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文一:《法定婚假是多久》700字
法定婚假是多久
内容提要:在法律层面没有规定,只在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层面。[1980]劳总薪字29号规定:婚丧假1-3天,结婚双方不在一地的另外给予路程假,此文件当时针对国营企业。通常我们都按最长3天计算。 婚假天数:通常按3天计算
在法律层面没有规定,只在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层面。[1980]劳总薪字29号规定:婚丧假1-3天,结婚双方不在一地的另外给予路程假,此文件当时针对国营企业。通常我们都按最长3天计算。 晚婚假天数:各地晚婚假总天数10-30天
全国各地不一致,在各地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中有规定,大部分省市是延长或增加婚假天数(加合关系),也有的直接规定了符合晚婚的婚假天数(包含关系)。
晚婚:男满25周岁/女满23周岁初次结婚
按照1982年《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做好计划生育工作的指示》的规定,按法定结婚年龄推迟3年以上结婚为晚婚;妇女24周岁以上生育的为晚育。我国《婚姻法》规定的法定结婚年龄,男子为满22周岁、女子为满20周岁。因此晚婚就是在法定婚龄基础上,男女青年超过法定结婚年龄3年以上初次结婚,即男子年满25周岁或者女子年满23周岁结婚的;晚育,就是适当地推迟婚后初育的年龄,即妇女24周
岁以上生育子女的。
注意:晚婚假天数规定应按最新文件
法定婚假根据有关规定:
(一)婚假:
1、按法定结婚年龄(女20周岁,男22周岁)结婚的,可享受3 天婚假。
2、符合晚婚年龄(女23周岁,男25周岁)的,可享受晚婚假15天(含3天法定婚假)。
3、结婚时男女双方不在一地工作的,可视路程远近,另给予路程假。 4、在探亲假(探父母)期间结婚的,不另给假期。
5、婚假包括公休假和法定假。
6、再婚的可享受法定婚假,不能享受晚婚假。
作文二:《国家法定婚假是几天》1500字
国家法定婚假是几天
根据《婚姻法》以及《计划生育条例》的规定:
婚假:
1、按法定结婚年龄结婚的,可享受3天婚假。
2、符合晚婚年龄的,可享受晚婚假15天。
3、结婚时男女双方不在一地工作的,可视路程远近,另给予路程假。
4、在探亲假期间结婚的,不另给假期。
5、婚假包括公休假和法定假。
6、再婚的可享受法定婚假,不能享受晚婚假
婚假,是指劳动者本人结婚依法享受的假期。婚假是每个劳动者都会遇到的情况,劳动者结婚时,给予一定的假期,并由用人单位如数支付工资,这是对劳动者的精神抚慰,体现了政府对劳动者的福利政策,也是对其权益的保护,对于调动劳动者的主动性具有重要意义。
婚假天数
在法律层面没有规定,只在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层面。[1980]劳总薪字29号规定:婚假1-3天,结婚双方不在一地的另外给予路程假,此文件当时针对国营企业。通常我们都按最长3天计算。
晚婚假天数
国内各地不一致,在各地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中有规定,大部分省市是延长或增加婚假天数,也有的直接规定了符合晚婚的婚假天数。具体见《全国各省婚假天数一览表[3]》。注意:晚婚假天数规定应按最新文件晚婚:男满25周岁/女满23周岁初次结婚按照1982年《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做好计划生育工作的指示》的规定,按法定结婚年龄推迟3年以上结婚为晚婚;妇女24周岁以上生育的为晚育。我国《婚姻法》规定的法定结婚年龄,男子为满22周岁、女子为满20周岁。因此晚婚就是在法定婚龄基础上,男女青年超过法定结婚年龄3年以上初次结婚,即男子年满25周岁或者女子年满23周岁结婚的;晚育,就是适当地推迟婚后初育的年龄,即妇女24周岁以上生育子女的。
法律
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中提到晚育可延长婚假:“第二十五条公民晚婚晚育,可以获得延长婚假、生育假的奖励或者其他福利待遇。”——《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
婚姻法中无任何提及关于婚假。
2008年1月1日实施的《劳动合同法》没有提及婚假天数
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1980]劳总薪字29号有比较明确的规定,该《通知》仍然适用,所以正常情况下,婚假1-3天,不在一地工作的,可以根据路程远近,另给予路程假。
“原劳动部一九五九年六月一日发出的中劳薪字第67号通
知中曾规定,企业单位的职工请婚丧假在三个工作日以内的,工资照发。这个办法试行以来,有些单位和职工反映,职工结婚时双方不在一地工作,职工的直系亲属死亡时需要职工本人到外地料理丧事的,由于没有路程假,给职工带来了一些实际困难。经研究,现对职工请婚丧假和路程假的问题,作如下通知:
一、职工本人结婚或职工的直系亲属死亡时,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由本单位行政领导批准,酌情给予一至三天的婚丧假。
二、职工结婚时双方不在一地工作的;职工在外地的直系亲属死亡时需要职工本人去外地料理丧事的,都可以根据路程远近,另给予路程假。
三、在批准的婚丧假和路程假期间,职工的工资照发。途中的车船费等,全部由职工自理。
四、以上规定从本通知下达之月起执行。”——国家劳动总局、财政部《关于国营企业职工请婚丧假和路程假问题的通知》
相关提示:中劳薪字第67号指的是《对企业单位工人职员在加班加点、事假、病假和停工期间工资待遇的意见》,其中“二、关于事假期间的工资待遇”下有如下文字:
“3.为了照顾我国旧有习惯,不论工人职员请婚丧假在三个工作日以内的,工资照发;超过三个工作日以上的,其超过天数,不发给工资。”
作文三:《婚假有效期是多久》1300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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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假有效期是多久?
