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文一:《民族区域自治法之我见》2400字
摘 要:我国的民族区域自治是宪法明文规定用以解决国内民族问题和保障各少数民族合法权益的基本政策和基本政治制度之一。
关键词:民族区域自治法;少数民族
中图分类号:G632 文献标识码:B 文章编号:1002-7661(2016)08-220-01
我国的民族区域自治是宪法明文规定用以解决国内民族问题和保障各少数民族合法权益的基本政策和基本政治制度之一。我国的民族区域自治法是具体实施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基本法律,它对依法保证民族自治地方行使自治权和充分保障少数民族的合法权益提供了具体的法律保障。当今国际国内对少数民族或者少数人权益的保障,已经成为一个受普遍关注的理论与现实问题。
一、民族区域自治与少数民族权益的界定
我国的民族区域自治是指在国家的统一领导下,各个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实行实现区域自治,设立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民族区域自治的前提是国家的集中与统一,各自治机关是在国家统一领导下的地方政权,其基础是集中在一定的聚居区域。各少数民族建立自治机关从而行使自治权,它的实质或核心价值是要保障少数民族当家作主与管理本民族本地方内部事务的权利和利益。我国的民族区域自治具有的多维理解属性。一是政治理念属性,早期我党的一种政治理念或主张,中国共产党成立初期就多次提出“民族自决权”。
少数民族权益有时又称作相应的权利、利益与人权等。少数民族同样是享有人权的主体之一。权利一般又称为法律权利,是对法律关系主体能够在权能与享受利益行为方面获得许可和保障,少数民族的权利包括民族政治权利、经济权利与文化权利等。而利益产生并发展于需要,一般而言,权利与利益总是紧密相联,少数民族权利和少数民族利益都是我国民族关系的核心问题,如果二者联合在一起使用表示的权益,就指的是权利与利益的总称。少数民族权益实际上客观地包含着少数民族权利与少数民族利益的一致性。
二、民族区域自治法关于少数民族权益的规定
我国目前广义的民族区域自治法,一般由三个部分组成。第一部分属于主体部分,包括宪法与民族区域自治法以及有关少数民族区域自治的各种法规。第二部分是法规和行政规章规范主要是为了具体实施民族区域自治法,但目前我国以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命令与决定和各部委的规章作为实施民族工作的法律问题还略为不够,应该尽快出台民族区域自治法的具体实施细则。第三部分是各少数民族自治地方自行制定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变通规定以及补充规定等等。我国各民族绝大多数自治地方基本都制定了自治条例,而且制定落实了大量的单行条例,另外还根据各自治地方的特殊实际,分类制定了一大批针对婚姻法与草原法等法律适当变通与补充规定。
三、民族区域自治法对少数民族权益的保障
我国民族区域自治法规定下的少数民族权益的类型和内容。少数民族权益的类型是多种多样的,可以从不同的角度来对少数民族权益进行分类划分。如根据民族权益存在的空间范围来分类,可以具体划分为国际民族权益与国内民族权益、全国性民族权益与地区性民族权益等;如根据少数民族权益的享受主体,可以具体将少数民族权益划分为少数民族集体权益与少数民族个人权益、自治少数民族权益与非自治民族权益、聚居民族权益和散居民族权益、农业少数民族权益与畜牧少数民族权益等。我国少数民族权益保障的基本内容,我国少数民族权益涉及的内容方方面面,一般而言,可划分为少数民族政治方面的权益,诸如:保障法律上的少数民族平等,少数民族人人平等,实现少数民族的独立自主等;少数民族经济方面的权益,诸如:自主发展少数民族地区经济和享有国家帮助自身发展的权利等;少数民族文化方面的权益,诸如:发展各少数民族自己具有各自民族形式与特点的文化事业等;少数民族狭义的社会方面的权益。
我国少数民族权益保障的运行机制。新中国的少数民族权益的保障,同样需要通过系列的机制来实施和有效地运行,目前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的机制。
四、实施民族区域自治法与保障少数民族权益的关键
第一,少数民族自身因素是关键之一。直接或间接地影响少数民族权益保障的自身因素,在实践中表现为自治民族群体的素质、意识、思想观念与民族生活方式等,这确实是少数民族权益保障的内存动力与思想依据。少数民族自治机关的发展状况,一般包括自治机关的机构设置是否规范和科学,自治机关相关人员的年龄与知识等结构是否合理,自治机关的工作人员在素质能力方面是否符合自治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的客观要求,并且自治机关是否能够高效合理地运行等等方面。
第二,少数民族所处的自然因素是关键之二。每个少数民族的民族自治地方都是处在特定的自然环境空间,因此必然要受到当地自然环境与自然条件的影响与制约。比如处在不同交通状况与不同自然环境条件的民族自治地方的少数民族权益保障的相关事宜,其所面临的权益问题肯定有很大的差异,少数民族的愿望与诉求肯定都是存在很大程度的不一样。
第三,少数民族周围的社会因素是关键之三。一般而言的社会因素主要是指社会小的环境,具体包括少数民族自治地方的经济发展状况与民族关系状况以及舆论信息环境等。假如某个少数民族地区的经济发展程度很好,则意味着财政状况较优,也就相应地对这一地区的少数民族权益保障的实质性的支撑当然就很大。
第四,少数民族周遭的法制因素是关键之四。各地区的少数民族权益保障的相配套的法律是否完备,少数民族地区的司法活动中能否有效地运用有关权益的法律保障条款,必然直接影响到当地少数民族权益保障的实现程度。
第五,少数民族面临的国际因素是关键之五。当今世界的民族问题受国际因素主要是指国际关系领域中利害关系影响很大,国际环境能够影响相应少数民族权益保障有关言行和活动。
总之,民族区域自治法的实施,已经把国家的集中统一与各少数民族的自主与平等很好地结合起来,是保障各少数民族合法权益的重要依托载体。在形势复杂的当下,要充分保护各少数民族的合法权益,必须全面科学地贯彻落实好民族区域自治法。
作文二:《民族区域自治法试卷B》1600字
西藏大学2007,2008学年第二学期期末考试
A、1955.10.8 B、1958.10.25 C、1958.3.15 《民族区域自治法》试题(B)
2008年7月 4、民主改革初期的1958年,西藏生产总值(GDP)仅为1.74亿元,到2007题号 一 二 三 四 五 总分 复核人
分数 年发展到了( )亿元。
题
评卷人 A、242.19 B、342.19 C、142.19 (五号
得分 评卷人 5、民族自治地方的( )是指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民族自治地方的行政区域一、填空题(12×2分=24分)
地位级别及其职权范围大小。
1、《民族区域自治法》是关于实施民族区域 的第一部 。
A、自治权 B、自决权 C、法律地位
2、一个国家的民族政策大致可以分为两个层次:一是 的政策,二
6、我国的民族自治地方分为( )三级。 是 民族政策。
A、省、市、自治区 B、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 C、州、县、民族乡
3、目前,我国共建立了 民族自治地方,其中 个自治区、
自治州、 个自治县(旗)。 得分 评卷人 三、名词解释(4×5分=20分)
4、我国的民族问题具有“五性”特点,它们分别是: 性、 性、
性、 性和 性。
1、自治权:
得分 评卷人 二、单项选择题(6×2分=12分)
2、单一制国家:
1、《民族区域自治法》调整的对象是中国社会主义的( )。
A、阶级关系 B、社会关系 C、民族关系 3、民族同化政策: 密 封 线 内 不 要 答
2、( )为西藏的民族区域自治奠定了基础。
A、和平解放 B、民主改革 C、改革开放 4、民族和解政策: 学院(部): 专业: 班级: 姓名: 学号:
3、我国的五大自治区中,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是( )成立的。
第 1页(共4 页) 第 2页(共4 页)
得分 评卷人 四、简答题(4×6分=24分)
题
1、世界民族问题在全球形成热点的主要原因有哪些, (五号 题
(五号
2、民族区域自治地方建立的主要条件是什么,
3、民族区域自治的主要作用是什么,
4、我国的民族自治地方分为几种形式(类型),
得分 评卷人 五、论述题(1×20分=20分,任选一题)
1、为什么说各民族共同缔造了统一的多民族国家(中国)。 密 封 线 内 不 要 答
密 封 线 内 不 要 答
2、试述党和国家的民族政策在西藏的实践。
学院(部): 专业: 班级: 姓名: 学号:
3(共4 页) 4(共4 页)
舎繳,羒繴纍, (繿肐纀纍,舎繳,舎繳,羒繴纍, (繿肐纀纍,舎繳,
羒繴纍) 羒繴纍)
作文三:《民族区域自治法》10600字
试论少数民族习惯法与国家制定法的冲突与互补
摘要:以法律多元论的视野看,少数民族习惯法与国家制定法具有很多的相同性。同时,也存在着一些冲突。国家法注重统一性而难以关照到特殊性,少数民族习惯法在一定程度上能够弥补国家法不足,与此同时应当寻求二者之间的互补与合作。在立法层面上,要充分考虑和尊重少数民族习惯法,并分别不同情况予以区别对待;在司法层面上,既要自觉维护国家法律的权威,又要自觉运用少数民族习惯法资源,从而实现两者的良性互补。 习惯法与国家制定法,是两种不同的社会规范,存在着冲突,但有着共同的目标追求.在法治现代化的过程中,应充分利用少数民族习惯法的价值,并注重对少数民族习惯法的继承与改造,协调习惯法与国家制定法之间的冲突,实现二者互补和融合的良好状态.
【英文摘要】
The unwritten laws and the written laws are different social standard systems.
There are some dissensions between them,however,the two sorts of laws have the same goal
.During the modernization of ruling by law,we should sufficiently make use of the value
of minorities’unwritten laws,pay attention to the succession and the reform of the
unwritten laws,and we should harmonize the conflicts between the unwritten laws and the
written laws and create a favorable state of plementarities.
