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文一:《法律论文2000字》9400字
古典文学中常见论文这个词,当代,论文常用来指进行各个学术领域的研究和描述学术研究成果的文章,简称为论文。以下就是由编为您提供的2000字法学论文。 经济法给市场带来的调节作用越来越受到各界人士的关注,对市场的具体作用分为组织、调节、监督三方面的作用,基于以上作用其为一门特有的法律部门已经成为不可争辩的事实。在我国当前存在的市场经济运行下,最为不利的因素是政府不能很好的把控市场以及市场的调节能力失效。为了防范上述两方面的因素产生,经济法必须做好制度上的准备,经济法既鼓励经济个体的积极性,又维护着公权的权威和利益。民法自产生开始便具有自己的特定原则,它同经济法具有与生俱来的冲突,同时还会给政府行使法律权力造成严重干涉。行政法则与民法截然不同,它不存在对经济法的否定或者干涉,从这一方面讲,经济法具有一定的发展空间。从经济法的产生到发展的过程中,诸多经济学家寻找其与民法、行政法之间的联系,但是均无果而终,经过一代又一代经济学家的努力,最终确定了经济法的独特性,从而将其从其它法律之中分离出来,具有自己独具特色的模式。 从体系方面来说,共识经济法主要包括两方面内容:宏观调控法、市场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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划法。从责任反面来说,共识经济法拥有着本身特定的处理事情的形式,通过发展可以为传统的处理问题方式进行补充和优化。大陆法系国家以成文法作为主要的法律渊源, 并倾向于制定统一的法典, 将成文法系统化、体系化, 我国的民法、刑法等部门法也是以此作为发展方向的。但是经济法作为市场经济下的法律支撑,不可能具有亘古不变的模式,它是应市场的变化而相应的做出改变,从而更好的为市场经济进行服务,如此,在设立经济法时,它属于单一模式的设立,很难形成统一的经济法典。这也决定了本文的论述逻辑。 由于上述原因,通过整体来谈经济法的作用和在生活中的体现或许较为空洞,笔者仅仅结合在商业银行工作的一些经历,试图从日常工作的逻辑中出发,找寻经济法的作用和价值,并试图找寻其中存在的问题,而商业银行法是经济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具有严格的监督管理机制对商业中的经济往来进行督查;可以促使银行不断的提升自己的业务;将客户所具有的合法权益扩大化,从而更好的促进了市场经济的又好又快发展。 一、关于银行的保密义务 隐私权是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在商业银行的运作中,笔者需要处理好与客户的关系,同时商业银行在运作和处理与客户之间的关系时,对客户负有保密义务,在银行客户申请贷款及办理储蓄账户的业务过程之中,申请人有义务向银行披露其个人资产、信用记录及其他与所进行的业务相关的金融信息。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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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信息一旦被他人窃取,并盗用所有人的身份进行贷款或者其他行为时,信息所有人不仅将遭受巨大损失,更重要的是对于信用体系将造成极大的冲击。因此经济法必须有相应的条款来规范银行的保密义务。 我国很早便致使银行确使本身具有为客户保密的职责,在1992年实行的《储蓄存款条例》便制定了客户具有完全的资源原则进行存取款权力,而且在存款时还具有一定的利息存在,同时所接受存款的银行有必要为其进行保密。在1995年和2003年修订的《商业银行法》中,又一次对客户的存取款及保密权力进行了说明。对于无理取闹之人将他人存款进行查询、冻结、扣划的做法,银行有权对其置之不理。 对于在银行工作的相关人员,如若没有足够的前提而对客户的存款数额进行查询、盗取或采取其它方式,给客户的存款造成影响的行为,在弥补客户的损失过后还应承担一定的法律的责任。假若银行的工作人员在接到上级的明确通知,并熟知该客户具有某些非法行为,对其账户进行冻结等手段进行控制资金转出,实属工作范围之内的业务,不会对其本身产生任何后果。 尽管我国对于商业银行的保密义务散见于各种法律和法规之中,也规定可对应的民事和行政责任,但是目前关于这项制度的内容规定的内容还是过于抽象,我国法律并没有对银行保密义务做一个详细的界定,对于该概念的内涵和外延都没有很明确的认识,这样一来,无疑是弱化了银行这一义务的履行,而在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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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的司法实践中也极少处罚类似的行为也从反面说明了这一制度还有待完善。 二、关于商业银行的准入制度 对于金融监管法律的第一个要完成的任务是解决市场准入问题。此项制
度的初衷乃是对于进入市场的银行合格与否进行筛选,避免对于金融体系造成巨大的冲击,维护市场秩序,也保护投资者和储户的利益。 从总体上来看,我国入市监管主要考核的内容包括机构审批、业务审查及高级人员任职资格审查三个方面,我国银行法规则体系明确了商业银行的市场准入要求,如最低资本金要求,股权结构,股东资格以及公司治理的要求。第十二条,设立商业银行,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有符合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章程。
篇二:经济法2000字论文
论反垄断法的价值目标
[论文摘要]反垄断法经济方面的价值目标主要有实现社会整体效益、谋求实质公平,非经济方面的价值目标包括维护市场自由竞争、保障民主、提高经济效率、保护消费者权益等价值目标。
美国早在一百多年前就已经颁布了反垄断法,但这种法律目前在我国还是一种全新的法律制度。我国的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反垄断法。并决定自2008年8月1日起施行该法,该法共分为8章57条,包括: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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则、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经营者集中、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对涉嫌垄断行为的调查、法律责任和附则。
反垄断法明确规定,禁止大型国企借控制地位损害消费者利益,国有经济占控制地位的关系国民经济命脉和国家安全的行业以及依法实行专营专卖的行业,国家对经营者的经营行为及其商品和服务的价格依法实施监管和调控,维护消费者利益。美国学者博登海默说过:“任何值得被称之为法律制度的制度,必须关注某些超越特定社会结构和经济结构相对性的基本价值”。因此,法的价值取向是任何法律都无法回避的一个基本问题。
反垄断法本身所固有的价值目标应该包括以下两个方面:
一是实现社会整体效益。从法哲学的角度讲,法的效率价值是指法能够使社会或人民的较少或较小的投入而获得较多或较大的产出,以满足人们对效益的需要的意义。作为反垄断法核心价值的社会整体效益,是指反垄断法在实施过程中所取得的合乎社会整体需求的有益
效果。漆多俊教授认为:“经济法的法律价值是着重于维护社会总体效率、社会(实质)公平和建立在这样基础上的社会秩序”。作为经济法最重要组成部分的反垄断法从一开始就以维护国家利益、社会整体利益为己任,以社会权利本位为宗旨履行着调控经济、平衡利益、缓和矛盾的职能。反垄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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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的本质就是国家为了维护社会整体效益而对经济生活进行干预的法律体现。
社会整体效益成为反垄断法的根本价值目标并非偶然,而是有其特殊的历史背景。从历史的角度考察,现代意义的反垄断法产生于西方自由资本主义向垄断资本主义过渡之后,是因应生产社会化的客观需要而产生的。在这种背景下,反垄断法应运而生,成为资本主义国家干预经济生活,维护社会整体效益的利器。
二是谋求实质公平。公平价值始终是法律所追求的重要目标之一。公平价值是民法的活的灵魂,民法以个人权利本位、契约自由、意思自治原则,体现的是个体的公平。与民法相比,经济法强调的是社会公平、结果公平和实质公平,谋求的是社会的稳定发展,追求的是社会的整体公共利益。反垄断法作为经济法的子系统,自然应当体现这种价值追求。反垄断法通过对垄断和限制竞争行为的规制,从而维护正常的竞争秩序,保护消费者的利益,保护中小企业生存和发展的权利,从根本上讲,就是实现社会公平、实质公平。反垄断法的公平是实质的公平、结果的公平,但是并不排斥或否定形式公平。相反,是形式公平基础上的实质公平,是形式公平与实质公平的统一。 反垄断法的保护目的是实现经济效率的最大化,但反垄断法的价
值目标不能归结为单一的经济目标,其他的价值目标不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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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忽视。 自由是反垄断法最基本、最直接的价值,这是欧美社会各界的共识。只有市场竞争是比较自由的,才能激发市场主体的竞争激情以唤起更多的市场主体参加到市场竞争中来,从而保证市场竞争的充分和每个人都不同程度地享有参加市场竞争的机会,并通过参加市场竞争从社会获得一定的物质回报。但是,任何自由都是相对的,反垄断法的价值之一恰恰在于对完全自由竞争的适度和合理的规制,以维护市场自由竞争为出发点将自由竞争规范在有利于整个社会经济的发展和社会公平的良好竞争秩序的范围之内。反垄断法意义上的自由应为市场主体的整体自由和实质意义上的自由。就整体自由而言,是指资源、人才自由流动的自由,企业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主动地选择和实施一切经营行为的自由,如经营自由、进入和退出某类市场的自由以及缔约自由,这些自由应为所有市场主体即经营者所共享。
现代经济的发展业已证明,开放的市场以及由此而得以存在的强有力的竞争创造了财富,无论国家的、地区的乃至全球的经济都是如此。全球的经济福利从通过GATT(关贸总协定)和WTO(世界贸易组织)减少贸易壁垒中受益巨大。“保护竞争而不是竞争者”是美国最高法院首席大法官、法学家沃伦(Earl Warren)率先提出来的著名论断,后来被许多国家的竞争法理论所接受而广为流传。其基本含义是,反垄断法维护的是市场竞争机制,通过维护市场竞争机制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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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效率或者实现其他社会目标,而不是刻意保护在竞争中受到损害的竞争者。
美国总统罗斯福表示民主也是反垄断法的价值目标之一,他于1938年在提交给国会的反垄断法咨文中指出,对经济力的集中置之不理,破坏了美国的民主传统,为了确保政治和经济两方面的民主,必须排除经济力的集中,活跃竞争。可见,反垄断法不仅要考虑经济因素,而且要考虑政治因素,因为经济力的过度集中将孕育反民主的政治压力,所以,反垄断法所要考虑的首要政治因素是保障民主。 经济效率因其在提高社会福利中的地位而成为竞争政策的核心目标,即通过对竞争机制的维护,使得资源得到优化配置,从而实现经济的高效率。反垄断法从诞生之日起就具有了通过保护竞争来追求效率的价值,我国的反垄断法亦然。一般来说,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资源是通过价格进行配置的。在现实经济生活中会发生市场失灵,而“不完全竞争或者垄断成分”是市场失灵的基本原因之一。正是由于垄断行为损害了市场的效率机制和带来了非效率,才需要反垄断法或者竞争法校正市场失灵,恢复或者实现经济效率。
竞争法理论认为,通过竞争机制,可以使消费者享受到高质低价的产品和优质的服务。但是,在市场失灵的情况下,垄断者凭借其市场优势,可能向市场提供比其实际可能生产的数量少得多的产品,相应地,索要与其生产成本相比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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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的高价。因此,反垄断法的任务就是要求这些企业的产品或者服务的价格保持在与市场竞争条件相适应的水平,目的是维护消费者的利益。20世纪60年代消费者运动席卷欧洲后,欧洲许多国家决定放弃保护个别企业的单独不正当竞争法,而以广大消费者利益为中心重新整合关于国家、企业和消费者利
益的各种市场行为规范。由此可见,保护消费者权益应该是反垄断法终极的价值取向和价值目标。
除以上三方面以外,反垄断法的非经济价值目标还包括一些其他的辅助目标。在有些工业化国家,解除管制、私有化、减少关税、取消许可证或者配额等改善进入和开放市场的做法,被认为是实施竞争政策的重要目标。其他常被提及的竞争政策目标有:防止滥用经济力量,并由此保护消费者和希望以竞争的方式自由行动的生产者;实现经济效率,并由此对经济效率做出宽泛的界定等。
篇三:法学毕业论文致谢 (2000字)
法学毕业论文致谢
感谢我的导师xxx 教授,他们严谨细致、一丝不苟的作风一直是我工作、学习中的榜样;他们循循善诱的教导和不拘一格的思路给予我无尽的启迪。感谢我的xxx老师,这片论文的每个细节和每个数据,都离不开你的细心指导。