婚假是由国家法律强制性规定,要求用人单位要给准备结婚的职工的假期。但是,有些公司为了统筹安排员工的婚假,在自己的规章制度里面就明确员工该在什么时候请婚假,这就相当于给婚假定了一个有效期。
但是,在我国劳动法等相关规定中都没有对婚假有效期作出规定。婚姻自由是员工自身应该享有的权利,员工有权决定在何时结婚并向用人单位申请婚假。
但是如果用人单位在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前提下,将内部员工应该在何时休婚假写进员工手册等规章制度中,而且对此进行公开公示或告知员工的,员工就应该予以遵守,否则用人单位就可以不再另行安排婚假。
不过,要是你公司的规章制度明明没有规定,但是公司还以员工的婚假过期不再安排放假的,就属于违法行为。要是你公司不给员工休婚假,涉及的人较多的,建议可以联合起来申请劳动仲裁。要确定劳动仲裁的,可以按照下面的流程来:
1、申请。首先你要在所谓的婚假被过期,劳动权利被侵害之日起60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书面提出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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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到仲裁委员会那边的时候,要按仲裁委员会提供的《申诉书》填写一式二份,并且附上劳动合同、身份证复印件及相关的证据材料。并且,这些提交的材料是复印件的还要带原件核对。
2、受理。在你提交符合填写要求的申诉书之日起7日内,仲裁委员会将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决定,并在作出决定之日起7日内通知到你。
3、委托。如果你们申请仲裁的人数较多,建议可以委托不超过二名的律师参加仲裁活动。
4、举证。劳动争议案件一般由申请人提供证据,但如果因用人单位应作出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劳动争议的,就要由用人单位负责提供证据。
因此,你跟你公司因为婚假这种发生纠纷的,应该是你提交相关证据。
5、审理。仲裁那边确定时间地点之后,你就要按仲裁庭指定的时间到达指定的地点参加庭审活动。要是你申请人没有正当理由不准时到庭的,那么结果就是会被按撤诉处理。所以,一定要记得准时出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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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调解。一般来说,仲裁员审理劳动争议案件会先行调解,一旦你们双方达成协议了,仲裁庭就会根据协议内容制作调解书,调解书在送达之日起具有法律效力。
7、裁决。在你跟你公司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送达前你们任何一方反悔的,仲裁庭就会及时裁决。你要是对裁决不服的,就要在收到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这里也需要注意地是,在这个15天时间内期满不起诉的,那么仲裁裁决就会发生法律效力。
8、结案。仲裁庭处理劳动争议,一般会在组成仲裁庭之日起60日内结案。如案情比较复杂的,经批准最多可延长30天。
不过,你要是因为婚假被剥夺了,在仲裁中想要找个专业律师帮忙的,还建议可以点击右侧立即找到满意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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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文四:《婚假有效期是多久》900字
婚假有效期是多久
部分单位或企业为了方便管理,可能会制定出一个有效期限,有半年的、有一年的、还有领取结婚证当年的,具体要看各单位的规章制度和员工守则。但这些规定都需要经过公示或在员工入职时就告知员工,必须是在员工知晓的前提下,而不是员工从来没听说过单位的这项规定,直到去请假时才被告诉过了期限。
若事先不知道这项规定则可以和单位协商解决,但若一早就知道了这项规律,则只能遵守。对于休婚假的具体情况,市民可向本单位的人力资源部门咨询。
全国各省婚假天数规定:
北京:婚假3天+晚婚假7天=10天
上海:婚假3天+晚婚假7天=10天
天津:婚假3天+晚婚假7天=10天
重庆:婚假5天+晚婚假10工作日
安徽:婚假3天+晚婚假20天=23天
福建:晚婚的婚假=15天
甘肃:晚婚的婚假=30天
河南:婚假3天+晚婚假18天=21天
广东:婚假3天+晚婚假10天=13天
广西:婚假3天+晚婚假12天=15天
贵州:婚假3天+晚婚假10天=13天
河北:婚假3天+晚婚假15天=18天
黑龙江:婚假3天+晚婚假15天=18天
湖北:婚假3天+晚婚假15天=18天
湖南:婚假3天+晚婚假12天=15天
吉林:婚假3天+晚婚假12天=15天
江苏:婚假3天+晚婚假10天=13天
江西:婚假3天+晚婚假15天=18天
辽宁:婚假3天+晚婚假7天=10天
内蒙古:婚假3天+晚婚假15天=18天
宁夏:婚假3天+晚婚假15天=18天
青海:婚假3天+晚婚假15天=18天
山东:婚假3天+晚婚假14天=17天
山西:晚婚的婚假=1个月
陕西:婚假3天+晚婚假20天=23天
四川:婚假3天+晚婚假20天=23天
新疆:婚假3天+晚婚假20天=23天
云南:婚假3天+晚婚假15天=18天
浙江:婚假3天+晚婚假12天=15天
海南:婚假3天+晚婚假10天=13天
西藏:婚假3天+晚婚假7天=10天
作文五:《婚假有效期是多久》800字
婚假有效期是多久
法律咨询:我是今年8月离职的,10月领的结婚证,11月底进入新的公司,请问目前是否可以请婚假(属晚婚的)?今天才看到新公司员工手册有写,试用期(3个月)转正后才可请婚假,工作满一年才可请产假,另婚假需领证一个月内休完。
问题一:法定婚假是多少天? 休婚假期间工资待遇如何? 问题二:婚假有效期是多久?
