式的天问,不经意间现出庐山真面目。这里发生了美国社会学家戴维·波普诺所谓的组织变迁中的目标置换。即组织成员会更加关注组织本身的存续和他们在组织中的位置,而不去关心组织的实际目标。
利益的复杂性决定人们心态的复杂性。虽然非法化摊贩经济可以使城管获得合法和非法的利益,但也同时使他们失去许多可以获得的利益。由于城管左右媒体能力有限,且不法行为多发生在众目睽睽之下,致使城管的口碑和公众形象恶化。如“一跺脚,二瞪眼,三掀摊子四罚款,不用问是城管”。城管恶化的公众形象直接损害执政党和一级政府的公众形象,弱化了城管领导集团的政绩,降低了城管部门的利益交涉能力,并使从业人员丧失职业的荣誉感,自上至下陷入迷茫。
“革命不是请客吃饭,不是做文章”。当生命和健康天天面临真实的威胁和损害时,城管不可能不怕。围观群众的骂声使他们迷茫和焦虑,“不知道自己是功臣还是罪人”。但决定战争的,是将军而不是士兵。一位城管队员感悟道:“其实谁都没有错,是我们的体制不够健全。”由于我国行政部门实行领导班子办公会议决策制,这些基层的经验、智慧、利益和情感,无法左右决策。领导除了考虑基层现实,还要考虑上级态度、部门扩展和自己政绩,政策形成具有不确定性。正如魏巍所批评的:“有些地方政府官员,满脑子形式主义,虚荣观念。为了自己的‘政绩’,脱离当地的实际情况,无视人民的生计,高调地提出什么构建‘无摊城市’。”不难发现,部门利益诱导和领导层专断是错误决策迟迟不能修正的原因之一。
原因之二是中央与地方之间事权划分不明。小摊贩的治理,法理上属于地方事务而非中央事务,没有必要进行中央决策。但我国中央与地方之间事权划分不明,习惯上地方依赖于中央,而中央立法又习惯于“一刀切”,地方难有选择的空隙,不同政策之间比较和竞争机制无从生成。即以摊贩治理为例,各国治理的实践是通过牌照发放来实施管理,而在我国,牌照之发放属于行政许可事项。依行政许可法,省级以下政府皆无权创设,即使中央部委也无权创设。行政处罚法上也有类似规定。中央政策法律相互冲突。政策面上,中央强调向地方分权,如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第19条要求“适当下移执法重心;对与人民群众日常生活、生产直接相关的行政执法活动,主要由市、县两级行政执法机关实施”,但具体制度上,又通过《行政许可法》和《行政处罚法》将设定许可权与处罚权上收,地方难有机动处置之余地。地方和基层最容易发现政策的错误所在,但为了保持政治正确,即使发现政策有误,也要等待中央调整政策,从而与中央“保持一致”。中央政府性质上本应是政策性政府,而非事务性政府,主要职责应在于政策选择。如果中央政府揽权揽事太多,发牌照,搞评比,评先行……,则会导致事务功能膨胀,政策功能萎缩,政策反馈速度落后于时代需求。
原因之三在于决策的非公开性。虽然《行政许可法》规定,设定行政许可应当公开听证,但至今为止,行政部门习惯于非公开决策而非透明决策。仍以摊贩治理为例,近来国家工商总局及建设部分别表态,要放松管制。但决策过程中,有哪些利益需要考量,决策过程中争议之焦点与存在之困难,皆未见公诸于众。行政系统仍习惯于自身内部非公开决策,然后将结果“周知”公众。上海市曾公开宣布将于2007年五·一前出台摊贩合法化政策,媒体广为报道。此后却未见下文,仅告知存在难度,力争年底前出台。究竟决策中存在何等之难处,公众并未与闻。虽然决策者可能会听取相关部门意见,但由于没有公开的辩论程序,相关事实和证据无法提交,各方利益无法有序表达,意见无从整合。普通人民无法旁观和参与政策选择,无法发现和纠正错误的政策选择。
原因之四在于决策行政化而非立法化。小摊贩的治理,涉及小摊贩、社区居民、商场、临街住户等多方利益,直接关涉到人民基本生活——例如没有好摊贩导致没有好早点,应当属于立法事项而非行政事项,应通过立法程序整合社会意见。由于我国行政立法与权力机关立法界线不明,且立法机构运行机制不合理,无法有效立法,致使应由立法机关完成的任务,交由行政部门来完成。立法整合机制不能有效运行,只能依靠部门协调。由于小摊贩治理事务涉及工商、城管、公安等多个部门,各部门互不隶属。一旦产生争议无从决断,有赖各方调和立场。其间任何一个部门强硬作梗,决策无法形成。摊贩合法化所涉及的牌照发放权,城管部门与工商部门即有争议。前言的镇江市城管局,就与公安、工商等部门开了三次协调会。部门之间并无法定有效的协调机制,主要取决于领导之间的协调。部门利益冲突、领导政策偏好等,都会导致“久协不调”。
原因之五是社团管制过严。摊贩合法化与否的政策选择,涉及利益最大的当然是小摊贩们。由于我国建国以来,对社团管制过严,采取许可制,而非登记制。数以千万计的小贩不能组成利益集团,小贩们无法通过集团,将自身利益关系有序有力地进行表达。由于不能组成集团,在利益博弈中,被原子化的小摊贩们,无法与集团化的居民集团和官僚集团相抗衡,在决策程序中,成为“沉默的大多数”,甚至被妖魔化。又因为利益所关,他们不得不进行“都市游击战”,抵抗和反击不合理的制度,用无声的躲避、有声的还击和顽强的生存,唤得社会对他们的存在、利益和价值的重新审视。上海浦东新区区长反思:对乱设摊的整治,从建国到现在没有停止过。为什么整治的力度越来越大,城管队伍越来越大,最后还是不行呢?当一样东西顽强的生存、顽强表现出来的时候,你要找出背后的合理性在哪里,然后找一找政府工作的差距在哪里。值得注意的是,区长之所以有如此深刻的反思,一个重要原因是暴力抗法上升,而非摊贩团体有意见上呈。摊贩治理还涉及社区参与治理的问题。有议论认为可以将摊贩交由社区治理,而社区作为一个社会组织,也没有成熟。自治和管理能力有待发展,形成政府想放权,也无处可放的局面。
伴随着摊贩与城管之间矛盾的普遍化与激烈化,各级各地政策开始松动。建设部和国家工商总局表态要让摊贩经济合法化;北京市要求城管执法人性化;上海试点摊贩合法化……政府终于准备调整政策了。“三十年河东,三十年河西”,而往返之间,社会已付出血的代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