感谢我的室友们,从遥远的家来到这个陌生的城市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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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你们和我共同维系着彼此之间兄弟般的感情,维系着寝室那份家的融洽。四年了,仿佛就在昨天。四年里,我们没有红过脸,没有吵过嘴,没有发生上大学前所担心的任何不开心的事情。只是今后大家就难得再聚在一起吃每年元旦那顿饭了吧,没关系,各奔前程,大家珍重。
感谢我的爸爸妈妈,焉得谖草,言树之背,养育之恩,无以回报,你们永远健康快乐是我最大的心愿。
在论文即将完成之际,我的心情无法平静,从开始进入课题到论文的顺利完成,有多少可敬的师长、同学、朋友给了我无言的帮助,在这里请接受我诚挚的谢意。
篇四:法律与生活论文
法律与生活论文
谈到法律,我想大家都不会陌生,或多或少对它都有一定的了解。那什么是法律,
法律是国家制定或认可的,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以规定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为内容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社会规范。
法律的具体定义:
法律是一种公平的规则,即人类在社会层次的规则,社会上人与人之间关系的规范。它以正义为其存在的基础,以国家的强制力的保证实施为手段。法律需要逐渐变得适当宽容以利于社会和谐。法律属于上层建筑范畴,由经济基础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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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为经济基础服务。法律的目的在于维护有利于统治阶级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是统治阶级实现其统治的一项重要工具。所以,法律是阶级社会特有的社会现象,随着阶级斗争的产生、发展而演变,最终它也将随着社会阶级斗争的消灭而自行消亡。在古时候法律是指律令或刑法;由立法机关制定,国家政权机关保证执行的行为准则。法律是人类社会发展的过程化产物,从人类社会早期的行为和社会关系的习惯法的产生,到国家的诞生,诉讼与审判的出现,再到权利和义务的区别开来,在不同的国家在不同的时代,法律被赋予了不同的含义,但一成不变的是:法律是被国家赋予的强制性社会规范。
法律的其他解释:
广义的法律:是指法的整体,包括法律、有法律效力的解释及行政机关为执行法律而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如规章)。狭义的法律:专指拥有立法权的国家权力机关依照立法程序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在三权分立的国家,由行政机关为执行法律而制定的行政命令仅对该行政机关之公务员有拘束力,除法规命令外,原则上行政机关所制订之行政规则对于人民均不发生拘束力。而限制人民自由
权利之法律必须由人民所选举之立法机关制定之。
我认为法律是安全的眼睛,懂法就能辨明邪正,认清是非;法是知慧的窗口,对人的思想进行点拔,行为加以制约。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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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纪是一个法制社会,所以我们一定要了解法律的重要性,俗话说:“没有规矩,不成方圆”。我们知道宇宙中的星球,都在按照各自的轨道运行,否则就会发生天体大碰撞;马路上的车辆必须遵守交通规则,不然就会发生交通事故。我们生活在社会上,必然也要受到法律的约束,任何人在任何情况一旦违反法律,也会被追究法律责任。
其实当人类在这片大地上开始迈出第一步时,规则便伴随在人类的身边,不是为了禁锢限定人类的自由,而是为了匡正行为,弘扬正义。当汉穆拉比撰写了《汉穆拉比法典》时,规则被抬高了一个台阶,让人们不再是应该去遵守,而是必须去遵守规定,聪明的古罗马人深知只有踩上“法律”这一台阶,才能看见昌盛的罗马帝国的朝阳,也正因如此,罗马广场的十二块铜表向世人传达了法治精神。新一代的我们回眸历史,深感法律发展的不易,社会变革的不易。我们采撷古人的丰硕成果,创造出了自己的法律,今日,就让我们来看看我们身边的法律。
“没鬼的话,怕什么,有什么不能看的,”当父母一边拿着你的日记本,一边像这样说着的时候,你能怎么办呢,叹息地讲日记本乖乖上交还是继续反驳他们,乖乖上交便意味着心思,秘密将不再是你自己的。反驳他们的话,你能反驳些什么呢,你可以试试法律这个武器,不要认为法律是被告和原告的事,法律也可以用在你我身边的小事,你可以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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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爸妈,这日记本里有我的隐私,我已经是一个大人了,我相信我能做它的主人,我相信我能干好。”法律这一词是严肃的,容不下感情的。在生活中,有很多时候,我们需要用到它可却不好意思开口说它,那就让它换个说法-------“履行义务”或者“或者成为义务的
履行人”。
然而有些时候,履行法律需要你我掷地有声地说出。正如轰动上海的胶州路大楼大火事件,正是用人单位违规使用无证焊工,才酿造了如此悲惨的结局,多少生灵在此刻吐痰,多少家庭在此刻破碎,多少幸福在此刻消散。正是这么个漠视法律的念头导致了如此下场。身为大学生的我们从此次事件中获得教训:倘若我们忽视了法律,法律一定不会忽视我们。
让视线转移到我们熟悉的校园,法律其实在校园中也有不少脚印,这些脚印跟随在我们身边,只是有时我们并没有瞧见罢了。
我就曾有一次忽视了它。当时我在前排发本子,第一排有两个男生推推搡搡,一不小心将桌子掀翻,而更悲剧的是,我的脚正巧被砸中,当时那两个人连忙道歉,所以我才没有追究他们责任,反而是自己承担了医药费。如今六五普法活动正如火如荼地展开,我才意识到当时对于法律意识的淡泊和那种不好意思的想法让我自己成为事件责任的承担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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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青少年在身体发育成长的同时,也是世界观、人生观逐步形成的关键时期。我们面对的世界,有鲜花也有野草;有阳光灿烂,也有夜暗阴霾,有携手同歌,也有拼搏竞争;在我们渴求知识,崇尚善良的同时,也最容易受到不良社会风气影响,被愚昧左右和欲望诱惑,从而出现违纪、违法甚至犯罪的可怕事件.所以我们要从小就学法、知法,才能宏扬正义,远离邪恶。
**爷爷早就指出“法制教育要从娃娃抓起”。但是对于我们学生来说,我们或许只是一个正在叩响法制大门的学生,对所谓的法制只略知一二,但是迎着时代的朝阳,法制对于我们来说再也不是一个陌生的名词了,它引导着我们的生活,引导着我们的学习,引导着我们前进的步伐。作为21世纪主人的青少年朋友,只有学习、掌握必要的法制知识,才能迈好人生的第一步。人生的
路很漫长,打好基础是人生之旅的关键所在。我们广大青少年只有认真学习法,才能在未来做一个知法的人;因为只有知法,才能成为一个守法的公民;只有我们自己守法,才能用法律武器来保护自己的权利,进而借助法律维护他人的权益,维护国家的利益,维护法律至高无上的尊严!
青少年是国家的未来,未来的国家是法制的国家,而法制的国家只有尊重法律的人民才能创造出来,正如大哲学家苏格拉底所说的“守法精神比法律本身重要得多”,所以我们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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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代的青少年应该懂法,用法,守法。知道什么能干,什么不能干,该用法律的时候就去使用,同时自己要遵纪守法。直白的,委婉的,无论何种表达方式,我都希望大家能去使用,将法律用于生活之中,宏扬法制精神。
篇五:议论文 (2000字)
议论文
1.论据【编排方法建议】
?概括一句话事例或故事。
每个事例按照“什么时间、什么地点、什么人、做什么事情、结果怎样”的内容,用一句话概述事例,并且说明这个故事可以用来论证什么道理。 如果一个事例可以多用,可以在事例后面注明可以论证的几个论点。如果可能,建议从不同角度概述事例来论证几个论点。每个论点用一个单句或一个复句概括事例来论证。 当然,这只是一种知识梳理的方法,用一句话提要,目的在于便于记忆和节省时间。在写作实际应用时,你可以根据需要,还原材料;或者用几句话把问题说清。
这种做法不但可以加深你对所学事例的印象,而且可以提高审题立意能力,这也是语言运用的缩句训练,一举多得,收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抄写语文课文有关目录,并注明课文可以作为哪些论点的论据材料。这种方法较为简易容易记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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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
《邹忌讽齐王纳谏》
?以小见大。
(以闺房琐事论邦国大计。《古文观止》的编者赞叹:“千古臣谄君弊,
兴亡关头,从闺房小语破之,快哉~”)
?寓教于乐。
(谈笑风生,于闺房私语趣事中引出严肃的谏题。)
?学会说话艺术,办好事情。
(从自身取譬,巧妙说理。)
整理时可以只整理论点。但如果有好材料或想法可以用括弧加补充说明。 ?把课文中的文史知识(主要是诗人生平事例)与有关诗文结合编写论据素材。
【例】
杜甫忧国忧民,自家屋漏,疾病缠身,却发出“安得广厦千万间,大庇天下广寒士,吾庐独破受冻死亦足”的心声。
陆游心系国土,僵卧孤村,尚思戍守轮台;行将作古,仍望收复九州。(改写诗句) 这种训练,可以与文史知识记忆和古诗文背诵一起进行,使各种训练相辅相成,提高学习效果。
?把常见的名言警句和富有哲理意义的诗句一起编排。
【例】 认识事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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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局者迷,旁观者清。
?不识庐山真面目,只缘身在此山中。
?兼听则明,偏听则暗。
?欲穷千里目,更上一层楼。
?不畏浮云遮望眼,只缘身在最高层(还可以改写诗句:莫为浮云遮望眼,只缘明灯照心房。)
?梅须逊雪三分白,雪却输梅一段香
2.素材来源
1、课文
2、文言文和现代文阅读和考试的文段,也可以按照压缩文段和编写论点的方法积累起来编写论据资料集子。
3、报刊、杂志、电视和电脑网络的新闻时
事、电视各种栏目中所播的事例。儿时所听的故事记录和读后笔记本。 可以简单记录后压缩文段,而后提取中心论点和分论点。收入汇编本。
3.论据
(一)论据种类
事实论据:客观事实。
道理论据:大家公认的道理。
一、选取事实论据的原则
1(注意论据的典型性。
事实论据包括多方面的事例、史实以及统计数据等。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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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典型的、有代表性的论据才能有说服力。切忌以偏概全,顾此失彼,只选取身边琐事作为论据。如论述“近墨者黑”这个观点时,用“我邻友某某锒铛入狱??”这样的事例。往往难以令人置信,缺乏说服力。
2.注意论据的确切性。
事实论据要使人信服。其材料必须准确真实,切忌张冠李戴甚至胡编乱造。不少学生因为材料记忆不准确,又懒得再去核实。就凭着记忆作文,结果把爱迪生发明电灯的事安到了爱因斯坦身上,把居里夫人淡泊名利拿给孩子玩的奖章说成是金表。文章论证的效果,也就不言而喻了。
3(注意论据的针对性。
有的材料内涵丰富,运用时需仔细斟酌。同时,即使是同一件事,其成因也是多方面的,如果把握不好其中诸多因素的细微差异,就会打“擦边球”。造成论据与论点的脱节。因此,只有材料主旨与论点相吻合,才能起到证明论点的作用。
4(注意论据的新颖性。
??勤奋学习的是爱因斯坦,淡泊名利的是居里夫人,助人为乐的是雷锋,不畏死亡的是刘胡兰,身残志坚的是张海迪,鞠躬尽瘁的是**,就这么几个死定的例子,光荣地造就了上海乃至全国这么多考试和比赛里的作文高手。
这是近几年深受大家欢迎的小作家韩寒的《三重门》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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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句子。大家都知道他应该是一个批判现实主义的作家,那么,他在这里讽刺什么呢,
5.事例宜叙议结合不宜简单罗列。
议论可以放在事例之后,也可以放在事例之前,以分论点的形式出现。
可以从内容方面分析,也可以从意义方面评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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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文二:《法律论文-“字是谁写的”的问题应当由谁判定》3900字