问题三:我能不能请婚假?
满意回答:
回答一:根据《婚姻法》以及《计划生育条例》的规定: (一)婚假:
1、按法定结婚年龄(女20周岁,男22周岁)结婚的,可享受3 天婚假。
2、符合晚婚年龄(女23周岁,男25周岁)的,可享受晚婚假15天(含3天法定婚假)。
3、结婚时男女双方不在一地工作的,可视路程远近,另给予路程假。 4、在探亲假(探父母)期间结婚的,不另给假期。
5、婚假包括公休假和法定假。
6、再婚的可享受法定婚假,不能享受晚婚假。
(二)婚假期间工资待遇:在婚假和路程假期间,工资照发 。 回答二:婚假有效期:
根据原国家劳动总局、财政部《关于国营企业职工请婚丧假和路程假问题的规定》(1980年2月20日发布)规定,国有企业职工本人结婚时,企业应该根据具体情况,酌情给予1,3天的婚假,以及根据实际需要,另外给予职工路程假。在职工休婚假和路程假期间,企业应该照发工资。但目前国家还没有对非国有企业职工婚假做出具体规定。
另外,根据一些省、自治区、直辖市颁布的计划生育条例规定,包括国有企业在内的任何企业的职工结婚,如果属于晚婚的,可以享受奖励婚假。
我国法定的婚假一般是3天。各地普遍规定的晚婚奖励假,时间有长有短,最短的是一周,最长的是一个月。我国各地普遍规定的晚育奖励假则时间差距较大。有的规定晚育奖励假10-30天,有的规定45-90天,最长的九个月。还有一些地方规定,在给予女方晚育奖励假的同时,给予男方一定期限的护理假,一般为7-10天。 做法不尽相同,请你具体可以向当地有关部门咨询。
回答三:你可以请婚假,如单位拒绝,可以申请劳动仲裁。
作文六:《2017年国家法定婚假是几天》2000字
2017年国家法定婚假是几天
2017年国家法定婚假是几天2016-12-05浏览:分享人:孟丹静手机版
根据《婚姻法》以及《计划生育条例》的规定~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公民可享受3天法定婚假。2016年12月21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修正案(草案)》~删除了对晚婚晚育夫妻、独生子女父母进行奖励的规定。下面小编收集整理的相关资料。欢迎阅读参考::
1、按法定结婚年龄(女20周岁~男22周岁)结婚的~可享受3天婚假。
2、符合晚婚年龄(女23周岁~男25周岁)的~不再享受晚婚假奖励~只有3天法定婚假。
3、结婚时男女双方不在一地工作的~可视路程远近~另给予路程假。
4、在探亲假(探父母)期间结婚的~不另给假期。
5、婚假包括公休假和法定假。
6、再婚的可享受法定婚假。
婚假和路程假期间的工资待遇
在婚假和路程假期间~工资照发~也就是说~带薪休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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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婚者与初婚者一样~均应享受婚假待遇。根据我国的相关规定~职工享受三天的婚假。对于再婚者的婚假问题~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曾有明确答复~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和国家有关职工婚假的规定精神~再婚者与初婚者的法律地位相同~用人单位对再婚职工应当参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同初婚职工一样的婚假待遇”。
2016年12月27日下午~在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新闻发布会上~国家卫生计生委法制司司长张春生表示~当天下午刚刚表决通过的计生法修正法草案对晚婚晚育不再作出限制~晚婚假正式取消。
此前的计生法规定~“公民晚婚晚育~可以获得延长婚假、生育假的奖励或者其他福利待遇。”本次计生法修订~将该条款修改为~“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可以获得延长生育假的奖励或者其他福利待遇。”
根据调查~目前群众初婚初育年龄比以前明显推迟~北京等大城市女性的平均初育年龄已经超过30岁。婚育年龄推迟不仅使得现代女性的生育窗口期大大缩短~也造成了高龄产妇增多、不孕率提高、出生人口缺陷率增加等社会问题。
张春生表示~目前~我国的初婚年龄约为25岁~初育年龄则约为26岁~鉴于婚育形势~本次计生法修订不再对晚婚晚育作出限制~原来的晚婚假随之取消。
值得注意的是~婚假的具体天数是由地方计生条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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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各地的时间并不统一。在地方法未做明确修改之前~均应执行此前的规定~用人单位不应随意改变。
不论男人还是女人~对于产假如何放都是需要关注的。那么~最新的产假国家规定是怎样的呢?