关键词:习惯法,制定法,冲突,互补
习惯法时历史上形成的通行于某一特定地区以习惯为基础发展起来的具有约束力的规则。世界各国在法制现代化的过程中,都回避不了民族的习惯风俗。我们国家在法制现代化的过程中,尤其是西部大开发的过程中,如何处理好习惯法与制定法之间的关系,协调好两者之间的冲突,充分利用好习惯法的“司法资源”,是我们必须认真对待和思考的问题。
习惯法与制定法的关系
随着现代市场经济法律体系的发展与建立,各民族的风俗习惯都会受到一定的冲击,加速各民族习惯法向现代化转型,以至于融合于现代市场法律体系已成为历史发展的必然。然而我们首先要明确的是,少数民族习惯法和国家制定法都是各自独立的,自成体系的法律规范。两者在制度,运作,观念层面都有很大的区别。尤其是习惯法,它会受国家制定法的影响,在某些方面会参照制定法,但这并不意味着习惯法是国家制定法的附属物和从属物。它有其独立存在的地位和自我价值。
少数民族习惯法是我国少数民族为满足生产生活需要,经过长期的发展形成的。对于少数民族习惯法的定义,目前在我国存在很多种解释,不过通常都认为少数民族习惯法是这样一套地方性规范,它是在乡民长期的生活与劳作过程中逐渐形成;它被用来分配乡民之间的权利、义务,调整和解决他们之间的利益冲突,并且主要在一套关系网络中被予以实施。与民族习惯法比较而言,国家制定法的概念就清楚多了,它一般被理解为国家机关制定和公布的、以比较系统的法律条文形式出现的法。我国的法律体系是在大胆借鉴国外先进经验的基础上建立起来的,并且承袭了大陆法系的特点,即以成文法形式为主。而各民族习惯的产生乃至发展到习惯法,同样具有生存的土壤,在少数民族地区仍发挥着很大的作用。但是法治现代化已成为不可逆转的时代潮流,在法治现代化建设过程中,势必会出现少数民族习惯法与国家制定法冲突的现象。
本文将从少数民族习惯法与国家制定法冲突的表现形式、冲突的成因及解决冲突的几种建议三个方面简单地加以论述。
一、 冲突的表现形式
(一)制度层面
国家法的制定,要考虑到法制统一的原则,这也就决定了具有无法兼顾到祖国各民族各地区实情的弱点,无法对各地的民族风情、道德观念、宗教信仰等方面做出充分的考虑,它只能在宏观上做出抽象的、理性的、概括的规定。对于地处偏远的民族地区在未得到国家制定法普遍的洗礼之前,不可避免地要把他们的传统观念运用到习惯法这一具有地方性效力的规范中,而且少数民族习惯法还要考虑到某行为是否符合神旨作为合法性的依据。而国家制定法显然不会考虑到神的因素,尤其是中国共产党建立新政权以后,唯物主义的无神论成为了理论的指导。在立法工作中,如果要对神给以关注,那就显得荒唐了。因而国家的正式法典都是以国家的意志为依据,违法行为是对国家意志的违抗,同时遭受国家强制力的惩处。这种逻辑结构和思维模式,在都市人群中,是很容易接受的,但具体到居处偏远的少数民族地区,却难以切中当地人的文化现状和思维特点。限于认
识水平,以及惯常思维模式,他们对神的理解,体验要比对国家意志的理解要深得多,这就产生了少数民族习惯法与国家制定法在制度层面上的冲突。
(二)效力层面
在少数民族习惯法与国家制定法的冲突中,最重要的就是表现为效力高低的冲突。习惯法从原始社会的习惯发展至今经历了漫长的过程,在这个过程中,传统的法律观念在少数民族人民的心中可以说是根深蒂固,在他们的观念里讲究的是人情、天理、法律,三者的次序不可逾越,尤其是涉及到一些人伦的案件,二者的冲突表现得更加激烈,有时还会出现习惯法逾越国家法的情况。这种情况在经济、文化比较落后的地区会更加突出,因此,在立法时,对民族习惯法与国家制定法的关系做出了特殊的规定,在涉及到国家基本秩序和基本的社会关系时,应该国家制定法的效力高于民族习惯法,但在基本社会关系领域,国家没有规定,或者已规定但尚不成熟的可以适用习惯法。例如:在刑法的适用范围上就规定如与少数民族的有关风俗相冲突的优先适用民族习惯法。民族习惯法与国家制定法在效力层面上的冲突远远不止这些,由于我们现在仍存在一个强大的乡村社会,虽然现代化的劲风已经触到了中国的每一个角落,不可否认人们在物质生活和精神生活方面发生了重大变化,但我们也知道,人的思想观的改变是需要时日的,不可一蹴而就。否则就有可能造成人们对制定法的规避,并进而失去对国家制定法的信仰。
(三)观念层面
1. 文化上的冲突。民族习惯法与国家制定法属于两个不同文化范畴,前者属于小传统的民间文化,后者则属于大传统的精英文化,两者虽不乏交融碰撞的机会,但相对独立仍是主要的。不同范畴的人群对自己所处的文化氛围有着特殊的体验和感受,对这套文化蕴涵的价值取向有着天然的认同感,反之,对另一个文化世界却感到陌生。文化不同造就了价值观的差异,常常是两种文化进行交融的最顽固的障碍,因为它既看不见,又摸不着,却又隐储于心灵深处挥之不去,这便构成了文化的惯性和韧性。仅凭法令、政策的强制力进行急功近利的改造,应该是难以奏效的。
2. 主体在信仰上的冲突。由于民族习惯法与国家制定法在处理问题的方式上以及效果上的不同,造成人们对两者的信仰不一致。诚然,我们国家是以成文法为主的法制国家,尊重和信仰我们国家的法律是无可厚非的事情,但前提是这样一个以西方法律模式为参考建立起来的法律体系是否能够融入到我国传统的法律文化思想中去,作为制定法而言,无论是法律规范的内容、程序还是处理纠纷的方式都具有一定的科学性和合理性,但是在少数民族地区,人们一来对制定法的认识不够,二来他们认为长期传承下来的习惯法能够以简便而又易懂的方式解决生活中遇到的问题,因此他们对习惯法的信仰就逐步的在生活实践中树立起来了。现阶段,在基层法院的司法审理过程中,常常会发生这样的冲突,尤其是在涉及到家庭伦理、婚姻继承,以及邻里之间的纠纷时,法官如果真正按照法律
办理,那么结果可能就会遭到当事人的抵制,相反如果用具有灵活性的习惯法去处理问题的话,当事人会更容易接受。这当然有国家制定法自身的局限性,但更重要的是人们观念上的原因、信仰上的原因。
二、冲突的原因
国家制定法在民族地区统一实施的实践中与民族习惯法发生了激烈的碰撞,产生这种碰撞的原因是复杂的,有来自于民族习惯法的原因,也有来自国家制定法自身的因素。从民族习惯法自身的诸多特点来看:
首先,民族习惯法植根于民族的生活中。民族习惯法孕育和根植于民族习惯之中,高度地方化、乡土化、其内容大多朴实、简洁、方便、易操作。
其次,民族习惯法没有固定的程序,简便易行。民族习惯法大多没有固定的程序手段,普遍重视运用“调解”手段解决纠纷。
再次,民族习惯法的调控具有认同感。民族习惯法发挥调控作用主要是靠情感、良心的心理认同。虽然民族习惯法有时也会采取一些强制措施,但最终均是建立在认同性的基础上的。
民族地区所出现的国家制定法与民族习惯法的碰撞虽然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民族习惯法自身的诸多特点。但是,我们必须注意到,国家制定法自身所不可避免的缺陷也加剧了此碰撞的发生:
首先,国家制定法的移植性决定了国家制定法与民族习惯法发生碰撞的必然性。我国的现代法理论基本上是西方的泊来品,这些理论与我国传统法律文化没有血脉联系,当然与各少数民族的“法”传统差别就更大。文化上、观念上的植根性的缺失,直接决定了国家制定法与民族习惯法必然发生碰撞。
其次,国家制定法在较大领土范围内的实施,使其在民族地区丧失了植根性。我国是统一的多民族国家,地域广大,民族众多,国家制定法在民族地区统一实施时丧失了植根于其物质生活条件这一直接反映。
再次,国家制定法自身程序复杂,经济成本高等因素,也使得其作用受限。国家制定法具有严格的适用条件和程序,手段、方法都较民族习惯法复杂得多,成本也比较高。虽然国家已经负担了一部分,但当事人仍会因启动适用国家制定法的程序而付出较启动民族习惯法的适用高得多的花费。而且国家法在某些交通不便、相对比较闭塞的民族地区来说,也不便于取得和适用,因而也阻碍了其作用的发挥。
由此看来,正是由于国家制定法与民族习惯法互补性的缺陷和特点,导致了国家制定法在民族地区的统一实施中与民族习惯法发生碰撞。也正是如此,民族习惯法有其存在与适用的必要。但从国家法制统一来看,必然要求民族习惯法与国家制定法相协调,以下来讨论解决冲突的对策。
三、冲突的解决对策
第一,在制度上,适度安排,协调处理。由于国家制定法是以法制统一为原则,从宏观上制定出了全国普遍适用的法律规范,势必就会有对少数民族的民族风俗、宗教信仰等照顾不到的地方,这样导致少数民族地区的人民更愿自觉遵守本民族习惯法所做出的规定,但是有些制度的安排是与我国制定法的规定是完全背离的,其中也不乏有一些封建迷信的思想蕴涵其中。那么,我们如何能够使民族地区法制建设摆脱这种欠科学性呢?笔者认为,首先应该加强在民族地区的立法工作,并且根据少数民族地区的实际情况更加详细地做出切实可行的措施和规定。目前,我国对保护少数民族各项权利的法律主要以《宪法》、《民族区域自治法》为主,我们可以根据这两部法律赋予各自治地方的自治权,制定一些符合少数民族利益的自治条例,更加细化对权利的保护,使少数民族地区真正的受到科学的法律的洗礼,逐步摈弃那些有害的、落后的甚至与国家制定法相冲突的陈规陋习。同时也确实存在着一些好的、行之有效的习惯法,对此,国家应给予保护和提倡,在条件成熟时,国家有意识的吸收、认可这部分习惯法,并逐步纳入到国家法的轨道,使之成为国家法的一部分。总之,我们必须一分为二地结合《民族区域自治法》,弃其糟粕,取其精华,更好地为社会主义法制服务。
第二,在效力上,确立习惯法适用的原则。在解决民族习惯法与国家制定法效力的冲突上,笔者认为最有效的方法是有限制地承认民族习惯法的效力,确立习惯法适用的原则。“少数民族习惯法获得了生活规则权威、思想观念权威和社会组织三种力量的支持,因此,我国明确赋予少数民族习惯法的法律效力是有根据的。”确立民族习惯法的适用原则,即在自治地方有关少数民族特殊事务上,如果国家法与习惯法发生冲突,可以优先适用民族习惯法,不一定需要自治条例、单行条例的预先规定。当然这种优先适用不是指任何少数民族的习惯都优先适用,而是有选择地适用那些既符合少数民族的风俗习惯,又符合少数民族利益和全国人民利益,至少不损害法律尊严的习惯法,绝不是适用一些落后的、野蛮的不利于文明和社会发展的民族习惯法。这就需要法律工作者进行细致的筛选工作,以便创立一整套的习惯法适用原则,才有利于化解民族习惯法与制定法的冲突,促进二者相互融合,创造良好的环境。
第三,在观念上,积极开展普法活动,树立法律信仰。民族习惯法作为一种传统的法律文化,已经在少数民族人民的心中打上了深深的烙印。正如法国著名思想家卢梭曾指出,除根本法,公民法和刑事法之外,还存在第四种法律,“这种法律不是铭刻在大理石上,也不是铭刻在铜表上,而是铭刻在公民的内心里;它形成了国家的真正宪法,它每天都在获得力量,当其他的法律衰老或消亡的时候,它可以保持一个民族的创新的精神,以习惯的力量代替权威的力量。”诚然,我们应该尊重少数民族对本民族习惯法的信仰,但如今法治现代化已成为不可逆
转的潮流。要想改变人们心中早已树立起的对习惯法的信仰绝非是在短期内能够实现的事情,必须要经过一个漫长的观念的改变的过程,在此过程中,国家应尽可能地在民族地区设立司法机构,安置司法人员,宣讲法律法规,使人们在正确的认识和理解国家的各项法律基础上,逐步树立起对国家法律的信仰。只有在观念上意识到国家制定法存在的科学性、合理性、可行性,才能更好地指导实践,逐步过渡到坚守国家制定法的轨道上。
(二)对国家法内容的补充
梁治平认为“只要其赖以存活的社会条件具备,习惯法就能够发生作用,反过来,传统习惯法本身所具有的灵活性也有助于它适应不尽相同的社会环境。”以下两种情况国家法需要苗族习惯法内容的补充:
1、国家法存在局限性
国家法中找不到调整某些社会关系的规范。法律永远也无法穷尽一切现实的或可能发生的社会现象。“第一,立法当时不可能完全预料社会生活中可能发生的事;第二,法律毕竟是通过简明扼要的言辞来表述社会现象的,任何语言都不可能是万能的,它不可能包罗万象去穷尽所有的行为与事件;第三,法律调整的范围只限于那些有必要运用国家强制力去干预的社会关系,而在社会关系中的不少方面用法律干预是不适宜的,甚至是不可能的,因而法律也不必去穷尽一切社会现象。”少数民族地方的特殊性突出,习惯法会乘虚而人。
2、在国家法中有调整某些社会关系的规范但实施不力
由于文化背景的不同,一些地方的苗族群众并未完全接受主流社会的一些文化和国家的法律。仍然习惯于他们的文化和习惯法调整机制,一旦发生了纠纷,由于能够依靠人们生活于其中的自身的习惯法机制进行调整,不用借助国家的正式法律制度。这样在一些地方就同时存在着并有效运行着两种不完全相同的法律制度。山高皇帝远,国家的一些职能部门往往也是力不能及。
在国家法适用的过程中,法律的原则性与习惯法的具体性的结合完全是可能的。很多法律为执法者和司法者保留了很大的自由选择余地,如刑法中的酌定情节,量刑的幅度,而基层的执法者和司法者往往最了解当地的文化,在法的实施过程中能体现出地方性特色。之所以这样处理,依据的是地方的观念。
在法理学界,有一种观点就认为,当正式法律没有规定的情况下,法官可以根据地方正义的原理进行审判。朱苏力认为“在法律没有规定的地方,一个理想的法官可能根据习惯的做法以及有关的政策性规定或原则以及多年的司法经验作出实践理性的决断,补充那些空白。”李道军认为“任何法官在适用法律的过程中,都会以自己对法的原理的理解来解释、运用法律。特别是当法律文本存在规范缺席,并未有明确、具体的可资准据的法律规范时,完全可以由法官依据法的原则和精神以及以往相似案件的审判,创制法律规则以适用于该案件。在此,只要法
官所造之法律规则内容妥当,公正合理,就应视为与制定的法律文本中的法律规则具有同等的效力。”在少数民族地区,法官可以利用法律规定中有弹性的模糊区域或词语意义解释的多种选择余地,用国家法的概念包装少数民族习惯法的内容,这样即维护了国家法治的统一,又利用了民族地方的习惯法资源。在不违反现行国家法基本原则的情况下,法官应该有选择地依据民族习惯法进行判决。成熟的内容可以通过民族地方人大立法的途径法律化。
国家法的实施是维护社会秩序、实现公平正义的重要保证。但在少数民族地区,由于传统习惯法占据主导地位,导致国家法与习惯法适用中的关系紧张,究其原因,在于少数民族地区人民法律意识上的错位和解决方式上的冲突。给予习惯法一定的发挥空间,实现国家法与习惯法的互动,可以最大限度的发挥资源优势,维护社会秩序。
社会发展不平衡和传统文化价值观念不同,必然导致法律多元现象的产生。在一国之中,国家法和习惯法并存是不容质疑的。我国是一个多民族的国家,每一个民族在长期的生产和生活实践中都会形成本民族独立于国家制定法之外的、具有强制力的习惯,这些习惯是被成员普遍而持续遵守的社会规范。这种社会规范就是民族习惯法。