“字是谁写的”的问题应当由谁判定
关键词:证据司法鉴定文检笔迹鉴定
案例:《检察日报》2002年4月17日第8版,以《打工妹被“鉴定”为小偷》为题,报道了湖北打工妹李钱英的一段不平常经历:1999年7月,李钱英同寝室工友的存折被人三次
盗取现金,公安机关对三张取款凭条的字迹进行了笔迹鉴定,鉴定结论为“送检三张取款凭
条上的字迹是李钱英所写”。公安机关依据该结论决定将其劳动教养一年半。李钱英提起行政
诉讼,并提供了没有作案时间的证据,律师也就公安机关提取检材的程序提出置疑,法院组
织笔迹鉴定专家进行了重新鉴定,结论为“送检的三张取款凭条与原告填写的一张万事顺卡
取款凭条为一人所写”。法院作出维持复议决定的判决。后李钱英向检察机关提出申诉,检察
机关组织公、检、法共同组成5人专家小组再次进行重新鉴定,结论为“送检的三张取款凭条上的的字迹不是李钱英所书写”,据此,检察机关提出抗诉,法院再审,撤销了公安机关的
决定和一审判决。
这一案例涉及到书写痕迹的同一认定问题,此类鉴定争议案件媒体曾作过不少报道。一
些专家也从改革我国鉴定体制角度,对如何防止和处理这类争议作过一些探讨。但笔者认为,
问题的关键似乎不完全是鉴定水平和鉴定机制问题,而是“字是谁写的”问题能否作为专门
性问题交由笔迹鉴定专家解决。这个问题既涉及到笔迹鉴定原理,也涉及到诉讼的科学性,
更重要的是如何防止因错误结论误导错案而给诉讼机关案件、当事人带来的麻烦。
一、书写习惯同一认定的原理
任何司法鉴定结论都是科学推断的结果,因而任何司法鉴定都有其特定的科学依据。书
写习惯同一认定,是以书写习惯特征为基础一种技术鉴定原理。书写习惯同一认定原理中有
以下两个基本假定:
一是书写习惯具有特定性。人通过长期的书写活动会形成一定的书写习惯,这种书写习
惯在字迹中所能够现出的一些较为固定的特征,被称谓书写习惯特征。如:起笔特征、运笔
特征、止笔特征、整体字形特征等等。由于不同的书写习惯所形成的字迹具有不同的特征,
因而笔迹鉴定专家可以根据这些特征来确认特定的书写习惯。笔迹鉴定专家能够进行书写痕
迹鉴定的客观基础就在于书写习惯的特定性。
二是书写习惯具有相对稳定性。人的书写习惯一旦形成后便在一定时期内保持不变,这
是由人的习惯性思维和习惯性动作而所致。书写习惯的相对稳定性是笔迹鉴定专家能够进行
书写痕迹鉴定的客观条件。
书写痕迹的同一认定就是根据上述书写习惯特征及假定,分别检验出检材(送交鉴定的
字迹材料)和样本(被怀疑人书写字迹的材料)中的笔迹特征,通过特征的比对,在两者反
映的书写痕迹特征相同的情况下,认定为符合同一的书写习惯,在两者反映的书写痕迹特征
不同的情况下,确认不符合同一书写习惯。这就是书写习惯同一认定的原理及操作过程。
书写习惯同一认定的原理的科学性,还在于利用这一原理进行鉴定时,笔迹鉴定专家不
需要借助于检材以外的证据,即可作出鉴定结论。因为笔迹鉴定专家确认书写特征,可以直
接根据对检材的检验结果获取,必要时也可以借助于文检设备对检材中的特征进行进一步的
验证。这使得笔迹鉴定专家所作出的鉴定结论完全是科学推断的结果,符合证据学中对鉴定
结论的特殊要求。众所周知,鉴定结论不同与证人证言之处就在于它不是鉴定人五官直接感
受的结果,不是对案情的复述,而是对特定的专门性问题提出的具有科学性的结论性意见。
二、“字是谁写的”判定原理
在诉讼中向笔迹鉴定专家提出“字是谁写的”问题,就是要求笔迹鉴定专家确认某人书写了或没有书写某一字迹或是否系一人所写的问题,即证明案件所涉及的书写事实。
从证据学角度讲,认定书写事实需要有认定书写习惯同一的笔迹鉴定结论、证明书写人具有书写时间的证据(证言、口供、书证)、证明书写人具有书写工具的证据(物证、证言)、
证明书写人具有写能力的证据(证言、书证)等。也就是说,证明“字是谁写的”这一事实
所需要的证据不仅仅是笔迹鉴定所需要的检材和样本,还包括其他证据材料。其中,较为直
观的证据,只能是在书写现场的人(包括当事人和证人)的陈述或视听资料证据。因为书写
事实是一个过程,没有亲眼看到的人是不能作证的。因此,如果由笔迹鉴定专家回答这一问
题的话,那他只能是根据书写习惯相同这一鉴定结论,对书写事实的一种推测,而根据司法
鉴定的一般原理,推测的结果是不能出具鉴定结论的。因此,从证据学角度讲,笔迹鉴定专
家不能回答“字是谁写的”问题。
再从笔迹鉴定原理看,确定“字是谁书写的”,显然仅有前述的书写痕迹同一认定原理还不够,还需要增加假定:即不同人的书写习惯肯定不同,即不同人不会写出相同的字。根据
这一假定,只要字迹所表现出的书写痕迹相同,便肯定是同一人所为,笔迹鉴定专家也就可
以判定“字是谁写的”。这个假定是否能成立呢?回答是否定的。首先,书写习惯的形成并非
是一个非常自然的过程,是人们对他人的书写痕迹进行模仿的基础上逐渐形成的带有个性的
习惯,因此,人们如果初期模仿的笔迹相同,且有比较接近的书写环境和条件,其书写习惯
也会十分接近,例如:如果多人都在长时间临摹练巍体且又不是作为书法家对巍体进行个性
改进的话,那么这些人的(巍体)书写习惯就会十分接近;其次,长期刻意的模仿他人的笔
迹,久而久之会形成相同的书写习惯。举出上述两种情形,笔者认为已经足以否定“不同人
不会写出相同字”的假定。而这一假定不能成立,从司法鉴定原理上讲,也就意味着笔迹鉴
定专家不能回答“字是谁书写的”这一事实问题。
也许有人不同意上述对鉴定原理分析,认为前述书写习惯同一认定原理中的两个假定在实践中也有不成立的例子。既然“字是谁写的”假定可以举例否定,那么,书写习惯同一认
定中的两个假定也可以举例推翻。这里有一点需要明确,任何司法鉴定的假定在实践中都有
不具备的情形。比如,所谓“字不成型”时(较稳定的书写习惯尚未形成时),其字迹特征也
就缺乏特定性;人们在长期的书写中也会改变一些书写习惯。但是,在鉴定实践中,对“字
不成型”的情形笔迹鉴定专家可以从样本检材的字迹中分析得出,从而以不具备鉴定(假定)
条件为由拒绝鉴定;为了避免因书写习惯的改变而可能造成的鉴定失误,笔迹鉴定专家也会
要求送检人提供相同时期的比对样本,没有同时样本的,笔迹鉴定专家也会拒绝鉴定。这说
明虽然实际工作中会出现违反假定的情形,但这种情形是可以被笔迹鉴定专家所认识,并对
不具备假定条件的情形不予鉴定,所以,这些情形的存在并不影响书写习惯假定的设定和笔
迹鉴定的科学性。但是,“字谁写的”问题鉴定原理中所追加的“不同人不会写出相同字”的
假定就不同了,笔迹鉴定专家在实际工作中是无法利用检验技术来普遍排除书写人无长期临
摹的情形,因而这一假定不具有普遍性的前提,所以不能成立。
三、“字是谁写的”问题的判定归属
根据前述笔迹鉴定技术及证据学原理,笔迹鉴定专家可以解决案件所涉及的“笔迹是否符合同一人的书写习惯”问题,但不能回答“字是谁写的”或“是否是同一人所写”的问题。
司法实际工作中,诉讼机关大都不是将“笔迹是否符合同一人的书写习惯”这一专门性问题
交由笔迹鉴定专家来解决,而是要求笔迹鉴定专家解决“字是谁写的”或“是否是同一人书
写的”问题。实践中,从笔迹鉴定权威,到一般笔迹鉴定专家对“字是谁写的”或“是否是
同一人书写”的鉴定要求来着一概不拒,统统给予解决。为什么?这里有两个原因:
一则 二则,受传统诉讼观念和做法的影响,把“字是谁写的”这一本应由案件承办
人(侦查、检察、审判人员,下同)研究的事实问题作为专门性问题看待,似乎不解决“字
是谁写的”问题,案件承办人员就无法断案。
从证明书写事实的证据来源看,笔迹鉴定专家可以提供认定书写习惯同一(或不同一)
的笔迹鉴定结论,其他证明书写事实的证据(非结论性证据)则应当由证人、书证资料和视听
资料的保管人提供,只有当笔迹鉴定结论及非结论性证据均被提供后,才能证实“字是谁书
写的”这一书写事实;从证据获取途径看,笔迹鉴定结论与其他证据一样都是必须由案件承
办人员获取,且均由案件承办人员对各类证据进行审查判断后,才可以根据这些证据确认书
写事实。因此,书写事实的认定需要一系列诉讼权力的行使才能得出结论,而笔迹鉴定专家
作为诉讼参与人依法只能享有相应的诉讼权利,只有案件承办人员才能依法行使诉讼权力。
所以,无论是从证据的形成还是法定诉讼程序看,“字谁写的”问题都应当由案件承办人员确
认,笔迹鉴定专家无权确认。换句话说,从诉讼权力角度讲,书写事实的判定是行使诉讼权
力的范畴,笔迹鉴定专家作为诉讼参与人是不能行使这一权力的。
司法实践中,由于笔迹鉴定专家的越俎代庖,案件承办人员在涉及到“字是谁写的”问
题时常常出现一些诉讼错误。例如:侦查人员会因笔迹鉴定专家已经解决了“字是谁写的”
问题而不再注意收集被怀疑人有无书写时间、书写工具和书写能力方面的证据;而法官也会
不刻意要求检察官或当事人提供这类证据,甚至即使当事人提供了这类证据也不予理睬(如
开篇提到的案例)。司法实践中这种情形还是普遍存在的。过分依赖此类鉴定结论来判断案件,
是部分涉及书写事实案件产生错案的重要原因。
综上所述,笔迹鉴定专家在诉讼中回答“字是谁写的”问题,既缺乏科学依据也不符合
诉讼关系,应当在理论上和实践中予以纠正。笔迹鉴定专家可以回答“笔迹是否符合同一人
的书写习惯”问题,至于“字是谁写的”问题当由案件承办人根据笔迹鉴定结论并结合其他
证据综合判定。
作者单位:山东省济南市人民检察院(250002)
转自: 声 明: 本论文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版权为原作者所有,如有不妥,请来信指正。
作文三:《寻找最初的“律”——对古“律”字形成过程的法文化考察[法律论文]》9600字
寻“”——寻“”寻寻寻寻寻寻寻寻找最初的律古律字形成程的法文化考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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寻寻寻寻寻寻寻寻寻寻寻寻寻寻寻寻寻寻寻寻寻寻寻寻寻寻寻寻寻寻在中国法律文化研究中,典型古字的研究具一番意。是因
中国的文字是象形,或曰表意,文字。寻“寻寻寻寻寻寻寻中国文化能如此久不,足以
寻寻”“后人追根溯源,或就是由于使用了表意文字,表意文字自然要比表
音文字更能示越性寻寻寻寻”寻。[1]寻寻寻寻寻寻寻寻寻寻寻寻寻寻寻寻寻它象一尊尊活着的化石,凝了真而丰富的史文化信息,含着一古代社会生活,包括法律践活,的寻寻寻寻寻寻寻寻寻寻寻寻寻寻寻寻寻寻寻寻寻寻寻寻寻寻寻寻寻寻真画卷。我不忘,在文字生之前,口耳相的史后人的影响寻寻寻寻寻寻寻寻寻寻寻寻寻寻寻寻寻寻寻寻寻寻寻寻寻寻寻寻寻寻寻寻也异乎常地寻寻寻寻寻“寻寻寻寻寻寻寻寻寻寻寻烈。况且,部落老来,住去的事情是他的份强
内工作。当文明的旭日升起之,当某一特定的文字生的那一刻,它已”寻寻寻寻寻寻寻寻寻寻寻寻寻寻寻寻寻寻寻
寻寻寻寻寻寻寻寻寻寻寻寻寻寻寻寻寻寻寻寻寻寻寻寻寻不是造字者个人主造的品了。因它已具了非如此刻划、如此构造、如此表的内在必然性。言之,某一文字所期的某一社会寻寻寻寻寻寻寻寻寻寻寻寻寻寻寻寻寻寻寻寻寻寻寻寻寻寻象、事物或行,已多少代先民的口耳相,形成共和具象,姑称寻寻寻寻寻寻寻寻寻寻寻寻寻寻寻寻寻寻寻寻寻寻寻寻寻寻寻之定俗成的寻寻“”寻寻寻寻寻寻寻寻寻寻寻群体印象,一旦有机会将它付刀尖笔端,便非如此表
示不可了。符合一共同律的文字便久地活了下来。反之,便消失在寻寻寻寻寻寻寻寻寻寻寻寻寻寻寻寻寻寻寻寻寻寻寻寻寻寻史河中。,深究某些典型字的字形定,前可探其源,后可迹其寻寻寻寻寻寻寻寻寻寻寻寻寻寻寻寻寻寻寻寻寻寻寻寻寻寻寻寻寻寻寻寻流。况且,其字之中正沉淀了先民的思想意、俗。些内容无寻寻寻寻寻寻寻寻寻寻寻寻寻寻寻寻寻寻寻寻寻寻寻寻寻寻寻寻寻寻寻寻不与中国法律文化的深价密相、水乳交融。正是出于一解寻寻寻寻寻寻寻寻寻寻寻寻寻寻寻寻寻寻寻寻寻寻寻寻寻寻寻寻寻寻笔者曾着写出如《找最初的法寻寻寻寻——寻“”寻寻寻寻寻寻寻古法字形成程的法文化考
察》、《找最初的德寻——寻寻寻寻寻寻寻寻寻寻寻先秦德念形成程的法文化
考察》、《易与我国古代法制》等文。今仍不寻寻寻寻寻寻寻寻寻寻寻寻寻寻寻
揣冒昧,此文,以乞教大方。寻寻寻寻寻寻寻寻寻寻寻
寻“”寻寻寻寻一、于古律字字的通
“寻‘’‘’”寻寻寻寻寻寻寻来自考法字者多,而探究律字者少。在与古代法律践活有的古文字中,律字的史可能比“”寻“”“”寻寻寻寻寻寻寻寻寻寻刑字、法字更久,其生和沿革的途
径也更丰富而。因此,探索寻寻“”寻寻寻寻寻寻寻寻寻寻寻寻律字的原始本及其衍生迹,不于
研究中国法律的起源,而且于国代秦国寻寻寻寻寻“寻”寻寻寻改法律的真,都
寻得十分必要。
寻寻“”寻寻寻寻寻寻寻寻寻寻寻寻寻寻寻当我到律字,不忘,古代的文字学家
已它作出多注。些看似的注解,当寻寻寻寻寻寻寻寻寻寻寻寻寻寻寻寻寻寻寻寻寻寻
今学人的研究提供了多方便。寻寻寻寻寻
sp; 寻寻寻寻寻寻慎,公元58—寻147寻“年,《文解字》:律,均布也,从彳聿声”寻寻寻寻寻寻寻寻寻寻寻寻寻“寻寻。,桂馥《文解字》和均布王筠《文解字句》均以也”寻“”“”寻寻三字当均也、布也下文,
刊行于康熙五十五年,公元1716寻寻寻寻“寻年,的官修《康熙字典》注:律《玉篇》:六律也。《广韻》:律也。《文》:均寻寻寻寻寻寻寻寻寻寻布
也。十二律均布气寻寻寻寻寻寻寻寻寻寻寻寻寻,故有六律六均。《雅?寻寻寻寻寻器》:律之分。注:律管所以分气。《前?寻寻寻寻寻寻寻寻寻寻寻寻寻律志》:律有十二,阳六
律,寻寻寻寻寻寻寻寻寻寻寻寻寻寻寻寻寻寻寻六。黄帝之所作也。黄帝使泠,即
伶寻寻寻寻寻寻寻寻寻寻寻寻寻寻寻寻寻寻寻,自大夏之西昆之,取竹之解谷生其
寻寻寻寻寻寻寻寻寻寻寻寻寻寻寻寻寻寻厚均者断两而吹之,以黄之,制十二筩
以听寻寻寻寻寻寻寻寻寻寻寻寻寻寻寻寻寻寻寻寻之。其雄六,雌亦六。比黄之
而皆可以生之,是律本。《后寻寻寻寻寻寻寻?寻寻寻寻寻寻寻寻寻寻律志》:殿中候用玉律十二。惟二至乃候。灵台用竹律,六十候日如其。《史寻寻寻寻寻?寻寻寻律》注:古律用竹,又用玉。寻寻寻寻寻寻寻寻寻末以之。《?舜典》:同律度量衡。《礼?王制》:考寻寻寻寻寻寻寻寻寻寻寻月定日同律。又《雅?寻寻寻沽》:法也。又常也。注:常法。《正韻》:律寻寻寻寻寻寻寻寻寻寻寻寻寻寻寻寻万法所出。故法令之律。《管子?七臣七主篇》:律者,所以定分止争也。《寻寻寻寻寻寻寻寻寻寻寻名》:律,累也。累人
心使不得放肆也。《左?寻寻寻寻桓公二年》:百官于是乎畏惧而不敢犯律。又寻寻寻寻寻寻寻法曰律。《易?寻寻寻寻寻寻寻寻寻寻寻寻寻寻寻卦》:出以律。又刑曰律。《前?寻刑法志》:何攟摭秦法,取其宜于者,作律寻寻寻寻寻寻寻寻寻寻寻九章。《晋?寻寻寻刑法志》:秦旧律,起自李悝,悝者著网捕二篇,律一寻寻寻寻寻寻寻寻寻寻寻篇,又以具律具其
加减,是故所著六篇而已。又爵命之等曰律。《礼?王制》:有公德于民者,加地律。寻寻寻寻寻寻寻寻寻寻寻寻寻寻寻寻寻疏:律即上九命籍九寸冕服