产假~是指在职妇女产期前后的休假待遇~一般从分娩前半个月至产后两个半月~晚婚晚育者可前后长至四个月~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九十天的产假。职业女性在休产假期间~用人单位不得降低其工资、辞退或者以其他形式解除劳动合同。职业女性休产假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由社保统筹基金报销相关医疗费和发放生育津贴;职业女性没有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承担。
现在我国正式实施的产假标准依据2016年4月18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的《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草案)》。草案将女职工生育享受的产假由90天延长至98天~并规范了相关待遇。
修改后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删除了“晚婚”字眼~有人认为这意味着晚婚假的取消。对此,国家卫计委法制司司长张春生回应称~目前我国的初婚年龄约为25岁~初育年龄则约为26岁~针对这种新的生育行为的情况~国家也不再专门鼓励晚婚晚育。
实际上~我国《婚姻法》也涉及“晚婚”~提出“晚婚晚育应予鼓励”。因此~目前《婚姻法》尚未修改,晚婚的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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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并不能说是“取消”了。
值得注意的是~晚婚假天数是由地方计生条例规定的~各地的时间并不统一。因此,晚婚假是否取消~还需看今后各地立法机关是否修订计生条例中的相关规定。
在地方法未做明确修改之前~均应执行此前的规定~用人单位不应随意改变。
下文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关于各个省计划生育条例修订、婚假取消、增加产假、陪产假等情况。
需要注意的~山西省取消了一个月的晚婚假~规定山西省婚假为30天(ps:并不是小编手抖多打了一个"0")。
此外~上海市卫计委发布通知~自2016年1月1日起取消晚婚晚育假~在1月1日领取结婚证的或者生育小孩的都不能享受晚婚假或者晚育假。但是2016年12月31日之前已经办理登记结婚手续~但是尚未休晚婚假的公民~仍可以按照《上海市计划生育奖励与补助若干规定》的有关规定享受晚婚假待遇。上海市新修订的条例于3月1日实施。
注:因各个省份计生条例修订时间不同~本文不定期更新。此次文章更新时间:2016年2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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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文七:《2017年法定婚假是几天》1600字
2017年法定婚假是几天
2017年法定婚假是几天2016-12-05浏览:分享人:夏滢可手机版
目前~全国至少已经有16个省份修订了本地区的计生条例。这16个省份分别为北京、天津、山东、上海、浙江、安徽、江西、福建、广东、广西、湖北、山西、宁夏、四川、辽宁、青海。从最新的各地计生条例显示~这16个省份均已取消了晚婚假~大部分省份目前都执行法定的3天婚假~但是北京、上海、福建、山西、辽宁、青海6地则在取消晚婚假的同时~调整了原有的婚假天数。其中~北京、上海、辽宁三地均规定~除享受国家规定婚假外~增加婚假7天~婚假天数达到10天。福建、青海的婚假天数修改为15天。山西婚假天数修改为30天~在15个省份中最长。下面小编收集整理的相关资料。欢迎阅读参考!!
新劳动法第四章第五十一条 劳动者在法定休假日和 婚丧假 期间以及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
新劳动法婚假规定就这一条,所谓法定,就根据根据《计划生育条例》的规定:
1、按法定结婚年龄(女20周岁~男22周岁)结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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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享受3 天婚假。
2、结婚时男女双方不在一地工作的~可视路程远近~另给予路程假。
3、在探亲假(探父母)期间结婚的~不另给假期。
4、婚假包括公休假和法定假。
婚假和路程假期间的工资待遇
在婚假和路程假期间~工资照发~也就是说~带薪休假。
再婚者与初婚者一样~均应享受婚假待遇。根据我国的相关规定~职工享受三天的婚假。对于再婚者的婚假问题~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曾有明确答复~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和国家有关职工婚假的规定精神~再婚者与初婚者的法律地位相同~用人单位对再婚职工应当参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同初婚职工一样的婚假待遇”。
丧假是干部职工本人的配偶、直系亲属死亡时为料理丧事给予的假期。丧假一般不得超过5天;如果职工死亡的直系亲属在外地,需要职工本人去外地料理丧事的,企业应该根据路程远近,另外给予职工路程假~但除路程外一般不得超过7天。职工在休丧假和路程假期间,企业均应当照常发放职工的工资~职工超过的时间按事假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劳动者在法定休假日和婚丧假期间以及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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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部《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一条规定“劳动者依法享受年休假、探亲假、婚假、丧假期间~用人单位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
根据以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劳动者依法享有带薪休丧假的权利。因此~公司应当依照国家法律规定给予员工带薪休丧假。
员工休丧假的具体操作可参考原国家劳动总局、财政部《关于国营企业职工请婚丧假和路程假问题的通知》之法律规定:
一、职工本人结婚或职工的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和子女)死亡时~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由本单位行政领导批准~酌情给予一至三天的婚丧假。
二、职工结婚时双方不在一地工作的~职工在外地的直系亲属死亡时需要职工本人去外地料理丧事的~都可以根据路程远近~另给予路程假。
三、在批准的婚丧假和路程假期间~职工的工资照发~途中的车船费等~全部由职工自理。
国家还没有对非国营企业职工休婚丧假作出具体规定。
以上规定并不完善~各别省、自治区、直辖市还有更详细的规定~总体与上述规定并不冲突。