在复杂的现代社会,国家制定法没有能力涉及社会生活的每个方面,社会是不断发展的,再完美的法律也无法完全适应社会的快速变迁。而且国家制定法可能存在这样那样的缺陷,比如相互矛盾、不合时宜等等。因此,它需要一种机制对其补全,习惯法就是这样一个机制。民族地区可能同时存在国家制定法和习惯法的规制,所以,处理好二者关系就显得尤为重要。处理好习惯法与国家制定法的关系,不仅对我国少数民族习惯法研究有借鉴意义,而且关系着少数民族地区的社会稳定及整个国家法治与和谐社会建设的进程。
习惯法是根植于少数民族地区的、适用于少数民族人民的行为规范。对于维系人们之间的关系,维持社会的秩序有着非常重要的作用。而且习惯法产生于人们的具体生活,作为人民的共同心理知识和生活需要而根植于人们的心中。习惯法和国家制定法存在着某些一致性的东西。习惯法和国家制定法在目的、价值和内容上有一定的契合性。契合之外还存在另外一种状态即冲突。在少数民族地区以及人民聚居区,人们可能会选择适用习惯法而不管习惯法与国家制定法是否一致。在这种情况下,可能会出现其适用的习惯法偏离国家制定法的情况,处于强势地位的国家制定法当然不会容忍这种情况的发生,冲突便产生了。因此,解决好习惯法与国家制定法的契合和冲突的问题是处理好二者关系的关键。
对二者关系不能进行简单取舍,而应该让二者进行互动;在承认二者并存的基础上,要研究以往的互动经验,以国家制定法为主导,尊重习惯法,逐渐增强人民的法律意识;在立法上尊重习惯法,并且在少数民族地区建立多元纠纷解决机制;注重加强少数民族地区司法队伍建设,以实现二者的良性互动。
一、国家制定法与民族习惯法的主从关系是两者产生和谐互动的前提
国家制定法和民族习惯法是存在于当代中国社会中的两种不同的社会规范体系。它们之间的关系既存在着同一性、兼容性,又存在着一定的冲突性和排斥性。协调两者之间的冲突,实现国家制定法与民族习惯法的和谐互动,是维护法制统一,构建和谐社会的题中之义。我认为要建立这种和谐互动关系,首先应当在国家统一法制的建构中坚持以国家制定法为主导,同时要正视民族习惯法的长期存在和重要的功能价值。
民族习惯法属于法的范畴,这是法学家、社会学家、人类学家站在更广义、更社会化的角度上对中国法治现象所作出的理性判断,是尊重我国客观实际情况的结果,但是民族习惯法并非籍此就取得了和国家制定法相等或相平行的地位。在依法治国、构建和谐社会的历史进程中,我们必须坚持以国家制定法为主导,民族习惯法应当在不违背宪法和法律的原则下,在一定范围内发挥其应有的作用。倘若违背了这个前提,中国就没有统一的社会主义法制体系可言,势必造成法治环境的混乱和社会关系的失序。
国家制定法与民族习惯法之所以能够实现和谐互动,首先是由于两者在目的上具有同一性,其目的都是为了维护社会秩序的健康和有序发展。在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中,国家在坚持以国家制定法为主导的前提下,不能够无视民族习惯法的存在和功能。倘若违背国家法治建设发展的规律,运用国家制定法的强制性地取代或者取缔民族习惯法,那么,势必造成少数民族对国家制定法的反感和抵触,造成国家制定法在民族地区的实施落空或者流于形式。国家制定法对民族习惯法消极内容的改造,是一个渐进的过程,急于求成是行不通的。因此,应当秉持国家制定法与民族习惯法的和谐互动,在交往中不断引导习惯法向国家法的价值取向靠拢,充分发挥民族习惯法中积极内容的功能,摒弃民族习惯法中与国家法相冲突的部分,实现国家法制的统一。
二、国家制定法与民族习惯法产生和谐互动的可行性
民族习惯法与国家制定法能否实现良性互动是探讨如何实现民族习惯法与国家制定法和谐互动的客观基础。因此,探寻国家制定法与民族习惯法和谐互动的现实可行性非常必要。
(一)国家制定法和民族习惯法“在功能上的互补性、在适用上的冲突性、以及在目的上的同一性”1为其产生良性互动提供了可行性。
首先,国家制定法和民族习惯法各有自身的优缺点,因此为功能上的互补提供了条件。国家制定法虽然建立了较为完善的法律体系,但是由于我国民族众多,幅员辽阔,因此对边远地区少数民族社会生活中基本社会关系的调控的力度是不够的,这就为民族习惯法发挥作用提供了空间。其实对于民事案件而言,这种互补功能对国家制定法和民族习惯法都是有利的,它既发
挥了民族习惯法调整作用,又节省了国家法律成本。其次,国家制定法与民族习惯法在某些领域是存在冲突的,冲突的存在说明国家制定法与民族习惯法是有交叉的,这为实现民族习惯法与国家制定法和谐互动提供了可能。冲突的出现对双方而言都的不利的,因此解决冲突的过程就是实现民族习惯法与国家制定法和谐互动的过程。最后,尽管民族习惯法和国家制定法是两种不同的社会规范体系,但是它们的目的是一致的,都是要维护社会秩序的有序进行和健康发展。
(二)中外实践中对待民族习惯法的态度也说明了实现国家制定法与民族习惯法的和谐互动是完全可行的。
在中世纪的西欧,很多部族的习惯法成为其法律的重要渊源,如早期阶段的“蛮族”(即日尔曼人,罗马人把居住在罗马帝国北方的外族部落称为“蛮族”)国家的“蛮族法典”即指用习惯法写成文字的《撒利法典》、《盎格鲁·萨可逊法典》等等。其中,《撒利法典》成为法兰西王国的主要法律渊源。《盎格鲁·萨可逊法典》成为英吉利王国的法律渊源之一。英吉利王国的普通法就是在封建社会初期在盎格鲁·萨可逊习惯法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
在我国的法律实践中,虽然习惯法没有成为法律的正式渊源之一,但是我国法律赋予了民族自治地方以变通和补充规定的权利。如《民族区域自治法》第二十条规定:“上级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指示,如有不适合民族自治地方实际情况的,自治机关可以报请该上级国家机关批准变通执行或停止执行。”刑法第九十条规定:“民族自治地方不能全部适合本法规定的,可以由自治区或者省的人民代表大会根据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文化的特点和本法规定的基本原则,制定变通或者补充的规定。报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执行。”《婚姻法》第三十条也规定:“民族自治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和它的常务委员会可以依据本法的原则,结合当地民族婚姻家庭的具体情况,制定某些变通的或补充规定。”在实践中,很多少数民族自治地方也都充分运用了这一权利。如贵州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根据该地区布依、苗等民族中长期以来存在的姑舅、两姨的子女通婚的实际情况,对婚姻法3代以内旁系血亲禁止结婚的规定作了变通,改为规定:“推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不结婚。”又如,《四川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第12条规定:“建设用地正式划拨后六个月未破土动工的,视作荒芜土地,凡造成荒芜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缴纳土地荒芜费。”对此,位于四川西部的甘孜藏族自治州,根据当地地处高寒、冰冻时间长、多数地区冬春季节不能施工作业的实际情况,在本州通过的《实施〈四川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的变通规定》第四条中规定:“建设用地正式划拨后,步渠、色达……县境一年未破土动工的,泸定、康定……巴塘县境内八个月未破土动工的,视作荒芜土地,缴纳荒芜费。”这一规定将划拨土地的动工时间作了相应变通。这些变通的实例说明了在我国实现国家制定法与民族习惯法的和谐互动完全是可行的。
然而,有不少地方的少数民族干部对国家法律赋予的这种变通、补充权利没有很好的理解,片面地认为,如果变通了法律则意味着落后。例如,当问及某民族自治地方一位人大法制办的干部当地有无变通或补充法律的情况时,她急于否定,并解释到:“我们法制建设的情况非常好,和其它兄弟省市依据的法律法规是一样的,怎么可能变通呢,没有这种情况。”其实,国家赋予民族自治地方以变通和补充权,是为了发挥民族自治地方的积极性,在不违背法律、法规的前提下,结合本地方实际情况,变通与补充国家法律法规,这是一项重要的民族自治权,然而在实践中,很多少数民族自治地方却没能很好地运用,这不能不说是一种遗憾。因此,仅停留在理论上探寻可行性是不够的,还需要在实践中加以运用。
刘作翔;刘鹏飞 世纪之交中国法学研究问题前瞻
庞德 法律的任务.中译本 1984
高其才 中国习惯法论 1995
陈玉文 论少数民族法俗文化 1999(01)
** 关于我国民族政策的几个问题 1980
孟德斯鸠 论法的精神(上)
霍贝尔 原始人的法 1992
卢梭 社会契约论 1980
周星 习惯法与少数民族社会
苏力 变法,法治建设及其本土资源 1995(05)
【参考文献】
[1]梁治平.梁治平自选集[M].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1997.
[2]葛洪义.法理学[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
[3]赵旭东.乡土社会正义观[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
[4]高其才.中国习惯法论[M].长沙:湖南出版社,1995.
[5]朱玉苗.试论少数民族习惯法的效力[M].西南民族学院学报,2002.
[6]卢梭.社会契约论[M].陕西人民出版社,1999.
作文四:《民族区域自治法课程形考作业》2000字
民族区域自治法课形考程业(作)一 1
单选择题项
1.
我于国 C( )年制定《中了华民人和国共民族域自治区法》。年10同月1日起施行。(2.00)分
. A189
6B .1985
C. 1948D.
189
22
.目前为到止,我共有国数民少族自地治方( D ) 。(个200.分)
A .25
1.B1 54
.C 241
D. 155
3
.宪法《规定》“各:数民少聚族地方实行区域居治自设,自立治关,机行( 使 )C各民。自族地治方都中是人民华共国和可不分的部离分”。(2.00分)A
. 主自权
.B 决自权
C.自 权治
D. 自由权4
.民族
域区自治法规律的基范内容只限在(本 A 适用)。(.00分)2
A.民 族自治地方
B.世 范界围内
C. 以均不上确正
.D 中领域国内5.
新疆维吾尔治区自成的时间是立( )。B(.20分0
). 1A6595月
年B .915年1501日月C.
149年7月15日
D .951年83月
.6下列
项选中(的 )B属于不族民自地治,不方有享宪法有和关律法规定的自权治(2。.0分0)
A.自治州
B 民族乡.
. 自治C县
D.自 治区
7
.西藏自治自区立成来以,人区主大任、政府区主均由藏席公民担族任五十年。以代来,中央府向西政投藏400入多亿元1;99年以来4中,央其他和省市服克种因种素,援助西藏建了设2项工程。6表明这我政国府( 的 C 在西藏)到了得真正贯落实。彻2.(00)分
A .族区域民自治制度和各族政民治等
B平. 民团族结策政各和族民共繁荣同
.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和C民各族共繁同荣
D. 族民结政策团各和民经济平族
等.8根
《民据族区自治域》的规定,法如果新维疆吾尔自区治自治某的州治自例条和单条例被批准后,应当行( B报 )备案。(20.分0)A.
治区自人
B. 全大国大人常会和国务委院
C.全 人大国
D.国务 院9
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族民区域治法自》的据依(是 A ) 。2(.00分
A).宪法
B. 项基本四则原
C .国中民族状况
的. 民D族关系
10
(. B )年 228月,日九第全国届人常委大第会十二会议次通了《过于修改关〈中华民人和共民国区域族自治〉的法决定》同日。,家国席主江民签泽第署四六号十席主令公布行。施(.200分)
A. 2090
年.B 200年1
. 19C4年8D
2.005年
多项选题
1.择下列属于民族
域区治自法关律的主系体的有ABCD(。()40.0)分
A.民 自族地治方其自治机关及
.B国
家. 民C族自地治方上级的家国机关
D .聚居少数的民族
.2
民族区域自法治调的整对象括(包D)C。4.0(0)分
A .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系关
B.中 民华族与外国各族民间之关的系
.C 族民系关
D. 民区族自域关治系
3.下
列于关民族自治方地的律法地位,说法确正的有ABD)((4。.0分0)
A .族民自地治是方不同一般于行
政区域的特殊政区域行
B 民.族治自方是地我国定一别的行级政域区
. 民C族自治地方与港、香门澳特行政别区的法地律位完全致一
D. 民族各治自方都是地国不可中分割的组部分成
4.
根《据族区域民自治法》第1条2,建立族民治地方自的基本条有(件BADC)。4.0(分0)
. 以A数少民聚族居为础
基. 有B于民族利结团
C .酌参史历况情D
.有利当于经地发济
展5
我.国实行民区域自族治客的观据依有(BC)A。(4.00)分
A. 各民族大杂居、聚居小交错杂,居分布的点特
B 统一的多.民族家国的期存在长
. 民C人族的多少
口. D民族都有各自的语言己文字
判题断
1.民
区族域治自就是法调民整族关的系律法规范。2(.0分)
错误0
2.
民区族域治法的内自外部结构现形表是指民式区域族自法律法治规外以、的成民构族区自域治法规范的其他部门法律有民关区域自族条款问治题。2(.00分
)误错3.
民族
自地方相当于一定治别的一般行政级区域因此,与般行政区域没有一什区么。(2别0.分0)
错误
4.民
族区域治是自国我解决民族问题根本途的径。2.(0分)
0误错5.
民族区域自是治在指国统一领导家下,各民族聚居地实方行域区治自,设立自治关机,行使治权。自2(0.0)分错误
词解名释1.
族民区自域法治
族区民域治自是指法整民族调系关和族民区域自治关的法系律规的范总。称
2
.民族治自方地民族自
治地方是立在实建行民区族域治地方的具自自治权有和地位利地的行政单方。位3
.
民族法律关系民
法律族关系由是家国的律所调整的、以特法定权的和利义务内为容社会的关。
4.系
民族自地方治法律的位地民族自
治方的法律地地是指宪法和位律法规的定民自族地治的行政方域级别及其职权范区大小围。
简
答题
1
.民族区域自法的治本原则基什是?