九章建常九游之等是也。又《寻寻雅?寻言》:述也。《礼?寻中庸》:上律天。又《寻寻雅?寻寻寻寻……寻寻言》:也,所以。又量重《雅?寻寻器》:不律之筆。注:蜀人呼筆寻寻寻寻寻”不律也。
清段玉裁,公元1735—1815寻“年,《文解字注》:律,均布也,从彳,聿声。均律双声,均古音同匀也。《易》曰:寻寻寻寻出以律。《尚》:正日同律度量衡。《寻寻寻寻寻寻寻寻寻寻寻寻寻寻雅》:律,也。律者所以范
天下不一而于一。寻寻寻寻寻寻寻寻寻寻”故曰均布也。
清桂馥,公元1736—1805寻寻寻“年,《文解字》:《春秋元命苞》:律之言寻寻寻寻寻寻寻寻寻寻寻寻寻寻寻寻寻寻寻寻寻寻寻寻寻寻寻率也,所以率气令达也。注云:率犹也。《周礼》大
寻 寻寻寻寻寻寻寻寻寻寻寻下一掌六律六同,以合阳之声。阳声黄、太族、姑洗、蕤寻寻寻寻寻寻寻寻寻寻寻寻寻寻寻寻寻寻、夷、无射,声大、、南、
函寻寻寻寻寻寻寻寻寻寻寻寻、小、。《大戴礼?寻……寻曾子天篇十》:圣人慎守日月之数。二管以察八音之上下清寻寻寻寻寻寻寻寻寻寻寻寻寻寻,之律,均布也者,案,
当是均也,布也。《》:所以寻寻寻寻寻寻寻寻寻寻寻寻寻寻立均。《尹文字?大道篇》:以律均清寻寻寻寻寻寻寻寻寻寻寻寻寻寻寻寻寻寻。《褐冠子》:五声不同均。《周》:
律所以立均出度也。之以寻寻寻寻寻寻寻寻寻寻寻寻寻三,平之以六,成于十
二。天之道也。《周礼》大司掌寻寻寻寻寻寻寻寻寻寻寻成均之法。先云:
均,也。主其音。《后寻寻寻寻寻寻寻寻寻寻寻寻寻?寻寻寻寻寻寻寻寻寻寻寻寻寻律志》:冬夏至,八音,听五均。注云:均寻寻寻寻寻寻寻寻寻寻寻寻寻寻寻寻寻寻寻七尺,系以絲,以音。《思元》:
考治乱于律均。旧注:律,十二律,均所均声也。李善曰:《寻寻寻汁徵》曰:圣人往承天助,以立五均。均者,六律寻寻寻寻寻寻寻寻寻寻寻五声之均也。宋均曰:均寻寻寻寻寻寻寻寻寻寻寻寻寻寻寻寻寻寻寻寻寻寻寻寻寻寻八尺,施弦以六律五声。文六年《左》:之律度。杜云:律寻寻寻寻寻寻寻寻寻寻寻寻寻寻寻寻寻寻寻寻寻寻度量,所以治明。正:《周》云:先
王之制也,律寻寻寻寻寻寻寻寻寻寻寻寻寻寻寻寻寻寻寻寻寻寻寻寻寻寻寻寻寻度量衡,于是乎生,大小器用,于是乎出。又曰:古之神瞽,考中声而量之,以制度律均,寻寻寻寻寻寻寻寻寻寻寻寻寻寻百官。其言度律之声,以之均,于律寻寻寻寻寻寻寻寻寻寻寻寻寻寻寻寻寻寻寻寻寻寻寻取法度量衡也。《器》:律
之分。郭云:律管可以分气。《礼运》:五声六律十二管,相也。寻寻寻寻寻寻注云:五声:、寻寻寻寻寻寻寻寻寻寻寻寻寻寻寻寻、羽商。其、角管阳、曰律,曰,布在徵十二辰。《舜典》:律和声。寻寻寻寻寻寻寻寻寻寻寻寻寻云:律六律六,述十二月之音气。正:寻寻寻寻寻寻寻寻寻寻寻寻寻寻寻寻寻寻寻寻寻寻寻寻寻寻既以出音,又以候气,布十二律于十二月之位。气至律,是寻寻寻寻寻寻寻寻寻寻寻”寻。六律六,述十二月之音气也
寻寻寻“”寻寻寻寻寻寻寻寻寻寻通以律字的含上注,我可以看到,被概括以下几:
寻寻寻寻寻寻寻寻寻寻寻寻寻寻寻寻寻第一个含是音律、律、声律。古人按音的
高低分寻寻寻寻寻寻寻寻寻寻寻寻寻寻寻寻六律和六,合十二律。《尚?“”舜典》:声依永、律和声。孔寻“寻寻……寻”:律六律言当六,依声律以和。《淮南子?寻“寻寻主》:生于音,音生于律,律生于,此寻”寻寻唐柳宗声之宗也。元《非国上?律》:“寻寻寻寻寻”律者,之本也。
寻寻寻寻寻寻寻寻寻寻寻寻寻寻寻寻第二个含是用来校正音的管状器具,即以
管的寻寻寻寻寻寻寻寻寻寻寻寻寻寻寻寻寻寻寻寻寻寻寻寻寻寻寻寻短来确定音。亦由六律、六成,合七十二律。《集韵?寻韵》:“寻”寻阳管《之律。礼?“”“月令》:律中大蔟。蔡邕章句:律,截竹管寻寻寻寻寻寻寻寻寻寻寻寻寻寻寻寻寻寻寻寻寻寻寻之律。律者清之率法也,声之清以律短
寻”寻制。《史?寻“”寻寻寻“寻律》:壹秉于六律。司古律用索:竹,又用玉,末以之。寻寻”寻寻古人用律管侯气,以十二律
寻 寻寻寻下一一年的十二个月,故又指气。
寻寻寻寻寻寻寻寻寻寻寻寻寻寻第三个含是令、律、法律。《雅?寻“”沽》:律,常也。邢疏昺:“”律者,常法也。《广韵?寻“”“韵》:律,律法也。《正字通》:律,刑律。《易”寻?寻“寻”寻“……寻寻寻寻寻》:出以律。孔达疏律,法也。使出之,:
当以其法制寻寻”寻寻寻寻寻寻寻寻寻寻寻寻寻寻与此相整之。近的有遵守、效法。《广雅?寻“言》:律,率也。”寻寻“寻寻寻寻寻寻寻寻寻寻寻王念疏《太平御:》引《春秋元命包》云:律之言寻寻寻寻寻寻寻寻寻寻寻寻寻寻寻寻寻率也,所以率气令达也。又引宋均
注云:率,犹遵也。《正字通》:律,法效也。《荀子?“寻非十二子》:知而不律先王,之寻”寻“”寻寻寻寻寻倞奸心。注:律,法。有治理、治之。《尚寻?“”寻“寻寻寻寻寻微子之命》:弘乃烈祖,律乃有民。孔:以法度汝所有之人。”寻寻寻寻束。《非子?寻“寻寻寻寻寻寻四》:五伯兼并,而以恒律人,是皆无廉也。与今言于律已同。”寻寻寻寻寻寻寻
“”寻寻寻寻寻寻寻寻寻寻寻寻寻寻寻寻寻寻寻寻寻第四是与率同,可互代也。率的本意是捕的大网。《雅?寻器》:“寻”寻“寻寻寻寻寻寻寻寻寻寻寻寻寻寻寻寻寻寻寻寻律之分。王引之述:律率。《文》曰:率,捕也,,田网也。或作,《寻寻寻寻寻寻寻寻寻寻寻寻寻寻寻寻寻寻寻寻寻寻寻寻寻寻寻寻寻寻广雅》曰:,率也。是率亦网之属,作律者,借字耳。”寻寻寻寻寻清朱声,公元1788—1858寻寻“寻年,《文通定率,声》:假借律。《正字通》:”“”率,法也。《孟子?“寻寻寻寻寻寻尽心上》:羿不拙射其骰率。”寻寻寻寻“”寻“奭音率引善,法也。注:焦循正:《淮南子?寻寻寻寻冥》云:以治日月之行律。高寻”寻寻寻《注云:律,度也。率与律同。?寻寻寻李广》:“寻寻寻寻”寻寻“寻寻寻寻寻寻寻寻将多中首率侯古注:者,而广无功。率,功封之科著在法令者也。与此相”寻寻寻寻寻寻寻寻寻寻寻寻寻系的有遵循。《雅?寻“”沽》:率,循也。郭璞注:“”寻循行。《?大雅?“寻”寻“緜》:率西水,毛至于岐下。:率,循也。《”寻?大雅?寻“”寻寻“…假不》:愆不忘,率由旧章。玄:率,循也。…寻”寻“”“”“”循用旧典之文章,正因律与周公之礼法。率通用,所以,率字是察律字沿革迹的一个寻“”寻寻寻寻寻寻寻寻尺。
寻“”寻寻寻寻寻寻寻寻寻寻寻寻众多文字学家律字含作出如此丰富的注解,
今天的学人免去太多的辛寻寻寻寻寻寻寻寻寻寻寻寻,不禁使人心生感激之情。
寻寻寻寻寻寻寻寻寻寻寻寻寻寻寻些成果,正是今人从事研究的起点。数十年来,
甲骨文字寻寻寻寻寻寻寻寻寻寻寻寻寻寻寻寻寻寻寻料的掘和研究,正研究提供
新的。我同寻寻寻寻寻寻寻寻寻寻寻寻寻寻甲骨学者
寻 寻寻下一有深深的敬意。
寻“”寻寻寻寻寻寻寻今人于律字的研究仍取得一些成就。其中最突出的是吾祝斌寻寻寻寻寻寻寻寻寻寻寻寻寻寻寻寻寻寻寻寻寻寻寻寻寻寻寻先生的成果。如《律字新》,《北京大学学,哲,》1990年第二期,《于我国古代的改法律》寻寻寻寻寻寻寻寻寻寻寻寻寻寻
,《北京大学学,寻寻寻寻寻哲,》1992寻“”年第二期,。是于律字之研究的姐妹篇。先生就律字的本及国秦代“”寻寻“寻”寻寻寻寻寻寻改法律等重大,都提出了新的解。其寻寻寻寻寻寻寻寻寻寻寻寻寻寻寻寻寻次是吴建璠老的《唐律研究
中的几个》,《中寻寻寻寻寻寻寻寻寻寻寻寻寻寻寻寻寻寻寻寻寻外法律史新探》西人民出版社1994年,和《商鞅改法律考》,寻寻寻寻寻寻寻寻寻寻寻寻寻寻寻寻寻寻寻寻寻寻寻寻寻寻寻延主《法律史》第四卷,法律出版社2002寻寻寻寻寻寻寻寻寻寻寻寻寻寻寻寻寻寻寻寻寻寻年,。第三是武臣等著《中国法律文化》,北京大学出版社1994“”寻寻寻寻寻寻年,。第四是同仁李力,他写了《律字的演及其含》,寻寻寻寻寻寻寻寻寻寻寻寻寻寻寻寻寻寻寻寻寻寻寻寻寻寻寻寻寻晋藩主、蒲主《中国法制通史》第一卷,法律出版社1999寻寻寻“”“”“”“”寻寻寻年,,《礼掘本土的法律:古文字及刑法律字的法料中
文化考察》,寻寻寻寻寻寻寻寻寻寻寻寻寻寻寻寻寻寻寻寻寻寻延主《法律史集》第三卷,法律出版社2001年,和《甲骨文金文所反映的法律思想》,国主《中国寻寻寻寻寻寻寻寻寻寻法律思想通史》,第一卷,山西人民出版社2001年,。此外,梁启超先生1904寻寻寻寻寻寻寻寻寻寻寻寻年所撰《中国法理学达史》,《冰室合集?寻冰室文集,十五,》中寻寻寻局1989寻寻寻寻寻寻寻寻寻寻寻寻年,、先生《中国法制史概
要》,台北三民寻寻局1964年,、蔡枢衡先生《中国刑法史》,南宁广西人民出版社1982寻寻寻寻寻寻寻寻寻寻年,、同窗何勤先生《中国法学史》
一卷,法律出版社2000寻寻寻寻寻寻寻寻寻寻寻寻寻寻寻寻寻年,以及友田涛先生的《国学在法学中的运用——“”“”“”寻寻寻寻寻寻寻寻寻寻寻寻寻寻寻寻刑法律的另角》,曾主《法律文化
研究》,第二寻寻寻寻寻寻寻寻寻寻寻,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6寻年,等,都在不同程度上“”寻寻寻寻寻寻寻寻寻寻律字之本和沿革行了述。
寻寻寻寻寻寻寻寻寻寻寻寻寻寻寻寻寻寻寻寻寻寻寻上述研究成果,无疑我今天的研究提供了启示和帮助。上述成果在深受启寻寻寻寻寻寻寻寻寻寻寻寻寻寻寻寻寻寻寻寻寻“寻”律之余,我仍然得有两个似乎并未清楚:一是律之究竟是怎演寻寻“”“寻”律的成法律之,二是秦国改法律的社会原因究竟是什寻寻“寻”寻寻寻寻寻寻寻寻,本人自知学力不,知但仍其不可而之。运用古老
史料与甲骨文衍生途径相印和法律式的分寻寻寻寻寻寻寻寻寻寻寻寻寻析方法,
上述两个一寻寻寻寻寻寻寻寻寻寻寻寻寻寻寻寻寻寻寻寻己之。希望能聊一,以期
寻寻寻寻寻寻寻寻寻寻千年之交出一份答卷。
寻 “”寻寻寻下一甲骨文律字衍生的宏路径
“” 寻“寻”甲骨文的律字,最早的写法是。相当今字。从又从丨。又即手形。丨盖指寻寻寻寻寻寻寻寻寻寻寻寻寻寻寻寻寻寻之物,或木杖,或石杵,或
骨。此字形于寻寻寻寻寻寻寻寻寻寻寻寻寻寻寻寻泛,缺乏特定性。后,随着
社会生活的不断丰富,了寻寻寻寻寻寻寻寻寻寻寻寻寻寻准确表达事物,字便生
了分化,衍生出新的字。衍生是沿着寻寻寻寻寻寻寻寻寻寻寻寻寻寻寻三个方向展的。
寻寻寻寻 第一个即尹展方向是以官字。中心的。就是从又从义。盖指以手寻寻“”义。义又有二秉:一曰鞭,即鞭作牧。[10]寻寻寻寻寻寻寻寻放牛放放羊用鞭,用鞭者寻寻寻寻寻“寻寻寻寻”寻事。放牧者。如管理众人,便成官吏,二曰,即
[11]寻寻寻寻寻寻寻寻寻寻寻寻寻寻寻寻寻寻寻寻寻寻寻寻寻寻寻寻寻寻司事者,就是史的前身。尹是地方首,史是中央官。后出的“”寻寻寻寻寻寻寻寻寻君是最高官,即国之君主。
寻寻寻寻寻寻寻寻寻寻寻寻寻寻寻寻寻第二个展方向是以制度中心的。首先出
的是 [12] 寻寻寻寻寻寻寻寻寻寻寻寻寻寻寻即字。盖,木字,的写,意以手木。里的木即指鼓槌。字意寻寻寻寻寻寻寻寻寻寻寻寻寻寻寻寻寻寻寻寻木鼓,鼓者,又指鼓音。用鼓
之高低音和鼓点之疏密来指寻寻寻“寻”出以律,即[13]寻寻寻寻之本。其次出的是寻寻寻 [14]寻寻寻寻寻寻寻寻寻寻即聿字。学者多以两字一字,此可信。
律字始寻寻寻寻寻寻寻寻寻寻寻寻寻寻寻寻寻寻寻寻寻寻寻寻指令、、号令。至国演法律之律。
寻寻寻 第三个、展方向是以器物中聿二心的。我推,甲骨文中的字以手所者,寻寻寻寻寻寻寻寻寻寻寻寻寻寻寻 盖即廌尾。甲骨文廌字写作[15]。其形状与古法字灋中的廌字的形状是一致的。廌是蚩尤部落的,寻寻寻寻寻寻寻寻蚩尤。又称寻寻寻寻寻寻寻寻寻寻寻寻寻寻寻寻寻寻寻寻寻寻寻寻寻寻寻寻寻寻皋陶、咎繇。是一物而三音也。可巧的是,皋陶既是法官的称号,又是寻寻寻寻寻寻寻寻寻寻寻寻寻寻寻寻寻寻寻寻寻寻寻寻寻寻寻寻寻寻寻寻鼓的名称。用鼓来布令,又依令行,本来就是密切相的事情。而的寻寻寻“”寻寻寻寻寻寻寻寻寻寻寻寻寻寻寻寻寻寻率。准就是廌尾的政治含是向世人宣布蚩尤所作的五刑,即“”法。[16]寻寻寻寻寻寻寻寻寻寻寻廌尾的生活含是生工具和画工
具。如在陶器上涂彩,在岩石上作画之。在个意寻寻寻寻寻寻寻寻寻寻上廌之尾与其他之寻寻寻寻寻寻寻寻寻寻寻寻寻寻寻寻尾并无不同。但是廌之尾具有政
治上立法上的独特意。寻寻寻寻寻寻寻寻寻寻寻寻寻寻寻寻寻寻据最早的筆是用廌之毛作材料的。[17]寻寻用筆画出的廌寻寻寻寻寻寻寻寻寻寻寻寻或五刑,自然具有极
寻 寻寻寻下一大威。
[18]寻寻寻寻寻寻寻寻寻寻寻寻寻寻寻寻寻寻寻寻寻寻寻寻寻字,律字,的生志着游牧民族的定居化,或者事的行政化寻寻寻寻寻寻寻寻寻寻寻寻寻寻寻寻寻寻寻寻寻寻寻寻寻寻寻的鼓声除了指之外,更多地有地方行政号令的色彩,如派粮出丁之。此刻,寻寻寻寻寻寻寻寻寻寻寻寻寻寻寻寻寻寻寻寻寻寻寻寻寻寻寻寻寻寻鼓之音律才具有了法律范的含。范,配上五刑寻寻“”便是国之法律。国之大事,在祀与戎。[19]寻史掌祭祀,祭之礼、祭之于是乎生,寻寻寻寻寻寻寻寻寻寻寻寻寻寻寻寻寻寻寻寻鼓掌事,之礼、之于
是乎生。两者的有机合,便是国家之寻寻寻寻寻寻寻寻寻寻寻寻寻寻礼。国君之
命,国之礼寻寻寻寻寻寻寻寻寻寻寻寻寻寻寻寻寻寻寻寻,国之法度,之于典册,便是国之典章。
“”寻寻甲骨文律字衍生示
寻寻,,
,尹,,,,,
寻 寻寻 寻 寻鞭者者鼓槌廌尾
寻寻寻秉鞭作牧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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寻 下一p; 寻 寻寻出以律五刑画
寻 尹史鼓陶司寇陶
寻寻寻治事力尹中史
寻 寻 尹史,律,
寻 寻 寻寻寻寻寻寻地方首中央事行官政化
寻 下一nbsp; 筆
寻 寻寻君祀戎所以也以廌毛柱
寻 寻 寻寻寻寻寻寻寻从尹祭祀号礼生工具,彩陶,
寻 寻寻 寻祭画工具,岩画,
寻 国之君主国之礼国之法律国之典章
寻寻???寻三、沿着尹官的方向,史君
nbsp
寻 下一; 寻寻寻寻寻寻寻寻寻寻寻寻古尹字和、聿字可能均源于。正如裘圭先生所:“寻寻寻寻寻寻寻寻寻寻寻寻寻寻寻寻寻尹和聿是由一字分化的。在甲骨文卜辞中
有不少寻寻寻寻寻寻寻寻寻”据表明二字同源。[20]寻寻寻“祝斌尹老:、聿出于一源,原一字,寻寻寻寻寻寻寻寻寻寻”并不理解。[21]寻寻寻“ 高金也:文与聿乃一形之,非有寻 寻寻寻寻寻寻寻寻寻”借二字。,始作笔字。[22]
,一,尹
寻寻寻寻寻寻寻寻寻寻寻寻寻寻寻寻寻寻寻寻寻寻寻寻寻寻寻寻寻寻尹字是由字分化出来的。其本特征是以义来区丨。义可能代表寻寻寻“”寻寻寻寻寻寻寻寻寻寻索一尹状物。故字字形是以手义之上端的,与字
以手丨寻寻寻寻寻寻寻寻寻寻之中是不同的。
寻“寻寻寻”“寻”义的第一个含可能是事之。《易?系辞下》:“寻寻寻寻寻上古而治,后世圣人易之以寻”寻寻寻寻寻寻“寻寻孔达契。百官以治,万民以察。正事大引玄云:大其,事寻寻寻寻”寻“。《文解字》:小,小其尹,治也。从又义,握事者也。”“”寻寻寻寻寻手握之义即事,当指政事、故事。治事者亦即掌政事者,当即官寻寻寻寻寻寻寻寻寻。故尹官名。
寻寻寻寻寻寻寻寻寻寻寻寻寻寻寻寻寻寻寻寻寻寻寻“寻于尹字兼有治治和名官名的字,清桂馥《文解字》:也者,本寻寻寻寻寻寻寻寻寻寻寻寻寻寻寻寻伊下云:殷圣人阿衡尹治天下者。
《》:寻寻寻寻寻寻寻寻寻寻寻寻寻寻寻寻寻寻寻庶尹允。注:尹,正也。定四年