2016年产假比以前增加了~但各个省份的标准都不同~大多在国家规定的98天之外~延长产假60天。2016年产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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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定明确了配偶的护理假~其中江西是15天~四川是20天~宁夏是25天。其中~四川省规定~合法生育孩子的夫妇~女方延长生育假60天~男方有20天护理假。女方能享受158天产假~若男女方合计~不管一孩二孩~夫妻一共至少休假178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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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文八:《北京法定婚假是多少天》1200字
北京法定婚假是多少天
北京婚假、晚婚婚假多少天?下面小编为您详细介绍:婚假,是指劳动者本人结婚依法享受的假期。婚丧是每个劳动者都会遇到的情况,劳动者婚期间,给予一定的假期,并由用人单位如数支付工资,这是对劳动者的精神抚慰,体现了政府对劳动者的福利政策,也是对其权益的保护,对于调动劳动者的积极性具有重要意义。
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03年7月18日北京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的关于北京市婚假与晚婚婚假规定:
北京:婚假3天+晚婚假7天=10天。
“第二十条
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的职工晚婚的,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奖励假7天。晚育的女职工,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奖励假30天,奖励假也可以由男方享受,休假期间不得降低其基本工资或者解除劳动合同;不休奖励假的,按照女方一个月基本工资的标准给予奖励。
个体工商户的雇工晚婚、晚育的,由雇主按照本条前款规定奖励。
农村居民、城镇无业居民和个体工商户晚婚、晚育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给予适当奖励。”
知识延伸关于婚假、晚婚假的汇总结论
婚假,是指劳动者本人结婚依法享受的假期。婚丧是每个劳动者都会遇到的情况,劳动者婚期间,给予一定的假期,并由用人单位如数支付工资,这是对劳动者的精神抚慰,体现了政府对劳动者的福利政策,也是对其权益的保护,对于调动劳动者的积极性具有重要意义。
1、婚假天数:通常按3天计算。
在法律层面没有规定,婚假只在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层面。[1980]劳总薪字29号规定:婚假1-3天,结婚双方不在一地的另外给予路程假,此文件当时针对国营企业。通常我们都按最长3天婚假计算。
2、晚婚假天数:各地晚婚假总天数10-30天。
全国各地婚假不一致,在各地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中有规定,大部分省市是延长或增加婚假天数(加合关系),也有的直接规定了符合晚婚的婚假天数(包含关系)。
3、晚婚:男满25周岁/女满23周岁初次结婚,可享受晚婚假。
4、注意:晚婚假天数规定应按最新文件。
婚假天数不是固定的,有的省在修订《XX省(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时有调整。 《全国各省婚假天数一览表》是男婚女嫁网根据文件最新版本总结的,但难保疏漏,各位查看时注意以最新版本为准。
按照1982年《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做好计划生育工作的指示》的规定,按法定结婚年龄推迟3年以上结婚为晚婚;妇女24周岁以上生育的为晚育。我国《婚姻法》规定的法定结婚年龄,男子为满22周岁、女子为满20周岁。因此晚婚就是在法定婚龄基础上,男女青年超过法定结婚年龄3年以上初次结婚,即男子年满 25周岁或者女子年满23周岁结婚的;晚育,就是适当地推迟婚后初育的年龄,即妇女24周岁以上生育子女的。
作文九:《法定婚假》7000字
【法定婚假】中国法定婚假有几天
[提要]中国法定婚假一般是三天, 符合晚婚年龄(女23周岁,男25周岁)的,可享受晚婚假15天(含3天法定婚假)。再婚的可享受法定婚假,不能享受晚婚假(晚婚只是针对初婚而言的)
福建:晚婚的婚假=15天
“第三十八条 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晚婚的,婚假为十五日;晚育又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女方产假为一百三十五日至一百八十日,男方照顾假为七日至十日。婚假、产假、照顾假期间,工资照发,不影响晋升。”——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02年7月26日福建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修订)
甘肃:晚婚的婚假=30天
“第二十五条 男二十五周岁、女二十三周岁以上初婚的为晚婚;已婚妇女晚婚后生育或者二十四周岁以上生育第一个子女的为晚育。实行晚婚、晚育的夫妻双方,享受下列优待:
(一)国家工作人员和企业事业单位职工实行晚婚的,其婚假为30天;实行晚育的,其产假为105天,并给男方护理假15天;
甘肃省 (二)农村居民实行晚婚或者晚育的,免去夫妻双方两年本村内集体生产公益事业所筹劳务。”——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05年11月25日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修正)
广东:婚假3天+晚婚假10天=13天
“第三十六条 职工实行晚婚的,增加婚假十日;实行晚育的,增加产假十五日。城镇其他人员实行晚婚、晚育的,可由当地人民政府给予表扬和奖励。”——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02年7月25日广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修订)
广西:婚假3天+晚婚假12天=15天
“第二十九条 男25周岁、女23周岁以上初婚的职工,除国家规定的假期外,另增加晚婚假12天;已婚女职工在24周岁以上生育第一胎的,增加产假14天,同时给予男方护理假10天;在产假期间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另增加产假20天;对晚婚晚育者,婚假、产假期间,工资、奖金照发,不影响其应享受的福利及评奖评优。”——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04年6月3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修正)
贵州:婚假3天+晚婚假10天=13天
“第五十二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企业事业单位职工晚婚的,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10天;晚育的,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女方增加产假30天,男方享受护理假7天;在产假期间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增加产假90天;接受节育手术的,按照规定享受休假。在享受以上规定假期间的工资照发,福利待遇不变,不影响考勤、考核和晋级、晋职、提薪。