么答:祖国统一的实和民族区域自行相治合的结则原,证保族民治自方自治地机充分实关行治权的原则,保持民族自团的结原则是民区族自治域法基的本原则。
.2
述建立民简族治地自方的件条。
答:建立民自族治地有三个基方本件条:1)(少数以族民居聚区基为;础(2)有利民于族团结和地当经济发—展—提前件条;3)参(历酌史情
况
作文五:《什么是民族区域自治法?》300字
1984年5月31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简称《民族区域自治法》。2001年2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的决定》。《民族区域自治法》是保障实施国家宪法规定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基本法律,它为保证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依法充分行使自治权加速经济文化事业的发展、保障少数民族合法权益、实现少数民族当家作主平等参与国家事务管理与自主管理本民族本地方事务权利提供了重要、可靠和有力的法律保障,是一部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民族法。该法共有8个部分7章74条,高度地概括了马克思主义、列宁主义、**思想解决民族问题中长期实行民族区域自治的基本经验,凝结着我国各民族智慧的结晶。民族区域自治法的产生,是我国法制建设的一项重要成就。
作文六:《我国为什么实行民族区域自治法》3500字
我国为什么实行民族区域自治法
谈到民族区域自治,每个人都知道民族区域自治法是我国的一项基本政治制度。
但何为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呢,我国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指在国家的统一领导下,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实行区域自治,设立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其前提是国家的集中统一,核心是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根本目的是实现各民族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
具有以下特征:
我国的民族区域自治,是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实行区域自治自治,是以少数民族聚居为基础建立的自治地方。
我国的民族区域自治地方,是在国家统一领导下的一级地方行政区域自治,是整个国家不可分割的部分。
我国的民族区域自治地方的自治权是通过自治机关来行使的。
我国的民族区域自治,是民族自治与区域自治的正确结合,是经济因素与政治因素的正确结合,不仅使聚居的民族能够享受到自治权利,而且使杂居的民族也能够享受到自治权利。
那我国为何要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呢?
一.就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重大意义而言,实行民族区域自治,既能保障各少数民族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促进各少数民族地区经济和文化的发展,又能抵御外来的侵略和颠覆,保障整个国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经过实践检验适合我国国情的正确制度。在统一的国家家的独立和繁荣。
(1)实行民族区域自治,有助于把国家的集中、统一和民族的自主、平等结合起来。我们推行民族区域自治,主要就是为了使忠实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密切联系当地民族群众、充分掌握当地民族特点、深刻理解当地民族心理的本民族干部管理本民族、本地方的事务。事实证明,只要认真实行了民族区域自治,积极培养、坚决依靠和放手使用民族干部,就能变民族猜疑为民族信任,化民族隔阂为民族团结,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就能成为国家联系少数民族人民的重要纽带,国家就能和少数民族人民声息相通、血肉相连,就能在保障民族的自主、平等的基础上,实现真正的集中、统一。
(2)实行民族区域自治,有助于把党和国家的总的方针、政策和少数民族地区的具体特点结合起来。中国各民族的特点是千姿百态的。为了使原来处在不同社会发展阶段上的民族都走到共同的社会主义道路上来,决不能把汉族地区或其他民族地区成功的经验当作通用的程式,要求他们“齐步走”、“一刀切”,更不能像列宁所反对的那样“用棍子把人们赶上天堂”,而必须允许他们采取自己特点的方式和步骤。只有这样才可以收到殊途同归之效。斯大林说过:很可能每个民族解决问题都需要用特殊的方法。如果用在什么地方必须辩证地提出问题,那正是在这个地方,正是在民族问题上。我们实行民族区域自治,要坚持辩证法,让少数民族在党和国家的总的方针、政策的指引下,实事求是开拓前进。
(3)实行民族区域自治,有助于把国家的富强和民族的繁荣结合起来。我们的民族区域自治,既是各民族实行政治合作的良好体制,又是各民族
实行经济合作和文化合作的良好体制。统一的国家可以大力帮助少数民族发展经济和文化,组织各民族相互支援,而认真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则可以通过调动发挥少数民族地区的人的积极因素,来调动和发挥少数民族地区的物的积极因素,这对国家的社会主义建设有不可低估的作用。民族区域自治的道路就是在实现国家富强的同时实现民族繁荣的道路。
(4)实行民族区域自治,有助于把各民族人民热爱祖国统一的感情和热爱自己民族的感情结合起来。民族关系的好坏,历来是我国政治局势是否稳定、边疆是否安宁的重要因素。我国辽阔的陆地边疆,十之八九是少数民族地区,只要认真实现了民族区域自治,少数民族人民就会深信自己既是自己家园的主人,又是祖国的主人,他们爱祖国、爱民族的精神就会高度发扬。
二.就马克思主义理论来说,马克思认为正确解决民族问题的基本原则,就是民族无论大小,发展程度高低,都应一律平等。在民族平等的原则下,根据具体情况,采取适当的国家结构形式来解决民族问题。其中,马克思主义把民族自治作为多民族国家解决民族问题的一般原理。
三.就中国的民族区域自治政策和解决民族问题的原则而言,中国的民族区域自治是马克思主义民族问题的理论与中国具体实践相结合的产物。民族区域自治作为新中国的一个基本国策,是中国共产党人经过长期的探索和反复实践而后得出的结论。在中共党史上,早期曾提出过联邦,也曾强掉过民族自治权。然而,最终选择了一条正确解决民族问题的有效途径——民族区域自治。并且,历史发展还给我们创造了一种条件就是中国各民族杂居的条件,这种条件适宜于民族合作,适宜于实行民族区域自治。
四.就民族区域自治原则而言,各民族一律平等的原则;各民族一律平等的原则;民族团结和合作的原则;维护国家统一的原则;个民族共同繁荣的原则要求我们必须实行民族区域自治,这不仅有利于少数民族地区的发展,也有利于整个民族的发展,整个国家的发展。并且,在当代中国,只有民族区域自治制度而不是别的什么制度,能够实现各民族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20世纪80年代末,针对苏联和东欧出现的动荡,**对一些来访的外国领导人说:“我们中国是团结的,我们在处理民族问题上是好的,**是英明的,没有搞什么民族自治共和国。”“解决民族问题,中国采取的不是民族共和国联邦制度,而是民族区域自治的制度。我们认为这个制度比较好,适合中国的情况。我们有很多优越的东西,这是我们社会主义制度的优势,不能放弃。”民族区域自治,作为我们党解决我国民族问题的一条基本经验不容置疑,作为我国的一项基本政治制度不容动摇,作为我国社会主义的一大政治优势不容削弱。在新的时代条件下,坚持好、完善好、落实好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必然要求,是全国各族人民共同的责任。
五.就实行民族区域自治的客观依据来讲。民族历史的发展条件是实行民族区域自治的客观条件之一,各民族共同开拓了祖国的疆域,共同创建了光辉灿烂的中华文化。进代以来,各民族为捍卫祖国领土的完整,团结抵抗外国侵略的革命斗争中,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做出了巨大的贡献。民族聚居和分布的特点是实行民族区域自治的客观依据之二,我国少数民
族主要聚居于沿边和沿海,也有居住于内地,各民族形成了我中有你你中有我的融合局面。民族人口的多少是实行民族区域自治的客观因素之三。这些因素都是我国实行民族区域自治的主要原因之一。
六.就民族区域自治的实行的优越性而言,实践证明,实行民族区域自治既符合历史的发展,又符合现实情况,有很大的优越性。实行民族区域自治有助于保障少数民族自主管理本民族内部的事物的能力;有助于平等,团结,互助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的巩固和发展;有助于把国家统一和少数民族自治结合起来,既维护了国家主权统一,又保障了少数民族管理本民族地区事务的权利;有助于把国家的方针政策和少数民族地区的具体特点结合起来,做到因民族制宜,因地区制宜,从而有利于民族自治地区经济和社会各项事业的发展;有助于把国家富强和民族繁荣结合起来;有助于把各民族热爱祖国的感情和热爱本民族的感情结合起来;更有助于调动各民族人民当家做主,全力投入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积极性;有助于维护国家的统一和边疆的稳定。
七.就实行民族民族区域的直接原因而言,中国在历史上长期以来就是一个集中统一的国家。在长期的历史发展中,中国境内各民族逐步汇合成了中华民族。长期以来中国的民族分布以大杂居、小聚居为主。长期的经济文化联系,形成了各民族只适宜于合作互助,而不适宜于分离的民族关系。我国人口、资源分布和经济文化发展不平衡。只有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才有利于各民族的发展和国家的繁荣、昌盛。自1840年以来,中国各民族都面临着反帝反封建、为民族解放而奋斗的共同任务和命运。在共御外敌、争取民族独立和解放的长期斗争中,中国各民族建立了休戚与共的亲密关系,形成了互相离不开的政治认同。这就为建立一个统一的新中国,并在少数民族地区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奠定了坚实的政治和社会基础。
总之,民族区域自治,体现了民族因素与区域因素、政治因素与经济因素、历史因素与现实因素、制度因素与法律因素的统一,有利于把国家的集中、统一与民族的自主、平等结合起来,有利于把党和国家总的路线、方针、政策与民族自治地方的具体实际、特殊情况结合起来,有利于把各族人民热爱祖国的感情与热爱自己民族的感情结合起来。新中国成立60年特别是改革开放30多年来,我国民族自治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取得巨大成就,少数民族当家作主的权利得到切实尊重保障,各族人民的大团结不断巩固发展。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巩固和增强了国家统一的政治基础和社会基础,有力地抵御了境内外民族分裂势力的各种破坏和渗透。实践证明,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有着巨大的优越性和强大的生命力,是完全适合我国国情的解决民族问题的正确制度。
作文七:《民族区域自治法形考作业答案》3200字
民族区域自治法
答:是实施宪法规定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基本法律,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对发挥各族人民当家作主的 积极性,发展平等、团结、互助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巩固国家的统一,促进民族自治地方和全国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发展,都起了巨大的作用。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于1984年5月31日修订通过,自1984年10月1日起施行。
民族自治地方是建立在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地方的具有自治权利和地位的地方行政单位 主要有4种类型: 1.以一个少数民族聚居区为主建立的自治地方; 2.以一个大的少数民族聚居区为主,并包括一个或几个人口较少的少数民族建立的自治地方; 3.以两个或两个以上少数民族聚居区为基础建立的自治地方; 4.在某些汉族人口占大多数的地方也可以以汉族以外的少数民族聚居区为主建立自治地方。
民族法律关系
主要有4种类型: 以一个少数民族聚居区为主建立的自治地方; 以一个大的少数民族聚居区为主,并包括一个或几个人口较少的少数民族建立的自治地方; 以两个或两个以上少数民族聚居区为基础建立的自治地方; 在某些汉族人口占大多数的地方也可以以汉族以外的少数民族聚居区为主建立自治地方。
民族自治地方的法律地位
民族自治地方的法律地位是指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民族自治地方的行政区域级别及其职权范围大小。
民族区域自治法的基本原则是什么?
(1) 坚持实行民族区域自治与维护国家统一相结合的原则;(2)维护和发展各民族平等、团结和共同
繁荣的原则;(3)保障自治机关充分行使自治权的原则;(4)加速发展民族自治地方经济文化建
设事业的原则。
简述建立民族自治地方的条件
建立民族自治地方有三个基本条件:(1)以少数民族聚居区为基础;(2)有利于民族团结和当地经济发展——前提条件;(3)参酌历史情况。
作业二:
民族区域自治权是指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的,由自治机关根据法律法规规定的原则,结合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的特点,自主的管理本地方、本民族内部事务的一种特定权力
自治条例
根据1954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70条的规定,我国民族自治地方的各级自治机关可以依照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的特点,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则予实行。 自治条例通常规定有关本地区实行的区域自治的基本组织原则、机构设置、自治机关的职权、工作制度及其他重大问题。自治条例是民族自治地方实行民族区域自治的综合性的基本依据和活动准则。自治条例是指由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有关本地方实行区域自治的组织和活动原则、自治机关的构成和职权等内容的综合性的规范性文件。它不得与上位法相矛盾。
自治机关立法自治权
自治机关立法自治权是指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根据宪法和法律的规定,依照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的特点制定自治法规的权力行为。
变通执行和停止执行自治权是指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从本民族自治地方的实际出发,对于不适合本地方实际情况的上级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指示,在征得上级国家机关同意后,有权变通执行或停止执行的行为。
1.
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的原则有哪些?
(1)维护民族法制的原则。民族区域自治法,是由全国人大制定和通过的实施宪法规定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基本法律。任何国家机关、组织和共鸣,都必须实行和遵守。其他法律、法规和规章不得违反民族区域自治法的原则。
(2)发展民族经济的原则。在市场经济的条件下,自治机关要善于把经济管理自治权同市场经济政策法律相结合,不断提高行驶自治权的水平,发展本民族的经济。
(3)发展民族文化的原则。发展民族文化,主要精力应集中在发展民族教育事业和科学技术方面。法律对发展民族教育的自治权,既有深度又有广度,只要在不与国家教育体制失调的前提下,应立足于发展本地特点的教育事业。
2.