左寻寻寻寻寻寻寻寻寻寻寻寻寻寻寻寻寻寻:故周公相王室以尹天下。徐曰:周
公尹天下,治天下也。宣十二年:寻寻寻寻寻寻寻寻寻寻寻沈尹将中。正:
楚官多寻寻寻寻寻寻寻寻寻寻寻寻寻寻寻寻寻寻尹。馥案:楚有令尹,箴尹。《》
音:寻寻寻寻寻寻寻寻寻寻寻寻寻寻寻寻寻寻寻臣曰:侯之卿惟楚称令尹,其余国
称相。楚邑大夫止称尹。如:沈尹、戍芋尹无宇之是也。《寻寻寻寻寻寻寻寻寻寻寻寻寻寻寻》:管叔、蔡叔、霍叔,尹而教之。正引《地理志》:管叔尹庸,蔡叔尹寻寻寻寻寻寻寻寻寻寻寻寻寻寻寻。《官》:河南尹。尹,正
也。《》寻寻寻寻寻寻寻寻寻寻寻寻寻寻寻寻寻云:赫赫尹。《地理志》:内史,
周官,秦因之掌治京寻寻寻寻寻寻寻寻寻寻寻”。武帝更名京兆尹。
寻“”寻“”“”甲骨卜辞中多尹字,常与地名族名多称某尹。又有尹、族尹。故有学者判定商代之“”寻寻寻寻寻“尹始族尹氏族首。当是一政烺先生:族之,他寻”寻“寻寻寻寻寻寻寻寻寻寻寻寻寻寻寻寻世代殷王所信,他曾担任更多的,
成了寻寻寻寻”寻。赫的世族[23] “寻寻寻寻寻寻寻寻寻尹、多尹、族尹都一,只是名称不同。史寻寻……寻寻寻寻寻寻寻寻寻寻寻他是身份就是一族之。商王朝的官吏,是本
族人民的直接寻寻寻寻”治者。[24] “寻寻寻”“寻寻寻寻尹字初,盖尹族字本族,引申
寻 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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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文四:《法律论文-与时俱进》4600字
与时俱进
十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顺应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开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新局面的客
观要求,庄严地通过了新的宪法修正案。宪法的修正代表了全国各族人民的根本意志和利益,
顺乎民心,合乎国情,是我国人民生活中的一件大事。 宪法是我国的根本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是保持国家统一、民族团结、经济发展、社会进步和长治久安的法制基础。实
践表明,现行宪法保障着我国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在国家经济、、文
化和社会生活中发挥着极其重要的作用,是一部符合我国国情的好宪法。同时,由于我国社
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发展迅猛,客观实际不断变化,因此,为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十分必要
在保持稳定的前提下适时地修改宪法。现行宪法自从1982年12月公布以来,先后经历了1988
年、1993年和1999年部分内容的修改。每次修改都使宪法与时俱进,增强了保障和推动社
会发展的能力。十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对现行宪法部分内容的修正,反映了多年来党带领全
国人民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辉煌业绩和宝贵经验;通过法定的修宪程序,把十六大确定
的重大理论观点和重大方针政策写入宪法,使现行宪法更具科学性、权威性,更好地发挥治
国安邦的巨大作用。 十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修宪的原则是:以**理论和“三个代表”
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立足我国国情,充分发扬民主,广泛听取各方面的意
见,严格依法办事,做到有利于加强和改善党的领导,有利于发挥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
有利于调动广大人民群众的积极性,有利于维护国家统一、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有利于促
进经济发展和社会的全面进步。这次修宪完全遵循了这些原则,充分体现了党的主张与人民
意志的统一,其内容重大,意义深远。 一、社会主义建设理论的深化 现行宪法《序
言》第7自然段规定:国家的根本任务是,沿着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集中力量进行
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宪法并明确规定了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理论指导和战略目标。
十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修宪,又将“‘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推动物质文明、文明和精神
文明协调发展”写进了该第7自然段。 “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是同马列主义、**思想、**理论一脉相承而又与时俱进的完整的科学体系,是马克思主义在中国发展的最新
成果,是面向21世纪的中国化的马克思主义。把“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载入宪法,并同马克
思列宁主义、**思想、**理论一起,确立为国家一切工作的指导思想,反映了当今
的时代精神,体现了我国最广大人民的共同意愿和根本要求。它意味着宪法以根本法的形式,
确认了“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是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开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新局面
的根本指针。 现行宪法规定,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战略目标是“把我国建设成为富强、
民主、文明的社会主义国家”。新的宪法修正案在规定这个目标的前面增写了“推动物质文明、
文明和精神文明协调发展”。“三大文明”协调发展,无疑是同建设“富强、民主、文明的社
会主义国家”的目标紧密相联。假若没有“三大文明”的协调发展,便不可能有社会主义国
家的富强、民主和文明。另外,既然规定“三大文明”要“协调发展”,那么,宪法在实施的
过程中,三者就要齐抓并重。如果厚此薄彼,就必然同宪法精神相背离。总之,“三大文明”
的提出并写入宪法,是对文明内涵和宪法理论的丰富和发展,也是对社会主义建设规律认识
的深化。 二、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的巩固和发展 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是我国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经济制度。建国以来,我们一贯重视公有
制经济的保护和发展,但非公有制经济成分曾因1956年社会主义改造的基本完成而逐渐消失。直到改革开放起步后,情况才发生变化。对此,1982年宪法规定:“在规定范围内的城乡劳动者个体经济,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补充”。1988年修宪,又允许私营经济存在和发展,承认“私营经济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补充”,宪法保护私营经济的合法权益,并规定对其
“引导、监督和”。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个体经济、私营经济在促进我国经济增长、
扩大就业、活跃市场等方面的作用更加显著,1999年修宪,又进一步规定“个体经济、私营
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2002年11月,党的十六大强调指出,必须毫不动摇地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同时也强调了对它们加强监
督与,促使其健康发展。按照十六大的精神,十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的宪法修正案,明
确规定:“国家保护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国家鼓励、支
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并对非公有制经济依法实行监督和。”这样的修改,使个体经
济、私营经济在公有制为主体的前提下,获得了更大的发展空间,从而更加有利于我国基本
经济制度的巩固和发展。 随着社会经济发展的突飞猛进,我国公民个人拥有的私有财产
也在大量增多,尤其是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使私人拥有日益增多的生产资料。在此情况下,
十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把规定公民合法财产保护的宪法第13条修改为: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国家依照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
以依照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加强对合法的私有财产保护
是近年来广大人民群众的普遍要求,所以这次宪法的修正,顺应了民意。 为了保持社会稳定,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宪法还增写了“国家建立健全同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
社会保障制度。”这个规定是深化经济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符合经济发展的客观要求。 三、
社会主义民主的发展 我国的人民民主专政是最大多数人享有民主的政权。我国社会主义
民主的广泛性首先表现为在工人阶级领导下,存在着工农联盟和比工农联盟更为广泛的联盟
即爱国统一战线。党的十六大报告指出:“在社会变革中出现的民营科技企业的创业人员和技
术人员、受聘于外资企业的技术人员、个体户、私营企业主、中介组织的从业人员、自由职
业人员等社会阶层,都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据此,这次修改宪法,在关于统
一战线的表述中增加了“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从而使以社会主义劳动者为主体的统一战
线更加扩大,它既包括全体社会主义劳动者,又包括“建设者”和“爱国者”。这种广泛的联
合无疑体现了社会主义民主的发展。 体现社会主义民主的发展还表现在宪法第二章增写
了“尊重和保障人权”。我们国家历来重视人权,党的十五大、十六大都确认了“尊重和保障
人权”的方针。十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把它写入宪法,是进一步为这个方针的贯彻提供宪法
保障。鉴于尊重和保障人权是社会主义制度的本质要求,所以我国一直把人权的基本内容以
公民基本权利和自由的形式规定在宪法里。现在把人权直接写入宪法,使人权的宪法保障更
加明确。另外,我国已加入、签署了多个国际人权公约,因此,把尊重和保障人权写入宪法,
有利于推进社会主义人权事业的发展,有利于在国际事务中进行交流与合作。 四、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完善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组织体系就是我国的国家机构。十届全国人大
二次会议修宪,有多处修改关系到宪法规定的国家机构某些环节: 1.关于全国人大的组成。在宪法第59条中增加了“特别行政区”,把该条文修改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由省、自
治区、直辖市、特别行政区和军队选出的代表组成”。这个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我国最高国家权力机关,代表全国人民行使国家权力。人大代表的产生,除军队代表外,采取地域
代表制,即原宪法第59条第1款规定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军队
选出的代表组成。各少数民族都应当有适当名额的代表。”这个规定在1982年宪法公布的时候是符合实际情况的。当时在全国人大里虽然也有来自港、澳的代表,但由于香港、澳门尚
分别处于英、葡占领下,因此他们只能以广东省全国人大代表的身份出席会议。后来,中国
政府先后恢复对香港、澳门行使主权,1997年7月1日香港特别行政区宣告成立,1999年
12月20日澳门特别行政区宣告成立,因此,港、澳两个特别行政区的全国人大代表成立了
香港代表团和澳门代表团,而不再作为广东省人大代表团的成员了。 十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根据客观实际的发展变化,修正了宪法第59条第1款,在关于全国人大组成的规定中,
增加了“特别行政区”,这是必要的。由于“一国两制”,特别行政区不设本地方的人民代表
大会,因此特别行政区的人大代表的产生方式不可能与内地相同,但特别行政区的人大代表