农民晚婚的,免除夫妻双方1年的农村义务工;晚育的,免除产妇1年的农村义务工。”——贵州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02年9月29日贵州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修订)
河北:婚假3天+晚婚假15天=18天
“第三十二条 公民晚婚晚育,应当获得奖励。
按法定结婚年龄推迟三年以上结婚的为晚婚;已婚妇女二十四周岁以上第一次生育的为晚育。实行晚婚的,奖励婚假十五天;实行晚育的,奖励产假四十五天,并给予男方护理假十天。奖励婚、产假期间,享受正常婚、产假待遇。”——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03年7月18日河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河南:婚假3天+晚婚假18天=21天
“第三十三条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职工,实行晚婚的,除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十八天;实行晚育的,除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三个月,给予其配偶护理假一个月;婚假、产假、护理假期间视为出勤。
公民晚婚晚育的,当地人民政府应给予适当照顾。”——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02年11月30日河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
黑龙江:婚假3天+晚婚假15天=18天
“第四十六条 职工晚婚的,增加婚假十五日,假期工资照发。
职工晚育的,女职工产假可以延长至一百八十日,假期工资照发,不影响聘任、工资调整、职级晋升;男职工享受护理假五至十日,特殊情况可以参照医疗单位意见适当延长,护理假期间工资照发。”——黑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02年10月18日黑龙江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
湖北:婚假3天+晚婚假15天=18天
“第三十一条 晚婚公民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15天;已婚妇女晚育的,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30天,并给予其配偶10天护理假。婚假、产假和护理假视同出勤,工资、奖金照发。
接受节育手术的,其工作单位应当凭节育手术证明,按有关规定给予假期,并发给假期期间的工资、奖金。”——湖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02年12月1日湖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通过)
湖南:婚假3天+晚婚假12天=15天
“第二十四条 职工晚婚的,除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十二天;晚育的,除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三十天;在产假期间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另增加产假三十天,男方享受护理假十五天。增加的产假和护理假视为出勤。
农村居民晚育的,减免本人当年村内集体生产公益事业所筹资金;城镇无业居民晚育的,由户籍所在地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给予适当奖励。”——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07年9月29日湖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修正)
吉林:婚假3天+晚婚假12天=15天
“第四十八条 实行晚婚晚育的职工,按照下列规定给予奖励或者福利待遇:
(一)晚婚的职工,凭《结婚证》增加婚假十二天;
(二)晚育的女职工,凭《生殖保健服务证》增加产假三十天,同时给予男方护理假七天;
(三)农村村民凭《结婚证》或者《生殖保健服务证》,享受当地乡(镇)人民政府规定的优惠待遇;
(四)本条前三项以外的人员,凭《结婚证》或者《生殖保健服务证》,享受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优惠待遇。
晚婚晚育的职工,在享受婚假、产假、护理假期间,按其正常工作对待,工资、奖金照发,其他福利待遇不变。”——吉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04年6月18日吉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修改)
江苏:婚假3天+晚婚假10天=13天
“第三十条 对晚婚的,延长婚假十天。夫妻双方晚婚的,双方享受;一方晚婚的,一方享受。
对晚育的,延长女方产假三十天,给予男方护理假十天。
前两款规定的假期视为出勤,不影响工资、奖金及福利待遇。
农村居民及城镇无业人员晚婚、晚育的,由户籍所在地人民政府给予表扬和奖励。”——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04年6月17日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修订)
江西:婚假3天+晚婚假15天=18天
“第四十二条 国家工作人员、事业单位和各类企业职工晚婚、晚育的,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假期外,晚婚的增加婚假15日;晚育的增加产假30日,并给予男方护理假10日。假期工资和奖金照发,福利待遇不变。
农民实行晚婚晚育的,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奖励;村民委员会优先安排宅基地。
本条例所称晚婚,指男方年满25周岁,女方年满23周岁的初婚;晚育,指已婚妇女年满24周岁生育第一胎。”——江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02年7月29日江西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第三次修订)
辽宁:婚假3天+晚婚假7天=10天
“第三十条 男满25周岁、女满23周岁初次结婚的为晚婚,已婚妇女满23周岁后怀孕生育第一个子女的为晚育。
职工晚婚的,婚假增加7日;晚育并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产假增加60日,男方护理假为15日。休假期间工资照发,福利待遇不变。
农村村民晚婚、晚育的,应当给予相应待遇。”——辽宁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06年1月13日辽宁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修订)