简述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机关的工作原则。
民主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除了遵守一般地方国家机关都应当遵守的工作原则外,根据《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规定,还应特别注意遵守以下工作原则:(1)必须维护国家的统一,保证宪法和法律在本地方的遵守和执行。(2)依法充分行使自治权,根据本地方实际情况贯彻执行国家的法律、政策。(3)把国家的整体利益放在首位。(4)保障本地方各民族都有使用和发展自己的语言文字的自由,都有保持或者改革自己的风俗习惯的自由和保障各民族公民都有宗教信仰的自由。
作业三
经济管理自治权是指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在国家计划的指导下,根据地方特点和需要,依法自主管理和发展本地方经济事务的权力。
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机关的文化管理自治权,是指自治机关依照法律的规定,结合本地方的实际情况,自主地管理和发展具有民族形式和民族特点的少数民族文化事业的权力。
人事管理自治权指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依照法律规定自主地采取各种措施从当地民族中大量培养和充分使用各级干部、各种专业人才和技术工人,自主地采取特殊措施优待和鼓励各种专业人员参加本地方各项建设的一种法定权力。
自治机关的教育管理自治权是指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依照法律的规定,遵循国家的教育方针,结合本地方的实际情况,在国家的大力支持下,自主地管理和发展民族教育的权力。
简述财税管理自治权的概念和特征。
(1)财税管理自治权是指在现行的国家财税体制下,民族自治地方依法享有国家财政优待,并由自治机关依法自主管理本自治地方财税事务的权力。
(2)财税管理自治权的特征有:①在国家财政政策的指导下,拥有较大的自主权;②体现了国家对民族自治地方的优待性。
作业四:
民族法律关系是由国家的法律(宪法有关民族区域自治方面的制度、民族区域自治法等)所调整的、以特定的权利和义务为内容的社会
民族区域自治法的监督机制是指保障民族区域自治法执行和遵守的法律制度,即对民族区域自治法实施的法律监督体系。
上级国家机关职责是指自治机关之上的国家权力机关和国家行政机关依照法律的规定对民族自治地方的发展进步所应当承担的职责和义务。
审查监督机制是指上级国家机关依照宪法、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规定,对自治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或者其他问题的决定,有权进行审查,并根据审查的情况予以适当处理的制度。
简述上级国家机关履行职责应当遵循的基本原则。
(1)坚持从民族自治地方实际情况和特点出发的原则;(2)坚持国家利益与民族自治地方利益相结合的原则;(3)坚持上级国家机关扶持和帮助发展的原则;(4)坚持充分尊重自治权的原则;(5)加强民族政策宣传教育、检查的原则。
民族区域自治法课程综合测试 1
变通执行和停止执行自治权是指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从本民族自治地方的实际出发,对于不适合本地方实际情况的上级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指示,在征得上级国家机关同意后,有权变通执行或停止执行的行为。
审查监督机制是指上级国家机关依照宪法、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规定,对自治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或者其他问题的决定,有权进行审查,并根据审查的情况予以适当处理的制度。
财税管理自治权是指在现行的国家财税体制下,民族自治地方依法享有国家财政优待,并由自治机关依法自主管理本自治地方财税事务的权力
民族法律关系是由国家的法律(宪法有关民族区域自治方面的制度、民族区域自治法等)所调整的、以特定的权利和义务为内容的社会
1.
简述自治机关人事管理自治权的主要内容。
(1) 有权采取各种措施从当地民族中大量培养各级干部和各种专业人才。(2)
有权从当地民族中大量培养技术工人。(3)有权优先招收少数民族人员。
(4)有权采取特殊措施鼓励引进并优待各种专业人才。
2.
调整民族自治地方内民族关系的法定原则有哪些?
根据《民族区域自治法》第五章的规定,调整民族区域自治地方内民族关系的原则如下:(1)保障各民族享有平等权利的原则。(2)充分协商原则。(3)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原则。
作文八:《民族区域自治法思考题答案》7900字
二、世界民族问题在全球形成热点的原因
, 苏联的解体和冷战的结束
苏联的解体,在全世界xuanqi一股民族独立的浪潮,苏联的解体就像一股导火线,使许多国家的民族分离主义者看到了希望。是冷战时期一直延续的民族矛盾和冲突更加突出。愿受压抑的民族意识加强,民族国家的利益意识急剧上升。
, 西方国家对民族分裂主义采取双重标准。
西方国家利用他们的民主和价值观,以“民主”和“人权”为借口干涉别国内政,加速了民族危机和国家分裂进程。
, 一些国家在民族问题上的政策失误,导致民族矛盾激化。
, 在地区层面上,民族问题与领土争端、宗教因素交织,特别是民族分裂、极端宗教势
力与国际恐怖活动纠缠在一起。
, 目前的民族分裂主义表现为对同一民族、宗教和语言文化的追求。排斥多样性的选择,
表现出强烈的排他性。
一、国家民族政策的内涵:
(二) 国家的民族政策就是国家处理国内民族关系的手段和方式。它一般都以国家意志的
形式表现出来,并通过国家行政权力来加以实施。
(三) 一个国家的民族政策大致可以分为两个层次:一是基本的民族政策,这往往是国家
处理国内民族关系,解决民族问题的最一般的原则;二是具体的民族政策,这一般
是国家处理某个方面的民族关系,解决某个方面民族问题的具体办法、措施等,又
可细分为政治政策、经济政策、文化政策、宗教政策、干部人事政策等。作为一般
原则的基本政策既规定着具体政策的价值取向,同时也要通过具有可操作性的具体
政策来加以实施和保障。但是,体现一种民族政策的类型特征的并不是具体的民族
政策,而是基本的民族政策。所以,在民族政策研究中,常常以基本民族政策为对
象对民族政策进行分类。
(四) 一个国家的民族政策是否成功,一般取决于两个因素:一是民族政策自身的合理性,
二是民族政策是否得到有效的实施。一般来说,只有政策主体对国内的民族构成和
民族关系的性质、地位、发展趋势等有深刻的认识,而且在民族问题上的价值取向
合理,将民族的、集团的局部利益同国家的整体利益、眼前的利益同长远的利益结
合起来,才有可能制订出科学、合理的民族政策。而政策是否能够得到不折不扣地
实施,关键在政策执行者对政策的理解、行政的效率和所能支配的政策资源的数量
和质量。
,常见的民族政策的价值取向大致有以下几种类型:
(一)是取向于国家的统一和发展。具有这种价值取向的民族政策,将国家的统一和发展作为解决民族问题,处理民族关系的最高价值目标。因此,国家在制定民族政策时,无论是政策问题的确认、政策目标的确立、政策方案的确定等,都强调民族间的整合,力求调动一切政策手段来协调民族关系,确保国家的统一和发展。国民一体化政策就是这样一种价值取向的政策,它虽然承认国内各个民族在文化、传统等方面的差异性,但它却通过各种政策措施来培育国民文化的一致性,以求形成一个统一的国族,确保国家的统一。
(二)是取向于主体民族的利益。在多民族国家中,主体民族一般都拥有或能够支配比少数民族更多的政治资源,从而对民族政策的制订具有更大的影响力。如果主体民族将自己的这种优势作用诉诸于政策制定,并将自己的利益置于至上地位,就会形成民族政策的主体民族取向。具有这种价值取向的民族政策常常将主体民族的利益置于至上地位,通过各种政策措施来确保主体民族的利益,少数民族的利益会因此而程度不同地被忽视,甚至会受到不同程度的损害,但这最终又会影响到主体民族的利益。民族同化政策、民族隔离政策、排斥少数民族的政策等,都属此种价值取向。
(二) (三)是取向于各个民族的利益。具有这种价值取向的民族政策,承认国内各个民
族保持自己文化和传统的合理性,尊重各民族合理的利益要求,对国内各个民族的
利益都给予同等的重视,将国内各民族相互关系的融洽\和睦作为解决民族问题\处理
民族关系的最高价值目标,并以此作为选择政策问题\确立政策目标和选择政策手段
的基本出发点.通过必要的政策措施来满足各个民族的重大利益要求,以保持国内各
民族关系的和谐\平稳,从而为包括各个民族利益在内的整个国家的利益提供必要的
保障.
(三) 民族政策价值取向的形成受到多种因素的影响,其中最主要的因素有两个方面:一
个是客观因素,一个是主观因素。客观因素就是国内的民族因素,包括一个国家的
民族构成、民族分布,以及由此产生的历史上的和现实的民族关系,这些因素构成
了一个国家民族政策价值取向的客观基础。主观因素就是政策主体所持有的民族
观、价值观和民族理论。政策制定中所依据的民族观、价值观和民族理论不同, (一)、民族歧视政策
(四) 民族歧视政策,是一种国家按照一定的标准将国内各民族划分为不同等级,为不同
等级的民族确定不同的法律地位以及相应的政治、社会待遇,并通过一定的政策措
施来维持和保证这种地位和待遇的政策。
(二)、民族同化政策
(四) 民族同化政策,是凭借国家政权的力量,采取一定的政策措施,促使甚至是逼迫某
一民族或某些民族接受其他民族的文化,从而使其丧失自己的民族特征,融入其他
民族的政策。
(三)、民族一体化政策
(五) 民族一体化政策,是在承认各个民族的多元文化的基础上,提倡各个民族相互接近,
促进各种民族文化相互交流、相互补充、相互容纳,最终形成一种既包容国内各民
族的文化,又为各民族所认同的国民文化的民族政策。
(六) 多元文化政策,是一种承认国内各民族文化的价值,尊重各民族保持自己民族文化
的愿望,支持和鼓励各民族保存和发展自己文化的政策。
(十)、民族融合(熔炉)政策
(七) 这是一种在承认国内存在着多民族文化的前提下,提倡各民族文化相互学习、相互
借鉴、相互融合的民族政策。其基本的价值取向是国家利益。
“民族自决”与“民族自治权”的区别。
1、原则含义不同。民族自决权意味着各种民族地方建立民族共和国,而民族自治权可以在统一的多民族国家中实现民族区域自治。
2、国家结构形式不同。前者必须建立以民族共和国为前提的前邦制国家,后者成立以民族政治平等为基础的单一制国家。
3、行政区划不同。在多民族共和国联邦国家内同时还存在人口较少民族自治地方,使同为国家主体的各民族享受不同的同等权力,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可以使本国各民族享受平等的自治权,政治上一律平等。
(八) 4、权力范围不同。以苏联为例,其民族加盟共和国是独立的民族主权国家,而我国
的民族自治地区既是地方自治机关,又是一级地方国家机关。
一、民族区域自治的概念
(九) 民族区域自治是指在国家宪法的体制内,在少数民族聚居的区域内,建立自治机关,
由少数民族行使自治权的政策和制度。
(一)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调整对象
民族区域自治法调整的对象是中国社会主义的民族关系。这所谓统一是指全国人大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由中央国家机关实行对全国的统一领导;所谓自治是指实行区域自治的少数民族设立自治机关,依照宪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以及其他法律规定的权限,充分行使自治权。民族区域自治法在序言中说“民族区域自治是国家统一领导下”的自治,第二条规定,“各民族自治地方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可分离的一部分”。民族区域自治不能脱离国家主权管辖,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必须维护国家的统一,保障宪法法律在本地区的遵守和执行,还要把国家的整体利益在首位。国家权力是由不同国家机关予以行使而实现的,依照法
律,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实行区域自治,设立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一方面,自治权是由国家授予的职权,另一方面,自治机关还行使一般地方国家机关的权力。自治机关通过这种双重权力的行使,能够更好的管理本民族、本地区内的具体事务,使民族自治地方即同全国的步伐一致,又充分发扬地方特点,自主的进行本地方的建设。
1、调整一般和特殊的关系。
所谓一般是指民族自治地方和一般地方行政区域一样,都是地方政权机关,都是在中央的统一领导下行使职权。所谓特殊是指民族自治地方的少数民族成分多,经济发展水平不同,民族传统、风俗习惯等各具特点,汉族地区、少数民族地区、各民族自治地方之间存在差异和不平衡等等
2、调整民族自治地方内各民族关系
(十) 民族区域自治法调整社会主义的民族关系,其宗旨就是维护国家统一,加强民族团
结,保障少数民族的平等权利和区域自治权利的实现,促进各民族的共同发展和共
同繁荣
(二)民族区域自治法的任务
民族区域自治法的任务,是通过调整对象来实现的。民族区域自治法的主要任务是: 1(通过调整国家和民族自治地方的关系,以维护祖国统一和保障少数民族的自治权利。
我国是由56个民族组成的多民族大家庭,国家利益是各民族共同的根本利益,国家的统一和稳定,是各民族共同繁荣的基础。一方面,国家保护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实行区域自治,设立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自主管理本民族和本地方的内部事务;国家保障民族地方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贯彻执行国家的法律和政策,保障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另一方面,法律规定了各民族自治地方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可分离的部分,自治机关必须维护国家统一,保证宪法和法律在本地方的遵守和执行,要把国家整体利益放在首位,积极完成上级国家机关交给的各项任务,为国家建设做出贡献等等。
2(通过调整民族自治地方与非自治地方的一般地方关系,以保证全国各民族的共同发展和共同繁荣。
我国现阶段的民族问题,主要是加速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的经济和文化建设事业。这不仅是由于历史原因,而且还由于民族特点和区域特点。无论是过去还是现在,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相对汉族和汉族地区来说,在经济和文化上都有一定差距。按照民族一律平等的原则,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仅有政治上的平等是不够的,只有实现了经济和文化上的完全平等,才能真正体现各民族一律平等的真正含义。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就是为了解决这些问题,民族区域自治法第六条规定: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根据本地的情况,在不违背宪法和法律的原则下,有权采取特殊政策和灵活措施,加速民族自治地方经济和文化建设事业的发展。并用27个条文规定了一系列的自治机关的自治权。这些规定,就是调整特殊和一般的关系的规范,是防止“一刀切”的措施。
3(通过调整全国范围和民族自治地方内的民族关系,以维护和发展平等、团结、互助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
民族区域自治是解决我国民族问题的基本政策,是国家的一项重要政治制度。从基本国策和基本制度上说,民族区域自治法的一个重要任务,就是通过调整民族关系以达到维护和发展平等、团结、互助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的目的。针对我国少数民族聚居区,基本上是多民族杂居的地方,实行自治的少数民族的人口,只占一定比例,在有的民族自治地方,汉族人口占多数,民族区域自治法规定了自治机关的人员组成及其职能部门的干部配备,对实行自治的民族人员作了明确的规定,同时对其他民族,尤其是其他少数民族人员也作了相应的规定。而且,民族区域自治法,在总则第九、十、十一条规定了上级国家机关和民族自治 (十一) 地方的自治机关维护和发展各民族的平等、团结、互助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
禁止对任何民族的歧视和压迫,禁止破坏民族团结和制造民族分裂的行为,以及保
障本地方各民族都有使用发展自己语言和文字的自由,都有保持和改革自己风俗习
惯的自由,保障各民族公民都有宗教信仰自由等原则。总之,民族区域自治法的任
务,在于维护国家的统一和稳定,保障少数民族的平等权利和区域自治权利,维护
国家的根本利益,保障民族自治地方的合法权利和利益,维护各民族的平等、团结
和互助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促进各民族的共同繁荣利益,保障民族自治地方的合
法权利和利益,维护各民族的平等、团结和互助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促进各民族
的共同繁荣.