同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军队人大代表的地位与作用是等同的。按照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
第21条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中的中国公民依法参与国家事务的。根据全国人民代表
大会确定的名额和代表产生办法,由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中的中国公民在香港选出香港特别
行政区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参加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工作。”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也
有类同的规定。现在,经过十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修宪,进一步给予特别行政区居民中的中
国公民参加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工作以宪法保障,必将增强港澳同胞和全国人民的凝聚力,激
发他们振兴中华、投身祖国建设事业的爱国热情。 2.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的职权。宪法第81条规定了国家主席在外交方面的职权。该条文所规定的内容,来源于1954年宪法第41
条。但是在50年代的中国,当时国家主席由于客观情况,只限于接受外国使节,因而这样的
规定是恰当的。到了新世纪,情况已有很大的改变,同样的规定就落伍了。我国从党的十四
大以来,进行元首外交的实践,例如,国家主席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参加重要的国际会议;
同外国的国家元首举行会谈并达成重要协议;代表本国作出某些国际承诺,等等,这些成功
经验给国家带来很多裨益。因此,新的宪法修正案把宪法第81条规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接受外国使节;”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
进行国事活动,接受外国使节;”这就适应了客观实际的发展需要。增加“进行国事活动”的
规定,也就是宪法给予国家主席的直接授权。根据宪法的该项授权,国家主席进行国事活动
同“接受外国使节”一样,不需像行使其他职权那样要“根据全国人大或者全国人大常委会
的决定”。所以宪法第81条的修正,有利于更好地发挥国家主席的主动性和积极作用,为元
首外交的顺利开展提供法制空间,完全符合国家和人民的利益。 3.其他。除上述内容外,这次修宪把宪法中关于“戒严”的规定,修改为“进入紧急状态”。“紧急状态”包括“戒严”,
但范围更宽,不仅适用于动乱、暴乱等突发事件,而且还可应对严重自然灾害以及诸如非典
等公共卫生事件,因而规定更为完善。这次修宪还修改了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的任
期,由3年改为5年。其用意是使县、乡两级人大任期一致,直接选举同步,以便减少直接
选举的次数,降低换届选举成本,从而有利于我国基层政权的建设。 宪法修正案的最后
一条是把宪法第四章的章名 “国旗、国徽、首都”修改为“国旗、国歌、国徽、首都”,并
在第136条中增写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歌是《义勇军进行曲》。”这是深得人心的。赋予
国歌以宪法地位,可以维护国歌的庄严、权威和稳定,从而有利于弘扬民族精神,增强全国
各族人民的国家认同感、荣誉感和凝聚力。 十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修宪,凝聚了全党全国人民的集体智慧,是党的主张与人民意志相统一的体现。我们相信,现行宪法经过必要的
修正之后,必将在国家和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发挥更加重要的作用。 中国人民大学?许
崇德
作文五:《思修法律论文》1300字
论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摘要:
保障公民的自由平等是我国宪法和法律的基本价值取向,人人平等观念作为法律上的自由平等观念最为核心的内容之一 ,体现在公民在守法上的一律平等和公民在适用法律上的一律平等。它是现代法律的基本精神,这一原则贯穿于我国法律体系中,是我国社会主义法制的一条基本原则。作为公民,树立权利与义务意识和平等意识,切实增强法制意识,推动社会主义法制建设进程的建设既是责任又是义务。
关键词:
社会主义,平等,守法,适用法律。
正文:
从人类社会产生以来,追求平等成了人的内在关系。“人人平等”观念,是在近代资产阶级革命过程中首先提出的,这一观念是对封建社会等级观念、特权制度的否定,在人类社会发展史上是巨大进步。但是,资产阶级的法律是建立在私有制的基础上的,它的所谓法律上的平等,掩盖了实际存在的人们经济和社会地位上的 不平等。然而社会主义制度为实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奠定了现实的经济、政治、文化基础,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观念不仅被社会主义制度所承认,而且得到充分体现,成为社会主义法治的基本原则。
在我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是在司法、守法上的平等,而并非立法上的平等。也就是说公民在承担义务和享有权利上的平等,立法上由于人民的素质和立法水平的问题,只能让一些有参政能力的人代为行使。因此,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包括公民在守法上的一律平等和在适用法律上的一律平等。
所谓公民在守法上的一律平等,是要求所有公民都必须平等地遵守法律,依照法律规定平等地享有和行使法律权利,平等地承担和履行义务。我国宪法规定:“任何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在社会主义国家,不承认有任何享有特权的公民,也不承认任何免除法律义务的公民。
在我们社会主义国家,不存在只享有权利而不履行义务的公民,已不存在只履行义务而不享受权利的公民。因此,我们只有把认真行使公民权利和自觉履行公民义务结合起来,才是正确的态度。
所谓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刑事诉讼法》第六条规定对于一切公民平等适用法律的含义是:对于国家的法律人人都必须遵守,人人都必须依法办事,对任何人都不能歧视,同时禁止任何人谋求不遵守法律,甚至凌驾于法律之上的特权。该原则要求公、检、法机关办理刑事案件,不受种族、民族、性别、年龄、职业等限制因素影响。
该原则的实行使广大群众更加拥护国家各项法律制度,有利于防止特殊化。作为一名公民,我们有义务贯彻科学发展观指导下的平等原则;反对封建特权和歧视主义,同时还要保护弱势群体;遵守法律,依法办事,不能把自身意志与行为凌驾于法律之上。
通过人人平等原则在我国的贯彻与实施,充分体现了社会主义法治制度自由平等的本质,透视出社会主义的优越性。生活在社会主义国家 ,沐浴社会主
义制度暖阳,作为一名公民,我们平等的面对法律与制度。
作为一名的大学生,既要具备良好的思想道德修养,也应具备相应的法律素质,学习和掌握法律知识,提高综合运用法律的能力和水平。在这个过程中,认真领悟社会主义法律制度的本质和基本原则。通过对人人平等原则的深刻学习和认识,提高法律修养,明确权利与义务关系,提高尊重和遵守法律意识,切实推进社会主义法制建设进程。
作文六:《法律论文》4400字
浅谈劳动合同
提要:目前大学生普遍面临着就业问题,劳动力供大于求,许多用人单位为躲避义务,往往不愿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而根据劳动法的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订立书面的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是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一种武器,所以大学生在就业时所订立的劳动合同就尤其重要,我们就应了解劳动关系,劳动合同的订立。
关键词:劳动关系,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的订立,劳动合同的解除
一 、劳动关系
(1)劳动关系的概念
劳动法调整的劳动关系,是指在运用劳动能力、实现劳动过程中,劳动者与用人之间的劳动关系。
(2)劳动关系的特征
a.劳动关系是社会劳动过程中发生的关系。
b.劳动关系的主体双方,一方是劳动者,一方是劳动使用者。
c.劳动关系双方在维护各自经济利益的过程中,双方的地位是平等的。 d.劳动的关系主体双方存在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
(3)劳动关系的分类
按照不同的角度,劳动关系可以有多种分类。按照劳动者是否在编分类,可分为用人单位与正式员工之间的劳动关系和用人单位与临时员工之间的劳动关系;按生产资料所有制不同分类,可分为全民所有制企业劳动关系集体所有制企业劳动关系、个体经济组织劳动关系、外商投资企业劳动关系、私营企业劳动关系等等。按劳动关系规范程度划分,可分为规范的劳动关系(即依法通过订立劳动合同建立的劳动关系)和事实劳动关系(即指未订立劳动合同,但劳动者事实上以成为企业、个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并为其提供有偿劳动的情况)等等。
二、劳动合同
(1)劳动合同的概念
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劳动合同时劳动关系建立、变更和终止的一种形式。根据这个协议,劳动者加入、个体组织、事业组织、国家机关、团体等用人单位,成为该单位的一员,承担一定的工种、岗位或职务工作,并遵守所在单位的内部劳动规则和其他规章制度;用人单位应及时安排被录用的劳动者工作,按照劳动者提供劳动的数量和质量支付 劳动报酬,并且根据劳动法律、法规规定和劳动合同的约定提供必要的劳动条件,保证劳动者享有劳动保护及社会保险、福利等权利和待遇。
(2)劳动合同的特征
a. 劳动合同主体具有特定性。一方是劳动者,即具有劳动权利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的人、外国人和无国籍人;另一方是用人单位,即具有使用劳动能力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事业组织、国家机关、社会团体等用人单位。双方在实现劳动过程中具有支配与被支配、领导与服从的从属关系。
b. 劳动合同具有劳动权利和义务的统一性和对应性。没有只享受劳动权利而不履行劳动义务的,也没有只履行劳动义务而不享受劳动权利的。一方的劳动权利是另一方的劳动义务,反之亦然。
c. 劳动合同客体具有单一性,即劳动行为。
d. 劳动合同具有诺成、有偿、双务合同的特征。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劳动合同条款内容达成一致意见,劳动合同即成立。用人单位根据劳动者劳动的数量和质量给付劳动报酬,不能无偿使用劳动力。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均享有一定的权利并履行相应的义务。
e. 劳动合同往往涉及第三人的物质利益关系。劳动者因享有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的权利而附带产生没有参加签订劳动合同的第三人即劳动者直系亲属依法享有一定的社会保险和福
利待遇。
(3)劳动合同的作用
a.劳动合同是劳动者实现劳动权的重要保障。劳动权是劳动者获得职业的权利。它是劳动者生存的权利。劳动合同是保障劳动者实现劳动权的法律形式。 b. 劳动合同是用人单位合理使用劳动力、巩固劳动纪律、提高劳动生产率的重要手段。用人单位享有依法订立、变更、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自主权,劳动者能进能出,可以促进劳动力流动,优化劳动力资源配置。劳动合同规定劳动者必须遵守其所在单位内部劳动规则和其他规章制度,有利于巩固劳动纪律。签订劳动合同的目的之一是为了提高劳动生产率。只要用人单位认真履行劳动合同,就能调动广大劳动者的劳动积极性,促进劳动生产率的提高。
c. 劳动合同是减少和防止发生劳动争议的重要措施。签订劳动合同,明确规定当事人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有助于提高双方履行合同的自觉性,促使他们正确地行使权利,严格地履行义务。这样,就可以减少和防止发生劳动争议。
(4)劳动合同的分类
按劳动合同期限分为有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按照劳动者身份不同分为城镇职工劳动合同、农民工劳动合同和学徒工劳动合同;按用人方式不同分为录用合同、聘用合同和借调合同;按劳动合同的存在形式不同分为书面劳动合同和口头劳动合同等等。
三、劳动合同的订立
(1)劳动合同的订立形式
劳动合同订立的形式分为书面和口头两种。当事人用口头形式订立劳动合同,灵活、简便,但不便于履行和监督、检查,特别是发生劳动争议时,往往因空口无凭而难以处理。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劳动合同,严肃、慎重、明确,便于履行和监督、检查,一旦发生劳动争议,便于当事人举证,也便于有关部门处理。因此,许多国家法律规定劳动合同必须采用书面形式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才是双方当事人建立劳动关系的唯一合法形式。
(2)起草劳动合同签的准备