内蒙古:婚假3天+晚婚假15天=18天
“第四十二条 公民比法定婚龄推迟三年以上初婚者为晚婚。已婚妇女比法定婚龄推迟四年以上初育者为晚育。
晚婚者增加婚假十五日;晚育者增加产假三十日,并给予男方护理假十日。对晚婚晚育者还可以给予其他形式的奖励。”——内蒙古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02年9月27日内蒙古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修订)
宁夏:婚假3天+晚婚假15天=18天
“第三十一条
(二)国家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职工在产假期间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可以增加产假四十天,并给予男方护理假十天,工资、资金照发。夫妻不在一地的,除探亲假外,另外给予男方护理假三十天,享受探亲假待遇;”
“第三十五条 国家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职工晚婚的,增加婚假十五天,晚育的增加产假十四天,晚婚、晚育假期内工资、奖金照发。农民夫妻晚婚、晚育的免去当年的无报酬农村用工。”——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02年11月7日宁夏回族自治区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修订)
青海:婚假3天+晚婚假15天=18天
“第十九条 国家工作人员、企业事业组织从业人员晚婚的,增加婚假15日;晚育的妇女增加产假30日,其配偶享受10日看护假。公民接受计划生育手术享受国家规定的休假。
增加的婚假、产假、计划生育假以及看护假期间按出全勤发工资,不影响调资、晋级、福利待遇和评奖。”——青海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02年9月20日青海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
山东:婚假3天+晚婚假14天=17天
“第三十条 男女双方晚婚的,除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十四日。女方晚育的,除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六十日,并给予男方护理假七日。增加的婚假、产假、护理假,视为出勤,工资照发,福利待遇不变。
农民、城镇失业人员实行晚婚晚育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村(居)民委员会给予适当奖励,并提供优先优惠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02年9月28日山东省第九届人大常委会第31次会议通过)
山西:晚婚的婚假=1个月
“第四十二条 符合晚婚规定的,享受婚假1个月;一方晚婚的一方享受,双方晚婚的双方享受。符合晚育规定的,女方享受产假4个月,男方享受护理假15日;产假期间采取长效节育措施的,享受产假6个月。婚假、产假、护理假期间,工资、奖金照发。
夫妻一方或双方为农业人口,实行晚婚或晚育的,免去一方或双方1年的集体义务工。”——山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02年9月28日山西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修正)
陕西:婚假3天+晚婚假20天=23天
“第三十六条 男二十五周岁以上、女二十三周岁以上初婚的为晚婚。二十四周岁以上的已婚妇女生育第一个子女的为晚育。
职工实行晚婚的,增加婚假二十天;实行晚育的,增加产假十五天,同时给予男方护理假十天;在产假期间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另增加产假三十天。
职工在婚假、产假、护理假期间接出勤对待,享受相应的工资、福利待遇;所在单位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经办机构发给生育津贴。
职工达到晚婚年龄而未婚的,在参加集资建房和分配住房时,与已婚者享受同等待遇。
农民和城镇其他人员实行晚婚晚育的,由所在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给予表彰和奖励。”——陕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02年9月29日陕西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
四川:婚假3天+晚婚假20天=23天
“第三十二条 实行晚婚的,除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20天;已婚妇女晚育的,除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30天,给予男方护理假15天。婚假、产假、护理假视为出勤,工资、奖金照发。
农村人口中晚婚、晚育的,基层人民政府可予以适当奖励。”——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04年9月24日四川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修正)
新疆:婚假3天+晚婚假20天=23天
“第二十五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职工晚婚的,除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20天。女职工晚育的,除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30天产假,给予男方护理假15天。婚假、产假、护理假期间,工资、奖金照发。
农牧民晚婚、晚育的,减免夫妻双方一年的集体生产、公益事业所筹劳务,或者由当地人民政府给予相应奖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06年5月25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修正)
云南:婚假3天+晚婚假15天=18天
“第二十六条 男二十五周岁、女二十三周岁以上的公民,依法登记初婚的为晚婚,已婚妇女二十四周岁以上生育第一个子女的为晚育。
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的工作人员晚婚的,在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十五天;晚育的给予女方增加产假三十天,男方护理假七天;在产假期间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给予女方增加产假十五天。
前款规定的休假视同出勤。”——云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02年7月25日云南省第九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浙江:婚假3天+晚婚假12天=15天
“第三十六条 晚婚晚育的,应当给予奖励和照顾。具体办法由县(市、区)人民政府规定。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职工晚婚的,增加婚假十二天,工资、奖金和其他福利待遇照发;晚育的,男方可享受七天护理假,工资、奖金和其他福利待遇照发。”——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07年9月28日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修正)