三、民族自治地方建立的条件
(一)少数民族聚居区为基础
(十二) 民族自治地方建立要以少数民族聚居为基础,这是建立民族自治地方的基础,
也就是说要有一定的规模。建立少数民族自治地方可以以一个少数民族聚居去为基
础,也可以以几个少数民族聚居区为基础。
(四) 当地经济发展的特殊性
由于各民族所处的自然地理环境不同,因而形成各民族所从事的传统产业和生产方式不同。
另一方面,由于社会和历史的原因,我国各民族、各地区经济发展不平衡。这种特
殊性决定了在经济发展中的经济政策的特殊性。民族自治区都有着非常特殊的政治、
经济、文化和地域特征。因地制宜。香港和澳门的社会制度的特殊性决定了它的政
策的特殊性。
(三)民族地区语言、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的特殊性
(十三) 我国是一个统一的多民族国家
我国作为一个多民族国家,民族问题是一个客观存在的问题,也是不可回避的问题。我国采
取怎样的政策,关系到国家的统一和民族的团结。在世界上,有的民族采取民族自
决的方式,建立民族独立国家。我国采取民族区域自治的方式,保障各民族的平等
地位和平等权利。
国家的民族政策与民族关系之间既是一种互动的关系,也是一种互为因果的关系。
首先,国家的民族政策受到国内民族关系状况的制约。国家制定民族政策,是为了调整国内的民族关系,解决民族问题,保持政治和社会稳定,促进各个民族的共同发展。因此,国内民族关系的状况就成为决定民族政策选择的首要因素。只有从国内民族关系的实际状况出发,才能制定出合理的、有效的民族政策。
现实的情况表明,多民族国家内错综复杂的民族关系往往会引发一系列的民族问题。民族问题就是民族关系中出现的摩擦、对立和冲突。因为,从一定意义上说,民族也是一种利益集团,民族的活动从根本上说就是民族为争取、实现和维护自身利益的活动。在一个国家内,各个民族在争取、实现和维护自己利益的过程中,难免会产生摩擦、矛盾和对立。当民族共同体感觉到自己的利益受到损害成被剥夺,从而采取一定的措施来保护自己的利益,进而影响到现存的社会关系和政治关系格局时,就生成了民族问题。就其实质而言,民族问题就是民族间的利益争夺。多民族国家内复杂的民族关系是导致国内民族问题复杂化的一个重要的客观因素.
虽然不同国家的民族问题的内容和形式,矛盾的性质,严重的程度以及发展的走向等有很大的差异,但是,民族问题都对国内各民族和整个国家产生着深刻的影响,甚至还回影响到地区稳定和国际格局.因此,每个多民族国家都十分重视民族关系的处理,都力图根据本国民族关系的状况,制定相应的民族政策,争取能有效地解决国内的民族问题,处理好国内的民族关系,以保持国内的社会,政治的稳定.各个国家的民族问题不同,各国制定的民族政策也有很大的差异.
其次国家的民族政策反过来又影响着民族关系的状况。
国家的民族政策制定出来以后便要付诸实施,用它来解决民族问题,协调民族关系。一句话,
国家的民族政策最终是要作用于国内的民族关系的。如果国家的民族政策是合理的,
便能够使国内的民族问题得到稳妥的解决,民族关系得到有效的协调。反之,如果
国家的民族政策是不合理的,结果就会适得其反,会导致民族关系的恶化。
“民族自决”与“民族自治权”的区别。
1、原则含义不同。民族自决权意味着各种民族地方建立民族共和国,而民族自治权可以在统一的多民族国家中实现民族区域自治。
2、国家结构形式不同。前者必须建立以民族共和国为前提的前邦制国家,后者成立以民族政治平等为基础的单一制国家。
3、行政区划不同。在多民族共和国联邦国家内同时还存在人口较少民族自治地方,使同为国家主体的各民族享受不同的同等权力,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可以使本国各民族享受平等的自治权,政治上一律平等。
4、权力范围不同。以苏联为例,其民族加盟共和国是独立的民族主权国家,而我国的民族
自治地区既是地方自治机关,又是一级地方国家机关。
五、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特点
1(统?与自治相结合的特点
我国的民族区域自治,是在国家统一领导下,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实行区域自治,各氏族自治地方都是祖国不可分离的一部分,国家代表各民族的整体利益和根本利益,在各民族自治地方行使主权,维护国家统一和领土完整;各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都 是国家领导下的一级地方政权,必须服从中央统一的领导,必须保证宪法、法律和国家的方
针、政策在本地方的执行,积极完成中央和上级国家机关下达的各项任务,维护国
家的统一。因此,统一是自治的前提和基础,没有国家的集中统一,就谈不上民族
区域自治。同时,民族自治地方又不同于一般地方,其自治机关除行使同级一般地
方国家机关的职权外,它又依照宪法、民族区域自治法和其他法律规定行使自治权,
上级国家机关则负有尊重和帮助其行使自治权的职责。
3(政治因素与经济因素相结合的特点
我国的民族区域自治,不是为自治而自治,而是着眼于使这制度有利于国家的社会主义建设、
民族团结和各民族的共同发展进步的长远利益。因此,国家和有关地方政府在划定
民族自治地方的区域时,一般都重视把经济因素和政治因素紧密结合起来,以实行
自治的某一民族的聚居区为基础,根据当地的民族组成和民族关系、当地的经济发
展条件等因素,确定该民族自治地方的区域、行政地位和名称。因此,民族区域自
治既考虑到各少数民族政治上的平等权利问题,又考虑到各少数民族经济上的发展
进步和共同繁荣的问题,是政治因素与经济因素的有机结合,是巩固和发展各民族
平等、团结、互助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促进各民族共同发展繁荣的最好形式 4(原则性和灵活性相结合的特点
马克思主义解决民族问题的根本原则,就是反对一切形式的民族压迫,坚持民族平等。但是,
如何把这一原则贯彻到本国的实践中,则要依据本国民族关系的具体条件,灵活地
加以运用。我国民族区域自治就是这种原则性和灵活性有机结合的体现。比如,民
族自治地方一方面必须遵守宪法,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必
须接受上级国家机关的领导,履行上级国家机关规定的义务和责任;另一方面国家
许多法律又都授予民族自治地方依据法律规定的原则,制定变通规定的权力。又如,
国家——方面原则上规定民族自治地方的建立必须是少数民族聚居区,但在建立什
么类型和行政级别的自治地方的问题上,又有灵活性,这就最大限度的满足了中国
民族分布状况的客观现实,使有条件的少数民族都享受到了自治权利,这种多类型、
多层次的民族区域自治是中国独具特特色的政治制度。
填空
1、 国家的民族政策就是国家处理国内民族关系的手段和方式。它一般都以国家意志的形式
出来,并通过国家行政权力来加以实施。
2、 一个国家的民族政策大致可以分为两个层次:一是基本的民族政策,这往往是国家处理
国内民族关系,解决民族问题的最一般的原则;二是具体的民族政策,这一般是国家处
理某个方面的民族关系,解决某个方面民族问题的具体办法、措施等, 3、 民族同化可分为自然同化和强制同化两种形式。
4、 多元文化政策,是一种承认国内各民族文化的价值,尊重各民族保持自己民族文化的愿
望,支持和鼓励各民族保存和发展自己文化的政策。
5、 自治的本质涵义是自治主体对有关自治权设置与自治权行使的法律制度的总称 6、 民族区域自治法调整的对象是中国社会主义的民族关系。
7、 依照法律,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实行区域自治,设立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 8、 内蒙古自治区——1947年5月1日
9、 西藏自治区——1965年9月9日
10、 中国共产党早在1922年召开的第二次全国代表大会上提出蒙古、西藏、回疆三部
分实行自治,成为中华联邦共和国的民主自治邦
11、 1952年,制定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实施纲要》。1954年,民族
区域自治载入宪法。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重申和全面落实了民族区域自治正暇。
1984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的制定和颁布,标志着民族区域自治
建设进入了新的时期。
作文九:《民族区域自治法复习资料》8100字
《民族区域自治法学》复习题参 一、 名词解释
1. 民族问题
民族问题,从狭义上讲,是指民族间的关系问题。从广义上讲,
它除了民族间的关系之外,还涉及民族自身和发展,民族与国家
之间等诸多方面的复杂关系。
2. 民族关系(第十一章)
民族关系是基于各民族间社会生产力发展需要而建立的一种社会
关系,表现为不同民族之间在政治、经济、文化、语言、生活方
式、生活习惯等方面的相互关系。
3. 大民族主义
大民族主义是优势民族对劣势民族或者说是大民族对小民族在
文化,经济,政治等发面的压迫和限制。
4. 地方民族主义
地方民族主义亦称“狭隘民族主义”,是一种以孤立、保守、排外
为特征的民族主义。它往往表现为忽视民族团结在祖国统一大家
庭中的地位,只看到本民族暂时的、局部的利益,惧怕先进事物,
维护本民族中某些落后消极的东西,阻碍本民族的进步和发展。
但少数民族的民族感情、民族习俗、民族文化与地方民族主义思
想有严格的区别
5. 大汉族主义
大汉族主义(又称大汉沙文主义、汉本位),大汉族主义者一般
认为:即使在政治学中大多数现存的国家被看作是“民族国家”,
新生代的汉族人也已经基本上认为自己的国家是剥离民族观念的
公民国家而非民族国家,由于互相的不认同,地域取代了民族的
观念,汉族身份对于他们来说已无任何意义,相反为了获得更多
的利益,越来越多的汉人将自己的民族更改为少数民族。
大汉族主义者通常会为某些为当代服务的历史观感到担心,认为
过分强调民族融合论会消磨国人的道德,使国人缺乏族群认同,
进而使国家缺乏向心力。他们认为国家政权必须为汉族所掌握才
能成为中国,他们害怕当国家的居民中大部分否认其民族认同,
那国家的合理性就成了问题。一个例子是:在大汉族主义者看来,
向元或清的征服者投降并提供帮助和向日本的征服者投降没有任
何区别,因为侵略者都来自异族文化并且对汉族人进行屠杀,同
时实行一定程度上的奴化政策。因 此,他们将伪满州国的建立视
为缺乏民族身份认同的结果。
对于分离主义,大汉族主义者一般不主张在文化上将民族的外沿
扩大,他们认为应该通过对其他族群的尽快汉化解决这一问题。
大汉族主义者也会把社会中的欺诈和拜金视为汉族长期迷失,失
去原本价值观和人生追求造成的。
6. 民族区域
,,,,,,
7. 民族区域自治
(中国)民族区域自治是在国家统一领导下,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实行区域自治,设立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民族自治地方分为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各民族自治地方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可分离的部分。
8. 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是自治法规的主要表现形式,是国家民族法律体系的组成部分。制定二者是条例是民族自治地方的国家权力机关行使立法自治权的基本方面,是加强民族区域自治地方建设的重要领域。
自治条例是指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根据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原则与精神,依据地方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的特点制定的、用以调整民族自治地方内基本社会关系的自治法规;自治条例是宪法有关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和民族区域自治法的民族化与区域化相结合的法律规范性文件。
单行条例是指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宪法、民族区域自治法和立法法以及国家刑民事等法律的特别授权,依照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文化的特点的用以调整民族自治地方内某一方面社会关系的自治法规。
9. 变通执行和停止执行
变通执行或者停止执行自治权的定义是指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
关,从本民族自治地方的实际出发,对于不适应本地方实际情况
的上级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指示,在征得上级国家机
关同意后,有权变通执行或停止执行的行为。
变通执行是经过对上级国家机关的规范性文件的变更、修改、使
其符合民族自治地方的特点和实际。
停止执行就是一种结果上的不执行,不存在变更、修改的问题。
但须经过一定的法律程序完成。
10. 自治权
(民族区域自治权)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的,由自治机关根据法律
法规规定的原则,结合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特点,自主
地管理本地方、本民族内部事务的一种特定权力。
11. 自治机关
自治机关是指在民族自治地方设立的、依法行使同级地方国家机
关职权并同时行使自治权的一级地方政权机关,即自治区、自治
州、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
12. 自治地方
民族自治地方在我国是指一个或多个少数民族在其聚居地方依法
实行区域自治的行政区域。
13. 自治机关的特定职责
自治法在其总则和有关部分对自治机关的职责问题做出的原则规定:
(实行和坚持民族集中制和行政首长负责制的原则。这是国际机关和地方政权机关的一项共同的组织原则和工作原则。 必须维护国家的统一,保障宪法和法律在本地方的遵守和执行。这是民族区域自治的一项基本原则,它与行使自治权有直接关系。 必须依法行使自治权,根据本地方实际情况贯彻执行国家的法律和政策。自治机关最重要的特定职责。
把国家的整体利益放在首位,积极完成上级国家机关交给的各项任务,正确处理国家的整体利益和民族自治地方的局部利益的关系。
保障本地方各民族都有使用和发展自己的语言文字的自由;都有保持或者改革自己的风俗习惯的自由;保障各民族公民都要有宗教信仰的自由。)
14. 民族自治地方内的民族关系
民族自治地方内的民族关系是指我国实行民族区域自治行政区域内的民族间的相互关系,是民族自治地方内社会关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中国社会主义民族关系的基本方面,也是民族区域自治法调整的对象之一。
民族自治地方内的民族关系是社会主义的民族关系,它以平等、团结、互助为基本内容,各民族间的相互关系 是劳动人民之间的关系。
15. 上级国家机关的职责
上级国家机关是特指自治机关之上的国家权力机关和国家行政机
关。上级国家机关职责旨在调整上级国家机关的管理职权与民族
区域自治权之间的关系。
上级国家机关职责是法律特别规定的职责;是指上级国家机关的
职务和责任。
上级国家机关职责是一项法定义务,也是上级国家机关的职务和
责任也即上级国家机关应尽的义务。
二、 简单题
1. 如何理解民族问题产生的根源,
有民族存在,就会有民族问题。民族属于历史范畴。
当今社会,民族问题往往是现实问题与历史、政治、经济、文化、
语言、文字、宗教、习俗等问题交织在一起,相互作用、相互影
响使民族问题具有复杂性和敏感性。民族问题不仅是多民族国家
中普遍存在的一个复杂又敏感的社会问题,而且是关系着多民族
国家的前途和命运的大问题。