a.要求委托人提供起草或审核合同的相关基础资料,介绍相关基本信息。 由委托人通过当面口述或电话,递交书面材料或者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提供商务要点等合同必要的相关资料和说明相关情况,以便起草或者审核合同。
b.了解合同签订的真实目的和签订背景。明确合同目的,揣摩合同各方的真实意思,确定合同的性质及合同的准确名称,列举合同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确保合同的合法有效性。 着手起草或审查合同之前,在委托人提交相关材料的同时或之后,应通过电话、电子邮件,面谈或参与谈判的形式,摸清当事人拟签合同的动机和目的。
c. 拟订合同提纲,敲定合同审核要点。
列出合同交易的要点,即合同的清单、目录或概述,弄清合同有哪些重点、难点。要尽可能预见到许多可能发生的各种情况,要能清楚地描述发生这些情况的应对解决办法,要专门查询了解专业情况,必要的情况向有关专业人士或部门咨询。 d. 搜集辅助文本和资料,使用合同生成软件。
包括查找类似的合同和示范文本。找到此前保留的过去的交易记录或者是类似合同或类似的典型合同范本。起草合同时,可以把这些范本或者通过合同生成软件初步生成的文本当作原始资料或框架,利用其中某些典型的条款和措词。 e. 查找相关法律规定,类似案例、论文等资料。
应根据法律规定乃至学术研究、案例研究梳理各方权利义务等相关法律问题。尤其是案例,可从中发现纠纷的类型和隐患。
f. 初步判断合同的合法性。
合同有效性问题具体分为:1)合同主体合法,2)合同目的合法,3)合同内容、合同形式及程序合法。合同的合法有效性是首要的,如发现拟起草或审核以及修改的合同存在合法性或效力问题,应当暂停细节审核,以免浪费时间和精力。
(3)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
《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必备条款: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证件号码,劳动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以下是劳动合同的一般格式:
甲方(用工单位): 住址:
乙方: 身份证号:
甲方因生产经营需要,经考核,录用乙方×××(姓名)为×××(工种名)工人,遵照国家有关劳动法律法规,经双方协商,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 甲方录用乙方从事×××(工种名称)。
第二条 劳动合同期限从××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时止。其中试用期限为××个月,至××年×月×日止。
第三条 甲方的基本权利和义务是:
一、 根据生产经营的需要和本单位的规章制度及本合同的各项条款对乙方进行管理。
二、 保护乙方的合法权益,按规定付给乙方工资、奖金、津贴以及保险福利和其他政策性补贴。
三、 做好乙方上岗前的培训工作并提供符合国家安全标准的劳动作业卫生条件。
四、 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对乙方进行奖惩。
第四条 乙方的基本权利和义务是:
一、 享受×××待遇(写明待遇的内容)。
二、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甲方的规章制度。
三、 完成甲方分配的生产任务和经济指标。
第五条 工资待遇(要明确具体)。
第六条 工作时间(每周不超过多少小时)。
第七条 劳动保险及福利待遇。
第八条 劳动合同的变更和解除。(要写明变更和解除的条件。如双方可以规定,合同生效后,甲乙双方无正当理由不得提前解除合同。任何一方解除合同, 提前××天通知对方,方能解除合同,并办理有关手续。)
第九条 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报鉴证机关存留一份。本合同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
×年×月×日
(4)劳动合同约定的违约金
劳动合同约定的违约金,指的是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在用人单位或者劳动者违反了劳动合同中其他有关约定时,应当向对方支付的赔偿金。《劳动合同法》规定,只有在两种情形下,用人单位可以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
a.在培训服务期约定中约定违约金。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
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b.在竞业限制约定中约定违约金。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 除以上两种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的违约金,或者以赔偿金、违约赔偿金、违约责任金等其他名义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责任。对于约定由用人单位承担的违约金,《劳动合同法》没做出禁止性规定。
四、劳动合同的解除
劳动合同的解除分为三种,即双方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和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a.双方协商解除劳动合同
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劳动合同可以解除。
b.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合同
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又分为辞退或解雇,其解除行为又分为过错性辞退、非过错性辞退、经济性裁员三类。
c.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综上所诉,订立劳动合同,才能保障劳动关系规范化、法制化,才能最大限度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才能建立起更稳定和谐的劳动关系,使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朝着良好健康不断向前的方向发展,全面实现小康社会。
2007级法律大专班毕业论文
姓名: 刘茹
学号: 200709010206
作文七:《法律论文fdsd》3000字
法律论文
导读:本论文是一篇关于法律的优秀论文范文,对正在写有关于复学论文的写作者有一定的参考和指导作用,论文片段:
交错钥匙装错房,法院判决各担责
案情:崔先生购买了某小区12号楼1单元402号商品房。小区完工并经过竣工验收后,崔先生顺利拿到了房屋钥匙,并积极进行装修以便结婚入住。当崔先生装修接近尾声时,忽然有不速之客登门,来者叫郑某。郑某怒不可遏,呵斥崔先生:"你怎么把我的房屋给装修了?"崔先生被这突如其来的一幕搞得一头雾水。经过一番争执,终于弄清楚了事情的来龙去脉。原来,崔先生的购房合同上写的是"12号楼1单元402号,自西向东为一单元",但是房屋竣工后,开发商未来得及在各单元楼进行单元号标注,开发商的工作人员误将郑某所购房屋的钥匙交给了崔先生,因为没有单元编号,崔先生也没有认真查看购房合同,糊里糊涂来到了最东面一个单元(后标注为6单元),用开发商给的钥匙打开了郑某房门,以为是自己所购的房屋并进行了装修。
崔先生、郑某和开发商之间遂产生了纠纷,崔先生认为是开发商交错钥匙才导致自己错误装修,白白浪费了约3万元的装修费用,开发商应该赔偿;郑某认为自己所购买的新房被他人装修得一塌糊涂,完全不是自己想要的风格,要求崔某拆除并予以赔偿。三方协商不成,遂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判决。
审理、判决:人民法院首先对三方当事人进行了调解。承办法官多次做郑某的思想工作,拆除已装修部分浪费太大,出于资源最大化利用的考虑,最终郑某同意接受崔先生现在的装修,不再要求拆除,也不要求赔偿,但是依然拒绝对崔先生进行任何补偿。
就崔先生因为错误装修所产生的3万元装修材料费,法院认定应该在开发商和崔先生之间进行合理分担。《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第一百二十条规定:"当事人双方都违反合同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在本案中,首先是开发商的工作人员履行合同过程中没有尽到审慎注作用务,错误地将其他房屋的钥匙交给崔先生;另外,开发商没有及时对各单元的单元号进行标注,是导致崔先生错误装修的另一个理由,所以,开发商在履行合同过程
中是没有尽到注作用务的。崔先生作为一个心智健全的成年人,自己的购房合同上已经写明"自西向东为一单元",但是崔先生没有注意查看合同,就贸然用钥匙打开了别人的新房,对6单元402号房屋进行了装修,自身也没有尽到安全注作用务,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也有一定的过错。郑某的新房被他人错误装修,强烈要求对方拆除并予以赔偿,是郑某行使房屋所有权的一种表现,但是鉴于经过调解,郑某同意接受现有装修状态,不再要求拆除,却拒绝进行补偿。没有理由和证据证明郑某具有过错,所以郑某不应进行补偿。对于崔先生前期装修投入的3万元损失,最终法院判令开发商承担50%的责任,赔偿崔先生1.5万元,而对于其余的1.5万元损失,则由崔先生自行承担。
(李炎钊 河南省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
宅基地有继承权吗?
河南孙先生问:我知道宅基地有使用权,请问宅基地有继承权吗?
答:依据我国目前的法律规定,宅基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是分离的,宅基地的所有权属于集体经济组织,使用权属于宅基地上的房屋所有人,宅基地不属于个人遗产,不能被继承。《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十条规定:"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属于集体所有。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这一规定充分说明,我国实行土地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和集体所有。任何组织或个人只能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不可能取得所有权,所以也就不存在所有权的继承理由。
大学生士兵退役,有一次性经济补助吗?
湖北李先生问:我是从湖北省一所高校应征入伍的士兵,打算退役后复学。我想知道大学生士兵退役复学时有一次性经济补助吗?
答:目前,国家对这个理由还没有统一规定,各地的具体规定举例如下:一是2002年10月苏州市颁发的《苏州市全日制高等学校就学学生应征入伍的意见(试行)》第七条规定:大学生服役期满退役后,鼓励回校复学,由征集地人民政府发给复学补助金。复学补助金按不低于征集地城镇退伍义务兵自谋职业补助标准的60%计发。二是2004年2月马鞍山市颁布的《马鞍山市加快城镇退役士兵安置改革意见》第四条第四项规定:"入学前系本市户口入伍的在校大学生退役后,愿意复学的,学校应准予其继续入学,不再安置,享受自谋职业补助金。"三是2004年11月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日制高等学校在校学生应征入伍优待安
置有关理由的通知》第二条规定:"经批准从全日制高等学校征集的在校学生退出现役后......未完成学业且要求复学的,可回原学校复学。复学的退役士兵,视为自谋职业,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助,补助标准由入学前户口所在地民政局按照当地人民政府确定的标准执行。"
外地负工伤,到哪里打官司?
辽宁省徐先生问:我岳父是辽宁省辽阳人,最近他到内蒙古赤峰打工。在工作中,因溅出的铁屑造成我岳父一只眼睛失明。他刚到这个地方打工才两三天,没有和老板签订劳动合同。老板想私了,我们不同意。请问讨要赔偿是否要到赤峰打官司?如果是工伤,应按什么标准赔偿?
答:需要到被告所在地或劳动受伤所在地诉讼。如果认定为工伤,按照工伤保险法律条例赔偿。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不影响劳动关系的确立。但这个过程是复杂而漫长的,需要多个环节:首先到被告所在地或劳动受伤所在地的劳动仲裁委员会确认劳动关系(因为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如果一方不服,可以到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经过一审、二审判决,确认劳动关系,再由劳动部门确认工伤。如果双方没有达成共识,可以到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最后由劳动仲裁委员会裁决工伤待遇。如果一方不服,可以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饭店上错菜,消费者必须为此买单吗?
河南于先生问:我邀请朋友到饭店聚餐,点菜时,我到外面接 导读:本论文是一篇关于法律的优秀论文范文,对正在写有关于复学论文的写作者有一定的参考和指导作用,论文片段:
电话,便让朋友们替我点菜。几分钟后,服务员陆续将菜端了上来,我没看到菜单就招呼朋友尽情吃。席间,那位上菜的女服务员慌张地跑进来说,将别人的海鲜上到我们这桌了,但我们已经将海鲜吃完了。最后结账时,服务员让我们必须为海鲜买单,请问我们必须为海鲜买单吗?