中国人民解放军:婚假3天+晚婚假7天=10天
“第二十八条晚婚的军队人员,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晚婚假7天。晚婚假期间工资照发,福利待遇不变。
夫妻双方同为军队人员,双方达到晚婚年龄的,双方享受晚婚假;一方达到的,一方享受。夫妻一方为地方人员的,按照地方有关规定执行。”——中国人民解放军计划生育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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喜欢营销管理类工作,喜欢有挑战的工作,大学四年一直在挑战自己,挑战自己的极限,一直在做营销的兼职,坚信“也精于勤而荒于嬉”一直严于律己,在各方面都要从严要求自己。相信自己总有一天会成功的~只有自己不敢做的,没有做不成的,做销售10分靠天,九分靠人做,市场是人做出来的。
工作经历
2013/01 -- 2014/04
电脑专卖店 | 市场主管
行业类别:计算机硬件 | 企业性质:民营 | 规模:20人以下 | 职位月薪:4001-6000元/月 工作描述:
在各工业区和住宅小区做广告宣传为店铺销售做铺垫,并且为各用户提供售后维护工作。
2011/06 -- 2012/11
| 销售主管
行业类别:教育/培训/院校 | 企业性质:民营 | 规模:20-99人 | 职位月薪:2001-4000元/月 工作描述:
为学校制定招生计划,带领招生专员在各社区以及学校周围做广告(包括粘贴墙体广告,入户拜访宣传)开展招生工作,定期到中小学校门口驻点宣传,联系各学校任课老师开展招生工作。
教育经历
2007/09 --2011/06
湖南大学 | 市场营销 | 本科
在校学习情况
曾获
院校级三等奖
在校实践经验
2008/03 -- 2010/10
大学生英语周刊衡阳市推销员到衡阳市区域经理
*2008年推销员,在学校新生开学期间向学生和家长推销《学生英语报》
*2009-2010年《学生英语报》衡阳地区区域经理,负责在衡阳各高校组建团队销售《学生英语报》,团队培训,团队维护,最后指导团队销售。
*2009-2010年。衡阳行动者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招生代理
负责公司在衡阳地区的自考、成人高考、家教培训的招生工作,制订季度招生计划,实行电话营销,接待客户的来访、洽谈工作。到各医院和各事业单位接触式发放传单并且交谈留下有意向人的电话以后回访。并且做出了良好的业绩。
语言能力
英语:读写能力良好 | 听说能力良好
作文十:《2016上海婚假多久》1400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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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上海婚假多久
目前计划生育法修改草案正在讨论修订中,如果修正草案通过,则将于2016年1月1日施行,此时晚婚晚育假将被取消,各地也会有修改对应法律的举措,因此在计划生育法修改草案被通过之前,各地的晚婚晚育假仍按现行标准执行,待计划生育草案通过后,各地会做相应的修改。聘才小编将为你实施更新。
婚假3天+晚婚假7天=10天
根据2014年2月25日《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修改的上海市最新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 晚婚的公民,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晚婚假七天。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的晚育妇女,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晚育假三十天,其配偶享受晚育护理假 三天。晚婚假期间享受婚假同等待遇,晚育假、晚育护理假期间享受产假同等待遇。
女职工产假分别按下列情况执行(上海市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第十四条)
产假:98天+30天(晚育)+15天(难产)+15天(多胞胎每多生一个婴儿)
第一、单胎顺产者,给予产假九十八天,其中产前休息十五天,产后休息八十三天;
第二、难产假。剖腹产、?度会阴破裂增加15天;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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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产、钳产、臀位产增加15天;
第三、晚育假增加30天;
第四、多胞胎生育假,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15天。
第五、二胎按照一胎的产假规定休假,98天+15天(难产)+15天(多胞胎每多生一个婴儿),但是没有晚婚假。
新修订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不再鼓励公民晚婚晚育,也一度让不少网友担忧,7天“晚婚假”是否再也无法享受。新民晚报新民网记者从今天(23日)市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的《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正案(草案)》中获悉,今后上海符合法律规定结婚的公民,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7天婚假。这也就意味着婚假总数仍为10天。该条例自3月1日起施行。
介绍,新修订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不再鼓励公民晚婚晚育,但对于原先规定的晚婚假7天如何处理未予涉及。“在晚婚人群已占多数的情况下,如果取消晚婚假这一福利,可能会引发今后晚婚人群的不满。”
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党委副书记邬惊雷介绍,为保持福利措施的延续性,同时根据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婚假天数不做减法的指导精神,《修正案(草案)》对上海的婚假政策进行了调整:
月1日起,将原先规定的晚婚假7天调整为:符合法律规定结婚的公民,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7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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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也就意味着,加上国家规定的3天婚假后,无论是否晚婚,今后上海新人们享受的婚假天数均为10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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