能否正确认识和处理民族问题,不仅使关系到国家的稳定与发展,
而且是关系到国家的兴衰治乱和生死存亡的重大问题。
2. 现阶段我国解决民族问题主要形式和引起民族问题的原因, 解决形式:
? 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
? 坚持尊重少数民族的语言文字自由、风俗习惯自由、宗教信仰自
由
? 坚持各民族间互相尊重,各民族间一律平等
? 坚持民族团结和合作,坚持各民族共同繁荣
? 以经济建设为中心,促进生产力发展,实现民族地区的社会进步 ? .加强民族教育工作,提高民族地区人民群众的科学文化水平 引起原因;
? 历史原因,长期经历政权更替和外来侵略
? 民族间经济和文化的差异
? 民族间在历史进程、语言文字、风俗习惯、宗教信仰和生活条件
等方面的差异。
3. 我国为什么实行民族区域自治,
? 统一的多民族的国家的长期存在,是实行民族区域自治的历史根
源。
? 近代以来,中华民族多元一体格局日益巩固,在反抗外来侵略斗
争中各民族普遍形成的爱国主义精神及相互结成的牢不可破的血
肉联系,是实行民族区域自治的政治基础。
? 各民族大杂居,小聚居的人口分布格局,各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状
况及资源条件的差异性、互补性,是实行民族区域自治的现实条
件。
4. 如何认识民族区域自治的优越性及其实质,
优越性:
? 有利于保障各少数民族自主管理本民族内部事务的权利。 ? 有利于平等、团结、互助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的巩固和发展。 ? 有利于调动各民族人民当家作主、全力投入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
的积极性。
? 有利于维护国家的统一和边疆的稳定。
实质:国家统一领导和民族区域自治的关系。
5. 如何理解我国实行的民族区域自治的理论依据和客观依据? 理论依据:
中国的民族特点,产生了中国的民族问题。解决中国的民族问题,必须从中国的实际出发。这就是马克思主义的世界观和方法论。(实事求是,一切从实际出发)
客观依据:
? 民族历史的发展条件是实行民族区域自治的客观依据之一。 ? 民族聚居和分布特点是实行民族区域自治的客观依据之二(主要
聚居于沿边和沿海、内地、我中有你你中有我)
? 民族人口的多少是实行民族区域自治的客观依据之三。
6. 如何认识民族区域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的组成特点, 自治机关组成: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与自治地方人民政府 特点:
? 法律规定民族自治地方的各民族都要有适当名额的代表参加人民
代表大会。
? 法律规定自治机关主要领导人由实行区域自治民族的公民担任。 ? 法律关于自治机关组成的规定,在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条例中有
相应的体现。
7. 为什么说自治权是民族区域自治的核心,
自治权是民族区域自治的核心,是由民族区域制度所决定的。自治法对什么是民族区域自治,用法律形式作了明确的定义:即在国家统一领导下,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设立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
? 自治权在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中具有极为重要的地位和意义。 ? 完善自治权是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主要内容和基本任务。 ? 自治权是民族区域自治的主要标志。
《民族区域自治法学》复习题参 一、 名词解释
1. 民族问题
民族问题,从狭义上讲,是指民族间的关系问题。从广义上讲,
它除了民族间的关系之外,还涉及民族自身和发展,民族与国家
之间等诸多方面的复杂关系。
2. 民族关系(第十一章)
民族关系是基于各民族间社会生产力发展需要而建立的一种社会
关系,表现为不同民族之间在政治、经济、文化、语言、生活方
式、生活习惯等方面的相互关系。
3. 大民族主义
大民族主义是优势民族对劣势民族或者说是大民族对小民族在
文化,经济,政治等发面的压迫和限制。
4. 地方民族主义
地方民族主义亦称“狭隘民族主义”,是一种以孤立、保守、排外
为特征的民族主义。它往往表现为忽视民族团结在祖国统一大家
庭中的地位,只看到本民族暂时的、局部的利益,惧怕先进事物,
维护本民族中某些落后消极的东西,阻碍本民族的进步和发展。
但少数民族的民族感情、民族习俗、民族文化与地方民族主义思
想有严格的区别
5. 大汉族主义
大汉族主义(又称大汉沙文主义、汉本位),大汉族主义者一般
认为:即使在政治学中大多数现存的国家被看作是“民族国家”,
新生代的汉族人也已经基本上认为自己的国家是剥离民族观念的
公民国家而非民族国家,由于互相的不认同,地域取代了民族的
观念,汉族身份对于他们来说已无任何意义,相反为了获得更多
的利益,越来越多的汉人将自己的民族更改为少数民族。
大汉族主义者通常会为某些为当代服务的历史观感到担心,认为
过分强调民族融合论会消磨国人的道德,使国人缺乏族群认同,
进而使国家缺乏向心力。他们认为国家政权必须为汉族所掌握才
能成为中国,他们害怕当国家的居民中大部分否认其民族认同,
那国家的合理性就成了问题。一个例子是:在大汉族主义者看来,
向元或清的征服者投降并提供帮助和向日本的征服者投降没有任
何区别,因为侵略者都来自异族文化并且对汉族人进行屠杀,同
时实行一定程度上的奴化政策。因 此,他们将伪满州国的建立视
为缺乏民族身份认同的结果。
对于分离主义,大汉族主义者一般不主张在文化上将民族的外沿
扩大,他们认为应该通过对其他族群的尽快汉化解决这一问题。
大汉族主义者也会把社会中的欺诈和拜金视为汉族长期迷失,失
去原本价值观和人生追求造成的。
6. 民族区域
,,,,,,
7. 民族区域自治
(中国)民族区域自治是在国家统一领导下,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
方实行区域自治,设立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民族自治地方分
为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各民族自治地方都是中华人民共和
国不可分离的部分。
8. 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是自治法规的主要表现形式,是国家民族法律体系的组成部分。制定二者是条例是民族自治地方的国家权力机关行使立法自治权的基本方面,是加强民族区域自治地方建设的重要领域。
自治条例是指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根据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原则与精神,依据地方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的特点制定的、用以调整民族自治地方内基本社会关系的自治法规;自治条例是宪法有关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和民族区域自治法的民族化与区域化相结合的法律规范性文件。
单行条例是指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宪法、民族区域自治法和立法法以及国家刑民事等法律的特别授权,依照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文化的特点的用以调整民族自治地方内某一方面社会关系的自治法规。
9. 变通执行和停止执行
变通执行或者停止执行自治权的定义是指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从本民族自治地方的实际出发,对于不适应本地方实际情况的上级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指示,在征得上级国家机关同意后,有权变通执行或停止执行的行为。
变通执行是经过对上级国家机关的规范性文件的变更、修改、使其符合民族自治地方的特点和实际。
停止执行就是一种结果上的不执行,不存在变更、修改的问题。但须经过一定的法律程序完成。
10. 自治权
(民族区域自治权)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的,由自治机关根据法律
法规规定的原则,结合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特点,自主
地管理本地方、本民族内部事务的一种特定权力。
11. 自治机关
自治机关是指在民族自治地方设立的、依法行使同级地方国家机
关职权并同时行使自治权的一级地方政权机关,即自治区、自治
州、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
12. 自治地方
民族自治地方在我国是指一个或多个少数民族在其聚居地方依法
实行区域自治的行政区域。
13. 自治机关的特定职责
自治法在其总则和有关部分对自治机关的职责问题做出的原则规
定:
(实行和坚持民族集中制和行政首长负责制的原则。这是国际机
关和地方政权机关的一项共同的组织原则和工作原则。
必须维护国家的统一,保障宪法和法律在本地方的遵守和执行。
这是民族区域自治的一项基本原则,它与行使自治权有直接关系。
必须依法行使自治权,根据本地方实际情况贯彻执行国家的法律
和政策。自治机关最重要的特定职责。
把国家的整体利益放在首位,积极完成上级国家机关交给的各项任务,正确处理国家的整体利益和民族自治地方的局部利益的关系。
保障本地方各民族都有使用和发展自己的语言文字的自由;都有保持或者改革自己的风俗习惯的自由;保障各民族公民都要有宗教信仰的自由。)
14. 民族自治地方内的民族关系
民族自治地方内的民族关系是指我国实行民族区域自治行政区域内的民族间的相互关系,是民族自治地方内社会关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中国社会主义民族关系的基本方面,也是民族区域自治法调整的对象之一。
民族自治地方内的民族关系是社会主义的民族关系,它以平等、团结、互助为基本内容,各民族间的相互关系 是劳动人民之间的关系。
15. 上级国家机关的职责
上级国家机关是特指自治机关之上的国家权力机关和国家行政机关。上级国家机关职责旨在调整上级国家机关的管理职权与民族区域自治权之间的关系。
上级国家机关职责是法律特别规定的职责;是指上级国家机关的职务和责任。
上级国家机关职责是一项法定义务,也是上级国家机关的职务和
责任也即上级国家机关应尽的义务。
二、 简单题
1. 如何理解民族问题产生的根源,
有民族存在,就会有民族问题。民族属于历史范畴。
当今社会,民族问题往往是现实问题与历史、政治、经济、文化、
语言、文字、宗教、习俗等问题交织在一起,相互作用、相互影
响使民族问题具有复杂性和敏感性。民族问题不仅是多民族国家
中普遍存在的一个复杂又敏感的社会问题,而且是关系着多民族
国家的前途和命运的大问题。
能否正确认识和处理民族问题,不仅使关系到国家的稳定与发展,
而且是关系到国家的兴衰治乱和生死存亡的重大问题。
2. 现阶段我国解决民族问题主要形式和引起民族问题的原因, 解决形式:
? 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
? 坚持尊重少数民族的语言文字自由、风俗习惯自由、宗教信仰自
由
? 坚持各民族间互相尊重,各民族间一律平等
? 坚持民族团结和合作,坚持各民族共同繁荣
? 以经济建设为中心,促进生产力发展,实现民族地区的社会进步 ? .加强民族教育工作,提高民族地区人民群众的科学文化水平
引起原因;
? 历史原因,长期经历政权更替和外来侵略
? 民族间经济和文化的差异
? 民族间在历史进程、语言文字、风俗习惯、宗教信仰和生活条件
等方面的差异。
3. 我国为什么实行民族区域自治,
? 统一的多民族的国家的长期存在,是实行民族区域自治的历史根
源。
? 近代以来,中华民族多元一体格局日益巩固,在反抗外来侵略斗
争中各民族普遍形成的爱国主义精神及相互结成的牢不可破的血
肉联系,是实行民族区域自治的政治基础。
? 各民族大杂居,小聚居的人口分布格局,各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状
况及资源条件的差异性、互补性,是实行民族区域自治的现实条
件。
4. 如何认识民族区域自治的优越性及其实质,
优越性:
? 有利于保障各少数民族自主管理本民族内部事务的权利。 ? 有利于平等、团结、互助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的巩固和发展。 ? 有利于调动各民族人民当家作主、全力投入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
的积极性。
? 有利于维护国家的统一和边疆的稳定。
实质:国家统一领导和民族区域自治的关系。
5. 如何理解我国实行的民族区域自治的理论依据和客观依据? 理论依据:
中国的民族特点,产生了中国的民族问题。解决中国的民族问题,必须从中国的实际出发。这就是马克思主义的世界观和方法论。(实事求是,一切从实际出发)
客观依据:
? 民族历史的发展条件是实行民族区域自治的客观依据之一。 ? 民族聚居和分布特点是实行民族区域自治的客观依据之二(主要
聚居于沿边和沿海、内地、我中有你你中有我)
? 民族人口的多少是实行民族区域自治的客观依据之三。
6. 如何认识民族区域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的组成特点, 自治机关组成: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与自治地方人民政府 特点:
? 法律规定民族自治地方的各民族都要有适当名额的代表参加人民
代表大会。
? 法律规定自治机关主要领导人由实行区域自治民族的公民担任。 ? 法律关于自治机关组成的规定,在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条例中有
相应的体现。
7. 为什么说自治权是民族区域自治的核心,
自治权是民族区域自治的核心,是由民族区域制度所决定的。自治法对什么是民族区域自治,用法律形式作了明确的定义:即在国家统一领导下,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设立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
? 自治权在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中具有极为重要的地位和意义。 ? 完善自治权是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主要内容和基本任务。 ? 自治权是民族区域自治的主要标志。
作文十:《民族区域自治法作业及答案》6200字
民族区域自治法课程形考作业一 1
1.
《宪法》规定:“各少数民族聚居地方实行区域自治,设立自治机关,行使( )。各民族自治地方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可分离的部分”。
参考答案:B
2.
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的依据是( )。
参考答案:B
3.
民族区域自治法的内部表现形式主要是( )和两个系列的“配套法规”。 参考答案:D
4.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的成立时间是( )。
参考答案:D
5.