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根据该条规定,饭店要想让消费者为上错的菜买单,就必须举证证明,消费者是"明知"上错菜而食用,其主观上具有恶意,而这对饭店来说是非常困难的。于先生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将饭店上错的菜食用,属于善意的不当得利,仅应就现存利益负返还责任,而上错的菜被食用已不存在,因此,返还责任已被免除,于先
生无须买单。
作文八:《法律论文|论》1000字
法律论文|论
内容摘要:无因管理是指没有法定或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遭受损失,为他人管理事务的行为。无因管理法律制度源于古罗马法,近代各国民法建立相应的无因管理法律制度。无因管理法律制度倡杨社会互助的道德追求,确认无因管理的合法性,以阻却管理行为的违法性,体现公平正义的法律精神。在性质上,无因管理是一种事实行为。无因管理有真正无因管理和不真正无因管理两种类型,真正无因管理包含适法无因管理和不适法无因管理,不真正无因管理包含误信管理、不法管理和幻想管理,不同类型的无因管理,其构成要件不同,产生的法律效果亦不同。
3 a/ n~0 s+ q5 Q% n
《法国民法典》于第三卷取得财产的各种方式之第四编非经约定而发生的债中设有两章规定:一为准契约,一为侵权行为与准侵权行为。准契约包括无因管理及非债清偿两部分。. M+ y$ p9 [5 r
《法国民法典》对无因管理设有四条,即第1372-1375条。第1375条规定, 理事务,利于本人,并不违反本人明示或可得推知之意思者,管理人为本人支出必要或有益之费用,或负担债务,或受损害时,得请求本人偿还其费用及自支出时起之利息,或清偿其所负担之债务,或赔偿其损害。其次,无因管理制度经济上的意义。无因管理,是因本人的利益可能要遭受时,管理人在没有法定或者约定义务的前提下而实施的管理行为。管理人的管理行为,不仅可以避免本人的利益遭受损失,同时可以使社会整体利益免受损失,具有经济意义。
! w分行为,而且包括为本人新取得权利或负担义务的行为(如我国台湾学者郑玉波:民法债编总论第二版第75页)。笔者认为,无因管理的管理行为仅限于保存、利用、改良等处分行为,而不应包括为本人新取得权利的管理行为。我国民法通则第93条规定否属于主观的他人事务,不能仅依管理人的主观意思,而须依其行为事实上或法律上的结果之归属,客观地加以决定。例如购买物品系为他人利益之意思而为,则为他人事务,如为自己利益之意思而为,则为自己事务(西南政法大学,洪学军,2004年10月16 日发表的《无因管理制度研究》)。后者的观点,是务实的,便于实际操作。3 k# U0 w: ', D* w
纯粹的自已事务,是指事务在性质上与他人没有任何关系的事务 。如自己修理自己的房屋,清偿自己的债务。管理人在管理中管理自己的事务当然不能成立无因管理。管理人主观上认为管理人所作出的管理行为是为他人的管理,为误信管理,因实际上最终利益的归属属于管理人自己,管理人与本人主体的合一,也就没有了他人之存在。
' Q5 P/ ]4 O) w* R7 B! _% J
作文九:《法律论文tg》4600字
论缔约过失责任
吉林军医学院 邓富强
罗马法中有一法谚: 约责任仅仅局限在合同不成立、无效或被撤销的情况下, 就很可能造成这样的印象: 只要合同关系存在, 即使缔约过程中一方有缔约过错行为, 另一方也只能追究他的违约责任。当事人之所以要承担缔约责任而不是违约责任, 是因为过错行为发生在缔约过程中合同尚未成立或生效之时, 只要符合这个条件, 当事人都可能要承担缔约责任, 至于受损害方寻求救济, 令对方承担缔约责任时合同关系是否存在则是无关紧要的问题。因此, 在合同关系依然存在的情况下, 也可以令当事人承担缔约责任。(10)
第二种观点,将缔约过失责任界定在合同订立过程中,时间上的模糊性容易导致人们的认识不清。新合同法已首次对合同的成立与生效作出严格区分,为充分保护当事人的利益,我们应将合同生效作为界定缔约责任的时间点。虽然在大多数情况下,合同的成立与生效是同时的,)责任产生的依据不同。缔约过失责任是在合同订立过程前期或订立之中因合同一方当事人违反诚实信用等原则为前提,没有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就不承担缔约过失责任。而合同违约责任则是以合同成立之后,因一方未能及时地、全部地履行合同义务而造成对方的损失。如果没有违反合同义务,则不承担违约责任,合同没有生效之前,亦不产生违约责任。
(2) 责任性质不同。从所违反债务的性质和类型上来看,违约责任是违反合同债务,是一种约定义务,其核心为给付义务;而缔约过失责任则是违反了先合同义务,是一种法定义务,其核心是附随义务。由于这两种债务在性质上存在着较明显的差异,因此也成为违约责任与缔约过失责任之间的一个显著区别。
(3) 责任的承担方式不同。缔约过失责任是一种法定责任,有其法定构成要件,而不能由双方当事人来进行约定,缔约一方只要符合缔约过失责任构成要件,则必须承担法律责任,主要是经济赔偿,即采用弥补性方式。而合同违约责任的方式有多种,除依照双方订立合同时约定的违约责任外,比如约定违约金的数额或比例,也可以约定定金条款,等等;还可以根据法律的规定不同情况作不同的处理。
(4) 归责原则不同。违约责任主要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例外或补充适用过错推定原则;而缔约过失责任则只能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即只有在缔约人一方有过错的情况下才会产生缔约过失责任。如果缔约当事人一方在缔约过程中没有过错,是不能让他承担缔约过失责任的。
(5) 赔偿范围不同。违约责任的损害赔偿主要指履行利益的赔偿,要受到可预见规则的限制,也就是说,以不超过履行利益为限,即因债务人或第三人不履行债务而蒙受的损失而主张权利。
(6)形成的时间点不同。违约责任的形成是在合同成立后,义务人不履行合同义务而形成的;而缔约过失责任是在合同订立过程中合同当事人一方违反诚信义务而产生的。
(7) 免责情形也不同。在违约责任中,当事人可因不可抗力等法定情由而被免除违约责任;但缔约过失责任就不存在免责的问题,因为在要约承诺阶段不存在实际履行的问题。
2. 缔约过失责任与侵权责任
基于缔约过失责任而产生的请求权与侵权行为的请求权有许多共同之处,比如违反的都是法定的义务,都以行为人的过失为必要条件等等。(13)但二者之间也存在显著区别:
(1)责任产生的依据不同。缔约责任只要造成对方财产损失或人身损害,则承担赔偿责任。而侵权责任主要是根据《民法通则》有关侵权行为的条款予以追究处理过错方的责任,另外侵权
责任并非一定以过错为成立要件,即使当事人无过错也应承担侵权责任,即特殊侵权损害的民事责任。
(2)种责任形成的基础和条件不同。缔约过失责任以当事人之间通过接触而形成了一种特殊的信赖关系为前提;但侵权责任发生在一般的民事交往中,并不需要当事人之间存在任何关系,而且一般与合同
(3)缔约过失行为与侵权行为所违反的义务性质不同。在缔约过程中,双方均有互相信赖、互相通知、互相照顾、诚实信用等义务,如果缔约人没有执行上述义务,缔约人即构成过错。该过错的范围较侵权责任更广泛。侵权责任则是损害事实的客观存在,它是以构成损害民事责任为前提。即在侵权行为之前,侵权人与权利人之间没有债权债务关系,侵害人所侵犯的是行为人的财产所有权、人身权等而给受害人带来的损害。
(4)这两种责任的损害赔偿范围不同。缔约过错责任不是现有财产的毁损灭失,也不是履行利益的丧失,而是以因信赖合同成立而产生的损失,其主要是从经济上考虑的因素较多,对受害方在经济上做出赔偿。而侵权责任中侵权行为如果没有对他人造成财产损失,则一般不承担经济方面的赔偿责任,而承担精神损害赔偿责任。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等非财产性的承担责任方式。
(5)这两种责任的归责原则也存在一些区别。缔约过失责任中所适用的是过错责任原则。但在侵权责任中,一般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在一些特殊侵权行为中,也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与公平责任原则。
(6)这两种责任具体承担责任的类型或形式也存在着较大差异。根据法律规定,缔约过失责任形式只能是赔偿损失,没有其他责任类型或形式;但违约责任的承担形式除赔偿损失外,还有停止侵害、消除危险、消除影响、排除障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等责任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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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缔约过失责任的性质
由于缔约过失责任行为从发生阶段上看类似于违法行为,而从构成要件上看更类似于侵权行为。(14)所以,很多学者在论述时,或将缔约过失责任归入违约责任,或把它归入侵权责任,这就偏离了缔约过失责任发生的损害,属于侵权行为法调整的范围,应按侵权行为法的规定追究行为人的责任。《法国民法典》第1382 条也规定:并非只有要约人违反先契约义务行为存在,实践中,受要约人违反先契约义务的行为也是存在的,因而,要约人与受要约人均有承担缔约过失责任之可能才能产生缔约过失责任。不过缔约过失责任中的损失主要是指信赖利益的损失,即基于对方当事人订立合同的信赖而发生的直接损失和丧失与他人订立合同的间接损失。
5.因果条件:过错与损失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也就是说,一方当事人的过错与对方遭受的信赖利益损失之间是否存在必然的联系。若一方遭受的损失不是因对方的过错,即使在缔约过程中出现了信赖利益的损失,也不会产生缔约过失责任。
四. 缔约过失责任的适用范围
缔约过失责任符合现代民法精神,一方面要求缔约人在缔约过程中应尽必要的善良注意义务,以免造成他方利益的损失,另一方面也赋予法官基于诚信原则,结合民法的衡平,正义进行判决的自由裁量的权力。(20)因而,把握其适用范围对于司法实践具有重要意义,一般应从以下几方面去考虑:
(一)、缔约过失责任适用的空间范围
缔约过失责任适用的空间范围, 是指缔约过失责任存在于一个合同的完整社会历程的阶段问题。我国《合同法》第58条也做了类似的规定: 范围应为信赖利益的损失
信赖利益的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而直接损失主要包括:1.缔约费用,如为了订约而赴实地考察所支付的合理费用;2.准备履约和实际履约所支付的费用,如运送标的物至购买方所支付的合理费用;3.因缔约过失导致合同无效、被变更或被撤销所造成的实际损失;4. 因身体受到伤害所支付的医疗费等合同费用;5. 因支出缔约费用或准备履约和实际履行支出费用所失去的利息等。间接损失主要包括:1. 因信赖合同有效成立而放弃的获利机会损失,亦即丧失与第三人签订合同机会所蒙受的损失;2.利润损失,即无过错方在现有条件下从事正常经营活动所获得的利润损失;3. 因身体受到伤害而减少的误工收入;4.其他可得利益损失。
五,缔约过失责任的立法思考及完善
我国目前正致力于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加入了世界贸易组织,国际经济的交往与交流会日益加大和扩张。而经济关系市场化、合同化乃是市场经济的一大特征,市场经济的各个主体之间将会更多地通过各式各样的合同纽带来联系。那么,随着市场经济进一步走向成熟以及交易活动的多样化,合同关系必将日益丰富和复杂,缔约行为也相应地会更加频繁、复杂。如果缺乏缔约过失责任制度,则必将导到法律盲区的延续,阻碍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
因此,应以我国现行法律已有的规定为基础,依据诚实信用原则及交易惯例,斟酌具体案例类型,逐渐扩大缔约过失责任的适范围,并进而建立一般法律原则,以期能合理规范当事人之间的缔约磋商行为。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去构架我国缔约过失责任制度,以保护市场经济健康有序的发展,尽法律对经济生活全面保护之责。(21)
第一,明确规定缔约失责任的构成要件,以利于司法实践中的正确适用。因为缔约过失责任的基础是建立在契约之上而非信赖于真实存在的合同,这就使得该责任成立的条件成为法律规定的事项。缔约过失责任存在于先契约阶段,是一种以过错为原则而承担的一种民事责任。它是因为当事人之间要缔结缔约于磋商之际。已由一般关系而进入了特殊连带关系的范畴,相互间已建立起了一种特殊的信赖关系。虽非以给付为义务内容,但依诚实信用原则,仍产生了协力、通知、保护、忠实等附随义务。当事人若违反了该附随义务就应该给造成损害的相对方负损害赔偿责任,以均衡当事人双方的利益。而产生这一义务,即缔约过失责任,必须符合一定的法定条件方可构成。
第二,在缔约过失责任发生的阶段,既要规定合同无效或被撤销时的缔约上过失责任,又要规定合同尚未成立
时的缔约上过失责任。这三种缔约上过失责任,虽然均自始地追溯到缔约之际,但其发的具体过程各不相同。合同尚未成立时的缔约上过失责任是在合同成立之前发生的,其合同的结果是未臻完成;合同无效时的缔约上过失责任是在合同成立之后至合同生效之前发生的,其合同的结果是合同已经成立但未生效;合同被撤销时的缔约过失责任则是在合同已经生效之后发生的,因为缔约之际的过失,而使该合同自始就归于无效。
第三,必须明确规定缔约过失责任的归责原则是过错则。这里的缔约过错应包括故意和过失。因为无过错便不会有缔约责任,同时,这样一来也可以把缔约过失责任的归责原则和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区别开来,即不应包括无过错责任原则和公平责任原则。以利于在具体的司法实践中更好地适用缔约失责任,保持其应有的独立性。
第四,恰当地界定缔约过失责任的赔偿范围。不仅包括信赖利益,而且也应包括固有利益。这里信赖利益之损害赔偿,是为了使受害一方的当事人在经济得到补偿,以回复到未信赖缔约行为成立或有效的状态。信赖利益的损失既包括直接损失,也包括间接损失。固有利益之损害赔偿,是相对独立于其受损害时缔结的合同的。其赔偿范围不应以履行利益为限,而应赔偿缔约受害人因此而遭受的一切损失。
第五,必须正确地确定缔约上过失责任的适用范围。在我国未来的立法中,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加以规定:要约过失责任;承诺过失责任;合同已成立但被确认为无效情况下的缔约过失责任;给付自始客观不能时缔约过失责任和代理中的缔约过失责任。当然这几种缔约过失责任的类型应该是开放的而不是封闭的,因为法律是与时俱进的,可以订立一个兜底条款。
六.结语
一项法律制度的发展是要经过时间的检验的,只有真正适合历史发展的制度才能保存并发展下来。缔约过失责任制度的发展同样要经历这样的过程。我们有理由相信,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逐步完善,人们对缔约过失责任制度的认识的不断增加,缔约过失责任制度的理论将得到完善,能够真正为我们的经济发展服务。
作文十:《法律论文题目》1100字
1 “郎顾之争”的法律分析
2 论电子商务中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法律问题 3 论民事纠纷证明责任
4 论民事诉讼程序的改革与完善 5 论民事诉讼的处分原则
6 论名誉权的损害及其法律责任 7 人民陪审制度问题研究
8 论商事纠纷解决机制
9 论网络作品的著作权保护
10 国有企业MBO的法律分析 11 论证券市场的诚信建设
12 论网络世界“虚拟财产”的法律保护 13 论我国破产制度的完善
14 我国信托业发展的法律环境探讨 15 信托关系当事人法律地位探析 16 缔约过失责任的认定与处理 17 电信互联互通的法律思考 18 对民事诉讼基本原则的重构研究 19 各国信托业比较研究
20 关于刑讯逼供的理性思考 21 合法垄断刍议
22 互联网域名抢注的法律思考 23 环境民事侵权的规则与救济 24 计算机软件最终用户法律责任探讨 25 家庭暴力问题浅析
26 建立中国宪法法院—探析与重构 27 论保险代位权
28 论辩诉交易制度在中国的建立 29 论表见代理
30 论不安抗辩与预期违约
31 论不当得利之请求权
32 论沉默权制度
33 论程序正义
34 论驰名商标的保护
35 论驰名商标与域名保护争议中的冲突与解决
36 论大陆法对清末法制形成的影响 37 论代位执行
38 论单身女性生育权
39 论单位犯罪主体及其处罚 40 论当代中国法律文化传统的重塑 41 论缔约过失责任
42 论动产抵押权的效力
43 论独立董事制度在我国公司中的应用 44 论法律解释
45 论法律行为在法律关系中的意义 46 论非法人组织
47 论非法证据
48 论夫妻财产制度
49 论腐败与法制监督
50 论妇女权益保障
51 论格式合同及其规制
52 论根本违约、情势变更与合同解除 53 论公民隐私权的法律保护 54 论公司法注册资本制度的完善—以一种价值比较之角度
55 论公司合并
56 论公益诉讼
57 论公众人物隐私权的保护 58 论共同犯罪
59 论共有知识产权
60 论国际私法中的当事人意思自治 61 论国际直接投资之国际法调整 62 论国民待遇不构成WTO体系的基本原则
63 论合同的撤消权
64 论合同的效力
65 论合同无效
66 论合同诈骗罪
67 论环境法的公众参与原则 68 论环境法制建设
69 论缓刑制度的适用
70 论回避制度
71 论会计信息失真及其法律责任 72 论婚内强奸的认定
73 论货物贸易中的国民待遇适用标准 74 论计算机软件的知识产权保护