自西藏自治区成立以来,区人大主任、区政府主席均由藏族公民担任。五十年代以来,中央政府向西藏投入400多亿元;1994年以来,中央和其他省市克服种种因素,援助西藏建设了62项工程。这表明我国政府的( )在西藏得到了真正贯彻落实。
参考答案:B
6.
民族区域自治法律规范的基本内容只限在( )适用。
参考答案:D
7.民族自治地方的名称,除特殊情况外,一般按照( )的顺序组成。 参考答案:D
8.
根据《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规定,如果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某自治州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被批准后,应当报( )备案。
参考答案:D
9.
根据我国《宪法》的规定,自治区的设置,必须报经( )批准。
参考答案:A
10.
下列选项中的( )不属于民族自治地方,不享有宪法和有关法律规定的自治权 参考答案:C
1.
下列关于民族自治地方的法律地位,说法正确的有( )。
参考答案:A B D
2.
根据《民族区域自治法》第14条,变更民族自治地方的原则和程序包括( )。 参考答案:A B C
3.
下列属于民族区域自治法律关系的主体的有( )。
参考答案:A B C D
4.
根据《民族区域自治法》第12条,建立民族自治地方的基本条件有( )。 参考答案:A B C D
5.
我国实行民族区域自治的客观依据有( )。
参考答案:A B C
1.
民族区域自治是指在国家统一领导下,各民族聚居地方实行区域自治,设立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
参考答案:错误
2.
民族区域自治法的内外部结构表现形式是指民族区域自治法律法规以外的、构成民族区域自治法律规范的其他部门法有关民族区域自治条款问题。
参考答案:错误
3.
民族区域自治法就是调整民族关系的法律规范。
参考答案:错误
4.
民族区域自治是我国解决民族问题的根本途径
参考答案:错误
5.
西藏自治区区域内不含有其他少数民族的自治地方。
参考答案:正确
1.
民族区域自治
参考答案:
民族区域自治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土范围内,在中央政府集中统一领导下,遵循国家宪法的规定,各少数民族以聚居区为基础,建立自治地方,设立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利,享有当家作主,管理本地区本民族内部事务的自治制度。 2.
民族区域自治法
参考答案:
民族区域自治法是指调整民族关系和民族区域自治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3.
民族自治地方的法律地位
参考答案:
4. 民族自治地方的法律地位是指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民族自治地方的行政区域级别及其职权范围大小。
民族法律关系
参考答案:
民族法律关系是由国家的法律所调整的、以特定的权利和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 1.
简述建立民族自治地方的条件。
参考答案:
建立民族自治地方有三个基本条件:(1)以少数民族聚居区为基础;5分(2)有利于民族团结和当地经济发展——前提条件;5分(3)参酌历史情况 2.
简述民族自治地方的法律地位
参考答案:
民族自治地方的法律地位,是指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民族自治地方的行政区域级别及其职权范围大小。
法律地位表现为以下三个方面:
(1)各民族自治地方都是中国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2)民族自治地方是我国一定级别的行政区域;(3)民族自治地方是不同于一般行政区域的特殊行政区域
民族区域自治法课程形考作业二 1
1.
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政府是( )。
参考答案:A
2.
自治区制定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 )批准后生效。
参考答案:D
3.
我国婚姻法规定,公民的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22岁,女不得早于20岁。考虑到新疆少数民族结婚年龄偏早是历史长期沿袭下来的习惯,《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执行婚姻法的补充规定》中,将新疆少数民族公民的结婚年龄变通为男不得早于20岁,女不得早于18岁。这说明,民族自治地方享有( )。
参考答案:A
4.
关于民族自治地方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工作原则,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参考答案:D
5.
按照宪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自治州、自治县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必须经过( )的通过才能发生法律效力
参考答案:A
6.
以下选项中( )属于我国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依法享有的自治权 参考答案:D
7.
下列属于自治机关行使的立法自治权是( )。
参考答案:C
8.
下列选项中( )是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可以依照当地民族的特点作变通规定的
参考答案:B
9.
下列( )属于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
参考答案:B
10.行使变通执行或者停止执行的自治权的主体是( )。
参考答案:B
1.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是指( )。
参考答案:B C
2.
下列( )不属于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
参考答案:A B D
3.
两种变通执行的主要区别( )。
参考答案:A B C D
4.
《民族区域自治法》明确规定,( )由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公民担任 参考答案:A B D
5.
提出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议案的主体包括( )
参考答案:A B C D
1.
自治机关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和行政首长负责制。
参考答案:正确
2.
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由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参考答案:错误
3.
民族教育自治权属于经济金融类自治权
参考答案:错误
4.
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都是民族自治地方内的自治法规,都是由本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
参考答案:错误
5.
民族区域自治权具有广泛性,是没有任何限制的
参考答案:错误
1.
自治机关立法自治权
参考答案:
自治机关立法自治权是指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根据宪法和法律的规定,依照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的特点制定自治法规的权力行为。
2.
民主集中制
参考答案:
民主集中制是宪法规定的我国国家机关的基本组织原则,也是自治机关法定的基本组织原则。一方面,自治机关要在基本原则的指导下实行民主,另一方面,自治机关在民主的基础上必须集中,两方面的结合就是民主集中制。
3.
自治机关
参考答案:
自治机关是指民族自治地方设立的国家权力机关和行政机关。依照我国宪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规定,我国的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是指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
4.
民族区域自治权
参考答案:
民族区域自治权是指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的,由自治机关根据法律法规规定的原则,结合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的特点,自主的管理本地方、本民族内部事务的一种特定权力
1.
简述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的程序。
参考答案:
(1)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议案的提出。(2)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草案的审议。4分(3)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的通过和批准。(4)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的公布。
2.
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的原则有哪些?
参考答案:
(1)维护民族法制的原则。民族区域自治法,是由全国人大制定和通过的实施宪法规定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基本法律。任何国家机关、组织和共鸣,都必须实行和遵守。其他法律、法规和规章不得违反民族区域自治法的原则。
(2)发展民族经济的原则。在市场经济的条件下,自治机关要善于把经济管理自治权同市场经济政策法律相结合,不断提高行驶自治权的水平,发展本民族的经济。
(3)发展民族文化的原则。发展民族文化,主要精力应集中在发展民族教育事业和科学技术方面。法律对发展民族教育的自治权,既有深度又有广度,只要在不与国家教育体制失调的前提下,应立足于发展本地特点的教育事业。
民族区域自治法课程形考作业三 1
1.
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在制定符合实际要求的流动人口管理办法时,需要考虑的问题包括( )。
参考答案:A C D
2.
人事管理自治权的特征(
参考答案:A B C D
3.
自治机关经济管理自治权的意义( )
参考答案:A B C D
4.
《民族区域自治法》第35条规定:“民族自治地方根据本地方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设立(
参考答案:C D
5.
我国《宪法》第20条规定:“国家发展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事业,普及科学和技术知识,奖励(
参考答案:B D
1.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组建地方公安部队的初步决定必须报经( )批准并决定。
参考答案:C
2.
要扩大党员和群众对干部选拔任用的知情权、参与权、选择权和( )。实行党政干部职务任用期、辞职制和用人失察失误责任追究制
参考答案:C
3.《民族区域自治法》第39条规定:“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自主地发展本地方科学技术发展规划,普及(
参考答案:A
4.
经济管理自治权有很强的自主性和( )。
参考答案:C
5.
推动民族医药发展的口号是( )。
参考答案:C
6. 《民族区域自治法》第
参考答案:A
7. 41条规定:“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自主地发展体育事业,开展( ),增强各族人民的体质。”
我国财政管理实行的是( )的原则。
参考答案:B
8.
根据《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规定,民族自治地方可以依照国家规定,对外开展经济贸易活动,经( )批准,可以开辟对外贸易口岸。
参考答案:C
9.
人事管理自治权是( )赋予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机关的一项重要的法律权力 参考答案:A
10.我国是一个多民族、多语言、多文化的国家,目前,我国少数民族文字共有( )种
参考答案:A
1.
民族自治地方的企业、事业单位招收人员时,只能从自治地方的城镇人口中招收 参考答案:错误
2.
根据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规定,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必须在执行公务时使用当地主要民族通用的一种语言
参考答案:错误
3.
民族自治地方的财税管理自治权拥有较大的自主性,不必服从于国家的统一财政管理。
参考答案:错误
4.
尊重和发展各民族文化是中国共产党和中央人民政府一贯坚持的政策,宪法和法律都有明文规定。
参考答案:正确
5.
经济管理自治权是民族自治地方加快经济建设事业发展的根本保证,是自治机关各项自治权中的重心
参考答案:正确
1.
经济管理自治权
参考答案:
经济管理自治权是指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在国家计划的指导下,根据地方特点和需要,依法自主管理和发展本地方经济事务的权力
2.
人事管理自治权
参考答案:
人事管理自治权指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依照法律规定自主地采取各种措施从当地民族中大量培养和充分使用各级干部、各种专业人才和技术工人,自主地采取特殊措施优待和鼓励各种专业人员参加本地方各项建设的一种法定权力 3.
自治机关的教育管理自治权
参考答案:
自治机关的教育管理自治权是指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依照法律的规定,遵循国家的教育方针,结合本地方的实际情况,在国家的大力支持下,自主地管理和发展民族教育的权力
4.
财税管理自治权
参考答案:
财税管理自治权是指在现行的国家财税体制下,民族自治地方依法享有国家财政优待,并由自治机关依法自主管理本自治地方财税事务的权力。
1.
简述财税管理自治权的概念和特征。
参考答案:
(1)财税管理自治权是指在现行的国家财税体制下,民族自治地方依法享有国家财政优待,并由自治机关依法自主管理本自治地方财税事务的权力。
(2)财税管理自治权的特征有:①在国家财政政策的指导下,拥有较大的自主权;②体现了国家对民族自治地方的优待性。
民族区域自治法课程形考作业四 1
1.
民族区域自治法第五十三条规定: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在各民族公民中提倡( )的公德;对本地方的各族人民进行爱国主义、共产主义和民族政策的教育
参考答案:A B C D E
2.
根据监督机制的主体不同,可将民族区域自治法监督机制分为( )。 参考答案:C D
3.
下列属于加强上级国家机关职责的机制建设的措施有(
参考答案:A C D
4.
进入二十一世纪,党中央有关会议决定,要不失时机地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这一决策的意义是( )。
参考答案:A B C D
5.
《民族区域自治法》第72条规定:上级国家机关应当对各民族的干部和群众加强民族政策的教育,经常检查民族政策和有关法律的(
参考答案:B C
1.
( )在1997年第一次明确阐述了“西部大开发”的概念。
参考答案:C
2.
从立法上分析,民族区域自治法的结构和内容具有( )的特点。
3.
《民族区域自治法》共7章74条。其中第六章标题为( )。
参考答案:B
4.
《民族区域自治法》第66条规定:“民族自治地方为国家的生态平衡、环境保护作出贡献的,国家给予一定的( )。”
参考答案:A
5.
根据宪法的有关规定,民族区域自治法应按照适应( )体制的需要加以修改,使之成为建立民族地方市场经济,乃至于全国市场经济体制的重要法律之一。 参考答案:A
6.《民族区域自治法》第
参考答案:B
7. 64条规定:“上级国家机关应当组织、支持和鼓励经济发达地区与民族自治地方开展经济、技术协作和多层次、多方面的( )。”。
我国《民族区域自治法》第( )章对民族自治地方内的民族关系作了专章规定。
参考答案:C
8.我国社会主义民族关系于( )基本形成。
参考答案:C
9.
《民族区域自治法》第71条规定,高等学校和中等专业学校招收新生的时候,对少数民族考生( )放宽录取标准和条件,对人口较少的少数民族考生给予特殊照顾
参考答案:C
10.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傣族是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人口占全州70%以上。此外,在自治州境内还居住着回、拉祜、布朗、哈尼、基诺等少数民族。傣族与这些少数民族的关系,就是一种( )的关系
参考答案:D
1.
我国的社会主义新型民族关系以平等、团结、互助为基本内容,以各民族共同繁荣为根本目的。
参考答案:正确
2.
2001年《民族区域自治法》修改后,将原来第六章的名称“上级国家机关的领导和帮助”修改为“上级国家机关的职责”,这一修改,使上级国家机关的帮助成为一种稳定的制度
参考答案:正确
3.
在全国的统一财政体制下,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不享有财政上的照顾 参考答案:错误
4.
根据宪法的规定,民族区域自治法是国家的基本法,应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解释
5.
民族区域自治法规定的审查监督形式包括事先审查式和事后审查式
参考答案:正确
1.
民族区域自治法的监督机制
参考答案:
民族区域自治法的监督机制是指保障民族区域自治法执行和遵守的法律制度,即对民族区域自治法实施的法律监督体系
2.
民族关系
参考答案:
民族关系是基于各民族间社会生产力发展需要而建立的一种社会关系,表现为不同民族之间在政治、经济、文化、语言、生活方式、生活习惯等方面的相互关系。 3.
民族法律关系
参考答案:
民族法律关系是由国家的法律(宪法有关民族区域自治方面的制度、民族区域自治法等)所调整的、以特定的权利和义务为内容的社会
4.
上级国家机关职责
参考答案:
上级国家机关职责是指自治机关之上的国家权力机关和国家行政机关依照法律的规定对民族自治地方的发展进步所应当承担的职责和义务。
1.
调整民族自治地方内民族关系的法定原则有哪些?
参考答案:
根据《民族区域自治法》第五章的规定,调整民族区域自治地方内民族关系的原则如下:(1)保障各民族享有平等权利的原则。(2)充分协商原则。(3)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原则。
转载请注明出处作文大全网 » 民族区域自治法之我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